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倫理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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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倫理學

篇1

法哲學

跟“法理學”一詞密切相關的是“法哲學”。在英語世界,法哲學或者法律哲學一般指法理學的同義詞。“法理學”一詞在英語中通常的意義大體相當于“法律哲學”。根據《不列顛百科全書》:“就法律哲學和一般哲學具有某種必然聯系或一致性而論,‘法律哲學’這一用語可能引起誤解”;“只有將這里所稱的哲學從它的最非專業性和最廣義的意義來解釋,‘法律哲學’這一名稱才不是用詞不當。”〔12〕一些學者努力區分“法理學”、“法律哲學”和“法律理論”,但一般來說這些詞語都是可以互換使用的。〔13〕《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法哲學的解釋是:“過去常被用作狹義上的法理學的同義詞,并且被視為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即它是用哲學的觀點來檢驗法律或者將哲學的方法適用于法律問題,例如法律的定義和性質,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法律與社會和國家的關系,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服從法律,法律概念和詞語的解釋,法律推理的本質和效力等等。法律哲學必然與社會學、倫理學和政治哲學聯系密切,或有所重迭。”但是在歐陸國家,法哲學與法理學這兩個詞一般是明確區分的并且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和含義。英語“法理學”的用語在歐陸國家一般并不使用。這些國家一般采用諸如“法哲學”、“法的一般科學”、“法的百科全書”或者“法的一般理論”之類的用語來表示。〔14〕在中世紀,拉丁語“法學”一語,也以jurisprudence之構成,溶入到法語之中,用來表示“法學”、“法律解釋”、“判例”等含義。隨著近代法觀念的出現,在法語Droit和jurisprudence的基礎上,結合拉丁語詞根Scientia(表示“知識”、“學問”、“科學”),又形成了法學、法律科學、法學、法律科學等詞。在中世紀末期,以拉丁語jurisprudentia為詞根的德語jurisprudenz(法學)和既表示權利,又表示法律,還表示權利與法律之學的recht就已經出現。正是在研究jurisprudenz和recht的基礎上,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創造了法學、法律科學一詞。〔15〕相比之下,“法哲學”一語出現得比較晚。雖然法哲學就其內容來說,早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即已經存在,但是其名稱卻直到18、19世紀才逐漸盛行。據學者考證,德國的克烏一詞的締造者。〔16〕可見,法哲學一詞在歐陸法學中也是經歷了一定發展之后才確定下來的。至于法哲學究竟是哲學還是法學的一個分支,有學者以為:“法律哲學是法學而非哲學的一個分科這一命題,大體上只是指19世紀中后期,尤其是現代來說的,在此以前一般就不適用了。”〔17〕固然,19世紀中期之前的不少哲學家把法哲學甚至法學作為哲學的一個分支。不過從某種意義上講,在德語世界,法哲學依然是哲學的一個分支。如考夫曼認為:“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支,而不是法學的子學科。但人們也不可將法哲學視為(一般)哲學的一個特殊種類……法哲學與哲學的其他分支相區別,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學的方式去反映、討論法的原理、法的基本問題,并盡可能給出答案。通俗地說,法哲學是法學家問,哲學家答。因此,一位訓練有素的法哲學家必須兼通法學和哲學兩門學問。”〔18〕另外,德國《布洛克豪斯百科全書》對法哲學的解釋也證明了這一點:“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統地從事法律和哲學的一般原理(意義和目的,起源和效力)。法哲學在倫理學、邏輯學、認識論、心理遺傳學、社會人類學、理智理性的觀點之下和在歷史觀點之下研究法律。然而,它是以一種抽象推理的或憑借經驗獲得的公正觀念為基礎的。撇開法律觀念,法哲學就成為純粹根據經驗進行比較的‘一般的法律學說’,成為‘形式的法學邏輯’或研究法律的邏輯結構(形成,繼續發展,內在解釋)的‘法學理論’”。〔19〕國際法理學和法哲學會刊《法律與哲學》指出:“法哲學意味著對法律進行的具有法律知識內容的哲學思考,或說是根據哲學的觀點和方法進行的法律分析。”〔20〕法哲學用語自產生后在北美洲、拉丁美洲和亞洲廣為傳播。〔21〕日本學者穗積陳重當年在翻譯rechtsphilosophie時,嫌“法哲學”譯法的形而上學氣息過濃,而譯為“法理學”。受其影響,中國人最早接受的也是“法理學”一詞。臺灣學者洪遜欣認為:“關于法及與法有關事項根本問題之研究,似應以‘法哲學’命名之。但在詳察之下,余認為:‘法理學’之名辭,至少在現代吾國,仍為最允當。蓋在我國古籍中,殊未見有‘法哲學’一詞。”〔22〕洪氏亦自承認,“法理學”之名辭所指學問,實質上系外國學者所謂法哲學。他對法理學的界定是:“法理學系社會哲學之一特殊部門,乃綜合研究關于法本身及法學認識活動之根本原理者也。”而法理學研究的重要任務為:法價值理念之探究、法概念之確定及法源之研究、與法學尤其法科學研究方法之檢討三種。〔23〕綜上可見,法哲學概念的使用地域色彩很濃。在這個用語的域外傳播過程中,不同國家、不同文化和法律傳統的不同學者有著不同的理解,德語法哲學用語用法的初衷已經不同程度地被改變了。

法律科學

“法律科學”也是個與法理學相關的用語。在英語世界,人們最早可以找到的一本主要研討法理學內容的著作是阿莫斯(Amos)的《法律科學》。而20世紀初期一些法學家的論述也有采用“法律科學”的名稱。并且此時“法律科學”一語已經占據法理學討論的前沿。法理學在英國曾經一度被認為是分析法學,“法律科學”一語此時亦被認為實質上相當于“分析法學”。而德語之“法學”或者“法律科學”意即對法律之內在結構及其更為廣泛概念的分析。〔24〕德語中與法理學相當的jurisprudenz就是法學,就等于德文中之Rechtswissenchaft。〔25〕不過,隨著社會學法學的興起,上述研究進路已經不能滿足法學家們對法律科學采取經驗主義研究的需要。因此,在法律科學一語的舊的用法(即法律規范和概念的分析與綜合)基礎上,形成了新的用法,即指對人的社會行為研究的經驗科學。還有一種觀點對法律科學的理解較為寬泛。如當代芬蘭法學家阿爾尼奧(AulisAarnio)認為,法律科學的家族包括法教義學、法社會學、法的歷史研究和法的比較研究。〔26〕《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法律科學的界定是:“有時稱法律的科學,或廣義上的法理學。指從哲學的、歷史的、比較的、評注的和其他各個角度對法律的和有關法律的發展、變化、制定、評注、運用的系統化了的和經過組織加工了的知識。同其他科學一樣,它主要有二大分支,即純法律科學或理論法律科學……;應用法律科學……。”《牛津法律大辭典》還把法律科學的主要學科劃分為7個部門,即法學理論和法哲學;法的歷史和各法律體系的歷史;法的比較研究;國際法;超國家法;各個地方可以被確認為獨特體系的國家和國內法;附屬法律的學科。在當代法學研究背景下,“法律科學”一詞被賦予了更為廣泛的內涵。其實,在以前,“科學”一詞乃是一個冷峻的拉丁語用語。而“哲學”則是個熱烈的希臘語用語。如今這種熱情已然消退,只有很少人還在尊崇“哲學”,而更多的人推崇和鐘情使用“科學”。〔27〕然而,法律之與科學相系,法學是否及在何種意義上是一種科學?其實,這個問題早在16世紀就被哲學家們和法學家們考究過。“當時一般科學學說的狀況,自然對法學中的討論不無影響。隨著科學學科的不斷專門化,雖然這種影響不是必然地失去了意義,的確失去了不言而喻的性質。”〔28〕法學的科學性之爭端,首先源于亞里士多德主義的科學概念。圍繞著法學的科學性,人們看法各異。如法國《拉魯斯大百科全書》的界定:“法學是關于法律的制訂、實施、研究及教育等領域的各種科學性活動的總體。……法學確實是一門科學。”〔29〕法學顯然不會是一種類似于自然科學那樣的科學,這一點已經成為當代西方法學家的一種共識之見。對于法學的學科屬性,學界依然有不同看法。如德國法學家科殷認為:“概括地說,人們將必須把法律科學稱之為實踐的人文科學,稱之為應用的人文科學,它接近各種社會科學。”〔30〕意大利學者VittorioVilla則認為法律科學介于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之間。〔31〕近年來,我國學者對此問題亦有一定的研究。國內學界有一種強有力的觀點,將法學主要定位于社會科學,試圖努力推動法學的經驗研究和實證研究,推動法學與其他諸多社會科學的交叉學科研究。〔32〕不過也有學者認為,〔33〕法學的主流與基礎是規范法學,正宗的法學是規范實證的法學。規范法學是作為職業知識的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是什么”;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學,即社會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實際上是什么”;而(新)自然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應當是什么”,因而具有人文科學的屬性。在當前中國法學現狀及背景下,這種觀點較為令人信服。可以說,法學首先以規范法學為典范,同時兼具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的屬性。

法律理論

近四十年來,在歐美學界逐漸興起一門新的學科,即法律理論或者法理論。其實,“‘法律理論’這一名稱由來已久,但將它用于表示法學的一個特別學科應不超過四十年。”〔34〕依照波蘭法學家Opalek的說法,法律理論之研究,主要是在哲學實證主義的影響下,起源于俄國。這種法律理論強調的是經驗研究,并不能包含分析法理學。〔35〕其實,“法律理論”這一學科也并不是那么新,因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一般法的學說”就跟今天所說的“法律理論”雖不完全是一回事,但極為相似。“法律理論”作為一門特定的學科則源于20世紀70年代初以來德國學界圍繞法哲學與法律理論分合之辨析。從另一方面考夫曼曾經談到“法哲學更關注內容,而法律理論對形式尤為看重。”但是其同時也認為,“由于不存在無形式的內容,也沒有無內容的形式,所以并未廓清二者的界限”。〔36〕在過去的四十年間,法哲學中的一些特殊主題被分離出來,而被放到“法律理論”中來討論:如法律規范理論、法律論證理論、法律判決理論,此外還有法律方法論、法律語義學、法律詮釋學、法律詞序學、法律修辭學、純粹法學、法律的科學理論、系統理論、分析法學理論、法律語言理論和立法理論等。1970年由KarlPopper、凱爾森、哈特、KarlEngisch及UlrichKlug共同創辦的學術期刊《法律理論》,就帶有如下的副標題:“一份法邏輯、法方法論、法模控學及法社會學之期刊”。值得注意的是,傳統法哲學中被視為重點的自然法論、正義理論等則在“法律理論”中不再被明顯地提及。不過,上述“法律理論”問題依然屬于法哲學,因為至今尚未有一個可將它們區別開來的標準。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顏厥安曾嘗試厘清法哲學與法律理論的關系:“(1)法理論的兩大思想背景為分析哲學及實證社會科學,因此其理論進路上就有別于經常探討法形上學與法存有論之法哲學;(2)法理論主要集中心力于有關于‘實證法’的理論,在此點上有別于‘哲思’方法探討自然法,理性法及正義問題的法哲學;(3)在上述方法與對象兩面向的條件下,法理論卻不一定接受‘法實證主義’的立場。”〔37〕而德國學者魏德士在其編寫的法學教材中認為,法理學要認知與表達法本身及其在各個法律系統中的實際作用過程;法哲學強調的是對法的理性的再思考。它涉及的是法“應當如何”。〔38〕在20世紀70年代,德國法學家們曾對法律理論的學科性質及其與法哲學的區分進行討論,但未能達成一致看法。“‘法哲學’可能與‘法律理論’相反,然而‘法律理論’也可能被認為是‘法哲學’的一部分,‘法理學’可能是‘法哲學’的同義詞,或者‘法哲學’可能構成‘法理學’的一部分。”〔39〕總之,法律理論和法哲學都是研究法律基礎問題的學術領域。法律理論只是出于自立門戶的緣故,才與法哲學有別。

篇2

【關鍵詞】法律 教學 案例 特點 環節 法律課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很強的學科,法律法規的概念比較抽象,法律原理具有較強的綜合性和應用性,不易于學生認識和理解,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普遍感到學習內容枯燥乏味,因此學生很難在短時間內完全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識的精髓。而案例教學最鮮明的特征就是使用案例,圍繞著具體的法律案例來組織教學,從而使得抽象的法律規則變得具體化,枯燥的法律條文變得生動化,符合從感性到理性的認識規律,符合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的教學規律,因而法律課教學的目標不應該僅僅停留在法律知識的層面,更要注重法律能力的培養,因此,在教學中采用案例教學方法顯得十分必要。

一、案例教學方法的特點

案例教學方法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能夠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調動學生學習主動性,由于教學內容是生動、形象、直觀、具體的實例,可以使學生置身于具體的實踐活動中,因此可以有效避免傳統教學方法所帶來的抽象和枯燥,從而使抽象的法理變得形象,使枯燥的法律條文變得生動,將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最大限度的調動起來。二是,可以發展學生的綜合分析能力,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通過模擬真實問題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激發學生主動思考問題和提出問題,促使學生對教學案例進行思考、分析和研究,促使其思維的不斷深化,進而探索所學知識和實際生活的內在聯系,得出結論并解決實際問題。三是,重視師生的雙向交流,有助于教學相長,可以有效克服傳統教學過程中是教師講學生聽的枯燥局面,同時也可以擺脫教學效果難以掌握的不利局面,可以有效活躍課堂教學氣氛,強化課堂教學效果,學生鍛煉交流溝通能力和合作意識。同時也對教師的知識結構、教學能力、工作態度及教學責任心提出了比傳統授課方法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教師素質,提高教學質量。

二、合適案例的選擇

案例是案例教學的主要載體,也是案例教學有別于其它教學模式的關鍵所在,因此選擇合適的教學案例,是案例式教學的第一步,案例選擇是否恰當,直接關系到整個教學活動是否能夠順利進行,關系到教學培養目標能否實現,從某種意義上說,一個好的案例意味著案例教學成功的一半,它不僅可以使課堂充滿活力,而且可以讓同學們記憶深刻。案例的選擇首先要具有典型性和真實性,要貼近生活,使學生更好地融入案情中,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其次,選擇的案例要有明確的教學目的,使學生通過討論加深對課程中重點難點內容的理解。第三,必須根據時事的變化選擇具有針對性和沖突性的案例。

三、案例導入教學的時機

在授課過程中,教師應將案例與理論知識講授融合在一起。教師可以在講授知識前先引入案例,讓學生帶著問題去聽課,自主尋求答案,可以收到較好的教學效果。教師也可以先講授知識點后引入案例,讓學生們分組討論,互相辯論,加深學生對抽象化法律條文的理解。案例引入的方式可以通過發放事先準備好的文字材料,便于學生掌握案情;還可以通過多媒體的形式,其優點是圖文并茂,形象直觀。案例教學法能激發學生的創造性思維,提高他們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教師要在傳統教學的基礎上引入案例,著重引導學生們去分析,加強他們獨立思考的能力,讓他們學會向周圍事物質疑。在案例教學中教師要因材施教,注重與傳統教學方法相結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四、精心組織課堂討論環節

傳統教學過程中,教師與學生之間的互動不是很明顯,教師的角色主要是信息的傳遞者,學生則處于信息接受者的位置,師生間的互動主要表現為老師通過觀察學生的聽課狀態或是師生間的問答來實現,而在案例教學中,學生所傳遞的信息可能會多于老師,老師從以講為主轉變為以聽為主,但這并不能否定老師在教學中的主導作用。[1]課堂討論是案例教學的關鍵環節,可將同學們分成幾個小組,以小組為單位展開討論。討論結束后,由各組選派代表發言,抓住問題關鍵進行辯論。教師要善于通過各種巧妙的提問,引導學生展開討論,將關鍵性發言引向深入,充分尊重學生的分析。同時教師事先要做好準備,防止討論主題漫無目的地擴散,合理引導討論主題,嚴格控制討論時間,并且適時地給發言學生以充分的肯定和激勵,有效地控制好討論的主題和節奏。[2]教師在講解、分析和歸納案例討論意見時,要語言精煉、要點明晰、重點突出,并將案例分析與所涉及的理論知識融合起來,使學生能夠通過案例分析掌握基本原理和概念,熟練運用理論分析解決實際問題。[3]對學生的表現要給予積極評價,以激勵他下次更好地參與討論分析。

五、案例教學中的注意事項

在高職法律教學中,教師高度重視案例教學法,也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但實踐中需注意以下問題,以糾正錯誤傾向,切實發揮案例教學法的優勢。要合理分配和控制課堂時間,同時營造出一種民主、平等、寬松、和諧的課堂氣氛。運用激勵機制,對學生發言中的閃光點給予贊揚和肯定,對學生的言論誤區則要及時加以糾正,但要注意保護學生的自尊心和發言積極性。[4]善于分析和歸納學生的觀點,抓住學生討論的矛盾點,并結合教學內容啟發學生的思考,最終引導學生圍繞教學目標深入展開討論。案例教學不是舉例教學,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案例教學法與舉例教學法都要通過事例來說明一定的法學理論或法律規定,但二者具有明顯的不同,舉例教學是教師在運用講授法講授法學理論時為方便學生理解而列舉有關事例,屬于教師的單方行為,學生很少參與討論和互動,是課堂講授的一種輔助方法,居于次要地位。案例教學法在高職法律教學中作用顯著,但其不應成為法律教學中唯一的方法,不能忽視講授法及其他教學方法。法律課程理論性較強,對于大量的法學理論和法律規定僅靠案例教學無法完成,需要通過任課教師深入淺出、恰如其分的講解才能完成教學任務。

參考文獻:

[1]許靈霞.案例教學在《計算機基礎實訓》課中的應用[J].科

技信息,2010,(35).

[2]呂保利.案例教學在課堂中的運用和探索[J].河南農業,

2010,(16).

[3]方麗.普通話教學中的幾點體會[J].河南農業,2010,(16).

篇3

一、 語義分析視域下的律學、法學和法理學

關于法學。這是一個在法學概念大廈中運用得最混亂的一個概念。據考,“法學”一詞從語源上來自古拉丁語Jurisprudentia,是由詞根jus(法)的形容詞形式juris和另一個詞根providere(知識)構成,故其原意應為“法的知識”,而不是通常認為的“法律知識”。在實際研究和運用過程中,我們時而將之用得十分純粹,一如凱爾森所描述的:“純粹法學是法律的科學而不是法律的哲學,法學研究的是‘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而不是‘應當是這樣的法律’”。但時而又把它運用得十分寬泛,幾乎是包羅萬象,律學與法理學系統中的知識也被它一概地“海涵”,究其原因,是我們對“法”這一概念的認識不統一或者說是我們的話語系統太單一(過于統一)所致。我們通常所采用的是的理論知識系統中所給出的定義,即“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法’”①。而我們認為,這個所給出的恰恰是“律學”的定義(后面將要細述)。今天,西方法學各派的思想蜂涌而入,不斷地沖撞著我們過于單一的卻信以為“顛倒不破,四海皆準”的傳統法學理論和話語系統,使得我們的概念系統在這多元理論的撞擊下越發變得脆弱、模糊和混亂。因此,當務之急必須理清各研究領域的范圍,把律學(國法)留給律學,把法學還給法學,找回法理學自己的“家”。律學研究的是實然法領域,法學研究的才是應然法領域,法理(哲)學恰恰是研究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三者分別代表和維系著法的實證維度、價值維度和批判維度,各司其職,區別明顯,當然不能混淆。

關于律學。律學是研究實然法(國法)的知識系統,從純粹語義學角度看,它有韻(音)律之學的含義,此系藝術語詞。同時,它又有同“法”在同一層面上的內涵,我們中國古代早已將法、律與政策作了明確的界定與區分,管子說:“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 (《管子.明法解》),后來他又說,“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七臣七主》)若從中國法制史上看,中國律學的發展也有著久遠的歷史和豐富的成果,這總讓我們以一種按捺不住的驕傲和自豪感追溯起那個律學、法學與法理學都得到空前發展的“百家爭鳴”時代:法理學家們在不斷地探尋著實然法(律,國法)與應然法(法,道德)的關系問題,儒家從社會實證的角度提出“納仁入禮”、“禮法統一”等,道家則在法的本質主義追問過程中提出“道法自然”,拓寬了對“法”的認識,而法家則崇法推律,“一斷于法”。諸子百家各有貢獻,推動了中國法學,尤其是律學空前發展,從《法經》到《秦律》的發展速度和完備程度可窺一斑,最終,由秦國的商鞅完成了變“法”為“律”、為“律”正名的重大歷史使命。秦漢以后,法理學因政治專制與禮教束縛而受到嚴重壓抑,但以注釋法律為業的“律學”卻一花獨放②。可悲的是,從此法理學與法學幾乎沒有了聲音,變得“萬馬齊喑”,即便是這一花獨放的“律學”也同樣被壓制而退縮到了對帝王律令的“注釋”這一業之中,其后雖有魏晉律學、唐律疏議的繁華,卻不免只是籠中麗鳥,孤芳自賞罷了。

在這里要必須提及的是,僅以注釋為業的“律學”之花雖然一枝獨放長盛不衰,但在期間洋人的槍炮聲中終于凋謝。國門打開,西方法文化大肆入侵,“引進西法,修改舊律,會同中西”便成了那個時代的潮流,中西方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學理論從對立沖突到調和融合,最后,傳統的中國法學理論體系終于在這種沖突和融合中自行解體③。體現在語言上,最明顯的就是融“法”入“律”,將西方先進的“法學”與中國強勢的“律學”合而稱諸“法律”,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從此變成一個偏正詞,而且是一個前偏后正的偏正詞,重心于“律”了。律學從此從立法、解釋法律、執法、司法、守法直到法律監督等各個環節都得到了大力而全面(這里未說“健康合理”)地發展,但不幸的是,在這次法與律的磨合與撞擊過程中,國人只豐富了“律”之技術卻不知不覺地、繼續無形地消解著“法”之本有的價值認知和反思批判維度,即法學之思和法理學之反思。

關于法理學。我們時常在運用中將之與“法的一般理論”(即廣義上的“法學”)相混淆,并時常將之歸入到“科學”的種概念之中(這也許成了目前學界下定義時常犯的一個通病:“科學主義”后遺癥),所以,當代英國法學家哈里斯十分形象地描述到:法理學不過是一個雜貨袋,有關法的各種各樣學問、一般思考都可以投入到這個袋中④。其實,“法理學”是“智慧”而不應當是“科學”,它是對法學之思的批判和反思(后文詳述)。這里仍然先從語義分析的角度著手來分析這一概念,“法理學”一詞來自日語,據考證,1881年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在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講述“法論”時,認為當時流行日本的“法哲學”(德文Rechtsphilosophie )名稱之“主觀性”的形而上學氣味太重而提出“法理學”這個譯名⑤。這顯然是受當時經驗主義、實證主義思潮的影響。可惜的是,“法理學”經過這一趟日本之旅后,居然(起碼是在中國)從此迷失了自己的“家”(法哲學),最終表現為“學界(包括法學刊物)片面強調法理學的實務化或實踐職能,而較淡化其批判認識功能。求真、求實、求善、求美的知識價值被忽略了,大家紛紛轉向探討法的社會學問題、法的政治學問題、法的經濟學問題,而對法理學的專門理論、法學方法論、法哲學、人類學、文化學問題則不愿過多地用力”,“而本應當構成法理學主要研究對象的法的哲學和專門理論問題反而倒顯得不甚重要了”⑥。說到這里,我們已經不難看出,“法理學”實為“法的哲學”。它既不是我們通常所指的直接對法律規范(律法條文)或技術的研究,也不是我們那種為特殊階級(或階層)利益或某種社會理想而進行的法學知識研究,而是一種批判與反思,是“法的哲學”批判和專門理論問題研究。

二、律學、法學與法理學的概念與圖表分析

既然我們已經認識到了“法理學”實為“法的哲學”,就上文之分析,我們不妨試著繪制這樣一張圖表來表述律學、法學、法理學的相關項對比:

律 學……E實然法(規范、技術)……E現實主義、分析實證

法 學……E應然法(原則、理想)……E自然法

法理學……E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E價值批判與反思

通過上圖,我們可以看出,律學是社會控制的工具之學,在中國古代被稱為“刑名法術之學”,它是用分析、實證的方法對實然法(主要指規范、技術等)進行研究的知識總稱,其往往只體現社會中一部分人的利益(主要是統治階級的利益),所以在“律學”的視域中,“惡法亦法”(實應表述為“惡律亦律”)的命題也就不難理解了。相比之下,法學則是塑造和維護社會共同理想的知識體系,主要是以道德的視角對律學的反思,正所謂“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管子.七臣七主》)但法學最終仍然只是以曲折不同的方式為現存的“律法”(實然法)之存在尋找其存在之合理性的理論根據,因為法學很難(實際上也不可能)做到“價值無涉”(Value-free)。也正是在法學的視野中,我們才不難理解“法律的不法”現象。實際上,唯有法理(哲)學才是從對人的終極關懷出發,對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進探尋和批判,對法學的反思進行再反思,完成一個“肯定DD否定DD否定之否定”的理論回歸。正因如此,從這個意義上講,法理學就是“人學”。

作出這樣的分類與界定是很有意義的。律學、法學與法理學這三者確實有著各自不同的理論旨趣和功能,作出這樣的界定劃分,有助于讓我們明白“法”與“律”不是一碼子事,它們實際上是一對矛盾體而不是我們日常所認為的那樣(認為它們是同一個東西)。這樣劃分后還讓我們能夠明白,法理(哲)學不是一門“技術活”,而是一門“智慧”之學,是人類本有的批判與反思能力在法的領域中的必不可少的一個向度。它還讓我們認識到法學(這里是廣義的法學)的發展是一個矛盾不斷辯證運動的“過程的集合體”,在法學領域中充滿了矛盾和矛盾的運動,任何試圖制定出一部“永恒之法”并以此一勞永逸地一統“法世界”的嘗試都將為后人所不齒,任何試圖在法學理論領域中一元化并對“異已”理論或文化不斷貼“標簽”的行為都將為歷史所嘲笑。只有在這種理論認識的背景下,我們才能寬容多元文化的并存,才能理解當前“綜合法學”潮興起的原因和價值,才能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尋找到我們中國法理(哲)學的出路和未來。

三、 法理學的范圍和功能

關于法理(哲)學的基本問題。恩格斯指出:“哲學的基本問題是思維與存在的關系問題”。⑦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個。同樣,法理(哲)學的基本問題也是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表現在實際生活中是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問題,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個。

最早對這個問題系統地理論闡述和探求的人是柏拉圖。雖然在公元前5世紀時,“智者”學派已經引發出了“法律應該是什么”和“法律實際是什么”的兩個沖突命題,但對二者的“關系問題”進行系統理論探索的是蘇格拉底-柏拉圖學派。柏拉圖從“正義”入手,將正義分為道德的正義與法律的正義,即以正義為紐帶來處理應然法(道德正義)與實然法(法律正義)的關系問題,以此試圖構建社會治理模型的框架圖景。由于他在法治與人治(德治、賢人政治、哲學王)的兩極思維中舉棋不定,最終造成其一生的二元論“緊張”。敘拉古理想國之夢破滅以后,他走出兩極思維,開始重視法律(法治)一極存在的價值,提出“法律是第二等好的選擇”,從此奠定了“道德正義(應然法)DD法律正義(實然法)二者之間關系是什么”的法理學基本問題框架和研究路徑,打開了法理學研究的真正大門。

歷史上所有的學派都必須正確面對這個問題并作出回答。據此我們也可以分出三大類別:其一是二元對立派,它在兩極思維中將實然法與應然法對立起來擇一而從,故又可以分為德治派和法治派;其二是兩極溶合派或辯證派,這當中又可分為“德主法(律)輔”和“法(律)主德輔”兩種;其三便是虛無派或者懷疑論者,如老子主張“惟道是從”、“無為而治”。

此后對法理(哲)學的基本問題探求不斷,其中最杰出的代表人物莫過于阿奎那和康德。阿奎那將法分為四類,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試圖重新構建法的知識大廈的框架圖景,他以充滿宗教色彩的上帝法(神法)來統攝人法(律、實然示)和自然法(法、應然法)的關系問題,成為那個時代法學精神的精華。隨著“3R”運動(文藝復興運動、宗教改革運動、羅馬法繼受)的興起,哲學終于走出神學的桎梏而不再是神學的“婢女”,“人”從此代替了“神”走上了歷史的舞臺,理性主義大旗被高高揚起,西方哲學從此開始了唯理論與經驗論之爭戰歷程。這一切體現在法學領域中便是神學法學的終結和諸多新興學派林立,如哲理法學、歷史法學、實證分析法學、社會法學、現實主義法學等等,其中大多學派是在從事著律學和法學的研究,而真正沿著法理學基本問題開展法理學研究的是哲理法學,代表人物是康德。他通過設定一個先驗的“道德律令”而給出一個具有倫理主義含義的獨特的“法律”定義,他說:“法律是任何人有意識的行為,按照普遍自由原則,確實能與他人有意識行為相和諧的全部條件的總合”。哲理法學后來為黑格爾發展到了頂峰,完成了一個建立在先驗論基礎之上的龐大的概念辯證法大廈,使后人望塵莫及。

最終把人們從法學辯證法沉思中喚醒的是偉大的美國現實主義法學家杰羅姆.弗蘭克,他以最極端的方式振聾發聵地說:“法律是不確定的、模糊的、多樣的,這種不確定性并非不幸的偶然事件,相反,不確定性本身具有重大價值。”很多人難以接受弗蘭克給出的這樣的一個“法律”的定義,甚至誤認為這只是一種為推進法制改革而故意采取的“極端行為”。實際則不然,因為律學意義上的“法律”是很確定的、很清楚的,從未聽說過有哪個階級成為統治階級后竟然拿不出一部用以統治天下的“確實的”“法律”來,而這么簡單的道理對于大師級的弗蘭克不會認識不到,那么弗蘭克為什么說法律是“不確定的”,而這個“不確定性本身”還“具有重大價值”呢?如果我們沒有理解錯的話,弗蘭克所講的“法律”正是法理學視域中的“法律”,它是一個“應然法(法)DD實然法(律)”的關系問題的集中和轉化形式,弗蘭克所稱的“不確定性”正是指二者(法與律)在互動中所形成的那種“張力”,或者說是矛盾對立面之間的辯證運動過程,這個過程本身確實是“不確定的”,而這個“不確定性”本身確實“具有重大價值”,因為它為法理學家們提供了反思的余地和批判的向度。它也許不會向人們提供實用的“科學知識”,但它是一種“智慧”(愛智)的維度,是對人的終極的關懷,是推動這個被層級化了的世界不至于過于專制的元動力。

如果說哲學是人文科學的“黃昏的貓頭鷹”,那么法理(哲)學便是法學知識大廈上的“黃昏之鷹”。闡釋學的研究告訴我們,研究主體不可能擺脫“前見”的影響進入研究,任何法學研究的“觀察判斷”都是歷史的、社會語境化的⑧。法理學的任務也許正是要對這些“判斷”的邏輯“前提”開展批判,通過不斷的“前提判斷”推動對人的關懷與反思,推動這個世界最大可能地去實現自由和正義,朝著實現人在這個世界上“詩意地生存”之目標不斷努力。埃利亞斯在《文明的進程》中說過,社會發展的進程本身是沒有計劃的,或者說文明和國家的形成并非以任何“合理的”方式進行的,由于進程沒有目標,所以也不可將“發展的進程”直接視同“進步的進程”。但發展的進程是有序的,有方向性的,就法律這一現象而言,能夠直接勝任此“導航員”職責的,唯有法理學。

關于法理學的范圍和功能。既然法理學的基本問題是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個,那么就把那些本屬于實然法(律學)的領域(如法律的特征、法律的要素、法律的運行等)交給律學,把那些本屬于應然法(法學)的領域(如法的本質、法的作用、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等)還給法學。至此,法理學似乎已“無家可歸”了,恰恰相反,此時的法理學恰恰是“四海為家”,只有這樣,法理(哲)學才找到屬于她自己的任務和范圍,在探索、求證“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的過程中,全心全意地關注“人”。正如舒國瀅老師在他的一段訪談錄中所講述的:“法哲學的核心是對人的關注。關注當下人的生存狀況,以及法律如何想象人,采用何種方式對待人的問題。法哲學本身并不能直接像法律政策學那樣起作用,它不告訴你如何決定的具體答案,并提供解決的辦法,但它能夠幫助人去深刻領悟法的精神,反省法律職業本身存在的問題,強化我們的懷疑意識和認識能力,追尋法律的終極意義,培養法律職業人的職業良知。” ⑨

最后,我想用鄧正來教授的一段話來暫時結束本文的討論:“我認為,盡管中國法學重建的任務極其繁重而且需要解決的問題甚多,但最為艱難且最為基礎的工作便是建構起我們這個時代所的法律哲學”。⑩最終使法學在與其它場域發生互動關系的過程中擺脫“不思的”依附狀況,維護其自身的自主性和批判性。

(未經許可 謝絕轉載)

注釋:

①參見目前多數教科書;

②張國華 著,《中國法律思想史新編》,P405;

③劉金國 劉雙舟,《中國法理體系的演進及其啟示》,《政法論壇》2000年第5期;

④J.W.Harris,Legal Philosophies,Butterworths,London 1980,P1;

⑤劉金國 舒國瀅主編,《法理學教科書》,P1 ;

⑥舒國瀅,《面臨機遇與選擇的中國法理學》,電子版

⑦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P219;

⑧參見劉星,《法理學的基本使命和作用—一個疑問和重述》,電子版

⑨徐利英 陳虹偉 舒國瀅,《徜徉于法學與美學之間—舒國瀅教授訪談》,電子版;

⑩鄧正來,《中國法學的重建:批判與建構》;

篇4

關鍵詞:設計事理學 綠色設計 設計倫理

設計是人類未來不被毀滅的第三種智慧。

――柳冠中

盡管國際工業設計聯合會(ICSID)用近500字對“設計”下了定義,但龐大信息量的指導作用并不顯著。而柳冠中教授在其設計事理學的研究中,僅用“智慧”兩字就概括了設計活動。這不禁使人好奇:設計事理學究竟是何種科學?本文便由此展開設計事理學與設計之間的思考。

一、設計事理學與設計的智慧

所謂“智慧”,就是能夠超越對事物表面的認識而把握住事物發展規律并進行利用的一種行為能力。筆者認為,將設計稱為一種智慧,是指對設計進行方法論上的升華和系統觀上的定義,認為設計就是一種利用事物發展規律而進行創造的科學性的造物活動。而設計事理學的研究,便是把握人、事、物三者間的關系和發展規律的研究,是一種對設計智慧的研究。

正如何人可教授評價設計事理學所說,“從設計‘物’到設計‘事’的飛躍,就是‘設計事理學’”[1]。這一飛躍也表明了設計事理學的智慧與價值,展示出人類掙脫自身認識的束縛而跳出設計來看待設計的一種新的高度和覺悟。“事理學”告訴我們,任何“物”都基于一定的“事”而存在,并產生其一定的價值和意義。對于設計來說,“事理學”可以是一種設計意義的探討,也可以引發設計倫理的深思,并探尋出一定的規律和指導方法,它成為設計在哲學領域踱步的臺階,也是設計在方法論上的理論基礎,是研究設計智慧體系的一種理論。

而事理學中人、事、物的關系體現出事物背后的價值體系的同時也是設計倫理的彰顯。同時,綠色設計是設計倫理的重要載體,我們可以基于設計事理學理論的啟發繼續深入探討正確的綠色設計理念和設計概念的定義,以求探索設計的真面目,把握設計真正的智慧。

二、綠色設計的設計事理學新定義與倫理標準的探討與啟發

(一)綠色設計的現狀與設計智慧的缺失

20世紀60年代末,美國的設計理論家維克多?巴巴納克(Victor Papanek)在《為真實世界而設計》(Design for the real world)一書中提出了設計師應關注地球環境的污染問題,強調設計師的社會及倫理價值。自70年代“資源危機”爆發后,綠色設計的風潮也在80年代誕生與普及起來。后來,自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以來,人們對于低碳環保等問題的關注不斷攀升,“綠色設計”和“設計倫理”也開始了時代的徹底覺醒,被屢次推到人們的視野中。但就目前而言,綠色設計的踐行成果往往不盡人意,或者說,綠色設計也正在被流行與時尚化,而喪失了設計智慧的表達與真諦。

例如在環境藝術設計中,綠色設計講求人與自然的和諧與平衡狀態,追求可持續發展的設計模式。筆者認為,綠色設計首先應滿足“綠色功能”上的需求,才能使設計成為綠色設計,才能彰顯出設計本身的大智慧。但在實際的應用中,往往形成了一種變相的綠色設計風格,這種綠色風格式的設計就將綠色設計的初衷隱化了。例如現在頗為流行的動植物造型的建筑等等,基本只是從外觀造型上進行仿生形態的設計與美化,從理論上講,這也的確是對生態的一種人文關懷,但是綠色設計的實質意義和設計的智慧卻蕩然無存,這就不應該稱作“綠色設計”了。又如在低碳產品的室內設計的應用上,有些低碳產品因其昂貴的價格和技術成本而無法普及,因此往往在設計中的重要取材上遭到舍棄,這就使得綠色設計處于被動狀態并顯示出可行性的缺失。另一方面是這些綠色科技的隱性污染,讓“綠色設計”反而成為了一種“偽綠色設計”,也談不上是真正的設計智慧。例如目前所采用的太陽能,被稱作綠色能源的開發應用,但這些相關設備的制造和生產卻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同時,太陽能蓄電池如果不正確處理而遭到廢棄,就會造成治理難度更大的污染。可以看出,這是一種設計的斷層、設計智慧的缺失,而真正的綠色設計應彰顯出設計的智慧,是一種對事物發展全過程負責的設計,而不是孤立的僅僅只是對“作品”外表的形式美的設計。

總之,在筆者看來,當下的“綠色設計”之所以不盡人意,除了各種客觀因素,還在于目前設計師對“設計”和“綠色設計”概念的模糊,對設計智慧理解的缺失,以及對設計倫理、設計價值的誤解和漠視。因此,隨著“設計”概念的孤立和智慧性的散失,設計往往會流為經濟利益的附庸行為而一味追尋形式美和利益的最大化,這時,“綠色設計”的倫理價值與合理定義就值得深入思考與探索。

(二)設計與綠色設計的事理學新定義

在事理學的研究中,講求的是“事物”與“情理”之間的關聯性。“事”是由人與物、時間與空間所組成,是人與物之間關系的載體,“理”指的是規律,所謂“事理”便是指人與物在特定的時間與地點中的關系與發展規律,這就要求我們在設計中要做到“實事求是”與“合情合理”,要依據具體的時間、地點,考慮人在這種具體的背景與情景下的需求進行設計的目的、過程、結果的設定與把握。

對于藝術設計來說,“事”是人與環境關系的體現,是一個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龐大系統。而這種系統和關系所體現出來的核心價值便是設計倫理的規范化和綠色設計的彰顯。同時,設計倫理涉及到設計行為和設計結果的判斷標準,這一標準在設計事理學中也有章可循,而綠色設計便是處于這一判斷標準中的真正的設計智慧的體現。

綠色設計其實就是設計智慧的代言,而設計的智慧就在于把握設計對象的“事”與“物”的關系及其發展規律。筆者體會到,“設計”一詞,實質上應是處于一種“無設計”的大系統觀中,所謂“‘無設計’的大系統觀”是指設計行為融入人的精神(倫理)和自然的精神(共生)中,形成一種自覺的生態的循環系統,是一種具有仿生態鏈性質的循環的閉合系統(有自身的事物定位和價值,有“生命”的過程和規律),是“設計”詞匯在文字學意義上的隱沒和生態學意義上的覺醒。“共生發展、再生循環”便是這種“設計”新解的核心內涵。從某種意義上說,設計本身就應該做到“綠色設計”,而“綠色設計”也不應被3R原則所困住,而看不到其全貌。再者,從“設計”在文化的外延上就可以看出,設計攘括了人類所有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其本身就是一種包羅萬象的文化現象,可以說“設計”的本質就應該是人類一切造物行為在系統上的生態統籌。所以,“綠色設計”一詞的提出應是一種“設計”本源的深入和回歸,而不應成為一種設計思潮或是設計流派。它所還原的應是“設計”本身的面貌,即喚醒“大設計”中的精神力量和生命力,顯示出其真正的大智慧。

因此我們可以定義,“綠色設計”是對設計本身的一種智慧的強調,它所倡導的是可持續的、萬物共生的發展理念,有一個自身的規律循環系統,是對事物的發展過程的把握和控制,而不僅僅只是減少設計對環境的破壞、重復(舊物)利用等等被動的設計形態,它更應該是一種主動的真正的“生命”的創造,是設計倫理最終的自然評判和自主選擇。例如我們在建設住宅和設計周邊環境時,要主動考慮到周圍生物的棲息與生存,同時為鳥類和其他動植物營造可供他們生存與競爭的環境,形成人與萬物共生共存的環境設計。總之,綠色設計是大設計的智慧和價值的體現,是事理和倫理實現的手段和方法。(圖1)

(三)設計事理學對設計倫理的啟發

設計倫理來自于人類對設計道德的判斷標準,“善與惡是倫理學的基本問題。用什么樣的標準來判斷設計行為的善惡是設計倫理的應有之義。”[2]那么,我們如何做出這種判斷才更為合理和科學?首先,設計、事理、倫理三者間,也存在著某種關聯。“設計,看起來是在造物,其實是在敘事,在抒情,也在講理。”[3]先有“事”之后,才有“物”的出現與“物”的意義和價值,而“物”產生后,“人”才能通過“事”獲得倫理價值。因為,我們“通過事可以看到事背后人的動機、目的、情感、價值等意義叢。”[4]事理是物質文明的范疇,而倫理是精神文明的范疇,因此,設計事理和設計倫理也往往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具體來說,事理和倫理是通過設計而產生關系:事理是設計的依據,是倫理的體現;而倫理則是事理的導向,是對設計行為的指導。(圖2)

倫理學主張以人的價值觀來進行判斷,設計倫理就應該基于設計的價值來進行設計的善與惡的判斷。從設計、事理、倫理三者間的關系來說,這一價值觀應遵循設計的智慧法則,即符合事物的發展規律、尊重事理――這才是設計倫理應主張的判斷標準。就如同柳冠中教授所說“檢驗設計好壞的評價也來源于‘事’,把設計結果放到具體的‘事’中去,在行事過程中看是否‘合情合理’。”[5]不合乎事理的設計往往脫離人的行為目的,讓人在和設計作品的交流中產生迷惑和不良的情緒而形成負面的價值判斷,也就難以合乎設計的價值。因此,設計倫理的價值判斷應基于設計事理學的正確理解和應用,遵循萬物共生與發展的規律,即把握“人”、“事”、“物”間的合理狀態,便能找到設計倫理應遵循的真正標準。

結語

關于事理學的設計啟發,本文所窺見的也只是冰山一角,其背后蘊藏著開啟人類智慧的密碼,還需要更多的解讀和探尋。而設計也需要人們更多的關注和研究,從事設計行業的人士更是要相信:設計之路定是一條可以通往智慧的“綠色”之路。

注釋

[1] 柳冠中:《事理學論綱》,1頁,長沙,中南大學出版社,2006。

[2] 張明:《環境藝術低碳設計的倫理思考》,97頁,《新美術》,2010(5)。

[3] 柳冠中、蔣紅斌:《中國古代設計事理學系列研究(上)》,79頁,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 柳冠中:《事理學論綱》,73頁,長沙,中南大學出版社,2006。

[5] 柳冠中、蔣紅斌:《中國古代設計事理學系列研究(上)》,77頁,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參考文獻

1 柳冠中:《事理學論綱》,長沙,中南大學出版社,2006。

2 柳冠中、蔣紅斌:《中國古代設計事理學系列研究(上、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 顧群業、王拓:《對設計“以人為本”和“綠色設計”兩個觀點的反思》,48~49頁,《設計藝術》,2008(4)。

篇5

——雅克布·格林《論法之詩》 

一、蘇力提出“語境論”的緣起 

所謂“語境論”,按照作者的觀點,就是在不脫離當前國情的情況下,系統化、規范化地對各種社會問題予以理解和反思。 那蘇力為何要提出“語境論”呢,而且還要以之為做學問研究之根本方法并期在中國學術界推而廣之?蘇力先生究竟有一種怎樣的希冀?基于客觀的觀察視角與樸素的道理認識,筆者發現,蘇力先生是在努力尋求研究法學問題的“尚方寶劍”,是在用自己獨立的學術人格與操守在法學界開辟出一條新路,姑且不論其結果如何,但是蘇力先生這種敢為人先的學術品質,就已為國界多數學者所敬仰。 

作者雖然在美國留學,接受到學術前沿的先進思想,但是始終情系祖國,他一直以來都在探尋中國的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他所密切關注的是中國的人和事,他所想解決的問題、改變的現狀都是中國化的,正是旗幟鮮明地站在了這個立場上,他才提出“語境化”的研究進路。由宏觀而微觀,從抽象到具體,在事實與規范之間,目光反復移轉,才是研究法學問題的根本之策。 

蘇力提出“語境論”的直接原因,這就要談到當前(大體指20世紀90年代至今)中國法學的研究方法,學界共識,那就是對于空理論的討論往往超出社會現實而存在。蘇力教授在《法律與文學》一書中試圖打破這種現狀,一方面,他不再過于強調法學概念的研究方法,而是創新性地提出了“語境論”的進路,即社科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實證主義研究;另一方面,他以法律與文學為陣地,從中國傳統戲劇中汲取素材,抽象出法學問題并加以驗證,從而與第一方面實現了一個完美的互動,這種良性的互動在“語境論”的平臺之上盡情演繹著蘇力先生的智慧,對此筆者鐘情不已。 

二、“語境論”之路如何走 

所謂語境論的進路,是指堅持以法律制度和規則為中心關注,力求語境化地理解任何一種相對長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規則的歷史正當性和合理性。 “語境化”這個詞是由著名學者蘇力先生率先提出的,由于他在做學問研究的過程中始終堅持這一方法原則,并且這一原則為他的學術體系的構建做出了重大貢獻,因此蘇力先生的語境論思想作為一種法學研究方法逐漸為國內大多數學者所接受并得以廣泛應用。 

蘇力先生在《語境論——一種法律制度研究的進路和方法》中明確地對何為“語境論”、為何“語境論”,以及如何“語境論”做出了詳盡的闡釋,而且論證的邏輯性很強,因而筆者在此不再贅述,僅僅結合蘇力教授一直以來頗為關注的封建社會婚姻制度的合理性問題,也是最能體現蘇力先生學術創新性的問題,通過一條語境化的進路進行探討。 

本書除了導論之外共分為四編,分別是“歷史變遷”、“司法制度”、“法律文化”以及“方法問題”。在這四編之中,前三編無疑是整本書所討論的重點,在這三編中作者從歷史、制度、文化者三個宏觀層面結合具體的問題展開論證,邏輯嚴密,層次清晰。在第一編中,作者集中討論了制度變遷的問題,第一章討論復仇制度發生的歷史條件、在傳統社會中的作用、其制度要求(包括意識形態要求)及其弱點,由此探討制度變遷的歷史必然和邏輯。第二章借《梁祝》來探討制度的歷史變遷中個人力量的渺小和珍貴。 第二編的三章分別是“竇娥的悲劇”、“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以及“清官與司法的人治模式”,集中討論了司法制度。第三編的兩章分別是“德主刑輔的政法制度”與“戲劇空間與正義觀之塑造”。第六章、第七章則指出傳統戲劇趨向于塑造了一種以實質正義為主導的正義觀。 

接下來筆者試舉一例透過“人”與“公民”的辯證關系看待語境論這種分析方法對國家目的認識的影響,讓我們來對比分析語境論的意義。亨利·梭羅曾說過這樣一句話——“我們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公民。”“人”是優于“公民”的,“人”是純自然狀態下的產物,而“公民”則是一政治性語言,通常情況下,我們認為“公民”是生于“國家”之后的,因此,它并不獨立,反而帶有一種附庸色彩。既然如此,從某種程度上我們便可以說人是優于國家而存在的。國家是公權力的象征,人(公民)是私權的主體,公權與私權自古以來就是一對矛盾,在這對矛盾反復博弈的過程中,智慧的人類總結出一條真理——私權神圣,公權的目的是保護私權,而不是侵犯。 

除此之外,公權的存在毫無價值。在弗里德曼看來,從本質上說,國家仍不過是一個手段、一個工具。國家既不是一個給我們帶來恩惠與禮物的人,也不是使我們盲目崇拜和為之服役的主人或神靈。所以,弗里德曼說:“除了公民們各自為之服務的意見一致的目標以外,他不承認國家的任何目標;除了公民們各自為之奮斗的意見一致的理想以外,他不承認國家的任何理想。”否則的話,這種個體與國家職能的本末倒置必然會腐蝕一個國家自由的根基。那些將國家當做最高目的去努力為之創造價值的人注定是悲哀的,因為國家不是目的,人才是目的,國家充其量是一種手段,是國民將自己權利最大化的一種手段。

     大到每一個章節,小到每一個問題,輾轉之間,都會出現“語境論”的影子,揮之不去。作者行文之魅力正在于此,放得出去,又收得回來,有的放矢,隨性自然。語句之優美、文底之深厚、論證邏輯之嚴密無不令人折服! 

三、 跳出《法律與文學》看“法律與文學” 

《法律與文學》是蘇力先生的一本書,某種意義上講,蘇力教授的這本書是“法律與文學”運動的一個產物,那么要想研究中國的“法律與文學”,僅僅立足于中國國情也是遠遠不夠的,這就要求學者們的思想要縱橫萬里、漂洋過海,對西方“法律與文學”運動的歷史、現狀以及未來發展的方向做一番研究,并在縱向研究的基礎上做出橫向層次化的解構,如此方能知曉其實質,并更好地應用于中國法學界。 

但礙于篇長有限,筆者在此對其源源以及發展狀態不再贅述,僅僅做一番橫向分類的規范化解構,因為這種研究方法與《法律與文學》這本書的行文邏輯關系最為直接,從某種程度上說,也是本書的寫作背景。 

“法律與文學”運動中的法律與文學大體分為兩支:“文學中的法律”和“作為文學的法律”。前者著重于對戲劇、小說中的法律秩序描寫的研究;后者則運用文學批評與文學理論來幫助閱讀和解釋法律文本(法律文本主要包括憲法、制定法、審判和行政規則、判決意見等),這有時也被人稱為“法律中的文學”。 但蘇力教授并未局限于此,他將其劃分為四個分支:作為文學的法律,文學中的法律,有關文學的法律和通過文學的法律。具體細節不再贅述,筆者這個論證視角只是從抽象畫化的“法律與文學”具化出一個小問題——法律與文學的分類。也許選例不具代表性,論證也沒有說服力,但在一定程度上為研究法律與文學的關系提供了一個新視角。 

什么是“文學”?什么是“法律”?二者在本土化的研究進路中究竟存在什么交集?這一系列問題并不單單是一本《法律與文學》就能夠解釋清楚的,但至少,這本書給我們提供了一種思考問題的方式,或者可以說,是一種進路,是文學與法律在中國本土的一種進路,這本書將學界的爭端拿到桌面上來,而不是避而不談。蘇力先生與其他學者的最大的不同之處,就在于他看待問題的方式,他不是站在學術高度就問題而評論,而是在本土研究的基礎上,對問題加以剖析,是從下而上的,而不是自上而下的,這種研究問題的方式又被蘇老先生稱之為“本土化研究”,這種研究方式與中國國情相結合,畢竟有很多東西不是照搬西方就能夠做得來的。 

四、蘇力眼中的幸福 

“人活這一生,最重要的事情之一莫過于要對自己始終都抱有一個堅定的信念,無論什么時候你始終都要相信自己,這是很重要的。從個人上升到社會層面,中國五千年的歷史,泱泱華夏,難道文學與法律都是經不起一點敲打的?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只是我們后人對那些精華沒有很好地挖掘,這才是問題的根本。那么這就使我們感覺到太幸運了,古人不必表達,只需強調實踐就夠了,而現代文明社會則不同,不僅要做還要表達它,即知其然而知其所以然,所以我活在這個時代是很幸福的,因為有話不說就好像有痰不吐,那感覺很不好受,比方某個男生喜歡某個女生,暗戀她、關心她很久,但是遲遲不敢將那句話說出口,這樣看來那個男生一定是很痛苦的。” 

幸福這個字眼是最難捉摸透的了,每個人心中對幸福都有不同的定義。對于蘇老先生而言,他的幸福就是抱著堅定的信念,對中國法律文化做出自己的理解,這也就是蘇力先生對我國法治事業進展的最大的貢獻。蘇力先生感受到自己的幸福,這份幸福為他在學界努力開辟新路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動力,以“語境論”為研究問題的方法與進路,將法律與文學完美地結合起來,于縱橫交叉之間,我們看到了美,更看到了法律人的責任與使命。 

注釋: 

蘇力.法律與文學.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6.4,36. 

蘇力.語境論——一種法律制度研究的進路和方法.中外法學.2000(1).1. 

篇6

教育是為學生服務的,教育的目標也是為了培養優秀的人才。而在傳統教學中,學生對思想政治課程的教學內容沒有興趣,更有些同學竟在思想政治課堂上看小說、睡覺等,這些問題的出現反映出學生對思想政治課程的學習態度和重視程度,因此,思想政治教學一定要進行教學改革,只有發揮學生的主體地位,根據學生的實際需要來對教學模式進行調整才是出路。具體做法就是根據學生的不同角色來建立不同的教學模式。

第一,建立大學生思想教育模式。在這個教學模式下,重在培養學生樹立遠大的理想和完美的人格,讓學生對人生觀、價值觀和愛情觀都有正確的認識。

第二,建立兒女思想教育模式。在這個教學模式下,重在培養學生有孝心、有事業心,讓學生在生活中學會尊重體貼父母,在工作中有拼搏進取精神。

第三,建立公民思想教育模式。在這個教學模式下,重在培養學生了解法律知識,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國家制定的各項規章和制度,做一個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公民。

二、利用多樣化的教學資源,構建立體化的教學內容

思想政治課程的理論性知識較多,教學結構單一、教學內容枯燥是客觀問題,盡管有許多教師想要采用多種教學方法進行教學,也難以達到滿意的教學效果。但是,構建立體化的教學內容可以解決這一問題。它具體辦法就是充分利用多樣化的教學資源對理論知識進行加工,從而讓教學內容變得豐富、生動、有趣。其具體做法如下:

第一,教學中講解校內公德問題實例。學生往往對發生在身邊的事件最感興趣,如果在教學中利用好這一點,可以很好的對學生進行教育。例如:教師可以把校內有代表性的學生事跡做成課件進行教學,讓學生們被榜樣的事跡和精神所感染,從而激發了學生向榜樣學習的決心,提高自身的素質。還有,教師也可以把校園內亂丟垃圾、破壞公物等不良問題進行拍照做成課件,讓學生觀看到自身的不足之處,這樣也會給學生敲響警鐘,提醒學生要愛護校內公物、保護校園環境。對學生良好習慣的養成也有很大的積極作用。

第二,教學中講解社會焦點問題實例。思想政治教育是從小學就已經開設的教學課程,其教學內容中的實例都是陳舊的,這給學生的感覺是他們學習的還是老思想、探討的還是老話題,根本不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而在教學中引入社會的焦點問題,給學生帶來的感覺是眼前一亮,從內心深處就有了想繼續聽下去的想法。例如:教師在講解社會公德這節課時,把“中國式過馬路”作為實例進行講解,讓學生認識到這種行為的不當之處,還和同學們一起分析造成了這種現象的原因,這樣不僅傳授了學生正確的思想,也讓教師和學生產生了教學互動,活躍了課堂的教學氣氛。

第三,教學中講解社會實件案件。社會上的重大事件也是教育學生的最好資源,教師可以用講故事的方法來講解社會上的重大事件,可以讓學生認識到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意義,從而在學習中會端正態度,對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有重大的推動作用。例如:在教學過程中,教師選擇有代表性的案件進行教學,像復旦大學生投毒案、南航金城學院學生殺人事件,郭力維校內殺人案件等,教師通過介紹和分析這些案件來教育學生往往能達到更好的效果。利用多樣化的教學資源,構建立體化的教學內容有很強的實用性,這樣安排教學內容更貼近于學生的生活,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有利于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三、結合多種教學方法和理念,構建立體化的教學方法

教學方法是影響教學質量的重要因素,所以,選擇適當的教學方法進行教學對提高教學質量很有意義。但是,當前的教學方法落后是普遍情況,思想政治教育一般還是采用說教的方式進行教學,這種教師一味灌輸知識的教學方法根本難以起到良好的教學效果。而立體化教學方法可以改變這一教學現狀,在教學活動中,立體化教學方法是以學生為主體,讓學生直接參與到教學活動中,這樣學生的學習態度端正了,學習熱情高漲了,他們在讀、講、論、寫中領會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內涵,對學生政治思想和道德修養的提高有重要作用。其具體做法如下:

第一,讓學生多講。在課堂上,讓學生發表自己的意見和想法是非常重要的,教師可以以校內一些事件為話題來讓學生表達自己的看法,這樣通過學生自己說、自己講,往往印象會更深刻,內心感觸會更多。

第二,讓學生多讀。俗語說:“讀書百遍,其義自現。”可見,學生多讀教材也是非常重要的。學生通過一遍又一遍的朗讀課本內容,往往感觸會越來越深,更能領悟文章的寓意。還有,鼓勵學生多讀課外讀物又是提高學生綜合能力的另一途徑。

第三,讓學生多論。辯論無疑是判斷對錯的最好方法,所以,讓學生在課堂上多辯論可以提高學生的認知能力,學生通過辯論對問題認識的會更加深刻,有利于自身道德素質的提高。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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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概率統計 啟發式教學 概率統計思想

概率統計思想體系和其他數學基礎課完全不一樣,是一門獨立的學科,需要換一種思考方法。一開始學很難入門,所以學生對概率統計產生了抵觸心理,他們經常逃課,即使來上課也不認真聽課,下課也不復習和預習。分析原因,一是概率統計枯燥無味,對其用處一無所知,學習目標不明確;二是基礎差根本就學不會,跟不上老師的授課進度,他們也很茫然,不知道怎么辦。

概率統計在以后的專業課學習中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對統計和金融專業的學生。為了提升學生的概率統計水平,提高學生的數學素養和邏輯思維,培養學生主動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我根據多年的教學經驗總結如下。

1.確定授課學生的專業,分析他們對概率統計的深度和側重點,通過高考成績分析他們的數學底子是否深厚,以此為根據制訂教學計劃。比如金融專業的學生,我們不僅要求學生掌握原理的應用,而且要掌握定理的證明;如果是經濟類、法律類的學生,只要求掌握概率統計的基本思想,能夠用概率統計的原理解決問題。

2.制訂完教學計劃,針對學生的特點采用啟發式教學進行授課。

(1)每一節課的知識點引入很關鍵,根據生活中的例子引起學生的興趣,這樣學生會主動學習。這個引入要精煉,不做過多解釋,點到為止,抓住學生的興奮點即可。比如講古典概率時,我們可以拿100個人里面肯定會有兩個人的生日一樣作為引例。再如講條件概率時,國家的經濟制定目標和醫生看病可以作為引例,這些都是條件概率的應用。引例有好多,可以選擇時下學生最感興趣的話題作為引入。

(2)知識點的講解時啟發式的教學方法可以靈活應用,如提問啟發式,這個方法老師們上課都在用,目的是調動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思考。提問啟發式主要是找到事物的矛盾,形成問題的語境是關鍵,比如講條件概率時,可以提問條件概率和無條件概率的區別,怎樣分析條件概率中的條件,以及給出一個概率值分析是條件概率還是無條件概率,經過這樣深入分析,學生就將條件概率的知識點牢記心中了。

對比啟發式,概率統計中的隨機變量是兩類,一類是離散型隨機變量,另一類是連續型隨機變量。離散型隨機變量的知識點比較好理解,例如分布率、期望和方差等。但是連續型隨機變量不能分解,而且設計到高數中一些積分求導的抽象的理論,所以我們采用對比啟發式,積分是變相的求和,離散型的公式轉到連續時,和號變成積分號,概率值變成概率元素,這樣就直接轉變成連續型的公式了。這樣離散和連續的對比,一是可以繞開高數中一些抽象的理論,二是知識點的理解比較順,思路能夠融會貫通,學生很容易接受。

比喻啟發式,概率統計中抽象的定義和理論比較多,而且這對于大二的學生是全新的知識點,有的定義講完了還不知是什么,這種情況經常看到。例如講完備事件組時,定義講完了,學生對這個概念沒有感覺,定義介紹完了也就完了,以后用到它很難理解。我們可以將樣本空間比喻成一塊蛋糕,完備事件組就是被分完的蛋糕組合。這樣的比喻很形象,更容易理解。

案例啟發式,我們在課堂教學中可以引入生活中有趣的案例,激發學生的興趣,提高學生的學習主動性。比如講泊松分布時,它很抽象,我們可以介紹生活中服從泊松分布的例子幫助學生理解,像單位時間內飛機場落的飛機的架數、單位時間內通過某路口的汽車兩數和單位時間內銀行柜臺口接待的顧客人數等,知道了它們的分布可以幫助我們解決很多問題。

圖像啟發式,圖像能幫助我們理解函數的性質。在概率統計的教學中,圖像啟發式同樣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比如講正態分布的密度函數時,它的圖像幫助我們理解了正態分布的性質,而且在講置信區間時,幫助學生理解了置信度在一定的條件下為什么關于原點對稱的區間精確度最高。

實踐啟發式,概率統計后面主要講的是基礎的統計,課程講完了,雖然學生能夠按貓畫虎將題作對,但是里面的統計思想可能還沒有掌握,甚至在實際應用中不知所措。常言道:實踐出真知,我們可以給他們些數據或者學生自己找,應用我們學的統計知識對實際生活中的問題進行判斷。比如我們可以讓學生驗證兩個班的數學水平的高低、某一科的成績是否符合正態分布和食堂的打飯口的數量是否合適等。通過實際應用,學生不僅感受到了概率統計的重大作用,而且充分理解了概率統計的思想,為以后的學習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啟發式的教學方法還有好多,但教學是一門藝術,每一節課它不是一成不變的,不同的學生采取不同教學方式。在準備教案時不要只用一種啟發式教學,要將各種方法融會貫通。講好一節課,不僅備課時要準備充分,而且上課時根據學生的理解情況,隨機應變,臨場發揮。教學是一門藝術,隨時補充材料,不斷更新。

總之,概率是一門全新的學科,應用性很強。在授課時,抽象理論的推導不再作為重點,重點是知識的融會貫通。教師的任務是采取各種啟發式教學方法幫助學生理解概率統計的思想,既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多看書,理解其中的思想,可以通過做題幫助我們理解知識點,但是沒有必要陷進各種各樣的解題方法中不出來。做題是一種手段,重點是概率統計的思想的理解,解決問題和分析問題的能力的提高。如果這個重點做好了,概率統計這門課的學習任務就可圓滿完成。不管是以后的專業課學習,還是畢業工作都會受益匪淺。“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我們要“授人以漁”,為讓學生成為社會精英繼續努力。

參考文獻:

[1]胡曙光.淺談啟發式數學教學[J].福建財會干部學院學報,2007(2):39-40.

[2]周淑嬌.啟發式數學教學的重要原則[J].武警學院學報,1997(1):80-81.

[3]許毅,姜福全.高等數學課啟發式教學淺析[J].哈爾濱金融學院學報,201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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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物理課堂教學; 教學效率; 方法

中圖分類號: G6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1)02-0139-01

隨著新一輪課程改革的不斷推進,初中物理教材、教學內容的不斷更新,物理課堂教學的形式、方法也應呈現出多樣化。課堂安排是否合理,教學方法是否科學,將直接影響到教學過程的成敗。這將要求物理教師不僅要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而且還能應用相關學科的聯系,靈活運用各種教法,才能全面把握好教學過程,才能充分發揮好教學課堂的作用。而把握好課堂教學這個中心環節,開展物理教學方法的研究,又是有效地推進素質教育在物理教學中得以實施的關鍵,因此要把物理課堂教學作為一個整體性的,師生相互作用的動態過程來研究,讓物理課堂教學煥發出生機和活力。下面就筆者近十年的物理教學經驗和初中物理學科特點,談談物理課堂教學中應注重的一些方法,與廣大物理教師一起交流、探討。

一、轉變教學觀念,提高業務水平

1.傳統的物理課堂教學模式偏重于知識的傳授,強調接受式學習。而新程理念下的物理課堂教學應轉變學生的學習方式,體現出“學生是教學活動的主體”,著眼于學生的終身發展,注重學生良好的學習興趣、學習習慣的培養。提倡自主學習、探究學習和合作學習,從而最終學會學習。

2.教師要認真鉆研教材,積極探索教學的發展。教學要基于教材,又要高于教材,在教學過程中要注重相關學科知識的滲透。充分利用好現代的教學設備和教學手段,結合教學實際,介紹新知識,傳播新成果,努力擴展學生的視野,使物理教學來源于生活實際,又服務到生活中去,真正達到學以致用的作用。

3.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應具備精深、淵博的物理專業知識水平。教師要給別人一杯水,首先自己得有一桶水,“居高”才能“臨下”,教師只有具備比本學科教材高的多或吃得透的知識,才能從中提煉出精華,才能使教學深入淺出、生動活潑地把知識傳授給學生。

4.樂化教學。幫助學生由“要我學”到“我要學”的轉變。變“學苦”為“愿學、樂學”,從而樂化教學。

二、真誠對待學生,建立良好的師生關系

課堂教學除了給學生傳授知識外,教師還要對學生充滿尊重、關心和期待的愛心,盡力做到情要真、理要明。教學活動是在知識與情感兩條線相互作用、相互制約中完成的,其中情感的和諧滲透對智能目標的達到起著催化作用。因此教師必須捧出愛心,傾注愛意,喚起學生對物理的喜愛,激發學生求知的欲望,保持學生高昂情緒,挖掘學生熱愛物理的因素,陶冶學生愛美情操,增強學生學習的自信心,以促使學生智能與情感的和諧發展。在教師充滿愛心的教育和引導下,學生就會產生感情的遷移,從而“親其師,信其道”,這樣會利于教學的推進和發展。

三、激發學習物理知識的興趣和求知欲望

美國現代心理學家布魯納說:“學習最好的刺激,乃是對所學材料的興趣”。愛因斯坦把興趣稱為“最好的老師”。有興趣,學習就有一種渴望感和一種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探索精神。人們在這種精神激勵下所學習到的知識,常常理解得很深刻,掌握得很牢固。因此,良好的學習興趣是學習活動的自覺動力和最好的老師。

充分利用物理知識與生產生活的聯系去激發學生學習物理的興趣。物理知識跟實際應用、日常生活聯系緊密,我們就應該把物理知識滲透到學生的日常生活之中,使學生體會到物理就在周圍,就在我們身邊,使他們充分了解到物理問題的客觀性和普遍性以及物理知識有著很強的實用性。這不僅有利于他們掌握知識,而且有利于他們運用知識。對剛接觸物理的學生來說,唯一的基礎材料則是現實生活,這就要求教學活動必須圍繞著學生生活、科學、技術和社會來展開,教師要抓住時機不斷地引導學生在設疑、質疑、解疑的過程中,創設認知“沖突”,激發學生持續的學習興趣和求知欲望,便能順利地建立物理概念,把握物理規律。例如:在講牛頓第一定律,物體的運動不需要力來維持時,可以提出以下問題:為什么汽車的運動,還需要耗油來產生一個動力才能運動呢?進而引導學生思考產生這種想象的原因。

四、優化教學過程,提高課堂實效性

要提高物理課堂教學的實效性,認真備課是關鍵。備好一堂課首先必須吃透課程標準、熟讀教材、充分了解學生特點。其次要考慮讓每個層次的學生在課堂上都有所得,既要備教法,又要備學法,教法必須服務于學法,學法指導必須根據學生的特點,做到有的放矢。一堂課分幾個步驟,每個步驟又分那幾個環節,哪些環節比較重要,哪些環節屬低效無效環節,一定做到心中有數,精心設計,靈活增刪。在確定有效的教學方法和科學的教學設計的過程中,一定要突出知識重點和中心環節,各個環節的安排應有序,要有解決重點難點的措施,必須是省時、有效;精心設計具有一定梯度和具有啟發性的思考題或討論題,須做到有代表性,難易適中,必須保證學生有充分的考慮和討論時間。再次要精心編制教案,教案的編寫應具備科學性,全面性,針對性和實效性原則,教案既要符合教學大綱的要求,又要緊貼教材內容,結合教學實際。同時扮演好每一堂課,向40分鐘要質量,靈活運用各種教法,一法為主,多法配合,不要拘泥于現有模式,要大膽改革、勇于創新,進行優化組合,最大限度地發揮各種教法互補優勢,使教師和學生形成雙邊互動,共同促進教學。

五、注重教學反思

教學反思是教師自我檢驗,自我評價的一種有益的思維活動,是教師專業發展和自我成長的重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教師的教學智慧,推進了教學的發展。美國著名教育心理學家波斯納曾提出了一個教師成長的公式:成長=經驗+反思,前蘇聯著名教育家蘇霍姆林斯基就是從寫教學日記開始,并由此而成為著名教育家的。葉瀾教授也提出:“一個教師寫一輩子教案不一定成為名師,如果一個教師寫三年反思則有可能成為名師。從而說明教學反思對于教師的自我完善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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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高職創新能力實踐教學

法律高等職業教育作為法學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在面向基層,培養復合型、應用型法律人才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全面實施以創新教育為核心的素質教育,培養具有扎實法律基礎理論,較強實踐操作能力和創新能力的學生已經成為高等法律教育改革的核心內容。針對當前高等法律職業教育現狀,培養法律高職院校學生的創新能力應當從更新教育觀念、合理設置教學內容、改革課堂教學方式、加強實踐教學等方面入手。

一、更新教育觀念

教育觀念是關于教育現象的各種看法、觀念、理論和學說。社會的不斷進步對人才培養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而承擔人才培養的教育必然會出現新的教育觀念適應人才培養的需求。21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創新型人才的培養成為時代的主旋律,這就要求教育者適應新時期人才培養的要求,更新教育觀念。21世紀也是我國邁向法治社會的時代,不僅需要制定法律規則的法律專家,更需要面向社會,化解糾紛的實踐性人才。高等法律職業院校作為為社會培養從事法律服務的高等應用型人才的基地,必須適應社會變化,轉變原有教育觀念,樹立創新教育的觀念。

傳統的教育以繼承前人的知識為中心,它以教育內容的穩定性和單一性為出發點,一直是以記憶和復現為基本目標【1】。多年以來我國的法學教育仍然沿襲了傳統的教育觀念。首先,在教學內容上注重理論知識的傳授。教師在授課中花費大量的時間灌輸法律制度的起源、歷史發展、基本概念等內容,力求在學生大腦中形成一個龐大的、立體的法律理論體系。其次,教學方法和手段單一,以教師講授為主。第三,在教師與學生的關系上強調教師的中心地位,老師講什么,學生聽什么。

創新教育是根據創新的基本原理,以培養受教育者具有一定的創新意識、創新精神、創新思維、創新能力和創新個性為主要目標,使受教育者在牢固、系統掌握學科知識的同時發展創新能力的教育【2】。創新教育的核心是人的自由和發展,因而,在教師和學生的關系上以學生為中心,學生的需要決定老師授課的內容,教學方法力求多樣化,激發學生的求知欲望,教師不但要講授理論知識,而且注重通過學習知識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高等法律職業教育的目標是培養高素質、應用性法律人才。這一培養目標的實現必然要求我們更新教育觀念,實施創新教育。具體而言,教師應遵守創新教育的規律,將學生置于中心的地位,在教學過程中采取各種措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鼓勵學生就法律現象,法律條文、法學理論打破權威,提出問題,發表看法,鼓勵學生提出解決法律問題的新思路,尊重他們的創造性想法。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選擇上要靈活多變,既讓學生學到必要的法律基礎理論又要采取啟發式、引導式等多種教學模式,引導學生獨立思考。

我們改變教育觀念提倡創新教育并不是要放棄傳統的教育理念,而是對傳統教育的繼承和發展。我們強調創新教育理念是吸收傳統教育觀念的優點,同時考慮學生的自由和發展,不僅使學生掌握知識,更重要的是使學生掌握自主的獲取知識,利用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構建利于學生創新能力培養的課程體系

學生創新能力的激發和培養需要建立在合理的知識結構基礎上,只有結合學生的專業特點,探究職業所需的合理知識結構,建立完善、系統的課程體系,才能夠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構建創新課程體系既要考慮學生的法律職業需求也要關注學生的長遠發展。作為一個法律職業者,不僅應該掌握足夠的實體法、程序法和證據法知識,還應靈活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社會現實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因而需要學生具備收集、分析、判斷證據的能力,歸納和認定案件事實的能力,解釋和使用法律的能力,撰寫法律文書的能力,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等基本素質核能力等,只有這樣才能滿足學生的職業需求。由于社會在不斷發展變化,學生的職業也要隨之發生變化,課程體系的構建也應該考慮到學生的長遠發展,不僅滿足學生的就業需求,而且考慮到學生將來向相關工作崗位和更高層次遷移的需求。這就要求我們加強創新能力的培養,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創新意識,提升學生的創新能力,使學生能自主的學習新知識,分析和解決遇到的新問題。

(一)構建利于學生創新能力培養的課程體系應遵循的原則

一是系統性原則。按照高職專業設置的職業性特點,學生所學課程是從學生將來從事的工作崗位所需轉化而來,工作中需要什么知識,學校就設置相應的課程教授相應知識,因而不再按照學科體系傳授知識。但法律的調整對象的廣泛性決定了法律實踐者適用法律的系統性,不掌握特定領域的系統法律知識就難以正確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因而要求高等法律職業院校設置系統的實體法和程序法課程。

二是素質教育原則。高等法律職業教育的職業性要求高等法律職業院校培養的學生不僅要具備較高的專業能力素質,而且要具備職業道德素質,人文素質、心理素質等,只有這樣才能既滿足社會的實際需求,又能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職業道德素質對于法科學生尤其重要,如果沒有樹立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職業道德理念,不能公正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將會使社會喪失對法律的信心。

三是實踐性原則。法學是一門實踐科學,法律只有在適用中才能體現它的價值。這要求高等法律職業教育課程具有實用性,無論是理論課程的還是實踐課程的開設,都要體現對職業能力的培養,以增強學生的實踐技能,培養他們的創新能力。

四是開放性原則。開放性原則首先要求課程內容的開放,教師可以根據法律實踐發展需要及時補充新內容,開放性原則允許學生根據個人興趣愛好自主選擇課程,培養自己的專業特長,開放性原則還意味著課程科目的多樣化,以拓寬學生的知識面。

(二)高等法律職業院校課程體系的內容

高等法律職業院校課程體系應當包含基礎理論課、專業基礎課和專業實踐課三部分。基礎理論課主要包括思想道德修養、計算機、英語、公共關系、職業指導、文獻檢索、創新等課程。設置此類課程的主要目的在于拓寬學生知識面,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為學生學習專業課程和培養創新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礎。因而,設置此類課程應有較寬的覆蓋面,部分課程課時量可以相應縮短。專業基礎課主要包括法理、憲法、民法等法學類核心課程。根據具體專業不同,開設課程的具體課程和課時量可進行適當調整。如法律文秘專業可增加食量文秘類課程,法學類課程數量相應減少,課時數也可相應減少。專業基礎類課程主要目的是讓學生較系統全面的掌握法律理論和法律規定,初步養成法律思維并引導學生形成創新意識。專業實踐類課程主要包括模擬法庭、診所教育、頂崗實習和畢業實習等課程。專業實踐類課程屬于綜合類課程,課程內容主要涉及法律知識的綜合運用。主要目的在于培養學生的綜合職業能力并培養學生在具體案件中面對法律問題如何思考并提出解決方案的創新能力。

三、課堂教學改革

課堂是傳授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思維的重要場所,改革課堂教學模式,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既能提高教學質量,也有利于學生創新能力的培養。

(一)采用簡略式教學

簡略式教學法是與傳統的講授教學法相對應的。講授式教學法是法學教學中最常用的教學方法,它將課本上的法律概念、原則、制度等法律知識系統、直接的傳授給學生,具有簡潔和高效的特點,但由于容易忽視學生學習的自主性遭到人們的詬病。傳統的講授式教學保證了教學內容的全面和體系的完整,但也容易造成授課教師滿堂灌式的教學,不利于培養學生學習自主性,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浪費了時間。采用簡略式教學法授課教師可以根據教學內容,結合高職教育的特點,重點講解實用性較強的法律理論、法律規定,一些學生容易理解的或實用性較差的內容可以交給學生,采取課前預習、課后復習、或布置作業的方式來學習。這樣既可以培養學生的自學能力,又能節省時間進行課堂討論和進行案例教學。

(二)引入討論式教學

討論式教學結合特定法律問題,采取課堂討論的方式進行。教師根據授課內容,可提前選定要討論的法律問題,要求學生課下提前查閱資料,根據問題形成自己的觀點,授課時各自發表觀點進行討論;也可根據教學內容臨時提出問題組織討論。這種教學方法體現了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理念,調動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有利于營造良好的學習氣氛。通過討論,也容易激發學生思考,培養他們進行法律思維提高他們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運用啟發式教學

啟發式教學是教師根據授課內容,采用多種手段,啟發引導學生主動思考、掌握知識的教學方法。法學教學中,教師可以采取案例分析、轉換角色、留下懸念等方法,吸引學生注意力,引導學生主動思考法律問題并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合理地利用啟發式教學方法,可以培養學生獨立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通過探索解決問題的方法,還可以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提升學生的創新能力。

四、加強實踐教學培養學生創新能力

司法實踐是一門創造性的活動而非簡單的邏輯推理過程,由于社會關系的復雜性,法律適用要求法律人創造性的將法律規范應用于具體案件得到公正的解決。實踐教學正是培養學生將所學法律理論知識應用于具體案件,使學生將理論和實際緊密結合起來,既有利于學生更好的理解和把握法律規范的含義,也有利于發揮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創造性的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所以,實踐教學既是培養學生的實踐操作技能的主要方式,也是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主要途徑。我們認為,實踐教學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培養學生靈活運用所學法律知識應用于法律問題解決的活動均可納入實踐教學的范疇。因此,實踐教學貫穿于教學的各個環節,而不僅僅表現為專門開設的實踐性課程,如民事案例教學課程。學院舉辦的辯論賽、旁聽審判、假期實踐等雖然不是專門的課程,但同樣是培養學生職業能力和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針對高等法律職業教育對學生實踐操作能力要求較高的特點,實踐教學活動可適當提前,在專業基礎課程中,授課教師就應該根據課程的性質特點有針對性的進行案例分析,培養學生的實踐技能和法律思維。

案例分析、模擬法庭、診所教學和專業實習是實踐教學的主要課程。案例分析課程一般由老師提供典型案例并提出問題,由學生結合案件事實,依據所學法律知識進行分析,并對提出的問題進行解答。通過對案例的分析,可以使學生更好的理解法律規定的含義和法律理論,提升學生的法律思維并培養創造性。

模擬法庭課程以一種仿真的方式再現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在老師的指導下學生分別扮演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角色,經過分析案情,審核證據,撰寫相應法律文書等準備工作后,模擬案件的審理過程。由于模擬審判體現了法律適用的全過程,不僅設計實體法和程序法知識綜合運用,還能將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緊密結合起來,因而更具有綜合性和實踐性。與案例分析課程不同,模擬法庭課程能使學生根據所扮演的角色深入思考,注意到案件的許多細節問題,反復思考,多方求證,加深對法律的理解,提高對法律知識綜合運用的能力,同時提升創新能力。

法律診所是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法學院興起的一種教學方法,20世紀90年代引入我國。法律診所課程是在老師的指導下,由學生直接接觸真實案件,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稱其“診所”是因為其借鑒了醫科學生臨床實習教育的經驗。與模擬法庭課程相比,診所課程可以使學生直接面對真實案件,直接面對當事人,解決法律問題,因而能使學生更早的實現與職業的“無縫對接”,對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創新能力有很大的幫助。但診所教育缺乏足夠的案件來源,要求學生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相應經費保障等缺點,不適合針對所有學生開展。

培養法律創新人才既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根本要求,也是建立法治國家的重要保障。但法律創新人才的培養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需要政府、學校教師、學生共同努力,堅持將學生個人的發展和社會的發展緊密結合起來,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加強實踐實踐教學,培養學生職業能力,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才能實現。

參考文獻:

[1]高職院校學生創新能力培養策略研究,韓振華、溫靜,中國成人教育2010年第11期

[2]法學專業學生創新能力培養的探索,謝蕓,黑龍江高教研究2004年第5期

作者簡介:

【1】 本文為河北省教育廳2010年立項課題,課題編號:SZ2010338

【2】 焦紅靜(1971―),女,河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副教授,民商碩士,兼職律師。

李永杰(1974―),男,河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講師,法律碩士,兼職律師。

篇10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法學專業招生規模日漸擴大,幾乎所有本科院校都有法學專業,形成了法學教育空前繁榮的時期。然而,不容樂觀的是,盲目擴大招生和低水平培養所帶來的問題就是就業率逐年走低。除了畢業生過剩這一因素之外,恐怕更重要的原因是法學理論教育嚴重脫離司法實踐,畢業生應用法學知識的能力遠遠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在教學方法上,學校對法學專業學生基本上以理論和法條為主的傳授式培養模式,而現代法治人才專門隊伍的培養目標更加突出應用型、技能型和復合型,突出職業能力培養和應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導向非常鮮明,而且相當數量的畢業生從事檢察官、法官、律師和法律顧問工作。在這種背景下,在法學專業開設實務課程、培養職業能力勢在必行,以檢校合作為基礎培養“未來檢察官”為目標《檢察實務》課程教學模式改革既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要求,又契合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目標的需要。隨著依法治國和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化,社會需要高端應用型法學人才的呼聲越來越高。本文以《檢察實務》課程教學模式改革為切入點,探討以職業能力為基礎的教學體系——CBE教學模式在法學實踐課教學中的應用問題。

 

一、CBE理論的內涵

 

CBE 是 Competency Based Education 的英文縮寫,其涵義為“以能力培養為中心的教學體系”。由于 CBE教學模式強調對能力的培養,也稱為“能力本位教學模式”,它是美國休斯頓大學在上世紀70年代開發出的一種用于培養教師能力的教育教學體系,后來加拿大首先將CBE 用于職業技術教育,該模式才在北美廣泛得到應用。 這種教學模式首先立足于挖掘特定職業或工作崗位所應具備的能力,在此基礎上利用多種教學和實踐方法,對學生進行職業能力的訓練和培養。易言之,CBE教學模式以職業或崗位所必須的知識、技能、行為意識為從業能力的基礎,將能力培養作為確定教學目標和教學進程的基準,以學生為本體并以學生的學習為中心,設置課程與實施教學不受時間和環境限制的系統方法。CBE體系的實質是以職業(崗位)能力為基礎、用人單位參與、適應社會對人才的需求。

 

CBE教學模式的主要內容包括:其一,教學實施階段。CBE模式的教學活動分為四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對職業能力進行分析,形成DACUM圖表;第二個環節是開發學習包;第三個環節是實踐教學實施與管理;第四個環節是能力考核,即實踐教學的評價階段。 其二,教學活動的主要內容及形式的特征。第一,將能力培養作為首要目標。CBE模式最主要的教學活動是進行職業能力分析。因為CBE模式以培養綜合職業能力為目標和評價標準,因此,其學習科目應根據職業分析所確定的綜合能力來設定,然后根據職業分析表所列的專項能力從易到難地安排教學活動,學生也據此制定自己的學習規劃。CBE教學模式中的綜合職業能力包括知識(與本職相關的知識領域)、態度(動機、動力情感領域)、經驗(活動的領域)、反饋(評估、評價領域)。 第二,以能力作為制定教學計劃、實施教學活動的基礎,而不是以掌握完整的學科知識體系為目的。第三,強調學生在教學活動中的主動性、能動性,鼓勵學生根據職業能力分析表所確定的能力及其指標進行自主學習。教師不再是課堂的主導者,而是學生自主學習過程中和技能訓練時的指導者,主要負責按職業能力分析表所列各項能力提供學習資源,例如,劃分教學模塊、編寫模塊教材、學習指南以及技能訓練指導書,根據職業能力訓練的需求建立學習資源室。在整個教學過程中,學生要對自己的學習負責,按學習指南的要求,根據自己的實際制定學習計劃,完成學習后,先進行自我評價,認為達到要求后,再由教師進行考核評定。

 

二、CBE教學模式與法學專業教學理念的契合

 

法學專業是具有特定法律職業背景、培養高層次的法律實踐專門人才的專業。法學教育主要為立法、司法、行政執法、法律服務與法律監督部門以及經濟管理、行政管理和社會公共管理部門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以能夠勝任法律實務工作為基準。隨著國外法學人才培養理論和模式的引入,我國法學教育界開始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人才培養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以案例分析、案例研討形式為主的案例教學模式。二是以模擬法庭為載體的演練式教學模式。三是以注重動手能力的法律診所教育模式。在上述模式中,診所教育在培養學生應用法律能力和職業能力方面的優勢較為突出,然而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最大局限性是其單一性,即側重于律師執業技能的培養。筆者認為,上述教學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法治社會和司法體制改革對法律專業人才的需要。只有改革才能讓法律碩士教育適應社會的發展,讓應用型法學人才真正成為復合性﹑開放性﹑專業性三位一體的法律專業人才。有觀點認為,法學教育目標應分階段進行:法律本科階段,應以專業教育結合人文教育,培養綜合性法律人才。 筆者認為,在奠定法學專業學生扎實的綜合知識的基礎之上,可以結合法律職業的特殊需求,培養應用型和復合型專業人才,強調職業導向和職業能力培養。

 

法學教育界對法學專業學生培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宏觀層面的培養計劃、教學方法和教學管理的研究;二是微觀層面的課堂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教學、社會實踐活動、課外科研訓練和實習等方面。從現有文獻中尚未發現以職業能力為基礎的教學模式的專門研究成果,尤其是以檢察官職業能力培養為導向的研究更是未曾發現,亟需對法學專業學生的法律職業實務課的教學進行探索。以檢察官職業能力培養為例,主要是檢察院教育培訓部門研究如何對現任檢察官進行職業能力的訓練和提高。筆者結合在檢察院掛職的經驗,認為以能力為基礎的教育體系——CBE教學模式對于法律碩士教學模式改革具有明顯的借鑒價值,率先在2014年第一學期在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中開設實踐選修課《檢察實務》,探索CBE教學模式在法律碩士教學中的應用之路。《檢察實務》是一門旨在培養法律碩士檢察職業能力的課程,是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職務犯罪偵查實務、偵查監督實務和公訴實務三個部分,涵蓋檢察機關主要業務,是檢察官職業能力的最主要內容。本文擬解決以下教學問題:第一,彌補傳統教學方法在培養法律碩士獨立行動能力方面的不足。傳統的以理論、法律知識為主導的課堂教學方法,難以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CBE教學方法可以做到“在講中練,在練中學,在學中培養能力”。第二,解決案例教學和實習對專項能力培養不足的問題。通常采用的案例教學法和到檢法機關實習,由于缺乏系統的職業能力分析、培養目標和學習資源,也不能很好解決職業能力培養的問題。第三,解決法學教育中職業能力分析、職業能力訓練方法和能力評價體系缺失的問題。第四,彌補法學教材及學習資源的不足。《檢察實務》模塊教學大綱、模塊教材和能力訓練指導書可以解決傳統教材形式單一和缺乏能力訓練的不足,且通過檢察官職業能力學習資源室和職業能力綜合模擬演練室建設,拓展學生自主學習和能力訓練的資源和途徑。經過調研以及近兩年實踐課教學的探索,筆者發現來自國外的CBE教育理論與《檢察實務》課程教學的能力培養目標具有非常高的契合性。

 

三、CBE理論在《檢察實務》教學中的實施步驟

 

(一)進行檢察官職業能力分析

 

CBE教學模式最關鍵的一步是職業能力分析。能力是一種個體特征。能力研究解決的關鍵問題是尋找能力的載體和促進能力發展的方法。能力由以下幾個要素構成:其一,能力的需求方。即誰需要這些能力?以法律碩士為例,對綜合職業能力的需求主要是公檢法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其二,能力提供方。即高等法學院校。其三,能力的實現。能力培養的核心任務是發展學習者的個性、奠定職業發展基礎并培養符合社會準則的行為方式。其四,能力的評估。與知識考試和技能考核相比,職業能力的證明和鑒定非常困難。但是,高等院校的能力評價與職業資格鑒定考試有很大的不同。職業資格鑒定的考試題目應反映每個職業的實踐共同體成員所具備的能力,包括知識、技能以及典型的職業生涯發展途徑,它可以是標準化的試題。絕大部分學習者通過努力都應當能夠達到這一要求。職業能力評價必須同時滿足認知規律、職業發展規律以及技術標準和社會規范的要求,因此對我們來說不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是一個全新的領域。

 

職業能力分析是一項十分復雜、專業性非常強的工作。 一般由該專業領域的專家對職業能力進行分析,制定“職業能力分析表”,對專業能力進行逐級分解,并提出明確的培養目標和考核指標。以職務犯罪偵查能力為例,反貪局和瀆職侵權犯罪偵查局的檢察官應具備的職業能力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發現和捕捉犯罪線索的能力。培養偵查意識和職業敏感性,具備主動摸排偵查線索的能力。其二,收集、固定、使用證據的能力,尤其是收集、固定、使用實物證據的能力。 其三,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其四,偵查指揮和協調能力,尤其是重大案件的指揮和協調能力 。其五,追贓、追逃能力,等等。

 

(二)教學分析:劃分教學模塊、制定模塊教學大綱、編寫模塊教材

 

教學分析的具體工作是在專項能力分析結果的基礎上進行的。在職業能力分析完成之后,教師和實踐部門專家一起研究每項綜合能力的要求、目標及其實現的各項要求(步驟、工具與設備、技能、知識、工作態度),并據此確定教學單元。這些單元有時也被稱為“模塊”。每個單元或模塊內的技能、知識和態度要盡可能按照崗位工作或職業的實際需要順序排列,并且研究修每一模塊需要什么預備知識。劃分出教學模塊之后,根據模塊的教學目標、技能和知識等編寫教學大綱。當學生掌握該模塊的技能后就完成了一個模塊的學習。《檢察實務》教學模塊可以根據檢察院各主要崗位對職業能力的要求,建立基本技能模塊,在此基礎上細分為若干個專業能力模塊,直至將教學任務落實到每一項技能的培養上。

 

CBE教學模式也需要教材——模塊教材,但與傳統的教材注重知識體系完整性相比,模塊教材更注重學習資源的指導性、靈活性和能力導向性。模塊教材實際上是對學生的自主學習進行指導的手冊。該學習指導手冊是高校教師及實踐部門指導教師根據能力分析表上所列的各項專項能力,分別制定的模塊學習指導材料。其內容主要包括:教師講義、文獻資料、法律和司法解釋、判例、技能學習指導書,實訓指導書、音像及教學軟件,等等。

 

(三)教學組織與能力訓練:建立學習資源室和技能模擬訓練室

 

CBE教學模式強調學生的自主學習和實踐技能的演練,檢察實務技能學習資源室和模擬訓練實驗室的建設是本課題研究成功的非常重要的內容和標志。利用學校的現有資源,通過課題組成員收集案例資料、編寫模塊教學大綱、模塊教材、能力訓練指導書等,建立學習資源室。同時根據檢察院工作流程和各崗位的技能訓練需要,建立檢察官技能模擬實驗室,邊教學、邊實踐演練,提高學生的實踐技能。以能力為基礎的學習方法中,學生可以根據職業能力分析表、模塊大綱、模塊教材,制定自己的學習計劃,在學習資源室尋找所用資源,在技能模擬實驗室中依據實訓指導書、技能訓練指導書等資料,進行個別化的、自主性的技能訓練。

 

(四)設計考核方案及評估指標

 

根據CBE教學模式的要求建立檢察官職業能力考核及評估體系。該評估體系的特點有三:其一,多元化的考核指標。職業能力培養與基礎知識教學的考核最大的不同在于,職業能力無法通過選擇題、論述題以及一般的案例分析題的答題分數進行衡量,而是通過多元化的指標來體現,例如真實案件事實調查能力、程序操作能力、案件匯報和出庭公訴所反映出來的語言表達能力、寫作審查報告和公訴詞等文書所表現出來的文書寫作能力,等等。因此,應圍繞這些能力設計多元的評價指標,對學生的實踐活動、實際辦案效果和綜合表現進行整體評價。其二,動態和過程化的考核方式。能力培養和訓練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由此決定了能力評估也應當是動態的和過程化的,而不能拘泥于一次性的靜態的考試結果,只有這樣才能夠真實地反映出學生習得職業能力的程度和效果。其三,理論教師與實踐部門相結合的考核主體。在能力訓練為主旨的教學中,教學環節的多重性和復雜性決定了對學生實踐教學的評價應該多聽取參與各方的評價,以盡可能有一個客觀全面的評價結果。

 

四、《檢察實務》課應用CBE教學模式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高校與司法實踐部門的合作培養機制

 

應用型法學人才合作培養模式,以學校教育為基礎,充分利用司法實踐部門的教學資源,加強學校與司法實踐部門的緊密聯系,以司法實踐的需求為導向,加強學生的社會實踐,改革以學校和課堂為中心的傳統人才培養模式進行“學生—社會”零距離聯合辦學模式。通過合作培養,使學生在完成專業課學習的同時,接受了社會的錘煉,提高了實際工作技能,為學生為今后開展法律相關工作、進入相關單位增加了競爭力。 高等法學院校與公檢法等機關進行合作,共建學生實習、實訓基地,建立教師和法官、檢察官、警官等職業之間的互動交流。就《檢察實務》課程來說,通過檢校合作,在教學案例、實習基地、實習指導教師等方面獲得檢察機關的支持,既可以使學生學習的技能得到實時、實地演練和檢驗,又可以為檢察官擔任技能導師奠定了長效機制的保障。

 

(二)培育高水平“雙師型”師資隊伍

 

通過CBE教學模式的特點是學生畢業后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在走上檢察官崗位后,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勝任辦案工作。這就需要學生在校期間不僅要學到扎實的法學專業知識,而且掌握法律職業專業技能,具有獨立處理問題的能力。然而,法律職業能力由誰教,有誰訓練呢?易言之,能勝任法律職業能力教學的師資成為CBE教學模式是否能收到實際效果的關鍵,即組建一支具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和法律職業能力的“雙師型”教師隊伍。就高等教育法學專業而言,雙師型教師是指兼有教師資格和法律職業資格并實際從事法律實務的老師,這種教師兼具理論和實務的工作經驗,能夠把傳授法律知識和培養職業能力較好地結合起來,有助于提高教學的實效性。 國家推行的“雙千計劃”的目的就是在法律院校和司法實踐部門之間架起互通的橋梁,為“雙師”的培養奠定了基礎。在雙師隊伍建設方面,西北政法大學走在全國的前列。具體做法是:其一,將青年教師派往檢法機關掛職副檢察長、科(局)長助理、法官助理,為期一到兩年,通過人大任命而具備法官、檢察官資格,具有辦案權,直接辦理案件,在實際工作中習得法官和檢察官職業能力。 其二,通過聘請合作單位——公檢法機關中具有一定理論水平、精通實踐的法律工作人員來學校做兼職教師,檢校、檢法合作、優勢互補。這些兼具理論和實踐能力的“雙師”是保障CBE教學工作取得成效的中堅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