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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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低碳經濟;國家干預;法律
低碳經濟是針對氣候變化提出來的重要戰略選擇,得到世界各國的一致認同。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①,可以引導、規范、激勵和保障低碳經濟的發展。
一、低碳經濟的意義
(一)低碳經濟的基本概念
關于低碳經濟,許多學者給出了不同的論述。但總體上無外乎幾個特征:第一,發展模式不同以往經濟形式,強調低碳,在某種意義講,就是減少能耗。第二,低碳經濟以可持續發展理念為指導。第三,低碳經濟是人類的一種新的生活方式。第四,低碳經濟意味著現代社會生活的技術創新。因此,所謂低碳經濟,就是盡量減少能耗和碳排放的前提下,有效降低各類污染,采取一系列新的技術手段,輔以法律和制度保障,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經濟持續健康穩定增長的發展模式。
(二)低碳經濟的國家干預理論
全球氣候變暖是人類經濟發展的負外部性效應之結果,是人類經濟活動的對大氣這種全球公共產品的過渡使用之結果②。從國家干預理論看,低碳經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產物。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需求的資源越來越廣泛,而且量能呈現逐步擴大態勢。許多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這就導致了社會需求與資源相對匱乏之間的矛盾。國家倡導人與自然和諧相片,根據市場經濟理論,計劃與市場兩種機制都可以對資源進行配置。市場經濟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的經濟。與計劃機制相比,市場則具有更高的效率。但是,市場調節具有先天性不足,即經濟學中的市場失靈。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收入與財富分配不公。第二,負外部性效應的產生。第三,競爭無序與壟斷的出現。第四,產生失業問題。第五,公共產品供給不足。因此,國家干預的主要方面為市場失靈的矯正。國家干預可以采取兩種辦法,首先是市場化的方式;其次是非市場化的方式。政府是人類社會發展至今的最權威的組織形式與統治方式。政府擁有強制性手段,它可以使市場從無序到有序。著名經濟學家薩繆爾森曾認為,市場需要看得見的手與看不見的手同時調節。所以,政府須為矯正市場失靈做出努力,法律便是實現目的的有效途徑。
二、低碳經濟法律制度體系的基本構成
低碳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法律,低碳經濟法律制度體系是克服市場無序的有力保障。政府通過制訂相關法律,實現發展模式有據可依,達到更好體現政府職能,使政府運行順暢,更好調節低碳產業發展。布坎南曾說:“沒有合適的法律和制度,市場就不會產生任何體現價值最大化意義上的效率?!雹?/p>
三、低碳經濟法律制度在比較法上的觀察
(一)低碳經濟的國際法
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通過建立了長效機制,進而實現控制二氧化碳等氣體排放的一部國際性法規。奠定了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礎。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是目前操作措施有力,全球各國參與普遍程度高的另一部國際條約。
(二)英國的相關立法
英國自2003年在其能源白皮書《我們的能源未來:創建低碳經濟》中率先提出低碳經濟概念。2008年頒布的《氣候變化法案》是低碳經濟立法的結果。
(三)美國和日本的相關法律
2007年7月,美國參議院審議《低碳經濟法案》,標志著美國將低碳產業作為國家發展的重要推手正式提上了日程。日本長期重視科技發展,在學界對低碳經濟研究由來已久,在美國通過上述法案不久,日本也緊隨其后,出臺了《推進低碳社會建設基本法案》。這一法案成為了日本低碳行業發展的法律基石。國外低碳經濟法律制度建設的幾點經驗:以低碳經濟國家戰略的確立為先導;以低碳經濟基本立法為統領;在法律完善方面,主要以制訂新法和修訂舊法相結合的辦法。
四、全面制訂低碳經濟相關法律刻不容緩
(一)落實發展低碳經濟國際義務的需要
構建一國的低碳經濟法律制度是一國履行國際溫室氣體減排義務的客觀要求,是各國發展低碳經濟的必要保障。國際公約確立起一般國家普遍的室溫氣體減排義務,該義務只有在各國內部加以落實,即把發展低碳經濟的國際法內化為一國的國內法。
(二)低碳經濟國家干預行為需要法律規制
低碳經濟國家干預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第一,建立以“碳權利”為基礎的低碳經濟市場規則。第二,確立以競爭為本的低碳經濟市場運行機制。因為權力具有異化、擴張而不受控制的欲望;如無法律的預先設定,便會出現失控。良法的關鍵問題在于公權力的控制④。因此,低碳經濟的法制建設勢在必行。
五、建立和完善我國低碳經濟法律制度的若干問題
制度建設是頂層設計,好的制度可以推動經濟發展,反之則達不到想要的效果。低碳經濟法律制度設計合理,便會產生一個美好的低碳社會;反之,便會導致低碳經濟及低碳社會建設的停滯與倒退。
(一)理性選擇我國低碳經濟法律制度保障路徑
法律是理性統領下的制度體現與規則群,制度系理性派生的制度結構⑤,理性是法律的前提,法律只有符合理性、體現理性,才有其真正的存在的價值,低碳經濟之法必須是理性之法,而理性的依據便是法律必須是良法,其特點是:法律是否發展低碳經濟之必須,是否客觀反映低碳經濟發展規律。
(二)合理設計我國低碳經濟法律制度體系
選擇恰當的低碳經濟制度保障措施是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必然之舉,在合理配置的政策與法律雙重作用下,我國低碳經濟方能有序推進。低碳經濟法律制度體系是一個有機的法律系統,由于低碳經濟所涉范圍廣、領域多,其立法將是一個分層次、多結構、跨部門、多領域的法律制度體系,只有通過立法的結構與層次搭配,建構起效力有序的法律階位關系,確保各相關立法的相互協調、補充,形成有機統一的低碳經濟法律制度體系。
(三)完善低碳經濟立法的執行與監督制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實行⑥。法律如果得不到貫徹執行,就只是一紙空文。因此,構建低碳經濟法律制度體系僅是保障人們免受全球氣候變暖不利影響的第一步,但光有這一步,低碳經濟相關目標仍然難以實現,構建起低碳經濟法律的執行與監督機制、落實低碳經濟相關立法措施是充分實現低碳經濟相關立法目標的關鍵。
六、結語
綜上所述,嚴峻的全球氣候變化形式是人類選擇發展低碳經濟的初衷,而低碳經濟的“三低”特點,是未來經濟發展的主流方向。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有義務推行節能減排措施、保護自然環境。我們應吸取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的發展經驗,建立健全低碳經濟法律制度體系,推進我國低碳經濟的有序發展,確保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注釋]
①張文顯主編.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45.
②徐增輝.全球公共產品及其供應模式分析[J].經濟學家,2009(10):103.
③布坎南.自由、市場和國家[M].北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79.
④漆多?。畽嗔洕蚍ㄖ平洕霓D變[J].經濟法論叢,2005(11):4-5.
⑤尼爾麥考密克.制度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19.
篇2
[關鍵詞]小微企業;工業園區;區域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4)16-0029-03
1 引 言
區域經濟是以一定地域內經濟制度的特殊性為著眼點,它運用以經濟學為主的理論和方法,研究和尋找該特定區域內的經濟變化發展規律,而經濟法是研究整個社會中經濟發展變化的總體規制規律,形成固定的管理法律制度。將經濟法學和區域經濟學結合起來,研究一定區域內經濟發展變化的規律,將地域經濟規律作為研究整體經濟發展的試點,因為區域經濟的發展更具有漸變性,是可以作為整體經濟法律制定的參考項目。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區域經濟發展中的矛盾和糾紛,保障聚集性小微經濟積極向上發展和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2 小微企業發展模式
小微企業的發展離不開政策扶持,這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小微企業資金少、基礎差、自我發展能力低下、適應環境狀態差以及易破產的特點決定了它的發展前期必須依靠政策的大力扶持;其二小微企業相關法律的缺失,缺乏強制規制力形成的競爭制度不合理或非正常競爭手段必然會造成小微企業市場的混亂。
2.1 小微企業劃型標準
小微企業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產品或服務種類單一、人數較少且規模有限的小型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家庭式作坊獨立經營的組織統稱。[ZW(DY]小微企業是現代經濟發展的生力軍,其占企業總數的份額之大足以看出小微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小微企業的健康協調發展是當前解決就業、創新科技、活躍市場的手段之一。[ZW)]根據劃型標準(見下表)來看,小微企業劃型標準的依據主要與營業收入和從業人數掛鉤,特別是在農、林、牧、漁業這幾個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劃型的唯一標準是營業收入,且微型企業的營業收入可以從零開始,也就是說只要有經營活動就算是微型企業了。
在企業劃型標準的第六條明確規定該標準適用于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并且個體工商戶和規定以外的行業,也參照規定的標準進行類型劃分。第七條給該規定加上了強制令,即國務院有關部門只能依此劃型標準進行企業相關數據分析,不得再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型標準或變通規定。
2.2 小微企業經濟制度發展現狀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別,把微型企業從小型企業中獨立出來。中小微企業占我國企業總數的99.7%,在這類企業中中型企業資金相對雄厚、市場競爭力較強,不需要太多的政策扶持,只依靠本身的資金鏈便能自行發展。而小微企業占企業總量的97.3%,其數量最大、最具市場活力的特點是推進現代經濟全面發展。因此,在小微企業發展的前期依靠政策扶持,過渡至小微企業具有一定的生存能力時,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規制是當務之急。
3 小微企業的聚集模式――工業園區
經濟政策的演變不單單是分析經濟政策本身的含義,更重要的是探究經濟政策背后的經濟水平與社會基礎問題,應當把經濟政策演變從單純的經濟現象理解為經濟與社會之間的相互作用。[ZW(]徐斌.經濟政策演變的社會基礎――兼論從產業政策到競爭政策[J].云南財經大學學報,2009(3).[ZW)]工業園區的發展是我國從產業政策到競爭政策轉變的一大增長點,有其深刻的經濟、文化、民族和社會基礎。中小微企業聚集形成的工業園區與區域經濟法律制度的逐漸形成不無關系。
3.1 經濟政策的不確定性導致小微企業的聚集
工業園區的發展是科學完整的經濟政策制定與執行過程離不開政府經濟政策評估活動的表現形式。政府的經濟政策評估有助于預防和糾正政策制定偏差、明確經濟政策的可行性程度、提高政策執行績效等,是政府管理科學化、民主化的保證,是構建良好公共關系的需要,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ZW(]劉曉永,鄒倫承.政府經濟政策評估芻議[J].湖南財政經濟學院學報,2011(4).[ZW)]小微企業的發展一直是政府發展區域經濟的先頭部隊,只有很好地發展小微企業,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但實際上所謂的經濟政策并不能一直保持不變和穩固,常常出現反復和變更,這就導致小微企業必須以聚集的模式形成固定的市場環境才能避免這一問題,因此小微企業的聚集是企業自發形成的。
3.2 經濟制度轉型對小微企業模式的需求
在中國的經濟轉型過程中,不同的企業發展水映了各個地區在市場化改革進程和資源配置效率上不斷增加的不平衡。正確認識和理解轉型過程中的地域環境差異和企業發展之間的關系,在理論上可以幫助人們進一步澄清某些關于我國市場化轉型的模糊認識。在實踐中則有助于落后地區加快發展民營企業,最終達到向發達地區收斂的目標。
3.3 小微企業與地域經濟
地域經濟即地方行政區域經濟,泛指國內一個省,或者一個市、縣的經濟,該級政府作為市場調控主體,有相對獨立的地方財政,在中央政府宏觀調控下對區域市場發揮作用,也可指工業園區的發展模式。一個具有強烈的政策意愿、卓越的政策水平、堅定的施政能力和崇高的公共威信的地方企業聚集模式的先導工業園區,在推進區域經濟發展方面,往往發揮關鍵性的統籌功能,極大地推動區域現代化進程。
4 小微企業經濟制度的法律化
研究小微經濟的法律化問題,必然要考慮市場經濟發展的極化問題和法律規制的平衡化之間的沖突點和聯系點,全面考慮經濟制度特別是經濟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的靈活性與法律規制的穩定性之間的聯系和區別,重點掌握政策與法律之間的轉換時間和空間的選擇。
4.1 小微企業經濟觀念的轉變
小微企業地域性法律問題的重點是政策到法律的轉換和地域特色對法律政策的獨特要求。在設計小微企業法律制度的時候如何把握這個經濟政策、法律規定、民眾需求和特色體現幾個方面的平衡與適宜度是極為重要和棘手的。再者小微經濟在融資法律制度方面的全國通行性與地域性經濟制度的要求之間存在著沖突和矛盾,怎樣解決這一金融法律問題也是研究小微企業發展的一道難題。
4.2 小微企業市場準入標準的法律化
小微企業的劃型標準對小微經濟范圍的擴大化,導致小微企業法律問題研究的困難急劇上升。地域性的民族文化特色在小微企業發展中的角色定位不明確,應當按照一般小微企業看待,還是將其作為地方經濟發展的生力軍和特色點對待,這都需要予以明確。
4.3 區域經濟制度的小微化
小微企業地域化發展模式的出現和擴大是小微經濟打破傳統經濟模式單一化和大中型化藩籬的敲門磚?;诘赜蛐缘奶攸c,不同區域根據不同的地域特色形成專屬或者特色化的小微經濟發展模式也是應有之意,但是地域性與經濟一體化以及資源流轉之間的沖突將會一直存在,運用法律手段控制在保障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促使生產要素的流轉和共享,完善區域內經濟發展的各項法律制度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小微企業地域化的過程中會出現經濟制度模式的反彈,這也許會給小微經濟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特別是在小微企業發展初期這種反彈將會更加明顯,那么在確保經濟制度不發生轉變的情況下以區域經濟發展為前提,將小微企業的地域特色與地方的資源特色結合起來,發展能夠影響甚至是干預整個經濟法律制度的狀態的小微經濟,就是構建小微企業地域化法律制度的初衷。
5 小微企業地域性法律體系構建
本項目試圖從該類扶持政策的過渡中尋找法律存在的罅隙,在法律對策研究的基礎上,構建適應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的法律體系。小微企業法律體系的構建,從一定意義上講是為小微企業的長期協調發展奠定基礎。在立法的過程中,應當借鑒國外的相關法律制度,確定小微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法律地位。要實現小微企業的全面協調發展,更需要一種法律文化自覺、法律文化規范,也即需要一種“市場經濟理性”。這種“市場經濟理性”,歸根結底是一種法律理性。沒有這種法律理性,就不會有市場經濟下的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篇3
論文摘要: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是新型業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類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種全新的經濟運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發達國家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基礎上,論述了建立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基本原則,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是新型丁業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類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種全新的經濟運行模式。一些發達國家把循環經濟確定為國家的發展戰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確認、保護和促進。我國政府也提出,要盡快建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因此,對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問題進行理論思考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發達國家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經驗
世界上最早對循環經濟進行立法的國家是德國,早在1978年,德國就推m了“藍色天使”計劃,制定了《廢物處理法》和《電子產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國制定了在世界上產生廣泛影響的《循環經濟和廢物清除法》,該法于1998年重新修訂。1998年以后.德國政府根據《循環經濟和廢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聯邦水土保持與舊廢棄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經濟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區垃圾合乎環保放置及垃圾處理場令》(2001年)、《持續推動生態稅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從而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關于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另外,其他歐洲國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廢物管理法,如丹麥制定了《廢棄物處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訂了《廢電子電機產品管理法》,擴大了有關主體的循環經濟責任;瑞典于1994年通過了關于包裝、輪胎和廢紙的“生產者責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關于汽車和電子電器的生產者責任制的法律法規。
其他許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關的環境立法,充實了循環經濟法律制度。例如,美國1965年的《固體廢棄物處理法》,先后經過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訂,完善了包括信息公開、報告、資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發展、循環標準、經濟刺激與使用優先、職業保護、公民訴訟等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個資源比較貧乏的國家,長期以來,其資源主要依賴從國外進口。因此,日本特別重視資源的節約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節約資源的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從而構建比較完善的循環經濟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條例》,1992年制定了《廢棄物清除條件修正案》,2000年通過了《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的基本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家用電器再生利用法》、《環保食品購買法》、《食品循環資源再生利用促進法》、《建筑工程資材再資源化法》、《容器包裝循環法》、《綠色采購法》、《廢棄物處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是各國循環經濟法的共同價值。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主要借助于預防優先原則、循環利用原則、合理處置原則、適當分責原則滲透于循環經濟法規范之中。預防優先原則強調廢物的事前控制,體現的是積極防控的資源環境思維;作為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循環利用原則的實質在于“物盡其用”;合理處置原則要求采取適當措施減少無法通過循環方法予以消除的廢物的環境危害;適當分責原則旨在使不同的循環經濟參與主體承擔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法律義務。
1、預防優先原則。在生產、服務、消費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產品,盡量減少棄用物、副產品的產生,以從源頭控制資源環境問題。預防優先原則要求法律規則的設計有助于促進產品體積的小型化、產品質量的輕型化、產品功能的增大化及產品包裝的簡化,以減少廢物的排放。環境法的預防優先原則表明,環境法不僅限于抗拒對環境具有威脅性之危害及排除已產生之損害,而是預先防止其對環境及人類危害的產生;對具體產生的危險立即做出反應不是該原則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為,在根本無危險出現或有出現可能時預防性地對“人”加以保護或對生態環境加以美化。這種理念同樣適用于循環經濟法?,F代資源環境問題凸現以前,就存在各種降耗、抑廢的理念和實踐,不過,其主要著眼于資源和產品的經濟效用,而現代法律制度同時也突出環境安全。設備內物質循環、生產少廢產品和引導消費少廢、少害產品是貫徹預防優先原則的重要途徑。預防優先是將危險控制于未來、并創造規劃和保存未來世代的環境空間及資源的原則,它是循環經濟法實現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首要依托。
預防優先原則蘊涵有積極實現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理念。與事后處置相對應,預防優先原則強調廢棄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種積極防控的資源環境思維。初形成時,環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態破壞的恢復;而現代環境法,特別是循環經濟法,不僅觀念上而且制度上已發生根本性轉變。
2、循環利用原則。對于在生產、服務、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廢物要盡可能地繼續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價值?!?R”和“4R"原則中的“再利用、再循環、再回收、資源化、無害化、重組化”體現的正是循環利用原則。作為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循環利用原則要求循環經濟法的制度安排應有利于“物盡其用”,特別是能使原料和產品在反復利用中實現功用最大化。
3、合理處置原則。采取適當措施減少無法通過循環方法予以消除的廢棄物的環境危害。廢棄物的利用優先于處置,但是,當某些廢棄物無法進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熱回收時,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就必須采取適當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響,或者進一步挖掘其利用價值。合理處置原則是指循環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應有助于及時、恰當處置廢棄物。環境安全兼顧資源效率是廢物處置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4、適當分責原則。循環經濟法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實現依托于循環經濟法的實施,而其有效實施離不開各類主體的積極參與。參與循環經濟法實施的主體可分為政府、經營者(包括代表性組織)、公眾(包括代表性組織),但不同的循環經濟參與主體承擔的法律義務應當合理區分,此即適當分責原則。該原則體現于各國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強調,“為了建立循環型社會,必須使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和公眾在合理承擔各自責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負擔采取措施所需的費用”;而且,還具體劃分了政府、企業和公眾的責任。循環經濟法既然是各國政府促進本國循環經濟法發展的法律規范體系,那么,其相應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這一精神,把政府、經營者、消費者的行為限定于適當的范圍,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擾。
三、構建我國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對策
1.綠色GDP核算制度。綠色GDP是在傳統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氣污染引起的健康損害、室內空氣污染造成的健康損害、水污染、鉛等重金屬和有毒物質造成的污染損失、酸雨損失等。由于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資源浪費的貨幣折算在世界上還沒有公認的方法,因而綠色GDP等指標的核算存在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但仍然可以從比較的角度,在每項經濟活動的經濟增長數值后面列上該項經濟活動所造成的環境質量升降、生物多樣性增減、資源開采或消耗總量、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防治投資額度等事項。
2.計劃、規劃和布局制度。一般來說,循環經濟發展計劃應以國家環境保護計劃為基礎,包括循環經濟的發展方針、分期目標、考核目標、計劃性對策和重大項目等事項。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各地方要針對區域的環境資源情況和外來資源的實際,對地區產業結構體系的功能進行重新定位,調整地區內的產業結構和企業空間布局,明確循環經濟的目標、任務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確定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和重點企業的名單,保證循環經濟戰略的順利實施。如對于生態脆弱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在加強政府財政補貼的前提下,應規劃為保護性有限開發的區域;在一些資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礦和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規劃為接續產業。
3.有效管理和監督制度。具體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環經濟的綜合指導、協調、監督和專門監督管理相結合的行政監督管理體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加強市級環境資源保護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試行大區環境保護和國土資源巡視員制度,提高環境資源監督管理的權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績考核標準,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在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擾,確保循環經濟的模式的實施能落到實處。
4.法律義務和責任制度。為了全面明確消費者、企業和各級政府在循環經濟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國際上除了堅持“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養護、破壞者恢復”原則外,還逐漸發展了“消費者最終承擔、收益者負擔”和電子產品的生產、經銷者負責回收等原則。如日本2001年的《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的基本法》把義務主體劃分為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經營者和國民。英國1995年《環境法》規定了國務大臣的條例制定義務、義務者類型、企業回收符合標準的義務、經濟代價義務等。一些國際條約甚至明確了成員國政府的義務和責任。對于這些義務與責任機制,我國有必要借鑒、吸收或完善,盡快建立相應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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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循環經濟;循環經濟法;生態經濟
一、循環經濟的內涵
循環經濟(recycle economy)是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提出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之后,在少數發達國家中出現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循環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它要求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實施循環經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環境,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循環經濟就是在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指導下,按照清潔生產的方式,對能源及其廢棄物實行綜合利用的生產活動過程。它要求把經濟活動組成一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其特征是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循環經濟的提出啟發了20世紀60年代末開始的關于資源與環境的國際經濟研究,拓寬了20世紀80年代的可持續發展研究,把循環經濟與生態系統聯系起來。
基于上述“循環經濟”的主要概念,循環經濟的內涵主要包括:第一,要著眼于生態效率。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統一起來,充分發揮物質的可循環利用性,這是循環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之一;循環經濟的前提和本質是清潔生產,這一論點的理論基礎是生態效率;第二,優化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循環經濟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護日益稀缺的環境資源,優化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第三,要求產業發展的集群化和生態化。這樣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的資源與核心的產業,成為生態工業產業鏈中的主導鏈,以此為基礎將其他類別的產業相連接,組成生態工業網絡系統。
二、循環經濟制度的國外立法概況
通過立法促進廢棄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循環經濟制度,是發達工業國家普遍采用的方式,也是此項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
日本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強國,在快速工業化的道路中,加倍地體驗了環境破壞和污染的苦果。在20世紀90年代,集中制定了廢棄物處理、再生資源利用、包裝容器和家庭電器循環利用、化學物質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規。2001年4月,日本開始實行八項循環經濟法律,其中《推進建立循環型社會基本法》作為母法,提出了建立循環型經濟社會的根本原則:“根據相關方面共同發揮作用的原則,通過促進物質的循環,減輕環境負荷,謀求實現經濟的健康發展,構筑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可以說,這是世界上第一部循環經濟法律。
美國1965年于第一次將廢棄物綜合利用用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在1986年頒布了《資源保護回收法》,其中包括了循環利用的內容,是目前世界上比較詳細、完整的一部法律,在美國的固體廢棄物管理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雖然美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全國性的循環經濟法規,但現在已有半數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環法規。
德國1986年頒布了《廢棄物限制及廢棄物處理法》,發展方向從“怎樣處理廢棄物”的觀點提高到了“怎樣避免廢棄物的產生”。1991年通過了《包裝條例》要求將各類包裝物的回收規定為國民義務。1996年提出了新的《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把廢棄物處理提高到發展循環經濟的高度,并建立系統配套的法規體系。
另外,1992年,韓國開始實施“廢棄物預付金制度”,即生產單位依據其產品出庫數量,按比例向政府預付一定數量的資金,根據其最終廢棄資源的情況,再返回部分預付資金。2002年,韓國將“廢棄物預付金制度”改為“廢棄物再利用責任制”,即從限制廢棄改為再利用。
此外,在北歐、法國、英國、意大利、西班牙和荷蘭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及新加坡等高收入的發展中國家都制定了多部單項的資源循環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
三、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創建
在“可持續發展”這一基本國策的指導下,2000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公布,啟動了我國推行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步伐,這是建立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一個良好開端。在《環境保護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中也有此方面的規定。另外,我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規、規章,主要有:《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完善現有綜合利用政策幾點補充規定的通知》、《關于資源綜合利用項目與新建和擴建工程實行“三同時”的若干規定》、《1989-2000年全國資源綜合利用發展綱要》、《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冶金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實施細則》、《化學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實施細則》、《能源部粉煤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現行的這些政策、法律、法規為規范我國循環經濟的建設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尚未建立。因此,該方面的法律、法規還需要進一步制定和完善,重點應做好以下幾面的工作:
(一)將發展循環經濟、走生態經濟道路的內容寫入國家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任何一個部門法都必須在憲法的指導下制定。將在可持續發展指導下的循環經濟制度寫入憲法,是建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最重要的環節。經濟發展同資源與環境保護是密切關聯的,構成了一個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環境、資源、經濟協調可持續發展是國家發展的必由之路,應在國家的根本大法和其他環境立法與政策中得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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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是法律監督的一種形式,是法律監督職能的延伸;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如果檢察機關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其社會收益是大于訴訟成本的,可以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公益訴訟制度的每一項機制必須從訴訟成本與社會收益角度予以全面的權衡,才可使公益訴訟制度的預期價值得到較好的實現。
關鍵詞:公益訴訟制度;法律經濟學;訴訟成本;訴訟收益
近年來,隨著國有資產流失、環境公害事件、產品質量責任等損害公共利益的現象日趨嚴重,在這些領域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也對此進行了積極有效的探索,使公益訴訟制度具備了一定的理論和實踐上的基礎。同時,也應看到,一項法律制度的設立與執行,要考慮如何有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法律經濟學就是以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研究法律制度的效益與價值的學說。本文擬以經濟學中的成本與收益理論做為切入點,以法律經濟學的視角,分析和闡述公益訴訟制度在若干領域的構建,以期對該制度的建立聊盡綿薄之力。
一、 公益訴訟制度的成本分析
經濟學意義上的成本,指經濟主體為了達到預期的特定目標而必須付出的人力、財力、物力以及時間代價等相關耗費,不僅指可用貨幣衡量的商品和勞務等有形物,還包括占用的時間、消耗的精力乃至放棄的機會等等。成本可分為現實成本和機會成本。現實成本指的是為了實現特定的目的所實際支付的代價,包括貨幣、物資、人力等有形物和付出的時間、精力等無形物?,F實成本具有可感知性,是實際存在的東西,即使是時間、精力、感情等無形物,也可以體會與計量,是真實的存在。機會成本又稱選擇性成本,是指在做出一項決策時所放棄的另一種可供選擇的途徑或可能性。這種潛在的可能性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因而是隱性的、觀念上的東西。機會成本的存在歸因于人類社會資源的稀缺性:人類社會的資源總是有限的 ,一定量的資源如果用于甲用途,就不能用于乙用途,所謂“魚與熊掌不可得兼”的情況是時常存在的。人們在決策時總是追求機會成本的最小化,力求使現行的選擇最大限度地優于所放棄的另一種選擇。
法律經濟學的成本理論主張,訴訟也是一種投入和產出并存的類經濟活動,為了追求核心目標――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實現,訴訟也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訴訟成本指國家和訴訟參與人為了實現一定的訴訟目的,在實施訴訟行為的過程中所支出的各種損耗的總和。訴訟成本也包括現實成本和機會成本。訴訟現實成本體現在國家對訴訟活動的人力、財力、物力資源的投入,以及當事人參加訴訟所付出的費用、時間、精力和感情等等,總之,包括了國家、社會與個人為追求公平與正義的實現所付出的一切努力與消耗;訴訟的機會成本則更多地體現在各種訴訟制度設立時的權衡與取舍上,即當有限的司法資源投入面臨多種選擇時,如何優中選優,從而將一項司法制度的機會成本降到最低。公益訴訟成本,即在實施公益訴訟行為的過程中所支出的各種損耗的總和。下面就對國有資產流失、環境污染、消費者權益保護這三個領域的公益訴訟成本分別做出具體的分析。
(一)國有資產公益訴訟制度的成本
在國有資產產權變更、國有企業改制日益頻繁的今天,因企業內外部的原因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現象大量涌現,有統計資料反映,我國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中小型企業所有者權益損失十分嚴重,國有大、中、小型企業損失占凈資產比重分別高達15.2%,59.4%,和52.8%,[1]建立國有資產公益訴訟制度勢在必行。國有資產公益訴訟制度的成本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調查取證與出庭訴訟需要付出成本。國有資產流失是因行為人的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的,渠道復雜,形式多樣,且行為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和專業技術性,因此,對國有資產流失開展調查取證的成本是很高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時間和經驗知識;國有資產流失案件一般很復雜,需要經歷較繁復的訴訟環節與較長的訴訟時間,會牽涉到訴訟人很多的精力、財力和時間。其次,訴訟費用的支付需要付出成本。國有資產流失訴訟行為需要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大多數訴訟人要聘請律師,而且要交納訴訟費。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標的金額,按照一定的比例累計交納。國有資產流失的數額一般較為巨大,如果按照現行規定訴訟費用會很高。再次,還有訴訟風險成本。侵犯國有資產的行為人大多身居要職,手握重金,有些甚至與黑惡勢力相勾結,舉報人、訴訟人有時要面臨被打擊報復的風險。
(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成本
近年來,我國經濟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嚴重的環境問題。諸多的環境問題直接威脅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可持續發展。環境公共利益是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環境侵權現象增加的情況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必然的選擇。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成本包括:第一,查明危害發生機制所需要的支出。環境公害事件發生時,需要查明危害發生機制以便做為證據使用,而此項工作是具有較高科技含量的,要求調查者擁有相應的技術條件、專業知識和進行各種鑒定的資金。第二,訴訟費用的支出。這項費用包括原告人在庭前預先交納的訴訟費和雙方當事人為應訴而付出的各種開支。由于環境侵權案件大多較為復雜,涉案金額巨大,訴訟環節較多,因此訴訟費用一般很高昂。第三,可能出現的濫訴導致成本增加。我國司法資源是有限的,提起公益訴訟的個人動機有時是復雜的,并不排除功利及追求新聞炒作效應的初始動機。我國沒有濫用訴權的相關規定,被告一方可能被一個莫名其妙的案由拖入訴訟中,花費了人大量的人力物力之后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因此必須建立起相應的制度,防止訴權的濫用。
(三)消費者權益公益訴訟制度的成本
當前我國廣大人民群眾的物質與文化消費生活得到不斷豐富的同時,由于受法律、信息和專業知識的限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幾率也會增加。在消費品市場上,假冒偽劣商品并未根除,有缺陷產品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情況經常發生;在商品銷售和服務行業中,欺詐行為仍很嚴重;在醫療及電信服務領域,消費者遭受損害后往往難以獲得公正、合理的賠償;在缺乏競爭的、壟斷性的行業和領域,損害社會公眾權益的現象尤其突出。建立起消費者權益公益訴訟制度,對于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目標,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2]近十年來,消費者個人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在不斷增加,從福建龍巖市邱建東辭職專打標的為1.2元的電信資費官司,到南北律師狀告鐵道部春運期間漲價違反程序;從河南農民葛銳因0.3元入廁費與鄭州鐵路分局打了2年多的官司,到貴州游客米龍告世博園票價歧視……消費者公益訴訟在我國可以說是方興未艾。[3]消費者權益公益訴訟制度成本的特點在于:在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案件中,對于單個利益受侵犯者而言,其訴訟成本往往高于其預期判決價值。在消費者侵權糾紛當中,那些涉及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事件所占比重并不是很大,數額不大的消費侵權糾紛卻在日常生活當中屢見不鮮。受侵犯者提訟必然要花費較多的時間與金錢,這使得消費者對是否訴諸法院感到難以選擇,這種局面在小額糾紛中表現得更為突出。比如,小商品的制造商們聯合起來實行價格壟斷,使數百萬的消費者利益受損,但是每個受損的消費者又意識到用訴訟的方式來索回一件小商品的差價,將使成本大于所獲的收益,因而大多會選擇放棄訴訟。因此,原告是否提訟取決于預期訴訟成本。當某類案件的參與費用高于預期判決價值的時候,原告就不會提訟。然而,如果把這些消費者的權利請求聚合成為一個整體的集團訴訟,其訴訟標的會足以支付訴訟成本。消費者權益公益訴訟制度無疑能夠承擔起這一任務,它正是“通過若干小的權利請求聚合成一個足以使訴訟成本合理化的權利請求方法――換句話說,即實現訴訟的規模經
濟?!保?]
二、 公益訴訟制度的收益分析
與成本理論相對應,經濟學中的收益理論也是另一重要的組成部分。收益又稱為“損益”,指的是經濟主體在一定的時期內,在一定的成本的投入下所實現的經營成果。其主要特征是:1、客觀性。收益的計算是建立在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基礎之上的實際獲得的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的收入,并不是存在于觀念之中的預測與推斷的產物。[5]2、相對性。收益是與成本相對應的概念。它是以成本為基礎和前提的,依賴于成本的存在?,F實生活中偶然發生的無成本的得利,不具備經濟學上的意義,因此不能歸入“收益”的范圍。
收益也可區分為現實收益與機會收益?,F實收益既包括以貨幣、物資等形式表現出來的利潤與收入等有形物,也包括精神世界的享受與滿足等無形的感受,總之都可以被人們所感知。機會收益指的是只有通過放棄其它某種收益才能取得的收益,其理念來源于經濟主體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經濟理性”,即企業或個人為了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好實現,他們會以最大的努力去采取最能增進其利益的戰略,只要存在能增進其利益的較好的辦法,他們主觀上決不會放棄較好的戰略而去選擇較差的戰略。[6]
訴訟是一種成本與收益并存的類經濟活動。訴訟活動的收益存在層次性,可分為顯性收益和隱性收益:顯性收益是從經濟利益和精神利益等層次上講的,訴訟可使已被扭曲了的社會關系得以恢復,加害人受到懲罰,被害人得到經濟或精神上的撫慰,社會秩序從而恢復常態,有利于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對損害國家、集體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則能夠更加直接地挽回國家、集體、社會所承受的經濟損失,使訴訟的經濟收益得到完美的體現;隱性收益是從訴訟的核心目標層次上講的,該收益體現在不可用貨幣衡量的權利保障、公民自由、司法公正等價值追求上,是更高層面的訴訟收益。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符合法律經濟學中的效益要求,是實現訴訟收益最大化的必然需要。下面就對幾種公益訴訟制度的收益加以評析。
(一)國有資產公益訴訟制度的收益
國有資產公益訴訟制度的收益表現為:(1)通過公益訴訟,可以為國家和集體挽回巨額經濟損失,使相關責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是對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有力保障,可以實現非常可觀的經濟價值。如《檢察日報》2001年10月21日頭版張仁平、蘇暉報道:福建霞浦縣檢察院以原告的身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狀告該縣工業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法院判決轉讓合同無效,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70萬元;(2)國有資產公益訴訟制度承認和確認了公民對國家事務的管理權利,是憲法原則和憲法中的基本權利在訴訟領域的具體體現。我國的國有資產歸全體人民所有,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自然是人民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的一個重要途徑。當國有資產受到不法侵害時,實質上也侵犯了人民群眾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人民群眾就有權通過提訟的形式來捍衛自己的權利。國有資產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確保了人民群眾對國家財產的管理權;(3)國有資產公益訴訟制度除了能帶來現實的顯性收益外,還具有潛在的隱性收益。做為一種特殊的公共權利保護方式,做為公民的一種道德義務,國有資產公益訴訟制度能夠增強公民做為國家主人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樹立和維護“公共利益不容侵犯”的公平正義理念,讓每一位公民都認識到自己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樹立起權利意識、責任意識、義務意識和法治觀念,增強自己對國家制度的認知與情感,對國家與憲法的認同以及對國家的忠誠與信心。[7]
(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收益
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收益表現在:(1)環境保護方面的收益。通過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制止了危害環境的行為,追究了破壞環境者的法律責任,起到了良好的預防與警示作用,從而有利于環境的保護。如2003年,四川省閬中市檢察機關對違規超標排放噪聲、煙霧、粉塵等物質的骨粉廠侵害環境一案提起公益訴訟,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檢察院勝訴,被告閬中市群發骨粉廠立即停止對環境的侵害,排除妨害,在一個月內對現有生產機械設備和工藝流程進行更換和改進,直到其排出的煙塵、總懸浮顆粒物、噪聲等污染物小于國家規定的濃度限值標準為止;(2)公民權益保護方面的收益。環境公害事件是對不特定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侵害。環境公益訴訟不僅維護了環境公益,而且賦予了公民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訴權,使得環境公共利益在遭受潛在的或現實的損害時,公民可以經濟便利地提訟,來維護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體現了人民民主參與對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3)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隱性收益體現在司法權力對行政權力的制約上。在環境行政管理活動中,有時存在著行政權的濫用和膨脹行為,其中以的情形居多。司法權是一種中立性的權力,將的行政行為交由司法權來制約,以修正行政權的不良運作,就成為必然趨勢。環境公益訴訟中,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為提訟,正是通過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從而達到法治的最佳途徑。[8]
(三)消費者權益公益訴訟制度的收益
消費者權益公益訴訟制度的收益包括:(1)有利于實現對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保護,實現社會正義。當代社會,從總體上來講,消費者由于信息、資金等方面的不對稱,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就是從法律制度上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進行傾斜,以訴訟的形式幫助受害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2)消費者權益公益訴訟制度可以遏制市場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證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作為市場經營主體的經營者,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是其價值取向和追求目標。很多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或有特殊地位的企業采取各種形式的壟斷來限制市場的競爭, 因此,有必要引入公益訴訟制度,來保證市場經濟的自由、平等競爭秩序能夠良性的運行。(3)消費者權益公益訴訟制度的隱性收益體現在:建立消費者權益公益訴訟制度有利于構建消費和諧的社會。消費者權益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護,是檢驗市場經濟是不是成熟、社會是不是和諧的一個重要標準。建立消費者權益公益訴訟制度,強調經營者、消費者、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共同努力營造一個“消費和諧”的市場環境,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護最大多數的消費者的利益,緩解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矛盾,預防沖突的發生,也有利于社會的和
諧。[9]
三、 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看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
經濟學對成本與收益的關系進行探討,實質目標是為了追求利潤的最大化。眾所周知,利潤=收益―成本,要獲得高額利潤,就必然降低成本、增加收益。而在法律經濟學領域中,訴訟成本與訴訟收益并不是單純地以利潤為衡量依據的,因為兩者除了具備經濟因素之外,還都有著隱含的社會效應,這種社會效應不會通過量化的利潤體現出來,也難以簡單地用訴訟收益減去訴訟成本來計算。這些都決定了訴訟不能單純地追求利潤的最大化,而應該是以最合理的成本換取最佳的收益,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對我國來說,公益訴訟制度是一種全新的制度,在確立的時候,要充分考慮我國現有的法治基礎和特殊的國情,運用成本和收益的分析方法,在原告資格范圍、舉證責任、訴訟費用等方面都要進行深入的理論探討和一定的實踐探索。以下結合學界的觀點,從主體和舉證責任的角度,對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談一談個人拙見:
(一)公益訴訟制度原告主體問題
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的首要問題是啟動訴訟的主體――原告資格問題。綜觀國外立法,在古羅馬法中,任何古羅馬市民均可代表國家提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美國1986年《反欺騙政府法》第二次修正案規定,任何個人或公司發現有人欺騙政府、索取錢財后,有權以美國政府的名義控告違法的一方。[10]德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對涉及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11]可見,在國外,公益訴訟的原告范圍是相當寬泛的,除了國家機關,不特定的公民個人也具有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然而,我們認為,從訴訟成本與收益的角度考慮,現階段我國國有資產公益訴訟宜統一由檢察機關提起。首先,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負有監督全社會是否遵守法律的職責,當國有資產因各種原因流失而且訴訟主體缺位時,檢察機關有義務對此情況進行監督,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補救,體現了國家干預的原則,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其次,由檢察機關提起國有資產公益訴訟有著其自身的優勢。與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相比,檢察機關擁有成熟的司法追究制度,具備專業化的人員和豐富的辦案經驗,無論調查取證還是出庭支持,都有著無可比擬的優越性,這些都會減少公益訴訟中的成本消耗;再次,檢察機關行使公益訴訟的權,是司法權力對行政權力的制約與補充,有利于減低行政成本。當前,由于部門利益的驅動,一些有利可圖的領域成為諸多行政權力競相追逐的對象,而對于那些無利可圖的諸如國有資產公益訴訟等領域,有時卻關注不夠,甚至消極不作為。因此,在行政救濟缺位的情況下,由檢察機關做為最后的保障,承擔起維護公共利益的責任,是非常必要的。[12]最后,如前所述,公民個人訴訟能力相對不足,可能出現濫訴的情況,因此在現階段如果采取公民均享有國有資產公益訴權的做法,從成本意義上來說尚不適宜。
(二)公益訴訟制度的舉證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對等的,誰主張誰舉證;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在公益訴訟中,其舉證責任必須從成本與收益的角度專門研究。如前文所述,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是行為人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的,渠道復雜,形式多樣,行為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從近年來國有資產流失的重大案例情況看,在國有資產管理、經營的各個環節都有所表現,許多活動是借國企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經濟改革過程的一些環節進行的。企業國有資產運營決策權、財務的管理權一般控制在高管人員手中,具有隱蔽性,局外人很難測定。如果完全由檢察機關進行取證,從訴訟成本上講是非常不經濟的,法律應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原告一方降低舉證責任要求。[13]檢察機關只要能證明國有資產利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損害的事實存在,只需提出國有資產受侵害行為的初步證據,證明需要司法途徑的合理性、迫切性,即可以獲得請求支持。至于侵害事實的進一步認定,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責任說明等應倒置給被告承擔。在環境侵害案件中,原告對違法行為人在環境侵權中的主觀過錯、行為違法性、因果關系方面的事實很難舉出確實充分的證據。因此,多數國家在環境公益訴訟中都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在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產品質量責任、市場壟斷等違法行為中,受害人一般缺乏收集證據的技術手段,并且由于科技、文化水平的限制,一般消費者難以知道某種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專有技術和生產工藝的復雜性和保密性,也使受害人難以對違法行為舉證。
所以在消費公益糾紛案件中,如果按照普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方往往只能證明自己受到了損害,而對侵權人的主觀過錯、行為違法性、因果關系方面的事實很難或者根本不可能舉證,勢必使訴訟成本過高,而訴訟收益則不會很理想。
綜上,在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中,舉證責任的承擔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使方的舉證責任得到減輕,使訴訟成本在原告與被告之間做出合理的分配。
注釋:
[1]李文龍、魏國辰:《國有小企業改革實務》,經濟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28頁。
[2]韓曉波:《消費者權益公益訴訟法律制度研究》,山東大學2006年碩士學位論文,第10頁。
[3]莫小春:《和諧社會視野下構建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和對策》,載于《商場現代化》2007年12月
[4][美]波斯納著,蔣兆康譯:《法律的經濟分析》(下),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677頁。
[5]周虎全:《收益計量之我見》,載于《內蒙古統計》1999年第2期,第45頁。
[6]郭正模:《對退休等經濟行為的“機會收益”分析》,載于《天府新論》2007年第6期,第40頁。
[7]謝勝利、陳少巖:《論構建和諧社會與建立公益訴訟制度》,載于《海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7年第2期,第27頁。
[8]劉曉軍:《環境公益訴訟的價值研究》,載于《晉中學院學報》2006年第4期,第4頁。
[9]莫小春:《和諧社會視野下構建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和對策》,載于《商場現代化》2007年12月(上旬刊)總第523期,第302頁。
[10]韓志紅、阮大強:《新型訴訟――經濟法益訴訟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0-242頁。
[11]何勤華:《德國法律發展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2頁。
[12]歐陽婧:《公益訴訟及其“外部性”的經濟學簡析》,載于《陰山學刊》第20卷第4期,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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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建環境會計制度的必要性
環境會計是一個具有時代意義的概念,主要是由于環境資源成為一種消費品,在經濟高度發展的情況下,人類面臨的生態問題十分突出的條件下形成的。環境會計指的是在社會利益視角下,把生態資源同環境情況等一同進行會計方式的核算,其重要計量單位為貨幣,主要內容包括環境資產、收益、負債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通過計量和報告環境維護與開發所形成的效益,最終正確核算評估生產活動的一門學科。環境會計的最終目的是促進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同時保護生態環境資源,服務于社會經濟和生態文明。
1、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實現的必然要求
我國逐步提高對環境問題的認識,追求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設立環境會計法律制度是實現這些目標的必然準備??沙掷m發展要求我們改變過去落后的經濟發展方式,逐步轉變為低能耗、低污染、高技術的經濟發展方式,力求通過科技創新開發新的可再生資源,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環境代價,在這一過程中,必然需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規范,控制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實現環境與經濟發展雙贏。
環境會計法律制度能夠成為調節環境與經濟關系的關鍵性手段,在促進資源高效利用的同時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結構升級優化。在具體實施中,主要是指通過法律強制手段,限制那些不顧環境成本,追求眼前利益的行為,以此種方式誘導企業改善生產方式,減少資源破壞,發展循環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
2、沖出貿易壁壘的選擇
伴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日益發展,各國之間經濟合作日益密切,互相依存。面對日漸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一些國家往往出于自身既得利益,以環境作為其經濟貿易中的先決條件,大力推行貿易保護主義政策。這種行為對國際經濟活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產生了不小影響,但同樣也是在客觀上有利于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改善。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與多個國家存在廣泛貿易聯系,要想在當前環境下立足,必須著力提高環境要求,因此,構建適應我國的環境會計法律制度,能夠提升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環境競爭力,促進我國對外經濟發展,是沖出環境這一貿易壁壘的不二選擇。
3、實現企業環境資源科學化配置的方式
企業是微觀環境會計研究的一個重要主體,對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環境相關問題進行考量評估,并定期依法公開披露,能夠全面反映某一企業生產經營具體情況,并準確評估其經濟效益與環境成本的關系,依法將其環境影響限制在一定范圍,真實反映其扣除環境成本的利潤情況,為企業制定對策提升技術,優化內部結構,降低成本,持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同時,有利于企業間的公平競爭和相互關系的良性發展。
二、構建我國環境會計法律制度的設想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發展,一定程度上是依靠高資源投入換來的,生態問題是我們在當前發展過程中必須注重的問題,我們必須依靠科技進步發展集約型經濟,而這一轉型的重要保障就是構建合理的會計法律制度體系,服務于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1、制度定位
長期以來,我國將GDP作為衡量地區經濟發展的唯一指標,這就導致地方政府不惜一切代價提高經濟發展速度,當然,其中付出的資源環境代價不計其數。但我們資源又是有限的,生態一旦破壞很難恢復。當環境遭受污染時,污染者往往將責任轉嫁給社會,環境保護的支出無法短期看到效益,因此,企業缺乏社會責任,環境保護主體積極性不高,便使環境保護陷入實施困境。
上述問題的解決,依靠單純市場調節遠遠不夠,因此,必須利用“有形的手”――宏觀調控手段,做出科學決策,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環境會計法律制度是一種執行力較強的方式,能夠還原環境資源與企業收益真實狀況,使企業在強有力的監管下主動轉型效益增長方式,關注生產活動環境影響評價,從而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
2、環境會計制度構建的初步構想
(1)建立環境資源成本核算體系。基本原則。第一,可持續發展原則。即在考慮經濟發展繼續推進的前提下,充分關注環境資源問題,提升經濟發展的效率和質量。第二,激勵與約束并重。即要通過制定相關法規政策的手段,既對能夠積極轉型,不斷降低環境成本的企業進行獎勵激勵措施。又對那些存在僥幸心理,不顧資源環境代價,只求經濟利益的行為進行嚴格懲罰?;緝热荩旱谝唬h境成本的確認和計量。具體包括保護環境所付出的成本以及消除環境破壞所付出的成本兩個部分。第二,環境效益的確認和計量。主要是指企業在生產活動過程中,為了保護環境,履行環境責任,而產生的當前或者預期可得效益。
(2)轉變政府的經濟發展觀念。政府是實施宏觀調控的主體,其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對環境有著非常關鍵的影響。因此,政府要切實轉變觀念,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應該注重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過去的高污染高消耗低產出的老路子、老思想一定要丟下,要切記“先污染,后治理”的沉痛代價,切實貫徹科學發展觀念,利用科技進步,不斷優化結構,提高效率,降低環境影響,確保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與此同時,要修改完善政府相關考核和績效評價辦法、環境效益考核與獎懲辦法,逐步建立科學現代的政績觀導向,更好地服務于社會發展。
(3)健全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環境影響評價能夠通過有效地分析和預測,提出合理可行的預防或減輕環境影響的方法和舉措,可以進行全過程、多方位的監管,能夠有效將環境問題解決在源頭?!董h境影響評價法》如果能將環境會計制度納入其中,使其成為提供科學參考依據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從而促進政府作出科學決策,有效防止因為依據不足而導致的盲目性決策對環境造成的巨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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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勞務派遣 經濟分析
前言
“沒有市場就沒有競爭,沒有競爭也就沒有市場”。勞務派遣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為適應人力資源市場自發選擇的結果。各經濟主體,為了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不斷加強對人力資源的管理,精簡冗員,減少成本,提高效率。為此,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制度作了法律上的規制,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發育不完善,法律規范不健全,理論研究不夠深入,勞務派遣制度實施過程中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勞務派遣制度
經濟學上的“制度是指多個遵循同一規則的交易的集合,是經過交易多次重復形成的?!眲趧张汕仓贫仍谖覈霈F于20世紀70年代,迅猛發展于90年代,是隨著我國引入市場經濟體制以后逐漸發展的,是我國用工制度的重大改進。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力市場的供求關系,結合單位的用人規模和規律,核算投入與產出及盈利(即經濟學上的效率),反復博弈和試錯,決定單位的經營原則和用人制度,逐漸形成勞務派遣制度。勞務派遣合同是勞務派遣制度的組成部分和表現形式。勞務派遣是勞務派遣單位根據實際用工單位的要求向其派遣勞動者,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與實際用工單位簽定勞務派遣協議的一種靈活用工方式,它涉及三方主體:勞務派遣單位或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它實現了勞動力的擁有者與使用者相分離,便于用工單位根據市場供求的變化,及時招收或者辭退人員。
二、勞務派遣制度的法律分析
1.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由《勞動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可知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一方——用人單位,被派遣勞動者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另一方—一勞動者,至于實際用工單位是屬于用人單位一方,還是屬于勞動者一方,《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說明,僅在第92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外《勞動合同法》第59條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庇纱丝芍p方不是勞動合同關系,是以派遣協議為媒介的勞務關系,雙方通過協議平等協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從這方面考慮,有點類似民事法律關系。
2.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勞務派遣合同作為一種新型的合同,它不同于傳統的勞動合同,其一,合同具有靈活性和短期性,勞務的替代性很強。其二,派遣公司沒有任何生產資料,不屬于生產單位,它是靠收取服務費正常運作的公司法人,經營的對象表面上看是勞務,本質上是勞動者所擁有的勞動力,勞動力是否是經營對象,理論上有待進一步研究。其三,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涉及第三方——用工單位,合同的履行要在用工單位進行,派遣單位無法直接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考核和實施勞動保護。但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法定的用人單位,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法律關系,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派遣單位的其它勞動者同等的權利,包括繳納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特別是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地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以維持其正常的生活。
3.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存在直接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在用工單位要服從用工單位的統一管理,聽從安排,遵守勞動紀律。至于它們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也沒有強制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必須簽定勞動合同或者有關協議,雙方也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用工單位僅僅是勞動力的使用者和管理者。為了確保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勞動合同法》第62條專門強制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實踐中這種義務用工單位很難履行,其原因是有勞務派遣制度的性質決定的?!秳趧雍贤ā返?6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的時間很短,是重復可替代性勞動,不需要任何專業技術要求,不需要上崗培訓,用工單位的目的是低成本,高效率,短期用工,大都是一次性臨時用工,隨意性很強,法律的約束形同虛設,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很難得到法律的救濟。
三、勞務派遣制度的經濟分析
勞務派遣制度涉及三方利益主體: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他們組成一個利益鏈條,他們是“謀求自我利益極大化的理性主體”,他們的目的試圖使自我利益極大化,并盡量減少代價和損失。作為理性主體,在社會行動中,三方主體都堅持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既有合作又有利益沖突,在作出行為選擇時候,優先考慮選擇的行為值不值、劃算不劃算,從利益上反復考慮和琢磨。
1-勞務派遣公司的利益初衷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公司是公司法人。他們設立公司是盈利,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他們的利益(利潤)來源是來自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創造價值的一部分,是由被派遣勞動者創造的。勞務派遣公司要生存和發展須具備:其一要有大量的在本公司注冊登記的適合用工單位需求的勞動者;其二需要有用工的用工單位,即勞動力的需求市場。具備這些條件,公司才能運作,目的才能實現。
2.用工單位利益所在
用工單位作為勞動力的直接使用者,力爭降低各種各樣的用工成本,包括招收錄用勞動者的費用、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即減少投入。相反,一旦用工單位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招到合適的勞動者,置法律于不顧,則盡力提高對勞動者的使用強度,如加班加點,加大工作量,目的是在單位時間內創造更多的價值。
3.被派遣勞動者的利益訴求
被派遣勞動者作為勞動力的擁有者,通過派遣公司尋找工作的過程中,也對自己的選擇行為作一個比較和權衡,尋找自己利益的最大值,實現勞動力價值的最大化。首先考慮每月的工資多少,合算不合算,每月工資除了生活費、房租、交通費等等各種費用以外,能掙多少,他要和同行業的勞動者比較。如果是零利益或者負利益,被派遣勞動者與派遣公司不可能形成交易,簽訂合同,雙方要進行談判,尋找利益的平衡點。
篇8
【關鍵詞】 法律經濟學 效率 土地征收制度 公共利益
一、前言
土地征收作為一種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國的法律之中。綜觀各國法律,土地征收制度的內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國家或政府為了公共目的而強制將私有土地收為國有并給予補償的法律制度。建國以來,我國逐漸形成土地的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兩種所有權形式。鑒于征收制度自所有權制度產生時起就作為對所有權的一種限制一直存在,它與所有權制度一起發展,并在社會所有權的觀念下覓得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論述的我國土地征收制度主要是指國家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
在方法論上,法律經濟學別具一格,它運用經濟學尤其是微觀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對法律進行分析,具有明顯的定量分析的優勢。經濟學的優勢在于它是一種事前分析,而法律僅僅是一種事后的“補救措施”。法律經濟學將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學研究,可以對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后果進行事前分析,預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誤。作為以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研究法律的成長、結構、效益及創新的學說,法律經濟學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都要有利于資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而土地征收制度作為一種剝奪所有權的制度,必須具備“公共目的性”和“補償性”的條件,從而實現土地資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這正是應用法律經濟學對我國土地征收制度分析的重大意義所在。
二、法律經濟學視野下我國土地征收制度的缺失
法律經濟學研究的基本方法在于分析財產制度是否符合經濟規律以及怎樣促進資源向更高的使用方式轉移。征收制度作為財產法中一種十分特殊的制度,引起了法律經濟學者極大的興趣。在法律經濟學的視野下,我國土地征收制度至少存在以下問題。
1、對法律的經濟分析就是通過法律促進稀缺資源的有效配置,實現效益并以效益為目標(或稱之為進行制度創新)。即所有的法律活動都要以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以社會效用的增加為目的。而現行的土地征收法律規定與“公共利益”的目的存在矛盾,導致 “公共利益”的范圍規定得不夠明確,不能使土地資源在征收過程中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
(1)立法上的缺失?!锻恋毓芾矸ā返?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該條第2款同時規定“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卑凑赵摋l規定,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可以申請使用原來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也不排除申請使用國家征收的土地的可能。如果是這樣,就嚴重違背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法律中出現這種矛盾之處是因為立法者在立法時沒有區分開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以至于土地征收與建設用地籠統地被規定在一塊。因此,在土地征收的立法中,我國只是原則性的規定了土地征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但具體什么事業符合“公共利益”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2)實踐中的困境。雖然立法者對征地目的有著更為嚴格的限制的意圖,但是我國有關土地征收目的的規定依然不夠具體、規范,實踐中依然不能很好地防止土地征收的濫用。立法上,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只規定了土地征收必須經過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對被征收人認為土地征收目的不符合法律規定時的救濟機制卻沒有任何規定。但由于我國行政機關現在的工作水平和透明度還不能完全令人滿意,因此,過于原則性的規定不利于約束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土地征收。
2、法律經濟學的核心思想是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都要有利于資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我國補償的項目較少,遠不能覆蓋被征地人所有的損失,這是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主要缺陷之一。
(1)補償標準偏低,而且以地平均年產值作為補償標準極不科學。雖然1998年《土地管理法》已經大幅提高了征地補償標準,但這樣的補償標準在經濟發達地區與土地的市場價格相比還是偏低。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土地的補償和對農民的安置總計為該耕地在征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過30倍。按照這個標準,以現金形式的補償通常都在每畝1.5~3.5萬元。實踐中,不少地區征地時僅以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補償額,被征地方獲得的補償是相當低的。
同時,根據政治經濟學的原理,級差地租是由經營較優土地獲得的、轉歸土地所有者占有的一部分超額利潤,由個別生產價格低于社會生產價格部分的差額構成。在市場經濟和土地所有權存在的條件下,優等地、中等地上的超額利潤,最后會通過土地所有者與租地經營者之間的競爭,轉化為土地所有者占有的級差地租。所以,土地所有權是使超額利潤轉化為級差地租的原因,而同級差地租的形成沒有關系。不難看出,土地生產條件的差別是級差地租產生的物質條件。土地的有限性和以此為前提的土地經營的壟斷,是級差地租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而我國在土地征收的補償上采用平均年產值的標準,從法律設置上忽視了土地征收過程中級差地租存在的這一經濟現實。
(2)征收補償中存在的一個重大問題在于農民不能從土地增值中分享利益。政府往往以較低補償費獲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出讓金轉入市場,實踐中,這部分的增值額是非常大的。這些增值額實際上是土地從農用地變為城市用地產生的級差地租。但是,國家對征地過程中的這部分增值額不予確認,也沒有讓失地的集體組織或農民從增值額中獲利。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過程,應當是農民分享城市化和工業化成果的過程,應當有利于縮小城鄉差距而不是擴大城鄉差距,因此,應解決土地增值分配不合理的問題。
(3)補償發放和補償方式存在缺陷。首先是土地補償費用收益主體不夠明確。由于歷史遺留的因素,土地在國家和集體土地所有權之間的權屬界定并不非常清晰,不同所有權主體的土地經常交錯在一塊。眾所周知,征收土地與征用土地是不同的,前者改變的是所有權,后者改變的是使用權。在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如果征收土地就涉及到對兩個主體進行補償的問題:一是對所有者即農民集體進行補償;二是對土地所有權上依法設立了承包經營權的使用權人進行補償;三是如果上面附著物另為他人所有的,還涉及到第三人補償,如果土地使用權上設定了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以保障擔保物權人的利益。但是,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是怎么規定的呢?只通知和公告農民集體和農民,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竟規定,土地補償只歸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那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費到哪里去了呢?顯然,土地法沒有考慮到我國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已流轉的法律現實。這給確定土地補償費用收益主體帶來了困難。
其次是土地補償方式不夠靈活,安置方法過于簡單,無法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我國現行法律中規定勞動力安置是主要實行貨幣化安置的方式。計劃經濟時代,勞動力的就業安置是確保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有效措施。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勞動力安置辦法和“農轉非”等辦法,在實踐中很少使用,已失去意義。安置費和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一并計算補償給集體糾紛組織,對農民安置問題不再考慮。而我國現在征地補償的利用機制還不是很成熟。補償費用有時就直接發到農民手上,出現農民坐吃山空的現象。農民失地后很難再獲得較好的工作機會,缺乏長遠的生活保障。
三、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缺失的法律經濟學分析
法律經濟學者認為,征收制度的潛在無效率是可以被潛在效率抵消的。法律經濟學者對此的解釋是,政府征收所涉及的項目一般都是巨大的,牽涉到與許多私人財產所有者的交易,這些復合交易的談判成本是很高的。原因有二:一是因為政府在規劃確定以后放棄原來的購買計劃而購買其他土地的成本巨大,私人所有者知道這點后會提出高昂的收購價格;二是因為每一位所有者都希望自己成為最后一個出售者以獲得最大的利益,勢必影響收購的進度。如果征收者承擔了巨大成本,只能提高服務價格,把成本轉嫁給消費者,這樣消費者和征收者雙方都不能獲益。此外,鑒于征收成本巨大,征收者也可能會采取其他措施替代征收他們計劃內的土地,結果這些土地就不能轉到使用效率更高的征收者手中。因此,對于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應當做如下分析。
1、明確規定“公共利益”的范圍,以法律的形式確定土地征收制度的目的。
(1)在制定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過程中應如何理解要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呢?法律經濟學者運用有關公共產品的理論予以回答。根據該理論,對抗性和排他性的私人產品應由私人所有和提供,具有非對抗性和排他性的公共產品(如國防)則應該由公共所有,政府提供這些公共產品是更有效率的。由于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時的高效率,因此,政府在供應公共產品時征收私人財產才是正當的,反之,政府為了供應私人產品而征收私人財產則是不正當的。供應公共產品也就要求政府的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要求。因此,我國應采取為世界上多數國家所采用的概述加列舉式的立法方式,除了保留現有“公共利益”的原則性規定外,還應明確規定“公共利益”的范圍。我國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范圍與世界各國關于“公共利益”的規定是基本一致的。我國可以將這條規定作為確定我國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的范圍基礎,同時將教育、衛生、環境保護等項目明確列入“公共利益”的范圍之中。此外,我國還應加強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各項事業的立法,建立我國完整的公益事業法立法體系,具體規定各項公共事業中的哪些建筑、設施可以適用土地征收。
(2)應該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收審批制度,區分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將土地征收嚴格限制在公益性建設用地內。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的事前審查和事后審查。在申報征地過程中,由指定的機構審核該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各級人大來審核較為可行,只有經審核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方可核準征地。
2、至于為什么要“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法律經濟學者給予的最簡單的解釋是,它能預防政府過度使用征收權。如果不存在公平賠償規定,政府很可能就會積極的征收更多的土地以降低自己的投入成本,而這種做法對整個社會來講往往是浪費資源和低效的。征收補償至少部分是為了強迫政府將征收的成本內部化,從而使社會資源配置達到經濟學意義上的最佳點。顯然,征收行為不僅具有管理成本,而且具有昂貴的機會成本:一旦財產被政府征收,它就不可能再被任何私人使用。如果政府不需要給予補償,即不需要花錢就可征收財產,那么政府可能會受到“財政錯覺”影響,也就是政府官員將誤以為所征收的資源沒有機會成本或機會成本很低,從而作出非理性決策。其結果必然導致政府過度征收,進而導致資源的錯誤配置和浪費。為了避免發生財政錯覺,憲法要求政府給予完全補償或賠償,迫使政府比較征收的機會成本和征收后的財產價值。因此,在現階段我國對土地承包關系定位尚未明確的情況下,要完善土地征收的補償制度。
(1)擴大征地補償范圍,提高征收補償標準。征收條款與補償條款在法治國家被視為“唇齒條款”,不可分離。土地征收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永久性轉移,農民將永遠失去土地的經營權,失去生活的可靠來源和保障。現行法律中規定的征地補償范圍無法補償因征地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帶來的損失。我國在第四次憲法修正案中明確規定了補償的內容,這是立法上的一個巨大進步,為征用、征收補償立法和實施征用、征收補償活動提供了憲法依據。立法中應通過對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種植種類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地上作物、農民房屋等補償予以明確,對相鄰土地的損害補償也應予規定,不斷擴大征地的補償范圍。
(2)國家需要承認征地帶來的土地增值效益,并使農民從土地增值效益中分享利益。當然,土地征收造成的土地增值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開發建設帶來的,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資金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因此,征地后的土地增值也應該有一部分為政府獲得。政府可以通過開征土地增值稅獲得此部分的份額。對被征收土地上的農民進行妥善安置,是征地制度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安置工作應當實行由“以安排勞動力就業為主”轉向“以市場為導向的多種途徑安置”的原則,拓寬安置渠道??梢钥紤]以土地補償費為主,采用以下補償方式:貨幣安置;地價款入股安置;社會保險安置;留地安置;用地單位安置;農業安置;土地開發整理安置等等安置途徑。但不管采取何種途徑,應堅持“保護農民的合法利益”的原則,使農民在失去土地后還能保證其生存權和發展權。
【參考文獻】
[1] [美]理查德.A.波斯納著,蔣兆康譯: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
[2] [美]麥考羅、曼德姆著,吳曉露、潘嘵松、朱慧譯:經濟學與法律――從波斯納到后現代主義.法律出版社,2005.
[3] 楊松齡:兩岸土地征收法制比較研究.天津大學出版社,2001.
篇9
[關鍵詞]大規模協調博弈;制度;經濟發展
[中圖分類號]F1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3)07-0013-05
一、引 言
從2000年到2010年,東部5?。ńK、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和西部10省(重慶、四 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的平均GDP從2000年的差距6,549元擴大到2010年的21,340元,絕對的差距在擴大。東西部的經濟增長差距有加速擴大的趨勢?,F有的文獻對東西部的收入差距有很多的描述并研究收入差距所產生的經濟影響。如彭文斌通過多層次分解的Theil指數描述了我國東中西3大區域的經濟差距以及貢獻率的時空]變特征。[1]魏后凱對中國地區經濟差異進行了詳細的描述,并認為從1978年到1995年落后地區與高收入地區間人均GDP或人均國民收入差距大體每年約以2%的速度縮小,同時各地區居民人均收入增長的不平衡格局反而進一步加劇。[2]其他學者如楊開忠、蔡昉等也進行了相似的描述。但是這些分析對區域差距的原因分析較少。[3][4]
地區之間的差距正在擴大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根據新古典經濟學邊際報酬遞減規律的假設,必然意味著地區之間的差距將隨經濟發展而縮小。但這一結論和很多的實證分析并不相符,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以羅默、盧卡斯(Robert E.Lucas,)為代表的新增長理論對區域差距的發散性進行了新的解釋,將以人力資本為基礎的技術進步作為內生變量。人力資本的積累促進經濟發展,經濟的發展反過來又提供更多的學習機會,形成良性的互動。經濟越發達的地區,知識或人力資本的積累越多,會以較快的速度增長;經濟落后的地區,學習的機會小,知識積累很緩慢,經濟發展也就慢。一快一慢,必然形成地區經濟發展的巨大差距。除此之外有經濟學家對經濟發展進行了數據檢驗,發現并不存在決定經濟發展的簡單因素,但可以肯定的是制度,包括市場、產權和法制對經濟發展是至關重要的。[5]
筆者認為,除了人力資本是可積累的因素以外,制度在經濟增長的過程中會不會也具有相似的作用。本文將采用一個大規模協調博弈的分析框架來分析發達地區和落后地區的制度效率差異及其原因。這里的制度特指和企業營商環境有關的各種規則的總和,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制度。
二、制度的積累與地區經濟發展差異——基于大規模協調博弈的分析框架
首先假設,政府官員和所有市場經濟中的人一樣,以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利益表現為個人權力、在職消費等,這些都和政府可支配的資源成正比,和政府的收入成正比,因此官員和地方政府的目標是追求政府收入最大化。
企業以的目標是利潤最大化,為此企業會精心選擇自己的建廠地址,在影響選址的因素中,法治、規范化的程度是重要的標準,在其它方面相同的情況下,企業會選擇制度成本最低的地方來建企業。
現在假設有兩個地區的企業數量不一樣。企業數量少的地區,政府和企業之間的博弈將會是一個囚犯困境的博弈。表一是該博弈的收益矩陣。收益矩陣中前一個數字代表政府的收益,后一個數據代表企業的收益。政府的行為分成高法治水平和低法治水平,高法治水平是指政府切實幫助企業,減輕企業負擔,為企業提供方便;低法治水平是指政府以獲得短期的收益為目標,增加企業的各種稅費,任意干涉企業的經營活動。在(高法治水平,進入)這一組合下,政府獲得稅收T,同時為了吸引企業到來花了成本Z,政府的純收益為T-Z,這種收益可以長期存在。(低法治水平,進入)這一組合時,政府通過勒索企業來獲得好處,如亂收費,亂攤派和罰款等。用L表示,企業在這種情況下無法經營,只有關門大吉,這將損失前期的投入,用C表示,企業的收益為負數,政府的收益為T+L,多于好心時可以獲得的收入,不過由于企業會退出,這種收益只能獲取一次;(高法治水平,不進入)的組合下,政府損失吸引企業所花費的成本Z;企業沒有進入,收益為0。(低法治水平,不進入)的組合,由于雙方都沒有采取行動,故收益都為零(見表1)。
從政府的角度來看,低法治水平是占優策略,無論企業是進入還是不進入,低法治水平時的收益都會高于高法治水平時的收益(T+L>T-Z,0> -Z)。對企業而言,企業知道政府一定會選擇低法治水平,這時企業的進入之后的收益將為負,因此企業會選不擇進入的策略,這樣博弈的均衡結果將是(低法治水平,不進入)的組合。
這種均衡的結果顯然不是社會的最優結果,從社會角度看的最優結果是(進入,高法治水平)的組合。如果博弈是重復進行無窮多次時,雙方都會認識到合作的收益,博弈的雙方都會選擇(進入,高法治水平)的組合從而走出囚徒困境。
可以看出,當一地的潛在的試圖在該地選址的企業足夠多時,追求最大財政收入的政府將會采取高法治水平的行為,而潛在的企業也將會選擇進入的策略。假設現有的企業數量為m,潛在的企業數量為n,在不考慮貼現因素時,政府采用掠奪策略時的收益為■(T+L)i,潛在企業發現現有的企業被掠奪了,自然會放棄進入該地的想法。采用高法治水平時的收益為■(T-Z)i,政府不但可以從現有的企業獲得正常的稅收,還能吸引潛在企業的進入。因為(T-Z)>0(否則政府不會愿意招商引資)。所以,當m足夠大時,即潛在需要進入的企業足夠多時,必然有■(T-Z)i>■(T+L)i,對政府來說,掠奪將是一個不明智的策略,以追求財政收入最大化為目標的政府將會采用高法治水平的策略。
以上分析表明當潛在的企業數量足夠多時,政府將會實行更加友善的公共政策,地區的制度環境將大大的改善。改革開放以后,沿海地區迅速發展,跟這種潛在進入的企業有很大的關系,被確定為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的地區,為了吸引潛在的海外企業,紛紛都執行優惠的政策并取得經濟發展的成功,拉開了和中東部地區的距離,而中西部由于開放的程度不如沿海,潛在的需要進入的企業數量少,因而實行友善公共政策的激勵程度不足。
潛在進入的企業是決定政府行為的因素,當已經進入的企業數量足夠多,而潛在進入的企業數量減少時,政府可能同樣會采用掠奪的政策。即n多而m少時,將使n越來越接近于m+n,由于T+L>T-Z,當n和m接近時,■(T-Z)i的值將小于■(T+L)i,這意味著在大量企業已經進入之后,政府實行掠奪的策略可以獲得更多的收益。但是從現實來看,這樣的現象并沒有發生,經濟已經很發達的地方,都有較高的法治化水平,這是什么原因呢?
原因之一可能是政府追求長期收益。但政府官員的任期是有限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的政府官員不會為了整體的長期利益而放棄他在任時可以獲得的更多收入。那么政府進行規范管理就只能是另外的原因了。
另一個原因就是已經存在的,數量眾多的企業會改變政府的行為。如果企業數量多的地方政府行為規范,企業數量少的地方政府采用掠奪式的管理,那么就會形成典型的大規模的協調博弈,形成制度效率上的馬太效應,最終導致經濟上的差距。而這種可能性是極有可能存在的。
大規模協調博弈指的是,當其他很多人在做出了選擇之后,局中人如果跟隨其他人的選擇,就能提高收益,如果不跟隨,則收益就會降低,一個典型的大規模協調博弈的收益矩陣如表2所示。
以企業的選址決策為例,支付矩陣中的第一個值表示其他企業的收益,第二個值表示企業X的收益。當其他企業選擇A城市時,企業X也選擇A,那么企業X和其他企業的收益都將為H+x。H表示沒有企業X時其他企業所獲得的較高的收益,由于企業X的加入,所有企業的收益都增加了, x為增加的部分。如果其他企業和企業X都選擇B,其收益與都選擇A城市時相同。當其他企業選擇A城市,而企業X選擇B城市,也就是企業X不跟隨其它企業時(其他企業選B而企業X選A時也是相同的),其他企業的收益仍然為原來的H,而企業X的收益將為L,L是一個比H更低的收益。
這樣的收益矩陣和現實中的區域企業分布相符合,我國大量的民營企業集中在沿海開放城市一帶,而內陸地區的民營企業無論數量還是規模都遠遠落后于發達地區,這也是影響我國地區經濟發展差距的重要因素。企業基數越多的地方,越是吸引新企業的到來,這種馬太效應有其現實的原因。
第一,企業的數量會促使政府降低政府收入對企業形成的負擔。政府的收入如果依賴于本地的大量的企業,政府就必然和企業進行協商和協調,通過維護企業的利益來獲得收入。通過減輕本地企業的負擔,培養稅基,實現財政收入的長期增長。這樣做的前提就是本地企業數量眾多,即使稅負較輕,也能獲得較多的收入。對于企業數量多的地區來說,政府會采用低稅負的管理辦法,形成規范高法治水平的管理而不是掠奪式的管理;對于企業數量少的地區,由于財政壓力,政府可能會采取高稅負的管理辦法。對企業來說判斷投資環境的最簡單的辦法,就是看現有的企業數量,現有的企業數量越多,則營商環境越好。當企業按照這種方法來選址的時候,就形成了大規模的協調博弈:現有企業數量越多,越能吸引新企業的到來從而經濟也越發達。這和我國東西部之間的差距正在擴大的事實是相符的。
第二,企業數量的增加會增加政府管理的工作量,形成學習效應,促進政府提高管理效率和規范性,制定更科學的流程,減少單個企業和政府打交道的成本。學習效應是職員通過在實際工作中由于重復進行同一類問題的處理而提高能力,降低成本的現象。政府工作人員的學習效應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起初完成一項針對企業的審批、核查等管理時,需要較多的時間,當企業數量較多時,工作人員會變得越來越熟練,從而提高處理速度和效率。二是管理者在大量的管理實踐中,能把各個管理環節進行合理的順序安排,形成更為科學快捷的流程,進而提高管理的效率。三是當政府管理形成既定的模式之后,企業會針對政府的管理來準備各種文件和材料,這也會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相反,在企業數量很少的地方,不可能形成這樣的科學流程,政府對企業的管理往往沒有特定標準,或者有制定標準卻不能熟練的操作,拖延時間,甚至會以人際關系為基礎進行處理??上攵?,在這種管理效率較低的地方創辦企業將會面臨較高的和政府打交道的成本。例如溫州為了保護和促進掛戶經營家庭企業的發展為企業提供“三借”(即出借介紹信、合同書、銀行賬戶),“四代”(即代開統一發票、代為計賬、代征國家稅款、代集體提留)等服務,提高。而這樣的管理經驗,不可能在一個企業數量少的地方發生。
第三,企業數量的增加能更有力的監督政府,促進政府管理的規范化。龐大的企業數量會給現有的行政機構形成壓力。當企業利益受損的時候,可能會與政府進行集體的協商,增加談判籌碼,促使政府形成有利于當地企業的政策。例如1999年,溫州市政府在全國最早以政府令了《溫州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并賦予行業協會16項具體職能,提高企業的話語權,更有效的監督政府。[6]一個企業的訴求可能不會受到足夠的重視,但是眾多企業的訴求顯然會不一樣,政府會考慮對當地經濟的影響,也會考慮對其它企業信心的影響。相反,如果一個地方企業數量很少,這些企業對當地政府的影響力就非常有限。政府往往會親自參與經濟建設,進行大規模的公共投資來推動GDP和政績,獲得各種上級的資助。在這樣的環境下,普通企業的利益被忽視就不足為奇了。如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為打造“白酒一條街”,在搬遷補償及安置等措施未明確的情況下,強制商鋪搬遷,并強行扣押部分商戶貨品。[7]這就是一種忽視企業利益的典型做法,如果當地有足夠多的企業的話,這種行為就很難發生。
第四,企業數量較少的地方,政府干預經濟的程度比較深。經濟發展落后的地區,政府都有強烈的趕超情結,往往對經濟進行多方面的干預。如通過各種優惠補貼和談判將一些知名的大企業引入本地,增加本地的投資和GDP,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對每個政府部門都安排招商引資的任務。政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這種直接引進有可能是基于政府官員和企業老板之間的互利,強調的是個人的因素,弱化制度的約束,不利于改善整體營商環境。市場機制是資源配置最有效的方式,政府干預程度越深,對市場機制的扭曲程度就越大,資源配置將越沒有效率。從實踐來看,沒有任何一個地方可以通過政府的強力控制來實現經濟的真正發展。在我國,官員的考核是以GDP和稅收為最主要的指標,經濟發達的地區無論絕對值還是增長率都處于前列,往往會以穩定的政策來保持現有的發展趨勢,政府沒有必要也沒有動力進行強力的經濟干預;而落后地區增長速度方面處于劣勢,GDP絕對值更是懸殊,這對于當地政府官員的考核來說極為不利,因此落后地區的官員都有強烈的趕超情結,希望通過強力的政府和政治干預來增加這兩項指標,結果就會形成強力的政府干預模式,扭曲市場機制的作用,再加上每個新任的官員往往都會提出自己的一套干預模式,致使政策缺乏連續性。這種不同的干預模式對企業的選址決策有較大的影響,對已經有大量企業的地區,新進企業會相信當地有較少的政府干預和較連續的政府政策;而企業數量較少的落后地區則會有較多的政府干預和多變的政府政策,形成企業數量越多的地區,越吸引新企業投資的局面,形成馬太效應。
第五,從行政文化的角度來看,企業數量多的地方更能形成尊重企業的行政文化。企業數量多的地方,政府財政方面對上級的依賴較少,靠當地企業的稅收來提供,保護當地企業就是保護政府的收入,政府會和當地企業進行協調,為企業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這種行為日復一日的進行,就會在公共管理機構中形成尊重企業,保護企業產權的行政文化。企業數量少的地方,當地企業對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貢獻有限,不能滿足全部財政開支的需要,政府的財政支出缺口主要依靠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來維系,獲得上級政府的支持對當地政府尤為重要。管理活動往往只是為了獲得上級的肯定,當地行政部門沒有改善本地治理的動力,其管理將更加的專橫,對管理制度創新會持反對態度。隨著時間的推移,就會形成以上級官員好惡為轉移的管理方式,忽略對當地企業的保護和尊重,企業數量的減少就不足為奇了。
三、增進制度效率的思路
制度改進的馬太效應導致地區經濟發展差異,且這種差異不會縮小,只會擴大,這是地區經濟差距擴大的主要原因。由于存在大規模協調博弈,企業的數量本身對政府的管理會產生直接的影響,從而影響營商的制度環境。制度是一種經濟增長的結果,良好的制度又促進更多的投資進而促進經濟的增長,形成良性互動。從人類發展的歷史來看,這一結論也是正確的,貿易的繁榮促進了資產階級的壯大,最終導致封建制度滅亡。從橫向來看,凡是經濟發達的地區和國家,就有更民主和文明的制度,有更有力的財產保護制度。第三世界國家在經濟落后的同時,也伴隨有財產保護的不力。因此,要想減少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差距,實現均衡發展,必須要克服落后地區和發達地區在制度效率方面的鴻溝。
減少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是改善地方制度環境的前提。公共選擇的理論卻認為,政府由普通人組成,這些人同樣具有經濟人的屬性。所以政府的行為同樣是利已的和自私的,很多腐敗國家的政府,其行為完全是為了獲得更多的租金。對現實的觀察也印證了公共選擇理論的觀點,政府干預得越多,市場資源配置的作用將被嚴重扭曲。增進制度效率的方法就是減少政府對經濟發展的干預,讓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對企業而言,政府干預太多的地區,會面臨更高的稅費和罰款,營商環境會更差,如最近發生的沈陽商鋪大面積關門事件,[8]就體現了人們對政府干預的態度。減少政府干預無疑會減少企業的負擔,改善制度環境。
精簡政府規模。首先減少政府規??梢詼p少管理成本,維持大規模政府的運轉需要大量的經費,而這些經費主要由當地企業和居民提供,精簡政府規模可以節省大量的稅收,減輕企業負擔。其次精簡機構可以減少政府的職能,減少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減少各種對企業的收費。從實踐來看,凡是民營經濟發展比較好的地方,都具有小政府的特征,正是政府減少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才形成了更加公平的市場環境。
有效約束政府行為,防止掠奪之手對經濟的破壞,是改善制度效率的關鍵因素。政府具有大規模征用和懲罰的權力,政府任意干預和和管制會增加社會的交易成本,需要進行有效的約束。市場經濟的活動有三類主體,分別為個人(家戶)、企業和政府,只有在這三類主體的行為都處于法律的有效約束之下時,財產的權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護,市場經濟才能有效的運行。反之,如果產權就得不到充分保護,則很多潛在的投資行為就不會發生,社會的實際產出將大大少于潛在的產出。在這三個主體中有能力超越法律約束的只有政府。政府是否受到有效的約束,也是區別法治社會和人治社會的基本特征。在我國幾千年的封建統治中,“普天之下,皆為王土”的思想根深蒂固。封建專制的君主和官員幾乎控制了整個社會的所有政治和經濟力量,并理所當然的將公共權力視為私人財產,政府對社會的任意干預和索取都被認為是正當的,官員和意志就是法律,政府的任何行為都合法,而政府為臣民做的任何有益的事情,都是一種恩賜而不是義務,這是封建人治社會的典型特征。這些人治傳統成為經濟發展的巨大阻礙,亞當斯密認為,曾經作為全球經濟最發達地區的中國,在1700年以后逐漸被西方國家超越,其原因就在于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已經達到了封建專治制度所允許的極限,只要這種制度存在,就不會有經濟的增長。雖然封建專治制度在之后已經不復存在,但封建制度的很多殘余影響至今仍然存在,以權代法,權大于法,官員忽視普通公民的財產權利,政府隨意的干預經濟活動的現象都在不同程度的存在。隨著市場的發育,資產階級和封建統治者的矛盾斗爭使西方國家逐步削弱和約束了國家的政治權力并將政府行為進行了有效的限制。而我國的市場化是由政府依靠政治權力來推動的,[9]這意味著在我國的市場成長過程中要有效的約束政府行為將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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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Institution Efficiency and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Difference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Large-scale Coordination Game
Zhang Shuquan
( Public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of Guizhou University,Guiyang 550025,China)
篇10
經濟分為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兩個層面,對經濟的調整通常從這兩個層面進行,一方面是國家、政府在國家經濟政策、產業、地區經濟等方面的宏觀調控,另一方面是企業微觀層面的各類經濟活動。中央政府制定和調整全國性的經濟政策,地方政府制定和調整本地區的經濟政策,各企業制定各自的經營規劃,并服從宏觀調控。與經濟活動的這種宏觀微觀結構相對應,筆者認為,在環境保護制度的制定和實施以及環境保護執法,也應當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來進行。這也是《環保法》第4條所要求的“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實質性含義,以及在現實工作中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國提倡可持續發展的根本要求。
一、宏觀方面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自然資源包括環境資源,通常被視為國家財富及其增長的決定性因素。早期的經濟學家如亞當斯密提出來的“看不見的手”理論,認為社會資源及經濟結構和發展應當完全由市場及價格因素來決定。到后來,凱恩斯提出宏觀經濟調控理論,認為,市場經濟應當由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才能充分發揮優勢,實現資源更優化配置,減少社會由于“看不見的手”的滯后作用或者失靈而帶來的社會財富浪費。在前人的基礎上,大部分當今的經濟理論都趨向于采用雙重機制來配置資源,“看不見的手”主要體現于微觀企業的資源獲取和利用機制上,而宏觀經濟調控理論則主要有政府經濟政策來實施。
也就是說,政府和市場是社會資源配置的兩大力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市場主體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標,價格反映資源的稀缺性和利益的大小,進而影響市場主體的生產營銷活動,價格和競爭機制推動著資源配置的最優化。然而,市場機制也有其自身的缺點和消極方面,存在滯后性和某些“失靈”的領域。當這些滯后和“失靈”出現時或出現前,需要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通過經濟法規等發揮作用,主要表現為調整產業政策、制止壟斷、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實施稅收,調節收入以及保護環境資源等,是得整個國民經濟高效、優化和可持續發展。
早在1994年3月,國務院通過了體現中國“可持續發展”之路的《中國21世紀議程》,內容涵蓋了中國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保護等相結合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政策和行動框架。
然而,盡管國家上層建筑一方面重視環境問題、加強環境立法,提倡可持續發展,但這種傳統及經濟發展根源上的問題卻從另一方面繼續甚至更加加劇了環境問題的惡化。這種情況的出現或者不改善,要么表明我國的宏觀調控對于環境保護的不重視,要么反映了宏觀調控政策有提倡環境保護,卻無法起到良好作用。從現實狀況來看,后者應當是主要問題。
第一,中央與地方對經濟的調控目的不同,權限不同;中央的經濟政策往往是一些全國范圍或者經濟總量方面的調控,中央的決策也往往只會直接針對一些具有全國影響的大項目。而地方則是當地經濟發展的直接參與者、決策者和過濾器,尤其一些地方政府對大部分企業投資有著自主審批權。而地方政府的經濟決策通常具有短期性和局部性,缺乏長期觀和大局觀,如果地方與中央在經濟決策和調控方面的價值取向不同,就可能削弱中央關于環境方面宏觀政策的真正落實,甚至還會影響《環保法》在當地的有效執行。
第二,經濟發展決策與環境保護要求的差異。從我國有關法律如《土地法》、《環保法》的規定,我國現有的自然和環境資源的所有者為國家,而這一規定有其明顯的局限性和模糊性?!皣摇边@一概念在地方通常由各地政府來體現,直接后果就是,地方政府代表“國家”來利用這些資源,大部分甚至是無償利用。鑒于地方政府的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功利性,對于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工作,往往變成次于經濟發展指標的“二線”工作,甚至作為了經濟發展的犧牲品。另一方面,由于能夠代表環境的資格主體往往只能是當地政府,這就事實上使得《環保法》的執法形同虛設,因為地方政府不可能將自己列為被告來處理這些由于自己經濟決策失誤而造成的環境問題。
第三,中國過去的經濟發展考核制度對環境保護的忽視。在十一五規劃前,國家通常將環保和資源利用指標作為參考指標,不作為各地經濟發展的強制性指標。但可喜的是,從今年的十一五開始,環境和能源已被列為經濟發展的強制性指標。
因此,對于環保政策的有力實施,《環保法》的實質性執行,從宏觀層面來講,政府既要作為主體來切實貫徹有關政策和執行有關法律,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同時政府由要作用有關政策和法律的實施對象或客體,來接受政策和法規的約束。著重要做好以下工作:
1.信息供給和教育。政府應當建立起一套既針對政府也針對企業的環境信息公告系統,可以定期有關各地環境問題的信息,或者公布企業的有關排放的情況,甚至可以要求企業對其環境和排放方面的數據進行公布,以給予各級政府和企業明確的壓力和監督,形成一種良好的環保監督和教育體系。
2.經濟發展一方面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另一方面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在布局方面,既包括對整個國家生產力的合理分布與組合,也包括某一特定區域的功能區、企業、事業單位和交通路線的合理配置。全面規劃,主要是指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流域規劃等,應當對工業、農業、城市、鄉村、生產、生活、生態等方面進行科學預測、統籌兼顧、綜合規劃。既要考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又要考慮環境效益,以便獲得最佳的綜合效益。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減少資源消耗和浪費,這也是我國政府提出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
3.法律體系的完善,主要是環境問題訴權的明確歸置,以及政府、國有企業作為環境保護法律實施主體和對象,接受多種環境主體的監督和約束。
4.地區和地區的政策協調。現代經濟是復雜的相互聯系的系統,產業與產業之間形成復雜的產業生態鏈,地區與地區也是相互影響的關聯方形成整個國家的環保整體。為達到地區的協調一致,需要統一有效的宏觀政策與監督。
二、微觀方面
微觀經濟主要指的是經濟整體重各個個體,主要是經濟單位的經濟學。單個企業在社會中攝入資源,銷毀能源,產出產品,其投入產出決定了自身的經濟性。大量的企業利用資源影響環境就構成了整個國家和社會的資源消耗和環境問題。而政府的經濟引導,法律的執行很大程度上也作用于這些微觀經濟主體。
通常來說,企業間的資源調配是一種微觀經濟主體活動,最有效的方式是“看不見的手”,即通過市場價格、競爭機制來完成。但是,由于環境問題的“公共性”,使得市場微觀主體在決定自身的生產、投資、消費等活動時,往往只從自己的角度考慮所面臨的各種選擇的成本和收益,而對經濟活動中所需的環境要素(如空氣、水、環境的納污能力等)的投入和產出,特別是由此產生的廣泛的社會后果,不能或沒有完全折合成與該市場主體有關的成本和收益,因而不能很好地影響其決策。而且,在競爭的壓力下,市場主體即使意識到了其活動給社會造成的環境成本代價,只要其行為不受社會的嚴厲懲罰,也往往置之不理,而是將該環境成本轉嫁給他人和未來。為什么有些行業、企業對《環保法》的要求視而不見,對許多造成環境問題的運作行為屢禁不止,尤其微觀經濟方面的根本原因,因為企業的經營目的永遠都是利潤最大化。因此,在環境資源的利用和保護方面,不能完全利用市場價格機制來自發約制,在對環境和資源進行經濟定量交易的同時,還必需依賴法律和各項環保制度的有效實施來對企業的行為進行規制和引導。
對微觀主體的環保要求和執法,主要應當著重于兩方面:
一、各種環保制度的切實有效推行于微觀經濟主體,如環評、許可證制度、各項收費、治理制度。從縱向上來講,應當使這些制度切實實施到位,不能流于形式,橫向上在實施這些制度時,應當力求公平,對所有的微觀經濟主體一視同仁,不論企業性質是國企、民企還是外企,也不論該經濟主體規模大??;無論被動還是主動,只有當每個經濟主體都將環境資源作為其經營范疇里的一項有成本的必須投入時,而且這些必須投入直接關乎經濟主體的利益甚至生存問題時,經濟主體才會真正關注環境,真正以一種主動投入的態度來參加國家所提倡的“可持續發展”。
二、嚴肅和加強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樹立環境法律的權威。從而樹立起微觀經濟主體的守法觀念。環境執法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依法行使環境監管權的部門貫徹實施環境法的國家執法活動。然而,由于體制方面的原因,我國的環境執法過程中有相當多的弊病?!坝蟹ú灰馈薄ⅰ皥谭ú粐馈?、“違法不究”的現象使不少人喪失了對環境法的信心。環境法律缺乏權威信,這也是造成微觀經濟主體對于環境保護漠視的重要原因之一。這里一方面有我國環境執法體制方面的原因,環境執法主體與地方政府相重合的體制使得環境執法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和某些領導的干預,充滿了利益沖突色彩;另一方面也有環境執法人員素質原因,由于傳統原因,環保機構一度被視為二線執法機構,人員編制、人事安排方面問題多多,執法能力和技術令人堪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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