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的解決途徑范文

時間:2023-11-03 17: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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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的解決途徑

篇1

__地處東部沿海,各類企業基數大、種類多,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由于產業政策、市場環境、經營決策等各種因素的疊加,企業的經營風險無處不在。同時,__市場經濟發育較為成熟,法治化程度較高,經濟形勢變化引發的涉企糾紛會迅速傳導至司法領域,法院涉企債務案件的變化成為反應經濟形勢的晴雨表。近年來,__先后出現巨升紡織財務負責人陳某非法集資案、亞特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破產案、徐某某、曹某某等人棄企逃債案等重大涉企債務案件,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糾紛。本報告以典型案件為例證進行分析探討,報告所稱的重大涉企債務糾紛主要指金錢類債務單個案件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系列案件總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棄企逃債,在本市引發重大群體性訴訟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涉企債務案件。

蘇南地區作為民營中小企業的聚集地之一,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企業市場疲軟、資金緊張等問題逐漸出現。近兩年來國內外經濟形勢仍不穩定,各種經濟因素處在不斷的變革中,一些涉企債務糾紛的深層次問題逐步暴露,亟需引起重視。

1、案件數量多、標的額大

近年來,重大涉企債務糾紛數量呈上升趨勢,此類糾紛一旦爆發,往往引發大量系列案件,總標的大。如近期受理的徐某某、曹某某等人棄企逃債案件,徐某某、曹某某實際控制及關聯企業出現資金鏈問題,徐某某等人于2012年__月攜款出逃美國。銀行、小貸公司、企業職工等債權人得知該消息后先后,除企業本身外,還波及為其提供擔保的相關企業和個人,造成法院案件激增,2012年12月以來,__法院因此先后受理系列案件700余件,涉案總標的額約5億元,對社會經濟發展和穩定帶來了不良影響。

2、涉案法律關系復雜

重大涉企債務糾紛一旦發生,往往存在工資款糾紛、民間借貸(集資)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工程款糾紛、擔保合同糾紛以及法定代表人挪用或侵占公司資產、股東虛構、抽逃出資糾紛等多個糾紛類型,法律關系復雜,處理難度大。如__某公司在缺乏相應資質的情況下,開發建設商鋪并進行出售,涉及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巨大,案件涉及市政規劃、建設工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等多種復雜法律關系。

3、涉案主體多

重大涉企債務糾紛涉及的主體往往包含多個關聯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個人。部分銀行貸款時推出“聯保”制度,由于企業相互擔保,牽一發而動全身,一旦一個企業產生問題,連鎖反應不可估量。__法院20__年底受理的亞特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破產一案中,亞特公司申請破產之前共向單位和個人集資1.2億多元,涉及單位6家,個人42人,涉及集資款數額巨大,人數眾多。

4、糾紛爆發前難以識別

現階段企業主逃債呈突發性,加上企業融資體外循環,不在賬上反映,出事前沒有特別預兆,老板突然失蹤,引發系列糾紛。如20__年底以來__法院的多個人民法庭先后接到轄區鎮(街道)政府通報,要求針對個別企業發生的業主棄企逃債事件處理提供法律幫助。從實際情況看,考慮到維權成本、企業聲譽等原因,部分企業在產生債務后并不立即采取法律手段,通過訴訟救濟權利,進入司法途徑的重大涉企糾紛僅暴露企業債務的“冰山一角”。

1、 企業融資難

__中小企業多,此類企業自有資金量小,而銀行貸款審核嚴格,且以盈利為目的,在貸款時都充分考慮資金的安全性,當一個企業發展較好時,貸款就容易,當企業需要貸款渡過難關時,往往因為還貸能力較弱,無法貸到款,企業若想繼續發展,只能向民間融資,甚至靠借高利貸去維持企業的運營。__民間資本充足,形成了一批專職放貸者,部分借款月息達到5%,企業借債后很多企業的利潤就是讓高息占用,高息的付出直致拖垮企業,發生重大債務糾紛的企業往往有大量的民間借貸資金無法償還,甚至引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20__年底,__法庭轄區發生2起企業老板因融資困難、借貸資金無法歸還導致自殺的極端案例。

2、企業風險監管乏力。

__許多企業是從上世紀70年代家庭作坊的模式開始發展的,雖然經過30多年的發展,但很多投資人尚未轉變觀念,還停留在家庭經營管理模式。生產資金不通過企業

會計賬簿,投資人將公司的錢視為自己私人的錢,在帳外循環,隨意支用,個人及家庭的吃用開支均來自企業資金,毫無約束。企業生產經營處于非監控狀態,很多企業賬目僅是為了應付稅務部門的檢查,而沒有將企業財務作為一項管理活動,導致監管困難。3、行業性風險增大。

近年來,__在傳統的紡織、鋼鐵、化工等工業基礎上謀求轉型升級,企業轉型過程中在轉型升級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諸如宏觀環境不確定、融資難、創新力不足、稅費負擔重、人才短缺等問題,當前民營企業遇到這些風險時,由于企業自救能力不足,又缺乏外力的支持,導致不少本來很有前景的民營企業在轉型升級過程中夭折。例如:在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投資了多家光伏行業,目前正遭遇行業寒冬,形勢不容樂觀;近期禽流感疫情爆發,對家禽養殖、零售業帶來行業性巨大沖擊,由此引發的糾紛可能會迅速傳導整個行業。

4、資本原始積累后移民。

由于面臨著國內諸多不確定的政治經濟因素,以及對高質量生活、優質環境、子女教育等方面的考慮,不少企業主、甚至金融機構負責人,借海外投資的名義不斷轉移資產。部分中小企業主用實業做抵押,獲得貸款后去海外投資移民,也有企業主事先把資產轉移到海外,等時機“成熟”即宣告破產,“裸商”的出現,給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了極大危害。

1、“案多人少”矛盾加劇

重大涉企債務案件幾乎都涉及財產保全,承辦法官疲于奔波,大量時間用在采取保全措施,進行查封、扣押等工作,沒有時間開庭審理案件,未結案數量居高不下。審理中財產線索難找,資產難查,評估拍賣費時費力,變現困難,造成矛盾積累。

2、 企業主逃債導致審理難、執行難

債務人逃債下落不明的情況時有發生,這導致法院不得不通過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增加了辦案周期。因被告未到庭,加上企業管理混亂,財務賬冊不全,法院認定事實難度加大,且無法通過調解結案。在執行程序中,下落不明的被告往往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已提前轉移、隱藏了財產,導致法院執行難。

3、 維穩壓力增大

債務人資產大多已在銀行進行抵押,一些資產還做了二次抵押,而企業賬戶基本沒有現金存在,債權人在銀行等有抵押權的債務清償后所剩無幾。不少債權人為避免贏了官司拿不到錢,不愿意走訴訟途徑,而向政府部門施加壓力。2012年下半年,__某寺廟建設中,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涉及涉一、二級承建單位約32家,供應商近百家,農民工1000多名,10多家施工方代表至政府上訪,影響到社會穩定。

4、 刑民案件交織

重大涉企債務案件中往往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公司實際控制人挪用侵占公司資金,隨意領用公司資金后不結算,偷逃稅等犯罪活動。以民間借貸為幌子掩蓋其行為的非法性,使得民事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交織在一起。這些系列案件中,也有債權人提出認為借款人存在集資詐騙,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但罪與非罪界限比較模糊,加上集資時間長,賬冊不全,支付手續不規范。法院雖然懷疑當事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但沒有確實的證據予以證明,很難做出是否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決定。

1、建立健全重大涉企債務糾紛的預警機制

市場經濟的發展減弱了政府的調控能力,但一旦社會矛盾糾紛集中引發,甚至影響社會穩定時,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預。為此,對于重大債務涉訴企業,有必要建立預警機制,為防范風險和提前獲得決策信息打下基礎。通過組建專門的預警機構,加強分工協作,收集整理有用信息:稅務、工商部門識別企業拖欠稅費或有偷逃稅收情況,每月銷售收入過低等企業非正常現象;勞動監察部門識別企業有拖欠工人工資、未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停產等現象;金融辦、銀行等機構,發現企業延遲還貸、付息,產值無明顯變化,但短時間內大量融資現象;法院通過開發相應的軟件,進行非正常案件的識別提醒(如債務類案件涉案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短時間內出現系列訴訟等),并對類信息積極整理,及時發現涉企債務糾紛異常案件。對各職能部門匯總的信息,預警機構分析研判后,形成信息通報,供政府參考及各部門信息共享。

2、建立健全重大涉企糾紛的協同處置機制

通過預警機構發現企業主潛逃、或拖欠集體工資等情況后,建立協同處置機制是妥善處置糾紛的關鍵。重大涉企糾紛一旦形成,應有政府牽頭,成立專門的處置糾紛工作領導小組。由法院、公安、勞動監察部門、、司法、商貿、街道(鎮)等有關部門作為小組成員,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法院部門負責提前介入,保全企業財產,控制局勢,避免事態的擴大化;公安對涉嫌犯罪的,應落實好限制出國出境等邊控措施,并使用通緝手段,將犯罪嫌疑人羈押歸案,便于糾紛處理;商貿、工業園區負責排查摸底,進一步掌握停產倒閉企業情況和涉困企業的各項信息,筑好聯保單位的防火墻;街道(鎮)、

社區、行業協會、等部門,要做好當事人的引導工作,能夠解決的依法合理解決;人事勞動部門做好涉企的資料整理,統計欠薪情況,加大欠薪案件的追討和仲裁工作,同時引導失業人員積極應對、分流,在本轄區同類企業迅速實現再就業。3、強化對重大涉企債務糾紛差異化處置的司法措施

篇2

法律在社會運轉過程中扮演著主心骨的角色,可以約束全部的主體。但是對于一個企業而言,法律更像是管理的輔助手段,老板通過它來維持企業的秩序,達到贏利和持續經營的目的。

一、法律對企管的作用

諸多微型企業都能夠不需要法律人員而正常存續,因為它們小,憑著個人辦事能力和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可以解決絕大部分難題,那些無法解決的難題就留給時間去慢慢消化。但企業一旦擴張成功,擁有幾千名以上工人、數量不菲的商標和專利、龐大的銷售網絡、遍布全國各地的專賣店,并且發展到股票上市時,法律作為能夠重復運用的普遍性規則,可以在解決類似事件時遵循先例,減少不必要的投入和損耗,從而成為企業管理的銳利兵器。

1、法律首先是幫助企業管人。人是企業的財富,也是剩余價值的來源。有人幫助老板賺錢,老板才會發財,所以即便最普通的車間工人也是老板的上帝。要管好十幾個人容易,老板可以諳熟每一個人的脾性并對癥下藥;要管好幾千幾萬個人則難,必須通過其他人或者規章制度進行間接管理。自己辛苦培養出來的人可能隨時走人,花大錢雇來的人卻只是徒有虛名,所以你不知道到底該對員工好還是不好。如今的勞動法律制度,足以讓懷著舊觀念的老板好好喝一壺。以前可以隨便踢人,現在解雇人要賠各種名目的錢。那些不要求企業賠錢的,卻帶走了不少客戶和商業機密信息。公司領導不可任人唯親,更不可盲目護短,要利用制定規章的機會設計好獎懲制度,培養對企業的忠誠度和工作的干勁。

2、法律還要幫助企業管理資源。企業的資源多種多樣,當然也包括人力資源,但這里要闡述企業的財產性資源。對于一個大中型公司而言,資源的整合是一項非常困難的事情,必須有法律的手段才能完成。法律要對企業的所有權進行界定和鞏固,對使用權進行充分利用,對負面資產進行剝離。資本論在現代社會遇到了重大挑戰,那就是知識產權的升格。資本論認為,企業全是靠工人的勞動來賺取剩余價值的。但是知識產權卻不是單純靠工人的勞動造就的,它需要精心設計、完美包裝、海量廣告、明星代言、長期使用、打假維權等等才能得到價值提升。企業創造和維護知識產權,需要大量的法律投入。有沒有對知識產權給以充分重視和充分投入,可以說是衡量企業大小的重要標志。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資源特別是無形資產,促使其發揮更大的效用,可以確保企業綠樹長青。

3、法律更要為企業管理風險。風險無處不在,比如以公司資產為他人債務作擔保,債務人還不起錢時就可能會成為替罪羔羊,這是無形的風險。企業廠房三合一,一旦著火則損失殆盡,這是有形的風險。富士康連續十幾個員工跳樓,賠錢是小,信譽大大受損更加難以挽回,以至于客戶不敢下單,還要接受政府調查,這是有形兼無形的風險。小公司可以帶病前進,大公司可不行,諱疾忌醫會讓龐大的企業在不經意間趴下。小小的風險會讓巨人崩潰,創立兩百多年的巴林銀行就因為一名證券交易員的連續失誤而。有形的風險比較容易引起注意,無形的風險卻常常會被忽略,直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成熟企業要完善控制風險和應對風險的機制,從而能夠乘風破浪地前進。老板應加強風險防控系統,對企業在經濟生活中的各種行為,如訂立合同或者作出董事會決議,都要事先經過嚴格的法律風險評估和考核。對于即將造成嚴重后果的危險,要設法尋找替代解決途徑或緩和爆發方式,減少對企業有機體的損傷。事先預防、事后化解和危機攻關都是在考驗經營者的智慧,沒有借助法律的支持是無法達成的。此外,專斷和集權容易造成權力濫用,引起損公肥私,所以無論財務權、人事權、經營權,都必須通過分權來制約權力。以權力制約權力才能保證經營權得到有效的監督,以免像洪水一樣泛濫成災。法律在管理企業風險尤其是無形風險時的效能卓著,就像高壓鍋的保險一樣,能避免老總多年的心血瞬間破滅。

綜上所述,法律通幫助企業管人、管資源、管風險,達到保駕護航的目的。郭臺銘的富士康公司法律部門擁有超過五百名工作人員,正是這么多人日夜不停地審查合同、制定規章、處理債務糾紛、整理知識產權等等,才不會讓富士康這個巨型公司亂了套,即使經歷十幾名工人跳樓的風波后仍然可以調整前進。企業要做大做強,務必加大對法律的重視和投入,必要時組建自己的法律團隊,以破解各種各樣的難題。

二、企業管理者(包括員工)要有法律意識

經過十多年的全民普法教育,我國廣大民眾的法律意識已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還是存在著一些明顯的不足和問題,集中表現為程序意識、規則意識的缺失。之所以筆者強調法律意識的重要性,是因為:

1、提高法律意識有利于企業的公平有序競爭。目前,企業的競爭非常激烈,而且,國外公司的優勢是非常明顯的,除了資金、管理上的優勢,最主要的還是客源網絡的優勢,它們憑借自身國際網絡的優勢,在搶奪國際客源方面是占據很大優勢的。在這種上情況下我國有的企業的管理者由于法律意識的缺失竟然采取非法手段進行競爭,有的企業甚至卷入犯罪活動。一些企業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了企業的公平有序競爭。

2、提高法律意識有利于現代企業的制度建設。良好的法律意識在法治建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良好的法律意識同樣在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上具有重要作用。企業的管理者和員工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識,才能使守法由國家力量的外在強制轉化為企業員工對法律的權威以及法律所內含的價值要素的認同,從而就會嚴格依照法律和現代企業制度來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和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就會積極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和爭議,自覺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就會主動抵制破壞法律和秩序的行為。

篇3

論文關鍵詞 追債 非法拘禁 犯罪

據統計,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廣州市檢察機關共審查起訴非法拘禁案件146件319人,其中,以追討債務為名實施的非法拘禁案件占51.4%。同期,花都區人民檢察院共審查起訴非法拘禁案件20件42人,其中,以追討債務為名實施的非法拘禁案件占55.3%。

當前,由于經濟快速發展,經濟利益糾紛也日益增加。因追債而導致的犯罪行為也日益增多,如企業主欠發工人工資,工人因激憤而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放火、非法拘禁的犯罪行為,又如因債務糾紛導致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也時常發生。在追債導致的犯罪行為中,非法拘禁案件發生率高達90%以上。本文擬對追債導致非法拘禁犯罪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

在該類犯罪當中,一些所謂的“追債公司”已經呈現以公司化運作模式、組織性很強、采取非法拘禁等手段代人追討債務的新型犯罪趨勢。該類案件嚴重威脅到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危害社會安全穩定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應引起重視。

一、“追債”非法拘禁案件的特點

1.出現公司化新模式。當前國家明令禁止開設“私家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以及受理追討債務、涉及個人隱私的調查委托,但一些申請人以“信息咨詢”“調查公司”等工商登記類別申請注冊,并符合其他注冊基本條件,工商部門一般均予以發放營業執照,從而使該類公司擁有了從事非法行為的合法外衣。律師代人收債一般具有合法外衣,但個別律師甚至律師事務所也采取非法手段代替他人收債,個別律師事務所成為“地下追債公司”。如在劉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劉某成立了某市場調查有限公司,以公司名義對外承攬代人追討債務業務。這些公司往往擁有一套固定的經營模式,組織結構完整,運作流暢。除公司股東、高管外,還設置了財務、內勤、外勤等崗位,配備專職人員且分工明確。

2.暴力追債成為主要方式。一些所謂的“追債公司”成立地下出警隊,通過打、砸、圍毆等方式恐嚇債務人,打了就跑。一些追債人以非法拘禁為主要追債手段,以暴力毆打、謾罵、侮辱、恐嚇為輔助手段,暴力化程度高。有的采用欺騙手段引誘被害人到指定場所后限制其人身自由,有的直接持管制刀具、槍支等器械,以捆綁、毆打等暴力手段強行扣留被害人,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直至其償還委托人債務。有的非法拘禁的時間有些長達數日,對被害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極大傷害。如吳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吳某等人在賓館內對被害人實施拘禁以索取債務,最后導致被害人墜樓身受重傷。

3.容易衍生其他犯罪。一些追債人為了成功追到債務,首先要掌握債務人的具體信息。所以,通常在追債的過程中伴隨行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強迫交易等犯罪。有的公司在經營中發現委托人不能準確提供債務人的具體信息,遂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以獲取債務人的通話清單、手機定位、出入境登記等個人信息,進而實施暴力追債。又如有的公司發現被害人無足夠償還債務的現金,即威逼被害人將其財產低價轉讓以換取現金還款。

4.有關部門監管難。在辦理追債涉及的相關犯罪案件中發現,一些合法注冊成立的公司超越經營范圍從事非法業務,工商部門往往在收到司法機關通知或群眾舉報后,才有所察覺并進行檢查和處罰,一般較少主動對該類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跟蹤監管,監管力度較為薄弱。

5.犯罪行為涉及的債務一般都是合法債務。與以往許多采取非法拘禁手段追討賭債、高利貸等非法債務不同,該類犯罪中,追債公司或其他追債人出于對法律風險的考慮,通常只代為追討合法債務,并要求委托人提供借據、合同、判決書等書面憑證,債權債務關系較為清晰。當然,如果不是合法債務或追債超出合法債務的范圍,行為往往構成敲詐勒索罪、綁架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多種罪名。追債公司的行為往往帶有一定的欺騙性或者迷惑性,在追討合法債務的表面下,相當一部分被告人堅稱其行為是為合法權利人提供“私力救濟”,而未能意識到其通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追討債務行為的實質違法性。

6.追債前往往債權人已經進行了司法救濟。由于近年來國內外經濟環境復雜多變引發大量債權債務糾紛,債權人在委托專門公司代為追討債務之前,往往曾考慮或已進行了民事訴訟,但由于訴訟程序繁瑣,耗費時間、經濟成本過高,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民事判決執行難等問題一直得不到有效解決,債權人對司法救濟途徑失去信心,不惜支付高額傭金委托追債公司代其討債。如在李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債權人林某為實現已獲判決支持的15萬元債權,委托李某等人的追債公司幫其追債,并提供了判決書等書面材料及承諾高達50%的高額傭金。

7.追債行為被高額利潤驅動。專業追債公司收取的傭金最低約為債務總額的10%,最高達50%以上,還有的公司根據債務數額大小設置梯級傭金制度。如被告人王某等人所經營的“信息咨詢公司”在兩年里通過代人追討債務累計獲利高達1000余萬元。高額回報率誘使公司從業人員鋌而走險,不惜采取非法手段追討債務。

8.追債業務宣傳公開化。該類追債公司除通過熟人介紹、開設網站、張貼小廣告、派發卡片等方式進行宣傳,還通過在本地較有影響力的報刊上以“商務調查”、“經濟糾紛咨詢”、“特殊復雜事務委托”等名目公開刊登小型廣告以招攬客戶。而廣告經營者及其主管單位出于盈利需要,對于該類公司鉆法律空子以各種名目刊登廣告進行業務宣傳的情況,一般不作過多審查和限制,從而為該類公司提供了生存和牟利空間。

二、打擊防范追債中的非法拘禁犯罪行為的對策建議

追債導致諸多的非法拘禁犯罪行為暴露了當前司法工作和社會管理中存在的打擊震懾力度不夠、法制宣傳力度不強、工商登記法律法規漏洞、民事訴訟成本過高、判決執行不到位、相關部門對廣告市場、信息咨詢、商務調查類公司監管不力等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打擊防范該類行為的高發:

1.加大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對該類犯罪,要依法從重從快打擊,批捕起訴要堅決果斷,判決要依法從重,以有效震懾犯罪分子,使其不敢犯,或不敢再犯。以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維護市場秩序健康有序。

2.要加強法制宣傳。要通過報紙、電視、網絡、舉報宣傳活動和普法宣傳活動廣泛宣傳該類犯罪的危害性,通過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潛在的犯罪分子。要讓群眾廣泛了解該類犯罪的危害性,讓群眾積極參與到該類犯罪的舉報和線索挖掘中,鼓勵群眾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讓群眾在合法債權被侵犯的情況下通過司法途徑或其他合法方式解決而不是進行私力救濟。要通過嚴厲打擊該類犯罪的典型案例,使潛在的犯罪分子和正在犯罪的人員警醒。

3.提高經濟糾紛案件審判效率,切實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人民法院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經濟糾紛案件,應開設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及時判決,對當事人經濟條件困難的案件,依法減少訴訟費用,降低當事人的訟累,提高審判效率,正確快審快結;同事,人民法院應加大民事生效裁判執行力度,嚴厲打擊惡意欠賬等不利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現象,使判決得到及時有效的執行,及時維護當事人的經濟利益,避免當事人走私力救濟途徑,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篇4

(一)限購令的出現及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迅猛,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大量人口涌入城市,為城市帶來日新月異的變化的同時,人們對于擁有一處自己的居所也有迫切的需求。但房價飆漲,泡沫經濟嚴重,開發商們和投機者們在其中謀取暴利,而中低收入者們卻難“安得廣廈,風雨不動安如山”了。因此,國家從2008年開始,宏觀調控政策不斷,特別是2010年4月30日出臺的“國十條”實施細則中明確提出:“自本通知之日起,暫定同一購房家庭只能在本市購買一套商品住房”。盡管“限購令”的頒布實施,引發了廣泛的社會爭議,開發商、專家、學者之間的爭論激烈不休,但不得不說,它的出現可以有效的打擊投機購房的行為,在穩定住房價格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所產生的直接效果,就是房地產交易市場中的商品房交易量的快速降低,房價同時也呈現著降低的趨勢。

(二)司法拍賣的概述

司法拍賣,是指當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會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財產,依法強制以公開競價的方式賣與出價最高的競買人,并用所得金額清償債務的執行行為。但在法院實際執行過程中,卻是出現了相當多的問題,在本文,就只探究拍賣過程及之后過戶的問題。

1.串標、圍標的屢屢發生

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較少涉及到拍賣公司的交易活動,和對競買人的行為的限制。因此,拍賣公司及競買者通過這一漏洞,肆意操作司法拍賣房,以達到利益最大化。拍賣公司不積極宣傳拍賣活動,在得到拍賣權之后,消極對待流拍,采用故意泄露競買人信息的方式,有的拍賣公司為了私利甚至通過向競買人提供虛假信息等方式,實現圍標、串標。而競買人,只要在拍賣成交后,在限制時間內交付價款,伙同拍賣公司勾結串通,私下討價還價,便可以獲得一套低于市場價的住房。在順利過戶之后,又馬上把這套住房放到二手市場交易套現得利,很快就能從中獲得高額利潤。

2.“假訴訟,真買賣”

因為司法拍賣沒有限購的問題,對于有些沒有資格在本地買房或者為了孩子想再購買一套“學區房”的人,便鉆了空子。首先,房屋擁有者和購房者之間簽訂假的欠款協議,然后由購房人以惡意欠款的名義告上法院,勝訴后法院就開始著手拍賣事項,當出現流拍的情況后,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實現以物抵債后,購房方就順利取得房產證,同時也能夠繞開限購令了。

二、司法拍賣房的不限購現象

司法拍賣的本質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債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的規定:當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時候,人民法院就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一)司法拍賣房不限購成為吸引點

司法強制拍賣房,不受限購令限制,不限購房次數,不限貸款次數。

(二)購買資質審查是漏洞

經一中院執行法官介紹了解到,法院只是作為委托人,對競買人的資質是根本沒有權利去審查的,如果要求法院在執行中去審查購房人的房屋所有狀況、個人社保交稅記錄、戶籍狀況等,從技術角度看,目前是不可能實現的,因為這些系統現在并沒有全部與法院聯網。

(三)法院法令為過戶提供便利

曾有公民對司法拍賣的房屋有顧慮,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確認拍賣完成后,人民法院便給競買人出具一份《裁定書》、一份《協助執行通知書》,同時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就意味著強制過戶,而對于房地產交易中心都是會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發放房產證。在現行的房地產調控政策中限制的對象也只是以常規新房、二手房交易途徑購買的人群。對于司法拍賣,房管部門卻只能負責辦理過戶手續及新的房產證這最后一步,對其中有很多沒辦法掌控。這就是讓法院非常糾結的地方,要是不能執行判決結果,讓司法拍賣順利進行,就無法保護已經勝訴的當事人的利益,清償當事人的債務,但同時也會有游離于政策之外的嫌疑;但要是嚴格按照限購令的要求,就很可能導致參與拍賣的人數下降,會造成流拍,從而對債權人實現權益造成相當的影響。

三、司法拍賣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從上面的現象描述來看,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兩個問題:

(一)拍賣信息不夠公開,拍賣過程也不夠透明。由于拍賣公司有意的不擴大宣傳,導致可以得知拍賣信息的人群較少,而知道的普通群眾獲得的信息也與實際拍賣的信息不對稱、不及時,想要參與拍賣的人也往往需要通過中介公司的操作,來參與司法競拍活動。這樣就會導致拍賣公司私下可操作性強,使得拍賣房的價格一降再降,同時也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讓普通人參與拍賣的可能性下降。

(二)人民法院和房管局之間的信息沒有互通有無。由于人民法院沒有審查購房人的房屋所有權信息等的資格,而房管局方面,也沒有權力可以否認司法拍賣房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強制力,這就導致了很多“房蟲”們利用這個漏洞,自由的在限購令的縫隙中鉆來鉆去。

四、解決方法的幾種探索

(一)淘寶司法拍賣的可行性。浙江省高院通過淘寶網的技術操作,從這個亞洲最大的網絡銷售平臺開展司法拍賣。在淘寶網的首頁相當明顯的位置就可以看到“司法拍賣”入口,進入頁面,排版也很人性化,不僅有“標的物類型”可選擇,還有“標的物所在地”可供篩選。也把拍賣流程以圖表方式呈現,可以說給司法拍賣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很大便利。在2014年雙12當天,中國網民甚至可以競拍海外房產,可見司法拍賣的強大。將司法拍賣中的全部細節都放在上億網民的陽光監督之下,真正實現了拍賣的信息全公開,切斷了其中的灰色利益鏈,實現“權”和“利”的分離。

(二)盡快建立法院和房管局之間的信息聯網平臺。信息聯網平臺的建立,關鍵在于各部門的協調合作,方便在拍賣前對競拍者進行購房資格審核。這樣盡管有法院出具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時,房管中心也可在執行前有權利對競拍所得者進行購房資格審核的權利。方便房管局和法院及時互通有無,信息共享。對于已擁有房產者可以采取比如說提高購置稅、契稅等措施,增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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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債務重組 所得稅 損益

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一方面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越來越廣闊的空間,另一方面也使企業之間的競爭更趨激烈。企業應能夠隨著外部各種因素的變化而不斷改變自身的經營方式,才能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但一些企業可能因為經營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種因素的影響等,使財務狀況發生困難,表現為產品滯銷、積壓、資金周轉不靈、產品開發研究滯后等,導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出現虧損,現金流轉不暢,出現暫時性的資金短缺,難以按期償還債務。這使得債務糾紛屢見不鮮。盡管按我國的法律,債權人有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向法院達成正式和解協議,破產程序應予中止。此外,即使債務人進入了破產程序,也可能因為相關的過程持續很長,費時費力,結果還可能難以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如數收回。于是,就有了一種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即債務重組,包括減少債務本金、債務利息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近年來,我國不少企業遇到債務重組,對于債務重組的確認、債務重組后的納稅調整、損益分析等問題,更是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規范,下面筆者就這些問題進行相應的分析。

一、企業債務重組綜述

(一)債務重組收益的分析

債務重組的定義: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

債務人通過債務重組,通常情況下會獲得收益,按照債務重組準則的要求,這部分重組收益不計入當期的損益,而直接計入資本公積處理。

債務重組中會計上確認資本公積的情形有三種:

1.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支付的現金低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科目。

2.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用以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小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3.債務人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債務人重組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債務人應將重組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的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計入資本公積;債務人涉及或有支出的,按照謹慎性原則的要求,應將或有支出包含在將來應付金額中,據此計算應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如果或有支出未發生,應將未發生的或有支出計入結清債務當期的資本公積。

(二)債務重組損失的分析

會計上確認債務重組損失的情況有三種:

1.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債權人收到的現金低于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債務人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債權人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收金額,債權人應將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的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當期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3.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用以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大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部分,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三)債務重組方式

會計準則中規定了以下幾種債務重組方式: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是指債務人轉讓其非現金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債務人常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存貨、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3.債務轉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以債務轉為資本用于清償債務,對于股份制企業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因此,公司只有在滿足國家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采用將債務轉為資本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

4.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

二、分析案例

(一)華光水泥廠債務重組案例

1992至1994年該企業建設時期,經歷了國家經濟高速發展階段。而該項目建設的資金來源為:其母公司(某建材集團)基建撥款1.69億元,中國建設銀行貸款5.25億元,其他款項1.76億元,主要依靠銀行貸款。原設計預算在一年多時間翻了一番,銀行貸款利率一提再提,所借建設銀行5.25億元長期貸款(本金)至1999年9月債轉股時本息總額已達9.88億元,其中利息達4.63億元,貸款利率平均達到12%,每年僅利息就達1.3億元,資產負債率高達80.1%,債務負擔非常沉重。通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該企業采用“債轉股”式實施的債務重組,對該企業扭虧脫困起到了決定性作用,為企業步上良性循環的軌道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同時也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盤活和回收銀行的不良資產提供了契機。

(二)債務重組的方案

1.重組的目的。(1)理順產權關系,優化資源配置,便于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增強企業活力。(2)實施債權轉股權,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加快產品結構調整和技術改造,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發展潛力。(3)實現企業的生產經營職能與社會職能相分離,逐步改變企業辦社會的狀況,提高主體經營效果和勞動生產率。(4)學習、引進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經驗,提高企業的總體管理水平。  2.重組的原則。在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堅持制度創新原則,合理分割資產、負債,兼并新公司和剝離主體的利益,使新公司的主業清晰,效果顯著。

(三)債務重組分析

1.存在的問題。由于歷史或政策原因,該企業也存在一些國有企業的通病,主要體現在:(1)該企業社會現象嚴重,擁有子弟學校、中學、技工學校、職工學校、幼兒園等多個社會職能機構,每年對該企業利潤的影響非常大。(2)該企業冗員過多。(3)機構重設現象嚴重,管理費用居高不下。(4)負債過高,資本結構不合理。該企業負債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資產負債率居高不下,債務存在危機。第二,企業償債能力較弱。第三,負債結構不合理。該企業負債結構不合理主要體現在銀行借款比重過大,如果向金融機構借款占企業債務總額的比重過大,將會加重企業財務成本,降低企業資金使用的流動性。

2.債務重組實施的效果。

(1)貸款利息大幅度下降。債轉股前,華光水泥廠1996—1998年每年應支付貸款利息分別為4918萬元、7798萬元、12867萬元。轉股后企業每年支付的貸款利息下降為2500萬元,比轉股前下降了80%以上,并逐年下降。(2)企業財務結構漸趨合理。債轉股前企業總負債為11.36億元,轉股后負債減少了6.88億元,減少接近60%。(3)企業扭虧為盈。債轉股前企業每年虧損1.1億元以上,債轉股后,企業財務費用大幅降低,同時通過剝離非生產單位和人員、招標采購、節能降耗、提高增效等工作,進一步降低成本,并增加產量。2000年實現利潤1542萬元,2001年實現利潤3513.6萬元,2002年實現利潤4000萬元。(4)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債轉股后,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和該企業共同負責新公司的經營管理,很快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主要有適當集中財權,強化管理;健全內部機制,強化財務監管;進行目標管理,健全激勵機制等措施,同時也建立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這些機構相互制衡的權責利關系的法人治理機構,促進了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5)為未來發展奠定基礎。在規劃建設該企業時,已留有進一步發展的余地。債轉股后,該企業可根據市場需求再建一條日產2000噸水泥熟料生產線,屆時企業利潤將由去年的4000萬元提高到8000萬元,使企業效益大幅度提高。(6)盤活和回收銀行不良資產。債轉股前,9.88億元的銀行不良資產實際上是一筆死賬。債轉股后,企業經營得到改善,效益提高。根據債轉股協議,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3億元債權,每年可收回貸款本息近3000萬元,金融資產得到保全。今后若實現該企業資產重組上市,信達公司可收回大部分股權,實現資產管理公司退出的目標。

三、債務重組案例分析的結論

研究債務重組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通過對國有企業進行的債務重組,建立現代企業的治理機構,解決傳統國有企業長期以來的所有者缺位的問題,對國有企業進行戰略性重組,從而根本解決國有企業過度負債的問題,徹底根除銀企之間的債務糾紛,意義十分重大。企業利用債務重組的機遇,通過重組企業債務,降低資產負債率,盤活企業的存量資產,實現低成本擴張,從而提高企業的資產收益率。本文在對華光水泥廠“債轉股”模式的債務重組研究的基礎上,結合企業的工作實際以及大量調查研究,得出以下結論:

1.針對我國企業過度負債的現狀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的現實情況,債務重組是解決企業過度負債的重要的、有效的途徑。

2.債務重組通過調整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促進企業制度創新,優化企業資產機構和產權結構,重建市場運行的微觀基礎,使企業形成自我調整資產負債水平的機制,提高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對債權人和債務人而言,是一種“雙贏”的舉措。

篇6

住 址: 江蘇省蘇州市普福寺路27-2號 聯系電話:

乙 方: 性別:男 民族:漢族 身份證號:

住 址: 聯系電話:

丙 方: 性別:男 民族:漢族 身份證號:

住 址: 聯系電話:

甲、乙、丙三方為共同開拓市場銷售業務和尋求穩定客戶資源,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及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資入股 有限責任公司和 有限責任公司,為體現三方公平公正、精誠團結和一致對外,避免日后三方因風險投資產生糾紛,特訂立本協議。

一、各方投資項目和投資總額

1.甲乙丙三方于xx年 月 日共同投資入股有限責任公司 萬元人民幣。其中甲方占該公司 %的股權;乙方占該公司 %的股權;丙方占該公司 %的股權。

2.甲乙丙三方于xx 年 月 日共同投資入股有限責任公司 萬元人民幣,其中甲方占該公司 %的股權;乙方占該公司 %的股權;丙方占該公司 %的股權。

二、各方入股作價與出資方式、出資額

詳見各方分別簽定的投資入股協議書內容中具體事項。

三、投資各方風險共擔明示條款

1.投資各方已充分了解并明確各方的入股投資項目、入股投資公司和投資金額內容,并認同分別共同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

2. 投資各方已充分理解并一致同意和認可投資各方所分別簽定的投資入股協議書的全部內容。

3.投資各方已充分理解并分別行使各方在兩個入股投資公司中的股東的權利義務(詳見各方所分別簽訂的投資入股協議書內容中具體事項)。

4.投資各方已充分理解并分別明確三方在所入股投資公司中作為股東權利的權限、范圍和期限(詳見投資各方所分別簽訂的投資入股協議書內容中的相應規定事項)。

5.投資各方不得在分別投資入股公司后進行中途撤股、撤資。但允許投資各方內部之間在分別入股投資公司內部股權范圍內進行內部購買、轉讓、合并,購買、轉讓、合并的股價以原投資入股股價為準和雙方進行轉讓約定。

6.投資各方因分別入股投資的公司發生債務糾紛、破產清算情形時,由投資各方按照分別簽訂的投資入股協議書內容中約定的內部出資比例和出資數額承擔債務和破產清算費用以及其他合理必須的開支費用。

7.投資各方因分別投資的項目公司發生虧損產生分攤虧損費用時,由投資各方按照分別簽訂的投資入股協議書內容中約定的內部出資比例和出資數額共同分攤承擔虧損費用。投資各方在其入股投資的公司發生虧損時,取消分取紅利。

8.當投資各方分別入股投資的公司發生虧損和出現嚴重債務、破產清算情形時,不得以非入股投資公司股東為由拒絕按照投資入股協議書內容中約定的內部出資比例和出資數額承擔入股投資公司的虧損費用、對外債務和破產清算費用。

9.除甲方外,投資各方就分別共同投資入股兩家公司,并分別共同授權甲方以甲方個人名義行使投資各方在兩家公司的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表明投資各方已充分信任、一致同意并尊重甲方代表投資各方行使在三家閥門公司所作出的任何為合法合理行為,投資各方不得以非入股投資公司股東為由而拒絕認同甲方在兩 公司所作的一切合法合理的行為。

10.除甲方外,其他投資各方不得以非入股投資公司股東為由而要求甲方個人歸還投資各方投資款,以免損害投資各方共同投資利益(投資各方進行內部股權轉讓、購買、合并除外)。

11.未經投資各方書面一致同意,投資各方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用在各入股投資公司中所享有的內部股權進行質押、抵押和為任何第三者提供擔保(經投資各方一致同意,甲方代表其他投資各方就分別投資入股的公司需要或投資各方一致同意以甲方名義共同需要除外)。

四、違約責任

1.投資各方不得擅自泄露本協議內容和各方分別簽訂的投資入股協議書內容。如有違反,則守約方視違約方泄露情形嚴重與否,有權書面共同決定是否取消違約方的內部股東資格,是否要求違約泄露者承擔全部違約或部分違約責任(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作為違約賠償金);

2.投資各方有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投資各方有權書面共同決定取消違約方的內部股東資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為本協議服務人員和投資各方依法授權從事與投資事項有關內容除外)

五、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任何各方均有權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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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來我院審理各類涉農案件的基本情況

20__年至20__年,我院共受理各類涉農案件1629件,占全部案件(3984件)的40.9%,審結1607件,結案率98.6%。審結案件中,刑事案件113件,涉及搶劫、、盜竊、濫伐林木、故意傷害、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交通肇事等14種犯罪;民事案件1478件,主要涉及離婚、撫養、贍養、繼承、相鄰關系、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民間借貸、農村承包合同、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勞動合同等29種糾紛;行政案件16件,涉及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確認、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記、房產管理行政登記、林木砍伐許可管理、工商管理處罰等4個行政機關的6種行政行為。通過對這些案件的調查發現,近年來,涉農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和發展趨勢:

(一)農村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逐年增多,且占民事案件比重較大。20__年至20__年,我院共審理各類農村婚姻、家庭糾紛案件913件,占民事案件結案數的61.8%。分別是20__年281件,20__年307件,20__年325件,20__年比20__年增加了15.6%。

(二)涉農合同糾紛數量和種類增多,其中,民間借貸合同仍為主要糾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呈上升趨勢。20__年至20__年,我院共審理各類涉農合同糾紛案件351件,占民事案件結案數的23.7%,其中,民間借貸糾紛206件,占58.7%。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這兩種類型案件20__年我院共審理19件,20__年審理21件,20__年審理26件,20__年比20__年上升了36.8%。

(三)采取公告送達的案件較多。近年來,由于農民外出打工人數逐年增多,而這些人又是涉農訴訟糾紛的多發人群,他們長期在外打工,與家中失去聯系,造成訴訟文書無法送達,延長了訴訟周期,也增加了訴訟成本。20__年至20__年,我院審結的各類涉農民事案件中,采取公告送達的有228件,占15.4%。

(四)“民轉刑”案件時有發生,農村故意傷害案件頻發。近年來,隨著農村生產經營方式和利益格局的變化,我縣農村地區因家庭矛盾、鄰里糾紛、生活瑣事等引發的惡性傷害案件時有發生,我院審理的各種“民轉刑”案件比例也一直居高不下。20__年至20__年,我院共審理農村故意傷害案件33件,其中“民轉刑”案件20件,占60.6%。

(五)因農村土地權屬爭議引發的行政案件增多,并呈迅速上升趨勢。20__年至20__年,我院共審理農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確認案和農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記案6件,占行政案件收案總數的37.5%;分別是20__年1件,20__年2件,20__年4件,20__年比20__年增加了300%。

二、基層法院服務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審判資源的缺乏制約服務三農工作。隨著社會轉型,農村社會改革的步伐逐漸加快,這也使得涉農矛盾糾紛大量增加,而有限的審判資源無法服務到農村每個角落,一些矛盾糾紛無法得到及時化解,導致了一些“民轉刑’案件時有發生;同時,由于我院的辦案經費嚴重不足,難以為基層法庭配備優良的物質裝備,也無法經常性地深入農村開展各種法制宣傳,特別是人民法庭撤并后,財政未給付專項的巡回辦案經費,巡回辦案往往難以保證,導致農村地區訴訟難、尋求法律幫助難。

(二)農村法制不健全制約服務三農工作。隨著農村城鎮化進程加快及各級政府對農村扶持政策的落實,大量的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糾紛涌現,如土地承包、林權、集體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糾紛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承包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為審理土地承包、流轉、集體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仍然存在有些問題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明確規定,如農村房屋的拆遷、安置糾紛等。目前,這些案件只有參照適用針對國有土地拆遷、安置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而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拆遷、安置的規范性文件尚無規定。 (三)農村村民法制意識不強制約服務三農工作。大多數地區的農村村民,由于法制意識不強等原因,當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時,要么怨天尤人,自認倒霉;要么搞家族主義,人多勢眾;要么一味蠻干,不惜鋌而走險,或者是采取“私了”的辦法,一般不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如農村經常遇到的農民工追討工資、種子問題、債務糾紛、征地拆遷等矛盾糾紛,不去尋找法律途徑,反而去上訪即屬此類情況。

三、基層法院提高服務新農村建設水平的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涉農案件的審理工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一是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轉包、征用、租賃農副產品購銷等案件的審理,穩定農業生產關系和生產條件,保護各種形式的規模化經營,保障農業補貼政策的實施,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二是積極慎重地化解農村各類民間糾紛,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繼承、贍養糾紛等案件,維護農民之間和諧、和睦的社會關系和家庭關系。三是妥善處理涉及農民工權益糾紛,促進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依法快審、快結、快執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勞務糾紛和工傷賠償糾紛等案件,切實維護農民工權益。

(二)進一步創新審判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服務于新農村建設。一是突出重點,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加大力度審理和執行好農村借貸糾紛,農田通路、排水等相鄰糾紛案件,盡快排除農村生產耕種中的障礙。二是加強農村地區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堅持對失足青少年進行回訪和幫教,依法妥善處理涉及農村地區未成年人權益的撫養費、婚姻家庭糾紛等案件,進一步優化青少年的成長環境,依法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的權利。三是樹立“法律優先、參考政策”意識,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時,以黨的農業農村工作政策精神為指導,結合民法基本原則公正、高效地裁決、解決各類涉農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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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額訴訟;督促程序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997-0668(2008)0210065-04

當前,由于對司法過高的期待和糾紛解決途徑的單一化導致法院壓力加大,使得追求訴訟效率的要求十分迫切。而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急于推行新的審判方式,致使程序趨于復雜化,對律師的依賴倍增,調解結案率下降,訴訟案件居高不下的增長和普通程序的正規化操作已使法院難堪其載。與此同時,中國特有的執行難、司法活動中人際關系的作用等問題,使得訴訟運行狀態始終無法讓社會感到滿意。基于這樣的現實,學界試圖在簡化訴訟程序上尋找出路,對具有濃厚西方經驗的小額程序給予了充分的關注。有不少學者認為,隨著中國法制水平的不斷提高,訴諸司法的糾紛量將會越來越多,依現有的審判力量已難載其負,而解決的有效途徑之一就是建立小額訴訟機制,分流大量簡單的民事案件,是當事人及法官從繁瑣、低效的程序中解脫出來。鑒于目前的討論或實踐大多忽略了小額訴訟程序自身存在的局限及其發展的困難,而且未能就現行民事簡易程序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或施行切實、可行的改革措施,為此,文章擬對此作些探討。

一、小額訴訟程序的局限性

小額訴訟程序具有與普通程序不盡一致甚至截然相反的理念,它設立的目的在于對現代司法乃至法治進行補偏就弊,并以禁止上訴、禁止反訴、不公開審理、法院有權禁止律師等對當事人程序權利的限制和剝奪、以對法官職權的強化為特征。為了滿足司法大眾化,更快捷、簡便、低廉地解決小額案件,許多國家在民事司法改革中對該程序寄予厚望。但是,由于小額訴訟程序自身的局限性及其存在一些無法從根本上克服的問題,實難以發揮其預期,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小額訴訟程序與普遍主義法治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背離

現代司法訴訟機制以程序保障為基本原理和出發點,程序的確定性、平等性和技術性源于其本質的規定性,即訴訟就是通過程序實解決糾紛、實現正義。然而,小額訴訟程序的主要特征在于訴訟程序的高度簡易化,追求程序靈活性,但也因此導致程序具有某種非確定性,而這便與傳統法治原理發生背離。首先,小額程序無法切實保證公平。有德國法學家指出:它的設計是基于這樣的一種理念,即小額案件是不重要的,而這種假設可能是錯誤的。一方面,訴訟標的額小未必意味著案件是不重要的或簡單的,有時也會涉及重要的法律關系和社會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以數額為限對貧困者來說是不公平的。對國家而言,盡管該數額很小,甚至不值得動用正式的司法資源,但對特定的當事人來說卻可能關系重大,剝奪他們的部分訴訟權利是不公平的。其次,由于小額訴訟程序缺乏嚴格性,其運作及其效果直接取決于法院的態度,實踐中容易導致司法的不統一,甚至發生偏差。實際上這正是小額訴訟程序的內在悖論,也因此是難以革除的,毋寧說這種程序的設計是為追求訴訟效率而不得不付出代價,其結果不僅可能使程序自身相對化,而且可能導致法律適用的相對化。

2. 小額訴訟程序無法化解訴訟程序的簡易化與引發濫訟的矛盾

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旨在為當事人提供便利的司法救濟,其基本點仍然是把糾紛解決的主要途徑集中于司法訴訟,然而,其設立的理想或目標實際上是試圖解決一個無法真正解決的難題,即如何使訴訟在廉價、快捷、簡便當事人,同時又

不致導致濫用訴訟的后果。這也是迄今為止任何一種訴訟制度都會面臨的兩難問題,因為司法資源供求失衡是一個永恒的現實,司法救濟不可能解決一切糾紛。當社會把糾紛都推向法院時,最先受到危害的往往是司法本身。事實上,具有濃厚西方經驗的新型小額訴訟制度,乃至當代西方國家的民事司法改革的根本原因就在于需要根據社會的需求和變化調整訴訟程序的開放程度以及程序公正與訴訟效率之間的配置。然而,"當訴訟變得更便宜更快捷時,許多人會受到鼓舞而提訟",這就不可避免地促使公眾引發對訴訟的日常化和經常化的擔憂。因此,小額訴訟制度在程序的設計上既要優先考慮司法資源公平、有效的利用,又要兼顧對訴訟濫用的抑制。而當兩利不可兼得,甚至兩害共生之時,小額訴訟程序就不得不重新在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程序保障之間進行艱難的取舍。

3. 小額訴訟程序擴張了司法權力而無相應、有效的規制機制

小額程序在制度的設計上將法官定位為一種類似于調解人的積極的角色,并且賦予法官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控制訴訟成本的權力。訴訟程序的簡易化程度總是與法官的職權行使程度成正比的。盡管一些國家保留了當事人對小額程序的選擇權,訴訟程序的進行通常也采取本人訴訟,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一旦效率被突出到優先的地位,訴訟即只能通過法官職權的運用以加快程序的進行。這樣一來,即使在法官素質和公正性受到充分信賴的情況下,盡管不致于引起較大的非議,也難免被貶為"二流司法"和"廉價正義",由此引發公眾對小額訴訟程序及其正當性的質疑;在無上訴程序的情況下,后者更符合法官的利益,卻有悖于當事人的利益和小額訴訟的宗旨。因此,如果片面追求訴訟程序簡易化,對法官職權的不斷強化和擴張卻缺乏程序上的規制,那么這種程序勢必存在被濫用的風險,以致出現結案后反復申訴、上訪、調解后反悔,甚至頻頻啟動錯案追究機制的局面,而在人們意識形態中產生的負面影響更是不可忽視。

4. 小額訴訟程序無法根本克服訴訟的固有局限

國外在設定小額訴訟程序上其價值取向十分明確,即低成本、高效率。雖然訴訟費用不是人們考量是否尋求司法救濟的唯一標準,但在現代社會,當事人實效性接近司法的障礙主要是訴訟的經濟成本。香港"民事司法改革工作小組"早于2001年提出的報告中指出,理想的司法制度應該具有的特點之一是"司法程序和訴訟費用應與案件相稱"。然而,由于訴訟范圍的限制,即使小額訴訟程序運作正常,其所解決的糾紛仍然十分有限,難以整體減輕法院的壓力;而一旦其范圍擴大,則難免導致濫用。況且,小額訴訟程序無法解決諸如訴訟的對抗性對特定人際關系的損害、無法顧及當事人權利義務背后的其他利益、執行難等固有局限性,以及社會分配不公平和當事人地位不平等的問題。即使在小額訴訟程序運作最為成熟的美國,"小額訴訟法院因此對普通公民沒有很大的吸引力",其所追求的理想遠未實現。

二、小額訴訟程序在我國發展的困難

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并無規定專門的小額訴訟程序,依現有法律的規定,小額訴訟應是適用簡易程序。根據最高院統計數字,目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占基層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總數的70%,個別沿海地區已達90%。但民訴法中關于簡易程序的規定過于原則,僅有簡單的5個條款,難以承受如此之多的案件,因此,中國的民事司法改革開始對小額訴訟程序給予關注,甚至將建立小額訴訟作為改革的目標之一,而結合了西方小額訴訟程序特點和中國人民法庭經驗的改革試驗亦開始在全國一些法院推行。然而,當前中國各地法院在小額訴訟程序試行改革過程中,或自行其是,隨意性較大,或單純強調效率,使訴訟請求嚴重超出"小額"債務糾紛的范圍,實難以適當協調審判方式改革與原有審判方式的關系,小額訴訟程序在我國的發展面臨著重重困難,除了其自身局限性的制約之外,主要是深受以下幾點因素的影響:

1. 小額訴訟程序改革忽視了訴訟和審判模式的合理配置

在實際運作中,小額訴訟程序極大地依賴法官和法院的態度及其所在地域的社會環境,因此,其可行性和程序設計必須因時因地而異,至少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首先,司法的權威及法官的素質和公正性。在法官受到高度信賴的條件下,其自由裁量、靈活運作和積極行使職權的行為才能得到社會和當事人的普遍認同。其次,法律職業集團的支持。而目前對小額訴訟程序的反對或漠視主要來自法律職業集團內部,包括法官、律師和法學家;再次,法官的職業經驗和習慣。訴訟效率和職權行使通常是成正比的,法官能否在不剝奪當事人權利、保持中立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職權,積極簡化程序,發揮小額訴訟程序的效益優勢。最后,社會主體和當事人對訴訟的選擇和偏好,這是小額程序的必要性和生命力所在。目前,我國并不具備上述言及的小額訴訟程序實際運作的社會環境。

2. 小額訴訟程序缺乏相應的制約機制和審級保障

目前,中國司法效率低下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上訴率高、申訴率高,以及抗訴率和再審率高。這是中國社會主體的訴訟意識決定的,以程序公正及既判力為基點的現代司法理念尚未成為社會的共識。同時,基于中國司法運作水平低的現實,社會對法官素質和權威缺乏足夠的信心,當事人對過于簡

化的程序以及法官過大的職權往往存有戒心。這種情況下,小額訴訟程序取消當事人的上訴權無疑會增加更多的矛盾和執行困難。而且,在社會對判決結果的錯誤追求十分熱衷的情況下,小額訴訟之無上訴程序必然要求法官承擔極大的責任,其運作將面臨極大的難題。

3. 小額訴訟程序運作中尚無替代性方式可供利用

歐洲大陸國家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多設有督促程序(dunning proceeding)。該程序起源于德國,屬于略式訴訟,相對于簡易程序而言,因當事人的申請而開始,無須開庭,也無二審程序,訴訟程序大大簡化。這種程序的本身就是一種簡易的小額債務糾紛解決程序,利用率相當高。我國民訴法中雖也有督促程序的規定,但由于程序設計上存在重大的缺陷,形同虛設,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的適用越來越少。而美國則更多地利用各種ADR,特別是法院附設ADR。這些替代性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相比具有更大的便利性、低廉性,當事人的選擇性更大;小額訴訟程序與其存在著依存互補的關系,如果缺少了這些程序,小額程序既不可能分擔普通訴訟程序面臨的壓力,也不可能解決當事人和社會對糾紛解決的需求。相對而言,"我國法院的判決率高,在發展替代性(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上的努力卻是極其滯后的",小額訴訟程序的運行缺乏配套實施機制,舉步維艱。

4. 司法資源的分配和訴訟費用的承擔方式不夠合理

小額訴訟程序另一個重要的特點是"無訴訟費用規則"(no costs rule),"這一標準的確立是與小額訴訟程序旨在促使當事人本人不要律師,直接參與訴訟程序的目的想吻合的"。在西方福利國家,保證公民獲得司法救濟是國家或政府的義務,國家必須保證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即使排除或限制律師是小額訴訟程序的立法趨勢,但"禁止律師的法院多采取各種方式對小額訴訟的當事人提供各種幫助,如印制說明手冊,書記官替當事人填寫簡單的表格,有些法院還有專門的法律顧問或解說員在開庭前提供服務",從而彌補了無律師的不足。司法資源分配失衡是永恒的現實,而中國目前的貧福差距和當事人支付能力不足的情況較西方發達國家更為嚴重,法律援助也存在資源匱乏,此時如果以法律規定進入額訴訟程序,實際上勢必導致司法資源分配的不公正。

概而言之,在我國簡易訴訟程序改革過程中,我們不能忽視法治主義的影響,對法治的熱情使社會對小額訴訟寄予了過高的期待,而對其局限性則缺乏清醒的認識。小額訴訟程序可能會滿足社會對司法"敞開供應"的心理需求,但過分簡化的訴訟程序也可能造成誘發濫訟甚至糾紛解決機制紊亂的后果,而執行難的問題則會使司法的困境進一步惡化。在中國現行的體制和司法環境以及社會背景下,小額訴訟程序在很難有所作為。

三、我國民事簡易程序的完善

基于上文的討論,私以為,目前我國不應急于建立一審終審的小額程序,以切實保證當事人的上訴權,并以此作為防止法官的制約機制。尤其在我們這樣一個司法理念上有著"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現實法治里法官的素質和公正性受到質疑、公民的法律素養還很低的國家,如果在現階段建立一個嚴重缺乏程序保障的小額訴訟程序,勢必將已困境重重的司法訴訟逼入"絕境"。為了實現司法大眾化,保障每個公民都能接近司法、接近正義,理性的思路應是修改民事訴訟法,完善我國的民事簡易程序,使它實現簡易程序和小額程序的雙重功能。簡易程序立法的修改和完善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簡化訴訟程序

首先,調解前置簡單民事案件可以直接開庭,沒有必要進入審前程序。但這并不意味著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前無事可做,而是應根據簡易案件的特點,將調解作為簡易程序的前置程序,而不應局限于現行法規定的六類前置案件范圍的限制。這樣便可以過濾掉大量案件,有效地縮短訴訟周期,提高訴訟效率;其次,簡化庭審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簡單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個獨任審理,不受本法第124條、第127條限制。但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簡易案件的庭審方式與普通程序案件無異,難以發揮簡易程序的功能。為此,若因庭審前已雙方向當事人送達狀、答辯壯的,或已口頭告知相關內容,庭審時可以省略當事人的訴辯;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法官可以不經開庭而直接作出裁判。同時,庭審中可視情況進行調解。最后,簡化裁判文書。目前,全國法院所使用的文書格式為最高院1992年頒布的《法院訴訟文書格式》。該格式為區分案件所適用的程序,不同的訴訟程序均采用同一格式。私以為,對簡易案件而言,需要制作裁判文書的,應對1992年訴訟文書的格式進行簡化,比如有的案件可以略寫判決的事實和理由。如果案情簡單到常識性的程度,本院查明的事實可不寫當事人的訴辯經過,只保留本院認為部分,引用法條寫明判決結果。

2. 督促程序向簡易程序的轉換

督促程序,即法律別規定的適用于一定范圍的一般案件的程序,又可稱為特別程序,它與簡易程序在簡易訴訟程序方面是相通的。《民事訴訟法》第192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動失效,債權人可以。另該法第189條就督促程序的適用范圍做了規定,債權人在督促程序終結后所提出的訴訟為給付之訴,限于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且債權人無對待給付義務,被告人提出反訴的可能性較小,法律關系相對簡單,也不存在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符合簡單民事案件的要件。為此,可根據原告的申請,在督促程序終結時直接轉入簡易程序,將申請支付令視為,將支付令的送達視為送達狀,將債務人的異議視為答辯意見,將申請費用作為簡易程序費用的一部分。這樣有利于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也可以避免督促程序在審判實踐中適用越來越少的尷尬局面。

3. 實現簡易案件的專業化審理

簡易案件在許多國家和地區被視為一種獨立的案件,像商事案件、家事案件一樣實行專業化審理,相應審判機構亦被歸入專門法院(或法庭)系列。有設立一級法院專門審理簡單民事案件的立法例,如德國地方法院、日本設立簡易法院、法國設立小審法院。也有在基層法院設立簡易庭的立法例,如我國臺灣地區即在地方法院內設立簡易庭,專門審理簡易案件。我國現有的機制中,"不論金額大小,不論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絕大多數的一審案件都由基層法院審理。同一法官既審理普通民事案件,也審理簡單民事案件,一身二任,是造成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界限不分的重要原因",適用簡易程序的組織機構并未專門化。就我國的國情而言,把基層法院改造成簡易法院的難度很大,比較妥當的做法是把基層法院改造成并立的簡易庭和普通庭,實現簡易案件的專業化審理。當然,"把基層法院直接界定為簡易法院,中級法院改造為普通初審法院"則顯得更為理性和徹底,但有待于立法選擇。

4. 改革訴訟費用制度

我國民事訴訟采取統一收費標準,未就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進行區分。簡易程序簡化了普通程序,人力、物力和財力在簡易程序中的消耗顯然少于普通程序,就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而言,其訴訟費的征收標準較之普通程序應當更低,以符合費用的相當性原理。因此,在完善簡易程序時,應充分考慮其訴訟費用的收取幅度,降低基本費及收費比例。同時,為了增加簡易訴訟的吸引力,體現費用的相當性原理,加大和解的可能性和鼓勵當事人達成和解,可規定一旦達成審前和解的,案件受理費可以減半收取,庭審中或庭審后達成和解的案件受理費可酌情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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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債務重組 所得稅 損益

中圖分類號:F27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3-172-02

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一方面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越來越廣闊的空間,另一方面也使企業之間的競爭更趨激烈。企業應能夠隨著外部各種因素的變化而不斷改變自身的經營方式,才能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但一些企業可能因為經營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種因素的影響等,使財務狀況發生困難,表現為產品滯銷、積壓、資金周轉不靈、產品開發研究滯后等,導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出現虧損,現金流轉不暢,出現暫時性的資金短缺,難以按期償還債務。這使得債務糾紛屢見不鮮。盡管按我國的法律,債權人有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向法院達成正式和解協議,破產程序應予中止。此外,即使債務人進入了破產程序,也可能因為相關的過程持續很長,費時費力,結果還可能難以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如數收回。于是,就有了一種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即債務重組,包括減少債務本金、債務利息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近年來,我國不少企業遇到債務重組,對于債務重組的確認、債務重組后的納稅調整、損益分析等問題,更是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規范,下面筆者就這些問題進行相應的分析。

一、企業債務重組綜述

(一)債務重組收益的分析

債務重組的定義: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

債務人通過債務重組,通常情況下會獲得收益,按照債務重組準則的要求,這部分重組收益不計入當期的損益,而直接計入資本公積處理。

債務重組中會計上確認資本公積的情形有三種:

1.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支付的現金低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科目。

2.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用以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小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3.債務人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債務人重組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債務人應將重組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的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計入資本公積;債務人涉及或有支出的,按照謹慎性原則的要求,應將或有支出包含在將來應付金額中,據此計算應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如果或有支出未發生,應將未發生的或有支出計入結清債務當期的資本公積。

(二)債務重組損失的分析

會計上確認債務重組損失的情況有三種:

1.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債權人收到的現金低于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債務人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債權人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收金額,債權人應將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的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當期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3.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用以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大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部分,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三)債務重組方式

會計準則中規定了以下幾種債務重組方式: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是指債務人轉讓其非現金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債務人常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存貨、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3.債務轉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以債務轉為資本用于清償債務,對于股份制企業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因此,公司只有在滿足國家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采用將債務轉為資本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

4.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

二、分析案例

(一)華光水泥廠債務重組案例

1992至1994年該企業建設時期,經歷了國家經濟高速發展階段。而該項目建設的資金來源為:其母公司(某建材集團)基建撥款1.69億元,中國建設銀行貸款5.25億元,其他款項1.76億元,主要依靠銀行貸款。原設計預算在一年多時間翻了一番,銀行貸款利率一提再提,所借建設銀行5.25億元長期貸款(本金)至1999年9月債轉股時本息總額已達9.88億元,其中利息達4.63億元,貸款利率平均達到12%,每年僅利息就達1.3億元,資產負債率高達80.1%,債務負擔非常沉重。通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該企業采用“債轉股”式實施的債務重組,對該企業扭虧脫困起到了決定性作用,為企業步上良性循環的軌道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同時也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盤活和回收銀行的不良資產提供了契機。

(二)債務重組的方案

1.重組的目的。(1)理順產權關系,優化資源配置,便于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增強企業活力。(2)實施債權轉股權,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加快產品結構調整和技術改造,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發展潛力。(3)實現企業的生產經營職能與社會職能相分離,逐步改變企業辦社會的狀況,提高主體經營效果和勞動生產率。(4)學習、引進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經驗,提高企業的總體管理水平。

2.重組的原則。在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堅持制度創新原則,合理分割資產、負債,兼并新公司和剝離主體的利益,使新公司的主業清晰,效果顯著。

(三)債務重組分析

1.存在的問題。由于歷史或政策原因,該企業也存在一些國有企業的通病,主要體現在:(1)該企業社會現象嚴重,擁有子弟學校、中學、技工學校、職工學校、幼兒園等多個社會職能機構,每年對該企業利潤的影響非常大。(2)該企業冗員過多。(3)機構重設現象嚴重,管理費用居高不下。(4)負債過高,資本結構不合理。該企業負債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資產負債率居高不下,債務存在危機。第二,企業償債能力較弱。第三,負債結構不合理。該企業負債結構不合理主要體現在銀行借款比重過大,如果向金融機構借款占企業債務總額的比重過大,將會加重企業財務成本,降低企業資金使用的流動性。

2.債務重組實施的效果。

(1)貸款利息大幅度下降。債轉股前,華光水泥廠1996―1998年每年應支付貸款利息分別為4918萬元、7798萬元、12867萬元。轉股后企業每年支付的貸款利息下降為2500萬元,比轉股前下降了80%以上,并逐年下降。(2)企業財務結構漸趨合理。債轉股前企業總負債為11.36億元,轉股后負債減少了6.88億元,減少接近60%。(3)企業扭虧為盈。債轉股前企業每年虧損1.1億元以上,債轉股后,企業財務費用大幅降低,同時通過剝離非生產單位和人員、招標采購、節能降耗、提高增效等工作,進一步降低成本,并增加產量。2000年實現利潤1542萬元,2001年實現利潤3513.6萬元,2002年實現利潤4000萬元。(4)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債轉股后,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和該企業共同負責新公司的經營管理,很快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主要有適當集中財權,強化管理;健全內部機制,強化財務監管;進行目標管理,健全激勵機制等措施,同時也建立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這些機構相互制衡的權責利關系的法人治理機構,促進了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5)為未來發展奠定基礎。在規劃建設該企業時,已留有進一步發展的余地。債轉股后,該企業可根據市場需求再建一條日產2000噸水泥熟料生產線,屆時企業利潤將由去年的4000萬元提高到8000萬元,使企業效益大幅度提高。(6)盤活和回收銀行不良資產。債轉股前,9.88億元的銀行不良資產實際上是一筆死賬。債轉股后,企業經營得到改善,效益提高。根據債轉股協議,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3億元債權,每年可收回貸款本息近3000萬元,金融資產得到保全。今后若實現該企業資產重組上市,信達公司可收回大部分股權,實現資產管理公司退出的目標。

三、債務重組案例分析的結論

研究債務重組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通過對國有企業進行的債務重組,建立現代企業的治理機構,解決傳統國有企業長期以來的所有者缺位的問題,對國有企業進行戰略性重組,從而根本解決國有企業過度負債的問題,徹底根除銀企之間的債務糾紛,意義十分重大。企業利用債務重組的機遇,通過重組企業債務,降低資產負債率,盤活企業的存量資產,實現低成本擴張,從而提高企業的資產收益率。本文在對華光水泥廠“債轉股”模式的債務重組研究的基礎上,結合企業的工作實際以及大量調查研究,得出以下結論:

1.針對我國企業過度負債的現狀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的現實情況,債務重組是解決企業過度負債的重要的、有效的途徑。

2.債務重組通過調整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促進企業制度創新,優化企業資產機構和產權結構,重建市場運行的微觀基礎,使企業形成自我調整資產負債水平的機制,提高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對債權人和債務人而言,是一種“雙贏”的舉措。

3.債務重組不是企業的最終目的。企業在緩解了短期負擔的情況下,致力于企業長遠的經營計劃,重整企業形象,規范運作,實現企業穩定的業績增長才是根本。目前我國國有企業債務增長限量難以自動形成,也難以自動地還債。所以要根治企業的高負債、重建企業信用關系,要通過企業債務重組、產權改革、破產法制的完善來優化我國的資本結構。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債務重組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國家近年來也出臺了一些相應的法律法規來完善企業的債務重組,對于債務重組的確認和處理上也規定了具體的做法。企業的發展,是帶動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國家對債務重組后企業的納稅調整和損益分析等問題上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國家限制企業利用債務重組操縱利潤,保護投資者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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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后金融危機時代,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增強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做好債務清欠管理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完善企業清欠制度、加強企業清欠技巧對于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風險防范能力以及企業生產效益具有及其重大的現實意義。本文探討當前經濟形勢下的企業清欠趨勢問題,研究清欠應收賬款的方法與策略,說明企業完善清欠制度,刻不容緩。

關鍵詞 企業清欠 技巧 應收賬款 財務風險 經濟效益

一、當前經濟形勢下的企業債務清欠

眾所周知,企業間債務的增長,有助于提升企業實際購買力,增加經濟交易總額。作為現代企業一項重要流動資產,企業應收賬款在促進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現階段,受貨幣緊縮政策與物價上漲等眾多因素影響,我國企業通過債務融資籌集資金進行負債經營,面臨著較大經營的風險。

近年來,尤其是近兩年,國內CPI持續新高,央行不斷通過上調存款準備金率和控制全年信貸額度縮減銀行信貸規模,資金流已成為制約諸多中小企業甚至上市公司發展的枷鎖。眾多企業被迫尋求民間借貸,并隨著企業資金成本幾何上升,貨幣緊縮政策下的民間金融進入了風險增長期。從去年的溫州企業倒閉潮可窺見端倪。

另一方面,在我國現行的經濟體制下,由產品發運、驗收、結算等造成的貨款被占用現象不可避免。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使得企業生產規模不斷擴大,企業應收賬款數額也日益上漲。而高成本時代,企業正遭遇欠款的惡性循環,甲方欠商應收款,商又欠生產企業應收款,這造成了企業財務風險的激增以及企業經營效益的低下。債務清欠已成為現代企業經營發展面臨的重大問題。

二、企業清欠應收賬款管理技巧

1.增強企業風險意識

企業必須意識到,企業債務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也同樣可能會給企業造成債務風險。應收賬款長期難以收回,將會導致企業呆賬、壞賬形成,進而削弱企業償債能力,影響企業的資金周轉速度,最終引發企業的財務危機。應該知道,風險無大小,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時代。企業建立完備的應收賬款管理機制,刻不容緩。

2.建立債務風險管理制度

根據發展實際,企業需要建立與之相匹配的債務風險管理責任制度。比如設立債務風險管理小組,進行企業債務結構分析、編制債務現金流量表以及擬定債務風險策略等。此外,企業需要進行債務風險預警。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斷分析企業財務狀況,及時發現債務風險,向管理部門發出預警,從而把企業的債務風險降到最低。

3.完善企業清欠流程

首先,確保事前審查。企業內部人員要加強對客戶的信用資信審查,不到萬不得已不能進行賒賬貸款,同時在發貨之前要確保相關款項的落實,從源頭上規避市場風險;其次,在銷售過程中,相關負責人員要對所涉及合同進行嚴格把關,防止合同漏洞出現;最后,對于應收賬款的合同,相關人員要做好催款、審核以及項目結算等工作,保障應收賬款按時按量到賬。如果出現對方不合理延時付款或拒絕付款等問題,應及時訴諸法律手段,最大程度減少企業的經濟損失。

4.明確獎懲措施,提升員工整體素質

實時企業清欠責任制,加強監督考核。企業具體款項的收取應落實到人頭,通常采取項目責任制。即由該項目產生的應收賬款,由該項目負責人負責限期追回,若出現拖欠、違約等情況,公司直接追究該負責人的責任,必要時給予經濟處罰;而對于清欠工作中表現優秀的單位與個人,公司要給予名譽和物質上的獎勵。此外,企業要提升員工的整體素質,充分發揮員工的主動性與創造性,增強其在清欠管理過程中的應變能力與防范意識。

5.建立壞賬準備制度

只要商業信用行為存在,企業壞賬就不可避免。因此,為了防范于未然,對于應收賬款項目,企業需要對其進行壞賬可能性的預先估計,并建立壞賬相關準備制度,以促進企業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企業清欠應收款一般技巧

1.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合法方式處理。長期以來,面對企業經濟交往中的債權糾紛,多數企業更希望通過 “討債公司”、“收數公司”等方法收回債務,而不是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合法方式處理。事實上,類似“討債公司”這類追債方法不但不能奏效,反會給委托人帶來風險。國家公安部和工商總局已明令禁止、取締“討債公司”,委托人的利益亦不僅得不到國家法律保護,而且還可能受“討債公司”不合法討債手段影響被追究刑事責任。事實證明,企業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來清欠應收款項才是明智的做法。

2.必要時運用法律手段追討應收款。在市場經濟尚不成熟的情況下,企業追收應收款將是一場長久攻堅戰。然而,我國企業債務清欠普遍缺乏相關法律認知,企業若能從法律角度加強內部清欠管理,在產生債務糾紛時,企業清欠的經濟政治風險便能得到更大程度的降低。

3.通過第三方協議扣款的方式清欠企業債務。所謂第三方代扣是指企業通過建立內部清欠辦公室,協助收款單位追收應收款。具體而言,即企業在其他內部單位(所涉及內部單位與欠款單位有業務往來,應付款給欠款單位)對欠款單位進行直接扣款,前提是必須簽訂三方扣款協議加蓋公章,如“甲方為總公司,乙方為欠款外部單位,丙方為需要收回款的甲方內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