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醫保結算管理制度范文
時間:2024-01-22 18:16:2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藥店醫保結算管理制度,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定點藥店 問題 對策
作者簡介:
姓名:羅衛國 工作單位:中國藥科大學醫藥產業發展研究中心;職稱:講師; 研究方向:藥店管理。
姓名:張俊虎工作單位:西安楊森制藥有限公司;研究方向:藥店管理。
前言
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藥店”)是我國醫療保險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生事物。其初衷是促進醫院藥房和定點藥店之間的競爭,以改善藥學服務,合理降低藥價。定點藥店管理辦法能否真正起到相應的作用,能否給參保人帶來便利和實惠,在當前實施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本文通過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對當前江蘇省定點藥店的管理現狀進行了分析。本研究的資料來源:(1)定量資料來源于對江蘇省南京、鎮江、泰州、無錫、揚州、鹽城六城市擁有定點藥店購藥經歷的城鎮居民進行的問卷調查。(2)定性資料主要來自對上述6城市的21家定點藥店進行的深度訪談。(3)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的實施期間:2008年6月30日―9月30日。
一、我國定點藥店管理政策的歷史沿革
定點藥店是中國醫療體制改革過程的新生事物。長期以來我國的醫院自辦藥房,既提供醫療服務又提供藥品服務,患者在醫院看完病后只能在醫院進行配藥。以后即便出現零星的社會藥店,但由于當時的政策限制使得享受醫療保險的居民到社會藥店配藥不能計入公費與勞保報銷,這種政策造成了我國公立醫院對藥品銷售的壟斷地位,也使得我國藥品費用快速上漲。
根據醫藥分開管理的思路,1998年12月國務院在《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提出通過建立定點藥店制度,鼓勵醫院藥房與定點藥店的競爭[1]。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1999]16號文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是規范各地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批、日常管理、服務規范等工作的指導性文件。隨后江蘇省于1999年9月10日正式制定和施行了《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將定點藥店的管理引向規范化的道路。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建立、實施使得醫院藥房多年壟斷藥品銷售的利益分配格局被打破。有資料顯示,2003年參保人員到醫保定點藥店購藥的比例已達到17.6%[2]。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獲得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確定并與之簽訂有關協議和發給定點零售藥店標牌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并承擔相應責任的零售藥店[3]。
二、醫保定點藥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定點藥店監管部門的監管現狀
(1)藥店準入管理方面的問題
目前江蘇省醫保中心在藥店準入方面實行兩步走政策:第一步由藥店向行政審批中心提交申報材料,并規定申請藥店營業面積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年營業額不得少于20萬、開業必須在1年以上、必須配備至少1名執業藥師、營業范圍明確不得經營生活用品等,同時藥店必須要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第二步對符合以上條件的藥店進行打分,分數高者優先,同時要考慮定點藥店布局是否合理[4]。但是很多地區在實際操作中并未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在泰州市調研時我們發現在方圓一百米以內有好幾家定點藥店。在南京市我們也看到了同樣的現象,尤其是在中華門附近,在很小的范圍內林立著幾家定點藥店。定點藥店過于密集顯然會加劇競爭,使得定點藥店收益下降。另外我們發現很多定點藥店的營業面積只有三四十平米,未達到規定標準。還有些地區由于對醫保定點藥店的審批不嚴格,導致該地區基本所有的藥店都成為了醫保定點藥店。
(2)有些地區監管部門的檢查頻率較低
本次調研發現各地區的相關政府部門對醫保定點藥店的檢查頻率差別較大。規定一個月進行一次檢查,但有些地方由于定點藥店的數量太多,使得相關管理部門檢查的難度較大,因而檢查頻率變為兩個月一次甚至是半年一次。這會增加定點藥店違規操作的發生。
(3)網絡系統不健全
江蘇省要求醫保中心通過網絡對定點藥店藥價進行實時管理,以確保藥品的銷售價格不能超過最高限價。一般國家發改委會定期公布最高限價文件,醫保中心會將最高限價錄入到網絡系統,如果定點藥店上傳價格超過最高限價就則無法使用定點藥店系統。上述做法是為了保護參保人利益。但目前江蘇省內只有南京擁有比較完善的網絡監管系統。而在其它地區的網絡系統不能完全覆蓋每一家定點藥店,使得應用網絡進行實時監控無法實現。
2、定點藥店內部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
(1)以物代藥進行銷售
這種現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現為在藥店中擺放一些滋補品、保健品甚至是一些食品、日用品等,以藥品代替它們進行醫保結算。一方面藥店可以通過這樣一種方式吸引顧客,并且能夠提高自己藥店的利潤;另一方面對于某些患者來說能夠用醫保卡買到保健品等非常劃算。
(2)采用附贈藥品或者有禮銷售的方式銷售藥品
我們通過走訪定點藥店發現了上述現象的存在。很多店面經常打出有獎銷售或是買一贈一的促銷廣告。
(3)銷售醫保目錄以外的藥品
主要的方式就是用置換的方式來銷售一些醫保目錄范圍以外的藥品,然后刷醫保卡進行結算。這樣的現象在明面上是比較難看出來的,而且在查賬時也是比較難查到,只有在購藥者的結算單能很明顯看出來。此做法是比較隱蔽的違規行為。
(4)違反憑借處方配售藥品的相關規定
主要表現為違反憑借處方配售處方藥的規定或者是使用非定點醫療機構的處方配售藥品并且進行醫保結算。違反憑處方配售藥品的現象大多主要發生在抗生素的銷售中,很多患者習慣性的以為比如像頭孢類藥物還像以前那樣可以隨便進行銷售和購買,所以要求藥店營業人員配藥,有部分營業員為了藥店的利益便在無處方的情況下配售處方藥,并且用醫保卡進行結算。上述現象的發生,除了藥店貪圖利益的原因外,還有藥店的營業人員并不清楚所在地區哪些醫療機構屬于醫保定點醫院的原因。
(5)超量銷售藥品
表現為違反醫保藥品限量銷售的有關規定,超量銷售藥品。在鎮江市該現象不存在。該市的參保人員都有統一的病歷,他們到藥店購藥或者到醫院看病時除醫保卡和身份證以外必須攜帶該病歷,每次買完藥或看完病都要在上面做好記錄,以避免超量銷售藥品。但在江蘇省的很多地區沒有沒有控制參保人員一天的購藥量的有效措施,而只能確認每天的最高刷卡額。
(6)醫保柜臺和非醫保柜臺未分開
按照有關規定,鎮江市的定點藥店醫保柜立設置于專門劃出的區域,在這個區域中的藥品都是用醫保卡進行結算。這樣做有利于更好地進行藥品分類,整理賬目以及盤點。但在其它地方,定點藥店并未將獨立設置醫保柜臺,只是在醫保藥品的商品標簽上表明“醫保”字樣。
(7)藥店營業人員的構成存在問題
定點藥店管理辦法硬性規定了定點藥店的營業人員構成,強調在營業時間內至少要有一名藥師在崗。但我們訪問的部分規模較小的定點藥店在營業時間無藥師在崗。事實上藥師在崗有利于提高服務水平,對藥店的長遠發展是有好處。某定點藥店的店長告訴我們[5]:“藥店中有執業藥師或者藥師會比沒有藥師營業收入更加可觀,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店內可以給患者(顧客)提供更多的服務,只要到店購買過一次藥的顧客,之后還會因為全面優質的服務再次光顧。”
另外我們在問卷調查中也發現,具有定點藥店購藥經歷的60名居民中,大部分人能夠得到藥師的藥學服務,但仍有約四成的受訪者表示未得到藥師服務,這說明當前執業藥師藥學服務提供仍不完善。
(8)定點藥店24小時營業的執行情況
在走訪過的21家定點藥店中,雖然大部分表示能夠24小時不間斷地提供醫療服務。但問題是其中部分藥店在夜間無執業藥師或者藥師在崗,因此夜間只向顧客提供OTC藥品的服務,并且不能提供刷卡服務,顧客購藥只能通過現金支付。而此次的問卷調查結果也顯示,擁有在定點藥店夜間購藥經歷的18名城市居民中,約半數人未能購買到藥品。這說明當前相當多的定點藥店實際上未能提供24小時服務。
(9)定點藥店對顧客的身份核對執行不力
目前江蘇省內操作比較規范的是鎮江市,在那里我們通過對定點藥店的暗訪以及與店員的面對面交流,了解到他們在患者購藥過程中一定要人、證、卡統一才會向患者售藥。這樣做能夠避免醫保卡亂用、盜用情況的出現。但在江蘇省其它城市,大部分定點藥店的店員并未嚴格檢查顧客的相關證件,只要其攜醫保卡便可刷卡。
3 參保人購藥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們通過對醫保中心官員以及定點藥店店員的訪談,發現當前參保人在購藥環節存在以下問題。
(1)冒用、出借醫保卡
表現為有些參保人將自己的醫保卡和醫療保險證借給自己的親戚和朋友等進行就近配藥;同時有些人冒用其他參保人員的醫保卡和醫療保險證購藥。上述現象歸根結底還是因為現階段的參保率不高而導致。
(2)非法販賣醫保藥品
使用自己的醫療保險證件以及醫保卡,將從醫保定點藥店或定點醫療機構購買的藥品非法賣給收藥人或者其他人,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
(3)濫用醫保卡進行購藥
有少數參保人員持自己的醫保卡和醫療保險證,頻繁就醫購藥,有的人一天之內跑多家醫院進行就醫購藥,或是到多家定點藥店進行購藥,從而造成了藥品的浪費和醫保基金的浪費。
三、完善醫保定點藥店管理的若干建議
我們認為當前醫保定點藥店管理方面存在的絕大部分問題與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不力有關。因此在改進建議中首先強調須加強監管力度。雖然許多監管部門強調監察人員數量不足。但通過對違規現象采取從嚴從重的的懲罰措施同樣也能達到很好的監管效果。具體建議如下:(1)鑒于有些地區對定點藥店的準入審查不夠嚴格,有必要對江蘇省所有的定點藥店進行重新審核,對一些不符合規定的定點藥店取消其原有資格。這樣做一方面能夠減少定點藥店的數量,便于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緩減定點藥店之間的過度競爭。(2)加大對定點藥店監管力度。一方面要提高檢查頻率,并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另一方面需要采用暗訪方式。(3)對于存在嚴重違規現象的定點藥店直接取消其定點藥店資格,并剝奪其今后重新申請定點藥店的資格。(4)應規定參保人使用特制的醫保病歷本。(5)建立舉報制度,鼓勵參保人及定點藥店對違規現象進行舉報。
參考文獻:
[1] 國務院.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省略/banshi/2005-08/04/content_20256.htm
[2] 曹俊山.醫保定點藥店購藥影響因素分析(J).中國衛生事業管理,2005,209(11):665.
[3]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醫療保險司.中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政策與管理.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1999年:23.
篇2
一、加快健全全民醫保體系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三項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穩定在97%以上。(責任單位:區人社局、衛生局、社保中心)
2、對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政府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個人繳費水平相應提高,人均籌資不低于300元。(責任單位:區財政局、衛生局、人社局、社保中心)
3、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策范圍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分別提高到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以上、當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當地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0倍以上,且均不低于10萬元。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分別達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縮小與實際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之間的差距,門診統籌支付比例進一步提高。探索通過個人賬戶調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職工醫保門診統籌。(責任單位:區衛生局、人社局、社保中心)
4、開展按人頭、按病種、按床日、總額預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蓋統籌區域內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全面加強付費總額控制,建立醫療保險對統籌區域內醫療費用增長的制約機制,制定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總體控制目標并分解到定點醫療機構,與付費標準相掛鉤。積極推動建立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的談判機制和購買服務的付費機制,通過談判確定服務范圍、支付方式、支付標準和服務質量要求。結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對個人負擔的控制辦法。逐步將醫療機構總費用和次均(病種)醫療費用增長控制和個人負擔控制情況,以及醫療服務質量列入醫保評價體系。(責任單位:區衛生局、人社局、社保中心)
5、完善差別支付機制,支付比例進一步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傾斜,鼓勵使用中醫藥服務,引導群眾首診到基層。將符合條件的私人診所等非公立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納入醫保定點范圍。(責任單位:區衛生局、人社局、社保中心)
6、加強醫保對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完善監控管理機制,逐步建立醫保對醫療服務的實時監控系統,逐步將醫保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建立聯合反欺詐機制,加大對騙保欺詐行為的處罰力度,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責任單位:區衛生局、人社局、社保中心)
7、加大救助資金投入。救助范圍從低保家庭成員、五保戶擴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難群體,資助其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醫療救助起付線,穩步提高封頂線,政策范圍內住院自負醫療費用救助比例進一步提高。(責任單位:區財政局、民政局)
8、積極探索利用基本醫保基金購買商業大病保險或建立補充保險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實解決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貧的問題。做好基本醫保、醫療救助、商業保險等的銜接。(責任單位:區財政局、人社局、民政局、社保中心)
9、全面推開尿毒癥、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等8類大病保障,將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類大病納入保障和救助試點范圍。(責任單位:區衛生局、民政局、財政局、社保中心)
10、積極推廣醫保就醫“一卡通”。基本實現參保人員統籌區域內醫療費用異地即時結算,加快推進省內醫療費用異地即時結算。穩步推進職工醫保制度內跨區域轉移接續,加強各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責任單位:區人社局、社保中心)
11、加強醫保基金收支管理,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堅持當年收支平衡原則,結余過多的結合實際重點提高高額醫療費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過多,也不出現透支;職工醫保結余過多的要采取有效辦法把結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責任單位:區衛生局、人社局、社保中心)
12、探索整合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制度管理職能和經辦資源,完善基本醫保管理和經辦運行機制。探索建立城鄉統籌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責任單位:區編辦、發改局、人社局、社保中心、衛生局)
13、鼓勵商業保險機構發展基本醫保之外的健康保險產品,滿足多樣化的健康需求。鼓勵企業、個人參加商業健康保險及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責任單位:區發改局、財政局)
14、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鼓勵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責任單位:區財政局、人社局、社保中心)
二、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
15、擴大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鞏固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成果,落實基本藥物全部配備使用和醫保支付政策。有序推進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在納入省統一規劃設置的村衛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將其他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同步落實對鄉村醫生的各項補助和支持政策。將符合區域衛生規劃,且已承擔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職能的公立醫院、國有企業等單位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同步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等相關支持政策;對其它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結合實際,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將其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鼓勵公立醫院和其他醫療機構優先使用基本藥物,不斷提高基本藥物配備和使用比例。(責任單位:區發改局、衛生局、財政局、人社局、社保中心)
16、加強基本藥物質量監管。繼續提高基本藥物質量標準,對基本藥物實行全品種覆蓋抽驗和電子監管,提高對基本藥物從生產到使用全過程監管能力。(責任單位:食品藥品監管分局)
17、建立完善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正常運轉。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項補助以及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納入財政預算并及時足額落實到位,實行先預撥后結算。全面落實一般診療費及醫保支付政策。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經費。(責任單位:區財政局、發改局、衛生局、人社局、社保中心)
18、深化編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確定區域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編制總量,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功能定位和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法人自,全面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重點選聘好院長并建立任期目標責任制。(責任單位:區編辦、衛生局、人社局)
19、完善績效考核和績效工資分配機制。在區級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指導下,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績效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財政資金分配、負責人獎懲相結合。在績效工資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收入分配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和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傾斜。在平穩實施績效工資的基礎上,可適當提高獎勵性績效工資的比例,合理拉開收入差距。要按時足額發放績效工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支結余部分可按規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責任單位:區人社局、編辦、衛生局、財政局)
20、加快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多渠道籌集并落實化債資金,按時完成債務化解工作,堅決制止發生新債。(責任單位:區發改局、財政局、衛生局)
21、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繼續加強街道衛生院建設。(責任單位:區發改局、財政局、衛生局)
22、加快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建立涵蓋基本藥物供應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醫療服務、績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層醫療衛生信息系統,統一技術信息標準,實現與基本醫保等信息互聯互通,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規范化水平。(責任單位:區發改局、財政局、衛生局、人社局)
23、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人才隊伍建設。積極推進全科醫生制度建設,開展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完成6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崗人員全科醫生轉崗培訓,按要求組織實施全科醫生特設崗位項目,完善落實鼓勵全科醫生長期在基層服務的政策,力爭實現每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街道衛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醫生。繼續加強全科醫生臨床培訓基地建設。嚴格按照國家下達的投資計劃,建設全科醫生臨床培養基地,認真組織實施,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按時竣工投入使用。繼續加強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在崗培訓,重點開展具有全科醫學特點、促進基本藥物使用等針對性和實用性強的培訓項目。(責任單位:區衛生局、發改局、教育局、財政局、人社局、編辦)
24、開展全科醫生執業方式和服務模式改革試點,推行全科醫生(團隊)與居民建立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中醫藥等適宜技術和服務。建立健全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制度,積極推進基層首診負責制試點。(責任單位:區衛生局、發改局、財政局、人社局)
25、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多種方式,對村衛生室的房屋建設、設備購置給予扶持。將村衛生室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范圍。落實鄉村醫生的多渠道補償、養老政策。(責任單位:區衛生局、發改局、財政局、人社局)
26、加強鄉村醫生培訓和后備力量建設。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于兩次,累計培訓時間不低于60學時。采取本地人員定向培養等多種方式充實鄉村醫生隊伍,確保每個村衛生室都有鄉村醫生。(責任單位:區衛生局、財政局)
27、加強區衛生行政部門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的行業管理,重點強化服務行為監管。積極推進街道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責任單位:區衛生局、發改局、人社局)
三、統籌推進相關領域改革
28、繼續做好10類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著力提高服務質量、居民知曉率和滿意度。城鄉居民健康檔案規范化電子建檔率達到60%以上,高血壓、糖尿病患者規范化管理人數分別達到2.14萬、0.63萬。將排查發現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納入管理范圍。加強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工作,以街道為單位,兒童預防接種建證率達到95%以上,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適齡兒童接種率達到90%以上。提高流動人口以及農村留守兒童和老人公共衛生服務可及性。加強健康促進與教育,倡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導科學就醫和安全合理用藥。(責任單位:區衛生局、財政局、計生局)
29、繼續實施重大公共衛生項目,做好傳染病、慢性病、職業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嚴重危害群眾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專業公共衛生服務網絡,繼續支持農村院前急救體系和區衛生監督機構建設,加強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責任單位:區衛生局、發改局、財政局)
30、按照全省衛生資源配置標準,結合市區域衛生規劃,制定區域衛生規劃實施方案,新增醫療衛生資源優先考慮社會資本。(責任單位:區衛生局、發改局、編辦、財政局)
31、加強醫療服務體系薄弱環節建設,支持醫療機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加強兒童專科醫院和綜合醫院兒科建設。加強醫療衛生信息技術標準化建設,促進信息技術與管理、診療規范和日常監管有效融合。(責任單位:區發改局、衛生局、財政局、計生局)
32、加大護士、養老護理員、藥師、兒科醫師,以及精神衛生、院前急救、衛生應急、衛生監督、醫院和醫保管理人員等緊缺人才和高層次人才的培養。加快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責任單位:區衛生局、教育局、人社局、財政局)
33、推進醫師多點執業。出臺醫師多點執業實施細則,鼓勵具備行醫資格的人員申請多個地點執業,完善執業醫師注冊、備案、考核、評價、監管政策,建立醫師管理檔案。建立健全醫療執業保險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及時依法調處醫患糾紛,嚴厲打擊醫鬧等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秩序行為。(責任單位:區衛生局、人社局)
34、完善醫藥產業發展政策,規范生產流通秩序。推動醫藥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醫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發展藥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提高農村藥品配送能力。促進藥品生產、流通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的收購兼并和聯合重組。鼓勵零售藥店發展,并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責任單位:區經信局、商務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
35、實施新修訂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嚴厲查處制售假藥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掛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證照,以及買賣稅票、虛假藥品廣告等違法違規活動。(責任單位: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區經信局)
36、加強醫療費用監管控制。將次均費用和總費用增長率、住院床日以及藥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標納入公立醫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績效考核范圍,加強對費用增長速度較快疾病診療行為的重點監控。及時查處為追求經濟利益的不合理用藥、用材和檢查及重復檢查等行為。加強醫療服務收費和藥品價格監督檢查。(責任單位:區衛生局、人社局、物價局)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10藥店培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