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與國際政治的關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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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人口素質 經濟發展 主成分分析法 實證分析SPSS軟件
一、引言
改革開放至今,中國就業人口素質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并深深地影響著中國經濟的發展。本文立足于對就業人口素質和經濟增長關系的研究得出其間有較強的正相關性。因此,政府在加快經濟建設過程的同時要加大對教育的投入,使社會進入人口素質促進經濟發展,經濟發展提升人口素質的良性循環中。
二、研究現狀
國內外對人口素質與經濟增長關系的研究主要有兩大方向。
第一,對人口素質定量分析的研究。屈云龍和許燕(2010)在借鑒“人口素質指數”(PQLI)三大指標的基礎上,將人口素質劃分為身體素質、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素質三大方面,并在每個方面中給出了具體的統計指標。然后用主成因分析法計算和分析了江蘇省的人口素質,結果發現各省轄市人口素質發展狀況存在明顯差異。肖周燕(2007)將人口素質分為身體素質水平、文化素質水平、勞動技能素質水平和道德素質水平四個方面,并確定了各個方面的具體指標。在此基礎上,用AHP(層次分析法)評價人口素質水平。張強和錢建明(1993)選用標準化總死亡率、嬰兒死亡率、12歲以上人口的識字率及人均工農業總產值四個指標,用多維標度法評價了我國10個少數民族的人口素質。錢金平(2001)選取了平均壽命、維爾威克指數、智商、非殘疾比重,6歲及以上人員大學、中學、非文盲比重等7個指標及其權值分配方案,運用灰色系統理論方法,綜合定量評價了人口素質。張強,張霜紅,錢建明和張菊英(2003)選取了出生時預期壽命、人均工農業產值、嬰兒死亡率、生育率、15歲以上人口識字率等5個指標,利用灰關聯聚類法對我國14個主要少數民族的人口素質進行了聚類分析和評價,并探討了此方法的特點和效果。
第二,對人口素質與經濟增長關系的研究。沈百福和杜曉利從人均受教育年限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各級教育的人口比例與經濟發展水平兩個角度考查了人口素質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張邦輝,譚偉和鄧淼從人力資本角度,運用人均受教育年限法度量了中國各地區不同年份的勞動力受教育狀況,并用聚類和線性回歸法分析了近20多年來中國各地區人均受教育年限與經濟增長的關系。宋光輝[通過關注研究教育與經濟增長作用的重要文獻,發現對教育與經濟增長關系的認識經歷了四個階段,20世紀60年代的重視階段,70年代的爭論和置疑階段,80年代的理性回歸階段和90年代以來的重拾信心階段。程前昌依據1994年~2006年經濟發展水平與人口文化素質的統計資料,選取人均GDP和接受過不同教育程度的人口比重作為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口文化素質的衡量指標,對經濟發展水平與人口文化素質進行相關分析。黃春燕運用SPSS軟件對人口素質指數EDI和GDP進行相關分析和回歸分析,求得GDP增長的預測模型。
三、我國人口素質的實證分析
1.人口素質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在本文中,筆者把人口素質劃分為身體素質、文化素質與勞動技能素質三個方面,在每個方面中,選取了具體的統計指標,最終構建了我國人口素質的綜合評價體系,如圖1所示。
(1)身體素質評價指標體系。身體素質是人口素質的最基本方面,它嚴重影響著其他各方面素質的提高。在對人口身體素質的衡量中,筆者選取了嬰兒死亡率(‰)(x1)、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x2)、勞動年齡人口比例(%)(x3)、傳染病發病率(甲乙類法定報告傳染病發病率)(1/10萬)(x4)、患病死亡率(甲乙類法定報告傳染病病死率)(%)(x5)這五個指標構建了身體素質評價指標體系。這5個指標的數據都來自于《中國衛生統計年鑒》。
(2)文化素質評價指標體系。筆者選取了大學毛入學率(%)(x6)、未上過小學的人數占總人口的百分比(%)(x7)、每十萬人在校大學生人數(x8)和人均受教育年限(x9)這四個具體指標來綜合評價人口文化素質。其中,x6的數據來自于《中國教育統計年鑒》,x7和x8的具體數據來自于《中國統計年鑒》,x9的數據由《中國統計年鑒》和《中國人口統計年鑒》的數據計算而得。
(3)勞動技能素質評價指標體系。勞動技能素質的高低決定了一個國家生產效率的高低,嚴重影響著這個國家的技術水平和綜合競爭力。本文選取了每千人從事研究與發展的科學家和工程師數(單位:萬人年)(x10)、每萬人專利批準申請量(國內專利申請授權數)(x11)和從業中大中專及以上人口比例(%)(x12)來綜合評價我國的勞動技能素質水平。其中,x10和x11的數據來源于《中國科技統計年鑒》,x12的數據來源于《中國人口統計年鑒》。
2.我國人口素質水平的主成分分析。本文選取的一些數據不是比率數據,首先利用SPSS17.0對數據進行標準化處理。接著對標準化的數據進行主成分分析,經過KMO與巴特利特球形檢驗得到,KMO為0.629,Bartlett球形檢驗統計值為386.465,自由度為66,p值為0.000,這說明數據適合做因子分析。
運用SPSS17.0進行主成分分析,得到各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和累計貢獻率如表1所示。在此,根據以下兩個標準提取公共因子:第一,特征值大于1;第二,累計方差貢獻率大于80%。由表1可以看出,第一個公共因子的特征值為10.705,遠大于1,且它的累計方差貢獻率為89.212%,大于80%的標準。據此,可以認為第一個公共因子基本描述了所有變量的變化,因此提取的公共因子為1個。
表2為因子載荷矩陣,它能夠說明提取的公共因子在各變量上的載荷。從表中可以看出,提取的公共因子對所有變量都有載荷,且載荷絕對值大多數都大于0.9,這說明提取的主成分從各個方面綜合衡量了我國的人口素質,代表了我國的人口素質狀況,因此將提取的主成分命名為“人口素質綜合因子”。
因為提取的主成分只有一個,所以這個主成分的因子得分就是綜合得分,綜合得分如表3所示。
四、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實證分析
1.經濟發展水平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在本文中,選取人均GDP(y1)、貨幣供給量(y2)、中國歷年人均收入水平(美元)(y3)、財政收入(萬元)(y4)、進出口差額(億美元)(y5)和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億元)(y6)來綜合衡量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其中,y1、y2、y4、y5和y6的數據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y3的數據來源于《世界銀行統計年鑒》。
2.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主成分分析
首先用SPSS17.0對原始數據進行標準化處理。接著對標準化后的數據進行主成分分析,經過KMO與巴特利特球形檢驗得到,KMO為0.659,Bartlett球形檢驗統計值為260.088,自由度為15,p值為0.000,這說明數據適合做因子分析。
運用SPSS17.0進行主成分分析,以特征值大于1和累計方差貢獻率大于80%為標準提取公共因子。得到各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和累計貢獻率如表4所示。從表中可以看出,第一個公共因子的特征值為5.784,遠大于1,且它的累計方差貢獻率為96.407%。據此,可以認為第一個公共因子基本描述了所有變量的變化,因此提取的公共因子為1個。
從表5的因子載荷矩陣中可以看出,提取的公共因子對所有變量都有載荷,且在六個變量上的載荷值都大于0.9,這說明提取的主成分綜合反映了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因此將提取的主成分命名為“經濟發展水平綜合因子”。
注:Zscore(人均GDP)表示人均GDP的標準化值,其余類似。
同樣,因為提取的主成分只有一個,所以這個主成分的因子得分就是綜合得分,綜合得分如表3所示。
五、我國人口素質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關系的實證分析
現在分析我國人口素質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的關系。從上面的分析可知,在對人口素質和經濟發展水平的主成分分析中,我們都分別提取了一個主成分,且這個主成分綜合評價了我國的人口素質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因此在這里用“人口素質綜合因子”和“經濟發展水平綜合因子”來代表我國的人口素質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作出人口素質水平綜合因子得分與經濟發展水平綜合因子得分的走勢圖,發現二者都具有明顯的上升趨勢。
運用SPSS17.0對人口素質綜合因子和經濟發展水平綜合因子進行相關性分析,得出兩者的Pearson系數為0.956,雙側顯著性水平為0.000,在時通過檢驗,具有統計學意義。因此可知,二者具有高度相關性,可以進行回歸分析。
做出人口素質綜合因子和經濟發展水平綜合因子的散點圖,如圖3所示。從圖上可以看出,二者具有明顯的線性關系,因此要對它們作線性回歸分析。為了簡便起見,用ECOD表示經濟發展水平綜合因子,用PQL表示人口素質綜合因子。設二者的回歸方程為
用EVIEWS6.0進行回歸分析,得出二者的回歸方程式為
Std. (0.0888) (0.0853)
在此回歸方程中,, ,這說明回歸方程的擬合程度較好,此回歸模型是可信的。
通過分析以上回歸模型可以得知,我國人口素質水平對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人口素質綜合因子每增加一個單位,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綜合因子增加0.9557個單位。因此,我國應該大力提高人口素質,以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六、政策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人口素質的提高對經濟增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而人口素質又由身體素質、文化素質以及勞動技能素質構成,因此,我們可以從這三個方面為中國經濟更好的發展提供以下幾條政策建議。
1.身體素質方面。身體素質的提高依賴于兩個方面,一是提高國家醫療水平,二是加強國民體育鍛煉。因此政府應該從這兩個方面著手,在醫療方面積極鼓勵新藥研發,改革醫院現存的各種弊制,讓人民群眾都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在國民體育鍛煉方面,政府應該加大對居民區體育設施的投資建設,深入促進國家體育事業的發展,并以提升國民整體身體素質為最終目的。
2.文化素質方面。文化素質的提高依賴于教育的繼續深入擴展,因此,政府應該繼續堅持中國教育的擴展政策,促進教育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同時重視教育分配問題,一是合理調整三級教育投入比,二是縮小城鄉、地區、群體之間的受教育程度差距,重點在于調整城鄉二元結構背景下教育政策的偏向。
3.勞動技能素質方面。勞動技能素質的提高依賴于受高程度教育者的產出提高。因此,政府應該用政策鼓勵科研活動,在科研環境方面,支持學者潛心鉆研學術,調整科研經費分配體制,著重培養思想活躍的年輕人;在科研體制方面,引入以支持人為主的科研支持方式,為科研者特別是青年科研者提供良好的科研條件,同時逐步完善《專利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
參考文獻:
[1]屈云龍,許燕.主成分分析法在人口素質評價中的應用——以江蘇省為例[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0(2):56-61
[2]肖周燕.AHP法在人口素質評價中的應用研究[J].西北人口,2007(1):7-10
[3]張強,錢建明.用多維標度法評價中國少數民族人口素質[J].中國衛生統計,1993(6):1-4
[4]錢金平.人口素質灰色綜合評價方法的研究[J].中國人口科學,2001(3):66-69
[5]張強,張霜紅,錢建明,張菊英.用灰關聯聚類法評價中國少數民族人口素質[J].現代預防醫學,2003(5)
[6]沈百福,杜曉利.人口文化素質與經濟發展水平的相關分析[J].北京大學教育評論,2004,2(1):57-62
[7]張邦輝,譚偉,鄧淼.從人力資本角度看人均受教育年限對區域收入差異的影響[J].石家莊經濟學院學報,2007,30(3):126-129
[8]宋光輝.關于教育對經濟增長作用的簡要述評[J].人口與經濟,2005(6):61-65
[9]程前昌.人口文化素質與經濟發展水平的互動關系[J].資源環境與發展,2009(1):15-21
篇2
【關鍵詞】 急性冠脈綜合征;阿托伐他汀;藥理解析
急性冠脈綜合征是臨床常見的完全或不完全性血栓病變, 在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基礎上發生, 斑塊表面破損、斑塊破裂等引起本病的發生[1]。研究顯示急性冠脈綜合征治療轉歸對患者預后直接產生較大影響, 他汀類藥物是高脂血癥治療中廣泛使用的藥物, 安全性高, 同時具有顯著的臨床價值。作者對本院收治的80例急性冠脈綜合征患者臨床資料進行研究分析, 現將具體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 1 一般資料 本院2012年1月~2014年1月收治的80例急性冠脈綜合征患者, 所有患者入院后均經相關檢測確診, 患者均符合WHO中相關診斷標準, 其中非ST段抬高型急性系及梗死36例, 不穩定型心絞痛患者24例, ST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死20例, 觀察組(40例):男23例, 女17例, 年齡46~78歲, 平均年齡(53.26±11.28)歲;參考組(40例):男22例, 女18例, 年齡47~80歲, 平均年齡(54.12±13.06)歲, 兩組患者基線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排除標準 嚴重肝腎疾病患者;伴隨風濕性疾病、嚴重高血壓病、糖尿病、甲狀腺疾病患者;治療前1個月內采用維生素E及降脂藥物等進行抗氧化治療患者。
1. 3 方法 兩組患者入院后均接受常規治療, 具體如下:硫酸氫氯吡格雷(75 mg/d)、阿司匹林腸溶片(100 mg/d), 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2次/d, 5000 U/次), 觀察組在此基礎上采用阿托伐他汀(生產公司: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 國藥準字:J20120050)治療, 每天晚上睡前服用, 40 mg/次, 連續治療8周, 兩組患者治療后對其hs-CRP水平、血清脂聯素變化進行觀察, 同時在治療前、治療后第7天對兩組患者總膽固醇(TC)、肌鈣蛋白(cTnI)、低密度脂蛋白水平(LDL)及甘油三酯水平(TG)變化進行觀察比較。
1. 4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8.0統計學軟件處理, 計量資料采用均數±標準差表示( x-±s), 采用t檢驗, 組間對比采用χ2檢驗, P
2 結果
2. 1 療程結束后觀察組患者hs-CRP水平、血清脂聯素水平分別為(3.32±0.98)mg/L、(6.58±3.85)mg/L, 相較治療前(6.71±1.12)mg/L、(9.74±4.13)mg/L, 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 2 治療后觀察組患者TC、cTnI、LDL及TG水平改善情況明顯優于參考組(P
3 討論
近年來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發病率呈現出上升趨勢, 嚴重威脅患者生命安全。脂聯素為脂肪細胞特異性分泌的激素, 在血漿中保持著較高的濃度, 能夠穿透血腦屏障, 同時在脂肪、糖的代謝中均有參與[2]。國外研究者發現糖尿病伴隨冠心病患者的脂聯素水平低于對照組, 當脂聯素濃度下降時, 冠心病發病率至少增加至2倍, 由此可見, 在冠心病的發生中, 低脂聯素血癥為獨立的危險因素, 而在動脈粥樣硬化斑塊的不穩定性的預示中, 低脂聯素血癥同時具有顯著的效果[3]。hs-CPR為機體非特異性炎癥的敏感標志物, 具有調節單核細胞聚集, 能夠誘導細胞黏附因子的分泌, 并對內皮細胞致炎因子表達進行誘導, 因此被作為心血管疾病患者死亡的獨立危險因素, 因此脂聯素及hs-CPR在急性冠脈綜合征的診斷及治療中能夠作為有效的指標使用[4]。本次治療中采用阿托伐他汀藥物為羥甲基戊二酸甲酰輔酶A還原酶抑制劑, 能夠對血小板聚集及活性進行抑制, 從而促進纖溶, 維持斑塊穩定, 促進血管內皮功能的良好改善, 具有顯著的抗炎癥反應, 因此在凝血、纖溶系統中具有顯著的臨床效果。本次研究中, 觀察組患者hs-CRP水平、血清脂聯素水平改善情況明顯優于參考組(P
參考文獻
[1] 劉新燦.氟伐他汀緩釋片對老年急性冠脈綜合征患者PCI術后炎性因子及循環內皮細胞.中國老年學雜志, 2013, 33(23): 5793.
[2] 榮凌.急性冠脈綜合征患者主動脈球囊反搏植入術后報警識別及護理.中華護理雜志, 2013, 48(12):1091.
[3] 鄭衛星.急性冠脈綜合征中醫辨證分型與血清骨保護素及其配體的相關性研究.中華危重病急救醫學, 2013, 25(11):673.
篇3
省勞動廳《關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導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勞動廳關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導意見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發〔1998〕10號和晉發〔1998〕40號文件精神,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現就我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中的政策性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妥善處理好與下崗職工的勞動關系,在認真做好定員定額、優化勞動組合、公開競爭上崗的基礎上實施下崗分流,依法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不宜采取縮短法定工作時間、職工輪流上崗、全員發放最低工資等辦法,取代下崗分流和減員增效工作,更不準以職工不參加集資、入股或不繳納風險抵押金為由,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
二、下列人員不列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統計,也不安排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
(一)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后參加工作、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或合伙企業半年以上的;
(三)因本人原因離開企業一年以上的;
(四)病休、工傷人員醫療期未滿的;
(五)企業內部提前退養的;
(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期限未滿(含停薪留職)的;
(七)不愿意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不領取基本生活費,且本人自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下崗職工在中心期間的勞動關系和保險福利,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協議期內本人要求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在原企業辦理內部退養手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退休條件的,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三)對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再就業服務中心提供就業崗位或拒絕參加再就業培訓的,中心可與其終止協議,原企業同時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四)對參加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組織的臨時性勞務活動,中心應按國家規定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做好工業衛生工作,有關費用從勞務收入中列支。下崗職工取得報酬的,可相應減發或停發其基本生活費,社會保險費仍由中心代繳。
(五)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所需的醫療費,參加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未參加統籌的,由中心支付;不足部分比照企業在職職工標準由原企業適當補助。
(六)冬季取暖補貼、獨生子女補貼,以及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勞動保護,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所需費用由原企業負擔。
(七)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統一以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企業和個人繳費統一由中心代繳。其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繳費基數的25%,醫療保險為8%,失業保險為3%。
四、下崗職工變更、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后,養老保險關系和退休待遇按以下政策執行:
(一)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過去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以后續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過去個人帳戶基金儲存額與續繳的養老保險費累計計算。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全社會的統一辦法,依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和繳費金額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
(二)職工到新的用人單位就業后,應及時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手續。在同一縣、市范圍內的,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跨縣、市的,同時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基金轉移手續,基金轉移額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規定辦理。
(三)職工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自謀職業的,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手冊、檔案卡、臺帳變更手續。自謀職業期間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由本人在上年省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自主選擇,繳費比例為20%。
(四)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不再就業的下崗職工,可以比照自謀職業人員按月或分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可以將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費用一次繳清。達到法定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過去的視同繳費年限)15年及其以上的,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不足15年的,一次性結算基本養老金。
五、企業可對下列人員依法變更、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
(一)本單位組織分流到其他用人單位(含本單位自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的職工,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由新的用人單位與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企業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費補助。
(二)被其他用人單位招聘并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以及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的職工,原企業應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三)停薪留職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原企業與其協商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停薪留職期滿企業不能安排上崗的,應當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本人不愿回企業或不愿進中心的,企業應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今后,不得再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四)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放長假的職工,已經實現再就業的,企業應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實現再就業的,可以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
(五)對掛名不上班的職工,企業有崗位的,可采取登報等方式限期招回安置,未按規定時限返回或不按要求上崗的,可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企業無崗位的,可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不愿進中心的,可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六、下崗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七、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與下崗職工簽訂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應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對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年的,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不足三年的,協議期限要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國有企業使用的原城鎮集體職工下崗后,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對待,符合條件的可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拖欠下崗職工的工資、醫療費、集資款、社會保險費等,由原企業支付。支付有困難的,應在協議中明確償還時限,但不得故意拖延。拖欠工資的計算辦法是: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按本人基本工資計算,基本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八、加強下崗職工再就業服務工作。
(一)再就業服務中心要建立下崗職工基本情況的登記臺帳,按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送統計報表;要有場地,有管理人員,有統一的牌匾;要在銀行開設帳戶,對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進行專戶管理;要制定實施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方案,充分發揮基本生活保障、促進再就業和轉業轉崗訓練等各項職能。協議期內為每位下崗職工至少提供一次免費職業培訓、兩次就業機會,確保當年進入中心的下崗職工培訓面達到70%以上,再就業率達到50%以上。
(二)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要全部開設“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服務窗口”,開展代存職工檔案、定期提供職業信息和再就業交流洽談等專項服務。
篇4
價值對自然法的從屬性絲毫不能掩蓋其在實在法上的重要性。首先,價值是人所周知的實在法的直接指導因素。盡管價值最終必須符合自然法,但對于多數的社會主體而言,他們只需要或者只愿意關注價值,而往往不考慮實在法背后社會規律的作用。正如葛洪義先生指出的,法律需要符合客觀法則和規律,只有如此,才能從根本上有助于生產力的進步和社會的全面發展;但是,法律也需要符合現實的人的感情、情緒、偏好和熱情。[3]49而在筆者看來,后一種需要往往是更為直接的。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你可以不談(很多時候也不需要談)社會規律是怎樣的,但你絕不能不了解廣大社會主體傾向于使法律怎么樣。如今,很多人言必稱“核心價值”,原因就在于其代表了實在法的基本理念和傾向,代表了社會大眾的共同心愿,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之所以使用“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這樣的限定語句,主要是基于價值的主觀性,其范圍不是普遍的———不同社會可能享有不同價值,其程度也不是絕對的———價值的合理性依賴于社會主體及其所處客觀環境的,是相對的,并且可能存在錯誤)是無可辯駁的。其次,獨立的價值建構對于實在法的獨立地位至關重要。有無獨立的價值,乃是實在法是否具有獨立地位的標志。圖普曾經以國際法為例論證說,價值的作用不僅僅局限于制定法律的過程中,價值幫助塑造制度,制度影響國際主體的自我認同,而自我認同反過來又修改著價值;價值是法的進路中所固有的,是必須為國際法律人士所堅持的。[7]103,106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有什么樣的價值就會有什么樣的制度,沒有獨立的價值就不會有獨立的法律制度。古代中國沒有獨立的法,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律法的價值就是“禮”的價值;而今天,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具備法所應有的,不同于道德、政策等其它范疇的獨立的基本價值(當然,這并不排除在具有相同的基本價值的前提之下,各法律部門還具有不同的具體價值)。這種獨立的法的基本價值,正是由自然法的基論當代國際法基本價值之構建本原則轉化而來。
二、國際法的價值
比如說,以摩根索為首的權力政治學派[8],堅持以權力界定利益,實際上是把權力作為國際法的價值,國際法因而被其視為國際政治的一部分。再如,以麥克杜格爾為代表的政策定向學派[9],則干脆把國家對外政策(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的對外政策)的價值作為國際法的價值,這樣一來國際法就成為對外政策的附庸了。反觀主張國際法是獨立的“法”的學者,不論他是自然法學者還是實在法學者,都倡導一些國際法的獨立價值。康德將“和平”作為國際法的基本價值。[10]10菲德羅斯以和平、善意、善鄰、容恕、人類共同幸福為國際法的主要價值,并斷言,實在國際法完全不可能同它的價值基礎分離,如果毀棄了這個基礎,就毀棄了國際往來,也就毀棄了國際法本身。[11]780亨金相信,國際法試圖促進以下價值:國家獨立、國家平等、國家自治、國家的不可干涉性、國家所認同的國家利益。亨金的立場其實比較復雜:一方面,他受到權力政治學說的影響,認為法律就是政治,國際法是國際政治的規范表述,甚至主張拋棄觀念;另一方面,他拒絕像摩根索那樣誤讀、貶低法律的作用,他認為法律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而且他重視國際法的價值。從這個意義上,也許我們可以稱亨金為溫和的現實主義法學家,他明確贊成法律依附于政治,同時又承認法律的獨立作用。[12]5-6麥克唐納認為,國際法的基本價值包括《聯合國》、強行法以及具有憲法性質的國際規范。[13]119-135在博德曼看來,國際法的基本價值是與和平,一般價值是公平、人道和民主,背景價值是必要性、合作與合理性。[14]113-125根據古祖雪的觀點,國際法的基本價值包括和平、人權與正義(這些范疇在作者看來不僅僅是價值,而是菲德羅斯所提出過的一個更廣闊的范疇———“理念”)。[15]48高嵐君主張,國際法的價值體系由和平秩序、人本秩序和全人類共同利益三部分構成。[16]52,85,118實際上,國際法是有、也應當有其獨立的價值的,其中的基本價值就是:正義、公平、平等、善意與和諧。[17]1-4這就是國際法作為“法”,而不是單純的“工具”的標志所在。有了這五項價值,國際法本身就成為獨立的、值得國際社會主體追求與維護的國際社會存在,就可以與國際政治或國際經濟區分開來。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抹煞上述這些范疇之間的聯系,國際法、國際政治和國際經濟均與國際社會關系有關,原本就應該既相互區分又相互聯系。只不過,我們在單獨討論某一范疇的時候,當然首先要將它與其它范疇區分開來。正如斯查奇特所說的,認識到法的目的性與工具性以及法服務于政治的事實,并不意味著要把法視為純粹為政治與目的所“控制”的范疇。[18]4一般來說,國際政治的基本價值是權力,國際經濟的基本價值是發展,而筆者提出的五項基本價值是法所獨有的。具備了這些基本價值,國際法也就毫無疑問地成為真正的、獨立的、非工具主義的“法”,而那種純粹的、極端的法律工具主義(legalinstrumentalism)觀點也就不再站得住腳了。
三、國際法的價值的構建進路
首先,國際法的價值應當正確地反映自然國際法。自然國際法是理性對國際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實在國際法需要符合自然國際法,相應地,實在國際法的價值需要符合自然國際法,尤其是其中的基本原則。符合自然國際法的國際法價值,就是正確的價值,將促進實在國際法的發展;而違反自然國際法的國際法價值,就是錯誤的價值,將阻礙實在國際法的發展,并最終為歷史所拋棄。近代西方列強所推崇的以強權、不平等為基本價值的國際法在上世紀中葉完全崩潰,就是上述論斷之明證。這也說明,社會主體可以有多種信念與傾向的選擇,但唯有以合乎規律的認識作為自己的信念與傾向,才是正確的價值選擇。當然,出于此前對自然法的體系的不了解,很多學者只是零散地提出了一些國際法的價值,這些價值或反映了某些自然國際法基本原則,或反映了一般法律原則,抑或只是不正確的表述。就前面的例子來說,康德提出的“和平”價值,實際上是一般法律原則的反映。菲德羅斯所提出的價值,實際上是基本原則與一般法律原則的反映。亨金所提出的國際法價值,實際上就是將他所反對的、斥為“神話”的“國家”原則拆開來,分為幾大因素,再將各因素單列為一系列的價值(很顯然,亨金已經看到了原則對于國際法的局限性。但是,由于沒有采用自然國際法與實在國際法的兩分法,他也就不可能指出原則在自然國際法體系中有限的一般法律原則地位與其在實在國際法體系之中不可動搖的基礎地位的區別,他在構建實在國際法的價值之時也就不得不在實質上重拾他主張拋棄的原則。由此可見,基于權力政治理論而拋棄作為實在國際法基礎的原則、把國際法完全歸于國際政治的主張,事實上是不可能行得通的)。麥克唐納所列出“國際法基本價值”,其實就是一些正式或非正式的國際法淵源,這主要是由于他認為國際法的基本價值就是體現了國家意志的國際法基本規范。博德曼所提出的價值,有的是自然法基本原則的反映,有的是一般法律原則的反映,還有的則根本不屬于主觀傾向的范疇。古祖雪所闡述的價值,都是自然法基本原則或一般原則的反映。而高嵐君所提出的價值體系,雖然其構成成分與自然法原則有關聯,但這些“價值”本身均非主觀傾向,因為無論是“秩序”還是“利益”,雖然與主觀信念或傾向存在密切聯系,但其本身仍然屬于客觀存在的范疇(當然,這與作者對價值的界定有關。作者認為,國際法的價值是指國際法的追求目標,是國際法的合理性與道德性的體現,也是國際社會制定和評價國際法所依據的標準,并且認為《聯合國》是國際法價值的最主要淵源。這至少表明,作者并不強調價值的主觀性)。以上表述都是值得借鑒的,但是我們首先應該認識到,正義、公平、平等、善意、和諧是國際法的基本價值,它們是自然國際法基本原則的體現。在基本價值之下,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一般價值(如亨金列舉的有關的價值)以及部門法價值(如海洋法上的公海自由價值)。這些價值共同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國際法價值體系,并對國際法起著指導、評價和轉化的作用。而這一切,都必須以這些價值符合自然法為基本前提。相比之下,那種“強權即公理”、“殖民主義”、“文明國家”、“海洋霸權”之類的違反自然法的價值,不僅給國際法及其價值體系造成損失、給人類社會帶來不幸,而且最終被歷史拋棄了。由于價值是不同層級與類型的自然法的體現,因此,價值之間的沖突需要依據其所反映的自然法原則的層級與優先順序來解決。不同層級的價值之間發生沖突之時,基本價值優于一般價值,一般價值優于部門法價值;同級價值之間的沖突,則根據其所反映的自然法原則的層級和地位來確定其優先順序。比如,作為基本價值的正義價值與作為一般價值的價值發生沖突,那么前者應當優先;再如,正義價值與公平價值發生沖突,那么依據正義原則與公平原則在自然法體系中的地位,正義價值應當優先。當然,價值建構不是一個僵化的過程。自然國際法是具有進步性的,是處于不斷發展過程中的,因而實在國際法的價值也要適應自然國際法的發展,不斷作出符合國際社會發展規律的調整。比如,在中世紀并不存在有關的價值,但伴隨著各國擺脫神權的控制而相繼獨立,一個平等國家組成的社會開始形成,社會規律面臨著新的作用條件,由此,在平等原則的作用之下,產生了原則,相應地,被建構為國際法的價值。再如,伴隨著16世紀的航海大發現,大片的海域展現在人類面前,社會規律面臨著新的作用條件,由此,在自然法原則的作用之下,產生了“公海自由”的原則,相應地,“公海自由”被建構為國際法的價值并被納入國際法價值體系中。又如,國際法發展初期,人們主要認識與關注的是正義原則的內容,而正義原則并不禁止使用武力,因此在當時,以戰爭手段對抗非正義是合理的,“正義戰爭”是被普遍接受的價值。但是,隨著戰爭的殘酷性、危害性與日俱增,人類社會已經很難再承受大戰的打擊,社會規律的作用條件發生改變,而公平原則與和諧原則的內容也逐漸被人們所認識和重視,因此目前國際爭端的解決,主要依據公平原則、和諧原則以及它們所派生的“禁止使用武力”等原則,正義原則僅在特殊的時候才會介入。相應地,“正義戰爭”的價值也就為“禁止使用武力”的價值所替代。以上的例子充分表明,對價值的構建,是一個沒有止境的、發展的過程,而萬變不離其宗的,是其對同樣發展變化著的自然法基本原則的符合。可見,國際社會對國際法的信念與傾向應當合乎社會發展規律,國際法的價值需要正確地反映自然國際法。價值有基本的、一般的、部門的,基本價值的任務,就是正確地反映自然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價值之間的沖突,需要依據其所反映的自然法原則的層級與地位來解決。價值建構不是一個僵化的,而是一個發展的過程。其次,自然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需要被構建為實在國際法的基本價值。
雖然同樣對實在國際法起著指導、評價、轉化的作用,但是自然國際法原則與實在國際法價值的作用層面是不同的。自然國際法在最根本的層面上起作用,因而其影響力最深遠,但是其效果也最間接;實在國際法的價值在最接近實在國際法本身的層面上起作用,因而影響力雖不及自然國際法深遠,但其效果卻最為直接。從這一點上來說,自然國際法對實在國際法的指導、評價、轉化作用,要充分見到成效,就需要實在國際法價值的支持。實在法的價值,尤其是其中的基本價值,一般不會同時成為實在法的規則,從這個意義上說,價值與實在法本身,還是保持了一定距離的;但是,這并不妨礙價值對實在法所具有的直接的、甚至是立竿見影的影響。既然實在法是社會主體意志的產物,那么,社會主體主觀上的信念與傾向,即實在法的價值,就將直接影響社會主體意志的表達與執行,進而直接影響實在法的內容與實效。雖然我們講,實在法必須符合自然法,實在法的價值也必須符合自然法,但是社會規律發揮作用畢竟是一個較為長期的復雜過程,完全依賴于自然法,純粹靠規律說話,必定會大大增加實在法把握其正確發展方向的難度。相反,只要符合自然法的價值被建構了起來,那么就意味著社會主體在意識上已經預設了一種正確的信念與傾向,社會主體僅憑這一信念與傾向,就可以立即對有關實在法的情勢作出判斷,也可以確定一個較為長遠的實在法發展方略,而不必在每一次有關實在法發展的抉擇時刻都要去審視一遍自然法、梳理一回社會規律,這就加快了實在法的發展速度與效率。說得直白一點,實在法畢竟是人的規則,只要你抓住了人的內心信念與傾向,就是把握了實在法的走向;實際上對多數的人來說,社會發展規律僅僅是遙遠的、與之毫不相關的范疇而已。事實上,價值相對于自然法這個范疇,也更容易為人接受。如今,自然法仍然屬于頗受爭議的范疇;而相比之下,很多學者,無論其屬于實在學派還是自然法學派,都不否認價值的存在。毫無疑問,本文所發現并論證的五項自然法基本原則,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很多人是不會接受的。但如果僅僅說這五項是國際法的基本價值,可能贊同的人會更多一些。推而廣之,當出現實在國際法違反自然國際法的情況的時候,很多時候其實可以不經過繁瑣的發現與論證自然國際法的程序,甚至根本不需要提“自然國際法”這回事兒,而直接根據已經正確建構起來的國際法價值,就可以作出適當評價。例如,對于一國非法地干涉他國事務的情況,盡管可以訴諸自然國際法,論證該國的行為違反了客觀的國際社會規律,但顯然,如果平等已經成為實在國際法的基本價值,那么國際社會馬上就可以根據其主觀傾向作出判斷———該國的行為違反了國際法。又如,當美國拒絕簽訂《京都議定書》(KyotoProtocol)的時候,國際社會并沒有訴諸自然國際法基本的“和諧”原則來論證其行為違法,而是直接根據已經深入人心的“保護環境”的價值作出譴責。可見,雖然價值并不能替代自然法的根本作用,但是價值的確有其獨特之處。如果我們把自然法的基本原則建構為實在法基本價值,那么在實踐中,就可以方便快捷地指導與評價實在法,促進其正確發展。這也就是說,在國際法發展的實踐中,有的時候可以暫時撇開是否符合客觀規律不談,而只談主觀信念與傾向。只要主觀信念與傾向正確,那么實在國際法也就符合了自然國際法。我們不一定要讓社會主體認同本文所提出的自然法基本體系,而只需要讓社會主體認同根據這個體系所提出的一些傾向性主張。根據建構主義的說法,認同構成利益與行為。[19]73-81因此,只要價值建構成功,實在國際法就會朝向理性發展,遵守這樣的實在國際法就將符合各國的利益,并成為各國的普遍行為。
篇5
二戰后,東道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對待外資的態度大體經歷了兩次轉變,即從開放到限制再到自由化。
二戰后的最初十年,發展中國家幾乎無限制地引進發達國家的資本投向本國自然資源及關鍵性產業的開發,以發展民族經濟。從上世紀60年代起發展中國家轉而采取了限制性、甚至歧視性的外資政策,他們既意識到外資對東道國經濟發展的必要性及可能帶來的利益,同時又認為國家對外資的控制是必不可少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日益發展,發達國家掀起了投資自由化浪潮,促使發展中國家推行了以國際化、自由化和私有化為中心的一系列經濟體制改革,逐漸開放國內市場,實行自由化傾向的外國直接投資政策。近年來許多國家均修訂了其外資法,擴大了對外國直接投資實行自由化的程度。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步伐的加快,跨國公司異常活躍,日益成為世界經濟增長和經濟國際化、全球化的強大推動力量。各國為了提高經濟增長的速度和質量,增強綜合國力,都無不以積極的態度對待外資的進入,并按著本國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外資進入情況的變化,不斷調整外資政策。②
二、國際投資對國際法原則的深化
(一)國家原則
國家原則既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在國際投資領域內,國家原則具體體現三個方面:
1.自然資源所有權。國家對其自然資源永久原則就是廣大發展中國家在爭取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斗爭中確立的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它規定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一系列決議中,如《關于自然資源永久的決議》、《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特別是《各國經濟權利義務》等。
2.經濟戰略決策權。國家有權確立其經濟發展的宏觀戰略,這是國際法上的自決權③的表現。在國際投資領域,國家可以決定鼓勵、允許、限制、禁止引入外資的具體行業,并計劃引入資金的規模。
3.經濟行為管理權。國家不僅在宏觀上設計一種制度模式,還在微觀上具體進行管理。每個國家有權按照其法律和規定并依照其國家目標和優先次序,對在其國家管轄范圍內的外國投資加以管理和行使權力,任何國家不得被迫對國外投資給予優惠待遇。
(二)公平互利原則
公平互利原則是國際經濟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在試圖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背景下提出的。這一原則是我國在國際關系中所歷來主張的平等互利原則的發展。現代的國際社會,其經濟秩序應當從原來的“平等互利”向“公平互利”轉化,它應當普通適用于國際投資各種法律關系。④
三、國際投資的國際法規制
國際法上對國際投資行為的規制生具體現為雙邊投資協定、在世界銀行集團和WTO框架下的多邊投資法律規則體系和聯合國及世界銀行所作出的關于國際投濟的指導性文件。
1.雙邊協定。由兩個國家對投資問題進行系統的談判,并將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條約的方式確定下來,是解決國家間投資管制法律規則不一致的良好途徑。
2.區域性投資規范。制定區域性國際投資規范的努力早在二戰結束即已開始。20世紀80年代以后,區域經濟一體化空前發展,區域國際投資法制建設也取得了重大進展。東南亞國家聯盟、安第斯集團北美自由貿易區以及亞太經合組織都制定了一些具有一定影響的區域投資法律文件。⑤
3.全球性規范。投資的增長和投資爭議的增加使資本輸出國和資本輸入國都認為有必要建立一個普通性的調整國際投資關系的國際法制度。資本輸出國、代表資本輸出國利益的國際民間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為此作出了制定國際投資法典,建立多國間投資保證制度,成立解決國際投資爭議和國際公約及機構等建議;發展中國家也為此通過七十七國集團提出了《跨國公司行動守則》的方案。
4.世紀貿易組織有關投資的協議。WTO是以多邊國際貿易協議為主要內容,以世界貿易組織為組織保障,以WTO爭端解決機制為后盾的全球性、綜合性的國際貿易管理體制,可以成為是多邊貿易體制或者是多邊協定體制。WTO條約體系主要以調整全球貿易為主要目的,但是鑒于貿易與投資之間密切的聯系,故WTO體系實際上又是一個與投資有關的多邊協議群。
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投資的協議主要有三個:即《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簡稱TRIMS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⑥這幾個協議成為關于投資的國際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有關國際投資爭議的處理
正確處理國際投資爭議,是調整國際投資環境的一個重要措施。有國內法制度,也有國際法制度。在處理投資爭議的途徑和方法上,有政治手段,也有法律手段,關于解決投資爭議的途徑,向來有兩種手段,即政治的手段與法律的手段,國內解決與國際解決。
(一)投資爭議的政治解決
1.斡旋與調停。通過政治途徑解決投資爭議,最常見的是斡旋和調停。在理論上兩者雖有區別,但在各國實踐及國際慣例上,并不嚴守其區別,兩者的作用已逐漸融合起來。⑦
2.通過外交保護解決爭議。通過投資者本國政府行使外交保護權,或同東道國政府進行外交談判,或提起國際訴訟,以求解決投資爭議。
(二)投資爭議的司法解決
司法解決是指通過法院,運用司法程序予以救濟。基于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國內救濟原則,關于投資爭議在當事人間沒有協議采用仲裁解決時,可向當地法院提訟。但國內司法救濟不限于此,投資者也可向本國法院或第三國法院申訴。
(三)投資爭議的仲裁解決
用仲裁方法解決國際爭議,由來已久,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合理的法律手段。運用仲裁程序解決國際投資爭議及其他商事爭議,經長期實踐,已逐步制度化、國際化。無論是臨時仲裁的安排或常設仲裁的制度化,作為一種處理商事及投資爭議的法律手段,是使雙方得到公平而滿意的解決的。
(四)WTO爭端解決機制
烏拉圭回合談判以后,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也進入了WTO的關注范圍。實踐中關于投資的爭端也會在WTO體系的爭端解決機制中解決。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保證著法體系的正常運轉,是保障多邊貿易體制可靠性和可預見性的核心因素。
WTO爭端解決規則具體包括《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及其附件、《關于實施與審議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諒解的決定》、《關于服務貿易總協定某些爭端解決程序的決定》、《關于按照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或補貼與反補貼協定第五部分處理爭端的宣言》,以及WTO各項規定及其配套或附屬協定中的有關爭端解決的條款。⑧
五、跨國公司對國家的影響
跨國公司在各個領域里向國家的經濟發出了嚴峻的挑戰。一方面,由于擁有巨大的生產規模和龐大的管理組織體制,跨國公司已成為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的主要組織者和承擔者,跨國公司在很多行業都占據了壟斷地位。另一方面,各個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不但需要跨國公司的技術,還需要跨國公司的資金。由于跨國公司對技術轉移嚴格而有效的控制,往往使得技術落后的發展中東道國處于被動的依賴地位,形成經濟依附性發展,削弱了國家的經濟。
為了編織一個全球戰略網,進一步獲得和保障既得利益,跨國公司的發展壯大會使得自身的權力越過經濟領域,把觸角延伸到政治領域,盡量影響政府的相關政策。“跨國公司在發展過程中,為了盡量利用接受國給予的經濟上和技術上的優待,結果卻發展到想方設法來控制其資源、需求和有關知識的地步,這就損害了接受國的。跨國公司還企圖以它們的私營企業的權限來取代各國的國家權力對于建設未來社會經濟體系而進行的民主管理。”⑨比如1953年英國石油公司在幫助伊朗摩薩德政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1954年美國聯合水果公司在危地馬拉阿目茲政府中擔當了重要角色,1973年國際電話電報公司在顛覆智利阿連德政府中施加了影響,⑩還有最近發生的韓寶事件在韓國掀起的政治經濟危機等。這些都表明了跨國公司對國家對內外最高絕對權力的制約性影響。
雖然跨國公司對國家具有侵蝕作用,也不能片面地夸大其作用。要知道,在當今國際關系理論和實踐中,雖然非國家行為體或者泛國家行為體異軍突起,但是國家仍然是國際關系行為主體,跨國公司還遠遠沒有得到與之相提并論的資格。國家原則的核心特征,即對內的最高性和對內的獨立自主性并未改變。
六、結語
隨著世界經濟聯系的不斷加強,各國在經濟上相互依存,相互影響,國際投資是世界各國經濟聯系的重要途徑,是國際經濟發展的重要方式。對國際法體系來說,國際投資有其巨大的積極影響,也有一定的消極影響,但只要通過正確的法律法規對其加以引導,則國際投資必將對整個國際社會產生越來越有利的影響。
注釋:
①⑤呂巖峰.國際投資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頁,第147頁.
②鐘陽勝.跨世紀國際投資與外資政策新變化.華南師范大學學報.2003(1).
③自決權,也稱民族自決權,是集體人權的重要表現方式,在美國、蘇聯等國家的倡導之下,成為一個國際政治和國際法的術語,有發展中國家載20世紀中期以后廣泛實踐并獲得國際社會認同..
④韋經建,何志鵬.論國際經濟法的公平原則.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2(3).
⑥周浩榮.WTO對國際投資法的影響.財經界.2008(2).
⑦姚梅鎮.國際投資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400頁.
⑧湯樹梅.國際投資法的理論與實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00頁.
⑨舒紹福.跨國公司與國家.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02(6).
⑩遲德強.淺析跨國公司對國家政治的影響.江漢論壇.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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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國際法;法學方法論;分析實證主義;社會科學進路
一、歷史上國際關系中的道德哲學進路
傳統意義上,自然法學家們認為道德原則是比法律更高的標準。傳統法學確實樂于接受道德哲學的教誨,這來源于道德高于法律的基本假設,道德可以為法律提供評價標準和合理性依據。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里,道德哲學被認為是永恒不變的,這種進路在國際關系處理中不可替代。隨著國家不斷的強大,世界上每一個君王或政府不論對內統治或者對外交流都無法離開道德哲學的幫助,道德哲學成了統治一個強大的專制國家并有效進行國際交往的必然選擇,古代的國際法帶有了明顯的道德哲學色彩。
在古代中國,周朝就出現了“天命靡常,惟德是輔”的統治思想,隨后的國際交往制度中,“朝貢體制”占據了絕對的統治地位。“朝貢體制”起源于先秦的服事制度,《尚書·禹貢》所載“五服”制和《周禮·秋官·大行人》所載“六服”制,依據血緣親疏、尊卑高下、地理遠近,確立了一套以王畿為中心向周邊層層擴散的統治結構,將夷狄置于邊遠地區。在朝貢體制下,中央王朝有撫馭、開化夷狄的責任,而夷狄則有義務向中央王朝進貢。這樣,在高尚德行的感召下,中央王朝和夷狄之間將處于和平的狀態。這既體現了華夏民族高度的政治智慧,又體現了道德哲學在冷兵器時代處理國家關系問題中的強大作用。
在西方社會,傳承千年的古老文明抵擋不住野蠻人的入侵,黃金時代和民主政治消散在馬其頓王朝的鐵蹄之下。人們驚奇地發現,經濟的繁榮和政治的先進無法轉化成一種絕對的強大。在生產力尤其是軍事科技無法取得壓倒性超前的時代,專制集權的制度才能保證集結全社會的力量。于是,按照馬斯洛的需求劃分,人們為了生理和安全的需求,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放棄更高層次的需求,拋棄了諸如“品德”、“節制”、“榮譽”等美好的詞匯,甘心在“恐怖”下“幸福”地活著。順勢而為,道德哲學披上了神學的外衣,成為專制統治的精神載體,恰如其分地滲透社會的各個階層的每個細微的角落,把脆弱的國家沾粘起來,創造了一個看似穩定實則壓抑了諸多矛盾的秩序。從西歐封建社會的形成過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自然法在古代社會可以給一個區域帶來和平,只有當國家和民族的棱角被道德哲學所磨平,才能真正帶來國際社會的穩定。相對于燦爛不朽的古希臘文明,運用道德哲學偽飾的宗教統治來處理國際關系有著一種不可逆的進步性。古代中國的“朝貢體制”和古代西歐的宗教統治都同樣體現了道德哲學在其處理國際關系上的重要作用。
二、國際法學方法論的思想定位
(一)近現代兩種不同視角下的國際法
1、自然法學派的國際法學方法論
從歷史上的國際關系可以看出,自然法學派帶有明顯道德哲學價值判斷的思想一直是確立國際法的指導理論,這種普遍的道德原則和宗教教義在處理國家之間關系時被理所當然的順從。格老秀斯作為“國際法之父”,在《戰爭與和平法》中明確支持國際法學中的自然法理論,認為國內法、國際法甚至戰爭法都應當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則。近代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帶來的東京審判和紐倫堡審判,對人權的呼吁讓人們切實感受到了自然法中的“惡法非法”思想。20世紀的新自然法學派同樣傳承了這種對法律應然性的推崇,馬里旦所謂的尊嚴,富勒的道德,德沃金的權利,羅爾斯的正義等等無不體現了他們的價值評判標準,即那種抽象意義上的道德哲學。
面臨對國際法問題的評價時,自然法學派主張的道德哲學進路要求人們去考慮國際法“應當”如何,這種預設帶有明顯的價值衡量傾向。不可否認的是,國際法應當具有道德性,但在復雜的國際關系背景下,道德標準如何確定?法律應然性的具體表現在哪個方面?這種抽象的原則教義無法解決真正的國際法難題,如國際爭端的具體解決機制、WTO的具體貿易規則等,道德哲學無法為人們提供一個切實可行的解決思路,自然法學派的道德標榜與口號在面臨現實質疑時只能偃旗息鼓。
2、分析實證法學派的國際法學方法論
與自然法學派的國際法“應當怎么樣”相對應,分析實證在解決國際法問題時更多的關注其具體“是什么”以及“如何解決”。分析實證的方法論要求人們將國際法從實然之法的角度去研究,進行最基本的實證闡釋,從國際條約、國際判例中尋找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規則。所謂國際法的實證分析,即“對于國際法的規范、實踐所進行的描述性研究,解決國際法某個領域、某一方面、某一問題上的規則或者實踐‘是什么’的問題。”這種方法論以奧斯汀、凱爾森、哈特等人為代表,在不考慮道德的同時注重研究法律規則、文本和體系。
分析實證主義認為,國際法不僅存在于高層次的道德原則和教義之中,更存在于具體的“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中,軟法便是國際法的重要研究對象。這種方法論要求我們的關注點在于實際起作用的法律究竟如何,能夠切實解決國際糾紛的國際法才能最大程度上滿足現實的需要。“一項法律的制定過程就是力量博弈的過程。
(二)社會科學進路的理論優勢
抽象的教義原則高于具體的法律規則,前者可以為后者提供評價標準或正當化依據,這種被德沃金稱為“正當化追溯”的道德哲學學術進路源遠流長,道德哲學所推崇的正當化基礎和“公平正義”的理念在人們心中占據著重要地位。但不可否認的是,道德哲學在法律甚至是整個人類歷史的發展過程中產生了極大的影響,給予了人類社會一個簡單而又穩定的是非評判標準,但它的局限性也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社會矛盾的增加而日益暴露。抽象的原則在不斷涌現的實際問題面前顯得無比乏力,一個籠統的、普遍的、神圣的教義被證明根本不是適用于所有時代的萬能鑰匙,道德哲學不再像之前的一千年一樣高高在上,國家統治者作為法律決策者開始注意更為細節的東西,他們思考并論證著每個棘手的問題,從中獲得更為珍貴的價值判斷。
道德哲學所說的更高的原則教義,比如對權利話語的推崇或者對自然法、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僅僅是意識形態上的,并不能指導具體的法律制度,最多算作是最后的保障或檢驗標準。在國際法學領域甚至整個法學理論體系中,真正能夠改善人民生活和解決法律疑難問題的只能是社會科學。畢竟,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控制的工具,解決問題才是王道。國際法學的時代任務不是單純的尋求正當性基礎和標準,而要努力解決國內統治和國際交往關系運行中的一系列問題,特別是疑難問題。莎士比亞說過,“簡潔是智慧的靈魂”。社會科學并沒有道德哲學如此繁瑣和夸張的法律修辭,然而卻能提出最簡潔的方案和策略去化解法律面臨疑難問題的尷尬,因此獲得了解決問題的指導權。
國際社會的客觀現實日益復雜,在處理日常法律問題尤其是國際法問題上,人類需要一種更犀利,更高效,更能直指問題本質的思考方式,這就是社會科學進路。道德哲學所統治的生產力低下的古代社會相對穩定,但法經濟學中的理性選擇理論讓當前商品經濟高度繁榮、社會制度日趨完善、社會矛盾增多、文化多元、道德分質的現代必須拋棄這種進路,道德哲學的傳統進路已經不能給予復雜的國際問題以充分的援助,法律決策者必須采用社會科學進路,以應對法律發展的需求。當然,社會科學的各種實證分析方法并沒有要通過研究法律疑難問題本身的各種經驗要素去取代法律實踐中的價值判斷,因為畢竟道德哲學的進路解答了人們為什么要受到某種約束的原因。社會科學在解決法律疑難問題時并不能忽視道德哲學的存在,比規則更高層次的法律原則和教義仍然具有指導性,又或者在疑難問題得到解決時用來驗證判決和解決方案的合理性和正當性。社會科學和道德哲學一樣,都不可能包含所有的思考。其實,沒有哪種進路可以囊括所有問題的復雜性并且完全取代其它的理論競爭者。
三、分析實證主義統治下的國際法學與中國
(一)國際法研究中的法理學基礎
與各部門法不同,法理學為法學研究提供的是一種共同的基礎理論,國際法的方法論研究需要法理學基礎作為強大支撐。有學者已經用法理學的理論來分析論證國際法中的基本問題,如從不同流派的視角分析人道主義干涉的法律框架,特別是《聯合國》中的部分規定;從法理學的角度分析國際習慣的構成要素等初步探索,但這遠遠不夠,整個法理學的理論框架仍然架構在國內法的研究基礎之上,國際法的法理基礎與國內法相比明顯缺失。
十九世紀,伴隨著工業革命的轟隆聲,孔德的實證主義和邊沁的功利主義把古典自然法學拉下神壇。隨后,奧斯丁把兩者結合,創造出了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并把法學從倫理學中獨立出來,使其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近代以來,分析實證主義已經取代了自然法理論,在國際法學中占據了主導地位。“到了當代,雖然在國際人權法等領域,自然法理論有所復興,但實證分析仍然是大多數國際法學者采用的研究方法。”雖然有學者曾提出質疑:“獨木不成林,傾分析實證主義國際法理論一派之力,尚難以支撐起一個國際法之‘法理學’學科。”但這并不能改變分析實證主義“一派獨大”的現實局面,國際法學方法論的法理學基礎處于并將長期處于分析實證主義的社會科學進路之中。分析實證主義需要不斷的豐富和擴充基本理論知識,進入一個更廣闊的發展平臺,以此來彌補相對于國內法“百花齊放”的理論缺失。
(二)分析實證主義與我國的國際法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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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法院(以下簡稱“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聯合國》第十四章、《國際法院規約》和《國際法院規則》是國際法院的主要法律文件。其中《聯合國》第十四章對國際法院的性質、當事國、咨詢意見等做了原則性規定。而《國際法院規約》則是對《聯合國》第十四章的具體化,《國際法院規則》是《國際法院規約》的具體實施細則。
國際法院的組織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法官來自不同的國家,但不代表任何國家,更不受其本國政府制約。法官由安理會和大會同時但分別獨立進行選舉,候選人只有同時在這兩個機關獲得絕對多數票以后才能當選。法官任期九年,可以連選連任。國際法院設正副院長各一名,由國際法院法官自行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國際法院下設書記處,設書記官長,副書記官長和其他工作人員,書記官長在國際法院院長指導下工作。書記處處理國際法院的一切日常行政事務工作以及國際法院隨時委托其執行的其他職務。
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分為對人管轄權和對物管轄權。對人管轄權是指誰可以成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方。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只有國家才能成為訴訟當事國,具體有三種情況:1,聯合國會員國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當然當事國。2,非聯合國會員國可以根據《聯合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成為《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3,既非聯合國會員國亦非規約當事國,可以根據安理會的決定成為訴訟當事國。國際法院的管轄權以當事國的自愿接受為前提。國際法院的對物管轄權,是指什么事項可以成為國際法院管轄的對象。國際法院的對物管轄權非常廣泛,包括了當事國各方提交的一切案件及聯合國、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規定的一切事件。它甚至超越了國際公法的范圍,延伸到了國際私法的領域。
國際法院適用的法律國際法院適用的是國際法,《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對國際法的內涵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即:1,國際條約或公約;2,國際習慣法;3,文明國家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4,作為確定法律原則補充資料的司法判例和權威國際公法學家的學說;5,公允及善良原則。
國際法院的程序國際法院的程序依下列步驟進行:1,。有兩種方式,一是以提交請求書,二是以提交特別協定。2,書面程序和口頭程序。書面程序進行四輪辯論。口頭程序進行兩輪辯論。3,評議及宣判。此外,國際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還常常有下列特別程序:1,臨時保全措施。2,第三方參加。3,反訴。
二、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問題
國際法院雖然有“世界法院”的美譽,但它并不是超越于國家之上的司法機構,因此并不像國內法院那樣具有強制管轄權。由于管轄權是國際法院審理案件的基礎,而目前世界各國在接受國際法院管轄權的問題并未呈現積極的姿態,所以,國際法院多年來曾經多次呼吁世界各國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在國際司法實踐中,國際法院允許當事國通過多種方式靈活地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具體來說有以下四種方式:1,通過發表聲明接受國際法院的任意強制管轄權。所謂任意強制管轄權是指當事國可以決定是否發表聲明決定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權,但一經聲明接受,法院便有強制管轄權。目前世界上已經有60多個國家接受了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2,當事國雙方向國際法院提交特別協定,從而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3,通過多邊國際公約中關于接受國際法院管轄權的條款,從而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4,當事國以默示同意的方式允許國際法院行使管轄權。這些方法在擴大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方面取得了積極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如下:
關于國際法院的“任意強制管轄權”的問題雖然世界上已經有60多個國家接受了國際法院的任意強制管轄權,但多數國家在接受強制管轄權時附有各種各樣的保留。如有的國家規定只將某些特定案件提交國際法院管轄;有的國家規定只將與某些特定國家之間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管轄。這些保留削弱了國際法院的管轄權。目前問題最大的一種保留是不將“內政問題”提交給國際法院的保留。這種保留是美國和法國首先提出的,由于目前國際社會對于什么是“內政問題”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所以對于什么是“內政問題”只能由美國法國等保留提出國自己說了算,這極大地削弱了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另一個問題是最新出現的也是很值得研究的,即“保留的歧視性”問題。以巴基斯坦訴印度非法用武力案為例,在該案中,印度和巴基斯坦都是國際法院強制管轄權的接受國,但印度在接受聯合國國際法院管轄權時,附有一項保留即“它只將與英聯邦成員國發生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印度據此認為由于巴基斯坦不是英聯邦成員國,故國際法院沒有管轄權,而巴基斯坦反駁說這項保留是帶有歧視性的,應視為無效。國際法院認為“保留本身往往是具有歧視性的”,故不能采納巴基斯坦的意見。對于保留的歧視性問題還要進一步作研究。轉關于國際法院的“先決反對”(preliminaryobjection)的問題先決反對是指國際法院雖然對案件有管轄權,但是由于案件的標的已經不存在或由于裁決將涉及第三方的利益,將會使裁決變得執行不能(inadmissible),從而撤銷案件的行為。以剛果訴比利時案為例,在該案中剛果向世界各國發出通緝令,通緝本國的外交部長,比利時拒絕剛果在比利時通緝令,剛果為此訴至國際法院。比利時認為被通緝者在案件后已不再擔任剛果的外交部長一職,這樣該案就不具有國際法上的利益,從而轉化為一般的刑事案件,簡單說,該案的標的物已經不存了。國際法院傾向于比利時的觀點。再以東帝汶案為例。東帝汶原是葡萄牙的殖民地,70年代被印度尼西亞兼并。后來,東帝汶與澳大利亞簽訂了一個劃分大陸架的協定,而葡萄牙認為該協議是無效的,理由是未得到宗主國葡萄牙的同意。為此葡萄牙將澳大利亞訴至國際法院。澳大利亞認為該案的先決問題是訴訟主體是否合法,而認定訴訟主體是否合法的關鍵是東帝汶被印度尼西亞占領是否合法,如果該占領是合法的,則本案的當事國是印度尼西亞和澳大利亞;如果該占領是非法的,則本案的當事國是葡萄牙和澳大利亞。由于本案涉及第三國-印度尼西亞的利益,將導致案件裁決成果執行不能,故澳大利亞請求國際法院駁回此案。國際法院認為澳大利亞的理由成立,裁決駁回該案。先決反對雖然會使國際法院失去對一些案件的管轄權,但也有利于國際法院司法的效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值得認真研究。
中國以前一直沒有接受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也沒有將任何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并且對于多邊國際公約中關于選擇國際法院作為爭端解決機構的條款采取了保留的態度。但是,在中國最近加入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中,中國同意了該條約中關于選擇國際法院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機構。
如何在國際法院進行訴訟從總體上說,國際法院審理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國際法為準繩。但對于當事國來說,掌握訴訟方法還是非常必要的。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
首先,當事國向國際法院提訟時,應當闡明兩點。(1)當事國應該詳細地說明訴訟事由。(2)應該盡一切可能說明國際法院管轄權的依據。前者也是當事國希望通過國際法院訴訟達到的目的,所以訴訟請求絕對不能含糊不清或模棱兩可。后者是當事國將案件提交給國際法院審理的依據,也很重要。
其次,當事國在國際法院訴訟進行中,應該講清楚兩點。(1)把事實講清楚。(2)把法律依據講清楚。只有在事實和法律都清楚的前提下,國際法院的法官才能作出公正的判決。
再次,當事國在國際法院訴訟過程中,還要具備訴訟人。國際法院的訴訟人與國內法院的訴訟人不同。前者是代表國家進行訴訟,后者是代表個人或法人進行訴訟。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是指派本國的外交部長擔任訴訟人的,英聯邦國家則指派本國的司法部長擔任訴訟人。
第四,當事國在國際法院進行訴訟時,要配備一個強大的律師團。因為律師團精通法律和訴訟程序,能夠在國際法院的訴訟過程中發揮很大的作用。以剛果訴比利時案為例,剛果在臨時措施訴訟中指派的律師只懂刑法而不懂國際法,結果一敗涂地。所幸的是,剛果及時糾正了這一做法,派出了精通國際法的強大的律師團,從而在第二階段的訴訟過程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這一點是很值得學習的。實際上,國際上一些著名國際法學者如勞特派特、小勞特派特、布朗利都曾擔任過國際法院訴訟當事國的律師。
三、國際法院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問題
國際法院成立至今以來,為保證其公正性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國際法院規約》第九條規定,國際法院法官為品格高尚并在各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的任命資格或公認為國際法之法學家選舉之;如《國際法院規約》第九條規定,法官全體確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根據該條,國際法院15名法官在構成上考慮了各大洲的平衡以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平衡。再如,國際法院還引入了“專案法官”(又稱“特別法官”)制度。即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一方當事國有本國國籍的法官,他方當事國也有權選派一人作為法官參與該案的審判;如雙方當事國都沒有本國國籍的法官,則雙方都可以選派法官一人參與該案的審判。“專案法官”制度的引入就是為了顧及當事國籍法官的平衡性從而保證國際法院判案的公正性。又如,《國際法院規約》還規定,如果國際法院院長是爭端當事國國民時,則該院長的職能由副院長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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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國際責任;國際實踐;新發展
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4-004-01
一、國際責任的概述
所謂國際責任,即國際法上的責任,是指國際法主體的國際不法行為和國際法未加禁止的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任何法律制度都應包含關于違背其規定義務的責任制度,沒有責任制度的“法”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國際責任是現代國際法上的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有關國際責任的實踐,可以說早在近代國際法的形式之前就已出現。但國際責任的理論與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則是相當遲緩,特別是國際責任的法律制度的發展更是百年一步。
二、20世紀前國際責任的歷史演進
國際責任理論與制度經歷著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它隨著國際法的形成而產生,也是隨著國際法的發展而緩慢發展的。
(一)國際責任的萌芽
國際法在17世紀以前多于宗教、正義、道德等觀念聯系在一起,這一時期的國際責任是處于一種游離狀態,不具有真正法律意義的國際責任。
早在古希臘、古羅馬城邦時期,國家交往中關于戰爭、使節、條約方面的規則是比較發達的并形成了具有一定約束力的行為規范,這可以說就是國際責任的原始實踐。到12、13世紀,戰爭、使節、條約方面的習慣與規范的規范性已越來越強。國家因違背這些規范而承擔的案例也越來越多,為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國際責任制度的形成積累了許多經驗。
但是,在古代及中世紀不存在有國際責任的國際法規則,只存在有一些零星的關于這方面的國家實踐,這為國際責任的形成積累了一定的資料,可以說在一定意義上促進了國際責任制度的形成。
(二)國際責任理論及習慣規則的產生
17世紀上半葉,歐洲大陸發生了“三十年戰爭”。1648年為結束這場戰爭而召開的威斯特伐利亞和會及其所締結的兩個條約——《蒙斯特條約》和《奧斯納布呂克條約》,成為近代國際法體系的基礎,也標志著近代國際法的產生。隨著國家的出現,具有真正國際法意義的國際責任的理論、習慣規則及實踐也開始出現。同時,在有關國際法的基本理論中也開始涉及國際責任的理論問題。只是國際法責任和國內法責任的區別還不是很明顯。
隨著世界市場的擴大和國家間交往,到19世紀末,出現了一大批的雙邊和多邊條約,這些條約中許多內容涉及到關于條約法、外交保護等方面的國家責任的問題。但是,這些條約所規定的主要是一些關于國家責任的“初級規則”。在強權政治的近代社會,“國際責任”常常被強國作為欺凌和侵略弱國的借口。他們指責別國使其僑民的生命和財產受到侵害,應追究責任,從而進行侵略或干涉。
可見,在20世紀前,關于國際責任的理論可以說有了一定的發展,但關于國際責任的法律制度則進展不大。不過,具有真正國際法意義的國際責任在一些條約和實踐中畢竟還是產生了。
三、20世紀以來國際責任理論與制度的新發展
(一)理論的發展
20世紀,國際組織法、國際爭端法、空間法等國際法的其他部門法的飛速發展,推動了國際責任制度的飛速發展。在國際責任方面,不僅理論上在不斷地創新,而且制度上也在逐步完善。
同近代國際法學者相比,此時的國際法學者開始加強對國際責任的研究。國際責任研究范圍也在不斷擴大,已開始涉及對國際組織的國際責任的研究,對個人的國際刑事責任的研究,對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的研究等。
可以說,自20世紀以來,國際責任的理論得到了系統、全面的發展,為國際責任的形成和發展提供了充分的理論依據。
(二)國際責任的實踐
經過兩次世界大戰后,根據國際法的基本規則來解決國際爭端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國家因其國際法不法行為應承擔國際責任也得到了國際實踐與國際司法裁決的承認。
就國家的實踐來看,在1924~1930年國際聯盟努力編纂國家責任的主題時,有關國家就表明了其對國際責任的觀點,不過當時的國際責任僅限于對外國人人身及其財產的損害。在1930年編纂國際法的海牙大會上,國家機構的國際責任被引入了會議的討論。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編纂《關于國家責任條文草案》及《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條款草案》時,各國政府在對這個草案的評論中都明示或暗示:違背國際義務或造成損害的行為引起該國的國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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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私法地位作用法律選擇平位協調
傳統國際私法普遍被認為是強調法律關系與其“本座”之間的固定聯結,20世紀與21世紀之交,隨著國際經濟交往和國際民事關系的發展,標志著人類社會將從內部的連綿不斷的戰爭、對抗與殘殺轉入到真正作為一個整體,通過各種協商、協調與合作的機制,謀求全人類共同、全面、持續的發展。傳統國際私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新的需要,其種種弊端也愈益受到不少學者的批判與非難。當今的國際私法在,保持傳統基本框架的基礎上,進行了重大改革,必然導致國際私法的地位與作用的變化與演進。
21世紀國際私法在整個國際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將不斷提升
國際私法的產生和發展是與國際經濟文化交流日益發展,而各國法律規定又不盡相同的歷史事實相聯系的。早在十三世紀,隨著地中海沿岸城市國家的相繼興起,國際間經濟貿易往來日趨頻繁,越來越多的民商事法律關系涉及到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從而使人們不得不面臨選擇法律以解決相互交往中發生的爭議問題。于是,在對羅馬法進行疏釋的過程中,第一次誕生了國際私法的學說-法則區別說。繼之而起的歐美大陸的資產階級革命等等眾多因素為國際私法的發展,創新,完善創造了條件。歷史事實表明,國際間的不斷交往和各國民商法的歧異是國際私法所賴以產生和存在的基礎。由此看來,國際私法的產生和存在是有其歷史價值的,是一個國家不可缺少的法律部門。
當今,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趨勢與國際大市場的不斷發展,必然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國際法律環境。這種國際法律環境,一部分由國際公法所構成-它保障國際政治新秩序的確立和運作;一部分由國際經濟法所構成-它保障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確立和運作;一部分毫無疑問,當由國際私法所構成-它保障國際民商新秩序的確立和運作。國際私法的存在正是國際社會在新時期人類整體意識得到發展的必然產物。
而在當代國際私法的演進過程中,社會主義國家的國際私法的出現,打破了西方國家的國際私法一統天下的局面。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發展中國家的崛起,許多發展中國家建立和健全了自己的國際私法;同時,經濟的聯系,科技的進步,交通的發達以及政治的協調使得人類的聯系更密切,國際民商事交往更加頻繁。在這種情況下,各國國際私法日益趨同,國際私法的統一運動風起云涌。而且,國際私法學說百家爭鳴,不斷推動著國際私法立法和司法實踐的改革和創新。
隨著全球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科技技術的突飛猛進,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中,國際私法的發展勢態越來越強,全球性規范沖突進一步加劇,而實體統一法又遠為達到可以在所有問題上協調各國于沖突的程度同時新的問題又將不斷出現,更何況還有一些國家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1]而此時,國際私法作為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調整器和劑,在國際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正在加強,并且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
和平與發展仍是當今世界的主題。盡管國際社會仍然充滿著尖銳的矛盾和對立,但是,國際社會各國之間的聯系和交往更加密切,相互依賴和需要大大加強,共同關心的問題越來越多,和平于發展一成為時代的最強音。國際社會內部的矛盾和對立已不在是主要方面,而國際社會的統一性,整體性則起決定性作用。國際社會的這種發展趨勢表明,全球化趨勢是人類社會謀求共同發展何共同利益的一種必然結果。所以,在下一個世紀,各國經濟的互補性和依賴性日益增強,國際民商事關系在國際關系中的基礎性地位也正日益增強。由此看來,當代國際私法適應和平與發展的時代要求,在推動和促進國際民商事活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越來越受到重視,已成為國際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分支。21世紀國際私法在整個國際法律體系的作用將有所演變
眾所周知,國際私法是隨著解決各國之間法律沖突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其作用在于消除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國際民商法律的沖突。按照傳統的國際私法選擇法律的方法總是選擇其中一個國家的法律來處理,它是法律適用法,即一國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到數國法律的效力時,由其確定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在當今世界,國際私法的任務不僅在于保障內國在涉外民商事關系中法律適用的權利,而且在促進國家對外友好交往和開展平等互利的經貿合作方面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隨著高新科技的發展,人類社會的普遍聯系和相互依存關系不斷加強,便法律在保護國內與國際社會秩序方面有了新的特點。也就是說國際私法的作用將從主要著眼于解決個案法律的選擇適用轉入到構筑適合國際大市場運作的民商法新秩序,從而在人類全球或整體意識不斷加強的要求下賦予自己的重大使命。突出表現在國際社會中法律之間的平位協調。所謂平位協調,乃指:各者對國際民商法律沖突的解決,立足各國法律平等,通過消除不同法律的抵觸或減少、避免法律沖突來實現國際社會民商法律的協調。
觀“法則區別說”以后的國際私法,始終未擺脫單純著眼于從相互抵觸的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中選擇其一且往往優先選擇國內法加以適用的傳統,毫無疑問,向優位傾斜的法律選擇作為解決民商法律沖突的基本方法有著顯然的局限性。首先,向優位傾斜的法律選擇不僅肯定了國際民商法抵觸的現實合理性,且以非善意(或稱對抗)的態度對待外國法,制約了者間民商法律的合作。其次,者堅持優位,極易導致沖突規范向國內傾斜并造成沖突規范的沖突,使國際民商法律沖突復雜化。再次,立足優位的法律選擇,往往把者的利益目標置于最顯要的地位,并不惜動用識別、反致或轉致、公共秩序保留等手段擴大內國法的適用,而使當事人的利益目標受到冷落(尤其是相關者及其屬民的利益目標受到忽視),這勢必挫傷當事人參與國際民商因素交流的積極性,從而妨礙國際民商資源的流動與優化配置。[2]
時至21世紀,國家的經濟發展與國際的經濟發展越來越密不可分,國際民商事關系得到了空前蓬勃的發展,現代國際民商事關系已從早期的人的身份關系、物權關系和混合關系發展至物權、合同、侵權、婚姻、家庭繼承、票據、信托、破產、保險及知識產權等領域。而國際民商事關系的發展必然要求各國通過各種形式的協調以創造一個有利于新的國際民商事秩序的法律秩序。再說國際與國內經濟因素的交流效益的實現以交流規則為中介,即依賴于各國民商法規則和調整民商法律沖突的國際私法。這樣,如果國際私法不發展,不完善其應有的功能與作用而僅限于法律選擇以顯示其功用,那么它將無法適應現實的需要。所以,當國際社會民商事交流日益繁盛,科學技術日益發達,相互依賴、相互制約大大加強時,者的國際社會觀念也發生了變化時,國際私法也就由立足優位向追求平位協調發展。[3]
現代國際私法應該以追求建構國際民商新秩序為終極目標,國際私法的功能應實現由解決法律沖突到構筑國際民商新秩序的徹底轉換,趨同化時國際私法所蘊涵的一個本質特征。而這種趨同化的不斷加強,統一實體法將成為國際私法的主要規范并成為國際民商法律秩序的主要方面。統一實體法是由各者共同協商一致的結果,其采納和接受意味著各者在該領域民商法律差異性的減少或消除,也意味著各者在該領域優位思想的放棄。因而,統一實體法的進一步發展,必然推動國際私法由優位向強調平位協調的方向發展。[4]
國際私法統一化的理論及實踐的進一步發展,尤其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1951年確立了它作為常設國際組織的地位以及“私法統一協會”等全球性的國際私法統一化組織推動了國際私法在解決民商法沖突中強調平位協調。
篇10
1999年3月24日,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打著所謂“人道主義干涉”的幌子,悍然發動了對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的野蠻空襲,對一個主權國家持續進行了79天的狂轟濫炸。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出動了1000多架戰機,進行了12000次轟炸,投下了10000多噸炸彈,發射了3000多枚導彈,大肆殺害南聯盟的平民,包括婦女和兒童,造成了南聯盟1200多人喪生,5000多人重傷,數百萬難民背井離鄉,流離失所。在這一場浩劫中,以美國為首的北約炸毀了南聯盟20多家醫院,250多所學校,50多座橋梁,12條鐵路線,5條公路干線,五個民用機場,甚至還襲擊國際列車和公共汽車,同時還轟炸了南聯盟的化工廠、化肥廠和煉油廠、發電廠,造成了大量的有毒化學物質泄漏,導致南聯盟的環境和生態災難,嚴重的危害了南聯盟人民和鄰國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由于北約的侵略暴行,致使南聯盟的國民經濟遭到了巨大的破壞,造成50多萬人失業,200多萬人喪失生活來源,直接損失達數千億美元。同年5月8月清晨,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甚至使用導彈襲擊了我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造成我駐外人員3人死亡,2人失蹤,20多人受傷,致使我駐南使館館舍遭到嚴重毀壞。⑴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在世紀之交發動了一場對南斯拉夫聯盟的戰爭浩劫,其侵略行徑嚴重地破壞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和國際人權法,構成了嚴重的國際罪行。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公然挑戰當代國際法,應當承擔侵略戰爭的罪責。
一、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破壞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首先,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侵犯了國家主權原則。國家主權原則,又稱互相尊重主權和原則,它是當代國際法上最重要的一項基本原則。國家主權原則是任何其它國際法規章、制度所不可抵觸的強行法。國家主權原則作為近代和當代國際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原則,早已為世界各國所公認。國家主權原則最基本的含義是指各國應當互相尊重國家固有的對內的最高權和對外的獨立權;互相尊重國家的主權,不損害它國領土的完整性。⑵1945年6月26日,就在美國的舊金山簽署的《聯合國》第2條規定了各會員國應當遵守的國際法原則。其中第1項原則就是各會員國主權平等原則,這也是對各會員國所規定的義務。以美國為首的北約成員國都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根據第4條第1款的規定,聯合國的會員國必須接受所規定的義務。
由此可見,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以侵略戰爭的手段對南聯盟的領土進行狂轟亂炸,嚴重地違背了《聯全國》的目的、宗旨和原則,也嚴重地違背了對各會員國所規定的義務,嚴重地破壞了國家主權原則。
其次,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破壞了互不侵犯原則。互不侵犯原則,是由國家主權原則派生出來的又一項重要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它是指各國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侵略;不得以違反國際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不得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⑶《聯合國》明確指出,其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后世再遭今代人類所遭受的二次世界大戰的慘痛戰禍。為達到這一目的,《聯合國》規定,各會員國“力行寬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不得使用武力。”
《聯合國》的宗旨第1項規定:“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并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于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對和平之破壞,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的原則,調整和解決足以破壞和平的國際爭端或情勢。”《聯合國》的原則第3項也明確規定,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不得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的及其政治獨立。
根據《聯合國》的規定,當今國際法上只有三種情況允許例外地使用武力:其一,國家行使自衛的權利;其二,聯合國安理會授權或采取軍事行動;其三,殖民地人民為了民族解放運動而使用武力。⑷可見,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嚴重違背《聯合國》規定的義務,故意繞開聯合國安理會,對南聯盟公然非法使用武力和侵略戰爭的手段,嚴重地破壞了互不侵犯原則。
再次,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破壞了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內政,是指國家在不違背其所自愿承擔的國際義務的前提下,獨立自主的處理對內對外事務。內政,本質上屬于一國國內管轄的事項,即屬于國家主權范圍內的事務。內政,從地域上講,是指在國家領土范圍內的事項,具體是指國家在憲法中規定的事項,以及與國家行使主權相聯系的對內和對外活動。國家主權原則的基本要求就是國家之間互不干涉內政。⑸所以,互不干涉內政,是從國家主權原則派生出來的又一項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它是指國家之間在相互關系中,不應為實現本國的目的,通過政治、軍事、經濟或文化等途徑,采用直接的或間接的、公開的或隱蔽的手段,干涉他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務。⑹《聯合國》第2條第7項規定:不得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件。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法原則宣言》強調:“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均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地干涉任何其他國家之內政或外交事務”。1981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不容干涉或干預別國內政的宣言》再次強調:“各國有義務避免利用和歪曲人權問題,以此作為對其它國家施加壓力或在其它國家集團內部彼此猜疑和混亂的手段”。可見,對別國破壞國際人權法罪行的干涉和懲罰,并不意味著可以干涉國的內政。任何一種干涉或懲罰行為本身必須符合國際法,必須經過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因為,現代國際法明文規定禁止侵略和侵略戰爭,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所以,互不干涉內政,乃是《聯合國》和當代國際法規定的一項義務。
但是,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假借“人道主義干涉”的藉口,公然武裝干涉南聯盟的內政,甚至不惜用殘忍的戰爭手段大肆屠殺南聯盟的平民,其行為不僅嚴重地破壞了互不干涉內政原則,而且,其侵略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嚴重破壞國際人權法的罪行。
二、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構成了國際犯罪根據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實施的犯罪的行為特征看,顯已觸犯了國際社會公認的侵略罪(又稱反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以及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罪。
1974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于侵略定義的決議》。該決議第一條規定:侵略,是指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個國家的主權、或政治獨立,或以本定義所宣示的與《聯合國》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該決議還規定了構成侵略的七種行為方式。其中,“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轟炸另一國家的領土;或一個國家對另一國家的領土使用任何武器”,也是侵略的行為之一。決議還規定,不得以任何性質的理由,不論是政治性、經濟性、軍事性或其他性質的理由,為侵略行為作辯護。
雖然,侵略的定義是以聯合國大會決議的形式通過的,對國際社會尚無普遍的法律拘束力;雖然,對于侵略行為的斷定權屬于聯合國安理會,但是,大多數國家和學者普遍認為,侵略犯罪以非法使用武力為主要手段,入侵或攻擊他國領土,侵犯他國主權、或政治獨立,嚴重破壞了國家之間的正常關系,嚴重地危害了世界和平與安全,甚至威脅到整個人類的生存和基本利益,是最嚴重的國際犯罪之一。侵略戰爭是破壞國際和平的罪行,并產生相應的國際責任。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對南聯盟的轟炸,毫無疑問是一種侵略犯罪行為。
對侵略行為和侵略戰爭的懲罰,在國際法上有過成功的司法實踐。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盟軍對發動侵略戰爭的德國和日本實施了軍事占領,對戰爭罪犯進行了莊嚴的國際審判。國際軍事法庭對戰爭罪行的審判,不僅形成和發展了戰爭罪行的國際法規范,還形成了國際刑事訴訟的制度和規則。
1945年8月8日,英國、美國、法國、蘇聯四國政府在倫敦簽訂了《關于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規定對發動侵略戰爭的德國戰爭罪犯進行審判。該協定的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規定了具體的戰爭犯罪及其構成。1946年12月1日,聯合國大會作出決議,一致確認《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所包括的國際法原則。
1946年1月19日,盟軍最高統帥總部特別通告宣布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決定對日本的戰爭罪犯進行審判;并制定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也規定了具體的戰爭犯罪及其構成。
以上2個國際軍事法庭規定了三種涉嫌侵略戰爭的犯罪行為和構成要件:
反和平罪(又稱侵略罪),是指悍然發動侵略戰爭。具體是指計劃、準備、發動或從事一種侵略戰爭或一種違反國際條約、約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加為完成上述任何一種戰爭之共同計劃或陰謀。
戰爭罪,是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濫殺平民和毀滅非軍事設施和建筑。具體是指,為奴役或為其他目的而虐待戰俘或海上人員、殺害人質、掠奪公私財產、毀滅城鎮或鄉村或非基于軍事上必要之破壞,但不以此為限。
反人道罪,是指在戰前或戰時謀殺無辜的平民。具體是指對平民施行謀殺、殲滅、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或基于政治的、種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為執行或有關于本法庭裁判權內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為,至于其是否違反犯罪地之國內法則在所不問。
凡參與犯上述任何一種犯罪之共同計劃或陰謀之決定或執行之領導者、組織者、教唆者與共犯者,對于執行此種計劃之任何人所實施之一切行為,均應負責。⑺顯而易見,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重蹈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國和日本法西斯的覆轍,悍然發動了對南聯盟的侵略戰爭,其行為完全符合反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的行為特征。
1998年6月17日,國際社會在意大利羅馬召開的外交大會上,成功地通過了《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規約將以上最嚴重的戰爭犯罪均列為由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的“核心罪行”。⑻此外,1973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于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公約規定,外交使館及其使館人員,應受國際保護。根據公約的規定,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罪,是指對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的公用館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進行暴力攻擊,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的行為。公約還規定,每一締約國應按照這類罪行的嚴重性處以適當的懲罰。⑼顯然,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悍然使用導彈從不同角度襲擊了我國駐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大使館,致使我駐外人員傷亡,我駐南使館館舍遭受嚴重毀壞。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的行為已經完全構成了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罪。
雖然,當代國際法對國家的刑事責任尚有爭議,但是,國家對其國際犯罪行為承擔國家責任乃是國際社會普遍公認的國際法規則。根據國際刑法的規定和國際法實踐,具體實施組織、策劃、指揮和執行侵略戰爭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并處以刑罰。
三、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應當承擔國家責任根據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1979年擬定的《關于國家責任的條文草案》規定,所謂國家責任,是指一國因其違背國際義務的國際不當行為或不行為可歸因于國家,或者,國家實施了國際罪行所應當承擔的國際法律責任。
構成國家責任的行為,包括二個方面:一是國際不當行為或不行為(即指不作為)。這種行為不一定直接以國家的名義作出,符合草案規定的其它機關或代表國家的個人的行為,均可以歸因于國家而成為“國家行為”。二是國際罪行,當一國所違背的國際義務對于保護國際社會的根本利益至關緊要,以致整個國際社會公認違背該項義務是一種罪行時,其因而產生的國際不當行為構成國際罪行。其中包括:嚴重違背對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國際義務,例如,禁止侵略的義務。
毫無疑問,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對南斯拉夫聯盟發動的侵略戰爭行為是嚴重的國際罪行,其國際罪行完全可以歸因于以美國為首的北約成員國,由美國及其北約成員國對其國際罪行所造成的嚴重損害結果承擔國家責任。
國家責任,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國家責任一經確定,便在當事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關系,即加害國依法應當承擔與其行為相適應的國際義務,受害國則因此而享有相應的權利。⑾應當指出,國際不當行為一旦又構成了國際犯罪,在對加害國追究國家責任的同時,還應當對該國際犯罪追究國際刑事責任。
50多年前,德國、日本等軸心國發動了一場侵略戰爭,給世界各國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但是,侵略者并沒有好下場,侵略者最終受到了應有的懲罰。包括美國在內的國際社會對發動侵略戰爭的德國和日本實行了軍事占領和管制。作為承擔國家責任的一種形式,德國和日本的國家主權也受到了限制。同時,國際社會對戰爭罪犯進行了莊嚴的審判。德國的戰爭罪犯,有12人被判處絞刑,3人被判處無期徒刑,4人被判處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有2人在審判中死亡。日本的戰爭罪犯,除2人在審判期間死亡外,有7人被判處絞刑,16人被判處無期徒刑,2人被分別判處20年和7年有期徒刑。⑿50多年后的今天,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重蹈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國和日本法西斯的覆轍,公然破壞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踐踏國家主權原則和《聯合國》,悍然發動對南聯盟的侵略戰爭,瘋狂地挑戰國際法,其行為觸犯了反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以及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罪;同時,也嚴重地踐踏了國際人權法。以美國為首的北約集團應當受到國際社會和國際法的正義審判。
⑴《人民日報》1999年5月16日新華社北京電。
⑵、周洪均、王虎華主編:《國際公法學》第44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
⑶、周洪均、王虎華主編:《國際公法學》第45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
⑷王虎華:《國家主權不容侵犯國際罪行罪責難逃》,《解放日報》1999年5月14日第3版,專家論壇。
⑸富學哲著:《從國際法看人權》第186頁,新華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⑹、周洪均、王虎華主編:《國際公法學》第47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
⑺王虎華、丁成躍編:《國際公約與慣例。國際公法卷》第506-523頁,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1994年10月版。馬克昌、楊春洗、呂繼貴主編:《刑法學全書。國際刑法學卷》第775-778頁,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993年4月版,作者:王虎華、朱華榮。
⑻《Th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adopted in Rome Conference on July 17,1998.⑼王虎華、丁成躍編:《國際公約與慣例。國際公法卷》第第400頁,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1994年10月版。馬克昌、楊春洗、呂繼貴主編:《刑法學全書。國際刑法學卷》第783-784頁,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993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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