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綜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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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綜述

篇1

關鍵詞:監管;公共利益;特殊利益;成本;收益

中圖分類號:F831.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3544(2008)05-0060-05

一、對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產生的分析

要分析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SEC)監管的效果幾乎要追溯到這個機構產生之時。 一些學者在20世紀30年的一些論文旨在實證評測SEC的產生對股票市場流動性的影響。Dolley(1938)得出了SEC阻礙市場交易的結論, 其證據是按總的市場回報來分離總的交易量進行測算得出市場的流動性是下降的。這個研究引來了Sweezy(1938)和Beach(1939)的批評,他們置疑Dolley對流動性的估計以及人們偏好更多流動性的推定。

1964年,George Stigler(1964a)的論文最早系統地分析了SEC監管的成本和收益。George Stigler對1963年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US SEC,1963)進行的專門調查有尖刻的評論,他(1964a)譴責SEC沒有對證券市場面臨的問題進行嚴密分析。Stigler(1964a,p.120)稱SEC的調查是“雜亂的收集傳統意見和個人偏見”, 而不是客觀地對待可檢驗的假說。他稱:“它可能研究公共政策的效果, 而不能只是假設那些效果是存在并有益的”。

Stigler(1964a)建議的基礎實驗,正如他所說的,“簡化它自身”。他最初的研究問題是“SEC對新發行的股票注冊實施監管前后投資者是怎樣進展的?”,為了進行這項實驗,Stigler研究了1923~1928年間前SEC時期和1949~1955年間后SEC時期公開發行的公司發行后業績表現。為了控制整個市場因素,他測量了個別發行股票與市場指數有關的業績的比率。結果表明“在這兩個時期,購買新發行的普通股票是不明智的”。在前SEC時期和后SEC時期,新發行股票的投資者在發行后的兩年里都差不多損失了相等數目的錢。Jarrell(1981)和Simon(1989)在之后的研究中,使用了更多的信息和更成熟的期望收益模型, 比如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和套利定價模型并得出了類似的結論, 即SEC產生之后普通的新發行股票表現沒有改善。

Stigler(1964a)還發現前SEC時期,公司股票發行后的業績方差更大。Jarrell(1981)和Simon(1989)報告了相似的結論。Stigler(1964a)特別提到Friend和Herman(1964)的解釋,說SEC降低了波動性未免過于簡單。但是,Stigler(1964a)說“一個貌似可信的解釋存在于一個事實當中:20世紀20年代比20世紀50年代有更多的新公司在使用市場資源――來源于一個觀點, 認為SEC的一個主要效果是排擠了新公司的進入”。Jarrell(1981)認同的觀點是SEC的一個可能效果在于提高了風險較高的新發行股票的發行成本,Simon(1989)認為這將導致新發行股票取而代之在沒有監管的場外交易市場發展。Mahoney和Mei(2006) 最近對買賣差價和NYSE上市證券的波動性進行了更多分析, 發現沒有證據可以證明SEC的成立降低了信息不對稱。

Stigler(1964a)及他在后續分析中的貢獻在于引導人們對監管的成本收益進行嚴密分析。但是,可能存在的一個缺陷在于這些研究關注于重大監管事件前后較長時間跨度的分析, 并且有效地把監管前的時期作為控制樣本。SEC是于1929年大風暴之后成立的(May,1939),與其他重大的證券立法一樣, 這是一個內生性的反應(Banner,1997)。對這個內生性事件前后的風險和收益這類變量進行研究是有問題的。事實上,政府官員們(1973)測量了1897~1969年這段時期總的市場波動, 測量的結果認為SEC產生之后市場波動性的下降是一種正常的倒退, 與SEC本身無關。

找到一個不直接受監管事件所影響的控制樣本是對監管進行簡單前后分析的改進。 就像Stigler和Friedland(1962)所說的,“一項法規是否真的對人們的實際行為產生了可估計的效果, 這只能通過對不受這項法規約束的人們的行為進行測驗后才能作出判斷。”舉個例子,Smith(1981)建議將新近監管的美國市場與沒有監管的加拿大市場在SEC成立附近的時期進行比較。

一些調查已經嘗試了對SEC成立附近時期不受監管控制的企業進行分析。Benston(1973)通過對比SEC1934年成立之前披露和沒有披露會計信息、銷售信息的企業, 研究了SEC監管中信息披露要求的效果。他發現SEC成立之后,先前披露了銷售信息的企業和先前沒有披露銷售信息的企業, 他們的收益波動性變化沒有區別。 通過這些研究結果,Benston(1973)斷定“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的披露條款對投資者沒有明顯的價值”。 這些結論遭到Friend和Westerfield(1975)的質疑,他們質問:一個基于前SEC時期披露了銷售信息的控制組合是否能夠充分地將可能和沒有可能受到SEC成立所影響的企業區分開來。

通過調查新近監管的NYSE上市企業和作為控制樣本的場外交易市場中不受監管的企業,Chow(1983)在對SEC披露條款負擔的分析中表明:披露條款對監管下和不受監管的企業都實施了更為顯著的控制。 圍繞著關鍵監管日期運用事件研究分析方法, 并通過與不受監管的場外交易市場的企業進行比較,Chow(1983)發現1933年的證券法對新近監管的NYSE企業的股東有負財富效應。

二、對SEC信息披露要求延伸的分析

最近更多的研究通過分析SEC監管的擴展,研究了SEC披露政策的效應。SEC的監管1964年延伸到了在場外交易市場交易的企業,1999年擴展到了在場外電子柜臺交易系統交易的企業。Ferrell(2003)強調說這類分析比最初的SEC信息披露要求的負擔分析有如下的潛在優勢。其一,在沒有1929年大風暴和隨后大蕭條苛刻的經濟時期, 新SEC的權威也能夠得以樹立。其二,在有組織的交易所內被監管的企業為場外交易市場被新監管的企業提供了一個自然的控制組合。此外,新的披露法案沒有平等地影響所有的場外交易企業。

Greenstone et al.(2006) 研究了1964年SEC披露要求擴大到場外交易市場。 他們分析中一個嶄新的貢獻是使用了1963~1966年期間1196種場外交易(OTC)證券的每周股票收益數據庫,這個數據庫是Barron人工收集的。 從1963年1月1日到1965年11月15日,立法擴大了SEC的權利,雖然遭到爭議但是仍然實行了,期間他們進行了一個事件研究。把大部分受到新監管影響的場外交易企業反常的盈利與作為樣本的已經服從信息披露監管的在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和美國證券交易所(AMEX)上市交易的企業進行了對比。Greenstone et al (2006)發現很多受影響的場外交易公司在監管事件期間有重大的、正的盈利。不足為奇,假使有差不多三年的事件持續時間,他們報道說場外交易(OTC)企業和作為控制樣本的在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和美國證券交易所(AMEX)交易的企業不同,對計算反常盈利的方法很敏感。

Ferrel(2003)對1964年從Barron那得來的162個場外交易(OTC)企業樣本的監管變化進行了相關研究。他發現場外交易(OTC)公司盈利的波動性相對于作為控制樣本的交易所登記上市的公司下降了。

Bushee和Leuz(2005)分析了SEC披露要求擴大到場外電子柜臺交易系統(OTCBB)的延伸部分。他對比了已經接受監管的OTCBB公司與那些沒有接受監管的公司。 針對監管進程中的一些關鍵日期,Bushee和Leuz(2005)發現那些已經接受監管的公司產生了正的反常收益, 而那些沒有接受監管的公司遭受了財富損失。與股利發放的信息相一致,他們也發現已經接受監管的公司經歷了流動性的上升,而沒有接受監管的公司遭受了流動性的降低。事實上,一大批沒有接受監管的公司選擇離開OTCBB,去不夠活躍的Pink sheet交易,Bushee和Leuz(2005)把這個結果比作最初20世紀30年代SEC的信息披露要求的負擔造成的結果。

在研究監管的成本與收益時,受干擾的、漫長的監管過程引起了內生性問題、 異動因素、 選擇的憂慮以及其他障礙。因此,關于是否SEC披露政策的收益大于成本在以往的分析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在很多方面, 估計的障礙固存于監管的分析中, 就像Lyon et al(1999)在他們對長期異常收益測驗的方法回顧中描述的那樣,在該分析中它被稱為“不可靠的”,證明了估測監管成本和收益的困難。

Stigler(1972)承認構造孤立監管效果的試驗存在困難。但是他強烈辯稱道:這種分析的困難并不為拒絕向這方面努力提供借口。“我們能用不斷提高的精確性來孤立政策的效果”,“通過進一步的研究結論,能夠使政策效果變得更加明確和更加可信賴”。

三、對Sarbanes-Oxley法案的分析

有很多重要的、當前與SEC監管相關的主題,包括Sarbanes-Oxley法案的影響,SEC對共同基金的監管, 以及監管公平披露的效果。2002年的Sarbanes-Oxley法案極大地擴張了SEC在監管公司治理方面的權利。正如Romano(2005)所描述的那樣,這項法案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它超越了證券監管的傳統披露要求,而轉向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實際指引。新監管中含有特別的指引, 包括公司要有獨立審計委員會的規定,禁止公司對官員貸款,以及財務報告書要有行政證明的規定(Karmel,2005)。 J. Harold Mulherin(2007)回顧了監管的經濟學研究理論和證據,他的目的是通過利用現存的文獻, 更好地實現對監管成本和收益的進一步估計, 其研究的重點放在有關SEC的監管上。 與私有化和放松管制的全球趨勢相反(Shleifer,1998),SEC的權利看起來卻在膨脹。例如,Sarbanes-Oxley法案中,SEC的權利超越了簡單的信息披露規定, 而采用對現行公司政策更為積極的指引(Romano,2005)。

監管的反作用本質和這項法案進化的漫長時期, 使得判斷市場何時接收了該法案通過的信息變得困難。由于制定市場反應的特殊時間具有不確定性,Chhaochharia和Grinstein(2005)使用了從2001年11月到2002年6月這個較長的時間窗口去獲取關于監管的所有信息。 通過對比,Jain和Rezaee (2005),Li,Pincus和Rego(2006)以及Zhang(2005)都確定了市場認識到監管的關鍵日期, 盡管他們的研究中這些關鍵日期不同。

既然市場對Sarbanes-Oxley法案的反應時間難以確定, 那么研究沒有產生一致的結論是不足為奇的。Zhang(2005)說這項法案對美國股票市場產生了總的負效應。 相反,Chhaochharia和Grinstein(2005),Jain和Rezaee(2005) 以及Li,Pincus和Rego(2006)說這項法案產生了總的正效應。此外,即使對這項法案的研究得到了同樣的總效應, 在新法案的典型效果上也產生了不同的結論。 例如,Jain和Rezaee(2005)研究表明這項法案意欲增加已經順從法案命令的公司的價值,而Chhaochharia和Grinstein(2005)研究表明這項法案增加了沒有順從法令的公司的價值。

若干研究已經采取措施來緩和在分析Sarbanes-Oxley法案對股東財富的總效應時產生的不確定狀態。 缺乏控制樣本是確定這項法案的總效應的一個主要困難,也是造成所有反事實研究的原因。通過研究Sarbanes-Oxley法案對服從該法案的交叉上市的non-U.S.ADRs的效果,Litvak(2007)克服了這個困難,使用國別、產業、規模相稱的公司作為控制樣本, 對法案產生過程中的14個關鍵日期進行了事件研究,發現相對于相稱的公司,受監管的ADRs產生了負的異常收益。Smith(2006)進行了類似分析后下此結論: 對于交叉上市的公司,Sarbanes-Oxley法案的預期成本高于收益。

對這些研究的另外一個改進是正式對新監管強加約束的預期典型效果進行模型分析。Wintoki(2007) 認為Sarbanes-Oxley法案的部分條款強化了公司董事會結構的獨立性。 基于外部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從2002年1月15日到2002年8月15日,他將公司分成各種類別, 然后按照時間索引研究了這些投資組合, 此間法令經歷了從提出到通過的過程。 研究發現高外部監管成本和低外部監管收益的那類公司在Sarbanes-Oxley法案監管中遭受了財富損失。 他解釋說:Sarbanes-Oxley法案使那些年輕的、 規模小的成長型公司增加了凈成本。

監管的事件研究分析的一個有用補充是透過股票價格去看實際操作效果。Linck et al(2007)通過估計Sarbanes-Oxley法案和其他治理法規對這個時代領導者的供給和需求效果進行了分析。 使用了從1990~2004年的數據, 他發現Sarbanes-Oxley法案實施之后,公司董事會變大了、更加獨立了、會議更多了。 同樣的, 管理成本如領導者報酬、領導者和工作人員保險都上升了, 對小的公司影響相反。Linck et al(2007)指出,擴大董事會的獨立性,表面上看起來是法規預期結果, 但是這個獨立性是不是改善了公司的業績還不清楚。此外,研究引發的一個問題是, 更高的領導者報酬和更大的董事會是否是這項新管理法規設計者的預期結果。

四、對SEC公平披露(FD)條例的分析

在2000年,SEC正式通過了公平披露(FD)條例。這項監管變化公開的目的是結束選擇披露的實踐,而某些股票市場分析師獲得一些特權能夠優先得到公司的信息。 新監管規則要求公司在披露這些信息的時候, 要么公開向所有利益相關的市場參與者披露, 要么就根本不披露, 這是一種信息社會主義。在某些方面, 這種監管的基礎與內部交易規則的基礎相同, 后者要求內部交易者要么披露交易信息要么放棄交易。 在這些案例中, 披露并不是強制性的,但是,他們也不能選擇性地去獲取沒有被披露的信息。

一些證據可以證明FD條例降低了市場分析師的信息優勢。Heflin et al(2003)和Gintschel及Markov(2004)都認為市場分析師的預測對價格沖擊有所下降。Eleswarapu et al(2004)認為有關盈余的公告中買賣價差中逆向選擇的成分有所下降。

雖然市場分析師預測和盈余公告方面的證據表明FD條例發揮了作用。剩下的問題是FD條例實際上是否有助于信息流向投資者。Irani和Karamanou(2003)和Moharanram和Sunder(2003)認為實施FD條例之后分析師的作用有所下降。 其他的研究稱很多FD條例對信息環境的影響是源于異動因素。Bailey et al(2003) 說控制了十進制計價的影響后,會計盈余披露的價格效應沒有重大的改變。 類似的,Collver(2007) 說實施FD條例之后通過預先得知有效信息而進行的交易有所下降,但是,這些效果大部分應該歸因于十進制計價法則而不是監管本身。Francis et al(2006) 運用了不受新監管約束的ADRs作為對照組后得出結論,認為FD條例對美國公司的信息環境沒有特殊的效果。

就像對Sarbanes-Oxley法案的案例分析一樣,有一些實證也認為FD條例對小規模的公司有不對稱的影響。Agramal et al(2006)發現FD條例減少了分析師的精確預測,特別是小公司。Gomes et al(2007)認為FD條例減少了信息生產,并且對小企業傳遞復雜信息的作用不均衡。Ahmed and Schneible(2007)認為高技術公司信息的質量在實施FD條例之后變壞了。

另外一個有意義的研究主題是FD條例信息條款對各種競爭者的影響。Cornett et al(2005) 說FD條例降低了投資銀行中分析師的優勢。 將來的研究可以從更廣的角度考慮FD條例對提供上市公司信息的各種特殊利益者的影響。

信息從公司到市場可以通過四個渠道傳送:(1)公司除了強制披露,還可以自愿向公眾披露信息,如利潤預報;(2)公司可以選擇性披露信息,如電話通知,或者一對一會議;(3)賣方分析師可以對外公開其研究成果,如分析報告;(4)外部人員制造私人信息,“知情交易者”可以在其信息基礎上交易。在暗含的假設下――同樣的信息最終會通過其他渠道特別是第一種渠道流到市場――FD條例試圖去降低第二個渠道的信息流動。 但是,FD條例同樣影響了第三個渠道, 因為它的最大作用對象是分析師。一些學者預測FD條例在信息對所有人公開之后導致了分析師作用的降低; 或者沒有選擇性披露的幫助,分析師不能充分分析信息,大幅度降低了分析師的作用(coffee,2000)。如果分析者以前的作用現在被其他信息流動渠道取代了, 那么市場的效率就不會改變。這是FD條例的邏輯,也是我們的關注點。

Armando Gomes, Gary Gorton, Leonardo Mad-ureira(2007)的實證研究,主要是探討FD條例頒布前后公司的各種不同橫截面差異。 主要研究結果是:FD條例導致了信息產生渠道的再分配,并且這個再分配有資產定價的效果。 他們證明了小公司平均損失了17%的分析師, 而大公司平均贏得了7%的分析師。此外,大公司在FD條例規定之后自愿披露的信息比FD條例頒布之前增加了兩倍(通過預先公告的方式);小公司沒有明顯的增加。 我們發現這個盈余預報再分配渠道的誤差與市場對盈余公告的反應是一致的。小公司產生了更高的預測誤差(Agrawal等人2006年發現了同樣的結果),更大的會計盈余公告波動性以及更高的信息缺口; 大公司這方面沒有顯著的增加。 這些結果表明大公司能夠用第一個和第三個渠道替代第二個渠道的缺失, 但是小公司卻不能這樣。 這個再分配對小公司產生了更高的資金成本,對大公司沒有顯著改變。

Armando Gomes, Gary Gorton, Leonardo Mad-ureira(2007)進一步分析了公司的其他特征,以便解釋FD條例的橫截面效果。 他們探究了Merton(1987)的投資者認知假設, 該假設認為那些沒有分析師關注或公眾認識度很低的公司擁有更高的資金成本。認為公司問題和公司自愿披露激勵之間的聯系,與投資者認知假設相一致。在FD條例頒布之后完全失去了分析師關注的小公司的股票資金成本大大增加, 而先前沒有分析師關注的小公司股票――假設沒有任何分析師在FD條例頒布之前從選擇性披露政策中獲利――其資金成本沒有重大改變。此外,他們發現復雜公司(用無形資產作為復雜)比不太復雜公司更受FD條例的逆向影響。

FD條例頒布后同時發生的事件有2001年早期開始的經濟衰退和技術泡沫的破滅。Armando Go-mes,Gary Gorton,Leonardo Madureira(2007)進行了不同的穩固性實驗以表明他們的研究結果受FD條例的影響而不受其他同期事件的影響。 他們的分析排除了那些很容易受泡沫破滅影響的高新技術公司。 雖然橫截面分析的結果和穩固性實驗不能得出結論性的證據來表明那些效果只受FD條例影響,但是強有力地證明了FD條例是這個結果背后一個重要的驅動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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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土建; 施工; 施工管理; 現場管理

前言

土建施工現場的管理是一項綜合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工程的管理和監理人員應當具備全面的管理手段,并熟知施工現場管理的各項內容與管理要求,結合施工項目的實際情況,從根本上提升現場管理的水平。當前土建管理工作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如何組織設計和制訂工程建設計劃,如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設備安裝的設計、概算、招標工程量審核、安裝調試等工作,如何及時處理工程管理中發生的異議和投訴,不斷提高服務滿意度,如何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做好安全與現場管理工作,如何建立土建施工等進度記錄和臺賬,做好與施工單位的設備安裝圖紙等資料的交接存檔工作,如何配合施工單位按照相關管理制度、安裝圖紙、操作規范和進度要求完成土建和設備安裝任務等。

一、土建施工現場管理的意義

建筑企業安全管理中現場管理是基礎,應通過抓好現場來實現安全生產的標準化管理。同時應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建立,這是引導和監督建筑企業安全生產實現規范化、標準化管理的有效途徑,當前建筑施工過程中看到,建筑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基本上還停留在突擊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上,缺少日常的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監管體系不夠完善,資金不落實,手段落后,導致一旦出現安全事故項目部或施工企業愿意私了或千方百計采取隱瞞行為。因此建筑企業安全監督部門應加強企業安全事故預測與評價工作,從被動的事后管理向源頭控制轉變,從源頭上控制安全事故的發生。為了最大程度地減少和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發生后的經濟成本和社會成本,有必要在現實管理過程中找尋出完善建筑安全管理體制、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的有效方法和途徑,尤其強調對建筑企業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體系進行探索和研究,都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加強土建施工的現場管理的方法

1、進場教育

對于項目新入場的員工和調換工種的員工應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方準上崗。一般企業對于進場的員工實行三級安全教育,它也是新員工接受的首次安全生產方面的教育。企業對新員工進行初步安全教育的內容包括:勞動保護意識和任務的教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安全知識的教育;企業安全規章制度的教育。二級單位對新分配來的員工進行安全教育的內容包括: 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技術操作一般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法律和文明施工要求;工程的基本情況現場環境、施工特點、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班組對新分配來的員工進行工作前的安全教育包括:從事施工必要的安全知識、機具設備及安全防護設施的性能和作用教育: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班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勞動紀律;本工種容易發生事故環節、部位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

2、建立完整的組織管理機構

土建工程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是決定工程結果的關鍵內容,它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施工現場所有人、財、物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因此必須有一套嚴密的組織體系來加以保證。所以應建立從企業負責人、項目部經理到各班組長參加的現場管理網絡體系。做到機構健全,人員到位,分工明確,責任到人。明確各級管理者和操作者的責任,都做到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管理網絡。

3、編制科學的施工方案

施工組織設計是用以指導施工準備乃至施工全過程的技術經濟文件,其內容視工程的性質、規模、結構、施工復雜程度、工期要求和建設地區的自然經濟條件不同而異。一份好的施工組織設計能夠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財力,以最低投入滿足合同要求。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對工程造價的影響至關重要,采用的施工方案不同,所需的費用也不同。因此,在施工前應組織包括技術、質量、施工、機械、材料、勞力等相關人員,共同研究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針對工程實際情況編制相應的施工方案,反復斟酌,優化方案,更為重要的是在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所選擇的施工設計或施工方案組織實施。

4、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施工項目的現場管理涉及企業管理的各層次和施工現場的每個操作人員,再加上建筑產品生產周期長、外界影響因素多的多類特點,決定了現場管理的難度較大。因此施工企業必須運用現代管理的思想和方法制定企業自身的管理標準才能保證企業管理水平不斷提高,進而在市場的激烈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安全生產是施工現場管理的重中之重,應設立專門的安全小組,建立安全保障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執行。

5、加強施工組織的協調管理

協調工作要從技術上下功夫,通過管理以減少施工配合問題,解決各施工單位的協調工作,首先要全面,掌握各專業的工序和設計的要求,保證施工的每一個環節有序到位。建立由管理層到班組逐級的責任制度,提高施工人員的責任心和積極性。通過各部門的認真檢查,可以把問題減小到最小。對于較復雜的部位,在施工前應組織專門的協調會,使各專業隊進一步明確施工順序和責任。

6、加強與施工員工的溝通

在實施施工過程中,如果項目管理組織沒有充分認識到應該溝通的對象,就會使項目處于風險中,溝通管理是管理活動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由于項目組織的臨時性,溝通是項目管理者有效激勵的基本途徑,同時,溝通與協調也是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等管理職能的有效保證。土建工程項目一般來說環境開放,面臨著繁重的對外溝通與協調任務。我國土建項目管理面臨著各種復雜的社會問題和矛盾,給土建項目溝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們可以認為有效的溝通與協調是目前處理項目管理中各種矛盾、應對項目管理環境的不確定性的最重要的手段。

篇3

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技術;現場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6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在我國社會經濟不斷發展和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的背景之下,我國的基礎設施以及房屋等建設取得了很大的發展。當然,新時代、新特點為我國的建筑業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另一方面也對于工程施工技術以及現場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施工單位不僅要保證單位自身的經濟效益,更重要的是建筑在既定進度之內安全的完成,保證建筑的質量,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建筑質量的綜合效益。因而,我國應該積極的探索和采用先進的施工技術,強化施工現場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技術研究

建筑工程的施工有賴于先進的施工技術,而在新背景下,建筑工程要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也必須與時俱進,采用新技術進行施工,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施工進度,控制施工質量。采用新的施工技術一方面打破了傳統建筑施工工程無法實現的缺陷,有效的提高了工作效率,縮短了工作周期,有效的降低了建筑工程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整個建筑工程項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有利于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當前,建筑施工技術不斷的更新。建設部進行了各項新技術的分析之后進行了其中十項新技術的重點推廣。這十項新技術分別是建筑節能和新型墻體的應用技術、粗直徑鋼筋連接技術、鋼結構技術、深基坑支護技術、大型構件和設備的整體安裝技術、高效鋼筋和預應力混泥土技術、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應用技術、高強高性能混泥土技術、企業的計算機應用技術、管理技術。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存在的問題

施工現場物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建筑工程的施工離不開大料的物料,物料是進行建筑施工的基礎。建筑材料的種類豐富,數目繁多,因而,需要對建筑施工材料實現分類管理。而在當前的建筑工程物料實際管理當中,并沒有將物料進行分門別類的管理,無論什么性質的、什么用途的材料都雜亂的堆在一起。另外,一些性質特殊的物料之間放在一起存在著發生某種化學反應的問題,一方面可能會大大降低物料的原有的性能,導致施工的不合格,造成材料不必要的浪費,增加了施工成本。另一方面發生化學反應可能會發生某種危險事故。

施工現場人員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建筑工程的施工規模比較大,施工周期也相對較長,這就需要大量的建筑人員。正式因為施工規模大,施工周期長和施工人數多,這就導致了無法對每一個施工人員實現很好的管理。一些綜合素質相對較低的施工人員往往會出現違反相關規定,違反設計原則而導致整個建筑出現事故隱患和安全問題,從而導致了建筑施工單位的聲譽受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另外,一些工程為了盲目的趕進度,對于一些不具備勞動資格的人也招進來工作,他們根本不懂得相關的施工技術和規范,盲目盲干,導致了建筑工程的質量問題。人員管理是施工現場管理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

施工現場環境污染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現場不可避免的會造成各種各樣的建筑材料廢棄物,會產生一些噪音和粉塵,這些都是影響環境的重要因素。各種物料廢棄物如果不能夠及時的清理,雜亂無章的對方在施工現場,造成嚴重的固體廢棄物污染。而一些物料可能具有某些化學因素和化學成分,會相互之間發生化學反應,或者與空氣發生化學反應從而產生一些有毒有害的氣體,會嚴重威脅人們的身體健康,造成大氣污染。另外,建筑施工現場缺乏科學的排水系統會導致建筑污水和污泥的涌到施工地面,影響了施工質量和施工進程,嚴重破壞了施工現場當地的生態環境。

施工現場安全意識方面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嚴重威脅了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安全第一”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則。但是,在實際的建筑工程施工現場,一些人往往忽視了安全問題,安全意識缺乏。正是因為意識上沒有重視安全問題,才導致了沒有嚴格遵照施工技術規劃,沒有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導致出現安全問題。另外,一些施工企業雖然制定了施工現場的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但是還局限于形式,并沒有切實的做到,施工現場人員職責不明確,賞罰不分明。施工現場安全意識缺乏是當前建筑施工過程中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的重要原因,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之外更大大丑化了施工單位的企業形象。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分工細化,加強人員的管理

在施工現場人員復雜,施工人員大多是來自全國各地的農民工,文化水平比較低,難以管理,針對這種情況,我們要加強施工人員的管理。把分工要明確到個人,施行“誰管理,誰負責”的方法,把責任落實到個人,出現問題就由相關的負責人進行負責。這樣細致化的分工有利于施工人員能夠各司其職,各守本分,有力的促進了工程的進程,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利的保證了工期進程的完成。

(二)加強物質材料的管理,進行分類處理

材料管理部門就要做到物質的分類管理,針對不同的材料進行專門的不同管理,含有化學成分的物質材料要遠離跟它發生反映的物質材料放在一塊,要進行專門的分類處理,只有這樣才能夠避免或減少相關因為物質材料發生問題而造成物質材料的浪費,減少相關的損失。也能夠避免或減少對當地生態環境的破壞,一舉兩得的事情,何樂而不為。

(三)加大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力度

施工會必然會產生大量的廢棄物,針對廢棄物的處理,相關部門要做好相應的準備,針對不同的廢棄物,要采取不同的處理措施,例如,針對普通的廢棄物,可以進行簡單處理后,在回收利用,針對有化學污染的廢棄物,要帶到相關的處理地,進行專門的處理,不可大意,防止因為處理不當給生態環境帶來不必要的危害。

結束語

在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情況下,建筑工程施工技術也應該不斷的創新,采用先進的技術進行施工能夠有效地提高施工效率,節約勞動成本,從而實現更好的綜合效益。就目前而言,施工現場在人員管理、物理管理、環境污染以及安全意識等方面不同程度的存在著問題。這就要求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采用新技術,建立健全施工現場管理制度和體系,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細化分工,加強對人員、物料的管理。讓施工現場的每一個人的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并一以貫之。采用新技術科學合理的處理建筑施工所產生的垃圾,避免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參考文獻:

[1].高建莉,蘭中海. 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組織與實施[J]. 產業與科技論壇. 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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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市政給排水;管道施工;質量問題;解決措施

中圖分類號:TV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在現代城市,各種基礎設施的建設都與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其中,市政給排水工程更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市政給排水工程中,管道的施工好壞至關重要。只有及時發現管道施工中的常見問題,然后有針對性的解決這些問題,才能確保市政給排水工程的暢通,保證城市的健康發展。

1、市政管道概述

市政管道,是指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為了保證城市居民的用水用電,保證電力通訊系統的正常工作,保證排污系統作用的充分發揮,在地下安裝的相應的管道。市政管道主要包括:雨污水管道、給排水管道、通訊管線、熱力管道、電力管道、燃氣管道等。由于市政管道多位于地下,屬于隱蔽工程,后期維護十分困難而且耗資巨大,因此,市政管道的施工質量就成為衡量其效益的標準。

對于施工人員也有一些要求,他們需要在工作之前親臨施工現場實行考察,并不需要絕對的服從原設計,因為事實上施工作業的人和負責策劃設計的人在經驗和本領上存有一些不同的地方。在對施工地查看時,可以準確的了解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要把問題整理好對其采取改善方案,要是出現自己處理不好的地方,應該趕快跟相關單位管理人員聯系,討論出相應處理方案。另外,也要對施工期間的各個方面的管理作出規定。修建排水管道項目肯定是要在道路兩旁進行的,周圍的狀況也很雜亂,無論施工范圍是大是小,都必須在挖掘土地之前對施工地實施安全指示,比如說樹立警示旗幟或者是路障等標示。要是一天不能完成修建,就要在夜晚時掛出警示燈,間段大概設在每30米一個,而且在岔口地段要適量的多加紅燈的個數。根據施工工地上水的變化、運動、土質條件和地下構造物的詳細地點,要在挖掘溝槽時提前進行了解,動工之前還要制訂有關安全保障方法等。

2、市政管道施工中常見的質量問題

在市政管道施工中經常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在實際工程中要結合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在這里以某市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為例,對施工中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分析。該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面積約為1800平方米,位于城市商業中心附近,管道排列錯綜復雜,周邊建筑的開發和改造給管道施工增加了難度,在施工中,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存在著一定的質量問題,主要表現在:

2.1管道漏水

管道漏水主要表現為滲漏,其原因主要包括:(1)基礎的不均勻沉降,造成管道局部積水,如果積水嚴重,很可能導致管道斷裂或者接口開裂,形成滲漏;(2)在施工前沒有對管材進行有效控制,管道質量差,存在裂縫,導致漏水;(3)在對管道接口進行施工時,沒有做好質量控制,施工質量差,在外力作用下產生破損或開裂;(4)管道閉水段的封堵不嚴密,井體施工質量差等,都可能導致管道漏水現象。

2.2管道偏移

在實際工程中造成管道偏移的原因,主要是在施工測量時,施工沒有對測量精度進行有效控制,存在較大的誤差。同時,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相應的規范進行操作,如在管座澆筑時,兩側高度不一,導致管道出現偏移。另外,如果管道在生產中存在管壁厚度不一的現象,也可能導致施工時出現偏移。

2.3檢查井變形

在工程施工中,檢查井的配件質量較差,砂漿質量較差,施工中形成了空隙,從而嚴重影響了檢查井的強度和質量。同時,如果在對其進行安裝施工時,忽視基礎施工,可能導致基礎承載能力不足,造成檢查井的下沉。

2.4回填土沉陷

造成回填上沉陷的原因同樣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填土選材不當,質量不合格;含水量過高;回填施工沒有嚴格按照要求進行分層夯實等。

2.5忽略閉水試驗

閉水試驗可以對管道的密封性進行檢查,能夠及時發現管道施工中存在的問題,保證施工質量。但是,當前部分施工單位為了趕工期,往往忽略閉水試驗,或者雖然進行了閉水試驗,但是由于缺乏準備工作,試驗過程不標準等原因,影響了試驗的有效性。

3、市政給排水管道施工問題的解決措施

3.1準備階段

施工準備階段的質量控制對于整個工程的施工而言是十分重要的,首先,施工人員在開工前,必須充分了解和熟悉施工圖紙,同時結合圖紙對施工現場進行勘察,查明管線交叉的位置,并做好標志以及相應的保護措施。其次,做好現場調查和故障排除工作。開工前,不僅需要保證二通,而且應該結合管線的具體走向、施工開挖面、地形地貌等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分析,對于可能影響施工質量的因素,要尤其重視,與相關部門協調,排除故障。然后,對于管線施工中與道路交叉的問題,要與交通部分進行協調解決,避免相互之間的影響。最后,做好測量放線工作。在施工前,需要嚴格按照施工圖紙,進行測量放樣,根據甲方提供的控制點以及施工現場加密閉合控制點,使用全站儀,對管道的中心線進行測定,同時測定檢查井的平面位置以及原地面高程。在放線過程中,為了提高放線效果和精度,要對各方面的基本系數進行充分考慮,如中線、邊坡系數、加寬系數等。如果因意外情況,導致方向受限,則需要設置必要的內支撐系統,以保證施工安全。

3.2管材

在采購階段,應該選擇正規廠家生產的管材,對其出廠合格證、質量保證書、送檢力學試驗報告等進行檢查,選擇質量合格的產品;在運輸階段,要加強對于管材的保護,避免管材相互碰撞等原因造成的破損;在管材進場后,要對其外觀進行檢查,確保管材不存在破損、脫皮、裂紋等現象,如果外觀檢查不合格,應該禁止使用。

3.3溝槽開挖

要在確保施工安全性和施工質量的前提下,確保開挖斷而的合理性。一般來說,溝槽的開挖斷而多是由挖深、槽底寬、各層邊坡的坡度等因素決定的。在開挖施工中,一方而,要重視施工的安全性和施工成本,另一方而要注意邊坡放坡的合理性。同時,要盡量避免施工對于周邊環境以及交通運輸的影響。在公路段施工時,可以利用挖掘機等設各,對路而和路基進行開挖,并做好溝槽深度的測量控制,避免出現超挖現象。

3.4檢查井

(1)確保檢查井基礎施工不能帶水作業,基礎的相關參數符合設計要求(2)做好井墻的質量控制,確保井壁平直且不存在裂縫(3)砌縫平整,沒有空鼓等問題:其中,井蓋與井圈吻合,對于交通流量較大的道路,采用重型井蓋。

3.5回填土

從兩側對稱進行溝槽回填,確保回填材料符合設計要求,如果采用機械回填,應該在管頂0.6m之內和檢查井周圍等重要部位先進行人工回填。回填時需要在建筑物旁或者排水管頂鋪設路線的溝槽,回填應該采用分層壓實的方法,回填不能使用不良土。

3.6閉水試驗

首先,要對每一根管材進行仔細檢查,確保其不存在裂縫、沙眼等問題,如果存在,要對其進行更換或者修補;其次,確保接口的嚴密性,避免空隙的存在;然后,在閉水試驗合格后,再進行回填工作,避免重復施工造成的不必要損失;最后,對于閉水試驗不合格的管道,要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或者在第一時間返工。在返工后,需要再次進行閉水試驗,如此重復,直到閉水合格,才能進行回填施工。

4、結束語

總之,市政管道的施工看似簡單,但是涉及各種各樣的因素,實際施工中存在著許多的質量問題,施工人員應該充分重視起來,針對這此問題原因進行分析,采取相應的質量控制措施,切實保證市政管道工程的施工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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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創業板市場 市場監管

2008年5月15日,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姚剛在出席第二屆中印金融發展高層論壇后向媒體表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正在準備之中,創業板待時機成熟就會推出。”這意味著離籌備已久的創業板的推出又近了一步。目前,創業板市場可能在年內推出,國內對創業板市場制度的設計的探討不斷深入,在此我們可以分析海外主要創業板市場的監管制度的經驗教訓,為我國設計創業板市場監管制度提供參考。

一、創業板市場監管相對于主板市場的特點

創業板是“二板市場”(The Second Board)眾多稱呼中的一種。二板市場是一國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是與主板市場(The Main Board〕, 即證券交易所相對應的概念, 指專為中小企業和新興公司提供籌資途徑的一個新市場。它是指上市標準低于傳統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主要為處于初創期、規模小,但運作良好、具有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和新興高科技企業融通資金的場所。創業板市場面臨著較高的市場風險,為保障市場投資者的利益,這就對創業板市場的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高度的公開性

由于創業板市場的特點使得在這一市場上的信息披露速度和投資者的反應速度都快于主板市場。在這種情況下,也就需要市場監管活動具有高度的公開性。

2.高度的公平性

創業板市場由于主體是發展前景好的中小企業和新型高科技企業,使得股票價格的變動對于市場上各種行為反應靈敏,這對于投資者的利益有較大的影響,因此,如果市場監管措施和行為發生偏離,將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損失,這也就要求創業板市場的監管盡可能公平。

3.高度的公正性

創業板市場的各個投資者都是看好公司的未來發展前景,這樣的投資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風險較大,同時由于創業板市場門檻較低,對于投資者的保障沒有主板市場好,這樣就要求加大市場監管的力度和保證市場監管的公正。

二、全球主要創業板市場簡介

美國納斯達克市場(NASSDAQ),意為全國證券交易商協年會自動報價系統。納斯達克建立于1971年,是世界第一家、同時也是目前最大的電子化證券交易市場。納斯達克市場已經成為美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緩解小企業發展瓶頸、促進風險資本的發展、推動高新技術的產業化等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英國AIM市場。AIM市場創建于1995年,其定位是服務所有具有成長性的企業。AIM市場的主要制度特色包括:包容性強的市場定位、便捷的上市程序、小額多次融資方式、以“終身保薦人”為核心的監管制度、全方位覆蓋的政府支持。

香港創業板市場。香港創業板市場設立于1999年。金融風暴后,香港特區政府努力尋求經濟復蘇的辦法,在這一背景下,同時為了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設立了香港創業板市場。其運營獨立于主板市場,是主板市場以外的一個全新集資市場。

此外還有主要的創業板市場還有英國易斯達克市場、德國新市場、日本加斯達克市場、韓國KASDAQ市場等。

三、全球主要創業板市場監管制度的對比分析

我們可以從監管體制、保薦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禁售期這四個方面來分析創業板市場監管的不同類型。

1.監管體制

一般說來,證券市場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集中型監管體制、自律型監管體制和綜合型監管體制。

納斯達克市場采用了集中型監管體制。納斯達克的監管機構是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這一機構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監督下工作,負責對納斯達克市場進行監管。集中型監管體制的優點在于統一的監管機構不是市場的參與者,市場中的行為不影響監管機構的利益,因此能夠比較公平公正的實施監管,同時,它們擁有比較高的行政權力,能夠提高監管行為的權威性,在全國范圍內協調市場。但是,這一制度的缺點在于,統一的監管機構權利很大,不恰當的監管行為可能會使得市場混亂,產生不必要行政費用,降低了監管的效率。

自律型監管體制的代表市場是英國AIM市場,在這一市場上,監管的主體是證券交易所,由于證券交易所等機構是專業性的機構,本身是證券市場參與者之一,所以能夠對證券市場的行為反應很快,監管效率比較高。但是自律型管理體制的缺點在于,存在證券交易所等機構可能從自身利益出發進行監管,監管行為不夠中立,而且,監管的權威性不夠,這會影響監管的力度。

混合型監管體制是介于集中型監管體制和自律型監管體制之間的模式,在這一體制下,能夠吸取其他兩種監管體制的優點,強調集中監管的同時也注重自律約束。香港創業板市場采用的就是這一體制。香港創業板的監管主體是香港聯交所和香港證監會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有關機構,其日常監管是由香港聯交所下設的獨立機構――監察與調查小組進行。當前,世界上實行前兩種監管體制的國家大都逐漸向混合型監管體制過渡,期望能夠發揮不同監管體制的優勢,達到對市場有效監管的作用。

2.保薦人制度

嚴格的保薦人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公司在上市前造假等方面的風險,保障相關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和可靠程度,同時還能督促公司上市后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對上市公司給予規范性指導,這就大大降低了創業板市場的風險,保障了投資者的利益。因此有效實施保薦人制度能夠保障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這也就使得對保薦人的監管成為市場監管的重點內容之一。

納斯達克市場并沒有沒有建立保薦人制度,這是由于這一市場建立了多元做市商制度,這一制度下,做市商賺取買賣傭金,還可以賺取賣價和買價之間的價格差,這樣就促使做市商為找到買主和賣主進行競爭,也就促進了市場的流通性。雖然增加了募集資本和交易的成本,卻也提高了市場效率。為了更容易的找到買家,做市商會保薦的股票是質量較好的股票,這樣一來就起到了間接保薦人的作用。

英國AIM市場實行以“終身保薦人”為核心的監管制度。終身保薦人制度下,簡化了公司上市申請的審批程序,然而這就使得對保薦人資格的審核尤為重要,不具有資格的保薦人可能對公司上市申請造假等行為缺乏監管,造成市場混論。

香港創業板規定保薦人必須是聯交所接納的,不要求保薦人的連續責任,要求所有上市發行人必須委聘一名合規顧問來代替申請階段的保薦人,至少一名保薦人必須為獨立人士,同時還要求發行人必須委任一名為聯交所接受的獨立財務顧問等。新修訂的保薦人制度下,是將保薦人分為保薦人、合規顧問和獨立財務顧問三個不同的角色,采取了多重保薦的制度,可以發揮不同角色的優點和作用,加強監管力度,同時加強了保薦人有關的獨立性要求,使得保薦人履行職責時能夠保持中立,保證了監管的力度和公正。

3.信息披露制度

當前,幾乎所有的創業板市場都強調及時、準確的信息披露,這是由創業板市場的特點決定的。信息披露是否及時、準確決定了能否有效的降低市場風險,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因此,監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十分必要,香港創業板市場對信息披露制度的監管就是很好的代表。

香港創業板市場要求上市申請人的上市文件必須列出其業務發展歷程及未來的業務計劃;上市后必須每半年就首兩個財政年度的業務發展與原定的業務計劃作比較;除了一般的半年度財務及全年財務外,發行人還須編制季度報告,且必須在有關期間結束后的45天內公布,而末期經審核的全年業績報告須于年度結束后的3個月內公布。同時,還要求上市申請人必須刊登公司上市前兩年內在業務進展及經營業績方面的實質和量化的資料,要對如是否存在與發行人業務有關的風險及風險因素等做出風險警告。不難發現,這一信息披露制度強調了信息披露的時效性,對披露時間做出了具體的規定,還就披露的內容進行了深化,從而提供投資者正確的信息,以便他們做出正確的判斷和反應。

4.主要股東股份的禁售期和股票出售的限制

為了保護創業板上市公司成長的連續性以及創業板市場的穩定性,主要的創業板市場大多數都規定6個月以上的禁售期,不同的是納斯達克市場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主要股東可以自行做出選擇,但一般會盡量避免在上市不到6個月就出售所持有的股份。

AIM市場則是對禁售期做出了具體且嚴格的規定,但是對股票出售份額沒有進行具體的限制,如果公司主營業務產生利益的時間低于兩年,則所持股量超過1%的董事和雇員及其關系人在上市后一年內不得出售其股份。

香港創業板市場對于禁售期采取的是逐步取消限制的做法,并對出售份額進行了具體的限制,規定主要股東股份的禁售期為上市后的6個月,同時其后的6個月內出后股份任有一定的限制,對于控股股東而言,出售股份后不得使其所控制的投票權低于35%;對于非控股股東而言,不得出售超過50%的股票。

四、對我國籌劃中創業板市場監管制度的啟示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仍面臨諸多問題。因此,針對海外創業板市場監管的研究,結合我國證券監管中出現的問題,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啟示:

1.選擇綜合型監管體制,實行分層分級監管

近年來,海外的創業板市場大都逐步向綜合型監管體制過度,并且這一體制可以有效地避免集中型管理體制和自律型管理體制的缺點,發揮他們的優勢,因此應該在符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盡量采取綜合型監管體制。

2.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強調信息披露的完整、及時、準確

縱觀海外主要創業板市場,它們都在披露的時間和內容上強化了信息披露制度,在這個“買者自負”為原則的市場上,這樣的做法無疑為投資者提供了必要的分析信息。保證信息披露的完整、及時、準確對于防范投資人面臨的風險是非常關鍵的。

3.設立規范保薦人制度,加強對保薦人的監管

從海外創業板的經驗來看,保薦人制度要發揮作用,必須加強對保薦人的監管工作。所以,我國應該制定相應法律法規,具體規定保薦人的資格要求,保證合規保薦人的資質,同時詳細指出保薦人的職責,并對未履行義務的保薦人按相關規定進行懲罰。也可以借鑒香港創業板市場的經驗,采取多重保薦制度。

4.應該規定主要股東股票的禁售期和出售股票的限制

海外創業板股票禁售的限制雖然不完全相同,但是大都對這一制度做出了具體的要求,這就要求我們在考慮我國國情的情況下,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具體的時間和數量限制,建立適合我國的禁售期制度。

5.適時推出做市商制度

完善的做市商制度是納斯達克市場成功的原因之一,做市商制度的優點是能夠保證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在發行失敗等特殊情況下,做市商制度能有效地解決保薦人制度的不足,同時,在這一制度下,做市商起到了間接保薦人的作用,因此,我國應該在分析我國具體情況的條件下,考慮這一制度的可行性。

總之,市場監管的中心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順應市場要求,監管重點應該放在維護市場秩序,提高市場的透明度方面,海外創業板的實踐為我國建立市場監管制度提供了借鑒意見,但是最重要的還是應該根據我國市場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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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本書首先吸引我的是觀點明確,脈絡清晰。其獨到的視角和深入淺出的闡述,讓人讀來有一種融會貫通之感。該書對以公司法人或者資產組合為交易標的、在資本市場完成交易活動的并購重組的研究成果進行綜述、梳理;采用標準的公司理財理論和估值技術,對并購的價值創造過程、并購動機、并購支付手段和監管制度等實踐進行了歸納和總結,對公司并購重組的理論和實務均具有獨到性研究,凸現了其創新意義。

本書的第二個價值在于對實踐活動的高度提煉。本書作者楊華先生長期從事經濟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和證券市場發展政策研究工作,又在中國證監會從事證券市場監管實際工作多年,對于并購重組方面具有深厚的理論基礎和實際應用經驗。他能夠將實際工作中積累的寶貴經驗得心應手地加以總結和提煉,并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和價值創造”這樣一個重要課題進行深層次的理論探索,把市場內的并購和資產活動引導到提升宏觀經濟質量這個目標上來。

本書第三個價值是實戰性和指導性較強。目前研究并購的理論成果比較多,但那些能夠把境內的個性問題歸納清楚,提出解決辦法的成果就更少。本書所涉及的內容多數是發生在境內的,不同于直接翻譯的圖書,書中所述內容結合了中國文化、企業、市場的特點,創造性應用并購重組方面的理論,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本土特色。諸如書中回答的問題,包括:(1)傳統企業并購理論在解釋和說明國內公司并購和資產重組問題時,會遭遇到哪些問題;(2)國內公司并購、資產重組活動整體上展現出哪些本土特征;特別是當我們把國內并購活動放在國內現有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公司文化、股權結構特殊背景下考察的時候,這些環境因素從哪些方面影響了并購的發展路徑和趨勢。在書中,他特別關注了國內的同業并購、績差公司并購和外資收購問題,希望通過這些觀察,理清并購市場的國情特色。(3)當我們希望以證券市場內部為并購重組的主陣地,推動并購重組,并進而優化國內產業結構安排的時候,哪些市場要素是我們必須注意的,尤其是哪些市場要素可以作為監管資源。這些多是作者親歷的實際情況,有利于我們能在實踐中直接借鑒。我認為這是本書的最為凸現的價值意義之一。

還需要說明的是,本書關于并購中出現的諸多創新行為的態度。這些創新主要集中在支付手段創新和交易框架創新等方面。在我看來,觀察和評價創新效果可以因主體不同而迥異:就市場主體而言,能夠獲得短期利潤的任何創新都是好的,有效的。就監管機構而言,或者站在社會公益的立場上看,只有那些能夠帶來帕雷托的創新才是值得稱道的,這個觀點,在本書的很多地方有所體現。

篇7

市場經濟體制下,證券市場是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證券市場是一個具有巨大利益的市場,它對資源配置,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對證券監管體系概念、我國現行證券監管體系進行了綜述和解讀,對我國證券監管體系的現狀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對其中的問題進行了解剖,從而提出我國證券監管體系的發展對策及建議,希望能為我國的證券監管體系建設提供一點參考和建議。

【關鍵詞】

證券監管體系;現狀分析;優化措施;自律管理

一、證券監管體系概念解讀

證券監管體制是證券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劃分的方式和組織制度,是國家和國情的產物。證券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和規范性是決定證券市場有續和穩定的重要基礎。一國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是由該國政治、經濟、文化傳統及證券市場的發育程度等多種因素決定的。

證券監管體制是整個證券法律制度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各國證券監管體制因對證券市場并對證券監管手段功能的認識不同以及法律傳統不同而各不相同,并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而不斷發展完善。中國的證券監管體制也歷經改革,尤其是證券法修訂之后,證券監管體制的完善將更加迫切。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政府介入的情況下產生的,政府干預的程度超過任何其他國家,證券監管體制不能及時適應快速發展的證券市場。因此,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現狀,并通過對我國證券監管的反思,完善監管制度的缺陷,達到風險防范的目的,從而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這些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二、我國現行證券監管體系綜述

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即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我國的證券監管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負責制定有關證券市場運行的各項宏觀政策。第二層次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自律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證券交易所的場內自律。證券交易所對其會員的場內交易實施監管,同時也對上市公司和各交易商實施有效的監管。另一方面是場外自律。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監督和管理各種場外交易,保證場外交易的規范和公平。

三、我國證券監管體系現狀分析

我國證券市場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建立起來的,政府干預一直是證券監管的主要形式,另外還有證券業從業者、證券交易所等,也具有監督功能。1992年我國證券監督委員會成立,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后設立稽查分局,起到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的作用。有關證券交易協會、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過程進行監督。雖然近年我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制訂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及其監管體系的優化,但現階段我國的證券體系依舊存在以下問題:

(一)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有待完善

證券市場發展時間有限,相關法制是在市場經濟法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帶有明顯的滯后性,沒有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在相關法律中,大多是由證監會制定,雖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靈活性,但在訴訟過程中必然多有偏重,以此為判斷依據,難免讓當事者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而且其中有些法規制度并不適用于證券市場,操作性差,無法及時、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效益。另外,執法不夠迅速嚴謹,執法力度不夠。相關處罰條例一般多是罰款或行政處罰,違法成本太低,沒有起到真正的震懾作用。

(二)證券監管組織體系不合理,理念存在偏差

監管理念即指導證券監管的實踐思想。我國《證券法》中有規定:以保護投資者權益為重要目標。但在監管過程中,存在對國有企業進行特殊照顧的現象,進而導致證券市場的不正常波動,使監管工作并未真正起到保護投資者的作用。

(三)自律性管理有名無實

我國證券業發揮自律功能的證券協會,一般有政府部門負責,缺乏獨立能力和意識。內部管理混亂,無法發揮監管職能。另外,證監會可對證券協會進行直接任命和管理,造成證券協會的自律功能難以發揮。證券交易所的行政色彩較濃,獨立性較差,無法形成有效的監督。無論是證券協會,還是證券交易所,都無法形成完善管理體系,制定有效的管理辦法,從而導致自律監管組織難以協調各部門、各方面之間的工作,發揮有效的自律功能。

四、我國證券監管體系的發展對策及建議

為了規范證券市場各市場主體行為,充分發揮證券市場的各項功能,使我國證券市場走上一條健康、持續、公平、公正的發展道路,應從如下幾個方面完善我國的證券監管體系。

(一)將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統一化

首先,把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等其它有價證券的管理納入證券監管的范疇,打破按照部門劃分來對證券市場實施的監管。財政部、人民銀行應將原來對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管理移交給證監會,由證監會全面實施對有價證券市場的管理,徹底改變多頭管理的局面。這樣既符合監管的目標和原則,又符合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的要求。

其次,適應WTO原則要求,監管機構將逐步向混業經營過渡。盡管我國《證券法》明確規定我國證券市場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但事實上,我國已經開始了銀行業和證券業混業經營的試點。經過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幾年來的分業經營,我國公司國內上市。而且,經過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幾年來的分業經營,我國己經積累了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管的經驗,以及完善《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的經驗,相關的行政法規也在細化。這樣法律、法規構建了一套全面、細致的監管法律體系。WTO協議的簽定,使我國企業管理的監管體制面臨沖擊,從長遠的角度看,金融監管體制必然要向混業經營發展。

(二)充分發揮證券機構自律性監管作用

證券業內部的自律管理是國家統一管理的有效補充。我國《證券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顯然我國在《證券法》中對證券業的自律性管理是給予高度重視的。

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管理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在處理自律性內部監管和政府外部監管的關系時,應當允許證券市場擁有廣泛的自律功能,證券交易所及柜臺交易市場可在法律規定規范內制定其規則,而證券會擁有對自律管理的最終管理權,即被稱之為“絨布手套下之鐵手”的最終權威。通過市場自律到依法監管建立證券市場的國家,至今仍保持著濃厚的自律管理的傳統,甚至對證券業的管理仍然主要依靠自律性管理。這方面最典型的代表是英國。強調誠實、守信、守時的職業道德是英國商人行會的傳統。善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必須強化自律性組織的自律性管理。

(三)加強對證監會的監管

證監會是維持證券市場秩序的監督機構,其作用至關重要。

從美國的監管體制看,美國證監會是國會之下的全能機構的典型代表,集立法、司法、執法于一身,而美國又是如何保證這樣的權力不會濫用,不會逾越法律呢?顯然,美國從1803年確立的違憲審查和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已經為防止權力濫用構筑了有力屏障。

我國證監會擁有極大的制定規則和執行規則的權力,為防止權力的濫用,必須對擁有這種權力的機構加以監督。從證券市場的廣泛性、風險性和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看,也應對這樣的機構進行監督。把證監會納入政府行政機關體系,有利于大啟動監督機制,對證監會行政行為特別是大量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制約證監會濫用權力,從而把證監會的一切活動必須置于法律的監督之下。

人大對證監會實施監督,首先要對證監會的授權立法行為進行監督,審查證監會制定的各項規則的合法性。同時,人大還應對證監會出臺的各項規則的程序和權限作出專門的規定。其次,人大還可以對證監會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監督證監會不能超越法定的職權范圍行使權力,同時也督促證監會內部部門的活動方式和職權范圍向社會公開。當然,人大對證監會進行監督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對證監會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

(四)加強對證券商的監管

證券經營機構作為市場中介機構,連結了資金的供給者和需求者,在將投資者資金引入證券市場上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他們負有保護客戶投資人所委托的資金的誠信責任。中介機構的健康是證券市場系統穩定的關鍵。

總的而言,我國的證券監管體系應該明確券商市場進入的最低,規定其初始資本和持續運作資本以及其他謹慎性要求,反映其存在的風險;要求券商制定并遵守內部管理和業務運作標準,確保風險控制并接受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規定券商的破產程序,使投資者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并控制系統性風險。

我國已加入WTO,但目前中國的券商實力甚至整體實力都很難適應WTO下的市場競爭,我們的監管體系應該在上述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加快引導大市場、大券商的建立。這就要求作為中介機構的證券公司既要建立合理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還要健全風險控制體系、業務創新體制和樹立資本運營觀念。積極開展建立合資的證券公司試點,在較短的時間內,熟悉和引進國際慣例,提高國內證券公司的競爭能力、業務水平和加強規范化經營;積極開展業務創新試點,豐富證券市場的投資品種,平衡投資需求,引導投資;鼓勵和積極開展券商間的資產重組和收購兼并,提高市場準入標準,杜絕高風險、低層次上的無序競爭。

參考文獻:

[1]喬小明.論我國證券監管體系的優化措施[J].經濟問題探索,2010,06:8893

[2]王慧君.論我國證券監管體系的優化措施[J].經營管理者,2015,04:66

篇8

麥金農 (1973)認為發展中國家和落后國家普遍存在金融抑制現象。要想打破這種局面,必須實行金融自由化,放開利率管制,實行利率市場化。[1]黃金老(2000)認為我國現階段的利率還是要受政府的控制,商業銀行無法根據每個借款人風險承受能力差別確定利率,此時銀行與客戶的風險就不對稱。[2]王世偉和趙保國(2005)認為利率市場化的本質就是逐漸減少政府對利率波動的控制,使利率的變動隨著資金供求、經濟活動的風險、通貨膨脹以及其他市場因素的變化而變化。[3]2012 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課題組對我國現階段利率市場化發展現狀進行分析,認為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時機已經基本成熟,利率市場化是必然發展趨勢。[4]

二、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

我國利率市場化始于1996年,20年間,我國經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利率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深化,并且取得了階段性的進展。以下是我國利率市場化的心路歷程。

1996年5月,央行允許金融機構 ( 不含農村信用社) 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上浮 10%,農村信用社上浮40%,允許各類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下浮10%。1997 年6月,銀行間債券市場正式啟動,同時放開了債券市場債券回購和現券交易利率。1998年10月,將金融機構對小企業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由10%擴大到 20%,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擴大到50%,大中型企業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保持10%不變。1998年10月,將金融機構對小企業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由10%擴大到 20%,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擴大到50%,大中型企業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保持10%不變。

2006年8月,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下限由基準利率的0.9倍提高到0.85倍。2008年10月,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由基準利率的0.85 倍提高到 0.7 倍。2012年6月8日,將存款利率上限增加至 1.1倍,同時擴大貸款利率的下浮區間擴大至 0.8 倍。2013年07月20日,央行宣布自該日起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2014年11月20日,央行宣布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4個百分點至5.6%;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2.75%,同時結合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將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由存款基準利率的1.1倍調整為1.2倍。2015年8月26日,央行決定自2015年8月26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以進一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其中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4.6%;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1.75%。

三、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利率風險

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深入,加速社會經濟的發展,同時也對商業銀行帶來了利率風險,將逐漸打破銀行主要以存貸款利息差的盈利模式。本文選取了十家商業銀行近三年的數據進行對比分析利率市場化條件下我國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利率風險。

數據來源:商業銀行年報

上圖表顯示:近三年來,我國商業銀行利息收入所占營業收入比重均超過70%,并且有逐年遞減的趨勢,部分商業銀行所占比重甚至超過了80%,可見,商業銀行對利息收入的依賴程度很高。然而隨著利率市場化的不斷推進,商業銀行的凈利息收入不斷收窄,將面臨著利率風險,這就對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提出了挑戰。

四、對策建議

其一,大力發展中間業務

我國商業銀行主要以凈利息差為主要的盈利模式,中間業務收入占比不超過30%,而發達國家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占比遠超過這一數值,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的進一步推進,將會對商業銀行傳統的盈利模式產生沖擊,所以,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提高金融創新,將提高商業銀行的盈利水平,提高其競爭力。

其二,培養創新型人才

不管是一個國家還是一個民族,要想發展,人才是關鍵。對于銀行這種對人才有較高要求的行業,更是如此, 培養能和國際接軌的創新性人才,尤為重要,人才的儲備能很大程度的提高銀行的軟實力,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提高企業的業界地位。

其三,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利率風險監管

銀行在很大程度上來說,是經營風險的行業,所以,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利率風險監管尤為重要。合理健全的管理制度對企業的發展起著指導性的作用,面臨利率市場化的沖擊,商業銀行應加強利率風險監管,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處理的良性機制,盡量將風險控制在事前,成立專門的風險防控小組,研究國家的政策法規,研究市場變化,做到事前有效防控風險。

篇9

1、證監會:27日5家上會 2家通過3家被否。據媒體報道,27日5家企業首發上會,2家通過3家被否,其中深圳市新產業生物醫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首發獲通過。蘇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慶百亞衛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被否。      

評:新發審委再次大發神威,IPO過會企業質量穩步提升。

2、貴州燃氣股價連續六日漲停 停牌核查。次新股貴州燃氣6連板,11個交易日股價翻倍,該公司公告稱正在就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同時向控股股東進行詢證核查。

評:貴州燃氣作為此輪次新股的龍頭,被關小黑屋,打破了市場監管放松的預期,本輪次新股炒作或將結束。

3、證監會:全年行政處罰罰沒金額74.79億元 同比增長74.74%。證監會2017年證監會行政處罰情況綜述,全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24件,罰沒款金額74.79億元,同比增長74.74%,市場禁入44人,同比增長18.91%,行政處罰決定數量、罰沒款金額、市場禁入人數再創歷史新高。

評:對于種種市場亂象,必須要予以嚴懲,提高其犯罪成本。

4、中國原油期貨或于1月18日上市。據媒體報道,“原油期貨預計2018年1月18日上市。”一位任職于期貨公司的內部人士透露,部分期貨公司已經收到上市時間信息,正在讓有交易需求的客戶盡快開戶,以在原油期貨上市前完成交易編碼申請。

評:“石油-人民幣-黃金”路線將繞過美元,“石油人民幣”時代或將到來。

篇10

[關鍵詞]信息傳導;外匯掉期;合約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043

外匯掉期的形式多種多樣,其實質上都屬于利率產品。首次換入高利率貨幣的交易者必須對另外的交易者給予補償。本研究以信息傳導為著力點,通過相關公式建立影響因子指標,來考察外匯掉期市場不同期限的合約的影響力。

1人民幣外匯掉期合約的市場地位

買賣雙方通過約定,在不同的交割日根據事先約好的匯率進行方向相反的本幣及外幣交易,這種交易形式被稱為外匯掉期交易。遠端交易指交割日在后的交易,近端交易指交割日在前的交易。所有外匯掉期合約之中的遠期匯率可利用“遠期匯率=即期匯率+掉期點”進行計算。

在我國的外匯衍生品種中,外匯掉期合約成交最為活躍且交易規模最大。據中央人民銀行統計,單2013年一個季度,人民幣外匯掉期交易累積約9000億美元。此外,人民幣外匯掉期交易要更為活躍,外匯遠期的功能較多,包括預期未來匯率情況、穩定遠期匯率和降低匯率風險等。外匯掉期對企業、商業銀行和央行具有重要意義。在企業方面,企業可以通過外匯掉期業務與銀行進行合作,并指定遠端匯率以及近端匯率。企業也可以利用外匯掉期業務進行資金融通,這種方式的運營成本較低,并且不會提高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在商業銀行方面,外匯掉期合約業務可以成為商業銀行的盈利方式之一。商業銀行也可以利用外匯掉期市場管理資金,補全到期日不同的貨幣資金缺口,從而套利獲得高額利潤。在央行方面,商業銀行和央行的外匯掉期交易是央行調控的重要方式。在即期,央行將美元掉入人民幣,在遠期,再用人民幣換回美元。這種交易方式可以為市場提供匯率情況的信號,也可以減輕央行的調控負擔。[2][3][4]

2外匯掉期定價理論的失效和指示性合約的價值

目前,外匯掉期點由需求流量與市場預期共同決定,而利率平價模型和理論價格并沒有太大的參考意義。我國的市場利率雖然流動性較強,但是由于短期外債政策,使得我國境內美元與海外市場缺少聯系,無法再利用利率平價理論計算價格。

從信息傳導的角度來看,市場總體定價更易受指示性合約的影響。當共同信息出現,期限合約不同則對信息的反應速度也存在快慢,合約中必然會產生一個反應最快的合約。快速反應合約將帶領其他合約產生變化,快速反應合約即為指示性合約。指示性合約對信息的反應最為充分且快速,其影響力較深較廣,是市場的主導因素。[5]

3美元/人民幣外匯掉期合約的基本特征

本文選取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15日,共252個交易日。美元/人民幣的各期限掉期合約與即期匯率的中間價數據來源于Bloomberg,依據“遠期匯率=即期匯率+掉期點”的公式來確定遠期匯率,將計算所得的遠期匯率利用單位根進行檢驗,相關數據均為單整序列。本文所選取的合約對應期限分別為2天、一周和1個月等。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合約可分為期限三個月的遠期匯率及季度合約的遠期匯率。各遠期和即期匯率的各個階段的統計結果表明,匯率均值越低的合約期限越長。此外,各合約的遠期匯率相關系數較高,雖然其高度相關,但是無法計算合約的信息傳導方向與合約的影響范圍。

4研究方法

本文通過Granger因果分析法來確定各合約遠期匯率的信息傳導方向,由于變量間高度相關,為了防止Granger因果分析法檢驗無效,可采用雙變量VAR模型,其包含模型設定和F檢驗統計量。為了驗證各個合約市場的影響力,本文利用合約影響因子來衡量相關指標。具體公式為“某合約的影響因子=合約凈領先作用+輻射影響范圍=(顯著輸出信息的Fac加總-顯著被輸入信息的Fac加總)+(2×輸出信息的渠道數-1×被輸入信息的渠道數)。

5發現指示性合約和各合約的主要信息源

通過以上方法進行計算,可得出Granger因果檢驗的結果,其數值分別為外匯掉期及即期合約的兩兩Granger因果檢驗F統計量的P值,Fac及合約的影響因子指標。

51季度合約的市場影響力

從影響因子方面看,3個月期合約的影響因子最為顯著。3個月期合約可以引領其他各種期限合約,但自身不受其他合約的影響。這說明3個月期合約在市場中居于主導地位,是各種信息的主要來源。其次為1年期合約,其顯著高于6個月期和9個月期的合約。根據市場實踐,3個月期和1年期合約是市場內的重要合約,這與本文的研究結果相符合。

523個月內合約的市場影響力

在3個月內的各個合約中,1周合約的影響因子數值最高,說明其市場影響力最大。1周合約對1個月和2個月期的合約均有重要影響。而影響能力最弱的為2個月期合約,其影響因子為負值,數值最低,說明其信息反應最為緩慢,它會受到1周、1個月和9個月期合約的顯著影響。此外,2個月期合約的樣本數最少,說明2個月期的交易不夠活躍,很難受有效信息的影響。

53各合約的主要信息來源

通過比較某合約對其他合約產生影響的Fac數值,可以看出影響最為強烈的合約,該合約視作被影響合約的主要信息源頭。查明主要信息源頭,可以幫助交易者調整交易策略并降低交易風險。經過對Fac值的比較,本研究中的6個月期合約對即期、2天和1周外匯掉期合約的影響最大,1個月期合約的主要信息來源是1周合約,9個月期合約對2個月期合約的影響最大。

6結論和啟示

在研究中發現,3個月期合約是影響力最大合約,具有市場指示性。相關外匯市場的投資人員和政策制定人員可以根據3個月期合約的情況,來分析其他合約的情況,進而更好地制定投資方案和政策規劃。而市場監管人員和經濟政策調控人員也可以通過3個月期合約來獲得匯率走勢的信息,為市場監管和國家經濟政策調控提供決策。此外,如果只根據成交活躍度來判斷指示性合約,則極易得到錯誤的結果,并不是交易更活躍的合約信息反映速度也更快。

7結論

本研究以信息傳導為著力點,通過相關公式建立影響因子指標,來考察外匯掉期市場不同期限的合約影響力。研究結果表明,本文構建的合約影響因子指標具有合理性,可以運用合約影響因子衡量各個合約的市場影響力。

參考文獻:

[1]陳蓉,鄭振龍結構突變、推定預期與風險溢酬:美元/人民幣遠期匯率定價偏差的信息含量[J].世界經濟,2009,6(12):64-76

[2]王曦,鄭雪峰境內外人民幣遠期匯率信息傳導關系的演變:一個實證分析[J].國際金融研究,2009,11(16):45-54

[3]饒洪琳,葉雄輝基于杠桿率的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研究綜述[J].赤峰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2013,6(37):7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