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范文
時間:2024-01-02 17: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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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電子商務雖然正在以難以置信的速度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但是至今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是以電子及電子技術為手段,以商務為核心,交易各方不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而是把原來傳統的銷售、購物渠道移到互聯網上來,打破國家與地區有形無形的壁壘,使生產企業達到全球化、網絡化、無形化、個性化。通俗意義上講,電子商務是指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信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的各種商業和貿易活動。電子商務以數據(包括文本、聲音和圖像)的電子處理和傳輸為基礎,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活動(如商品服務的電子貿易、數字內容的在線傳輸、電子轉賬、商品拍賣、協作、在線資源利用、消費品營銷和售后服務等)。它涉及產品(消費品和工業品)和服務(信息服務、財務與法律服務)、傳統活動與新活動(虛擬商場)。具體而言電子商務涵蓋廣泛的業務范圍,包括:信息傳遞與交換;售前、售后服務,如提品和服務的細節、產品使用技術指南及回答顧客意見等;網上交易;網上支付或電子支付,如電子轉賬、信用卡、電子支票、數字現金;運輸:如商品的配送管理、運輸跟蹤以及采用網上方式傳輸產品;組建虛擬企業,組建一個物理上不存在的企業,集中一批獨立的中小公司的權限,提供比任何單獨公司多得多的產品和服務,并實現企業間資源共享等。
一般認為,電子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擬定的合同,即達成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議或者契約。其實現過程就是用戶將有關數據從自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傳送到有關交易方的計算機方信息系統的過程。關于電子合同的形式問題,《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時,《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箋、數據電子(包括電極、電傳、傳真、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合同實際上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合同的一種。
傳統的合同形式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的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在法律上有著許多明顯的區別,有著許多新的特點。
其一,邀約承諾通過互聯網進行,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通過網絡在虛擬的市場上運轉,其身份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
其二,電子合同和傳統合同的定立、變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傳統的形式有書面和口頭兩種,法律有著嚴格的規定。電子合同的訂立沒有嚴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標的額小,關系簡單的交易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
其三,傳統合同和電子商務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點上有著明顯的不同。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電子合同根據不同的情況有著不同的規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三、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一般而言,要約和承諾是訂立一項合同的兩個必要環節,也是一項合同得以成立的基本程序。任何一項合同其實都是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所作出的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也必須遵循這一基本程序,只是要約和承諾都是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瞬間傳遞、瞬間完成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以電子方式自動作出。這就使得在認定電子商務合同是否成立時首先應明確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可否被撤回或撤銷。要約的撤回與撤銷都是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撤回發生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之后,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被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別的訂立方式,使我們需要在此問題上根據其特征,確定適用于電子商務發展的要約規則。
在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傳輸速度的快捷,接受訂單的計算機是自動處理信息并通知有關方面進行作業的,要約的發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計算機自動進行,撤回和撤銷顯然無法實現;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費者或客戶的點擊“確認”而實現的,合同成立的即時性使商家發出要約后,撤銷和撤回就更無可能。作為《合同法》,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作出規定,其目的在于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體現合同訂立時平等、合意的原則。然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考慮則不能單純地像傳統合同那樣片面。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交易形式,特點就在于快速、便捷,人們認可電子商務,使用電子商務合同也就是看重了這一特點。在這樣的前提下,若非要將電子商務合同也套入傳統合同法規定的條框中,承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不但在現實中無法實現,而且也不適應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因而本文認為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原則上應當認為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
在原則認為電子商務合同中的電子要約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同時,應允許特殊情況的存在,例如要約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一份可撤銷的要約,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并沒有馬上答復作出承諾,此時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只要要約人撤銷其意思表示的通知在對方答復之前達到對方。但若受要約人使用了自動回應系統,對符合條件的要約自動進行回復,則要約人可能無法撤銷要約。對于合同而言,承諾一經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而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就是電子商務合同中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關于承諾生效的問題,通常有兩種情況,即到達主義和投寄主義。“到達主義”,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時承諾生效。據此,合同成立于承諾到達之時,合同成立地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所在地。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時承諾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郵局、電報局及其他原因導致承諾通知丟失或延誤,一律由發出承諾的人承擔后果。根據“投寄主義”,一旦承諾人將承諾信件丟進信筒或者把承諾的電報交給電報局,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不論要約人是否收到。因此,承諾發出之地和時間即為合同成立之地之時間。承諾的通知如果因為郵局、電報局或者其他原因遲延、丟失,后果由要約人承擔。然而隨著電話、電傳、傳真等現代化通訊手段的出現,“投寄主義”在適用上出現了許多困難,許多現代化的通訊手段都可以隨時隨地地發出或接受信息,這樣如果還采用“投寄主義”,則會造成合同成立地點的不確定性。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多樣性使情況變得復雜化了。在EDI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傳遞速度極其迅速,并且由于雙方都各自擁有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因而采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的生效與否更具合理性。而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一旦在網頁上點擊“確認”,無論商家是否收到了消費者確認的信息,則合同都已經成立,顯然應該適用“投寄主義”原則。
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情況則又不同了。許多電子郵件的用戶并沒有自己的收件服務器,而一般是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商提供的設置在他們服務器上的郵箱來收發郵件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生效與否,則對“到達”這一概念無法認定,因為若僅僅把信息發送到了電子信箱中就認為是已經“到達”了顯然沒有道理,因為信息并沒有到達當事人控制的范圍內;而如果認為只有當事人閱讀到了這些信息才算到達,則又會使到達的時間不確定,使信息的發出者對發出的信息處于無法期待的狀態,這樣一來合同的成立與否也就難以確定了。
但是要是適用“投寄主義“原則,承諾人發出的承諾信息無需送到要約人就已經生效。對于承諾方來說,該項原則無疑對之有利,但是對要約方而言,他收到的電子郵件的時間無法確定,甚至可能根本無法收到承諾信函。這對于要約方來說是很不合理的。由此可見,對于包括多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統一規定承諾生效以及合同成立時間采用“到達主義”或“投寄主義”都無法將所有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問題適當的解釋。目前實踐中這個問題大部分還是通過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來解決的。但是通過訂立協議來解決承諾生效問題一般只適用于EDI合同和一部分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其它的電子商務合同,特別是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由于其基本上都是涉及金額很小的交易,并且存在著交易人不確定的情況,雙方不可能預先訂立協議來專門解決承諾生效的問題。而要求每一筆交易都在合同中協商好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標準也是不可能的。
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
其一,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人。對于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效力,有人從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認為應將使用電信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是,這樣無疑會鼓勵網絡上不負責任行為的產生及泛濫,非但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初衷不會實現,反而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這樣也與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即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之主觀要件,二是此意識外部表示之客觀要件。但隨著科技的進步,當事人可能運用機械的或自動化的方式來為要約或承諾作出意思表示。在網絡發達的今日,計算機程序或主機在其程序設計的范圍內自行“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則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過程,此為“電子人”,電子人應獨立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篇2
關鍵詞:電子 要約 法律問題 分析
電子合同是電子交易的法律形式,傳統的法律,有的適用于電子合同,有的不適用于電子合同,要約在合同的成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筆者將在本文探討電子要約存在的若干法律問題,希望能為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一、電子要約的形式合法性問題分析
合同擁有自由原則,這是各國合同法中明文規定的,因此,到目前為止,世界各國均未作出與要約形式相關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如果電子內容所表達的意思能夠滿足要約成立的條件,那么電子合同就是有效的。為了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有的國家和地區已經為電子要約專門立法,為電子要約形式的合法性提供了保證,比如說,加拿大的法律規定:不管是要約還是承諾,都可以用電子郵件的方式做出;聯合國的《電子商業示范法》也作出了規定,指出:如果當事人沒有其他的協議,合同的要約和承諾都可以用電子手段進行表示,用電子意思表示的合同有其自身的可執行性和有效性。
目前,我國現行的《合同法》還未明確規定要約的形式,筆者認為,針對這個問題,我國可以借鑒加拿大的《統一電子商務法》,制定明確電子要約的形式的法律法規,讓電子要約的形式具有合法性。
二、電子要約的撤回問題分析
在電子要約生效以前,要約人使電子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就叫做電子要約撤回。但是各國對電子要約的撤回條件有著不同的規定,英美法系國家在電子要約撤回問題上采用“投郵主義”的方法,意思是,電子要約如果投郵出去了,就不能撤回;大陸法系國家在電子要約撤回問題上采用“到達主義”的解決方法,也就是說,要約人可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撤回要約通知,即電子要約在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國的《合同法》規定:要約是可以撤回的,但是要約人應該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撤回。
目前,在電子要約的撤回問題上,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電子要約雖然不容易撤回,但是在網絡服務器發生故障或者網絡比較繁忙的時候,還是存在撤回電子要約的可能性的;第二種觀點認為在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約撤回很難實現,因此,研究要約撤回問題并沒有實際的意義。將上述兩種觀點進行對比,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具有較強的說服力,電子商務合同是一種新的締約方式,如果從維護法律法規體系的統一性和尊重合同的原則出發,立法上應該將電子要約的撤回確定;除此之外,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網絡技術也在不斷的發展,所以說,電子要約還是有被撤回的可能的。
三、電子要約的撤銷問題分析
電子要約的撤銷原理同電子要約的撤回原理相同,因此,完全有出現撤銷電子要約的可能性,除此之外,立法應該從公平的角度出發,保留電子商務合同要約人的撤銷權,也就是說,各國的法律法規應該賦予電子要約人發出撤銷要約的權利。
四、電子要約與電子要約邀請的區別問題分析
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就是要約的意思,電子要約的內容應該具體、明確,要約人受要約內容的約束,而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果采用傳統的合同訂立形式,這兩種概念是很容易區分的,但是在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時,區分這兩種概念就有了一定的難度,這兩個概念直接關系著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問題,所以,將這兩種概念區分開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在新的經濟背景下,出現了很多互聯網交易,但是在這些交易中,普遍存在要約和要約邀請問題。目前,懸賞廣告和商業廣告是網絡廣告的兩大類型,人們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要求的人給予一定的報酬就是懸賞廣告,各國法律對懸賞廣告的規定還算一致,普遍認為這種意思表示可以構成要約。但是各國對商業廣告的看法就不一致了,一般情況下,大陸系國家會認為商業廣告在原則上不是一種要約行為,它只能算是要約邀請中的一種;英美法系國家也認為商業廣告在原則上不能構成要約,但是,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足夠具體、明確,并且不是向特定人發出的,那么這種商業廣告也算是要約中的一種。具體來說,這種例外情況主要包括:一、廣告中沒有另作承諾的意思,只是說明了規定行為,這樣的廣告屬于要約廣告;二、當廣告上表明“要約”的意思的時候,刊登廣告的人就應該受到廣告內容的約束。筆者認為,我們應該根據不同的電子商務情況確定網絡廣告是否具備構成要約的條件。如果網絡廣告的者只是為人們提供商品的名稱、價格和數量,卻沒有指出希望他人購買的意圖,那么這種情況可以視為要約邀請,反之,如果網絡廣告的者向特定人群發出了購買某種商品的意思,則可以視之為要約。
為了推動我國電子商務事業的發展,我國應該對電子要約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關注,并在現有的法律基礎之上制定適合電子商務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在法律法規中明確電子要約撤回與撤銷的條件,保證電子承諾撤回的合法性,只有這樣,才能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篇3
論文摘要:網上仲裁是ODR的主要方式之一。網上仲裁是在互聯網上進行的新型仲裁形式,而電子簽名在仲裁過程的實際運用問題是進行仲裁的關鍵。目前各國相繼頒布對電子簽名的立法,我國電子簽名法的立法與實施,彌補了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空缺。
當前,仲裁已成為解決一切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一種主要方式,仲裁這種方式能適應世界經濟增長的要求。隨著電子商務在全球化市場中的發展,必定會出現消費者與商家在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等方面的爭端與糾紛。如何公正、有效、迅速、低成本地解決此類電子商務爭端,增加消費者進行網上消費的信心,已成為當前電子商務發展中的重大課題。在多樣化的爭端解決方式中,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糾紛解決辦法)以其獨特的優勢受到普遍的重視,而網絡技術與ADR結合衍生出的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這一電子商務爭端解決新機制更是適應了現代商務了網絡要求。網上仲裁(Online Arbitration)正是ODR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美國和其他主要的歐盟國家,互聯網上的訴訟外爭端解決機制早已成為經濟組織體系的一部分,并迅速延及電子商務領域,出現了一批在線爭端解決系統。網上仲裁由于其經濟性和實用性,越來越受到經濟組織和學者們的青睞,這一新型的仲裁形式正在實踐中得到迅速的推廣。網上仲裁形式是對傳統仲裁形式的一次重大革新。網上仲裁(Online Arbitration,又稱在線仲裁),它是指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主要環節,包括仲裁協議的提交、開庭審理、提供證據、作出仲裁裁決等,在互聯網上進行的國際商事仲裁。
網上仲裁它是通過網絡這一虛擬的空間范圍進行的仲裁,所以與傳統的仲裁有著許多方面的差別,網上仲裁,需要解決一些突破傳統仲裁概念的重要問題,主要有書面形式、電子證據、電子簽名、仲裁地空缺等,本文主要探討關于網上仲裁電子簽名的法律問題。
各國電子簽名立法的現狀
在傳統的交易過程中,為了保證交易安全,交易中的文件一般都要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以便能夠確認簽名人的身份,并保證簽字或者蓋章人認可文件的內容。當交易通過電子的形式進行時,傳統的手寫簽字和蓋章無法進行,必須依靠技術手段替代。這種在電子文件中識別交易人身份,保證交易安全的電子技術手段,就是電子簽名。隨著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的迅猛發展,電子簽名的應用范圍愈加廣泛。為了規范電子簽名活動,消除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發展過程中的法律障礙,有關國際組織、許多國家和地區相繼制定了電子簽名法或電子商務法。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也分別于1996年和2001年制定了《電子商務示范法》和《電子簽名示范法》,為各國的電子簽名立法提供指導。
電子簽名的定義
廣義的電子簽名
廣義的電子簽名,是指包括各種電子手段的電子簽名。這種定義規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電子簽名就具有與傳統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不限制達到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應該采用的技術。典型的廣義電子簽名概念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名示范法》中所作的定義。采用廣義概念的還有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澳大利亞《電子交易草案》和新西蘭等國的電子簽名法。廣義電子簽名是以對傳統簽名的功能分析與承認為基礎的,它外延廣闊為新技術的發展留下了寬闊的空間,但是由于其標準與形式多種多樣,容易導致技術上的混亂。更重要的是許多簽名手段缺乏安全保障,從而使其實用性不強。
狹義的電子簽名
狹義的電子簽名,是以一定的電子簽名技術為特定手段的簽名,通常指數字簽名,它是以非對稱加密方法產生的數字簽名。該定義只明確采用某種特定技術的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對采用其他技術的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未做規定。其特點是只有信息發送者才能生成,別人無法偽造,生成的該數字串同時也是對發送者發送的信息的真實性的證明。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名統一規則草案》采用這種定義。狹義的電子簽名以特定的技術作為有效簽名手段,以保障簽名的安全性,這種方法采用統一的技術與標準,容易規范商務活動中的簽名。它所使用的技術要比廣義電子簽名所使用的技術更確定、更加趨于成熟,其適用范圍要比廣義電子簽名廣泛一些。
折衷式的電子簽名
折衷式的電子簽名即強化電子簽名(Enhanced Electronic Signature),又稱安全電子簽名或者增強電子簽名,是指經過一定的安全應用程序,能夠達到傳統簽名的等價功能的電子簽名方式,其具體形式是開放型的,任何能夠達到同一效果的技術方式,都可以囊括在內。該概念著重強調電子簽名的效果,而在其具體實現方式上盡量泛化,以包括各種技術手段,從而在數字簽名之外為其它能夠達到同一功能的技術方式留下了空間。這種定義承認所有安全電子簽名都具有與手寫簽名同等效力,同時以目前國際上比較公認的成熟技術為基礎,推薦一定的安全條件和標準。在時間方面,折衷式電子簽名概念出現得最晚,是隨著科技的發展而最新發展起來的簽名方式。
從外延上來比較,廣義電子簽名概念是包括折衷式電子簽名的,而折衷式電子簽名概念是把狹義電子簽名概念容納之中的。折衷式電子簽名概念在廣義電子簽名概念的基礎上增加了對電子簽名安全性的要求,而狹義電子簽名與折衷式電子簽名的區別在于所肯定的技術范圍不同:狹義電子簽名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定某種技術為有效電子簽名手段;而折衷式的電子簽名則概括地提出安全簽名的基本標準。
電子簽名的立法模式
各國仲裁法除了書面要求之外,還伴有簽字的要求。《紐約公約》規定仲裁協議需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網上仲裁雙方當事人的電子簽名是否符合《紐約公約》中的要求呢?
這個問題的實質是關于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在對法律應該承認什么樣的電子簽名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上,聯合國示范法和各國電子簽名法采用了不同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技術中立模式
這種模式以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為代表,即規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電子簽名就具有與傳統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不限制達到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應該采用的技術。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的電子簽名法也采用了這種技術中立的立法模式。
技術特定模式
即法律只明確采用其某種特定技術的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對采用其他技術的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未作規定。如韓國電子署名法只承認數字簽名為合法的電子簽名。此外德國、丹麥、馬來西亞、印度以及我國香港地區等的電子簽名法也都采用狹義定義的立法模式。
技術中立與技術特定的折衷模式
這種模式承認所有安全電子簽名都具有與手寫簽名同等效力,同時以目前國際上公認的成熟技術為基礎,推薦一定的安全條件和標準。聯合國電子簽名示范法、菲律賓電子商務法、新加坡、我國臺灣地區的電子簽章法等也都采用了這種折衷式的立法模式。
我國電子簽名立法和相關法律規范
我國積極進行電子簽名的立法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這是被稱為“中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它的實施,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網絡信用危機,加強了電子商務的安全性,還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我國的《電子簽名法》采用了廣義的電子簽名概念。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本條對電子簽名的概念作了與聯合國電子簽名示范法相類似的規定。根據本條的規定,電子簽名的概念包含以下內容:電子簽名是以電子形式出現的數據;電子簽名是附著于數據電文的。電子簽名可以是數據電文的一個組成部分,也可以是數據電文的附屬,與數據電文具有某種邏輯關系、能夠使數據電文與電子簽名相聯系;電子簽名必須能夠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與電子簽名相聯系的數據電文的內容。
根據本條的規定,電子簽名具有多種形式,如附著于電子文件的手寫簽名的數字化圖像,包括采用生物筆跡辨別法所形成的圖像;向收件人發出證實發送人身份的密碼、計算機口令;采用特定生物技術識別工具,如指紋或是眼虹膜透視辨別法等。無論采用什么樣技術手段,只要符合本條規定的要件,就是本法所稱的電子簽名。
我國的《電子簽名法》在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上則采取了折衷式的立法模式:規定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的文書,不得因其采用電子簽名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以目前國際上比較公認的成熟技術為基礎,推薦一定的安全條件和標準,作為可靠的電子簽名的標準。按照本法的規定,一個電子簽名如果符合法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可靠的電子簽名的條件,就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我國《合同法》中的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這里的“簽字”是指一般意義上的簽字,即當事人的親筆簽名,至于電子合同是否必須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才能成立,《合同法》并未規定,從而使電子簽名問題成為當事人的內部問題。《合同法》第33條還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因此,對于合同書形式,簽字或者蓋章是合同成立的法定形式要求,對于信件、數據電文等其他書面形式,《合同法》則未作這種強制性要求(不排除其他法律有這方面的要求),當事人可以約定將簽名作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可見,我國《合同法》對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未作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認定通過函電方式達成的網上仲裁協議的書面性質時,這種書面形式無需以雙方當事人簽名為條件。在信函中,存在有關當事人的親筆簽名,但在電報、電傳、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電子通訊方式中,由當事人親筆簽名是不現實的,而只能以其他方式確認。以互換或往來函電的方式達成的商事仲裁協議,通常是當事人對自己的具體仲裁意見告知對方,如果雙方意見一致,互換或往來的函電本身即構成雙方當事人對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致,證明當事人之間的共同認可或一方接受另一方的意見。有的學者認為,不論電子簽名采用的是何種技術手段,只要在特定情況下能夠保證數據電文的生成和傳送達到適當和可靠的程度,該電子簽名的效力就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我國實施的《電子簽名法》也從立法的角度承認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所以,在網上仲裁這一運用電子信息技術而形成的新型仲裁方式中,爭議雙方通過電子郵件把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這些電子郵件本身就代表了爭議雙方對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致。但是,電子郵件有著易被偽造、篡改的缺陷,爭議雙方的電子簽名是增強網絡安全的有效手段。
參考文獻:
篇4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電子商務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經營方式。具體講,電子商務是一種通過技術的,快速而有效地進行各種商業行為的最新。它不僅指基于國際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局域網來解決、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創造新的商機的所有商務活動,包括從銷售到市場運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內的眾多企業行為論文。
參與電子商務的實體有4類:顧客(個人消費者或企業集團)、商戶(包括銷售商、制造商、儲運商)、銀行(包括發卡行、收單行)及認證中心。盡管互聯網上提供的銷售、服務多種多樣,但就其方式而言,綜合歸納起來不外乎兩大類,即間接電子商務方式和直接電子商務方式。
1、間接電子商務方式。企業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創建"虛擬商店"、"在線(online)目錄",提供供貨信息,客戶通過電子函件系統向銷售商發出訂購單,在互聯網上完成必要的電子單證信息交換后,銷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傳統的郵寄方式或直接上門送貨方式完成產品的交付。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實體產品,如消費產品(服裝、餐飲、鮮花)等。在這種場合,互聯網的使用只是給交易雙方提高了時間和財務效率,而在實質上,它和傳統的通信或交貨渠道如電話、傳真或郵寄等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2、直接電子商務方式。主要針對無形貨物或服務(指可以數字化的產品),像、軟件、圖片、VCD等的在線(online)訂購、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規模的信息服務。在這種場合,互聯網是有形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它使交易雙方越過地理界線直接進行無縫的電子交易,最適用于遠程購物。
電子商務涵蓋的范圍很廣,不僅包括通過因特網、EDI所進行的網絡上的商業數據交換和電子交易,還包括政府職能部門提供的電子化服務、電子銀行、電子稅務、電子郵政、企業協作等等。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個人與企業之間(如網上購物)、個人與政府之間(如網上報稅)、企業與企業之間(EDI)、企業與政府之間(如網上報關)等多種類型。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是綜合運用信息技術,以提高貿易伙伴間商業運作效率為目標,將一次交易全過程中的數據和資料用電子方式實現,在商業的整個運作過程中實現交易無紙化、直接化。電子商務可以使貿易環節中各個商家和廠家更緊密地聯系,更快地滿足需求,在全球范圍內選擇貿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利潤。
電子商務的相對于傳統的商務活動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它有許多現行稅收體制無法適用的特點,在某種程度上為商家和消費者避稅提供了機會。從最根本上說,電子商務有如下特點:
1、電子商務的交易具有無國界性、無地域性。由于互聯網是開放的,人們傳統貿易中刻意追求的國界概念在互聯網下將變得毫無意義,國內貿易和跨國間貿易并無本質上的不同,很多跨國交易甚至可不受海關檢查而自由進行,因而網上貿易是突破了地域觀念的貿易。
2、電子商務中使用的貨幣是電子貨幣(ElectronicMoney,以下簡稱EM)。EM是一種可轉換貨幣,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可以迅速轉移。從稅收的角度看,傳統的現金逃稅是有限的,因為現金交易數額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申由于交易金額巨大,且隱秘、迅速、不易被追蹤和監督,因此逃稅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電子商務中的交易人員具有隱匿性。由于缺少對互聯網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隱匿居住地;企業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一部電話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因而對使用者交易活動的地點也難于確定。
4、電子商務中的交易場所是虛擬市場。電子商務是一個通過虛擬手段縮小傳統市場的時間和空間界限的場所。互聯網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以虛擬方式出現。
5、電子商務中的交易信息載體是數字化是無形的。能在互聯網上傳輸的信息大都是二進制的或數字化的信息,這些信息在傳輸時一般都已被壓縮。所以除非將信息下載,并進行轉換,否則很難了解所傳輸的內容。電子支付體系的采用,使貨幣、賬簿也變得電子化、無形化,加大了對交易內容和性質的辨別難度。加上加密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鑰才能破解信息。
反電子商務中的交易商品來源具有模糊性。互聯網上大多數站點都設有鏡像站點,鏡像站點通常是位于其他國家的機,其中存貯著與原始站點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鏡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聯網上"阻塞",使互聯網用戶訪問與之物理位置相對較近的計算機,從而加速信息的交互過程。為此,對網絡貿易的消費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個國家的計算機為他提供了產品或服務。當然對消費者而言,只要獲得所需的產品和服務,它們的來源情況如何是無關緊要的。然而這一特性卻加大了稅務當局的工作難度。
二、電子商務對稅務稽查帶來的
(一)積極影響
1、有利于稅務稽查實現由"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轉換。,稅務稽查是根據納稅申報表,發票領、用、存情況,各種財務賬簿和報表等信息,來確認稽查對象并實施稽查的。企業提供的涉稅信息的充分性和可靠性非常有限。實行電子商務后,可以通過互聯網獲取該企業所屬行業信息、貨物交易情況、銀行支付情況、發票稽核情況及其關聯企業情況等,促進稽查約有效實施。同時,稽查人員可隨時獲取、法規、條例等信息,甚至可以網上取證。
2、電子商務推動稅務稽查的方法和手段走向化。稅務機關與銀行聯網,通過"網上銀行"、"電子貨幣"、"電子支票"來收繳查補稅款,加快了稅款人庫時間。傳統的查賬將被"網上稽查"所代替,通過稅務機關與電子商務認證中心、網上銀行、海關、工商、外T管理局、法院、公安等部門的聯網,共同建立專門的電腦稅務稽查與監控網絡,研制具有網上追蹤統計功能的網上稽查軟件,查處電子商務中稅收違法案件,從而加強了依法治稅的手段和力度。
3、有效降低稽查成本,促進了稅務稽查部門的廉政建設。電子商務促進了對納稅人實行電腦化、網絡化管理,稽查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以電子郵件形式,把電子賬冊、電子票據等信息發送到稽查部門,實行網上稽查,避免了目前繁瑣的實地稽查和調賬稽查,避免了與納稅人接觸,更加符合稅收的簡便和最小征收費原則,也促進了廉政建設。
(二)不利影響
稅務機關要進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須掌握大量有關納稅人應稅事實的準確信息,以作為稅務機關判斷納稅人申報數據準確性的依據。為此;各國稅法普遍規定納稅人必須如實記賬并保存賬簿、記賬憑證以及其他與納稅有關的資料若干年,以便稅務機關實施以賬證追蹤審計為主要形式的檢查,從法律上奠定了稅收征管的基礎。
1、在互聯網這個獨特的環境申,由于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上進行,使得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又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2、互聯網貿易的刺激了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便跨國交易的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的水平,一些資深銀行紛紛在網上開通"聯機銀行"業務,開設在國際避稅地。國際避稅地也稱國際避稅港,源自TaxHaven,含義是"稅務天堂"、"避稅樂園".一般來說,國際避稅地就是一國政府或一個地區,為了吸引外國資本流人和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對外國人在本國或本地區投資開設的不征稅,或者只征收遠低于其他國家稅率的稅,從而向外國投資者提供不承擔或少承擔國際稅負的特殊有利場所。"聯機銀行"更是成為稅收籌劃者獲取"稅收保護"的工具。國內銀行一直是稅務機關的重要信息源,即使稅務當局不對納稅人的銀行賬號進行經常性的檢查,潛在的逃稅者也會意識到面臨的風險。如果信息源為境外等地的銀行;則稅務當局就很難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從而也喪失了對逃稅者的一種重要威懾手段。
3、數字現金的使用也應引起重視。從傳統方式看,現金貨幣在逃稅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數字現金不但具有現金貨幣的特點,且可以隨時隨地通過進行轉賬結算,避免了存儲、運送大量現金的麻煩,加上數字現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難以追蹤,較之現制。
4、隨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對納稅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的保護規定,又要廣泛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管理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美國政府要求執法官員擁有進人每一臺計算機的"鑰匙",但即便如此也無濟于事。因隨著加密技術的發展和廣泛,只有具有企業的"私人鑰匙"才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責令企業交出"鑰匙",又將與法律規定的隱私權保護相悸。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人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難題。
三、稅務稽查如何面對電子商務的挑戰
(一)完善稅務登記制度
實行電子商務后,企業的形態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虛擬企業(網上企業)。因此,必須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要求所有上網單位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實施稅務稽查時,稽查人員可以通過查詢企業網站,來獲取企業的信息是否與申報信息一致,以便及時對企業實行監控。
(二)建立完善稅務稽查電子系統
基于稅務系統的四級廣域網,實施辦公自動化與征管信息系統、稅務稽查系統、"大面額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稽核系統"、"出口退稅用專用稅票認證系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報警系統"、電子郵件等系統的系統集成,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之間涉稅信息的快速傳遞、發票函件調查和相互協調。
(三)在當前的電子商務發展狀況下,必須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節展開稅務稽查。目前,通過網上銀行,大額、實時、跨國資金結算還未實現,電子貨幣還未推行(即便實行電子貨幣也需要一個將初始金額裝人系統的中間人),電子商務法律不健全,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還未確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發生根本變化。從最近查處的兒起網上偷逃稅案件來看,都是從銀行賬戶資金往來情況這一關鍵環節著手的。
(四)在實際稽查工作中,必須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這個強有力的武器,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認看得見、摸得著的形式存在的合同。在電子商務,"書面合同"還包括看得見卻摸不著的"電子郵件".1999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況順應時展要求,正視電子數據交換對《合同法》和《訴訟法》的,第一次明確了人作為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也是合同的書面形式。這就為互聯網的發展鋪平了道路,它的影響是劃時代的。在總共428條的新《合同法》中,有兩個條文對電子商務有重大影響:《合同法》中,對電子商務影響最重要的是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條規定,第一次確立了自然人作為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在享有權利的同時,自然人和法人要承擔相同的義務。因為新的《合同法》引人了"要約"與"承諾"的概念。當一個人在網站上一個商品的價格服務時(要約),如果另一個人選擇確定購買(承諾),那么在法律上就成為正式的合同關系。《合同法》中另一個對電子商務有重大影響的條款是第十一條。該條款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解釋為: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這項條款奠定了新《合同法》在網絡時代的"比特法律"地位,網絡在國內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得以確立。
(五)加大稅務稽查人員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方面的培訓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來查看企業各種財務報表的水平。同時,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企業開始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當地的稅務機關提供財務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使用。目前,金蝶、用友等財務軟件開發商已經開發了基于電子商務的網絡財務軟件。網絡財務是電子商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基于悶絡計算技術,將幫助企業實現財務與業務協同,遠程報表,報賬,查賬,審計等遠程處理,業務中動態核算與在線財務管理,實現集團型企業對分支機構的集中式財務管理,支持電子單據與電子貨幣,改變財務信息的獲取與利用方式,財務數據將從傳統的紙質頁面數據、初步電算化的磁盤數據發展到網頁數據。
(六)加快立法,尤其需要修改《會計法》,確認電子賬冊和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還要考慮電子商務環境下,如何解決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后帶來的網上認證和法律效力等。從長遠來看,必須制定相關的稅收法規,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在保證鼓勵新技術發展的同時,防止稅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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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提煉歸納了學術界關于電子商務的內涵解析,并在此基礎之上綜合定義了電子商務的概念內涵,進而對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進行了對比分析,以期更好地利用各自的優點實現傳統商務與電子商務的協同發展。
電子商務的廣泛快速發展極大程度地改變了傳統的商務模式,也使得我們個人的消費方式有所改變,它節約了商家的商業成本,也方便了我們的生活。什么是電子商務,它對傳統商務有著怎樣的改進與發展,它與傳統商務能否協同促進,這些都是值得我們探討的問題。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一)世界電子商務會議關于電子商務的概念
電子商務是指實現整個貿易活動的電子化。
從涵蓋范圍方面可以定義為:交易各方以電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形式的商業交易。
從技術方面可以定義為:電子商務是一種多技術的集合體,包括交換數據(如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獲得數據(如共享數據庫、電子公告牌)以及自動捕獲數據(如條形碼)等。
(二)oecd關于電子商務概念的理解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0ecd)的研究報告《電子商務的定義與統計》指出:狹義的電子商務定義主要包括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進行的商品交易;廣義的電子商務將定義的范圍擴大到服務領域。
作為一個通用的定義,“電子商務”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交易活動或形式,二是能夠使交易活動進行的通訊設施。交易活動或形式所涵蓋的范圍可以是廣義的,也可以是狹義的:前者包括大部分不同層次的商務活動,如工程設計、商務、交通、市場、廣告、信息服務、結算、政府采購、保健、教育等;后者僅僅包括通過電子化實現的零售或配送等。
(三)自我看法
1.定義:利用當代電子技術和信息技術開展的各類商務活動。
2.如果將“電子信息技術”看作為一個子集,
“商務”看作為另一子集,電子商務所覆蓋的范圍應當是這兩個子集所形成的交集。
3.廣義:廣義的電子商務(eleetronie business,eb)是指各行各業(包括政府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等)各種業務的電子化、網絡化,可稱為電子業務,包括狹義的電子商務、電子政務、電子軍務、電子醫務、電子教務、電子公務等。
4.狹義:狹義的電子商務(eleetronie commeme,ec)是指人們利用電子化手段進行的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各種商務活動,如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的商務活動,也可稱為電子交易,包括網絡營銷、網絡廣告、網上商貿洽談、電子購物、電子支付、電子結算等不同層次、不同程度的電子商務活動。在高校的課程教學中通常是從狹義上進行講解,電子只是手段,商務才是根本內容和目的。
二、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的對比
(一)傳統商務的局限性
傳統的商務活動往往采取面對面直接交易或紙面單證往來傳書的方式來進行。在傳統的商務運作活動中,無論是柜臺售貨、開架自選,還是召開訂貨會進行商貿談判,或借助紙面單證往來傳書的方式詢價與報價等,都是以直接或間接的物理接觸來完成業務交易。人們在商場查看一件商品決定是否購買,試穿一件衣服,付現金購買;按照樣品訂購貨物,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交貨、付款結算;填寫一張保險單,購買國庫券等等。無論是面對面直接交易,還是通過信函等紙面方式交易,都是一種物理接觸方式,這是傳統商務的運作特點。
由于傳統商務活動大部分依靠面對面及書面單證往來傳遞為主,使傳統商務具有信息不完善、耗費時間長、花費高、庫存占用大、生產周期長、客戶服務不及時等局限性。
(二)電子商務的優點
電子商務有著傳統商務不可比擬的優點。快速擴大市場,受眾對象范圍廣,有利快速樹立企業品牌形象;依托網絡進行,交易虛擬化;節省人力、物力、財力,交易成本低;操作軟件的應用使得過程標準化,程式化;商業報文標準化,自動化,交易效率高。
(三)二者實例對比
以廠商的廣告宣傳為例,傳統廣告需要廣告宣傳品的設計、制作、分發等過程,這樣從決定宣傳到廣告完成需要人力、財力、物力的耗費,而且周期長,甚至宣傳廣告單被丟棄的現象也時有發生,資源浪費很嚴重。而現在的各種各樣的網絡廣告即點即看,不需要組織專人去分發,節省時間、人力,由于受眾群體是自由選擇觀看的,這樣就又不會引起消費者的反感,更不存在資源浪費的問題。
再以廠家的倉庫管理為例,傳統模式同樣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比如統計盤貨這一環節,需要專人查看,仔細統計,而且還容易出錯。而依托現代電子商務平臺應運而生的第三方物流管理軟件等能夠很輕松通過操作電腦獲取貨物的進出倉信息、查看盤存,既省時省力,數據還準確無誤。
三、傳統商務與電子商務的關系
1.電子商務是在傳統商務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并不是截然分開的,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電子商務不可能完全替代傳統商務活動。例如,比如物流環節實體的配送、運輸等仍需人員具體操作執行才能完成。很多電子商務網站都提供了傳統的“貨到付款”的支付方式;尤其是在宣傳和推廣網站時,電子商務也離不開傳統的廣告和促銷模式。
2.電子商務具有巨大的融合性。電子商務把過去似乎不相干的很多概念、技術和工作融合到一起,也把傳統商務模式和電子商務模式融合在一起。電子商務使一些傳統的工作方式和崗位消失或改變,并不斷創造新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內容、新的溝通方式和新的創業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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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常設機構;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7)10-0226-02
1常設機構原則
常設機構原則是國際稅收協定中用以協調居住國和來源地國在跨國營業利潤征稅權的標準。在稅收協定中,常設機構一般包括(1)固定交易地點,例如一個分支機構、辦事處或者一個工廠。(2)在來源地的獨立人的活動,只要該人慣常性地行使包括簽訂合同在內的各項權利。
2電子商務對常設機構原則的挑戰
從常設機構的發展歷史看,不論常設機構概念作任何發展,物的要素(固定營業場所)和人的要素(營業人)始終是常設機構的兩個核心要素。而電子商務的出現給這兩個核心要素都提出了新的挑戰,圍繞這兩個核心要素來分析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常設機構。
2.1物的要素的分析
(1)在傳統的商務活動中,企業開展營業活動的營業場所都有雇員的存在,雇員在營業場所中為企業處理各種營業事務,然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有的商務活動都是由服務器或網址自動完成的,不必在來源國保留任何雇員,因此,某一外國企業在來源國擁有或使用的服務器或網址,難以構成一個營業場所。
(2)在線交易是一種全新的商業運作模式,其動作媒介不是有形的營業場所,而是虛擬的數字化空間,除了在客戶所在國擁有或租用服務器外,不再需要在客戶所在國建立任何形式的有形存在。而網址和服務器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很難認定服務器或網址在空間上和時間上是“固定的”。
(3)服務器和網址的活動可否作為準備性或輔活動以外的營業活動也難以認定。服務器和網址可以自動完成各種功能,例如廣告、收發訂單、收款、儲蓄和發送數字化資料以及這些功能的綜合等。對于稅務當局來說,在技術還不是很發達的情況下,很難追蹤到服務器和網址實際交易的情況,因而服務器和網址的交易活動是否可以作為準備性或輔活動以外的營業活動也是模糊不定的。
2.2人的要素的分析――網絡提供商是否構成營業人的問題
根據OECD稅收協定范本和UN稅收協定范本的規定,該人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構成常設機構:①在締約國另一方代表企業進行準備性或輔活動以外的活動,并且有權以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并且經常行使這種權利(即締約人);②雖然沒有締約權,但是經常在締約國另一方保存貨物或商品的庫存,并且代表企業經常從該庫存中交付貨物或商品(及交付貨物人)。
通常情況下,網絡提供商在來源國建立服務器提供各種形式的網絡服務,特別是進入國際互聯網的訪問服務。相對于銷售商而言,網絡提供商是按照自己的營業常規進行營業活動,其地位是完全獨立的。有鑒于此,即使某一網絡提供商向銷售商提供維持網址的服務器,使得銷售商得以在來源國開展銷售活動,被視為一種活動,那么,該網絡提供商也應當為處于獨立地位人。根據營業人構成常設機構的理論,獨立地位人只有在沒有按照其營業常規進行營業活動時,才可以構成被企業的常設機構,此類活動與其自身從事的
網絡提供服務完全不同,顯然非其行業慣例,而是超出其營業活動常規。
3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稅收管轄困境的對策
正如有學者認為:“應該突破傳統的以非居民在境內具有某種固定或者有形的物理存在,作
為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前提的觀念,尋求更能在網絡數字信息時代下反映經濟交易聯系和營業實質的來源地課稅連接因素,而不宜試圖在傳統的那些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內摸索電子商務交易存在的標記。”
3.1虛擬性常設機構
虛擬性常設機構方案從常設機構本質涵義出發,更強調的是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下納稅人與來源地國是否構成了實質性的經濟聯系。隨著商業流動性增強,技術進一步發展,常設機構原則的固定營業場所要求反而極大地限制來源國稅收管轄權,這違背了“經濟忠誠”原則,應對常設機構重新界定,并達到如下效果:(1)在經濟忠誠和相當的基礎上對全球電子商務進行征稅;(2)在(1)的基礎上,為了區分商業主流以及輔商業活動提供通用的標準,并使得新的來源征稅標準為國際企業界以及各國(凈輸入國與凈輸出國)接受。
3.2基于消費地經濟存在標準
加拿大女王大學教授ArthurJ.cockfield在其發表的《數字生物圈中的稅收政策設計:稅法在Internet環境下如何變革》提出了一個“數字生物圈”模型,深刻分析了網絡、計算機空間、傳統稅法規范和稅法(基于網絡的稅法)在網絡環境下的互動關系,并指出了未來稅法的改革方向――基于消費地經濟存在標準(economicpresencetest)確定跨境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
ArthurJ.cockfield教授認為,制定跨境電子商務的稅法規范,要充分考慮網絡、計算機空間、傳統稅法三者之間的互動關系。未來稅法或者稅法變革的努力方向應遵循以下原則:(1)確立一個稅收體系以便政府能夠有效地獲得穩定的稅收收入并保證公共產品開支;(2)稅法改革還要照顧到傳統稅法的穩定性要求,結合網絡的特點,努力維護現行稅制;(3)未來稅法變革要堅持稅收中性原則:一方面不應對在線交易方式征收歧視性稅收,另一方面有要強調對在線交易的有效征稅,避免利用計算機空間避稅的盛行;(4)此外,未來稅法的改革應該促進稅法的簡單化,避免給納稅人帶來過高的守法成本,維護跨境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
在此基礎上,ArthurJ.cockfield教授提出了基于消費地經濟存在標準來確定跨境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該理論主張:不要試圖通過認定計算機服務器構成常設機構的辦法來解決Internet帶來的稅法困境,相反,要創建規則以確保電子商務的進口國基于一定的在線貨物數量和服務的進口數量(如100萬美元以上)有權對相應的納稅人征稅。即按照實際的消費數量這一經濟的標準來分配國際所得稅收管轄權,以替代傳統的常設機構這一實體存在標準來適應Internet環境。
3.3觀點述評與對策建議
(1)常設機構的概念應予保留,但應賦予其新的實質內涵。
首先,在內涵方面,常設機構概念可以適用于跨境電子商務活動。常設機構概念在國際稅法上的意義在于表明非居民的營業活動與來源地國存在著實質性的經濟聯系。而在跨境電子商務環境下,雖然傳統的以物理形式表現出來的實質性聯系不再存在,但銷售商的活動仍是在來源國進行,與來源國仍然存在著實質性的經濟聯系。其次,在形式方面,也有其適用性。常設機構概念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啟示我們,現行的作為協調居住國與來源國在跨國營業所得征稅權益沖突的平衡器的常設機構概念,本身是一個開放的概念,其內涵和外延也是隨著跨國經濟交易活動的范圍和形式的變化而不斷發展的。常設機構概念從其歷史來看也是一個與時俱進的概念,根據跨國經濟活動的范圍和形式的發展而變化。例如,常設機構概念根據營業活動的形式,不再是僅僅由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設立場所、機構直接從事營業活動,通過東道國的機構、人員從事營業活動也十分普遍時,常設機構概念的范圍也由原來以固定營業場所為核心要素與以人為核心要素構成常設機構并重的局面。網絡技術帶來的跨國經濟活動形式的革命,正是推動常設機構概念發展的良好契機。
(2)降低常設機構的要求,取消常設機構概念中對跨境電子商務活動“固定營業場所”的限制,而將“實質性聯系”適用于跨境電子商務活動。
“固定營業場所”是一種適應于傳統商務形式的概念,在電子商務中卻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在電子交易中,一般情況下,網址是當事人訂立合同、付款、完成交付的虛擬場所,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作用相當于“固定營業場所”在傳統交易中的作用。而對于網址存在于哪個服務器上,該服務器的地理位置或者其服務器的擁有者這些情況,買方是不會注意的,也不會影響交易的進行。而且網址在許多國家是可見的或者是可以訪問的,效果就如同在這些國家分別設立了營業場所,其活動如果滿足“從事營業活動”以及質、量上的要求,就可以構成在有關國家設立的常設機構。同時,鑒于電子商務缺乏登記要求的特點,網址轉讓頻繁且無登記要求,因此認定常設機構,不要求外國銷售商對其使用的網址存在所有、租賃或其他支配關系,只要其實際使用了該網址即可。
①質的要求:外國企業從事的應是“實質性”營業活動,而非準備性、輔的營業活動。一般而言,如果這些營業活動的目的與整個企業的總目的相同,則可以認定為“實質性”。關于“準備性”、“輔”活動的認定,可以參考OECD關于常設機構的注釋第42.7段和注釋第42.8段中的說明。
②量的要求:外國企業在來源國所從事的營業活動客觀上應達到“連續的、系統的”標準。國際稅收協定中應該對可能構成常設機構存在的非居民支配的網址在互聯網上存續的時間,設定一個最低期限。規定網址活動的最低期限標準的意義,在于排除非居民短暫或臨時性地通過網址實施某些營業活動在來源地國構成常設機構的可能性,因為這類短期的和臨時性的營業活動并不足以構成非居民與來源地國之間存在實質性的經濟聯系。另外,明確設定一個最低期限標準,有助于提高征稅效益,便于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協定的工作中易于掌握認定和取得國際間的協調一致。其次是網址活動的系統性標準。非居民納稅人通過其網址與來源國境內的客戶完成的交易額、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價值金額、或取得后者支付的價款數額,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一定的數量規模。在這方面國際稅收協定應定出適當的量化標準,如在6個月或12個月內達到或超過一定金額,有權對相應的納稅人征稅。但也要對相關事實及情況如交易的頻率、數量、持續時間等要素,通盤考慮后加以確定,這需要國際間廣泛的協商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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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成本永遠是企業面臨的一大難題,互聯網的出現為企業進一步降低內部生產、管理成本提供了新途徑,同時也使企業的經營視野從內部轉向了外部,降低企業與合作伙伴之間的協作成本就成為企業優先考慮的問題。其中,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優化企業供應鏈是一個比較可行的解決方法,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的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
新供應鏈打破利益爭搶
在傳統概念中,制造業似乎都是縱向發展的,講究大而全,石化企業從原油加工到生產各類石化產品、運貨出廠等各個環節全部由自己承包。在這種運作模式中,供應商、制造商、分銷商分屬不同的價值領域,在互為供需的基礎上,形成積壓的閉環供應鏈結構。因為要考慮各自的既得利益,供應鏈伙伴之間就不可避免地出現為了自身利益而犧牲他人利益的情況。
網絡時代產生的供應鏈管理則可以同時增加供應鏈各方的利益,協調供應鏈成員之間的關系,并可以使整體的交易成本最小化。中國石化的電子商務系統有效地整合了這種基于供應鏈的管理思想,并取得了顯著的應用效果。
安盛的“三點計劃”
在中國石化的電子商務系統中,中石化確定了以優化供應鏈為核心的電子商務發展策略。在訂制電子商務策略時, 中石化首先考慮如何大幅增值現有供應鏈,使電子商務真正與市場、生產信息系統構成供應鏈系統,開展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
按照中石化的實際情況,中石化在實施電子化供應鏈時,采用了安盛咨詢公司提出的“三點計劃”——“想得要大,起始要小,攀登要快”。“想得要大”指要充分估計事業的復雜性及風險,考慮到所有可能性,并評估合作伙伴; “起始要小”是指一上來攤子不宜鋪得太大,要謹慎行事,展示每個概念實際效果,減少失敗風險;“攀登要快”指建立客戶基礎,提升投資。
“聊天室”采購
基于上述策略,中石化推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電子商務解決方案。該電子商務解決方案的最大特點是強調與供應鏈各個環節的集成,即強調用應用制造現場的實時數據來支持商務上的決策。
針對合同洽談的特點,中國石化網上采購系統設計了一種類似“聊天室”的網上洽談方式,客戶可以設定為甲方、乙方或多方,指定一方可以對合同進行修改,修改的過程對于洽談雙方都是透明的,談判條件確定后將合同文稿打印成文件,在網下簽訂。這樣做的最大好處就是提高了合同洽談的透明度,對“黑箱操作”起到了控制作用。為了提高洽談的安全性,中國石化網上采購系統在程序設計中對系統權限進行了劃分,根據登錄采購網站用戶的業務需求,將用戶權限劃分為普通用戶、供應商用戶、分公司用戶、總部用戶和超級用戶(系統管理員)5種類型。不具備權限的用戶將不被允許進入洽談室。另外,由于合同談判往往要經過幾天甚至更長的階段,程序為此設計了一個留言板,設置一個口令,當用戶希望進入時,只需輸入相應的口令就可以進入。
電子商務的“中國特色”
該系統最成功的方面在于電子商務下的前端銷售與后臺管理相結合。國外的電子商務系統一般沒有計劃管理方面的內容,而在中國石化的這個系統中,所有與電子商務相關聯的管理模塊都涉及到了。系統的另一個特色就是統計報表。中國石化電子商務系統制作了40多個電子報表,銷售部分也制作了30多個報表,平均每一個報表都有270行的內容。如何在網上填寫這些報表是一個既需要技術又需要技巧的工作,中國石化在這方面做得非常成功。
從開始幾個月的運轉情況看,中石化電子商務網的運行狀況良好,客戶、供應商反應熱烈,上網交易踴躍。目前每天訪問網站有2000多人次,訪問高峰時,每分鐘點擊次數可達1500多次。網站運行3個月內,石化產品銷售成交金額10.8億元,石化物資采購成交金額3.7億元。
問題及對策
問題1: 網上交易量仍然不充分: 物資采購方面,網上提報的貨單數量不多,金額也較少;在產品銷售方面,客戶提交的購買意向書、雙方洽談合同、網上簽訂的正式合同書數量明顯不夠,許多客戶根本不在網上進行業務洽談。目前這些電子商務的切入點僅僅是冰山一角,并沒有完全體現出電子化供應鏈的全部價值。
對策: 應創造條件鼓勵供應商上網,并將網上交易的部份利潤分配給供應商,這樣做在短期內雖然減少了收益,但有利于中石化搶先建立強有力的供應鏈聯盟。
問題2: 內部與外部的接口是一個瓶頸: 企業的CRM和ERP系統仍在建設和完善中,接口問題是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對策: 企業應該在內部和外部建立一種開放的協作關系,使供應鏈應用端的數據能夠順暢地傳送到CRM系統,既能讓賣方通知現存貨物和確切的發貨期等信息,也能將客戶需求及時地反饋到后端的ERP系統。
不再一包到底
網絡經濟時代,一個企業要想在全方位上去競爭幾乎必敗無疑。石化企業未來的戰略是進行企業轉型,與策略伙伴組成虛擬組織,即不再實行自己設計、自己制造、自己采購原料等從頭包到尾的運作方式,而是只負責制造,由合同商負責設計、開發。因此,企業必須明確自己的核心競爭力所在,不足的方面要尋找合伙人補充,然后形成共存共榮的虛擬組織。這時的“合作”已經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合作,而是要將彼此的部份業務實現實時共享,虛擬組織的門戶網站可以把所有成員關聯到一起,而不只是在供應鏈上的線性關系。
篇8
(一)中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立法原則
由于電子商務立法調整的是新型的市場交易方式,因此需要有與以往法律不同的新的立法指導原則。這些原則覆蓋整部法律,目的是使法律具有一定的伸縮性和前瞻性,盡量避免和減少成文法掛萬漏一,僵化死板等弊端。
1 功能等效原則。功能等效原則是1996年聯合國“電子商業示范法”提出的,這一原則的出現開辟了電子商務立法的新思路,對中國的立法也有很好的借鑒作用。功能等效原則就是在分析有關傳統紙質文件的法律要求的目的和作用的基礎上,使電子商務技術能夠滿足這些目的和作用。例如,紙質文件的作用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讓文件可以被所有人識讀,讓文件可以被復制;讓文件在一段時間內不會被改變;通過簽名方式對數據真實性進行認證;讓文件以一種官方和法院可以接受的方式出現。就上述紙質文件能起的各種作用而言,電子記錄如果滿足了一系列技術和法律的要求,就能夠在數據的生成、存儲和通訊方面提供與紙質文件同等水平的安全保障,甚至在數據來源及內容的認證方面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速度。
2 法律與專業技術相結合的原則。電子商務交易的不斷發展給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構建提出了挑戰,電子商務立法要體現技術的發展,同時又要為技術發展提供足夠的空間。在中國市場經濟尚不完善、行政力量干預市場的現象時有發生的國家,用法律指定某一技術作為電子商務行為有效性依據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但是,電子商務發展必須有安全性保障,這就要求法律對電子商務行為所采用的技術至少應達到的功能和最低效果做出詳盡的規定,即規定只有使用具有若干技術性能,能夠達到一定效果的技術的行為才是有效的,這樣達到法律與技術的有機結合,避免了對特定技術的指定帶來的弊害,又維持了電子商務行為較高程度的確定性和安全性。
3 交易載體無歧視性原則。對于交易載體無歧視性而言,就是指法律對于無論是采用何種媒介、形式和通訊手段進行的市場交易都采取一視同仁的態度,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形式和通訊手段不同而厚此薄彼。基于傳統交易形式的法律規范一般是將書面形式作為默認的交易載體。然而電子形式的交易恰恰是“無紙”交易,不屬于傳統形式,因而無法享有法律給予紙質媒體的地位和待遇。電子商務立法就是要改變這一狀況,不論采用何種載體進行交易,都應得到法律的認可。
(二)電子商務立法調整的核心內容―――電子合同關系
電子商務雖然是個含義廣泛的概念,但是它的核心內容仍然是“商務”,即主要以合同形式表現的交易活動。因此,合同關系成了電子商務立法調整的核心內容。在1999―2000年,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網上拍賣引起的合同糾紛案,成為中國“網上拍賣第一案”。由于這是一起有關數據電文的電子合同糾紛,中國目前缺少相應的法規,給法院處理這類案子造成困難。法院雖直接依據《拍賣法》判案,而實際上本案的核心仍然是買賣合同成立問題,也就是電子合同的有效性,即法律地位問題,同時也涉及了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等其他方面。由于電子合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進行信息的通訊和存儲,合同法律制度必須進行一系列相應的調整和變革。電子合同載體的“無紙化”與訂立過程的“數字化”都對傳統合同法產生了一定的沖擊,但是,判斷合同有效性的基本標準并未改變。因此,在必要的技術保障下,配合全方位的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法律完全可以在“非歧視原則”的基礎上,賦予電子商務合同充分的有效性,以改善網絡經濟時代的法律環境。
1 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電子通訊技術讓所有經營者都有機會面對全球的市場,使交易過程變得方便、快捷,這是電子商務的優勢。但是,如果電子商務的經營者利用虛擬技術的特點,隱身于電子手段之中,把自身的義務和責任也虛擬了,那就毀掉了一切交易的信用基礎。電子合同的訂立,依賴于人們對其的認可程度。假使消費者交易的風險疑慮重重,擔心成交之后收不到貨物,擔心商品的質量問題,擔心發生糾紛上訴無門,更擔心經營者口是心非,卷走貨款……那么即使電子商務被炒的再熱,網絡廣告做的再好,網上拍賣再絢麗繽紛,消費者也只是會把電子商務當作一道迷人的風景,不會真正付出。因此,要奠定其信用基礎,經營者的信息就顯得尤為重要。
2 電子合同中的簽字與蓋章。對于合同書形式而言,簽字或蓋章是合同成立的法定形式要求,而對于數據電文等其它書面形式,雖然《合同法》未作強制性要求,但是縱觀全球電子簽名已經成為網上交易的安全與信用的保障。由于中國尚未正式承認電子簽名的效力,也沒有建立起電子簽名的認證制度,當事人即使采用了電子簽名也難以達到適當和可靠的安全程度,因此中國《合同法》建議,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在成立之前,當事人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后合同再成立。然而,所謂簽訂確認書的方法顯然屬權宜之計。當事人在以電子合同達成協議之后,又要采用傳統的書面形式,這等于給新技術加了一頂舊帽子,違背了電子商務的發展潮流。
3 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是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的,即一方面對方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對方表示同意(承諾),合同就告成立。要約在到達對方即要約生效,而通過因特網訂立合同時,要約是通過特定的系統進行接受的,因此,其接受或者到達具有特殊性。電子合同這一新事物的出現,使中國現有的法律(主要指“合同法”)顯得相形見絀。中國《合同法》雖然對電子合同做出了一些基本的規定,但是有關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等具體規則尚未確定,這正是中國未來電子商務立法需要解決的一大核心問題。當然《合同法》不是專門調整電子合同關系的法律,有關的法律規范比較粗疏、簡略在所難免,這也正說明中國需要一部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將電子交易真正納入中國法律規范體系之中。
二、中國電子商務立法所涉及的其它領域
(一)電子商務立法挑戰現行稅收制度
1 當前存在的稅收問題。(1)沖擊傳統國際稅收。首先,國際稅收管轄權問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沖突是電子商務課稅的核心問題。發達國家如美國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而發展中國家由于收入多來自國內,所以強調地域稅收管轄權。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爭議,互聯網的遠程特性給行使地域稅收管轄帶來了困難。其次是常設機構的認定。常設機構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在因特網上,傳統常設機構概念“有形存在”的標準幾乎不再適用。(2)沖擊著傳統稅收征管。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產品和服務分類的模糊、常設機構認定困難、交易地不明確等問題給稅收政策帶來不少沖擊,所得稅、流轉稅、關稅的征管問題,也使得稅收當局難以控制,使得依法納稅變得蒼白無力。
2 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針對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中國實際情況,輔助于管理手段來實現電子商務稅收的立法功能。可嘗試采用如下對策:(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首先由納稅人申請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填報《申請電子商務登記報告書》,并提供網絡的有關材料,特別是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其次,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要注意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個密碼鑰匙管理系統。(2)制定一檔優惠稅率,實行單獨核算征收。網絡貿易能夠幫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應采用優惠稅率征稅。但企業應將通過網絡提供的服務、勞務及產品銷售等業務單獨核算,否則不能享受稅收優惠。(3)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儲存,強化征稅信息管理。對待電子商務重點是要加強國際信息、情報交流,因為電子商務是一個網絡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單獨一國稅務當局很難全面掌握跨國納稅人的情況。只有通過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收集來自世界各國的信息情報,才能掌握納稅人分布與世界各國的站點,特別是開設在避稅地的站點,以防上網企業偷逃稅款。(4)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考慮到中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結合電子商務的特征,在中國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
(二)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網上知識產權保護涉及到多個方面,主要是網上著作權保護、商業標識(商標、字號以及其它標識)保護等。
1 網上著作權保護。在互聯網上存在著大量的電子文件、電子新聞、電子書籍以及軟件,這些都被任意下載,無疑構成了對原著者的著作權的侵犯。中國已發生多起網上著作權保護糾紛,如作家王蒙等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在網上發表所引起的糾紛,引起了廣泛關注;而263首都在線網站與《大學生》雜志社之間的關于《考研勝經》的著作權糾紛又再次引起人們的注意,也引起了人們對修改著作法和網絡傳播法等的議論。有關法律人士認為,目前中國網站及上網人數迅猛增長,而有關法律卻是空白,更沒有詳細的網絡傳播法。針對本案就如何對網站進行管理,網站如何管理個人主頁、個人主頁出現侵權行為時網站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等,都需要法律做出規定。
2 網上域名與商標沖突的問題。在國際互聯網上從事電子商務就不能不注冊域名。1995年下半年國外出現了大量將注冊商標在先注為域名的案件,身處世界一體化潮流中的中國亦未幸免,1996年,大量國內企業的商標被他人搶先注冊為域名。而近兩年來,伴隨著電子商務在中國的發展,“域名”與“商標沖突”日益激烈。完善域名管理體制,解決域名爭端己成燃眉之急。關于中國電子商務立法所引發的法律問題,不僅僅局限于電子合同、知識產權、稅收等方面,全面解決電子商務引發的法律問題,并非易事,需要通過立法和完善現有法律加以規范并開展立法的前瞻性研究。
三、對中國電子商務的立法建議
任何法律的產生,都需要實踐的檢驗。電子商務在中國尚處于發展初期,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大眾對電子商務的認識水平受到很大的限制。當今中國已在較大程度上融入了整個世界之中,電子商務在全球推進的滾滾熱浪也輻射到了中國。只有加強立法建設,才能使中國的電子商務在良性的環境中茁壯成長。
(一)籌建權威、高效的立法機構
電子商務的立法工作有兩個特點,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廣泛,牽扯到各個部門、行業以及各種當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術性較強,特別是有關計算機通訊網絡方面,諸如電子加密、認證等關鍵性問題,都不是普通法律學家所能透徹理解的。有鑒于此,需要由國家立法機關組織相關專家共同參與、相互配合,既要照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點。具體而言,應改變以往由立法機關授權某一個行政部門組織立法的狀況。立法機構應在體現電子商務法技術性特點的前提下,盡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與要求,以便充分順應電子商務活動的規律,使之真正成為電子商務的“促進法”,有利于電子商務在中國的發展。
(二)組織力量、結合電子商務的客觀需要,清理、修改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法的制定,從形式上看可能僅僅是一部法律或法律的出臺,但無論是制定法律、還是修改,實際上都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工作。目前,中國法律中,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有《刑法》、《合同法》、《著作權法》、《稅法》等。在這些法律中,可以適當增加對網絡犯罪的處罰條款;增加對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條款;在數字簽名、身份認證、合同的格式以及對稅收的征管等相關方面可以適當加以明確、補充和完善。從法理解度講,當前的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應體現在“破與立”兩個方面,既要按照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制定與之相應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修改原有法律體系中不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規范。
(三)積極推進中國自有知識產權軟件系統的開發與應用,為相關法律的制定提供硬件基礎
自有知識產權軟件是發展中國電子商務的基礎,對電子商務的安全性、保密性具有決定性作用。在發展中國電子商務的過程中,政府要鼓勵自有知識產權軟件的開發與應用,建立相關的技術標準,為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保障。
(四)充分利用國際資源,借鑒學習外國立法經驗,注意與國際接軌
由于互聯網突破了時空限制,使得電子商務法本身又是有關交易形式的基本規范,它對電子商務交易的運行,猶如國際通用協議一樣,具有國際通用性。聯合國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電子商業示范法》已經有了多年的實踐檢驗。在不影響中國的利益前提下,盡量向國際規則靠攏,使得中國電子商務方法從一開始就能和國際規則接軌,避免走彎路。
(五)電子商務立法要適合中國的國情
由于電子商務法是調整中國電子商務活動法律,所以其大前提必須是要符合中國國情。而中國現階段工業化尚未實現;互聯網的發展,無論是用戶數,網絡普及率還是網絡規模與應用,都與發達國家存在較大差距:中國網絡業在資本投放、經營模式、經營理念、技術創新等方面都有很多的問題沒有解決。另外,由于語言上的原因,中文信息資源上網還需付出更大的努力。這些實際情況都制約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在立法時也都應該考慮到其中,否則不利于健全法律制度。
篇9
【關鍵詞】 煤炭企業;電子商務管理;新措施
一、目前我國煤炭企業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
1.電子商務的概念。它是以電子及電子技術為手段,以商務為核心,在因特網開放的網絡環境下,基于瀏覽器/服務器的應用方式,通過網絡進行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及相關服務活動,使生產企業實現全球化、網絡化和個性化。它是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2.煤炭企業電子商務管理存在的問題。(1)很多煤炭企業只把電子商務當做一種形式,沒有突破傳統的營銷模式,電子商務應用觀念淡薄、不重視。(2)相關系統的建設不夠完善。對電子商務的建設投入較少,相關的硬件和軟件匹配度不夠;企業的客戶系統沒有很好的融入到電子商務之中,存在脫節現象;計算機病毒等防御體系存在缺憾。(3)企業電子商務的四大活動,在實際操作上存在諸多問題。例如認證、銷售、結算、支付和配送等,體系不健全,沒有明確的流程規范,存在的漏洞使客戶投訴增多,企業名譽受損。(4)煤炭企業電子商務管理和操作的人員整體水平不高,業務知識匱乏。人才是關鍵,操作人員既要懂煤炭技術、企業管理知識、又要懂計算機知識。
二、電子商務在煤炭企業應用的意義
通過電子商務的便捷化操作,有效降低企業人力、物力等各環節成本,減少資源浪費,增加企業收益;有利于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信息交流,拓寬企業銷售渠道,提高市場營銷水平,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建立品牌的良好形象,傳播企業理念,提升企業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可見,電子商務已成為煤炭企業指揮生產、銷售及經營管理不可缺少的基礎系統。
三、加強煤炭企業電子商務管理的新措施
1.煤炭企業電子商務管理的主要內容。主要內容包括客戶管理、商品信息、網上訂貨、電子合同的簽訂、網上結算與支付、網上售后服務與投訴處理及信息服務等。
2.如何加強煤炭企業電子商務管理。(1)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系統和MIS系統規劃。煤炭企業電子商務系統規劃主要是指確定電子商務項目的總體目標、預期配套的硬件及軟件系統的規劃、項目相關的全部費用規劃、投入產出預估和風險分析等。企業信息系統(MIS)的規劃是電子商務系統規劃的基礎,電子商務的應用是MIS系統的擴展。完善MIS系統規劃主要是從客戶信息、商品信息、財務信息和物流信息(供應鏈管理SCM)等各方面進行。(2)建設合理的企業電子商務平臺。搭建基礎的電子商務平臺是指創建企業的門戶網站。主要作用在于通過建立企業動態的web站點發送動態的信息,播報企業新聞,宣傳推廣企業形象和進行貿易活動。通常建立B2B(企業對企業)模式和B2C(企業對消費者)模式,煤炭企業一般主要以B2B模式為主。 (3)推動電子商務系統、MIS系統和電子商務平臺的三方融合。做到三方融合不能顧此失彼,發揮三方整合效應,相得益彰,保證電子商務管理的高效運作,減少成本,簡化手續等為企業創造利潤。(4)加強電子商務系統中客戶管理系統(CRM)的建設。加強CRM系統建設,掌握客戶需求、滿足客戶需要和觀察、分析客戶行為等建立快捷、優質服務吸引客戶,提高客戶的滿意度,降低交易風險;認真做好客戶資料的整理工作,使企業獲得效益的同時,優化與客戶的關系。(5)完善網上認證、銷售、結算、支付和物流配送體系。認證、交易、支付和配送是電子商務的四大活動。認證后可以增強客戶的信任度,通過平臺建立交易流程,定期公布商品信息,有利于與客戶進行商務信息交流,完成銷售活動;加強網上支付管理,簽訂有效電子合同,降低交易風險,做好商品配送工作;另外,競價銷售也是不錯的電子商務銷售策略;完整的防御體系與措施有利于減少系統故障、黑客攻擊和計算機病毒,保證交易順暢。(6)加強企業信息管理智能化服務。通過建立網絡客戶異議問題的在線解答工作,滿足客戶訂單發貨情況查詢,為客戶提供煤炭質量相關數據資料證明,提供客戶煤炭款項賬目的查詢等做好信息服務工作。(7)強化電子商務管理部門的人才隊伍建設,加強電子商務應用意識。建立專業化的人才隊伍建設是保證電子商務高效運作的關鍵。通過對電子商務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結合企業管理的特點,培養電子商務管理部門所需的復合型人才,為企業的信息化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總之,煤炭企業的電子商務管理是現代企業管理中的重點。只有加強實施電子商務軟硬件的系統配套,提高管理水平,增強電子商務應用意識,建立高品質團隊等措施,為企業增產創收,為企業謀求新的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參考文獻
篇10
電子商務的概念和特征
電子商務的概念。電子商務最早出現在Electronic Commerce(E-Commerce)這個單詞中,雖然現在社會上都稱其為電子商務,但是何謂電子商務,目前為止并沒有一個精確的概念來定義它。比如,世界貿易組織(WTO)將電子商務定義為:電子商務,即通過電子的方式進行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買賣、銷售、傳送。《中國電子商務藍皮書:2001年度》則認為,電子商務是一個商務交易,只不過它的方式比較特殊,媒介是網絡。筆者認為電子商務可分為兩類:從廣義上來說,電子商務是指所有的利用電子技術手段來達到一定目的的商業活動;從狹義上來看,電子商務則是指以互聯網為交易平臺的商業活動。
電子商務的特征。
第一,交易的廣泛性和全球性。電子商務的媒介是電子化平臺,該平臺涉及的范圍必須廣泛,才能使商業交易活動不再受時間和地域的限制,對于消費者來說,坐在家里就能購買到自己想要的商品,不論這個商品的產地是哪里,即使是另一個國家的商品,也可以買到。另外,電子商務也突破了傳統店鋪營業時間的限制,消費者隨時都可以去店鋪里挑選自己喜歡的商品,這樣使得消費者與商鋪的距離大大縮短,有利于交易效率的提高和消費者選擇范圍的擴大。
第二,支付手段的電子化。電子商務采用電子化的方法來達到消費者和經營者進行交易的目的。一般的支付流程是消費者首先與經營者商談好產品的細節方面,之后消費者選擇一個中介作為第三方參與其中,消費者將貨款通過銀行劃撥到中介的賬戶上,最后消費者收到產品后,驗證滿意之后通知其將貨款打到經營者的賬戶上。這樣既方便交易,也節省時間。但與此同時也會出現一些問題,比如,密碼會被別人盜取,會有人利用其來進行詐騙。這些問題的不斷出現使得消費者在利用電子化方式來進行貨款支付時顯得不太放心,增強了消費者交易的不安感。
第三,交易方式的虛擬化。在電子商務的情形下,消費者都是在網絡條件下進行消費,雙方不會面對面進行溝通。對于購買者而言,他們不會看到商品實物,他們找到賣家,對商品的信息進行了解、決定購買商品以及最后支付款項,這些流程都是通過網絡來完成。在這一系列的交易過程中,許多環節都是在虛擬的環境中進行的,只有交易主體和貨物是現實存在的。①整個交易過程幾乎都是以電子數據的方式來完成的。
正是由于具備了這些獨特的特點,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方式相比,有著非常卓越的優勢,極大地方便了消費者,并使交易的成本大大降低,提高了效率,使消費者得到了與眾不同的購物體驗。但是任何事物都是把雙刃劍,電子商務的這些優勢也讓它的交易風險相對提高,因此,這也給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
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面臨的挑戰
電子商務在現在科技迅速發展的條件下日益受到歡迎,據統計,目前2012年網絡購物交易額在中國市場上已經達到1.3萬億元,如此龐大的數額,伴隨它的是越來越多的問題,如虛假及欺詐銷售、不良的售后服務等。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讓其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更加處于劣勢。
消費者知情權面臨挑戰。知情權是消費者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和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在以往的購物過程中,消費者與銷售者是進行面對面交易,對于所需購買的商品質量、數量等問題購買者都能在交易前進行實體檢查,確認之后才商量付款方式。
但在電子商務模式中,想要親身去檢查、確認商品是非常困難的。經營者往往是從各個角度對商品進行拍照或拍攝,將商品的圖片上傳到網上店鋪,目前比較常見的就是淘寶店和微店。消費者要想挑選商品和確認商品的質量,只能通過店主上傳的一些圖片和對商品的文字性的描述來進行參考,有的消費者還會通過別的購買者的評價來進行參考。但是這些圖片、文字甚至買家評價是否真實,消費者往往會對其存在一定懷疑。經營者的本質是商人,牟利是其最終目的,在某些情況下,他很可能為了增加銷量,夸大其產品質量并將商品的圖片加以美化,這在一定程度上會誤導消費者作出錯誤判斷。
有一些情況會經常出現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的方式,在互聯網上進行購物,但當其收到其購買的商品時,發現手中的商品與自己期望的不一樣,甚至存在瑕疵、是盜版商品或是假冒偽劣商品。②這反映了在對商品信息事先了解方面,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權利是不平等的。兩者在知情權方面的嚴重不等同很容易讓消費者陷入被欺詐的境地,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隱私權面臨挑戰。在網絡購物中,消費者的信息面臨著被盜取的威脅。一般而言,消費者在淘寶、微店上進行購物時,為了進行支付價款和收取貨物,一些信息必須真實,比如手機號碼、住址、姓名等。這些信息存儲在網絡信息系統中,一些商家、網站或是個人有可能電腦技術較高,很容易地獲得這些信息。這些信息本質上來說是用戶的隱私,如果有人對其進行非法利用,比如將其轉讓給別人或是利用別人的信息來進行犯罪,這些行為都嚴重地侵害了消費者的隱私權。③
對于電子商務經營者來說,其通過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可以針對不同的消費者根據他們的特性來提供不同類別的商品和服務,可以加大交易的成功性,為其帶來更多的經濟利益。對于經營者,這對其非常有利,但這也是對消費者隱私權的嚴重侵犯。個人信息被出賣或泄露,使消費者遭受到很多不必要的干擾,垃圾短信、詐騙電話不僅會讓消費者受到經濟上的損失,還有精神上的折磨。
消費者退貨權面臨挑戰。上文已經說過,消費者和經營者在對商品知情權方面的權利不平等,容易加大網上購物的風險,很容易出現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時想要退貨的現象。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曾有一份監測數據顯示,以唯品會為例,其服裝類平均的退貨率約20%,在2013年雙十一活動中,它的服裝退貨率為25%,有些商家的退貨率更高達40%。這份數據表明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存在較高的商品退貨率,經營者以各種借口阻止消費者退貨,而消費者執意要退貨,兩者之間無法達成協議,一些糾紛由此產生。
這些糾紛的出現已經受到很多關注,主要體現在最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二十五條對其作出了針對性的規定:網絡購物中7天無理由退換商品,但也將一些商品排除之外。雖然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電子商務消費者7天無理由的退貨權,但在現實中難以實現。首先,很多電子商務提供商自行擴大了不予退貨商品的范圍。比如在1號店的退貨協議中,除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排除的四類商品外,食用類商品、貴重類商品、虛擬類等商品也在其中;亞馬遜等電商同樣存在這樣的情況。其次,一些經營者會以該商品屬于打折促銷或斷碼銷售來進行抗辯,稱這樣的商品不能退換。這些強制性規定是經營者自己規定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但由于消費者在交易中的弱勢地位,消費者只能無奈接受。這些行為都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的退貨權應當得到保護。
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對策
不管是傳統的交易方式還是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身份并沒有改變。但由于電子商務的一些特性,消費者權益在其中受侵害的方式也相應地具有特殊性,比如,消費者不能那么容易地預見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另外,在網絡購物環境中,由于以網絡為媒介,其違法信息傳播速度很快且范圍大,影響難以消除;網絡購物中的違法行為由于突破了時間地域的限制,取證非常困難,增加了消費者維權的難度等。④
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中有專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內容,但是由于時間和歷史等原因,這些法律在制定時主要考慮的是傳統的交易方式,而電子商務的出現顯然不是當時立法者加以考慮的問題。那么這些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條文是否適應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消費者所需要的權益保護程度,答案是很明顯的。目前關于網上消費的糾紛越來越多,消費者受到各式各樣的侵害,盡快采取措施加強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是目前需要思考的問題。
加強立法保護。一方面,消費者與經營者都要遵守法律法規,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另一方面,法律的一些禁止性規定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威懾想要違法者。法律發展與社會的發展關系密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了適應網上交易的迅猛發展,也在第四十四條中作出了修訂,它主要是規定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責任。
在電子商務中,想要清楚了解商家的經營資質、信譽等信息比較困難,因為在網絡上,消費者只能看到一些介紹商家的數據,而這些數據的真假也難以進行判斷。不僅如此,消費者只能知道商家的辦事機構地處哪里,至于那個地方到底是否存在,買家即使去查證,也會耗費極大的精力,因此當雙方交易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很難找到商家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時候就需要網絡平臺提供商加強審查和監管。新《消法》對網絡平臺提供商這方面的責任進行了清晰的規定,當消費者不能向銷售者或服務者主張權利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要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方面的規定加強了網絡交易的監管,明確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責任。但僅僅有這個條款還是不夠的,需要解決的是糾紛之后產生的問題。因此法律更應當在合同成立時就從立法上加以保護,從源頭上阻止糾紛和違法行為。電子商務中的電子合同與日常生活中的書面合同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從合同的成立、簽署和生效、履行等各個環節都不一樣。電子合同不僅適用現行合同法里的相關規定,而且涉及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的相關法律,在實踐中產生了不少問題。電子商務活動的不斷發展,使得電子商務合同日益重要,關于其的立法也不斷受到關注。
電子商務一方面在不斷挑戰、突破法律,與此同時,它的發展也對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其他的法律也應當適時地根據現實的發展引入相關的法條,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產品質量法》,這些規定相互結合起來更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關于個人信息,其內涵非常廣泛,包括個人資料、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愿被公眾知悉的信息,現階段大量個人信息被泄露事件的出現讓對其的保護受到了挑戰。這個問題在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九條也有具體的規定。它們主要規定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不被非法泄露以及不經其同意,不能對其進行其他使用。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個人信息應當受到保護,但其對于消費者如何維權、經營者受到何種處罰都沒有具體的規定。現階段電子商務消費者除了尋求法律的保護外,自己也應提高保護意識,不要輕易在網絡上留下個人信息,從而減少個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和利用的機會。網絡平臺提供商更應積極主動地承擔責任,《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第八條規定就顯示了這點。網絡平臺提供商應加強監管,認真落實法律法規,共同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完善電子商務信息披露制度。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僅能通過文字和圖片來識別商品的質量和各種信息,由于消費者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僅通過自己的觀察又難以獲得全面正確的信息,加重了信息失衡的現象。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那么一些關鍵性信息必須得以披露。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就是為了電子商務信息得以披露而專門制定的。這款規定有利于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有助于將經營主體得以明確,也有助于消費者在了解完整信息的條件下全面客觀地進行分析和決策,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電子商務交易面臨的突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