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與投資的區別范文
時間:2023-11-16 17: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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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保障功能有區別銀行理財產品不帶有保障功能,而保險理財則有死亡保險的保障功能。目前市場上的保險理財主要是投資連結險,集中在變額壽險、萬能壽險和變額萬能壽險三個保險品種上。這三種產品一般將投保者所繳納的保費分到兩個賬戶中,保單責任準備金賬戶和投資賬戶,前者主要負責實現保單的保障功能,后者用來投資,實現保單收益。
變額壽險的繳費是固定的,在該保單的死亡給付中,一部分是保單約定的、由準備金賬戶承擔的固定最低死亡給付額,一部分是其投資賬戶的投資收益額。視每一年資金收益的情況,保單現金價值會相應地變化,因此死亡保險金給付額,即保障程度是不斷調整變化的。
萬能壽險的繳費比較靈活,您在繳納首期保費后可選擇在任何時候繳納任何數量的保費,只要保單的現金價值足以支付保單的相關費用,有時甚至可以不繳納保費。此外,您還可以根據自身需要設定死亡保障金額,即自行分配保費在準備金賬戶和投資賬戶中的比例。因此,死亡保險給付通常分為兩種方式:A. 死亡保險金固定不變,等于保單保險金額;B. 死亡保險金可以因繳費情況不斷變化,等于保單的保險金額+保單現金價值。
變額萬能壽險的死亡保險金給付情況與萬能壽險大體相同。但需要注意,萬能壽險投資賬戶的投資組合由保險公司決定,它要對保戶承諾一個最低收益;而變額萬能壽險的投資組合由投保人自己決定,他必須承擔所有的投資風險,一旦投資失敗,他又沒能及時為準備金賬戶繳費,保單的現金價值就會減少為零,保單將會失效,保障功能徹底喪失。
支取靈活程度有區別銀行理財產品都有固定的期限,如果儲戶因急用需要靈活支取,會有利息損失。
保險理財的資金支取情況分幾種:一是可以靈活支取,如在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要求部分領取投資賬戶的現金價值,但合同項下的保險金額也同時按照比例相應地減少,會影響保障程度。如果全部支取,要扣除準備金賬戶的費用損耗(因為你已經享受了一段時間的死亡保障),因此只返還保單現金價值,會造成較大損失。現實中,很多保險公司的萬能壽險產品為了滿足保戶的理財需求,在賬戶管理上講求“保障少、投資多”的策略,如你繳納10萬元的保費,其中只拿出2000元用作責任準備金即可,其余9.8萬用來理財,并且可以靈活支取。二是不可以隨時支取,直到保險期滿時,死亡保障金和投資賬戶的現金價值可以一次返還。
篇2
我國證券市場上投資類保險產品包括投資連接保險、分紅保險和萬能保險,具有保障和投資的雙重功能,其中分紅保險在國外屬于傳統產品而不屬于投資類產品,我國之所以歸于投資類保險產品是因為相對于傳統的純粹保障型產品來說,它具有投資的功能。從性質上說,分紅保險給予投保人享受保險公司的盈利分配權,投資連接保險和萬能保險根據保險資金投資運作情況來確定投資收益,但從投資的角度來看,不管購買了上述保險中的哪些產品,除了得到保險的保障之外都存在獲取一定投資回報的可能。
中外投資類保險產品的差異
將我國投資類保險產品與國外的同類產品進行比較,不難發現存在以下區別:
1、推出背景上的差別。國外推出投資類保險產品是為了增強保險產品的競爭力,而我國推出投資類保險產品的直接原因是降低利差損。在20世紀70年代,受通貨膨脹的壓力,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業紛紛尋求創新,保險公司傳統的固定預定利率的長期壽險保單由于缺乏競爭力,導致長期壽險保單持有人紛紛退保,造成保險資金外流,保險公司受到嚴重沖擊,為扭轉這種不利局面,各保險公司開始研究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近20年來,投資型保險產品在各國得到迅速發展,在一些投資型保險發達的國家,其保費收入已經占到壽險保費收入的30-55%,目前投資型壽險產品已成為各國壽險業同其他金融業競爭的工具,并日益成為未來壽險業的發展方向。在我國,20世紀90年代以來,保險業迅速發展,保費收入以年均超過30%的速度飛速發展,而壽險保費收入在1997年超過財產保險的保費收入后,其增長速度一直超過財產保險的保費收入。與此同時,央行連續8次降息,壽險公司因此蒙受巨大的利差損失。為扭轉不利局面,保險公司紛紛從傳統業務之外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于是投資型保險產品就應運而生了。由此可見,國外由于通貨膨脹和高利率原因,為增強保險產品的競爭力而推出投資類保險產品,而我國各保險公司是在不斷積聚大量利差損的金融背景下推出投資類保險產品的。
2、投資賬戶方面存在的差異。國外的投資保險產品提供多種投資賬戶,供投保人選擇,保險金額也具有靈活性,而目前國內出現的投資型保險,如投資連接保險僅僅提供一個投資賬戶,投保人完全被動地接受保險公司的投資選擇,而固定的保費和保險金額降低了產品的靈活性。
3、投資收益上存在的區別。在國外,保險新品種積聚的保險資金一般交由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投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而且國外保險公司的發展一直秉承投保和承保并重的理念,所以即使是部分保險公司自己管理保險資金,投資管理能力也比較強,普遍推行資產負債管理,所以一般都有較好的投資收益。在我國,投資類保險產品近年才逐步推出,各家保險公司均采取運營保險資金的投資方式,而資金運營主體的模糊容易產生責任的混淆不清,從而可能降低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投資效果。
4、產品在監管和營銷上存在的差別。在國外,投資型保險產品被看成是一種證券。證券管理部門和保險監督部門同時對它進行監督,產品同時受制于證券法規和保險法規。在銷售該產品時,要求營銷員具有保險和證券雙重從業資格。而在國內,投資類保險產品只受保險監督部門的監督,在選擇保險營銷人員時沒有具體的身份鑒定。
投資類保險產品面臨的制約因素
縱觀世界范圍內投資類保險產品的發展可以發現,投資類保險產品與證券市場之間存在一種相互依存的關系。一方面,投資類保險產品的興起對證券市場的擴張起一定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投資類保險產品的興旺可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購買與證券市場相連接的保險產品。
對我國證券市場的有關實證研究表明,盡管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呈下降的趨勢,但由于證券市場本身存在的缺陷,再加上有關政策因素的影響,所以系統風險仍然偏高。另外,從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來看,由于受制于分業經營的限制和資本市場的總體水平較低,保險資金運用空間和渠道都處在較低層次。投資類保險產品的資金只能通過購買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股市,這樣就限制了投資類保險的獲利能力。由于我國股票市場的投機氣氛太重,價格波動大,即使允許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市,其投資風險也很難為保險投資所接受。從目前的現狀看,保險資金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還沒有達到有關法規所規定的比例上限就是明顯的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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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為資本市場不成熟和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狹窄導致我國的投資類保險產品面臨較大的風險,特別是投資連接保險。例如,產品收益波動性與消費者預期剛性的矛盾,投資連接保險產品的保險金額和現金價值的大小隨投資帳戶的表現而發生波動,即同一投資連接保險資金的投資單位價值在不同時點會高低起伏的。與此相沖突的是,消費者對投資連接保險產品收益的預期卻呈現出明顯的剛性。這種沖突在證券市場狀況好、投資產品價值上升時不易表現出來。但是,一旦證券市場表現不好,投資產品價值下降,這一潛在沖突就會顯現出來,而且,由于產品收益上浮的歷史往往會強化消費者的剛性預期,所以在證券市場由好轉壞時這種沖突變得非常強烈。
發展投資類保險產品的策略選擇從我國投資類保險產品對保費收入增長的貢獻來看,投資類保險產品已成為推動保費收入增長的決定要素,因而投資類保險產品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制約因素和矛盾必須解決,發展投資類保險產品須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策略。
1、從投資類保險產品自身的角度來看。
第一,加大投資類產品的創新。受保險資金投資運用政策及保險公司自身管理水平的限制,目前國內的投資類產品與歐美市場上的同類產品相比差距較大,針對性不強,一家公司推出,其他公司紛紛效仿,市場細分不明顯。因此中國的投資類產品創新必須結合國情進行,創新方式應該多樣化,實現屬地型創新,針對性創新和適應性創新。
我國的經濟發展不平衡,經濟收入水平對于保險需求具有決定性意義,保險產品的開發和創新必須適應不同地區收入水平的需要,實行屬地型創新。例如在國內保險市場起步較早經濟較好的上海、廣州以及北京等城市,保險產品可以采用“保險+投資理財”的產品為主,在其他城市,由于經濟不發達,保險市場的產品結構在近年應該以風險較小保障型產品為主;隨著家庭結構日益小型化和倒塔型的贍養老人義務,國家提供基本保障的數額的降低,人們轉向商業保險,力圖能夠得到保險保障,又能實現投資的目的,因此保險產品的設計要針對市場不斷變化的需求,實現針對性創新;證券市場的發展決定了保險產品創新的程度和發展時機與規模。目前證券市場不規范,保險資金投資渠道少,但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以及保險資金進入證券市場的渠道不斷拓寬,應該根據保險資金運用政策的變化,開發新的投資類產品,實現適應性創新。
第二,加強對投資類保險產品的監管。我國保險業目前的監管側重于市場行為的監管,監管方式滯后。針對投資類保險產品的特點,保險監管要提高保險監管的信息透明度,保證客戶能夠及時查閱保險單的保險成本、費用支出以及賬戶資產的價值,便于投資決策以及外部監管。另外,投資類保險產品雖然屬于保險業,但是投資收益分配又類似于證券投資基金,因此證券監管也是投資類保險產品監管的重要部分,所以要加強對投資類保險產品必要的證券監管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的聯合監管,以免出現監管真空。
第三,謹防投資類產品的風險。從目前各公司實際情況看,風險產生在于保險公司投資能力不足。因此,根據投資類產品的本質特征,經營投資型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必須建立一支具有較強投資能力的投資隊伍,分設多個投資賬戶,讓投保人有權利選擇投資賬戶,在投資機制中引入激勵機制。此外,要防止退保風險。退保將引起保險資金長期運用計劃中斷,導致不能實現預期收益率,因此要增強投資類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服務功能,增強保險產品的吸引力。
2、從投資類保險產品消費者的角度看應采取的措施。
在我國,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城市居民處理閑置資金的方式越來越多樣化,如購買證券、投資房產等,但儲蓄仍是居民主要的投資方式,所以對投資類產品的消費群體必須有一個正確的定位。由于投資型保險產品除了保障外,增加了投資的功能,有些產品還需要投保人承擔投資的風險,因此投資型保險產品并不適用于中低收入的消費者。從這幾年銷售情況的統計數字來看,投資型保險的客戶群分布與傳統保險產品相比有顯著的區別,那些擁有較高知識水平,對投資和風險理念有一定認識,收人中等偏上的人員是這類產品的最佳客戶。因此,投資類保險產品的開發和銷售應定位于這類消費者。
篇3
我國證券市場上投資類保險產品包括投資連接保險、分紅保險和萬能保險,具有保障和投資的雙重功能,其中分紅保險在國外屬于傳統產品而不屬于投資類產品,我國之所以歸于投資類保險產品是因為相對于傳統的純粹保障型產品來說,它具有投資的功能。從性質上說,分紅保險給予投保人享受保險公司的盈利分配權,投資連接保險和萬能保險根據保險資金投資運作情況來確定投資收益,但從投資的角度來看,不管購買了上述保險中的哪些產品,除了得到保險的保障之外都存在獲取一定投資回報的可能。字串2
中外投資類保險產品的差異字串6
將我國投資類保險產品與國外的同類產品進行比較,不難發現存在以下區別:
字串1
1、推出背景上的差別。國外推出投資類保險產品是為了增強保險產品的競爭力,而我國推出投資類保險產品的直接原因是降低利差損。在20世紀70年代,受通貨膨脹的壓力,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業紛紛尋求創新,保險公司傳統的固定預定利率的長期壽險保單由于缺乏競爭力,導致長期壽險保單持有人紛紛退保,造成保險資金外流,保險公司受到嚴重沖擊,為扭轉這種不利局面,各保險公司開始研究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近20年來,投資型保險產品在各國得到迅速發展,在一些投資型保險發達的國家,其保費收入已經占到壽險保費收入的30-55%,目前投資型壽險產品已成為各國壽險業同其他金融業競爭的工具,并日益成為未來壽險業的發展方向。在我國,20世紀90年代以來,保險業迅速發展,保費收入以年均超過30%的速度飛速發展,而壽險保費收入在1997年超過財產保險的保費收入后,其增長速度一直超過財產保險的保費收入。與此同時,央行連續8次降息,壽險公司因此蒙受巨大的利差損失。為扭轉不利局面,保險公司紛紛從傳統業務之外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于是投資型保險產品就應運而生了。由此可見,國外由于通貨膨脹和高利率原因,為增強保險產品的競爭力而推出投資類保險產品,而我國各保險公司是在不斷積聚大量利差損的金融背景下推出投資類保險產品的。字串7
2、投資賬戶方面存在的差異。國外的投資保險產品提供多種投資賬戶,供投保人選擇,保險金額也具有靈活性,而目前國內出現的投資型保險,如投資連接保險僅僅提供一個投資賬戶,投保人完全被動地接受保險公司的投資選擇,而固定的保費和保險金額降低了產品的靈活性。
字串2
3、投資收益上存在的區別。在國外,保險新品種積聚的保險資金一般交由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投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而且國外保險公司的發展一直秉承投保和承保并重的理念,所以即使是部分保險公司自己管理保險資金,投資管理能力也比較強,普遍推行資產負債管理,所以一般都有較好的投資收益。在我國,投資類保險產品近年才逐步推出,各家保險公司均采取運營保險資金的投資方式,而資金運營主體的模糊容易產生責任的混淆不清,從而可能降低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投資效果。字串6
4、產品在監管和營銷上存在的差別。在國外,投資型保險產品被看成是一種證券。證券管理部門和保險監督部門同時對它進行監督,產品同時受制于證券法規和保險法規。在銷售該產品時,要求營銷員具有保險和證券雙重從業資格。而在國內,投資類保險產品只受保險監督部門的監督,在選擇保險營銷人員時沒有具體的身份鑒定。字串3
投資類保險產品面臨的制約因素字串2
縱觀世界范圍內投資類保險產品的發展可以發現,投資類保險產品與證券市場之間存在一種相互依存的關系。一方面,投資類保險產品的興起對證券市場的擴張起一定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投資類保險產品的興旺可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購買與證券市場相連接的保險產品。字串6
對我國證券市場的有關實證研究表明,盡管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呈下降的趨勢,但由于證券市場本身存在的缺陷,再加上有關政策因素的影響,所以系統風險仍然偏高。另外,從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來看,由于受制于分業經營的限制和資本市場的總體水平較低,保險資金運用空間和渠道都處在較低層次。投資類保險產品的資金只能通過購買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股市,這樣就限制了投資類保險的獲利能力。由于我國股票市場的投機氣氛太重,價格波動大,即使允許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市,其投資風險也很難為保險投資所接受。從目前的現狀看,保險資金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還沒有達到有關法規所規定的比例上限就是明顯的例證。
字串1
正是因為資本市場不成熟和保險資金投資字串4
字串6
渠道狹窄導致我國的投資類保險產品面臨較大的風險,特別是投資連接保險。例如,產品收益波動性與消費者預期剛性的矛盾,投資連接保險產品的保險金額和現金價值的大小隨投資帳戶的表現而發生波動,即同一投資連接保險資金的投資單位價值在不同時點會高低起伏的。與此相沖突的是,消費者對投資連接保險產品收益的預期卻呈現出明顯的剛性。這種沖突在證券市場狀況好、投資產品價值上升時不易表現出來。但是,一旦證券市場表現不好,投資產品價值下降,這一潛在沖突就會顯現出來,而且,由于產品收益上浮的歷史往往會強化消費者的剛性預期,所以在證券市場由好轉壞時這種沖突變得非常強烈。
發展投資類保險產品的策略選擇從我國投資類保險產品對保費收入增長的貢獻來看,投資類保險產品已成為推動保費收入增長的決定要素,因而投資類保險產品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制約因素和矛盾必須解決,發展投資類保險產品須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策略。
篇4
[關鍵詞]銀保產品;同質化;功能定位;戰略定位;產品創新
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是消費者需求多樣化的產物,也是銀行保險的載體和物質基礎。2000年以來我國銀行保險產品經歷了由普通產品到專業產品、由單一產品到多元化產品、由躉繳產品向期繳產品、由純儲蓄類產品向保障類產品演變的過程。銀保產品尤其是分紅產品較好地迎合了消費者的儲蓄需求,產品設計也基本與銀行銷售渠道相適應;目前由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等組成的產品體系也基本可以滿足消費者多元化的風險投資需求。但客觀地講,銀保產品還面臨諸多現實困境。
1銀行保險產品戰略定位不清晰
銀保產品是銀行與保險公司進行合作的載體,其戰略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出雙方的融合戰略。銀保產品分為替代型和互補型產品兩類,替代型產品在客戶群體定位、功能定位方面與銀行產品是有交叉的,其銷售會對銀行本身產品造成一定沖擊。目前市場銷售的分紅產品可以看做儲蓄、國債產品的替代品,投連險與萬能險可以看做人民幣理財、基金等產品的替代品,這樣的產品定位直接帶來銀保產品與銀行產品的競爭,不可避免地造成銀行與保險公司潛在利益的沖突。而互補型產品可以滿足現有銀行產品無法滿足的功能需求,是一種可以避免二者利益沖突、有利于形成雙贏局面的戰略。具體來說,互補型產品又分為兩類:一類是客戶共享產品,即銀行、保險兩大客戶市場均向對方市場滲透而生產的產品,比如銀行保險聯名卡、保單質押貸款;另一類是業務增強型產品,能夠與銀行現有的產品互相配合,降低銀行產品的風險水平或提高其收益。比如銀行卡透支保險、個人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履約保險等。在我國銀保市場上,98%為分紅型,互補型的產品戰略尚未大規模啟動。
2銀行保險產品功能定位失衡
銀保產品的問世是為了更好地迎合消費者多樣化的金融需求,至少應當包含保障和投資兩個功能模塊。從保險的本質來講,保障功能是其區別于其他金融產品的根本特征,[ZW(]保障功能即為特定風險提供損失補償或給付的功能。[ZW)]儲蓄和保值增值功能則是其派生職能。但在目前銀保產品設計中,投資功能被放在了第一位,保障功能屈居其后,變成了派生職能。片面強調收益率使得銀保產品的收益水平成為業務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導致銀保產品與儲蓄、債券、基金、股票等投資理財類產品在同一領域內開展競爭。
從中國銀保產品的更替可以清晰地看到這種傾向性:2000年,銀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下調至2.5%,利息稅的開征使得居民儲蓄收益水平下降,而保險資金入市、允許保險公司與銀行協商利率直接提高了保險公司預期收益水平,導致分紅險熱銷以及銀保業務爆炸式的增長;當分紅險的收益水平普遍低于人們預期時,保底收益分紅型產品取代了原有的分紅險,投連險和萬能險的推出,更是切中人們追求高收益率的心理需求;當投連險的收益率低于人們預期時,出現了投連險的退保風波;2006年股票市場的復蘇吸引大量流動資金涌向股市,投資型銀保產品難以同開放式基金匹敵,保障性銀保產品更難爭得一席之地。此時,可以分享資本市場增長成果的投連險,又由退保風波中的“眾矢之的”搖身一變成為炙手可熱的“香餑餑”。銀保產品似乎成了一種純粹的投資品,收益率成為決定銷售狀況的主導因素,讓人不得不質疑:銀保產品還是保險產品嗎?我們并不否認投資功能在銀保產品中的定位,但關鍵是競爭力的比較分析。銀行所銷售的投資型保險產品由保險公司設計,并不具備比較優勢,而風險保障功能才是根本。因此如何利用保障功能來引導融資功能是今后銀保產品功能定位中的重要課題。
3銀行保險產品同質化問題嚴重
目前在市場上銷售的銀保產品多達上百種,但是區別甚微,同質化現象十分嚴重,主要表現為:沒有很好地與銀行銷售渠道相結合,沒有體現銀保產品所應有的特色,與其他保險產品具有明顯同質性;保險責任、保單費率等內容基本相同,只是在保險金額、分紅方式等方面略有差異,不同保險公司之間的銀保產品具有明顯同質性;銀保產品與銀行產品也存在同質性,不少屬于儲蓄替代型產品,保險期限短,保障程度低,由此導致在股市低迷、基金銷售退潮的情況下,銀保產品大受青睞;而當股市紅火,基金和銀行理財產品熱銷時,銀保產品又遭受冷遇。這種現象雖然是中國銀行保險初級階段的產物,但這樣的產品結構會反作用于中國銀行保險制度,成為制約銀行保險向縱深發展的桎梏。
還有一個嚴重的問題是,不少新銀保產品的推出并非根據市場調查以及消費者需求分析,而是將競爭者原有的產品修改或重新包裝后上市。從知識產權角度講,銀保產品設計屬于知識產權的范圍,一旦這種產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與尊重,保險公司將失去產品創新的動力,從而降低產品開發的投入,這必然會使得中國銀保產品陷入“同質—模仿—更同質”的惡性循環之中。產品的雷同性導致銀行柜員在銷售過程中的重要性難以顯現,客觀上也為銀保業務手續費的惡性競爭提供了溫床。
4我國銀行保險產品的創新策略
若要從根本上避免國內現有的銀行保險產品雷同、功能定位不清以及惡性手續費競爭的痼疾,商業銀行作為中國銀行保險向縱深發展過程的主導,必須制定清晰的產品創新戰略,擺脫無差異競爭的現狀,確立差異戰略或目標集中戰略來向銀行客戶提供具有明顯個性化特色的保險產品。比如,設計簡單易懂的標準化銀保產品,針對大眾銀行客戶進行“批量銷售”,從量上實現銀保產品的全面推廣;設計相對復雜甚至定制型的特殊銀保產品,針對部分大眾銀行客戶和高端銀行客戶進行“精耕細作”,從而在質上達到銀保產品的深層滲透。
銀保產品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保險產品,其銷售對象主要是銀行客戶,其功能主要是為了滿足銀行交易的特殊需要或用于改善某些銀行產品,使之對銀行客戶更具有吸引力和有效性。所以,在產品創新過程中必須針對銀行的產品和銷售渠道特點進行針對性設計,通過銀保產品與銀行產品體系的融合,形成互補產品的配套銷售。
4.1銀行保險產品創新的功能選擇
銀保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的關鍵區別在于其保障功能,但這并不是說銀保產品應偏重保障功能,而是意味著在銀保產品創新過程中需重視對保障功能的設計和利用。結合中國銀保產品同質化嚴重的現象,更有必要深度挖掘其保障功能。
第一,挖掘傳統銀行產品與保險產品的契合點,開發與銀行產品配套的銀保產品。
(1)與個人貸款業務相關的產品。隨著中國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貸款尤其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已成為銀行重要的資產業務。住房抵押貸款以房產為抵押,風險水平相對較低,一直被認為是銀行的優質業務,但貸款人的人身風險或信用風險會給銀行帶來需要處置抵押物的可能性,因此銀行一般會對個人申請抵押貸款設置較高門檻,手續煩瑣且貸款金額低于抵押物的市場價值,這顯然成為銀行優質業務發展的瓶頸。如果由與這一貸款業務相配套的銀保產品來承擔貸款人的風險,并與個人貸款打包銷售,既可以保障債權人的資產安全程度,也可以保障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同時也銷售了銀行貸款和保險產品,這是典型的個人與銀行“雙贏”的局面。當然這里的個人貸款并不僅僅限于住房抵押貸款,其保障范圍與現在市場上的房貸險也并不相同。[ZW(]現有的房貸險承保的是房屋的財產損失風險,而這款新型的銀行保險產品關注的則是貸款人的人身風險和信用風險。[ZW)]
(2)與信用卡相關的產品。信用卡業務是銀行的另一大優質業務,信用卡持卡人一般都具有相對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來源,同銀行保持穩定的業務聯系,是銀行的忠誠客戶,同時也是資產和信用狀況較好的優質客戶。針對這類人群可以針對性進行銀保產品的創新:一是持卡人信用保障類產品。這種產品同與個人貸款業務相關的銀保產品類似,可以保障因持卡人的人身或信用風險造成銀行損失的風險;二是持卡人個性化銀保產品。銀行對持卡人金融的需求進行深入、透徹的研究,提供針對性的保險產品,如重大疾病保險、長期護理保險等特殊健康險以及自駕游意外傷害險等,并采用顧問式方式進行銷售。三是結算類銀行保險產品。信用卡是一種具有強大的結算和支付功能的金融工具,利用它可以輕松地整合保費繳納、保險金支付、辦理保單質押貸款等功能。
第二,考慮保障與儲蓄投資功能的相機結合。消費者的多元化金融需求是通過特定的銀保產品來體現的,因此其功能結構應當與消費者的功能需求保持一致。對保障功能的重視并非意味著對儲蓄和投資功能的弱化和漠視,在金融需求多元化的時代,只要消費者希望獲得投資與保障的雙重功能,銀保產品就必須在這兩個方面體現出競爭力,才能獲得創新的成功。
4.2銀行保險產品創新的形態選擇
篇5
[關鍵詞] 累積式分紅保險;傳統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設計開發
累積式分紅保險(unitised with-profits)是一種融保障、分紅和投資于一體,代表當今英國保險業最新潮流的非傳統型壽險產品。
一、英國累積式分紅保險介紹
(一)產生背景
在上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的雛形已經在英國產生了。那時,英國很多保險公司已經成功地開始銷售賬戶管理型和周期性發生的躉交保費分紅保險,這些產品與累積式分紅保險有很多共同點。還有一些新公司開始在投資連結產品中引入利潤分享機制,同時也提供賬戶管理型保單。
累積式分紅保險出現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在1983年最早開發和推廣這一產品的保險公司是英國標準入壽保險公司,隨后在1984年sunlife迅速跟進。在過去20多年間,大多數英國的壽險公司都推出了該類產品,其中很多英國的保險公司已經完全停止了傳統分紅保險的銷售。盡管傳統分紅保險已有200多年歷史,而累積式分紅保險只有20多年歷史,但目前在英國壽險市場上有一種從傳統分紅保險轉型到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的趨勢。
(二)產品定義
累積式分紅保險從字面上理解是單位化的分紅保險,英國保險監管方將其歸為“累積式分紅保險”,累積式分紅保險是營銷上的一種產品名稱包裝。
英國保險監督條例給出的“累積式分紅保險”定義為“一種具有隨時可以確認的保險利益的分紅保單合同。其所確認的保險利益并不一定可以立即變現。該保險利益根據保費的支付而調整,并定期增加附加利益。附加利益來自于該保單對保險利潤的參與。”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十分明確、普遍接受的累積式分紅保險的定義。或許可以這樣定義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體現保險利益的單位數是根據交付的保費和來自于可分配盈余中增加的、由保險公司決定的紅利來分配的一種保單。
(三)產品特征
從保戶的角度看,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看起來有點象一個銀行賬戶,其收益應該比銀行存款更高,但這點并不能保證。從另一個角度看,累積式分紅保險也有點象風險較小的投資連結產品。我們可以將累積式分紅保險看成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投資連結產品。投資連結產品的大部分特征在累積式分紅保險上均適用:透明的收費結構、靈活的保險利益給付、可變動的保費、定期的投資單位報告書、不同基金單位之間的轉換。
累積式分紅保險基本上是在投資連結的基礎上運作的:保費扣除風險保障費用和其他保險合同費用后的余額用來購買分紅基金的基金單位。單位價格通常保證按一個較低的固定利率增長,紅利跟傳統分紅保單確定方式一樣。但是,累積式分紅保險與對應資產的連接是間接的,得到的保險利益不直接與基金單位所對應的資產掛鉤。一般來說,保險公司將會保證基金單位價值按一個較低的保證利率增長,額外的增長由公司通過分紅來決定。保單終止時,公司還可能會支付終了紅利。
事實上,累積式分紅保險可以看作是投資連結和分紅產品的結合體。也可以將累積式分紅保險基本上看作是分紅保險,但包裝得如同投資連結產品,支付的保費和保險利益的增加之間有個明顯的對應關系。當然,在累積式分紅保險保單的保費進入單位基金之前也可能有別的費用扣除,如固定的保單費用。累積式分紅保險一般規定有一個最低保證累積利率。
(四)累積式分紅保險在英國的開發背景和原因
1.市場背景。在上世紀80年代,英國資本市場經歷了快速成長的時期,這對投資連結產品十分有利。投資連結產品銷售勢頭很好,分紅產品市場份額不斷下降,尤其是養老金業務。分紅保險的表現有個投資收益上的時間滯后性,因此分紅保險在產品設計上有市場發展滯后的缺陷。這種缺陷再加上分紅保單需要更多的資本金支持,以及公司關注資本獲益的時間性,促使保險公司考慮開發新的創新產品。
2.保費變動。1988年英國新的養老金立法規定給個人養老金業務帶來更大的增長機遇,在這段時期英國的養老金業務持續增長。養老金業務的大量增長給以分紅保險為主的保險公司增加了很多困難,也帶來了許多新的管理方式。養老金業務的保費收入一般傾向于不是定期和平準的,它們很可能與工資收入、公司利潤、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返還等因素有關,而傳統分紅保險一般都假定在整個保險期間保費是平準的,業務管理系統也是根據這一特點開發的。變動保費以及不斷增長的業務量,給業務管理系統帶來了相當大的壓力,增大了產品設計的壓力。
3.股市災難。1987年的股市下跌和1990年的股市低迷,給保險公司的經營尤其是投資連結產品的銷售帶來了巨大的壓力。投資連結產品的個人業務,特別是躉交保費業務,更是雪上加霜,保戶開始轉到分紅保險或別的有本金保證的基金等有保證收益的產品上。
4.資本需求。除了影響銷售外,股市變動還影響壽險公司的融資,對非投資連結業務的不利影響更大。壽險公司還將面臨其他金融機構,如銀行、證券機構的直接競爭。盡管壽險市場是一個受到高度監管的市場,但市場壁壘正在逐步減少,其它的金融機構已被允許在一個更廣泛的產品領域之間競爭。競爭直接導致業務成本增加,導致在產品設計上更多地考慮資本需求較低的產品。
5.紅利成本。競爭增加、投資收益下降,保戶對分紅越來越高的預期給未來的紅利水平帶來的壓力越大。許多公司一直以來都維持分紅水平不變。累積式分紅保險提供一個使分紅保險紅利宣布的即期成本得以降低的機會。
6.分紅變化。保險公司如果給傳統分紅保險較高的紅利水平,會發現業務量受分紅水平下降從而產品競爭力下降的影響很大。通過引入新式累積式分紅保險,保險公司可以區別對待以往和以后的不同年代的保戶。
二、產品設計和開發
不同的保險公司推出不同的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如躉交保費投資產品、個人養老金產品和期交保費儲蓄產品。累積式分紅保險作為一種創新產品,其產品設計范圍很寬泛。
(一)分紅的模式
累積式分紅保險有兩種單位運作的基本方式。一些公司用“增加單位價格”的方式運作累積式分紅保險保單,其他的公司選擇另外一種方式,即用“增加單位數”的形式來給付保證收益和分紅收益。增加單位數的模式下單位價格一直是不變的,通常保險公司每天分配額外單位給每一累積式分紅保險保單,這些是由保證增加部分和分紅增加部分組成的。
二者的區別僅是一種表述而已。這兩種方法和投資連結產品區分的關鍵是公司對紅利分配的決定權,不管是用哪種形式。在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中不存在投資連結產品中見到的、和特定資產或指數的直接聯系。相反地,公司將對投資收益和紅利分配的平滑用較長期的觀點來看待,紅利和所對應的資產組合當然有一個間接的聯系。
在這兩種模式下,紅利部分等同于傳統分紅保險的年度增額紅利部分。當保險事件發生時,公司可能會在單位賣出價上加上市場價值調整。因此給保單持有人的保險利益不僅僅依賴于單位賣出價,市場價值調整可能在滿期、死亡、退保時加上。累積式分紅保險合同也可以以投資連結產品同樣的方式,通過收取明顯的風險保障費用來提供死亡保障,在這種情形下死亡保險利益會遠遠超出單位賣出價。
(二)費用的收取
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大多數費用的收取基本上和投資連結產品類似,如零分配期間、每月固定保單費用、退保罰金、基金管理費用。對于提供死亡保障的合同,還可以收取“風險保障費用”。
從技術上來說,費用也可以來自于紅利:在累積式分紅保險基金中基金管理費用可能不同于其他基金,它可能是不明顯的,如通過減少紅利來收取該項費用。
(三)市場價值調整
在有些情況下,對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的單位價格還能作一個最終調整,這個最終調整被稱作“市場價值調整”或“終了紅利”。市場價值調整的基本目的是使從累積式分紅保險單位中得到的保險利益接近保險公司按資產份額所評估的基本資產價值。市場價值調整通常運用在退保上,極少數情況下死亡和滿期時也可使用。
不同的保險事件使用不同的市場價值調整方法。在退保時使用市場價值調整極其重要,這樣可以防止發生財務逆選擇的風險。在實務上,使用市場價值調整時要考慮如下因素:保單的賬戶累積利率水平、公司在退保金上希望維持的平滑水平、保戶合理預期、使用市場價值調整的頻率等等。
(四)退保
退保金通常等于虛擬分配給保單的單位賣出價減去可能的退保罰金。如果退保金小于資產份額,公司也許希望在退保金上加上一個終了紅利調整因于,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市場價值調整。這個金額大小取決于公司的實踐經驗和公司對待市場價值調整的態度。
在合同對應的資產市值較低的時候,公司一般保留在退保金的處理上使用市場價值調整的權利,目的是為了確保在這種情況下退保金不超過資產份額。
三、累積式分紅保險與傳統分紅、投資連結產品的比較
(一)與傳統分紅產品比較
為了進一步澄清累積式分紅保險的概念,可以將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和傳統英式分紅產品做一個較為詳細的比較。
在英國分紅保險的盈余分配采用的是增加保額法。盈余的主要來源是保費中附加的紅利邊際和超額投資收入。分紅保單的紅利代表利潤的分享。紅利通常是每年分配一次,一旦宣布紅利,紅利就變成基本利益的保證增加部分,最終要給付出去。
累積式分紅保險保單看起來有點象一種銀行儲蓄賬戶。個人的分紅賬戶從零開始,通過所交付的保費和分紅,賬戶價值得以增加。這意味著保戶實際看到的價值是現值形式。用監管規定的語言描述,保單有“隨時可以確認的保險利益”。然而,如果保戶退保,可能得不到全部的賬戶價值。正如規定所述,保險利益也許不是“當前可變現的”。這個結構在累積式分紅保險保單中要表述清楚。
和傳統分紅保險相比,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有以下優點:在保單早期,較低的資本需求;變動保費,靈活管理;容易轉移;透明性高;描述起來更為簡單;在紅利確定和宣布上賦予公司更大的自由度。
(二)和投資連結產品比較
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一般是單位化的,使它們看起來更象投資連結產品。和投資連結產品最重要的區別與公司確定單位價格以及在保險事件發生時支付的保險利益的方式相關。
第一個主要區別在于投資連結產品的單位價格直接反映特定投資基金的價值或特定的投資指數,而在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中不存在這種直接連接。
第二個主要區別在于退保利益的給付。銷售投資連結產品的公司對退保金額沒有處分權,退保金等于已分配單位的賣出價格減去合同規定的退保罰金。對于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退保金通常也是同樣的規定,但公司保留用市場價值調整退保金的權利,調整幅度的大小由公司決定。
四、累積式分紅保險在我國市場上的引入
(一)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在什么地方適合中國市場
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中,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將來可能成為國內保險市場創新的險種之一。
從產品創新角度看,中國保監會最近大力提倡通過優化產品結構和產品創新來做大做強保險業。產品創新是壽險業發展的源泉,可以為公司帶來新的業務增長點。即使沒有新產品的創新,現有分紅產品用累積式分紅保險形式重新包裝或改造也是可能的。
從產品特點看,累積式分紅保險兼具投資連結和分紅的特點,有利于拓寬保險的服務領域,更好地滿足保戶多樣化的保險需求,促進業務增長。
從提升管理水平看,引入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的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和促進產品技術進步。
從資本需求看,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較低的保底收益可以減少公司所要求的資本金需求。相比傳統分紅產品而言,減小了利率風險,從而可以增加收益和分紅。
從保險消費者角度看,累積式分紅保險為個人提供了新的保險方式,能滿足客戶的長期儲蓄和保障需求。累積式分紅保險單獨設立賬戶,收取的費用透明,公司通過定期扣除死亡風險保費來為保戶提供風險保障、收取一定的基金管理費用來管理和運作分紅基金。采取可變保費的繳付方式,產品更加靈活。
(二)在我國引入累積式分紅保險的現實性
監管改革和放寬給產品開發帶來了更大的靈活度。以前我國的壽險業是一個受到高度監管的行業,產品和條款都要報批。但近年來,保監會不斷放松對產品本身的報備要求,轉向對償付能力監管,并正在努力推動費率市場化。保險公司在條款設計和定價上被賦予更大的空間和靈活性,更容易進行產品創新來滿足市場需求。
分紅產品的熱銷和快速增長。分紅產品客戶可以通過紅利分配來分享保險公司經營所產生的盈余。累積式分紅保險產品看起來象另一種形式的分紅保險,在分紅保險熱銷的同時,將傳統分紅保險用基金單位包裝成累積式分紅保險,可能會成為市場上新的業務增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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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償付能力和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關系分析
償付能力與保險資金運用具有內在的對立統一關系。對立的一面體現在,嚴格償付能力監管也就會嚴格保險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必將會通過資產認可等規定限制保險資金對高風險、高收益資產的投資,從而降低資金運用的收益;反之,若要提高資金運用的收益,必將提高保險資產的風險,也勢必會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其統一的一面表現在,充足的償付能力需要建立在高效的資金運用基礎上,而高風險資金運用也必須以充足償付能力為前提。如何不斷地優化二者之間關系,尋找其最優的平衡點,是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的重要任務。
二、中外償付能力和資產認可相關監管制度比較
(一)中外償付能力監管比較
1.美國風險資本(RBC)監管方法
RBC方法以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作為指標,通過指標值的變動,決定應采取的監管措施。其中,風險資本的衡量考慮了影響償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風險類別,得到各類風險的大小之后,再通過一定的組合方式計算出最低風險資本要求的大小。影響償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風險有:關聯企業風險、資產風險、定價風險、利率風險和經營風險,其中和資金運用最直接相關的風險就是資產風險。資產風險指保險公司持有的資產,包括對股票、債券、抵押貸款和房地產等資產的投資,所面臨的違約或市價下跌的風險,但不包括由于利率波動造成的資產損失。資產風險影響資產價值,但不影響負債,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各種投資風險的特性,將大部分資產投資于高質量證券以保持穩健的投資策略來控制資產風險。通過考慮各公司的具體風險構成,風險資本方法不再拘泥于對保險資產與盈余的固定要求,而是針對風險狀況確定最低資本要求。
2.英國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方法
英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屬于比較寬松的監管體系,它考慮的因素比較簡單,操作起來很簡便,但其保險監管對行業自律及保險公司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要求很高。英國對償付能力額度的監管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保險公司必須維持與其承擔的風險相一致的法定償付能力額度。二是壽險業務的風險由其準備金和風險保額來計量,非壽險業務的風險由其保費收入或賠款支出來度量,每類風險的系數通常在精算模型的基礎上,根據經驗修正確定。三是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為其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在英國,一方面,通過立法嚴格規定資產和負債的評估辦法,即規定最低法定責任準備金的計算和認可資產的估值;另一方面,對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進行科學謹慎的評估,以合理、科學、準確地評估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
我國2003年頒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在償付能力監管方法上,主要借鑒英國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方法,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內容分為償付能力額度規定和償付能力額度管理兩大部分。
(二)中外資產認可標準比較
保險公司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等于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因此,保險資產認可是確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重要前提條件,也是保險資產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
1.應收保費資產認可標準的比較
美國紐約州對應收保費資產認可的標準是,非壽險公司沒有超過到期日90天的,扣除應付傭金后的收取過程中的保費。除壽險公司保費外,按有關規章規定的期交保費。英國和應收保費資產認可的相關規定是,應計利息和租金,其他應計收入和預付款。我國規定應收保費指長期人身險業務以外的保險業務,按保險合同規定應向投保人收取而暫時未收取的保費。賬齡小于1年的應收保費為認可資產,賬齡等于或大于1年的應收保費為非認可資產。
2.固定資產認可相關標準的比較
美國紐約州對固定資產認可的相關標準是,電子數據處理儀器及其相關設備構成的數據處理、記錄儲存或會計系統。前提條件是任何一個上述系統的成本大于或等于5萬美元,并且該項成本可以在不超過10年的時間里被攤銷。飛機,認可條件是事先批準已經得到監管者根據監管標準的確認。英國對固定資產認可的規定是,土地、建筑物和不動產所有權;有形固定資產,土地和建筑物除外。我國規定固定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在建工程和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保險公司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的金額確認認可資產。固定資產確認為認可資產的最高金額為資產負債表中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三項之和的50%。
3.股票、股權投資資產認可標準比較
美國紐約州對股票、股權投資資產認可的相關規定是,已宣告并且未付的股票紅利,除非其金額已經在其他方面被允許作為認可資產。英國對股票、股權投資資產認可的規定是,股票和其他可變收益參股。我國規定股權投資指保險公司作為被投資單位的股東,以獲取股利收入或資本利得為目的所進行的權益資本投資。短期股權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按歷史成本計價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股權投資為認可資產,但《保險法》或《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后違規持有的股權投資為非認可資產。
總之,我國認可資產在細節上與紐約州保險法和英國《保險業法規匯編》的認可資產有些區別,但是原則和設計思路是一致的。
三、國外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監管制度啟示及政策建議
基于以上的比較分析,為進一步加強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工作,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完善我國資金運用監管。
(一)借鑒英國通過償付能力對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的經驗,不斷完善保險資產認可標準,強化我國保險資金運用與償付能力間的聯動關系
英國主要通過嚴格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來保證保險資金運作的安全與效率。保險公司每年需向保險監管當局提交財務報告,保險監管當局也定期到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一旦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低于規定標準,則被禁止從事投資活動,并受到其他處罰。隨著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和資金運用比例的放寬,相應新增渠道的投資資產認可工作需要跟進和完善。并且,對資金運用比例放寬后的投資渠道,根據其風險變化,資產認可風險折扣比例做相應調整的問題也值得研究。例如,我國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新增的股權和不動產投資,其相關資產認可規定需要配套和完善;股票投資比例放寬后,是否需要根據風險變化情況調整其資產認可風險折扣率也值得研究。總之,這些資產認可工作可以將資金運用風險的變化在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上體現出來,并且也可以通過嚴格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來促進保險公司控制資金運用的各種風險資產的投資比例,從而有利于控制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二)借鑒美國RBC監管方法,建議我國逐步完善采用RBC監管方法所需基礎條件
我國要采用風險資本法,建議主要完善三個方面的基礎條件:一是探索確定我國資產風險的風險基礎資本系數。投資風險在國別之間的差別很大,我國不可直接套用美國對資產使用的風險基礎資產系數。探索我國資產風險的風險基礎資本系數要克服以下困難,一方面,目前我國資本市場上的各種投資工具可能在未來發生較大的改變,這種變動的可能性為量化風險造成一定障礙;另一方面,我國保險行業內的評級機構和評級體系還有待完善,需要其為風險系數的確定提供可靠的、有價值的參考。二是逐步細化負債分類。風險資本法要求對負債進行細致而精確的分類,根據不同種類的負債的特征以及經驗數據確定不同的風險系數。我國需要細化對承保風險的識別、分類和計量工作。三是逐步完善資產負債管理技術。資產負債管理理念與技術在我國有待完善,資本與資產的分配需要進一步明確,以便于度量利率變動對于償付能力的影響。
(三)進一步細化根據償付能力充足率對保險資產投資分類監管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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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個世紀90年代至今,友邦保險見證了中國保險市場乃至金融市場的成長過程,與中國經濟共同經歷了“入世”、逐步開放市場、政府機構監管制度的逐步加強和完善、中國的金融市場和保險市場越來越趨向正規、健康的發展。作為一家“源自中國”的公司,友邦保險很榮幸與中國經濟共同成長。
就目前的保險市場來看,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同時又是經濟發展勢頭最為強勁的國家之一,保險市場規模巨大。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市場滲透率低,人均擁有保單數量遠遠低于發達國家, 因此市場潛力巨大。商業保險作為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參與社會保險日常管理、減輕政府壓力方面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在開展企業年金和團體福利等方面,能夠彌補社會供給的不足,豐富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據保監會統計,截至今年8月,保險資產已經突破兩萬億元人民幣。保險市場發展勢頭迅猛。與此同時,從去年底開始,中國的資本市場迅猛發展,大部分保險業務中的投連險業務也受益其中。作為目前債券市場的第二大機構投資者和股票市場的重要機構投資者,保險業與資本市場的聯系越來越緊密。
2006年5月,經保監會批準,友邦保險中國區資產管理中心在上海投入運行,負責集中管理和運作中國區七家分支公司的保險資產和保險資金。目前所管理的投資資產規模已達人民幣262億元。我們是繼中國人壽、平安等成立的九家資產管理公司外,唯一一家獲準設立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外資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運用有非常嚴格的規定,要求保險資金運用必須依據保險負債特性主要配置風險較低的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對于以直接和間接形式投資到股票和基金市場的比例,目前控制在20%以內。我們嚴格遵循政府監管機構和AIG內部對保險資金的管理要求,秉持長期投資理念,爭取為我們的保戶創造長期穩定的投資收益,并確保資產的安全性。
目前,友邦投資于股票市場的資金比例約為總資產的5%,我們會經常審核這個比例,結合我們產品的特性和股票市場情況,做出及時調整。我們認為,資產配置是投資組合管理的首要考慮因素,但是單個股票和基金的選擇同樣重要。投資5%的總資產于股市,是一筆為數不少的資金,我們非常慎重地選擇長期績優的股票或基金進行投資,而不僅僅追求短期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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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人(Sponsor)是二板市場的一種特有的證券公司。這種證券公司的特點從其名稱“保薦”二字即可反映出來,即保薦人既是擔保人,又是推薦人。具體而言,保薦人就是為二板市場的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請承擔推薦職責,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向投資者承擔擔保職責(除此以外,為了配合好推薦和擔保工作,保薦人的職責還包括輔導、監督以及調查、報告、咨詢和保密等)的證券公司。擔保職責是保薦人最具特點的職責。
總之,保薦人就是依照法律規定,為上市公司申請上市承擔推薦職責并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時間的信息披露行為向投資者承擔擔保責任的證券公司。簡而言之,就是依法承擔保薦業務的證券公司。
二、保薦人的特點
保薦人與其它證券公司相比有三個特點:
1、嚴格的資格條件。保薦人的資質條件比其他任何證券公司都要嚴格,即保薦人除了具備有限責任公司、綜合類證券公司應具備的成立條件外,還應具備適合保薦人自身業務和職責特點的資質條件。由于保薦人的職責涉及到上市公司在法律、證券、金融、財務、會計、經營管理等各方面的業務,所以要求素質更高、業務范圍更全面的專業人員。因為保薦人要承擔維護上市公司信用,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承擔經濟擔保責任,所以保薦人必須擁有必要的資產條件以作為擔保活動的物質基礎。故而保薦人的人員條件和資產條件等方面的要求標準要嚴于一般的證券公司。
2、法定的擔保職責。保薦人要為所保薦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的虛假性、誤導性和遺漏性而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種無過錯性的法定擔保責任,它不同于共同侵權責任中的連帶責任,即保薦人雖然主觀無過錯,但亦應為上市公司的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3、較長的職責期限。保薦人所承擔的對上市公司的保薦職責期間,不僅包括上市前的申請、發行階段,而且還包括上市以后數年或上市公司整個存續期間的經營階段。而其它推薦人或承銷商的職責在公司上市之后即終止。
三、保薦人與推薦人的關系
推薦人是指在主板市場上從事將申請上市的公司推薦給證監會以使其獲得批準上市的證券公司。推薦人是公司申請上市的法定輔助人。
1、保薦人與推薦人的共同性。
(1)保薦人與推薦人都是證券公司,都是在一定條件下起聯系上市公司與投資者和上市公司與證券市場管理者之間的中介環節的作用,都具有中介體(或中介組織)的共同特性。
(2)保薦人與推薦人都是公司申請上市的必要條件,都承擔推薦職責,都在公司申請上市期間發揮推薦作用,都在推薦期間為擬申請上市公司編制、審核和申報申請文件。
2、保薦人與推薦人的區別性。
(1)職責作用性質不同。保薦人所履行的推薦職責行為對于公司能否進入二板市場起著決定性作用。因為在二板市場的上市申請不同于主板市場,實行的是寬松式的核準制,即采用形式審查,沒有額度限制。只要是有保薦人的推薦,對于公司的上市申請證券主管部門都予以批準。二板市場的證券主管部門是通過嚴格管理保薦人的方式,達到對上市公司的管理目的。而在主板市場上對于公司能否上市,推薦人不起決定作用,即使有推薦人推薦,上市申請行為也不一定獲得批準;而對公司能否上市起決定作用的,是證券主管部門。所以在主板市場上,推薦人的地位不如保薦人重要。在擬申請上市公司與推薦人的雙向選擇中,擬申請上市公司占主導地位。而在二板市場上,保薦人的地位則十分重要。在擬上市公司與保薦人的雙向選擇中,保薦人則占主導地位。
(2)職責范圍和程度不同。推薦人的職責僅限于推薦活動,沒有擔保等職責。而保薦人的職責范圍則十分全面,不僅包括推薦職責,還有輔導、監督、擔保、報告等職責。保薦人的推薦職責要重于推薦人的推薦職責,因為保薦人要對其所推薦的上市公司承擔長期擔保責任,故而需要極為慎重地推薦公司上市。
(3)職責期限不同。主板市場的推薦人職責僅限于公司上市之前,公司上市后則職責終止。由于推薦人的職責期限短,所以推薦人更容易在推薦期間為上市公司進行虛偽包裝而為主板市場留下隱患。而保薦人的職責期限則較長,延續到公司上市后數年甚至包括整個上市公司的存續期間。
四、保薦人與承銷商的關系
承銷商就是根據證券發行人的委托,為證券發行人從事銷售股票業務的證券公司。在我國只有綜合類證券公司在取得承銷資格后,可以依法從事證券承銷業務而成為承銷商。
1、保薦人與承銷商的共同性。
保薦人與承銷商都屬于證券公司,都為公司上市提供中介。
2、保薦人與承銷商的區別性。
(1)職責不同。保薦人的核心職責是擔保職責,即向投資者擔保其權利不受違法性信息披露行為的損害,也即向投資者擔保上市公司的初始性披露信息和持續性披露信息的合法性。而主板市場的承銷商的核心職責則是為上市公司銷售股票。當所承擔的銷售任務完成后,承銷商的職責也就終止,而不再為以后的上市公司的持續性披露信息中存在的問題承擔責任。此外,與承銷商相比保薦人為上市公司承擔更為全面的職責,其中包括為公司的上市申請活動提供推薦和協助的職責,以及更為嚴格的輔導、監督、報告職責等。
(2)職責期限不同。保薦人的職責期限要長于承銷商,不僅包括公司上市之前,而且包括公司上市之后的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而不限于股票的發行階段。而承銷商的職責期限從訂立承銷協議起到完成承銷任務時止。
(3)民事責任的歸責形式不同。承銷商只承擔過錯責任,即在承銷協議期間,對于上市公司因違法披露信息的行為而給投資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只有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性的過錯時,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承銷商主觀上沒有過錯,則不向受損害的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而保薦人則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即在保薦期間內,對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違法性而給投資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即使保薦人主觀上無過錯,也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五、保薦人與保證人的關系
保證人是依保證合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向債權人承擔代為清償責任的民事主體。
1、保薦人與保證人的共同性。
(1)保薦人與保證人都是擔保義務主體,都向擔保權利人承擔擔保義務,都有義務在擔保事由發生時承擔實際賠償責任。
(2)保薦人與保證人都具有承擔債權風險的作用。保薦人與保證人雖然都不是所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但都要為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承擔責任。
(3)保薦人和保證人都是人保形式,都是以自己的全部責任財產作為擔保財產,而不是以特定的財產作為擔保財產。
2、保薦人與保證人的區別性。
(1)主體的義務范圍不同。保薦人既具有擔保義務,還具推薦、輔導、監督、咨詢和報告等義務,是以擔保義務為中心的復合義務主體。而保證人則是單一的擔保義務主體。
(2)擔保的對象不同。保薦人所擔保的直接對象是投資者所擁有的法定權利,即證券法上的投資者所擁有的投資利益不受上市公司違法性信息披露行為所侵害的權利,其間接的擔保對象是上市公司披露法定信息或公開法定文件的行為。而保證人擔保的直接對象是債權人所擁有的約定權利,即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所訂立的保證合同所約定指向的債權。
(3)擔保實現的原因不同。保薦人擔保實現原因是由于其擔保的上市公司所披霹的虛假性、誤導性或遺漏性信息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而侵犯了投資者的權利。而保證人擔保實現的原因則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使所擔保的債權沒有實現。
(4)擔保的受益人不同。保薦人擔保的受益人是上市公司的投資者,而保證人擔保的受益人是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在擔保的賠償責任依法定訴訟程序確定之前,保薦人擔保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人,而保證人擔保的受益人是特定的人。
(5)擔保的根據不同。保薦人是直接根據有關的證券法律向投資者承擔擔保義務,而保證人則是直接根據保證合同向債權人承擔擔保義務。
(6)受益人的救濟方式不同。保證合同中的債權人可以依據擔保合同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當保證人不履行擔保義務時,則有權采用訴訟途徑要求保證人履行。而投資者則須直接通過訴訟方式才能要求保薦人履行擔保義務或向保薦人主張賠償請求權。換言之,保證合同中的債權人既可以采用私力救濟方式,又可以采用公力救濟方式,而投資者只能采用公力救濟方式。
六、保薦人與保險人的關系
1、保薦人與保險人的共同性。
(1)兩者都具有預防和防范風險的作用。保薦人和保險人為了降低風險的發生率,減少自己實際賠償行為發生的可能性(概率),都會盡可能直接或間接采取措施幫助權利人防止實際損失的事件的發生,從而在客觀上有利于預防和防范風險的發生。
(2)兩者都是實際發生的風險的吸收者和承擔者,都是通過自己承擔經濟賠償的方式來補償權利人的損失,從而起著吸收和承擔權利人風險的作用。
(3)兩者履行現實的賠償義務都是以一定的具有或然性事件的發生為條件,而不是以必然性事件的發生為條件。
2、保薦人與保險人的區別性。
(1)權利主體的范圍不同。相對于保薦人的權利主體是二板市場的投資者,是不特定的人。這種不特定的人轉化為特定的人,需要通過司法機關裁判確定。
(2)履行賠償責任的根據不同。保薦人履行的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定義務,是關于保薦人的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而保險人履行的賠償責任則是依據保險合同,是一種約定的義務。法律規定的強制性保險也要經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訂立具體的保險合同加以落實。
篇9
春節大戰中,中國人壽針對高端客戶開發出新的分紅型重疾險;平安人壽的多款重疾險亦升級換代;民生人壽和太平人壽針對孩子們的壓歲錢推出了保障、理財及教育金三者兼顧的險種;而隨著北京“禁改限”政策的出臺,首創安泰開發出了第一個“煙花爆竹險”。然而特色產品畢竟缺乏市場口碑和規模效益,在實打實的保費面前還是顯得微不足道。從險商大戰開門紅的具體表現結果,筆者可大致揣測了一下2006年保險產品的變化情況:
1、分紅類保險在壽險市場中仍占主流
每年元旦后春節前是分紅保險銷售的高峰,分紅保險已連續五年在壽險市場上獨領,這次開門紅競賽中,分紅保險仍是當家花旦。形成了足夠大的銷售規模,也締造了許多險種品牌,每個品牌都有一大批忠實的擁護者,再加上人們對2006年資本市場的看好會導致分紅保險的分紅預期提高,因此預計2006年分紅保險仍將獨領。
保險專家提醒,消費者應根據自己的真實需求購買以上保險。一般而言,分紅保險適合于風險承受能力低、有穩健理財需求、希望以保障為主的投保人;萬能壽險適合于需求彈性較大、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希望有更多選擇權的投保人;投資連結保險適合于收入較高、具有理性的投資理念、追求資產高收益同時又具有較高風險承受能力的激進型投資者。
我們將分紅產品與其他類型的產品做一簡單對比(見上表)。
那么,如何分紅保險,分紅保險最大的賣點在于收益和穩健并重。然而保戶能獲得多少紅利,直接取決于保險公司的經營能力。實際上,分紅產品最明顯的特點是,該類業務經營效果十分理想的情況下保單持有人可以獲得紅利,如果該類業務經營不理想,則分紅水平會很低甚至無紅可分,所以,選擇業績好的保險公司就如同選對了績優股,收益穩定且節節看漲。消費者必須銘記,和股市存在的投機性不同,保險沒有短期的投機。只有業務經營能力強健的保險公司,才值得信任,它的產品才值得購買。
2、新產品將大批涌現
保監會曾調研指出:去年我國有6000多個保險產品,但產品大多雷同。多數產品賣不出去,老百姓需要的產品又買不著;產品開發沒有充分考慮區域和城鄉差距,一張保單賣全國;此外,還存在盲目崇洋,產品存在“水土不服”等現象。
對此,保監會建議各保險公司大力發展風險保障型產品和長期儲蓄型產品,研究開發出更多的保障額度高、繳費低廉、投保簡便的簡易人身保險。
尤其是新生命表的正式實施,使壽險公司的定價更加自由,因此壽險公司會針對不同地區、人群做市場細分,自行選擇生命表,開發差異化產品,實行區別定價。
篇10
來源渠道
分紅保險的紅利來源于3個方面:死亡差益、利差益和費差益。壽險公司在制定保單費率時,通常要預先確定3個率――死亡率、投資回報率和費用率。在經營過程中,被保險人的實際死亡率、保險資金運用的實際回報率和保險業務費用率會與預定的3個率有所差異。實際死亡率低于預定死亡率產生的盈余稱為死亡差益,反之稱為死亡差損;實際利率高于預定利率產生的盈余就是利差益,反之稱為利差損;而實際費用率低于預定費用率產生的盈余是費差益,反之稱為費差損。
紅利分配
分紅保險的紅利首先要由保險公司的精算師根據該公司當年度的資金運用、業務經營等狀況計算出當年度的盈余,包括死差盈余、利差盈余和費差盈余,并提出紅利分配方案,最終由公司的最高決策層作出決定。
作為紅利的3個來源,死亡差益、利差益和費差益的分紅率是不一樣的。死亡差益與公司經營關系不大,可以較大的比例返還給投保人。利差益的產生可能是預定利率較低,也可能是保險公司投資收益率較高,因此,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均有權分享。費差益的產生可能是預定費用率太也可能是保險公司節約成本的結所以保險公司應分享部分費差但應將大部分作為紅利返還給投
客觀看待
各年分配有差異
保險公司每年的保險事故發生頻率、投資收益、費用情況都不同,只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完成會計結算之后才能算出具體數字,因此每年派發的紅利是不可預見和不可保證的,隨著保險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而波動。
不同產品“利”不同
各種分紅保險產品的設計有一定差異,其所能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也不同。投保人應全面把握分紅產品所提供的保障和投資功能,更多了解產品的保險責任、特征、紅利及其分配方式,不要將不同分紅保險產品的紅利多少作簡單、片面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