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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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 法治思維 矛盾 維持穩定
中圖分類號:D927 文獻標識碼:A
法治思維是影響依法治國的關鍵。為了促進社會和諧發展,黨政干部和領導,必須加強法治思維建設,從思想上認識到法治的重要性,堅持依法治國。黨員干部是依法治國的主要組織者和實施者,只有在實際工作中,利用法治思維和方式解決問題,才能讓社會向穩定化發展。
1黨政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存在的缺陷
1.1法治觀念比較淡薄
第一,很多人學習法律的主動性不高,不能深入理解法律的重要性,法律觀念比較淺薄,而且少數領導干部對法治認知存在欠缺,還不能理解法治的實質和要素,不能把握法治重點內容,進行決策時,經常憑借主觀想象力解決問題,導致法治內容存在嚴重漏洞。第二,少數領導不能對法律產生敬畏感,在實際工作中,“功利化”現象比較嚴重。更有甚者為了獲得私人利益,不惜放棄法治理念,按照自己的主觀臆想處理事件,不守法現象比較嚴重。
1.2使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不足
雖然各個地方和政府都已經制定了法律基礎,但是由于法律知識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特殊性,導致地方領導很難借助法律武器,處理社會上的一些糾紛和矛盾。有的領導雖然可以正確認識到法律知識的重要性,但在實際應用中,經常照搬條例,不能靈活變通。除此之外,在經濟發展的帶動下,出現了諸如房屋拆遷現象,很多政府機關卻為了獲得自己的一己私利,不按照市場理賠標準給群眾進行賠償,最終出現群眾糾紛事件。
1.3違背法治,偏離維穩本意
從當前政府機關工作的現狀來看,少數政府機關進行維穩時,都只是從片面的角度思考問題,很多維穩工作進行時,都是采取強制性手段實施,最終導致問題越來越復雜,極個別政府處理維穩問題時,還借助個人權利進行威脅和逼供,導致維穩問題開始偏離維穩本意。在這些因素的共同制約下,政府進行維穩工作不僅不會帶動經濟的增長,還會造成維穩工作紊亂。
1.4政府法律制度建設不完整
法律制度是實施法治的保證,但是從目前政府機關法律制度的建設來看,由于個別領導干部思想認識的偏差,還不能正確履行法律的決策。雖然個別政府機關建立了法律制度,但是從執行情況來看,依然存在比較嚴重的漏洞,影響了法律制度的順利執行,給法律制度造成了很多問題。一方面,雖然法律顧問具有扎實的法學知識,但是不能實際了解政府狀況,還不能根據政府部門工作狀況,針對性地提出一些意見;另一方面,一些法律顧問為了附和領導,經常不按照事實辦事,導致很多建議都缺乏一定的佐證和價值。對社會矛盾化解和法治社會的建設造成了嚴重影響。
2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能力和方式的方法
2.1學習法律知識
扎實的法律知識是形成法治思維的關鍵。領導干部要起到表率作用,帶領員工學法、用法、懂法。第一,通過法律知識的學習,領導干部可以形成嚴謹的法治思維,提升自己的用法能力。在法律知識的幫助下,領導可以約束自己的行為舉止,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具有重大作用。第二,領導干部可以在法律知識的幫助下,幫助自己學習一些法治知識,在具體事務和法律事件的處理中,化解社會出現的矛盾,建立法治化國家。
2.2建立科學化選拔制度
法治建設是各級領導工作的重點內容。建立一定的選拔制度,不僅可以選拔出素養高、辦事能力強的干部,還可以給法治建設注入新鮮的活力,帶動法治建設發展。建設法治選拔制度的時候,可以將能否履行職責,能否依法決策作為重要標準,運用法治思維處理社會中存在的矛盾,提升領導干部的能力,讓社會向穩定的方向發展,建設和諧社會。
2.3加強法律顧問制度管理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強調,必須建立并普及法律顧問制度,加強政府制度建設,保證法律顧問可以在重大決策中發揮作用。在實際工作中要確定政府法律顧問,適當制定社會律師。分析矛盾產生的因素,區別出行政人員和社會律師的區別,不能讓公民產生消極情緒,維護社會的平衡和穩定,解決社會矛盾。在省、縣、和鎮建立一定的法律顧問體系,全面覆蓋法律顧問。
2.4深入實施法律宣傳教育
宣傳一些法治教育,讓法治教育制度深入人心,讓全社會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圍。第一,領導要給員工起一定的示范作用,帶動職工養成良好的守法氛圍。第二,傳承法治文明。人們正確的法治認識,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形成的,所以必須營造出法治氛圍,例如,可以從小學開始給學生灌輸法治理念,促進學生形成法治文化。與此同時,媒體的力量也不可忽視,很多事件在媒體的炒作下,都會成為時髦風尚。所以,媒體傳播信息的時候,必須秉承公正原則,形成一定的社會責任,促進法治理念的形成。第三,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法治知識培訓。利用法治教育,讓領導認識到自己的職責和社會責任,成為法治知識的捍衛者和踐行者。
3結語
本文主要對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化解矛盾維護穩定進行分析,經過分析發現黨政干部利用法治思維和方式的時候,主要存在法治觀念比較淡薄,使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不足,違背法治,偏離維穩本意,政府法律制度建設不完整等問題,針對性的提出,學習法律知識,建立科學化選拔制度,加強法律顧問制度管理,深入實施法律宣傳教育等措施,希望可以快速化解社會矛盾,建立和諧穩定的社會主義國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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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建設工程法規;招標投標;合同管理;教學方法;教學整合
中圖分類號:G642.4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25-0068-02
一、《建設工程法規》的重要性
隨著我國建設事業的迅速發展,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提高工程項目專業技術人員素質,規范行業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國家立法并強制執行了建設行業的執業資格認證制度。工程建設行業應用廣泛的執業資格有:建造師、造價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建筑師、結構工程師。擁有這些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方能從事相關專業活動。
各種執業資格的具體崗位不同,但資格認定的法定流程是一致的。①建筑從業人員達到一定條件后可以參加國家組織的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后,取得執業資格證書;②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造價咨詢等單位,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通過審批后,取得相應的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③在相應專業領域執業。
各種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中,均列入了《建設工程法規》。可見,國家對建筑從業人員對法律知識的普及要求。作為建筑工程專業的院系,也應領會行業的教育理念,開設《建設工程法規》課程并加強其課程建設。
二、《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實行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是我國建設工程市場趨向規范化、完善化的重要舉措,對于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全面降低工程造價,進而使工程造價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有:①形成了市場定價機制,有利于節約投資、提高效益。②降低社會平均勞動消耗水平,使生產力資源較優配置,優勝劣汰。③工程價格符合價值基礎,有利于供求雙方相互選擇、擇優選擇,合理控制工程造價。
企業認真編寫投標文件,結合運用各種投標技巧,中標后,簽訂承包合同,實施承包的工程任務,進入合同管理。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的提高體現在工程安全、質量、進度和費用的四大控制目標上,這四大控制目標的標準主要體現在合同中。在合同中規定四大控制目標后,要求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管理中細化這些內容,在工程建設中嚴格執行這些規定。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有:①建立合同實施的保證體系;②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③對合同實施進行跟蹤;④對合同變更進行管理;⑤及時做好索賠管理和反索賠管理。科學做好合同管理,工程的安全和質量能夠有效地得到保障,進度和投資的控制目標也能夠實現。因此,合同管理能夠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設的管理水平。
項目能不能承包關鍵在于能否中標,項目賺取利潤的多少關鍵在于合同管理。因此建筑行業企業運營有兩步關鍵,招投標是第一步,合同管理是第二步。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是建筑行業企業運營的關鍵,也必然是建筑專業學生學習的重要內容。
三、教學整合
為了加強學生的頂崗實踐,我們建筑工程系進行了多項教學改革。課程整合就是其中一項。我們將《建設工程法規》、《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由兩門課程整合成了一門課程。
四、課程整合后的切入點
整合,不是單純的合并。如何使兩門課程自然地融合在一起,是整合成功的關鍵。目前,各大出版社尚未出版我們適用的教材,因此我們仍然采用《建設工程法規》、《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兩本書。《法規》中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制度、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中有招標投標的具體內容,如招標文件的內容、投標文件的編寫、投標技巧、評標的方法,建設工程相關合同條款,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如合同分析、合同交底、合同的執行、合同的變更、索賠。雖然是兩本教材,但并不是講完一本教材,再講另一本教材,而是改變原教材中的章節順序,使兩本教材自然融合。切入點體現在以下兩部分:①先講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制度,再講解招標投標的具體內容。②先講解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再講解建設工程相關合同條款,然后講解合同管理具體內容。
五、教學內容與順序
第1章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教學內容與順序:建設工程法律體系法人制度制度物權制度債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擔保制度保險制度法律責任。第2章施工許可法律制度,教學內容與順序: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注冊師執業資格制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第3章招標投標,教學內容與順序:建設工程承發包制度招標投標制度招標投標開標評標。第4章建設工程合同,教學內容與順序:合同法律制度建設工程相關合同條款合同管理方法索賠計算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第5章施工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和文物保護法律制度,教學內容與順序:施工環境保護制度施工節約能源制度施工文物保護制度。第6章安全生產法律制度,教學內容與順序: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施工安全責任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制度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相關單位的安全責任制度。第7章質量法律制度,教學內容與順序: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第8章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教學內容與順序:建設工程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民事訴訟制度仲裁制度調解、和解制度與爭議評審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
六、授課方法
由于法律條款較為枯燥,且晦澀難懂,又或者簡單明了,但不宜掌握其精髓,所以授課過程中應該引入案例加以講解,并利用習題,加深對條款的全方位理解。采用多媒體教學,便于引入大量案例及習題。例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看似簡單的一句法律條文,我們該如何理解透徹?授課中,可引入以下案例,幫助學生加深理解。
【案例】某建筑公司首次進入某省施工,為了“干一個工程,豎一塊豐碑”,創造良好的社會效益,項目經理李某決定暗自修改混凝土的配合比,使得修改后的混凝土強度遠高于配合比的混凝土強度,項目經理部也愿意承擔所增加的費用。你認為這個決定可取嗎?分析:不可取。混凝土強度提高了,但其他性能可能變差,比如脆性增大,容易造成構件脆性破壞,或抗裂度不能滿足要求,影響構件的正常使用功能。設計單位考慮混凝土標號時,綜合了設計規范中的各種因素,施工單位按圖施工即可,如需變更,須經得設計單位的認可。所以,雖然是提高了混凝土配合比,但也屬于“施工單位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都屬于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施工單位沒有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首先要對建設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同時,由于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工程技術標準施工存在潛在的巨大的社會危害性,法律又將其確定為違法行為。
七、總結
篇3
關鍵詞:信用制度;理論綜述;重構
中圖分類號:D922.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7)10-0219-03
我國學界對信用制度研究起步較晚(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才真正成為關注的熱點),但經過十幾年的努力,在對域外有關理論進行揚棄的基礎上,理論研究開始深入、全面地進行,逐步形成了關于信用制度的一套理論。認真總結國內外理論界研究成果,對于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信用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1我國信用制度研究理論綜述
我國信用制度的建設首先是經濟界和實業界關注的焦點,因此理論界關注信用制度的建設起步于貨幣信用制度和個人信用制度建設建設的研究。
(1)上世紀90年代末期(主要是1997-1999年),有關貨幣信用制度建設的研究。
這一時期銀行體系改革是多元化思路,與此相對應,信用制度的研究以貨幣信用制度的研究為重點。如葛兆強提出國家壟斷信用應向國家調控信用轉化,以形成多元化的金融體系。儲幼陽呼吁應建立商業信用為基礎,銀行信用為主導,多種信用為補充,中央信用為主導的信用制度。夏德仁認為,貨幣的產生為市場資源配置創造了前提條件,建立在貨幣關系基礎上的銀行信用關系進一步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
(2)1999-2000這一時期,信用制度的建設步入個人信用制度建設階段。
隨著1996年我國經濟通貨緊縮的出現,以個人消費信貸啟動宏觀經濟的觀點受到普遍重視,這階段的信用制度研究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①探討個人信用制度的總體構架。李守軍闡述了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意義,分析缺乏信用記錄、個人資料、專業中介機構等多種問題,提出建立實名制個人賬戶、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法制、培育專業機構等對策建議。邵祖華提出在大城市信用卡檔案記錄基礎上,逐步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設想。②消費信貸分析研究。徐世楊等闡述了消費信貸開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內容,建議建立個人消費信用信息庫,制定個人消費貸款資信標準,形成違背消費信用的懲罰措施。余文鑫針對住房信貸制度提出進行計算機聯網,加強信用調查,深化產權改革,進行住房保險,完善法律體系等對策建議。③相關法律問題分析。楊松才介紹了美國消費信用相關的幾個原則。包括《誠實貸款法》(1968)的披露原則,即一項信用法律文件的所有條款都必須明白無誤地披露;《平等信貸機會法》(1974)強調的平等原則,禁止僅僅由于種族、宗教、民族、膚色、性別、婚姻狀況或者年齡方面的原因而拒絕提供信貸;《公正信用報告法》(1970)體現的真實原則,即信用報告應當公正真實;《公平債務收取慣例法》(1977)體現的正當原則,對討債機構的行為進行規范約束。
(3)2001年后我國形成信用制度的研究熱潮。
此階段我國信用制度的研究向多角度展開,重點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①信用建設的必要性研究。關于信用建設的必要性,張萱是從如下角度進行分述的。一是從市場經濟運行秩序的本質要求、交易費用的降低、市場經濟效率的提高等方面,論證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定和客觀要求,提出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的論斷;二是從適應WTO規則要求和提高國際競爭力的視閾,闡釋信用是我國步入國際市場、自覺進入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必然要求;三是從我國目前信用缺失的嚴重性和滯礙我國市場化健康發展的立場,論述加強信用建設的緊迫性和重要性;四是從西方經濟學重視市場經濟發展與人文精神互動的思想,闡釋誠實、信用、創新等道德是市場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社會文化因素等。②信用文化建設分析。光認為,政府不能對金融機構提供隱含擔保,不能行政組織債轉股,建立信用制度首先要規范政府行為。曉亮認為,要對封建文化進行揚棄,并在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中強調誠信,加強道德教育,嚴格執法程序,發展中介組織,試辦道德法庭。③信用缺失現象的研究。首先是關于信用缺失的表現:劉軍、張志勝在《信用缺失與信用制度建設》中認為企業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現是:一些企業不講信譽,不遵守信用契約;企業之間相互拖欠貨款嚴重,假冒偽劣商品充斥市場,坑蒙拐騙、漏稅騙匯;證券市場違規事件不斷,一些企業不償還企業債務。政府信用缺失表現為:政府官員知法犯法、虛報業績、摻水數字、欺上瞞下;一些行政機構或官員行政決策失誤多,效率低等。個人信用缺失表現為個人消費信貸發展緩慢。銀行信用缺失表現為存在著呆賬、壞賬和不良資產等問題。其次信用缺失的危害:劉軍、張志勝撰文指出我國信用缺失的危害性表現為:首先信用缺失影響宏觀經濟健康運行,包括信用缺失影響消費需求、影響投資等;其次,信用缺失危及社會穩定;信用缺失阻礙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現代化。再次信用缺失的原因:劉軍、張志勝認為信用制度不健全是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表現為:首先征信體系不健全,企業及個人信用登記、信用評估、信用擔保、信用轉讓、信用監督等一系列信用制度沒有建立,各市場主體在業務往來中對信用的發現、甄別和防范異常困難。其次社會信用的法律約束和保障機制乏力,我國目前已經制定有關信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票據法》、《刑法》等,但迄今沒有完整系統的規范信用的法律。信用立法不夠完備,不能有效地制裁失信者,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④信用制度的完善研究。馬經針對我國失信嚴重的情況,提出要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如信用監測、評級制度,加大失信行為的成本約束,建立全國統一的銀行賬戶,建立信用保險制度,加強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監管等;同時要加快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如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加快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倫理制度,完善信用法制建設等。黎越等介紹了國外的信用制度經驗,如在奧地利申請信用卡和個人消費貸款的條件比較寬松,但對各戶信用的監管卻有一套完善的程序和制度。各銀行和金融信貸機構一般通過相互合作或向銀行同行業同業協會等查詢各戶的信用資料。
劉軍、張志勝認為首先要加強信用方面立法與執法,包括從立法上明確法律責任,從司法和執行上落實法律責任。其次,完善政府的信用監督與管理,主要是轉變政府職能、依法行政和充分發揮政府在信用管理上的宏觀指導、調控與監督作用。再次,建立覆蓋全社會的信用記錄和監督體系,要建立資信檔案,傳播誠信記錄;運用信用評估,劃分信用優劣;加強信用評級隊伍建設;大力發展信用中介機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郭愛萍從我國信用重建的基本思路和我國信用重建的對策性建議兩個方面提出重建我國信用制度的對策。基本思路是要建立“普遍主義”的信任關系――契約倫理,法制與道德建設并重。重建對策包括大力倡導信用理念,提高全社會的信用意識;加快體制改革,理順各種信用關系;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增強經濟主體的信用約束;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保障信用制度的運行;大力強化政府信用,打造信用政府。
2信用制度研究的評析
經過十幾年,我國信用制度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從信用理論的研究,到信用制度建設的研究,認識不斷深化,取得了豐富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現在:
(1)明確了信用的概念、功能、法律屬性、類型等基本理論,為我國信用制度建設實踐提供了理論依據。
(2)運用現代經濟學原理進行理論闡述,交易成本經濟學、信息經濟學、博弈論、現代契約理論、現代產權理論等得到不同程度的應用。
(3)充分論證了信用制度建設的必要性、重要性。由于我國經歷了幾十年的計劃經濟時期,長期只有國家信用,因此,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渡時期,人們普遍缺乏商業信用觀念;此外,幾千年的諸子百家文化以及解放后的歷次政治運動,形成了復雜的人際關系,契約精神缺乏生長的土壤。因此,信用制度的建設,首先是信用文化的建設,這幾年的理論探討,為我國今后信用制度建設奠定了基礎。
(4)對于如何借鑒國外經驗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事實上,目前不少觀點正是在國外經驗總結基礎上形成的,如借鑒國外經驗建立失信懲罰機制,仿照西方企業加強信用管理等。因此,只有在比較中找出差距,才能有的放矢,逐步提高。
(5)論證我國信用制度建設的艱巨性。近兩年的理論研究和各地的信用實踐表明,信用制度建設需要產權改革、文化重塑、法制建設、網絡技術等多方面的支持與配合,它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我們做出不懈的努力。
但是,對信用制度研究也有不盡人意之處,我國信用理論研究存在的主要缺陷表現在:
①信用制度建設缺乏系統的理論支撐。國外資本主義已經發展了500多年,信用制度有上百年的悠久歷史,但國外基本缺乏對信用制度建設的系統理論研究,而國內對信用制度的研究只有僅十年左右的時間,尚未形成權威的、系統的研究體系。
②缺乏對信用制度模式建設的研究。西方發達國家的信用制度經過150多年的發展,已逐漸形成了三種基本模式可供我們借鑒。分別是公共征信和私營征信并存的歐洲模式、信用服務全部由私營機構提供的美國模式和信用信息僅限于向會員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的日本模式。而我國在這方面由于沒有針對國情進行系統充分的論證研究,至今沒有找到適合我國國情的信用制度模式,而這個問題恰恰是研究中國信用制度的基本問題,應首先得到解決。
③在建立和完善我國信用法律制度的研究方面,學者們的研究主要著重在介紹國外信用法律制度的成果,有針對性的實證研究較少,缺少建立和完善我國信用法律制度具體對策的研究。
3我國信用制度的重構
3.1我國信用制度的模式構建
我國建立信用制度模式,不可能完全照搬他國模式,應從我國國情出發,根據政府與市場主體的功能分析,構建我國的信用制度模式。認為構建我國的信用制度應將政府的宏觀調控與市場信用主體的自由發展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政府為主導建立信用制度,以社會為主體來構建整個信用機制。政府在國家信用管理體系中應起到協助建立失信約束和懲罰機制并監督行業規范發展的作用,其職能在于扶植和監督信用機構的正常運行,推動信用制度立法,并且保證政府各部門的公共信息向社會開放,同時監督市場經濟主體間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義務和權利得以實現,保護公平競爭。而企業與個人的信用征信、信用評估、信用擔保、信用調查及咨詢服務從市場競爭的自由性及公正性來考慮則應交給市場主體來操作,讓從事征信服務的企業采取市場化運營模式。為此,應在全國設立若干家信用征信機構,這些機構在業務上應既有競爭,又各有側重。在地域上有一定的分工,在服務對象上有所傾斜,如有的主要為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服務,有的為零售商服務等。同時還應允許各中小城市建立地方性信用服務公司,這類機構的服務對象應主要是本地區的各類客戶。
3.2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建設
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離不開立法的支持。信用法律制度就是國家對經濟體進行信用等級鑒定、以及其它鑒定而出具信用證明或報告,規范其使用方法、有關處罰和獎勵等法律、法規的總和。世界上信用法律制度比較先進的有美國、英國、德國等國,這些國家的信用法律制度都是值得我國借鑒的。
借鑒美國的經驗,我國信用制度的立法需要從以下方面來進行規范:
(1)在立法模式上,應建立一個信用制度基本法和相關單行法規配套的模式。
(2)在信用制度基本法方面,應制定《信用信息基本法》,美國稱之為《信息自由法》,用來規范全社會各種信息主體采集、傳播和使用信息的基本行為規范,以創造良好的信息環境。
(3)在單行配套法律方面,應在以下兩方面完善相應的信用法律法規:
①應制定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管理法》、《個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等規范信用的專門法,將企業信用體系和個人信用體系納入法制化軌道,明確對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國家安全的信息等特殊信息的保護措施,保證征信企業能夠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
②完善現行《公司法》、《證券法》有關民事責任的規定,加大失信者的違規成本。
3.3以企業家個人信用作為企業信用的基礎,整體規劃企業家個人與企業信用體系
一直以來,我們將信用分為國家信用、企業信用、個人信用等,在經濟活動中,尤其重視國家信用和企業信用,忽視個人信用。在經濟普遍發達的征信國家,信用制度更側重對個人信用的管理。依照此理念,提出以企業家(主要指企業的董事長和高管層領導)個人信用作為企業信用的基礎,使中小企業信用與企業家個人信用相結合,整體規劃企業家個人與企業信用體系。因為中小企業的特點決定了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緊密相關,通過強化對中小企業高級管理者的信用培訓,實現企業自身的信用增長。具體應從以下兩方面來建立企業家個人信用。
(1)建立企業家個人信用體系。要完善企業家個人信用,借鑒國外個人信用發達國家的經驗,企業家個人信用制度應由個人資信檔案登記制度、個人資信評估制度、個人信用風險預警機制、個人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和個人信用風險轉嫁機制等具體內容構成,形成完整的企業家個人信用體系。
(2)應注重企業家個人的資產信用。我國過去過分強調個人的道德信用而忽視個人的資產信用,這不利于個人信用制度的發展。在使用個人信用的過程中,任何理人都會通過成本――收益的比較,在短期的違約收益和長期的個人信用損失之間作出明智的選擇,規范自身行為,向守約和長期化發展。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目的正是在于通過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外部約束力量――制度,來規范個人信用行為,從而建立起良好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
(3)建立企業家聲譽機制,提高企業的信用管理水平。企業家聲譽機制指構成對企業家聲譽進行評價的社會網絡關系。聲譽機制由兩個部分組成:①企業家聲譽的評價內容,包括:企業家的知識信息、企業家行為的道德水準、企業家公眾形象、企業家的社會地位;②構成對企業家聲譽進行社會評價的機制,這是一個動態的機制,具體包括完善的產權制度、規范的政府行為、良好的信息傳輸體制和有效的法律環境等動態機制。一個企業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對企業家進行有效的激勵約束,使企業家的聲譽充分發揮出來:①企業與企業家簽訂延長期限的合同,保證企業家具有長遠預期,因為只有對未來有長遠預期的企業家才會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注重自己的聲譽,激勵約束自己的行為,克服“機會主義”傾向;②培育充分競爭的經理市場機制,完善的經理市場有利于激勵那些對未來存在良好收益預期的企業家不斷提高其自身聲譽,以實現其長期收益。③通過法律機制的約束,對企業家失信行為嚴懲不怠,且其懲治成本要遠遠高于他們由于失信而獲取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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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校企合作;內部制度;健全
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在總結廣西職業教育攻堅期間的主要做法時,特別強調了職業教育制度建設的重要性,認為要加強校企合作“一方面加大各級財政對職業教育的投入,另一方面也是很重要的方面,就是高度重視職業教育的制度建設,以制度建設促進職業學校規范辦學、促進職業教育科學發展”。從國家到地方都強調了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為校企合作提供了政策平臺,中職學校也在制度、課程和教學上積極探索“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新路徑。其中不乏亮點特色,但對校企合作在制度層面的探討還有待進一步地深化。
一、校企合作制度建設的現狀
(一)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不健全
目前關于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還不健全,多數地方政府及教育部門對于校企合作僅為口頭意義的重視,經費投入、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很難落實,企業利益得不到有效維護,使一些企業喪失了參與校企合作的動力與責任!此外,目前我國尚未建立校企合作的協調、調控機制,以維護校企合作一系列管理、監督和考核的高效運行,校企合作中勞動部門、教育部門、企業主管部門之間缺乏良好的、有效的協調,而僅是以彼此間的信譽與關系進行維系,致使校企合作仍處于一種渙散、游離的狀態。
(二)校企合作缺乏有效的激勵政策和動力機制
目前中職學校校企合作的現狀不盡如人意,由于學校和企業的任務目標不同,靠他們自身來協調雙方的利益和合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是難以實現的,部分企業缺乏合作的動力,普遍存在學校一頭熱的狀況;部分合作只是停留在文件協議上,企業全程參與人才培養不夠,校企合作處于“認知實習、生產實習”等簡單協作,對人才培養工作促進作用有限;合作程度不高,大部分停留在表層,合作模式較為單一,缺乏長遠規劃和深度合作內容。
(三)校企合作內部制度的缺失
校企合作涉及政府、學校、企業、行業、受教育者等多方的參與,政府在統籌上缺少具有操作性的政策、法規和激勵、約束機制,是導致校企合作未能建立起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合作模式的重要因素;企業在人力資源相對充足和過于關注自身利益的情況下,參與校企合作的意識缺乏,考慮不長遠,導致校企合作的動力不足。但中職學校是校企合作的發起者、主導者、策劃者、實施者和引領者,其內部制度的建設完善是校企深度合作的關鍵。
(四)學校與企業之間缺乏有效的深度對接
當前的校企合作大部分只是局限于學校畢業生安置及企業用工方面,據統計分析,很多企業均認為職業學校學生的綜合水平達不到企業的基本要求,學生在企業中不能盡快適應環境及崗位要求,主要在于較多職業學校只是要求學生對于教材基礎知識的掌握,教學內容及教學評價等方面與企業需求偏離,學生實踐操作能力不強,;還有很多企業根本不重視校企合作,將校企合作看作解決職校畢業生就業的用工手段,這與構建一個良性循環機制的校企合作目標相距甚遠。探討建立企業積極參與校企合作多方聯動的運行機制和保障機制,加強校企合作的規范管理,為推進校企合作可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是一個重要而迫切的課題,值得深入研究。
二、校企合作制度設計
(一)加強校企合作的法律及制度建設
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是校企合作長效機制的最有利保障。有效的校企合作法律制度,應滿足四個基本要求:一是概念的界定要清晰,合作內容涵蓋要全方位;二是責任主體要明確,當校企合作開展出現問題時,校企雙方應承擔什么責任,都應該明確規定;三是權利與義務要對等,以利于調動參與者的積極性;四是規定不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從立法的角度明確規定校企合作主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有效約束校企合作各方的行為。
(二)將校企合作納入學校制度建設中
職業學校必須充分認識校企合作在學校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和作用,從中職學校制度的高度對校企合作組織設計做出制度安排,制定校企合作的學校章程、發展規劃、組織建設,通過制度設計使校企合作成為中職學校發展戰略,保障企業的對人才的定位的和需求能夠融入中職學校,并得到最大限度的實現和利用,形成校企合作的主要動力。
(三)形成校企人才共育的專業建設制度
校企合作需要完善校企合作管理辦法,與專業相關產業領域內擁有最新技術、最新工藝的知名企業合作專業建設來保證校企合作順利進行。促進建立更加有效地校企合作制度,保障良性、穩定、可持續的校企互動環境,促進校企合作進一步深化,實現校企雙贏。
(四)建立校企共享師資培養制度
聘請企業行業兼職教師授課,是中職學校創新校企合作辦學體制、機制,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創新教學方式、方法的需要,是為企業行業和社會培養技能型、實用性人才的需要。通過校企共享師資培養管理制度全面實施,初步形成校企合作共同培養培訓教師的長效機制。
(五)完善校企共管實訓基地建設管理制度
企業對于學生到單位頂崗實習,并不關注學生技能的獲得,而是把學生當作廉價勞動力使用。有的學生到了單位之后,整天忙著給企業打雜,不斷重復機械性的勞動,所從事的各項活動之間彼此互不相聯,其實踐技能根本沒有得到實質性的提升;有的單位操作缺乏規范性和科學性,沒有技術含量,學生在校所學的技能沒有用武之地,通過生產的實踐,不但沒有讓他的技能更上一層樓,反而對其原來所學的技能起到了消解作用。
(六)創新校企合作實踐模式
校企合作是職業學校發展的生命線,校企合作規模越大、關系越密切,效益越突出。職業院校要加強與合作企業建立長效合作機制,要與企業的實際用人需求緊密相連,隨著企業的經營環境、技術更新等的發展而變化;學校和企業可共同建立校企合作工作機構,負責校企合作發展規劃的制定;要進一步落實人才需求預測、課程開發、教材建設、實習實訓等工作;建立健全校企合作聯席會議、實訓基地管理、“雙師型”教師考核獎勵等規章制度;在課程設置、人才培養目標和模式,以及員工培訓等方面進行有效溝通和協商,深化課程改革。
總體看來,中等職業教育在校企合作能否持續穩定發展,關鍵在于校企合作制度是否完善。因此,政府應建立健全政策、法律法規為校企合作鋪平道路,解除企業的后顧之憂。企業和學校都要進一步拓寬合作渠道,深化校企合作層面與層次,找準合作契合點,鞏固校企合作關系,加快合作進程,以完善的制度來推動校企合作順利、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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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信息 真實性問題 會計監督
經濟全球化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加劇,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越來越被廣泛的關注。會計信息是了解企業財務狀況與企業的經營狀況的關鍵因素,歷來被企業的投資者、管理者及債權人等相關各方所重視。會計信息是加強企業自身經營管理及政府相關部門宏觀決策的依據。因而有必要對該課題進行研究探討。
一、會計信息真實性問題存在的原因分析
1.制度不健全
雖然我國存在著一會計法為中心的一系列法律制度,這些法律制度的存在使得會計信息真實性問題能夠做到有法可依,但是法律制度本身對會計信息造假的有關人員的處罰卻并不科學。從法律制度的規定來看,只有少數的造假行為才是刑事犯罪。眾多的會計信息造假的處罰力度不大。因而進一步促成了會計信息質量的下降。
2007年我國執行了新的會計準則,但該準則在范圍上僅僅適用于上市公司,因而在實踐應用中使得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采用了不同的標準,造成了會計信息質量問題進一步加劇。新的會計準則雖然強化了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但卻并不能解決企業在財務報表所存在的所有問題,更不可能從根本上杜絕上市公司管理層因利益關系而提供的失真的會計信息的現象。
2.企業管理及會計從業人員自身的原因
會計作為一種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常用的工具,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會計自身有著諸多的不完善的地方,如在會計假設及會計信息隨機的不確定性等等方面就會造成在實際中導致企業的會計信息失真。加上企業所從事會計工作的工作人員自身素質參差不齊,因而不可避免的會由于會計人員個人水平的差異而出現會計數據脫離了企業實際的現象,即會計信息失真。
從企業內部來說,會計從業人員的行為必然會受企業所有者或高級管理者的制約,因而在會計信息的填制過程中就會出現從企業利益的角度出發,會計人員在企業所有者或高級管理者的操作下填寫相應的會計信息,即虛假的會計信息。
3.監督力度不夠
且前我國采用的是以注冊會計師為主的監督模式。同時。財政、稅務及審計等相應政府部門都對企業不同程度的實施著監督權。前者的監督從模式上來看,中介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及會計師自身的問題,使得通過審計而確定的會計信息缺乏可靠性。政府的監督又加之受到財力與人力的限制而不能有效的檢查企業存在的違規行為。監督力度發揮的作用有限,也是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因素之一。
綜上所述,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各個方面因素有機促成的結果,因而如果有效的解決這一問題,也需要從不同角度來進行對會計信息管理的完善。
二、對策
1.加強制度建設與監督力度
制度建設與監督能力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政府及相關部門從實際出發,進一步完善與會計信息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同時加強各個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職能。政府做好對中介機構及企業的管理,強化這些組織的法制觀念,將這些組織的外在監督轉變成這些組織的自我約束。只有從宏觀上對會計信息做到有效的遏制,才能保證微觀上與此相關制度的有效實施。
2.加強企業管理
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及真實性對企業相關各方了解企業財務情況或經濟狀況的影響極其重大。企業管理的有效性與否,決定是會計核算基礎工作的好壞,更決定著會計信息的質量。對企業進行制度規范化的管理,能夠從根本上保證保證會計人員職責的履行。良好的企業內部權利分配及制約制度,可以有效的加強對會計信息的監控力度。只有會計人員與企業的所有者及管理者都能夠從自身及企業的長遠利益出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才能有根本上遏制會計信息的造假行為。
3.提供會計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及職業道德素質
會計從業人員專業水平的高低決定著會計信息的質量。因而要加強會計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給這些人員在教育的機會,增加對這些人員的培訓力度,使其在專業水平上對會計信息質量提供保證。
會計從業人員除了要具有良好的專業水平以外,還需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才能從根本上認識到虛假會計信息給自身、企業及社會帶來的不良影響。通過對會計從業人員良好職業素質的培育。讓會計從業人員能夠將外在的監督轉變成自身約束的需要。因而達到從根本上杜絕會計信息的造假行為。
總之,會計信息真實性需要國家政府的相關部門、企業管理與會計從業人員這三者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共同的努力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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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配套 政策性金融 法律經濟學
一、法律經濟學及專利惡意訴訟的相關概念
法律經濟學又稱為“法律的經濟分析”或者“法和經濟學”,是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首先發展起來的一門法學與經濟學領域交叉的新興學科,是一門運用經濟學理論闡述法律問題的學科。用法律經濟學的代表人物波斯納的話來說,法律經濟學就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主義方法全面運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學科。具體地講,就是采用經濟學的理論與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會的法律制度、法律關系,以及不同法律規則的效率。R?P?麥樂怡認為,“法律經濟學是通過對法律規則進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經濟效率分析,使人們可以就法律實施的結果得出結論,并且對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會價值作出評價”。法律經濟學在80年代剛被介紹到我國時即引起了國內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它開闊了法學研究的新視角,使法學研究可以從成本投入與資源分配等角度對法律與制度的安排做出經濟的分析,以求達到二者結合的最佳效益,對于解釋現行的法律制度,以及預測其發展趨勢也有著積極的意義。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涉及知識成果和知識價值的一種權利,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其科學技術、文化藝術、工商經貿等領域里創造的精神財富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簡要概括起來,知識產權是人們對通過腦力勞動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和知識財產所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民事訴訟是公民和法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解決矛盾糾紛的一項重要的法律手段,公民和法人可以通過在國家司法機關行使訴訟權來有效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近年來,隨著人民法院為方便人民群眾進行民事訴訟而降低民事訴訟門檻,以及我國民事經濟糾紛的日益復雜化,給一些企圖通過訴訟來實現其非法目的、謀取非法利益的惡意訴訟留下了可乘之機,而以專利為工具手段提起惡意訴訟的案件近年來已呈增多之勢。惡意訴訟,顧名思義是一種濫用訴訟權的不當行為,包括惡意當事人出于非正當目的采取不正當訴訟手段但借助合法程序,企圖誘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從而達到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自身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對于專利惡意訴訟,我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稿中明確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無事實根據和正當理由而以他人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般認為,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特指權利人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在明知權利有瑕疵的情況下相對人侵權,致使相對人在訴訟中遭受損失的行為專利惡意訴訟與現代法治是不相容的,從法律經濟學角度來講,專利惡意訴訟不僅嚴重損害了有關當事人的權益,也給法官及辦案人員設下諸多陷阱,增加了法律工作的職業風險,而且專利惡意訴訟同時浪費了我國本來就有限的司法資源,擾亂了司法秩序,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我國司法機關的公正形象,讓人們對社會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產生質疑,不利于我國現代法制建設及經濟發展。
二、專利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
由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本身的特點使得目前的專利惡意訴訟往往具有極大的隱蔽性。比如發明發現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審查授權方面目前還有許多漏洞需要彌補,這就容易給專利惡意訴訟提供條件,但是在這些專利權還未被確認為無效以前,相關專利權人就有權。那么專利惡意訴訟都有哪些法律構成要件呢?在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法官們往往是依據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并結合專利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來處理。對于專利惡意訴訟的侵權行為的認定同樣要考慮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特別是專利惡意訴訟權利人的主觀過錯是否存在惡意,是認定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是否成立的關鍵。
三、中國社會與法律經濟學問題分析
(一)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雖然我國已具備實施BOT投資方式的基本法律環境,但現有法律制度在政府特許、擔保等多方面未能滿足BOT投資方式制度需求,亟待完善現有法律制度或作有利的應用解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制定和頒布了二百多個涉及外商投資的法律和法規,然而我國頒布的法律、法規在許多問題上與國際慣例還有一定的距離。
(二)投資方式面臨的風險
BOT投資方式和國內投資相比,除了建設期和經營期、資金持續的風險之外,還面臨著政治風險、匯率風險、通貨膨脹的風險和外商信譽的風險。外商投資的期限較長,在建設期間和經營期間很可能發生相關的外匯匯率的變動。全球范圍內的通貨膨脹不斷出現,甚至有些國家和地區出現了惡性通貨膨脹,外商投資的過程中有可能轉嫁通貨膨脹風險。
(三)區域發展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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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公證法律制度 公證誠信 管理制度
作者簡介:王長萌,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
公證制度是我國重要的信用保障機制,是當今信用體系中最基本的內容。公證制度的本質在于對經濟及民事主體進行法律干預,通過建立專門的公證機構規范經濟、社會及民事行為,以此形成公平、誠信的活動氛圍,建構誠信社會信用體系。誠信是社會、經濟及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活動準則,是公正制度的核心價值內容。公證誠信制度建立能夠有效地保證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穩健推進,基于公證制度下,完善公證誠信制度是保證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舉措。
一、公證誠信制度概述
(一)公證誠信制度的含義
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上是指社會、經濟及民事活動主體在發生社會、經濟、民事行為時,應以誠實守信的思想觀念為根本,通過公開地、善意的、誠實地方式執行其義務、行使其權利。公證是一項重要的司法舉證行為,是國家基于對組織民事糾紛進行預防、降低訴訟力、節省不必要的法律損失,保證法律的有效性、穩定經濟社會民事活動秩序的重要制度保障。公證誠信制度是以誠實守信原則為基礎,以維護社會秩序,維護民事、社會、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為目的,通過公證機構依法行使法律效力的司法規范性行為準則。
(二)公證誠信制度的內部本質關系
誠信與公證自身具有緊密的相關性,公證制度的本質在于誠信,誠信是在公證制度的基礎上得以實現的,兩者相輔相成,互為條件。公證制度的建立離不開誠信這一本質內涵,誠信的構建需要公證制度的支撐。誠信客觀存在于人類行為活動中,是最基本的行為準則。改革開放以來,市場機制的引入,由于市場的盲目性以及趨利性,導致一些經濟行為主體誠信的缺失。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越來越意識到誠信的重要性,誠信又重新回歸理性視野,逐漸納入我國社會法律制度。隨著我國現代法治的完善發展,誠信成為維持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發展的最為關鍵性的因素。公證是一種司法機制,誠信則是公證的核心與本質內容,沒有誠信的公證是沒有靈魂的軀殼,只有保證誠信公證制度的開展,才能夠在社會的發展進程中對各類行為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公證結果體現了公證部門的公證效力,在公證制度的開展過程中,以實事求是為基本原則,對誠信制度的有效實施要進行保護,實現公證效力的最大化。
為了有效預防和抵制社會、經濟、民事活動中的欺騙行為,而建構公證制度,這種非誠信活動時公證產生的根本所在。公證制度從作用上講,它體現了社會的公平與公正,是保證社會和諧發展的最為基本的法律工具,對和諧社會的構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性支撐。公證機構能夠在運用國家公信力的基礎上體現公證機構的公平性,是基于國家法律保護基礎上的公證平臺。公平、平等和合法是公證制度當中誠信制度特點的重要體現。在社會的發展進程中,公證制度是誠信制度的重要體現,具有一定的公信力,現已逐漸成為保證群眾合法權益與收獲信譽的一種有效手段。
二、公證法律制度對公證誠信制度的推動性作用
(一)完善的公證制度能夠有效地為公證誠信制度的建設提供動力
完善的公證制度是保證公證誠信制度建設順利的動力基礎,公證制度是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誠信體系建構的最為關鍵性的因素,是公證誠信制度建立與發展的最基本的保障,能夠有效地推進公證誠信制度的合理完善。誠信最早體現法律上可追溯到瑞士的民法上,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誠信被各國所重視,納入到自己的法律系統體系中。誠信在法律上的規定性定義是指無論何種人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過程中都應該依據誠信的原則進行具體的施行。誠信制度是誠信意識的法律化體現,是規范社會、經濟、民事行為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手段。誠信制度納入法律體系當中,具有一定的法律相應是我國現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誠信公證制度的完善是優化法律體系的關鍵性環節。公證制度的實施,能夠保證誠信發揮其自身所具備的效能,從而推動公證制度的持續性發展。在公證制度的具體發展過程中,應高度重視其在法律當中的自身效能的發揮,以保證社會服務職能的充分性與全面性執行。通過對我國民事法律的調查發現,有關公證制度的法律制度與其他國家相比較少,在我國具體實施的過程中,有關公職制度的法律規定缺少全面性與普適性,導致相關問題的層出不窮。同時,與其他國家公證法律制度相比較而言,我國的公證制度具有一定法律條文進行實際約束,導致在具體實施當中具有明確條款進行約束。保證公證程序與公證制度的科學合理性,是推動誠信公證制度發展的重要內容。
(二)公證法律制度是提升公證誠信效力的重要保障
基于穩定的社會經濟環境下,公證誠信效力主要以一種國家法律粗在形式得以體現,發揮一定的司法效能。與此同時,誠信公證效能以公證法律的保障機制為基礎,得以具體地實施。公證制度中所存在的公證效益主要通過強制的執行效力、證據效力得以體現。其中,有關強制性的執行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轄區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執行。”關于證據效力方面,公證書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具有的公證效力,其中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明文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實施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也就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公證機構所出示的文書具有國家公信力,這就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公證的誠信效力。具體分析探討公證法律制度,對在公證誠信制度建立的過程中具體的公證法律制度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的探索,以及完善誠信公證制度,推動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三、基于公證法律下健全完善公證誠信制度的有效途徑
(一)明確法定公證范疇,為公證誠信制度的建構提供法律規范依據
法律公正原則是相對于自愿公證原則而言的,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是在相關行政法規、法律的基礎上通過特定的司法公證濟公實行的行為規范。公證制度作為一種信用保障機制,是社會信用的制度與司法性保障,其有效性的發揮需要一定法律及法規支撐。然而,在我國的民事法律體系中,對于法定公證范疇的法律界定是缺失的,嚴重阻礙了公證誠信制度的建構進程,對社會信用氛圍環境的塑造具有一定的負面影響。法定公證范疇的界定,是實現民事實體法與公證法有機連接的基礎,在兩者之間起到紐帶和橋梁性的作用。法定公證事項是公證相關法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有效地規范、制度相關社會、經濟、民事主體的行為以及公證機構的公證執法行為,以此推動社會信用機制的發展與完善,從而減少行為成本,保證社會、經濟、民事活動的順利安全開展,推動整個社會系統的健康有序運行。
(二)強化公證效力,提升公證誠信效能
當前,我國對公證效力做出了相關的規定,但是仍需要進一步的強化完善。從總體的發展水平來看,我國相關公證效力的法律規定力度和適用范圍較小,在社會主義法制體系不斷完善發展的推動下,國家對經濟的職能管理手段發生了轉變,由原來的行政手段逐漸轉化為法律手段,基于此,國家應擴大公證行為使用范圍,強化訟爭效力,進一步提升公證城西效能,使誠信制度廣泛覆蓋于社會、經濟、政治、民事等活動領域,促進我國和諧社會的形成。
(三)提升公證人員綜合素質,建立職業化管理制度
公證員作為公證法律制度及公證誠信制度的執行者,具有一定的法律主體行為,是保證制度有效施行的主觀決定性因素。因此,基于公證法律制度,完善公證誠信制度要建立在高素質公證團隊建設的基礎上。作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公證機構應高度重視對公證人員職業素養及道德修養的培訓與教育,從行為主體方面,提供公證誠信制度效能,保證制度的有效性和實效性。完善公證資格準入制度,將誠信納入績效考核機制,建立健全職業風險保障與防范機制全。在培訓機制上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建構、加強公證員的職責意識、健全公證員道德培養機制。
轉變公證員管理機制,以現代管理理念為指導,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公證員管理制度,規范公證員的職業執法行為,提高公證員的職業素養,加強對公證員隊伍的在教育。
建立獨立的公證職業體系,將公證活動獨立于其他行政、司法之外,使其充分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保證執法的公平、公證性。公證誠信制度是社會信用機體的免疫細胞,能夠有效抵御信用封信及欺騙性性行為的發生,是保證社會系統健康有效運轉的重要內容,需要一定獨立的法律地位,強化其有效性和公平性。
(四)建立健全公證誠信質量保障體系,提高公信力
公證誠信質量是公證誠信制度賴以生存發展的重要基礎,是其生命力及活力所在,因此,公證機構應建立健全公證誠信保障體系,保證公證誠信制度的實效性,提升誠信機制的公信力。該體系需要嚴密的證據收集制度,有效的審批報批制度、規范的責任追究制度以及完善的查證制度等內容共同作用,以此形成強大的網絡系統,保證公證效力的有效實施。
(五)建立健全監管機制,保證公證誠信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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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法律移植是不同文明之間的法律制度互相借鑒與取舍的過程。法律移植是實現我國法制現代化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實現市場經濟的需要。本文分析了我國進行法律移植的原因,并提出了提高法律移植效果的途徑和需要注意的問題,以期對我國法制現代化建設有所助益。
關鍵詞:法律制度 法律移植 現代化
所謂“法律移植”是現成的可用來表征國家間相互引進和吸收法律這種實踐的術語。它所表達的基本意思是:在鑒別、認同、調試、整合的基礎上,引進、吸收、采納、攝取、同化外國的法律,使之成為本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本國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圍,一是外國的法律,二是國際法律和慣例,通稱外國法(張文顯,2004)。法律移植是不同文明之間的法律制度互相借鑒與取舍的過程,只要國家或民族間彼此發生了關系,都將會造成文化上的沖突與融合的過程。法律作為人類文明的共同成果,在國家和民族間創造性地移植和借鑒是歷史的必然,更是國際文化交流背景下所產生的一種必然現象。我國目前正在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移植或吸收其他國家和民族的法律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進行法律移植的原因
(一)我國社會發展的需求
我國有幾千年的法律思想演進歷史,又能自成體系。所以在歐美帝國主義未東來以前,它在事實上支配朝鮮、日本、琉球、安南等東亞各國的法律界。但自以來,隨著英美各國在華的領事裁判權確立,中華法系受到空前的打擊。加以歐美學說的大量輸入,如“保障人權”、“權利”和“義務”的思想,于是對過去那種“禮”、“法”不分的法律和政治制度自然深為不滿。自與歐美通商,沿江海一帶的工商業團體應時興起,社會經濟逐漸發達,舊日比較簡單落后的法制實在不足應付新環境。在晚清存在一次以移植西方法律為主要內容的大規模的立法活動,清政府認識到了傳統法律的滯后性,選擇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首先是爭取的要求,二是統一中央集權的要求(張德美,2003)。當今世界各國在發展的過程中,都有趨勢,一方面要能在各個領域多方位地接軌,以便能夠更好的交流,另一方面又要保持自己的特色。在求同過程中,便要求各國能夠相互學習及借鑒,以便共同進步,這種趨勢在法學領域也不例外。
筆者認為,一個國家移植法律,可以是出于該國政治、經濟或文化多方面的劇烈變化,即內在需求,因為本國落后的法律制度已不能滿足國家各方面的發展要求,或是迫于外來的壓力,不得不移植法律。在世界各國之間,其法律理念及價值觀念相差較大。這種法律觀念或精神,需要幾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沉淀與積累。就落后國家而言,無論在技術上、方法上或是觀念上都與發達國家有差距,如果落后國家仍然是閉門造車,仍然要花上幾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時間去實踐發達國家早已形成的原則和觀念,那其代價及損失過大。因此,對落后國家而言,發達國家總結出來的符合社會發展一般規律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則,應該大膽地吸收,從而迅速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促進本國法制的現代化。
(二)日本法律移植成功的經驗啟示
日本的法律移植值得我們借鑒。從大化革新時期對于唐朝法律的借鑒,到明治維新時期對西方法律的移植,日本人對于外來文化的接受異乎尋常的大膽,在日本法律文化變遷的過程中,不論是繼承傳統還是借鑒外國,日本人似乎從不為自己設置某種思維模式。8世紀時日本人連同漢字一道接受了唐律。日本近代對于西方法的移植,經歷了從照搬法國法到借鑒德國法的演變,二戰之后,日本又因歷史原因而大量引入美國法,從而又進一步加速了其民主與法制化進程。由此,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日本在法律移植方面的成功,充分說明了法律移植對一個國家發展的重要性。這一過程是對外來法與對固有法的認識同時深化的結果。其間滲透了許多優秀法學家的智慧和汗水。日本近代刑法典的編纂與刑法學的發展相輔相成,同時,《日本民法典》最終成為比較法學的成果。
另外,筆者認為,雖然日本法典在整體上缺乏理論上的連貫性和統一性,致使外來法和本土法在同一體系產生了沖突,這一教訓不能忽略。但是日本法律移植的經驗,一方面,讓我們看到了法律移植成功的希望,另一方面,也能從中吸取好的方面,摒棄不好的方面,為我國進行法律移植提供經驗借鑒。
提高法律移植效果的途徑
自20世紀80年代到1992年我國確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法制建設面臨進一步國際化和全球化的挑戰。這就意味著我國必須進一步加大學習、引進吸收世界先進國家的法律力度,因此法律移植對我國法治現代化建設就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 然而在提高法律移植的效果方面,仍有值得進一步探討的地方,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
(一)注重法律觀念培養和法律制度的建設
我國法治現代化進程的艱難,法治建設的最大挑戰在于法治觀念的深入人心。對于我國目前的法治現代化的建設,不應盲目的大規模移植西方國家的法律,而應先引進西方法律的思想及價值觀念,大力普及法律觀念,法律思想的教育,西方發達國家為人類創造了發達的法律文化,只有大膽地移植其先進的成果,才能加快我國法制現代化、國際化的進程,為我國法治的建構以及以后的順利實施奠定堅實的觀念基礎。
沒有完備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僅難以繼承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成果,還難以實現法律文化的創新。要實現我國法制的現代化,法律制度建設是極其重要的方面。因此必須移植世界上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法律制度,同時還應改進我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體制,使之相互協調, 也應注重法律制度的國際化,以完善自身從而使法律順暢實施,達到預期的效果,為我國法制現代化的建構以支持和保障。
(二)移植方本身法律制度的優先性
世界上有許多國家的法可以借鑒,只有優中選優,移植過來的法律才可能是最成熟、最先進、最實用的法律。首先該法律制度必須本身是有一定的優越性,能夠很好地彌補受植方的不足,其法律內容要合理,形式具有科學性;內容合理,即應當做到能夠充分實現法律所追求的社會價值,適應社會發展的規律。形式的科學性,即指法律所采取的結構能夠充分反映其內容,實施便利。
(三)受移植方要有能力接受新的法律
接受新法律必須要有一種開放的心態。“不能說,實行法律移植就證明受體具有開放性,因為移植可能是強加的,也可能是少數社會精英或統治者的理性選擇。這里所說的必要的開放性,是指整個社會不要自封疆界,保持邊界的模糊性,為外來事物留下必要的生存空間;同時,整個社會的公眾要有一種開放的心態,這種心態的表現是對外來事物不拒斥、不排擠,海納百川。如果一個社會缺乏吸納外來新鮮事物的勇氣與能力,則整個社會必然會一步步地走向衰敗乃至滅亡”(陳傳法,2001)。所以說,受移植方要有容納移植方法律的度量,正如日本移植外國法律那樣的開放性。
(四)做好法律的“本土化”工作
比較法學家奧托•柯恩•弗龍德認為:法律制度可能是在不同程度上深深植根于一個 國家的生活之中,因而或多或少易從一個法律制度移植于另一個法律制度。然而,在這個范圍的另一端則是,法律扎根太深,移植實際上不可能(鄭強,2007)。
這說明,在移植的過程中,還要考慮一個法律的扎根深淺的問題,這也就涉及到法律的“本土化”的問題。一項法律制度在形成及發展的過程中,必然需要與本地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相結合,使其更加適合社會的需要,如要對該法律制度進行移植,就必然要對該法律制度進行“改造”,使其能在移植之后適合本國的環境。這就是法律“本土化”過程。因此,任何一個法律移植,它并不僅是外國法的直譯或再現,而是在研究其法律理念及規則基礎上的“再創造”。從而使移植成功并在本國發揮效能。
(五)引進外國判例與法理
我國此前移植的外國法條文過于簡單、原則性較強,缺乏具體的操作性和適用性,以后應注意對外國的法理和相關判例進行深入研究,在引進判例時,應當注意到:移植成文法是主要的,判例制度也可以作為補充,這也是符合我國是成文法國家這一現實狀況。
法律移植應注意的問題
(一)選擇適合的法律移植類型,避免片面性
法律移植歸納起來有三類:第一類是水平相當的國家之間進行移植;第二類是落后國家或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的法律移植;第三類是區域性法律統一運動和世界性法律統一運動。 就其方式而言,第一類著重是“互補”,第二類著重于“完全采納”,第三類是“同化或合成”。(張文顯,2004)在我國,不同的部門法需要法律移植,應該采用不同的方式。比如,在已經得到較大發展,而需要進一步完善的法律部門,便應采用第一種方式進行互補;對于涉及高科技領域,我國起步較晚,而發達國家已經具有較完善體系的部門法時,就可以采用第二種方式進行;而第三種,則是在我國簽訂有關法律公約時所采用。總之,法律移植是一項技術工程,應針對不同的法律領域采用不同的方式。
(二)法律移植應避免過分激進,克服盲目引進
整個法律體系猶如一座“金字塔”,其底層是法律理念、精神及原則,然后逐級向上是部門法及法律規范等等。在移植過程中,就應該考慮此種情況,使植入的法律能在“金字塔”中找到適當的位置,并不至于影響整體的結構。這就要求,在移植的時候應該循序漸進,不能急功進利,急于求成,最終導致“金字塔”的基石松動乃至于倒塌。如我國對外國“破產法”的引進,最終因不適中國國情而提前“破產”。
(三)維護國家,避免因強權壓力而進行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就我國現狀而言,是我國法律迅速趕上發達國家,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條重要途徑。就其范圍而言,包括了外國的法律及國際公約和慣例,其中有能促進中國法治現代化的法律內容,對于先進的外國法和國際法,我國會盡量引進,以彌補中國法制的不足。但是部分強權國家強行依據自己的法律觀強迫中國進行法律移植,如1994年6月,“美國貿易代表”以中國未能對美商的知識產權給予“充分、有效”的保護以及未能對擁有知識產權的美商給予“公平”的市場準入機會,作為借口,將中國列為“重點國家”,同時提出許多直接干涉我國立法、司法和內政的苛刻要求,諸如:修改中國民法、縮短審限、修改民訴收費規定,從廉收費;每周兩次在國內大規模打擊對美侵權行為,并向美國報告,直到美國滿意為止;每季度向美國政府報告一次中國查處對美侵權的情況等。并于1994年12月單方面宣布總值為28億美元的對華報復清單,妄圖迫使我國就范,我國進行了針鋒相對的、有利有節的斗爭,沒有屈服美國的強權而進行法律移植(陳安,2005)。在經濟全球化的大潮中,各國的聯系越來越密切,各國只有在平等的基礎上,相互平等協商,綜合考慮權利和義務的平衡,自主、自愿限制并相互尊重,制定各方都能接受的國際法,才能更好地促進社會發展。
總而言之,法律移植是我國法律建設中的一個大問題,現在雖然已經起步,但其具體操作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總結。
結論
在法制現代化的今天,研究法律移植的問題,特別是法律移植能否行之效的問題,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因為法律移植是實現我國法制現代化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實現市場經濟的需要。在經濟、文化全球化的今天,法律的開放性己成為普遍潮流,法律是沒有國界的。某個國家的法律,不僅是一種所謂的“地方性法律”,它也是全世界的法律,是整個人類社會的財富。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法律出版社,2004
2.張德美.探索與抉擇――晚清法律移植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
3.陳傳法.法律移植簡論――從發展的觀點看.法律出版社,2001
篇9
社會責任是現代企業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治理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公司存在的目的不是單一地為股東提供回報,而應當承擔社會責任,要以社會財富的最大化為目標。這種理論在20世紀60年代至80年代初被消費者的倡導者、環境保護主義者和社會活動家等所接受,而今已經成為政府和大部分理論家和行動主義者的基本共識。世界上一些著名的基金組織、評估機構和投資管理公司,都已經或正在將投資的社會責任納入自己的決策。如美國加州公職人員退休基金會,作為世界上最大的投資機構之一,比較早地在新興市場的投資決策中運用了社會標準。該基金會針對信息披露透明度、政治穩定性、相關法律法規(包括勞工法,如禁止雇用童工和奴隸)進行特定的測試,并在建立財務和經濟指標時考慮這些因素。富時指數服務公司則建立了一系列全球指數,這些指數所包含的全是社會責任心強的公司。英國Hermes投資管理公司在2001年初的公司治理政策聲明中呼吁,要求所有的公司披露社會、環境和道德因素對公司績效的影響,這一提議得到了其它投資機構的積極支持。
不過,對企業來說,其核心目標是實現利潤最大化,承擔社會責任無疑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起碼從短期來看,這樣的成本非常明顯。這次的調查也顯示,69.7%的企業經營者認為“履行社會責任會增加企業的成本”。在這種情況下,努力力降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成本就是很有必要的,畢竟企業不愿做賠本的買賣,哪怕是暫時的賠本。因此,重要的是,如何建立一些長效機制,使企業情愿甚至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義務性質的社會責任,如企業對周圍環境的保護。從世界名國通行的法律制度安排來看,企業本就應該為其污染買單,周圍居民享有潔凈空氣的權利。企業如果不想因污染而官司纏身的話,就應該積極加設防護措施。二是非義務性質的社會責任,如慈善捐款。慈善捐款具有廣告效應,能夠向大眾傳遞企業擁有較強競爭力的信息。無論哪個方面,企業遭受短期損失是難免的,但卻都能夠為企業帶來長期利益。
基于此,首先,要通過激勵措施,直接提高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收益。對于企業承擔的上述兩種社會責任,都可以給予必要的激勵。對于義務性質的社會責任,政府可以給予企業一定的物質獎勵,如減免一定的稅收。不過要注意,這種物質上的獎勵只適用于相應制度不健全時期(像目前我國的轉型期),一旦制度健全,這樣的物質獎勵就不應該存在,但可以給予精神激勵。對于非義務性質的社會責任,在健全相應渠道和程序的基礎上,要側重于通過輿論宣傳,積極推銷這些企業,使得企業承擔這類社會責任的收益超過成本。
篇10
(鐵道警察學院 法律系,河南 鄭州 450053)
摘 要:制定河南省農業知識產權戰略、政策,是建設中原經濟區戰略的需要,對于確保糧食安全和農業現代化,實現“三化”的協調發展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和理論意義。
關鍵詞 :農業;中原經濟區;知識產權戰略
中圖分類號:G30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4)16-0084-03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加劇,知識產權已成為農業發展的重要資源和核心競爭力。農業部于2010年推出了《農業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11年《國務院關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設中原經濟區指導意見》頒布,中原經濟區建設的重要戰略定位之一就是建設成為國家重要的糧食生產和現代農業基地、全國“三化”協調發展示范區。因此,制定適合省情的農業知識產權戰略、政策成為農業科技創新、增強農業競爭力的重要舉措。近年來我省雖然實現了從傳統農業大省向全國重要的經濟大省、新興工業大省和有影響的文化大省的重大轉變,但是農業的重要地位依然沒有改變。加快建設現代農業,轉變農業增長方式,解決糧食安全,提升農業產業結構,增加農業的國際競爭力,都需要農業科技自主創新。因此,制定河南省農業知識產權戰略、政策,對建設中原經濟區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河南省農業發展與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農業知識產權是指發生在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民事主體對人們腦力勞動創造的涉農智力成果、特定標記和其他非物質信息等依法享有的專門權利。[1]其主要特征有:農業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具有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等知識產權的法律共性,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同時農業知識產權也因為其涉農特征,而具有的主體難以控制性、易擴散性等特征,其權利既可以是由涉農智力成果的創造者取得,也可以是由其他合法取得權利的人享有。而且因為其以涉農智力成果、特定標記和其他非物質信息為保護對象,與傳統物權所保護的有形財產不同,因而保護對象有很大的擴張空間。根據有關國際條約和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規定,我們認為,所有涉及農業、農村經濟或者農村文化等方面的知識產權都屬于農業知識產權。農業知識產權制度可以分為農業知識產權和涉農知識產權,前者包括植物新品種、地理標志、原產地標記、農業生物遺傳資源,后者則是指可以適用于農業的知識產權制度,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等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其中植物新品種權是農業知識產權最主要的保護形式。
當前,世界發達國家已經將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發展為本國乃至國際重要的經濟貿易政策,其他國家也都基本建立起相對完備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農業發展長期處于落后狀態,農業科技創新得不到充分發揮,農業科技成果率很低,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觀念和制度。河南省是農業大省,又是全國的主要糧食(小麥)產區,糧食安全是重中之重,但是人口過億,人多地少,土地資源有限,因此,圍繞主要糧食作物進行農業科技創新,獲取關鍵性的農業自主知識產權;積極探索不以犧牲農業和糧食、生態和環境為代價的“三化”協調發展的路子,是中原經濟區建設的核心任務。農業并不僅僅是被保障的對象,而是要在中原經濟區的建設中發揮基礎作用,成為城鎮化、工業化的強勁引擎。要達到這一點農業必須提升自身水平。農業知識產權為此保障護航。知識產權已成為農業發展的重要資源和核心競爭力,成為現代農業建設的重要支撐和掌握農業發展主動權的關鍵。各種農業知識產權制度為農業的科技創新與市場營銷奠定了制度基礎。大力提升農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迅速增強我省農業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對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突破資源環境約束、加快現代農業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河南省農業知識產權制度的現狀與問題
(一)河南省農業知識產權制度的現狀
河南省2008年制定頒布了《河南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對于商標、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等農業知識產權做出了規定,并把農業作為重點產業,明確了知識產權戰略任務,提出:“發揮農業資源優勢,保護動植物種質資源。在農作物、畜禽等新品種選育、農作物高產高效栽培技術體系、農作物病蟲害及動物重大疫病防控關鍵技術、農業設施與現代農業技術領域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突破。重點建設以知識產權為支撐的循環農業、生態農業、高效特色農業,持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對具有傳統優勢和獨有地理環境的農產品,積極采取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打造知名品牌。重視糧食、果品、肉制品等產品的精深加工技術研究與開發,引導和支持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加強商標注冊,培育一批馳名和著名商標,形成知識產權優勢。把知識產權與農產品標準體系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相銜接,提高全省農產品市場競爭能力。”多年來,我省圍繞農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比如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等工作的推動都卓有成效。2009年,河南省農業廳制訂《河南省2009年農業植物品種權行政執法實施方案》,并依法開展農業植物品種權執法工作,農業植物新品種侵權、假冒案件得到了及時查處,有效地保護了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我省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申請數量穩步提高。[2] 2010年,河南省農業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2010}50號)和國家知識產權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按照省政府和農業部的統一部署,把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放在突出位置,統一安排和部署、集中開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3] 2009年,全省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申請63件,居全國第三位,總申請量達到547個,被農業部授權保護的農業植物新品種達到228個。2009年,全省法院新受理一審植物新品種糾紛77件。[4]
隨著我省農業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政策的不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對農業的發展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對于提升農產品的附加值、提高農業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護農業發展的持續性等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河南省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在經濟全球化和農業國際化的今天,知識產權所引發的貿易爭端和經濟糾紛日益增加,而我省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起步較晚,發展相對滯后,同發達省份相比,或者與我省的工業和第三產業相比,農業知識產權制度建設還存在較大差距。
1、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淡薄,農業知識產權轉化和利用率不高,專利、商標的申請數量和質量都有待提高。
由于我省農業知識產權法制建設起步晚,加之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和宣傳較少,因此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不強。很多農業科研人員、農科管理人員對農業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掌握和運用還很有限。甚至還有人錯誤地認為知識產權產權僅保護工業領域,農業領域不存在知識產權,因此不需要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因而,我省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差,一方面不重視農業知識產權的轉化和利用,農業科研與產業脫節,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率很低,經常出現自己的發明不申請專利保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不注重樹立良好的商標形象,造成了河南省農業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與發達省份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5]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保護意識,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案件也時有發生。
2、農業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健全,農業知識產權交易制度不規范。
隨著農產品國際貿易的增多,一個全面、系統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就顯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但是目前我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還不健全,還沒有專門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建立起與國家農業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國際慣例相適應的完善的農業知識產權法規體系和政策體系。此外,與之相關的農業知識產權實施與管理制度,尤其是知識產權交易制度還很不規范。規范、合理的交易制度能夠加快農業知識產權的流動,使創造人或者權利人快速有效的實現效益,不僅能夠激發和保護創新的積極性,促進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農業技術更新換代,而且能夠提高我省農業生產的水平。以農業知識產權中最為重要的植物品種權為例,盡管近幾年,我省的植物品種權申請與授權的數量都在不斷增長,但是進行交易轉讓的數量不多,規模也很小,而且簽約率低、違約率高。究其原因,還是由農業知識產權交易制度不完善導致的,因此,健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的同時,還需要盡快完善農業知識產權交易制度。
3、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機制不完善,專業的知識產權管理人才缺乏。
河南省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不完善,主要表現為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不夠。盡管近年來河南省知識產權保護小組、河南省知識產權戰略辦公室以及河南省農業廳等相繼開展了不少有關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項活動,嚴厲打擊了一批重大的侵犯農業知識產權的案件,可以說其行政執法的力度是在不斷加強的。法院受理的農業領域知識產權糾紛的數量特別是有關植物新品種權的案件不斷增加。但是,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一個系統的、龐大的工程,僅僅靠一些專項打擊或者保護活動,還是遠遠不夠的。沒有針對農業知識產權特殊性的保護制度,沒有健全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等等,既不能有效遏制侵權行為的發生,也不能有效的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因此,必須要完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此外,由于對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缺乏對單位農業知識產權管理的理念,沒有配備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或者設立管理機構,沒有建立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因而知識產權工作被動滯后,沒有合理規劃,不能防范風險,遇到糾紛沒有證據,遇到侵權不會維權。
此外,缺乏農業領域知識產權開發的國際化視野,對西方國家的農業知識產權戰略、保護制度等了解較少也是我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中不可忽視的問題。這些問題都嚴重影響了中原經濟區建設中農業基礎性作用的發揮,以及農業作為重點產業的發展。
三、河南省農業知識產權制度建設與戰略實施
根據2008年頒布的《河南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結合我省農業知識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要解決和有效促進我省農業發展面臨的問題,必須進一步細化農業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并推進農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
(一)建立完善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
目前,在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法制建設成效顯著,基本形成了以專利、商標、版權為三大支柱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框架。但在農業知識產權立法和保護方面,我國還沒有形成適應全球化經濟環境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因此,我們必須根據我省的具體情況,盡快建立與國家農業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國際慣例相適應的農業知識產權法規體系和政策體系,支持和保障農業科技的持續創新。
(二)構建適合我省農業發展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保護機制
完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同時,應加快構建適合我省實際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保護機制,制定適合農業產業發展的知識產權政策,加強不同類型農業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的銜接配套,加強信息平臺和數據庫建設,建立農業知識產權工作機制,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與技術升級,構建符合省情、有利于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激勵獎懲機制和應急預警機制。同時,構建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雙重保護機制,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保護外,加強政府監管,增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力度,形成有效的保護機制,切實保護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的部門聯合執法,與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構建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確保農業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
(三)全面保護與重點保護相結合的保護方法
打造現代農業(循環農業、特色農業等)和繼續發揮具有傳統優勢和獨有地理環境的農業、農產品是我省農業騰飛的兩翼。圍繞“一主兩翼”,突出主導產業,強化優勢產業,差異化發展特色產業應該成為我省農業知識產權政策的主導思想。為此,在推進我省農業知識產權戰略的過程中,不僅要重視以植物新品種、農業技術發明創造的專利權、農業著作權、農業新品種商標權和農業商業秘密權等領域的全面保護,同時,要強化重點領域的重點保護,包括進一步實施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制度,普查農業生物遺傳資源,建立相應的資源保護和權屬管理制度。強化知識產權在農業科技創新活動中的導向作用,促進市場主體自主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盡快形成決策科學、分工合理、權責一致、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體制,促進與專利、商標、版權等部門協作配合等。
(四)加大宣傳,培育農業知識產權管理專門人才
要大力宣傳農業知識產權法律知識,把農業知識產權宣傳納入全民普法教育計劃,采用多種形式,向我省人民普及農業知識產權制度在農業發展中的重要意義,以及農業知識產權對于農業大省所具有的基礎性和先導性作用,形成保護和尊重知識產權的良好社會環境。尤其應當加強對農業科技人員的針對性培訓,使他們能迅速提升觀念,敢于且善于依法保護自己的農業知識產權。同時,要鼓勵高等學校開設知識產權專業,如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的知識產權專業已經招生,河南科技大學等高校也新增了知識產權專業,與此同時,也可以鼓勵其他高等院校開設農業知識產權課程,培養農業知識產權專門人才。
參考文獻:
[1] 宋秉斌.試論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J].安徽農業科學,2008(1).
[2][4] 河南省知識產權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河南省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辦公室.2009年河南省知識產權保護狀況.河南日報[N].2010年4月20日.
[3] 河南省農業廳關于打擊侵犯農業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的工作總結[EB/OL].http://moa.gov.cn/ztzl/
djqqjmwlxd/df/201107/t20110709_204892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