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研究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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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研究論文

篇1

“公民社會”及其研究在西方有歷史淵源,但是,九十年代“公民社會”(又稱之“市民社會”civilsociety)研究自從西方掀起熱潮后,迅速在東方國家引起了反響,東方國家的學術界也出現了探討公民社會的熱潮。有的學者認為,這是東西方文化交流、西方文化對東方國家影響所致。固然這是一個理由,但還不是根本的原因。文化交流可能會引起異地學術界對某些問題的關注,但不可能形成熱潮。某種文化或研究熱必然有其深刻的社會因素。公民社會研究之所以在九十年代大范圍的尤其在東方國家熱起來,與九十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不無關系。筆者以為,公民社會形成是有條件的(公民社會形成的趨勢是公民社會研究的前提),一是經濟條件,一是文化條件,①兩者缺一不可。其中經濟條件是根本的,僅有文化上的理念,公民社會是無論如何建立不起來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具備了經濟條件,而缺乏文化條件或文化資源支持不充分的話,那么,公民社會或許也會緩慢地推進,然而,不僅進度緩慢,而且可能出現畸形發展的情況。其實,公民社會研究的目的,也正是試圖從文化上對其發展作理性的合理引導。這一論點可以從歷史和現實得以證實。

“公民”概念在西方出現比較早。公民一詞最先用于西方的古希臘,古希臘究竟在何種意義上使用公民這個概念?在古代希臘,公民與當時的城邦政治制度有密切的關系。城邦是古希臘一種比較特殊的國家形式:國家主要以城市為基礎而建立起來,因而有城市國家之外稱,這是產生公民的環境條件;但是“希臘城邦的本質特征在于其獨特的社會政治結構,尤其在于其公民的身份、地位和作用。”[1](p29)作為奴隸制國家,希臘城邦存在大量的奴隸,除了奴隸以外,就是自由人。自由人不同于奴隸,在人格上他們是獨立自由的,然而并非所有自由人都擁有政治權利。只有公民才獲有政治權利,其他如外邦人、婦女等自由人則沒有政治權利。可見,公民體現的是一種政治身份,表明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在希臘文中,“公民”(polite)一詞由“城邦”(polis)一詞衍化而來,意為“屬于城邦的人”。[1](p32)城邦因公民而存在,同樣,公民因城邦而存在。其中,城是地域概念,邦是公民團體概念。強調公民與城邦的緊密聯系,更能看出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公民既然是城邦的主人,那就決定了他在政治上的權利,并且所有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共同決策城邦的重大事務。城邦公民除了政治權利以外,還擁有土地的權利,當然與這些權利對等的是公民要承擔保衛城邦的義務。

但是,古代希臘盡管有公民,以及與此相聯系的城邦政治制度,但卻沒有公民社會。古希臘的城邦政治制度可以看作是政治文化,其中合理的因素如公民所具有的自由權、政治權,和公民內部的平等權成為后人所追求的普遍權利,被延續下來。西方近代資產階級則把它奉為革命的口號和資產階級建國的思想基礎,意為城邦的“polite”(公民)在英文的“burgher”、“citizen”里則包含著公民內在的自由、平等的涵義。古代希臘的公民政治之所以沒有形成普遍意義的社會現象,是因為古希臘的公民僅是一小部分人,整個社會的本質還是奴隸經濟基礎上的奴隸制社會,不具有公民社會形成的最基本的條件。因此,古希臘有關于公民政治乃至公民道德的論述,但沒有公民社會的理論。

在西方社會思想發展史上,關于公民社會的討論有兩次。這兩次討論也能折射出西方公民社會發展的兩大。一次是近代資本主義發展的早期。其理論形態表現的是資本主義原初狀態時的自由主義思潮,是西歐資產階級思想家為了反對封建主義國家觀念而提出的社會理論,目的是為了維護和推進資本主義經濟,進而維護和推進資本主義的社會秩序。公民社會討論的客觀依據是西歐公民社會產生的經濟條件已經具備且公民社會正悄然形成。追溯歷史,城市的崛起以及市民階層的形成無疑是公民社會產生的條件,“從各個城市的許多地方性居民團體中,逐漸地、非常緩慢地產生出市民階級。”[2](p60)市民階級的出現是公民社會形成的主體條件,而市民隊伍的擴大與城市的發展聯系在一起的。然而,所有這一切卻都是大工業市場擴張的結果。沒有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是不可能有西歐近代意義的公民社會,當然也產生不了以英國洛克為代表的自由主義公民社會思想,和以德國黑格爾為代表的國家學說。而他們的理論則不僅在于反映發展中的公民社會,更在于引導公民社會朝他們設想的理想方向發展。

另一次討論就是九十年代以來的公民社會的討論。前已述及,這一次討論與世界現代化過程中經濟全球化浪潮的迅猛發展而引發的政治社會的激烈變化直接相關。與前一次不同的是,參與公民社會討論的主體遠遠超出了歐洲地域而帶有世界性,討論所涉及的范圍之廣、內容之深刻、概念之新也是前所未有的,甚至提出全球公民社會的概念。[3](p124)然而,雖然這次討論帶有全球性(意味著世界大多數國家都面臨公民社會發展的問題),但各個國家公民社會的發展還是不平衡的,發展的內涵也有很大的差異,特別對現代化后發的東方國家,其公民社會的發展不僅受制于不夠現代化的經濟因素的制約,而且還受到公民文化資源欠缺的影響。尤其是后者,其制胕的副作用更大。

以西方國家為主的兩次公民社會的討論都證明了現代化與高度發展的市場經濟是現代公民社會形成的物質條件,各個國家公民社會發展的程度差異根本上就是現代化程度的差異。任何國家公民社會發展的進度都將受制于其經濟現代化的水平。

如果說市場經濟與現代化是公民社會形成的必備條件(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是最有力的證明),那么公民文化就是其不可缺少的要素。西方公民社會的形成過程中始終伴隨著公民文化的催化劑,盡管文化的催化劑是由經濟發展提供的。可以說,公民觀念的提出本身是文化的現象,而對公民社會的種種界定和設想更強化了公民社會的文化色彩。因此,公民社會不僅僅是人類社會的自然過程,更是人類社會的建設過程,具有極強的主體意識。

公民、公民社會從其提出之日起,就是與權利相聯系的

概念。近代,從城市發展中成長起來的平民提出城市自決權開始,到全面提出自由、平等、民利的價值訴求,無不是圍繞權利而展開的。公民,既意為獨立的,又表明享有權利的。但是權利從何產生或者誰來確定是個關鍵的問題。十七、十八世紀英法思想家的“自然人權”奠定公民權利的應然之理,而更富實質意義的是“契約論”。因為天生的權利無法說明公民與國家的關系。涂爾干認為權利天生論是矛盾的,“假設個人權利是先天的,那么國家沒有必要介入進來構造這些權利,也就是說,個人用不著依賴于國家了。如果個人不依賴國家,如果這些權利外在于國家的能力,那么在國家越來越使事物遠離個人的情況下,具有這種能力的部門怎么能夠得到拓展呢?”他提出,應當“反駁認為個人權利是先天的前提,指出有關這些權利的制度的確明顯屬于國家的任務。”[4](p62)“契約論”表明公民的權利來自國家。過去的國家統治者擁有無限的權力,民眾的權利很少,或者說沒有國家承認的權利。契約論的實質是削弱國家一部分權力,并承認和賦予民眾應有的權利,使民眾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去從事各種社會活動。可見,權利是理解公民和公民社會的核心概念,市民因權利而獲得公民資格,公民因權利而與國家建立關系,公民社會因公民權利活動而形成與國家相對應的社會共同體。當然強調權利的核心作用,并不是說無視義務對公民及其公民社會存在的重要性,托馬斯認為:“公民身份是個人在一民族國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權利與義務的被動及主動的成員身份。”[5](p11)但是權利與義務相比較,權利是首要的。現代的公民社會也因權利領域的擴大而使其本身獲得許多新的內涵。例如“第三部門”理論所提出的公民社會,不僅與國家公共部門相對應,甚至與私人經濟部門相對立,其獨立性、組織性更強,表現為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集體性的特點。而全球公民社會理論則使公民社會擴展為跨國性的國際社會組織和活動。[3])p124)

然而,如果權利在公民社會中的核心地位而無視義務確實是不合適的,也是行不通的。但是公民權利理論一邊倒的傾向是存在的,現實生活中只要權利不談義務的現象比比皆是。這種觀念和做法只會損害公民社會的發展。而“契約論”對公民權利的設定則是:公民的權利不是完全的,必須有一部分權利交給國家,同時也要承擔國家和社會的義務。其實,權利和義務的共生在古希臘的公民概念中已經存在。在古希臘,公民權被看為一種榮譽,同時也意味著責任。被授予公民權的人必須宣讀誓詞,表示捍衛一切圣物,不污辱神圣的武器,不在戰斗中拋棄伙伴;服從圣約,尊崇祖國、增強祖國的力量和榮譽;服從國家的法律,與破壞法律的行為作斗爭等等。顯然,義務與權利相伴相生。自然,當權利被剝奪太多,義務變成沉重的枷鎖,爭取權利的重要性就突出了,但是到了一定的程度又必須尋求兩者的平衡。

以權利為核心、權利與義務相平衡的公民社會理論不僅體現了人們政治法律觀念的現代性,同時也反映了人們道德上的要求,而且公民社會本身包含著道德的內涵,公民社會的發展始終離不開倫理的引導與支持。第一,公民社會必然包含價值觀的要素。公民社會由被賦予權利的公民組成,公民的權利就是一種價值指向,它是對公民的社會地位的一種肯定,是對不平等的專權制度的否定,表達了社會成員平等的理念。第二,公民社會反映了公民與國家富有理性的道德關系。公民社會只是相對于國家的社會共同體,毫無疑問這兩種共同體之間有著某些不同之處,如所具有的職能、所承擔的使命等等,但不應該把公民社會完全看作是國家的對立面。即使從公民社會發出的與國家不同的聲音包括對國家的批評,并不表明其對抗性的關系。或許,公民社會還承擔著對國家的責任。對此,筆者贊同涂爾干的觀點,認為公民與國家的關系是“道德個人主義的進程與國家的進步之間的關系。”[4](p62)由道德維系的共同點更多。第三,公民道德貫通公民社會與國家關系的文化要素,同時公民道德也是促進公民社會發展的條件。公民社會的生成決不是自然而然的,必須要有道德文化的涵養,包括屬于第三部門的自治性組織合理的形成和合理的活動,包括公民主體素養的提高,都離不開道德文化和公民道德的滋養。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從現代國家對公民道德的重視可見一斑。

現代國家法律賦予國民以公民的資格,并不意味著每一個公民都已具有公民的意識,因此,如何強化公民意識,提高公民的素質水平?往往需要借助于道德手段,通過公民道德建設來培養公民意識。這些可以說是最早的公民道德。歐洲資產階級在革命過程中和奪得政權以后,都十分重視公民道德,很多思想家致力于公民道德研究,提出不少公民道德的德目、公民道德宣傳教育的途徑和方法。尤其是今天,在現代化的旗幟下,西方發達國家更加重視公民道德及其教育。公民道德的現代意義還在東南亞后起國家引起很大的反響,韓國、新加坡等國紛紛開設公民道德課,以及制定公民道德法,以在社會中倡導公民道德。

為什么公民道德會在今天引起如此大的影響?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現代化進展激揚起來的道德浪潮。關于現代化,人們有各種不同的理解和解釋,大多數學者是從現代社會與傳統社會的區別中來理解現代化。塞繆爾.p.亨廷頓認為,“現代社會和傳統社會的主要區別在于現代人對其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有更強的控制能力”,這當然是科技革命帶來的結果。在現代社會,“占主導地位的是城市而不是農村”。經濟方面,“出現了經濟活動的多樣化”,出現了“全國范圍經濟活動的集中、全國性的市場、全國性的資本來源以及其他全國性的機構。”[6](p42)也有的認為,現代化是從傳統向現代演變的過程,這個過程必然是革命的、系統的、全球的、和進步的。不管對現代化作何種解釋,現代化造成的結果必然是對傳統社會的超越,形成不同于傳統社會的新特點。現代化從源頭上看,發軔于市場化的現代經濟,而其產生的結果是全面的,最深刻的后果莫過于個人與社會關系的變革。現代化一度產生的輝煌是人的解放與個性張揚。從馬丁.路德開始的“解除個人心靈的枷鎖”到韋伯的“資本主義精神”,從意大利中世紀最后一個詩人但丁發出“走自己的路”的吶喊到法國《人權宣言》的問世,人的解放、個性的意義被喧染到了極致。而人的解放所發揮的能量足以令人震撼:生產力以百倍的速度呈幾何級地發展,城市吞沒了鄉村、高樓取代了森林、家庭解體率不斷“創高”、“消費主義”消解了人的創造性、“自由”丟失了其本質——責任。這就是現代化所帶來的所謂現代性的特征。不難看出,現代性具有雙重后果。現代性的反思一度出現悲觀主義的態度,把個性自由推向難以忍受的極端,以致需要“逃避自由”,[7]進而對現代化提出質疑。問題是現代化運動一旦起動,其形成的勢潮就不是人所任意能阻止的,況且現代化又是人類發展之必需。于是,重新審視現代化的得失、積極地尋求調整現代生活、整合個人與社會(國家)的關系,成為現代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令人驚奇的是,無論是哲學家、社會學家,還是政治學家、經濟學家都試圖從倫理學、道德學中尋求方案,而現代化過程中的公共道德或公民道德正是學界思想家們討論的主要問題。

不難發現,現代化提出的社會難題恰恰是公民社會發展中的問題,它們都需要從公民道德中獲得解題的力量。公民道德,就其概念而言,是關于公民責任和公民發展的道德體系。雖然,公民是一個個體的概念,但公民道德與私人領域的道德不同,它所涉及的是公民與國家、與公眾事務、與社會發展關系中的道德責任。如,日見增多的社團組織依憑什么信念凝聚?日益嚴重的全球生態危機如何號召全球人來克服?全球化帶來的民族危機(國家民族性被淡化)靠什么來點燃新愛國主義的火焰?當然可以有各種各樣的方案,但是公民道德始終不可缺離,而且是獲得最大效果的途徑。托馬斯說:“公民道德代表著開放的或彼此重疊的群體之間的總體交換。在這種交換中,群體彼此信任合作,結果是正數和。”[5](p146)而就公民社會本身發展中所提出的種種問題,如,增強“公民社團”對國家的抗衡力而成為民主國家和權威主義國家的負擔。又如,以道德寬松的傳統理念被漠視,代之而起的是主張實現激進的奇異的社會目標,但是這種主張可能會威脅到公共秩序的安全。所以有的學者認為,公民社會也存在危機。解決公民社會自身的危機,除了法律的改善和政體的改革,必須要有新的道德理念的導向。哈貝馬斯主張建立一種話語倫理學來解決公共領域里的矛盾,“話語倫理學不僅要求從辯論必要的實際前提所包含的規范成分中,獲取一種普遍的道德準則,而且,這一準則本身就與實現規范的有效性要求的話語方式緊密相連。”[8](p24)羅伯特.w.赫夫納認為,公民社會民主性的發展取決于我們時代的文化條件,那就是“把公民理想看成是不斷加劇的變遷中的道德指針”。[9](p238)羅爾斯在堅持政治自由主義立場的基礎上,也認可某種道德品格的優越性,認為,“公平正義包括對某些政治美德的解釋——諸如公民美德與寬容的美德、理性和公平感的美德。”[10](p206)必須承認,西方國家由于其公民道德資源的深厚,加上學術界人士始終認識到公民倫理的重要性以及他們對學者責任的深深理解,不斷探索新的道德實踐途徑,從而使公民社會發展進入到又一個新階段,盡管在其發展中充滿著種種新的矛盾。

東方國家應著現代化與經濟全球化的激發開始了公民社會的律動,雖然處于后發之勢,但發展的趨勢不可阻擋。然而,與歐美國家相比,東方國家的公民社會還處在一個發育的過程中,而且其發展還面臨著重重的困難。究其原因,主要有兩大方面:經濟條件和文化條件。以中國為例。在經濟基礎方面,二十多年的經濟發展令世界刮目相看,大多數城市尤其是沿海大城市現代化程度比較高,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特別是經濟體制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國家城市化的水平還不高,至今農村人口仍占國民人口的大多數,村落經濟仍是大多數農村的主要經濟。不過,國家在推動經濟發展的力度很大,相信快速持續的經濟發展將對公民社會的培育創造較好的物質條件。

東方國家公民社會發育缺失的主要是文化的條件。遙觀西方歷史,市民法制古已有之,公民意識更是源遠流長,公民文化特別是公民道德文化持續不斷、豐厚出新。東方國家主要指中國雖然有上千年的道德文化,但與公民無緣,因為沒有市民法制,因而也產生不了公民道德。文化的缺失既有制度方面的,也有非制度亦即觀念方面的。[11](p173)這些年,由于現代化的推動,東方國家在制度文化方面有長足的發展,對公民社會的推動也是無可置疑的。這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第一,現代化推進國家民主進程,建立起以憲法為旗幟的法治國家和公民社會。公民,從國家的角度來看,是法律賦予社會個體擁有權利義務的主體資格,但資格與資格的運用及其結果是有區別的。公民法律上的主體資格類似于人的身份證,而身份證的運用則取決于身份證的持有者,而不是身份證的發放者。因此公民資格能否實現還取決于公民個人的努力,包括公民能夠意識到公民資格的存在、了解公民權利義務的內容、通過行為去體現公民資格。要達到這一切,一個重要的前提是公民必須具備公民意識。而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公民的公民意識十分淡薄,急需培養。問題是公民意識的培養僅靠法制是不夠的,更要借助于公民道德的宣傳教育來培育。第二,現代化使社會生活出現公共化趨勢:現代化推動了城市化進程和現代都市發展,打破以農村自足性經濟為基礎的社會生活結構,創制以公共交往為特點的公共世界和豐富多彩的公共生活;現代化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形成開放流動的、全國性的公共市場;現代化使科技因特網進入千家萬戶,開辟虛擬的公共交往空間。社會生活公共化是現代社會與傳統社會的一大區別,這種社會變化必然要求相應公共觀念予以呼應,以求得更合理的公共生活,而公民道德能夠提升人們的公共觀念、為公共化社會生活和公共交往提供秩序與和諧的公共環境。但是,對于社會生活公共化趨勢,以什么樣的態度來接受現代公共生活,其產生的社會效果則大不一樣。照理說,社會生活本身就能作用人的觀念態度,培育某種社會意識,然而問題并不是那么簡單。因為現代社會并非從零開始的歷史端點,恰恰相反,是一個從傳統社會中產生、并與傳統社會抗衡進退的過程,它不可能齊刷刷地斬斷歷史,也不可能一下子擺脫傳統的糾纏。這種情況對于有著幾千年農業文化傳統的中國更為明顯。以小農經濟為基礎、血緣宗法制為政治結構的傳統社會,人們活動的范圍非常有限,人們的關系不外乎“家人”、“親戚”、“知己”之間,即所謂的“熟人”社會,由此產生的道德關系是一種私德關系,“三綱五常”就是最典型的私德原則。這種源遠流長的私德文化對于維護傳統社會的秩序自然是非常有效的,但正因為私德力量的強大,抑制了古代公德的發展,導致國人公德觀念的淡薄。當現代化飛速到來之時,當人們已經被賦予公民資格之后,人們的觀念一下子難以跟上時代的要求,而現代化的健康發展又需要人們普遍建立公民意識和公共觀念,這給成長中的公民社會建設帶來了困難。

東方國家公民社會文化條件的缺失是一個歷史的事實,但不是無所作為的理由,相反補公民文化之缺是當前公民社會建設的重點。目前,不少學者關注公民社會的治理,對民間社團組織、自治組織、公益事業的形成、規模、制度資源、活動情況、社會作用進行研究和總結,[12]這對公民社會的發展是極為重要的,其實踐性也比較強。但是公民觀念文化的建設還沒有引起同樣的重視,公民道德的研究尚未形成氣候,成果寥寥無幾。從國家層面看,公民道德建設的綱要尚未法制化,往往表現為陣發性的運動形式,不能形成持久的文化行為,內化公民的道德意識。問題在于,沒有道德文化養料的注入,公民社會的治理則缺少其應有的內涵,名為非政府的民間團體,實際上還是政府調控下的組織和活動,缺乏公民社會真正的獨立性。另外,公民社會也有好壞之分。例如,過分強調公民社會對國家的對抗力,主張絕對不受制約的公民自由等等,這樣的公民社會有可能成為社會動蕩的肇事源。當然,衡量公民社會好壞的標準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但既然有好壞的區別,說明公民社會發展存在著道德導向的問題。西方國家就是通過對公民社會(通常是法律與道德上的)討論與爭辯,來校正公民社會發展的方向。由此可見,公民道德文化對公民社會來說,決不是無足輕重的。另一方面,加強公民道德的研究、推動公民道德的建設,應是當代政治倫理學的一項任務,是責無旁貸的。

東方國家公民道德文化的建設還有一個方法和技術上需要討論的問題。目前公民社會研究中存在著一種傾向,那就是以西方的公民社會文化為藍本,缺乏本我國家的特色。不可否認,公民社會及其道德文化肯定有世界一般的文化共性,西方國家因其公民社會的先發性和悠長的公民文化傳統,有許多方面值得東方國家學習。但是各個國家的民族性不同,歷史文化各異,那就不能簡單地搬用他國的文化,公民社會也同然,因為不顧及本國的文化特點和實際情況移植他國模式,失敗的可能性大于成功,于公民社會發展無益。因此,在公民社會及其道德文化建設中,在共性上接軌世界,在個性上保持自我,應是一條原則。以中國為例。公民道德在倡導獨立性的同時也應推崇和合的精神(公共領域的而非限于家庭的),前者涵蓋著所謂的普世性,而后者則是中國特色,兩者雖有所不同,但完全可融為一體。另外,公民社會發展時序上的差異也會形成文化上的差異,一味地消滅這類鴻溝,也可能欲速則不達,適得其反。因此,可將公民道德建設分成若干個階段,不同階段應提不同的道德要求,逐級遞進。在最低階段(東方國家大都處在最低階段),以他律道德為主,基本性的底線道德為主,以不損害公共利益為限,如中國上海的“七不”公德,但是要持續不斷地堅持下去,以此為基礎進入到上一階段。民主教育同樣如此。首先是維護自身的基本權利開始,鼓勵人們街談巷議管閑事,報刊雜志互聯網上發感想,僅此而已。超越階段可能性的民主舉動,可能走向民主的反面。總之,公民道德的建設必須與公民社會發展呈同步性,既要積極,又要務實慎重,始終堅持公民倫理的責任目標,那就是引導公民社會健康發展。

注釋:

①也有學者提出政治上的條件(參見《公民社會與第三部門》第11頁,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筆者以為,公民社會本身是一個社會政治學的課題,本文是將政治的公民社會作為討論的主題,討論形成這一政治現象的其他條件,因此,政治因素不作為獨立的條件要素來思考,而作為討論的對象。

摘要:西方國家發起的兩次公民社會的討論證明了倫理文化對公民社會發展的導向作用。公民社會不僅僅是人類社會的自然過程,更是人類社會的建設過程,具有極強的主體意識。以權利為核心、權利與義務相平衡的公民社會理論不僅揭示了公民政治法律觀念的現代性,同時也反映了人們道德上的要求。東方國家雖然有上千年的道德文化,但缺失公民文化,因為沒有市民法制,產生不了公民道德。東方國家在公民社會及其道德建設的原則是:在共性上接軌世界,在個性上保持自我,引導公民社會健康發展。

關鍵詞:公民社會公民道德倫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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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m].南京:譯林出版社,2000

篇2

1、檔案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從歷史的角度看,檔案是歷史的記錄,通過檔案可以摸清歷史脈絡,了解重要史實,從歷史的發展和演變中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探索歷史發展規律。從現實的角度看,檔案是當今社會發展的真實寫照,它記錄了黨和國家在經濟建設、社會建設等方面的路線、方針、政策,讓老百姓有廣泛的知情權、參與權;檔案是人類智慧的源泉,是社會文明的思想寶庫,是科學研究不可缺少的第一手資料,借助珍貴的檔案資料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可以減少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浪費,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2、檔案是社會宣傳教育的生動資料。檔案不僅記錄了人們生產活動的全過程,而且還凝結了人們在各種社會活動中積累的經驗智慧,是進行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的生動素材。在社會發生深刻變革、信息傳播途徑日益多樣化的新形勢下,我們要通過各種宣傳渠道傳播文化,統一人們的思想和行動,充分發揮檔案在意識形態領域中的重要作用,切實把檔案館(室)辦成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通過舉辦檔案圖片展覽、編輯出版圖書、發表紀念文章等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內容豐富的教育活動,加深人們對歷史文化的認識,增強民族意識、團結意識和發展意識,增強中華民族的身心力和凝聚力,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檔案社會作用的拓展

1、檔案是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重要參考。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就是把為社會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構建和諧社會服務擺在檔案工作的突出位置,做好經濟領域的檔案工作,規范企業檔案管理,積極建立有利于民營企業發展的檔案工作管理制度,使檔案工作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快速發展服務,為和諧社會建設服務。同時,我們還要緊扣人民群眾目前最關心的“三農”、社會治安、社會保障體制、協調城鄉發展、人口資源環境等問題,做好檔案服務工作。

2、檔案是實行對外開放、擴大對外交往的重要工具。檔案是國家信息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改革開放和對外交往的過程中,通過對各種檔案資料的綜合分析、加工,發揮檔案資源的信息交流、社會共享作用,客觀、公正、真實地展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取得的巨大成就,展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力量,對擴大與世界各國交流和合作,增強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和友誼,將起到積極的作用。首先,要建立檔案信息網,將有關檔案信息,如經濟類、社會管理類、公共服務類、科普類方面的信息網上公布,使用戶方便、快捷地查詢到所需的檔案信息。其次,要加大檔案資源開放力度,滿足對外文化交往需求。近幾年,為擴大雙邊關系,多數國家以舉辦文化年的形式,加強兩國之間的文化交往。如中澳兩國共同挖掘檔案史料,編輯出版的《莫理循在中國》等書籍,對追尋歷史足跡、擴大兩國人民的文化交流和失去世界和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三、提升檔案社會作用的有效措施

檔案館(室)只有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才能使檔案價值得以實現,充分發揮其社會功能。為此,我們要切實加強檔案基礎業務建設和檔案開發利用工作,為檔案社會作用的發揮創造前提條件。

篇3

1.經典社會學的空間論述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第三卷中集中探討了地理空間之于法律制度的影響,他認為法律和所在地理空間的氣候是息息相關的。這樣的相關性是通過氣候本身對人們性格的影響而發揮作用的,生活在寒冷地區的人們充滿精力,冷淡,他們的立法者往往樂于迎接挑戰,但是民眾卻因為長期冷靜培養下來的理性達到自我約束。生活在炎熱地帶的人們精神萎靡,但是卻充滿,故而南方往往恪守傳統法律千年不變。他同時探討了土壤和法律制度的關系。孟德斯鳩重視地理空間對于人文社會的影響。齊美爾比較系統的論述了空間的特征,他認為空間具有排他性、可分性、固定化以及可以構成人們生活關系外在關系的第四種類型,他探討了劃分空間界限的方式,確定了研究空間的思路,他認為空間是社會形式的一個類型,從繁雜社會事務中可以抽離出來進行分析的對象。

2.芝加哥學派對于空間的闡述芝加哥學派代表人物是帕克,他創立了人文生態學的研究方法,將生態學的分析視角引入城市空間研究。首先,在城市的空間結構和空間布局的形成過程中,存在生態學上的競爭和共生的關系,共生是群體之間的分工協作和互相依存,在城市的空間內部表現為功能互補的機構分布在臨近的位置。而競爭機制是由于空間的資源的有限以及個人或人群為了滿足自己的生存需要而產生的彼此爭奪的關系。競爭和共生構成了城市結構的基本機制,芝加哥學派用了濃縮、離散、隔離、侵入、接替五個過程來描述城市空間布局的形成。

3.新城市社會學的觀點新城市社會學對芝加哥學派進行了猛烈的抨擊,認為芝加哥學派忽視了政府和經濟的原因。他們將的理論引入城市空間分析,重點關注資本的積累,權利的集中以及政府角色。新城市社會學的代表人物有卡斯特爾、哈維和雷克斯。卡斯特爾認為,城市的空間是社會結構的體現,社會結構是包含了經濟,政治,和意識形態系統,城市空間本身是資本主義生產要素和消費要素集中的場所,是資本產生和消費的場所,因此城市空間內部存在資本積累和階級斗爭,政府管理者對城市資本生產的介入將導致城市空間形態的變動。哈維贊同卡斯特爾對于城市的分析,認為城市的空間布局是階級斗爭的結果,這些斗爭常常在租金、補貼政策和土地開發表現出來,富有階級可以通過自身的經濟政治地位使得政府管理制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政策。雷克斯認為城市中空間內部住宅的集中和隔離現象的形成,是由自由市場機制和科層制綜合運作過程的產物。他通過國家具體制度的制定和運作過程來分析空間布局的形成,并且分析得出在爭取住宅過程中產生的階級斗爭需要政府的調節。

二、空間研究的方法和現實意義

1.空間研究的分析方法在具體的空間研究層面,可以將空間研究本身區分為兩種,將空間作為研究對象的空間研究和以空間作為分析視野的研究。將空間作為研究對象,既包括空間內部的自然物和資源,也包括空間布局本身,這兩者都具有研究和探討的價值。把空間內部的自然物及資源納入社會學的考察范圍內,即是研究內容物如道路,橋梁,以及公共場所對人們生活行為的影響,對人們生活態度的型塑,目前社會學領域對這方面的研究并不多見,更多的是建筑設計方向對于建筑本身的考察。將空間作為對象的研究更多可以采取對比的思路,可以在時間上進行縱向對比,在地域內進行橫向對比。如城郊間的道路修建,在時間的向度上可以通過對比修建前后郊區對人們通勤上班的影響來得出結論,在地域的向度上,可以考察不同地域有城郊道路和無城郊道路的情況來進行分析。對于空間布局的分析和研究比較多見,芝加哥學派對于城市空間的分析,城市地理學對于城市居住區隔的研究,在國內,這樣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編著的《中國城市化—格局·過程·機理》中,對于中國城市化過程進行了系統的分析,在宏觀層面,建立了中國城市化體系的空間格局,通過對中國城市發展的統計分析,得出了城市化過程中,城市之間的相互作用關系。在《社會空間重組與生活方式變遷》中,以大連市為例,深入研究了我國城市社會空間的重組,針對傳統“單位”社會職住結合的居住空間在現生的轉變進行探討,認為現代的社會空間重組一方面減少了職住結合的居住區,另一方面帶來了城市居民多樣的通勤移動和消費移動的空間模式。

2.這些研究首先繪制了一個社會學意義上的空間地圖,然后結合動態的對比過程,觀察空間布局的變革以及變革背后的原因。在空間布局的研究的分析過程中,要掌握動態的分析方法和空間制圖的分析方法:動態的分析方法是為了更加清楚地明確空間布局形成的機制而采取歷史的分析方法。從時間流的單向流動中緊抓空間格局的變化。城市空間區域的格局變遷經歷了個緩慢的過程,搜集整理這些緩慢過程中的格局變動的時間點,并且通過對與研究目的相關的因素的數據的收集和整理,在這些點上開展橫向的分析,探討社會因素對空間格局形成的影響,然后將其置于城市發展的歷史進程中考察空間格局的形成以及格局本身會對社會造成怎樣的后果。空間制圖的分析方法直觀了然,是通過對城市社會進行社會統計調查處理后對數據進行綜合處理的過程,可利用GIS地理信息系統等相關軟件,建立空間分析的指標系統,將空間分析整合在地理信息的圖表之上。運用空間制圖可以清晰展現城市區域內的空間格局的社會指標的變遷和變化,有利于進一步對空間格局變化的原因進行分析,有利于空間研究結論的展示。

篇4

1對社會醫療保險需不需要營銷的討論

社會醫療保險的營銷,就是將多層次體系下的各險種,通過創造、傳遞和傳播優質的顧客(參保者)價值,獲得、保持和發展參保人群。當“使推銷成為多余”,營銷目的便得以實現,醫療保險擴面工作也變得簡單有效,“廣覆蓋”、“大數法則”等迎刃而解。

1.1從市場角度看,醫療保險和其他保險一樣,是非渴求商品

醫保經辦機構必須主動推銷和積極促銷,善于使用各種推銷技巧尋找潛在顧客,甚至采用高壓式的方法說服他們接受其產品,從而使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會醫療保險體系中來。

1.2從醫療保險的需求特性看,疾病發生的隨機性造成對醫療保險需求的隨機性和不確定性

我國醫療保險起步遲,保險制度不完善,醫療保險市場處于短期非均衡狀態。受收入、保險意識、效用偏好等因素的影響,相當一部分人群還沒有被納入醫保體系。由于潛在的醫療需求沒有得到釋放,醫院的市場化取向得不到有效滿足,其利益、運營效率甚至是社會福利都受到了損害。營銷就是善于為醫療保險刺激出需求,促進市場的均衡運動。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應該通過營銷試圖去影響需求的水平、時機和構成。

1.3從社會屬性看,“城鎮”向“全民”跨越后,社會醫療保險的參保擴面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原來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群體是城鎮各類組織以及這些組織中的勞動者,通過政府的強制性力量使醫療保險得以覆蓋問題不大。但是,向“全民醫保”跨越的過程中,靈活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自謀職業者、新成長勞動力、其他城鄉居民等,其數量比原來意義上的“職工”要多得多,醫療保險覆蓋這些人群,政府的強制難以奏效;而借鑒商業保險的辦法,運用營銷手段擴大人群覆蓋,促進“全民”目標的實現,這也是新形勢下加強醫保經辦機構能力建設的重要方面。

1.4從其本身特性看,社會醫療保險應具有社會營銷觀念

社會醫療保險組織的任務就是在多層次的醫保體系下,確定各類人群所對應的諸目標市場的需要、欲望和利益,并以保護或者提高參保人員和社會福利的方式,在滿足基本醫療保險方面比商業公司更有效、更有利地向目標市場提供所期待的滿足。因此,社會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要通過營銷活動,維護和改善客戶(參保人員)關系,考慮社會與道德問題,平衡醫、保、患利益關系。社會醫療保險理所當然地就要在效率、效果和社會責任方面,于某種哲學思想的指導下進行營銷活動。

綜上所述,社會醫療保險作為公共服務產品,需要用市場化思維,借鑒產品(服務)營銷的原理,使市場主體更多地選擇醫療保險,讓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會醫療保險的“安全網”。

2社會醫療保險的營銷設計和實施

和其他產品、服務的營銷一樣,社會醫療保險的營銷要以4Ps理論(產品PRODUCT、渠道PLACE、價格PRICE和促銷PROMOTION)作為行動的指導。同時,作為公共服務產品,除了傳統的4Ps外部營銷外,還要加上內部營銷和交互作用營銷兩大因素②。內部營銷,就是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經辦人員的培養和激勵,全機構都要有“營銷”觀;交互營銷,是指經辦機構經辦能力、服務參保單位、參保人員的技能。

2.1營銷定位:“全民醫保”下的適應營銷

覆蓋全民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將打破城鎮職工的界限,面向社會各類人群,以統賬結合的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獨立與企業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法多形式、保障水平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也就是說,在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外,需要根據人群特點、收入水平和醫療消費等,建立多個高低不等的醫療保障層次,至少是一些過渡性、補缺性的保障形式。這樣,“多種模式”、“多種辦法”就賦予了社會醫療保險產品的概念。以產品觀念為導向的社會醫療保險體系的覆蓋,要求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人群分布狀況和收入水平的實際,調整完善政策體系和制度安排,甚至開發設計新的險種產品,以滿足社會各類人群的醫療保險需求。社會醫療保險的營銷需要適應新的形勢,突出目標市場、參保人群需要、整合營銷和醫療保障水平四個支柱,確立營銷觀念,避免營銷近視癥③——參保人群并非在購買保險,而是在購買健康保障。這樣,不管是響應營銷(尋找某些人群業已存在的需要)、預知營銷(預測某些人群的需要),還是創造營銷(設計新的險種或者參保繳費辦法),社會醫療保險體系可以在不斷的調整完善中符合參保人群的認知價值,吸引和維系參保人群,從而在總資源一定的限度內,保證醫、保、患三個利益關系方處于能接受的滿意水平。

2.2營銷機會:“全民醫保”下的營銷環境

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提出的“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和諧社會”等一系列理論、思想和觀點,有力地推動了社會醫療保障事業的改革發展。全民醫療保障體系的構建,使醫保經辦機構的工作內涵發生了重大變化,相當一部分“自由人”要歸攏到醫保體系中來,這意味著經辦業務需要采用由外向內的觀念,營銷環境恰恰在不斷創造著新的機會。從宏觀環境看,我國實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以來,城鎮職工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基本建立,社會成員醫療保險的意識越來越強,各級政府把覆蓋全民醫保體系的建設擺上議事日程,并在小康進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工作部署進展上明確了新的目標。從微觀環境看,由于政府的規制和法制的健全,使組織為員工參保有了“保障”;同時,個人由于經濟環境、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響,選擇性注意逐漸強化,通過有效地營銷來影響購買行為,是社會醫療保險擴展參保人群的重要手段。營銷環境的變化,要求社會醫療保險必須一改過去大眾化方式,不能僅僅停留在政策體系設計的基礎上,讓各類人群來“對號入座”。相反,要據此進行微觀營銷,對潛在的各類參保人群進行行為細分,并有針對性設計保險產品或調整完善繳費機制。比如,江蘇鎮江市針對外來務工人員、下崗失業人員、農民工等在醫保體系中設計的住院醫療保險,是相對于基本醫療保險的一種較低層次的過渡性保障形式,參保人員以上年度社平工資為繳費基數,以首次參保的不同年齡,按3%—8%的比例繳納住院保險費。在向飲服行業、建筑業外來務工人員“營銷”該險種的過程中,針對這類群體年齡輕、流動性大的特征,調整為以社平工資60%為基數、按行業平均年齡(最低限)3%比例繳費,這種微觀營銷取得了較好效果。

2.3營銷戰略:“全民醫保”下的營銷差異化

有別于商業保險的利益定位,參保的各類人群在這個體系中是具有特定利益的。在向目標市場傳播特定利益這一核心觀念的同時,社會醫療保險還要通過進一步編織差異網來體現實體。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形象差異化,就是造就人群對社會醫療保險較商業保險的不同認知方法。首先,在社會醫療保險體系中,要建立一個不同制度安排的特點和參保建議;第二,更多地應該通過事件和公益活動傳遞這一特點,從而使之與商業險相區分;第三,它要利用各種營銷組合產生某種感染力,更好地發揮制度地牽引作用。

2.4傳播營銷:“全民醫保”下的營銷方案

整合營銷傳播是一種從顧客角度考慮營銷過程的方法。在多層次的社會醫療保險體系下,經辦機構要通過有效的傳播手段與現行和潛在的關系方和各類人群溝通。因此,除了依靠強制力和傳統的動員參保手段,還必須針對不同的傳播目標,選擇不同的傳播渠道。

2.4.1具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公共關系與宣傳。主要是在政府強制力以外彌補剛性所帶來的缺陷。對具有事實勞動關系的人群,要更多地采用社會營銷觀念,采取事業——關聯營銷的方法,即積極地使用保障全民健康的形象,構建與參保人員的利益關系,借以改善經辦機構的名聲,提升知曉度,增加參保者忠誠。通過公共關系、宣傳,使社會醫療保險:具有高度可信性,通過新聞故事和特寫等使之更可靠、更可信;能夠消除防衛,可以接觸一些回避、拒絕參保的單位、人員;戲劇化,通過公益、政府財政杠桿等使醫保制度和產品惹人注目。

2.4.2斷保人員:客戶關系型營銷。即經辦機構通過有效利用參保人員信息,在對參保人員了解的基礎上,將營銷針對特殊人群個性化。比如,對具有固定勞動關系的人員,一旦其下崗失業無力參保,對這些斷保或是封存人員,可以由統賬結合的基本醫療保險轉向單建統籌的住院保險,一旦此類人群經濟狀況好轉,再回到基本層次;再有方法就是給這些群體以繳費照顧,調整繳費基數或比例。這種營銷手段的關鍵是建立客戶數據庫和進行數據挖掘,進而進行數據庫營銷。

2.4.3新成長勞動力:網絡營銷。新成長的勞動力是網絡一代,其特點是:選擇權是他們深信的價值觀;他們需自己改變自己的主意;他們更喜歡自己作出決定。對此,醫保經辦機構要善于利用網絡和先進的數字化傳媒技術進行醫療保險的營銷。

2.4.4城鎮其他居民:直接營銷。直接營銷的渠道很多,如面對面推銷、目錄營銷、電話營銷等。關鍵問題是營銷渠道的構建。針對城鎮居民的分布特點,社會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需要向社區延伸,不斷完善和構建社區平臺。社區平臺包括街道(社區)的勞動保障平臺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只有這些平臺建設到位并卓有成效地開展營銷活動,才能提高成功率。

3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營銷行為討論

社會醫療保險的營銷主要是由經辦機構來完成的。經辦機構作為營銷組織,必須重新界定它的角色。

3.1牢固樹立營銷觀念,建立全機構營銷導向

參保擴面是經辦機構的一項突出任務,也是經辦能力高低的“試金石”。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內部職能劃分是多樣的,但它必須是一個強有力的面向所有參保人群的組織,這種導向使得參保擴面工作應成為全機構的事,營銷導向也應是全機構的。“全民醫保”目標的確立,要求體現在工作和部門定義、責任、刺激和關系的變化上。特別是醫保信息系統的建立和完善,使經辦機構的一切任務都面對著參保人群。內部各職能部門都要接受“思考顧客”的觀念,即強調為參保單位、參保人員的服務。同時,只有當所有的部門執行一個有競爭力的參保人群價值讓渡系統時,營銷才能有效展開。只有確立全員的營銷觀念、改變內部的薪酬結構、開發強有力的內部營銷訓練計劃、建立現代營銷計劃體制、提高員工營銷能力,“經辦”的目標和水平才能提升到新層次。

3.2經辦機構要苦練內外功,實現新突破

內功是就是在多層次醫保體系構架下,強化保險產品力、提升組織力、管理力、營銷力,進入精耕細作、精細化管理的科學狀態;外功是由關注政策體系、制度安排,轉向關注參保人群,由坐門等客轉向目標營銷。依靠壟斷做“老大”或依靠政府強制力推動參保的空間越來越小。因此,必須真正學會關心參保人群利益,從目標人群的需要和利益出發,規劃市場營銷渠道,設計策劃促銷途徑。要學習和借鑒商業保險公司的經驗,掌握現代保險營銷的有效方法。比如:重視客戶關系管理,提升服務價值,重視多種營銷組合,加強營銷隊伍建設、營銷社會保障理念、強化經辦機構文化建設、改善營銷環境的關系主體——醫院、同業、媒體等。

注釋:

①DictionaryofMarketingTerms,2nded.,ed.PeterD.Bennett(Chicago:AmericanmarketingAssociation,1995).

②ChristianGronroos,"AServiceQualityModelandItsMarketingImplications,"EuropeanJournalofMarketing18,no.4(1984):36-44.

篇5

行政法為何應介入社會公共行政領域呢?這個問題可以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這是社會公共行政對行政法的需求決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共同點在于兩者都履行公共職能,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但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的區別之一在于它們在公務涉及的范圍上有所差異。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務作為管理對象,而社會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領域、一定行業的公共管理。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即社會公共行政主體不考慮全社會的公共利益而只顧及本領域、本行業的公共利益。這時候就需要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司法部門對社會公共行政主體進行監督管理,而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會組織進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權力。而社會組織的公共權力來源如果不依靠有關行政法律、法規授予,僅僅依靠社會組織自身的組織性權力(如行政組織成員對行政組織公共權力的認可),其權威性不能確立,其合法性也成問題。

在社會公共行政過程中,社會公共行政主體的公共管理行為有可能會侵犯相對人的重大權益。雖然社會公共行政的強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處理行為。在此種情況下,對相對人的救濟是必須考慮到的。這仍然會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濟問題。當然,這里不是主張法律救濟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濟方式,但法律救濟是最徹底、最有效的救濟方式。當相對人的重大權益受到損害時,我們沒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濟這扇大門。

第二,把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是行政法自身發展的需要。

社會公共行政這一新領域給行政法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將會改變行政法的內涵和外延。現代行政法的內涵和外延與行政法誕生初期相比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英美法系最早給行政法下定義的是英國法學家奧斯丁,他認為行政法是規定行使之限度與方式:君主或者直接行使其,或其所屬之高級行政官吏之行使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1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發展中,逐漸形成從控制行政權力與行政程序兩個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義,如著名行政法學家K·C·戴維斯教授就認為,行政法是關于行政機關的權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對行政活動的司法審查在內,2也包括行政機關所制定的程序法規在內。然而,這只是狹義的行政法定義,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學家提出了代表新趨勢的廣義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勞斯教授認為,在二十世紀初期當公共行政發展的時候,學術界發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幾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關的事項。3

在大陸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幾經變遷,也朝著廣義的方向發展。如在法國,多數學者認為,行政法是有關調整公共行政組織與權限、協調市民與行政權的法。通過行政法學者們的學術探討,法國的行政法概念從權力行為轉變為公共服務,行政的功能從權力行為亦變為一種服務的社會作用。4

無論是在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行政法概念的發展,都適應了現實社會生活的需要。在今后的社會發展中,社會組織將行使越來越廣泛的公共權力,如果作為調整公共行政法律規范總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無視社會公共行政的存在,將會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調整功能,也不利于社會組織依法有序地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發揮作用。

把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調整范圍是行政法獲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徑。任何法律要獲得良好的貫徹實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國法律一級的規范性文件,還是各級政府制訂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都存在一個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的問題。而社會公共行政就此問題提供了一個新途徑。一般而言,社會公共行政所涉及到的通常是公眾日常生活中所最常遇到的公共事務,公眾比較關心這類公共事務的管理,也較熱衷于參予到其中去。這就使社會公共行政容易反映民意,其管理活動更容易得到公眾的認同。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就可以將社會公共行政中公眾反映的問題反饋到行政法的制訂上去,使行政法盡可能地滿足公眾的需要、現實的需要。此外,我們還可以在適當的時候將社會公共行政主體制訂的一些暫時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以行政法的形式確定下來,賦予其法律效力。這些都是行政法獲得合法性的重要舉措。

另外,將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原因還在于,在當今社會,政府公共行政和社會公共行政的區分已經越來越不明顯,很難絕對地確定兩者之間的界線。“雖然傳統的行政法只調整政府公共行政,但在當今社會,政府公共行政和社會公共行政的分工已經不是單純的和絕對的,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歷史的發展、行政目標的要求、憲法和立法機關的決定,或者是出于工資和預算等行政技術和物質、人事方面的考慮,更有利于行政任務的完成。”5

我國已有學者認為,現代行政法應當將社會組織的公共行政納入調整范圍的必要性在于:1.社會組織行使公共權力的范圍越來越廣泛,也越來越頻繁。2.這種社會的公共行政與政府機關的行政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而僅僅是管理主體的不同而已。3.既然社會組織的公共管理行為必然會影響到公民權益,就必須要一定的法律予以規范和調整才能確保社會組織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才能保障公民權益不受社會組織管理行為的侵犯。6

可見,社會公共行政應納入現代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是新時代對行政法的要求,是社會的客觀需要。

在探討社會公共行政范圍時,本文非著重于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的界定,而是將社會公共行政置于公共行政這一前提下討論何為公共行政,即注重它與私法上行為的區分。一般認為,履行公共職能的行為即為公共行政,但公共職能又怎樣界定呢?這個問題自然而然又涉及到公法與私法的界分問題。因為我們區分公共行政就是為了讓其適用與私法不同的公法規范。

凱恩教授認為:“一種職能是否公共職能的問題是一個政治問題,它不可能總是以同樣的方式得到回答。他主張區分公法和私法要以這樣一個問題為出發點,即我們為什么要在公法和私法之間劃出界線。劃定界線的理由影響劃定界線的方式,而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種多樣,因而也就有了不同的標準。

“簡而言之,我們可以說,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種多樣,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標準,用以解答什么是公法規則與原則適用的適當空間這一規范性問題。所有這些標準非常復雜;在訴訟場合將它們適用于特定案件,要求法院進行艱難的、有時是頗有爭議的價值判斷。”7凱恩教授給出了說明理由的一個路徑,即結合具體情境闡明為什么要界分公法與私法,而后從界分的理由出發來確定界線之所在。在理論和實踐的可能前景范圍內,我們也許還會得到別的路徑,但基于充分理由之上的個別化處理是不變的適當方式。8

從美國的相關案例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公共職能界定的變化。私人公園的經營以前并不被認為具有公共職能,但在EvansV.Newton一案中,一家私營公園只供白人使用,被黑人訴諸法院,聯邦最高法院認定,公園雖由私人經營,但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共職能,應當適用憲法關于平等權的規定。法院進一步指出,公園如同消防隊、警察局等傳統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應屬于公共領域。9可見,公共職能是不斷地隨著形勢的變化而變化的。

所以公共行政的界定與公共職能的界定以及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一樣,其范圍不是絕對確定的,而是與私法行為處于一種互動狀態中。我們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不同的情境下適用不同的標準對其進行界定。

中國目前的社會公共行政主要包括基層自治行政、公共事業行政、志愿組織行政、社會中介行政四大類。10那么,是否所有的這些社會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調整呢?并不是所有公共職能都可以被納入公法調整。只有當這一項職能對于相對人在憲法和法律上的個體權利具有重要的影響,并且需要國家的公權力進行一定調整以保證該職能的實施的時候才可以被納入公法調整范圍。11像一些社會組織自愿提供的公共服務,缺乏行政權力的行使要素和特征,沒有必要將其納入行政法調整范圍。在確定行政法應調整哪些社會公共行政時,下面因素是應該被考慮到的:

第一,公眾的重大權益是否有可能被侵犯。當社會公共行政涉及到公眾的重大權益時,我們需要法律的介入以規范其行使并提供有關的救濟方式。社會公共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自主管理,會形成自我約束機制或規范,但自我管理涉及到公民個人的重大權益時,法律保留的原則是應堅持的。公法領域與私法領域不同,在私法領域中契約自由原則占主導地位。而在公法領域,契約自由原則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一個公共社區不得基于全體公眾同意而不經法律許可私自設立一個可以基于一定事實實施人身強制的機構。

第二,社會公共行政履行的公共職能重要程度,即看該項公共職能在社會系統中的地位如何。如果該項公共職能關系到可能嚴重影響公眾的領域,行政法應對其進行調整。公眾需求強烈的公共職能,如不以行政法進行調整,單純以社會組織自身愿望進行,就有可能出現公共職能履行缺位或不良履行等情況。如一個城市的公共汽車營運,在交由社會組織管理后,如果行政法完全退出該領域,倘若社會組織私自決定停止公共汽車營運,勢必給這個城市的市民交通帶來重大影響。因而行政法不應完全退出該領域,應由有關行政機關監督社會組織的公共職能履行。

第三,社會公共行政管理手段的強制性程度。如果社會公共行政對相對人的強制性較強,理應將其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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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5U.S296(1966)。

篇6

【論文關鍵詞】環境權;環境的權利與人類的環境權利;公權力與私權利;權利本位、義務本位與社會本位

環境權是環境法理論的基礎與核心,因此對環境權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導致環境法理論探討的發展方向的完全不同。從《中國社會科學》1982年第3期發表蔡守秋先生的《環境權初探》時起,環境權的專題理論研究開始受到關注,法學和環境類學術雜志上發表的相關論文至今已達數百篇。各位學者專家從不同的環境權定位出發,得出了眾多絕然不同甚至大相徑庭的理論。這也許是百家爭鳴的一種好現象,但對于全球特別是我國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我們急需要的是一種能解決現實問題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論界的這種眾說紛紜的狀態,實際上是一種混亂的、有害的無序狀態。歸根究底是由于對環境權的定位問題導致的這種局面。其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環境的權利”與“人類的環境權利”之爭

“環境權”依然是一個十分模糊的理論術語。這種模糊性首先表現在對“環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學界關于環境權理論爭論得最為激烈的是環境權究竟是一種“環境的權利”還是“人類的環境權利”問題。對“環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問題轉化而來的是人類中心主義與生態中心主義之爭。

所謂人類中心主義,是指這樣一種思想:認為只有人類才具有內在價值,只有人才有資格獲得倫理關懷,人作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優越于其他物種,其他存在物都無內在價值,只具有工具價值,它們存在于人類道德共同體范圍之外。人類中心主義可分為強式人類中心主義和弱式人類中心主義。前者主張人是一種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級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應得到滿足;后者則試圖對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認自然的精神價值,認可人對自然的責任。

與人類中心主義相反,生態中心主義認為并非只有人類才具有內在價值,動物、植物、物種,甚至河流、巖石、生態系統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內在價值,它們也是道德共同體的組成部分和成員,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學特征并不能成為“有資格獲得道德關懷”的必要條件。生物、物種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類中心主義表現出人類這一物種的偏見,是物種歧視主義和人類沙文主義。生態中心主義主,張把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也納入倫理調整的范圍,人類的倫理規范應擴展到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即把人與自然的關系視為一種由倫理原則來調節和制約的關系,把道德關懷的對象擴展至所有存在物,人類由自然的主人變為自然的普通成員和普通公民。

我國著名環境法學家蔡守秋先生近來主張,環境法既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這種主張科學地拓寬了環境法的調整對象的范圍,符合環境法的內在邏輯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也顯示了環境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別的法律部門不同的特征。但筆者認為,“生態中心主義”的環境權觀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為,傳統法律調整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始終是以人類為中心,而未將權利賦予“非人類生物”。我們無法通過某一個具體的部門法去改變整個社會的權利結構;相反,任何一種權利正好是某一種社會權利結構的具體反映。我個人也贊同環境法的調整對象包括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和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關系。但我不認為,這種主張改換了法律所一貫堅持的人類中心主義立場,而將“非人類生物”當作法律關系的主體看待,更不認為一個部門法的調整對象的發展和理論突破,將導致一些學者所主張的整個法律制度的革命性變革,或者實現“法律的生態化”。相反,這種主張將視角擴展到人與自然和諧的物質關系,正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人類中心主義立場。這種立場與傳統法律的立場有所不同:除了維護人類眼前的現實利益,還要維護未來世代人類的利益;除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與人通過環境這個物質媒介發生的社會關系),還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關系(通過這種調整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法律所一貫堅持的人類中心主義立場并沒有錯,錯的是人類日益膨脹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動機,以及由此發生的對自然界的貪婪索取和瘋狂掠奪,和對人類全體、對未來世代人類的不負責任。國外某些環境法律賦予“非人類生物”“權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變人類中心主義立場;實質上,這種做法是為了維護人類整體的利益而將“非人類生物”當作“形式主體”對待,“非人類生物”的“權利”仍然由人類來行使。將“非人類生物”作為客體或“形式主體”的做法并無本質差異。只是立法技術的不同。筆者認為,不能從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體享有權利的結論;更不能把這種主觀上的結論等同于法律的真實。其實,如果我們仔細探究一下主張自然的權利的學者的初衷,我們不難發現,他們也正是為了矯枉過正才故做驚人之論。由于生態中心主義在環境保護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環境與發展的關系,以及正確闡釋可持續發展全球戰略等重大問題上,不斷發出與國際環境保護運動主流不同的聲音,乃至造成公眾認識的?昆亂,也導致了目前關于環境權理論的混亂局面。

二、“權利本位”、“義務本位”與“社會本位”之爭

權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題。法理學通常認為權利是規定或隱含于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義務則與此相對。在權利學說的發展歷程中,曾先后出現過“義務本位說”、“權利本位說”和“社會本位說”。

以義務作為法律制度設計的中心,立法皆為禁止性和義務性規定,其以身份關系為基礎,強調等級身份秩序,早已為現代立法潮流所淘汰。

權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約”的轉變過程中。權利成為法律的中心觀念,個人權利之保護成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這種極端的個性張揚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問題。為使社會共同生活之增進,法律即強使人負擔特定義務,限制或剝奪其某些權利,“契約到身份”的轉化趨勢加強,“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權社會化”即是其集中體現。

關于環境權的重要爭論還有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爭論的焦點在于權利與義務是否具有對應性與一致性。法理學的經典命題是“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但是也一直受到有些學者的批評,他們認為權利、義務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相互依存的關系,應當由“權利——義務”的線性思維進入權利、義務、權力的幾何思維空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必須在區分權利與權力的前提下考量,即義務是為保障權利實現和權力的有效運行而受到的約束。體現在環境權中,即是根據環境權內容的不同,有時環境權主體身兼權利義務,而有時環境權主體只享有權利,義務的履行則由其他的義務主體實現。

環境權的設計必須以“社會本位說”為根基。以義務為重心來設計環境權制度,初衷雖好,但完全不符合現代社會權利勃興的事實,也容易遭受國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會本位在強調權利的同時,也強調權利主體為實現權利而對社會的義務,其實質上仍是以權利為中心。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筆者贊同采用“環境權”這一概念而不是有學者提出的“公眾環境保護權”。“公眾環境保護”在普通國民的直覺中應是一項義務,而人們內心中對義務的履行有一種不自覺的逃避與敬畏,但任何一種制度如果不能內化為公民內心的價值信仰,其實施與實效無疑是一句空話。

三、“公權利”與“私權利”之爭

學界按照權利主體將之劃分為“公權利”與“私權利”,認為私權利是滿足個人需要的權利,而公權利則是以維護公益為目的的公團體及其責任人在職務上的權利,也稱做“權力”。這種劃分是否科學,有待商榷。將權力視為權利中的一種(“公權利”),權利本位將有異化為“權力本位”的危險。權力本質上是一種職責、職權,具有不平等與不可放棄性的典型特征,與人們通常所稱的權利差異極大。筆者以為,現行環境權陷入困境的一個主要原因,便是一些學者混淆“權利”與“權力”的區分,或是試圖建立一個無所不包的環境權體系。雖然同一種權利對于不同權利主體來說具有相當的差別性,但保持每一權利主體屬性、特征的同一卻是必要的,否則便不能歸為一類。在這個意義上,所謂的國家環境權實際上是一種行政法上的職責,更確切地應稱為“國家環境管理權”,實難劃入環境權的范疇而與公民環境權等歸入一類。

環境權的產生源自傳統私權利與公權利對環境保護的不完善,它源于市場機制對環境保護的功能。是典型的為彌補外部不經濟性而發展起來的新興法權,是國家運用各種手段和措施限制、禁止個人有害環境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的法律依據,具有濃厚的公法色彩。

但承認環境權具有濃厚的公法色彩并不能抹煞其本質上的私權屬性。公法介入只是因為環境是一種公共資源,環境利益是一種公共利益,但社會不同于國家或個人,它無法表現為法律上的主體,所以一種保護社會利益的規范只能以規范國家與私人或私人與私人之間的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因而,保護社會利益的法律規范,在法律形式上只能表現為公法關系或私法關系。而不可能是其他。

因此,社會利益雖然在實質上可以受到法律保護而成為“社會性權利”,但是在形式上卻只能表現為公法或私法的形式。由于其并非純粹的私權利或公權利,表現在法律上便出現了“私法公法化”與“公法私法化”的現象,也即人們通常所稱的“社會性私權”和“個體性公權”。環境權即是這樣一種社會權,這種法律屬性便是本文立論的根基所在。

篇7

論文摘要: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現狀是:參保率低,總量偏少;險種不齊,分布不均;政策缺陷,實施乏力;觀念模糊,需求不實。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須建立平等的、和諧的、全民的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險體系。現階段可以選擇穩定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和流動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兩種模式。

當前,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現狀究竟怎樣?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險不如人意的原因又是什么?我們究竟選擇什么樣的模式和路徑來構建與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這正是本文所要探索與研究的問題。

一、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現行狀況

(一)參保率低,總量偏少

根據江蘇省統計局2005年人口抽樣調查統計資料和江蘇省勞動保障廳調查資料,江蘇省籍農民工約為402萬人,占江蘇省城鎮就業人口的近20%。2005年末全省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是950.6萬人,農民工是148.3萬人,總參保人數的15.6%,占當年全省農民工總數的16.4%。同年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為43.6萬人,占參保職工人數的5.3%,占農民工總數的10.8%。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數為105萬人,占總參保人數的14.1%,占農民工總數的26.1%。顯然,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人數少、比重低。

(二)險種不齊,分布不均

我國目前城鎮社會保險的險種有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但目前農民工參加的險種是不完整的,且大部分是被動的。有的由于地方政府社會保險擴面征繳的力度加大,部分農民工參加了養老保險;有的企業出于安全成本的考慮讓農民工參加了工傷保險。真正全部參加所有社會保險險種的農民工是微乎其微。其中,在外商、港澳臺企業工作的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比重較高,分別達到了56.2%、55.5%、46.1%。而在個體、私營經濟工作的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比重明顯較低,僅分別為7.2%、9.3%、3.4%;靈活就業的農民工也如此,參加社會保險的比重也分別為10.5%、13.2%、1.5%。

(三)政策缺陷,實施乏力

我國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并沒有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到了上世紀90年代,各地政府將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作為構建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來抓,并在具體參保問題上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大部分地區在農民工的參保問題上,采取了與城鎮職工實行統一制度,分別參加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制度,部分地區還制定了允許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一起自主參加社會保險的辦法。應該說,這些制度和辦法在一定范圍內還是發揮了一些作用,但是,其缺陷也是明顯存在的。主要表現在適應性和可操作性不強;缺少針對性和靈活性;參保門檻偏高,超越了相當一部分農民工的承受能力,且社會保險關系和基金不容易轉移,加上部分地區經辦機構的利益因素和管理方式,也人為地加大了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困難。而政策實施的乏力,一方面是法律依據不足或者立法層次偏低,且缺少強制性措施,另一方面現有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根本無力去全面實施。

(四)觀念模糊,需求不實

農民工是一個介于農民和市民之間的邊緣性群體,或者說是一個由農民向產業工人轉移的過渡性階層。這一階層來自農民,而又超越了農民的局限性,其群體特征具有雙重性和矛盾性,他們身上有現代產業工人的素質,但同時也少不了原有農民的影子。就社會保險而言,農民工本身就沒有準確的概念,對于未來的工作與生活也是同樣模糊,總有這樣或者那樣的臨時觀念和短期行為意識。在相當一部分農民工眼里,參加社會保險特別是個人繳費部分,只會減少收入,增加生活負擔。本來較低的工資收入水平只能勉強維持生活和再生產的需要,如果再抽出一部分收入用于不確定的預期,實在難以承受。所以,就不愿意參加社會保險,更沒有參保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少數企業甚至出現農民工集體要求不參加社會保險的申請。這實際上反映了農民工在社會保險問題方面認識上的誤區。

二、農民工社會保險現狀的原因分析

(一)歷史因素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廣大農村實行的是以生產隊或生產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統一經營、統一分配”的經濟體制,勞動力和土地等生產要素都被封閉在區域集體經濟組織之內。廣大農民沒有自主支配自身勞動力的權利,包括尋求就業,外出打工的自由,只是被束縛在土地上。這段歷史雖然已經結束了,但其影響力還沒有完全消失,特別是它的慣性還在繼續。農村中剩余勞動力要順利實現向城市轉移,有賴于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有賴于城鄉統籌政策的繼續深化,有賴于城市企業的就業需求的持續增長。農民工參加城鄉一體化的各種社會保險,同樣面臨困難和阻力。

(二)戶籍因素

落后的戶籍管理制度,強化了城鄉分割,農民進入城市,成為農民工,卻沒有得到制度的有力保護。而依托在戶籍管理上的附加功能,又人為地隔離了城鄉勞動者的融合,并制約了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的進程。

(三)法律因素

法律的空白或者疏漏,造成了無法可依,而有限的法律法規,由于執行或者執法不力,致使法律失靈,法規走樣,農民工參保處境艱難而且尷尬。我國現有外出務工農民也即農民工已經是數以億計。但是,農民工作為城市社會的一個特殊階層,至今沒有被現行社會的法律制度所認同和確立。農民工這一群體至今沒有一部法律法規來保護。我國《勞動法》的調整范圍應當包括農民工,但是由于過于籠統、原則,特別是缺少針對農民工權益特點的具體規定,農民工權利得不到有力地維護。

(四)政策因素

現行的政策設計導向,忽略了農民工利益的存在。社會保險政策本身就存在嚴重的缺陷,特別是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支付等環節上的人為障礙,給農民工參保設置了太多的麻煩和不便。農民工為城市的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非但不能享受其勞動的成果,甚至無法被城市所接納而成為城市社會的成員。不論是城市發展規劃和社會安排,還是計劃生育、子女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險、法律服務等等,都沒有將農民工這一越來越大的群體列入范圍。農民工還游離于城市的公共資源和公共服務系統之外。

(五)文化因素

不良或狹隘的企業經營理念,加劇了對農民工的排斥,企業經營者的短期行為破壞了企業文化和企業社會責任的建立。現實生活中有不少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社會責任意識喪失。對員工特別是處于弱勢的農民工,不講尊重,不講誠信。

三、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一)目標及基本思路

通過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構建,建立一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險制度。之所以確立這樣的目標,是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需要,是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城鄉統籌發展的必然趨勢。需要指出的是,農民工的權益問題不僅僅是農民工本身需要關注的問題,而且是整個社會發展需要面臨和解決的問題,我們必須將農民工的發展問題納入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來考慮。從今后的發展來看,走城市化、工業化的道路是中國未來發展的必由之路。而從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來看,發展必須是全面的、協調的和可持續的,中國的發展,如果離開農村的發展,就不是真正的發展。

毫無疑問,農民工已經形成了一個規模巨大的特殊的社會群體,并且在整個國民經濟生活中的影響力也日益顯現。可以說,農民工的穩定,關系到農村的穩定,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所以,我們不能無視這一現實,麻木不仁,必須采取積極的態度做好應對工作。必須將農民工社會保險在內一切事關農民工生存與發展的問題納入地區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之中。(二)兩種模式及其險種推進步驟

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構建模式,現階段可以選擇兩種模式齊頭并進,即建立穩定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和流動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

目前在城市里的農民工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已經在所在城市進行過戶口登記(現在一般是進行暫住人口登記,而未來的方向應該是城市戶口登記)且工作單位相對穩定的農民工,我們暫且稱他們為穩定型的農民工。另一類是懷揣身份證,工作單位相對不穩定,且流動性較強的農民工,我們暫且稱他們為流動型農民工。所以,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構建必須分為兩種模式。

穩定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可以實施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在內的已經在我國現階段廣泛推行的社會保險,具體提取比例、運行方式、支付標準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但必須做好與城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并逐步納入所在城市的統籌范圍和層次。

流動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可以采取類似非正規就業或者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方式推行,自由參保,自由退保,進退自愿,同時做好此類人員社會保險關系的接轉工作。

不論是對哪一類農民工,我們的政策設計,都必須激發他們參加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要讓他們看見未來,感受需求,嘗到甜頭。

在推行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過程中,首要選擇是推行工傷保險制度,這也是所有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普遍優先考慮的保險險種。其他保險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也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循序漸進,逐步推行。

(三)其它保障措施

1、政府主導,強勢推動

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政府理所應當成為推動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主導力量。政府必須在法律層面、政策層面和行政層面有所作為。在法律層面,要加快立法進程,著手啟動和制定《農民工權益保護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同時將修訂《勞動法》工作提上議事日程。在政策層面,要盡快研究和制定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實施方案和具體辦法,具體實施方案和辦法要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在充分尊重農民工意愿和準確掌握農民工真實需求的情況下確定。要注意不同地區的不同特點,同時對于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本身必備的構件,包括統籌范圍、提取比例、關系轉移、資金支付、基金運營與管理等等必須作出統一的規定和強制的規范。在行政層面,一方面要強化行政干預力量,保持政令暢通,另一方面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要逐步增加社會保險支出在整個財政支出的比列,同時加大對農村勞動力輸出地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2、企業跟進,監管到位

對于眾多以農民工為主體的企業而言,需要通過穩定的就業崗位、優厚的工資報酬、完善的社會保險給予廣大農民工以最大的關心和體貼。我們認為,一個企業在獲得利潤的同時,應對社會包括相關利益方,特別是企業員工承擔一種社會責任,這是對社會應該做出的回報,也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企業不能將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視為提高用工成本的行為,而應看作增強企業職工的安全感、歸屬感、忠誠度和向心力,提高員工積極性和創造力,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用工的邊際效益的戰略措施。對于在認識上尚存誤區的企業,需要加大監管力度,督促企業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范用工,主動為員工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及時繳納各種費用,建賬造冊,理順關系。對于少數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規的企業,必須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嚴厲制止和糾正各類違法行為。

3、鼓勵參與,政策靈活

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應當作為整個社會保險體系的特別制度而存在,這是我國現有國情決定的,也是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的必經階段。在這一階段或者時期,必須充分考慮農民工的特點和實際需求,制定靈活方便的農民工社會保險政策,既要符合農民工的實際利益,又要方便農民工及時參保。要通過提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服務平臺,改進管理服務方式,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廣大參保者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本文就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制度總體架構提出了兩種模式,但對具體細節,比如統籌范圍、籌集比列、個人賬戶設置、保險關系異地轉移、基金發放、領取方式等方面未及細化。這是一項復雜而又艱難的課題,需要集有關政府官員、專家學者、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農民工民意代表等眾多群體的智慧和經驗之大成。要通過制度創新,理論再造,尋求新的運行機制和運作方式,最大限度地喚醒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意識,充分調動農民工參保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篇8

[關鍵詞]和諧社會;司法倫理;社會正義;司法公正

“就如同一個人不可能從他房間和生活中排除至關重要的空氣一樣,倫理因素也不可能從司法(正義)活動中被排除出去,而正義是一切民事法律的目標和目的。”[1](P39)和諧社會是公平正義的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而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正義是司法行為的最終追求,也是司法倫理的最后目標。然而,據社會調查,人們對國家司法人員的表示“非常信任”的占5.98%,表示基本信任的占31.6%,表示不信任的占16.6%,表示不很信任的占20.95%,還有表示因人而論的占30.76%[2](P274)。人們對國家司法人員的這種低信任度表明,我國的司法倫理道德建設還存在很大的問題,而這恰是能否實現公正司法、樹立司法權威的重要因素。這需要我們在這方面下大功夫。

一、和諧社會構建中加強司法倫理建設的現實意義

和諧社會以其公平、公正和正義為其最重要的特征。司法公正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倫理道德能否遵守,直接關系到國家的法制及其威信。司法人員的德行對于司法活動保持公正性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如司法人員自由裁量行為就直接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而司法人員自由裁量行為合理性的主要依據是司法人員的價值觀以及倫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員的倫理道德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礎條件之一。“運用司法自由裁量權解決的問題,既不是需要運用證據來解決的問題,如事實問題,亦不是需要運用權威或辯論來解決的問題,如法律問題,而是需要運用道德評判來加以確定的問題。”[3](P329)然而,我國司法倫理道德現狀還存在種種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1.司法過程中存在各種社會力量對司法行為產生的干擾。法律與道德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司法人員既是職業化人員,同時又是深受道德影響的人。傳統倫理文化中的人情交往強烈地涉入公共法律生活,許多人往往千方百計通過私人人情關系希望購買法律上的豁免,希望人為地干預司法判決,逃避違法行為的司法制裁,這些都會影響到司法人員進行獨立的司法判斷,而一些立場不夠堅定的司法人員就容易受其左右。另外由于司法機關在行政上對政府的依附,造成各級行政機關的權力干預。所以,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司法人員如何正確地把握人情、權力、道德與法律之間的張力尤為重要。

2.司法腐敗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索要或收受財物,進行權錢交易,權力和金錢嚴重地影響了司法人員執法的公正性。說過:官吏的腐敗、司法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是滋生和助長其他腐敗的重要原因。執法人員本身有問題,何以治人。因此,懲治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同樣需要建立一套很好的司法倫理準則和執行這套倫理準則的機制。

一般而言,社會大眾對法律的感知總是受一些具體案件處理結果的影響,從而決定他們對法律是信任抑或不信任,是要遵從法律還是違背法律。因此,司法的廉潔與否不單單是司法本身的事。一旦司法不公,對社會將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打擊的將是和諧社會的法制基礎。弗蘭西斯·培根曾說過:“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公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4](P143)司法工作是保證國家法律得以實施的手段,國家保護什么反對什么禁止什么,在法律上都有明確規定,司法工作者遵守司法道德,嚴格依法辦事,才能使法律起到應有的體現國家意志的作用。然而司法活動中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以及怎樣對某些較模糊的法律條文給出公正合理的解釋,這些都涉及司法行為中的倫理因素。因此,建立以法制為基礎、公平公正為主要特征的現代和諧社會必須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

二、和諧社會構建中加強司法倫理建設的指導原則

司法倫理是由社會階級結構決定的社會意識形態,其具體內容隨著社會的變遷而變遷。司法倫理既是一定時代、一定階級社會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同時還具有一定的歷史繼承性。“每一個階級,甚至每一個行業,都各有各的道德。”[5](P236)春秋戰國時期,墨家提出“兼相受愛、交相利”為核心的道德理想,并以此作為最高立法原則和司法倫理道德的準則,主張“以天為法”、“莫若法天”。而以孔孟為首的儒家則以“禮”作為立法和司法的指導原則,儒家“禮”的許多倫理道德規范既是法律的依據,又是司法的倫理。這些封建社會的司法倫理思想都是為維護封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實現公平與正義的社會,同時也是以人為本的社會,因此對現代司法倫理建設提出了科學合理、富于人文精神的要求。和諧社會的司法倫理建設必須堅持:

1.公正原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是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發揚的社會;是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的社會。這就要求司法倫理必須遵循公正原則。司法倫理的公正原則就是要使司法活動實現公平與正義。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動的價值目標,也是司法活動的本質要求。司法人員應該從追求正義的目標出發,按照法的精神及其原則公平合理地處理事務,在一定范圍內修補立法的漏洞,矯正立法的缺陷,實現法的正義。美國法學家勒斯克指出: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而法院的任務則是審判,公道地不偏不倚地適用法律,解決爭議。如果司法機關失去公正,“一旦人民對法律的信任喪失殆盡,法律和法院的威信掃地之時,人民遇有紛爭將不再尋求社會正義于人民法院,必將轉而尋求幫助于草莽之間”[6]。一般說來,司法公正應該適于三個具體標準:第一,實體法得到嚴格適用;第二,程序法得到正常運行,防止司法活動中的偏見、私心、錯誤乃至腐敗現象;第三,司法結果公正,依照法律作出客觀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判[7](P38)。

2.人性原則。司法的人性原則是指司法人員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尊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前提下,依據正當的法律程序而進行非歧視性、人道性、理性化的執法行為。和諧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以人為本就是要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從為民眾的根本利益出發,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司法人員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樹立和貫徹尊重和保障當事人人權的理念和精神,對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服刑人員給予最大限度的人文關懷,尊重公民和當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權利,維護其尊嚴,以公民和當事人為其主體,不能將其置于被處置甚至被、任由宰割的地位,要讓當事人始終感到有一個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間”存在。法律自產生以來,其根本使命就是禁止以非人性方式對待他人,是從制度上給予人類以幸福和自由的保障,這本身就是一種基于人性良知的善行,司法倫理的人性原則也正體現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這一最基本的倫理信條。

3.理性原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的社會,是實現人、社會、自然之間的良性互動的社會,是人盡其能、各得其所的社會。這要求司法倫理必須遵循理性原則。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的理性,司法倫理的理性原則要求在司法活動中,司法人員能夠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準確度量各個案之間的差異,并依據法律的精神和原則作出理性的適當的判決。司法的公正導源于司法程序的公正,所以司法活動要按照司法理性來運作司法過程;同時司法的公正表現為司法實體的公正,所以司法活動必須運用司法理性作出正確的判斷。做到理性司法必須堅持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司法判決的合理性,刑罰適用的節制性,保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公正、合理地司法。

三、和諧社會構建中加強司法倫理建設的幾點思考

構建和諧社會,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既要加強制度倫理的建設,給司法人員遵守司法倫理規范以外部約束;建立有效的責任與獎勵機制,培養司法人員遵守司法倫理規范的自律性;還要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在社會主義倫理觀這一大的社會背景下培養司法人員的價值觀。1.加強司法制度倫理建設,形成健全的他律機制。司法倫理是建立在對于司法人員的職業特色清楚意識的基礎上的一套行為準則,涉及跟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應該怎樣處理,是不是應該遠離商業、遠離政治;還有與法學學術之間應該有什么關系,應該怎樣避免自己的偏見影響司法決策,如何解決司法脫延等各種問題。司法倫理建設方面的一個重要事項是要有一個有效的執行機制。構建現代和諧社會,從制度上、法規上規范司法程序、司法行為,將司法倫理具體化為具有可操作性和外部強制力的具體活動規則,從而規范和約束司法機關及其人員的司法活動,保證司法行為的公正性。制定司法人員職業道德要求和規范,以法規的形式規范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使司法倫理道德從一些原則、原理具體化為可操作的法律細則,使司法人員的倫理道德有法可依,外在的規范可以使司法人員在現實活動中遵守它,從而逐漸轉化為內在的倫理規范,用社會他律促進司法人員的自律。如1995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7條規定的法官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第30條列舉的法官須受到懲戒的各種行為,都與法官的職業倫理有直接的關聯。

2.確立責任與榮譽相結合的機制,形成追求公正司法的風氣。發生倫理學的研究表明,道德的形成和發展一般有兩個階段:道德的他律階段和自律階段。他律階段是“應該做的”階段,當這種“應該做”變成道德主體的一種內心要求時,道德主體就獲得道德自由,表現出強烈的道德責任感,從而依據一定的道德原則和規范自覺地選擇和決定行為。責任與榮譽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統一表現于一個人的自尊心與自愛心。作為維護司法公正的職業承擔者,司法人員必須充分認識和理解并隨時準備承擔自身的判斷活動可能帶來的道德責任、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榮譽把社會對司法人員的客觀評價轉化為司法工作者的自我評價,從而使司法人員能夠更好地履行司法倫理道德的要求。榮譽是社會對一個人履行義務、德行和貢獻的贊賞和評價。當責任與榮譽都無法推諉的時候,法官追求正義的熱情與智慧便會被激活,而一個擁有責任心和榮譽感的人才能自覺地按照社會的要求、法律的要求、倫理的要求履行義務。

3.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為司法倫理建設提供良好的宏觀社會環境。“司法倫理學是倫理學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倫理學以為指導。”[8](P7)因此司法倫理建設也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組成部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提高了,司法倫理建設就會取得更好的效果。“為人民服務”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道德的核心,也是司法工作者的根本宗旨和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司法工作者必須“嚴格執法,熱心服務”,盡心盡力維護人民的利益,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甘當人民的公仆。同志曾明確指出,社會風氣是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是社會價值導向的集中體現,并提出“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新榮辱觀。這一榮辱觀同時也是當代司法人員的行為標準。例如“以服務人民為榮,以背離人民為恥”,要求司法人員必須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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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本文認為,正是從17世紀60年代奴隸制法律化的過程啟動開始,北美的白人意識逐漸進入了它與統治欲、征服欲或虐待欲結合的時期,其目標指向處于弱勢地位的黑人種族。這種新型的、毒化了的白人意識即為我們通常所說的“種族主義”。(注:關于種族主義的早期形態——白人意識——的定義及其成長,請參見拙文《英國歷史傳統與北美奴隸制的起源》,《歷史研究》2001年第2期,第105-110頁。)

對于這種轉變的過程及其動因,首先必須從奴隸制本身的性質來尋找答案。事實上,作為一種權力體制,尋求最大程度對人身的控制體現了奴隸制的內在要求。早在1590年,一位英格蘭評論家即指出:“在所有缺乏自由的人中,奴隸的隸屬性最強,因為奴隸是服役于或束縛于另一個人,甚至違背了自然性的一種人”,“甚至其子女也感染上其父親奴役狀態的麻瘋病”。[1](P31)約翰·洛克也認為:“奴隸制是一種可惡而悲慘的人類狀態”,[2](P3)“這是最完全的奴役情況,它不外是合法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間的戰爭狀態的繼續”。[3](P17)保持奴隸制,意即維持這種征服狀態。其中,“征服者”和“被征服者”都力圖使權力的砝碼移向自己一邊。其結果是控制和反控制的斗爭實際上構成了奴隸制的核心問題。對于主人來說,這是一種特殊的心理訓練,作為主人的習慣使得他熱衷于追逐權力,珍視榮譽,(注:關于病態的榮譽感,可參見威爾海姆·賴希《法西斯主義心理學》,重慶出版社1990年版。)使自己浸染于“一種基于自尊和權力意識的驕傲感之中”。[4](P66)按照斯坦普的分析,主人必須采取五種步驟,即確立嚴格的紀律,在奴隸心中灌輸低下意識,使其畏懼于主人的威嚴,接受主人制定的行為標準,以及制造奴隸無助的感覺。[5](P144-147)這樣,以統治和征服為取向的權威主義結構——即種族主義——便很容易產生出來。

不過,在17世紀60年代之前,當奴隸制仍停留在社會習俗層次,還沒有構成經濟的主導性支撐因素的時候,無論在南方的切薩皮克地區還是在北部的新英格蘭地區,對奴隸控制的問題尚不嚴重。奴隸的人數也十分有限。1650年弗吉尼亞只有300名奴隸,[6](110)1663年也不過1500名黑人。[7](24)北部更少,在其法律化開始前的1680年,黑人只占總人口的2.3%。[8](240)在這種情況下,主奴之間的個人關系還占據著主要地位;作為一種社會性的權威主義性格結構尚未確立。也正是出于這種個人控制的特點,奴隸能夠寄希望于不確定的未來,而使主奴關系相對溫和。一些歷史學家甚至認為:“在17世紀的弗吉尼亞北漢普頓縣,英國人和非洲人能夠以相對平等的身份互相對待達兩代之久。”[9](P16)

然而,隨著南方大種植園的發展,隨著黑人人口的增加,以個人控制為特點的傳統體制便打上了更多的社會性烙印,進而推動白人群體形成一種崇尚權力控制的權威主義性格結構。從1660年開始,維持約20年的煙價低潮刺激了南方生產規模的變革,小規模的生產處于非常不利的局面。到17世紀80年代初,隨著歐洲市場的恢復,廉價煙草競爭的態勢已經形成。與此同時,英國政府開始積極介入奴隸貿易,為北美殖民地運來源源不斷的勞動力。[10](P24-28)到1700年,黑人已占南方總人口的21.1%。[8](P240)奴隸人口的增長、生產形式的非個人化,是導致種植園紀律強化、社會不安狀況加劇的主要原因。黑人人口的增長還導致監工階層的興起,而從事這種職業的人員一般從貧窮白人中招聘。這樣,不僅主奴間個人色彩淡化,且社會參與成份加大。在管制黑人行為方面,整個白人社區也感到共同利益的加強,因為諸如逃跑、謀反之類的舉動不僅腐蝕種植園紀律,而且對整個白人社會都構成威脅。白人小農當然也不愿看到一個競爭性的黑人對手出現。

隨后一系列奴隸制法律相繼出臺。如馬里蘭議會于1663年規定:“所有黑人和其他奴隸,將服役終身”,“所有黑人或其他奴隸的孩子,將像其父母一樣成為終身奴隸”。[11](P109)弗吉尼亞議會則先后規定:“在這個地區出生的所有孩子,將只根據其母親的地位,決定其奴隸或自由的地位”(1662);[12](P44)“施洗并不能改變一個人是奴隸還是自由的狀態”(1667)。[12](P45)切薩皮克地區的奴隸制法律化過程從17世紀60年代開始,到1705年已基本完成。新英格蘭地區則慢一拍,法律化過程從17世紀80年代開始,到18世紀初亦告一段落。根據這些法律規定,奴隸只是動產或不動產,因而從法律本身的角度來看,奴隸沒有什么權利可言。

人們很清楚,制訂奴隸制法律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奴隸的反抗,使其既聽命于主人,又不致危害整個白人社會。如果說奴隸制的引進主要是出于經濟因素的話,那么奴隸制法律化的目的主要是解決種族問題。“奴隸制的建立,不只是提供勞工控制,它也是一種調節種族關系和社會秩序的體系。”[13](P152)不過從法律實施的途徑來看,法律不是教育黑人如何做,而是訓練白人如何做。主人被賦予幾乎無限制的個人權力,[12](P91)特別是運用鞭子的權力,以免他的奴隸造成社會負擔;所有白人則被賦予懲罰逃奴、阻止奴隸聚集和行使巡邏的義務。[12](P93,P96);[5](P153,174);[14](P60);[15](P23)主人不得隨意釋放奴隸,[5](P232-235)其家長主義溫和性的一面不得沒有限度;而所有的白人都不能向奴隸出售酒類、教其識字或縱容逃跑。[5](P211-212)法律鼓勵白人在控制黑人方面保持一種社會責任感,引導普通白人獻身于所有白人的“共同事業”,以便為控制情結打下一種跨階級的“善”的基礎。其結果是一種合乎“正義”的戰斗激情很容易被激發出來。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統治情結也與個人主義在17世紀的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

但在殖民早期,個人主義的經濟基礎還不十分成熟。以當時最先進的生產組織形式公司體制為例,在其最初被引入殖民地的時候,個人仍在相當程度上束縛于舊的社會秩序之中。如在弗吉尼亞公司所設計的殖民計劃中,身兼士兵和職員之二任于一身的傭工占有中心地位,軍事紀律束縛著每個殖民者。[16](P5)在這種體制下,雇員的積極性明顯不高。為解決這個問題,不得不發明了“人頭權利制”,其特點是將勞工引入與土地授予相結合。[17](P5)其結果是殖民者開始為自己而不是為英格蘭股東生產作物。在17世紀的其余時間內,南方農場主繼續沿著河道、海岸到處尋找肥沃的土地,種植煙草這種大宗作物并輸出到英格蘭,使得規模可觀的大種植園的出現成為可能;凡不能生產大宗作物的地方,則維持自給自足的小農場。在新英格蘭,則一開始就從英格蘭引進了敞田制,村民大會決定種植、收割等事宜。這種敞田制無疑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貿易也以地方集市為主,但市場化的逐漸推進仍構成殖民時代總的趨勢,特別是隨著18世紀末“圈地運動”的進行,最終由個體農場取代了敞田制。

政治權力下移是殖民地的普遍特征。由于英王對殖民地無動于衷的態度和路途遙遠的事實,使得代議制得以在部分公司殖民地、皇家殖民地和業主殖民地建立起來。[18](P3-25);[19]而且重要的是,來自英國的上層勢力在17世紀30年代就被本地領導力量取代。[21](P40)馬薩諸塞的代議制則是從公司體制中分化出來的,即先從公司董事會中選出總督參事會,股民組成“大法庭”(議會前身),1644年參事會成員和大法庭成員分離后,代議制雛形初現。[22](P51-56)這種政治自治的確立,也為個人主義的脫穎而出奠定了社會基礎。

正如科斯洛夫斯基所說:“經濟的獨立過程是歐洲精神向個體化發展的標志。”[23](P9)在精神領域,個人主義的崛起成為17世紀北美的歷史事實。眾所周知,新教改革的一個后果是,教士的中介地位被廢除,信徒個人不得不直接面對超然的上帝。一方面是一個專橫拔扈、一意孤行的上帝,“依據他的意志,上帝施予或拒絕仁慈,完全隨其所愿”,[24](P76)另一方面是人的軟弱無能,如加爾文所說:“我們因感到自己的無知、空虛、貧乏、軟弱、邪惡與敗壞,于是叫我們察覺而且承認,只有在主那里才找得著真正的智慧、堅強的力量、完全的仁慈與無疵的公義。”[25](P3)對上帝的無限信任與對人的懷疑乃至怨恨,構成了時代精神的兩個側面。[26](P13,17);[27](P4-50)北美殖民地的宗教繼承了這個特性,人們幾乎毫無疑義地強調權威的最終來源是上帝,并以此強調社會共同體的合法性必須建立在神圣權威之上。[28](P3-12)但由于每個白人都有幾乎同樣的道德價值,即一個人不比另一個人更有得救的價值,[29](P2);[30](P148)使得社會共同體的合法性事實上在某種程度上不得不建立在個人的之上。因此,清教的核心教條——盟約理論實際上是一個社會契約理論的神學版本;[31](P4)五月花公約則展現出一個在“自然狀態”下個人之間達成社會契約的罕例;[32](P5-6)理論色彩較淡的安立甘宗卻把個人尊嚴表現在其組織的囊括性上:每個人都不能被人武斷地排斥于上帝之國的大門之外。[22](P116)沃那·斯塔克對此概括為:“天主教教義……體現了湯尼斯所說的共同體原則,即整體先于局部。相反,加爾文派則產生于聯合的原則:局部先于整體。天主教是根據有機統一體的觀點來思考問題的;它是集體主義的。加爾文教則是根據有利局部的契約論觀點思考問題的;它是個人主義的。”[33](P89)

簡單地說,個人主義是一種基于個人財產權和自治權之上的生活方式,一種以神虐方式表現自我尊嚴、自我的精神狀態。如果個人主義原則能夠得到普遍適用的話,倒也無損種族問題之大局,也與白人意識的嬗變扯不上關系。問題在于,這種自我尊嚴被嚴格限定于白人共同體之內。如果說白人的精神世界尚承受著神虐的話,作為“不可見的人”——黑人則須承受著白人和上帝的雙重“施虐”;換言之,對黑人的神虐必須通過白人這個中介發生作用。所以在南方,白人樂于將種植園看做是不可侵犯的城堡;在北方,白人則以《自由法規》的形式個別規定所謂“陌生人”的位置。憑藉其在上帝與黑人之間的“特殊”關系,白人獲得了一種力量感和安全感。正如威廉·加韋斯后來所闡述的那樣:“再也沒有比這更顯而易見的了,荒野的野蠻人需要一種更具威力的武器的限制,[白人]個人則不然,其情趣和天性處于道德和宗教情感的內在約束之下。”[34](P19)

當然,統治情結并不是不需要限度。即使是主人,其權力從一開始也受到上帝律法的制約。他不能濫用權力,令其奴隸做邪惡之事;對非份要求,奴隸有權利予以謙遜地拒絕,“因其主人和他們都是上帝的奴仆,他們不能違抗他而取悅于人”。[35](P34)如果說移民之初出游荒野的危險尚造成順從神虐心理的話,那么隨著時間的推移,后退的邊疆則會給予其某種安全屏障。如漢德林所說:“作為荒野的人民,他們身處新世界的家園,這種事實本身即給予他們一種力量感。”[16](P10)最終,專橫的上帝不再被人注意,人們開始逐漸轉向耶穌這個具有神性的人,一種“愛的宗教”在18世紀初開展的大覺醒運動中誕生了。個人主義也由此完成了從強調神定鐵律到自由個人的轉移。在這種過程中,作為調整措施,習慣以種植園作為個人主義單位的南方形成了針對黑奴的“家長主義”,絕對控制開始與個人溫情有了更多的、受到當局鼓勵的糅合,[8](P60-62)而北方則開始注意和強調包括黑人在內的所有人的“自然權利”。[8](P59)

將奴隸制法律的奴役對象及個人施虐對象限定于特定種族,毋庸置疑地促進了白人意識向種族主義的發展。而意識形態一旦形成,其本身的邏輯便開始自動發揮作用。18世紀種族理論系統化的事實表明,白人意識與統治欲在理論上的結合過程已經開始。

種族理論的系統化,得力于人類學者的推動。瑞典博物學家林奈在1735年發表的《自然系統論》中提出了物種不變性的觀點。在此基礎上,他將物種按等級排列,并描述了各物種內部的多樣性。在他的排列中,人作為物種之一而與猿為鄰。盡管他對物種內部存在的多樣性興趣不大,但他還是依據膚色將人分為四種類型:歐洲人種、亞洲人種、非洲人種和美洲人種。在他看來,這些人種同屬一個梯級,并無質的區別,差別只在于環境因素。林奈所開創的方法被喬治·布豐所繼承。他在1849-1804年間寫成的《自然史》中對人種的分類有了進一步的說明,提出了變異論。因其膚色是“人的真正和自然的顏色”,[36](P36)白人種族被他作為標準類型,其他種族都是這種類型的變異。另一位生理學家約翰·布魯門巴奇則以頭蓋骨的形狀對人種予以分類,確定出高加索人、蒙古人、美洲人、黑人和馬來人這五個人種,由此奠定了其“頭蓋骨之父”的地位。

網絡式劃分法只對大的物種進行分級,并拒絕在不同人種之間安排秩序。但他們的科學研究卻刺激了人們對古老的生物大鏈傳說的興趣,并試圖賦予其嶄新的時代含義。

生物大鏈思想遠可溯至亞里士多德的宇宙論。他將宇宙看成是由55個同心圓球所構成的體系,其中心是地球,向外依次排列著水、氣、火等天上星體。每個圓球都有靈性,而神站在最外圈,產生運動的動力。在這種宇宙論中,中古時期的經院哲學代表人物托馬斯·阿奎那進一步嵌入了基督教的有關觀念。處于等級系列的世界從地獄開始,往上依次排列著大地、植物、動物,然后到達有部分神性的人,在人之上是三個等級的天使,在大天使之上是全能的上帝。這就是所謂的生物大鏈。生物大鏈思想以及相關的地球中心觀能生動地表現神的至高形象和人的卑賤地位,具有鮮明的梯級特征。

對于18世紀的白人來說,他們所感興趣的不僅僅是復述古老的傳說,而是竭力發現人類分級的“事實”,以高等動物對低等動物的支配權和神秘的裁決為由論證白人對黑人奴役的合法性。與其17世紀的先輩相比,他們自恃有科學理論和經驗主義方法的支持。由于《圣經》強調人類始祖的共同性,他們便以論證人與猿親緣關系的遠近來繞過這種障礙。18世紀70年代,荷蘭解剖學家皮特·卡梅爾提出“面部角度說”,贏得了廣泛關注。據他“觀察”,在從猿到黑人、最后到白人的頭蓋骨之間有一個規則的梯級:猿、猩猩、尼格羅人、霍吞圖特人(Hottentot)、馬達加斯加人、塞里貝斯人(Celebese)、中國人、蒙古人、卡爾馬克人(Calmuck)及各種歐洲人。[14](P102-103)與網絡式方法明顯不同,這種劃分方式暗指黑人作為低等人種有著科學的依據。此后,復活了的生物大鏈思想便在18世紀末的美國成為熱門話題。

即使是偉大的思想家托馬斯·杰斐遜也對此興趣盎然。在1787年寫成的《弗吉尼亞日記》中,他花費了極大的精力來觀察黑人的“低劣”本性。如在種族特征方面,他寫道:白人面部“紅與白的精美交織”所體現的“感情表達”,與黑人“永久性的單調”形成鮮明的對比;白人有“飄柔的頭發”,形體表現出“更為優雅的對稱”,而黑人則“在臉上和身體上毛發稀疏”,“他們較多地以皮膚腺、而不是腎臟排泄,使其發出一種強烈的、令人生厭的氣味”。在智力上,印第安人“腦中有尚待開發的萌芽”,而黑人則無任何類似跡象;“在記憶上他們與白人等量齊觀,在推理上則低劣得多。……而在想像力上他們是呆板的、毫無趣味的和不規則的”。至于其“動物性”,則表現于他們的貪吃好睡,因為“一個身體安逸、并不思考的動物,自然傾向于睡覺”;他們對其女性更加熱情,“但愛對他們與其是精細的感情,不如說是一種強烈的欲望”,他們尤其喜好凱覦白人婦女,如同“猩猩偏愛黑人婦女甚于他們自己的種類”。[37](P20-22)杰斐遜在此將白人和黑人作為人種的兩個極端類型予以對照,將黑人置于與猿為鄰的位置,并向人揭示出黑人在身體和心智兩方面的“低劣性”,以及在生物大鏈中性騷擾的指向。雖然杰斐遜本人無意于以此為奴隸制辯護,但其他人更樂于像愛德華·朗那樣,相信這種低劣“事實”與神秘的裁定之間存在著聯系。[10](P14)

杰斐遜的生物大鏈思想對普通白人的看法影響甚大,尤其是在美國南方。如在報紙上刊登搜捕逃奴的廣告時,有些奴隸主常常聲稱“我的奴隸猿猴”或“狒狒”長相如何如何,這是生物大鏈思想在民間影響根深蒂固的一個明證。著名的黑人思想家杜波依斯曾指出這種現象:“在舊南部有一種觀念——真誠的和熱情的信仰——即在人和牲口之間的某個位置,上帝創造了一種叫作中間物(tertiumquid)的東西……”[38](P122)18世紀生物大鏈思想對人的分級,為白人意識的轉變提供了重要的社會心理支持,也為19世紀中期奴隸制大辯論時的轉變完成階段打下了牢固的理論基礎。

奴隸制法律化以后白人意識向種族主義的演化,使得一種富有毒性和攻擊性的性格傾向滲透到美國白人的靈魂之中,加劇了美國歷史的悲劇性缺陷,乃至引發了以后的內戰和重建的失敗。對此,一些美國歷史學家的反思是有道理的,即種族主義的持續存在,構成了“美國歷史的主題”,[39](P143)尤其是構成了“南方歷史的主題”。[40](P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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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改革開放以后,經濟的活躍和市場的擴展打破了計劃經濟時代均貧富的格局,這不僅極大地改變了農村經濟發展格局,而且使政治、社會、文化格局也出現了多元化趨勢。其中最主要的變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政治權威、道德權威的衰落以及經濟權威的崛起。在計劃經濟時代,由于農村社會財富分配的平均化趨勢,用財富無法劃分不同家庭的階層,農村相應地也缺乏經濟權威。村干部所擁有的政治權威幾乎是惟一的權威。但農村實行市場化經濟改革后,不同家庭的收入差距逐漸拉開,率先富裕起來的人脫穎而出,從而在政治權威之外逐漸形成了一個經濟權威。村干部的政治權威和新出現的富裕階層,成了鄉村管理和秩序重構的最主要的兩個博弈力量。總的來說,村干部的政治權威和新富裕階層的經濟權威之間的博弈,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即村干部的權威的衰退和新富裕階層權威的上升相對應。村干部權威的衰退有這樣幾個原因:一是鄉村社會總體上從政治至上時代轉變到經濟至上時代;二是村干部所掌握的資源越來越少,村民有求于村干部的事務也越來越少。相對應地,農村企業家的影響卻越來越大。他們不僅影響到本地的就業和收入,而且還影響到本地的資金周轉。有的企業家通過捐款等慈善行為,還能夠改善本地的基礎設施或村民福利。所以,農村企業家的影響總體呈上升趨勢[14](P131-206)[15]。村干部和農村企業家的關系大致有兩種類型:一是合作關系,即村干部和企業家保持相對良好的關系。二是競爭關系,大多數情況是企業家對村干部的權威構成了挑戰,甚至企業家直接競爭村干部。

2.農業勞動者的減少和務工人員的增多。隨著農村非農產業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勞動力從農業轉移到非農部門就業。從表1可以看出,從1980到2012年間,在第一產業就業的勞動力總數有逐年下降的趨勢。2012年,從事第一產業勞動的勞動力只占農村勞動力總數的33.1%,還不到1980年(78.9%)的一半。表2展示了更詳盡的農村勞動力就業狀況。從行業分布和從業時間兩個指標來看,從事第一產業的勞動力雖然逐年下降,但仍占到50%左右。其中的原因可能是,雖然有些人看起來仍在從事農業,但實際上用在農業生產上的時間并沒有那么多,因為農業生產的很多環節都已經外包給農機服務了。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轉移到非農產業就業的勞動力會越來越多。這就意味著農業勞動力者人數會越來越少,而務工人員的人數則越來越多。這是農村階層分化和社會結構變遷的一個重要標志。

3.知識取代經驗,成為農村發展的主導型因素;相應地,老年人地位下降,年輕人地位上升。在傳統中國,經營或生活模式都比較固定,所以經驗就起著很重要的作用。由于老年人有更多的經驗,所以主要由老年人主導社會秩序。但在農村改革后,新知識的學習和應用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無論是農村工業的興起,還是農業新技術的應用,都超出了傳統的經驗。因此,知識相對于經驗就顯得更重要。由于年輕人在學習新知識上的能力更強,所以在經營方面也就擁有了更多的決策權。筆者在章丘市白云湖鎮調研時,就證實了這種說法。當地最主要的產業就是廢品回收。收廢品需要一定的知識,不同種類的塑料、金屬,價格差別很大。年紀大的人在辨別能力方面,顯然不如年輕人。所以,這里的年輕人地位更高,甚至家庭財產的支配權(主要是現金開支)也主要由年輕人掌握。知識對于經驗的取代不僅表現在經濟領域或經營上,而且還體現在社會交往和生活方式的變化上。日新月異的家用電器、新式服裝、新的文化娛樂形式以及新的交往方式,都與傳統不一樣。在新風氣迅速取代舊風氣的情況下,老年人不得不感嘆自己落伍了,且不得不將更多的決策權移交給年輕人。例如,在家庭消費品購置和翻蓋房屋方面,年輕人都有很大的話語權。

4.在社會組織方面,家族讓位于新興組織和政府組織。家庭和家族是中國傳統社會的基本單元。1949年以后的集體化運動打破了這種格局,建立了超越家庭和家族的組織———生產大隊和生產小隊。但因為這種組織的無效率,以大包干為主的農村經濟改革又恢復了以家庭為單位的格局。農村改革之初,超越家庭的生產和經營并不普遍,村委會仍然是維護農村社會秩序的重要組織。但在農村市場經濟經歷了三十多年的發展,大量超越家庭和家族的經濟組織已經發展起來。首先是企業,大量存在的企業已經成為農村最主要的組織形式之一,并且吸收了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就業。例如,威海市大量轉移到城鎮的農村勞動力,都是在企業就業的。其次是合作社。2012年,山東新增農民專業合作社13784個,合作社總量達到70336個。2013年,山東農民專業合作社平均社員數量為53戶,入社農戶比例達到了16.1%。可以看出,各類合作社已經成為農村的一個重要經濟組織。同。在傳統的地方秩序維持中,家族起了很大的作用。各類糾紛基本都靠各個家族有威望的人物協商解決,家庭的安全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家族。但現在,家族勢力有分化、衰落的跡象①。各類民事糾紛,也更多地靠公權力解決,而不是靠家族協商或調解。例如,在糾紛中如果發生打斗現象,很多人會打110,而不是像以前那樣,叫自己的近親來幫忙。通過訴訟來解決民事糾紛,也逐漸成為農村的時尚。

5.傳統倫理的衰落和物質欲望的泛濫。改革開放以后,對欲望的追求和滿足最終歸結為對金錢的追求。財富的變化導致了村莊階層的重新分化,財富成為衡量家庭在村莊中社會地位的主要指標。原有的社會秩序和倫理秩序遭到破壞。在此環境之下,拜金主義盛行并成為社會的主流是不可避免的。拜金主義不僅打破了傳統社會的人情,而且導致了很多違法現象的上升。例如,在目前的農村,兒女不養老的現象較為普遍。為了房產、養老等問題而導致兄弟姐妹反目的情況也經常發生。更甚的是,很多人不以違法為恥。只要能夠掙錢,即使是違法,也會受到很多人的效法。

二、農村社會結構和階層分化的基本動因:農村專業化趨勢和農民職業分化

(一)中國傳統社會一直是一個自然經濟社會,一直到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都沒能擺脫自然經濟狀態。從表3可以看出,1952年農業總產值占工農業總產值的比重達到66.6%,農林牧漁業從業人員占鄉村從業人員的比重達到95%。1980年,雖然農業總產值占工農業總產值的比重降低到了32.1%,但農林牧漁業從業人員占鄉村從業人員的比重仍然達到93.0%。可見當時產業是非常單一的,絕大多數農村勞動力都在農業部門就業。此后隨著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產業分化有了很大的進步,特別是農村工業的發展,徹底改變了農村多年以來的自然經濟格局,為農村勞動力提供了新的就業機會。農林牧漁業從業人員占鄉村從業人員的比重也逐年下降,1990年下降到了74.9%,2000年下降到了67.7%,2012年進一步降到了46.8%。也就是說,農業勞動力不到總數的一半,大部分農村勞動力都已經到工商業部門就業。以前農民的財富積累幾乎完全靠農業經營,而農村改革以后,工商業成為農村財富積累的新來源,而且工商業財富的積累要比農業快得多。收入來源的多樣化導致了家庭財富的迅速變化。由于家庭財富的變化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階層分化,所以產業分化是階層變化的重要動因。從表4可以看出,2012年的工資性收入所占比重,全國達到了43.55%,山東則更高,達到了46.40%。而家庭經營收入所占比重,全國和山東分別是44.63%和44.83%。但在家庭經營收入中,全國仍有大約23%來自二三產業。家庭經營收入,2012年山東沒有三次產業的數據,但從2011年的數據看,其中來自非農產業的比重也達到了25%以上①。由于工資性收入基本是通過在非農產業就業得到的,所以從總體上來看,來自非農產業的收入占到了純收入的50%以上。這說明,來自農業的收入已經不再是農村收入的主要來源。農民主要的收入都來自二三產業。隨著大量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到工商業部門就業,農業生產專業化也有了很大的發展。農業生產的專業化主要體現為農業生產機械化程度不斷提高。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全國農業機械總動力保持了較快增長的速度,年均增長率達到6.1%。2012年,山東全省農機化綜合水平超過了81.5%,其中糧食機械化程度達到88%,經濟作物達到58%。在糧食作物中,小麥機收率超過97%;玉米機收率達80.8%[20]。由此可以看出,農業生產的很多作業環節都已經外包給農機專業服務組織或個人,農業專業化水平也因此得到了極大提高。

(二)專業分化導致的農村人員流動性增強,社會交往的距離拉長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狀況相適應,中國傳統鄉村是相對比較封閉和穩定的,所謂“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但農村改革以來,更大范圍內的專業化分工導致了農村各種要素的流動性大為增加。其中對農村階層分化和形成影響最大的是勞動力的流動。直到20世紀80年代,能夠經常到外地特別是城市的人,在農村仍然是少數人。農村改革之后最早富裕起來的那部分人,基本都是與外界聯系比較多的人。隨后逐漸形成的企業家階層,基本上都是由這部分人構成的。但此后隨著中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農村勞動力流動已經成為普遍現象,流動規模越來越大,以致于出現了“民工潮”、“春運”等中國特有現象。從表5可以看出,山東農村勞動力雖然跨省流動的規模不是很大,但在省內流動的規模和頻率還是比較高的。2010年,外出勞動力達到了農村勞動力總數的18.67%,2011年這個數字達到了22.41%。從外出勞動力就業地點上看,鄉外縣內和縣外省內的占到了絕大多數,而其中地級市和縣級市是主要的就業地點,出省就業的人很少。在外出勞動力中,大多數人都從事第二產業,從事農業的人微乎其微。農村勞動力的流動之所以對農村階層分化和形成造成影響,一是外出勞動力本身就構成了一個新的階層,即務工人員階層,而且這個階層將不斷壯大。二是外出勞動力對本村原有的階層形成了沖擊,從而刺激著原有階層的變動。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外出打工人員回家創業,從而從務工人員階層躍升為企業家階層。

(三)現代知識多途徑輸入農村農村階層的變遷與現代知識向農村傳輸不無關系。現代知識進入農村,成為年輕人的時尚,改變著農村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結構。現代知識對農村的影響可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現代科技向農村的傳輸,不僅改變了農村傳統的產業結構和就業機構,而且提高了年輕人的地位。因為年輕人接受現代知識更快,在積累財富方面的能力也就更強。二是現代知識和現代風尚改變了農村的風俗和風氣。例如,在傳統中國,最重要的價值就是“孝”,所以老年人的地位比較高。但現代知識顯然更注重平等,從而間接削弱了老年人的地位。三是年輕人顯然更熟悉法制和正式制度,他們對正式制度的接受也間接地削弱了傳統的風俗和家族地位。例如,對110警察快速反應機制和法庭的訴訟機制,年輕人更容易接受。四是在現代知識影響下,年輕人更注重自我和公平,更不容易接受權威主義,從而間接地削弱了村干部的權威。現代知識向農村的傳輸最主要的途徑是媒體。電視的普及以及網絡在農村的普遍應用,都能夠使農村居民特別年輕人以最快的方式接觸到現代知識和文化。電視和網絡不僅打破了城鄉的界限,而且打破了國家界限。此外,人員流動對現代知識向農村的傳輸也起了很大作用。無論是農村居民流動到城市,還是城市居民流動到農村,都能夠將城市文化和城市思維方式傳輸到農村。公共服務向農村的普及和推廣,顯然加快了現代知識向農村的傳輸。交通設施的改進有利于城鄉之間的生產要素交流,特別是人員交流。現在,年輕人沒有到過城市的微乎其微。有線電視、無線網絡在農村的普及,都成了現代知識在農村傳播的有效途徑。

(四)農村專業化與組織多樣化農村的專業化導致了很多新興經濟組織的產生,例如,企業、合作社等經濟組織。這些新興組織和政府組織無疑極大地改變了農村的階層狀況。打破了傳統的家庭和家族結構。家庭已不再是最主要的生產單位,越來越多的人正走出家庭,加入企業等經濟組織。家庭的收入也已經不再依賴于家庭本身,來自企業、公司、合作社等組織的收入越來越多。幾千年來牢固無比的家庭結構,在市場和經濟力量的侵蝕下正逐漸瓦解,農村正在進行千年未遇的結構重組。政府組織向農村的滲透,也極大地削弱了傳統的家庭和家族結構。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村干部的權威:村民們可以越過村干部,直接與政府組織打交道。以上四種農村社會變遷現象,都可以用分工深化來解釋。是農村的產業分化導致了勞動力轉移和新興組織的產生。現代知識輸入農村,則是城市發展和全國范圍內甚至全球范圍內分工深化的結果。

三、農村階層變化對社會管理的后果和影響

農村階層變化雖然有積極的效應,但同時導致了很多問題,成為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障礙。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農村精英大量流失城鄉交流的不斷增加在促使大量現代因素輸入農村的同時,也導致了大量的農村優質因素流入城市,導致了農村的貧血。1.農村經濟精英的流失。農村的經濟精英通過兩個途徑流失:一是農村的企業家正大量地向城鎮轉移,目前轟轟烈烈的城鎮化和各地出臺的吸引資本進城的優惠政策,更是加劇了這個進程。城市優良的生活環境,特別是文化和教育環境,對農村的富裕群體有很大的吸引力。越來越多的農村高收入群體,特別是企業家群體轉移到城市居住。二是青壯年勞動力正大量流失。在發達地區,大量的青壯年勞動力都到城鎮尋求就業,導致鄉村出現了空心化。例如,在威海的鄉村,很難找到年輕人了。在不發達地區,大量青壯年勞動力外出打工,也導致了村莊的空心化。2.農村政治精英的流失。在城鎮化浪潮中,大量的農村政治精英也流入了城鎮。例如,在平陰縣、章丘市等地方,都出現了大量村干部到縣城購房并居住的情況。這種情況顯然不利于農村的治理。

(二)管理隊伍的頻繁更迭和農村治理的內卷化農村治理內卷化是指農村治理陷入一種停滯或徘徊的圈子,而無法進化為另一種高級狀態。當前農村治理有內卷化的趨勢。首先,村民和國家之間的關系沒有理順。不僅在公共服務供應上,農村沒有達到城市的標準,而且農村居民的財產權利一直沒有保障。農村土地仍然保持著集體所有制,政府可以隨意征用農村的土地,而土地補償款卻遠遠低于市場價格。另一方面,農村的住宅卻一直被排斥在市場之外,農村的財產無法用市場價格定價。在社會治安方面,以警察為主的國家機器沒有足夠的力量來維護鄉村安全,以致于在很多地方,特別是勞務輸出較多的地方,出現了盜匪橫行無人敢管的局面。例如,在魯西南某些勞務輸出比較多的地方,甚至出現了盜賊偷牛主人不敢出面制止的現象。農村賭博現象也很常見。其次,村干部和村民之間的關系沒有理順。雖然村委會名義上是選舉出來的,但由于選舉過程弊病百出,所以村干部和村民之間時有矛盾發生,雙方之間的信任關系一直沒有建立起來。村民與村干部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土地問題。雖然在絕大多數地區土地都已經承包到戶,且一定30年不變,但村干部及其親屬多占耕地的情況還相當普遍,土地問題仍然是村干部與村民關系惡化的一個重要原因。二是村集體財產問題。在一些仍然保留了部分村集體財產的地方,如何使用或處置這些財產也是一個矛盾的焦點。三是宗族關系問題。在一些宗族關系和諧的地方,村干部往往成為某一個宗族的代言人,或者村干部換屆選舉成為宗族競爭的焦點。在資源豐富的地方,村民委員會的競爭到了白熱化的地步。賄選、家族式競爭非常突出。例如,在集體財產數量比較大、征地數額比較大的地方,村干部都可以借機獲得大量的好處,村干部的競爭也非常激烈,賄選現象很嚴重。村民委員會競選的白熱化導致了農村管理班子的頻繁更迭。另外,在一些空殼村,則沒有人愿意出任村干部。

(三)農村經濟、社會秩序的混亂由于傳統的治理機制和保障機制已經瀕于失效,市場擴展以后新的治理機制和保障機制尚未建立,所以農村出現了某種程度的矛盾或混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經濟秩序的紊亂。市場經濟是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作保障的,但在農村,并保障市場經濟運行的相關制度有待完善。首先,由于農村居民法制意識淡薄,信任體系不完善,合同法無法得到有效執行,違約現象非常普遍。其次,農村金融和信用制度體系很不完善,個體農戶較難從正規的信用機構借貸。其結果是高利貸普遍存在,因此而發生的經濟糾紛也不在少數。雖然各地都出臺了一些辦法來解決農民貸款難的問題,如幾戶聯保,但總體來說,農村貸款難問題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最后,國家監管制度在農村地區比較薄弱。在城市難以生存的假冒偽劣產品,大多轉移到了農村。目前尚未形成一個對農村市場進行有效監管的機制。2.社會保障機制仍不完善。近幾年雖然各類保障制度已經延伸到了農村,對農村的生活改善起了很大作用,但力度仍然不夠。例如,農村大量的貧困人口仍然無法得到足夠的救助,雖然新農合已經普及,但農村因病致貧的現象仍然存在。2013年,山東新農合覆蓋率達到了99.88%,實際報銷比率達到48.99%,新農合的大病報銷比例達到了50%以上[21],但對于很多農戶來說,自費支付的那部分仍然是很大的負擔。2013年,山東農村低保標準平均達到2406元,256萬人受益[22]。但總的來說,一是低保的比例仍然偏低,二是額度還有待提高。而且在不少地方,低保戶的選擇還有問題。很多村干部都優先選擇自己的親屬,不管他們是否符合低保標準。

(四)文化變遷和道德秩序的瓦解韋伯認為新教倫理催生了資本主義精神,實際上是指新教倫理改變了人們的價值觀從而塑造了一種新文化。中國農村自改革開放以來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人們的價值觀有了很大的改變,原有的文化系統逐漸解體,而新的文化系統尚未建立。這種價值觀的改變和文化體系的變遷,對中國社會未來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10](P37-71)。1.從人情社會到拜金主義。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人情社會,從傳統農村盛行的婚喪嫁娶“隨份子”的風俗,就可以看出人情社會的基本特征①。改革開放以后,對欲望的追求和滿足最終歸結為對金錢的追求。財富的變化導致了村莊階層的重新分化,財富成為衡量家庭在村莊中社會地位的主要指標。在此環境之下,拜金主義盛行并成為社會的主流是不可避免的。2.社會約束的弱化由于中國農村傳統上是一個鄉土性的、封閉性的社會,所以,農村的社會約束基本上是靠諾思所謂的非正式約束,亦即依靠慣例、習俗、習慣等。傳統農村的封閉性使得農村社會基本上是個熟人社會,特別是在村莊之中,熟人社會的特征就更明顯。非正式約束是與熟人社會是相互契合的、有效的約束。但在改革開放后,隨著分工的深化和農村流動性的增加,村莊的封閉性被打破了,人們越來越多地與陌生人打交道,非正式約束的效力就大為削弱。村莊的秩序也呈現出某種程度的無序狀態,村莊中騙人和被人騙的事例大為增加。賺錢的欲望甚至使很多人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從事非法交易,個別村莊里的很多人因為與盜竊犯勾結或為盜竊犯銷贓而被捕。令人惋惜的是,人們并不以盜竊和銷贓而感到可恥。相反,因此掙錢的人反而感到非常驕傲。3.社會達爾文主義:是非觀念的弱化在市場經濟和金錢欲望的沖擊下,農村社會出現了某種社會達爾文主義傾向。在村莊內部,往往金錢的多少決定著個人和家庭的社會地位,物質欲望成了最大的追求。傳統的鄉紳階層受到了沖擊,在市場經濟中社會階層有了新的劃分。一批富裕起來的人進入了社會上層。在現階段這個轉型期,原有的社會約束正在失效,新的社會約束尚未建立起來。在金錢欲的沖擊下,不顧社會約束而追求財富的現象屢屢發生。甚至出現了笑貧不笑的傾向。社會平等觀念缺失,是非觀念也大大削弱,金錢成為衡量社會地位的惟一標準。在這種風氣之下,消費攀比之風盛行。有些村民頻頻更新住房,在一個側面體現了這種不良風氣的蔓延。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