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健康風險評估范文
時間:2024-01-04 17: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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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SPS協定;風險評估;科學證據
中圖分類號:F7文獻標識碼:A
一、風險評估制度概述
(一)風險評估的含義。《SPS協議》即WTO《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的簡稱,該協議是根據《農產品協議》第八部分而制定的,也是對關貿總協定第20條第2款的具體化。根據《SPS協議》的定義,“風險評估”的概念分為兩種:對于來自于食品的風險,風險評估的定義是,評價食品、飲料或飼料中存在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對人類或動物的健康產生潛在的不利影響。對于病蟲害,風險評估的定義是,根據可能適用的衛生和檢疫措施評價蟲害或病害在進口成員領土內傳入、定居或傳播的可能性,及評價相關潛在的生物學后果和經濟后果。具體來說,對來自食品的風險評估只要求對人類或動物健康的潛在負面影響進行評估,而對病蟲害的評估要求則要高得多,它要求對疾病的進入、定居或傳播的可能性以及相應的潛在的生物和經濟后果進行評估。
(二)風險評估的特點。《SPS協定》中的風險評估體現出以下特點:
1、根據風險評估的定義,字面上可以將風險評估的過程看作是一個科學的、價值中立的過程。但實際上,風險評估由于其過程的復雜性、科學知識的不確定性以及方法技術的差異性,導致了這一過程在很多情況下并不完全是一個科學中立的過程。
2、在進行風險評估時,必須要考慮所有的風險。
3、風險評估常常是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而進行的。由于各國差異,《SPS協定》并沒有規定對于來自不同成員的動植物產品采用統一的檢驗檢疫標準。因此,進口方對于不同成員方出口產品所要求的標準是不同的,在具體采取風險評估時所要考慮的因素也是有差異的。
4、風險評估必須是具體的,不僅對類別或項目,而是對某一具體類型進行評估。同時,“風險評估既可以是對風險進行量化的評估,也可以是對風險的性質進行評估”。
二、《SPS協定》風險評估規則的動態效應
(一)風險評估應當考察的各項要素
1、科學證據要素是評估的核心。《SPS協定》第2條第2款要求SPS措施必須以科學原理為依據,如果沒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則不再實施。在風險評估中,最為重要的是“科學”原則,而科學原則具體化地體現為科學證據原則。科學證據原則構成了《SPS協定》最核心的義務,也是所有SPS爭端共同關注的焦點。科學證據須滿足某些限定性條件,以使其符合《SPS協定》在風險評估方面的規定及精神。主要的條件可以表述為以下特點:
(1)充分性。WTO成員方要實行植物檢疫措施,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并且要“以科學原則為基礎”。“充分”是一個關聯概念,如它要求在植物檢疫措施與科學之間存在足夠的關聯,即品種測試方法與科學證據之間存在“合理的或客觀的聯系”,否則則認為沒有充分的科學依據。
(2)比例性。科學證據與SPS措施之間必須存在著一種客觀的、合理的關聯,是否存在這種關聯必須依據個案的具體情況確定,包括此項措施的特征和科學證據的質量和數量,并且要求所采取的措施與能夠提出的科學證據之間要有適當的比例,不應該根據較少的,或不甚重要的科學證據而采取較為嚴重的措施。
(3)具體性。作為風險評估所依據的科學證據要有具體性,證據要確實針對所存在的風險。必須對爭議措施所涉特定風險進行評估,否則就表明其風險評估對所涉情況不是“十分明確的”。
(4)時間性。在判斷一項風險評估是否符合第5.1條規定時,只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做出時刻獲得的證據來進行,而不應考慮風險評估做出后出現的科學證據。
2、科學證據以外的其他因素也具有相當的重要性。《SPS協議》第5條第2款列舉了WTO成員國在風險評估中應當考慮的具體因素,包括可獲得的科學證據;有關工序和生產方法;有關檢查、抽樣檢驗方法;特定病害或蟲害的流行等等。在實踐中,引起的問題主要是:在SPS協議中沒有明確提及的因素,即所謂的“科學以外”的因素,如消費者關注、文化或道德偏好以及社會價值判斷等,能否在WTO成員國確定一項風險是否存在時予以考慮。目前,根據案例分析的結論是肯定的。如在“荷爾蒙牛肉案”中,專家組認為,一項風險評估,是對資料和事實研究的科學審查,不是一項涉及由政治機構作出的社會價值判斷的政策實踐。其結論是:科學以外的因素不應在風險評估中予以考慮,而是應該在風險管理中予以考慮,即對風險可接受的水平和選擇滿足該水平的SPS措施而作出的決定。但是,上訴機構了專家組的這一結論,它認為《SPS協議》第5條第2款中列舉了WTO成員在進行風險評估時應當考慮的因素,但這一列舉不是一個“窮盡的”列舉。在WTO成員國進行一項風險評估時,可以考慮該條款中未列舉的因素。就條文來說,只規定了“應當”在風險評估中予以考慮的因素,而沒有明確規定是否也能考慮其他因素,從“荷爾蒙牛肉案”上訴機構的這一結論可以看出,上訴機構對《SPS協定》第5條第2款作了擴大解釋,即可以考慮其他的諸如消費者關注、社會價值判斷等因素。但是,上訴機構的這一結論會不會沖擊風險評估的科學性要求,會不會導致WTO成員尤其是發達國家對SPS措施的濫用,進而損及SPS協議的規范性和可預見性,這些問題仍有待反思與商榷,也值得發展中國家引起足夠的警惕與注意。
(二)SPS措施與風險評估的關系。SPS措施是指《SPS協定》中規定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PS協定》第2條第1款規定,各成員有權采取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只要此類措施與本協定的規定不相抵觸。該條規定了成員方采用SPS措施的目的,還規定了SPS措施所可以采取的表現形式,其范圍很廣,包括所有相關的法律、法令、法規、要求和程序,也特別指出了一些標準、方法、程序和要求等。成員方在制定SPS措施時經常必須要考慮進行風險評估,這一點在《SPS協定》中也有所體現。協定第3條第1款規定:“為在盡可能廣泛的基礎上協調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各成員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根據現有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制定,除非本協定、特別是第3款中另有規定。”該條第3款是一個特殊的規定,指出了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成員方可以采取更高水平的保護措施。同時,協定本身也對該條款中的“科學理由”做出了進一步的說明,且第3款中存在科學理由的情況下需要對有關風險的科學信息進行評估。“依照第5條第1款至第8款的有關規定確定衛生與植物衛生的保護水平”明確涉及到了風險評估的相關具體規則,更加是問題的核心。從協定中涉及風險評估進行的條款中可以看出,風險評估與SPS措施有著很密切的聯系,《SPS協定》要求WTO成員方不僅要進行風險評估,而且WTO成員方必須將其最終采取的SPS措施基于該風險評估做出。
三、風險評估制度價值分析
(一)風險評估適用的缺陷及問題
1、風險評估的認定缺乏科學性。《SPS協定》第5.2條規定“在進行風險評估時,各成員應考慮可獲得的科學證據”等,第2.2條要求SPS措施的實施必須具備充分的科學證據。然而,實踐中對何為科學證據卻不甚明了,對風險評估方法的科學性探討也不明確,容易導致風險評估的認定缺乏科學性。
2、對風險評估應考慮的其他因素規定不嚴密。《SPS協定》以列舉的方式在第5.2條和第5.3條中規定了風險評估應考慮的科學因素和經濟因素,而對科學之外的因素尤其是社會因素是否應加以考慮并未明確,規定不夠嚴密。風險評估若想達到真正科學的程度,就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社會因素作為日益重要的一類因素,同樣會影響到風險評估的科學性。僅評估理想條件下的風險顯然對現實的指導是不充分的,應考慮在存在諸多影響因素的現實社會中風險存在的可能性。
3、風險評估認定的標準不統一。《SPS協定》第5.1條規定:“各成員應保證其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制定以對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進行的、適合有關情況的風險評估為基礎,同時考慮有關國際組織制定的風險評估技術。”該條文在規定風險評估義務時不甚明了,導致適用時產生了問題。依其規定,各成員有保證其SPS措施的制定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的義務,但如何保證并未做具體的程序性要求。實踐中出現了履行最低程序性義務的做法,即成員在證明其已經履行了規定義務時,可提交在該SPS措施制定前或制定時已獲得的證據。然而,由于第5.1條并未對此有明確規定,故導致在歐共體牛肉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這一問題的結論大相徑庭。專家組肯定了最低程序性義務,而上訴機構卻認為只要成員的SPS措施與風險評估間存在實體上的合理及客觀的關聯即可,對程序性義務不做要求。在實體義務上,第5.1條的程序性義務不甚明了,實體性義務也存在認定標準上的不統一。各成員不親自進行風險評估,如果其他成員或國際組織的風險評估也與其SPS措施存在合理及客觀的聯系,則該措施也被視為合法。
(二)《SPS協定》下風險評估制度的完善
1、確保風險評估認定的科學性。對于風險評估認定的非主流科學觀點,只要是基于特定時期由有資格的受尊重的渠道提供,其本身是對人類及動植物生命健康所做的負責任的科學觀點,則采納此種觀點并無不可。另外,對于定量風險評估與定性風險評估,從實踐來看,兩種風險評估方法均具有科學性,可以分別適用或兩者結合適用。
2、明確風險評估考慮的因素。對于在進行風險評估的過程中應考慮的因素,歐共體牛肉案的上訴機構的報告中指出第5.2條的列舉并非一個窮盡性的清單。從《SPS協定》的性質來看,它是約束各成員政府行為的多邊國際條約,其實質是對政府的授權和限權的規定,所以應嚴格將政府行為限制在法律明文規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在WTO框架下對風險評估應考慮的因素應做出明確的解釋或進一步規定,將非科學性因素加以排除,保障風險評估本身的科學性。
3、明確風險評估義務。明確風險評估義務,首先應明確風險評估的實體性義務,明確SPS措施與風險評估間的關系。明確風險評估義務,還應明確風險評估的最低程序性義務。最低程序性義務實際上保證了風險評估是在SPS措施制定和實施時做出。由最低程序性義務導致的成員方的舉證責任制度也應加強。無論是實體性義務還是程序性義務,都應明確風險評估是制定SPS措施時必須依據的基礎,一項措施要成為正當的SPS措施,必須以科學的風險評估為基礎做出。
(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研究生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葉佐林.WTO《SPS協議》中的風險評估問題.南方農村,2004.3.
篇2
關鍵詞:食品安全 SPS 對策
食品是我們生活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在過去幾年中,各大洲都曾卅現過一些因關于食品安全問題而引發的疾病,因此世界各國政府都把食品安傘提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由于食品貿易(比如說統一生產之后的異地銷售),導致了食源性疾病更廣泛的傳播和暴發。另外,隨著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也在客觀上導致對食品的制作、運輸、貯存提了更高的要求。所以,食品安全與現代生活關系密切,對其進行法律規制很有必要。
一、食品安全的內涵
安全,是~個任何時代都會被人們高度關注的問題。《現代漢語詞典》中,“安全”一詞的含義是: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卅事故。孟德斯鳩在著名的《論法的精神》中講到,人的安全乃是至高無上的法律。食品安全對人類而言,是一個|卜分重要的問題。1996年,世界衛生組織發表的《加強同家級食品安全性計劃指南》中定義:食品安全是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和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受害的一種擔保。筆者認為,對于食品安全,不同的研究領域有著不同的表述。從衛生角度而言,可以認為是食品應不包含有會引起消費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疾病感染的因素;從法律角度,可表述為食品在各個環節(如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藏、銷售、消費等)符合周家所規定的標準或要求。由此可以看,食品安全涉及到很多方面,它既包括生產安全、銷售安全、經營安全,也包括過程安全、結果安全等。毫無疑問,在現代法治社會中食品安全的法律屬性是最明顯的,而各國政府和同際社會對其進行規制充分體現了食品安全的法律性。
二、《SPS協定》解析
由于對食品安全問題科學認識的不斷提高,國際問的食品貿易不斷增長,導致了食品安全方面貿易壁壘的不斷增多。WTO為了規制食品貿易壁壘,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通過了規制國家間食品貿易的<<sPs協定》(《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
(一)《sPs協定》的主要內容
《sPs協定》是世界各國為了維護國民的身體健康和安全以及保護本國動植物的安全,對進口產品制定的一系列強制性標準的措施。該議由引言、正文和附件二三部分組成。引言部分全面闡述了實施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協議的宗旨,即:保證各成員方有權采取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衛生檢疫措施,但這些措施不得背離現有的科學證據,也不能對國際貿易構成變相限制;期望通過建立一個規則和紀律的多邊框架來指導各成員方對衛生檢疫措施的制定和實施;將衛生檢疫措施對貿易的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正文共l4條46項,包括:總則、基本權利與義務、協調一致、同等對待、風險評估以及適當的動植物衛生檢疫保護水平的確定、病蟲害非疫區和低度流行區使用地區的條件、透明度、控制、檢驗和批準程序、技術援助、特殊和差別待遇、磋商和爭端解決、管理、執行、最后條款。CsPS協定》的正文中體現了其對食品安全問題規制的主要內容。i個附件分別是,附件1:定義,規定了正文中所涉及的主要的關鍵詞的定義解釋。附件2:動植物衛生檢疫規定的透明度。附件3:控制檢驗和批準程序。
(二)《sPs協定》的要點分析
1.“以科學為依據”實施相關措施
首先應該明確的一點是,此項規則并非是某個條款所規定的,它是相關聯的若干條款一起組成的規則體系。(sPs協定》第2條第2款規定要求,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方要保證任何相關措施必須以科學為依據,如果沒有充分的科學依據是不能實施有關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或者已經實施的情況下要停止實施。此規則還涉及fl~CsPS協定》第5條第2款的規定:“在進行風險評估,各成員應考慮現有的科學依據”。成員國要采取相關措施的前提是要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處處體現了科學性。也就是說,風險評估和科學依據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二者是不可分離的。沒有經過風險評估得科學的數據結果時,成員方是不應該采取相關措施的。但是,CsPs協定》中有一條是對第2條第2款的補充或者說是例外,即第5條第7款。此條款規定,各成員采用的維持臨時衛生檢疫措施所要遵循的條件是:第一,成員方是在有關科學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采取的措施。第二,可根據現有的有關信息,包括來自國際組織以及其他成員方實施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信息,臨時采取某種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第二,各成員方應尋求獲得必要的補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觀地評估風險。第四,各成員方應相應地在合理的期限內評價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從中不難看出,四個條件環環相扣、相互聯系,而且是同時被使用。也就是說,某一成員國要實施第5條第7款所規定的臨時措施,這四個條件是缺一不可的。
2.成員國要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才可以采取相關措施
《sPs協定》附件中對風險評估作了準確的定義:風險評估是指根據可能實施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來評價蟲害或病害在進口成員境內傳人、定居或傳播的可能性,以及相關的潛在生物和經濟后果,或評價食品、飲料或飼料中存在的添加劑、污染物、霉素或致病有機體對人類或動植物的健康產生的潛在不利影響。協議第5條則列明了風險評估的相關考慮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應該考慮到有關國際組織制定的風險評估技術;其次,在進行風險評估時各成員方應考慮現有的科學依據、有關的工序和生產方法,有關的檢驗、抽樣和測試方法,某些病害或蟲害的流行、病蟲害非疫區的存在.有關的生態和環境條件以及檢疫或其他處理方法;再次,各成員在評估對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構成的風險,并決定采取措施達到適當的動植物衛生檢疫保護水平以防止這種風險時,應考慮下列相關的經濟因素:由于蟲害或病害的傳人、定居或傳播,對生產或銷售造成損失的潛在損害,在進1:3成員領土上控制或根除病蟲害的成本,以及采用其他方法來控制風險的有關實際開支。總的來說,進行風險評估時各成員方在制定和維持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以達到適當的動植物衛生檢疫保護水平時,考慮到技術和經濟的可行性,同時應確保此類措施不比要獲取適當的動植物衛生檢疫保護水平所要求的更具有貿易限制性。
篇3
關鍵詞: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基本理論;
近年來,國內對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的研究與討論與日俱增。根據《食品安全法》,我國目前正在通過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制度來進行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風險管理作為核心議題,受到國內外眾多學術界、企業界和政府的高度關注。本文就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的基本理論及如何該理論進行了闡述和探討。
一.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的基本理論
1. 食品安全風險的定義
食品安全風險是指發生食品不安全事件的可能性和嚴重性[1]。
2. 風險管理的定義
風險管理是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選擇和實施適當的管理措施,盡可能有效地控制食品風險,保證公眾健康[2]。
3.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的結構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可分為4個部分:風險評價、選擇評估、執行評估、監控和回顧。
4.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的原則
4.1 遵循結構性方法
風險管理結構性方法的要素包括風險評價、風險管理選擇評估、風險管理決策執行以及監控和回顧。
4.2 決策的主要目標是保護人類健康
可接受風險水平的判定應該首先考慮人類健康,而且風險水平的差異應避免隨意性或不公正性。
4.3 決策和活動應當透明
風險管理應當識別所有風險管理過程要素的系統程序和文件,包括決策的制定。對于所有利益相關方面而言都應當遵循透明性原則。
4.4 風險評估政策的制定應是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風險評估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對于有價值的指南或政策性意見的選擇,特別是有可能被應用到專門的風險評估過程決策中的意見,應當與風險評估人員事先溝通,在風險評估之前做出決策。
4.5 應當確保風險評估過程的科學獨立性
風險管理和風險評估職能應當相互分離,這是確保風險評估過程科學完整所必須的,并且這也有利于減少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之間的利益沖突。雖然在職能上應相互分離,但風險管理者和風險評估者應當相互合作。風險分析是一個循環反復的過程,風險管理者和風險評估者之間的相互合作在風險分析的實際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是不可缺少的[3]。
4.6 應考慮風險評估結果的不確定性
在任何可能的情況下,風險評估都應包含關于風險不確定性的定量分析,而且定量分析必須采用風險管理者容易理解的形式。這樣,風險決策制定才能將所有不確定性范圍的信息考慮在內。
4.7 應當保持與所有利益相關者進行充分的信息交流
保持與所有利益相關者的相互交流是風險管理整體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工作。風險信息交流不僅僅是一個信息交換的過程,其更為主要的功能是通過風險交流,使那些對于風險管理來說切實有效的信息和意見能夠真正應用到管理決策中。
4.8 應當是一個持續循環的過程
風險管理應當是一個持續的過程,應定期對風險管理決策進行評估和審查。
二.如何運用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理論
1.加強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是運用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理論的前提。風險評估的結果是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重點應該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來提高風險評估的水平:(1)加強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體系建設: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實體機構,培養從事風險評估專業人員隊伍;(2)加強風險評估技術研究:加強危害識別技術、危害特征描述技術、暴露評估技術研究,加強評估所用模型和軟件的開發,加強食品和食品中新的危害物質的系統毒理安全性評價,將風險評估建立在自主性的危害識別科學研究基礎上;(3)加強風險評估基礎數據的采集和信息平臺的建設:加大用于人群暴露評估的膳食消費數據庫建立,加強不同地區不同類別食品中各類污染物水平檢測,從而獲得食品污染物數據;(4)有序開展食品中化學物和微生物的危險性評估:根據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重點和國際關注熱點,制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規劃,提出有限風險評估計劃,并對食品中化學性污染物和生物性污染物開展有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的依據;(5)積極開展食品安全風險交流:使得消費者正確認識食品安全問題,防止食品安全問題放大。
2.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的基礎建設
高素質的監管隊伍、完善的檢測體系、有力的資金保障、科學的管理制度是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的基礎。要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的基礎建設,必須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綜合監管隊伍:增加行政監管人員、執法人員、專職食品巡查隊伍、基層協管員、信息員隊伍和食品安全專家組;(2)完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增加各類國家級質檢中心、省級食品檢驗機構、縣級食品理化實驗室等;(3)保障食品抽檢經費:要將食品檢驗和購樣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4)加強制度建設:形成以普查建檔、監督抽查、市場準入、巡查企業、回訪政府、查處違法行為六項制度為核心的制度體系。
3.開展危害調查分析,查清食品安全風險源
全面查清食品安全風險源,是確保食品質量安全隱患早發現、早控制、早處理的重要手段。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推進:(1)開展食品安全危害因素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編制食品生產技術和監管工作規范,開展以大型企業為重點的飛行檢查,排除食品安全隱患;(2)大膽應用國外成熟經驗和信息:廣泛收集國外食品安全標準等風險評估數據,為制定科學監督措施提供了依據;(3)推動技術機構加強風險評估能力建設:省級、市級的質檢院應當努力推進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建設工作;(4)落實食品抽檢制度,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應當針對危害風險源監測抽查食品,發現有風險隱患的企業,根據情況嚴重性給予勒令整改、停產或查處,還要及時開展行業整頓,消除潛在的行業性食品風險隱患。
4.暢通信息交流渠道,廣泛收集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發揮企業、群眾的主動性和專家的專業性,拓寬信息交流渠道,是掌握食品安全風險的重要途徑。應當積極做好以下四項工作:(1)每月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接待日活動:積極接待來訪群眾,認真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和意見建議;(2)加強熱點信息收集:通過專業的信息平臺,建立起質監部門與消費者、企業及社會的快速信息通道,并安排專人負責食品安全輿情檢測;(3)暢通專家信息交流渠道:建立由省內重點院校食品專業教授、食品行業和食品檢驗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專家組,定期開展信息交流咨詢,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4)積極應用食品電子監管系統:通過對各類監管信息數據的統計分析,及時采取風險管理措施。
5.實施動態重點整治,遏制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
應當動態調整工作重點,實施食品專項整治,努力防范系統性風險:應當明確重點監管的食品、重點監管的區域、重點監管的對象,通過實施重點整治,消除質量安全風險和隱患。
參考文獻
[1]蘇志,等.認真貫徹《食品安全法》切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管理.中國食品衛生雜志,2011,23:1-3
篇4
第八屆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第十三次全體會議于 2013年7月31日在北京召開。會議應到委員36人,實到委員29人,符合《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章程》規定,評審結果有效。會議評審了申請正式登記的農藥產品,研討了農藥登記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現就有關情況紀要如下。
一、申請正式登記產品評審情況
本次會議共審議農藥品種 18個(含 12個新產品,6個復審產品),其中殺菌劑 4個、殺蟲劑 2個、除草劑 10個、衛生殺蟲劑 2個,共涉及30個產品。委員們經過認真細致評審,同意硼酸鋅等10個品種正式登記;環丙唑醇等4個品種需補充有關資料,并經相關專業組審核符合要求后,同意正式登記;暫不同意喹草酸等4個品種的正式登記(具體評審意見見附表)。
二、農藥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討論意見
(一)關于蠅香產品登記管理問題
根據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建議,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組織有關專家開展了蠅香產品風險評估,向本次大會提交了《蠅香對使用人群健康風險評估報告》。評估結果表明,蠅香對使用者的健康風險是存在的,室內使用風險不可接受,室外使用風險可接受。委員們一致認為,這是我國首次對衛生殺蟲劑產品開展人類健康風險評估,評估過程公開、透明、企業參與,調研數據充分,評估方法科學,評估結果可靠。對于該產品是否可以進行“室外使用”登記,委員們意見不一致。多數委員認為,雖然該產品室外使用的風險可接受,但由于其具有驅蚊功效,主要在南方地區農村使用,許多留守老人、婦女和兒童文化程度低、保護意識弱,難以確保其僅在室外使用,且室外使用的場合非常有限,不能因部分地區仍有該產品銷售使用而倒逼主管部門登記認可,建議不予登記。少數委員認為,主管部門應尊重風險評估結果,充分考慮市場有需求的現狀,疏堵結合,允許室外使用登記,同時規范質量規格、包裝、標簽等技術要求,加強市場監管,降低安全風險。為此,評審委員會建議部種植業管理司會同農藥檢定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部領導審定。
(二)關于甲磺隆等3種長殘效除草劑登記管理問題
根據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精神,委員們審議了對甲磺隆、氯磺隆、胺苯磺隆等3種長殘效除草劑的管理措施,形成并一致通過以下建議。
1.禁止含氯磺隆的產品在國內使用,2013年 12月 31日前撤銷含氯磺隆的產品登記證。
篇5
隨著轉基因技術的發展,人類在科技發展史上再次實現了飛躍。轉基因技術在給人們帶來豐富多樣的轉基因產品的同時,也給動植物健康和食品衛生帶來了新的挑戰。在國際貿易領域,不同國家和政府對轉基因產品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態度,一些國家,如美國和其他一些發展中國家在推動轉基因技術在其國內廣泛運用的同時,倡導轉基因產品貿易的自由化;另一些國家,以歐盟及其成員國為代表,則從轉基因產品給動植物健康和食品安全造成的潛在威脅出發,主張慎待甚至限制轉基因產品的進出口貿易。美國、加拿大和阿根廷三國歐盟對轉基因產品的審批體制案,是這兩大陣營矛盾斗爭白熱化的縮影。2006年9月29日,經過長達3年時間的審理,WTO爭端解決機構散發了此案的專家組報告。了解此案的有關情況,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WTO多邊貿易體制如何看待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問題,也有助于我們洞悉國際轉基因產品貿易未來的發展趨勢。
案件的由來
所謂“生物科技產品(Biotech Products)”是指通過DNA重組技術創造的植物變種(Plant Cultivars),也可稱為 “轉基因生物體(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GMO)”。所謂轉基因生物體就是指除人類以外的, 遺傳物質已被非自然或/和自然重組方式改變的生物體。轉基因技術在增加農業產量、抗蟲、抗病、易于儲藏、增加食品的營業成份、保護環境(減少殺蟲劑的使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此外,轉基因技術已經被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世界衛生組織(WHO)、經濟合作組織(OECD)等許多國際組織以及美國、非洲、歐洲的獨立科學家所認可。20世紀80年代初,美國率先開始進行轉基因食品的研究。1996年,世界首批轉基因農產品――轉基因番茄、大豆、玉米、油菜和土豆進入市場。2
生物科技產品自誕生之日起便顯示出其必將成為富有爭議的新生事物,但其優劣之爭至今仍沒有停息。轉基因技術的弊端具體體現在轉基因產品對生態環境的影響3、對病蟲害防治的影響4以及食品安全的影響5等方面。歐盟及其成員國歷來對生物科技產品的負面影響表示擔憂,并對來自其他國家生物科技產品的進口規定了嚴格的審批制度。
歐盟現行的最基本的管理轉基因生物體的法規是2002年10月生效的《關于旨在環境中引入轉基因生物體問題的歐盟第2001/18號指令》(以下簡稱《2001/18號指令》)以及于1997年制定的《關于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的第258/97號規定》(簡稱為《258/97號規定》)。《2001/18號指令》和《258/97號規定》提供了一套轉基因生物體的審批程序。歐盟的審批程序有7個步驟:(1)申請的通知;(2)歐盟成員國的評估;(3)將評估結果散發其他歐盟成員國進行評論;(4)歐盟委員會的決定;(5)歐盟部長理事會的行動;(6)產品投放市場;(7)標簽。
從1998年10月開始,轉基因生物體投放市場的申請就在不同的階段被阻隔。首先,歐盟監督委員會和歐盟部長理事會停止審批新的轉基因生物體的通知,因為部分成員(主要是丹麥、意大利、法國、希臘、奧地利和盧森堡6)阻止了審批程序。此后,歐盟委員會就不再向歐盟監督委員會和歐盟部長理事會提交任何新的有關轉基因生物體的提案。因此,雖然歐盟沒有任何立法禁止轉基因生物體的審批,但這種“暫停”實施與轉基因申請有關的法規成為了事實上對轉基因生物體的禁止。
針對歐盟的上述做法,美國、加拿大和阿根廷于2003年5月20日,正式向歐盟提出磋商請求,認為歐盟影響生物科技產品審批和銷售的措施違反了《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協定》)、GATT 1994以及《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協定》)的相關條款。三個方的歐盟相關措施為:(1)歐盟“暫停”考慮生物科技產品的審批申請做法;(2)對于某些特定的生物科技產品審批申請,歐盟沒有給予考慮和審批或者過度延誤審批程序(特定產品暫停審批);(3)歐盟成員國禁止生物技術產品進口或銷售的保障措施7。
2003年8月29日,在DSB會議上,應美國、加拿大和阿根廷的要求,WTO爭端解決機構就此案設立了單一的專家組。中國等10余個WTO成員保留了作為第三方參加專家組程序的權利。
專家組的主要裁決
在2006年9月29日散發的專家組報告中,專家組就本案的主要問題做出了如下裁決:(1)歐盟自1999年6月至2003年8月“暫停”考慮生物科技產品的審批申請做法,在事實上導致了“不適當的遲延”(undue delay),不符合《SPS協定》附件C(1)(a)“各成員應當保證審批程序的實施和完成不受到不適當的遲延”的規定并因此違反了該協定第8條關于“控制、檢查和批準程序”的規定;(2)對方列明的某些特定產品的審批措施,由于造成了“不適當的遲延”,因而同樣違反了《SPS協定》附件C(1)(a)和第8條的規定;(3)對成員方采取的保障措施,專家組認定歐盟成員國沒有進行《SPS協定》附件C(4)和第5.1款項下的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因而違反了《SPS協定》第5.1款和第5.7款的規定;(4)歐盟“暫停”審批的做法并不是《SPS協定》項下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PS措施),因而駁回了方關于“暫停”審批做法違反《SPS協定》其他相關條款的訴請。
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
守夜之責-政府的不作為=違法
1.關于是否存在“事實上的暫停”(de facto moratorium)
方主張,歐盟的做法在事實上擱置了所有生物科技產品的審批程序,因而違反了《SPS協定》的相關規定。歐盟則認為其根本不存在任何所謂的“事實上的暫停”措施,請求專家組駁回方的此項訴請。專家組審查了眾多證據,包括對“五國聲明”的審查以及1998年以來沒有一項申請獲得批準的事實,最終認定歐盟的做法構成了對生物科技產品的“事實上的暫停”措施。就“五國聲明”而言,專家組認為,由于“五國聲明”的存在,有理由認為歐委會在審批生物科技產品時無法獲得足夠多的成員支持,這影響了歐委會充分利用相關程序以完成審批手續的可行性。專家組指出,其對案件事實的分析揭示了歐共體審批程序中存在一種“清晰并且反復出現的不作為或延誤行為”。根據《SPS協定》附件C(1)(a),對于檢查和保證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程序,各成員應保證此類程序的實施和完成不受到不適當的遲延。專家組認定歐盟的上述“事實上的暫停”做法與《SPS協定》附件C(1)(a)不一致,并違反了《SPS協定》第8條。
2.審慎不能構成拖延的正當理由
歐盟在案件中就“不適當遲延”進行了抗辯。歐盟主張,采用謹慎和預防性的方法可能導致對生物科技產品審批過程的遲延,但不能認為其違反了《SPS協定》項下的義務。專家組駁回了歐盟的這一抗辯,指出在不造成不合理遲延的情況下完成審批程序與采用謹慎和預防性方法審批生物技術產品之間并不存在“內在沖突”(inherent tension)。相反,專家組認為,謹慎和預防性方法的采用并不是沒有紀律限制的,預防性方法更是不能吞噬《SPS協定》規定的紀律。如果允許一個WTO成員以評估申請時,以采用審慎和預防性的方法為由擱置審批程序,《SPS協定》規定的條件將變得沒有任何意義。
基于上述理由,專家組認定歐盟自1999年6月至2003年8月“暫停”考慮生物科技產品的審批申請做法以及某些特定產品的審批做法,在事實上導致了“不適當的遲延”,與《SPS協定》附件C(1)(a) 和第8條的規定不符。在歐共體在其“事實上的暫停”做法繼續存在的情況下,專家組要求歐共體使這一“事實上的暫停”做法與《SPS協定》的規定相一致。
關鍵指向-“風險評估”
《SPS協定》第5.1款規定,各成員應保證其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制定以對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進行的、適合有關情況的風險評估為基礎,同時考慮有關國際組織制定的風險評估技術。方認為,一些歐盟成員國(德國、法國、意大利、奧地利、希臘和盧森堡)采取的保障措施不符合此規定。專家組引用了上訴機構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裁決,在該案中,上訴機構指出,符合第5.1款的“風險評估”必須“有充分的根據”或者“有合理支持”。專家組對上述6個成員國的保障措施進行了審查,認為這些措施并沒有建立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例如,在審查奧地利采取的保障措施時,專家組指出,風險評估的結論沒有表明涉案產品較之其他非GMO產品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具有更大的風險;奧地利采取的進口禁令是一種最為嚴格的SPS措施,風險評估的結論表明采取這一措施并沒有充分根據。專家組認為,如果允許奧地利采取進口限制措施而不顧風險評估的結果,將使這種風險評估喪失實質意義而徒于形式。專家組強調風險評估要求是對SPS措施的實體條件,不僅僅是一種形式要求。基于同樣的推理和理由,專家組同時認定其他歐盟成員(德國、法國、意大利、希臘和盧森堡)采取的保障措施同樣違反了《SPS協定》第5.1款的規定。此外,專家組還裁定歐盟成員國采取的保障措施違反了《SPS協定》第2.2款的規定8。
慎思明辯-適用條文要準確
《SPS協定》第5.7款規定,在有關科學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一成員可根據可獲得的有關信息,包括來自有關國際組織以及其他成員實施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信息,臨時采用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歐盟主張其成員國采取的保障措施是根據《SPS協定》第5.7款采取的“臨時措施”,因此并不違反《SPS協定》第5.1款和第2.2款的規定9。專家組認為,第5.7款規定的例外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在采取臨時措施時有關科學證據并不充分。在科學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一成員不能援引第5.7款的規定獲得豁免。經過對案件相關事實的充分評估和審查,專家組認為歐盟成員國在采取保障措施時,有關生物技術產品的科學證據并不是不夠充分,因此,歐盟成員國的保障措施并不符合第5.7款的要求。基于這一理由,專家組駁回了歐盟的上述抗辯。
釜底抽薪-“暫停”審批是SPS措施嗎?
關于何為SPS措施,《SPS協定》附件A.1做出了明確定義。10但從《SPS協定》附件A的規定看,其定義一直被認為是十分廣泛的。但是,本案中專家組卻似乎傾向于限定SPS措施的內涵和外延。本案中,專家組認定歐盟的“暫停”審批做法并不是《SPS協定》項下的SPS措施。專家組指出,歐盟的“暫停”做法僅僅是一種“程序上的決定”,并不是拒絕所有申請的“實體決定”。專家組認為,一種推遲審批的程序決定并不意味著是一種特定的SPS保護措施水平,故歐盟的“暫停”審批措施并不是SPS措施。由于方提出了其他一些訴請是以“暫停”審批措施是SPS措施為前提條件的,據此,專家組駁回了這些訴請11。
事易時移――對本案的簡評和展望
轉基因產品是農業發展與農產品貿易中的一個新課題,激發了世界主要農業國家的高度重視。一方面轉基因產品具有高產、品質優良、抗病蟲等優點,似乎是農業發展的一個方向;另一方面,轉基因產品可能存在對生態環境乃至食品安全的負面影響。美國是轉基因產品的開發國,技術領先。其它許多農業國家,包括歐盟在內,轉基因的開發與技術都相對落后。由此如何對待轉基因產品的進出口貿易,各國的政策也不盡相同。美國主張對轉基因產品不能限制,不能歧視;而歐盟等國出于自身利益,主張采取謹慎的態度。應該說轉基因產品究竟優劣如何,是一個科學技術問題。應該通過科學論證證明它的可取之處以及它的負面影響,從而決定取舍。目前的科技水平似乎顯示轉基因產品不存在不能發展、不能食用的結論,而且包括中國在內,許多國家仍在積極開發轉基因產品。然而,轉基因產品畢竟是新產品,科學的論證尚未窮盡,因此政府起碼應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即對轉基因產品應加上標識。這也是不少轉基因產品進口國采用的辦法。
篇6
關鍵詞:鮮肉;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半定量風險評估;食品安全
Semi-Quantitative Risk Assessment of Yersinia enterocolitica in Fresh Meat
WANG Kai, WANG Hu-hu, YE Ke-ping, WANG Guang-yu, XU Xing-lian, ZHOU Guang-hong*
(Key Laboratory of Meat Processing and Quality Control, Ministry of Education, Synergetic Innovation Center of
Food Safety and Nutrition,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5, China)
Abstract: Purpose: To analyze the risk of Yersinia enterocolitica contamination in commercial fresh meat in Nanjing. Methods: Risk rating was based on the classic semi-quantitative risk assessment software Risk Ranger combined with literature reports and market research data. Results: Relative risk from Yersinia enterocolitica in commercial fresh pork and beef in Nanjing was 31 and 24, respectively. The probability of food poisoning per day per consumer of interest was 3.62×10-9 and 3.12×10-10, respectively. Risk from the former showed an 11.6-fold increase over that from the latter. In further study, we found that the risks from the two kinds of commercial fresh meat could be reduced to one tenth of the original value by using control systems after processing. Conclusions: The risk of Yersinia enterocolitica contamination in commercial fresh beef in Nanjing is relatively low, but the risk in commercial fresh pork is near the moderate hazard. Consequently,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fresh meat should be strengthened.
Key words: fresh meat; Yersinia enterocolitica; semi-quantitative risk assessment; food safety
中圖分類號:TS201.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1-8123(2014)05-0029-04
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Yersinia enterocolitica)是一種重要的人畜共患病原菌[1],廣泛分布于自然界中。豬肉及豬肉制品是最主要的傳染源,畜禽肉、奶制品等也曾分離出該菌。國內外由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引起的疾病每年都有發生,因此有必要對食品中該菌的污染進行風險評估。目前國內對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的監測數據較少,并且缺乏食源性耶爾森病的臨床資料,開展完整的定量風險評估有一定的難度。
“Risk Ranger”是澳大利亞霍巴特大學研發的一種半定量風險評估的電子制表軟件,通常用作比較不同食品中的食源性病原菌的風險,評估者需回答軟件中提出的11個問題,將回答結果輸入軟件后,用從0~100之間的數字來表示風險的級別[2],Mataragas等[3]曾運用該軟件成功的對畜禽肉中多種致病微生物進行了半定量評估,為食品生產者制定風險預警措施提供了參考;田靜等[4]也曾運用該軟件對熟肉制品和蔬菜沙拉中的單增李斯特菌進行風險分級評估,得出熟肉制品是發生李斯特菌病的高危食品的結論,為政府部門實施風險管理提供了決策性的建議。本研究通過運用“Risk Ranger”對南京市售鮮肉中的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開展半定量風險評估,比較不同鮮肉中的風險程度,為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的風險管理提供依據。
1 數據來源與方法
1.1 風險評估框架
基于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提出的微生物風險評估原則和步驟[5],分為4個部分: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和風險特征描述。
1.2 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監測數據及爆發資料來源
2014年3~6月調查市售鮮肉的96組數據,結合國內外相關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監測文獻[6-9],20012010年中國食源性疾病暴況分析[10]。
1.3 人口及消費數據來源
南京市2012年統計年鑒[11]、國內相關文獻報道[12]。
1.4 評估方法
采用“Risk Ranger”軟件來進行風險分級。運行軟件后,對于問題的輸入結果將被量化,評估結果將以風險評分的形式呈現,0~32為低風險、32~48為中風險、48~100為高風險。除了對風險進行分級,“Risk Ranger”還有助于研究影響食源性疾病發生的各個因素之間的相互作用,探索不同的風險管理策略與風險等級變化程度之間的關系。
1.5 評估鮮肉種類
根據國內外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污染監測資料及耶爾森病爆發資料[13-14],本次評估選擇了2類常見的市售鮮肉:豬肉和牛肉。
2 結果與分析
2.1 危害識別
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屬于革蘭氏陰性短桿菌,大小為(0.5~0.8)μm×(1~3)μm,需氧或兼性厭氧,不形成芽孢,無莢膜,生長溫度0~45 ℃,最適溫度為25~30 ℃。人類感染該菌后主要表現出胃腸道癥狀,如嘔吐、腹瀉等[15],部分患者可出現一系列腸道外并發癥[16],甚至發展為敗血癥,導致死亡[17]。該菌引發的耶氏菌病呈世界性分布,流行季節主要以秋冬季和春冬季為主[18-19]。比如美國的多次爆發都出現在秋冬季,羅馬尼亞等國的爆發高峰期在冬春季。歐洲食品安全局20042005年統計數據顯示,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導致的食源性疾病爆發共有60次,確認病例達到2萬余人,發病率為每百萬人口2.2例,并且耶爾森氏病對人類的影響呈上升趨勢。該菌在各個年齡階段都能導致發病,但有研究表明,1~4 歲的兒童發病率最高,成年男女性發病率并無顯著差異[15]。
2.2 危害特征描述
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有較強的低溫耐受性,4 ℃下可存活18 個月,并產生毒素,所以肉在冰箱存放時可能會形成交叉污染,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在20 ℃~18 ℃保藏時,該菌則明顯減少[20]。在北歐地區,由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導致的耶氏菌病的發病率為1.63/10 萬,位于人畜共患病發病率的第4位[21],美國每年由該菌引起的病例多達11.7 萬例[22]。我國也曾爆發過2 次[23],分別于甘肅省蘭州市和遼寧省沈陽市,共導致352 人發病。目前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中,尚無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的限量標準,并且國際上仍缺乏該菌的劑量-反應模型。
2.3 暴露評估
2.3.1 市售鮮肉中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污染情況
通過對南京市96份豬肉樣品的檢測,發現陽性率為2.08%,這一結果與吳偉偉[20]對南京市售豬肉進行抽樣調查的結果相似,與徐州疾控中心的監測數據也大致吻合。關于南京市牛肉中的污染率的檢測數據較為缺乏,本實驗主要參照徐州疾控中心的抽樣調查結果,污染率為0.41%。
2.3.2 市售鮮肉消費情況
通過中國農業科學院的陳瓊等[24]的研究可以看出,2011年我國居民的豬肉消費量占肉類消費總量的62.4%,牛肉的消費量則為7.4%。南京市統計局2013年對居民營養健康狀況的調查結果顯示,南京市人均每年肉類消費31.1 kg,結合Q5的選項設置,假設每人每次消費肉類100 g,可以計算出2種肉類每人每年的消費份數分別為121.4 份,23.0 份,推算出每3 天消費1 份豬肉及每16 d消費1 份的牛肉。
2.3.3 風險特征描述
2.3.3.1 危害的嚴重性
根據危害識別中的結論,對第1個問題的問答選擇了“輕微,有時會需要藥物治療”。
2.3.3.2 相關人群的易感性
結合危害特征描述,耶爾森氏病在嬰幼兒中的發病率較高,所以選擇“少量人群,如嬰幼兒和老年人”。
2.3.3.3 消費頻率
兩種市售鮮肉的消費頻率已計算得出。
2.3.3.4 消費產品的人口比例
該問題只設有4個選項,分別為“全部100%”、“大部分75%”、“一些25%”和“非常少5%”。由于消費人口比例短時期內變化不大,所以參照2002年中國居民營養與健康狀況調查[15]的結果(如表2所示),分別選擇“全部100%”和“大部分75%”。
2.3.3.5 消費人口數
該軟件將一些國家的人口數列入了選項,本研究的調查范圍為南京市,所以選擇了“其他”,參照南京市2012年統計年鑒,輸入南京市人口總數。
2.3.3.6 每份未加工產品污染的概率
輸入2種鮮肉的污染率分別為“2.17%”和“0.41%”。
2.3.3.7 加工的影響
考慮到市售鮮肉中的致病菌數量不會受分割等機械加工過程的影響,且存放時間較短,所以選擇“加工過程對危害無影響”。
2.3.3.8 加工后再污染的概率
鑒于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在4℃冰箱中仍能生長,在家庭貯藏時有可能會引起交叉污染,但是考慮到產品的污染概率較低,所以選擇“受污染的可能性為1%”。
2.3.3.9 加工后控制體系的有效性
目前對家庭貯藏時的交叉污染尚未采取顯著的控制措施,選擇“未控制”。
2.3.3.10 最初感染劑量的幾何增加會引起普通消費者感染或中毒
Lindblad等[25]和McNamara[26]的研究中指出畜禽肉中小腸結腸炎的污染量提高106 倍會引起消費者中毒。故本研究選擇“其他”,并在數值框中輸入“106”。
2.3.3.11 食用前處理的影響
根據中國人的飲食習慣及對肉類的烹飪方式,選擇“食用前處理通常消除了99%的危害”。
輸入對軟件11個問題的回答并運行軟件。如表4所示,南京市售豬肉和牛肉中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的風險評分為31和26,南京市民每人每天因食用被該菌污染的市售鮮肉導致中毒的概率分別為3.62×10-9和3.12×10-10,每年引發南京市民耶爾森氏病1.68例和0.11例。
3 討論與建議
本研究對南京市售鮮肉的半定量風險評估結果顯示,市售牛肉中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的風險評級為低風險,市售豬肉的風險評級雖然也屬于低風險,但是與中風險在分值上僅相差1,假設Q6中污染率的輸入值提高一個百分點,風險評分就已達到中風險水平,所以其風險不可忽視,有必要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另外,在研究中我們發現通過改變模型中某些關鍵問題的回答,如在Q10中選擇“加工后采取有效的控制體系”,兩者風險程度均可降低到10%。
因此,建議在鮮肉的運輸及零售環節要保證良好的存放和擺放條件,防止產品之間、產品與器具之間發生交叉污染,控制豬肉產品中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的污染率。家庭貯藏時,要注意生熟食分區放置,減小再污染及交叉污染的可能性。國家有關部門也需盡快制定鮮肉中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的限量標準,完善我國食源性微生物的標準體系。
半定量風險評估現已被廣泛地應用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領域,主要作用是比較不同產品中微生物的相對風險,以及比較采取不同的風險管理措施后風險的變化程度[27]。由于目前國內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的監測數據較為缺乏,本研究對Q6的輸入結果有一定的局限性,導致評估模型的不確定性,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評分結果。因此有必要在國內開展鮮肉中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的大規模定量檢測工作,為今后的定量風險評估工作提供數據依靠,減小模型的不確定性。
4 結 論
本研究在國內首次對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開展風險評估工作,比較了2類常見鮮肉中該菌的風險程度。結果顯示,市售牛肉中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的風險程度較小,可以暫不考慮采取風險管理措施,而在市售豬肉中的風險已接近中等風險,有必要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本研究為開展小腸結腸炎耶爾森菌定量風險評估工作打下了基礎,為政府及企業實施風險管理措施提供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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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危險化學品在其生產、儲存、運輸及應用的過程中,由于各種環節中管理或者設計使用上存在漏洞,導致各種特、重大事故頻繁發生。因此,有必要構建相對完善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從而盡量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帶來的損失。
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
辨識危險源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第一步。英國是最早系統地研究重大危險源控制技術的國家,1976年英國重大危險咨詢委員會(ACMH)首次提出了重大危險源的建議標準,1979年又對標準進行了修改,ACMH等機構在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方面極富成效的工作,促使歐共體在1982年6月頒布了《工業活動中重大事故危險法令》(82/501/EEC),簡稱《塞維索法令》。1992年美國政府頒布了《高度危險化學品處理過程的安全管理》(PSM)標準,在標準中提出了130多種化學物質及其臨界量[1],隨后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EPA)頒布了《預防化學泄漏事故的風險管理程序》(RMP)標準,對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提出了規定。國際勞工組織認為,各國應根據具體的工業生產情況制定適合國情的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參考國外同類標準,結合我國工業生產的特點和火災、爆炸、毒物泄漏等重大事故的發生情況,以及1997年由原勞動部組織實施的重大危險源普查試點工作中對重大危險源辨識進行試點的情況,國家經貿委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提出了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和國際組織都采用限定某種物質及其數量的方法作為辨識重大危險源的出發點,為了與國際接軌,本標準采用了類似的方法,提供了爆炸性化學物質、易燃化學物質、活性化學物質和毒性化學物質的名稱及其臨界量[2],在國外的有關標準中,雖然都包括以上4類物質,但有的并沒有明確細分。本標準臨界量是參照了歐共體的標準,同時結合我國現有的有關法規及實際生產技術水平來制定的。
3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風險評價
重大危險源風險評價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關鍵措施之一。早期的風險評估主要關注的是對人類的風險,隨著人類對環境風險的不斷重視,目前的風險評估同時將環境風險作為重點評估領域[3]。近幾十年來,國際上化學品風險評估技術有了顯著的進展,Seveso指令中的風險評估方法一是甄別企業主要風險并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二是進行安全分析,主要包括3個方面的內容:可能性分析,一般分析危害發生的前提條件、故障樹分析(faulttreeanal-ysis);企業主要事故分析,對可能發生的主要事故進行場景描述并進行計算機模擬;制定應急預案[4]。REACH法規框架下的化學品安全評估是基于歐盟化學品風險評估技術建立的,主要包括數據采集、效應評估、PBT(持久性生物蓄積性和毒性)和vPvB(高持久性和高生物蓄積)評估、暴露評估、風險表征等5個部分[5]。對比歐盟,我國現有的化學品風險評估總體上處于較低水平,綜合評估較少,深度不夠,普及程度低,缺乏完善的評估程序和方法,雖然國家的《化學品危險性評價通則》給出了基本評估程序,但是該標準屬于綱領性的標準,內容較粗,無法按其進行實際的評估;與此同時,對于評估的各項內容,國家也沒有出臺統一方法,這些不足對化學品綜合風險評估的推廣有很大的限制。
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規
解讀好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有助于相關的使用、管理、執法等部門更好地貫徹法規政策,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落到實處,保障危險化學品生命周期的人員和環境安全。在從運輸角度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方面,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下設的危險品運輸專家委員會頒布的UNRTDG,是一個國際性的危險品運輸分類和標記體系,為危險貨物在世界各地的安全運輸提供了一套統一的管理框架。依據UNRTDG并結合不同運輸方式的具體特點,有關國際組織分別制定了不同運輸方式下的技術規則,主要包括適用海運、空運、鐵路、公路、內河運輸的《國際危規》,其技術內容中對危險品的分類、包裝和標簽的規定和UNRTDG基本一致,但是由于運輸方式和運載工具的不同,對于運輸作業程序的要求也不同。針對危險化學品整個生命周期的各個環節(運輸、使用、儲存等環節)的安全管理,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下設的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專家委員會于2011年對GHS進行了第四次修訂,GHS制度主要是針對在國際貿易中各國法規的危險性分類和標簽要求不同而提出的,是指導各國控制化學品危害和保護人類與環境的規范性文件,其提供了化學品危害性的統一分類和危害信息統一公示制度兩大部分內容[6]。UNRTDG和GHS是面向全球范圍建議實施的,而REACH和CLP是由歐盟提出并要求強制實施的。REACH指令于2007年6月1日起實施,是歐盟對進入其市場的所有化學品進行預防性管理的法規。REACH指令要求凡進口及在歐洲境內生產的化學品必須通過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等一組綜合程序,以更好、更簡單地識別化學品的成分來達到確保環境和人體安全的目的。該指令主要有注冊、評估、授權、限制等幾大項內容[7]。CLP法規即歐盟1272/2008號法規,是針對歐盟化學品分類、標簽、包裝的一部法規[8]。CLP是歐盟也是全世界第一部為落實聯合國GHS的獨立完整的法律,在內容上填補了REACH針對分類與標簽內容的缺失,對REACH法規起到了鞏固作用。目前對于GHS的實施,各國的情況各不相同,美國勞工部下屬職業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公布了GHS指導性文件[9];日本于2005年10月公布了自己的GHS分類手冊,其中具體介紹了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環境危害3類危害標準[10]。國內對于危險化學品管理的主要依據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簡稱《條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此項新《條例》是依據GHS定義的,是我國危險化學品管理與國際接軌的重要體現,新危險化學品名錄從原來的3800多種增加到了7000多種[11]。修訂后的《條例》涵蓋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及廢棄全過程的管理,增加了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條例》確定了統一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確定和調整機制,危險化學品名錄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并適時調整,建立了生產許可證制度。
5危險廢物的管理對策
危險廢物管理是危險化學品管理的一部分,危險廢物的豁免管理制度是降低危險廢物總體環境風險的有效手段。美國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體系較為完善,美國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的基本法規是《資源保護與再生法》(ResourceConservationandRecoveryAct,RCRA)[12],其中SubtitleC專門針對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方面。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USEPA)陸續發現,某些廢物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因此,EPA根據實際情況多次對鑒別法則進行修訂,通過補充排除和豁免條款,將某些廢物排除出危險廢物管理或豁免某些管理環節,并相應建立管理要求。美國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主要包括類別排除、危險廢物小量生產者的有條件豁免、低風險豁免、混合和衍生條件下的豁免、廢物產生源個體豁免五大類[13]。歐盟也有危險廢物豁免管理,但在技術體系上還遠達不到完善的程度。我國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管理及危險廢物豁免理論和實踐的研究還處于初級階段,遠未達到有效應用的階段。目前,尚缺乏危險廢物的環境風險評估與豁免標準,也沒有建立完善的危險廢物豁免體系[14]。雖然有些地方管理部門已經認識到實施危險廢物風險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基礎研究和方法學支持,在制定相關的法規標準時往往缺乏針對性和可行性。近期,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的黃啟飛等研究人員選取染料涂料類廢物、廢礦物油、電鍍污泥和廢酸廢堿等4類典型危險廢物進行研究,并得出了此4類物質的豁免量限值。對低風險的危險廢物實行過于嚴格的管理,會給社會和危險廢物生產者增加不必要的高額處理處置費用。如果這些低風險的危險廢物能夠得到妥善管理,是不會對人體和環境造成危害的。
6結語
篇8
在21世紀,新一代生物分析平臺不僅具有單細胞檢測功能,還有實時動態圖像系統,能夠為生物醫學研究提供大量的數據信息,在對海量數據中的深刻規律進行研究時,必須保證大數據的3特征,即數據量大,處理數據效率高、速度快,數據源要有多變性。通過借助大數據的這些特點,可以實現大數據的分析和預測。
與其他科學大數據一樣,生物醫學大數據也呈現出典型的“3H”特點,那就是高維性、高度計算復雜性和高度不確定性。高維性指的是生物醫學大數據不僅能夠對樣本進行多重分析,還能夠使用多組數據,樣本量較多,這些特點使多維數據的索引成為了可能。例如,近年來一時興起的“智慧醫療”的概念,是通過建立健康檔案區域的醫療信息平臺,使用大數據技術和物聯網技術,將患者和醫療服務商、保險公司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一種醫療方案。通過高維數據的分析,實現對數據規律的剖析,但數據整合與分析的難度是較大的。高度計算復雜性指的是由于生物醫學中存在不同的數據,對系統性整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樣本的對比需求也是必備的。生物醫學研究的樣本來源不一樣,這就使研究對象難以確定。大數據的研究與以往的邏輯推理研究有著本質的差異,因為大數據研究需要對龐大的數據進行多項分析歸納和相關性分析。
二、大數據思維變革在生物醫學領域的應用
(一)生物醫學領域大數據
正確認識大數據,我們需要從數據來源、類型和量化等方面入手。之前美國科學家Weston和Hood(2004)首次提出“4P醫療”觀點,提倡進行個體化預測、預防和醫療,個體化醫療需要將每位患者的各種信息綜合分析,針對個體患者的疾病診斷和治療中信息數據龐大。同時,人類基因組計劃的完成促進了對人類基因的研究,在基因組數據庫中分析基因表達、基因變異與疾病的相關性對臨床治療有很大的意義,收集到的蛋白組學、代謝組學、轉錄組學、脂類組學、糖組學等數據非常龐大,還有人類對古人類基因組的研究也不斷深入(劉瑞濤等,2015)。
(二)生物醫學大數據的挖掘
生物醫學大數據不僅可以應用于組學研究及不同組學間的關聯研究、識別生物標志物和研發藥物、實施健康管理等,而且還能實施更強大的數據挖掘,例如對數據挖掘進行關聯分析、聚類分析、分類分析和異常分析等,對生物醫學大數據挖掘能夠增加把握度并且有發現弱關聯的能力,例如對TCGA數據庫信息的挖掘,對現有研究數據進行分析。利用大數據思維挖掘TCGA數據庫中有用的信息在臨床上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過對TCGA數據庫的數據挖掘掃描全基因組范圍內與肺腺癌預后相關的甲基化位點,可以發現對肺腺癌預后相關的基因,就能作為預后研究的生物標志物(王可等,2016)。或者可以直接研究目的基因與癌癥的相關性,從TC-GA數據庫中收集癌癥數據集,下載基因表達譜資料與臨床信息資料,就可以分析目的基因與癌癥臨床病理學參數的相關性和對癌癥預后的影響(王碩等,2016),也可以對癌癥相關的miRNA和mRNA進行聯合分析、構建共表達網絡圖進行聯合分析,找出與臨床相關的基因或miRNA做進一步研究。
(三)大?稻菔貝?的疾病風險評估與健康指導
提升大數據分析與共享的實用性,首先要建立起適合風險評估計劃進行的現場環境,觀察各個控制系統中所存在的問題,以及設計方案中需要繼續深入完善的內容,通過建立起綜合控制環境,并觀察在控制方案中存在的風險隱患,可以實現疾病評估目標。達到預期的風險控制效果。精準醫學大數據系統為健康指導提供了準確的數據參照,通過數據分析也能夠了解到健康方面存在的問題,不僅能夠根據個體不同時期的變化來加強分析,更能將不同個體的信息進行參照整合,從而綜合評比健康指數,以及需要注意的相關健康問題。將各個時期的體檢結果輸入到大數據分析系統中,形成一個健康指導數據庫,當不同時期數據庫中的信息超出了安全范圍,在系統中會自動作出提醒,將風險評估結果整理顯示出來,有關于大數據時代下的疾病風險評估,更應該充分結合健康指導來進行,觀察數據系統中存在的不同問題,并通過綜合控制方案來提升最終的風險預防效果。
(四)精準醫學藥物研發及用藥指導
數據庫系統開發完成后,所進行的各項藥品研發以及疾病治療用藥都能夠在此指導下進行,將醫學方面的安全控制體現在數據庫方面,實現用藥指導更為精準的開展。精準醫學大數據共享系統中的信息,具有極強的用藥指導價值,構建出適合現場工作內容開展的體系后,臨床用藥也可以參照共享系統中所記錄的內容來進行,避免產生用藥安全隱患,對臨床醫學能力提升有很大幫助。醫藥研發中需要大量的臨床精準數據作為支持,通過對精準醫學大數據展開分析與共享,可幫助醫學人員在短時間內搜集到更多的信息資料,包括不同醫學領域的內容。在大數據分析技術支持下,提升了數據環境的使用開發效果,為醫藥研發以及藥品應用建立更適合的現場環境。在用藥指導中也可以參照精準醫學方面的大數據來進行,提升用藥安全性。如果能堅持推廣精準用藥的臨床醫學指導,可望能有效避免卡馬西平、氯吡格雷、別嘌醇、甲氨蝶呤、巰嘌呤等藥物的嚴重不良事件,減少藥品的無效使用和醫保的不必要支出。
篇9
【關鍵詞】APACHEⅡ評分;腦卒中;死亡風險
The value of APACHE Ⅱscore on the death risk of patients with stroke.
LU Seng-fang HAN Fu-li YU Feng CHEN Fei
【Abstract】 ObjectiveTo evaluate the value of APACHE Ⅱ score on the death risk of patients with stroke. Methods Retrospectively analysis the clin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APACHE Ⅱ scoreof 105 cases ofthe death from stroke in 2000~2006 years. ResultsThe score of APACHEⅡis 14~46 and the average is (27.89±6.06), the death risk coefficient is 23.31%~98.09% and the average is (66.75±10.38)%,the grades of APACHEⅡis above 14 especially above 27, or the risk factor of death is above 23% especially above 66%, then the mortality rate increases obviously. Conclusion APACHE Ⅱ score is valuable on the death risk of patients with stroke.
【Key words】APACHEⅡ score ;stroke ;the death risk
【中圖分類號】R7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959(2009)10-0077-01
腦卒中,包括腦出血和腦梗死,是人類三大死亡原因之一[1],如何在發病早期就能用量化的指標來判定腦卒中死亡危險程度是醫務工作者一直探求的問題。APACHEⅡ(acute physiology and chronic health evaluation Ⅱ)評分系統最早運用于評估重癥監護病房患者的預后,運用于腦卒中預后評估的文章很少,本文對我院2000~2006年死于腦卒中的105例病例的臨床進行總結,同時運用陳道軍的APACHEⅡ評分系統進行評分分析,探討其對腦卒中死亡風險評估的價值。
1 臨床資料
1.1 一般資料:本組共105例,男性51例,女性54例,年齡52~87歲,,平均(75.88±7.00)歲,住院1~67d不等,平均(13.83±10.38)d,腦出血34例,其中腦干出血6例,大腦半球出血18例,蛛網膜下腔出血8例,丘腦出血2例;腦梗死71例,其中腦干梗死10例,頸內動脈系統大面積腦梗死16例,多發性腦梗死45例。105例病人中以意識障礙為首發癥狀66例,有高血壓病86例(83%),冠心病56例(53%),2型糖尿病44例(43%);并發高熱100例(95%),肺部感染76例(72%)。
1.2 方法:回顧性分析我院2000~2006年之間腦卒中死亡的105例病例。所有病例均符合1995年我國第四屆腦血管病學術會議制訂的腦血管病診斷標準[2],且均經CT證實。總結各例臨床特點及死亡原因,運用陳道軍的APACHEⅡ(acute physiology and chronic health evaluation Ⅱ)評分系統軟件包,根據患者既往慢性疾病史、年齡、體溫、血壓、心率、呼吸、入院當日或次日的化驗結果(血常規、腎功能、電解質、血氣分析),以及其睜眼動作、言語反應和運動反應情況進行評分。APACHEⅡ評分總分值0~71分,病情越重分值越高。
2 結果
APACHEⅡ評分14~46分,平均(27.89±6.06)分,死亡風險系數23.31~98.09,平均(66.75±22.92)%;最終死于腦疝50例,感染包括肺部和尿路感染28例,多臟器功能衰竭17例,急性心肌梗塞3例,窒息2例,癲癇持續狀態2例,腦肺腎下肢多處動脈栓塞1例,不明原因2例。
3 討論
本組病例男女比例基本相等,年齡較大,平均75.88歲,其中腦梗死68%,腦出血32%,有高血壓病者占83%,提示腦卒中死亡病例中高血壓的患病率很高;以意識障礙為首發癥狀者占63%,意識障礙預示預后不良;高熱占95%,尤其肺部感染率非常高,占72%,臨床上應重視防治,在高熱的原因中有卒中影響了下丘腦體溫調節中樞的中樞性高熱,也有壞死灶吸收或肺部、尿路等部位感染引起,故發生率極高,高熱加重腦損害,每升高1℃腦細胞耗氧量增加5%[3],有報道認為高熱與卒中死亡有一定的關系[4]。死于腦疝50例,提示腦部本身損傷重仍然是腦卒中的主要死因,死于其他原因的比例也不少,有多臟器功能衰竭、窒息等,需引起我們注意。
影響腦卒中預后的因素包括:①顱內病損的嚴重程度和性質;②全身各系統的反應;③患者的健康狀況。APACHEⅡ評分系統的三方面內容反映了上述因素,即Glasgow評分可反映病損的程度,急性生理學指標可代表患者的全身反應,慢性健康狀態代表患者的身體健康狀況。所以,運用APACHEⅡ評分系統來預測患者的死亡風險有其合理性。
本組APCHEⅡ評分14~46分,平均(27.89±6.06)分,死亡風險系數23.31%~98.09%,平均(66.75±22.92)%,這與蘇民[5]等研究的APACHEⅡ評分大于14分死亡率明顯增加十分相似。我們認為APACHEⅡ評分對腦卒中死亡風險評估是有價值的,有助于醫生對患者的預后評估,同時可以及時向患者家屬交代病情。所以應對高齡,同時有意識障礙,合并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并發肺部感染、高熱的急性腦卒中病人進行APACHEⅡ評分,尤其應進行動態評分,若APACHEⅡ評分大于14分特別是大于27分,或死亡風險系數大于23%特別是大于66%,就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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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舌尖上的中國;腌酵食品;風險評估
《舌尖上的中國》一片中大量的天然食物和傳統制作工藝,遵循自然規律,實現生態農業,制作良心食品,讓身處工業化時代、深受食品安全問題困擾的我們向往,但天然傳統的是否就是安全的,卻值得討論。這部系列紀錄片中涉及了大量的手工腌漬食品、熏制食品和發酵食品,其中存在著安全隱患。另外,一些不合理的烹調和飲食,也給健康帶來了潛在威脅。本文將從食品安全的角度進行分析,探究工業化時代從傳統食物中得到的啟示,挖掘傳統腌酵食物暗含的風險,形成二者的有機結合。
一、《舌尖上的中國》概述
《舌尖上的中國》包括三季,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主要是第一季中的《自然的饋贈》和《我們的田野》,人們遵循自然規律,尋找松茸、土藏冬筍,接受著大自然的饋贈,發展稻魚鴨共作的生態農業,維護了人與自然的和諧;《轉化的靈感》和《時間的味道》中,通過腌漬、發酵和食材形態的轉化,順應天時地利人和,泡菜臘肉、米酒大醬、豆腐乳扇等美食應運而生;第二季的《腳步》和《時節》中,人們追著時間的腳步,趕花期、采花菇、做魚醬、卷餅的腳步突破了地域限制,春之蒿粑、香椿魚,夏之青螄、葡萄,秋之桂花香、雁來蕈醬,辛苦勞作的同時也享受著當季的美味,靜候四季輪回;《心傳》中的土法榨油、手工空心掛面、蘇式糕點等口味與手藝都在保留與創新中傳承。
二、《舌尖上的中國》中傳統腌酵及發酵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概述
1.腌酵及發酵食品概述。腌酵食品主要是因過去缺乏冷藏設備,為延長食物保存期發展而來的以新鮮食物為原料,用鹽或酒及其他輔料進行腌制,或繼續經過風干、熏烤以及微生物作用,形成得以長期儲藏且具有獨特風味的食物。片中涉及的糟貨、泡菜、蝦膏蝦醬、火腿、臘肉、腌魚等都屬于腌酵食品。腌酵食品可以根據制作工藝分為干濕兩類,如糟貨、醬菜、泡菜等需在腌制液中浸泡的屬于濕腌,火腿、臘肉等需要在調味之后進行干燥、熏烤并在通風處保存的則屬于干腌。發酵食品則是經過簡單調味或未經調味直接主要依靠微生物的作用,產酸或其他風味物質,提高食物酸度,改善食品風味。發酵食品則包括饅頭、發糕等純發酵面食,腐乳、臭豆腐、乳扇、奶豆腐等富含蛋白質的發酵制品,醬、醋、酒等完全改變食物形態的發酵制品。兩者大體一致但又各具特點,前者側重于腌制,發酵是作為腌制過程的副反應,后者側重于發酵,腌制或調味只是非必須的預處理。2.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概述。風險評估是食品風險分析的第一階段,主要包括風險因素的危害識別、暴露評估、危害特征描述和風險特征描述。危害識別主要是識別可能給人體及環境帶來不良影響的危害物質,并對其帶來的后果進行定性描述。暴露評估主要是評價危害物質的攝入量。危害特征描述是對危害物質的性質進行描述。風險特征描述則是對某一特定人群中發生不良影響的可能性和嚴重性進行估計。
(二)傳統腌酵及發酵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1.危害識別。無論什么食材,兩類腌制方法中均存在微生物總數和亞硝酸鹽含量較高的風險。除此之外,不同的食材在制作過程中還可能出現特定的風險。在腌制肉類食品中還可能存在具有強致癌性的亞硝胺。片中提到的宣威火腿、諾鄧火腿、各地的臘肉等腌酵肉類,以肉和鹽為主要材料,在腌制后,經風干晾曬、熏制或發酵保管制成。大量的鹽在繁復的制作過程中很容易由于微生物作用被還原成亞硝酸鈉,長時間儲存會使肉中的蛋白質分解產生胺類物質,在合適的條件下,亞硝酸鹽與胺類發生亞硝基化作用生成具有強致癌性的N-亞硝胺物質。部分需要熏制的腌肉食品還很容易含有苯并芘等多環芳烴類物質。腌制蔬菜中易出現亞硝酸鹽超量。蔬菜,尤其是葉類蔬菜中的硝酸鹽含量較高,腌制后微生物作用使得亞硝酸鹽含量急劇上升,片中的各種泡菜存在亞硝酸鹽超標的風險。腌制水產品易被重金屬和致病菌污染。片中還提到了腌魚、醉蟹等鹽酒生腌水產品,除存在亞硝胺風險外,還有水污染造成的水產品鉛、砷、汞等重金屬超標風險,極易受到金黃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沙門氏菌等微生物和寄生蟲的污染,很多地區會生腌生食,放大了安全風險,存在較大隱患。發酵豆制品和醬類食物中多含有毛霉和曲霉等霉菌和酵母菌,其中腐乳中多含有蠟樣芽孢桿菌。片中的建水豆腐、安徽毛豆腐、東北的大醬等發酵豆制品和醬類食物,在生產制作時會接種毛霉或曲霉等菌種,在后期發酵過程中,由于溫度、濕度等環境條件不當,非工業化制作時無法做到人為干預,食用前又很少經過加熱處理,霉菌超標的風險較大。在腐乳中的蠟樣芽孢桿菌主要來自加工過程中的空氣和水體,尤其是凝乳、排豆腐、發酵和腌制四個過程中,不潔的加工環境和操作工具很容易被蠟樣芽孢桿菌污染。發酵乳制品中容易存在原奶的微生物總數、抗生素含量不達標等問題,如果盛放器具和操作人員衛生清潔度不夠,發酵及后續存放環境的溫度或濕度條件不當等,很容易被毛霉、曲霉等霉菌和酵母菌等微生物污染。2.危害特征描述。超量攝入亞硝酸鹽會使人類機體異常,造成高鐵血紅蛋白癥。亞硝酸鹽在胃腸道的酸性環境中會與各種蛋白質分解產生的氨基化合物反應,產生致癌的N-亞硝基化合物,具有急性毒性和三致性(致畸、致癌、致突變),易誘發消化系統癌變,潛藏健康風險。多環芳烴化合物對脂肪組織有遷移能力,能通過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膚吸收,潛伏期長,具有三致性和生物難降解性,其中苯并芘致癌作用最強,多與胃癌、肺癌、白血病等的發生有關,主要變現為神經毒、肺毒、血液毒、肝毒和心肌損傷及致敏等。汞是一種毒性較強的有色金屬,有機汞的毒性大于無機汞。水產品中最常見的為甲基汞,具有很強的神經毒性,損害中樞神經系統,會引起精神和行為障礙。鉛多以化合物形式存在,對人體的造血系統、神經系統和腎臟的慢性損害較大。砷的化合物有毒,無機砷的毒性大于有機砷,具有致癌和致突變作用,中毒后表現出腸胃炎癥狀,以及皮膚異常等,嚴重時因中樞神經系統麻痹而死亡。很多致病菌、寄生蟲和霉菌都會導致消化系統問題,引起急性腸胃炎,表現為腹瀉、腹痛、惡心、嘔吐等常見癥狀。金黃色葡萄球菌耐鹽、耐熱性強,普通烹飪無法將其殺死,會引起人體局部化膿感染和全身性感染等。水產品中常見的副溶血性弧菌、沙門氏菌不耐熱,可通過加熱殺滅,降低中毒風險。3.暴露評估及風險特征描述。參照世界衛生組織(WHO)和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下的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和美國環境保護局制定的每日耐受攝取量(TDI)和參考劑量(RfD),參考已有研究對亞硝酸鹽及重金屬鉛和砷進行人體暴露風險評估。亞硝酸鹽的毒性較強,小鼠經口半數致死量為220mg/kg體重,人中毒量為0.3~0.5g,致死量為3g,兒童自身解毒能力差,只需成人1/5~1/3的量就可以導致中毒或死亡。在GB2760標準中規定了肉制品類食品亞硝酸鹽的最大使用量及殘留量,最大殘留量為70mg/kg。在GB2762標準中對糧食、蔬菜、魚類、肉類、蛋類、醬腌菜、乳粉、食鹽類食品中亞硝酸鹽含量進行規定,限量值最高的為腌漬蔬菜20mg/kg。根據FAO和WHO規定,亞硝酸鹽每日容許攝入量為0~0.07mg/kg體重,成年人體重以60kg計,則每人每日亞硝酸鹽的攝入量不應超過4.2mg。依據我國膳食構成估算出每人每日從類食品中亞硝酸鹽的攝入量為3.32mg,小于最大限值,正常食用基本無風險。以梭子蟹為例,鉛和砷的含量分別為0.68、21.11,重金屬鉛的TDI為3.57,砷的TDI和RfD分別為2.14、0.3μg/(kgd),以海產品每日攝取量最大約為25g/d,攝入重金屬鉛和砷的人體日暴露量0.06、1.61,均小于參考劑量,基本無風險。
三、傳統腌酵及發酵食品安全建議
(一)保留傳統與工業化相結合
傳統制作的腌酵及發酵食品傳承著手工技藝和飲食文化,且具有特殊風味,應該積極保護,但并非鼓勵外部環境不確定、無法調節自然條件使其適合食物發酵、單純依靠經驗的手工制作。將這類食品作為一種飲食技藝和文化進行傳承,通過老字號、特定廠家生產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式,在保留技藝和文化的同時,讓人們享受到地道的老味道,還能避免因不穩定性導致的風險。工業化的優勢在于嚴格的參數控制。能夠通過人為管理,控制并調整時間、溫度參數及過程中的操作和用量,確保發酵過程中優勢菌種的數量符合規定,生產出合格安全的食物,但標準化制作的食物風味較差,無法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因此,保留傳統與工業化相結合,工業化實現大批量供應市場,傳統手藝作為文化符號一代代傳遞,留住、傳承并享受安全放心的美味。
(二)與時俱進,調整工藝
工業化和傳統手工制作,都應該與時俱進,調整工藝。工業化制作在保證產品安全的前提下,學習傳統手藝的精髓,努力提高產品的感官品質;手工制作者應提高安全意識,規范操作行為,在過程中實現科學化管理。二者共同行動,積極思考和謀劃科學的現代化操作,提高產品的安全性,以滿足不同消費者的口感需求。
(三)科學烹調,安全飲食
家庭要在確保原輔料和操作過程安全的前提下制作和食用腌酵及發酵食物。從經過檢測的正規廠家購買原輔料,充分清洗原輔料和腌制容器,防止腌制和發酵過程引入雜質,時刻觀察腌酵物的狀態,一旦發現異常應及時丟棄。工業化制作的各個環節制定并執行詳細的標準參數,加強原輔料驗收和成品檢測,確保食品安全。為確保安全,腌酵食品在充分加熱殺菌后再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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