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安全法范文

時間:2023-11-06 17: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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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安全法

篇1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繼續深入貫徹落實“五整頓”、“三加強”以及“五進”宣傳活動工作,努力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此次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專項集中整治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鄉政府成立集中整治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工作領導小組,由*鄉人民政府副鄉長劉堅任組長,*鄉人民政府副鄉長兼派出所所長阿永亮、戛灑交警中隊中隊長王弟才、*鄉農機站站長李天壽、*鄉安監站站長馬恒強、交通管理所所長兼路政工作站站長羅有華任副組長,交警中隊民警及協管員、派出所部分民警及協警員、農機站、安監站、交通管理所、路政工作站人員為成員,*鄉人民政府副鄉長兼派出所所長阿永亮負責集中整治行動的組織、指揮、協調。領導小組下設集中整治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工作辦公室在戛灑交警中隊,由戛灑交警中隊副中隊長(*片區民警)莫興家任辦公室主任,負責集中整治期間信息收集匯總和上報。

三、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此次行動,重點整治一批突出交通違法行為、秩序比較混亂、事故隱患多的路段和點,依法查處一批涉及酒后駕駛、違法載人、無證駕駛、超員超速、脫檢車輛、報廢車輛上路行駛等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進一步凈化道路交通環境,堅決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發的態勢,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工作措施

(一)集中整治時間為7月20日至28日。

(二)嚴查各類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1、嚴查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結合轄區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的發生規律和事故特點,集中開展統一行動。同時,嚴格按照執法程序,做好取證工作。

2、嚴查客車超員違法行為。要繼續保持客車超員的查處力度,堅持對7座以上公路車輛逢車必檢,逐一核查乘載人數并做好登記。要采取流動巡邏與固定執勤、區域聯勤相結合的勤務方式,加強事故多發路段、時段的巡查,及時發現和查處客車超員以及倒運超員乘客逃避檢查的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客運車輛超員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對超員車輛所屬客運企業兩年以內有超員違法行為記錄并受到處罰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對客運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處罰。

3、整治小組要結合轄區實際,投入全部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科學合理設立固定測速點或流動測速點,加大對夜間等重點時段和路段的管控力度,嚴查超速行駛違法行為。

4、嚴厲查處農村地區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摩托車違法載人、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的違法行為。在本轄區農村趕集日、節慶日和婚喪嫁娶日,設立重點路段和集市執勤點,加強路面秩序管理,嚴厲查處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摩托車違法載人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5、嚴厲查處無證駕駛以及脫檢車輛、報廢車輛上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整治小組要結合轄區實際,開展“錯時”工作制,堅決打擊利用交警下班時間出行的違法車輛。

除上述嚴重違法行為外,要結合轄區實際,將未按規定讓行、違法會車、違法停車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一并納入整治的重點。

(三)營造濃厚宣傳氛圍

1、7月15日以前,要組織各村委會領導成員,各村委會駕駛員及車主,通報戛灑“6·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此次開展的集中整治行動。

2、積極協調新聞媒體,向社會通告此次開展的集中整治行動。要發揮各新聞媒體和公安自身的宣傳力量,有力組織好集中整治行動的宣傳報道。要公開曝光一批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以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導致的道路交通事故,營造全社會關注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圍。

3、充分利用在電視臺、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設置的交通安全宣傳欄目、專版等,大量刊播集中整治宣傳報道,持續不斷地擴大宣傳面,提高影響力,爭取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同時,在國道、省道和旅游線路等主要交通干線粘貼集中整治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宣傳標語,發放酒后駕駛等嚴重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宣傳材料。

4、積極推廣丘北經驗,充分發揮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四支隊伍”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農村地區“一盯一”“一幫一”的監管辦法,完善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基礎臺帳工作,強化對重點單位和重點人群宣傳,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工作,做到運輸企業特別是長途客運企業一個不漏,重點駕駛人一個不漏,中小學校一個不漏。

5、動員轄區各單位及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發現交通違法就立即禁止并報告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四)在8月1日以前,對轄區路段再一次進行事故隱患點、段排查,將排查情況形成材料,及時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縣交警大隊。

五、工作要求

(一)認清形勢,全力開展專項集中整治

各參戰部門要充分認識當前道路交通安全的嚴峻形勢,集中力量和裝備,全力以赴抓好專項集中整治行動各項工作的落實。領導既要靠前指揮,以身作則、做出表率、落實責任。又要充分調動廣大參戰人員的積極性,克服麻痹懈怠、疲勞厭戰的情緒,發揚連續作戰精神和不怕吃苦的優良作風,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二)積極主動,當好政府的參謀助手

各參戰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對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形勢進行研判,查找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全面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大力開展“平安暢通縣區”“平安暢通鄉鎮”創建活動,深入推廣丘北經驗,努力解決農村群眾出行不安全的問題,最大限度地消除交通安全隱患,全面推動“云南經驗”在我鄉深化落實。

(三)形成合力,加大農村道路和城鄉(鎮)道路管控力度

結合本地實際,緊緊圍繞農村地區重點管理區域、重點路段和重點時段,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客運車輛、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及其駕駛人的教育和管理,落實標本兼治、疏堵結合的措施。

(四)嚴格執法,注重執法效果

要形成嚴查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嚴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壓態勢。對各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該罰款的一律罰款、該扣證的一律扣證、該吊銷的一律吊銷、該拘留的一律拘留,切實做到處罰一起,糾正一起,教育一起;要嚴格執行違法信息異地轉遞制度,嚴禁對異地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只罰款不轉遞;要嚴格依法對超員客運車輛所屬客運企業和相關人員進行處罰。整治小組在專項集中整治中貫徹落實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的要求,切實規范路面執勤執法行為,將安全教育、安全提示有機融入執法,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篇2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行為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等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統一監管、分級負責。

交通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但長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設在長江干流的航務管理機構負責。

交通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設置的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委托的事項除外。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或者機構,統稱為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定權限制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信用體系,作為交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部分,對從業單位和人員實施安全生產動態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職責權限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動態信息。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向交通部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報送事故信息;

(七)指導下級交通主管部門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組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九)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七條從業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必須取得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參加公路水運工程投標及施工。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等。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負責人。包括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和項目總工。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

第九條交通部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一級及以上資質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二級及以下資質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第十條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考核分為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兩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施工船舶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驗收合格后30日內,應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三條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章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確定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由建設單位根據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簽字確認進行支付。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對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租賃、材料供應、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同規定的工期。

第十六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重視地質環境對安全的影響,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應當對有可能引發公路水運工程安全隱患的地質災害提出防治建議。

勘察單位及勘察人員對勘察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隱患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監理計劃,明確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監理內容和方法等。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應當加強巡視檢查。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可下達施工暫停指令并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

監理單位應當填報安全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

第十九條為公路水運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的單位,應確保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設施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標準。所提供的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對于尚無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和設施,應當保障其質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安全生產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及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公路水運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依法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本條所稱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運工程每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的制度。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一名。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二)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三)樁基礎、擋墻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四)橋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外海孤島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十)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必要時,施工單位對前款所列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或者沿線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機械、拌和場、臨時用電設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腳手架、碼頭邊沿、橋梁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因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隱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醫療救助設施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必需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并確保其熟悉和掌握有關內容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八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每年不少于兩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新進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入新的施工現場或者轉入新的崗位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考核。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應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針對本工程項目特點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地方安全監督部門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符合情況;

(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格情況;

(三)從業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四)從業單位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各項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

(六)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七)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下列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現場駐地;

(二)施工作業點(面);

(三)危險品存放地;

(四)預制廠、半成品加工廠;

(五)非標施工設備組裝廠。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工程及施工作業環節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從業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單位限期整改;

(二)從業單位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建設單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暫停資金撥付;

(五)建設單位未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辦理監督手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并通報批評。

被檢查單位應當立即落實處理決定,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檢查單位。責令停工的,應當經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工。

第三十八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從業單位信用檔案,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

第三十九條從業單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問題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安全監督檢點名單,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但拒絕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或者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部門通報,建議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向有關資質證書頒發部門建議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容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進行安全評價和監測。

篇3

【關鍵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規劃

【 abstract 】 the urban road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plan for solving the good road traffic safety in work, some basic, structural fundamental problems has the very vit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foreign developed countries of some of the road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of successful experience, nantong in urban road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plan as an example, the process of the planning concept, planning method and evaluation index are discussed.

【 keywords 】 road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中圖分類號:F59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機動車保有量及居民的出行率大幅增加,使得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日益突出。交通事故多發,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頻頻發生,嚴重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給社會增添了新的不安定因素,道路交通事故由此也被稱為“無休止的交通戰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的編制逐漸開始被各級政府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門重視。本文結合南通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的編制經驗,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的內在含義、技術思路以及評價指標進行探討。

1 南通現狀概況

目前南通交通安全管理現狀主要存在不足主要包括①交通標志標線設置不全;②路口的渠化和信號設施交叉口質量有待提高;③城區交通組織有待優化;④慢行交通設施需要加強;⑤駕駛員培訓、交通安全教育需要進一步加強;⑥交通管理設施的現代化程度需要提高,交通監控和智能交通系統需要增加。

2 國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成功經驗

國外發達國家經歷了單一因素的研究、系統化的研究和信息化研究三個階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研究的成果直接體現在各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目前形成了三種比較典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即美國式、日本式和瑞典式【5】。

美國式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一種綜合式管理,他們提出交通工程學的三大支柱即:法規、教育和工程。他們的交通工程學者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是由多因素交織成的一個復雜系統,應注重從安全的源頭和法律的角度認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將研究成果應用與實踐形成“3E”工程(Education、Engineering and Enforcement)。

日本式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除了在綜合管理和信息化上與美國相似之處,其特點還主要體現在:第一、注重駕駛員的管理;第二、注重對整個生命周期的安全教育。

瑞典式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零觀念管理。零觀念之父——瑞典交通部門道路安全局長克拉斯·廷瓦爾說:“我們已經不能接受一個僅僅由于犯了駕駛錯誤就要用死亡和終身痛苦來懲罰我們的交通系統”。零觀念管理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對宣傳教育和行駛標準細化;第二、加強多方面的合作。

3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的技術思路

運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分析交通事故特征,通過對具有代表性的事故分析,提出具體的安全對策和措施;其次針對不同等級道路從總體上作出一個分析和事故歸類,針對不同等級的道路,提出相應的規劃方案——安全對策和措施;然后對提出的安全對策和措施進行效果評價;最后形成對南通市整個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具有指導性的推薦規劃方案。

規劃技術路線如下:

圖1 南通市交通安全管理規劃技術思路

4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方案設計

規劃方案主要涉及以下環節【4】:

(1)交通安全管理體制與政策。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綜合協調機構;建立和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專報和公告制度;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督察制度、提高交通安全管理人員的素質,增強交通安全執法裝備水平,改進交通安全執法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效率等。

(2)交通事故統計分析。規范交通事故統計分析工作;提高事故黑點判斷能力;建立交通安全管理數據庫;開發交通事故決策支持系統等。

(3) 交通安全設施建設。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交通規劃的部署,加強道路基礎設施建設,并盡可能改善和提高道路的安全性;完善道路標志、標線等交通管理設施等。

(4) 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針對不同交通參與者群體的心理和行為特征,開展具有針對性的安全宣傳教育,注重宣傳手段的多樣化。

(5) 交通事故快速反應。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搶救聯動機制;提高事故傷員現場急救護理水平;建立交通事故“綠色通道”等。

5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統性評價

在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的評價中,交通事故是安全水平的直接表現,而道路條件、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交通環境等則是反映交通安全水平的潛在因素,它通過影響交通事故進而反映交通安全水平。因此,在綜合評價時應加強各潛在因素的分析,進而研究各因素對交通安全影響程度的大小,以了解道路交通安全的薄弱環節。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評價具體指標體系見表1。

表1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評價指標體系【6】

6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實施保障

(1)規劃方案實施保障體系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實施的工作量大、難度高、涉及部門眾多。保證規劃方案的順利實施。重點在于:①統一規劃、加快安全設施建設;②加大對安全宣傳的力度;③確保穩定的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資金;④交通安全設施投資政策建議。

(2)規劃的調整滾動

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中的大多數管理設施(標志、標線、包括部分硬件設施)都可以根據變化了的交通狀況進行調整,因此規劃滾動有利于提高交通安全管理的效率。并且城市交通安全信息變化很快,

(3)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研究

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指交通管理部門為防止和應急處理各類交通安全事故而預先制定的應急方案應作專門研究、編制并組織演練。重點在于①制定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目的和原則;②制定事故應急預案的基本要求;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檢查。

7 結束語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為現代交通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已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關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作為其中的一部分顯得尤為重要, 但是這一課題的復雜性和未成熟性也給研究帶來了許多挑戰。本文主要介紹南通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編制過程中的相關經驗,給相關規劃人員提供參考。未來希望更多的規劃人員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的技術內容及系統評價做出更好的研究。

參考文獻

[1] 江蘇省城市交通規劃研究中心 南通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2010

[3] 趙黎 武夷山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研究

[3] 牛學軍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相關理論與方法研究

[4] 童贛生,任剛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編制的若干思考. 交通標準化,總146期

篇4

經國務院批準,國庫券轉讓市場從一九八八年四月開放試點以來,總的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突出的是非法交易國債券的活動相當嚴重,少數“票販子”從中壓價,倒賣國庫券,坑害群眾,破壞國債券信譽,影響十分惡劣。為了打擊這些非法行為,確保國債券轉讓工作的正常進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不論在任何場所交易未經國家批準轉讓的國債券,或者在經過國家批準的中介機構之外進行國債券交易的,均屬于非法行為。

二、各種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在銷售商品時,一律禁止收取國債券。任何將國債券當做貨幣進行商品交易的行為,均屬于非法行為。

三、對上述兩種非法交易行為,除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非法交易的國債券和非法收入外,并可視情節輕重,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對交易雙方或一方處以罰款。

1.非法交易國債券累計面值未達到一千元的,對交易雙方處以國債券面值10~20%的罰款;

2.非法交易國債券累計面值在一千元以上、未達到五千元的,對交易雙方處以國債券面值25~50%的罰款;

3.非法交易國債券累計面值在五千元以上、未達到五萬元的,對交易雙方處以國債券面值60~100%的罰款;

4.非法交易國債券累計面值在五萬元以上的,對交易雙方處以國債券面值100~150%的罰款;

5.各種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銷售商品收取國債券的,對收取者處以國債券面值50~100%的罰款,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勒令其停業整頓。

四、對非法交易國債券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罰沒收入,應一律上交財政。

篇5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規定,交通事故中對于事故責任的認定,仍然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據了解,該法律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和形成原因,制作交通事故成因報告書,并送達當事人。”一些地方和法院提出,如果公安機關不再作責任認定,大量的交通事故糾紛只能由法院處理,法院難以承擔。由公安機關處理糾紛,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方便群眾和降低訴訟成本。

    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篇6

事故處理民警這種觀點正確嗎?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評估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職權嗎?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一、二、三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該法中第七十二、七十三條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1)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盡快恢復交通;(2)現場勘驗、檢查;(3)調查有關情況;(4)進行有關的檢驗、鑒定;(5)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沒有關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要求。

所以,交通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評估”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之一。

二、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權利人和義務人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四款規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該條規定明確了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的義務。

三、評估的時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三款規定“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章第四節“檢驗、鑒定”中,對于財產損失評估的時限沒有明確要求。

四、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發起人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所以,筆者認為,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確定財產損失”不是事故處理民警的法定義務。應當是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為了保護各方當事人的權利,我們應該:

首先,由各方當事人對事故中財產損失進行協商,確定財產損失的價格。

其次,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第四十條三款規定)“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由“有爭議的”一方當事人發起,自行委托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再次,(四十四條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五、不能因為“財產損失評估”扣留事故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一款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在當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并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的前提下,交通事故的調解才能夠成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義務和權利,財產損失金額才成為事故調解的一項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地位。因為交通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評估”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所以,在交通事故處理中,以評估為由扣留車輛,侵犯了當事人合法財產的使用權,直接損害了當事人的 合法權益,所以,不能以“評估”為理由,扣留事故車輛。

六、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評估的操作

1、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公開、公平、便民、效率”的處理事故原則,在事故發生后,首先召集各方事故當事人協商“財產損失”。對于拒絕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四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2、參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對財產損失的評估完成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評估結果后二日內,將評估結論復印件交其他方當事人。其他方當事人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評估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進行重新評估。

篇7

227省道逆向行駛扣12分罰款200元。普通道路扣三分,罰款兩百。快速路及公路橋和隧道,扣6分罰兩百。高速公路扣12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來源:文章屋網 )

篇8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

也就是說,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車輛有關的造成損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當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殺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屬于交通事故,應當屬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二、在北京,交通事故應當由哪個部門負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管轄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

具體在北京市的情況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下轄的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房山、昌平、通州等11個交通支隊分別負責處理轄區內的交通事故;順義、平谷、懷柔、密云、延慶、門頭溝、大興、機場、亦莊開發區等9個區縣由各區(縣)公安分(縣)局下屬的交通(巡)支(大)隊負責處理轄區內的交通事故。具體處理事宜由交通(巡)支(大)隊的事故科或者執勤隊的事故組負責。

三、交通參與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步應當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也就是說,司機發生交通事故,不論損失大小,

四、對于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二、三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北京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制定了《關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通告》第二條規定:“本通告所稱的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道路范圍內依法由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處理或者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僅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體傷情輕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處理。機動車之間僅造成車輛損失且車輛尚能行駛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條中第三十四(非司機)、三十五(酒后)、三十六(單方事故)項情形的,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

五、對于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也就是說,司機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者死亡的,必須報警(撥打報警電話122,急救電話120、999),保護現場。如果事故發生地確屬偏遠或者找不到電話報警,受傷人員必須立即治療,同時又找不到其他車輛協助運送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利用發生事故的車輛送傷者到醫院救治,但在移動現場前,必須將因移動現場后無法確定的車輛、人員倒地位置等進行標劃。當事人可以利用石塊、磚頭、白灰等物品在地面進行明顯標注。

六、發生逃逸事故后,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一條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北京交管局規定,對于舉報屬實的,除給予經濟獎勵外,對于本市司機,可以清除其違章所積累的分值。去年京沈高速路發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機棄車逃逸。第二天清晨,他座上一輛出租車,對話中出租司機得知他是肇事逃逸的情況后,對他進行勸阻,并將車輛開到交通隊報案。出租司機得到了兩萬元的獎金并清除其違章所積累的分值。

七、發生交通事故后,在現場應當采取什么措施保護自身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篇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來源:文章屋網 )

篇10

1、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2、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3、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