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許可證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5 14:45:5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2、去當地的食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要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需要去當地的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去申請。可以提前打電話問一下,具體有什么要求,需要準備哪些材料等。這樣可以避免去了很多次,都無法申請。所以問清楚后,去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去申請就好。
3、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首先就需要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書。需要用自己的企業名稱等各項數據,正確填寫。大家填寫的時候一定要仔細一點,萬一填寫錯誤那可就麻煩。填寫完成記得簽字,保證申請書的合理有效,才能申請下來食品生產許可證。
4、需要準備相關的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需要準備很多材料。主要有企業的營業執照、食品加工場地的平面圖、食品加工場地各個功能區域的平面圖、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設備設施的清單、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等各項材料。大家一定要將自己能想到的都準備好,或是提前詢問相關部門進行準備,以免耽誤生產。
5、提交申請書和材料,并會給我們受理通知書。將所有的東西準備完整后,提交到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如果現場沒有發現問題,材料等齊全,就會發一張受理通知書。但是如果材料不全或是那里不合格,現在就不會受理申請,回去準備好材料和相關的東西,找時間在重現提交,一直到受理后拿到受理通知書為止。
6、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在一定時間內現場審核。之后回去等食品監督管理和相關部門,來到企業現場進行檢查審核即可。只要現場審核通過,基本就沒有問題啦。需要將自己企業的現場和制度等,整改到合理合法,就能通過審核。
篇2
第一條為嚴格規范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一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二)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動火作業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和安全評估制度、防護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輔助材料購買、檢驗、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四)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
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定安全生產主管人員;
(二)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配備相當數量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其他崗位從業人員須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生產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規模、產品品種相適應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生產廠房和儲存倉庫;
(二)生產廠房、儲存倉庫、燃放試驗場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廠房布局、建筑結構、生產工藝布置、安全疏散條件、消防設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
(三)危險品生產區與辦公區(生活區)、有火源區與禁火區、生產車間與倉庫(中轉庫或收發室)、危險工序與普通工序應當分離;
(四)不得改變工廠設計方案規定的廠房、倉庫的功能和用途;
(五)A級建筑物應設有安全防護屏障;
(六)A2級建筑物應單人單棟使用
(七)A3級建筑物應單人單間使用,并且每棟同時作業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2人;
(八)C級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平方米;
(九)工房按規定的用途進行標識;
(十)生產廠房和倉庫的周邊應有相應的防火隔離措施;
(十一)生產區域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標語,危險工序現場應牢固張貼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十二)具有保證安全生產和產品質量的設備、儀器和工藝裝備;
(十三)用于加工藥物或與藥物接觸的設備應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的要求;
(十四)電器設備及機械加工設備中的電器部分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
(十五)機械制造含高氯酸鹽引火線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2臺機組,制造硝酸鹽引火線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4臺機組,機組間應當用實墻隔離,每棟工房定員1人,其他工序(如機械造粒、混合、壓藥、筑藥等直接機械加工藥物工序)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1臺機組;
(十六)特種設備應定期檢驗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
(十七)嚴禁在危險場所架設臨時性電氣設施。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和廠址、廠房、儲存倉庫等設施的設計與測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設計和測繪工作;
(二)專業機構提供的文件、圖紙、技術資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三)設計圖紙和測繪圖紙應有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技術人員和審核單位及審核人的簽章。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采取下列職業危害預防措施:
(一)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評估,采取監控措施;
(三)為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四)在安全區內設立獨立的操作人員更衣室。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訂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制件);
(三)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合格證明材料(復制件);
(八)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九)廠區設計圖紙;
(十)公安部門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距離的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九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在征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審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經審查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向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企業名稱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材料;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提交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對決定批準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編號。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已經建成投產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應當依法進行生產,確保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生產。
第二十九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情況。
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監察機關依照《中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二條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員造成損害的,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三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已經驗收合格,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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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
2013年2月5日附件:農藥等產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修訂單 《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修訂內容: (一)條款1.2 修訂內容如下: 1. 表1中取消產品單元、產品品種及規格內容: 2. 表1中新增產品單元、產品品種及規格內容: (二)條款3.7修訂為: 3.7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3.7.1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的決定》(國發〔2005〕40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工產業〔2010〕第122號)的規定,農藥產品列入淘汰類和限制類的項目為: 3.7.1.1淘汰類: (1)自2005年12月2日起,淘汰采用鈉法百草枯生產工藝、非封閉生產三氯殺螨醇工藝; (2)自2010年10月13日起,淘汰規格為10%草甘膦水劑,淘汰敵百蟲堿法敵敵畏生產工藝,淘汰農藥粉劑雷蒙機法生產工藝; (3)自2011年6月1日起,淘汰小包裝(1公斤及以下)農藥產品手工包(灌)裝工藝及設備。3.7.1.2限制類: (1)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敵鼠鈉鹽(敵鼠鈉)、溴鼠靈原藥、溴敵隆原藥、殺撲磷原藥、水胺硫磷原藥生產裝置; (2)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福美雙原藥、殺蟲雙、三氯殺螨醇原藥;限制新建草甘膦原藥、毒死蜱原藥(水相法工藝除外)、三唑磷原藥、百菌清原藥、阿維菌素原藥、吡蟲啉原藥、乙草胺原藥(甲叉法工藝除外)生產裝置。 3.7.2根據《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1586號公告》的規定,自2011年6月15日起,停止受理滅線磷原藥、硫丹原藥、殺撲磷原藥、甲拌磷原藥、克百威原藥、滅多威原藥、氧樂果原藥、水胺硫磷原藥、56%磷化鋁片劑、40%殺撲磷乳油、甲拌磷乳油、甲基異柳磷乳油、滅多威乳油、40%氧樂果乳油、35%水胺硫磷乳油、硫丹乳油、3%克百威顆粒劑、滅線磷顆粒劑等農藥新增生產許可申請, 停止批準上述農藥的新增生產許可證。 3.7.3根據《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745號公告》的規定: (1)自2012年4月24日起,停止受理百草枯母藥和水劑新增生產許可證申請,停止批準新增百草枯母藥和水劑產品的生產許可證; (2)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銷百草枯水劑生產許可證、停止生產,保留母藥生產企業水劑出口境外使用,允許專供出口生產; (3)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百草枯水劑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3.7.4根據《關于嚴格控制新、擴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產項目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辦〔2003〕60號)的規定,2003年7月1日起不得新建、擴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溴甲烷)生產裝置,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溴甲烷的生產。 3.7.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1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326號)、《農藥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藥行業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工業〔2008〕485號)等有關規定,申請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提供有效的核準或延續核準文件。 3.7.6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規定,對于生產列入表1中標*的品種并且其生產方式為“生產”的企業,應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于生產列入表1中標*的品種并且其生產方式為“加工”或“分裝”的企業,應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7.7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2011〕20號)的規定,敵百蟲、敵敵畏、磷化鋁的生產企業必須在產品標簽上加印“嚴禁用于食品和飼料加工”等警示標識,并建立銷售臺賬,實行實名購銷制度,嚴禁向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三)條款4.1.1.4修訂為: 4.1.1.4 農藥企業應提供國家核準或延續核準文件(或公告)復印件,其核準的生產方式、生產場所應與企業實際情況一致。 申請新增原藥品種的企業,應提供該原藥品種的核準文件或備案證明復印件。 (四)條款4.1.1.7修訂為: 4.1.1.7 申請企業應提供《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的電子文本,電子文本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申請書電子文本(Excel)》格式填寫,請從國家質檢總局網站 “產品質量監督”頁面“生產許可”欄目中下載。
篇4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是指用于防搶劫、防盜竊、防爆炸等防止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的專用產品。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三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國家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是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門,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導下,具體負責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對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管理,分別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對未能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管理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實行生產登記制度。對同一類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管理,不重復適用上述三種制度。
第五條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規定執行;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禁止生產和銷售。
第六條實行安全認證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安全認證制度的規定執行;實行安全認證強制性監督管理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未獲得安全認證的,禁止銷售和使用。
第七條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生產登記的,禁止生產和銷售。
第八條生產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企業,應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一)生產登記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標準;
(四)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或者鑒定證明。
第九條地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生產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省級公安機關復審;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地市級公安機關報送的企業生產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復審。復審合格的,做出批準登記決定,填發生產登記批準書,并將批準登記書送地市級公安機關,由地市級公安機關通知提出申請的生產企業;復審不合格的,做出不批準登記決定,并將不批準登記決定和理由書面通知地市級公安機關,由地市級公安機關通知提出申請的生產企業。
第十條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進行進貨驗證,驗明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或者安全認證證書或者生產登記批準書。
第十一條生產、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
第十二條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會同公安機關審查認可并考核合格,在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范圍內從事檢驗活動。
第十三條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實施,行業監督抽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后由公安部組織實施,地方監督抽查由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或者會同地方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日常監督檢查由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組織實施,并避免重復檢查。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登記,擅自生產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
(二)銷售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但該產品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生產登記的。
第十五條對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銷售、檢驗活動中的質量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工作中、、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5
序號
材料名稱
評價內容
評價記錄
1
申請材料
1
擅自更改申請產品、單元及規格型號
2
偏離《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所界定的實地核查范圍(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
3
申請書中任意一處與企業提供的資質證書、證明材料不一致
4
對企業申請中填寫的必備生產和檢測設備進行核對后,其記錄中反映的內容不符合要求
5
對企業填寫的錯誤進行更正時,企業未加蓋企業公章,審查組長未簽字、未明確更改幾處
6
材料不齊全、完整
2
首/末次會議簽到表
1
應到會人員簽署不齊全
2
無觀察員簽字
3
實地核查記錄
1
核查項目漏判、錯判
2
核查條款——核查記錄內容——核查結論不一致、不協調
3
對重點條款、否決項和輕微不符合、不符合條款描述不詳,不符合事實描述不能體現可追溯性
4
實施細則中對人員資質有要求的行業,記錄中未體現對有關人員的能力和資質進行核查的內容
4
證明性材料
1
未提取實施細則中必被檢測設備的檢定證書復印件,復印件未加蓋企業公章
2
檢定證書與申請書中企業基本信息不一致
3
未提取實施細則中對人員資質有要求的人員資質的證明復印件,復印件未加蓋企業公章
4
人員資質證明內容、協議不能滿足細則或行業特殊要求
5
還應提取的材料未提交或不符合要求(如型式試驗報告等)
2
必備檢測設備不全或精度等級不夠,但實地核查記錄中結論為合格
3
該記錄與申請書、實地核查記錄中涉及到的檢測設備信息不一致
5
企業實地核查不符合項匯總表
1
不符合事實描述不清楚、不符合性質界定不準確,不利于企業整改和區縣局檢查
6
核查報告
1
企業名稱、生產地址與申請書、抽樣單及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
2
實地核查報告中對不符合項統計不準確,核查結論與細則的判定原則不相符
3
核查分工、審查員證書編號/有效期、日期未填寫、審查員未簽字并與《實地核查計劃》中的審查員不一致,觀察員沒簽字
4
綜合評價結果與實地核查記錄存在矛盾
5
未反映出對營業執照信息真實性以及營業執照與其他相關證照信息一致性進行了現場核對的內容
7
抽樣單
1
企業名稱、地址、產品單元與經核對的申請書信息不一致
2
生產地址、產品單元、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填寫不齊全/錯誤
3
抽取品種不符合細則的抽樣規則,樣品基數不符合要求。
4
抽樣人員、企業代表未簽字、企業未加蓋公章
8
核查中其他情況的處理
1
擅自處理實地核查中發生的特殊情況,但未造成嚴重后果
2
實地核查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但未及時請示有關部門,擅自處理且造成嚴重后果。
9
上報材料
及時性
1
實地核查結束后三日內提交材料
2
實地核查結束后三日以上提交材料
10
材料審核意見的處理、落實情況
1
申報材料中存在的問題已按要求整改
2
對材料中的問題不負責任,不積極配合
3
審核意見處理不及時,導致申報材料報送超時限
14
實地核查結論的審核意見
15
生產許可證檢驗報告的審核意見
審核人:
篇6
生產許可證制度是根據國務院440號令。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精神要求,總結了20多年來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的成功經驗,借簽了國外生產許可管理的有效做法,突出了確保產品質量安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經濟健康協調的立法宗旨。體現了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地工作原則。《條例》及(實施細則)等一系列的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具體工作機構職責,細化完善了相關工作制度,突出強調化了獲證后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核查人員指具備一定資質,從事審查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保證產品質量必備生產條件的人員。山東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及山東省質量認證中心采取了科學客觀的層層選拔篩選的模式。經過嚴格的資格初選、培訓、考試、注冊、面試、入職專業培訓、實習、評價等環節,優勝劣汰選拔造就了一批素質高,品質好,專業能力強,吃苦耐勞的生產許可證審查(專家)隊伍。大大地降低了現場專業審核風險。審查員的作用是以客觀公正的對生產許可證申請企業現場采集信息,并做出評價。
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是對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現場以客觀公正抽樣的方法獲取客觀證據。是生產許可證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是審查組依照核查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要求,運用抽樣的方法尋找客觀證據,對申請企業的基本條件進行核查并做出評價的一系列具體活動。(1) 首次會議結束后審查人員由企業負責人帶領,按照申請產品的生產工藝過程對企業的主要生產場地,設施的做一次比較完整的觀察,通過現場觀察,審查組對企業概況,場地設施和現場管理,生產過程,工藝水平等比較全面的基本了解,有利于審查組對核查的重點項目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評價,做出客觀的結論。重點查看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申請單元。設備名稱精度,檢測儀器,原(輔)材料,是否與申請書記載一致。(二)審查組與企業和實地核查組織單位的溝通(三)核查的企業生產線應該是企業正在生產運行的生產線。(四)審查員在對生產現場進行核查時,應有企業陪同人員在場,有利于核查出不合格問題時,便于企業確認。(五)在對企業的生產現場以及管理文件,技術文件,標準,工藝文件等進行核查時,如發現不合格,應做準確的記錄,以保持記錄可追溯性(六)審查員在分工范圍內發現的情況或問題涉及其他審查員分工范圍的,應及時與相關審查員溝通予以核實。(七)審查員應指導和督促企業填好產品型號規格確認表儀器設備確認表。(八)對不合格項及輕微不合格的確定,應反復核實并與組長溝通。以保證其客觀性和準確性。2.審查組內部會(一)審查組要召開內部會對各自介紹負責的核查情況,主要是存在問題(二)填寫核查記錄(三)互相討論,確定企業現場核查中的不合格項,有爭議的問題取的一致意見。并與審查組長溝通,做出決定。(四)企業存在問題不構成不合格項的對企業提出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意見(五)對不合格項形成書面材料的整改要求。(3)《工業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將核查項目分為七部分(一)質量管理職責 企業應有負責質量的領導并設立相應的質量管理人員及機構,管理職責應規定有關部門,人員的職責和相互關系,在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中應有相應的考核辦法并嚴格實施。(二)生產資源提供 1.企業必須具備滿足生產和檢驗所需要的工作場所和設備,必須具備實施細則5.2中規定的必備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其性能和精度應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要求,2.企業的生產設備和工藝設備應維護保養完好。3.企業必須具備具有實施細則5.2中規定的檢驗,試驗和計量儀器,性能和精度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要求,并在檢測合格有效期內使用(三)人力資源要求 1.企業領導應具有一定的質量管理知識,并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2.企業技術人員應掌握專業技術知識,及一定的質量管理知識。3.檢驗人員應熟悉產品檢驗規定,具有與工作相適應的質量管理知識及檢驗技能。4.工人應能看懂相關文件。(圖紙。配方和工藝文件),并能熟練地操作設備。5.企業應對與質量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和考核。(四)技術文件管理 企業應具備和貫徹實施細則5.1中規定的產品標準和相關標準。如有需要。1. 企業制定的標準應不低于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經當地標準化部門備案。技術文件應具有正確性,且簽署。更改手續。技術文件應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須齊全完備配套。技術文件應和實際生產相一致,各車間。部門使用的文件完全一致。2.企業應制定技術文件管理制定,文件的應經過正式批準,使用部門可隨時獲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應符合規定要求。3.企業應有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責技術文件管理。4.企業的技術文件包括〈1〉標準文件〈2〉設計文件〈3〉〈工藝文件〈4〉檢驗文件〈5〉包裝。存儲,運輸等文件?!?〉其他文件。采購過程一般包括〈1〉采購文件控制 〈2〉對供方的評價控制〈3〉采購合同的控制〈4〉采購產品的驗證控制。(五)工藝管理 1.企業應制定工藝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并嚴格進行管理和考核。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裝器具等應按規定放置,并應防止出現損傷或變質。2.企業職工應嚴格執行工藝管理制度,按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進行生產操作。3.企業應明確設置關鍵質量控制點,對生產中的重要工序或產品關鍵特性進行質量控制。4.企業應制定關鍵質量控制點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據程序實施質量控制。名詞解釋:(程序 為進行某項活動或過程所規定的途徑。)(特性 可區分的特征)(特征 產品p過程或與要求有關的固有特性。)對產品質量不易或不能經濟的進行驗證的特殊過程應進行設備認可工藝參數驗證和人員鑒定,并按規定的方法和要求進行操作和實施過程參數監控。5.企業應規定產品標識方法并進行標識。6.企業應制定不合格品德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產品出廠。(六) 產品質量檢驗 1.企業應有獨立行使權利的質量檢驗機構或專(兼)職檢驗人員,并制定質量檢驗管理制定及檢驗和計量管理制定。2.企業有完整p準確、真實的檢驗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根據質量特性,取得科學的數據,出具科學可靠檢驗報告。3.企業在生產過程中要按規定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做好檢驗記錄,并對產品的檢驗狀態進行標識。4.企業應按相關標準的要求,對產品進行出廠檢驗和試驗,出具產品檢驗合格證,并按規定進行包裝和標識。如產品標準要求型式試驗或定期檢驗而需要進行委托時,應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七)安全防護及行業特殊要求 1. 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安全生產制定并實施。2.企業的生產設施p設備的危險部位應有防護裝置,車間p庫房等地應配備消防器材,易燃p易爆等危險品應進行隔離。3.企業應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和勞動防護培訓,并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4、企業應在建廠初期或申請生產許可證前,進行環境評價。
審查員在對生產許可證申請企業現場審查時,應按《實施細則》和作業指導書要求,根據分工逐一進行,做到勤、望、聞、問、記。審查現場和詢問時,應耐心大方得體,語言簡練,有必要和條件時可對重點合格項及重點不合格項進行拍攝,并遵守保密原則。新申請的生產許可證企業從建廠始查驗證據。換證企業應對其生產許可證獲證時起抽查證據。但至少抽查三年的證據,證明申請換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持續穩定生產質量合格產品的能力,為行政機關審批發證提供客觀、公正、準確的技術評價材料地保持獲證時狀況。
篇7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訂、公布。
第三條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產監督、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第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單位(以下稱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是治安保衛工作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七條國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查處,并為舉報人員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家鼓勵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術,鼓勵發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配送、爆破作業一體化的經營模式。
第二章生產
第十條設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規劃和產業技術標準;
(二)廠房和專用倉庫的設計、結構、建筑材料、安全距離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生產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標準和規程;
(四)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生產崗位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為調整生產能力及品種進行改建、擴建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基本建設完成后,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上標注安全生產許可。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持經標注安全生產許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生產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核定的品種和產量進行生產,生產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十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對雷管編碼打號。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和雷管編碼規則,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檢驗制度,保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符合相關標準。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
第十七條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在專門場地或者專門的試驗室進行。嚴禁在生產車間或者倉庫內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銷售和購買
第十八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
(二)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種、產量。
第二十一條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三)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四)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購買的品種、數量、購買單位以及許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屬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民用爆炸物品,還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查驗前款規定的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的,應當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
第二十三條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2年備查。
第二十四條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規定。
進出口單位應當將進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向收貨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單位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使用單位以及進出口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者進出口批準證明;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三)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
(四)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貨單位、銷售企業、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
第二十七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憑《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
第二十八條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三)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五)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三十條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業
第三十一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
(二)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三十四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的分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實施前款規定的爆破作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條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作業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第三十八條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條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發現、揀拾無主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六章儲存
第四十條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第四十一條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二)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四)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四十二條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條民用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并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登記造冊,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活動,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購買、運輸以及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沒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組織銷毀。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一)超出生產許可的品種、產量進行生產、銷售的;
(二)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的;
(五)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的;
(八)未經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照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或者未對雷管編碼打號的;
(二)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的;
(五)銷售、購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的;
(七)未按照規定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
(三)違反有關標準和規范混裝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或者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的;
(六)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載人的;
(七)出現危險情況未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一)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其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的;
(二)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實施爆破作業,未按照規定事先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領取登記制度、保存領取登記記錄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實施爆破作業的。
爆破作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置技術防范設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或者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賬物不符的;
(三)超量儲存、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或者違反儲存標準和規范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未按照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不報的;
(三)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管理責任,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篇8
第一條為從源頭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工業加工、制作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進出口食品按照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規定辦理。
第三條食品的質量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滿足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第四條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含個體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ㄙN)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
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加工相應的食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進行生產的,為無證生產。未經檢驗合格、未加?。ㄙN)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五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八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
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以輻射加工技術等特殊工藝設備生產食品的,還應當符合計量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食品加工工藝流程應當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陳舊食品與新鮮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食品質量安全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強制性標準要求,無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符合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食品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作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托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產品出廠檢驗。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在生產的全過程建立標準體系,實行標準化管理,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建立崗位質量責任制,加強質量考核,嚴格實施質量否決權。
鼓勵企業根據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獲取質量體系認證或者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用于食品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對食品無污染。食品的包裝和標簽必須符合相應的規定和要求。裸裝食品在其出廠的大包裝上能夠標注使用標簽的,應當予以標注。
第十七條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
第三章食品生產許可
第十八條國家質檢總局授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企業必備條件審查、產品質量檢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授權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承擔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和審查等具體工作。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按照地域管轄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到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企業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新建和新轉產的食品企業,應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條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成審查組,完成對申請書和資料等文件的審查。企業材料符合要求的,發給《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通知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一條對于書面材料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規則,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的現場審查,并對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由審查組現場抽封樣品。
第二十二條審查組或者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封樣后10個工作日內(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
第二十三條經必備條件審查和發證檢驗合格而符合發證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匯總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材料,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四條經必備條件審查或者發證檢驗不合格而不符合發證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向企業發出《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并說明理由。自《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企業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自行作廢。企業自接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立即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第二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批準。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公告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第二十六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批準,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生產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其副本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的食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已獲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衛生注冊證、登記證的企業,或者已經通過HACCP體系認證、驗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免于企業必備條件審查。
獲得國家質檢總局認定的食品認證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按照不重復的原則,簡化或者免于企業必備條件審查。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不同食品其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在相應的規范文件中規定。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換證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規定的申請程序進行審查換證。
第三十條對食品生產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年審申請。年審工作由受理年審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年審合格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在企業生產許可證的副本上簽署年審意見。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食品原材料、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等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開發生產新種類食品的,應當在變化發生后的3個月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受理變更申請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審查企業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產企業必備條件的要求。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更名稱后3個月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更名申請。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聲明,同時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企業補領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許可證采用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數字編號方法。QS為英文QualitySafety的縮寫,編號前4位為受理機關編號,中間4位為產品類別編號,后4位為企業序號。凡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在產品的包裝和標簽上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
QS************
獲證企業序號
產品類別編號
受理機關編號
第四章食品質量安全檢驗
第三十四條對用于生產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及包裝。食品出廠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三十五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具有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可以自行檢驗其生產加工的、屬于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內的食品。國家對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檢驗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應當每年將樣品送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比對。
第三十六條承擔本辦法規定的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和條件,按照國家規定經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通過實驗室認可,方可承擔食品法定檢驗和委托檢驗任務。
第三十七條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委托國家質檢總局指定并統一公布的檢驗機構進行食品出廠檢驗。
第三十八條承擔食品檢驗和抽樣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應當根據有關的產品標準和技術法規等要求實施產品抽樣和檢驗。
第五章食品質量安全標志
第三十九條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出廠前必須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沒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四十條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是質量標志,表明食品符合質量安全基本要求,以“質量安全”的英文名稱QualitySafety縮寫“QS”表示。
第四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以下簡稱“QS標志”)的式樣(見附件)。
第四十二條企業使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表明其產品經檢驗合格,符合食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企業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其出廠食品經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檢驗合格的,應當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或者標簽上加?。ㄙN)QS標志。
使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由食品生產企業自行加?。ㄙN)。
第四十三條加?。ㄙN)QS標志的食品,在質量保證期內,非消費者使用或者保管不當而出現質量問題的,由生產者、銷售者根據各自的義務,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食品質量安全監督
第四十四條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保證持續穩定地生產合格的食品,并接受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和管理。食品銷售企業,應當檢查所出售的食品是否具有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四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定期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企業是否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的必備條件、是否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以及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使用等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其食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限期整改,并且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定時期內由指定的檢驗機構對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加嚴檢驗。
第四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得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陳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產加工食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原材料、添加劑及包裝材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其在采購食品原材料時,是否向供貨單位索取合格證明,或者自行檢驗、委托檢驗合格。
第四十七條使用新資源、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生產加工食品,或者利用新的原材料進行食品包裝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在投產前進行質量安全檢驗,必須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質量安全檢驗證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上述新材料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食品檢驗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檢驗結果與實際不符的,應當追究相關檢驗機構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企業對監督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該監督檢驗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上一級管理部門提出復驗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委托法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并應當自受理復驗之日起10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復驗結果為終局結論。
第七章審查人員和檢驗人員
第五十條從事企業必備條件審查工作的審查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熟悉并從事過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或者熟悉并從事過食品生產或者檢驗工作,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工作。
第五十一條食品檢驗人員應當具有規定的學歷或者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含質量專業初級資格),從事過食品檢驗或者相關專業的檢驗工作,并經考核合格,方可承擔食品質量檢驗工作.
第五十二條國家對從事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審查的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食品檢驗人員實行職(執)業資格管理制度。審查人員、檢驗人員需持證上崗。未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審查或者檢驗工作。
第五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制訂審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考核標準及培訓教材,統一培訓師資人員,統一組織審查人員、檢驗人員考核發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審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五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對審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資格實行注冊管理。注冊有效期為3年。在注冊有效期內,審查人員和檢驗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要求,接受相關的繼續教育。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或者銷售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貨值金額15%至20%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的;
(二)委托無證企業生產加工食品的;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而繼續生產的;
(四)超出許可范圍擅自生產的;
(五)銷售無證產品的。
第五十六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規定在食品包裝上標明生產許可證編號和加?。ㄙN)QS標志的,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偽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及QS標志的,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轉讓或者涂改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標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的,按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八條企業未按時進行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申請而繼續生產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使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六十條食品生產企業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且未按規定進行委托出廠檢驗而擅自出廠銷售的,或者食品生產企業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而未按規定實施產品出廠檢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企業或者檢驗機構的檢驗、檢測儀器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食品質量安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存在摻雜使假等行為的;由于產品質量安全原因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在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中,質量安全指標連續2次抽查檢驗不合格的;企業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后果和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四條檢驗機構違反本規定,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并取消其承擔檢驗任務的資格;取消實驗室認可和計量認證、審查認可資格。
第六十五條從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從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給予警告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從事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的資格。
篇9
一、恪盡職守,努力完成領導交派的工作任務
上半年,根據省局要求,在去年食品普查的基礎上開展了一次全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集中整頓活動。在這次整治活動中,本人負責起草了集中整頓方案,將食品普查中發現550家無營業執照企業及小作坊移交贛榆工商局查處,將562家無衛生許可證企業及小作坊移交縣衛生局查處,將118家無證、無標生產企業移交我局稽查大隊查處,對剩下的152家企業分為A、B、C三類,根據企業的質量管理情況和經營情況實施動態管理,嚴格監控。
根據國家局79號令規定,依法組織對60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情況進行備案。
質監科的工作,除了應完成預算創收工作,還得完成了市局、縣局交派的行政管理工作,創收、管理兩不誤,每月巡查食品許可證企業5家,暗查食品市場1家。工作中能主動克服困難,統籌兼顧,努力完成了各項業務。
如何在短時間內提高企業的質量安全意識和科學管理意識,是我們在工作中的主要困難。今年,本人加班加點,數次到企業現場指導幫助,共指導6家糖果企業,4家紫菜企業,1家冷飲廠,4家米廠,6家五類換證企業申證。按照驗收細則、驗收通則完善申請書,具體落實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各種記錄,配置化驗室。每一家企業的申證,我們都要幾十次的到企業現場,在指導糖果廠申證期間,本人將星期日作為“糖果廠專門服務日”。很多企業老板都是小學文化,但經過我們共同努力最終讓他們取得成功。目前上述21家食品企業均通過現場審查。就在今天(2011年12月14日上午),上述6家糖果企業已從市局監督處領走了食品生產許可證,也就在今天,贛榆縣徐福茶廠、贛榆縣沙河糧油貿易有限公司2家食品企業已經市局監督處受理,近日即將現場審查。
連云港神仙紫菜有限公司獲得食品現場審查A級,目前連云港市A級只有兩家,連云港大喜慶食品有限公司、贛榆縣豐源米業有限公司獲得食品現場審查B級,現場審查B級的企業在全市也屈指可數。
許可證管理工作,涉及到廣泛的知識領域。為不斷適應新的工作需求,本人不斷加強業務知識學習,豐富自己的知識面,從企業的廠房設計、流程布局、管理體系、產品檢驗等方面盡力為企業提供熱情周到的咨詢服務。本人通過電腦、教材、報刊和請教專業人員,加強對ISO9000、HACCP、GMP等管理體系學習,先后熟悉桶裝飲用水、紫菜、冷凍飲品、糖果、食品添加劑和茶葉相關領域行業知識,認真學習相關食品標準,認真學習相關衛生規范。下一步,本人將加強掛面、淀粉制品領域知識的學習。
今年,本人組織完成了64家工業產品許可證年審工作。指導1家建筑外窗企業擴項申請。指導1家食品添加劑企業、1家五硫化二磷企業申證。
團結是發展的動力,在積極推進許可證工作的同時,本人注重協助局內各兄弟科室開展工作。今年來,共為4家紫菜企業修訂企業標準,協助計測所對許可證企業化驗儀器、計量器具檢定工作進行把關。多次在局稽查大隊查處許可證企業違法行為過程中提供業務咨詢。
二、勤政廉潔,保持良好的道德修養
本人在日常工作中,嚴格遵守局內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以省局“六條禁令”和國家局的有關規定為規范,團結同事,尊敬師長,服從領導,熱情為他人排憂解難。
篇10
關鍵詞:國有資產,檔案管理,
1.國有資產檔案概述
國有資產檔案,是國有企業和國家(含省、市、縣各級政府)投資的股份企業中專有的一種檔案,是國家投資和投資收益的資產,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中,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管理所形成的各種文件、圖表、聲像等載體的記錄材料。國有資產檔案的建立,對于國家來講是為了強化對國有資產的產權監督,對于企業來講是為了維護經營者的權利,對于生產者來講是為了保護職工的切身利益,最終達到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之目的。
2.國有資產檔案的收集范圍及其分類
國有資產檔案,包括國家投資初始形成的檔案、國有資產有序運營管理中形成的檔案以及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無形資產檔案等。因此,其收集范圍也應涵括這幾個方面:
(1)國家投資初始形成的國有資產檔案,主要是指固定資產類檔案,如廠房、設備、大型工具的登記等。
(2)國有資產有序運營管理中形成的檔案,依其基本環節,主要包括清產核資(各種資產、資金的報表,資產情況的說明,清產核資報告等)、產權界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法劃分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的歸屬,形成的主要文件有產權界定報表、報表說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等)、產權登記(填寫的各種《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申請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有關文件、《國有資產授權占用證書》等)、國有資產收益分配管理(國有資產收益分配表、國有資產損益表及其報告、國家股利收繳通知書及上繳存根等)、國有資產的統計與核算(在對國有資產運動過程及其經營成果進行計量、審核、記錄、計算、分析、預測等一系列工作中形成的國有資產統計報表、審核統計結果報告、分析統計報告、國有資產經營報告等)、資產評估(在企業兼并、拍賣、承包、租賃、聯營、股份經營、破產清理、抵押、合資、合作經營過程中形成的資產評估申請書,資產清查、評定估算表冊,資產評估結果報告,占有單位確認資產評估結果書等)、產權交易(包括產權轉讓合同,產權交易意向協議書,資產產權登記,工商登記結算財務、稅務,土地、房產、戶籍等的變更手續等)以及按要求呈報的其他有關文件材料。免費論文。
(3)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無形資產檔案,包括商標(文字商標、圖案商標、組合商標、防偽商標、注冊申請、注冊批準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等)、專利(產品設計、試驗記錄,專利申請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專利要求書,外觀設計的圖片、照片,專利權證書等)、廣告、非專利技術(亦稱專有技術。如原料配比、產品配方、實施原始記錄數據、技術操作方法要點、特殊工藝環節說明以及非專利技術轉讓時的保密合同等)、商業秘密(包括設計程序、管理訣竅、客戶名冊、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的標底及標書等)、特許權(特許生產、經營、或專賣的申請書、合同書、政府批準書、商品專營或專賣許可證、特種生產許可證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申請登記、土地使用證以及企業在使用中形成的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等形式的文件材料等)、商譽(國際組織或國家、部門頒發的各種質量獲獎證書、產品質量免檢證書、管理確認證書、新聞界對產品質量的贊譽、客戶來信對產品質量的褒獎、商品銷售記錄等)等方面的材料。當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還會出現更多的企業無形資產檔案,這需要我們在實踐中給以密切關注并及時吸納。
由于國有資產檔案在企業檔案中是一個新的類型,那么,就需要在不打亂原企業檔案管理體系的基礎上,新增設一個一級類目:國有資產管理類。其分類即指國有資產檔案的二級類目。再由于國有資產檔案是在企業改制中和改制后逐步形成的,二級類目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清產核資類:1.固定資產清查登記;2.流動資產清查登記;3.無形資產清查登記;4.長期投資(股權、合作、租賃等)清查登記;5.在建工程清查登記;6.土地清查登記;7.負債清查登記; 8.清產核資總結報告及檢查驗收等文件。
(2)資產評估類:1.資產評估申請報告書; 2.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3.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或協議書;4.資產評估驗證確認通知書; 5.資產評估報告書等文件。
(3)產權登記類:1.經審定的各類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 2.有關部門批準企業設立、變動、終止的文件;3.國有資本金數額及來源證明;4.國有資產授權占有證書; 5.國有資產產權年度檢查表; 6.境外國有資產以及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股或擁有物業產權辦理委托轉名的法律文本副本; 7.國有資產經營年度報告書等。
(4)國有資產處置、交易類:1.國有資產處置請示; 2.國有資產處置批復;3.國有資產處置結果報告;4.國有資產與產權變動處置方案;5.國有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移交或寄存手續憑證等。
(5)固定資產類:1.廠房、建筑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房產施工建筑、改擴建及管理資料等; 2.機器設備、器具、工具等的數量統計資料,融資租入的有關租約,運輸設備的有關證照等; 3.建立的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等。
(6)流動資產類:1.貨幣資金交易事項有關的經濟業務資料; 2.經銷產品的合同、信函、存儲等資料; 3.有關流動負債的賒購等資料。
(7)無形資產類:1.工商產權檔案:在國家工商等部門進行產權登記所形成的檔案,如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權、計算機軟件、經營執照等資料;2.行為權利檔案:通過國家有關部門進行申報并被批準的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權利所形成的檔案文件,如專營權、進出口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特許經營證等;3.對物產權檔案:國家有關生產部門批準企業對物產使用權所形成的檔案,如土地使用權、礦業權、租賃權、優惠融資權等; 4.專有技術檔案資料; 5.榮譽檔案等。
3.強化國有資產檔案管理的意義和作用
在世紀之交,市場競爭逐步趨于國際化。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主體,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也正處于關鍵時期,構建現代企業制度已成為企業改革的主旋律。免費論文。在這種情況下,強化國有資產檔案管理,其意義就顯得更為深遠。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資產檔案是現代企業基礎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免費論文。企業成為獨立的法人和市場競爭的主體,形成“企業市場主體多元化,企業行為規范性,運營方式競爭性”的格局之后,國有資產檔案也就成為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其流失的一個重要環節。同時,國有資產檔案所包含的有形和無形資產的價值,不僅可為提高企業競爭力提供支持,而且也可成為企業生產經營、科技研究、科學決策的有力依據。對此,我國已引起高度重視,有關部門頒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國有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暫行辦法》等規定,為科學地管理國有資產檔案已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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