法律援助的收費標準范文

時間:2023-10-25 17: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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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根據《執法監管部門“三亂”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我局從6月3日開始,組織專門人員對我局法律服務監管工作進行了自查自糾,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受我局監管的法律服務機構現有三個:__縣法律援助中心、陜西省__縣公證處、陜西宜祿律師事務所。其中法律援助中心沒有收費項目。除此而外,社會上還存在個別公民從事法律服務工作。

1、陜西省__縣公證處收費情況

截止8月底,公證處共辦理公證238件(包含法律援助公證40件),其中經濟合同公證168件,民事公證70件,涉及當事人460余人次。公證收費69,900元,減免公證費7600元。收費資金按收支兩條線上繳財政,無超標準收費情況。

2、陜西宜祿律師事務所收費情況

陜西宜祿律師事務所1-8月份共辦理案件13件,共收費22750元;代書150份,其中55份屬于法律援助義務代書,其余95份共收費4750元。涉及單位5家,自然人168人。無超標準收費情況。

縣上“三亂”整治工作會議召開以后,我局高度重視,成立了專門的工作領導小組,抽調精干力量,對全縣法律服務從業機構和人員進行專項整治。一是進行案件評查。對2013年以來法律服務案卷進行評查,從辦案是否符合程序、法律文書是否規范、案件收費是否合理三個方面進行查看,共評查案卷60件。二是進行案件回訪。我局聯合縣法院對2013年以來訴訟案件中的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代書和服務質量進行調查回訪,了解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案件服務中是否有私自收費、是否有違反職業道德和從業規定的行為,是否存在無證執業等現象。共回訪案件當事人16人。通過案件評查和回訪,共發現存在以下問題:1、收費標準不公開,執行不嚴格。如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將收費標準僅限于在辦公場所公開和__公眾信息網上公開,沒有宣傳到位,導致有些群眾認識不清,覺得收費過高。2、無證執業。由于我縣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資源稀少,存在部分以個人名義訴訟案件,這類人員沒有執業資格,甚至私人自開辦未經省司法廳注冊批準法律服務所。如工商局退休干部王銀錄長期在社會上從事法律服務,但沒有申辦法律服務執業資格證。

針對自查自糾出來的問題我局將從以下方面進行整改:一是關于收費標準不公開,執行不嚴格的問題,我局將在縣電視臺對《陜西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和我縣具有法律服務從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公示,加深群眾對法律服務收費的了解,讓群眾清楚哪些人都有資格從事法律服務工作。二是關于無證執業的問題,我局積極和市司法局聯系協調,成立__縣“148”法律服務所,將社會法律服務工作者統一納入管理;同時,對自愿申請并具有申報資格的公民將統一申辦法律服務執業資格證,從源頭上杜絕無證執業情況的發生。三是加強執法檢查。建立執法監察制度,定期開展法律服務行業治理,對于非法開辦的法律服務機構堅決予以取締,對于無證執業堅決予以制止,確保行業服務規范、有序,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

一是進一步完善內部督查機制。將法律服務監管工作納入我局督查制度范圍,建立由紀檢組長陳甲榮為組長、基層股、公證律師股人員參加的法律服務工作督查小組,每季度開展一次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在全系統進行通報,對相關責任人要進行嚴肅查處,確?!叭齺y”整治效果。

篇2

[關鍵詞]訴訟保險,訴訟費用,法律援助

訴訟保險制度,其具體含義是指投保人通過購買確定險種(訴訟險),在自己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由保險公司通過理賠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訴訟費用的保險制度。具體而言,即公民預料到自己將來有介入到訴訟糾紛中的可能,在尚未發生訴訟糾紛之前,每月或者每年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訴訟保險費用,一旦將來發生訴訟事項,便可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代為支付包括聘請律師費用在內的一切訴訟費用。在訴訟保險的法律關系中,保險公司實際上承擔了解決法律援助律師費用及其他訴訟費用的責任(即保險公司成為法律援助資金的相對承擔者),從而減輕國家負擔。

一、訴訟保險制度的功能與缺陷

1.訴訟保險制度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實現接近正義的客觀需要

現代國家強調法治主義,民事糾紛的最終解決是靠采用排除自力救濟的民事訴訟制度。但是,公民利用民事訴訟制度實現權益的前提是必須支付民事司法運作的經濟成本。目前,各國普遍規定對公民的民事訴訟采用收費制,從到上訴,從案件受理費到律師費,還有如鑒定費、證人費、差旅費等眾多的其他訴訟費用,這對當事人而言已經是一種沉重的經濟負擔。然而,通過設立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民眾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將自身的訴訟費用風險融人商業保險的運作中,從而降低和減少訴訟所帶來的費用風險,在此基礎上獲得接近正義的保障。

2.訴訟保險制度能夠緩解法律援助的壓力

由于我國國情,加上政府財政經費有限,導致現實中法律援助制度的涵蓋范圍極為有限,法律援助的作用也始終無法達到保障所有需要援助的公民都能充分利用訴訟救濟自己權益的程度。如果設立了訴訟保險制度,使一部分有一定經濟基礎的民眾從對法律援助的期望轉向投入與回報相均衡的訴訟保險中來,這樣既不會影響法律援助對貧困者維權的救濟,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等收入民眾維權的可行性,從而實現法律救濟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3.訴訟保險制度能夠穩定律師收入,提高律師業服務水平

引進訴訟保險制度,當事人會因經濟壓力的緩解而積極地利用訴訟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訴訟保險保障了當事人能夠自由選擇由保險公司付費的律師,這樣當事人會更積極地聘請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律師幫助自己進行訴訟。從律師的角度來看,提供訴訟保險的保險公司為當事人提供侯選律師的做法不僅使律師訴訟案件的機會增多,而且律師為了能夠訴訟保險公司投保人的訴訟,必然會通過提高其自身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的方法來同其他律師競爭,從而最終促進律師業的健康發展。

4.訴訟保險制度可以使訴訟風險在社會上得到最大程度地分散,并促使當事人通過司法救濟的手段來積極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與法治觀念

投保人通過購買確定的險種(訴訟險),在自己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由保險公司按照訴訟保險合同的規定向投保人支付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訴訟費用。保險公司根據大數法則和數理統計的理論集合大量訴訟保險標的,讓所有參加訴訟保險的投保人來分化某一具體的投保人的訴訟風險,并且通過再保險和保險資金多渠道投資,從而最終使訴訟風險在社會上得到最大程度地分散。同時,訴訟保險制度還能解決民眾對訴訟的顧慮。當事人只需交納一定的保險費來購買訴訟保險,則由保險公司來替當事人承擔訴訟時間和訴訟費用上的風險,從而使當事人通過司法救濟的手段來積極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公民的法治觀念。

不可否認,訴訟保險制度也具有以下先天不足之處。一是它的覆蓋面比較窄。該制度基本上只適用于那些感到自己很有可能介入法律糾紛的中等收人階層,事實上無法滿足真正貧民的法律要求。因此,從籌集法律援助資金的意義上看,訴訟保險并不是一條最佳途徑。二是訴訟保險制度使得律師依賴于保險公司來獲得報酬,容易造成保險公司操縱訴訟的不良后果。三是設立訴訟保險制度會大大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從而導致當事人濫訴現象的出現。四是訴訟保險的實行通常具有一定條件的限制。如果被保險人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他就應當去申請援助,保險公司將不補償應由法律援助支付的那部分費用。只有當因經濟理由申請免費訴訟被拒絕時,訴訟保險才可以使用。

二、我國建立訴訟保險制度的障礙

1.觀念的落后

由于我國國民的訴訟意識和保險意識都欠發達,所以國民對接受訴訟保險制度缺乏足夠的觀念上與思想上的準備,這會嚴重影響訴訟保險需求的形成和規模。可是,如果訴訟保險需求達不到一定的量,相應的訴訟保險供給也不會產生,這是我國當前建立訴訟保險制度的最大障礙。

2.移植訴訟保險制度缺乏相配套的必要的法律規范與保險技術

首先,在我國,還沒有任何有關由第三人來支付訴訟費用的法律規范,訴訟保險制度還缺乏相應的法規支持。再:者,由于我國保險業目前對訴訟保險制度尚未予以關注,因而缺乏技術層面的經驗與知識,更不用說相應的保險法律規范了。

3.目前我國律師收費在計算土存在著一些不確定因素、這對于引進訴訟保險制度也存在極大的困難

訴訟保險制度的良性運作是以當事人、保險公司以及律師之間的良性互動為保障的。如果律師收費不確定,那么就會導致當事人認為保險公司為了節約費用而向當事人提供素質差的律師,保險公司也會因律師收費不明確而擔心自己的盈利狀況,從而潛意識地從降低成本方面考慮聘請收費低廉的律師,而律師為了招攬業務,不惜降低費用,引發律師業內部的不正當競爭。

4.制裁當事人濫訴制度的缺失,也是訴訟保險制度移植的障礙之一

由于部分公民因一些小事而大肆興訟,不僅導致了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而且使司法機關不堪重負,無法集中精力處理重大案件。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我國法律缺乏制裁當事人濫用訴訟制度的規范。如果移植訴訟保險制度,濫訴問題勢必將同樣困擾保險公司。

三、我國建立訴訟保險制度的前提

1.公民的法治觀念與保險意識的培養

引進訴訟保險制度,離不開國民的法治觀念與保險意識,而這些是可以通過普法宣傳、具體訴訟保險產品的介紹,逐步培養出來的。因此,可以借鑒德國的成功經驗,開展大規模的訴訟保險宣傳活動,為訴訟保險制度的創立與發展奠定良好的社會基礎。

2.律師收費標準的明確

目前在我國律師收費標準暫不統一和明確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無法比較可靠地預測投保人的訴訟風險以及確定保險責任和保險費,因而投保人也無法根據自己可能承擔的訴訟風險的大小決定購買相應的險種。因此,必須加快建立區域性乃至全國性的操作性較強的律師收費標準

3.為了防止當事人的濫訴,必須強化訴訟風險告知制度

近年來,我國不少地方法院都開始推行訴訟風險提示制度,使當事人在立案階段就能預知案件審理和執行中潛在的風險,此舉無疑彰顯了法院打造“服務型法院”的服務理念。實際上,律師事務所在接受案件前進行民事訴訟風險告知制度,則更容易為當事人所接受;在設立訴訟保險之后,由保險公司向當事大提供有一定權威的法律專家來對當事人進行事前訴訟風險預測以及風險告知,這樣既能便當事人不會盲目地訴訟而加重法院的負擔,又可幫助當事人購買合適的訴訟保險,從而推動我國訴訟保險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4.保險公司的充分關注與積極推動

訴訟保險并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其所涉及到的技術問題,只能由保險公司組織力量進行開發研究。可見,如果沒有保險公司的積極推動與參與,訴訟保險無疑只是紙上談兵。

四、我國開辦訴訟保險的可行性設計

1.訴訟保險的適用范圍與條件

如前所述,西方的訴訟保險一般只應用于民事訴訟領域。那么,在行政訴訟乃至刑事訴訟中,當事人依然不可避免地會發生鑒定費、差旅費等費用。那么,訴訟保險能否及于三大訴訟的范圍,值得思考。

解決這個問題比較復雜,需要結合三大訴訟面臨的不同風險進行具體分析。不過,可以肯定的是,訴訟保險原則上是可以適用于三大訴訟的。德國最初由機動車保險領域把業務拓展到整個民事訴訟領域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也有國家在這方面進行了嘗試,比如,瑞典在刑事案件中規定訴訟保險原則上適用于為被控告過失犯罪的人提供辯護,但是其過失不得為嚴重過失。那么;無論是在民事訴訟還是在行政訴訟中,具有明顯勝訴可能的原告一方完全可以通過訴訟保險支付律師費用等。

盡管訴訟保險原則可以適用于三大訴訟,但在案件范圍上也都會有一定限制。在具體種類的案件中,保險的范圍往往受到不同的限制。如在意大利,保險案件大多用在與機動車事故有關聯的或影響不大的方面;在瑞典,與住宅保險緊密相連的訴訟保險對于被保險人有關住宅方面的訴訟是有效的(但離婚除外)。對有關被保險人的職業、房地產或者汽車的訴訟無效,而且保險標的不得低于200瑞典克郎。在丹麥,某些訴訟種類被排除在外,例如以被保險人為清償債務人的純托收訴訟,不適用于訴訟保險。

2.訴訟保險的適用形式

國外訴訟保險的形式通常包括單獨式、附加式以及合作式訴訟保險等。其中,單獨式訴訟保險是指不與其他保險相聯系的、獨立的訴訟保險。附加式訴訟保險是指在其他險種上附加訴訟保險的訴訟保險,其投保對象主要是房地產訴訟和機動車訴訟。這種訴訟保險并非單獨的保險險種,按規定不能單獨購買,而是和其他保險一起銷售。如在瑞典,訴訟保險常和火災保險、家庭保險一起銷售;在丹麥,訴訟保險被作為其他種類保險如家庭或汽車險的一部分。最常見的種類是與家庭保險相結合,為被保險人個人的訴訟提供保險。合作式訴訟保險是指從事傳統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專營訴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合作方式辦理的訴訟保險。相比較而言,在我國公民保險意識與法治意識并不太高的情形下,單獨的訴訟保險形式似不可取。附加式訴訟保險也許對普通國民更有吸引力??紤]到剛開始訴訟保險并不普及、聘用律師進行訴訟成本需要預測的情況,由全國各地的大大小小的保險公司分別設立訴訟保險成本過高。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如果引進這一制度,首選的形式應當是采用合作式訴訟保險。這樣的好處在于業務集中,專業化比較強,更容易被國民信任。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已經出現了專業的保險公司,這也是一個發展趨勢,所以,把訴訟保險交由專業的訴訟保險公司與傳統保險公司以合作方式辦理,訴訟保險更為可取。

3.訴訟保險的承保風險

通常情況下,國外的保險公司承擔的訴訟風險包括合作風險與異議風險兩種。前者僅涉及利用訴訟的潛在費用,它主要是承保由訴訟進程時間不確定但必須對此進行事先預測而產生的風險。合作風險體現著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在設置和選擇險種以及收費上的一定的可預測性。因為在合作風險的承保范圍內,對將來可能發生的訴訟費用的理賠數額是可以進行預測的,這是根據一國法律對現有的法院體系及案件的適用程序有明確規定而得出的預測。比如保險公司在遺囑確認案件所適用的法定訴訟程序計算出可能理賠的訴訟費用額,而投保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投保對象和投保額度??傊献黠L險的案件保費相對容易確定。而在異議風險中,訴訟時間和訴訟費用是難以預測的。因為異議風險的案件發生在時間上具有不確定性。比如交通事故、合同違約或者侵權行為,其發生的時間和所需要的訴訟費用是難以預測的。由于異議風險案件具有復雜性和多樣性,從而有可能導致律師費用、調查取證費用等數額巨大。不過,一般來說,正是因為異議風險的存在,才促使當事人希望通過訴訟保險方式來分化個體的訴訟風險負擔。這也是訴訟保險制度得以產生和持續發展的根本原因。因此,可以相信,我國在引進訴訟保險制度之后,異議風險的案件應當是吸引投保人的主要類型。在這方面,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協商保費或者分階段收取保費等技術性方法予以調整。

4.訴訟保險的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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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篇4

一、活動開展情況

為提高效能、增強效果,我局將“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與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等緊密結合,一同協調安排,周密部署,扎實有效地加以推進。活動開展以來,我局按照縣委確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驟,通過召開動員大會,開展“落實科學發展觀大討論”,學習省、市委有關文件,深入查找與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跨越式發展不相適應的思想觀念,順利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目前正扎實推進整改提高階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領導小組、每位領導成員及工作人員,分別圍繞單位職能和個人崗位職責,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征求意見表、深入基層調研等形式,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和群眾的意見與建議,全面查找了單位和個人在落實縣委、縣政府部署的各項目標任務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題實踐活動整改措施、承諾事項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召開了領導班子專題會議,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認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礎上,局黨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問題

1、思想觀念不能適應新發展要求,工作創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認為,司法行政部門職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難不前、悲觀失望的消極情緒。因而缺乏迎難而上、銳意創新、爭先進位、勇爭一流的思想,創新能力不強,工作思路不寬,執行落實不嚴,市場經濟知識缺乏,參與創新本領不高,安于現狀,被動應付,習慣于消極地等任務、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務全縣經濟發展大局的主動性和開拓性。還有一些同志面對已經取得的成績沾沾自喜,小進則滿,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厲,勇于不斷前進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發展的緊迫感和繼續很抓落實的責任感。這些都極大的束縛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發展。

2、法律服務管理措施不夠,為“中心工作”服務的思路有待創新

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和法律服務機構三結合的管理體制不完善,過份信賴行業管理和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機構的自律性約束,因而落實行政監管職責方面存在薄弱環節。造成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中,出現少數人員違規執業、收費不辦案、為當事人服務不到位,以及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不規范、忽視服務質量等不良現象。法律服務工作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服務的思路不夠開闊,參與推進依法行政、案件處理、平安建設及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缺乏創新措施,主動為重點工程建設、招商引資等中心工作服務的措施落實不夠。

3、推進依法治理措施不強,普法宣傳方式方法創新不足

隨著《行政許可法》、《物權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頒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我們在深入推進依法治理,強化依法治理監督指導的措施落實方面還很不到位;普法工作發展不平衡,對偏遠農村地區和城市流動人員開展法律宣傳和法律服務不到位,基層普法的深度和廣度還不夠,法制宣傳的方式方法還要不斷創新。這些都制約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發展。

4、法律援助工作與廣大群眾的需求還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職能沒有很好發揮,在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和幫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壯大法律援助隊伍,擴大法律援助工作覆蓋面,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社會效果方面工作做得還不夠,與人民群眾及黨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較大距離。

5、作風不實,隊伍素質還需不斷提高

雖然自開展的“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以來,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但由于司法行政隊伍由機關公務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成分復雜,人員素質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工作作風不實,責任意識不強,創優意識不濃,抓服務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落實不夠,個別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紀律松懈,甚至違反“五條禁令”等現象.工作作風、工作效能和為群眾服務的意識、能力都需要繼續提高。

三、整改措施

針對上述問題,局黨組緊緊圍繞“創新促發展、執行看落實”這一主題,從工作的目標、改革的深度、創新的環境、發展的效果等具體方面入手,堅持解決突出問題與建立長效機制相結合、思想教育與獎勵懲處相結合、管理創新與規范行為相結合,以“抓創新、重落實、促發展、爭一流”為指導,認真研究落實了以下各項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銳意創新,狠抓落實

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扎實開展解思想主題實踐活動。強化對司法行政隊伍的教育,引導全系統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進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堅決屏棄思維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徹底改變小進則滿、畏難不前、安于現狀的思想,集聚加快發展的思想動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創新。全面分析當前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狀況,分析新形勢、新任務、新發展對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體要求,嚴格執行各項司法行政方針政策,全面落實縣委、縣政府分解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把加強司法行政能力建設的著力點,放在抓創新、抓落實、抓發展上,放在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為促進全市經濟發展、招商引資、全民創業提供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和法律保障上。

2、落實法律服務管理措施,嚴格執行監督管理職責

針對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存在的問題,強化管理職能,創新管理手段,落實管理措施,下力氣規范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更好地服務全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一是以“規范管理、誠信執業”為主題,扎扎實實開展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強化律師業管理措施,完善律師執業誠信管理制度,強化律師責任。將律師執業規范、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向社會進行公示,拓展監督渠道。二是深化全縣法律服務市場清理整頓活動。成立清理整頓活動領導小組,制定專門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師”,取締非法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有針對性地解決目前我縣法律服務行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與市公、檢、法部門之間的聯席會議制度,積極解決律師執業當中存在的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問題。三是嚴格按照全省《律師事務所規范化標準》加強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范律師、公證法律服務程序。四是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律師、公證法律服務質量跟蹤調查,向案件當事人發放征求意見函,認真受理群眾投訴,堅決查處法律服務行業收費不辦案、為當事人服務不到位等違紀、違規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五是每季度召開一次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人會議,邀請其他政法機關負責同志參加,查找問題,制定改進措施。確保年底前規范法律服務市場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六是積極拓展法律服務領域。組織律師等法律服務行業圍繞優化發展環境、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企改革、民營經濟發展、重點項目建設等開展法律服務,積極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努力為政府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務,積極參與接待工作。

3、創新依法治理工作機制,改進普法宣傳方式方法

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實加強領導干部、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制教育,舉辦領導干部法制講座,提高領導干部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意識和能力。二是繼續嚴格執行普法依法治理崗位目標考核責任制,嚴格督查考核,完善獎懲措施。三是開展“在優化經濟環境中開展法制宣傳和為企業提供高效法律服務”專題活動。邀請商家、民營企業家召開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座談會,現場解答企業法律咨詢,為企業贈送《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常用法律知識讀本》等宣傳資料。四是健全基層普法網絡,建立基層農村普法示范點,發揮村居義務普法宣傳小組作用。五是創新普法形式,充實網絡普法內容,建立“××縣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組織法律服務人員,深入基層農村和社區,開展義務法制宣傳和法律咨詢。

4、強化責任意識,維護公平正義,創新法律援助工作

切實增強對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務和諧社會、維護公平正義重要意義的認識,強化法律援助工作責任意識,創新法律援助工作措施:一是實現法律援助領導工作具體化。把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落實到健全機構、完善制度、壯大隊伍、籌措經費等具體事項上。經常深入基層,現場調研分析,幫助解決問題。二是完善法律援助服務機構網絡。規范法律援助機構,健全工、青、婦、殘、鄉鎮街道和企事業單位法律援助工作站運行機制,擴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數量,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三是充分發揮律師、公證員等法律服務人員在開展法律援助中的職能作用,規定每位律師每年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并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納入律師年度執業考評體系。四是實現工作開展主動化。改變過去坐等群眾上門尋求法律援助的被動做法,加大法律援助宣傳力度,加強同民政、司法等機關和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發現和掌握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難對象,積極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篇5

一、有關訴訟費用的一般規則

在英國民事訴訟中,訴訟費用(cost)基本上相當于訴訟成本的概念,它與我國的法院費用不一樣,指如訴訟當事人本人進行訴訟行為的,包括訴訟費(fees)、法院收費(charges)、支出(disbursements)、開支(expenses)、報酬(remuneration)、補償費用(reimbursement),以及如在依小額索賠審理制審理的案件中,訴訟當事人由非專業訴訟人進行訴訟行為的,包括任何訴訟費或報酬(reward)。規則還規定,法院可評定如下費用:在仲裁人或公斷人前進行程序的費用、在審裁處或其他法定機構進行程序的費用、委托人應向律師支付的律師費用等。鑒于律師費用在訴訟成本中占據主要部分,因而,在英國所謂訴訟費用評定在某種程度上主要指的是核定當事人應向律師支付的費用。

(一)訴訟費用承擔的規則

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規則是,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訴訟費用。但這一規則不適用于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就高等法院家事法庭的訴訟提出上訴,而在上訴法院進行的訴訟程序;以及就遺囑認證程序或家事訴訟中的裁決或命令提起上訴,而在上訴法院進行的訴訟程序。英國普通法中所謂的布洛克(Bullock)命令就體現了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比如:P是D駕駛貨車的乘客,該車與D駕駛的汽車相撞,D和D相互指責,法院裁定由D承擔事故責任。在此情形下,勝訴的被告D有權從原告P獲得訴訟費用補償,因為他沒有過失而原告卻向他提起了訴訟,P應補償D的訴訟費用,而D應補償P支付給D的訴訟費用。這就是布洛克命令。

法院亦可不依一般的訴訟費用承擔規則而另行作出訴訟費用命令。對于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他方當事人的訴訟費用、承擔的訴訟費用金額、以及支付訴訟費用的時間,法院擁有自由裁量權。訴訟參加人行為不當的,比如,當事人或訴訟人未依規則或法院指令對訴訟費用提起詳細評定程序,或法院認為當事人或訴訟人為啟動訴訟費用評定程序,在程序提起前或進行中的行為不合理或不適當的,則法院有權不準許補償經評定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費用,或者責令有過錯的當事人或訴訟人承擔其他任何當事人因其過錯行為而產生的訴訟費用。

法院在決定是否就訴訟費用作出命令時,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當事人行為;當事人是否部分勝訴;法院業已注意的、一方當事人提出向法院付款或和解要約。所謂當事人行為,包括訴前及訴訟中的行為,特別是當事人遵循有關訴前議定書的情形;當事人提出、堅持或抗辯某一特定主張或系爭點是否合理;一方當事人對案件、某一特定主張或系爭點堅持主張或進行抗辯的方式;原告雖勝訴,但是否在全部或部分范圍內夸大了訴訟請求。判決或命令已確定訴訟費用的,當事人須自判決或命令中載明的日期14日內,在其他情形下自訴訟費用證明書指定日期14日內,履行支付訴訟費用的命令。

(二)訴訟費用評定的基礎

法院評定訴訟費用的金額,依標準基礎或補償基礎。所謂標準基礎,指依訴訟請求金額比例收取的費用;補償基礎,指對實際產生的合理費用予以補償。兩種基礎各有其合理性和弊端,但對訴訟成本的衡量一般以費用占訴訟標的金額比例而定,而英國尚沒有依訴訟標的金額比例收費的具體規定,故訴訟請求金額與訴訟費用之間沒有比例關系,特別在小額訴訟中,訴訟費用的比例可能高于訴訟請求的金額,有可能等于、甚至超過案件的爭議金額。在伍爾夫勛爵主持的《接近司法》項目中,哈扎爾·甘(HazelGenn)教授對高等法院的上訴費用進行的實證調查表明,請求金額12500英鎊以下的案件,僅勝訴方訴訟成本在10000至20000英鎊的就占31%,超過20000英鎊的占9%,且所調查的案件中近一半以和解結案,只有1/4的案件經開庭審理以判決結案;請求金額為12500至25000英鎊的案件,訴訟成本占請求金額的比例,人身傷害案件為41%,建筑合同糾紛為96%。

如法院作出有關訴訟費用命令,未表明訴訟費用評定基礎的,或既非依標準基礎亦非依補償基礎評定的,則視為依標準基礎評定。但無論根據何種基礎,法院皆不準許承擔不合理產生的訴訟費用或者金額不合理的訴訟費用。如基于以下規則產生訴訟費用權利的:第3.7條(對不支付特定費用駁回訴訟的,被告對訴訟費用的權利);第36.13條第1款(原告承諾被告提出第36章要約或第36付款的,原告對訴訟費用的權利);第36.14條(被告承諾原告提出第36章要約的,原告對訴訟費用的權利);第38.6條(原告撤訴的,被告對訴訟費用的權利),推定訴訟費用命令依標準基礎作出,有關訴訟費用應支付利息的,自產生費用權利的事件發生之日起開始計息。

法院在裁決訴訟費用金額時應考慮如下因素:當事人行為,特別是訴前、訴訟中的行為,以及為嘗試解決爭議所作的努力;涉及任何款項或財產的金額或價值;有關事項對所有當事人的重要性;有關事項的特殊復雜性,或者所提出問題的難度或新穎性;涉及的技巧、努力、專業知識以及責任心;案件所花費的時間;辦理業務或部分業務的地點以及環境。

(三)訴訟費用評定程序

法院責令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支付訴訟費用的,既可對訴訟費用進行簡易評定,亦可責令由訴訟費用官員對訴訟費用進行詳細評定。故法院的訴訟費用評定包括二類程序:一是簡易評定,指法院在作出有關訴訟費用的命令時,責令支付一定金額款項的訴訟費用之程序,簡易評定不適用固定訴訟費用或詳細評定規則;二是詳細評定,指由法院官員根據規則第47章之規定,對訴訟費用金額進行裁決之程序。

二、固定訴訟費用

所謂固定訴訟費用,指在法定情形下明確規定許可律師收取的定額費用,包括固定費、判決登記費、其他固定訴訟費用。此外,法院亦可收取適當的固定手續費。比如,小額索賠案件中的固定訴訟費用包括表一規定的固定費,以及原告承擔的法院手續費;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的固定訴訟費用,為80英鎊另加簽發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應承擔的有關法院手續費。

(一)適用范圍。固定訴訟費用適用于如下情形:一是原告只提出一項訴訟請求,僅為給付特定款項金錢之訴的,且根據規則第12.4條第1款取得缺席判決的、或根據規則第14.4條第3款取得基于自認的判決的、或根據規則第14.5條第6款取得基于訴訟請求部分自認的判決的、或根據規則第24章取得簡易判決的;或法院已根據規則第3.4條第2款第a項作出駁回答辯命令的、或適用規則第45.3條的;二是原告僅提出一項要求給付財物的訴訟請求,法院在簽發訴狀時即可確定審理日期的訴訟;三是上述情形中,訴訟請求金額超過25英鎊的案件。

(二)固定費的金額。見表一。

表一:固定費金額

有關級別由法院或通過原告送達以外的其他方式送達訴狀格式的由原告親自送達訴狀格式的;并且只有一個被告的被告一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名被告由原告按單獨的地址對其送達訴狀格式的

訴訟請求金額25英鎊以上500英鎊以下的50英鎊60英鎊15英鎊

訴訟請求金額500英鎊以上1,000英鎊以下的70英鎊80英鎊15英鎊

訴訟請求金額1,000英鎊以上5,000英鎊以下的;或者提出的唯一訴訟請求為交付財物,但在訴狀格式中未明確或陳述財物金額的80英鎊90英鎊15英鎊

訴訟請求金額5,000英鎊以上的100英鎊110英鎊15英鎊

(三)判決的登記費用。見表二。

表二:判決登記的固定費用

判決金額超過25英鎊但低于5,000英鎊的判決金額超過5,000英鎊的

根據規則第12.4條第1款(通過請求,對訴訟請求僅為給付金錢之訴的判決登記)之規定,沒有送達認收書時作出的判決22英鎊30英鎊

根據規則第12.4條第1款(通過請求,對訴訟請求僅為給付金錢之訴的判決登記)之規定,沒有提出答辯時作出的判決25英鎊35英鎊

根據規則第14.4條(基于自認的判決)或第14.5條(基于對訴訟請求部分自認的判決)之規定作出判決,并且原告接受被告關于付款方式的建議,對此種情形作出判決的登記40英鎊55英鎊

根據規則第14.4條(基于自認的判決)或第14.5條(基于對訴訟請求部分自認的判決)之規定作出判決,由法院裁決付付款方式和期間,對此種情形作出判決的登記55英鎊70英鎊

根據規則第24章之規定進行判決,或者法院根據規則第3.4條第2款第a項之規定駁回答辯,在上述情形下,基于當事人申請作出的簡易判決之登記175英鎊210英鎊

根據《1974年消費信用法》(59)所指協議提出交付財物的訴訟請求,對該訴訟請求作出的判決之登記,以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判決之登記60英鎊85英鎊

(四)其他固定訴訟費用。見表三。

表三:其他固定訴訟費用

由當事人送達任何需要本人送達文書的,包括向受送達的各自然人準備和復制送達回證15英鎊

根據規則第條作出的命令,向受送達的各自然人采取替代方式送達的25英鎊

域外送達文書的蘇格蘭、北愛爾蘭、萌島或英吉利海峽島嶼65英鎊

其他任何地區75英鎊

三、訴訟費用的詳細評定程序

(一)詳細評定的一般規則

1.詳細評定的時間。一般規則是,至訴訟程序終結之日,方可對有關訴訟程序或者部分程序的訴訟費用進行詳細評定,除法院責令進行即時評定的之外。所謂訴訟程序終結之日,指法院對訴訟系爭事項作出終局性裁決,不論是否發生上訴程序。根據規則第41章作出臨時性賠償裁決的,視為對系爭事項作出終局性裁決。即使訴訟程序正在進行的,法院亦可作出指令,或者當事人可通過書面協議,將訴訟程序視為終結。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沒有真實可能的,則訴訟費用法官或區法官可作出準許提訟費用詳細評定程序的命令。

規則第47.2條規定,上訴程序未決時,對訴訟費用的詳細評定程序并不中止,但法院指令中止的除外。在上訴程序未決期間,申請中止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程序的,可向作出上訴命令的法院或上訴審理法院提出。

2.詳細評定程序的管轄地。詳細評定程序中的所有申請書和請求函,皆須向法院適當的部門(theappropriateoffice)提交。法院可基于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自行,根據規則第47.4條第2、3款作出指令,指定特定法院、區登記處或部門為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的適當部門。法院在依職權自行作出上述指令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的機會。法院指令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為適當部門的,須考慮訴訟費用清單、涉及事項的難度、聽審程序進行可能的時間、當事人的費用以及任何其他有關事項后,認為適合由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進行評定的,方可作出有關命令。

3.法院授權官員之權力。司法大臣授權評定訴訟費用的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和家事法庭主登記處的法院官員,如為高級主管官員(seniorexecutiveofficers)的,有權審理主張訴訟費用不超過17,500英鎊(不包括增值稅)的案件,如為首席官員(principleofficers)的,則有權審理主張訴訟費用不超過35,000英鎊(不包括增值稅)的案件。法院授權官員進行詳細評定程序時,擁有法院之全部權力,但不包括:(a)作出規則第48.7條規定的浪費訴訟費用命令(wastedcostsorders)之權力;(b)根據第44.14條(訴訟參加人行為不當時法院之權力)、第47.8條(啟動詳細評定程序延遲之制裁)、第47.3條第2款(對法院授權官員進行詳細評定的異議)作出命令之權力;(c)對委托人應支付給律師的訴訟費用進行詳細評定之權力,除非有關訴訟費用已根據規則第48.5條(應向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支付款項案件的訴訟費用)進行評定之外。

如當事人對法院授權官員進行詳細評定程序有異議的,法院可責令由訴訟費用法官或區法官主持程序。如受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及詳細評定程序中的其他當事人達成協議,不由法院授權官員對訴訟費用進行評定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請求法院確定聽審程序日期時,須告知法院,法院應安排由訴訟費用法官或區法官主持聽審程序。在其他情形下,反對由法院授權官員主持訴訟費用評定程序的,須根據規則第23章(有關申請法院命令的一般規則)之規定,向訴訟費用法官或區法官提出申請,列明異議理由,如果理由充分的,法院應責令由訴訟費用法官或區法官進行評定。

(二)詳細評定程序的啟動

1.程序的啟動與文書的送達。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送達有關文書格式載明的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訴訟費用清單副本時,詳細評定程序啟動。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采取第N252號文書格式;訴訟費用清單能夠復制成磁盤的,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請求提供磁盤的,應在7日內向其免費提供磁盤。

如詳細評定程序涉及的訴訟費用不包括任何額外責任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須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士,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訴訟費用清單副本、就訴訟費用清單中主張的手續費而言,辯護律師及任何專家收費收據副本、有關主張其他補償及補償金額超過250英鎊的書面證據、列明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擬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的任何受送達人姓名和地址的陳述。如僅涉及額外責任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須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士,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訴訟費用清單副本、額外責任的有關細節、列明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擬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的任何受送達人姓名和地址的陳述。如詳細評定程序既涉及基于訴訟費用,又涉及額外責任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須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士送達上述兩類文書。

2.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期間。見表四。

表四: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期間

詳細評定的權利來源須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期間

判決、指令、命令、裁決或其他決定自判決等作出之日起3個月。如在上訴期間詳細評定中止的,自解除程序中止命令之日起3個月

根據規則第38章撤訴自根據規則第38.3條送達撤訴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或者自根據規則第38.4條請求駁回撤訴通知書之申請駁回之日起3個月

對規則第36章規定的和解或付款要約的承諾自產生訴訟費用權利之日起3個月

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未在表五或法院指令的期間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則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可申請法院作出命令,要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間,啟動詳細評定程序。如在法定期間不啟動詳細評定程序的,法院可取消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本可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費用。

3.訴訟費用爭點書。詳細評定程序的任何當事人,皆可通過向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或詳細評定程序的其他當事人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pointsofdispute),對訴訟費用清單中項目提出爭議。訴訟費用爭點書應簡明扼要、切中要害,準確陳述爭議的性質和理由;標明對訴訟費用清單提出爭議的每一項目;如切實可行的,就尋求降低的每一項目提出建議的金額;由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當事人或其律師簽署。向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送達爭點書的當事人,須同時向詳細評定程序中其他所有當事人送達副本。訴訟費用爭點書能復制成磁盤形式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收到訴訟費用爭點書14日內,請求提供復制有訴訟費用清單磁盤的,則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須在收到請求書7日內,向其免費提供磁盤。

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一般期間為,送達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21日內,但當事人可協議延長或縮短,亦可向法院適當的部門申請延長或縮短這一期間。

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期間界滿,未向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可申請法院作出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包括責令支付有關訴訟費用的命令。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的執行程序,可不由最高法院訴訟費用處簽發。但在法院簽發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前,當事人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法院可不簽發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

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無權取得訴訟費用的,則法院須撤銷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在其他情形下,惟有申請人向法院提出充分理由,且提出申請的同時提交訴訟費用清單副本、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副本、以及申請時建議送達的訴訟費用爭點書草案的,方可依規則第47.12條第2款撤銷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法院在決定是否撤銷或變更時,還須考慮尋求法院命令的當事人是否立即提出申請。

4.訴訟費用協商一致的程序。如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就訴訟費用達成協議的,則可申請法院作出金額協商一致的臨時性或終局性訴訟費用證明書。如在詳細評定程序中,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主張,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已同意支付但卻并未支付訴訟費用,亦未就當事人協議提出申請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可申請法院簽發訴訟費用證明書。上述申請須有證據支持,由簽發訴訟費用證明書的法院官員審理。申請的相對人至少須在舉行聽審程序前2日,提交并送達其依賴的任何證據。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可根據規則第38章撤銷訴訟費用的詳細評定程序。如當事人請求舉行訴訟費用詳細評定聽審程序的,則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不得撤銷詳細評定程序,但可協議撤回訴訟費用清單。

(三)訴訟費用清單

訴訟費用清單應載明:標題頁;背景信息;標題項下主張的訴訟費用項目;清單每一頁的全部訴訟費用匯總;非常規出庭的時間列表;有關證明書等。

1.標題頁須列明:訴訟程序的完整標題;開列清單的當事人姓名,以及表明其評定訴訟費用權利的文書介紹;如主張的訴訟費用包括增值稅的,則訴訟人或其他涉及主張增值稅的人之增值稅號碼;就訴訟費用清單中載明的費用主張而言,法律援助證明書、法律服務委員會證明書和有關修正證明書的細節。

2.背景信息須列明:對至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簽發之日的訴訟程序作簡要介紹;關于收取訴訟費用的律師或律師雇員地位之陳述,以及(若以小時費率收費的話)各人提出的小時費率;簡要解釋影響訴訟費用清單中主張訴訟費用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與其律師之間簽訂的委托協議。

3.訴訟費用項目,大致包括:律師出庭費用;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出庭費用、通訊(包括信函或電話)費用;證人包括專家證人出庭費用、通訊費用;為訴訟程序目的對財產或地點的勘察費用;其他人士包括公共記錄官員的出庭費用、通訊費用;與法院和律師的通訊費用;文書準備費用;為訴訟和解而進行有關協商談判的費用;其他費用,比如準備和核實訴訟費用清單的費用。每一項目皆連續以數碼編號。

4.律師業務的收費標準,有關訴訟費用的訴訟指引第4.16條對此作了規定。(1)日常信函和日常電話以每6分鐘為一個計算單位收費,費用按適當的小時費率計收。信函的收費包括精讀及思考有關信函,收到的信函不單獨收費。(2)律師接受的電子郵件通常不收費。法院可基于自由裁量權,就律師發送相當于出席的電子郵件,許可律師按其記錄的實際時間收取費用。法院亦可基于自由裁量權,許可律師向委托人或其他人發送的電子郵件,按每6分鐘為一個計算單位收費,費用按適當的小時費率計收。(3)律師在本地旅行所產生的費用,不予收費。關于“本地”的界定,由法院自由裁量,一般指審理案件的法院周圍10英里以內。如律師主張就旅行時間或等待時間收取費用的,應按律師與委托人協商的費率計收,超過評定每小時費率的除外。(4)郵資、信使、外出電話、傳真和圖文傳真等費用,一般不得收取,但法院可自由裁量,例外地許可收取有關特定情形的費用或者特別大額的費用。(5)復印文書的費用,一般不得收取,但法院可自由裁量,例外地許可收取有關特定情形的費用,或者有關案件性質要求復印的文書龐大繁多的,亦可收取費用。如法院援引自由裁量權的,則須在訴訟費用清單中列明,復印文書的數量、目的以及主張的費用。(6)首席律師與其人之間的費,原則上從首席律師收費中支出。

5.清單的分列。訴訟費用清單必要時可分成二個或二個以上部分,比如:(1)在訴訟進行的過程中,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本人參加訴訟的,則分列清單,以區別基于訴訟人辦理的業務而主張的訴訟費用和基于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本人進行的工作而主張的訴訟費用;(2)在訴訟進行的過程中,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由不同律師的,則分列清單,以區別應支付給不同律師的訴訟費用;(3)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就全部或部分訴訟程序獲得法律援助或法律服務委員會資助的,則分列清單,以區別主張在獲得法律援助或法律服務委員會資助前、后的訴訟費用、以及援助終止后的訴訟費用;(4)如在訴訟程序中,主張增值稅以及增值稅率發生變化的,則分列清單,以區別根據新、舊增值稅率主張的訴訟費用;(5)如訴訟費用清單涉及根據命令應支付的費用,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各不相同的,則分列清單,以區別承擔訴訟費用的各當事人分別承擔的訴訟費用金額;(6)如訴訟費用清單涉及根據命令應支付的費用,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希望區別不同時段計算利息的,則分列清單,以便區別分別計算的利息。如訴訟費用清單分成不同部分的,訴訟費用清單一覽表亦須對每一部分的金額匯總。如清單每頁都匯總的,則訴訟費用清單一覽表亦須列明每頁的匯總。

(四)詳細評定聽審程序

1.請求期間。請求舉行詳細評定聽審程序的期間,為啟動詳細評定程序期間到期后3個月。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間不請求舉行詳細評定聽審程序的,法院可取消其本可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費用。

2.文書資料。提交舉行詳細評定聽審程序的請求書,須一并提出如下文書:啟動詳細評定程序通知書副本;訴訟費用清單副本;產生詳細評定權利的文書;訴訟費用爭點書副本,并進行必要的批注,以表明哪些項目達成協議、價值如何、以及哪些項目尚有爭議、價值如何;送達的回復書副本;法院就將進行評定的訴訟費用作出的所有命令之副本;根據本部分訴訟指引第31.3條之規定,向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送達的收費收據和其他書面證據之副本;如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就律師費用主張爭議的,律師向委托人提出的、解釋律師如何計算的協議、信函或其他書面信息;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或其律師簽署,列明詳細評定程序所有當事人姓名、送達地址、參考、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的聲明,聲明還須對舉行聽審程序的時間長度進行預計;如由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當事人申請舉行訴訟費用詳細評定聽審程序的,本條列明的有關文書須由該當事人控制;如對法律援助當事人或法律服務委員會資助當事人的訴訟費用進行評定的,包括法律援助證明書、法律服務委員會證明書、有關修正的證明書,以及任何撤銷或撤回的根據或證明書;訴訟費用慣例列表之F(3)所指的證明書;就訴訟費用清單中主張的訴訟費用而言,拖欠訴訟費用證明書副本;如果法律援助當事人與詳細評定聽審程序存在利害關系,且希望出席聽審程序的,可向法院提交送達有關通訊地址;如由法律服務委員會支付的訴訟費用采取指示費率的,則提交在訴訟費用清單中列明所有項目的訴訟費用清單附表,附表對他方當事人主張的訴訟費用依法律援助指示費率計算,當然可主張提高或降低費率。如訴訟費用由法律援助基金或其他資金支出的,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程序稍有不同,規則第47.17、47.17A條對此作了規定。

當事人可變更訴訟費用清單、訴訟費用爭點書或回復書,無需經法院許可,但法院可不予支持,或者許可在一定條件下變更,包括要求支付因變更而引致或浪費的任何訴訟費用為條件。詳細評定程序終結的,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或訴訟人,可取回支持訴訟費用清單所提交的文件。

3.聽審程序安排。法院一收到要求舉行詳細評定聽審程序請求書,就應確定舉行聽審程序的日期。法院至少應提前14日,將聽審程序舉行的時間和地點,通知出席詳細評定審理程序的所有人。有關當事人可申請變更聽審程序,或就變更達成協議,由法院確定。注意,惟有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以及根據規則第47.9條送達訴訟費用爭點書的當事人,方得出席詳細評定審理程序,但法院特別許可的除外。審理程序中只能提訟費用爭點書列明的項目,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

(五)訴訟費用證明書

訴訟費用證明書包括臨時性和終局性訴訟費用證明書。法院在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提交詳細評定審理程序請求書后,可隨時簽發其認為適當的臨時性訴訟費用證明書,包括責令支付有關訴訟費用的命令。當然法院亦可修正或取消臨時性訴訟費用證明書。

在詳細評定聽審程序中,法院應通過在訴訟費用清單上進行適當的批注,駁回或減少訴訟費用清單中主張的金額。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舉行詳細評定聽審程序后,應完成訴訟費用清單,就每一項目闡明當事人協議或許可的正確金額,適當時重新計算訴訟費用清單金額匯總。詳細評定審理程序終結14日內,當事人應提交最后的訴訟費用清單(acompletedbill),載明經詳細評定程序對訴訟費用進行評定計算后應支付的訴訟費用金額。

提交最后的訴訟費用清單時,法院應簽發終局性訴訟費用證明書,包括責令支付有關訴訟費用的命令,并送達給詳細評定程序的所有當事人。但惟有付清訴訟費用評定有關的所有法院手續費的,法院方簽發終局性訴訟費用證明書。終局性訴訟費用證明書應載明: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任何訴訟費用金額,或者在詳細評定程序中已經許可的訴訟費用金額;如切實可行的,就已達成協議或許可的訴訟費用之增值稅,達成協議或法院許可的費用金額。

(六)詳細評定程序本身的費用

訴訟費用詳細評定程序所產生的訴訟費用,一般由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承擔,并載入訴訟費用清單。但法律、規則、訴訟指引另有規定或者法院另行作出命令的除外。法院在作出費用承擔命令時,須考慮所有因素,包括當事人的行為、訴訟費用清單已減少的金額(如有減少的話)、就一方當事人而言,主張特定項目的訴訟費用或對此提出爭議是否合理。

如當事人就引起評定程序的訴訟程序之訴訟費用,提出書面和解要約,并聲明要約不受損害的,則法院在裁決費用承擔時應考慮有關要約。提出的和解要約須指明,是否擬包括準備訴訟費用清單的費用、利息和增值稅。和解要約可包括或排除上述全部或部分項目,但須在和解要約上明確其主張,否則視為包括上述所有項目。

(七)詳細評定程序中裁決的上訴

1.上訴條件。詳細評定程序的任何當事人(法律援助當事人除外),皆可對法院在詳細評定程序中作出的任何裁決提起上訴。提起上訴的初步條件為:請求提供該詳細評定裁決的書面理由;取得法院許可;并提交上訴通知書。對法院授權官員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無需取得許可,亦無需尋求書面理由。對訴訟費用法官或區法官的裁決提起上訴,除依規則第44.14條(訴訟參加人行為不當時法院的權力)、第48.7條(浪費訴訟費用命令)制裁訴訟人的裁決外,皆須經法官許可。

2.上訴審法官。對法院授權官員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的,如詳細評定程序在高等法院進行的,向該法院的訴訟費用法官、區法官或法官,如程序在郡法院進行的,向區法官或巡回法官提起上訴。對訴訟費用法官或區法官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的,如詳細評定程序在高等法院進行的,向該法院的法官,如程序在郡法院進行的,向巡回法官提起上訴。

3.上訴程序。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在提交最后的訴訟費用清單時,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在詳細評定審理程序終結7日內,可通過提交請求書,請求作出裁決的法院提供詳細評定程序的裁決理由。有權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可通過提交上訴通知書提起上訴。對法院授權官員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的,上訴人須在法院官員向其送達裁決理由14日內,或者如法院指令無需取得裁決理由的,自該指令作出之日起7日內提起。對訴訟費用法官或區法官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的,上訴人須在法院許可對有關裁決提起上訴之日起14日內,提交上訴通知書。法院一收到上訴通知書,則應向詳細評定程序的其他各方當事人送達上訴通知書副本,并向上述當事人發送上訴審理程序通知書。

就對法院授權官員作出裁決提起的上訴而言,法院應對引起上訴裁決的程序進行復審,并作出命令或適當的指令。就對訴訟費用法官或區法官作出的裁決提起上訴而言,如法院認為許可提起上訴的,則法院可作出任何命令或指令。法院在審理上訴時,有權委任二名技術陪審員,其中一人為區法官或訴訟費用法官,另一人為出庭律師或律師。

(八)由特定主體或向特定主體支付的訴訟費用

規則第48.1-48.6A條規定了由特定主體或向特定主體支付的訴訟費用,主要包括:

1.申請法院作出訴前開示或對訴訟外第三人的開示命令,法院一般裁決被請求作出命令的人,承擔申請費用以及履行根據申請作出的任何命令之費用。但法院亦可考慮各種因素,作出不同的命令,包括:被請求作出命令的人反對申請理由的充分程度;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是否遵守有關訴前議定書。

2.法院在考慮是否作出有關訴訟外第三人的訴訟費用命令時,須追加該人為確定訴訟費用之程序當事人,并給予其出席審理程序之合理機會,法院在審理程序中將進一步考慮有關事項。但對法律援助委員會作出命令、作出浪費訴訟費用命令、依規則第48.1條作出訴前開示或對訴訟外第三人開示命令除外。

3.以受托人或遺產管理人身份參加任何訴訟程序的當事人,訴訟費用從其作為受托人或遺產管理人身份管理的基金中開支,訴訟費用基于補償標準評定。但受托人或遺產管理人的行為追求基金目的以外的其他利益除外。

4.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當事人向律師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應向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當事人支付的訴訟費用,法院一般應責令進行詳細評定。但如下情形無需進行訴訟費用詳細評定:(a)無需為保護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利益或財產而作出命令的;(b)他方當事人已同意就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訴訟費用,支付特定金額款項,以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律師已自動放棄主張進一步訴訟費用權利的;(c)法院已通過簡易評定方式,裁決應支付給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訴訟費用的,以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律師已自動放棄主張進一步訴訟費用權利的;(d)保險人或其他人有責任清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應支付其律師的律師費用,以及法院認為,保險人或其他人在經濟上有能力清償有關費用的。

5.本人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之訴訟費用由其他各方當事人支付的,不得超過當事人由訴訟人時準許收取訴訟費用的三分之二,但存在補償費用的情形除外。本人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取得的訴訟費用補償,包括:如有關事務由訴訟人當事人完成,所準許收取或補償的費用;該人就訴訟取得法律服務所合理支出的費用;以及為對評定主張的訴訟費用而請求專家幫助的費用。

6.集團訴訟費用命令。

如簽發集團訴訟命令的,依規則第48.6A條確定有關訴訟費用。除法院另有指令外,就集團訴訟當事人作出的共同訴訟費用,每一集團訴訟當事人按共同訴訟費用的份額,分別承擔責任。所謂共同訴訟費用(commoncosts),指有關集團訴訟命令事項所產生的訴訟費用、進行試驗性訴訟程序所產生的單一訴訟費用、以及首席律師在管理集團訴訟中所產生的訴訟費用。如集團訴訟當事人系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的,則除承擔應向接受訴訟費用當事人支付的訴訟費用外,還須負擔有關單一訴訟費用((individuralcosts,即集團登記中單一訴訟所產生的訴訟費用)、以及與所有其他集團訴訟當事人一并平均分攤共同訴訟費用。

法院就一項或多項集團訴訟命令事項、以及僅涉及單一訴訟的事項之申請或審理程序,作出訴訟費用命令的,應就共同和單一訴訟費用的承擔比例作出命令。如某一訴訟在集團登記前便已產生共同訴訟費用的,法院可責令集團訴訟當事人承擔有關訴訟費用的比例。如從集團登記中撤銷某一訴訟的,法院可就該訴訟作出訴訟費用命令,包括至該訴訟從集團登記中撤銷之日止所產生的共同訴訟費用比例。管理法院可責令集團登記的原告承擔或分擔解決共同事項的訴訟費用,或者有關試驗性訴訟的訴訟費用。

四、律師費用

規則有關訴訟費用的規定很多涉及到律師費用,第48章第2節又專門就律師收取委托人的費用特殊情形作出了規定。

(一)律師與委托人費用詳細評定之基礎

律師收取委托人的費用,根據補償基礎評定,除律師與委托人已達成書面協議,準許律師費金額可高于委托人能從他方當事人處補償的費用之外。但可作如下推定:(a)如訴訟費用的產生經委托人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推定已合理產生;(b)如訴訟費用的金額經委托人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推定金額合理;(c)費用性質特別、金額特殊、且律師未告知委托人,有關訴訟費用最終不一定能從他方當事人處全部取得補償的,推定為訴訟費用產生不合理。

(二)浪費訴訟費用命令

規則第48.7條針對訴訟人,規定了法院可在訴訟程序任何階段,作出訴訟人對訴訟費用承擔個人責任的浪費訴訟費用命令。法院可依職權作出浪費訴訟費用命令,當事人亦可通過通過書面或言詞方式申請這一命令。

法院作出浪費訴訟費用命令條件為:訴訟人行為不適當、不合理或者有過失的;其行為導致一方當事人產生不必要的訴訟費用;以及無論如何,責令訴訟人全部或部分補償有關當事人的訴訟費用為公正的。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通知書及證據須明確提出,有關訴訟人為或者不為何種行為,以及請求責令其承擔的訴訟費用。

法院應就每一案件應遵循的程序作出指令,以確保對系爭事項的審理,視不同情況采取公平、簡潔、便利的方式。在第一階段,法院須確信,當事人已向法院提交證據或其他材料,如果訴訟人不予答辯,將可能導致法院作出浪費訴訟費用命令,且作出有關命令的程序是公正的。在第二階段,法院應給予訴訟人以合理機會向法院陳述理由,再考慮是否作出浪費訴訟費用命令。法院在作出浪費訴訟費用命令前,可責令訴訟費用法官或區法官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向法院報告。

(三)風險收費

英國的訴訟成本在世界范圍來看是相當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律師的小時費率制度,且無上限,并不考慮訴訟結果,而敗訴方則須承擔勝訴方的訴訟費用。近年來,英國允許律師基于風險收費協議收費,如委托人敗訴,無需支付律師費,但如委托人勝訴的,則律師除收取正常律師費用外,另外收取勝訴費,金額可直至小時費率的100%。

委托人可申請法院對基本訴訟費用、遞增比例、或對兩者進行評定,亦可申請法院降低律師已根據風險收費協議,向委托人收取的比例遞增費用。申請通知書須列明如下事項:降低比例遞增的理由;以及遞增的比例應該是什么。法院在評定律師費用比例遞增時,應考慮所有相關因素,比如:應支付手續費或費用的情形可能不發生的風險;未預付款項產生的不利;可根據風險協議支付的金額,是否限于委托人可獲取的任何損害賠償之特定比例;律師與辯護律師之間是否存在風險收費協議;律師對任何費用補償的責任。

(四)律師費用評定程序

律師須自評定律師費用命令送達28日內,向委托人送達律師費用明細表(abreakdownofcosts)。委托人須自律師費用明細表送達之日起14日內,送達律師費用爭點書。如律師希望送達回復書的,須自律師費用爭點書送達14日內向委托人送達。各方當事人皆可提交確定審理程序日期的請求書,提交期間為:律師費用爭點書送達后,但自評定律師費用命令作出3個月內。

請求書須載明舉行詳細評定聽審程序預計的時間長度,提出請求書時須一并提交如下文書副本:發送律師費用清單或者對律師費用清單進行評定的命令;送達供評定的律師費用清單;律師費用明細表,以及隨律師費用明細表一并送達的任何發票或帳目;律師費用爭點書副本,并進行必要的批注,以表明哪些項目達成協議,價值如何,以及哪些項目尚有爭議,價值如何;所有訴訟費用爭點書副本,并加以批注,表明法院已向其他訴訟當事人通知請求舉行的評定聽審程序細節;送達的任何回復書;提交請求書的當事人或其律師簽署,列明訴訟程序中所有當事人姓名和送達地址的聲明。法院至少應提前14日,將律師費用詳細評定聽審程序舉行的時間和地點,通知有關人士。

五、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機構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最為完善、援助開支最高的國家之一。英國1992年法律援助共支出6.82億英鎊,1996至1997年度為14.78億英鎊,1998至1999年度預計為16.02英鎊。英國的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委員會(TheLegalAidBoard)負責,法律援助委員會由12-17人組成,成員由司法大臣任命并對司法大臣負責,至少應包括兩名由律師公會推薦的事務律師和兩名由律師聯合委員會推薦的出庭律師。司法大臣有權制訂法律援助方面的規章和命令、監督和管理法律援助事務、協同財政部決定法律援助基金的使用。

英國近年來的民事司法改革特別關注法律援助問題,就法律援助委員會和法律服務委員會(LegalServicesCommission)作了許多規定,努力解決經濟能力不同的當事人在接近司法的平等性。英國現行法律援助的主要依據包括:《1988年法律援助法》、《1989年民事法律援助(一般)規則》、《1999年接近司法法》、《2000年社區法律服務(訴訟費用保護)規則》?!?999年接近司法法》和《民事訴訟規則》設置了新的法律服務委員會,作為社區法律服務署(theCommunityLegalService)組成部分,保障依經濟原則在社區范圍內提供法律援助,在競爭基礎上向律師事務所授予援助業務特許權,支付固定的法律服務費用。進而,給付金錢案件將不再提供援助,原告可基于風險合同聘請律師。

(二)法律援助的種類和形式

英國的法律援助大致可分為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和特別訴訟法律援助三種。民事法律援助是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為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是對刑事被告人提供的法律援助。特別訴訟法律援助包括青少年訴訟程序(CareProceedings)中的援助和藐視法庭訴訟(ContemptProceedings)中的援助。

法律援助的形式大致包括:提供咨詢,法律協助和法律。根據《1999年接近司法法》第9條規定,法律服務委員會提供不同的服務級別(levelofservice),包括:(1)法律幫助,即有關法律問題的咨詢和幫助,不包括訴訟和辯護;(2)在法院中的幫助,即在特定聽審程序中辯護,但并非正式地訴訟;(3)家事調解;(4)訴訟,分為調查幫助(InvestigativeHelp,即限于對潛在訴訟的是非曲直進行調查)和全面(FullRepresentation);(5)批準的家事幫助,具體形式有調解幫助(HelpwithMediation,即支持家事調解程序的法律咨詢)和概括性家事幫助(GeneralFamilyHelp,即幫助促成家事爭議的和解,而無需提起對抗制訴訟);(6)資金資助,即在主要由私人出資的昂貴訴訟案件中,基于或涉及風險收費協議,提供部分資金資助,具體形式包括調查資助(InvestigativeSupport,相當于調查幫助)和訴訟資助(LitigationSupport,相當于全面)。

(三)法律援助的條件和程序

申請人提出申請,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接受法律援助當事人或法律服務委員會資助當事人。依《1988年法律援助法》第15條規定,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須符合兩項條件:一是基于合理的理由參與訴訟;二是財產狀況必須符合法律援助法律、規章的規定。而訴訟理由是否合理、財產狀況是否符合要求,由各級法院來判斷和執行。其中財產標準經常調整,如1995年,年收入7187英鎊(人身傷害案件為7920英鎊)以下的人,才有資格申請民事法律援助。其中年收入在2425至7187英鎊之間的人,在接受法律援助期間每月應將其年收入中超過2425英鎊部分的三十六分之一捐給法律援助委員會;年收入在2425英鎊以下的人,沒有捐助之義務。另外除主管機關特別授權之外,申請民事法律援助的人,其“可支配資產(DisposableCapital)”金額不得超過6750英鎊(人身傷害的為8560英鎊)。

篇6

為進一步完善覆蓋我區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建立健全對困難群眾的長效幫扶機制,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意見》(常政發〔2008〕4號)的精神,現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立足鐘樓實際,進一步整合救助資源,完善救助制度,創新救助機制,規范救助程序,大力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實現社會救助從分散、臨時、單一的模式向歸口、綜合、統一的模式轉變,全面提高我區社會救助工作整體水平,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目標

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基礎,以醫療、教育、住房、就業、法律等專項救助為輔助,以自然災害應急救助、臨時救濟、社會幫扶和慈善互助為補充,覆蓋全區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

(三)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策保障、依法救助;管理規范、分類救助;資源整合、優化配置的原則。

二、社會救助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生活救助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省、市關于城市低保工作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規范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和生活支出調查方法,堅持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應退即退”;完善保障標準的自然增長機制,執行市政府自然增長保障標準和物價上漲補貼標準,對低保對象給予一個月的全額低保標準一次性價格補貼;加強與最低工資制度、再就業扶持政策的銜接,進一步完善低保對象就業后的“救助漸退”機制,鼓勵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積極就業;進一步加大分類施保力度,有針對性地對“三無”人員、重殘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難群體采取專項扶助措施。

2、災害應急救助。健全災害應急救助體系,強化抗災救災減災綜合協調機制。健全區、街災害管理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管理體制。健全和完善區、街自然災害的應急預案,做好災情的收集、核查、匯總、上報以及救災款物的申請、管理、分配、發放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轉移安置災民和倒塌損壞房屋的修復、重建工作,做好部門間的銜接工作,提高應對和抗御災害風險的能力,確保災民在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后24小時內的吃、穿、住、飲用水、醫療等救助措施落實到位。全面推進社區防災減災工作,實現救災工作“關口前移”。加快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進一步提高應對公共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建立健全災害管理工作的政策配套體系,明確政府、社會和受災群眾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規范政府的災害管理行為,強化對災害管理工作的監管,使災害應急救助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

3、社會化養老服務。大力推進養老服務社會化,全面貫徹落實常政發20*[50]號文件精神和市相關部門的配套政策,全面推進社會化居家養老工作,力爭在2008年底前實現全區社會化居家養老全覆蓋。按照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實供養政策,健全供給標準的自然增長機制,確保城鎮“三無”和農村“五?!惫B工作落實到位。加快福利設施建設,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確保全區“五保”集中供養率在75%以上。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興辦社會福利事業,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養的保障機制。

4、臨時生活救助。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但低于低保標準2倍范圍內的生活困難群體以及因重、大病或遭遇突發災害等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建立臨時生活救助制度。實行臨時生活救助時,應根據救助對象臨時生活困難原因、種類等因素,結合區級財政狀況,合理確定分類救助標準。同時,區慈善分會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慈善基金利息款用于臨時救助,各街道每年也應單列不低于5萬元的臨時救助資金。對無固定收入、不符合低保條件的重度殘疾人員,按照低保標準100%給予生活救助。

5、慈善救助。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完善區、街、居慈善工作機構,充分發揮區級慈善分會在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和扶貧、濟困等全面的積極作用,加大慈善捐贈、經常性捐助力度,擴大慈善基金總量,增強慈善救助能力。規范申請、審核、審批、評議、公示等救助程序,加強監管職能,確?;鸢踩\作。擴大“慈善超市”覆蓋面,試點“慈善超市”與商業超市合作運行模式,為困難群眾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二)醫療救助

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二次補償工作,對參加當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因大?。◥盒阅[瘤、腎衰)住院者,當年度住院總醫療費用中可補償部分總額去除已補償部分總額,剩余部分再按一定的比例給予補償。

當年度先參加合作醫療、后參加城鎮職工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對象不在二次補償范圍內。

(三)教育救助

加快建立政府主導、學校聯動、社會參與的幫困助學機制,進一步完善幫困助學制度,切實保障經濟困難家庭子女入學。不斷建立健全《鐘樓區幫困助學管理辦法》,根據《辦法》規定,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币韵?或因病、因災造成嚴重困難的家庭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所繳納的費用酌情減免。非義務教育階段,低保戶家庭幼兒給予合格幼兒園收費標準減免50%;對不符合低保標準但經濟貧困的幼兒家庭,各幼兒園視情況給予一定程度減免。在我區就讀的外來務工人員學齡子女符合相關入學手續的,與本地學齡兒童享有同等待遇。全面實行以“獎、貸、助、補、減”為主要內容的助學政策,保證每個經濟困難家庭子女都能接受義務教育。

(四)住房救助

按照《常州市市區住房保障規劃(20*年—2011年)》的要求,爭取用3—5年時間,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屋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體系,逐步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對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8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屋的形式實施住房保障。

(五)就業援助

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實施意見》,落實各項就業援助政策,通過就業服務、技能培訓、社保補貼、崗位補貼、創業培訓、結對幫扶等多種措施和形式,建立再就業援助基地,重點加強對城鎮“零就業家庭”、“低?!睂ο蠹彝ピ倬蜆I援助幫扶。免費進行就業技能培訓,積極開發社區公益性崗位,優先提供給“零就業家庭”和“低?!奔彝?,確保動態消除“零就業家庭”。

(六)法律援助

全面貫徹落實《常州市法律援助辦法》,依法為社會救助對象和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貧弱群眾提供法律咨詢、訴訟與非訴訟以及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以區法律援助中心為基地,探索逐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范圍和規模,進一步滿足困難群眾的實際需求。法律援助機構要與民政、勞動保障、建設、工會、殘聯、婦聯等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和配合,有關部門要及時為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社會救助對象法律援助需求信息,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除涉及國家秘密、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的資料查詢免費服務。法律援助機構要與勞動爭議仲裁處理機構加強協調和銜接,促進社會救助對象特別是農民工的勞動爭議訴求能及時依法得到解決。

(七)殘疾人救助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殘疾人保障法》和《殘疾人就業條例》精神,加大政策扶助力度,健全扶殘助殘機制,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施救的原則,為殘疾人提供就業、培訓、康復服務。建立以殘疾人基本生活救助、重殘救助、一戶多殘救助、醫療救助、特殊教育救助和職業技能培訓、自主創業以及享受康復治療等為主,以臨時救助、社會幫扶、愛心超市和殘疾人扶貧基地建設為輔的專項救助制度,實行多形式的殘疾人救助。鼓勵殘疾人自主創業,積極開發適應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不斷拓展殘疾人就業渠道,切實搞好殘疾人尤其是貧困殘疾人就業援助,按比例安排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興辦殘疾人康復、教育、庇護等福利機構。進一步縮小殘疾人生活狀況與社會平均水平的差距,改善我區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物質條件和社會環境。

(八)其他社會幫扶互助

大力發展志愿服務組織,建立志愿者(義工)制度,創新和豐富志愿服務方式和內容,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社會困難群眾提供服務。動員和支持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及其他團體和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群眾性互助活動。鼓勵和發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活動,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幫助落實對困難群眾的扶持政策,減免相關的收費或實行提價補貼。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組織體系

社會救助工作實行政府負責制,要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分級負責的社會救助工作管理體制。成立區、街兩級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協調本地區的社會救助工作。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綜合協調的職責,監察、發改、財政、人事勞動保障、審計、統計、管建、房管、司法、教育、衛生、公安、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慈善分會和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社會救助相關工作。同時在各街道建立社會救助工作平臺,整合資源,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社會救助工作。

(二)完善運行機制

1、嚴格屬地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建立救助對象申請,社區(村)服務站受理、初審、上報,街道審核,區民政審批的工作運行機制,確保救助工作統一、高效、有序開展。

2、健全組織網絡,構建服務平臺。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歸口管理,統一以街道社會救助服務平臺一個窗口對外,受理救助事務和承辦政府部門交辦的各項社會救助事務,整合資源,提高效率。

3、建立檔案資料,健全信息網絡。建立并規范社會救助對象檔案資料和各項統計報表,逐步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和服務網絡,提高社會救助工作效率,為政府決策、數據查詢、動態管理提供依據。

(三)保證經費投入

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助為輔,分級負責的救助資金籌集機制。將社會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并逐年隨財政收入增長和居民消費水平提高而相應增加,保證社會救助工作正常開展。

篇7

上半年,我局堅持以迎青奧調解維穩專項整治行動及“迎青奧·人民調解百日會戰”活動為主線,充分發揮全區各級人民調解組織的職能作用,積極開展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有效維護了地區的和諧穩定。

今年來,我局從整合資源入手,著力加大三個方面的工作力度,以不斷彰顯法律服務在提升地區綜合服務能力,打造地區服務品牌方面獨特的資源優勢。

社區服刑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等特殊人群的服務管理工作,是社會治理的重點難點。今年來,我局強化治理理念,進一步加強服務管理、推進社會協同,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努力增加社會和諧因素。

一是扎實開展教育實踐活動。堅持將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與司法行政職能相結合,與構建“四個全覆蓋”工作體系相結合,努力踐行服務為民的活動宗旨,認真落實各項辦實事目標:高標準建設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為地區群眾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務;在社區發放《司法行政服務手冊》,努力提升司法行政工作在社區居民中的知曉率;開展紅山小學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基地二期工程建設,積極營造地區青少年學法用法守法氛圍;舉辦“老年人權益保障”巡回法律講座,按照每周一個社區的進度有序推進;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對工傷類申請免審經濟困難證明,同時開通進城務工人員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加大特殊人群管理服務力度,著力壓新犯罪率,確保社會穩定等。

二是繼續強化干部隊伍建設。響應人民群眾對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及權益保障的期待,在人民調解、法律服務以及法律援助等窗口單位和一線司法所開展“執法為民公開承諾”,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咨詢電話及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向群眾公開,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建立完善“科所對接”和“所所對接”各項工作機制,努力實現機關科室、各律師事務所與司法所之間的無縫對接,強化工作指導,提供法律服務。

篇8

一、圍繞依法治區,抓好“五五”普法,普法宣傳效果明顯。

1、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區人民的法律意識進一步增強。緊緊圍繞“四保”和“推動科學發展,建設和諧”這一主題,通過更換宣傳欄、免費發放《市法律知識讀本》等形式,大力宣傳社會主義法制理念、體育法、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為迎接全運會,開展了“全民全運·法治同行”主題宣傳活動,并聯合區委宣傳部、區體育局、區司法局下發了《關于在全區開展“全民全運·法治同行”主題宣傳活動的通知》,為辦好第十一屆全運會、促進全市文化體育事業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也大大提高全區人民的法律意識。

2、突出重點,完善制度,重點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成效顯著。為切實做好重點對象的學法用法活動,完善了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今年與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人事局、區司法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區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的通知》,全省統一制作“公務員學法考試考核登記卡”,將公務員每年的學法和考試考核情況登記在冊,作為學法檢查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3、加研,抓住典型,良好的法制氛圍得以形成。半年來,多次組織局機關工作人員、律師、法律工作者深入到農村、機關、單位、企業和市場進行了調研,認真研究了新形勢下法制教育新動向、新問題,以指導、總結法制宣傳教育活動。2月份,與市普法辦公室的領導一起就區“法律進單位”活動舉行了座談會,將濼口服裝市場作為區“法律進單位”的突破口和亮點,制定了詳細完整的活動實施方案,力爭將這一亮點做好、做大、做強。同時,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深入開展了“民主法治村”創建活動,將籌集投資3萬余元,為我區120個行政村免費發放農村普法系列光盤。

二、圍繞社會穩定,突出抓好人民調解、幫教安置和社區矯正,基層基礎工作進一步夯實。

1、健全組織、深入排查,人民調解工作成效顯著。一是健全組織。繼續按照“五有”、“四落實”、“六統一”的標準,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進行了規范化建設;在建立健全村戶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建立健全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社區、市場、企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組織。二是注重培訓。上半年針對全運會前熱點、難點問題眾多的特點,采用多種形式,對全區人民調解人員進行培訓,調解人員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明顯提高。三是深入排查。利用“矛盾糾紛排查信息系統”、“社會化管理信息系統”,“人民調解信息平臺”三網控制,工作效能明顯增強。認真做好棚戶區改造、小清河綜合治理等重大建設項目及十一屆全運會期間的穩定工作,深入基層,進行矛盾糾紛排查,切實將矛盾消滅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有效維護了全區穩定。今年截至目前,共調處各類糾紛479起,成功462起,調解成功率96%以上。

2、強化措施,加強管理,幫教安置工作取得新突破。動員基層各方面力量,對我區刑釋解教人員進行了一次全面排查,摸清了我區刑釋解教人員的底數。加強管理,嚴格落實刑釋解教人員“一表兩書”制度,重點推廣分類幫教的措施。據統計,上半年新增47名刑釋解教人員,幫教覆蓋率達100%,未發現一名重新犯罪人員。

3、健全機制,探索方法,社區矯正工作穩步推進。依照制定的《區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意見》和《關于擴大社區矯正試點范圍的意見》,逐步摸索建立了一系列社區矯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形成了“一個流程、三項措施、四項基礎”的社區矯正工作機制;樹立“小社區、大社會”的工作理念,積極爭取公、檢、法等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聘請13名同志為區社區矯正檢察聯絡員,以全面提升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管、矯正和檢察工作。充實社區矯正隊伍,加強培訓,今年年初,舉辦社區矯正工作培訓班對各辦鎮司法所工作人員進行了業務培訓,4月份,組織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員到濟寧地區進行社區矯正工作的參觀學習,社區矯正隊伍素質進一步提高。實施分類管理,確保社區矯正對象順利回歸社會。截止目前,全區共接收社區矯正對象151人,已成功解除矯正83人,現有社區矯正對象68人,無一人脫管、漏管,無一人重新犯罪。

三、圍繞經濟建設,突出抓好律師、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法律服務質量進一步提高。

1、規范管理、延伸服務,律師工作再上新水平。積極爭取擴大律師隊伍,目前,全區共有律師所9家,律師105人;圍繞全區中心工作,深入開展“法律援助獻愛心活動”,截至目前,組織獻愛心活動2次,法律咨詢達1000余人次,發放宣傳材料3000余份;加大律師管理力度,在律師所中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開展檢查考評活動,引導律師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

2、規范行為,強化服務,公證公信力進一步提升。一是圍繞中心工作,提供公證服務。圍繞棚戶拆遷、小清河綜合整治等重點工程建設提供公證服務,今年上半年,共辦證2486件,其中民間2348件、經濟138件,接待來訪人員260余人,減免公證費約計1萬余元。二是加強公證質量監管,促進公證質量提升。通過加強審批力度、公證檔案管理、規范工作流程和收費標準等措施,大大促進了公證質量的提升。

3、規范管理,強化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再上新臺階。目前,全區法律服務所16家,注冊法律工作者85人,半年來,堅持以創建“誠信法律服務所”、“規范法律服務所”為宗旨,進一步強化全體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誠信職業教育,嚴格業務、財務、檔案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更加規范;多次組織法律服務所參與法律援助、上街宣傳、免費咨詢,切實提高了百姓的維權意識和法律素養。

四、圍繞民生問題,抓好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詢工作,人民滿意度進一步提升。

1、健全制度,明確責任,法律援助進一步規范化、專業化。為規范和指導法律援助工作實踐,我們不斷總結完善了規章制度,目前,共制定完善工作制度6項、職責1項、行為規范1項,有效規范了法律援助秩序;為落實責任,我們因地制宜,合理組織本機構人員、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其他合法的志愿者參與辦案,規定每位律師、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結合自身專業特點,每年必須辦理1件援助案件,促進了法律援助案件向專業化發展。

2、完善網絡,整合資源,法律援助覆蓋面進一步擴大。結合實際,采取切實措施,完善法律援助網絡建設,目前,全區共有15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觸角進一步延伸;充分調動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高校教師以及法律專業學生等參與法律援助工作中,壯大了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斷出臺便民措施,降低門檻,簡化手續,法律援助覆蓋面進一步擴大。今年截至目前,接待來訪咨詢600余人次,受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19件,辦結6件,受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6件,辦結15件。

3、加強宣傳,熱情咨詢,切實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為加深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的深入了解,上半年我中心先后三次組織工作人員到金牛公園廣場開展宣傳工作,解答咨詢200余人次,發放宣傳資料600余份,接待法律援助申請7人次,受理申請1件,法律援助深入民心;充分發揮“12348”法律專線作用,熱情咨詢,認真答疑,截至目前,共接聽咨詢電話1428個,接待來訪2384人,免費代書218件,有效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篇9

一、以人大評議為重點,樹立行業形象

去年,沙洋縣司法局被縣人大常委會確定為工作評議對象,根據縣人大常委會評議工作方案要求,我局迅速安排部署,廣泛宣傳,認真自查自糾,主動征求意見,扎實進行整改,取得了較好的效果。自活動開展以來,共召開動員會、座談會、整訓會等會議8場次,辦評議簡報16期,評議專欄5期,發放征求意見書300余份。通過對局黨組征求的意見和縣人大常委會反饋的意見進行梳理、匯總,我局主要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法制宣傳不夠、基層司法隊伍建設薄弱、法律援助不夠、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重視不夠。針對人大代表提出的問題,共開展整改活動9場次。通過一系列舉措,司法行政工作實現了從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從被動服務向主動服務轉變,杜絕了“臉難看、門難進、事難辦”的現象,工作作風明顯轉變。10月,我局以綜合評分第一的成績被評為“人大代表滿意單位”。

二、以管理創新為主線,彰顯工作特色

1、打造亮點品牌。局黨組高度重視工作創新,將其貫穿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始終,著力打造“一所一特色,一鎮一品牌”,并以之為抓手,推動各項業務工作的發展。亮點工作得到了各鎮領導的重視和支持,涌現出如法治高陽、五老調解協會、法務工程、法治中心戶、周日說法等一批典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在和當陽市開展聯防聯調工作試點基礎上,我局先后與荊州區、潛江市建立了接邊地區聯防聯調工作機制。各地共排查矛盾 24批次,調處糾紛18起。我局先后在海口市秀英區和杭州市蕭山區設立了異地法律援助工作站,為沙洋籍務工人員提供法律援助21件次。

2、規范法律服務。將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法律工作者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業務范圍、收費標準等向社會公開;對案件進行不定期抽查、督辦,落實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提高執業水平和辦案質量。制定了全縣法律服務行業整改方案,進行了集中教育整頓,規范法律服務人員執業行為。組織律師、法律工作者、司法鑒定人包領域、包案件。組建律師法律顧問團,為黨委、政府、企業、學校等提供法律服務。今年來,律師、法律工作者共參與調處重大突發事件和案件19件。

3、提升援助質量。法律援助已連續五年被列為政府為民辦實事“十件實事”之一,沙洋縣司法局借助新聞媒體、各鎮法制宣傳簡報、移動短信平臺、綜治例會以及專項活動進行了廣泛宣傳。建立了靈活審查、免予審查和快速審查機制,開辟了對特殊群體法律援助綠色通道,簡化了援助申請、受理和審批程序。健全了檢查考核制度,加強了案件監管,堅持案件回訪全覆蓋,確保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

4、化解矛盾糾紛。對鎮、村兩級調解委員會及全縣第三方調解組織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在開發區建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在正邦集團進行了民營企業人民調解組織試點。各司法所通過知識講解、現場觀摩、案例分析、參加基層法庭案件旁聽等形式,加強了對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各鎮培訓專兼職調解員、信息員1000余人次。各級調解組織堅持日常定期排查和重點敏感時期拉網式排查,第一時間化解矛盾。

5、推進法制宣傳。縣依法治縣辦制定了《沙洋縣“情系民生、法送萬家”活動實施方案》,明確各領域、行業普法責任單位,每2個月組織一次送法活動??h依法治縣辦利用春節、油菜花旅游節、市縣送法下鄉活動等時機,組織專班開展宣傳,組織法律講師團到鎮、單位巡回宣講。我局先后開展專題法制宣傳活動9場次,都取得了較好的宣傳效果。9月份,我縣順利通過了市依法治市辦“六五”普法中期檢查。縣依法治縣辦深入到各鎮進行工作調研,已有9篇調研文章被省、市級報刊雜志刊登。如《“周日說法”旋律之聲在拾回橋大地縈繞》、《兩地伸援手、聯動止紛爭》等,受到領導好評。

6、加強矯正監管。成立了沙洋縣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進一步理順了社區矯正工作體制。制定了《沙洋縣司法e通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管理系統管理規定》,建立了信息監管平臺,通過手機GPS定位,實現了對矯正對象的實時監控。嚴格加強了對矯正對象的教育監管。對新入矯對象做到了“四個一”:建立一份矯正人員檔案、進行一次入矯教育談話、制定一份矯正方案、開展一次家庭上門走訪。嚴把報表審核、社會調查、入矯教育、考核評估、檔案審核關。各所每月開展一次有針對性的談話教育,組織開展公益勞動,定期開展心理咨詢輔導。堅持季度考評,對矯正對象抽查監管,做到了人員可查、可管、可控、可幫,無脫管、漏管現象,重新違法犯罪率控制在0.4%以內。落實了刑釋解教人員“必接必送”及銜接制度,實施“陽光”培訓計劃,努力使社矯對象掌握一技之長,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

7、夯實基層基礎。按照規范化司法所建設要求,我局不斷增加投入?,F已投入6萬余元完成了五里司法所的改造。李市、沈集等所房屋置換問題已分別與鎮政府達成初步協議。投資4萬余元為各所、公證處配備了掃描儀、錄音筆、照相機、空調等辦公用品。將新招錄的兩名年輕同志調整到拾橋、高陽兩所,解決了兩所長期無人的狀況。通過下派鍛煉、招錄公務員、聘請社工、配備公益性崗位等措施,逐步充實了基層力量。

三、以隊伍建設為抓手,提升服務能力

一是抓學習培訓。局機關制定了理論學習計劃,組織機關干部深入學習十報告、各級政法工作會議精神以及《廉政準則》、《公證法》、《律師法》等法律法規,積極安排人員參加省、市各類業務培訓,干部職工業務技能、辦事效率有了新提高。二是抓作風建設。局機關以“學習貫徹十、爭創發展新業績”主題實踐活動為重點,相繼開展了紀律作風教育整頓、“效能風暴”、“我是誰、為了誰、依靠誰”大討論等活動,嚴格落實省委、市委、縣委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干部履職考核制度,今年沒有干部違法違紀的情況發生,機關作風明顯轉變。三是抓班子建設。按照學習型、創新型、實績型、團結型和廉潔型的要求,加強對班子成員教育管理,進一步加強民主集中制建設,領導班子的凝聚力、戰斗力、明顯增強。

篇10

關鍵詞 臨床法律教育 學生律師 案件思考

中圖分類號:D920. 5 文獻標識碼:A

一、法律診所面臨的困境

(一)診所法律教育的經費問題。

經費是個非常關鍵的問題,也是我國診所教育面臨的核心問題。首先,診所法律教育需要具體的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如辦公室、接待室、教室等;其次,法律診所的日常運行需要經費支持,如法律診所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費用支出;最后,指導教師的報酬。要把診所教育持續發展下去,必須要有一種機制吸引教師參與,參與時指導老師必須獲得公正的回報,即必須獲得應有的報酬。

(二)法律診所學生的身份問題。

診所學生要像律師一樣辦理真實案件。然而,我國現行三部訴訟法和律師法都賦予了律師特有的訴訟權利和地位,沒有其他的法律規定診所學生的訴訟權利和地位得問題,但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診所學生承擔的是與律師是完全一樣的,都是依法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沒有健全的法律規定非常不利于診所學生案件的開展,許多職業技能得不到訓練,影響到法律診所的訓練目標的實現,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和打擊診所學生參加法律援助案件的熱情和積極性。

(三)法律診所的案源問題。

學生作為一種特殊的群體沒有執業經驗,雖然提供的是無償法律服務,但能否取得當事人的信任和認同是個問題。當事人若不愿意將案件交給學生,意味著法律診所將沒有真實的案件,學生在真實案件中學習法律知識和執業技巧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而且法律診所在社會的影響程度不夠,說人們知道法律診所的很少,這也影響了案件的來源。

(四)法律診所項目的成本問題。

診所式法律教育一堂課通常是由兩位或多位教師共同完成的。法律診所課程除了在要通常上課的教室之外,還需要具體的辦公場所、辦公設施。作為法律診所課程依托的必要基地,法律診所也是法學院進行法律援助和擴大社會影響的基地。法律診所可以說是一個類似律師事務所的實體。在診所老師的指導下,學生在診所接待當事人,準備各種法律文件,討論和準備案件等。在診所運作中,案件的安排,檔案和資料的管理,同學與老師之間的溝通與聯絡,財務狀況管理,辦公設備的維護等,均產生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專職老師無法有足夠的時間去管理診所教育出現的日常問題,這就需要一些固定的人來管理診所的日常生活,當然這種現象的前提就是法律診所開展的很好,有很多案源,老師和學生都各司其職。

(五)法律診所的教師問題。

診所教師是法律診所教育最基本的主體要素,沒有法律診所教育教師,法律診所教育不可能得以展開。美國法律診所教師隊伍的組成,基本上是從法學院原有的教師隊伍之外另行聘請有豐富律師實務經驗并熱愛法學教育工作的人,而且大部分診所教師是專職的,無須承擔法律診所課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課程,在職稱晉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學院其他教師晉升職稱的評價指標。這些法律診所教師一方面新開設法律診所課程,另一方面,則同時兼顧其他的某一門或幾門傳統法律課程,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教師的精力,因為診所教師的工作除上課外,還要指導學生有關具體實踐案件的指導。

二、法律診所存在問題的解決途徑

(一)建立多元化的資金來源渠道。

首先,加快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設,建立和完善一套法律援助的社會捐助機制,為民間資金的引入開辟道路。其次,允許法律診所的教師律師在辦理非援助案件時,和律師事務所一樣,可以收取費用。再次,高校應該為診所法律教育做出貢獻。因為畢業生的質量是社會對學校辦學質量的重要的評價標準,社會評價好對于學校的招生規模和收費標準都可以因此而適當提高。而診所教育的最終目的就是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因此,高校應該為診所法律教育進行資金投入。最后,繼續積極申請國外法律基金的資助,特別是福特基金會。

(二)法律賦予診所學生具有“學生律師”資格。

所謂“學生律師”是指診所學生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享有與律師相同權利的法學院學生。在這方面,美國關于學生律師在法律上有完善的規定,值得我國借鑒。美國大學法學院的學生可以以學生律師的身份參加具體案件的工作,雖然這些診所學生一般不可以簽署正式的法律文件(這些正式的法律文件一般要由診所的教師來簽署,因為診所教師都有律師執照),但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訴訟活動,法律診所的學生就能夠不受限制地積極參與。根據我國國情,診所學生成為學生律師應具備的條件有:完成高等法律院校14門法學主干課程的學習;選修了法律診所教育課程;并經法學院院長審核。

(三)提高法律診所的認可度。

首先,充分利用網絡資源。在各高校的法學院網站上開辟專門的法律診所欄目,解答來自于社會各個方面的法律問題。

其次,建立專門辦公地點和電話熱線,來為社會大眾面對面、話對話解決各種法律問題。

最后,采用電視臺、廣播電臺等 多種方式、多角度進行宣傳,提升法律診所的認可度。

(四)在條件允許的大學院校里,單獨成立法律診所的一系列教室編制和職員編制,這樣能更好的發展診所教育。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沒有經過法律實踐是無法真正學好法律的。在“診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擬法庭訓練”模式下,使學生不得不獨立地解決實際問題,他們不能再單純地依 (下轉第258頁)(上接第83頁)賴教師給予的答案,而注重親自動手和自我培養。他們會更加注重所承辦“案件”對當事人的影響,努力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他們的責任感大大增強,獨立性也大大增強。另一方面通過角色扮演、模擬案件等多種方式,讓更多的學生通過觀察、評論、角色轉換和辯論等方式,從中學到有用的知識,并使更多的學生參與案件的分析,群策群力,尋求多種方案,從中找出最適當的方案。

三、結論

綜上可見,實踐性教學模式給學生的主動性更大,使學生通過自身的經歷了解法律的運行,在辦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主動地去學習法律,從而學會運用法律。“真正的學習是在社會互動中,在沖突、混亂和驚慌中產生的”,診所法律教育使學生最大限度地獲得學習利益,并在發展中促進我國法律援助的進程,維護社會正義,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進程。

(作者:河北大學政法學院大學本科三年級,研究方向:民商經濟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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