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行為違法處分條例范文
時間:2023-11-02 17:36:2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財政行為違法處分條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七條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
(二)違反規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
(三)違反規定調整預算;
(四)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
(五)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
(六)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第十三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屬于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屬于會計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會計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屬于行政性收費方面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被調查、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拖延。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向與被調查、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可以向金融機構查詢被調查、檢查單位的存款,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配合。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在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查詢存款時,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簽發的查詢存款通知書,并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二十四條對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的,財政部門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審計機關可以通知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條例規定限期退還的違法所得,到期無法退還的,應當收繳國庫。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及其他有關獎勵的,應當撤銷其榮譽稱號并收回有關獎勵。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有關監督檢查機關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依法進行調查、檢查后,應當出具調查、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機關已經作出的調查、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機關履行本機關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加以利用。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當加強配合,對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機關。
第三十一條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和處分決定的程序,依照本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
國家公務員對行政處分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篇2
為維護我縣財政經濟秩序,規范財政收支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及《安徽省財政監督暫行辦法》(省政府令142號)的規定,現就加強我縣財政監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對財政監督工作的認識
財政監督工作是國家經濟監督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法律賦予財政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是財政職能的有機組成部分。加強財政監督,對于推進依法理財、規范財政分配秩序、保證經濟和社會穩定發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各級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從政治、全局的高度,深刻認識財政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重視和支持財政監督工作,保證我縣財政監督工作的有效進行。
二、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財政監督檢查工作重點
(一)加強部門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檢查。嚴格審查各單位上報的部門預算編制依據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核實人員編制與經濟供給方式是否完整、真實,審查各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編制是否科學、可行。認真開展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專項檢查,檢查用款單位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年度計劃和資金用途使用資金,有無擠占、挪用、虛報、冒領財政資金的行為。對本級預算執行過程中追加的大額項目資金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
(二)加強財政收入的監督檢查。對財政預算收入征繳、劃轉、報解全過程進行監督,保證預算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對非稅收入征收、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防止擅自設立項目、提高標準、使用非法票據、應收不收、應罰不罰、應繳不繳及隱瞞、截留、坐支,甚至私分政府非稅收入等行為發生。
(三)加強財政專項支出檢查。建立財政專項資金從申報、撥付到使用全過程的有效監控機制,對關系國計民生和重點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項檢查。重點檢查項目申報是否真實可行,項目資金撥付是否及時,配套資金是否及時到位,資金使用是否符合財務制度規定,有無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及鋪張浪費等現象的發生。對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進行客觀評價,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切實提高財政資金分配的科學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檢查。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加強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加大會計監督檢查力度,對部分企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及會計信息真實性進行專項審查,嚴厲打擊會計信息失真行為,規范會計工作秩序,營造誠實守信的會計工作氛圍。財政系統內部也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內部檢查工作。
三、加大財政監督檢查執法力度
財政監督檢查工作要嚴格依法進行,要依法檢查、依法定性、依法處理。財政部門要加強與審計部門的信息溝通,凡有審計結論的事項,原則上不再進行財政監督檢查,提高經濟監督部門的整體合力。對違反財政法規的重大事項,監察、審計、公安等部門要給予支持和協助,增強查處的力度和效果。充分發揮財政監督的權威性和威懾力,更加有效地維護財政秩序,促進改革、發展、穩定和廉政建設。
四、加強財政監督干部隊伍建設
財政監督干部要加強學習,提高素質,真正做到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對于在工作中、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篇3
一、充分認識加強依法行政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一)加強依法行政工作是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當前,我縣經濟社會正處在持續、快速發展的關鍵時期,各種問題和矛盾不斷出現。只有大力推進依法行政,規范行政權力,才能更好地處理政府與企業、市場和社會的關系,才能更好地處理改革與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和矛盾,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穩又快發展。
(二)加強依法行政工作是政府自身改革和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縣、鎮政府改革和發展的任務越來越重,面臨的矛盾和問題越來越復雜。堅持依法行政,有助于全面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加強依法行政工作,從制度上規范行政權力,才能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政府管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辦事,才能真正實現好、維護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切實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三)建立領導干部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完善縣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和專題法制講座制度。每年至少安排4次領導干部集體學法講座,縣政府常務會議及時學習新頒布、修訂的法律法規。通過法制講座、法律培訓、集體學習和自學等形式,學習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熟練掌握公共行政法律知識,增強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意識,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普法規劃要求,大力開展“法律進機關”活動,完善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培訓制度,強化對行政機關學法用法活動的指導和考核。各鎮、各部門要制定年度學法計劃,建立行政辦公會議學法制度和專題法制講座制度,并認真組織實施,做到學法計劃、內容、時間、人員、效果“五落實”。
(四)強化領導干部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考查。對擬任命為鎮政府及縣政府部門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的,在任職前考察時,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依法行政情況。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培訓情況和學習成績作為其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經考試合格并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上崗執法。完善公務員法律知識考試機制,逐步建立公務員法律培訓考試檔案,把公務員參加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情況納入個人年度考評。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決策機制
(五)健全依法行政決策制度。制定涉及全局性、長遠性的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城市建設規劃,決定土地、森林、水流、礦藏、山嶺、荒地等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可能產生污染或其它公害的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市場準入和行業壟斷經營項目以及國有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決策。避免盲目決策,杜絕個人擅自決策。進一步完善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決策程序,確保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六)完善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聽證制度。重大行政決策必須經過集體討論,并作風險評估。縣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事項決策前加強與縣政協的民主協商,并依法提請縣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備案。各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在作出重大決策前,必須按規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或備案。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均要向社會公布,進行聽證或者公開征求意見。對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在決策前應組織專業機構或專家進行論證。舉行聽證時,對參加聽證人員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意見要吸收采納,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要及時告知聽證代表,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七)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縣、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在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當經過本級政府和部門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決策,確保重大行政決策主體、內容、程序合法。所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和結果,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均要向社會公開。
(八)加強政府性合同審查。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機構參與審核本級政府對外簽訂合同制度。縣政府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和行政合同,必須經過縣政府法制辦和法律顧問的審查,重大事項應當經過集體研究決定。各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對外簽訂的合同,應當經過本單位的法制機構和法律顧問的審查;政府性投資合同標的在100萬以上和招商引資合同標的在5000萬以上的,必須事先經縣政府法制辦審查,并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縣政府法制辦備案。
(九)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后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縣、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在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應當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并糾正重大行政決策存在的問題,避免和減少因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未經集體討論做出決策的,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對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出決策,、貽誤工作的行為,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四、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制度
(十)嚴格范性文件制定權限和程序。各級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時,要按照《*縣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發程序和監督管理辦法》(縣政府令第23號)等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制定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由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未經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施行。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范性文件,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十一)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嚴格執行《*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辦法》(省政府令第196號),規范性文件應當自之日起15日內按相關規定報送備案。縣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對發現縣政府所屬部門和鎮政府的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超越法定權限、合法不合理、違反法定程序等,要堅決予以糾正。對逃避監管、有件不備的,要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二)建立規范性文件異議處理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異議申請,由本級法制機構及時受理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
(十三)建立規范性文件評估和定期清理匯編制度。規范性文件施行后,執行機關要定期將實施評估意見報告制定機關,由制定機關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制定機關要每隔兩年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清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等上位法規定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清理后要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規范性文件目錄的,不得作為以后行政管理的依據,并按期整理匯編,以便更好地學習、貫徹、執行。對有施行期限的規范性文件,到期前制定機關未作出重新確認的,該規范性文件自動廢止。
五、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十四)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縣政府法制辦要盡快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處罰權辦法》(省政府令第192號)等有關規定,擬訂我縣城市管理領域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按有關程序報批后,力爭2009年底前實施。從體制上、源頭上改革和創新我縣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執法體制,切實解決多頭執法、重復管理、執法擾民等問題。
(十五)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探索實行相對集中許可權制度。建立以減少審批事項、壓縮審批環節、簡化審批程序、規范審批行為、完善審批制度、提高服務效能為主要內容的新機制。健全首問負責制、一次告知制、限時辦結制、一個窗口對外、行政法律文書格式化、崗位責任制、責任追究制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對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辦理時限等作出公開承諾。健全審批權力與責任掛鉤的機制,完善行政服務大廳的長效管理機制。大力發展電子政務,推行“網上審批”、“并聯審批”,實現政府部門間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積極推行事前定標準、事中重指導、事后嚴督查的行政管理方式,切實降低行政成本,不斷提高行政效能。
(十六)建立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審查制度。實行執法主體資格認定制度化。依據有關規定對全縣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進行全面清理、確認,將合法的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權限和范圍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證執法、亮證執法、文明執法,沒有取得執法資格和執法證件未經定期審驗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以清理聘用合同工、臨時工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為重點,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對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要堅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對無證執法、證件超期使用、越權執法的,要依法進行處理。
(十七)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嚴格行政執法,完善執法程序,切實增強行政執法人員的實體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有裁量權的行政機關,要抓緊組織對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有裁量幅度的條款進行梳理,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行政裁量權予以細化,能夠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將細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標準予以公布執行。對上位法暫時沒有具體規定,又需要規范的行政事務,要善于運用合同方式管理行政事務。建立行政監督檢查記錄制度,縣政府法制辦、縣監察局要定期不定期地牽頭組織開展行政監督檢查,加大暗訪力度,并就監督檢查的內容、依據、方式、人員、目的、時間等進行記錄。
(十八)完善財政保障機制。行政機關要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必須全部上繳財政,徹底杜絕行政執法與福利掛鉤。嚴格實行行政賠償制度,認真執行《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關于賠償費用撥付的規定。行政執法經費、行政賠償費用和行政工作經費要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十九)嚴格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行使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情況的考核評議。法制、監察、人事等部門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而實施行政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六、增強社會自治功能
(二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機制。全面正確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保障基層群眾依法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各項權利。嚴禁干預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自治范圍內的事務,不得要求群眾自治組織承擔依法應當由政府及其部門履行的職責。
(二十一)加強對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的管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現有隸屬于行政機關的檢測、檢驗、檢疫機構以及經濟類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逐步在人事、經費、資產等方面與所屬行政機關徹底脫鉤。加強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的監管,對其違法經營活動要依法處理。
七、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二十二)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充分認識并發揮行政復議在行政監督、解決行政爭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改進復議案件審理方式。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聽證、和解、調解等手段辦理案件,提高和解率和調解率,努力化解社會矛盾。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公正作出復議決定,該撤銷、變更或責令履行的,堅決予以撤銷、變更或責令履行。健全行政復議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定期培訓行政復議工作人員,提高行政復議工作水平,保障行政復議辦案條件,不斷提升行政復議工作能力。
(二十三)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行政機關必須有專人具體承辦行政應訴工作。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強化行政首長依法行政意識和責任意識。對行政機關作為被告的訴訟案件,提倡其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確因不能出庭應訴的,分管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積極主動地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二十四)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歸檔制度,提高案卷制作質量。定期不定期地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公開通報案卷評查結果,糾正評查中發現的重大執法違法行為。通過執法案卷評查,促進執法機關加強執法案卷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二十五)完善政務信息公開制度。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相關制度,除應當保密外,要按照規定的內容、程序和方式,全面、及時、準確、真實地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加強電子政務建設,不斷拓寬政務公開的渠道,提高政府機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主動接受各類監督。各鎮、各部門在接受人大、政協和司法機關監督的同時,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的制度和機制,暢通群眾監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實施監督的權利。對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曝光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處理;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監察和審計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監督,對違反財經紀律和違法違紀的,要堅決依法決查處。
八、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二十七)實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大對各鎮、各部門開展依法行政工作情況考核,并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合理設置依法行政考核的分值。要將依法行政考核結果與獎勵懲處、干部任免掛鉤,對不依法行政,導致本單位發生嚴重違法行政案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嚴肅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十八)加大依法行政典型的培育力度。在全縣依法行政工作開展較好的鎮和部門中確定依法行政示范點,總結、交流、推廣經驗,發揮典型示范帶動作用。
(二十九)建立依法行政定期報告制度。各鎮、各部門要于每年*月底前,將本地區、本部門本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進展情況、主要成效、突出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匯總后報告縣政府。對縣人民政府提出的改進意見,要自覺接受并認真整改,及時反饋整改情況。
篇4
【關鍵詞】 會計信息 質量檢查
近年來,我國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查處了一批有影響的會計舞弊案件,在打擊會計造假行為、整頓市場經濟秩序、規范財稅政策執行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國務院和財政部領導多次做出批示予以肯定。通過總結和推廣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先進經驗和理論成果,進一步擴大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的社會影響,形成推動會計監督工作科學發展的強大動力。對此本人談點切身體會和感受以便做好本職工作。
1. 會計信息質量檢查要講究方法
1.1深入宣傳,擴大影響。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是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和焦點之一。為了贏得廣大群眾的關心和支持,要把宣傳工作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一是利用廣播、電視、電臺、報紙等新聞媒體宣傳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政府主要領導通過電視講話、答記者問、行風熱線等形式廣泛宣傳有關政策。二是設立舉報電話,為廣大群眾提供檢查線索提供方便。三是采取公告的形式,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公司定點檢查單位、分公司定點檢查單位、財務部定檢查單位,都要通過公司網站和新聞媒體刊登公告,懇請社會公眾和被檢查單位對檢查工作和檢查人員進行監督。四是利用黑板報、標語、宣傳車等方式積極宣傳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擴大社會影響。通過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宣傳活動,使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擁有較好的群眾基礎,促進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1.2明確方向,突出重點。檢查工作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根據財政部、省財政廳的統一部署,以及各級政府的工作安排,每年突出檢查一個行業,解剖麻雀,分析這個行業產生共性問題的深層次原因,提出完善制度、加強管理的若干對策建議,為上級決策提供參考依據。把群眾反映強烈、存在問題較多的單位和群眾舉報的單位作為檢查的重點,派去精兵強將,檢點部位和重點環節,針對查出的問題,舉一反三,責令整改,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整頓市場經濟秩序。
1.3嚴格程序,規范檢查。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檢查工作是檢查別人是否守規矩,首先自己必須守規矩。要嚴格按照財政部《財政檢查工作辦法》和《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等有關規定辦事,遵守財政檢查工作規則,規范檢查工作程序。一是堅持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必須經政府批準,持有《財政檢查通知書》,到被查單位開展檢查工作,還要出示《行政執法證》。二是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優化檢查工作方法。在檢查一個單位之前,檢查小組多方了解被查單位領導組成、人員素質、工作性質、管理水平、財務狀況等情況,針對各個被查單位制定一個檢查方案,簡便易行,容易操作,使檢查工作有的放矢。三是堅持例會制度。按照“深入檢查、正確處理、認真調研”的工作要求,制定按每周匯報、半月報告和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制度。每周召開一次檢查情況碰頭分析會,通報檢查情況,掌握進展動態,分析疑難問題,有針對性地研究具體工作方法和措施。每半月將檢查進展情況向領導組以快報或工作簡報形式報告。對重大情況和問題要一追到底,查深查透,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四是堅持撰寫檢查日志。檢查人員要根據檢查內容、檢查情況逐天逐事撰寫檢查日志,做到邊檢查、邊記錄,為確定檢查發現的問題提供詳實的佐證依據。五是規范檢查文檔的記錄和管理。檢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附件、征求意見函及其送達回證,該簽字的一定要簽字,該蓋章的一定要蓋章,來不得半點的馬虎,避免出現被查單位提出行政復議等事情。
1.4把握政策,合理定性。針對檢查出的違法違紀問題,按照檢查與審理相分離的原則,各級會計信息質量檢查辦公室要認真審理檢查組查出的違紀問題,嚴格把握政策,按照財經紀律法規辦事,堅持原則,秉公處理,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寬嚴適度,處理得當。
1.5嚴肅法紀,依法處罰。采取強有力的措施,認真整改,并硬起手腕,加大處理處罰力度。對發現的問題,做到一個不漏,一項不缺,一筆不少,切實整改到位,處理到位。各級會計信息質量檢查辦公室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政策法規,把問題分成限期整改、處理處罰和移交其他部門處理等三類,對違法違紀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對需要整改的單位,要檢查與督促整改相結合,力爭做到檢查與整改同步進行,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對需要上繳非稅收入的,督促其及時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對需要處以罰款的,開具罰款通知書,督促其及時繳入國庫。對需要補繳稅款的,移交國稅、地稅部門處理。對觸犯黨紀和刑律的,移交紀檢、檢察機關處理。為了鞏固檢查成果,要及時組織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回頭看”活動,對處罰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對未整改到位的單位,督促其100%整改到位,不留死角。
2. 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的幾點體會
2.1會計信息質量檢查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加強遵紀守法的宣傳、教育,提高整體素質。實踐證明,“架起高壓線,筑起防火墻”,是預防工作切實可行的有效途徑。從根本上解決屢查屢犯問題,必須堅持教育為主,重在治本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充分利用會計上崗培訓、繼續教育和《會計證》年檢培訓等形式,加大對財經法規知識的培訓力度,大力宣傳財政監督檢查作用和意義,不斷提高人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保表彰先進,鞭策落后,對嚴重違法違紀單位要敢于曝光,營造全社會人人遵紀守法的良好氛圍。要變事后監督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監督,從事前的防微杜漸到經濟活動執行的各個環節,盡量從根本上減少違紀現象,降低違紀損失。認真做好整改工作,抓好正反兩方面典型,積極引導和幫助被查單位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2.2會計信息質量檢查要監管并重,講求實效。完善各項財經法規,規范財政監督檢查秩序,嚴肅財經紀律。為使財政監督檢查工作走向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財政監督檢查機構要嚴格執法,按程序辦事。堅持法紀面前人人平等。改變“查大不查小、查軟不查硬、查下不查上、查事不查人”的狀況,防止走形式,走過場。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按章辦事,堅持處理違紀問題同處理違紀人員相結合,杜絕“以繳代罰、以罰代補、以法代刑、以言代法、以權凌法”等不良行為,使屢查屢犯的違法違紀現象真正得到應有的懲罰,對模范遵守財經紀律的單位和個人實行免檢政策和獎勵制度。提高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的震懾力,真正達到“查處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篇5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結構合理、設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等國家七部委30號令)、《*省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試行)》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監督管理職責分工
第三條州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州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州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州招投標辦)具體負責州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一)負責協調各縣市、州政府各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關系;
(二)督促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履行招標投標的工作職責;
(三)受理有關招標投標問題投訴,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
(四)負責全州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中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解決的辦法;
(五)負責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州招投標辦工作人員從州發改委、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抽調,受本單位委派,履行州發改委、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在招投標活動中的行政監督職能。
第四條州發改委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招標公告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參與州重點項目招標投標的資格預審、現場勘察、鑒定會議及開標評標活動,并實施全過程跟蹤監督檢查;
(三)受理有關方面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投訴,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省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州、縣市發改、水利、交通、衛生、建設、財政、國土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試行)》的職責分工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承擔以下監督職責:
(一)按照法定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辦理有關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受理有關招標投標問題的投訴,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向州招標投標辦提出處理建議;
(三)依法對招標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投標、排斥招標等違法活動進行查處。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
第六條州、縣市行政監察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負責依法查處國有資產招標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條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中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行政機關招標投標方面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定或者解釋;
(二)依法對招標投標行為進行合法性認定;
(三)受理有關招標投標問題的投訴,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省行政執法條例》、《*省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招標投標中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章招標投標操作規程
第八條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嚴格按照《*省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招標機構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的內容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除價格以外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據以進行評估。
第九條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履行審批(含核準、備案)手續的,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應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項目審批部門應在核準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后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報。
第十條凡進入州招投標中心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必須在招標公告前,到州招投標中心進行招標項目進場交易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審批部門的審批文件和招標核準文件(不需要審批的除外);
(二)行業主管部門報建等核準文件(不需要核準的除外);
(三)資金落實證明材料;
(四)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的,應提交招標機構資格證書復印件和招標委托書;
(五)其它有關材料。
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凡是擬參加在州招投標中心交易的招標項目投標的,統一在州招投標中心報名。
第十二條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在發出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同時,應當向州招投標辦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履行告知性備案手續。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履行告知性備案手續。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內容進行審查,發現有與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相違背的,應及時責成招標人或招標機構糾正。
第十三條資格預審可以采用強制性標準法或者綜合評分法。
采用強制性標準法的,凡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潛在投標人,都允許參加投標。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或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預審后允許參加投標的潛在投標人的數量范圍,并按照得分高低選擇潛在投標人,但不得少于7家;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在3家以上少于7家的,應全部選取。
禁止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
第十四條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條件和評審標準應當公開。對所有潛在投標人應當一視同仁,不得因行業、地域、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視,也不得以獲得本地區、本行業獎項或其他與履行合同無關的證明作為投標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五條凡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推行無標底招標和合理低價中標。招標人認為需要設標底的,其招標標底的編制必須在行政監督部門的嚴格監督下進行,直至開標。
第十六條評標之前需要清標的,清標與評標應當一次性連續完成,不能一次性連續完成的,清標結束后,投標文件和清標報告應當密封,并交由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員和州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保管。
第十七條對每項招標項目的開標評標活動,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派人參加現場監督,州招投標辦認為必要時也可以派人現場監督,州招投標中心可以對整個開標評標活動現場進行錄音攝像,錄音攝像資料應當密封存檔,并嚴格保密,有關執法監督部門因處理投訴和查處案件需要時,經州招投標辦同意,可以查看。
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人員在監督活動中,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對具體的投標文件發表自己的看法,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成員施加影響,發表有傾向性的言論,不得非法干預評標活動,影響評標活動的進行。
進入評標現場的人員由州招投標中心實行登記發證制度,與評標活動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第十八條對評標專家評分的登分、匯總、計算結果,必須由州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復核,并經監督人員確認后,方可提交評標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予以宣布。
第十九條評標結束后,評標活動的各種原始資料、投標文件正本、標底(設有標底的)等暫由州招投標中心密封保管,評標結果公示期結束后,全部退還給招標人或招標機構。
評標結束后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應當將評標結果書面通知州招投標中心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州招投標中心應及時將評標結果公示。評標結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條評標結果公示期滿后,若招標人未接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暫不發出中標的通知,可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日之內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評標結束后,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向州招投標中心提交基本歸檔資料,存檔備查。應提交的基本歸檔資料目錄由州招投標中心規定。
第二十三條按法律法規規定,中標無效需要重新招標的,必須按法定程序重新組織招標。
第四章執法監督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全州建立統一、協調、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監督處理機制。
州招投標辦和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或投訴,經核實,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確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在評標結果公示期內收到舉報或投訴的,經州招投標辦商有關部門統一意見后,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知招標人暫不發出中標通知書。經核實,舉報或投訴不影響中標效力的,原通知機關應立即通知招標人按原評標結果發出中標通知書。
舉報或投訴的具體處理辦法,按照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頒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招標文件是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招標投標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使用的概念和專業術語必須規范、準確,有特別規定的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需要對招標文件中未注明的概念和專業術語進行解釋的,必須以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國家公開出版的辭書、辭條的解釋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設有標底的,其標底在評標時只能作為參考。如因標底誤差范圍超過±5%而在評標過程中失去參考價值時,則該標底不能作為評標的參考因素,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編制標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但不得以標底失準為由改變評標結果。
禁止行政監督部門強行要求招標人編制標底。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招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二十八條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及前置性招標投標備案審查許可事項。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取消一切非法的行政許可、資質驗證、注冊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九條嚴格禁止領導干部、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插手和非法干預招標投標事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簡化法定程序和規定的流程進行招標投標。
第三十條嚴格禁止以獲得本地區、本系統獎項等歧視性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第三十一條建筑企業、招標機構、工程造價和其他中介服務機構必須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不得存在任何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凡掛靠行政監督部門的建筑企業、招標機構、工程造價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一律不得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嚴格禁止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指定招標機構、工程造價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業務。
第三十二條招標機構應當依法經營,正當競爭。對嚴重違法違規的招標機構,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招標機構可以依法跨區域開展業務,任何部門均不得以登記備案等方式變相加以限制。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立的認定招標機構資格的備案審查許可事項,一律無效。
第五章違法違規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糾正和處罰: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招標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四)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
(五)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擅自終止招標的。
(六)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在指定的媒介招標公告的;
2、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
3、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個工作日的;
4、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5、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6、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7、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8、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
9、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
10、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七)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八)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十)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十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
(十二)評標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2、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3、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4、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十三)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十四)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發中標通知書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
(十五)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六)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或者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
(十七)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五條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查處,并區別情況,通知其停止或自行糾正違法行為、撤銷其違法下達的有關文書、予以通報批評、向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對違法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建議:
(一)制定的文件含有違法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以及其他違法內容的;
(二)規范性文件在印發前不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州政發[2003]14號)的要求送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三)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部門文件為依據實施前置性招標投標備案審查許可事項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的;
(五)對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六)不依法履行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監督職責的或利用執法之便,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查處。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尚不構成犯罪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依法應當根據招標結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或者不根據招標結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5、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二)違反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強行要求招標人編制標底的;
2、以標底失準為由下達文件改變評標結果的;
3、違規插手和非法干預招標事務,改變或簡化法定程序和規定的流程進行招標投標的;
4、以獲得本地區、本系統獎項等歧視性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的;
5、未與建筑企業、招標機構、工程造價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脫鉤,或者存在隸屬關系以及其他利益關系的;
6、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指定招標機構、工程造價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業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