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管理安全制度范文
時間:2024-01-24 17:48:5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食品管理安全制度,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第一條 實驗室是開展實驗教學和科學研究的場所。為了維護實驗的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以預防為主,各實驗室要指定一名責任心強的同志擔任安全員,定期檢查實驗室的安全工作,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條 對新調進的工作人員和初次參加實驗的學生,要進行安全教育,熟悉安全防火設施和規章制度。外來人員到實驗室參觀,須經教研室主任或實驗室管理人員批準。
第四條 實驗室存放貴重物品和危險品(易燃品、易爆品、劇、放射性物品)要有嚴密的保管措施,防止丟失或污染。領、用、剩、廢、耗的數量要詳細記錄,歸檔存放,妥善保管,以避免發生事故。實驗三廢的排放要符合環保要求。保衛處和教務處要負責監督。
第五條 保證實驗室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暢通,不準在走廊過道和樓梯間設立鐵閘或堆放儀器設備及雜物等。
第六條 進行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和有害細菌的實驗,必須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實驗指導人員必須在場監護。學生做實驗時要打開消防通道。
第七條 實驗室電氣設備安裝、維修和拆除,以及燒焊等作業,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后,由符合資格的專業人員負責施工。嚴禁亂拉、亂接電源電線。未經實驗室工作人員許可,不得動用實驗設施和物品。
第八條 要經常檢查實驗室的電源、氣源、水源、火源和放射源是否安全,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實驗室的消防器材,要定期檢查更換,保證隨時可用。
第九條 離開實驗室,要關好實驗室門窗,關閉電源、火源和氣源。節假日使用實驗室須報經教研室主任或實驗室管理人員批準。實驗樓除值班人員外,一律不許住人,
篇2
2、設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購、驗收、發放登記管理制度。做好食品出入庫登記。做到先進先出,易壞先用。腐敗變質、發霉生蟲等異常食品和無有效票證的食品不得驗收入庫。及時檢查和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3、各類食品按類別、品種分類、分架擺放整齊,做到離地10厘米、離墻10厘米存放于貨柜或貨架上。宜設主食、副食分區(或分庫房)存放。
4、倉庫內要用機械通風或空調設備通風、防潮、防腐、保持通風干燥。定期清掃,保持倉庫清潔衛生。
5、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并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持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供應商提供)。
6、肉類、水產、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儲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須粘有明顯標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肉類、水產類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積或擠壓存放。
7、應有滿足生熟分開存放數量的冷藏設備,并定期除霜(霜薄不得超過1厘米)、清潔和保養,保證設施正常運轉。
8、設置紗窗、排風扇、防鼠網、擋鼠板等有效防鼠、妨蟲、防蠅、防蟑螂設施,不得在庫房內吸煙。
9、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
配餐間衛生管理制度
1、配餐間按專間的要求進行管理,要做到“五專”(專用房屋、專人制作、專用工具、容器、專用冷藏設備、專用洗手消毒設施),其他人員不得隨意進出。
2、配餐間工作人員進入專間前應二次更衣,更換潔凈的工作衣帽,并將手洗凈、消毒,工作時必須戴口罩。
3、空氣消毒裝置運轉正常,每日工作前后開紫外線燈30分對室內空氣進行消毒。
4、操作前應對配制食品進行檢查,凡有腐爛變質或其它感觀性狀異常焊,不得配制使用。
篇3
關鍵詞:食品安全 監測 監督體系 干預措施
中圖分類號:F2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336(2013)18-0058-02
1 前言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的出臺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從此我國對食品違法行為有法可依了,雖然國家在政策和法律上對一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和監督,但由于巨大利潤的驅使,食品安全犯罪份子依然頂風作案,相繼出現了一系列關系到國民身體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件嚴重地損害了民眾的身體健康,阻礙了社會文明的進步,是實現中國夢的巨大障礙,也對我國法律立法監管層面上如何有效地維護社會公平公正問題提出了重大挑戰[1],如何有效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已經不是單靠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和法律的懲罰所能解決得了,而需要全國人民的積極參與,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根本需要在從法律層面上做好立法和執行環節的監督工作,理性地通過食品安全法律框架制度體系的構建來制止食品安全相關環節和主體的不道德行為,然后通過全國人民人人參與,互相監督,互相促進自身在社會食品安全上的行為,從自身出發,不管是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還是食品存儲和食品購買時,都要樹立食品安全第一的思想,重視自身信譽,做到不生產和銷售以及購劣質食品,對生產和銷售以及購劣質食品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而基于食品管理信息系統的食品質量安全與監督體系就是要構建一個這樣的公共平臺,基于這個公共平臺讓全民很好地參與到食品安全監督中來,構建一個全民參與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體系。
2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的現狀
從我國的食品安全事故屢禁不止來看,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督體系存在很多需要亟待解決的問題,除了我國法律法規和監管體系不完善和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不健全外,更主要的是我國全民參與食品安全監督信用體系有待完善。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剛剛起步,食品安全方面的信用體系建設仍相對滯后,且在促進全民參與到食品安全監督方面有待完善,很多食品安全違法者在某一次出現嚴重事故后,不但能逃過法律的制裁,并且能通過改名換姓重新注冊,開始新的食品生產,并再次制造食品安全事故。沒有任何公共平臺可讓人民在購買食品時可隨時隨地利用移動終端查詢該食品及經銷商的信息,試想如果有這樣的平臺,人民在購買食品時可查詢該食品的歷史及經銷商的信譽,對于曾經出現過問題及問題解決情況及經銷商的所有違法與獎勵情況都能一目了然,試想誰還會故意制造食品安全問題,因為違法就沒有信譽,就沒有市場甚至沒有生存之地。
在很多發達國家,如日本、美國、德國等,人民都把信用看得比生命還重要,生產者只有建立好自身良好的信譽,才能取得消費者對他的信用,否則在國內就無法生存,目前出現的這些國家中把一流產品留在國內消費的現象也是由于信用問題引起的。
如2004年非典時期,3月8日,由于發生禽流感疫情之后故意隱瞞疫情而造成了嚴重惡果,日本京都府丹波町一個名叫淺田農產船井的農場的董事長、67歲的淺田肇和其64歲的妻子自殺身亡,他們留下遺書稱“給大家造成很大麻煩”。據媒體和專家分析,這對夫婦如果不自殺,可能在國內再無法生存,甚至殃及他的子孫后代。
3 基于食品管理信息系統的湖南食品安全監督體系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食品的安全性是當今世界食品生產與供給中最受重視的問題,針對我國目前食品安全情況,可以通過以下兩種辦法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3.1 完善國家食品安全行政管理
加大食品安全法規和標準制定力度,加快和國際接軌的步伐,了解國際上食品安全監控中的最新研究成果,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研究先進發達國家曾經出現過的問題和解決方案,吸其精華,棄其糟粕;加大食品安全的執法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強化管理部門職權,對所有參與食品生產與銷售的企業和經銷商及個體戶進行統一注冊,注冊時利用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唯一注冊碼,實行一次注冊,終身不變,不管該商戶以后改行從事其它行業活動,都可以通過身份證注冊碼查詢到他的所有歷史信息。
3.2 通過改善條件鼓勵民眾參與到食品安全管理與監督中來
解決食品安全問題,不能簡單的依靠行政法律處罰來解決,這樣治標不治本,為了改善和鼓勵民眾參與到食品安全管理與監督中來,需要給民眾創造條件,而基于食品管理信息系統的食品質量安全與監督體系就是要構建一個這樣的公共平臺,基于這個公共平臺讓全民很好地參與到食品安全監督中來,構建一個全民參與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體系,讓民眾在監督別人、保護自己的同時培養和提升自己的信譽意識。
食品管理信息系統的功能主要包括信息錄入、信息查詢、食品安全違法舉報與管理三大模塊。
信息錄入模塊:系統管理員對食品注冊用戶信息進行錄入,系統根據注冊用戶的身份證號碼產生二維碼(方便民眾利用終端掃描查詢),對于注冊用戶在從事食品生產或銷售過程中的所有行政處罰和獎勵情況進行詳細錄入,系統根據行政處罰和獎勵及經銷時間利用算法產生信譽度。
信息查詢模塊:民眾可以利用移動終端(如手機等)通過互聯網根據商戶注冊碼查詢到該商戶及食品的詳細信息,包括系統產生的商戶的信譽度,民眾可以根據查詢到的詳細信息考慮該食品及商戶是否可靠,對于信譽度不好的商戶民眾可以避而遠之。
食品安全違法舉報與管理:該模塊主要用來提供給民眾舉報,民眾對食品違法商戶在網上進行舉報,舉報時需要注冊用戶名,舉報信息可實行實名和匿名舉報,舉報信息只有自己和管理員能看到,管理員通過對舉報信息向相關執法部門反映,相關執法部門舉報信息進行調查落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并把處罰結果信息錄入系統中,如有虛假舉報,該注冊用戶的信譽度降低。
基于食品管理信息系統的食品安全與監督體系需要有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能部門,需要有高素質的系統管理人員,也需要有很好基礎條件,而目前我國信息化發展較快,基本達到了可以利用移動終端隨時隨地訪問互聯網,也為基于食品管理信息系統的食品安全監督體系的成功實施提供了基礎保障。
參考文獻
篇4
青島市公安局根據國家及公安部相關法令構建了易制毒化學品“市公安局———區公安局———派出所”三級無縫隙管理體系,對易制毒化學品實行了嚴格的監督管理,化學與環境工程學院也由此建立了相應的的規章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果,但在實際管理過程中,我們發現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1.1使用者對易制毒化學品可能的危害認識不夠因為二、三類易制毒化學品是實驗教學和科研經常使用的化學試劑,人們對它的認識還停留在普通化學品的層面上,思想潛意識里放松了對這些特殊藥品的警惕,導致使用者對易制毒化學品可能造成的危害認識不夠,經常會發現各實驗室中存有部分鹽酸、硫酸、丙酮等易制毒化學品,使用者也會在實驗過程中隨意拿取、擺放。同時因宣傳力度不夠,宣傳內容太少,人們對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危害性認識不夠,防范意識差。
1.2對易制毒化學品使用過程的管理制度不夠完善山東科技大學對易制毒化學品實行三級管理制度,學校負責對各二級單位易制毒化學化學品采購與使用的資質申請進行審查,審批;二級學院實行院長負責制,設立易制毒化學品專管員、倉庫保管員。專管員主要職責:每學期由使用人員對易制毒化學品種類、數量的申報計劃進行分類匯總并網上申請購買備案;核對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臺賬記錄。保管員主要職責:嚴格遵守易制毒化學品安全制度管理,安全存放化學品。認真填寫統一使用易制毒化學品入庫臺賬,核查每次出、入庫實際數量與臺賬相符。經院長審查同意后報送當地公安機關審批備案,然后通過正規渠道聯系有資質的供應商;教學及科研實驗室由其主管教師具體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過程管理。實際管理過程中我們發現,受實驗課程分布較廣、實驗內容各異、學生實驗班級多、人數較多等客觀因素的影響,給特殊化學品的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容易將易制毒化學品與普通化學品管理相混淆,尤其是公安部已經明確為二、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如常用的鹽酸、硫酸、甲苯、丙酮、高錳酸鉀等試劑,對這些既是常用試劑又是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措施較為薄弱,沒有專門的櫥柜,每次實驗后剩余藥品沒有專門的處理程序,使用過程管理出現明顯的漏洞,不但有可能造成易制毒化學品非法流入社會,同時也會造成環境的污染,甚至威脅人身安全。
2我校對易制毒化學品專項管理實踐
2.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認識水平如前所述,我校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重點應放在教學與科研實驗室的管理層面上。教學實驗是實驗教學的主體,高校化學品的使用者主要是任課教師、科研工作者和學生,他們是接觸易制毒化學品機會最多的人員,不僅是監管的主要對象,也應成為管理者的主體。實現“全民管理”,這就要求廣大教師及學生對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危害要有清醒的認識。為此,我們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校園網、廣播、報刊及展板等現有設施,廣泛宣傳《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熟悉公安部對易制毒化學品的三種分類所包含的各種化學試劑;通過圖板、漫畫上墻等形式曝光國內部分高校出現的利用易制毒化學品違法的案例,以起到警示作用;利用學生集中活動時間,不定期舉行禁毒宣傳教育;設置第二課堂,聘請公安局禁毒從業警員、高校教師、部分管理工作者作為主講教師開設“禁毒知識”講座;舉辦禁毒有獎知識競賽等部分活動起到廣泛宣傳的目的。通過宣傳,廣大師生已經對高校易制毒化學品的種類及涵蓋的具體藥品名稱有了全面的了解,對這些易制毒化學品一旦流入社會造成的危害有了清醒的認識,全院師生將抵制的危害作為一種自覺的行動,積極獻計獻策,主動參與到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中來,既是使用者又是管理者,從源頭上杜絕易制非法流入社會,在學院內初步形成全民參與管理的良好局面。
2.2健全制度,嚴格控制流通環節制度管理是現代化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控制易制毒化學品非法流入社會,認識是前提、流通是根本、制度是保障。根據2005年8月26日國務院第445號公布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結合山東科技大學化學與環境工程學院的實際情況,在提高認識的基礎上,規范了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從采購、保管、領取和使用各個環節健全了相應的管理制度,嚴格按章辦事,堅決杜絕人情管理。管理流程及相應的管理制度如圖1所示。(1)采購易制毒化學品的購買,實行分類專項管理。根據學院教學及科研實驗的需求,各系實驗室、科研團隊首先向學院提出購買計劃,系主任或項目負責人審核后交學院由專人負責按易制毒化學品分類標準進行分類匯總,填寫《易制毒化學品購買申請表》(包括購買單位、法人、經辦人、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等和擬選擇的經銷單位、法人等信息),學院(學校)分管領導簽字、單位蓋章后,分類、分級報公安局報批,辦理購買備案證明。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向青島市公安機關報批,二、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向青島開發區公安機關報批。取得購買備案證明后,方可購買易制毒化學品。從2009年9月份以來,我校按照易制毒監管單位即當地公安局的要求,易制毒化學品的采購、入庫、出庫全部實現網絡信息化,購、銷、警三方同時共享交易信息,這不僅為購銷雙方單位交易帶來極大的方便,更實現了當地公安局對購銷、使用的全程監管。只有在公安機關審查通過并核發購買許可證或備案后購買合同方可生效。(2)領取采用誰申報誰領取的原則嚴格按有關程序領取,領用人填寫領用申請單,由所在系(院)主要負責人審批簽字,經專管員及倉庫保管員雙人審核無誤,方可領用出庫。領用人及相關人員填寫《易制毒化學品入庫、出庫,使用臺帳》并簽字,內容包括易制毒化學品的種類、規格、數量、領用日期、領用人、保管員、專管員。易制毒化學品要隨用隨領,少領少存。(3)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部門,在領取后必須填寫易制毒化學品使用臺帳,內容包括:易制毒化學品的種類、規格、領用日期、領用量、領用人、每次使用日期、使用量、使用人、剩余量、結束日期、存放地點、存放方式等信息,建立信息庫,以便隨時掌握易制毒化學品的領用、存放、使用情況。教學實驗或科研項目結束時,將剩余的易制毒化學品交回倉庫,重新登記入庫。學院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使用情況經常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各實驗室的易制毒化學品,要有專柜保存、專人負責,杜絕易制毒化學品丟失情況出現,任何人不得將易制毒化學品帶出實驗室。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需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實驗回收的易制毒化學品廢液交由有資質的單位予以銷毀,防止流入社會或造成環境污染。
2.3強化責任心,實行責任倒查制自2009年以來,學院實行了責任倒查制。對在領取、使用易制毒化學品過程中出現丟失、人身傷害、環境污染等問題的,將嚴格按照申請流程對各環節相關責任人進行倒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依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采取這一措施后,極大增強了實驗人員與學生的安全責任意識,基本能做到實驗用量準確、存放地點安全、剩余藥品管理到位,沒有出現任何責任事故,全員管理成效顯著。
3結語
篇5
1.建立完善的食品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加強本校食品衛生管理,責任到人,杜絕校內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市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每年年審一次。要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3.餐廳、小賣部從業人員應到衛生防疫站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平時應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4.所提供食品應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狀。嚴禁購入腐敗生蟲、過期變質、假冒偽劣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師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現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
6.食堂食品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須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篇6
當討論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時候,所討論的多集中于食品安全監管的機構、這些機構的職權以及這些機構之間的關系,然就一個系統而言,僅關注其構成要素及結構尚不能構成對其的全而認識。就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而言,在世界各國、各個地區、在各歷史時期內所采取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都有所不同,體制是否科學,橫向比較和縱向比較的結果只能提供參考而非最終標準,以現時的食品安全之比較為例,關國之食品安全情況相對良好而我國問題較多之情況的形成是諸多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關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和中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區別的形成也包含歷史的、社會的以及政治等的因素,兩種相區別的制度體系只有被置于各自國的具體實踐當中進行考量方可得出對其功能性的初步判斷,在此過程中,關方對與我國所而對的相同或相似問題的解決進路和規制方式、經驗與教訓等,可成為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當中的重要參考。
我國嚴格意義上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伴隨著改革開放以后對于市場的監管逐步加強而逐漸建立并完善起來的,從實際情況看,建立一個完全獨立于地方政府、獨立于其余監管機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既缺乏科學性,也缺乏可能性。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食品的來源更加多元化,流通方式和渠道也更豐富,更加需要各部門的協同配合。如從食品的制造或者進口等原初產生的方式考慮,則每一個步驟中所涉及到的監管部門、相關機構和標準都構成了一個體系,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可謂體系的體系。就我國的情況而言,以下幾方而問題是不應被忽視的:首先,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困難多、任務重,一方而需要以大部制改革精簡機構,一方而又需設置專門機構抓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如何能在這一過程中做到既解決問題又顧全大局,需要細致的分析和探討,但無論如何,一味強調某些機構缺權、沒錢、不配合而片而地主張專門化、特殊化、統一化恐怕不是明智選擇;其次,飽受垢病的某些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以及辦事小組等方今被撤,應有合理的制度設計來揚其優點,避其不足;另外,制度的設計需要有長遠規劃,但同時應考慮到解決具體出現的問題時具有的應變能力,兩者的結合就在于體系本身具有彈性,這一點應該是原則和大勢所趨而并非某種制度。2009年我國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能否代表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出現了統合的趨勢呢?恐仍需時間的檢驗。
二、中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食物的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為確保質量和安全所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包括下述四個環節:第一,在生產過程中對于肥料、飼料、農藥以及原材料、添加劑、生產線衛生標準等進行的監督管理,對于外國進口的食品,入境所進行的檢驗檢疫、海關檢查和質量控制等;第二,食品出廠進入流通領域前所進行的質量檢驗、加貼相關質量安全標志以及對某些商品的特殊市場準入標志;第三,在食品進入流通領域后,對餐飲等經營場所衛生的監督檢查以及對食品質量的檢查抽查;第四,在食品已經被購買或者消費以后,對出現的質量問題以及相關案件進行處理,追究責任主體責任并對受害者進行賠償。
在食物的生產過程中,肥料、飼料、農藥以及原材料、添加劑等具有兩重屬性,一方而,這些資材都是商品,具有適用于自身的生產流通渠道和質量標準;另一方而,它們是作為最終產品食物的一部分而被使用的,在與其余各種原料混合或者在食品的生產中為發揮某種功用而被使用了以后,其功用、效能乃至于可能出現的質量問題都是通過食品安全反映出來的。就產品質量而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檢局、專營專賣管理機構以及行業協會等都可以進行監督,而就添加入食品的物質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規定由衛生部門得有權對其進行監管,該法第十一條指出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添加劑都具有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這些標準和管理辦法也是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規定有風險監測制度,雖然監測并不必然導致對某類食品的強制措施或處罰,但如若風險過高,監測部門將得向公眾公布并進行警示,某種意義上說亦是對食品安全的監管,該工作也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添加劑的口錄、食品添加劑使用許可、以及新的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評估也都由衛生部門負責。
食品進入市場流通領域,應符合市場基本管理的諸多規范,作為商品的諸食品被納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監管范圍內。而這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責就進一步增加了,食品從生產到加工、銷售乃至于到消費環節工商局都要進行監管,一旦出現了食品安全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協會也會與工商、質檢等部門協調。不惟工商局,如衛生行政機構、質量監督檢查機構等而臨職責跨度較大的問題。此種狀況形成的原因首先是流通與消費環節不能僵硬地進行區分,實踐中有很大一部分食品尤其是制成品從生產者手中產出后到最后進入消費領域流程比較長,流通中經銷商、分銷商數量較多,客觀上導致違法者為牟取利益而忽視食品安全的風險進一步增加,某些食品的經銷商既是向其余經銷商或者銷售終端供貨的批發商,也是直接銷售商品給消費者的終端。流通領域和消費環節的冗雜對工商局、衛生部門等監管機構提出了極高的要求,聯合執法等手段只能突擊解決相對較大的食品安全問題和食品安全隱患,對此監管體制的變動勢在必行。事實上,就目前已經出現的問題,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已經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在2008年《衛生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被批準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被納入衛生部管理下,就前述的各個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都進行了分配,建立起了分段監管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具體包括:
衛生部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農業部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的監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各部門要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通過該文件的表述可以看出以下幾個方而的特點:首先,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非以食物為區分標準,而是以對食物的經濟學意義上的處分作為不同部門職權區分的依據;其次,理論上看,各部門專門負責的領域范圍較大但互不交義;第三,農業部、質監局和工商局等職權相對變化不大,文件更多地是對其原有職權進行了概括,相對地,食藥局承擔餐飲業等消費環節的監督,這項職權從衛生行政部門和工商部門中獨立,由該局專門承擔。最后,主抓食品安全的最高部門是衛生部,衛生部不僅承擔綜合協調、制定標準等工作,還需具體承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
三、關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美國作為聯邦制國家與我國能夠建立從上至下相對統一的一套監管體系有所不同,其各州政府主抓本州內部的食品安全監管,而聯邦政府的專門職能部門主要是統攝全國的食品安全工作,并負責州與州之間食品安全工作的協調配合。早在1902年,關國就頒布了《生物產品控制法》、《肉品檢查法》以及《純凈食品藥品法案》等法律法規并依據《純凈食品藥品法案》建立了第一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稱為農業部化學局,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和對于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所可能帶來的食藥質量方而風險的日益清醒的認識,該局發揮了巨大作用并越來越受到關國政府的重視。1927年,該機構更名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職權不僅包括對于食品安全相關問題的現場調查、實驗室科學研究,還可以以查禁、禁令乃至起訴的方式對問題食品進行禁絕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此后,其部分職權逐漸被關國農業部設立的食品安全檢驗局(FBIB)、動物植物衛生檢驗局( APHIS)以及關國環境保護局(EPA)、國家海洋漁業局(NMFS)和海關等分割,并與上述機構一起組成了關國的食品安全體系。 從分工上看,FDA負責聯邦領域內生產的或者進口的除畜肉、禽類、瓶裝水和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飲料外各種食品的監管工作,而肉類和禽類以及相關肉制品、含肉食物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主要由FSIS承擔,NMFS負責海產品的質量監控,而EPA主管飲用水的安全和農藥,加之APHIS在防治病蟲害方而、關國衛生部疾病控制預防中心在食源性疾病方而等等機構在各方而加以配合,建立起了一個相對完整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應特別指出的是,1998年克林頓簽署了13100號總統令,成立了總統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成員包括商業部、農業部、衛生部、環保局、管理預算辦公室、科學技術政策辦公室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從其職權看,該委員會可向聯邦政府的相關機構建議對食品安全的某些領域進行優先投資;制定食品安全的發展計劃,并在計劃發展執行中與相關州政府、消費者代表、制造業以及學界代表進行溝通和交流;該委員會還下轄一個食品安全聯合研究學會,上述職權顯然已經超越了簡單的議事協調,而進入了統一規劃、領導的初期階段。
由此,關國建立起了以食品種類為基本分類標準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在不同種類的食品由不同部門進行監管這一歷史形成的前提下,各部門之間的交流合作目前尤得彰顯,呈現由分而合的趨勢,在監管手段上,以檢驗、審查為主,禁令、限制為輔,對于某些破壞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實施主體采取起訴的方式將之推上法庭,具有鮮明的普通法系國家監管機構執法的特點。
四、比較與思考
基于前述比較可提出的問題包括: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否需要改革,應向什么方向改革,以及進一步地,是否應學習關國的監管體制建立起以食品種類為劃分基礎的部門監管模式。應首先指出,我國食藥總局于2013年成立以來,組織了數次專項整治行動,因時間相對較短,不易從整體上對其工作成果作出評價。但僅就分段監管這一體制而言,最大的問題是無縫對接只是理論上的,實踐中監管有諸多漏洞。雖然目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設立與關國總統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類似,都起到了領導、協調的作用,但從本質上看,分段監管是主流,分段監管中的漏洞依然存在。
相較FDA等部門某種意義上類似警察的執法權,我國監管機關在行政執法的方式上稍顯薄弱。在關國,政府與資本家們的本質利益是一致的,然而一旦政府監管機關被賦予監管職權并且開始嚴格行使這種職權,就會出現經濟利益和政府監管的對立,以食品生產者的龐大資金和社會影響力而言,之所以還要以如此針鋒相對的態度抵制監管,監管部門能夠作為起訴者將之推上法庭使之承受傾家蕩產式地賠償應是其中的重要原因。起訴權是與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庭審方式等法治因素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從這個角度看,關國的監管機關身兼具有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某些特征;反觀我國,監管中采取的強制性、懲罰性等措施中不包括提起起訴,在實踐中更未出現過監管機關訴違法者的情況,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國行政機關缺乏相對強有力的監管手段,筆者認為,上下統一的監管體制和嚴格的層級在此并不成為阻礙監管執行力的屏障,反而應成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具有強大推動力和適應力的關鍵所在。由于政府對其組成部門、上級政府對于下級政府這兩個方而保持著相對穩固的領導,一方而在本級政府所轄領域內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另一方而也必須融入全國一個大的上下級的大局之中,這使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雖然存在著諸多漏洞,但是在已經明確的職責范圍內,監管責任可以落實得非常細致。
必須看到,上述優勢的基礎是分段監管的模式,如將分段監管改為關國式的以食品種類為區別基礎的監管體制,監管線更長,勢必需要跨區域的、更加具有自主權和專業性的數個機構,即便可以建立這樣的機構,其工作的開展也勢必與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市場監管機關以及地方政府其他衛生機關、質量控制機關、司法機關相配合,名曰食品鏈統一監管,實際上某種意義上仍然是分段監管和分區域監管。由此觀之,在能夠有效領導的情況下將食品安全監管的職權分段化、分區域化再進行有機整合未必不是明智之舉,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劃分基礎上不能對關國完全照搬照抄,需要堅持適合我國國情之路線。
篇7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激勵 監管機制 完善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一件關系民眾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大事。然而,近些年我國食品安全事件卻大有席卷大江南北之勢,從上海“染色饅頭”到遼寧“毒豆芽”、從湖北“毒生姜”到重慶“毒花椒”、從山東的“甲醛白菜”到江西的“人造豬耳”,從安徽阜陽奶粉到河北紅心鴨蛋、從“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到“細菌超標”速凍水餃等,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也對政府執行力提出嚴峻的挑戰。
一、現有體制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的反思
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的施行,標志著我國從“食品衛生時代”進入了“食品安全時代”。《食品安全法》確立的多部門分段式監管、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召回等制度,對遏制食品安全事件的擴展發揮出積極意義,但其缺陷與不足也日益凸顯:
1.食品安全違法成本低,執法力度偏弱。低廉的違法成本是食品安全事件不斷出現的重要原因,如無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流動食品攤販,因其生產成本極低,按照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即使被取締,換個地方重新開張困難不大。同時,從針對違法生產者的處罰來看,對于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等非食用原料的違法行為,往往是只要不造成惡劣影響甚至釀出命案的,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就很難得到追究,而且現有《食品安全法》對違法所得的認定也缺乏有效的手段,導致職能部門執法過程中普遍存在對食品安全事件處罰過輕、以罰代刑的現象,難以對違法者產生震懾作用,致使食品安全中某些深層次問題無法得到有效解決。
2.部門職責交叉,難以做到無縫隙監管。從監管部門看,食品安全現行執法部門涉及衛生、質監、工商、農業、海關、食品藥品監管等多個部門。雖然在《食品安全法》實施后,各地相繼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但這一機構或是掛靠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是掛靠在商貿服務業局、或是掛靠政府其他部門,并未真正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在這種尚未形成有效運行的聯動機制的前提下,分段式的多頭管理模式,不可避免會出現執法交叉和工作推諉,食品安全監管的錯位、越位、缺位現象時有發生,“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無縫隙監管淪為一句空話。
3.階段性整治方式普遍存在,不利于監管成效的鞏固。食品安全監管側重于階段性整治的問題在各地依然普遍存在,一些監管主體往往采取在一定時期內集中力量對社會存在的某種違法行為進行專項治理,或是在食品安全事件被網絡媒體曝光后采取事后查處補救的執法方式,即通常根據某一臨時事件的發生或某一特殊時期的需要來開展執法活動。這種突擊性的監管方式,致使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陷入“整治——好轉——回潮——再整治”的怪圈,監管模式不具有經常性、長效性。
4.監管主體責任不到位及問責制度執行不力,弱化了監管成效。從監管主體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沒有劃片到人,或者僅把劃片到人停留在公示欄上、文件上、匯報上。食品安全如果出了問題,一般只是要求整改,責任由集體承擔,很少落實或無法落實到具體人員,監管存在籠統化。此外,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只有在“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這種結果問責、甚至是嚴重后果問責的規定,也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食品安全監管的執行力和成效。
二、引入激勵機制,構建全方位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一)激勵及激勵方法概述
所謂激勵,是指人類活動的一種心理狀態,它通過影響人們的內在需求或動機,使被激勵者產生一種強大的內在驅動力,促使其向所期望的目標努力的心理活動過程。激勵的方法有很多,籠統來講,可簡單分為正激勵和負激勵。
正激勵,就是通過對被激勵對象的贊揚、肯定、承認、獎賞,正面強化某種符合組織目標期望的行為,以提高被激勵對象的積極性,使該類行為更多、更頻繁地出現。
負激勵,就是通過制裁和約束的方式來抑制被激勵對象的某種行為,并在減少或消除這種行為的同時,促使被激勵對象進行反省,自覺調整、改造,朝著組織所期望的方向去行動。
(二)激勵方法在強化食品安全監管中的運用
1.正激勵在強化食品安全監管中的運用。出臺鼓勵扶助政策,引導企業生產經營安全食品。政府部門要制定出臺富有吸引力的、切實可行的鼓勵扶助政策,堅持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并重,有效激發引導企業開展安全食品的生產經營,具體如:對于生產經營安全食品、事跡優異突出者,可由地方政府給予當選“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或授予“勞動模范”稱號等政治榮譽,以及給予科研項目研究經費扶持、經營場地使用優惠、稅收優惠返還等經濟獎勵;可由食品安全行政監管部門頒發“食品安全質量信得過單位和個人”榮譽稱號、給予延長食品安全質量檢驗周期和頻次等獎勵;可由財政金融部門給予享受國家和地方財政的低息貸款、優先辦理提供金融組織銀行貸款等獎勵。積極有效的正面激勵措施,將有力促進食品行業進入有序、健康、強盛的良性發展狀態。
設立食品安全績效獎,激發監管部門及其主體的積極性。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通過重獎在食品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監管部門、監管主體,激發他們的斗志,增強各監管部門及其主體在食品安全領域的責任感,促使他們結合本職工作,激發創新能力,探索建立富有創造性的工作模式,促進各項監管措施落實,切實獎出干勁、獎出積極性、獎出責任感,進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水平,打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環境。
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激勵公眾參與監督。當前,國內眾多省市都出臺了舉報獎勵制度,但從實施的效果來看,皆不盡如人意。究其根源,關鍵就在于舉報人信息無法得到良好的保密。人類自我保護的本能,決定了他在面對物質激勵和人身安全博弈時的必然抉擇,試想,舉報者如果連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還如何敢于舉報相關人員的違法事實?因此,對舉報者進行嚴格的保密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要切實加強對舉報人信息的保密措施,堅持一個核查員對應一個舉報人的“一對一”制度,建立嚴格的查處與懲治舉措,嚴厲追究泄露信息者的責任,給予民眾充分的安全感,激發他們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的熱情,形成全社會關心、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的良好氛圍,唯有如此,方能確保食品安全的長治久安。
2.負激勵在強化食品安全監管中的運用。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實行行業禁入和退出機制。由食品安全委員會協調工商、衛生、質監、食藥監等部門,以各類餐飲和食品企業法人的身份證號以及注冊企業名稱作為對象,將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檔案。食品生產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一旦達到一定標準,則對該企業及其法人、直接責任人,記錄黑名單、吊銷營業執照、五年內禁止在食品行業重新注冊,直接責任人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五年后重新申請注冊的要列入重點監控名單重點監管,重犯者將永久禁入。對構成食品犯罪的,不僅將受到法律嚴懲,還將永遠禁止在餐飲食品行業注冊登記。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實行電腦聯網存檔,永久備份,黑名單不得刪改。
篇8
關鍵詞: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教材建設
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是培養具備生物學、食品科學以及具備營養與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識和技能,能在食品企業、商檢、衛生防疫、科研院所等領域,從事營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技術、項目管理、策劃、食品生產及教學、研究等相關工作的高級應用型人才。而學校在培養人才的過程中,教材是體現教學內容的載體,更是教學方法的載體,是教學過程中必備的基本工具。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要想培養出社會需要的應用型人才,首先應該加強適合于本專業的教材建設。
1 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教材的選用情況
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多選擇適用于母體高校或是其他綜合性大學的相關教材,即“十一五”、“十二五”規劃教材或21世紀普通高等教育規劃教材。這主要緣于以下3個方面:
(1)教材市場缺乏針對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系列教材,這是導致其選用適用于母體高校系列教材的主要原因。
我國獨立學院從1999年開使辦學,才經過了14年的發展,其辦學歷史相對較短,而教材編寫卻是一項十分繁雜的工作,對編者的要求比較高,要了解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的辦學模式和人才培養目標,更要了解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生源的特點,否則編寫出來的教材很難有針對性。而獨立學院發展初期,教師隊伍還十分薄弱,甚至還不具備編寫教材的能力。這種情況導致了整個教材市場上缺乏針對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相關教材。
(2)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教師隊伍的組成,是決定其選擇適用于母體高校或是其他綜合性大學的相關教材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據調查,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的教師隊伍由自有專任教師、兼職教師、母體高校的教師組成。
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發展初期,自有的青年專任教師尚不具備編寫教材的能力;自有的一些專任老教師,也缺少編寫教材的積極性;而兼職教師及母體高校的教師,本身還兼有其他方面的工作,也沒有時間與精力來編寫適用于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的教材。最后的結果是,只能選用適用于與母體高校相一致的本科系列教材了。
(3)獨立學院為了提高有關評估工作中選用的教材水平。有關部門沒有專門針對獨立學院教材選用的評估標準,評估工作往往參照一本或二本院校來進行。獨立學院為了提高自身選用教材的水平,有時盲目地選用一些不符合獨立學院人才培養目標的“十一五”、“十二五”規劃教材或21世紀普通高等教育規劃教材
2 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選用母體高校或其他綜合性大學的相關教材存在的問題
2.1 教育對象難于接受和理解
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的教育對象有其自身的特點,它所招收的學生是介于普通本科與專科之間的三本學生,生源素質與綜合性大學相比差距較大,他們對于綜合性大學教材中那些系統完整的理論知識,在理解和接受上存在一定難度,多數學生的反映是聽不懂或是聽不進去,學習積極性較差。
2.2 不利于實現培養目標
綜合性大學的教材更多地注重理論知識的學習,而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培養的是應用型人才,重點培養學生的實際動手操作能力。由于教材內容的局限性,勢必導致培養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目標難以實現。
3 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教材建設的措施
要實現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應該堅持以人為本,以學生為主體,在認真研究學習母體高校成熟的經驗與做法的基礎上,針對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的學生實際,切實地加強適用于本專業的教材建設。
3.1 教材建設應堅持培養應用型本科人才的目標
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培養的人才與母體高校相比,應具有較強的動手能力,與高職高專類院校相比,又需要具有一定的理論水平,這是應用型本科人才最為顯著的特征。因此在教材建設上,要堅持培養應用型本科人才的目標,應充分吸收和借鑒傳統的普通本科教材與高職高專類教材建設的優點和經驗,以就業為導向,做到理論上高于高職高專類教材、動手操作能力的培養上高于傳統的本科院校教材的適合于獨立學院的教材建設。
3.2 教材建設需要考慮生源的素質
由于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的生源在層次上與普通本科院校的學生有一定的差距,這就要求在教材建設上應該具有針對性,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理論方面盡量通俗易懂,實踐教學方面多提供學生動手操作的機會,理論聯系實際,切實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
3.3 教材建設應以優秀的雙師型教師為主
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要想培養應用型本科人才,必須建立一支既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又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雙師型教師隊伍。只有引進那些具有較高學歷、同時又具有豐富企事業單位工作經驗的教師。以這些優秀的雙師型教師為主導,保證教材建設的實用性,最終實現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
總之,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教材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只有明確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結合生源的具體情況,以優秀的雙師型教師為依托,把好審核關,才能保證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教材建設的質量,并實現獨立學院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提高培養應用型本科人才的目標。
參考文獻
1 張珍榮,何全旭.獨立學院教材建設的思考[J].中國高教研究,2007(2)
篇9
關鍵詞:藥品 藥品管理 藥品安全 藥品價格
藥品作為中國衛生領域的重要組成要素,近年來有了長足的發展,為我國人民群眾健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然而,2011年中國衛生總費用達到2.4萬億元,其中38%為藥品費用。藥品已經成為老百姓意見比較大的問題。尤其是隨著今年葛蘭素事件的發酵,藥品問題一時間成為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如何完善藥品管理機制,在保障藥品安全的前提下,使老百姓買得起藥,用得上藥已經成為當前醫改的重要一環。
一、現行醫藥管理存在的問題
圍繞人們普遍反映的藥品問題,聯系當前的藥品管理現狀,我們對現行醫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梳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 藥品安全管理問題
藥品安全直接涉及到廣大老百姓的生命安全,然后近年來有關藥品安全的問題仍然頻繁發生。2006年,齊齊哈爾某制藥公司和安徽某生物藥業公司生產的某藥品分別導致13名和11名患者死亡。2008年,江西一家生物制藥公司的人免疫球蛋白致6人注射后死亡。2009年,江蘇曝出狂犬疫苗造假大案,21萬份問題狂犬疫苗流向27個省市,至少1000萬人受害;2010年,山西近百名兒童注射疫苗后或死或殘。同時,濫用抗生素致使我國部分老百姓產生了耐藥性問題,對我國未來抗生素的使用提出了嚴峻挑戰。藥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藥品管理中的關鍵問題,未來的藥品管理必須重點解決藥品安全問題。
2. 藥品價格管理問題
自從2005年我國報道天價藥品事件以來,藥品價格虛高的問題一直是社會普遍關注的核心。為了降低藥品價格,我國制定了基本藥物制度并對基本藥物實行政府采購政策;同時在基層醫療機構實行藥品零差率政策。然而,人們的醫藥費用負擔并沒有下降,并且保持持續上升趨勢。央視曾經報道過部分地方藥品的統一招標價是生產價的幾倍甚至幾十倍之多。如何加強藥品價格管理,確保老百姓買得起藥應成為我國醫藥管理中的重點工作。
3. 藥品規范管理問題
藥品是特殊商品,其生產、流通及銷售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然而,當前藥品的生產、流通及銷售環節都存在很多問題,尤其是一些醫療機構自己配置和生產藥品難以保證質量,社會上關于藥品的廣告鋪天蓋地,很多廣告存在誤導,還有一部分銷售人員,為了獲利把保健品和藥品混為一談,誘導患者購買保健品來替代藥品。不但浪費了患者的錢財,而且更為嚴重的是耽擱了治療時間。為了確保藥品的安全、藥品價格的合理性,應對藥品從生產到銷售的一系列環節制定管理規范。
4. 藥品監管體系問題
當前,我國存在很多藥品方面的問題,老百姓對藥品意見也比較大,對藥品監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然而,監管部門卻存在著一系列的難題,一方面監管體系需要完善,由于藥品涉及的面比較廣,從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到醫療機構和藥店,牽涉到工信部門、工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相關機構。任何一個環節發生問題都可能導致對患者的傷害。如何健全藥品監管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二、完善我國藥品管理的對策
1.完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
加強藥品管理,首先必須完善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從藥品的生產、流通到銷售,每一個環節都要有相關的管理規章,不為藥品管理留下灰色空間或者空白地帶。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確保用藥安全,提供法律依據。
2.強化藥品安全監管
對藥品的生產、流通、銷售環節,逐一加強規范,嚴格追蹤藥品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流向。確保老百姓購買的藥品沒有質量問題,降低藥品濫用對患者的傷害。對違規生產和銷售的從嚴處理,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3.加強藥品成本核算,嚴控藥品價格虛高
藥品價格虛高的主要原因,是虛報出廠價格,為藥品回扣留下空間。為了切實保證老百姓買得起藥,用得上藥,必須對藥品的出廠價格進行嚴控。嚴格價格監管的主要方式首先是對藥品的成本進行核算,然后對流通環節的加價進行管控。
4.規范藥品管理
嚴格藥品廣告管理,規范藥品廣告的途徑和方式。對藥品虛假廣告,夸大宣傳,甚至把保健品、食品當成藥品的行為必須加強監管,一旦發生從重處罰,使夸大宣傳的人不但無利可圖并且要血本無歸,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對醫療機構自制藥品的,必須要進行嚴格檢查等工作,以確保藥品的質量與標準。
5.健全藥品監管體系
打破條塊分割,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構,統一調度全國的藥品監管工作。建立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監管制度,建立食品原產地可追溯制度和質量標識制度,保障食品藥品安全。
藥品問題攸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加強藥品監管不但有利于保障人們的健康,也有利于減少因藥品安全問題產生的致死致殘事件,尤其是降低因藥品所致的各種醫療糾紛,緩解醫患關系,促進我國醫改目標的實現。
參考文獻:
篇10
俗話常說 “人是鐵,飯是鋼”,說明了人必須要吃飯的同時,也表明食物對于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性。正式基于這種重要性,人類在繁衍發展的過程中,才一直沒有停頓過對于我們所食用的各種食物進行研究,包括了對食物的種類、營養以及產出數量等等項目的探討。在這些科學技術中,包括了能夠同時增加產能和提升作物各種抗災抗蟲特性的基因工程技術成果——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即轉基因食品。
從專業角度來講,轉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學技術通過某種能夠產生預期結果的外源基因導入目標生物的方式,或者通過做分子重組的方式改變目標生物的基因特性,由此得到的生物為轉基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GMO)。對轉基因生物進行生產加工得到的人類可食用的產品,即為轉基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GMF)。
食品安全管理是指政府及相關食品管理部門,為了保障食品市場活動健康有序的開展,通過立法和有關技術手段,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原材料的采購,食品生產、流通、銷售及食品消費等過程進行協調及整合的活動過程口。
二、國內外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比較
基于我們人類對于轉基因食品是否可能存在潛在的危險性還未為可知,所以對于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監管顯得必要和慎重。從轉基因食品的原材料在農田里進行播種、栽培到原材料的采購和銷售流通,再到工廠生產中工人的安全性保障,以及消費及售后等等每一個環節都必須確保是安全的。由此,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監管是非常冗雜的,為保障轉基因食品鏈的每一環都是安全的,就要求管理體制和措施都適應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的基本要求。
(一)國外典型國家和地區對轉基因食品的監管制度
1.美國對轉基因食品的監管制度
美國對轉基因食品的管理相對歐盟國家較為開放,其監管原則與非轉基因食品沒有實質上的區別。
(1)安全監管部門。在美國是由美國環保局、農業部、食品與藥品管理局、國立衛生研究院以及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局等多個部門對轉基因食品產品進行管理。
(2)涉及轉基因食品的監管制度。2001年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頒布《轉基因食品知情權法案》。根據該法案的規定,從植物內提取成分與動物結合而成的轉基因食品,生產開發商必須在產品進入經營銷售的120天之前準備好相關資料,向食品與藥品管理局提出申請,以確認該產品與相應的傳統產品具有同等的安全性。現在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對轉基因食品和其它產品的監管還是一樣的,如若轉基因產品能夠在過敏原、新成分、營養成分和毒性等常規的檢驗項目中合格就準入進行生產和銷售環節,但是要求對轉基因食品進行強制性標注,以示與非轉基因產品進行區別。
2.歐盟地區對轉基因食品的監管
1998年,英國的Arpad Pusztai教授在實驗中發現轉基因食品對人類存在隱藏的損害風險之后,成員國的大多數公民對轉基因食品就非常憂心甚至抵制。因此歐盟成了世界上對轉基因食品的監控最為嚴厲的地區,并且形成了一整套非常嚴格并易于操作執行的監控體系。
(1)對轉基因食品的管理原則。在對轉基因食品的管理原則上,歐盟秉持嚴格的審批原則,沒有通過成員國和歐盟雙重審查的轉基因食品都不允許進入市場流通。其中對于轉基因食品的審查囊括了涉及轉基因產品的每一個環節,這也就成為了歐盟對轉基因食品監管的獨特模式和特點所在。
(2)對轉基因食品的監管制度。2002年1月《有關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的管理條例》是歐盟對于轉基因食品監管的標志性法律。在該《條例》中規定了轉基因食品強制要求貼標簽,以及各種轉基因食品貼標簽的操作規范,貼標簽的作用除了明示消費者以外,還體現了歐盟對于轉基因食品監管的另一制度——可追蹤召回制度,標簽中具體表明了制品的成分、組成、轉基因生物的含量以及每一環節的生產商。2003年又頒布《轉基因食品及飼料條例》和《轉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標識辦法以及含轉基因生物物質的食品及飼料產品的追溯性條例》。
(二)我國對轉基因食品的監管現狀
我國政府十分重視對轉基因生物和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規定了多項管理辦法。2000年以前,我國就對轉基因食品進行了監管,分別為:1990年國家衛生部的《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方法》;1993年12月24日,國家科技部頒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以及1996年7月農業部頒布的《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這些規定對于轉基因食品的管理搭建了基本框架,而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性管理正式進入法制化軌道是2001年5月國務院頒布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下文簡稱《條例》)。此后為明確實務中的具體操作問題,農業部相繼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這些法規在明確具體監管部門及其職責的同時,也確立了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部際聯席管理會議制度。2002年4月衛生部公布《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明確了在我國也實行轉基因食品標簽制度;2006年,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從主體適格上確定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從業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
三、中國現行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轉基因食品雖在我國擁有廣闊的運用和市場前景,在監管上已經初具規模,但是受傳統食品安全監管弊端的影響,在對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管理方面還存在一定不足。
(一)缺乏完善的相關的法律條規
從前文我國監管現狀可以看出,除了《條例》是由國務院頒布的之外,其它大部分食品法規都是由部委制定的,并無權威的立法機構通過的法案,法律效力不強。另外,由于該《條例》在立法上存在技術性貿易壁壘之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對于正常開展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是十分不利的。
(二)轉基因成分的標準量與國際上通行的不符
需要明確一點的是任何事物都沒有絕對的是與非,轉基因食品能夠構成威脅的前提也是在超過了食品和營養標準通常認為,每單位物質中含有的異已物質含量對人體的有害性是可以忽略的,則可認為是安全的,對于轉基因食品也不例外。而我國現行的監管制度中卻沒有 類似的最低比例規定。
(三)相關部門缺乏統一的檢測標準和具體規范
除了對轉基因食品含量沒有明確標準之外,各單位依據的檢驗基準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和可行規范,導致每個部門對同一產品有各自的檢驗結論。采用不同的的檢測方法會有截然不同的檢測結果與結論,因此,從轉基因產品監管的規范性和專業性角度來看,不但需要設定基準檢測值,還必須確定具體的法定檢測方法,只有這樣,相關檢測部門作出的轉基因成分的檢測結論才具有可信度。
四、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監管對策
轉基因食品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也是市場經濟作用下人類對生物技術和食品的選擇。基于人類對于轉基因食品本身的了解并沒有達到完全掌握的程度,生物科技還有很多位置領域需要我們去探索,所以我們無法真正對其潛在的安全性進行評價和保證。為了盡可能的做到在享受轉基因食品給我們帶來的各種好處的同時,能兼顧到環境保護和消費者的健康,我們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引導轉基因食品的研究和管理向健康和可持續的方向發展,從而使轉基因生物工程給我們創造更大的利益。
學習和借鑒國外轉基因食品監管方面的優秀經驗,對于我國建立和健全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探索出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轉基因產業發展道路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測試制度,實行可追蹤召回制度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對轉基因產品進行檢驗檢測的機構,另外,從事后救濟的角度來看,我們也應仿效歐盟嚴格標識制度,只有嚴格表明轉基因食品每個環節的經手方,使轉基因生產鏈透明化,才能在風險出現以后及時救濟,也更利于對于各個環節的監管。
(二)加強監督管理和風險評估
當前,我國的轉基因技術方法比較先進,但是安全保障技術措施還比較落后,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也有待加強,因此,應加強和加快轉基因食品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評估,建立快速、準確而經濟的檢測體系,從而實現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評價更加公開、透明。
(三)加大違法處罰力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嚴格執行轉基因的各項法律法規,對于違反轉基因生物和轉基因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且根據情節和影響的輕重處以適當的罰款,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保證轉基因食品的正常生產和流通,并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參考文獻:
霍飛,江國虹,常改.轉基因食品的發展現狀及安全性評價.中國公共衛生.2013(9).
李書國,陳輝,莊玉亭.基因工程在食品工業中的應用.糧食與油脂.201l(2).
余月書,楊益眾,印毅,等.Bt棉花對棉鈴蟲幼蟲選擇性行為的影響.昆蟲知識.2013 (5).
Hillers VirginiaN.Food safety and quality topicsin national plants of action fornutrition.Food Control,2007(1).
Ford Runge,Lee Ann Jackson.Labeling,trade and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10(2).
楊洋.國內外轉基因食品現狀及其安全管理.食品工業科技.2004(6).
邱彩紅,柳鵬程,馮中朝.中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現狀及對策.生態經濟.2006(7).
王玉秋.錢茜我國轉基因作物的發展現狀及安全管理.國土資源科技管理.2013(6).
勵建榮,鄧剛,楊新輝.轉基因食品的優點和安全.食品工業科技.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