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海洋環境的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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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海洋環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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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環境 法律 措施

中圖分類號:X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5)09-0256-02

一、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的建立和發展過程

1.產生背景及現狀

隨著人類社會進步,海洋資源的開采,海洋環境的壓力日益增大,海洋污染加重,為了使海洋環境免受污染,這些已是國際社會達成的共識,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僅僅靠個別國家的整治遠遠不夠,這需要世界各國共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規,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近數十年來,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以國際與區域協定為主,輔以國際慣例與一般法律原則,最終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整合下,構建了比較完整的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框架。

同時美國、加拿大和英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都進行相關的環保實踐:三個國家都有相對統一的海上環保執法機構,能夠統一行使海上行動,都有各自的海洋環保法律體系,注重加強在海洋環境的各方面之間的合作。

九十年代以來,在我國海洋環境方面污染十分嚴重,在渤海、黃海、東海和南海四個海域中,渤海和東海污染程度較重,在我國受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入??谖廴境潭认鄬乐?,近幾年的海洋沉淀物污染的潛在風險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淀物受到比較嚴重的污染,尤其是一些河口、海灣的污染較重,我國海洋生態所能承受的范圍已經達到極限,因此需要我國進行大力整治,以實現我國海洋經濟的持續發展。

2.發展過程

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在海洋事業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規,只是為了加強海事行政管理,卻沒有頒布一些關于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總的來說,還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護海洋環境的作用,為以后制訂海洋環保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七十年代,我國為防止沿海岸海水受石油污染,1974年1月國務院正式批準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沿海水域暫行規定》,在對沿海水域環境保護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成為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史上的重要轉折。八十年代,我國國家議事,議程層面已經將海洋環境保護的問題,正式提到議面上來,自1982年4月國務院頒布《海水水質標準》標志著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有了更加迅速的發展,也進一步完善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九十年代以后,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更加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更加推動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形成。目前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體系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有關海洋保護的規定為依據,以《環境保護法》為基礎,以專門的法律法規為主體,以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為補充,同時與國際公約相協調的海洋環保法律體系。

二、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立法滯后

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存在相對滯后性,其原因在于海洋環境本身具有不可逆性,隱顯性和災害放大性,這些特點客觀上要求我們須在立法上要有提前預知性,超前性,同時這種立法也告訴我們不能只等到發生了污染環境的時候才想到進行立法,可能在立法過程中會有更多的事情又接連發生,這樣只能使海洋環境受到更大的損失,希望立法部門能及時發現,相關政府部門提高警惕。

2.立法空白

我國早在1979年提出要對海岸帶進行管理立法,在實施建立海洋環境保護體系開端之時就被提出反對意見,結果導致海洋環境保護仍未制定,我國海洋環境保護體系是隨著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的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在初步建立階段總會有很多不足和立法空白,相比發達國家,如美國、法國等均制定符合本國實際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加強對海洋環境進行治理。

另外,還有一些重要的海洋環境標準沒有確立,如海洋生態健康標準,生物多樣化的標準等等,這些也需要我們進行重視,同時還有法律與法律之間還有很多矛盾和沖突,也需要進一步解決。

3.執法不嚴

海洋環境保護需要多個部門進行規范化管理,涉及多方面的問題,光僅僅靠一個部門進行處理是不夠的,但是問題就來了,盡管我國規定了各海事部門的職權范圍,明確分工職責,但仍然存在部門與部門之間相互交叉問題?!拔妪堉魏!钡木置婢托纬闪耍h保部門,海洋部門,海事部門,漁政部門和軍隊環保部門共同參與海洋環境治理,這樣一來,產生辦事效率低下的現象,整體影響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污染治理的效果。

自從《海洋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對解決海洋環境保護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有著重要意義,促進我國海洋經濟健康發展,可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有些規定模棱兩可,不符合國際要求。當然我國的法律應根據本國國情出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但是,海洋環境保護法規中,有很多技術規范的內容,我們如果沒能及時發現,甚至不管不問,必然會影響到法律的執行,例如《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沖突,《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還有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也就是說,《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繳納排污費,就可以超標排污,而2008年修訂后頒布實施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九條就規定:“企業應遵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提出的禁止性要求,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二者之間存在著沖突,如果不及時發現、及時修訂,那么就不能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旦發生相關的事故,就容易發生糾紛。

三、針對我國海洋環境問題的應對措施

1.加強立法、有法可依,完善法律存在的不足

針對立法空白的現象,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立法的完善和填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和完善與《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的法律法規,堅持與時俱進的方針,使之能真正反映出中國現階段海洋環境保護狀況。針對一些特殊情況進行特殊對待,總結過去一些法律經驗,進行整合完善,切實加強對我國海洋環境的治理。

除此之外,針對某些條目存在立法空白進行適當補充修改,真正做到依法治海,有法治海,實現海洋的可持續發展,同時要發揮地方制訂法律法規的積極性,因地制宜地制訂和頒布有關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同時將地方法律法規同憲法的法律相結合,進一步實現發生糾紛矛盾,通過法律進行制約,減少法律法規的立法不足所引起的各種法律糾紛,從而提高我國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治理和監管工作。

2.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及時查漏補缺避免法律之間沖突

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還有不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的地方,因此我們在制定法律時要向國際法律看齊,取長補短,建立本國健全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體系的法律法規,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時要防止出現個別法律法規之間步調不一致的現象,以避免出現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我國的法律質量還達不到國際公約的認可,很多國家也同樣不認可中國的在海洋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面對這樣的困境,我們更應該加強對立法質量的標準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進一步增強我國在世界上關于海洋環境方面治理監管。同時要積極參與世界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活動,努力在維護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的國際活動中提供自己的一份力量。

另外,還應學習借鑒國外其他國家在海洋環境方面的經驗,同時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法律法規,真正實現海洋強國的道路。

3.進一步明確職責,執法必嚴,加強執法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

各部門分工明確,有序執法,針對出現“多龍治?!钡默F象,各海事部門應加強部門之間的分工,確定海域管理,確保規范化管理,有序執法,強大執法隊伍,加強監督任用專業海事人才,引進專業海事裝備,組建強有力的執法隊伍,做到執法必嚴,執法及時,提高我國海事執法能力,壯大執法隊伍。

我國目前在海洋方面依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我們進行及時改進,如果不及時處理,很多關于海洋法律法規將不會強有力地執行下去。通過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做到分工明確,細致合理,執法嚴格有序,處理海洋問題合理,從而得到人民認可。不斷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實現我國發展海洋強國的目標。

四、海洋環境展望

隨著我國經濟迅速發展也帶動了海運業的繁榮,我國海洋資源豐富,在海洋環境事業方面的糾紛法律案件日益見多,海洋環境法律法規的完善屬于國家海洋事業的組成部分對國家治理海洋,管理海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國必然會建立一套完整的海洋環境法律體系來維護國家海洋環境,從而更大程度上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也會針對現在海洋環境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進一步去改進,多方面入手,更好地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提高法律質量,促進國民經濟和海運經濟的發展,維護國家的海洋權益。相信通過我們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將來一定能呈現出一片潔凈、健康、生機勃勃的蔚藍海洋。

參考文獻

[l]《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2]楊紫煊.《經濟法》.(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3]譚永烈.《淺議海事立法與執法》《中國水運》.2002年4期。

[4] 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論》

[5] 實建剛.《海洋環境保護概論》

[6]《海事法規匯編》.(上下卷)人民交通出版社.

[7]張海光.《試述我國立法中的部門傾向及其克服》.摘自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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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內容

海洋環境質量及環境保護;沿海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沿海企業超標排放、傾倒垃圾等違法排污;入海排污口設立及污染物排放;海岸和海洋工程等海洋環境保護;沿海開發帶(區)環境保護;沿海漁業污染防治與環境保護;海上石油開采、碼頭與船舶污染防治等情況。

任務分工

縣環保局:作為海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海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工作的組織協調,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務、組織實施;負責海洋海岸工程及陸源污染防治工作情況的檢查,匯總分析自查結果,起草全縣的自查報告,及時向縣政府匯報執法檢查工作情況。

縣發改局:負責涉海工程及沿海開發帶(區)項目立項、建設情況的檢查。

縣財政局:負責海洋污染防治投資情況的檢查。

縣農牧水產局:負責入海農業面源污染情況、沿海漁業污染防治及環境保護情況的檢查。

縣國土局:負責海洋環境質量狀況、海岸開發利用及人工海岸狀況的調查,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等情況的檢查。

縣交通局:負責碼頭污染防治情況的檢查。

南戴河管委:負責沿海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及生活污水、垃圾向海域排放情況的檢查。

縣監察局:負責執法檢查工作的監督,對不作為、監管不到位的單位及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縣旅游局:負責船舶污染及防治情況的檢查。

時間安排

(一)自查階段(2009年8月底前)??h政府成立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制定自查工作方案,分解任務,按照檢查的主要內容,組織各部門認真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自查工作,參照《海洋環境保護自查報告提綱》,形成自查報告。

(二)接受省復查階段(2009年9月1日至30日)。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對自查中發現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認真整改,做好準備工作,接受省檢查組的檢查。

(三)接受國家核查階段(2009年10月1日至31日)。在做好自查和省復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各項海洋環境保護措施,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接受國家對我縣海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的核查。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以主管縣長為組長、縣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縣海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各相關部門都要將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科室,負責承辦具體工作。

(二)認真組織實施。各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的各項工作,并對“十一五”以來本部門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對策、措施及成果進行總結。總結及本次執法檢查的結果和相關資料及時報送縣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整治環境違法行為。按照《環保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尤其是群眾反映強烈的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要作為重點予以查處,切實維護群眾權益。

(四)強化責任追究。對包庇袒護環境違法行為,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行政不作為和監管不到位的單位及有關人員,要嚴格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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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推進海洋法制建設。

為了健全海洋法制,推動海洋保護、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進程,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計劃2007年底前編制、出臺《XX市海洋功能區劃》,《海洋功能區劃》將在對全市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調查的基礎上,對XX市沿岸平均大潮線至領海基線之間海域的功能區進行明確的劃定,內容包括海域勘界、功能分區及環境標準等諸多方面。新的區劃是對《膠州灣及鄰近海岸帶功能區劃》中不適應我市新形勢發展的內容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區劃編制將對合理配置海洋資源,促進海域整體功能,推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近年來,我市海洋經濟蓬勃發展,為了減小經濟發展對海洋環境保護帶來的壓力,有的放矢開展海洋環境保護,計劃編制以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環境容量、污染物總量控制等為主要內容的《XX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逗Q蟓h境保護規劃》將對近岸海域污染的有效控制、陸源污染物排海、大規模圍海造地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累計效應、突發性海洋污損隱患等內容進行分析和研究,規劃的編制將致力實現規劃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力爭實現其為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管理提供科學依據的作用。

二、加強、完善海域使用管理。

進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全面搞好海域使用登記制度,進一步規范海域使用審批程序和海域使用證年審制度,嚴格按照《XX市海洋功能區劃》和《膠州灣及鄰近海岸帶功能區劃》規范海域使用,把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國際化提升到一個新水平,2007年全市海域使用項目登記率達到100%,海域使用辦證率達到100%以上,海域使用證年度審驗審證率達到100%。

三、全面開展對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1、繼續開展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根據我市特點和需要,制定監測計劃,開展全市近岸海域環境趨勢性監測、重點海域環境監測、海水浴場暑期海洋環境監測和重點養殖區環境監測,詳細掌握我市的海洋環境狀況,保證我市沿海海洋環境監測調查的連續性,準確地為社會提供合法的海洋信息,為政府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2、加強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重視海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我市海域的污染損害,嚴把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的審核、審批關,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環評報高審核參與率;規范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加強對工程建設期的跟蹤監測和監督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

3、加強海洋污染事故的查處。繼續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對膠州灣和前海一線用海域污染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對污染海洋的違法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4、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和保護。積極籌集資金,制訂實施有針對性的生態保護和建設計劃,開展保護區的基礎建設、管理工作,推進我市生態示范區的建設。

5、通過建立和完善XX市海洋赤潮監視網及海洋赤潮應急行動體系、開展重點海域的赤潮監測和預報試驗、加強赤潮發生期內對漁業水域的監控管理等措施,避免或減少赤潮災害的發生和影響。

四、積極推進生態漁業建設。

按照《膠州灣及臨近海域功能區劃》和漁業生產水域環境質量狀況,對不符合功能區劃和漁業水質標準的水域進行封閉管理,禁止從事漁業生產活動;嚴格實施養殖許可證制度、捕撈許可證制度和伏季休漁制度;科學調整養殖結構和布局,合理控制內灣及近海的養殖密度,擴大藻類養殖面積,提倡外海養殖,大力提倡魚、蝦、蟹混養、貝藻間養套養等生態養殖,推廣生態養殖模式和養殖新技術;強化漁業生產管理,改進餌料質量及投餌技術,嚴格控制廢水排放,2007年力爭使漁業水域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態養殖面積達到養殖總面積的40%。

四、加大海洋環保宣傳力度,努力提高全社會環保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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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海域面積為717萬km2,平均水深18m,小于10m水深的海域面積約占總面積的26%,海岸線總長6584km,占全國海岸線的20.6%。近年來,遼寧省的“五點一線”沿海經濟帶、河北省的“曹妃甸循環經濟示范區”和“滄州渤海新區”、“天津濱海新區”和山東省的“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等開發規劃將進一步加大渤海環境壓力,渤海開發與保護的矛盾日益凸顯。根據國家海洋局的《中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和《渤海海洋環境質量公報》,2001—2011年,渤海未達清潔海域水質標準面積總體呈增加的趨勢,影響渤海環境質量的主要問題有近岸水體富營養化加劇、高溫高鹽水大量入海、陸源污染入海嚴重、海源污染增多,嚴重影響了渤海水體環境和生態系統健康。

1、近岸水體富營養化加劇

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沿岸海域開發活動增多以及近岸海域集約化和半集約化養殖的興起,大量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農業污水、養殖污水等排放入海,渤海近岸海域污染日趨嚴重,以渤海三灣和部分城市近岸海域污染為甚,海水富營養化程度不斷加劇。氮磷比作為水體富營養化的重要指標,一般海水中正常的氮磷比值為16∶1。在20世紀80年代初,渤海海域氮磷比為2∶1~3∶1,在90年代初為5∶1~10∶1,在90年代末升高為16∶1~24∶1,2004—2006年氮磷比均值約為50∶1,至2008年渤海海域氮磷比達到67∶1,局部海域高達200∶1,其中無機氮含量日益升高,渤海海域營養鹽結構由氮限制演化為現今的磷限制。水體的富營養化使得赤潮發生的概率大大增加,渤海赤潮災害發生的頻率和規模也確實在不斷上升。據不完全統計,渤海有史以來記錄到的赤潮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每年僅為0.1次,年發生面積90km2,進入90年代后平均每年發生赤潮2.7次,年發生面積超過1750km2,21世紀初年平均發生赤潮11.4次,年發生面積超過2830km2,2011年發生赤潮13次,累計面積為217km2。

2、高溫高鹽水入海,直接影響渤海水體環境環

渤海地區經濟發達,地處海河流域、遼河流域、黃河流域下游和山東半島、遼東半島,是我國水資源最為緊張的區域。為緩解淡水資源短缺的壓力,各省市大力發展海水淡化項目,至2010年,環渤海地區主要海水淡化工程的海水處理能力已達到36萬t/d,在淡化海水過程中大量濃縮的高鹽海水排放入海,對渤海近岸海域的生態系統造成一定負面影響。而且近些年來,各地都出現不同程度的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地下水資源被破壞等問題,使得入海徑流大大減少,尤其是黃河流量大幅減少,這些都是造成渤海海洋生態用水量逐年降低,海水鹽度不斷升高的原因。環渤海燃煤電廠已有40余座,均采用海水直流冷卻方式,大量的溫排水涌入海中,加之渤海灣內水動力條件較差,溫升擴散相對開放型海域較差,溫排水的影響使得近岸海域的生物群落結構、主要生物物種和種群密度等都發生變化,浮游生物、底棲生物、游泳動物等的生存環境也隨之改變,改變了原有的生態系統,并造成一定程度上漁業資源的損失。

3、陸源污染嚴重,損害近岸海域生態系統

陸源污染物入海是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影響因素,在近岸海域,約為90%的污染物來自陸地,2009年《渤海海洋環境公報》的數據顯示:渤海沿岸實時監測的陸源入海排污口共100個,工業排污口32個,而這些沿岸排污口超標排放現象嚴重,75%的監測排污口存在超標排放現象,40%的重點排污口鄰近海域水質劣于第四類海水水質標準,27%的重點排污口鄰近海域生態環境有所惡化。2011年,排入渤海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達到97.4萬t,包括化學需氧物質、石油類、營養鹽和重金屬、砷等,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農業耕作產生的含有機污染物污水也被沖刷或直排入海,多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開始被檢出,666、DDT的檢出率均較高,部分排污口有機氯農藥的含量明顯高于我國近岸海域的平均水平(<10ng/L),海灣、河口、濕地灘涂等典型的生態系統遭到嚴重破壞。由于海洋經濟發展的潛力和空間巨大,各地政府向海要地的欲望越來越強,港口碼頭、人工島等涉海圍海造地工程不斷上馬,沿岸地區海岸線不斷被拉直,水動力條件大幅改變,圍墾、泥沙淤積及過度開發利用等因素導致岸線縮短、自然濕地面積大幅萎縮,其中以盤錦濱海濕地、天津近岸濕地和黃河三角洲濕地破壞最為嚴重。海岸工程的建設還影響到環渤海區域生態防護林體系的建設,分布不均、林齡老化、林種和樹種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凸顯。

4、海源污染增多,生態環境嚴重受損

隨著環渤海經濟的快速發展及港口建設的加快,船舶流量逐年提高,海上傾廢、港口及船舶污染都在影響著海洋環境,同時因石油運量增加,船舶發生事故性溢油的風險加大。渤海海域現有20個海上油氣田,165個海上石油平臺,海上油氣田與沿岸的勝利、大港和遼河三大油田,構成了中國第二大產油區,產量占全國50%以上,但在近兩年里也是事故頻發,尤其是在2011年6月4日和6月17日,蓬萊19-3油田在鉆井過程中相繼發生兩起溢油事故,導致大量原油和油基泥漿入海,河北省秦皇島、唐山和遼寧省綏中的部分岸灘發現來自蓬萊19-3油田的油污。受溢油事故影響,污染海域的浮游生物種類和多樣性降低,海洋生物幼蟲幼體及魚卵仔稚魚受到損害,底棲生物體內石油烴含量明顯升高,海洋生物棲息環境遭到破壞,對渤海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損害。

二、當前污染治理的主要措施

面對渤海海域日益嚴重的污染狀況,從海洋行政管理部門到環保部門,從海洋專家學者到廣大從業人員都在集思廣益討論著渤海污染的治理方法并付諸實施,為恢復渤海海域生態環境、推進環渤海地區海洋經濟發展做著不懈的努力,主要有以下幾項措施。

1、嚴格管控陸源污染物入海及區域排污總量

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渤海環境保護總體規劃(2008—2020)》等的頒布實施,為保護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面對渤海越來越嚴重、越來越復雜的海洋環境污染問題,要按現行法律法規嚴格管控陸源污染物入海,關停和淘汰污染嚴重、技術落后的企業,處理違法排污單位,鼓勵綠色清潔生產,從源頭上切斷污染源;加快工業、農業、生產生活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等環保設施建設,沿渤海區域的工業污水、生活污水進行集中處理排放;按照河海統籌、陸海兼顧的原則,測算各海域環境容量,確定各海域污染物允許排入量和陸源污染物排海削減量。加強監控、核查和監測污染物排放,嚴格控制污染物入??偭浚^續推行海洋節能減排政策,完善涉海工程排污申報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促進近岸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的改善,實現海洋生態環境良性循環。

2、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積極推進生態修復

加強海岸帶的生態保護,嚴禁破壞海洋生物生存環境的項目開展,防止海岸的侵蝕、擠占,切實加強海岸線、海灘的保護;沿海地區尤其要注意不得超采地下水,節約使用地下水資源,防止海水的倒灌和入侵,保護好近岸海域生態環境;加強對海洋漁業生態環境的保護,防止過度捕撈,在內灣或淺海處選擇性養殖海帶、裙帶菜、紫菜等大型經濟海藻,既可凈化水體,又有較高的經濟效益,使資源能夠再生和持續發展;加強對現有自然保護區的投入,努力搞好沿海地區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積極開展海洋生態修復、人工魚礁建設等工作,加大受污染濱海灘涂、濕地的整治力度,減少或避免海洋生態系統受到侵害;建立相應的影響評估模型,評價沿岸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活動對海洋生態系統的影響程度,切實提高海洋生態系統的健康水平。

3、改變現有管理機制,集中海洋執法力量

環渤海區自北向南分布有遼寧省、河北省、天津市和山東省,涉及13個地市,行政區域跨度大,海洋與環保管理部門多,涉及各方利益復雜,協調聯動機制不夠完善。要改變渤海污染的現狀,必須要建立區域性的陸海統籌污染防治機制。各相關省市政府、環保、海洋、海事、漁政和交通等涉海部門須確立共同的目標,將各部門執法力量集中起來,建立聯合聯動共享的機制,共同開展海洋環境監測與執法監察工作,把治理渤海污染、保護渤海環境放在首位。加強海上巡查,對海洋石油、海上航運和港口碼頭單位發生的溢油漏油及違規傾廢等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建立健全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機制,當發生嚴重污染事故時,能及時采取相關措施進行污染處置,降低污染損害。

4、以渤海環境問題為契機,完善法律制度

《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渤海環境保護總體規劃(2008—2020)》等有關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多部法律法規、規劃相繼頒布實施,但對于渤海這類區域性與綜合型并存的海域尚缺少針對性法規和配套的實施細則,當發生污染損害事故時,不僅涉海管理和監測部門各行其是、缺少協調,在執法和損害賠償方面更是各自為政。因此有必要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重新審定,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相關的實施細則、配套法規和環境標準進行編制出臺,以解決渤海的環境問題為契機,以期能推廣并解決其他此類海域的環境問題。

三、強化海洋環境保護的幾點思路

渤海的問題受到環渤海區各省市和國家有關部委的高度重視,各方面通過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加強海洋執法管理,控制污染源排放,開展生態修復等方式和手段加強渤海海洋環境的保護,污染狀況有所好轉,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為進一步實現渤海環境治理的目標,構建和諧渤海、生態渤海,提出以下幾點思路。

1、加強對海洋從業人員的培訓

海洋經濟的發展,給海洋產業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其中2010年全國涉海就業人員3350萬人,新增就業80萬人,2011年全國涉海就業人員3420萬人,比2010年增加70萬人。保護海洋環境,人是最為關鍵的因素,不僅從事海洋行政管理、海洋執法和海洋環境監檢測人員要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并了解海洋環保知識,更多的涉海從業人員,如沿海企業責任人、海水養殖戶、涉海工程建設者等非專業技術人員,也要對法律法規等知識有所了解,因此對這部分涉海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很有必要,使其掌握一定的海洋環保知識,提高其海洋法律意識、環保意識,在工作中身體力行的將法律法規落到實處,推進海洋環保,才能逐漸改變只向海洋要經濟效益、卻把海洋當作垃圾場的意識,讓海洋環境保護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對海洋環保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建立海洋(涉海)工程環境監理制度

目前海洋(涉海)工程在建設過程中的海洋環境保護與管理一般采用建設單位聯合施工單位和施工監理單位設立工程環境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其中施工環境監理工作是由工程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工程監理資質并經環境保護業務培訓的單位負責,但在實際當中一般是施工單位環保員負責具體的環境管理工作,施工監理單位則主要負責施工進度、工程建設質量等方面,在海洋環境保護和管理上存在著重視程度不高、專業水平不夠等問題。為此,應該考慮建立并完善海洋(涉海)工程的海洋環境監理制度,要求施工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環保員必須經過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培訓并獲取相應的資質后方可負責海洋環境監理工作,如在施工過程中出現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件,除追究施工單位責任之外,還要對監理單位予以問責和處理,從而明確并規范海洋工程的海洋環境監理與保護工作程序和內容,確保海洋工程海洋環境保護措施能得到有效的落實。

3、完善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機制

目前在海洋領域實施了一些廣義生態補償范疇的海洋開發利用收費制度,如“排污(傾廢)收費制度”、“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制度”。近年來,渤海沿海部分省市探索性開展了海洋生態補償的實踐工作,2007年山東省確定了生態補償的對象和標準,2009年1月的《渤海環境保護總體規劃(2008—2020年)》及其他一些與渤海社會經濟與環境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均把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作為渤海治理的新的途徑和手段。但與陸地生態系統相比,海洋生態補償的系統研究較少,且尚未從產業開發的角度,運用市場手段來真正建立補償標準。尤其是當發生諸如蓬萊19-3油田溢油災害事故時,對渤海的海洋生態環境、海洋自然資源和海洋養殖等相關產業造成巨大損失,但是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所作的補償金額十分有限,進行生態損害補償又缺少相應的法規和標準支持,索賠工作進展處于尷尬境地。因此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補充修訂,完善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機制,更多的關注公眾利益可以說是迫在眉睫。

4、提高海洋產業開發技術標準

目前在渤海區除了海上油氣田和海上石油平臺之外,還有11個熱點開發區,19個海水增養殖區,5個大型海水漁場,7個傾倒區。作為河北、遼寧、山東三省和天津市海洋產業開發利用的熱點區域,在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加強海洋執法管理、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等的同時,應提高行業準入“門檻”,進一步提高海洋產業開發的技術標準,提高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率,涉海產業開發企業的資質和技術水平等必須符合標準要求,確保在用海過程中能做到科學開發、綜合利用,不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后續污染。

5、積極推進海洋環境文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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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散劑及缺陷

分散劑是用來減少溢油與水之間的界面張力以使油迅速乳化分散在水中的化學試劑。它有兩種主要的成分:溶劑和表面活性劑。表面活性劑防止油層外部結塊,溶劑功能為分解油類。我國石油開發以及運輸帶來了大量的溢油事故,分散劑被廣泛應用。

就2010年墨西哥灣的漏油事故來看,溢油的規模巨大,為應對此次漏油事件,前所未有數量的分散劑Corexit被用在了兩個位置:第一,在墨西哥灣水面上,第二,在水下約1523米的馬孔多井口。

雖然在海上溢油清除過程中化學分散劑十分重要,但化學分散劑本身作用的局限性,甚至造成二次污染。分散劑在使用過程中暴露較多已知缺陷:1.其毒性對大量的海洋物種是致命的;2.海洋生物容易受其負面影響;3. Corexit作為分散劑的一種并不能消滅油類,只是將油類變成微粒分散到水體中;4.分散劑利用率低下。此外國際法也對分散劑使用進行規制。

二、分散劑的國際法規制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的若干條款都有關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首先,對于海洋環境保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二部分作為習慣國際法,各國應遵守。其次,討論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2條,作為海洋法公約第十二部分解釋其他條款的基礎。第三,討論兩個不同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條款,第194條和第195條。

(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部分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部分基本目的就是:“國家有責任保護海洋環境和防范海洋環境污染”,如何才算盡到了各自的責任,至少要滿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2條,194條,195條有關規定。

1.第192條——有義務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2條規定了其12部分的基本義務。第192條規定“各國都有義務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因為在對公約的文本解釋時需要考慮公約的基本目的,所以第192條應該在解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部分其他條文時使用。

首先對第192條的解釋,“有義務”表明強制性,每個國家都必須保護海洋環境。進一步講,192條的義務“保護海洋環境”應該解釋為“對有害行為的棄權以及采取積極的措施確保海洋環境不受損害”。

當公約的根本目的來解釋其他法條時,理所當然得出各國應該通過強制性的法律和法規來回應石油泄漏,并且其結果是凈環境收益——采取同一行為,環境或者生態收益增長大于生態環境財產的減少。

2.第194條——采取措施防止,減少以及控制海洋環境污染

首先,對海洋污染的來源進行界定,“任何來源”包括來自飛機,船舶以及管道。在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分散劑Corexit使用在了兩個不同的區域,第一在海面上,第二在深海。通過兩種方式,一是船舶以及飛機,二是管道,顯然屬于第194條所調整的范圍。

對使用分散劑的定義是“可能的海洋環境污染”。它可能構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指的“海洋環境污染”。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海洋環境污染”界定為:由人直接或者間接的將物質或者能量引進到海洋環境中,包括河口,此行為直接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這種有害影響威脅生物資源和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體健康,妨礙海洋活動...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有害”界定為“對健康或者良好狀態有害”,Corxit的毒性會對海洋的生物以及人類活動產生危害并且致癌,因此使用Corexit污染海洋環境不容置疑。

對于美國是否符合第194條,凈環境效益是關鍵性因素,如經現有科學測定出為凈環境收益,那么分散劑的使用就遵守194條,但運用第192條來解釋第194條,我們會知道其義務是運用“最好可行的方法”防治,減少控制海洋環境污染就會被解釋成確保所有活動產生凈環境收益。

其中“最好”就是極好的形容詞,表明一個國家應該采取強制性的法律法規確保在溢油過程中使用分散劑僅導致凈環境收益。雖然“可行的”和“符合他們的能力”貌似削弱了他們的義務,但這只適用于發展中國家,其堅持的標準比發達國家低,這在國際習慣法上是公平的做法。

我們知道美國并沒有在法律法規中強制性規定分散劑使用的具體條例,美國也沒用采取“最好可行的方法”處理溢油事件,凈環境收益很難滿足,更不能說是積極的凈環境收益了。

3.第195條——不能轉移危險、危害或將一種類型的污染轉變成另一種

第195條“采取措施防止,減少,控制海洋環境污染”對國家施加了兩個責任:一是“不能直接或者間接將危險和危害從一個地區轉移到另一個地區”,二是“不能將一種類型的危害轉移到另一種類型”。

我們把視線轉到墨西哥灣溢油事件,美國政府對于分散劑使用的授權就是將污染損害從海洋表面和海岸轉移到了水柱和深海環境并且將浮油轉化為物理性獨立的油柱。因此美國顯然未滿足195條的規定,一些評論家會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5條解釋為,如果污染是為了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而“轉移”、“改造”不會違反第192條,因為最終目的是“保護和保全環境”,但其直接目的就是“轉移和轉化海洋環境污染”不容置疑。

并且這種轉移和轉化并沒得到凈環境收益以及積極的環境影響結果,顯然不符合第195條規定。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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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國擁有漫長的海岸線,海洋資源極為豐富??茖W、合理地開發海洋資源,是我國發展經濟,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任務內容。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以建設海洋強國為目標,積極推動海洋資源開發建設,取得了極為顯著的效果,在搞活沿海地區經濟方面發揮出巨大的積極作用。開發海洋資源,發展海洋經濟,前提是要精準掌握海洋環境動態變化情況及相關內在規律。這正是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職責。我國海洋監測工作起步于建國初期,與共和國同步成長,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日臻成熟,已經成為我國環境監測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1 當前我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五十多年來,我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實現了長足的進步,在國家經濟建設、環境資源開發與保護和抵御自然災害方面取得的顯著成效。但在實際工作中,在體制機制、技術措施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限制了海洋環境監測工作質量的提高。具體存在如下幾方面問題。

 

1.1 管理體制有待完善

 

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是一項跨領域的綜合性學科,具有很強的時效性、技術性和綜合性。由于涉及范圍廣,影響因素多,運用資源巨大,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科學、完善、高效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當前我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管理體制尚未完善,在具體工作中還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對高效順暢開展海洋監測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建立健全管理體制,是我國海洋監測事業面臨的一項關鍵性工作,對于海洋監測事業今后的健康發展具有著十分重要的深遠影響。管理體制的建立,需要堅實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在職能明確、人員考核、監測網絡建設、海洋災害及海洋污染事故損害評估方面亟待完善和規范。

 

1.2 監測人員業務素質有待加強

 

海洋環境監測是一項技術性要求極高的工作。海洋環境監測主要是對海水、水文、地質、大氣等進行監測,收集、整理并分析相關信息,以供相關工作決策參考。具體工作中需要使用大量現代化高科技監測設備,對于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要求較高。此外,海洋監測工作費用較多,工作容錯率較低,進一步提高了對業務人員的技能水平要求。當前我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環境惡劣,工作經費緊張,不僅影響了監測設備及時更新換代,更對培養技術人才,打造穩定的監測人員隊伍十分不利。許多監測工作人員沒有經歷過系統的專業培訓,業務水平不高,對于監測手段、設備不熟悉,影響了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高效開展。

 

1.3 技術手段有待加強

 

海洋環境監測屬于綜合性應用學科,各種監視、勘測工作都依賴于科學的技術方法和先進的監測設備才能得以順利進行。幾年來,我國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研發工作取得了一定程度的進展,例如容量總量控制區監測技術、病蟲害檢測技術、難降解有機物分析技術、生理與遺傳學指標監測技術、赤潮毒素與貝毒監測技術等都達到了世界先進水平。但總體而言,和不斷提升的工作需求相比,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海洋環境監測技術還存在很大差距。特別是我國海洋監測機構工作經費、研發經費缺乏,嚴重滯緩了我國海洋監測技術的發展。許多技術尚處于開發階段,短期內不能正視投入使用,發揮應有效用。

 

1.4 監測網絡需要進一步拓展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特別是海洋經濟建設工作的深入推進,海洋監測工作需求日益增加,但海洋監測網絡建設工作相對滯后,整個海洋監測網絡發展水平甚至呈現出逐年下降勢頭。這和海洋資源開發建設事業大局正相違背。目前,我國沿海各大城市已經開始逐漸建立、完善海洋環境監測機構,重組全海網成為一種必然趨勢。

 

2 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發展對策

 

2.1 堅持依法治國方針,推動海洋環境監測制度體系建設

 

各級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制度體系建設。國家海洋局、環境保護部等海洋管理職能部門要充分發揮管理部門的行政職能,牢固樹立依法治國理念,從源頭著手,通過立法的方式,完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通過法律的手段為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順暢開展夯實制度保障。要依法明確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職能和地位,切實落實國家關于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辦法、措施。依法規范海洋環境監測行為,確保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和諧有序開展。要建立全國性的海洋環境監測管理體系,將各地區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納入國家的統一管理之下。管理部門要加大管理、監督、引導、協調力度,各地區的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和管理單位要在國家海洋管理部門的調度和管理下積極配合,協調運作,形成工作合力,以提高各地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效率,避免重復工作、浪費資源或監測缺位情況的出現,營造和諧的海洋環境監測秩序。在具體細節上,要不斷完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執行細則和辦法等相關配套制度,比如海洋監測報告制度、海洋監測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海洋環境監測有償服務制度等,以此不斷完善,形成科學完善、切實高效的海洋環境監測制度體系。

 

2.2 打造一支作風優良、技術過硬的海洋環境監測人才隊伍

 

針對我國目前海洋環境監測人員業務素質水平不高,隊伍穩定性差的情況,要下大力氣抓好監測人才隊伍建設。首先要對現有監測人員加大專業知識技能培訓力度,根據監測工作的具體需求,系統開展相關學科的培訓、教育工作。同時,通過一系列具有吸引力的措施引進一些高素質的專業技術人才,形成梯隊建設,推動我國海洋環境監測隊伍的良性發展。要加強海洋環境監測隊伍間橫向的交流和學習,利用各自技術優勢實現互補,從而提高我國海洋環境監測隊伍的整體技術水平。

 

2.3 落實監測工作質量控制措施

 

通過科學的管理方法,加強海洋環境監管工作質量管理。相關監測工作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對海洋環境監測的重視程度,采取有效措施,不斷強化監測工作管理力度,提高監測工作質量。通過完善制度體系建設,把質量控制的理念貫徹到各地海洋環境監測中去,融入到監測工作的具體執行過程中去,形成監測工作質量控制常態化管理,實現持續提高監測工作質量的目的。

 

3 結束語

 

我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任重道遠。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產業結構調整的深入推進,海洋資源開發與管理在國家建設體系中的重要性與日俱增。各級政府和管理部門應充分認識到我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大深層次原因的分析探究,制定、實施針對性解決措施,不斷完善監測工作制度體系建設,加大資源投入,推動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的升級換代,做好監測人員隊伍建設,從而推動我國海洋開發與利用工作的不斷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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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洋環境問題及指標體系研究進展

海洋經濟的涵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以海洋空間為活動場所的經濟活動;二是以海洋資源的利用為對象的經濟活動。按照海洋與經濟活動的關聯程度不同,海洋經濟可以分為三個層面:(1)狹義的海洋經濟,是指包括開發和利用海洋的豐富資源、海洋的廣袤水體以及海洋的廣闊空間的經濟活動的總稱;(2)廣義的海洋經濟,是狹義海洋經濟的延伸,指為開發和利用海洋而產生的相關產業;(3)泛義的海洋經濟,不僅包括上述兩個層面,還包括海島陸域的經濟活動(海島經濟)、海岸帶的陸域經濟活動和河海體系中的內河經濟(沿海經濟)。

(一)海洋環境問題

關于海洋環境問題的研究,我國經歷了起步階段、初步形成階段和逐步完善階段。

1.起步階段。改革開放后,經濟快速發展,海洋生態環境也遭受到了嚴重破壞。一方面,陸地的農業和工業生產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尤其是工業廢水的處理手段還非常欠缺,直接排放到海洋中,給海洋造成嚴重污染;另一方面,海水養殖、海洋石油開采等形成的污染,造成海水水質惡化,近海生物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為此,海洋的環境保護問題引起了我國海洋管理部門和學者們的廣泛關注。此時關于海洋環境保護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影響、海洋環境污染的來源和治理措施、海洋環境保護和評估、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方面。如孟偉和張淑珍以水環境中的深圳灣為例,提出了開發海洋物理環境容量的意義,指出有機污染物(主要指COD)的物理環境容量主要受海域水動力條件的制約[2];倪軒認為,世界各國沿岸海域遭受日益嚴重的污染,最主要的原因是沿海工業和海洋事業的發展帶來的海洋污染物的增多,這不僅使得海洋的自凈能力幾乎喪失,給海洋生物資源帶來巨大災難,而且更嚴重的是人類的健康也面臨極大威脅[3]。

2.初步形成階段。由于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海洋環境的研究成果顯著增多,主要的研究方向有:漁業環境污染治理和保護、海平面變化及影響、海洋災害的危害和防治、海洋環境保護和治理對策、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研究成果包括:巴登在分析海洋領域研究方法的基礎上,評述了海洋污染的現狀和未來走勢,運用生物地球化學行為和生態毒理學方法研究了海洋污染問題[4](P45-103);陳亞瞿認為,漁業的發展受到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污染物排放加劇的危害,造成很多江、河、湖、海的漁業水域遭污染,對人類健康造成巨大威脅[5];王偉潔和吳長江認為,山東省漁業資源豐富,品種繁多,但是由于污染源的大量增加,漁業發展的水域環境質量顯著下降,漁業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漁業生產受到了挑戰[6];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的杜碧蘭等提出了海平面上升的惡果,認為如果海平面上升30厘米,長江三角洲及江蘇和浙江沿岸大概5萬多平方公里土地將被淹沒[7](P5-20);翁盛深以汕頭作為研究對象,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海洋資源,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不斷加大對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的保護力度[8]。

3.逐步完善階段。21世紀以來,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受到了學者們的更廣泛關注,主要的研究領域有:海洋環境監測、海洋環境質量評價、海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對策、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海洋特殊生物品種及區域的分類保護。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斌提出了我國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性,肯定了國家相關部門在管理國家海洋事務、監督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做出的重要工作[9];徐祥民和馬英杰認為,海洋特殊區域是海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包括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漁業水域、重點海域、海濱風景名勝區、海洋生態示范區等,并建立了一整套海洋特殊區域的保護體系,對特殊海域進行分類、集中整治和保護[10];韓永偉、高吉喜等以珠江三角洲為研究對象,在分析其生態環境的脆弱性和敏感性的過程中,提出了合理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改變珠江三角洲生態環境惡化現狀、保護漁業資源和瀕危珍稀野生動植物的具體措施[11];高振會提出在未來的海洋經濟發展中,海洋技術和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性[12];王美珍以環杭州灣為研究對象,認為環杭州灣產業帶的發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非常大,應該抓住環杭州灣沿海經濟發展的機遇,進行可持續的海洋經濟發展[13]。

(二)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

對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方面的定量分析成為了學術研究的熱點。在這些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評價,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陳可文在《中國海洋經濟學》一書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括3個子系統:經濟子系統、社會子系統和資源環境子系統。其中,關注海洋經濟的資源環境的發展是該指標體系研究的重要內容,其資源環境系統包含的變量有:自然資源存量、海洋污染排放、海洋污染帶來的損失、海洋災害帶來的損失等指標[14](P59-138)。張德賢等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理論研究》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包括5個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海洋資源子系統、海洋環境子系統、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子系統、社會發展子系統。其中,海洋資源與環境子系統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樣性、工業污水達標排放率、海洋污染面積比重、海岸傾倒數量等指標[15](P12-60)。韓增林和劉桂春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定量分析》中建立了海洋經濟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分別為海洋資源承載能力、海洋資源發展能力、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以及智力支持系統。該指標體系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層次分析法建立模型,共包括5個層次共48個指標。其中,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子系統包括的指標變量為:單位海域面積廢水排放強度、單位海域面積固體廢棄物傾倒強度、濱海海域的水質質量指數、赤潮發生的年頻率、海域內年原油泄漏量、海洋環境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海洋水體環境質量標準、海洋水體污染物背景值、人均海洋環保費用、海域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例、入海廢水排放達標率、海洋環境保護法規數目、省級以上海洋保護區數目等[16]。

馮曉波等在《沿海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實證研究》一文中建立的指標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海洋產業發展能力、海洋科技綜合能力、海洋資源利用能力和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該體系共包括4層16個指標,其中重點考慮了海洋環境承載力對海洋經濟發展的制約,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包括的指標變量有:工業廢水處理、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個數、濱海觀測臺站等指標[17]。狄乾斌和韓增林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評價指標體系探討》一文中建立了包含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和社會發展子系統的指標體系。其中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中包括資源總量、環境污染和環境治理三個方面;海洋經濟子系統中包括經濟增長和經濟質量兩個方面;社會發展子系統中包括人口增長、生活質量、科技潛力三個方面。該指標體系共包括28個指標[18]。從目前的研究情況看,關于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的研究處于起步階段,而針對海洋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問題,建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還有待深化。因此,本文將充分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改進目前研究的不足,建立一套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希望通過該體系的設計,使該指標體系具有實用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夠具體用于指導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改善,用于政府在海洋經濟發展方面的環境政策制定和實施。

我國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

環境污染與海洋經濟的發展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忽視環境保護的過快海洋經濟增長,必然會帶來高污染和高消耗的粗放型經濟增長問題,這樣不僅會大大削弱我國海洋經濟的中長期可持續發展能力,還將面臨不斷加大的經濟和社會風險。海洋經濟增長不應該以犧牲資源和環境為代價,必須在海洋資源與環境可承受的范圍與約束下進行,即海洋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密不可分。本文將海洋生態環境因素作為衡量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建立我國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層次結構由目標層、因素層和指標層組成,共包含4個因素層和18個指標,具體的指標見表1。

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目標層T由4個因素層組成,分別為:海洋污染程度(E1)、海洋環境治理(E2)、海洋經濟損失(E3)、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E4)。海洋污染程度因素層描述的是海洋受到的各種污染和侵蝕,包含8個指標,分別為:(1)海洋污染面積比重I1,考察海洋受污染的面積占整個海洋面積的比重;(2)海洋主要污染的超標程度I2,考察海洋受污染程度的嚴重性;(3)水質質量指數I3,考察海洋海水的水質情況;(4)單位海域面積廢水排放量I4,考察廢水這種主要海洋污染物的單位面積的排放量;(5)工業污水未達標排放率I5,考察排放的工業廢水的污染強度;(6)單位海域面積固體廢棄物傾倒量I6,考察固體廢棄物這種海洋污染物的單位面積的排放量;(7)海洋生物多樣性I7,考察海洋中生物的品種多少,是否受到了污染;(8)海岸侵蝕比重I8,即海岸侵蝕的面積占總海岸面積的比重,考察海岸作為不可再生資源而遭受的破壞程度。

海洋環境治理因素層描述的是人們在改善海洋環境和治理環境污染方面做的努力,包含4個指標,分別為:(1)單位海域面積污染治理費I9,考察單位面積的用于治理污染的經濟投入;(2)污水處理率I10,考察廢水作為主要污染源在排放之前的無害化處理比例;(3)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重I11,考察用于海洋污染處理的投資在GDP中所占的份額;(4)減災防災投入I12,考察為避免和防治海洋災害而投入的成本。海洋經濟損失因素層描述的是由于海洋環境的惡化導致的海洋面臨的直接的或間接的成本損失,包含2個指標,分別為:(1)海洋污染直接損失I13,考察海洋污染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2)海洋環境災害損失I14,考察由于海洋生態破壞而導致的海洋災害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因素層描述的是海洋經濟在后續發展中可能的能力大小,包含4個指標,分別為:(1)人均海洋環保費用I15,考察用于海洋環境保護費用的人均值,反映未來環保發展的經濟支持;(2)海洋科研人員占海洋從業人員比重I16,考察致力于海洋環境保護科技研發的研發人員的多少,反映未來在研發上有多少人力資源可以利用;(3)海洋科研支出占GDP比重I17,考察致力于海洋環境保護科技研發的支出比重,反映未來科技經費的投入;(4)公眾的海洋環保意識I18,考察公眾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認識。

評價方法選擇

在學者們對于指標體系的研究中,較常見的評價方法有多種,包括投入產出法、模糊評價法、層次分析法、專家咨詢法等。由于本文構建的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是一個包含多層次的多指標綜合模型,其評價方法的選擇必須具有實用性、可操作性和簡便性,因此,本文采用層次分析法對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層次分析法(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icess,AHP)于20世紀70年代提出后,在經濟決策等領域得到廣泛應用。該方法由美國匹茲堡大學的薩第(Saaty)教授提出,它是一種“無結構決策問題的建模”,對于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評價具有可行性。本文采取指標處理、指數權重賦值及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數計算三個步驟來完成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評價過程。1.指標處理。由于本文構建的指標體系中的18個具體指標具有量綱不同的特點,所以必須經過指標的標準化處理之后,變換成無量綱的指數化數值,再進行計算和加總,即無量綱化處理。本文采取閾值法作為無量綱化處理的方法。2.指標權重賦值。指標權重賦值是層次分析法運用的核心,也是影響一個指標體系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的最重要步驟。運用層次分析法計算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權重,首先需要將每個層次的各個因素進行比較和賦值,構造模型各層的相對重要度判斷矩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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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有關海洋環境的履約機制雖已初具規模,但尚且不能滿足現實的需求。

    (一)聯合國海洋法法庭的實踐

    聯合國海洋法法庭成立于1996年,是根據《海洋法公約》規定創立的一個常設性國際司法機構,在海洋糾紛及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至今其判例不多,所管轄案件范圍也很有限。④但其在海洋糾紛審理的專業特色、國際法規范依據的采用和解釋、訴訟主體范圍的擴大以及彌補國際法院和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不足等方面做出了獨特的貢獻。

    (二)相關國際公約成立的履約機制

    1、《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履約機制公約規定,基于公約的解釋或者適用方面的任何爭端,采取提交國際法院或按照附件中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或調解的義務是強制性的。⑤2、《海洋法公約》的履約機制該公約規定,一國在簽署、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或在其后的任何時間,應自由用書面聲明的方式選擇下列一種或多種方法以解決爭端: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仲裁法庭或特別仲裁庭。⑥這種選擇是強制性的,一方若依公約提起訴訟,另一方不得拒絕;而且其前提條件是,締約國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解決爭端失敗后,有義務將爭端提交法律方法解決,并接受有拘束力的裁判可見,現代國際法針對氣候與環境方面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均具有強制性特點。此外,尚有為數不少的國際環境保護組織,比如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綠色和平組織、世界自然保護聯盟、世界自然基金等,積極承擔包括保護海洋環境在內的環境保護公益事業,他們的行動也是在積極監督與履行海洋環境國際法規范規定的權利義務。

    (三)海洋環境法律履約機制之缺陷

    1、海洋環境保護與保全的管轄權執行情況不理想首先,由于許多船旗國是方便旗國,在領海管轄權的權利義務行使方面往往不作為。其次,各國對防污的規定沒有嚴格的限制,解釋不一、技術不統一、資金匱乏等現象普遍存在。傳統國際法與習慣國際法在管轄權方面的規定接近失敗。1958年的《領海與毗連區公約》僅僅是一種妥協與微妙的平衡。⑧2、司法程序的強制性仍顯不足從《海洋法公約》規定的爭端解決程序整體角度來看,僅僅包含了強制管轄與強制裁判,并未規定強制執行。如果出現當事方不履行海洋法法庭司法裁判的情況,就沒有相關的補救辦法。

    二、完善海洋環境國際法律機制相關對策

    為了讓海洋環境得到更好的保護,相關海洋環境糾紛得到更妥善解決,國際社會及各國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切實對策。

    (一)完善海洋環境國際法規范的相關內容

    1、細化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海域物權、海洋區域劃分、海上權利義務、海洋環境保護保全、以及海洋糾紛解決等方面做了較為全面而原則性的規定,但是許多具體制度不可能作一刀切的規定,全球各國各個區域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有待各國在照顧各個區域具體條件的情況下作出更為合理的安排,同時履行國際法上的條約義務。2、彌補國際公約之不足關于排污權交易制度,在大氣污染領域,已有眾多國際公約對此作出規定,比如《里約宣言》、《21世紀議程》、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及《京都議定書》等。但在進入海洋的陸地排污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制度方面,尚且是國際法的空白。目前一些主要海洋國家實行的是國內法的排污總量控制制度。關于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談判將有可能成為下一步的議題。3、推動強制管轄權的進一步發展在國際爭端出現時,為了更有效地解決糾紛,國際社會逐步發展出一種準強制性程序,使得締約國接受一種程序,在將來出現爭議時自動接受爭端解決機構的管轄。國際法的這項制度,先是在《國際聯盟盟約》第12條和《聯合國》第36條作了初步規定與嘗試,接著《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規定了任擇強制管轄權,后來《海洋法公約》第289條又做了進一步發展,但其強制性仍然不足。國際社會可以考慮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不執行裁判的當事方應該承擔何種責任。

    (二)加強履約機制建設

    國家履行國際公約規定的國際法義務,既有報復、反報和制裁等外部壓力,又有自愿、聲譽、秩序以及互惠等內在動因。影響國家遵守國際條約的因素大致有三:國家實力、國家利益和戰略觀念。瑏瑡三者當中,只有建立在國家實力基礎上的國家利益追求才是有保證的?,仮灛屧诤Q蟓h境國際法義務的遵守方面,國家同樣離不開對這些博弈因素的考量。因此,相關履約機制的設計也不可能脫離這些現實因素的制約。1、充分利用國際法院、聯合國海洋法法庭目前還有一些國家尚未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也不打算將有關海域爭議提交海洋法法庭,這些顧慮自然有國家層面的現實考慮。但從長遠看,這些國家應該加強研究、充分準備,以便條件成熟、現實需要時,可以充分利用國際機制,享受國際機制帶來的公平與便利。2、不排除設計出管轄權更廣泛的海洋環境爭端解決機制因為現有的國際性法庭處理的爭端大都涉及國與國的重大事項,而有關國際組織、公司法人甚至自然人的訴訟案件則絕大多數情況下通過國內法律程序解決,有時訴諸國際仲裁庭。從程序角度而言,這些糾紛解決機制基本夠用。但也造成不同區域同類糾紛的不同解決結果,加劇海洋環境國際法的碎片化。將來應當盡可能在更專業、更統一的基礎上設計出適用于各類糾紛解決的綜合機制。

    (三)各國切實履行海洋環境國際義務

    1、各國應批準和充分實施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中心的海洋環境保護與保全的國際法公約,并盡量將其納入國內法體系以嚴格執行。2、各國應對本國船舶進行有效監督。由于船旗國監督不力會威脅到航行安全和海洋環境,并導致過度開發海洋資源。3、各國應進一步采取措施,有效應對海洋環境受到的各種威脅。例如應該加強國際合作積極解決海平面上升、珊瑚礁褪色、長期累積的海洋廢棄物、過度捕撈行為以及海洋環境不斷退化等實際問題。

    三、中國實行海洋強國戰略應該有所作為

    中國已經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將科學發展觀作為一項執政理念。作為海洋大國,中國在邁向海洋強國的歷史進程中亦應有所作為。除了加入《海洋法公約》,進行相關海洋法律國內立法與執法之外,今后還可以在以下方面加強努力。

    (一)完善海洋環境國內法律體系

    1、亟須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該法第三章規定了“海洋生態保護”。但是,該法已不適合目前海洋環境的發展變化趨勢,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修改完善:對海洋環境的整體性與隱蔽性進行綜合把握,要求立法適度超前,具有預見性;改變海洋環境管理政出多門、分散執法的體制性弊端,解決“內部重復和重疊”之苦與“機構間競爭”之弊,設計出合理高效的聯合執法新機制;改變海洋環境執法自上而下的落后模式,增加自下而上的公眾參與新模式,提高執法透明度,尊重公眾環境知情權。2、加強海洋生物物種保護中國于1993年批準《生物多樣性公約》(CBD),同時于1992年開始編制《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并于1994年正式?!稘O業法》也建立了水產優良品種的選育、培育和推廣、進出口檢疫、安全性評價、限額捕撈制度以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制度。但在執法力度上有待加強。3、完善海上油污損害民事賠償法律機制我國已于1980年加入《民事責任公約》,但尚未加入《建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在國內法,相關海事案件可以援引的法律依據包括《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商法》等特別法律規范,除非這些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才參照《民法通則》。這樣一來,就會出現兩個法律缺陷:一是沒有賠償基金制度,往往受害方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甚至補償;二是《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全額賠償實際損失原則”與《海商法》的“責任限制”規定相矛盾,造成法律適用的混亂與同案不同判的不確定后果?,仮灛嵅粌H如此,《海商法》的責任限額遠低于《民事責任公約》的限額,這又造成在很多案件中受害方的損失根本得不到有效補償。從損失的角度看,案件勝訴等同于敗訴。4、制定海洋基本法,完善海洋法律責任體系中國應當盡早制定海洋基本法,確立海域管理有關實體法規則,完善海洋環境方面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甚至憲法責任在內的立體化法律責任體系,并在現有《海商法》和《海事訴訟程序法》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完善相關的程序法規則。

    (二)積極合理承擔海洋環境國際法律義務

    1、海洋環境立法與國際接軌中國法在處理國際公約與國內法的關系時,采取了不同法律領域不同對待的方式。在海商法領域,《民法通則》、《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商法》都堅持了國際公約優先的原則?,仮灛幦欢?這個簡單明白的原則在實踐中,卻出現了兩種相反觀點和做法:《民事責任公約》適用于所有海事案件,還是僅僅適用于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究其原因,在于國際公約與國內法的關系在我國尚未根本疏通。當然,在大部分情況下,中國積極加入海洋環境相關國際公約并履行了公約規定的國際義務。2、積極利用國際海洋法規定的糾紛解決機制加強對包括國際海洋法法庭在內的海洋糾紛國際機制的研究,積極參與相關國際法律實踐,明智地利用國際法創造的海洋環境國際機制,有效運用國際公共產品,為提升與鞏固我國在國際上的大國地位增加法律籌碼。

    (三)積極參與國際合作

    國際合作原則是貫穿于《海洋法公約》的主線,甚至成為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聯合國環境署在其區域海洋計劃中已經產生了30多個區域公約。我國參加了一些區域計劃,比如西北太平洋區域計劃,但是在合作問題上還有一些現實問題亟待解決。總之,中國應該在海洋國土及海洋環境方面實施依法治海戰略。

篇9

法律規定

存在諸多“漏油點”

在梳理相關法律規定時,不能不注意到,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的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這是我國僅有的關于國家索賠制度的規定,這應當是在海洋污染事故發生后,維護國家利益的最為有效的手段。目前,國家海洋局似乎也將重點放到了代表國家索賠方面,正在全國招標選擇律師事務所協助處理相關法律事務。但遺憾的是,僅此一條規定是難以保障這一制度順利運行的。

首先,《海洋環境保護法》只是授權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顯然這里的要求應當是向致害者提出。如果致害者拒絕賠償,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海洋局能否向法院該法并沒有明確。

其次,如果海洋局向法院,則法院受理的依據是什么?又將依據什么程序審理?顯然,這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調整的范疇。如果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則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的民事主體資格的確立,無論在法律還是理論上均缺乏依據。

再次,更為嚴重的是,國務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交納排污費。”這一規定其實是堵塞了海洋環境主管部門向法院的法律途徑。因為,國務院的上述行政法規是將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具體化為責令責任人賠償國家損失,也就是說由于本條的規定,要求侵害人賠償國家損失,只能通過行政法途徑,由主管部門通過行政命令方式進行。而一旦海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賠償的行政命令后,又面臨兩種結果:一是致害人不服,可以進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即便是主管部門責令行為被法院維持,如果當事人仍不履行賠償義務,則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二是當事人既不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機關的責令賠償決定,在法律沒有賦予海洋環境主管部門強制執行權的情況下,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梢韵胍?,這將是一個多么漫長的過程。

最后,在索賠過程中的法律技術是極為復雜的,涉及損害結果的認定、定損標準等等一系列問題,特別是在行政機關責令賠償的情況下,如果引起行政訴訟,作為被告的海洋環境主管機關要承擔舉證責任,稍有閃失,就將中斷索賠的法律進程。

“九龍”治水的體制

扎不緊監管的籬笆

有國外專家在總結墨西哥灣漏油事件時曾指出,漏油事件的發生與美國的海洋管理體制存在弊端有關。“多龍治?!狈炊尾缓煤?。其實對照我國的監管體制,這方面的問題相對于美國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據報道,國家海洋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為徹底查明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原因,對事故造成的影響和損失進行全面認真的調查評估,國家海洋局牽頭聯合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安監總局、國家能源局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就是說,與事故處置和海洋生態安全有關的部門起碼有七個。按理,有如此眾多的部門的職責涉及海洋生態,應當更有利于對海洋生態安全事故的防范和處置,但實際情況卻是“三個和尚沒水吃”。其原因在于,這種監管體制分割了監管職能,以監管事務的專業性甚至社會事務發生的階段性作為劃分監管職能的依據,必然會造成要么職能重疊,要么出現監管真空。一旦出現突發事件,所有監管機關都習慣于“一慢、二看、三行動”,不能立即做出應有的監管反應。對此次事件前期監管不力、處置不夠及時,固然有康菲石油漫不經心的原因,有關部門沒有及時采取有效的監管措施也是原因之一。

其實,組成聯合調查小組調大責任事故,倒不是海洋局的發明,這幾乎是政府部門應對公共突發事件的常態。為什么要聯合?因為職能太分散,不聯合難以形成合力。但問題是,聯合也難以解決問題,因為聯合調查小組不是一個處理問題的法律機構,無法承擔法律責任,調查措施的采用、監管方法的實施還是要按照法律的授權分別進行。

行政監管措施

存在難以回避的疏漏

在8月25日下午召開的媒體通報會上,有關機關除通報事件最新的發展情況外,還有一個重點就是介紹其采取的處置措施,讀來有一個感覺,這更像是一個表彰會、表功會。一個不可回避的事實是,油井還在漏油,離有關機關最后通牒規定的8月31日已經時日無多,似乎還看不到問題解決的希望。當然不能無視有關部門采取的處置措施,但同樣不能無視的是漏油還在發生、油污尚未得到清理、污染還在發生。

首先,有關部門存不存在不及時通報信息的問題?在康菲石油召開的新聞會上,有記者反復追問其是否存在瞞報信息的情況,其發言人否認瞞報,而且反復強調事發當天的6月4日,就已經向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報告。不能不佩服跨國公司在處理法律問題時的老練。其實,作為事故發生后的企業,是不是具有向社會公開信息的法定義務,這在中國的法律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行政機關倒是有及時公開信息的義務。該《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有關機關并沒有否認康菲石油在事發當天向其報告。那么,有關機關接獲報告后,就形成了政府信息。這一信息應當為社會公眾廣泛知曉,這一點恐怕也不容否認,因為公眾知曉油井漏油信息后,可以主動避險,防止損害。而有關部門卻在一個月后的7月5日才召開新聞會,首度就渤海溢油事故原因、處置情況等問題進行通報,其存不存在遲延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有關部門對此的解釋是,由于沒有查清事故原因,公布信息可能會對公眾產生誤導。這實在不是一個高明的辯解,公布發生了一起海洋漏油事件及其地點會對公眾產生什么誤導?信息并不是調查結論,事實上,這個機關到現在也沒有正式的調查結論,那么到現在也不應當公開相關信息嗎?

其次,從有關機關介紹的情況看,在此次漏油事件處置的全過程監管中,國家海洋局及北海分局約談康菲公司管理層8次;責令康菲公司按期完成徹底查找溢油點、封堵溢油源的要求類傳真30份。先后調集8艘海監船舶,航行3萬多海里。說這個部門監管不力似乎有些冤枉,但是仔細研究,不難發現,有關機關對事故的處置基本依賴肇事人,而據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介紹,康菲公司又將責任推諉于自然條件,借口由于地層自然裂縫溢出原油,不愿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去封堵。當然,不能要求行政機關親自上陣去封堵漏油點,但既然已經發現康菲公司態度消極,行政機關卻只能用談話、傳真等進行督促嗎?人們也許還記得,在美國處置墨西哥漏油事件時,英國石油公司哪一天采取了什么措施、達到了什么效果,在媒體上幾乎是滾動播出,肇事者采取措施的情況公之于天下,對肇事者帶來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這難道沒有可以借鑒的地方?

篇10

關鍵詞: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災害

海洋工程與海洋環境相互作用隨著沿海經濟的迅猛發展,近海海域遭到越來越嚴重的污染,使海域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生態環境日趨惡化,并對生物資源和人體健康產生有害影響。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為世界各國,特別是象我國這樣具有相當長的海岸線和眾多海灣的國家所共同關心的環境問題。海洋經濟的發展還面臨嚴酷的海洋自然環境,海洋災害直接影響著海洋經濟的發展規模、速度和效益,精確預報海洋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該采取何種防災、抗災和減災工程措施,也成為嚴重關注的環境問題。為了開發海洋中的空間、礦產、漁業、能源等物質資源,需要在海上進行各類工程建設,在目前科技日益發展的情況下,工程建設的規模日益巨大,這些大規模的工程建設和海洋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也將是開發海洋中的一個應引起特別關注的重要問題。為了適應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海洋環境的日益惡化,海洋災害的頻發和海洋工程向大型化發展,近海石油氣田的開發,以及海岸帶開發過程中的后效問題的研究需要,針對我國重大海洋環境與保護問題開展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這方面,重點需要開展的研究課題大體上有三類。第一類課題是海洋環境特征對各類污染物作用的機理和規律研究,第二類課題是海洋工程設施防災、抗災和減災研究,第三類課題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環境工程與海洋環境的相互作用吸防治措施與對策。

一、海洋環境特征

對各類污染物的作用機理和規律研究以海洋流體動力對各類污染物遷移、擴散、轉化規律的研究為基礎,考慮各種自然環境因素(浪、流、風、光、溫度、濕度)、物理因素(擴散、揮發、沉降、吸附、釋放)、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復雜條件下的運動及演變規律,并建立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此外,近年來,在我國沿海海域,赤潮頻發嚴重。因此,除了加強赤潮的監測和預報外,也應加強在建立赤潮生長機理和發展規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項研究應通過現場觀測、物理模型實驗和數學模擬研究相結合的方法來進行。由于現場觀測工作耗資巨大,且受到許多客觀條件的限制,所獲得的數據往往有許多綜合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難將其中的單因素影響分離出來,因此,往往只能用它來作為對某一水質預測預報模型進行檢驗其可行性和精度的一個實例。

用數學模擬方法來建立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是一個較為有效的方法。目前,在這方面國內外已有不少水質預測預報模型,這些水質預測預報模型大體上都基于以下幾方面的模型:水流數學模型;波浪數學模型;液流相互作用模型;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數學模型。

在水流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對于較大范圍的海域,通常可采用深度平均的潮流教學模型,對于紊動影響不顯著的海域,可不考慮湍流影響,而對于湍流效應顯著的區域,如排污口近區,則應考慮湍流效應。此外,采用坐標變換,可建立一種能夠考慮復雜地形和套流效應的三維潮流數學模型,這樣才能夠較好地重現實際海域的三維潮流特征。在較小范圍的水域,水流數學模型可以以N-S方程和通用的k-(湍流模型為基礎,針對水溫和鹽度分層流的流動特性,考慮浮力對紊動的影響,建立用于模擬同時存在溫度和鹽度梯度這一類密度分層流的k-(單流體數學模型。也可以基于多流體模型的基本概念,分別對兩相本身的湍流輸運規律以及相間相互作用規律進行模擬,建立兩相湍浮力分層流的雙流體數學模型。

在波浪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可應用BI—CGSTAB法求解由橢圓型緩坡方程離散得到的代數方程組,以提高求解效率。從水波發展方程出發,可導出一種用于大區域波浪變形問題的數學模型。通過引入弱非線性波色散關系,可使雙曲型緩坡方程能夠有效地考慮波浪的非線性效應。對高階Boussinesq方程的進一步研究,可使方程的色激性從入水到深水都達到很高精度,并提高方程的非線性精度,可以更精確的計算較深水域波浪的非線性特征。

針對帶自由表面的波浪場問題,通過把能有效模擬自由面形態的N—S方程和波能平衡方程的結合,可導出一個能考慮破波能量損失的拋物型緩坡療程,用這個方程可模擬規則波和不規則波破碎引起的波高變化。建立沿岸流數學模型,可模擬海岸上波高變化和破碎波波高、波浪增減水和沿岸流。

在波流相互作用模型的研究方面,對于弱流情形,可采用一種考慮流影響的修正的合流緩坡模型;對于強流情形,可采用在Botssinesq方程中考慮流影響的模型??梢詫⑤椛鋺Φ挠嬎愎脚c拋物型緩坡方程中的待求變量聯系起來,建立一種輻射應力計算的新方法,用該方法可對較大區域均勻斜坡地形上的波浪輻射應力進行數值模擬。

在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基于N一S方程所建立的深度平均的二維應力一通量代數全場模型,可對非對稱潮流作用下的側向岸邊排放問題過分數值模擬。以研究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的三維預報系統作為目標,在分析近海環境中各種物理、化學和生物現象的基礎上,針對近海海域水污染的特點,從三維湍流模型出發,在動量方程中引入表面風應力、底部切應力以及柯氏力的作用;在輸運方程中引入反映物理、化學、生物等作用的源、匯項,可建立一個統一考慮物理、化學和生物等過程綜合作用的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的三維預報模型,它可為環境評價、水質規劃、污染控制以及水域排污工程設計等提供重要的科學依據;同時對確定水域環境容量,從而制定水域環境保護策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應用前景。

應該指出,在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研究方面,數學模擬無疑是一種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不論是何種數學模型,其模型中所需的必要參數和邊界條件的處理是研究水質模型的技術關鍵,直接影響到水質模型的科學性和預測能力。而這些必要的數據是無法從數學模型本身來取得的,有些可以通過現場觀測來得到,但其中一些最基本的卷數是要通過基本機理的研究才能得到,在這方面物理模型實驗研究將是一個有效的手段。

能模擬海洋動力因素的先進實驗設備,現代化的量測儀器和測試系統是開展物理模型實驗研究的必備條件。進一步完善PIV和LIF的濃度場、速度場同步測量系統,可研究非破碎波浪、破碎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水流的垂直結構,獲得流場中水質點速度的空間分布和時間過程;并同步獲得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濃度場的空間及時間變化過程,可用以分析定量污染物團在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擴散的基本特征和擴散系數。

二、海洋災害的精確預報及海洋工程設施防災、抗災和減災的研究海洋災害主要包括風暴潮、海浪、海冰、海嘯、赤潮及海岸侵蝕等。

90年代以來,我國海洋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每年達上百億元人民幣,是世界上海洋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海洋工程結構的投資費用很高,一旦發生破壞,將會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巨額財產損失(如1969年渤海冰推倒“海二井”平臺,1989年風暴潮損失超6億元,1991年DB29銷管船在南海通臺風翻沉等)。當前我國海洋能源開發與海洋空間利用的絕大部分活動是在近海和極淺海海域。為了保證在這些海域所建造的工程設施能夠安全服役免遭破壞,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弄清這一海域中嚴酷和復雜多變的環境因素。我國東臨西北太平洋,每年出現的臺風數目占全球的38%,其中對我國可能造成災害的臺風每年有7—8個。每當臺風在我國登陸或接近我國沿海通過時,都會在沿岸局部地區產生風暴潮,形成風暴潮災害。

在我國北方海域(渤海和北黃海),冬季由于受寒潮影響,沿岸地區每年都有結冰現象,結冰嚴重的年份則出現冰害。若對這些海洋災害估計不足將會帶來巨大的損失。渤海重疊冰與堆積冰的形成,不但可給結構物以強大的冰壓力,而且由于冰激引起的振動作用,也會給海洋平臺的使用和安全帶來巨大的損害。而冰區溢油的遷移規律及預防和清理技術,至今尚未進行過深入的研究。對近岸大面積冰排和海上浮冰,在波浪、潮汐作用下都會引起海冰的斷裂,斷裂后冰塊的尺度直接影響其對結構物的作用。在渤海海域建造的海洋平臺,為了抵抗冰害,往往建成正、倒錐體的結構型式,冰排對錐體結構的冰荷載及與其的動力相互作用,也是目前尚未解決的課題。在海冰力學的研究中,除進行理論分析和數值模擬外,實驗研究也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在實驗研究中,模型冰可采用凍結模型冰和非凍結模型冰來進行,它們各有其優缺點,發展這兩種技術是海冰力學研究中的一個課題。

我國是一個多地震的國家,海域中時有地震發生。強烈的地震將有可能是海上工程設施的主要破壞荷載。如果一旦在地震中結構物(海洋平臺、鉆井船、人工島、輸油及輸氣管道等)發生破壞,除其直接經濟損失極大外,其次生災害——火災、環境污染等的后果也不堪設想。

近年環太平洋地區地震的頻度和強度都在上升,造成重大災害。大型海上工程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特別是抗震防災的基本原理和減震技術措施需要認真研究。海域中的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響應和振動破壞機理更有待深入研究。日本阪神地震記錄資料表明,地震及由此引發的巨浪共同作用對水中和岸邊建筑物造成的破壞十分嚴重。水工建筑物的這類破壞機理,至今國內外對此都很少研究,且由于試驗條件的限制,國內外對此方面的試驗研究工作開展極少。這是海上水工建筑物抗震研究中的一個新領域。

以下的一些研究內容將是為解決海洋工程設施抗震措施中的關鍵技術所必需考慮的,如近海環境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和頻譜特性,強震海底多維地震動及其空間分布規律,地震波傳播特性及地震動輸入機理;海域中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考慮周圍水介質影響的結構振動破壞機理、振動控制、地震動時頗聯合分析模型和輸入機制、非線性動力分析和動力破壞試驗;核電站海域工程建筑物抗地震性能,海洋采油平臺及地下輸油管線與地基土動力相互作用,碼頭及護岸建筑物地震穩定性;海域中水工建筑物的性能設計和地震設防標準等。

海上水工建筑物在長期運行過程中健康狀況逐漸惡化,其損傷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其一是結構的老化、疲勞、超載、內部損傷(裂縫)、地基沉降變形以及環境的物理化學損傷(低溫、凍融、大氣侵蝕)等;其二是設計不周或設計標準偏低,施工質量差,原材料不合格,管理維護不善等。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的損傷和事故都將對國民經濟的發展造成重大的影響。

因此,發展以下的一些技術和方法將是十分重要的。如在考慮海洋環境荷載在幅值。時間及方向上的隨機性所導致結構安全的不確定性情況下,對現役海洋工程結構進行健康診斷和評估剩余可靠度的理論;結構健康狀態及損傷檢測的新技術和新方法;結構病害治理用的新材料、新技術和新方法;海洋工程結構在多種復雜海洋環境條件下(風、浪、流、冰、地震等)的可靠度和優化理論研究,設計與建造新型抗災工程結構;研究和設計使海洋工程結構物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有足夠的安全度,而在退役之后又便于拆除的各種工程措施。

為了及時掌握海洋環境的風云變幻和災害的可能來臨,發展海洋環境及災害的預報技術是非常必要的。為此需要建立以下一些系統,如建立由近海到遠海的海洋環境及災害觀測網絡、預報與預警系統、沿岸防災準備和各類應急處理系統;以主要海域和海岸帶區域經濟發展為背景,進行重點研究,建立數字化的海洋環境信息系統模型與結構;以及建立海岸和近海工程設施防災減災數字信息系統,將海岸和近海工程與網絡技術人算機技術、遙感技術、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相結合,建立數學物理模型,通過多媒體技術,形象化地描述災害成因、發生機理、傳播規律、模擬災害破壞的過程,建成智能化的防災、抗災和減災決策支持系統。

三、海洋工程及海洋環境工程與海洋環境的相互作用及防治措施與對策為了充分利用海洋空間,現代海洋空間利用除傳統的港口和海洋運輸外,正在向海上人造城市、發電站、海洋公園、海上機場、海底隧道和海底倉儲的方向發展。

人們現已在建造或設計海上生產、工作、生活用的各種大型人工島、超大型浮式海洋結構和海底工程,估計到21世紀,可能出現能容納10萬人的海上人造城市。我國澳門和日本已經在海上建成了人工島海上機場。為緩解緊張的陸地資源及減少城市噪音等,日本已經于99年8月在東京灣用6塊380米長,60米寬的矩形漂浮鋼板拼裝海上漂浮機場。

由此可見,隨著海洋資源與空間的開發利用,各類海上工程建筑物數量不斷增多、規模日益復雜和龐大,保證這些海上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及采取海洋工程防災減災措施將越來越重要。海岸帶和近岸海域是各種動力因素最復雜的地區,但同時又是經濟活動最為發達的地區,海上工程建設如果考慮不當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引發環境災害。工程設施可能破壞原有海岸帶的動態平衡,影響岸灘的沖淤變化。海上回填和疏浚會改變海岸的形態,破壞某些海洋生物賴以生存的棲息地,若對含有污染物的疏浚污泥傾拋處理不當則會造成二次污染。海上石油生產中的溢油事故將對海洋環境造成極其嚴重的污染。日益增多的海上退役工程設施如果不及時處理也將會逐漸成為海上障礙物以致引起公害。海洋工程抗災減災的任務是一方面要保證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然界海洋災害帶來的報失,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人為造成的海洋環境災害。

隨著人類對海洋資源的不斷開發和利用,海洋環境保護與人類生產實踐活動協調發展日顯重要。如港口開發中的環境問題,主要內容包括:航道、港池開挖、疏浚引起的泥沙輸運及其疏浚物拋放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深水港口水工建筑物、大型人工島、超大型浮式結構的環境和生態影響;破波帶及其附近水域沿岸流對物質輸運擴散規律研究;大型海岸工程、岸灘保護和整治工程引起的海域環境的變遷和海岸演變;海岸演變、防護及開發利用新概念的原則與理論,如由于工程措施所引起的海岸動力學、生態學、社會經濟學及與環境關系的綜合分析與協調。

隨著沿海大、中型城市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平建設中的污水深海排放技術,感潮水域污水多點排放漂移擴散研究,天然海灣、人工湖及人工運河的水質交換能力,人工沙灘的保護措施,灘涂圍墾對水域環境的影響等,都將是需要認真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