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文化孝道心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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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文章編號:1002-7408(2015)10-0052-04
中華民族乃禮義之邦,自古孝行天下。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速,我國老年人口的基數不斷增大,而如何解決農村養老的問題亦日益凸顯。1999年我國開始成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1]2014年全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達到2億,該數字約等于整個歐盟的人口總和、美國人口的三分之二。[2]20世紀以后歐美發達國家相繼進入老齡社會,其主要依賴社會養老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以美國為例,政府以社會資本運作的方式建設獨立式住宅、老年公寓、養老院、護理院和老年養生社區等等。我國古代的“養老文明”孕育了人類破解養老問題的“中國路徑”――以孝養老。孝道是我國一種古老的養老保險。孝道突出養老為本位,將養老作為家庭的主要職責之一,使老年人得以接受子女的奉養;孝道主張老年人不僅物質上需要幫助,而且精神上要得到慰藉,感情上要有所寄托,從而引導家庭養老實現物質贍養和精神贍養的統一;孝道不斷地將養老和敬老的觀念賦予家庭養老,使得家庭養老從家庭行為轉變為社會規范,短期行為變成世代相繼。面對當下“老年社會”的浪潮,可通過重構孝道文化以應對農村養老問題,并著力推動傳統孝道文化的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以現代孝道筑強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的底色。
一、傳統孝道以“養老敬老”為基本倫理準則
“孝”是中國儒家傳統文化的核心價值觀。但近年來經濟的迅猛發展令家庭關系面臨前所未有的緊張局面,有數億人離開父母到城市打工,將父母留在農村無人照看。與此同時,計劃生育政策意味著照顧老人的負擔將主要落在獨生子女肩上。許多中國家庭面臨規模變小及家人分離的狀況,正焦慮地尋找新的盡孝方式。在以高度的經濟化為中心的社會發展模式中,亟待從社會層面樹立傳統文化中的孝道,重拾中華傳統孝道文化的內在價值。
(一)“孝道”的發端
“孝”是我國古代社會維系家庭關系的道德準則,也是中國儒家倫理思想的核心。從詞源上考察“孝”,《說文解字》中將“孝”字解讀為:善事父母者。“孝”作為一個象形文字,下為“子”,上為“老”,表現出跪拜之“子”的意思,凸顯出長幼尊卑的次序和禮節。孝的原始含義是崇拜祖先、孝敬祖先,以祈求祖先對其子孫的庇佑,屬于人倫范疇。
首先,孝親源于人類的天性。孔子曰:“父子之道,天性也。”即子女奉養父母是人之天性,孝道是社會的天理法則。“罪莫大于不孝”,“非孝者無親”。孔子進而指出孝敬父母乃源于天性的五種表現:“孝子之事親也,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病則致其憂,喪則致其哀,祭則致其嚴,五者備矣,然后能事親。”其次,孝親是一切善德的起點。孔子認為:“孝,德之始也;悌,德之序也;信德之后也;忠,德之正也”。人類的善心、善德和善舉可通過多方面行為表現,亦可通過多方途經予以塑造,但是皆從孝的血緣親情中發軔而來。再者,孝道是教化的根本。素質教育以德育為首,而孝道為德行之根本,所有的思想道德教育皆在此基礎上而產生。最后,孝敬不等于盲從。孔子在《孝經?諫諍章》說:“父有爭子,則身不陷于不義。故當不義,則子不可以不爭于父;臣不可以不爭于君。”孔子反對一味盲從,反對愚忠愚孝。主張做父親的若有能諫諍的兒子,就不會陷于不義的行為之中,作兒子的若看到父親有不義的行為,就應該直言相勸;為人臣子的若看到君王有不義的行為,就應該進言勸止。上述孝道精髓,充分體現了孔子的辨證思想和民主思想。
(二)孝道的內在價值
傳統孝道乃在我國古代的社會政治、經濟結構條件下孕育而生,它是我國傳統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產物,有著其合理的內核。傳統孝道主張養老敬老,孝老敬親是中國人倫道德的根本。
1“奉先思孝”、善事父母,民以敬老為德。愛敬父母是孝最基本的內容。孝之愛敬,從何而來?《禮記?祭義》有云:“立愛自親始”,即這種“愛人”之情來源于父母與子女的血緣親情;是一種出自自然人性,發自子女內心的對父母的親近、敬重。“善事父母”是孝文化最基本的要求。這首先指“能養之孝”。孔子說“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謹身節用,以養父母,此庶人之孝也”,要求“事父母,能竭其力”;在“能養之孝”的基礎上,孔子又提出“敬親之孝”。他說,“今之孝者,是為能養,至于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即是說如果對父母不是由衷地敬愛,那養父母和養牲畜就沒有什么差別。在這里,孔子援“敬”入“孝”,拓寬和升華了孝的內容。那么,怎么才算敬養,怎么才算孝子之行呢?《孝經》中提出了“五備”:“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病則致其憂,喪則致其哀,祭則致其嚴,五者備也,然后能事其親。”“五備”的要義在于要將父母放在心上,以誠敬的心情做好“生、養、死、葬”中的每一件事。這一點實際上為后世對老人的“精神慰藉”“人文關懷”打下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2導民以孝,以孝侍親,國以敬老為計。這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特點。“洪荒年代”有過集體養老。“孝之本宜,恐非限于父母,諸父諸祖亦應善事。”社會處于一種原始、初級的集體養老的階段,撫養老人是全氏族成員的共同責任。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類社會的養老方式由集體養老逐步轉變為家庭養老。這首先是因為,物質生活資料有了相對剩余,私有財產的范圍逐漸擴大,從而為人們的“親親之私”及養老方式變化提供了客觀條件。二是由于婚姻家庭形式發生重要變化。人類社會逐漸步入了父系社會時期,形成了一種新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子女受父母撫育照料并有權繼承父母的私有財產,同時子女也須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自此,奉養老人的行為落到了個體家庭之中。這種家庭養老模式,對解決古代中國的養老保障問題發揮了關鍵的作用。與此同時,孝的觀念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轉而以“善事父母”為核心內容。
二、新時期農村養老亟待傳統孝道的現代轉化
面對“老有所養”的問題,我國古代以“導民以孝,以孝侍親”的孝文化作為解決養老問題的思想基礎,后被封建社會的統治階級引伸到政治生活中,與禮、義、忠、信并列而成為統治人民的一種工具。“孝道與養老”,二者之間存在內在關聯。如何在傳統孝道和現代社會政策之間找到融合點,是我們應該理性探討的問題。每個民族在其發展過程中都要解決“老有所養”的問題。我們民族給出的答案是“導民以孝,以孝侍親”,以孝文化作為解決養老問題的思想基礎。面對人口老齡化的挑戰,應著力推動傳統孝道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以現代孝道筑強我國養老保障制度。
(一)傳統孝道轉化的現代語境
首先,生產方式的改變引發家庭關系變化。我國古代社會以農業生產為基本生產方式,春種夏管,秋收冬藏,處理生產生活中的問題主要靠經驗,而人越老所掌握的知識越多,越值得社會尊重,故而老人在家庭生活中處于支配地位。但在生產方式發生重大變革的現代社會,當晚輩的知識結構、資源財富、權力地位都超越長輩時,他們在家庭中的“話語權”便會加大,而老人們的地位難免會“邊緣化”。其次,民主政治取代封建孝治。在封建社會中,統治者為要求臣子對自己盡“忠”而鼓吹百姓們行“孝”,“忠孝”也成為當時最高的道德評價標準。而在當今社會中,古時的“父母官”變成了當今的“人民公仆”;那時的“子民”“草民”,而今變成了“公民”“國家的主人”。最后,現代社會生存及養老的壓力增大。當今社會,生活節奏加快,生存壓力增大,子女對父母盡孝的難度提高。大多數家庭人口的“421”倒金字塔結構,使得子女在贍養父母的問題上常常有心無力。凡此種種因素,使得孝道傳統日漸失去昔日的約束力,子女們對父母不盡贍養之義務、老而無養、養而不敬的現象屢見不鮮。[3]不少子女在老人還有一點利用價值時,一味索要,無度“啃老”;而老人一旦年高體衰,便視為累贅,甚至虐待或遺棄。傳統孝道文化依靠歷史的慣性踉蹌而行。
然而,孝道養老的延續具備深厚的現實基礎。首先,源于情感基礎。“養”和“敬”源自人性天良善心,出自人類敬老扶弱本性。對曾經給自己以“身體發膚”,并為后代耗盡生命能量的至親,予以養敬是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只要人類親子關系存在,此種珍貴的感情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次,基于群眾基礎。古往今來,孝道文化在國人的心中具有最重的分量。從小到大,由愚而聰,孝道文化在國人的身上留下了最深的烙印,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就是中國人的特征、中國的國民文化,“人不能不講孝,千千萬萬的老百姓篤認孝理,愿當孝子,中華民族就是講孝的民族。”最后,其具備政治基礎。政府認識到傳統文化的重要作用并鼓勵子女對父母行孝;法律層面上,國家也規定了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以上的諸多因素,皆有利于孝道文化的延續。
(二)孝道的現代性轉化
唯有對孝道文化進行現代性闡釋,方能實現古代傳統到現代規范的轉變,使傳統孝道獲得新的生命力與創造力。辯證吸納傳統孝道精髓,對于建設當代新孝道,培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價值。孝道在不同時期的衍化表現出二重性的特征,應適時地對傳統孝倫理的局限進行必要的批判,以適應新時代對新孝道文化的要求。[4]以我國古代的二十四孝圖為例,二十四孝是一個故事敘事,只有變成了“二十四孝規范”才是社會公共政策。但用古代孝道規范現代社會的運轉一定要慎重。某些故事可以勉強效仿,有些照著做,則會有丟掉性命的危險,更是觸犯法律的行為。流水不腐,戶樞不蠹,新時代的道德觀也需要不斷揚棄不斷進步,而傳承傳統文化,更應該堅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這個基本辯證方法,方能得其精髓,滋養心靈,在優秀傳統文化的基礎上,構筑和培育現代美德的公共空間。如全國老齡委公布并倡議的新版“24孝”行動標準,節假日經常與父母共度、親自給父母做飯、每周給父母打個電話,它剔除了一味順從、愚孝的封建糟粕,不僅包括“教父母學會上網”“為父母購買合適的保險”等與現代生活緊密結合的行動準則,還著重于“支持單身父母再婚”“仔細聆聽父母的往事”等觀念的突破和對老年人的心理關懷,因而得到了人們的肯定。[5]弘揚孝道文化,不能食古不化。在價值觀日益多元、法治水平日益提升的公民社會,我們更應該注意傳統文化與時展的有益對接。
現代孝道體現平等性,父子義務對稱,其強調“孝”與“慈”相輔相成,強調兩代人平等、自由、民主相處。現代孝道體現情感性,強調給予老人物質生活上的豐富和精神生活的富足。情感性是孝道文化的精髓,應特別注意發揮其優勢作用。現代孝道體現時代性,強調互助互利共享。孝道文化在根本上是調整代際關系的道德規范,它應成為調整青老關系、緩解社會矛盾的良好黏合劑。青老兩代的機會和權利,只有不同時段的各自側重,并無任何一方的獨占或舍棄。
(三)孝道養老是國家養老政策的底色
社會化養老不能取代家庭養老,孝道養老是國家養老政策的底色。當前我國農村養老主要存在家庭養老保障模式、社會養老保障模式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障模式,并且在實踐中表現為土地養老、以房養老、保險養老、醫養結合等諸多形式。對于普通農民而言,土地是基本的生產資料,是生活的寄托之所。以農村土地養老為例,農村的土地除國家所有以外,主要歸屬農民集體所有,農民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土地使用權。農民依賴土地而生存,能否合理地利用農村土地使用權關乎農民的主要財產收入。然而,家庭承包經營的方式使得土地細碎化,難以形成土地經營的現代化與規模化,加之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度尚不健全,降低了農民的財產收入,從而在某種意義上妨礙了農村養老制度的良性發展。
究竟應該以上述何種模式為重點和發展方向,目前學界仍存有較大爭議。社會養老論者主張限制或控制各地區的制度差異,在全國范圍內構建一個由中央和省級政府共同負責的統一的國民社會養老保障模式計劃。家庭養老論者則主張家庭依然是我國養老的基石,應從制度倫理建構入手,建立家庭養老為主其他養老方式為輔的養老保障模式。[6]亦有學者主張,養老要全部推向市場,或者讓國家全部包攬。若全部推向市場,老人的心理需求并未得以滿足。以“孝道”中的子女給老人端茶倒水為例,通過市場雖然亦能實現,但其難以產生感情滿足和精神慰藉的效果。若國家全部包攬,更不現實。據統計,我國老齡人口已達兩億,養老市場資金缺口是22萬億,若國家全力承擔,必將是沉重的負荷。[7]個人認為,社會化養老,更多地借助政府和社會的力量參與,其根本的目的就是對傳統家庭養老的補充或更新,是對功能弱化的傳統家庭養老的一種強化,而絕對不是取代家庭養老。目前家庭養老不僅是世界各國通行的主要養老方式,也是大部分老年人意愿和實際的選擇。無論采取何種制度安排或規定以構建一個以何種養老方式為主、何種養老方式為輔、何種養老方式為補充的養老保障模式,皆應在弘揚農村孝道文化前提下,實現農村家庭養老、社會養老和非正規養老三者的有機結合。古代中國的“養老文明”彰顯了人類破解養老問題的“中國路徑”,以及這一路徑的先進性。天倫之樂具有普適性,無關乎古今中西。同時,天倫之樂也是社會化養老無法取代的。黑格爾認為,古代中國的特性便是客觀的家庭孝敬。但是,孝文化在當前農村養老中功能弱化,這突出地表現在尊老養老觀念淡化、家庭倫理道德淡化、不盡贍養義務和虐待老人、侵犯老人合法權益等諸多方面。
三、以現代孝道筑強國家養老保障體系
(一)將孝道由家庭倫理提升為社會倫理
無論是家庭養老,還是社會養老,都必須借重現代孝道。我國古代以孝為計破解養老困局,國家以弘揚孝道文化來鼓勵家庭成為養老主體。當下傳統孝道的價值在市場邏輯等因素之下悄然變化,社會政策與孝道觀念不能相互照應。在農村養老的問題上,社會政策與孝道觀念需要相互補充,以應對已出現和未來將會出現的各種難題。原為養老理論支柱的孝道文化,現在要從一種家庭倫理上升為一種社會倫理,為養老社會化提供文化支撐,促成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一同協力解決養老困局。這既是一種邏輯的推衍,又是歷史發展的必然。
老年人的生存狀況和精神面貌是社會發展狀況的晴雨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要重塑傳統孝道文化的應用,采取中國特色的養老模式――以孝養老、政府調控、社會力量輔助多條腿走路,積極探索農村養老的非正規制度和正規制度的結合,真正使農村老人老有所養,保證我國農村老人衣食無憂和安度晚年。未來的養老制度體系建設應充分重視現代孝道的導向作用,建立一種以現代孝道為依托,符合中國國民心理需求,滿足老年人物質生活、照顧護理、精神慰藉幾個方面需求的全面養老保障制度體系。
(二)強化法治意識,為孝立法
孝道在古代屬于家庭倫理范疇,而現在發展到了“為孝立法”的階段。孝親是人類的天性,但是要自覺地盡孝道義務,尚賴于后天的養成教育和法律的規范。以法助孝是行之有效的道德教化手段,尚需將現代孝道精神貫徹于養老立法之中,使道德和法律相互作用與相輔相成,如韓國頒行《孝行獎勵資助法》,而美國法律則通過法定監護人制度保護老人的財產,并使其接受強制醫療。監護人的職責主要包括三方面:財務、個人和醫療,因為這跟老人以及一些有特殊精神病或者其他物理疾病的人有密不可分的關系。[8]我國在此方面較為欠缺,現行社會中的大部分敬老院,若欲入院首先被要求體檢,長期患病的老人不能入住,精神疾病的老人亦不能入住,即使入院也往往對老人缺乏治療。我國法律欠缺強制性養老規定,老年人監護監督制度和政府監護制度亦亟待構建。目前在我國,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8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將孝道以法律來約束規范,為年邁的父母維護自己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目前執行起來仍存在著一定的難度。新條款的規定較為籠統,對應該如何看望并未做出界定,也未對沒有履行法律義務的當事人提出具體的懲罰措施。
(三)在法律范圍內賦予老人更多權利
古代在弘揚孝道文化的同時,出臺了一些優待禮遇老人的制度,包括對孤寡老人和生活困難的老人給予救濟幫助。以古代鳩杖制度為例,鳩杖在先秦時期乃長者地位的象征,漢代時70歲以上的老人持有國家授予的鳩杖,出入官府衙門,不受限制;行走王土,食宿均有照應;做小本營生,一律免稅務;身份地位受國家保護,有膽敢欺凌拄鳩杖老人者,以蔑視皇帝罪論處,嚴重者處以死刑。當尊老愛老慢慢地演變成一種國家制度時,鳩杖成為古代敬老養老的標志。在我國,老年人達到一定年齡時,可以申領到優待證。持有優待證的老年人可在許多方面享受到優惠和照顧,這正如手持鳩杖可享受諸多“特權”。如果說“孝”是中國未來生活的基本價值,還需要在國家政策和社會規則的層面上有所回應,包括每一個立法的改革都應考慮在法律范圍內賦予老人更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