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合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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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合法

篇1

一、關于涉外電子合同的管轄問題

筆者認為,電子律問題是國內法問題,同時也是國際法問題,而且主要是國際法問題。因為在信息網絡上國界幾乎不復存在。從國際法的角度講,管轄權是指一國法院或其他具有審判權的司法機構對特定范圍的案件受理和審判的權限,是主權國家的一項基本權利。管轄權是審理有關案件的前提條件,它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判決結果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電子合同糾紛的核心問題就當屬電子合同的管轄權問題了。從傳統來看,確立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一般原則包括:1.地域管轄原則,是指在確定法院管轄權的司法實踐中,具有決定性的因素應該是訴訟中的案件事實和雙方當事人與法院地國在地域上的聯系,應該把地域作為確定管轄權的基礎。因管轄權與糾紛涉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在空間聯系的具體表現形式不同,地域管轄的具體形式也不同,其主要有: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營業所所在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及行為地(包括行為發生地和行為結果地);2.國籍管轄原則,即把當事人(原告、被告均可)的國籍作為確定法院管轄權的基礎;3.專屬管轄原則,是指有關國家對特定范圍的案件無條件保留受理和作出裁決的權利,從而排除其它國家法院對此類案件的管轄;4.意思自治原則,是指由當事人雙方共同選擇法院來管轄合同糾紛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明示方式選擇哪一國家的法院時,應推定其默示的意向,但是當事人的意思不能排除專屬管轄。

由于網絡空間的全球性,電子合同糾紛當事人往往處于物理空間中不同國家領土的同時,處于不同主權國家管轄下,在這種情況下,糾紛應由哪個國家來管轄呢?傳統確認管轄權的原則是否仍然適用呢?對此問題,學者們一直爭論不休。

目前出現了兩種完全否認傳統管轄權理論的理論——新主權理論和管轄權相對論。新主權理論認為,網絡空間中正在形成一個全球性的市民社會,這一社會具有自己的組織形式、價值標準和行為規則,能夠完全脫離物理空間中的政府而擁有自治的權力。這種理論的持有者擔心傳統的國家權利介入會損害網絡空間的新穎性和獨立性,會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管轄權相對論認為,網絡空間完全可以形成一個獨立的管轄區域,使用者可以通過自律管理來解決網絡空間中各種電子合同糾紛。

筆者認為這兩種理論都有缺陷。新主權理論過分的強調了技術標準和行業道德的約束作用,與具有強制力的法律相對比就相形見絀了,技術標準和行業道德,對法律的形成能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有時也可能上升為法律,但永遠代替不了法律的地位。管轄權相對論忽視了網絡空間與物理空間千絲萬縷的聯系,單純的技術力量并不能解決技術造成的司法困難,無法保護網絡空間包括電子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電子合同當事人的很多合法權益只有在物理空間中實現才能對當事人有意義,因此如果這種相對的理論不與物理空間中的某一主權國家法院的管轄權相結合,它是沒有任何價值的。

筆者還認為,網絡空間無須形成自己的法律體系,物理空間中管轄權法律規范仍然可以適用,理由如下:1.網絡空間是物理空間中以電子為媒介的衍生和延伸;2.人們在網絡空間的活動是為了更好的滿足在物理空間中生活的需要;3.用來認定網絡空間中某一行為的性質是否屬于合同行為的依據仍然是物理空間中法律制度;4.糾紛處理結果需要在物理空間中實現,形成當事人之間新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只是傳統確立管轄權的原則要求具有一個穩定和明確的關聯因素,如當事人的住所、國籍、財產、行為、意志等。但在電子合同中,這些因素有時可能會變得模糊,會導致傳統確立管轄權的原則適用于電子合同糾紛案件的難度。

因此,根據網絡空間的特點,一方面,我們仍然可以適用物理空間中已經發展成熟,形成了完整體系的有關管轄權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我們不能將其生硬地照抄照搬以適用于網絡空間。為了使網絡空間中的糾紛,主要是電子合同的糾紛得以公平合理的解決,我們必須對現有的確立管轄權規則進行適當的變通,甚至可以進行修改、補充和發展,以適應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

二、關于涉外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

電子商務的國際性,容易產生國際糾紛,而國際糾紛即用一個法律適用問題。

首先筆者想澄清一種誤解,即并非說哪個國家的法院對案件取得管轄權,就必然應該適用法院地國的法律。這是國際私法的一個基本原理,對涉外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亦不例外,那么管轄法院應該如何選擇適用法律呢?同樣地,筆者以國際私法中合同法律適用有關規定來分析此問題。

篇2

【關鍵詞】:電子合同法律效力無紙化

在電子商務的過程中,參加交易的雙方是以交換電子數據訊息的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簽訂或交換書面文件的方式來達成或進行商業交易的,由于該過程以電子數據訊息代替了傳統的書面文件,實現了無紙化,因此產生了一種新型的合同形式:即電子合同,目前,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為了確保電子合同的順利進行和發展,紛紛著手通過對電子商務立法的研究和制定來規范電子合同。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199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通過的《電子商業示范法》,1999年11月的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以及2000年5月的歐盟《電子商務指令》。這一系列法律文件、法規的出臺,為各國電子商務的立法提供了借鑒與依據,為電子合同的實際應用提供了規范與標準。我國現有的網絡立法,主要有1996年2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2月1日海關總署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艙單電子數據傳輸管理辦法》;1999年上海市制定的《國際經貿電子數據交換管理規定》以及我國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合同法》;等等。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針對網絡交易的立法還是能夠基本滿足需要的,只是不夠系統。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關于網絡交易的立法還很不夠,許多問題都未能解決,尤其是在電子商務的立法方面尚無一部統一的綜合性法規。因此,本文結合我國的現行有關法律和實際情況,針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中電子合同的形式與特點,電子合同的成立,電子簽名的效力與確認,電子合同證據效力的認定幾方面進行初步探討。

一、電子合同的形式與特點

電子合同,是指以電子數據交換(縮寫為EDI),電子郵件(E-mail)等能夠完全準確地反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電子數據訊息的形式,通過計算機互聯網訂閱的商品,服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所謂電子數據交換(EDI)是使用統一的標準編制資料,利用電子方法,將商業資料由一立的電腦應用程序,傳送到其他的獨立的電腦的應用程序。EDI的傳遞具有通用的特點:它可以產生紙張的書面單據,也可以被儲存在磁的或者其他的接收者選擇的非紙張的中介物上(如磁帶、磁盤、激光盤等)。而電子郵件,是以網絡協議為基礎,以終端機輸入信件、便條、文件、圖片或聲音等通過郵件服務器傳送到另一端終端機上的信息。由此可見,電子合同雖與傳統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體相同,同樣是對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作出確定的文件。但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紀錄在計算機磁盤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即電子簽名)所代替。

3、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其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電子合同的以上特點,電子商務立法應當對電子合同的有效性做出一般性規定,即合同的成立可以通過電子形式表達,合同的有效性不應僅僅因為合同采用了電子形式就受到影響。對此,199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電子商業示范法》指出:因為數碼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文件的任務,不能僅僅因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數碼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能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從而確立了合同除了以傳統書面方式外還可以以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作為其表現形式。但是對電子合同的發送,對合同接收和承認,以及發送和接受的時間地點的認定等問題還是需要更為詳細的規定。需要說明的是,法律規定以電子形式締結的合同具有效力,目的只在于掃除有關合同形式要件的現行法律規范給電子商務造成的障礙,保證法律系統允許合同以電子形式締結,不因為這些合同采用了電子形式就剝奪其有效性和約束力,但并不是說只要合同采取了電子形式就一定具有了法律效力。

二、電子合同的成立

在合同中,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對合同當事人具有重大意義。合同成立的時間決定合同效力的起始與法律關系的確立;合同成立的地點則對確定適用的慣例、在訴訟時確定管轄法院以及對確定適用的法律均具有重大意義。

(一)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

在傳統合同中,只要有一方發生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那么合同就成立了。而采用EDI方式簽訂的電子合同,是由買賣雙方在交易洽商過程中的多次電子數據傳遞構成的。一方電子數據的輸入即為要約,另一方電子數據的發出即為承諾。對于接受的生效時間,英美法和法國法均采取所謂的“投郵主義”,德國法則采取所謂的“到達主義”,《聯合國國際貿易物買賣合同公約》對接受生效原則上采取到達生效原則。

由于各種法律制度的差異,加上受到通訊手段的限制,因此,以合同是否成立及何時成立,存在著許多不確定因素。在電子環境中,為避免貿易糾紛,確定了到達生效原則,即:不論何種傳遞,只有在被對方適當地“收到了”,才具有法律意義。這就要求傳遞的信息必須能夠進入對方在協議中指定的收據電腦。在EDI中,“收到”的意義也與各國法律的規定一致的,即當傳遞進入接收方的收據電腦時,即為收到,而不管接受方時否已了解其內容。至于由于接收方自身的原因,延誤對進入信息的反應而產生的風險責任則由接受方承擔。

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作出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履行方式做出承諾的,履行開始時,承諾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承諾是以數據電文方式作出,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

(二)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

針對合同成立的地點,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第15條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應以發端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為其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就本款的目的而言: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最密切的營業地為準,又如果并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其主要營業地為準;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之所以“營業地”作為發出或收到地,主要是基于使合同等行為與行為地有實質的聯系,從而避免以“信息系統”作為發出或收到地可能造成的不穩定性。我國《合同法》第34條第2款與示范法的規定頗為相似,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首先受制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由當事人予以約定,在缺乏約定時,以主營業地為第一標準,以經常居住地為替代標準。

三、電子簽名的效力與確認

簽名,通常指簽署者在文件上手書簽字,其實質在于認證該項文件。其基本要求具有獨特性。因而它可以使用某種獨特的符號來代替。在傳統的,以紙張為基礎的書面合同中,一般都有買賣雙方代表的簽名,其用意是證明交易雙方當前的買賣意圖——即雙方愿意在合同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交易。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只有“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如同傳統合同簽字蓋章方才生效一樣。電子簽名無效,則無法導致電子合同生效。由于電子商務交易各方絕大部分是未曾謀面的,交易又是即時發生的,因此如何使彼此的要約承諾具有可信賴性,當債務與合同義務發生不履行時,又如何有效使違約方面承擔起負有的法律責任,這就涉及到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

在傳統合同中,手簽名或蓋公章的行為有三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接受合法約束的意愿;三、是在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保證交易的安全。但在電子合同中,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電子交易方式。因此,國際上建立了一種參加交易的每一方都采用電子簽名機制。這種電子簽名機制是由符號及代碼組成,它用于每一份單據,以每一方來講,具體采用什么符號或代碼,是根據現有的技術,可應用的標準的要求及所使用的安全程序來確定的。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可以不時地改變,以保護其機密性。所有這些都是為了確保電子簽名者的當時意圖,這與傳統的簽名的意義和要求相吻合的。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采用了一種“功能等同”方法以解決電子數據訊的書面形式問題。這種方法立足于分析傳統書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確定如何通過電子商業技術來達到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體做法是挑出書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為標準,一旦數據電文達到這些標準,即可與起著相同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屐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的角度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采取通過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擔負起類似印簽管理和登記制度擔當起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證明和鑒定責任。作為獨立于交易各方的權威機構,如果交易雙方或第三人對當事人身份或交易內容有所質疑,認證中心可作為鑒定人提供有關身份確認的資料與證據。這樣交易雙方或第三人均不得任意否認交易的發生及其內容,從而使當事人在網絡這一虛擬世界環境下所發出的要約與承諾與現實世界的要約與承諾同具法律約束力。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八條規定: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予以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申請人應當持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手續,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提出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在互聯網上公布其名稱、許可證號等信息。這就規定了取得認證資格法律程序。

四、電子合同證據效力的認定

傳統的確定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各種書面合同單證,被儲存于計算機設備中的電子文件所代替后,這些電子文件就成為電子證據。因此,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由于電子商務中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合同單證都是采用電子形式的,因此,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載體,在訴訟中,已不僅僅是合同形式,同時也具有證據意義的權利義務根據。《電子商業示范法》第9條規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數據電文形式不是原件為由否定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當然,電子證據雖然應當是一種介于物證與書證之間的獨立證據。但我國訴訟法目前對其法律效力并未明確規定,沒有將其單列出來作為證據一種,但因其屬于計算機儲存的能證明事實數據和資料,對照《民訴法》第63條的規定,可將其歸入“視聽資料”類,且《民訴法》也規定在提交原件確有困難時,可提交復制品或副本。而新《合同法》也已規定了電子合同可以作為書面合同的形式,因此,我國法律在證據采納方面的規定不構成電子證據采納為證據的障礙,只需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中加以明確即可。

我國《民訴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辯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范疇。同時,由于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或環境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按照法理學的理論,只有直接證據才能直接單獨地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間接證據必須和其他證據聯系在一起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怎樣判斷一項電子證據的效力?《電子商業示范法》第9條第(2)未規定了一個指導性的原則,即“在評估一項數據電文的證據時,就考慮到生成、儲存或傳遞該數據電文的辦法的可靠性,保護信息完整性的辦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端人的辦法,以及任何相關因素。”它特別強調審查電子證據生成的可靠性、儲存的可靠性、傳輸的可靠性、保存方法的可靠性和發送人身份的確定,也就是說某項數據電文(電子證據)自生成后直到提交給法庭或仲裁庭時止,如果它在儲存、破壞,則該電子證據是合法有效的。本人認為這個規定同樣應當作為我們審查電子證據的根本原則,只有在確定某項證據真實有效的前提下才能判斷電子證據的真實可靠性和如何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認定案件事實將是是主要的工作。本人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審查電子證據的來源。包括形成時間、地點、制作過程等。

2、審查電子證據的收集是否合法。

3、審查電子證據與事實的聯系。只有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或邏輯上是相關的事實才能被認為證據。

4、審查電子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偽造、篡改等。

5、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如與其證據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實,就可認定其效力,作為定案根據,反之則不能。

由于我國目前尚無規定要求網絡服務商對傳輸的電子文件儲存記錄或轉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發生爭議,將無第三方可以出具有中立性的證據。對此還應當以法律的形式對此做出具體規定。對電子證據的收集、運用、判斷有一個逐步完善、逐步規范的過程,在很大程度上它有賴于技術的發展和推廣,因此立法既要有超前性又要有靈活性,不宜制定過于量化的條款。同時我們還要注意一個有害的傾向:因為電子證據具有無形性和易破壞性的特點,故對電子證據的認定提出過于苛刻的要求,似乎所有的電子證據都只能算作間接證據、似乎不到萬無一失排除一切的程度就不能對其加以采信,這種極端的謹慎是不可取的。事實上任何一種傳統的證據都存在被仿造、被篡改、被破壞的可能,任何一種傳統的證據都存在滅失、難以再現的威脅,在對證據的取舍和認定上,每一個承辦人都會程度不同地運用“自由主證原則”,所以法律不能給司法人員評判電子證據設置過多的障礙。

五、符合電子合同特點的法制健全和完善

隨著電子商務在全世界的廣泛開展,在簽訂電子合同過程中所暴露出的各種問題也日益增多。我國《合同法》雖然有了幾條關于電子合同規定,但過于簡單、過于原則,難以適用。例如,對電子格式合同的具體規定:在訂立電子合同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等問題制約著電子合同的效率及發展。為有助于電子合同效益的正常發揮,有力地保護合同簽訂雙方的合法權益。電子合同的特殊性要求我們制訂一系列具有超前性,又要有靈活性的更具操作性的法規。本人認為,應建立一個全國性的權威數據機構,加強對電子數據的監控,從而在達到保護數據往來的真實性,以防患于未然。對此,從法律角度出發,可在實施EDI過程中,建立一個聯系接各須知戶的EDI中心。并應對該中心的法律地位作出詳細規定:

1、它必須是一個獨立的中立性的服務機構,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貿易活動,以保證其在發生糾紛舉證時的公正性;

2、它必須是用戶資料的傳遞中心。EDI用戶的任何資料均經過中心以傳遞。發生糾紛時,受理機關根據中心提供的資料,即可得以及時審理案件,可省去許多取證、質證方面的不便,同時也保證了證據的真實性、權威性。

3、它必須有對資料保密和儲存的法定義務。由于EDI中心實際上成了超級商業情報中心,如有泄露,用戶將會有重大損失。另外,糾紛發生,可能延續到交易之后;而審理的時間,又往往是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之后。所以,EDI中心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妥為保存資料,以備核查。

4、它必須對其網絡本身的技術及安全、日常傳遞中出現差錯(例如及未及時發出或錯誤地發出等)負法律責任。

總的來說,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約束電子商務,而是保障電子商務的發展,讓所有的交易者能夠預見其交易行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為得到法律的保護。電子商務的立法將真正促進我國的經濟的發展,使我國抓住新技術帶來的新的發展機遇,向新世紀的經濟強國邁進。

參考資料:

1、《民商法論叢》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性》

3、郭衛華金朝武王靜著《網絡中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4、蔣建平楊毅《電子合同效力問題初探》

篇3

論文關鍵詞 電子合同 有效性 法律問題

2013年被視為“互聯網金融元年”,各類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推出的各種創新產品,大量吸引了人們的眼球。通過互聯網技術手段實現無紙化金融交易成為現代最火爆經濟的重要交易方式,電子合同的應用達到空前高度。

在我國《合同法》中,將合同定義為: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中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對合同的形式也規定為: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電子合同也應納入合同法的規則范圍。但是,電子合同多個方面都與傳統書面合同存在很大區別,電子合同的當事人履行合同所確立的權利義務,不可避免會因電子合同區別于書面合同的特點而發生糾紛,鑒于以上爭議,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顯得尤為重要,既是解決糾紛的最佳辦法,也是保護合同當事人主體權益的最優方式。

一、電子合同的定義

電子合同,一般來說既是指電子商務合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明確了數據電文的定義,即是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規定的“電子方式”“合同”為:指當事人采用電學、數字、磁、光或相關手段技術根據本法訂立的協議產生的全部法律義務;我國《電子簽名法》則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受或者儲存的信息。

綜上,我們可以將電子合同定義為:電子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通過網絡技術手段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電子合同有效性爭議熱點

(一)未成年人簽訂的電子合同

傳統的合同簽訂,當事人雙方是基于面對面的情況,而互聯網金融下,電子合同的簽訂則不需要當事人雙方見面即可完成,這就意味著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前或訂立合同之時或許從未謀面,若簽訂電子合同的乙方當事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另一方當事人基本不可能知道相關情況從而中止合同訂立。在電子合同訂立以后,一方當事人按約定履行合同,但最后卻可能因為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主體資格不符而導致合同歸于無效。這樣顯失公允的交易,不僅給履約方造成利益損失,而且也不利于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此種情況下電子合同的順利簽訂,一般基于以下方式:一是未成年人通過其父母或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賬號完成電子合同的簽訂;二是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的電子交易限制沒有特定的障礙設置;三是未成年人所具有的民事行為能力已接近成年人水平。

在實踐中,未成年人簽訂電子合同的案例層出不窮,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是導致糾紛的主要原因。

(二)存在瑕疵的電子合同

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一般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簽字或簽章,這種合同訂立方式便于確定合同當事人的真實身份,從而確認合同的簽訂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然而,在網絡上訂立的電子合同,因不存在傳統的紙質介質,使得傳統交易中用于識別當事人身份的簽名或簽章方式無法適用,而需要依托于電子簽名技術。

我國《電子簽名法》對電子簽名與認證進行了明確規定,驗證服務商提供的電子簽名服務在認定電子合同有效性的問題上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電子簽名的驗證服務商在從事服務過程中,也面臨著潛在風險,包括:驗證服務商因運用技術不當致使數字記錄丟失;驗證服務商對客戶信息未進行嚴格審查或程序行使履行不完全致使證書含虛假陳述;驗證服務商未經過合理適當的辨別而中止或撤銷證書;電子服務商內部工作人員制作虛假證書或涂改證書記錄;驗證服務商因運營問題導致其服務難以維持等。如果出現上述情況,使用有瑕疵的電子簽名簽訂電子合同,其效力應當如何判定,對于電子簽名人因此遭受的損失,誰來承擔相應責任,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是否公平等等都成為電子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

(三)非人為因素導致的電子合同內容錯誤

電子合同的簽訂與電子技術的應用密不可分,而電子技術在實際運行過程中也并非完美無瑕。電子合同不同于書面合同的一大特點就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異地簽訂合同。合同一方當事人在網絡上發出要約,另一方當事人在網絡上做出承諾,進而簽訂合同。那么,在網絡交易過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可能同時看到合同的內容。電子合同需要在網絡上傳送,才能到達另一方當事人。在電子合同傳送過程中,難以避免的,可能會因計算機系統錯誤、自動電文系統錯誤等原因導致合同內容的更改,這時所簽訂的電子合同往往是當事人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而電子合同提交后,另一方當事人善意地相信了被更改過內容的合同,做出了承諾,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效力又該如何認定。

在電子技術錯誤情況下所簽訂的電子合同,其體現的內容并非當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當事人也不能控制,但是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只是因為電子數據在傳輸過程中發生了錯誤,從而導致相對人所接收到的信息與表意人的真實意思不一致,從而產生糾紛。

三、電子合同有效性認定

(一)未成年人簽訂電子合同的效力認定

基于互聯網的特點,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不可避免會出現未成年人簽訂交易合同的行為,對合同的有效性,建議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認定:

一是對未成年人簽訂的純獲利益的電子合同,不應當因為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限而予以否定。此類基于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簽訂的由未成年人純獲利益的電子合同,應從保護未成年人、鼓勵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認定為有效合同。

二是互聯網金融企業可以通過設置輸入身份證號、銀行帳號、填入出生年月日、填入與銀行賬號或身份證號綁定的手機驗證碼等技術手段,防范未成年人的交易行為。通過采用以上技術障礙手段,如果未成年人仍能完成合同簽訂或獨立交易成功,則說明未成年人從事實上滿足了《合同法》中關于合同訂約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因此,對于此類由未成年人簽訂的合同,法律應該視其為有效合同。

三是對于未成年人簽訂的金額特別巨大、合同標的物與未成年人的生活無顯著關聯的電子合同,如購買名人字畫、珠寶玉器等,則可以認定該電子合同無效。

同時,對合同成立后產生的法律效果,應有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繼,而不能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由,認定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推卸自己應當承擔的監護責任。未成年人如果違反電子合同中的先合同義務、相對人利益受損、未成年存在過錯、未成年人的過錯與相對人遭受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未成年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且未成年人在電子合同中的行為如果符合了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二)存在瑕疵的電子簽名簽訂合同的效力認定

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訂立的電子合同,脫離了傳統的書面介質的方式,使得傳統交易中用于識別當事人身份的簽名或蓋章方式很難適應電子合同的需要。而驗證服務商在從事服務過程中,面臨著諸如數字記錄丟失、信息審查不嚴致使證書含虛假陳述等風險,對此,建議做如下認定:

一是對于有瑕疵的電子簽名簽訂的合同,只要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是出于善意進行的合同簽訂,不存在惡意和嚴重過失,就應當承認該電子合同有效。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交易量呈飛躍上升趨勢,互聯網金融的高科技化、無邊界性等特點成為電子合同簽訂量不斷攀升最直接的原因。如果因為電子簽名存在瑕疵就認定合同無效,這對維持網絡交易秩序和國家發展互聯網金融帶來消極的影響。在我國《合同法》中,對自始無效的合同界定為: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因此,當存在瑕疵的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并非為以上三類絕對無效情形時,我們一般應當認定為合同有效。

二是按照《電子簽名法》中規定,如果認定驗證服務提供商所提供的有瑕疵的電子簽名簽訂的電子合同有效,依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因從事民事活動而遭受損失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若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電子簽名系統中,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是一個技術性和風險性很高的服務。一方面,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高技術的電子簽名產品,需要依靠簽字人自己提供的信息對簽字人進行認證,對于簽字人提供信息的可靠性,本身就存在很大風險,因為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可能去一一驗證簽字人信息可靠性的;另一方面,簽字人利用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所簽訂的合同的標的額會遠遠高于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從簽字人那里得到的簽字證書的對價。如果一旦由于電子簽名的缺陷而使得簽字人或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要求電子服務提供者承擔全部損失,顯然是不公平的。

(三)非人為因素導致內容錯誤的電子合同效力認定

對于因非人為因素錯誤導致內容發生改變的電子合同,不能一概否認它的效力。建議做如下認定:

篇4

關鍵詞:電子商務合同 法律效力 主體資格 意思表示 形式要件

一、電子商務合同法律效力簡介

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電子商務合同對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第一,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主體不合格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第三,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影響電子商務法法律效力的因素主要包括:締約主體行為能力及電子人的效力問題;電子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以及形式要件問題,主要包括書面形式要求、簽字要求、原件要求等。

二、對于我國現行立法的分析

(一)電子商務合同主體資格及行為能力認定方面

電子商務合同本質上與傳統商務合同相同,其主體首先應當滿足傳統合同法關于主體資格的規定。但由于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過程的虛擬性,只是通過網絡和計算機發出意思表示并直接訂立合同。雖然可以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相關信息,目前我國關于這些信息的數據庫建立并不完善,不能提供方便快捷的檢索或查驗,這就為不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提供了可乘之機,同時這對無過錯方當事人有失公平,且不利于保護交易安全。

(二)電子商務合同意思表示方面

各國立法和實踐基本都將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作為合同有效要件之一。我國《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一款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此規定了意思自治原則。但是網絡交流雙方并不是面對面的接觸,彼此的認知是很單純的、片面的,為網絡欺詐提供了很大的實施空間;與此同時,電腦故障、數據電文篡改的傳遞、通信失誤等問題都會造成電子意思表示不真實,對電子合同的效力造成影響。

(三)電子商務合同形式要件方面

電子數據只要是作為電子商務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具有與書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僅因其不是采用傳統書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視,并且經過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在具備必要的技術保障下,符合傳統法律中書面簽名與書面原件的要求,起到與傳統書面合同等的法律效力。以電子數據為載體的電子商務合同,不應因其采用該載體形式而影響其有效性和可執行性。我國相關立法在當時的立法環境和條件下,對解決數據電文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要求的問題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三、完善我國有關立法的具體建議

(一)電子商務合同主體方面的完善

關于網上民事主體的行為能力問題,有以下兩點建議:第一,我國應建立一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當企業或個人進入網上交易市場時,由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核實該用戶的真實身份,并簽發一份“鑒定協議”,其中包括身份真實證明、支付能力證明等,證明其作為網上交易主體的合法性。第二,由于電子交易的參與者具備一定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能力,若參與者能夠正常的完成網頁全部操作,則可從其行為推定其具有了一定的意思表示能力,故沒有必要區別對待交易當事人,建議在我國合同法中補充。

(二) 電子商務合同意思表示方面的完善

表示行為應當與效果意思一致。當二者不一致時就會影響合同的效力,數據電文的意思表達不真實分為兩種情況:一、表示上的瑕疵。二、意思本身的不到達。如果這一瑕疵屬于前者,只有在意思表示內容中有關主要部分錯誤時,才能由發送者撤銷。但如果發送者對此意思表示的不能到達有重大過失,則不能以計算機軟件錯誤為由而予以撤銷。當然對于重大過失的錯誤舉證責任應當在接收方,證明發送者存在過錯。上述情形均因發送者活動范疇內的因素而產生,對方當事人若由此信賴所接收的電子數據內容,而且該信賴具有認為妥當的理由,應依照外觀注意保護對方當事人。

(三)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要件方面的完善

1.書面形式要求缺陷方面的建議

根據上述對數據電文書面形式要求的標準之一:隨時調取查用。筆者認為其過于苛刻,我國今后立法可采納《電子商務示范法》中的“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的規定,這樣可以減少因客觀情況導致交易不能進行而造成的損失,同時合同當事人也能據此而解決糾紛。

2.簽字要求缺陷方面的建議

根據2006年7月我國政府簽署的《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簡稱UECIC,其中第9條第3款第(一)項規定,將電子簽名必須“能夠鑒別簽字人的身份并表明該簽字人對電子交易所含的意圖”作為賦予電子簽名法律效力的條件。建議我國將來根據UECIC對我國《電子簽名法》進行立法修訂。

結語

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還處在發展起步的初級階段,雖然取得了一定的進步和成績,初步建立了電子商務合同法律效力制度,但是仍然不合理和不完善。這一方面,國外較為成熟的電子商務合同法律效力制度值得我們借鑒。然而,我們更應該清楚地看到,法律制度的建構可以借鑒,但是必須建立在符合我國發展的現有國情基礎之上,通過對國外成熟的制度建構的考察,選擇適合我國現狀的制度建構。

參考文獻:

[1]孫占利.電子訂約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

[2]王利明.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

[3]蔣建平,楊毅.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探討.人民法院報,2000.3.25

[4]齊恩平.論電子合同的效力.學術交流,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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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綜合電子;信息系統;發展

中圖分類號:TP3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044(2015)25-0009-02

1 “分布計算”式綜合電子信息系統的構建及應用

“分布計算”式綜合電子信息系統,采用綜合集成手段予以構建,所謂綜合集成實質上就是指利用系統接口及相應通訊網絡,實現對各個孤立系統之間互通、互聯及互操作,在多個系統予以集成的框架下形成一個大系統模式[1]。

1.1 小型機+ATM/計算機局域網

其最為典型的系統就是美國在剛開始組建全球軍時,所建造的全球軍事指揮控制系統(WWMCCS),此系統在具體應用中負責對美國的戰略核武器進行指揮。整個系統在初期由4個節點組成,并以電話通訊線為其主要聯絡方式,當在70年代時,該系統已經擴展為包含10幾個探測預警系統、50多個通訊系統及20多個指揮中心在內的綜合化的信息系統。該系統還首次使用了處理通信網/計算機聯機,該網主要包含有IEEE802局域網、第三和第四代小型及微型計算機兼ATM組交網在內的網絡系統[2]。全球軍事指揮控制系統作為一種具有戰略級意義的指揮系統,其在橫向指揮當中存在層次過多的現象,而在橫向指揮當中存在互聯、互通方面,存在嚴重不足的狀況,對于中低級別聯合作戰的相關需求,存在嚴重不適應狀況,主要表現在其所具有的通訊能力較弱,并且在具體的可靠性及系統之間的兼容性方面差,其在信息傳輸方面速度過低且在操作性方面存在過差狀況,所收集的信息,不能實現有效共享,而最為關鍵的敵我識別方面,也存在比較嚴重問題狀況。由于該技術在此種階段以局域網及小型機為基礎,所以整個系統能力的關鍵問題通常情況下在于計算。

1.2 全球互聯網+分布式計算及高性能計算機

在此階段的綜合電子信息系統已經發展成為第2.5代,其在實質上已經在整個系統當中成為了一種過渡。2.5代系統在通信及計算方面對第2代系統相比明顯要強,究其原因在于其采用了分布式計算技術,另外其在處理器性能方面也得到較大提升,其中還有效融入了移動通信網絡及全球互聯網技術[3]。

其中最為典型的系統就是美國“武士C4I”計劃,其所研制的全球指揮控制系統(GCCS),該系統在92年開始研制,其目的在于對之前的WWMCCS系統予以取代。該系統對前者的探測系統、通訊系統及指揮中心系統基本上予以保留,但是在具體的性能方面卻得到較大幅度提升。相對于WWMCCS系統來講,其所具有的主要優勢在于使用了90年代的計算機技術,而WWMCCS系統所使用的是上個世紀70年代的聯機處理和通信網技術,相比GCCS系統,其所采用的是分布式計算機網絡系統,即具有開放式的三層客戶機/服務器,其中還采用了能夠實現指揮控制的相關軟件,并且還能將國防部所具有的信息數據及其相關分布,在異構的互聯網絡與所連接的計算機當中予以顯示。該系統在實際使用過程中,還將90年代的商用計算機技術予以運用,其中包括相應的軟件、協議及硬件設備等比如所使用商用Sun及HPI工作站系統,另外還運用了Windows操作系統及相應的TCP/IP協議等內容;其所具有的通信帶寬功能,能夠對各種形式、途徑及各個通用作戰圖像的相關需求予以滿足。所以GCCS系統的使用,對美國國防部的相應指揮控制能力具有很大的提升作用,其在計算能力方面與2.0代相比,是后者的100倍。

雖然GCCS系統對90年代的各種先進信息技術均予以運用,對2.0代系統所存在的問題有效解決,另外,還對“煙囪”系統進行了綜合集成改造升級。但是其在實際運用中還是存在三方面的問題,分別為:對GCCS系統性能影響的“瓶頸”轉變為網絡寬帶;對于GCCS系統的指揮層次來講,其在研制時并沒有考慮到低級別作戰指揮部隊的相關延伸;相關作戰人員需要在人機交互操作方面花費的時間較大,并從中對Web服務予以獲取。2.5代綜合電子信息系統形態如圖1所示。

圖1 2.5代綜合電子信息系統

2.5代系統雖然對2.0代系統予以取代,但是二者在具體設計方面均與任何信息技術設施不依賴,對綜合電子信息系統實施綜合集成方法構建,僅僅在具體的綜合集成方法的程度度方面存在差別,而在具體的技術體制方面卻沒有存在本質性的差異。

2 后PC設備+下一代互聯網+普適計算技術的發展

該系統最為典型的是美國在06年,所實施的聯合指揮控制系統(JC2),該系統改變了美軍以往當中所存在的各個軍種分層管理基本模式,并開始向相應的聯合指揮控制予以轉變,其最終目的在于實現更加分散化及靈活化的聯合行動要求[4]。其在06~08年之間研發了JC2模塊,而在具體的08~09年之間有將其升級為JC2模塊II,最終在11年將該系統形成作戰能力,并對2.0代綜合電子信息系統予以替代。JC2西戎所采用的是普適計算,而此種計算主要特征表現為更為深度化的嵌入計算,將世界范圍內的一些具有計算能力的事物連接起來。其中還運用了現代的兩個選取系統,及嵌入式微處理器及IPv6互聯網,通過普適計算的應用,將分布式綜合電子信息系統和集中式綜合電子信息系統之間形成了很好的連接,并且在具體的協同作戰及信息共享方面也予以有效連接。所謂未來戰場的“后PC設備”,其主要是對相應的掐侵入功能予以完善化的服務器的瘦身版,其對每個傳感器及武器予以瘦身,對相應的指揮控制系統及單兵系統予以瘦身,并且能夠對以往PC機才能完成的復雜任務,也能有效地完成,與此同時,在穩定性及可操作性方面也得到了有效的保持。

對于綜合電子信息系統的普適計算的實現來看,只有將嵌入的服務器,所具有的裝備級系統,在聯網當中予以顯現,才能最終得以實現,所以,以IPv6協議為基礎的下一點互聯網連接,此外,對地球表面上多數設備相應節點予以訪問[5]。只有這樣,每個指揮人員或者是作戰人員,就會與多個計算機予以對應,處于分散狀態下的用戶,在具體的環境當中通過一定的協同工作,最終實現對用戶的工作任務的實現,相關用戶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不需要對其實施以往復雜化的機器指令操作,相關用戶可以利用語音的方式,或者是通過自然語音及相對簡單的手動操作,來對計算機當中的任務予以有效控制,實現對以往只有專業技術人員才能操作和控制的一些應用模式實施操作。第3代綜合電子信息系統形態如圖2所示。

圖2 第3代綜合電子信息系統

第3代綜合電子信息系統與第2.5代相比,其所存在的不同之處在于,其在具體的武器/傳感器平臺的交聯方面,不采用無線鏈路,而是采用具有無線接入方式的IPv6。由于針對各個戰場在具體的“后PC設備”,在具體的智能化方面存在諸多差異,所以將他們實施相應的集成操作,存在一定的技術難度,需要智能化的技術條件予以完成,而對于GIG來講,其就是一個具有典型性的普適計算智能系統,在美國國防部實施JISR和JC2時,美國對GIG實施開發和研制工作,三者之間處于同步狀態,并且對于上述三種系統均實施全方位的服務方面的有效支持,對他們給予通信網絡方面的支持,此外,還對其功能域服務及核心服務予以支持,即實現信息之間的自動融合,機器之間實施互相操作,此外,還有實現按需發現及相應的信息獲取等內容,而上述特征正是那些傳統的互聯網所沒有的。

3 結束語

對于綜合電子信息系統的發展來講,其在一定程度上與相關的計算與通信技術的發展存在著密切的關系,本文對綜合電子信息系統的各個維度狀況予以分析,并將歷來綜合電子信息系統予以四代劃分,對系統的信息技術時代印記進行突出,引導我國軍用相關領域,積極按照優勢互補模式予以發展,從而推動我國綜合電子信息系統的不斷發展。

參考文獻:

[1] 芮平亮,于輝,王冉. 綜合電子信息系統技術體制分類方法[J]. 指揮信息系統與技術,2013(02):1-5,36.

[2]周彤.綜合電子信息系統數字化協同設計技術[J].艦船科學技術,2015(04):102-106,111.

[3]楊怡,芮平亮.綜合電子信息系統技術體制描述框架[J].指揮信息系統與技術,2014(01):1-5,16.

篇6

【關鍵詞】電力電子;電力系統;應用;發展

【中圖分類號】TM7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158(2013)01―0162-01

電力電子技術主要是用半導體電子器件進行功率變換、控制及開斷電路的應用技術,主要包括電力電子變換技術和電力電子控制技術兩個方向。其中電力電子變換技術主要是以電力電子變換電路作為基礎,實現將電網的電能轉換為負載需要的形式的基本功能,不論電路拓撲結構如何,其基本轉換電路只有4種形式:

(I)整流電路AC-DC;

(2)斬波電路DC―DC;(3)逆變電路DC-AC:(4)交流變換電路ACAC。電力電子控制技術是以電力電子控制電路為基礎,應用自動控制理論和計算機技術來提高系統的性能,一般的控制方式有:相控方式,頻控方式,斬控方式,相頻控制方式及斬頻控制方式。先進的控制方式對改進變換電路的性能和效率是必不可少的關鍵技術之一。

一、電力電子技術在發電環節中的應用

發電環節中涉及到電力系統中及發電機組的多種設備,改善這些設備的運行特性主要就是采用電力電子技術手段。

1、大型發電機的靜止勵磁控制

晶閘管整流自并勵方式被采用在靜止勵磁摔制上。它的優點是:結構簡單、可靠性高、造價低。因而世界各大電力系統均采用靜止勵磁控制。這種方式可省去勵磁機的中間慣性環節,可達到快速調節的效果,使其良好控制性為先進的控制規律提供了最有利條件。

2、水力、風力發電機的變速恒頻勵磁

水頭壓力和流量是決定水利發電的有效功率的兩個主要因素,當水頭的變化幅度較大時(尤其是抽水蓄能機組),機組的最佳轉速便隨之發生變化。風力發電的有效功率與風速的j次方成正比,風車捕捉最大風能的轉速隨風速而變化。為了獲得最大有效助率,可使機組變速運行。通過調整轉子勵磁電流的頻率,使其與轉子轉速疊加后保持定千頻率即輸出頻率恒定。此項應用的技術核心是變頻電源。

3、發電廠風機水泵的變頻調速

發電廠的廠用電率平均為8%,風機水泵耗電最約占火電設備總耗電量的65%,且運行效率低。使用低壓或高壓變頻器,實施風機水泵的變頻調速,可以達到節能的目的。低壓變頻器技術已非常成熟,國內外有眾多的生產廠家,并不完整的系列產品,但具備高壓大容量變頻器設計和生產能力的企業不多,國內有不少院校和企業正抓緊聯合丹發。

二、電力電子技術在輸電環節中的應用

1、電力電子器件應用于高壓輸電系統大幅度改善了電力網的穩定運行特性。直流輸電

具有輸電容量大、穩定性好、控制調節靈活等優點,對于遠距離輸電、海底電纜輸電及不同頻率系統的聯網,高壓直流輸電擁有獨特的優勢。高壓直流輸電通常采用可控整流和有源逆變的方式實現兩個交流電網的互聯。不僅可以實現電能大容量、遠距離的傳送、兩區域電網非同步互聯,還可通過控制實現功率的緊急援助、抑制低頻振蕩、提高交流系統的動態穩定性等。

2、柔流輸電系統(FACTS)是綜合利用現代電力電子技術、微電子技術、通訊技術和現代控制技術對電力系統的潮流和參數進行靈活快速調節控制,增加系統可控度與提高輸電容量的交流輸電系統。用于配電系統柔流輸電技術為用戶電力技術CPT。柔流輸電技術是一種用于遠距離輸電的靜態電力電子裝置,核心是FACTS控制器。基于FACTS產品包括靜止無功補償品、靜止調相機、統一潮流控制器、晶閘管可控串聯補償器、靜止快速勵磁器等。高壓直流輸電技術等用IGBT等可關斷電力電子器件組成換流器,應用脈寬調制技術進行無源逆變,解決了用直流輸電向無交流電源的負荷送電的問題。電力電子技術是FACTS和CPT同的技術基礎。

三、電力電子技術在節能環節的運用

1、變負荷電動機調速運行

節電的一個方面就是挖掘電動機的節電潛能,另一個方面是通過變負荷電動機的調節技術節電,只有二者結合才能夠達到最好的節電效果。我國目前的電動機節電技術已經比較完善,交流調速技術在冶金、采礦等方面的普及使得電動機節電效果更為顯著。用調速控制代替擋風板或節流閥控制風流量和水流量,這種手段在風機、泵等復合機械中使用更能體現出其優越性。交流調速在國外的變負荷風機、水泵中以及得到廣泛的應用,而我國在這一方面則相對滯后一些。

調速范圍廣,精度高,效率高是變頻調速的主要特點,這使得無級調速能夠實現,而且在調速過程中轉子損耗小,定子、轉子的銅耗也不大,節電率一般可達30%左右。當然,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節能的同時,增加成本是不可避免的,另外調節過程中產生的產生高次諧波污染電網也不容忽視。

2、減少無功損耗,提高功率因數。

在電氣設備中,感件負載包括變壓器和交流異步電動機等,運行過程中這些設備在消耗有功功率的同時還會存在無功功率的消耗。因此,無功電源作為保證電能質量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作用與有功電源是一樣的。無功平衡是電力系統運行中必須遵循的平衡原則,若是打破這個平衡,那么就意味著系統電壓下降,設備破壞,功率因數下降,嚴重時會引起電壓崩潰,系統解裂,造成大面積停電事故,進而造成無法預計的損失。所以,當電力網或電氣設備無功容量不足時,應增裝無功補償設備,提高設備功率因數。

四、電力電子技術在電力系統應用中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及解決方案

1、電力電子技術在電力系統應用中產生的負面影響

21世紀科技的發展日新月異,電力電子技術的發展更是掀開了科技歷史的新的一頁。但是,隨著電力電子裝置的普及,一些負面的影響也逐漸浮出水面。這些負面影響中,諧波污染諧波產生的危害最受人們的關注,這主要是因為諧波的存在會降低電能產生和傳輸環節的效率,進而影響到電網上的用電設備,使它們不能夠正常、有序的運行,進而影響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比如,諧波的存在會引起振動、產生噪聲以及電機過熱甚至燒毀等。諧波很容易使電網上無功補償電容器和系統中的電抗器產生諧振,從而燒毀電容器及電抗器,諧波會導致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的誤動作,使自動控制系統失效:同時諧波還會對通信系統產生干擾,嚴重的可以導致信息丟失、通訊設備中斷等。

2、發展解決方案

目前,無源濾波器與有源濾波器是諧波抑制的兩種主要的途徑,用無源電力濾波器進行抑制諧波、補償無功和提高電網的功率因數,但濾波效果受電力系統阻抗的影響較大,且只能消除特定次數的諧波,還可能與系統發生串、并聯諧振,導致諧波放大,使設備過載甚至燒毀,而且裝置笨重,體積大,有效材料消耗多。與無源電力濾波器相比,有源電力濾波器具有更大的優勢,有源電力濾波器不僅能補償各次諧波,還可同時補償無功功率、抑制閃變、調節和平衡三相不平衡電壓。濾波特性不受系統阻抗和頻率的影響,可消除與電網阻抗發生串、并聯諧振的危險,且對外電路的諧振具有阻尼作用,能對變化的諧波進行迅速的動態跟蹤補償。

參考文獻

篇7

委托方:_(以下稱甲方)

開發方:(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設計開發項目事宜達成以下協: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委托的技術要求為甲方項目開發_______向乙方訂項目數量套_______本項目名稱型號板卡每塊價格_______

二、項目項目經費付款方式______協議簽定后甲方須向乙______萬元,確認樣機后付余款______萬元如果甲方在確認樣機后;

三、協議簽定后,甲方需將相應樣品電子產品項目委托開發協議書

委托方:_ (以下稱甲方)

開發方: (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設計開發 項目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 乙方同意按甲方委托的技術要求為甲方項目開發,甲方保證在所委托項目功能符合協議要求后 個月

內向乙方訂 項目數量 套,本項目名稱型號板卡每塊價格如下:名稱: 型號: 價格 人民幣;(備注:以上價格不含任何稅費,在每次定單數量大于 套另行協商)

二、 項目項目經費付款方式;;協議簽定后甲方須向乙方支付保證金人民幣 萬元,(注;簽訂合同時預付

萬元,確認樣機后付余款 萬元)如果甲方在確認樣機后 月內向乙方訂購此項目板卡低于 套,否則乙方不退還保證金;在 個月內定單數量達到 套,乙方退還甲方所付全額保證金;

三、 協議簽定后,甲方需將相應樣品提供給乙方或提品外殼尺寸及內部空間尺寸以及相關資料,本項目需

要甲方提供的資料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并支付保證金人民幣 萬元匯到乙方指定帳戶內;乙方在確定款項到帳后在 天內快遞保證金收據給甲方。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本項目需要的樣機或相關資料后,開始進行該項目的電路硬件設計以及軟件設計,并

在 天內提供按甲方要求設計的樣品 套給甲方測試確認;制作樣機測試;(注:如果甲方不能及時提供該項目乙方需要的資料,請及時通知并協商處理)

五、乙方可為甲方提供整套成品方案修改,并按具體情況協商酌情收取一定費用。

六、 責任條款

(一)甲方責任

1、甲方應按合同約定分批撥付經費,協調檢查研究進展,組織驗收項目成果。

2、甲方根據乙方研究需要,應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及研發經費。

3、隨項目進展情況,應及時安排現場實驗等配合工作,保證項目研究計劃的進行。

4、因甲方責任未履行合同時,應根據責任與損失大小,確定經濟責任及善后處理辦法,由雙方協調并簽訂協議書確定。

(二)乙方責任

乙方應全面履行合同內容,接受甲方對乙方研究工作的檢查和協調,并按時向甲方提供項目相關書面報告:

七、樣機經甲方測試認可后,甲方可向乙方定貨。甲方定貨需先付訂單 訂金,余款按訂單生產完結交付甲方后付清。乙方根據甲方傳真訂購單開始生產,未量產 天內交貨。量產 天內交貨。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方為有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九、以上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后簽定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連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定效律。

甲方:_ ______(蓋 章) _______ 確認者:___________

篇8

[關鍵詞]電子合同;數據電文;要約;承諾

一、電子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

(一)電子合同的成立

電子合同的締結是以數據電文的發送與接收來完成的。而確定數據電文是由正確的發送人發送、正確的接收人接收,關系到合同是否是在正確的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而數據電文發出和接收的時間和地點,則會影響到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這對于日后發生爭議時的司法管轄權的確定有重要的意義。電子合同本質上是自動化的無紙合同,以數據電文為媒介,締約方運用計算機進入因特網或是特定的網絡發出要約和承諾。在訂立電子合同的過程中,因為是在網絡空間而不是通過面議達成的協議,合同的要約和承諾可能會被黑客等改動,因而不能反映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致使合同錯誤地被履行;因為數據電文可以毫無陳跡地被篡改,故很難證明具體是誰作了改動;由于交易采用當事人意思自治自主電子接洽的形式,極大縮短了要約和承諾的有效期,致使電子合同在要約的撤回、撤銷和承諾的撤回問題上十分特別。

(二)關于電子合同當事人行為能力的問題

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是十八周歲以上的成年公民,或是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但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法定人可以代表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十周歲以下兒童進行民事活動。十周歲以上十八周歲(或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參加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活動,除此以外的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知,在我國,不滿十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此種情況下排除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處分零花錢的合同);前文所述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可以獨立締結純獲益合同以及適應其自身智力年齡、精神健康狀況的合同,除此以外其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若這類合同得不到人的追認,就會被認為是無效合同。在網絡上締結的電子合同,亦可適用上述理論。

(三)電子合同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傳統合同,在訂立地過程中,合同一旦發生錯誤,一方當事人在收到對方當事人的電文或信件、電傳時,就可以立即發現。可是與傳統合同不同,對于電子合同來說只有在合同執行后當事人才會發現。所以,發錯一個信息的后果,往往要比傳統商務相同情況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由此,就產生了如何解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怎樣承擔產生的損失這一難題。為了解決此問題,還有另外一種思路,即“為了公平合理地分配風險和交易負擔,這個時候就應要求接受方及時地告知發送方,否則接受方就應對此承擔責任”。〔1〕但應注意兩點:第一,由于瑕疵而被撤銷的合同的范圍需要適當限制。也就是說當意思表示的內容出現重大錯誤的時候,發送方才能撤銷。第二,若發送方對意思表示內容出現的重大錯誤存在重大過失,就不能據此主張撤銷合同。此時,接受方必須負擔重大過失的舉證責任。

二、要約、承諾的撤回與撤銷

(一)關于要約能撤回或撤銷問題

要約撤回,指的是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之后,受要約人接收之前,要約人宣布取消要約。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可知,可以撤回要約。但是存在一定的限制條件。就是指要求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要趕在要約到達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或者至遲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訂立傳統合同的過程中,因涉及到各種現實情況或因素,送達要約就會存在一定時間段。也正是因為存在這一送達時間段所以更容易在此期間內確定是否可以撤回要約。但對于電子合同來說,現在網絡文本傳輸的速度極其迅速,這就使得要約一經要約人發出指令,該要約幾秒鐘內即可傳遞至接收地點。在此種情況下要約就撤不回。針對這一問題,就需要分情況來討論。首先,在以發件人主張收到簽收回執時該數據信息才生效的前提下,發件人未收到該簽收回執期間,就視為未發出這一數據信息。其次,若發件人沒有主張收到簽收回執時該數據信息才生效這一條件并且在雙方當事人指定或約定的期限內發件人沒有收到該回執,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沒有明確指定或約定期限,但是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內依然沒有到達發件人的。此時,發件人需告知收件人,發件人履行告知義務后即可視為未將該數據信息發出,同時也可主張他擁有的其它權利。〔2〕要約撤銷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單方的法律行為,其主要目的是使已經發生效力的要約的效力消滅歸零。這就意味著要約一旦被撤銷,已經生效的要約將歸于無效,要約人將不再受要約內容的限制和約束。不同于要約撤回的是,只有在要約生效之后才可能發生要約的撤銷,并且要撤銷要約的通知必須要趕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以前到達受要約人,也就是說要約撤銷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應當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但在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約指令進入其它用戶的計算機系統后,受要約人若同意或接受電子合同條件就會立即做出承諾,在這種情況下也就不存在要約撤銷。

(二)關于承諾的撤回問題

我國合同法明確指出承諾可以撤回。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后可以將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時與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對于電子合同來說,承諾的撤回與要約的撤回、撤銷同樣困難。鑒于此,電子合同,其中尤其是針對消費者的部分合同,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商家,需設計出一些確認程序,目的是保證消費者通過點擊作出承諾時必須經過這些確認程序來避免消費者因疏忽大意而蒙受損失。但在某些特定狀況下,跟要約撤回的境況相同,也會存在承諾撤回的相關問題。

三、電子合同的簽章問題

(一)電子簽章的概念

參考借鑒《電子簽名法》,筆者認為可將電子簽章概括為一種數據電文,而這種電文數據是通過電子形式來辨別簽署人身份,同時用以證明簽署人同意或認可其中內容。通俗地講,電子簽章就是與傳統書面簽字不同的一種運用電子數碼技術針對電子文檔進行的電子數據簽名。

(二)電子簽章的含義和意義

傳統簽字是以紙張為載體的,主要具備以下功能:第一是證據功能。當簽章者在文件上簽章后,將留下可供鑒別簽章者身份的證據,以明確責任歸屬。第二是同意的功能。在現有法律及習慣下,簽章者對某文件簽章,表示其同意文件的內容。第三是形式的功能。通過簽章行為,使簽章者審慎考慮簽章后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傳統簽章的功能都可利用現代科技以電子簽章的方式制作、表現、保存及傳遞,為使電子簽章能配合電子文件在各行各業的應用,許多國家都在法律上規定了電子簽章,目的是減少電子文件使用過程中的不便。〔3〕建立安全及可信賴的網絡環境,確保資訊在網絡傳輸過程中不易遭到偽造、篡改或竊取,且能鑒別交易雙方的身份,防止當事人事后否認有進行交易的事實,就成為了能否全面推廣運用電子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雖然以現代密碼學為基礎的電子簽章技術可以做到像現在簽名或蓋章一樣的功能,但是傳統的通信及交易行為是以書面文件(如契約書)及簽名、蓋章來確定相關的法律責任,這樣,以電子簽章技術制作的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的法律地位必須明確化,否則將阻礙電子之發展。

(三)電子簽章的認證

傳統簽字是以紙張為載體的,主要具備以下功能:1.證據功能。當簽章者在文件上簽章后,將留下可供鑒別簽章者身份的證據,以明確責任歸屬。2.同意的功能。在現有法律及習慣下,簽署者對某文件或文檔進行簽章,就可用以證明簽署人同意或認可其中內容。3.形式的功能。〔4〕通過簽章行為,使簽章者審慎考慮簽章后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傳統簽章的功能都可利用現代科技以電子簽章的方式制作、表現、保存及傳遞,為使電子簽章能配合電子文件在各行各業的應用,減少電子文件使用的不便,許多國家都在法律上規定了電子簽章的法律地位。雖然簽章接收方可以通過對比公鑰和私鑰來確認對方的身份,但這種對比結果的公信力不高,有時還會出現當事人否認公鑰與私鑰一致性的情況。而認證機構的產生正好彌補了電子簽章的這一不足。電子認證機構(CA)作為一個第三方服務機構,其主要功能包括為參與電子交易的各方提供網絡身份認證,簽署印發數字證書以及其他業務。由中立而具有專業技術的第三者來進行認證工作,可在簽章方、接收方或第三人有異議時,查看(CA)內的信息,以增強電子簽章的公信力和可信度。從法律角度來看,簽章者必須謹慎保管其私鑰,否則對任何未經授權的盜用自負責任,接收者則應妥善對比簽章,而(CA)認證中心則應確認簽章同一性,這三者構成整個電子簽章的三大支柱。〔5〕認證及認證機構對于電子的重要性,使各個行業、各個部門,甚至電子網站都意欲并嘗試建立自己的認證中心。將現存的各行業自己公認的認證機構與政府部門的網絡安全認證中心進行整合,逐步建成統一的全面完善的國家級的電子認證體系,為廣大電子貿易的參與者提供受到專業法律保障的且具有權威性的商務認證,為今后我國網絡平臺電子交易又好又快的發展奠定基礎,鋪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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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是跨國民事關系主體之間通過國際互聯網訂立的涉及外國法效力的跨國買賣合同,它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電子商務的產生應運而生。近年來以國際互聯網為媒介進行的商務活動正在全球范圍逐漸興起。由于網絡商務以現實世界的商務為基礎,因此現實商務活動中所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網絡商務都可能會面臨。但是,由網絡商務自身的特點決定,它還會有許多現實世界所沒有的、為現實世界無從規范的特殊問題

一、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法律適用的特殊

作為現代信息技術衍生物的國際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有關貨物進出口買賣的合同,其合同主體應具有不同國籍或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買賣的標的應是非為個人或家庭消費品的貨物;此外,貨物的交付必須辦理進出口手續。與之相比,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國際性體現在民事法律關系任一要素均含有涉外性,其主體既有從事商品生產與銷售的經營者,又有普通消費者;故合同的標的物既有貨物,又有消費品,還包括提供服務的合同或消費信貸合同;同時,貨物和商品與買方有時在同一國家,無須辦理貨品的進出口手續(如國內買方向國外網站訂購商品,國外網絡通過其設在國內的商品配送點送貨)。由于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上述特殊性,使得國際沖突規范連接點的確定變得困難和復雜化。本論文由整理提供1.合同締結地。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締結地在何處,是一個十分難以確定的問題。在使用電子數據交換系統自動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問題尤為突出。合同締結地是當事人上網所用電腦所在地還是網絡服務提供商所在地?如果是當事人上網所用電腦所在地,又以哪一方為準呢?2.合同履行地。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涉及現實交付的合同;第二種是不涉及現實交付的合同。對于第一種合同,由于合同履行涉及現實交付,合同履行尚可依據現有的“特征性履行”等法律適用原則加以確定,從而解決合同法律適用問題。但對于第二種情況,由于合同不涉及現實交付,其履行地的確定并不容易。以在網絡中買賣計算機軟件為例,軟件直接通過網絡傳輸,買方用電子貨幣支付,合同履行地既可以是軟件傳遞的目的地,即買方所在地;又可以是軟件發送地,即賣方所在地。3.交易所所在地。根據傳統國際私法,在特定場所按照特定程序締結的合同如證券交易、拍賣等無疑應適用交易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網上拍賣是“懸浮”在虛擬空間的,并不與任何地域相聯系,適用拍賣場所所在地法實際上無法可依。有人可能轉而主張適用網絡服務商所在國的法律,這顯然有些牽強。如兩個中國人在美國在線的網上拍賣場所達成了一筆買賣交易,要適用美國法顯然是不可能的。因為交易雙方只是在網上“漫游”到美國,并未實際出現在美國,從而難以受美國法的約束。由此可見,國際電子商務合同不同于傳統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新型合同,因此,有關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各國法律和國際條約均不能直接運用其上。但是,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就其基本法律特征而言,仍然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通過數據電文或電子郵件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與傳統貨物貿易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其“商品—貨幣—商品”這一商品銷售的根本特征并沒有改變,而且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又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非常密切的聯系,是與之最相類似的合同。因此,對于這樣一種特殊的合同類型,我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參考借鑒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規則。

二、傳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

對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運用國際私法對涉外合同法律沖突的解決,主要是通過國際間制定統一實體和用沖突規范選擇特定國家實體法這兩種相互補充的調整方法。國際電子商務合同也應適用這些調整方法。1.統一實體法。1990年國際商會修訂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并指出,“修訂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貿易術語適用EDI目前頻繁運用的需要……”;聯合國制訂了《聯合國行政、商業、運輸電子數據交換規劃》;國際海事委員會組成電子提單專題委員會,主持制訂了《電子提單規則》;19%年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召開第29次會議,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同年12月,聯合國大會以51/162號決議通過《電子商務示范法》,為網絡商務活動提供了訂閱國際條約的示范法。《電子商務示范法》是迄今世界上第一個關于EDI的法律,該法的目的是要向各國立法者提供一套國際公認的規則,說明怎樣去消除此類法律障礙,如何為電子商務創造一種比較可靠的法律環境,解決了一些長期困擾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雖然《電子商務示范法》既不是國際條約,也不是國際慣例,不具有任何強制性,但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電子商務示范法》有可能逐步演變為一個具有某種強制力的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1997年美國總統克林頓在其《全球電子商務框架》中,建議各國應以《電子商務示范法》為原則,就電子契約、電子文件及與電子商務有關的基本法律問題,建立一套全球一致的電子商務的基本原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和國際上公認的法律適用原則,國家締結或參加有關國際條約的,應優先于國內法而適用國際條約;國家法律沒有規定,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對于國際電子商務合同而言,其法律適用仍應遵循這樣的原則。此外,目前在調整法律沖突規范的國際淵源上還出現了通過國際組織制定的非官方的法律文件來調整法律沖突的趨勢,并已在國際商事領域得到普遍推行,彌補了國際條約之不足。如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和羅馬統一私法國際協會制定的《國際商事通則》。上述有關商務的某些國際協議,則屬于此類非官方法律文件,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它們作為合同的準據法,訴訟機關或仲裁機關也可以用它們來作為合同的準據法。2.沖突法。我國《民法通則》第145條及《合同法》第126條明確規定:“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既有涉外合同的共性—國際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性一網絡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不明確,這使得其法律適用規則與一般涉外合同既相同又不同。(l)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當事人在締結合同時可自行決定其合同適用的法律,除非對于某些特殊種類的合同(如涉及不動產的合同、勞動合同以及涉外經濟合作及資源勘探,涉外投資等合同),各國出于確保f園家利益及維護弱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考慮,對意思自治進行限制或排除。國際電子商務合同不直接涉及國家利益,也不存在絕對的弱方當事人,不應屬于限制或排除適用意思自治原則之例外,故應任由買賣雙方在網上或網下共同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但是,對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應是絕對的,毫無限制的。中國普遍尊重合同當事人的默示選擇,但由于網絡證據的復雜性,為盡量減少合同爭議,對于此類合同當事人的選擇應是明示的。此外,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不得規避有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合同中涉及消費者權益方面的爭議,可以適用有關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強制性規范。(2)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26條對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僅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關于貨物買賣,司法解釋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原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并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買方指定的條件并就買方發出的招標訂立的,則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筆者認為,國際電子商務合同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弓不盡相同,不能完全適用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而且此類合同一般要求賣方在買方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即合同的履行地主要在買方所在地,適用賣方所在地法律明顯不合理;特別是網上購物合同中有相當一部分買方是普通消費者,在適用法律時既要考慮各方當事人的具體利益,考慮合同所起的社會作用,也要兼顧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因此,在當事人未作法律選擇時,應適用買方所在地的法律。3.合同準據法的適用范圍。我國對合同準據法的效力范圍一直采取統一論的觀點,故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準據法的適用范圍同樣應采取統一論,即“凡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違約的責任以及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發生的爭議,均應包括在內。”

三、應針對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確定新的法律適用原則

在沖突規范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那就是把特定的民事關系或法律問題和某國法律連結起來的紐帶或標志,在國際私法中被稱為連結因素或連結點。從國際私法的長期實踐和發展來看,比較常見的一些連結點有:國籍、住所或居所、營業所、貨物所在地、行為地、法院地、當事人的合意選擇、與案件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地區等。其中,當事人的合意選擇地、最密切聯系地是后來發展起來的連結因素,與傳統的連結因素相比,更加靈活、有彈性,是對傳統連結因素的“軟化處理”的結果。在處理與因特網相關的案件時,由于案件糾紛發生在網絡上,因特網的廣闊性和開放性使得網上行為的影響遍及全球,確定連結因素尤其是確定行為地這種連結因素時會發生困難。因此,筆者認為,從網絡空間本身入手,確立新的連結因素,是解決國際電子商務合同法律適用問題的一個可考慮的途徑。

1.尊重網上社區解決網上糾紛。從美國的一些州際司法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來看,對于因特網上的案件而言,即使受理案件的州法律與被告本州的法律有本質的區別,受理案件的州法院仍然可以依據自己州的法律進行判決。這樣就使得網_L行為人受全球法律的制約,最終因法院適用行為人無法了解和掌握,也無義務了解和掌握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而受到不利的判決。于是,針對這樣的情況,有的學者提出了應當重視和尊重網上社區的觀點。網絡空間中非地理意義的網上社區是客觀存在的,它由一些有著共同興趣、目標和準則的用戶群體構成,是否應對網上社區的法律標準予以尊重或干脆引為準據法的一部分來處理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這是一個新課題。如果各國法院和立法都對網上社區視而不見,勢必導致因特網用戶在進行網上活動的同時,必須力不從心地查明各國有關這一領域的各種標準和限制,這是對因特網的扼殺,也是法律適用的真正困境。

2.建立新的連結因素。網上當事人的國籍、住所或居所、營業所、貨物所在地、行為地等連結因素在網上往往難以查明,同時這些因素對網上活動往往毫無意義,這時,除了依照當事人合意確定的準據法外,可以考慮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原理建立新的連結因素。根據學者們的設想和構思,網絡服務提供者ISP不僅僅在技術上處于一個不可或缺的地位,在法律上也應被賦予新的權利、處于新的地位。由于在網絡案件中,最容易確定的就是當事人屬于哪一個ISP所服務的用戶,用戶在選擇該ISP的時候,就可以由ISP明示用戶應當遵守的規則。因此,與當事人關系最密切的是他們的ISP,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可以考慮適用ISP所在地或者他們選擇適用的法律。這樣,因特網用戶將制定規則和選擇法律的權利委托給了ISP,因特網用戶在選擇ISP的同時也就意味著他接受了該ISP所在地的法律或者該ISP所選擇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的適用。用這種方法來決定法律適用,能夠使用戶非常清楚自己受到哪種法律規則的約束,應當遵循什么規定。將非合同當事人的ISP所在地或者ISP選擇作為新的連結因素,不僅符合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靈活性,而且由于最初的選擇權在網絡用戶手中,有利于當事人預見法律的后果,不至于被適用自己完全不了解的法律。超級秘書網

3.根據服務器位置所在地決定管轄權。因特網透明的特性和寬闊的范圍意味著任何一個希望得到網址的商業實體都可以從網上眾多的物理地址中進行選擇,得以實現。雖然當事人在網絡上的活動范圍是飄忽不定、難以把握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相對而言,當事人在網上的網址還是一個比較穩定的因素,網址的產生和變更需要服務器提供商ISP通過一定的程序來進行,在特定的時間內它是確定的。因此,對于網絡國際糾紛可以考慮從網址人手來確定管轄權。既然考慮從網址人手確定網絡上各種糾紛的管轄權,而網址是當事人在網上的地址,而非在法院管轄區域的地理地址,那么就需要找出與網址相關聯的地理地址,才能由此決定管轄該地理地址的法院擁有對此的管轄權。這個地理地址就非服務器位置所在地莫屬了。因此,從一個特定網址上網進行國際商務活動,則該網址所對應的服務器位置所在地就成為管轄權的基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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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500KV變電站 綜合 自動化 系統

中圖分類號:TM7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46-0144-01

近幾年來,國網公司十分重視變電站技術的改進,提出了建設“堅強智能電網”的發展目標,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得到蓬勃的發展。但是,現階段還遠遠不夠完善,仍處在一個邊實踐邊改進的階段。我廠的智能變電站建設除借鑒國網公司的經驗以外,還要依靠技術人員攻關解決技術難題,也需要廣大一線電力工作者在實際運行中發現缺陷、總結經驗、提出改進方法,才能使理論與實際相結合,使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朝著真正適合實際應用的方向不斷發展完善,向著實現“智能電網”的目標大步邁進。

一、電網中主要的變電運行技術

1.1 500kV同桿雙回線路方面的防雷保護技術

對線路進行防雷的設計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提高線路的耐雷性,并且在很大的程度上降低因為雷擊事件而造成的跳閘現象,因此在對線路的防雷方案進行設計和制定的時候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有線路的電壓等級和線路的重要性,以及在有可能遭受雷擊的地段電網的電活性的強弱。基本的防雷措施包括架設防雷的線路、利用多相位的重合閘來限制同時的閃爍對雙回電路的危害。在電網中安裝線路型的避雷器,這樣可以使得在電網遭受雷擊之后通過對雷擊的電流引導進地網的方法來減少雷擊對電網產生的危害。對塔桿進行優化的選擇,采用的方法主要是擊抗的方法。對地線的耦合進行架構,并且對導線的排序采用逆相序的方法進行。

1.2 對500kV的并聯電抗器的防護技術

超高壓線路電抗器的主要功能是對系統無功功率進行吸收、對系統中的操作過電壓以及工頻的過電壓進行限制,并聯電抗器產生故障的概率比較高,所以必須要對超高的電壓采取并聯線路電抗器的方式來采取比較適合的保護措施,保證保護工作開展的時效性和靈敏性。當電抗器發生閘間的短路以及內部接地短路的情況時,因為系統的實際零序阻抗將電阻的成分包含在內,因此此時的阻抗角度小于90°,假如將電抗器的高端作為是零序電壓的源頭,并且規定電抗器的中性點流向電抗器的方向為電流的正方向時,可以使得內部接地的短路和電抗器的匝間短路為同一種類型,這樣就會在很大的程度上擴大對其進行保護的范圍。

1.3 對感應電流電壓的防護技術

由于500kV的電網雙回線路的并架使得導線之間的距離就比較的近,從而會導致在導線之間和大地之間都會有很強的靜電和電磁的耦合現象的產生。有的時候這樣的電磁和靜電會達到很高的程度致使在改造過程中的人員安全性受到威脅,因此研究如何減少感應電流電壓具有很重要的實際意義。根據物理學的相關知識我們可以知道,對感應電流和電壓的大小產生影響的因素主要的包括以下幾個。首先是平行線路的長度,其次是回路間的的距離,再次是線路的換位方式。因此針對這些部分我們可以做的工作是在設計的時候在停運的線路的首端和末端進行線路的中間掛接,這樣能夠有效的減少在停運的線路沿線方位的感應電流和電壓的強度。并且在檢修地點采取掛接地線的方式對減少感應電壓最為有效。在線路運行的時候,線路之間空載和負載的情況不一樣,并且在運行的線路上有負載的時候產生的感應電流比較的大,這時可以通過將線路的兩端接到運行的電站的地網來降低運行線路之間的感應電流。在電路的源端和負載端與地網相接的時候可以對感應電流的大小進行改善。

二、變電站內一次設備和二次設備應用技術

2.1 智能化變壓器應用技術

智能變壓器是自動化變電站的基礎設備,其綜合組件主要應用于傳感器之中,并與綜合組件實現一體化設計,在間隔層與檢測層實現自動檢測、測量、計量、控制、調節、保護等功能,通過傳感器與控制單元互動,實現變壓器智能狀態檢測和監控,實現自動化變電站數字化、信息化、網絡化,成為智能化變壓器。一旦出現突況可以實現自動故障隔離與保護,并能夠與控制、調節、監測系統間相互連接,為管理人員提供準確、及時的設備狀態信息,確保自動化變電站變壓器的智能化運行安全及自動化系統運行安全,減少設備維護成本支出。

2.2 智能化斷路器應用技術

斷路器智能化主要是對各個智能電子裝置進行整體性整合,與斷路器進行一體化設計,完成無縫組件功能集成,最終實現斷路器智能化。智能化斷路器組件主要包含合并單元、終端智能化、在線監測智能化等功能,可進行選配和組合,同時智能組件的操作回路和一次設備的操作回路進行一體化設計,優化控制回路,取消防跳、三相不一致等冗余二次接線,簡化二次回路。

斷路器智能組件功能主要有:(1)合并單元智能化:從單元感應器中接收電流信號并進行功能處理,然后輸出至防護測控裝置中,以供其他設備組件裝置使用。(2)終端智能化:①可接受斷路器及隔離開關輸出的信息及設備狀態檢測信息;②支持連鎖功能,智能化執行跳閘命令;③能接受GOOSE 重合閘、分相與三相跳閘、測控分、合指令,實現斷路器智能化整體控制回路一體化設計,提高設備穩定性。(3)在線監測智能化:主要實現了SF6氣體密度、微水設計、分合閘線圈電流的波形狀態、斷路器的特征分合閘速度、儲能電機電流波形、儲能狀態、儲能時間、頻率等參量的在線監測功能。目前斷路器在線監測主要包含機械性與密度微水在線監測兩種。

2.3 智能變電站中的二次設備應用技術

在智能變電站中,GOOSE網絡代替了傳統的保護二次回路,通過該網絡可以實現相關信號向設備的傳輸;保護測控屏也因為使用了GOOSE網絡后極大的減少了接線,相應的施工和調試工作量得到了大量減少,有利于方便可靠的二次檢修工作。另外,GOOSE通信還能夠進行在線監測以及告警,避免了二次接線接觸不良等故障。依據設備的運行情況,可以將保護裝置的運行狀態分為三種,分別是:跳閘狀態、信號狀態以及檢修狀態,運行人員切換定值區可以分別實現這些狀態。另外,相關定值應該由專業人員提前存儲好。相比于常規保護,智能變電站中的繼電保護在各類回路中采用了光纖通信的方式;通過GOOSE網絡,實現了間隔層、過程層等設備之間的連接。采用MMS網絡,實現了保護定值的整定、軟壓板的投入和退出以及定值區的切換等。另外,通過MMS網絡,相應的信息被送入到監控主機中以及子站遠動裝置中;取消了傳統保護中的硬接點告警輸出,采用報文的形式進行告警信息的傳送。對于保護裝置而言,為了保證其正常運行,需要保證相關網路的良好通訊,相關狀態調整和信號的復歸等都在監控后臺進行。

三、結束語

盡管智能變電站具有很多優點,但要全面解決變電站的智能化還需要解決很多實際問題,因此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的對其進行完善和優化,并為電網的性能改善提供一定的幫助從而努力的實現變電綜合的自動化管理,實現對電網管理的智能化。

參考文獻

[1] 李俊堂,廖海龍.500kV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技術改造分析[J].湖南電力,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