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作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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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作用

篇1

關鍵詞:公司秘書法律制度;公司治理;比較

中圖分類號:D922.291.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08-0178-02

一、港澳公司秘書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

澳門于20世紀末制訂了《澳門公司法典(草案)》,該法典以葡萄牙公司法為藍本,是典型的大陸法系公司制度。①另外,其也借鑒了普通法公司法律制度,如香港公司秘書制度。有學者評價:“《澳門公司法典(草案)》對公司秘書法律制度的借鑒是大陸法系制度與普通法制度結合的一次典型范例。”②后《澳門公司法典(草案)》編入《澳門商法典》,公司秘書制度也成為了一項重要的商事法律制度。公司秘書屬于普通法公司制度,由相關判例確定。③1971年英國“全景”開發有限公司訴菲德利期家具廠有限公司案(PanoramaDevelopmentsLtd.vFidelisFurnishingFabricsLtd)中,家具公司的公司秘書出于行政管理需要和第三人簽訂了一份車輛租賃合同,用以搭載公司客人,后發生爭議。那么,公司秘書在無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代表公司作出的行為能否產生法律效力呢?英國上訴法院判定其租車的目的主要是公司日常運作需要,“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公司秘書不再只是一般文員,而是公司主要的行政管理人員,雖不能代表公司作出決策,但可代表公司簽訂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契約”④。換言之,公司秘書因日常管理需要作出的行為仍然是有效的,公司仍然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香港作為普通法地區,法院可引用、參考英美法體系國家的司法判例。⑤后香港《公司條例》第474條第1款又規定:“公司須有一名公司秘書”,確立了公司秘書的法律地位。《主板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等上市公司法律規范更是細化了上市公司的公司秘書規定。公司秘書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公司經營權和執行權更加分明,提高公司機構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⑥澳門《商法典》引入公司秘書制度正是為了適應日趨頻繁的商事活動和全球化進程,但其具體規定則作出了更加符合大陸法立法傳統的安排。港澳公司秘書制度規定的異同,向我們揭示了其在不同法律體系和社會環境下的作用及價值。

二、港澳公司秘書的性質和法律地位

公司秘書的性質在港澳均為公司高管,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隸屬于股東會或董事會。香港《公司條例》規定公司必須設公司秘書。澳門《商法典》第214條第1款更明確指出公司秘書是獨立的公司機關,具有獨立于任何其他公司機關的法律地位。可見,在港澳公司秘書都被賦予了獨立的法律地位,而非僅僅處于輔地位。

三、公司秘書法律制度的適用范圍

港澳公司秘書制度的適用范圍存在較大區別。香港《公司條例》作出了強制性規定:不論何種類型的公司,都必須設立公司秘書。而澳門則采取了強制性規定與任意性規定相結合的方式,“若公司有十名或十名以上的股東,發行債券,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或公司資本、資產負債表的金額或收入總額超過補充法規定的限額等,須設有公司秘書”,其他情況的公司則可根據需要委任公司秘書。⑦因此,在澳門只有達到了一定規模的公司才必須設立公司秘書。澳門公司秘書制度比較符合現實社會情況,因為澳門的中小企業占注冊公司總數的99%,⑧須設公司秘書的公司事實上屈指可數。這樣規定提高了中小企業的營運效率,又加強了對大型企業合法運營的監督。而香港作為亞洲金融中心之一,有眾多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經營管理涉及了公共利益,因此公司秘書的作用尤為重要,這也是香港對上市公司秘書制度規定得更為細致的原因之一。

四、公司秘書的任職條件

港澳公司秘書任職條件規定有著一定的共同點。例如,除只有一名執行董事外,公司秘書可由董事會成員兼任,但不得以該雙重身份作出同一行為。⑨不同點在于:首先,澳門公司秘書除了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外,并未要求其是澳門居民或在澳門注冊的法人。⑩但香港公司秘書必須是居于香港居民或法人。11其次,澳門公司秘書相關專業、資格和經驗未作要求和限制,而香港公司秘書尤其是上市公司秘書必須具備相應的知識及經驗,而且須經香港聯交所認定。12相比之下,香港對公司秘書的任職條件規定更為嚴格。

五、港澳公司秘書的權利和義務

香港公司秘書制度對上市公司秘書和非上市公司秘書的權利、義務作出了區分規定。香港《主板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秘書的權利義務不僅限于公司內部,如建立、完善公司法律文件檔案,根據董事會命令對外發表公告,為公司及董事應履行職責提供協助,促進和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以及監督公司的運作等,還需承擔一定對外義務,如及時向香港注冊屬報送和存檔各種法律文件,與聯交所及證券登記公司等保持經常溝通,定期接收公司股東名冊并向聯交所每月報送股份變動情況表等。13澳門《商法典》規定公司秘書的職權和職責除了保證公司治理符合法律和章程,監督董事會行為,幫助董事執行公司決策并提供意見等以外,還特別賦予了公司秘書確認權和公證權。《商法典》第238條第2款規定“公司秘書對股東、董事本人在有關文件上的簽名,公司簿冊副本或轉錄本的完整性、真實性和適時性,以及公司章程內容、公司機關成員身份資料及其權利等三種事項均享有證明權,而且該證明可以替代商業登記證明”。商業登記屬于公法行為,經商業登記的事項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澳門公司秘書具有公證權,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可見一斑。

六、公司秘書的法律責任

根據港澳公司法律制度規定,公司秘書責任分為設立時的責任和公司存續期間的責任。第一,公司秘書于公司設立時的責任,澳門著重強調公司秘書行為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完整性;14而香港《公司條例》則更側重于公司在沒有委任公司秘書或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委任秘書的情況下的責任。15第二,公司秘書在公司存續期間的責任制度。澳門《商法典》第245條至第250條規定,若公司秘書違反了法律、章程或合理注意義務,不但應當對公司承擔責任,還應對公司債權人、股東及第三人受到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16香港公司秘書僅對其違反禁止以雙重身份作出同一行為的責任進行了規范。

七、港澳公司秘書的功能評價

澳門的公司秘書除了具有監督功能外,還被賦予了文書公證、證明和保存等特殊職能,公司秘書的證明甚至可豁免部分商業登記。香港公司秘書的首要功能是保障公司正常運行,確保公司行為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供運營管理意見等。

八、港澳公司秘書法律制度的作用和價值

篇2

【關鍵詞】 護理不良事件; 護理安全; 護理質量; 患者滿意度

中圖分類號 R47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4-6805(2015)29-0129-03

doi:10.14033/ki.cfmr.2015.29.064

在臨床護理過程中,護理安全是一直關注的焦點;在瑣碎而繁雜的護理工作中,如何更有效的減少不良事件的發生、有效提高護理質量和患者的滿意度是不斷探討的主題。本研究針對筆者所在醫院發生的護理不良事件并結合相關法律知識對筆者所在醫院的護士進行相關的護理風險教育及法律知識的學習、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等,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筆者所在醫院2013年護理不良事件發生率相對較高的10個科室的284名注冊護士進行問卷調查并結合法律知識對所發生的護理不良事件進行分析學習,同時對2013-2014年500例住院患者進行護理滿意度的問卷調查。

1.2 方法

本研究主要是針對臨床發生的不良事件結合相關的法律知識對筆者所在醫院護理不良事件發生率相對較高科室的護士進行有針對性的學習并進行原因分析,提出改進措施。比較干預措施實施前后護理不良事件發生情況并分別對調查對象采用《護士風險認知調查量表》和筆者所在醫院《住院患者滿意度調查量表》進行問卷調查。內容包括護士的一般情況以及護理不良事件的認知情況,住院患者的一般情況以及患者對護理的滿意度等內容。本研究采用分層抽樣法選取筆者所在醫院2013年10個科室的284名注冊護士,并采用隨機抽樣法選取2013年及2014年在所選取科室住院的500例住院患者分別進行問卷調查。

1.3 觀察指標

比較結合相關的法律知識對護士進行護理不良事件反饋性學習教育前后護理不良事件發生率、護士的護理安全行為比較以及患者的滿意度情況等。

1.4 統計學處理

采用SPSS 18.0軟件對所得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根據資料類型采取相應的統計學方法,計數資料以率(%)表示,比較采用字2檢驗和秩和檢驗,P

2 結果

2.1 反饋性學習前后護理不良事件發生率比較

實施護理不良事件反饋性學習前后相關科室不良事件的發生率顯著低于反饋性學習實施之前,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2 反饋性學習前后護理滿意度比較

實施護理不良事件反饋性學習前后相關科室患者對護理服務的滿意度顯著高于反饋性學習實施之前,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2。

3 討論

隨著科技的發展和醫療技術的不斷創新,護理職能需要不斷的拓展,而護理學科相對的滯后性增加了臨床護理工作的風險系數[1-2]。臨床護理工作中,護理風險無處不在,已成為全球醫療護理界的共識[3]。在臨床醫療護理過程中,護理工作瑣碎且復雜,因而護理不良事件的發生率隨之增高[4]。相關研究發現醫務人員對患者安全的重要性意識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醫務人員特殊的工作性質、高負荷的工作壓力以及醫護溝通不足是影響患者安全的重要因素;有研究顯示護士工作年限、所在科室也是患者安全的影響因素[5-7]。凌秋英等[8]研究顯示在患者的安全意識方面醫生顯著高于護理人員。李娟等[9]調查研究顯示,患者自身因素在護理安全中的作用也要引起關注。對護士進行護理安全案例及法律知識教育,有利于護士在工作過程中更好地分析和評估安全風險因素從而有利于提供更加優質安全的護理,保證患者的安全[10]。為了能夠為患者提供更優質的服務,確保患者住院期間的安全,本研究對護理人員進行不良事件反饋性學習及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以提高護理質量,提高患者的滿意度。

法律意識是護理人員做好細節護理的基礎,只有提高自身工作的重視程度,才能關注與完成工作中的每一個細節。能夠極大的降低風險事件的發生,減少護患糾紛的發生,提高護理質量,增加患者對護理工作的滿意度。護理安全不僅反映了臨床護理人員的服務素質、技術水平,而且是衡量醫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11]。醫療護理安全一直是各家醫院首要的關注點,護理不良事件的發生嚴重影響到護理工作的質量和患者的滿意度。張海燕[12]研究發現護理風險管理有利于提高護理質量和患者的安全、顯著提高患者的滿意度。

鑒于此,本研究通過問卷調查并采用護理不良事件反饋性學習結合相關法律知識的方法,比較干預措施實施前后的不良事件發生率和患者滿意度情況。結果顯著降低護理不良事件發生率及護理各類隱患事件的發生;有效地提高了患者的滿意度,有利于更好地為患者提供更安全優質的護理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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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娟,趙慶華,肖朝陽.病人參與病人安全管理的研究進展[J].護理研究,2011,25(2):473-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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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論文關鍵詞】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

一、問題的提出:法律制度在防范金融危機中的地位

金融危機爆發的原因有經濟體制、政治因素等方面的影響,但是從近些年來發生金融危機的國家和地區來看,法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是發生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制度經濟學證明,完善有效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在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業天生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金融風險可以說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常態①金融法律制度的主旨并不是要消滅所有的金融風險.而是要將金融風險控制在金融監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圍和金融機構可承受的區間內HI。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講,加強法律制度建設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的必由之路。一法律是市場主體資格健全和行為規范化的保障健全的金融市場必須有合格的市場主體。而合格的市場主體本身又包含了主體資格健全和行為規范化兩層含義。一方面,法律明文規定金融市場主體的準入條件和標準,從而杜絕不健全主體及非法進入者對市場秩序的沖擊,避免金融風險的制造者。另一方面,法律的規制、引導、教育等作用可以有效克服主體行為的自發盲目性,成為自覺遵守市場“游戲規則”的理性“經濟人”.依法規避金融風險

(二)法律是金融交易信用的保護器

金融主體間的交易,普遍以契約交易方式完成。契約自身的平等、誠信、等價有償等特點可以擔當維護交易安全、分擔交易風險的重擔。而作為法律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契約制度,不僅能使合格交易得到確認,而且還能以法律強制力切實保障契約的履行.有效避免信用危機形成和誘發金融危機。

(三)法律是金融穩定的基礎設施和金融危機防范的制度化保障

按照世界銀行(2001)的界定,法律制度是“金融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決定金融運行質量和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從某種意義上講,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個國家或地區金融穩定發展的基礎.是最基本的層面。金融業的運行與發展都是在該基礎層面上的技術性活動。法律制度基礎越牢固、完善,建筑在此層面上的金融活動就越穩定.發生金融危機的可能性就越小,即使發生危機.法律制度也能夠有效地把損害降到最低②。由此可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必要的有效手段

二、他山之石:國際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發達國家的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

1.美國。經歷1929-1933年金融危機之后.美國為有效地預防金融危機的發生,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1)建立健全有關金融法律體系,完善金融危機預防法律制度.維護銀行業的適度競爭。防范金融風險的積累和金融危機的爆發。(2)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恢復存款人市場信心,保障存款人利益,有效。控制了金融危機的爆發。(3)建立合理的傘型監管體制和金融穩定分工協調機制,在促進自由競爭、防范金融危機方面成效明顯。(4)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實現從分業經營到混業競爭,加強金融服務業的競爭,提高其效率和抵御風險能力。

2.英國。(1)立法建立良好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在維護金融穩定、處理有問題金融機構、預防金融危機發生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2ooo年頒布《英國金融服務法》成立金融服務局(FSA),創新金融監管模式,以跨行業單一監管取代分業多元監管,確保金融業具有競爭力,確保信息公開,在防范金融危機方面效果顯著。

3.其他歐洲國家的做法。1987年底巴塞爾協議公布后,法國制定新的監管條例,通過立法手段促使銀行,尤其是國營銀行提高資本充足比率.通過充實資本來預防銀行支付危機的發生。意大利則效仿法國,采取了一系列增加國營銀行資本力量的法律措施。歐洲各國通過鼓勵提高資本充足率.為銀行穩健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這一切都有助于銀行風險的進一步降低,加強了對風險的控制能力,在危機預防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4.日本。在經歷了20世紀90年代的金融危機之后,日本加強了金融危機防范的法律制度:修改《日本銀行法》,提高El本銀行的獨立性。(2)設立金融監督廳,使政策制訂和執行分離,強化維護金融安全的監督體系。(3)取消分業經營制度,但同時保持著強有力的金融監管。(41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高金融機構的經營透明度。(5)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設立專門的不良債權回收機構.化解金融危機。(6)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對維護公眾信心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以韓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金融危機防范的法律制度

韓國接受1997年金融危機的教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維護金融穩定,防止危機重現。(1)在加強韓國(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同時.先后成立了金融監督委員會(FSC)和金融監督院(FSS),實施集中統一監管體制。(2)修改《韓國銀行法》、《存款人保險法》等法律制度,實行金融結構調整。(3)充分發揮韓國資產管理公司fKAMCO)重要功能.提供金融機構重組所需資金支持。(4)建立良好的會計制度,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評估體系以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體系,為韓國金融危機防范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

墨西哥金融危機發生以后.在國內融資方面。拉美一些國家不斷完善和補充有關直接融資、債券和股票市場方面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運用法律手段為本國經濟的增長提供穩定和可靠的發展基金,改變過去主要依靠外資,特別是短期資本支撐經濟的局面。其他新興市場國家尤其是發生過金融危機的馬來西亞、泰國、巴西、阿根廷等國在預防金融危機方面也采取了類似的措施,加強了對金融危機法律防范制度的建設。

(三)新巴塞爾協議中防范金融危機的有關規定

新的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內容一是更新了最低資本要求,將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也納人了風險資產的計算范疇.從而更能反映銀行資產所面臨的真實風險狀況。二是從外部監管的角度督促銀行保持資本充足性要求和完善內控機制,防止將來可能產生的危機因素。三是引入市場約束規則,建立銀行強制披露信息制度,迫使銀行有效配置資金,保持金融體系的安全性與穩健性。四是強調對銀行業進行全方位的風險監控,將建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系統作為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并注重建立銀行自身的風險防范約束機制。

(四)各國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以及巴塞爾協議有關規定的啟示

1.運用法律手段防范金融風險.建立金融穩定法律體系,用立法推動金融改革。各國金融實踐證明:沒有法律規范,不依法進行強有力的金融監管.就不會有良好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2.建立金融危機防范和協調法律機制,制定中央銀行與其他監管部門金融穩定協調機制,整合監管力量.合力應對金融危機。

3.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阻斷金融風險的傳播。

4.實行功能監管,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改革完善銀行、證券、保險業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防范金融危機的發生。.

5.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市場紀律的約束.要求金融機構披露真實可靠的信息。預防金融危機發生。

6.優化金融生態環境,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三、風險與挑戰:我國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的現狀和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以《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為核心的金融穩定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防范金融危機的立法建設不斷加強。但是,現行法律關于維護金融穩定、防范金融危機的規定過于原則、零散,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防范化解金融危機的法律體系。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問題:

1.缺乏統一完整的金融穩定法律體系。《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關于防范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的規定比較籠統.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操作規范亟待完善和細化。主要法律規定的缺失,導致金融危機的防范缺乏完善的制度性安排。

2.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缺位和錯位。一是從機構監管到功能監管的轉變不充分,制度尚需完善,既存在監管職能重疊、過度監管、阻礙金融創新的問題,也存在監管不足,形成真空,造成放任金融風險的可能。二是跨市場跨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缺失,一些潛在風險缺乏有效控制。三是現行監管法律制度過于強調監管機關法定權威的運用.疏忽了銀行內部控制和同業自律機制的兼用,無法有效發揮其引導風險內控制度的功能。

3.金融危機應急與救助法律制度缺失。主要表現在:一是最后貸款人制度存在拯救標準不明確、救助工具單一、缺乏清晰配套措施等缺陷。二是對危機銀行接管與并購制度很不完善,使銀行接管、并購缺乏法律規制。三是沒有形成國際金融風險防范的法律機制,不能適應金融服務市場國際化和金融業競爭加劇的需要,無法抵御跨國傳導的金融危機。四是缺乏存款保險制度,易引起公眾恐慌,出現存款擠兌。

4.征信管理法律制度缺失。在我國,信用風險仍然是金融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目前我國征信管理法律欠缺,對信用風險缺乏法律約束,另外,對金融詐騙和違反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懲罰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缺陷,使金融詐騙行為的違法成本過低,導致風險最終轉嫁給金融機構。

5.金融機構和企業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建設嚴重滯后,難以充分維護金融機構債權人合法權益,一定程度上致使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大量滋生和積累,無法滿足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需求。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嚴重缺失,不利于化解金融風險。目前,我國對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缺乏統一完整的法律規定,一些有問題金融機構無法按照市場原則實現穩定退出,進行及早處置,使風險控制缺乏法律框架下的約束,容易導致金融風險積聚,影響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

四、未來展望:對我國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的建議

完善金融危機防范的制度建設,重點要加強金融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各項法度。我國應建立以《金融穩定法》為龍頭,以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金融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金融危機救助和處置法律制度等為輔助的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體系。

(一)健全完善法律體系,為金融危機防范提供良好法治環境盡快制定《金融穩定法》,作為維護金融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的母法。借鑒其他國家良好的立法例,提高立法技術,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基本法。既要鼓勵金融創新.又要加強對金融危機的防控。對現行金融危機防范法律進行修改、清理和整合,使之與WTO協議和附件等國際慣例接軌,防范國際性金融危機的入侵。

(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依法規制行政權力一是實現機構監管向功能性監管的轉變.通過立法減少公權力對金融市場的違法和不當干預:二是建立完善金融穩定和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三是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防范跨行業跨市場金融危機;四是完善行業協會立法,發揮自律監管作用;五是建立跨國性金融危機的“防火墻”制度。

篇4

[關鍵詞] 法律原因 金融立法 金融法律體系

美國次級抵押貸款(以下均簡稱“次級貸”)危機始于2006年下半年,直到2007年2月才引起世界的關注。2007年8月則升級為席卷全球的金融風暴,演變為全球金融危機。這次金融危機首先導致了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大量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倒閉或向政府申請破產保護,隨后對實體經濟產生了嚴重的侵蝕,最為著名的是冰島國家宣告破產。這次金融危機的產生在深層次上來自自身法律的危機。原因有如下幾條:(1)監管立法的不斷放松甚至缺位: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只依靠市場自律已經被證實遠遠不夠,金融業若要實現安全穩健發展必須以審慎金融法律規制和有效監管為條件;與此同時,在缺少有效監管措施條件下,美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卻發展迅速。并由此形成一個連接房地產、債券、基金等環節的高風險鏈條,在金融衍生品的作用下,最終導致次級貸泡沫破滅,引發了這場危機。(2)英美法系弊端的暴露:英美法系自身的弊端也是這次金融危機發生的重要原因。而導致住房抵押移風險破滅的直接根源在于其所有權、財產權的混淆與“零首付”貸款模式。除了以上原因還有公司法律制度的扭曲與信用法律體系的不完善等等。

此次金融危機使得美國與其它發達國家消費緊縮,致使中國出口業務衰退,進出口違約率提高,回款率惡化,嚴重影響中國經濟發展。盡管如此,此次金融危機對于中國金融業尤其是銀行業創造了一次良好的發展機遇,對于中國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設也具有極大的啟示。

一、金融立法應當立足于國情與實際

盡管沒有西方國家那樣發達,但中國歷史上各個階段的立法都有其自身特點與時代特色,并且不失其功效。從這次由美國次級貸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不難看出美國金融法律制度的缺陷與不足,所以中國金融立法不應再盲從西方發這國家尤其是美國的法律制度。只有從自身國情出發,根據自身國情需要,制訂適合自己需要的法律制度,才能解決自身問題。當然,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制度也不是要全部棄之不理,借鑒還是要借鑒,但我們必須調整心態,避免一味地照抄照搬,而是有需要地結合自身情況與實際需要進行有選擇地借鑒,這樣才能制訂出符合中國自身實際情況的法律制度,才能促進自身經濟與社會有序發展。

二、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對防范與化解金融危機具有重要作用

應當說,金融危機的發生有著諸多原因,例如經濟體制、政治因素等。通過對近些年來一些國家和地區爆發的金融危機研究發現,法律制度的缺陷與不足已經成為金融危機爆發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說,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能夠成為市場主體資格健全和行為規范化的保障,是金融穩定的基礎設施和金融危機防范的制度化保障,也是金融交易信用的保護器,所以,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與化解金融危機。金融業是經營風險、獲取利潤最大化的的行業,有效的金融法律制度完全可以將金融風險控制在國家監管當局所能容忍與承受的范圍之內。從這個角度來說,完善與創新金融法律制度是一個國家或地區防范與化解金融危機的必經之路。

三、中國應當建立完善而全面的金融法律體系

中國目前金融法律制度單一,內容不夠豐富,遠遠不能滿足中國金融業發展需要。中國金融法律制度以《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證券法》為核心內容,涵蓋證券與保險法律規范,具體到業務操作層面,仍以行政規章為主要內容。整個金融法律制度缺少操作性規定,與現代金融發展形勢及中國金融改革開放要求不相符合。

首先,沒有一套完整、統一的金融安全法律體系。當前中國金融法律中尚無較為詳細的關于防范與化解金融危機,維護國家金融安全與穩定等方面的規定,也就無從談起完整、統一的金融安全法律體系。

其次,由于中國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金融監管缺位與錯位現象嚴重。機構監管到功能監管理念轉換不夠,不僅職能交叉、監管過度,又有監管不到位,跨行業、跨市場監管存在盲點等問題,很多金融風險無法真正得到有效控制。

再次,防范、化解金融危機的相關法律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來。因救助標準不夠明確、工具與措施缺乏,導致最后貸款人制度形同虛設。另外,存款保險制度和銀行發生危機后的并購、接管等制度缺失,也無防范與化解國外輸入型金融危機的相關法律制度安排。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中國金融業無法適應全球金融競爭及風險逐步加劇的形勢需要,也將阻礙中國金融業進入國際市場穩健發展。最后,盡管國務院法制辦于2009年10月12日公布了《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但距離正式通過實施時間尚遠。只有該條例正式實施以后,才能逐步解決目前國內存在的信用風險沒有法律約束、金融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因違法成本較低而無法有效遏制等問題。

另外,由于缺少完善的市場退出法律制度,既不利于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也不利于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提供充分的保障,從而影響整個金融業的發展質量。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只有切實加強金融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投資者以及金融市場其他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才能切實維護一國金融安全、經濟安全,才能提高一國金融競爭力與整體經濟競爭力。只有強化金融法律在金融發展中的指引、保障、規范、促進作用,才能切實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實現社會主義金融法治,使其獲得強大的生命力,必須與時俱進,根據中國經濟金融業發展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完善與創新。

中國應當建立起一個包括規范銀行、證券、保險等整個金融業的法律制度,包括金融機構的準入與退出,金融危機應對措施,重大突發事件應對制度,只有在信用法律體系、外匯管理法律制度、存款保險制度與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等方面獲得創新發展之際,中國金融業才能健康、穩健發展,才能在國際這個大舞臺上立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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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危機 防范 法律制度

一、問題的提出:法律制度在防范金融危機中的地位

金融危機爆發的原因有經濟體制、政治因素等方面的影響,但是從近些年來發生金融危機的國家和地區來看,法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是發生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制度經濟學證明,完善有效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在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業天生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金融風險可以說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常態①金融法律制度的主旨并不是要消滅所有的金融風險.而是要將金融風險控制在金融監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圍和金融機構可承受的區間內HI。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講,加強法律制度建設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的必由之路。一法律是市場主體資格健全和行為規范化的保障健全的金融市場必須有合格的市場主體。而合格的市場主體本身又包含了主體資格健全和行為規范化兩層含義。一方面,法律明文規定金融市場主體的準入條件和標準,從而杜絕不健全主體及非法進入者對市場秩序的沖擊,避免金融風險的制造者。另一方面,法律的規制、引導、教育等作用可以有效克服主體行為的自發盲目性,成為自覺遵守市場“游戲規則”的理性“經濟人”.依法規避金融風險

(二)法律是金融交易信用的保護器

金融主體間的交易,普遍以契約交易方式完成。契約自身的平等、誠信、等價有償等特點可以擔當維護交易安全、分擔交易風險的重擔。而作為法律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契約制度,不僅能使合格交易得到確認,而且還能以法律強制力切實保障契約的履行.有效避免信用危機形成和誘發金融危機。

(三)法律是金融穩定的基礎設施和金融危機防范的制度化保障

按照世界銀行(2001)的界定,法律制度是“金融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決定金融運行質量和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從某種意義上講,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個國家或地區金融穩定發展的基礎.是最基本的層面。金融業的運行與發展都是在該基礎層面上的技術性活動。法律制度基礎越牢固、完善,建筑在此層面上的金融活動就越穩定.發生金融危機的可能性就越小,即使發生危機.法律制度也能夠有效地把損害降到最低②。由此可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必要的有效手段

二、他山之石:國際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發達國家的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

1.美國。經歷1929-1933年金融危機之后.美國為有效地預防金融危機的發生,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1)建立健全有關金融法律體系,完善金融危機預防法律制度.維護銀行業的適度競爭。防范金融風險的積累和金融危機的爆發。(2)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恢復存款人市場信心,保障存款人利益,有效。控制了金融危機的爆發。(3)建立合理的傘型監管體制和金融穩定分工協調機制,在促進自由競爭、防范金融危機方面成效明顯。(4)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實現從分業經營到混業競爭,加強金融服務業的競爭,提高其效率和抵御風險能力。

2.英國。(1)立法建立良好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在維護金融穩定、處理有問題金融機構、預防金融危機發生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2ooo年頒布《英國金融服務法》成立金融服務局(FSA),創新金融監管模式,以跨行業單一監管取代分業多元監管,確保金融業具有競爭力,確保信息公開,在防范金融危機方面效果顯著。

3.其他歐洲國家的做法。1987年底巴塞爾協議公布后,法國制定新的監管條例,通過立法手段促使銀行,尤其是國營銀行提高資本充足比率.通過充實資本來預防銀行支付危機的發生。意大利則效仿法國,采取了一系列增加國營銀行資本力量的法律措施。歐洲各國通過鼓勵提高資本充足率.為銀行穩健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這一切都有助于銀行風險的進一步降低,加強了對風險的控制能力,在危機預防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4.日本。在經歷了20世紀90年代的金融危機之后,日本加強了金融危機防范的法律制度:修改《日本銀行法》,提高El本銀行的獨立性。(2)設立金融監督廳,使政策制訂和執行分離,強化維護金融安全的監督體系。(3)取消分業經營制度,但同時保持著強有力的金融監管。(41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高金融機構的經營透明度。(5)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設立專門的不良債權回收機構.化解金融危機。(6)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對維護公眾信心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以韓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金融危機防范的法律制度

韓國接受1997年金融危機的教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維護金融穩定,防止危機重現。(1)在加強韓國(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同時.先后成立了金融監督委員會(FSC)和金融監督院(FSS),實施集中統一監管體制。(2)修改《韓國銀行法》、《存款人保險法》等法律制度,實行金融結構調整。(3)充分發揮韓國資產管理公司fKAMCO)重要功能.提供金融機構重組所需資金支持。(4)建立良好的會計制度,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評估體系以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體系,為韓國金融危機防范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

墨西哥金融危機發生以后.在國內融資方面。拉美一些國家不斷完善和補充有關直接融資、債券和股票市場方面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運用法律手段為本國經濟的增長提供穩定和可靠的發展基金,改變過去主要依靠外資,特別是短期資本支撐經濟的局面。其他新興市場國家尤其是發生過金融危機的馬來西亞、泰國、巴西、阿根廷等國在預防金融危機方面也采取了類似的措施,加強了對金融危機法律防范制度的建設。

(三)新巴塞爾協議中防范金融危機的有關規定

新的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內容一是更新了最低資本要求,將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也納人了風險資產的計算范疇.從而更能反映銀行資產所面臨的真實風險狀況。二是從外部監管的角度督促銀行保持資本充足性要求和完善內控機制,防止將來可能產生的危機因素。三是引入市場約束規則,建立銀行強制披露信息制度,迫使銀行有效配置資金,保持金融體系的安全性與穩健性。四是強調對銀行業進行全方位的風險監控,將建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系統作為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并注重建立銀行自身的風險防范約束機制。

(四)各國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以及巴塞爾協議有關規定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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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制度 人力資本 法律環境指標

[中圖分類號]F06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7326(2014)02-0088-07

作為推動經濟增長的要素之一,人力資本的作用是巨大的。日本和德國近幾十年的經濟騰飛明顯地例證了人力資本在經濟增長中的重要作用。繼Jacob Mincer,T.W.Schultz,Gary Becker,Edward F.Denison,Galbraith等經濟學家開創并完善人力資本理論以來,學界對人力資本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及其作用機制、人力資本對企業發展的影響乃至不同人力資本類型的區別進行了深入研究。然而,關于制度與人力資本的探討目前尚未形成體系,只有部分學者在其著作中或多或少地提及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對人力資本的作用。人力資本理論奠基人之一Gary Becker在其《人力資本》一書中明確提到:“有三種同家政策會改變家庭結構,一為單單補助單親母親的福利政策;二為沒有理由亦可離婚的婚姻法律制度:三為對貧窮孩子不公的教育制度”。Becker通過分析這三種法律制度對家庭結構的影響。進而總結出法律制度對人力資本培養可以造成消極影響。James J.Heckman通過實證研究我國1990年代教育回報率發現,當時扭曲的勞動力政策和缺乏激勵機制的教育政策導致勞動力缺乏學習技能的欲望以及形成低邊際生產率。此外,姚洪亮、小八重祥一郎(1998)、Cooter,Raia and Schafer(2005)、Dias and MeDermott(2009)等學者的研究也都體現了類似觀點。

現有關于法律制度如何影響人力資本水平的作用機制研究較少,相關研究主要集中于工資制度、稅收與補貼制度、勞動者保護制度、戶籍制度、產權制度等比較具體的方面。在我國,影響人力資本最為重要的法律制度即以《勞動合同法》為核心的勞動法律制度,它直接影響區域人力資本存量(勞動力供給)、人力資本就業率及人力資本產出效率等。本文試圖從較為宏觀的視角出發,研究勞動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對我國人力資本水平的影響,對促進人力資本水平增長的動因提出有別于以往研究的新思路。

一、勞動法律制度影響人力資本水平的理論分析

一般認為,人力資本是存在于人體之中由投資形成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知識、技能和健康狀況等質量因素之總和。籠統的人力資本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期,然而盡管當時的學者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認識到用于提高人的素質的投資有益于促進經濟增長,但他們認為教育仍僅是消費品,其經濟作用也是問接的。直到近現代,Adam Smith首先較為系統地論述了人力資本思想,他認為勞動力是解決進步的主要力量。全體國民“后天取得的有用能力”都應被看做資本的一部分。早期經濟學一直把人視為一種單純的自然稟賦,由此導致在經濟理論體系中,人力資本投資一方面被當作一個均質且外生的變量。這種傳統理論觀念在20世紀50年代中后期遇到了挑戰,新古典經濟學堅持資本同質、勞動力同質假設的增長理論和資本理論對許多經濟現象不能夠給予解釋,從而產生了一系列“經濟之謎”。現代人力資本理論的核心觀點在于。人力資本是由對勞動者進行投資而形成的,是將會對經濟增長產生驅動作用的外生變量,并且在經濟增長中,人力資本的作用大于物質資本的作用;人力資本的核心是提高人口質量,教育投資是人力投資的主要部分。

從人力資本的概念來看,其構成范圍十分寬泛。具體到個體而言,人力資本即為一切因人力資本投資形成的對經濟產出有促進作用的個人能力;而從一定區域來看,地區的人力資本水平不但包括勞動者的個人能力(即質量),還包括勞動者數量以及實際產出的效率等方面。人力資本分初級和高級兩個層次,前者是指健康人的體力、經驗、生產知識和技能,后者是指人的天賦、才能和資源被發掘出來的潛能的集巾體現——智慧。正因如此,法律制度對人力資本的影響是復雜、多元的,具體的某一條或某一部法律影響的一般是人力資本內涵中某一個或某幾個方面。也就是說,各個具體法律以形成一個完整體系的方式貫穿于人力資本的各個方面,其作用是整體性而非割裂的。而無論從影響范圍還是影響程度而言、勞動法律制度是尤為重要的一個方面。它直接影響了區域人力資本存量(勞動力供給)、人力資本就業率以及人力資本產出效率等,影響涵蓋了人力資本內涵的絕大部分;同時,勞動者作為人力資本的載體,其在經濟運行中涉及的最為重要的法律關系就是勞動法律關系,而調整這一法律關系最為直接有力的法律制度即為勞動法律制度。

自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以來,如何完善勞動合同法律制度促進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有機結合一直是我國勞動法律制度改革的重點。勞動合同制度改革,特別是2007年的新《勞動合同法》對我國人力資本水平的提升是否有積極影響,是近年來爭議最多的話題之一。以張五常為代表的觀點認為,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無固定合同將“維護懶人,導致鐵飯碗;該法的實施把改革得大有看頭的中國經濟搞垮”。不少企業主在接受采訪時認為,新《勞動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將進行裁員或減少招聘。但也有學者認為,無同定合同的確立能夠保護勞動者通過長期學習形成競爭優勢,還能促進企業培養專有性人力資本以形成企業核心競爭力;新《勞動合同法》有利于雇傭關系的穩定性,是促使勞動者與企業實現合作雙贏的政府的理。本文研究認為,勞動法律制度與人力資本水平之間存在內在的聯系。

第一,勞動法律制度影響著勞動者對自身人力資本的投資行為。勞動法律制度在認定勞動關系是否有效、確定勞動報酬及經濟補償細則、分配舉證責任等方面的規定對人力資本的積累產生了重要的作用。這種作用是通過影響人力資本投資和人力資本實現效率兩個方面來實現的。清晰的法律規定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進而提高人力資本投資收益率。例如,《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合同長度的規定,尤其是無固定期合同的規定,以法律形式促進了企業與人力資本間合同長度的增加。這一方面使得勞動關系更為穩定,勞動者對自身進行人力資本投資的預期回報率增加,激勵了人力資本投資的動機,同時也使企業更愿意對員工進行培訓,使得“干中學”更容易實現;另一方面由于長期雇傭關系在許多情形下是有效率的,因此勞動合同期限的增加也使得同質的勞動力對產出有更高的貢獻,也即人力資本的實現效率得以提升。相似地,法律對于勞動者的保護程度也影響了勞動者對于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能得到的補償的預期。在良好的勞動者保護環境下,勞動者獲得收益的不確定性降低,且其收益與其創造的價值更為接近,使得增加人力資本投資是有利的。因此,完善的勞動法律制度有助于人力資本的積累。

第二,立法、司法和執法上的區間差異導致各地區勞動法律制度完善程度不一,影響了該地區的人力資本實現效率。以《勞動合同法》為核心的國家立法雖然在全國范圍內是一致的,體現了國家通過強制性規范保護勞動者的國家意志,但各地區的立法和司法導致了各地區的具體勞動法律環境存在差異。從立法上來看,各省、直轄市及自治區可以根據上位法制定切合本地經濟發展的地方法律法規。相比于《勞動合同法》,地方法規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及可操作性。地方立法可以通過“選掉”或“改造”《勞動合同法》這一上位法的某些規則以在勞動者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作衡平。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及其轄下地區制定的勞動相關地方法規可操作性越強、調整對象越具體,其對勞動法律關系的調節能力也就越強。此外,盡管作用相對次要,但地方勞動保障部門出臺的部門規章為勞動者保護提供指導作用,同樣對勞動者保護發揮著積極作用,某一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規章立法越多,對勞動者的保護就越充分。從司法上來看,地方司法意見為統一裁判規則、提高法律確定性奠定制度基礎,其關于勞動關系的界定、勞動報酬計算以及程序性舉證責任分配等方面的細化規則為法官更好適用勞動合同法提供了指導性規則。地方司法意見對案件結果具有直接的影響力,因此,這類司法意見對勞動者保護水平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并因此影響了地區內的勞動法律制度完善程度。從執法上來看,行政機關對違反勞動法律制度的民商事主體的稽查力度及對司法判定后案件的執行強度也影響了行為人對于糾紛結果的判斷,對勞動關系的規范同樣具有較為重要的影響。良好的勞動法律環境有助于勞動法律關系的穩定,減少不確定性風險,降低交易成本,進而使得原本蘊含于勞動者當中的人力資本得以更有效率地實現到經濟生產當中。這樣,也就使得一個地區人力資本水平的觀測值有所增加。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使用2007-2010年省級數據,以勞動法律制度完善程度為X軸,人力資本水平為Y軸做散點圖(如圖1)。可以看到,散點圖表現了明顯的趨向性:在我國勞動法律制度完善的地區,人力資本水平一般也較高。基于理論分析和對現實情況的觀察,我們提出命題:勞動法律制度的完善對我國人力資本水平的提高有顯著促進作用。

二、勞動法律制度影響人力資本水平的實證分析

(一)實證模型

為了檢驗上述命題,提出以下實證模型:

hc=c+a·law+βXi+ε

其中,hc為人力資本水平,law為勞動制度完善程度,X1為控制變量,ε為擾動項。

法律變量的加入主要依據上文的理論分析,參考Acemoglu,Johnson and Robinson(2001)的方法,將法律制度與其他控制變量并列為人力資本水平的重要影響因素。

關于影響人力資本水平的控制變量,現有研究已經形成了基本統一的觀點:人力資本的形成來源于對人力資本進行的投資。最早在人力資本理論領域取得矚目成果的學者T.W.Schultz認為,人力資本是通過后天的投資形成的,他認為人力資本的投資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用于正規學校教育的費用、剛于在職人員培訓的費用、用于醫療保健的費用和在擇業的過程中產生的流動和遷移的費用。同為人力資本理論的奠基人之一的Gery Beeker也認為,所有用于增加人的資源并影響其未來貨幣收入和消費的投資為人力資本投資,并指出對于人力資本的投資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教育支出、保健支出、勞動力周內流動的支出或用于移民入境的支出等。這一說法得到了廣泛的認同并沿用至今。在相關實證研究巾,Kendriek(1976)、Eisner(1985)、張帆(2010)等學者均選取了類似的變量作為影響人力資本形成的因素。綜合現有文獻進行綜合分析,考慮到變量設置的合理性和數據的可取得性,從目前常見的影響人力資本水平的變量中選取以下三個變量作為控制變量:教育投入、衛生及社保投入、文體及娛樂業投入。此外,由于本文實證采用省級數據進行研究,為避免各省區經濟發達水平對研究結果造成影響,將這一因素也列入控制變量。

(二)指標選取及數據來源

1.人力資本指標。

關于人力資本水平的衡量,學術界普遍存在成本法、收益法、教育指標法、整合法等方式。成本法采用貨幣指標核算人力資本存量,它認為人力資本的價值等于花費于對人的一切支出的總和:收益法的基本思想是一個人價值的大小應與其所能獲得的收入多少成正比,因此人力資本的貨幣價值等于未來每年預期收益的現值總和。收益法強調價值是由收益來體現的,因此通過對未來收入流的精準確定來估算人力資本存量,在理論上具有較強的信服力,故西方學者多用收益法來估算人力資本的價值;教育指標法用于測算人力資本的指標主要有成人識字率、學校入學率、勞動人口教育獲得水平、教育總年限等。人力資本的形成最主要的途徑就是通過接受教育,因此教育指標同樣存在較強的信服力。對于本文實證而言,成本法的缺陷是較難彌補的:首先,由于不同勞動者的資質存在差異,導致投資和產出之間沒有必然聯系;其次,各種作為人力資本投資的成分往往難以確定,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因此,本文選取以下兩種指標分別衡量人力資本水平。(1)首選指標:各省區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這一指標基于收入法選取。本文實證目的并非測量人力資本存量的精確水平,而是分析制度與人力資本水平之間的關系。而在樣本數量較大的情況下,盡管存在著個人收入與付出不對等的現象,但其趨勢可以認為是一致的。此外,通過增加各省區經濟發達水平這一控制變量,也將地區差異的問題剔除。因此,使用平均丁資作為人力資本水平的指標是可行的。(2)替代指標:中專及高中以上學歷人數占總人口數量的比例。,這一指標基于教育指標法選取。由于我國存在關于九年義務教育的法律規定,個人在初中以前教育水平選擇的自主性是較小的。因此,選取中專及高中以上學歷作為指標的分界線,以其所占百分比來衡量人力資本水平。

2.法律指標。

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各省市的各級法院、政府、部門均對《勞動合同法》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而在上位法一致的前提下,下位法的出臺作為上位法的細化和補充,無疑有助于明確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問題如何處理,提高法律適用效率,完善勞動法律制度。因此,我們選取個省區就《勞動合同法》累計出臺的相關法律(廣義概念)數量進行加權打分作為衡量該地區勞動法律制度完善程度的指標。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法律法規的實際影響力是不一樣的。法律位階的劃分可以通過三個準則來確定:(1)權力的等級性,是指法律位階的高低以權力的不同等級為確立基準;(2)事項的包容性,是指法律位階關系以立法事項的包容性為標準,由此形成法律與法律之間的層層遞進關系;(3)權力的同質性。指法律位階的劃分以權力的同質性為基礎。制定法律的主體層級不同,其適用范圍和約束力也相應不同。下位法必須在上位法的規則范圍內制定,并不得與上位法相沖突,因此上位法的影響力無疑要大很多。同時,立法主體的性質不同,也會對其制定的法律效力造成一定的影響。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等法律文件對指導司法的作用最為直接有效,因此對完善法律制度具有最顯著的作用。各級政府出臺的法規等法律文件一定程度上具有原則性的指導意義,盡管其作用不及法院的立法,但對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仍具有較強的作用。各級勞動部門出臺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規范一些相對次要的細節問題,或者是對法院和政府出臺的法律文件使用做出說明,因此作用比較次要。

綜上,按照法律位階的高低和實際作用的大小進行加權打分。具體加權方式為:法院頒布的法律計10分,重要條例和通知計9分,省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計6分,省行政機關頒布的法律法規計4分,省勞動部門頒布的法規計3分,市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計2分,市勞動部門頒布的法規計1分。用最終得分表示該省區的勞動法律制度完善程度(如表1)。

3.其他指標。

綜合考慮指標選擇的合理性和數據的可獲得性,選取如下指標:教育投入用人均地區教育經費衡量,衛生及社保投入用人均地區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固定資產投資衡量,文體及娛樂投入用人均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固定資產投資衡量,各地區經濟發達水平用人均區域生產總值衡量。

本文采用2007-2010年省級面板數據進行實證研究,數據除法律制度變量外均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法律制度變量來自作者自行收集。

(三)回歸結果分析

首先對模型進行固定效應的hausman檢驗,統計結果顯示Prob>ehi2=0.0000,即模型應采用同定效應模型進行回歸。用收入法衡量人力資本水平,結果如表2所示。其中,模型(1)僅對人力資本水平和法律制度變量進行回歸,模型(2)中加入主流研究中認為對人力資本形成具有重要作用的控制變量,模型(3)在前者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了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這一控制變量。

首先,在3個模型中,法律制度變量都表現出良好的顯著性(1%水平),且系數為正。這一結果有力地支持了前文提出的命題:完善的勞動法律制度對人力資本水平有促進作用。

其次,主流觀點認為,教育投入、衛生及社保投入、文體及娛樂投入均為促進人力資本增長的重要原因。就前兩者而言,我們的結論與之一致。這是因為:從人力資本的形成來說,獲取教育是提升其質量的最重要的原因,而衛生及社保投入提升了個人的健康水平和福利,使得固有的人力資本水平得以在生產過程中實現。實證的結果顯示,文體及娛樂投入并未對人力資本水平形成顯著影響。這可能是因為。在我國文體及娛樂投入并未直接促進勞動者知識水平特別是勞動相關技能水平的增長。對個人健康的促進作用也不顯著。

最后,經濟發達水平這一控制變量表現出良好的顯著性(1%水平),這意味著地區的經濟發展對人力資本水平也存在促進作用,這一結論與我們的直觀感受是相符的。一方面,經濟越發達,對高技術型勞動者的需求就越為強烈,這也促使個人和政府增加人力資本投資;另一方面,發達經濟提供了更好的物質條件,使得個人的人力資本投資更有效率,并使其技能在工作巾得以更好發揮。

為進行穩健性檢驗,換用教育指標法衡量人力資本,使用與前文一致的同定效應模型進行同歸分析。由于個體對自身教育程度的選擇一般無法立即實現,因此對于法律制度的變化造成的影響來說,教育指標的反應較為遲緩。為減輕這一影響,嘗試將2007年法律制度變量滯后3期,與2010年其他指標數據構成截面數據,使用OLS回歸,結果如表3。

可以看到,回歸結果與表2中的結果是極為相似的。法律制度及教育投入在所有模型中均顯著,盡管顯著水平略有下降;衛生及社保投入在模型(2)中不顯著,但在模型(3)中達到了5%的顯著水平;經濟發達水平依然表現出良好的顯著性,達到1%的顯著水平。穩健性檢驗的實證結果支持了表2中得到的結論,并且說明教育指標滯后性的猜想很可能是正確的。可以預見,隨著時間的推移,完善的勞動法律制度對人力資本水平的促進將會更明顯的通過教育指標體現出來。

三、結論與對策建議

本文通過對于勞動法律制度影響人力資本的途徑和方式進行研究,提出“完善的勞動法律制度對人力資本水平的提高具有促進作用”這一命題。而后基于法理學關于法律位階的理論,選取各省區就《勞動合同法》累計出臺的相關法律(廣義概念)數量進行加權打分,作為衡量該地區勞動法律制度完善程度的指標。在此基礎上,采用2007-2010年的省級數據進行實證分析,驗證了命題。實證結果還表明,與主流觀點相一致,教育投入和衛生及社保投入同樣也是促進人力資本增長的重要原因,而文體及娛樂投入并未對人力資本水平形成顯著影響。基于本文分析,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第一,鼓勵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頒布司法意見。理論分析表明,各地區頒布的司法意見對勞動者的保護是最為直接的。南于各地區經濟情況、工業布局及勞動密集程度等因素均不相同,最高院頒布的司法解釋不能“放之四海而皆準”。因此,各省法院在面對勞動爭議糾紛時除嚴格恪守形式邏輯法律推理外。還必須考慮到地方特色,在明確《勞動合同法》勞動者保護的立法宗旨、明確依法進行勞動合同案件法律適用、明確司法審判的實體與程序爭議的“三明確”基礎上,應當鼓勵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頒布適用于本地區的內部司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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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產稅;法律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

中圖分類號: 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23-0317-02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房地產業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為實現國家對產業政策的引導,國家對房地產稅收制度進行了調整與修改。1986年頒布的《房產稅暫行條例》,使得房產稅首次出現在我國稅收歷史上。2008年,中國法律和稅務經濟專家開始提出針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的觀點,解決房價過快上漲的問題。對此,房產稅再次進入到公眾的視野,也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焦點。

一、房產稅概述

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收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房產稅的本質是開征財產稅,財產稅包括個人財產稅和財產稅,其中個人財產稅只對納稅人的特定財產進行征稅,而財產稅是對納稅人的所以財產進行征稅。因此,更準確地說,我國房產稅是屬于財產稅中的個人財產稅,因為我國房產稅只針對房屋進行征稅。房產稅具有如下特征。

房產稅的征收對象比較特殊。房產稅針對的是市、縣、鎮和工礦區的房屋征稅,不包括農村;農村的房屋,大部分是農民居住用房,為了減輕農民的負擔,農村的房屋并沒有納入到征收范圍。

房產稅的征稅依據具有差異性。房產稅根據納稅人經營形式不同,對經營性住房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出租性住房按租金收入計稅,使征稅辦法符合納稅人的經營特點,有利于平衡稅收負擔和征收管理。

房產稅征收稅款具有僵化性。房產稅是按照在有關房屋產權部門登記的房屋價值,若房屋登記價值沒有明顯低于實際價值,有關部門不會主動對房產登記簿上房屋價值進行修改,這就使得房產稅不能隨著經濟發展而相應提高,不能夠體現房屋的真實價值。長此以往,將導致房產稅稅收的大量流失。

在調控房地產的措施中,稅收以其強制性的特點,集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于一身,在調控中發揮了不可代替的作用。稅收從來都是政府調控經濟的重要工具,與此同時根據市場的變化調整著政策,以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二、國外房產稅法律制度分析

以美國和英國為例,分析其較為完善的房產稅法律制度中較為先進的方面,對我國在房產稅構建方面起了哪些積極的作用。

(一)美國的房產稅法律制度

美國作為世界上經濟最為發達的國家,在其經濟發展的同時其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也同樣處于領先的地位。相比于其他國家的房產稅法律制度,美國的房產稅法顯得別具一格。房產稅法在美國并不是作為一個單獨的稅種存在的,而是作為財產稅中的一部分來進行征收,主要由地方政府征收,稅收收入全部納入地方政府的財政之中。

美國的房產稅評估與征收遵循的是相對獨立的原則,各地方政府均設有專門的核稅評估機構,在全國以州為單位建立網絡化管理,核稅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只負責對稅款進行征收以及處理相關的事務。這樣就能更為清晰地對居民的私人財產進行登記以及備案,同時使得稅務征收人員對納稅人的資料以及納稅的金額的掌控更為方便。

美國房產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多種多樣,為了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各州均通過立法部門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把對州、郡、鎮的稅收優惠對象、稅收優惠內容、條件、辦理程序等都予以明確規定,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稅收優惠體系,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均做到有法可依。

(二)英國的房產稅法律制度

英國也是一個房產稅法律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但與美國房產稅制相同之處,就是也沒有單獨的房產稅立法。其房地產稅種大體包括家庭財產稅,也叫市政稅和營業房產稅。這兩種與我國房產稅的性質屬于同一范疇,其中,家庭房產稅是最廣泛的房產稅種,它以公民房屋的實際價值為基礎進行征稅,征稅對象為居住房屋,稅率由英國各地方政府自行規定。

英國的營業房產稅主要針對營業性用房所征的稅,與家庭財產稅最大的不同就是,家庭財產稅屬于地方稅種,而營業房產稅屬于中央稅種,由地方代為征收后統一上交給中央財政。但是,中央也會根據地區人口基數比例和地區貧富差距情況把營業房產稅返還給地方政府。英國的房產稅等級評估由專門的機構評估,政府的稅務部門只負責征收和管理,具體的評估和納稅無需個人參與,這點與美國大致相同。

雖然美國和英國都沒有單獨的房產稅立法,但其法律制度的選擇是與國情相適應的。由這一點可以看出,經濟建設與法律建設相互協調,才能制定出最合適的法律。

三、我國房產稅法律制度所面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房地產業發展速度迅猛,在內需不足等一系列問題出現的時候,在推動中國經濟增長中房地產投資占據了較大的比重。在我國房地產業蓬勃發展的今天,我們更不能忽視隱藏在發展背后的一系列問題:房價虛高,土地資源浪費嚴重,閑置房屋過多導致出現“鬼城”現象等。出現這些問題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房產稅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國房產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有以下方面。

(一)立法層次低

從整體來看,現階段我國房產稅的基本立法層面較低,無論是《房產稅暫行條例》,還是各地方針對《房產稅暫行條例》所制定的實施細則,除了《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外,基本上都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規定的。這不能體現稅收的權威性,也不能保證房產稅法律制度在實施環節上的良好運行。

此外,“我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經濟制定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我國現行房產稅制度的主要依據還是1986年由國務院頒布的《房產稅暫行條例》,屬于行政法規范疇,顯然這違反了法律規定,使得房產稅法律制度在執行中難以有效實施”。

(二)征稅范圍過于狹窄

我國現行的房產稅法律制度,只針對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工礦區的營業性用房進行征稅,公民自身所擁有的非營業性用房并沒有納入到房產稅的征收范圍之內,這就使得房產稅的征稅范圍大大縮小,形成稅收漏洞,對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產生了消極的影響。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住房體制改革的推進,越來越多的公民在這樣的大環境下都購買了屬于自己的房產,而擁有多套房產的公民也在人群中占據了一定的比重。這樣一來,將公民自身所擁有的非營業性房產排除在房產稅的征收范圍之外,使得房產稅稅收收入大大縮水,從這種情況中也能體現出我國房產稅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三)稅率缺乏浮動空間

“現行的房產稅法律制度中,僅僅擁有兩種稅率計算方法”。這樣過于單一的稅率計算方法,并沒有考慮到納稅人之間負稅能力的差異。因此造成了擁有多套房產的居民納稅負擔低,也使得他們更加肆無忌憚地投資多套房產,這就是出現大量房產閑置的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此外,我國地大物博,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房產稅作為基礎稅種之一,并沒有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進行浮動,缺乏靈活性,也是我國房產稅法律制度存在的重要問題之一。

四、我國房產稅法律制度構建的建議

我國房地產業仍處于快速發展中,現有的房產稅法律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當今房地產業發展的狀況,現行的房產稅法律制度存在的漏洞已經說明了我國對房產稅法律制度的改革已經到了必要的階段。

(一)提高立法層次

“國務院在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其在實施中頒布的許多通知文件成為了我國現行房產稅征收的主要依據”。根據我國法律體系,憲法和法律位于行政法規的效力之上,而《房產稅暫行條例》就屬于行政法規。由于這部暫行條例頒布的時間較早,已經不符合當今社會的發展現狀。只有頒布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法》來規范房產稅稅收行為,將其提高到法律的層面,才能針對在房產稅征收中出現的一些問題采取有效的手段以及提供強大的法律依據。

(二)擴大征收范圍

“我國現行的房產稅征收范圍僅限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而對農村則是一直享有免稅的方針,這就顯得范圍過于狹窄”。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城市化的建設,現代農村相較于以前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一些農村的經濟狀況相較于城市也不遑多讓,嘗試將農村的經營性用房歸納到房產稅的征收范圍中也是值得考慮的,同時也會成為我國稅收的又一項重要來源。

房地產業的高速發展也使得居民的購房規模不斷的擴大,而且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個人擁有多套房產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建議將自住房的所有人也納入納稅的范圍中,以此有效地控制大量閑置房屋出現的狀況,對縮小貧富差距也有著一定的貢獻。

(三)建立浮動比例稅率

目前,我國房產稅的稅率采取的是比例稅率,統一的比例稅率存在諸多弊端,因此,完善現有的比例稅率是完善我國房產稅法律制度的必經途徑,應建立浮動比例稅率機制,即根據用途將房屋進行分類,不同用途采取不同的稅率;將個人住宅分類,分為基本住宅、高檔住宅和個人獨棟商品住宅;最后根據居民是否有多套住宅來征收房產稅。建立浮動比例稅率,既能在保證稅收的同時調動了納稅人的意愿,又能保證地方稅源的充足。

我國現行房產稅法律制度在立法層次、征收對象和稅率比例上存在著種種問題,早已經不適應我國的經濟發展了。我國房產稅的改革是順應時展的,它不僅能夠完善我國房產稅法律制度,還能夠充分發揮房產稅的市場調節作用。隨著社會各界人士對房產稅的高度關注以及國家對房產稅的重視,房產稅的立法工作應盡快展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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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化產業促進法律;商業保險;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2.28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4)07-0111-01

一、文化產業促進法律與商業保險法律制度概念厘定

(一)文化產業促進法律概念界定

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y)概念產生于1947年,由霍克海默和阿多爾諾兩位學者在于《啟蒙的辯證法》一書中首次提出。[1]促進型法(Promoted Law)是指具有激勵、推動作用,蘊含促進激勵措施,采取柔性執法手段的法律類型。因此,文化產業促進法律是指調整我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及相關服務,以推動經營性文化行業發展為主,以監管文化產業市場秩序為輔,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法律體系,包括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律文件。

(二)商業保險法律制度基本定義

保險法律制度屬于金融法律制度范疇,而金融法律制度屬于經濟法法律制度范疇。保險一分為二,包括由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險和由市場主導的商業保險。其中商業保險主要作用于市場經濟活動:通過《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與科教文衛體領域緊密聯系。因此,結合我國《保險法》第二條對保險的定性,可定義商業保險法律制度概念:是指基于保險合同約定,調整投保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經濟法制度體系。它不僅以專行法律法規的形式出現,也因為融入到其他法律法規中而形成了以該項法律法規為主體、商業保險法律制度為補充的樣態。

二、文化產業促進法律中的商業保險法律制度現狀與問題

(一)文化產業促進法律中的商業保險法律制度現狀

我國商業保險法律制度在文化產業促進法律中體現:首先,國家立法上,僅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文化部關于保險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唯一部門規章,其在文化產業保險市場、文化產業保險產品、文化產業保險服務、文化產業投融資上著墨,回應了《中央宣傳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次,在地方立法層面,《深圳市文化產業促進條例》第十八條、《太原市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五條均規定本市人民政府應對文化企業給予金融保險方面支持;安徽省《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強調結合地方實際,發展文化產業保險市場。這成為未來文化產業促進法律融合商業保險法律制度的現實探索。

(二)文化產業促進法律中的商業保險法律制度現存問題

1.暫缺文化產業無形資產保費定價機制。2011年,故宮博物院因7件臨時展品失竊而震驚全國,其僅可獲賠30余萬元,這與文物的實際價值相去甚遠,引發了民眾對文物保險價值的爭論;與之相同,文化企業的無形資產同樣難以計算。在商品交易過程中,合理的保費價格有助于降低無形資產的交易風險。但是,每個人對同一文化創意可能估價不同,這在著作財產權交易和藝術品交易市場尤為明顯。因此,法律可以建立專業文化保險機構準入制度,構建商業保險法律定價機制,推動無形資產保費定價機制形成。

2. 難對文化產業侵權行為提供保險服務。商業保險能使受到侵害的文化創意、文化商品相關權益得到經濟層面的補償,但因對其的侵權行為難以估算實際損失金額且難以取證,導致保險公司不愿受理其投保請求。也有學者認為在旅游觀光、出版印刷等文化產業領域中較為便于計算侵權損失額度,因為其以履行合同的給付行為或者書稿實物為內容,其計算方式更為直觀。[2]這都需要在文化產業促進法律中制定更為詳細的商業保險侵權賠償額度賠付規則,并在具體實踐中出臺相應的保險賠付標準。

三、完善文化產業促進法律中的商業保險法律制度

(一)建立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體系

商業保險公司具有融資功能,其通過投資文化企業的債券、股權和參與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來實現運營。《意見》提出“建立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體系,為金融機構處置文化類無形資產提供保障”,為保險公司充分發揮資金供給和投融資優勢提供制度依據。因此,商業保險公司可攜手第三方的文化資產分析公司,在符合市場規律的基礎上估算文化企業無形資產的市場價值,然后提供其相應的保險服務,最終推動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體系的建立。

(二)設立文化創意商業保險費率標準

面對侵犯文化創意的行為,法律需要通過設立保險救濟途徑來實現對受侵犯權益的復歸。其可以通過部門規章的形式設立貼近市場經濟規律的費率規則,建立文化產業保險風險數據庫,依照收益覆蓋風險的原則確定合理的費率,專門應對易受侵權的文化產業領域的風險。

(三)擴寬商業保險法律制度適用范圍

《通知》規定,文化產業保險市場由人保財險公司、太平洋財保公司、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三家保險公司進行試點。人保財險公司鑒于故宮博物院文物失竊案,適時推出了包括藝術品綜合保險、文化活動公共安全綜合保險及涉及演藝、動漫領域的多類險種。這類擔保能力強、經營規模大的綜合性保險公司可依據《目錄》所鼓勵發展的文化產業類型增加保險險種,拓寬至網絡文化業、文化休閑娛樂服務業、文化科技服務業等領域,豐富其險種類型和拓寬其影響范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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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我國衛生領域中頒布或修訂的一系列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法律文件, 這對于依法管理衛生事業,規范衛生秩序, 遏止違法行為, 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權益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盡管如此,但目前我國的衛生法制建設與現實社會的需求之間仍有不小的差距,法律施行中暴露出來的種種問題卻不容忽視。據此完美我國的衛生立法,用科學合理的衛生法律制度去應對衛生事業發展的時代挑戰頗具現實意義。筆者試圖對此問題作一些初步的思考,期待著學界同仁的批評指正。

1 衛生法的學科特性

衛生法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科目,是伴隨著法律和醫學的逐步發展,以至二者相互交融、滲透后誕生的時代產物。構建我國的衛生法律體系,首先必須建立起對衛生法學科特性的正確理解和全面把握。衛生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中正在逐步興起的法律部門,除具有法律的一般屬性外,其學科特性則是將衛生法區別與其他法律規范的重要特征。學科特性作為衛生法本質屬性的內在反映,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1 調整對象的綜合性。衛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衛生行政法律關系和對外服務法律關系。

1.1.1 衛生行政法律關系。當前,我國的衛生法律絕大部分屬于行政法。為有效加強衛生行政管理工作的推行,國家通過設定法律法規將各級衛生行政監督部門與食品行業、醫藥行業等涉及衛生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各級醫療衛生組織之間的法律地位、組織形式、隸屬關系、職權范圍以及權利義務加以明確,形成合理的組織管理體系和制度(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保證衛生行政監督部門能有效地對衛生工作進行組織、領導,使得作為管理相對人的有關單位能夠依法從事相應的活動。作為法律的調整對象,衛生行政法律關系主要是指在衛生組織管理與衛生法律監督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衛生行政監督是憲法賦予國家行政機關的一項職能權力,其權威性主要體現在衛生行政監督與管理活動中。此時行政機關與下屬機關、醫藥食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種縱向的行政法律關系,體現出一種命令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強制性特點。衛生行政法律關系具體又可細分為衛生行政隸屬關系、衛生職能監督管轄關系、衛生管理關系(如行政許可關系、行政處罰關系、行政賠償關系、行政復議關系、行政訴訟關系)等。

1.1.2 對外服務法律關系。這是指衛生行政機構、醫療衛生組織、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在向公眾提供醫療預防保健服務、醫療衛生咨詢服務、衛生設施服務活動中與服務對象所產生的社會關系。這是一種橫向的社會關系,它表現為提供服務和接受服務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1.2 調整手段的多樣性。衛生法調整社會關系的廣泛性,決定了其調節手段的多樣性。即,既要采用行政手段,如用強制措施控制傳染病流行等,又要采用民事手段調整衛生服務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如醫患關系等。同時對于在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嚴重的侵權行為還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從這一角度看,衛生法是多元性質的。

1.3 法律內容的科學性。醫藥衛生工作是一項科學性、技術性很強的實踐性工作,衛生法本身又是法學與醫學相關學科相結合的產物。因而,醫學相關學科的技術成果既是衛生法的立法依據,也是衛生法律實施的技術保障。衛生法與自然科學相互促進、互為依存的關系是其他眾多法律難以比擬的。目前,我國眾多的衛生法律法規中,都包含有大量的操作規程、技術常規和衛生標準。這些廣泛應用于醫療衛生工作的技術性規范和衛生標準的規定,既具有科學性,又具有法律性,構成了衛生法的重要內容。另外,隨著醫藥衛生科學的不斷發展,除了已有的法律必須作出適時的修改外,衛生領域還需要針對新生社會關系出現更多的立法,如器官移植、腦死亡、基因診斷與治療、生殖技術、克隆技術等。

2 我國衛生法律體系的基本架構

衛生法律體系功能實踐的整體效應首先取決于衛生法律體系的基本架構。筆者認為,當前我國衛生法律體系基本結構的合理劃分,必須是在結合衛生法學特性的基礎上,同樣亦以衛生法的調整對象為主要標準,調整方法為輔助標準,并遵循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做以下6個部門的劃分:

2.1 衛生機構法律制度:衛生機構法律制度單獨列為衛生法律部門,是以衛生行政關系為法律調整對象,以衛生機構為主題分類,結合衛生法律實踐的特點進行考慮的。衛生機構法律制度是指以衛生機構為法律主體,對衛生機構的行為方式、權利和義務作出規定和調整的衛生法律制度。具體又可以細分為醫療機構法律制度、衛生保健機構法律制度、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法律制度、采血供血單位法律制度等。目前,國家對應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醫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醫院工作制度》、《醫院工作制度的補充規定(試行)》、《中醫醫院工作制度(試行)》、《消毒管理辦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站管理辦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等。

2.2 衛生職業法律制度:衛生職業法律制度是以衛生行業的人員內部管理關系為法律調整對象,結合以衛生職業為主題分類所做的衛生法律部門的劃分。衛生職業法律制度是指對執業醫師、護士、執業藥師等衛生職業人員的行為方式、權利和義務作出規定和調整的衛生法律制度。衛生職業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中醫醫院工作人員職責》、《中醫師、士管理辦法(試行)》、《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等。除此以外,衛生職業法律制度還可散見于諸如《醫院工作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法律條文當中。但考慮到部門間法律數量的均衡性原則要求以及部門法劃分時所需遵循的法律主導性原則,故未將其納入在內。

2.3 公共衛生法律制度:公共衛生法律制度,也是以衛生行政關系為法律調整對象,但卻結合以公共衛生為主題分類所作的部分法的劃分。公共衛生法律制度是指調整公共衛生領域中不同衛生法律主體間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目前,國家針對性出臺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中藥經營企業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品和管理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實施細則等。

2.4 衛生服務法律制度:衛生服務法律制度是以衛生服務關系為法律調整對象,結合以民事法律手段為主要調整方式綜合進行的部門法的劃分。衛生服務法律制度是指調整衛生服務過程中不同法律主體間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按照衛生服務類別的不同,現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關于加強醫療機構治安管理維護正常診療秩序的通知》以及另外一些散見于其他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法律條文。當前,衛生服務法律制度的完善,除需對已制定頒布的衛生服務法律、法規實行歸類、整理,進行法律文件的系統化之外,還需要增加較多新的立法內容。

另外,考慮到法條內容的科學性這一醫學法的學科特性,在此需要指出的是,醫療技術規范作為醫學實踐長期經驗的科學總結,是醫療技術科學化、標準化、規范化的典范,是對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所應用技術的規范或指南,是確保醫療質量的重要措施。醫療技術規范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醫療技術規范是由衛生行政部門(如衛生部) 、全國性行業學會(如中華護理學會) 制定的各種標準、規程、規范、制度的總稱,適用于全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如《臨床輸血技術規范》、《醫院感染管理規范》、《醫院感染診斷標準》、《醫院消毒衛生標準》、《醫療機構診斷和治療儀器應用規范》等。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醫療機構制定本機構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護理工作應遵循的工作方法和步驟,適用于本醫療機構。作為行業性規范的醫療技術規范,雖然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尤其當涉及醫療糾紛的裁判、醫療事故鑒定、醫療過錯的認定時是最為基本的衡量標準,因而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義。故醫療技術規范亦可視為衛生服務法律的非正式淵源。

2.5 醫學創新法律制度:醫學創新法律制度是考慮到衛生行業的科技屬性,為組織和協調醫學科技活動,調節醫學科技成果應用中產生的利益關系,抑制醫學科學技術的負面效應,而作的特殊目的的部門法劃分。醫學創新法律制度是指為醫學科技活動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學的規則和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法律體系結構的開放性為法律內容的發展留余了空間,可以適應新生的社會法權關系的法制化需要。而醫學創新法律制度這一特殊衛生法律部門的出現,正是以此類客觀存在的新型社會關系為基礎,應其特定的法律調整需要而產生的。因而,衛生法律部門的合理劃分,同樣也必須遵循以現行法律為主,兼顧即將制定的法律這一重要原則,將醫學創新法律制度單獨列為衛生法律部門。醫學創新法律制度,目前主要包括人工生殖技術法律制度、器官移植法律制度、腦死亡法律制度、基因工程法律制度、安樂死技術法律制度等一批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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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經濟學;制度;法律的帕累托最優和改進模型;均衡選擇

中圖分類號:F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7-0005-02

一、法經濟學產生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法學與經濟學本是社會科學體系的兩大分支,有著各自不同的分析方法和研究范式。而將二者融合所形成的“法經濟學”,其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究竟為何?這的確是個有意思的話題。實際上,法經濟學出現至今也不到四十年時間。1958年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率先開創了《法律經濟學學報》,1959年、1960年著名經濟學家科斯又相繼發表了《聯邦通訊委員會》和《社會成本問題》兩篇論文,這成為該學科的奠基之作。1973年,波斯納在總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上出版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論文――《法律的經濟分析》,由此標志著法經濟學真正誕生。

法經濟學是將法律制度作為經濟增長的內生變量加以考察并分析其對經濟運行產生的影響。長久以來,以馬歇爾為代表的新古典經濟學派和薩繆爾森、索洛為代表的新古典經濟綜合學派一直占據著經濟學理論的主流地位。這種新古典經濟理論體系是建立在“理性經濟人”和“完全信息”假設基上針對個人(個體)展開的研究,即在一些假設基上,通過“奧卡姆剃刀”① 剝離冗余問題,在保證整個范式體系邏輯清晰的前提下,利用數理工具實現理論模型化和普適化,并借此解釋經濟現象并預測其變化趨勢。顯然,這種過分推崇“個人(個體)主義方法論”②,忽視了社會和制度對人類行為的影響,這種局限性也逐漸被科斯等經濟學家意識到。正如弗蘭克?奈特(1935)指出的那樣,社會科學的研究實際上已經揭示出社會制度和生活條件對人的行為卻有重要影響,我們不能將社會(集體)的和制度(法律)的因素排除在人類行為的理論之外。因此,波斯納創造性的將效率、效益與反映本土具體的、動態的社會規范和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觀有機結合,運用經濟學原理和方法來研究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結構、成本―收益比。

實際上,法經濟學天然的理論基是制度經濟學,即認為制度是經濟增長的內生變量。作為產生于經濟活動的法律,由于它具有改變資源配置結果的意義和功能,所以在法律制定過程中所遵循的“效益最大化”原則,就是要以最小的成本費用獲取最大收益的“法律的帕累托最優”。這種法律制度安排(資源配置)能夠使人們的境況變好而沒有人因此而使境況變得更遭。但同時,在法律的具體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卡爾多―希克斯改進均衡模型”(Caldor―Hicks efficiency)則顯得更加實用。該模型認為如果一項法律制度的安排使一些人的福利增加而同時另一些人的福利減少,那么只要增加的福利超過減少的福利,就可以認定這項法律是有效益(效率)的。可以說,法經濟學理論提出的“法律的帕累托最優與改進”,是對原有科學體系和研究范式的一項突破,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二、法律制度的均衡選擇

和其他制度一樣,法律也是人與人相互博弈形成的共同信念下的自我維持系統,是一套用于規范、約束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或行為選擇的制度體系。戴維?菲尼(1992)曾指出,法律制度是憲法秩序、制度安排和規范規則的具體表現。但是,隨著時間、技術、偏好以及其他因素的變化,法律制度能否實現制度均衡,即實現“效益與正義”兼容(平衡)卻值得商榷。諾斯(1991)曾指出,在現實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現存制度安排的任何改變都不能給任何個體和團體帶來額外的收入就實現了制度的均衡(帕累托最優)。但是,如果可以從新提供的制度選擇中,社會主體所得到的凈收益大于從現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中得到凈收益,即獲得新的贏利機會時,這種新生的潛在制度就會顛覆原先的制度均衡并進入非均衡狀態,而這又為社會主體選擇新的制度體系提供了可能。

事實上,法律制度變遷本身就是一個制度在均衡和非均衡之間相互轉換的過程。因為法經濟學理論提出的效率和效益標準,指出在資源配置過程中,如果那些從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獲得利益的人,其增加的利益足以補償(并不要求實際補償)在同一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受到損失的人的利益,那么這種資源配置過程就是有效率的,結果也是有效益的,以此制定的法律在社會范圍內也會被尊重和接受。以國家制度形成為例,用一個機構建立一套保護產權與社會發展的大規模武力系統比建立小規模私人武裝系統,用國家公權力救濟取代私人救濟更能帶來規模經濟效益。換句話說,就是通過國家來建立法律制度和執行體系可以使私人協議難以達成的契約所引起的損失降低。這就是現代產權經濟學中的“霍布斯規范定理”(normative Hobbers theorem)。在此基上,諾斯(1998)又進一步凝練出國家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即(1)界定形成產權結構的競爭與合作的基本規則,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2)在第一個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費用,使社會產出最大化,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國家稅收。盡管二者之間不斷發生沖突,但是由此形成的法律制度在均衡與非均衡之間的交替選擇過程,所帶來的社會文明程度提高和社會生產力水平上升卻是不爭的事實。

時下,面對復雜多變的社會現象和飛速發展的科學技術,各國不得不依靠更多的立法和執法活動來應付層出不窮的問題。傳統法律體系“以不變應萬變”制度均衡狀態已經岌岌可危,迫切需要新的理論指導和推動其制定和運行的效益(效率)。這就為法經濟學提供了難得的施展空間和表現舞臺。從社會主體(集體和個人)的力量對比、談判或博弈的視角分析法律制度均衡,可以更好的實現“法律的帕累托最優和改進”。因此,要實現法律制度均衡狀態所需的必要條件應該是:(1)現存的法律制度已經獲得了各種資源所產生的所有潛在收入的全部增量;(2)這樣的潛在利益存在,但是改變現有法律制度的成本超過可能取得的潛在利益;(3)如不能對制度環境做出根本性改變,則原有資源配置格局無法變化。若滿足上述條件之一,即可實現人們所追求的法律制度均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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