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辦法條例范文

時間:2024-01-31 17:53:2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土地征收辦法條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土地征收辦法條例

篇1

中圖分類號: F301.1文獻標識碼: A

一、《辦法》與《意見》相比變化

(一)、評估價格完全依照市場

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規定,“拆遷估價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此進行了細化。“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評估時,還要考慮到區位、用途、建筑結構等影響價值的因素。

在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對房屋價值的評估,已經不再綜合政府定期的“指導價”,而是完全按照市場交易的價格,這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要求一致。

房屋征收價值完全按照市場價格,這一規定非常重要。在過去發生的強拆惡性事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征收者與被征收者在征收價格上的巨大分歧。很多情況下沒有能夠體現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價值,而是參照政府確定的征收價格,而政府參照價往往都很低,尤其是地方政府作為利益一方,或者開發者與地方管理者存在千絲萬縷聯系的時候,這種不合理性更加突出。這一規定的意義在于,它是落實《物權法》,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的一個實質性舉措。今后任何一起因征收而引起的拆遷(搬遷)補償,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將站位于基本平等的“市場主體”角度,不僅給予被征收人充分的地位和話語權,更充分體現政府方面對私有物權的尊重。

《條例》中,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政府是征收的主體,那么對于房屋價值的判斷,就應該采用第三方獨立的判斷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評估機構來評估價值,但如果政府還是設定一個指導價的話,就不能體現第三方的獨立判斷。所以,這是一個立法方面的進步,征收的成本更加向市場靠攏。”

(二)、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中規定,“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明確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辦法》取消了政府指定評估機構的權力,改由被征收人選定價格評估機構,它體現操作過程致力于程序公正。

由政府指定評估機構的結果是,評估價通常都很低,曾引發過許多拆遷矛盾。現在由被征收人來選定評估機構,這就不僅是對被征收人權利的尊重,突出了人性化,更是對制度漏洞的彌補,有利于被征收者利益的保障。指定評估機構的權力會在一定意義上影響征收價格的確定,至少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將評估機構的決定權交到被征收者手里,為保證交易的公平公正創造了條件。至于評估費用由誰承擔的問題,《辦法》表示,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一個指導思想,就是不能強行征收,要保證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由被征收人來選定評估機構,取消了政府指定評估機構的權力,這是社會公平的體現,也尊重了被征收人的權利。不過他認為,選定評估機構的辦法,還需細化。“比如要拆一條街,那會涉及很多戶,每一戶都有自己的想法,但評估機構只能確定一家,如何協調就是一個問題。即便投票,也需要細化操作辦法。可以想一下,現在一個小區成立業主大會,投票都那么難,更何況涉及人員更多、利益更大的房屋征收。”

(三)、 評估更多體現土地價值

《意見》中規定,“拆遷估價的方法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方法”。

《辦法》中明確規定,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被征收的房屋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評估方式多樣化、細致化,其進步意義在于按不同的房屋情況,使用最有可操作性,以及最有利于動拆遷戶的估評方式。其在補償中將地段價值、房屋內裝修價值、停業停產損失賠償等多元化的因素都納入評估范圍,相應地也要求評估方法的靈活性和多元化,這些都將更有利于房屋價值的合理化、人性化的評估,在征收的補償中不僅僅體現房屋的價值,更給予土地價值更多的體現。

《辦法》相比廢止的《意見》有不少亮點,但《辦法》能否真正得以貫徹執行,還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二、新辦法中出現的問題

(一)、完全按市場價評估房屋價值的可行性

問題盡管按市場價評估房屋價值符合市場經濟的觀點,但是房屋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商品,完全按市場價評估房屋價值,不足以消除被征收人的疑慮與擔憂。這是因為,城市建設、舊城改造,征收公民房屋在所難免,但是所謂“居住慣性”也是不可忽視的因素。征收房屋除了物質補償以外,對被征收人因搬遷造成的精神損失與生活不便,也應考慮給予補償。

再一方面,什么是完全的市場價也缺乏一個明晰的標準,從房價評估到簽訂補償協議、發放補償款、公民重新置業有一個時間差。在房價不斷上漲的當下,被征收人拿到的市場價補償,到購房時可能會貶值、縮水。

另外,不同的家庭,住房情況千差萬別。如果按照舊房屋的市場價與有限面積給予他們補償款,他們根本達不到那樣的購買力,或者說住房條件會變得更差。

(二)、評估機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問題

盡管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來選定,但被征收人選定的評估機構未必就獨立、公正。一則,選定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各地政府制定,地方政府作為土地市場的最大獲益者,能否制定合理的操作辦法需要檢驗;二則,《辦法》規定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支付——實際就是地方政府支付,誰直接出錢評估機構顯然會聽誰的話;三則,地方政府也是評估機構的監管者,評估機構也可能倒向地方政府一邊。

三、對策

(一)、從評估細節上完善《辦法》。

如何選定評估機構、如何考慮房屋評估的軟件因素等問題,需要在制度上明確和細化,諸如評估機構的選擇需建立在公平有效的集體決策之上,評估方法的選擇更注重對征收目的考慮, 評估機構與評估方法的選擇更便于評估結果傾向于弱勢群體的利益,以便于征收過程中的利益過渡,努力確保征收過程中利益的雙贏,即實現了政府的宏觀經濟目標,又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收益。

(二)、建立房屋征收市場價定期公開機制。

社會大眾對于整個城市房價總體情況、房屋的計價內容和程序并不明確清楚的知悉,房屋征收完全按市場價評估缺乏了強有力的、準確性的、能夠取信于民的統計數據作支撐。要想實現這一目標,地方政府只有拿出具有說明力的統計數據,并定期公開房地產市場價格,才能保證實現房屋征收完全按市場價評估的具體要求和目標。

(三)、保持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與公平性

評估費用支付問題,評估款項不能由委托人即地方政府直接支付,在費用支付前,應當由被征收人集體來決定評估費用支出,政府出資,在雙方均對評估報告沒有異議的之后,再通過獨立的第三方金融機構支付。

加強評估資格認定,要提高房屋評估行業素質,在職業的過程中設立有效的業務承接條款,對于任何有損職業獨立性的業務建立一整套風險評估及應對的機制,某些情況下拒絕接受委托。

有爭議的房屋征收評估事件,可成立由媒體、律師、社會人士組成的獨立的臨時監督機構,或開辟司法救濟渠道。要培養公益性房屋征收的詢價機構和評估機構,以驗證商業性評估機構評估的合理性。

篇2

中國土地所有權性質的不同使得房屋征收形成了特有的二元制結構,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在實踐中以《物權法》《土管法》等法律作為主要依據已不能滿足現實需要。文章通過對2011-2015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180件二審行政案件的案由、特點、裁判理由和結果進行分析,歸納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實施中存在的不足,指出行政機關征收執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法治化建構中立法完善、規范執法、強化司法的路徑和重點。

關鍵詞:集體土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征收補償;司法審查

中圖分類號:D92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

10085831(2016)05012208

一、問題的提出

基于房屋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性質不同,現行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制度分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二者法律定位①、法律依據、操作程序以及補償機制(包括標準、范圍、價值確定程序等)完全不同,形成了中國特色的房屋征收二元制。由于城鎮化步伐加快,城鎮建設用地需求加大,土地征用成為國家獲得非農建設用地主要的手段[1],但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依附于土地,沒有對其專門立法,因而造成對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沒有得到合理的保護。征收行為缺乏必要的法律約束、行政機關采取的征收方式簡單粗暴等造成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集體土地征收成為了產生大量訴訟和以及的重災區。新行政訴訟法修改后大量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行政案件進入法院,但法院對于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受理范圍、訴訟主體及補償程序、補償標準等問題存在不同認識,就連復議機關與司法機關、上下級法院之間也存在不同認識,該類案件存在依法行政與加快發展的價值性矛盾、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物質性矛盾、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與防止被征收人濫用訴權的結構性矛盾等問題。本文以貴州省法院受理的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行政案件作為研究對象,通過梳理2011-2015年間此類案件的案由、特點、裁判理由和結果,歸納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存在的不足,指出行政機關法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通過完善立法、規范執法、強化司法等途徑實現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法治化。

二、貴州省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案件的基本情況與特點

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2]。本文探討范圍界定為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故,重點涉及房屋征收補償相關爭議,包括責令交出土地行政決定的非訴執行、補償安置標準的行政裁決、土地征收決定等。本文采用了2011 -2015年貴州省法院裁判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案件的所有二審案件數據,并對此進行了相關情況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況

第一,案件受理逐年攀升。2011-2015年,貴州省高院共受理涉及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行政二審案件180件,每年的受案數量不平衡,其原因主要是受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用地專用的集中審批、用地人的經濟實力、政府招商引資力度以及行政訴訟法修改和立案登記制的影響。2015年受案數量是2011年的38倍。

2011-2015年貴州省法院受理的涉及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行政二審案件情況見表1。

說明:數據來源于貴州省法院行政審判庭受案登記本以及全國法院裁判文書網統計。

從表1可以看出,2011-2015年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行政案件前3年受案較少,也比較均衡,2014年有所增加,2015年達到井噴狀態,原因主要在于2015年5月1日新施行的行政訴訟法將行政案件立案審查制改為了立案登記制,并且新法頒布后的宣傳,使得很多以前沒有訴訟意識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人開始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二,原告勝訴率較低。從表2可以看出,駁回訴訟請求在結案方式中占比較高,居于第二位的是全部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判決。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案件原告的勝訴率比較低。造成這種特點的根本原因在于:案件爭議焦點在補償標準,司法審查難點在補償合理性。但是大部分進入實體審查的案件其合法性基本沒有問題,主要在于合理性,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合法性但缺乏合理性時,法院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多采取予以駁回訴請的方式。因此,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的裁判方式占了所有案件的一半以上。

第三,案件多因補償標準而起。縱觀近幾年該類行政案件,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并不在于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而在于補償數額的多少。從案件協調解決的情況看,原告雖對土地征收的合法性提出異議,但其真實目的是想增加補償的談判籌碼。補償中存在相鄰地區補償標準不同一、同一地區因人而異、搬遷簽約前后補償不同、集體土地上房屋與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標準差異大的現象。如陸某等人訴貴州省黔東南州從江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案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黔高行終字〔2015〕9號”行政判決書。:因修建貴廣高鐵需要征用陸某等人房屋所在土地,但后來該地區修建工業園區,對同一區域地段進行征收的補償標準高于因修建高鐵的補償標準,陸某等人要求按照補償較高的標準執行補償,但政府認為由于沒有政策依據而拒絕。此案反映了同一地方征收土地因時間不同、征用用途不同而補償標準不同的現狀。

(二)案件主要特點

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行政案件是目前所有行政案件中關注度較高、對抗性較強、審判難度較大的案件種類。案件數量增長快、類型較復雜,且此類案件涉及農民權益,也涉及到其他多方利益。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較多:對于省政府或國務院批準的征地行為是否可訴;司法可否進行公共利益認定;村民作為個人是否有權對征地行為提訟;集體土地被征收后地上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責令交出土地”的性質等法律適用方面的問題。目前案件情況反映出其特點主要是:第一,由于房屋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當事人對案件相當重視,與行政機關對抗性強、矛盾尖銳,容易引發。據了解,目前貴州省涉征拆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請的訴訟人大部分是北京律師。2015年受理的153件該類二審案件中有135件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5〕16號、19號、20-43號、58號、60-88號、89-93號、106-142號、146號、176-209號”行政判決書。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人為北京律師,占到全年該類二審案件數的8824%。有的案件當事人還通過尋求輿論支撐,引發輿論炒作或造成網絡事件,一旦處理不當,極易形成極端惡性事件。

第二,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案件“連環訴訟”多發,往往一個問題引發多個糾紛。由于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案件與信息公開、撤銷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征收訴訟交織,因此一個案件會引發多個案件甚至連環訴訟。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這5年受理的180件案件中與征收案件共同提起的信息公開訴訟就有30余起。如李某訴貴州省人民政府駁回復議申請一案

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5〕143號”行政判決書。:在李某提起該案訴訟之前,其先提起了要求公開涉及征收其承包土地審批信息的信息公開訴訟,在信息公開訴訟中法院判決縣政府予以公開相關信息,李某在獲取了黔府用地函〔2011〕618號用地批復后再向省政府對用地批復的合法性申請復議;又如王某等人訴省政府駁回復議申請三案

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5〕102-104號”行政判決書。,由于前期王某等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而獲取了用地批復信息,王某等人對用地批復不服向省政府提起復議,省政府認為其不是利害關系人而決定對復議不予受理,法院經審查則認為由于政府之前因原告申請信息公開而向原告公開了批復,則其公開信息行為初步證明了原告與批復之間存在利害關系,則省政府以原告不是利害關系人而決定不予受理復議不當,最終判決撤銷省政府不予受理復議決定,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第三,部分案件的行政相對人訴訟法律意識淡薄。部分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訴訟相關法律知識不了解或一知半解,常常由于訴訟主體不適格、被訴行為選擇不正確、訴訟請求和理由不適當、復議和訴訟關系理解錯誤、時機和舉證時限不當等因素而敗訴。并且行政相對人有的“不信法”,采取等方式尋求救濟卻最終因超過法定期限而敗訴。 之所以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出現前述特點,主要原因在于有關征地拆遷的法律規范尚不健全、地方政府征地行為不夠規范、輿論氛圍和司法環境不佳、個別被征收人素質不高、補償期望值太高。

三、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實踐中產生了很多諸如“以拆違代拆遷”“無主拆遷”“夜間突拆”“連帶拆遷”等亂象,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一)征地拆遷補償法律規范不健全,司法審查依據不充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4款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通過授權方式,對土地征收的規定最終轉化為地方性法規甚至行政規章。農村房屋被作為集體土地上的“附著物”看待,其征收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3],但具體由哪一個部門規定,實踐中千差萬別,有的是地方人大,有的是地方政府部門。而個別地方省級人大、政府又將該項權利授權給市、縣級地方政府部門。再者,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其對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高低無據,隨意性極大。實踐中征地補償標準“政出多門”,甚至同一地方不同鄉鎮政府規定不一,十分混亂。征收農村房屋時,除了一些宣示性的法條外,幾乎無法可依。2011年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只針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適用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相比較,被征收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由于具有面積大、搭建多、被征收人背景復雜、合法建筑與違章建筑并存的特點,對其征收操作起來更加困難,問題也更為復雜。另外,不少被征收房屋處在城中村,對該區域房屋進行征收時,要考慮雖然其土地權屬仍為集體所有,但由于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 如仍依據農村集體土地上附著物的標準給予補償安置必然有所不妥。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法行他字〔2005〕5號)規定“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后, 被征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 房屋所在地已被納人城市規劃區的, 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4]。《條例》頒布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廢止,該答復也隨之失效。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前述規定的精神予以了延續,其第12條第2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以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二)“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不明確,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交織,司法審查認定難

中國《憲法》及《物權法》僅規定了公益征收,將國家征收的目的限于“公共利益”。《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條例》第8條對“公共利益”列舉了6種情形:國防和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文化市政等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概念本身比較抽象,沒有對“公共利益”形成統一的認定標準,中國法律沒有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進行解釋和規定,征收實踐中出現了許多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違法征地、占地等事件[5]。司法認定標準也存在不同認識,導致裁判尺度不統一,甚至出現同區域法官對類似案件裁判的不同[6]。

(三)政府規避法律,違反法律和相關程序征收土地

第一,違規下放土地征收審批權。地方政府打著便民的旗號,將土地征收的審批權下放,如將土地審批權層層授權到轄區縣市乃至開發區或者鄉鎮,這不僅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還為地方政府違法征收土地提供了政策支持,導致開發區泛濫,出現圈占、倒賣、囤積土地的現象。

第二,地方政府為了經濟發展,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變通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具體表現在:(1)以租代征。通過租賃的方式直接將農民集體土地用于非農建設。如梁某等25人上訴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行政批復一案

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3〕19號”行政判決書。。某食品廠以建鄉鎮企業為名,行個人獨資企業為實租用農村集體土地引發糾紛。(2)先征后批。地方政府為了加快征地進程,先征收土地再辦理報批手續,違反法定的先批后征的審批程序。如雷某訴余慶縣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案

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4〕6號”行政判決書。中所反映出的政府在征收土地過程中具有先征地后審批的行為,雖然對該案法院以當事人訴請不明予以駁回,但是該案反映出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亂作為現象確實存在。(3)化整為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規定由國務院批準征收超過35公頃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或超過70公頃的其他土地由國務院批準。 一些地方政府通過化整為零的手法,或擅自調整規劃,或拆分項目多次征地,達到避開審批程序大面積征地的目的。如張某等人訴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案

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4〕32號”行政判決書。中張某等人提出區政府征收的集體土地達到1 200畝,應該由國務院實施征收,區政府無權征收。(4)臨時改變用途。如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陳某、李某訴赫章縣人民政府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一案

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2〕10號”行政判決書。。原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向國務院申請對省政府作出的用地批復進行裁決,國務院認定貴州省人民政府通過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調整為非基本農田進而批準征收,屬于規避占用基本農田應當依法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鑒于被征收土地符合現已批準的赫章縣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用于赫章鉛鋅礦職工沉陷住宅區搬遷項目建設,解決已破產鉛鋅礦下崗職工生計問題,目前也已經建設完畢,如果撤銷將會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據此裁定確認省政府作出的用地批復合法。(4)強行征地。如吳某等人訴安順市紫云縣人民政府集體土地征收行政賠償案

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5〕60-88號”行政賠償調解書。,紫云縣政府因建設白云工業園標準化廠房的需要,對吳某等人所在的村組集體土地實施征收工作。紫云縣政府在強制征收土地的過程中與吳某等村民發生暴力沖突,造成多名村民受傷,吳某等人即向紫云縣政府申請行政賠償。有的地方政府為了達到迅速拆除房屋的目的,采取通過與村集體簽訂補償協議,然后通過民事訴訟先予執行或者通過以土地儲備中心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協議或者法定職責,再通過行政先予執行方式達到征地目的。

(五)行政機關忽視征收補償的規范性要求

通過對近年來貴州省法院行政案件訴訟中行政機關敗訴原因的具體分析,發現少數行政機關在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活動中存在片面強調行政效率而忽視依法行政,片面追求經濟發展而忽視群眾利益,不注重規范程序,不注重合理性,認定事實主要證據不足,甚至超越職權、等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重實體,輕程序。部分行政機關缺乏程序意識,對于行政行為必要的公告、通知、送達等程序缺失或者行為不規范,在集體土地征收的審批、公告、補償登記及確定補償方案、組織實施的幾個環節中,行政機關始終處于主導地位,而土地所有權人并沒有充分參與到征收環節中,缺乏與被征收人之間明確、自愿的協商。具體到實踐中,以下問題尤其突出:一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的形式不規范。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后,其拒絕交出土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及《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42條

《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依法征用、占用集體土地和使用國有土地,且對當事人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法律、法規對責令交出土地形式未明確規定,實踐中有的政府則采取“通知”形式。而“通知”一般不具有強制力,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性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37條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規定,應當采取“決定”形式責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二是土地征用的公告程序不規范。土地征用的兩個必經程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中有規定,即地方政府對同意批準征用土地進行公告、土管部門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實踐中,存在公告主體(地方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混亂、公告程序缺乏的情況。

其二,重決定,輕救濟。土地房屋征收爭議,往往背景復雜,很難案結事了,單靠訴訟方式難以解決根本矛盾。一些行政機關單純關注征收決定、補償安置決定,忽視對被征收人的行政協調、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行政救濟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7]。如某綜合養殖場訴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上訴一案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1〕29號”行政判決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向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政府的上一級政府申請協調,省政府收到上訴人協調申請書后,有責任對此依法作出處理;收到協調申請后未予答復處理的,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類似案件還包括趙某訴貴州省政府不履行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行政協調案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5〕27號”行政判決書。 。

其三,重合法,輕合理。一些行政機關認為,合理性屬于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漠視被征收人合理訴求的情況,對因歷時較長、居住困難、行政機關不作為或違規頒發用地規劃、施工許可手續等原因形成的房屋,是否認定為違章、改建、擴建建筑等標準混亂。近幾年受理的因征收補償背景而引發的行政機關作出拆除違章建筑處罰決定的案件在行政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比如韓某等人訴黔西縣人民政府房屋案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2015〕89-93號”行政判決書。 :原告在訴請理由里便提到政府因為征地而將其房屋作為違章建筑,存在選擇性執法的嫌疑,并且程序違法。類似案件還有楊某訴盤縣人民政府案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15〕144號”行政判決書。 ,由于政府違反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而被法院撤銷決定,責令重作。

四、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法治化路徑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憲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指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因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行政案件由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行政案件出現井噴,給司法審查帶來了一定壓力。通過對這180件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國土地征收立法還不完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依舊存在,這使得完善土地征用法律依據、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切實維護廣大農民的合法利益成為當務之急。應當在中國《憲法》《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基礎上,構建符合發展實際的農村土地征收的法治標準,以解決當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出現的問題。

(一)加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立法進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立法目的側重于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社會經濟秩序[8],內容涉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利用、耕地保護、建設用地等土地管理基本制度。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的征收與補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需要立法作詳盡、具體、完善的規定,而不是簡單地作為土地的“附著物”進行征收補償,可以考慮制定一部以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為目的且涵蓋集體土地房屋所涉權益內容的法規,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立足該條例,提升立法位階,整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統一的《房地產征收法》[9],以適用于城市房屋和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實現征收主體、對象、內容、程序等全覆蓋。

法律法規完善的重點應當立足于確立合理補償原則。從對該類型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當前激發矛盾的直接原因是補償的公平合理問題,遵循合法合理的補償原則是當務之急。一是擴大補償范圍。比如補償擴大到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財產權益。二是提高補償標準。農村房屋等土地附著物、建筑物的補償應當參照適用城市房屋的市場價格補償機制,確立市場等價有償原則,縮小農村與城市房屋補償標準差距,逐步推動補償結構方式的同質化。三是拓寬補償方式。除現金補償外,也可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采取通過股權或債券進行補償或替代性補償的方式。

(二)嚴格規范行政機關的征收補償行為

第一,尊重被征收人的參與權。行政機關應適用公開透明、平等參與的規范程序,進一步尊重被征收人的參與權。對于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行政行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完善手續、規范程序。充分認識程序正當原則,并充分給予被征收人在征收過程中協商談判的權利,避免程序違法。

第二,關注被征收人正當合理訴求。在注重政策原則、堅持依法補償、一視同仁的同時,要考慮被征收人基于房屋的區位價值、使用狀況、特殊用途等方面提出的正當訴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適當補償。對于當前爭議比較集中的由于歷史原因或者行政機關方面原因形成的“住改商”經營性用房、違法建筑,可根據實際經營使用狀況、是否辦理營業執照、是否具有納稅證明以及使用年限等予以適當合理補償。

第三,完善補償安置爭議的行政救濟程序。從案件分析中發現一些行政機關在對集體土地所有人進行征收補償安置時行使的程序不完善,從實質性解決糾紛的角度,重視行政協調、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程序,發揮行政機關的自我糾錯優勢。如某村村民訴省國土廳不履行行政裁決職責的案件

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1〕12號”行政判決書。 ,省國土廳提出貴州省尚未明確設置行政裁決職能部門。

第四,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對這180件案件進行分析可以看出因征地補償而提起的信息公開訴訟不少,比如龔某等人訴貴陽市開陽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

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5〕106-142號”行政判決書。 中,龔某等人向開陽縣人民政府申請公開省政府關于征地補償方案的批復,雖然在一審過程中縣政府已對龔某等人要求公開的信息予以公開,但是二審法院認為信息公開訴訟作為義務之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核心在于希望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本案龔某提起本訴的目的是希望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裁判的方式,判決開陽縣政府向其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開陽縣政府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及時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其不作為行政行為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條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之規定。

(三)依法履行審判職能,在促進發展與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中尋求平衡

在審理的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行政案件中,面臨依法行政與加快發展的價值性矛盾、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矛盾,需要堅持法治底線,充分發揮司法審查功能,促進政府在法治軌道上加速發展。

1從嚴“公共利益”司法審查

為克服行政機關對公共利益目的的隨意性擴大解釋,司法應對是否屬于公共利益作出審查認定,法院對公共利益認定具有審查判斷權和終局性認定毋庸置疑。實踐中,司法審查應通過嚴格的形式審查,堅持參與原則、比例原則、公共使用原則、正當程序原則,保障公共利益認定的程序,保證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正當性。這180件二審中有10余件法院在司法審查認定中對征地行為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了審查。如莫某等人在訴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案

詳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黔高行終字〔2013〕7號”行政判決書。中,法院就認為區政府征收莫某等人的房屋是為了標準廠房建設,此項目所屬的貴州省高新中小企業創新園系生態科技產業園的組成部分,由相關地方政府主導實施,與貴州省的科技發展密切相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8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政府進行征收的范圍是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

2嚴格行政機關法律規避的審查

對于行政機關法律規避行為,應當根據是否有利于相對人權利保護、是否對相對人權利造成損害作出判定[10]。如果行政機關的法律選擇有利于維護相對人權利,體現行政行為受益性,可以予以支持。反之,對相對人增設義務、減少權利的行為則應當嚴格制約。如對于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準,按照法律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操作,但是如果行政機關選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補償,按照后者規定的補償標準要高于前者,且程序更為嚴格,則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如政府主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行,這屬于有利于相對人權利的行為,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篇3

【關鍵詞】稅務籌劃;房地產企業;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一、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現狀

房地產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也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房地產作為一項不動產,價格昂貴這是顯而易見的,其中,大宗房地產交易涉稅金額多,稅收負擔重,也令許多房地產企業感到了行業壓力。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房地產企業在開發、建造、銷售等整個經營周期內涉及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契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因此對開發商而言,與其在銷售廣告上宣傳諸如“上風上水”“海景房”等倒不如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減輕稅負,降低房價更加實惠和重要,在這其中稅務籌劃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房地產企業涉及的稅種多,各種稅收政策及優惠紛繁復雜,也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二、稅務籌劃的涵義及其對房地產企業的意義

稅務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以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的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包括避稅、節稅、轉稅等多方面的內容,并且具有合法性、籌劃性、目的性、多維性和專業性等特點。稅務籌劃對房地產企業具有以下意義:

(一)有利于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競爭力

稅務籌劃作為房地產企業理財的一個領域,從圍繞資金運動展開,促使企業精打細算、節約支出,同時規范企業的成本核算和財務管理。

(二)有助于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提高綜合收益

作為以營利為目標的房地產企業,追求利潤是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房地產企業增加利潤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提高效益;二是減輕稅負。在投資一定的情況下,通過稅務籌劃來節稅,在無形中就增加了企業的綜合收益。

三、房地產企業主要稅種的籌劃

(一)營業稅的籌劃

房地產企業涉及的營業稅稅目有建筑業、服務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針對營業稅的計算方法,我們可以從營業額和稅率兩方面著手考慮。

1.從營業額方面進行稅務籌劃

根據稅法規定,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營業額,營業額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補貼、基金、集資費、延期付款利息、代收款項及其他性質的價外收費。同時,營業稅暫行條例又規定,物業管理公司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于“服務業”稅目中的“業”行為,只對其從事此項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征收營業稅。這也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控制價外費用進行營業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的同時,就可將代收水電初裝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等各種配套設施費從銷售額中分離,可以通過專門成立物業公司或是暫緩收取其他費用等方式,將這部分價外費用分離出來,這樣其代收款項就不屬于稅法規定的“價外費用”,延期收費也不影響其收入,從而達到營業稅稅務籌劃的目的。

2.從稅率差異方面進行稅務籌劃

根據稅法規定,銷售房屋等不動產適用5%的稅率,而房屋裝修、裝飾適用3%的稅率,相差的2%的稅額對房屋這種大宗商品而言可不是個小數目。企業可以將房屋售價和房屋裝修價款分開核算,并分別與購房者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房屋銷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裝修合同。在總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就房屋銷售價款繳納5%的營業稅,就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裝修價款屬于勞務收入,只需按建筑業3%的稅率計證營業稅,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同時也可以減少購房者應繳納的契稅,從而實現營業稅的稅務籌劃。

(二)土地增值稅的籌劃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針對該公式可以考慮從以下方面進行稅務籌劃。

1.從降低增值額方面進行稅務籌劃

我國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的提高會直接引起稅額的大幅度上漲,因此在扣除項目金額一定的情況下,適當降低售價,則在一定程度上把本應上繳稅務的部分返還給了消費者。在這個過程中開發商的利益沒有太大的損失,同時也讓消費者得到了實惠。

2.從增加扣除項目金額方面進行稅務籌劃

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的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轉讓房地產允許扣除的稅金和加計20%扣除。其中在開發費用中進行稅務籌劃的空間比較大。房地產企業可以選擇適當的利息扣除標準計算開發費用。稅法規定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房地產企業據此可以選擇:如果企業預計利息費用較高,開發房地產項目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則可計算分攤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預計利息費用較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實現收益最大化。

3.從稅收優惠方面進行稅務籌劃

(1)根據我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普通標準住宅銷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如果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同時稅法還規定對于納稅人既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這一免稅規定。根據以上規定,房地產企業可以考慮,在建設高檔住宅的同時另行建造一批普通中低檔住宅,控制好樓房的容積率、面積以及價格,恰當的利用好這一稅收優惠政策,在會計核算中應將普通標準住宅和其他房產分開核算,而且應該通過調整普通標準住宅的銷售收入或者調整扣除項目的金額,使得普通標準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內,以獲得免稅優惠。

(2)采用合作建房方式進行稅務籌劃。根據稅法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配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可以很好地利用該項政策。比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得一塊土地的使用權準備修建住宅房,可以通過預收購房者資金的方式,這樣在內容上是定向建房,在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資金的條件。一般情況下,一幢住房中地價款所占比例應該比較小,這樣房地產開發企業分得的商品房就較少,大部分由出資金的購房者分得。這樣,在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剩余部分商品房前,各方都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而只有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屬于自己的那部分住房時才繳納土地增值稅,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自然降低。

(3)采用代建房方式進行稅務籌劃。代建房顧名思義即開發商代客戶進行房地產的開發建設,完成后向客戶收取一定的代建費用的情況。對于開發商而言,雖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僅僅是提供了建筑業勞務,并收取的勞務收入,自然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代建房不失為一種稅務籌劃的切入點。

(三)企業所得稅的籌劃

企業所得稅作為大多數經濟組織面對的稅種,因其稅率高、征收面廣而成為經濟組織的主要稅負,房地產開發企業也無一例外的要面對這一稅種。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可以通過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比如選擇有利的行業享受稅收減免,選擇有利的注冊地享受稅收減免,同時由于房地產商品的地域性強,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不同區域投資時還有區別于其他企業稅務籌劃的空間,即開發商通常需要建立項目公司,此時就會面臨建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的選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子公司是獨立法人,而分公司則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它們在稅收利益方面存在差異。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在設立區域被視為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區域其它公司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區域不被視為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并計算。由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綜合權衡不同地區的稅負和經營預期來確定項目公司的形式。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稅務籌劃注意的問題

稅務籌劃是一項綜合的財務管理活動,需要專業稅務人士的統籌開展,并且要做好每個細節的規劃,不當稅收籌劃帶來的稅務危機不容小覷。企業不但要承擔因此造成的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或被處以巨額罰款的后果,還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因此在看到稅務籌劃優越性的同時也應看到它的嚴肅性、專業性和風險性。房地產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遵守稅法法律、法規。房地產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必須知法、懂法、守法,不能只靠對稅收政策的一知半解,稅務籌劃必須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才能達到預期效果。

(二)稅務籌劃要規范化。房地產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注重規范性籌劃,萬萬不可只重投機。要想合理、合法地做好納稅籌劃工作,離不開規范的組織和謹慎的籌劃。

(三)稅務籌劃要堅持多維性的原則。籌劃的目的是使得企業整體收益最大化,而不僅僅是某個稅種的節稅,因此,要從整個企業的利益出發,做好稅務籌劃。

(四)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和財會人員的業務素質。稅務籌劃是一項綜合的財務管理活動,需要專業水平高的財務人員多方權衡、細心規劃,更不是變“節稅”為“逃稅”。

總之,稅務籌劃不是通過虛報成本、虛報支出,采取違反我國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手段方式來偷稅、漏稅。事實上,稅務籌劃是綜合的統籌各種稅種,通過采用多種多樣的方法,使其在不違反我國現行稅收體系法律規范的前提下,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精心安排,滿足稅法條文所規定的條件,以達到減輕稅負,提高企業利潤的目的。因此,房地產企業應該在前期開發、建設和銷售等各個環節貫穿稅務籌劃的思想,讓企業和普通購房者雙雙受益。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1993.

[2]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2008.

篇4

關鍵詞:稅收背景;地稅收入;社保工作

一、國家稅收背景地稅概要以及社保工作

(一)國家稅收背景概要。我國的稅收,是指借助其政權并且按照法律制定的要求強制且無償性地向納稅人征收一定稅款形成的固定的分配關系。國家稅收實現了以下方面的作用。(1)維護我國政權的行駛。作為維護我國政權強有力的工具,它產生于國家政權,同時又對國家職能的行駛起著積極良好的作用。如果沒有稅收,那么國家的很多職能是不能夠得到實施。它是國家進行利益重新分配的手段,以達到維護國家政權的目的。(2)監督并調控國家的經濟。在進行稅收時,一方面可以發現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產生出現的問題,并通知相關的政府或者納稅人進行處理。另一方面,將稅收進行重新分配,有利于調節貧富差距,社會的生產以及更有效的運作。如公共事業的建設、社會保證工作的進行教育文化事業的發展等。

(二)地稅概要。作為中央稅的一種對稱,地稅是由一個國家地方政府管理、征收、支配的一類稅收。是在一個基于收入支配以及稅收征收管理的進行的分類。地就是屬于地方管理、地方征收、地方使用的一種固定的收入稅種。在中國地方明確支配與管理的稅收份額比較少,并且收入零星、稅源分散,但是地稅對于調動地方政府的行政積極性以及保證地方政府在行駛職權的范圍內解決地方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地方稅收包括以下幾種稅種:營業稅(不包括各保險總公司、各銀行總部集中收繳中央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稅、房產稅、印花稅、屠宰稅、耕地占用稅、地方教育附加稅等等。地方稅的職能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執行貫徹國家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上級機關制定的各項稅收辦法與制度、行政規章,可以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制定出有關的具體實施方法。其次,負責實施與規劃系統信息稅務工作。然后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地方稅收的規章制度。最后負責黨風廉政建設,負責行政復議以及稅收行政訴訟等職能工作。地方稅的稅收特點具有地方特色,在各地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的區域,根據地方特色來研究制定當地的稅收制度安排,中央賦予地方稅收一定的靈活性與自主性,考慮到地方財政一些特殊的經濟情況需求與利益。在這種地方稅收背景下,利用地方稅來增進社保工作是一種切實可行有利于民生的一種財政政策與措施。

(三)社保工作概要。社保即為社會保險,是一種對于暫時失去勞動能力或者崗位、退休人員、因為健康原因造成勞動力喪失的人口提供的一項社會保障服務。在國家政府的管理統籌下,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手段,依托社會基金來保障居民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社會保障制度是通過個人投保、集體投保、強制儲蓄、國家支助等手段進行資金的籌集工作。社保工作有利于一步步地增進全社會成員的文化與物質福利,維護社會秩序保持社會安定、促進經濟增長、實現全面小康的一種有效的制度。

二、運用地稅來增進社保工作的措施方法

根據國務院下發的關于社保保險費等有關辦法條例,自從2001年開始,我國就開始征收實業、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三項社會保險費。但是由于社保工作支出長久固定而且是一筆較大的社會民生開支,所以在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基礎下,還需要利用地稅來支持與增進社保工作。具體的方法在以下幾點:

(一)穩步提高征收社會保險費用的金額與效率。征收社會保險作為各個地方稅收部門的一種政治任務,是地稅部門重視的一項日常工作。社會保障工作是一個任務量大、壓力重,關乎人民切實的利益工作,所以應該督促地稅部門做好社會保險費的征收與管理工作。隨著人民生活的日益提高,物價的逐步增長,我國的社會保險支出也在不斷的增大,在依靠國家有關財政支持下,地稅部門也要逐步增加社會保險費用發金額,切實發揮人民群眾的力量來保障人民群眾的切實利益。在逐步提高社會保險的金額的同時,地稅部門要提高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效率,加強對于社會保險費用的管理工作。

(二)逐步規范收繳工作,加大收繳力度。地稅部門應該在現有的稅收征收的體系組織下,充分利用稅收征收管理的優勢,將社會保險的費用與社會稅收征管納入一個體制下,規范社會保險費用的收繳步驟與程序,實行統一管理、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等手段。加強突出基礎工作,積極推進管理加科學技術的幫助,不斷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使得社會保險費從此邁向依法征收的步伐與軌道。社會保險的依法有效征收就是對于社會保障工作的一種大力基礎支持。自從地稅部門著呢感受社會保險費之后,由從前的差額征繳到現在的全額征繳,而且實行了社會化的征收與發放,相應了國家的相關政策,加大了征收成本與征收難度。應該主動催繳,加強監控,加收滯納金,通報長期欠費用戶等手段來保證社會保險的及時征收與入庫,大力清理欠費的現象。加大收繳力度,支持社會保障工作。

(三)積極研究開征社會保障稅實踐經驗。對于社會保障工作龐大復雜的工作而言,社會保障要增加收入資金來源就應該通過“費改稅”,征收社會保障稅等一系列稅制改革來完成,這也是未來國家稅收改革一個熱點話題。地稅部門通過研究世界上一些社會保障制度完善的國家發現,這些國家主要通過征收社會保障稅來支持社會保障工作。地稅部門在長期的稅收制度研究與稅收制度征收的實踐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應該在切實可行的時機貢獻自己的智慧,加入稅收改革與社會保障工作的隊伍中。

三、總結

在國家稅收背景下,通過研究稅收、地稅以及社保工作來研究如何利用地稅來增進社保工作。本文得到以下幾個措施方法,穩步提高征收社會保險費用的金額與效率,逐步規范收繳工作,加大收繳力度,積極研究開征社會保障稅實踐經驗等。如何繼續發揮地稅的力量來促進社保工作仍然是社保工作者與地稅工作者的一項長期研究努力的命題。

參考文獻:

[1] 鄧子基,林致遠.財政學[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159.

篇5

土地廠房租賃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廠房租賃合同范本

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廠房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土地及廠房基本情況

1、廠房坐落于______,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

2、廠房權屬狀況:

3、場地約___畝,東西寬___米,南北長___米。

甲方持有廠房所有權證(詳見附件),廠房所有權證書號為:______。

3、廠房(是

/

否)

已設定了抵押。土地使用權(是

/

否)

已設定了抵押。

4、該廠房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本合同附件(《設施設備清單》)。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廠房時的驗收依據。

第二條

土地及廠房租賃情況

風險提示:明確房屋用途

訂立租賃合同前承租人一是要注意產權證上的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如果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與承租的實際用途不符的,則承租人可能面臨無法辦理營業執照、無法通過相關審批手續等風險;二是要了解相關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將要經營的業態不符合相關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否則必將導致人力、財力的浪費。

在無法確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別約定相關事宜作為解約條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乙方租賃該廠房經營范圍為______。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經營項目。

乙方租賃該土地經營范圍為______。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經營項目。

第三條

租賃期限

1、租賃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將土地和所有附屬物、建筑物交付乙方使用,共計_____年_____個月。

2、租賃期滿,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_____日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土地廠房租賃合同。

3、租賃期滿,甲方繼續出租土地廠房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

第四條

租金及押金

風險提示:明確各項金額及支付方式

租金、押金的金額及支付方式等需明確約定,否則極易產生爭議甚至訴訟糾紛。

在支付租金及押金時,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支付方式。最好是用銀行轉賬方式,以確保糾紛發生時候有充足的支付依據。如果采用現金支付的方式,應注意保管好有效的收款憑證,在糾紛發生時才能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最好約定租金的調整方式,避免因出租方隨意增加租金引起的爭議糾紛。

1、租金標準: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元整(¥: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元整(¥:_____)。

2、支付方式:(現金/銀行轉賬)

3、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租金實行季度支付制,每期支付三個月的租金,本協議生效后乙方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第一季度租金,后續租金乙方應在每季度到期前_____日內向甲方支付下一季度租金,以此類推。

4、甲方同意從甲乙雙方簽訂本租賃合同之日起,給予乙方一定期限的免租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該期間免收租金。

5、甲方應當于_____向乙方提供租賃發票。

6、合同租金為含稅價。

7、押金: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_日內須向甲方繳納人民幣_____元整_____(¥:_____)作為押金。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廠房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

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_____由甲方承擔,_____由乙方承擔:

(1)水費;(2)電費;(3)電話費;(4)電視收視費;(5)供暖費;(6)燃氣費;(7)物業管理費;(8)廠房租賃稅費;(9)衛生費;(10)上網費;(11)車位費;(12)室內設施維修費;(13)其他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廠房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六條

廠房的交付與返還

風險提示:明確財產交接事項

承租人進行房屋設施的清點與交接時,做好財務清單,如果可以就是進行拍照描述,以免租賃合同終止時或者中途解除時,雙方對財產的遺失或毀損產生糾紛,房東也會因此扣留押金。

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為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采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1、廠房交付:甲方應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將租賃物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設施設備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并移交房門鑰匙及____后視為交付完成。

2、廠房返還

乙方經甲方同意對廠房進行裝飾裝修的,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廠房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甲乙雙方應對廠房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對廠房裝飾裝修部分的處理方法如下:

(1)對未與廠房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乙方可自行收回。

(2)對與廠房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部分,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A、合同期滿的,對上述裝飾裝修部分,歸甲方所有但甲方折價補償。

B、因甲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上述裝飾裝修部分,乙方放棄收回,甲方應賠償乙方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

C、因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上述裝飾裝修部分,乙方放棄收回。

第七條

維修、裝修

風險提示:明確修繕責任

如果在使用過程中,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出現問題或故障,應由誰維修,費用應由誰承擔,這是雙方需要提前明確的,否則,一旦出現問題,極易產生糾紛。

為避免風險,應特別注意租賃合同中出租方對租賃物的維修責任,以保障承租方正常經營。

此外,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1、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廠房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2、廠房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可直接從應付租金中扣除上述費用金額。因維修廠房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3、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廠房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裝修廠房時增設的附屬設施、設備的損壞,由乙方自行負責修復。

5、甲方同意乙方對所租賃廠房進行裝修改造,但不得破壞廠房主體結構。

第八條

承諾與保證

1、甲方承諾與保證

(1)甲方應保證所交付廠房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2)甲方保證所出租的廠房供水、供電。

(3)甲方保證乙方能夠使用該廠房地址作為注冊地址申請工商營業執照,并且應向乙方提供辦理相關行政手續所需的房屋資料、文件,協助乙方辦理有關行政手續。若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使用該廠房申請工商營業執照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甲方按照_____個月租金金額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承諾與保證

(1)乙方應保證取得在本合同約定的租賃場所經營的合法資質,自行辦理在租賃場所經營所需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衛生許可、消防審批等各類許可審批手續,按相關政府部門的要求辦理有關證件。因乙方沒有辦理使用租賃場所經營所需的合法手續及證照而導致甲方被索賠或被罰款的,乙方應負責予以賠償。

(2)乙方應保證遵守廠房所在區域的物業管理規約。

(3)乙方在合同期內必須從事合法的經營生產,按政府部門要求做好廠區的安全工作,不可非法經營,無權擅自將廠區轉讓給第三者,如遇特殊原因,需變更經營,在不拖欠租金的情況下,乙方有權擁有使用該土地的其它經營項目權力。

(4)在合同期內:如遇國家政策的變動和當地政府的統一規劃,必須服從政策的變遷,乙方所建設的附屬物歸乙方所有,其索賠條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例》執行。

第九條

轉租

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對廠房進行部分或全部轉租,但不得改變廠房用途。

第十條

合同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土地和廠房達_____日的。

(2)交付的廠房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土地及廠房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及廠房: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_____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_____元的。

(3)擅自改變土地及廠房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廠房主體結構的。

(5)利用土地及廠房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6)擅自將土地及廠房轉租給第三人的。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

明確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通過明確違約時需要承擔的責任,來督促各方真正履行應承擔的義務,一旦違約情況發生,也有據可依。

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用具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

1、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有第十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向乙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乙方并可要求甲方賠償相應損失。

(2)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土地及廠房的,應提前

日通知乙方,并按

個月租金金額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

(3)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土地及廠房,每延期交付一天,應當按照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并且實際交付土地及廠房交付日期作為租金起算日。

2、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有第十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向甲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將廠房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2)租賃期內,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按

個月租金金額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不退還乙方已交付的租金。

(3)乙方未按約定時間支付租金的,每延期支付一天,應當按照延付租金總額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4)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土地及廠房,每延期交付一天,應當按照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時,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并應于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

日內提供遭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證明文件,則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使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場所不適于租用時,甲方應減收不可抗力影響期間的租金。如果租賃場所無法復原的,本合同自動解除。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租賃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在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廠房被拆遷或者被征收、征用,甲方應承擔因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等所產生的費用,賠償乙方停產停業損失。在此種情況下,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乙方如有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甲方還應當賠償乙方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

2、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合同編號:__________

篇6

當今社會,人們愈發重視契約,擔保書的簽訂也是契約精神的體現。你所見過的擔保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抵押擔保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關于抵押擔保書1財產保全

擔保人:(基本情況)

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擔保人愿做被擔保人的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做如下擔保:

一、擔保人負擔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費用;

二、如被擔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擔保人愿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三、將擔保人定期(存折,現金______萬元)交你院作抵押,可從中支付一、二項所需費用。

此 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擔保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關于抵押擔保書2立動產抵押合同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為擔保乙方對于其所有的債權,將由甲方提供抵押物,為乙方設定抵押權,并約定條款如下:

一、所擔保的債權:包括本金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得分次循環動用,但在同一時間,其動用總額以上開金額為最高限額)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違約金以及債務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損害的賠償。至債權實際金額及各種利息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及債務的清償期,另立借據,透支約據、本票、約定書、委任保證合同為憑,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各該附件所規定事項的效力與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其名稱、數量、特別標志、說明以及占有抵押物者姓名、名稱及方式及所在地,詳粘附于本合同的標的物明細表。

三、本合同所擔保的債務縱未屆清償期,乙方亦可以隨時通知甲方清償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辦,絕無異議。

四、抵押物于登記后如有粘貼標簽或烙印的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或登記機關辦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全部應由甲方負擔。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實聲明:前開抵押物完全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與任何第三人的權利無關。如日后發生任何糾葛致使乙方遭受損害時,縱其事由非可歸責于甲方及擔保物提供人,亦愿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本合同續存中,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證抵押物占有人對于抵押物必盡妥善保管的責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捐稅、修理、保養等一切費用,亦與乙方無涉。

七、抵押物的現狀發生變動時,不論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應及時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現狀的變動或價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條開列的全部債權獲得清償時,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抵押物應按乙方指定置于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甲方保證決不擅自遷移。抵押物為交通工具,經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經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應即負責將抵押物停放于指定處所。

九、抵押物應向乙方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險,并應以乙方為惟一受益人,保險金額及條件應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險費用均由甲方負擔,所有保單及保費收據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為代為墊付保費,經通知甲方限期償還,甲方未如限辦理時,乙方得將墊款徑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額,依例計金,甲方絕無異議。但乙方并無代為投保或代墊保費的義務。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擔保法所定應占有情事時。

(二)未經乙方允準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貼的標簽被損毀時。

(三)未經乙方同意而將抵押物出租時。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為,致抵押物的價值顯然減少或顯有減少之虞時。

(五)乙方認為甲方借款運用不當時。

(六)乙方依前5項規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時,乙方得申請法院徑行強制執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損失及支出的費用,均由甲方負責賠償。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權收取,以之抵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及甲方債務。

(八)乙方占有處分抵押物,應依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行之。

十一、甲方應覓具經乙方認可的保證人,以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給付責任的保證。保證人并愿以本合同為證,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暨民法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的一切權利。

十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對于借款用途的監督及對于甲方業務財務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監督稽核之權而需甲方供給任何有關資料時,甲方應即照辦,但乙方并無監督或稽核的義務。

十三、本合同所訂給付義務,以乙方營業所在地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訂事項而涉訟時,不論當時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營業所在地,或其國籍有無變更,均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本合同書所載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連帶保證人均包括其繼承人、法定人、破產管理人或遺產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變更時,承受其職務之人,即當然為本合同書權利義務主體的代表人,毋庸為變更的登記。

十五、除本合同所訂的條款外,凡乙方現在或將業所訂與貸款有關的各項章則以及金融業現在或將來所適用的一切有關章則,甲方均愿遵守,決無異議。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約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屆期未清償時得延長期限。本合同副本共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抵押物提供人(簽字):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關于抵押擔保書3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一、借款用途二、借款金額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元。三、借款利息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

最新正規借款合同一:編號:_______借款單位:____(以下簡稱甲方)貸款銀行:______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以下簡稱乙方)甲方用于:______所需外匯資金,于____年__月__日向乙方申請外匯貸款。

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_銀行(簡稱貸款方)根據《建筑流動資金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貸款辦法》)的規定,借款方為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向貸款方申請建筑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行,為明確各方權責,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

編號:____________特別提示:借款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合同全部條款,特別是對黑體部分予以重點關注。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及時向貸款人及專業人士咨詢。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貸款種類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簡稱借款方)貸款銀行_______________(簡稱貸款方)保證單位_______________(簡稱保證方)借款單位開戶銀行及帳號:保證單位開戶銀行及帳號:借款單位為滿足一產需要向貸款銀行申請...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貸款方(即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現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元,用于購買、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單位為(寫明售房單位全稱) .為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借款合同條例》規定立此合同,并共...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

根據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書。第一條委托內容甲方缺乏流動資金,并獲知乙方能夠提供融資相關信息并協助甲方完成融資,甲方現委托乙方...

關于抵押擔保書4當戶(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證件號碼:

住所: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典當行(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鑒于:

甲方(即當戶)與乙方(即典當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典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雙方商定,甲方用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完全處置權的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乙方,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乙方在對當物進行審查、評估并同意收當后將在該當物辦理抵押登記后一定期限內支付甲方當金并收取一定比例費用。雙方同意,該抵押房地產作為甲方向乙方償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擔保。雙方共同認可,抵押擔保的甲方所欠乙方之債范圍包括:當金本息、典當綜合費用、違約金(如有)、實現抵押權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公證費、執行費、拍賣費等)以及所有其它應付款項。

為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特在抵押典當單即當票外再行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抵押典當房地產狀況

1、甲方所抵押典當的房地產產權人為:___;

房屋產權證號為:__;

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

房屋坐落于__;建筑面積為:__平方米。(具體內容詳見附件1)。

2、甲、乙雙方確認,抵押典當房地產評估價值為:¥__,人民幣__(大寫)。

3、抵押范圍:全部抵押

二、當金數額和當期

1、甲、乙雙方共同確定當金為:¥___,人民幣(大寫),即房產評估價格的___%。

2、雙方商定,本合同項下抵押典當期限為(大寫)個月/天,自起至止。

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當金之日起計算。如續當,典當期限相應的延續,以雙方簽署的續當憑證約定的為準。

3、典當期限的計算:30天為一個月,超過5天按一個月計算,不足5天的,按5天計算。

三、當金的支付

以下各項條件必須全部滿足后,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項下的當金:

1、甲方已向乙方提供房屋買賣合同書原件、房屋產權證原件及/或能夠證明甲方對該房屋享有完全處置權的證明文件,證明甲方有權將該房屋進行抵押典當;

2、甲方已向乙方出示其身份證明原件,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組織結構代碼證、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等;

3、甲、乙雙方已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完畢該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乙方并已取得《房屋他項權證》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書》及/或由該部門出具的其它合法證明房屋已抵押登記的文件;

4、甲方已按本合同約定辦理了保險并將保單原件交付乙方保管;

5、甲方支付并已繳清辦理房屋評估、抵押登記、房屋保險、公證等手續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四、當金利息及綜合費用

本合同項下的當金利率為月利率%,由甲方按月足額支付給乙方;典當綜合費用為每月%,由甲方按月足額預先支付給乙方。

五、續當、贖當、絕當

1、典當期內及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甲方結清當期內利息、典當綜合費用和違約金(如有),書面提出申請并經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續當,雙方簽訂續當憑證。

在此期限(5日)內,甲方也可以贖當。

2、甲方于典當期限屆滿5日后申請續當并經乙方同意續當的,除向乙方結清典當綜合費用、利息外,還應根據實際天數每日按當金數額的0、5%支付違約金及相關費用;

如贖當,須經乙方同意,除應支付上述費用外還應全額償還乙方當金。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

4、在出現續當后,除當期發生變化外,本合同其它條款不變,雙方應繼續履行。

5、甲方于典當期限屆滿5日后既不贖當也不續當的視為絕當。

六、絕當物處理

甲、乙雙方約定,在發生絕當后,乙方除有權依照本合同第八條的有關規定處分抵押物以外,乙方同時有權自行委托拍賣行對抵押典當物公開拍賣。當物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已償還甲方所欠乙方之債后,剩余部分退還甲方或辦理提存(提存費由甲方承擔),不足部分甲方應繼續清償。

雙方同意,由乙方根據實際情況處分絕當房產。

七、抵押房產的處分

1、經乙方認可,甲方在典當期內可以委托第三人代為贖當;

甲方須向乙方提供對該第三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文書,乙方要求公證的,甲方應當提交公證后的授權委托書。乙方承諾,在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人依本合同約定辦理完畢房地產贖當手續后,應當協助辦理解除抵押手續。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約定償還當金和支付應付的任何款項或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或發生任何違約事件時,乙方有權行使法律或本合同所授予的全部權利而無需經過甲方許可,包括但不限于:

(1)以抵押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房產,并以所得價款受償;

(2)以乙方認為合適的租金、年期及條件,出租該抵押房產的全部或部分并以收取的租金和收益受償;

(3)以本合同第十二條所約定的處置方式進行處置。

3、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按有關法律規定依法出售、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抵押房產時,有權簽署有關該抵押房產的買賣、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的文件及契約,也有權取消該筆買賣或出租,并簽署有關文件,以及收取有關款項,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損失,乙方均不負責。

4、乙方可于下列任何情況下有處分抵押房產的權利:

(1)出現絕當情形時;

(2)甲方不繳納有關土地使用費或有關政府所征收的費用或款項(如果存在);

(3)甲方舍棄該抵押房產;

(4)出現本合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5)甲方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條款。

5、乙方按本合同出租或出售或處分該抵押房產所得的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1)用以繳付因出租或出售或處分該抵押房產而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繳付人、中介的費用、報酬);

(2)用于扣繳所欠的一切稅款及甲方根據本合同應付的一切費用及雜費(包括但不限于保險費及修補該抵押房產的費用);

(3)用以清償本合同項下甲方所欠乙方的當金本息、典當綜合費用、違約金(如有)、實現抵押權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執行費、拍賣費等)以及所有其它應付款項。

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乙方須將余款退還甲方。出售該抵押房產所得款項,如不足以清償甲方所欠乙方的一切款項,甲方應繼續清償。

八、甲方的保證

甲方作為本合同項下抵押典當房地產的抵押人保證如下:

1、甲方保證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期全額歸還以償還當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2、甲方保證其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完整,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之處;也未在本合同簽訂前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房產抵押予他人或設立權利限制;

3、甲方將合理占管及使用該抵押房產,不得將該抵押房產用于任何法律或保險條款所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4、甲方只可將抵押房產用于自住,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房產的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轉讓、再抵押、抵償債務、舍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

5、甲方準許乙方經預先通知甲方后在合理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房產,以便查驗;

6、甲方在更改住所或通訊地址時須立即通知乙方,否則乙方的任何通知發送至原住所或通訊地址均視為甲方已收到;

7、如有任何訴訟、仲裁,可能對甲方及其任何財產有不利影響時,甲方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8、甲方將按照乙方合理的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簽署一切相關文件,不可撤銷地授權乙方全權辦理房產保險、抵押登記、拍賣、過戶等手續,以確保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益;

9、如該抵押房產貶值,以致明顯地不能或不足以作為其履行債務的擔保,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否則甲方有權提前實現抵押權并向甲方繼續追償。

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本合同第三條所列各項條件全部滿足后,乙方將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將當金支付予甲方。

2、在甲方清償完本合同項下甲方所欠乙方之債后,若甲方同時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項義務,乙方應解除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并將有關該抵押房產所有權證明文件歸還甲方。

3、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乙方對甲方的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給予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行使權利均不損害、影響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作為債權人應享有一切權利,亦不能解釋為乙方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更不能視為乙方放棄對現有或將來違約行為采取行動的權利。

4、乙方無須征求甲方同意,可將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益轉讓他人,在轉讓后書面通知甲方即可,甲方須繼續向乙方的受讓人履行其本合同項下的責任;

但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還款及其他責任或義務轉讓予第三者;甲方的繼承人或受讓人,仍須向乙方的受讓人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還款及其他責任。

十、違約責任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各方當事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義務致他方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除非下列事項已在乙方感到滿意情況下獲得圓滿解決,否則乙方可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情形發生時,有權單方提出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償還所欠乙方之債,或以合法的程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房產以清償全部款項。

本合同自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甲方之時解除。

(1)甲方沒有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當金、利息和典當綜合費用或其他費用的;

(2)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擔保、賠償、承諾或其他償債責任因違約被司法部門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認為甲方履行本合同項下任何條款的能力已受到影響;

(3)甲方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拒絕代其履行合同義務清償債務或無人代其履行合同義務清償債務;

(4)甲方的不動產、物業或財產等受到查封、凍結或扣押、沒收等影響或威脅,引致乙方認為甲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已受到影響;

(5)不論任何原因,如該抵押房產不能在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有關房地產管理機關拒絕予以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不能向乙方提供保證乙方在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益的證明文件;

(6)甲方未得到乙方書面同意而擅自將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出售、出租、贈與、轉借、托管、設定收益權質押等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7)甲方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

(8)甲方其他可能影響歸還乙方當金的行為。

如發現本條前款所述的任何事項或有可能導致上述事項的事故已經發生,甲方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

十一、糾紛的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乙方除有權采用本合同約定的公證強制執行的方式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外,乙方還有權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在爭議未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十二、強制執行

1、本合同雙方同意向_市【】處申請對本合同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2、當甲方或借款人有違約事件發生或出現本合同第十一條情景的,乙方有權向_市【】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并憑本合同的公證書和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甲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強制執行(包括但不限于對甲方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并自愿接受強制執行的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擔保金額、利息、綜合管理費、違約金、實現抵押權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公證費、執行費、拍賣費等)以及所有其它應付款項。

接受強制執行的對象為包括不限于甲方房屋在內的甲方所有的財產,通過拍賣、變賣有關財產等方式償還應償之債。

十三、附則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當金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后終止。

2、與本合同相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當票、續當憑證、附件1當物清單、甲方提交的各有關文件資料以及各方就本合同未盡事項可能簽訂的任何修改、補充協議、乙方向甲方發出的任何書面文件等,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3、本合同中約定的通知,以電報、傳真方式送達的,一經發出即視為已送達,以郵寄方式送達的,在投郵三日后,即視為已送達。

4、本合同中的公證強制執行和抵押條款獨立于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無效,不影響該公證強制執行和抵押條款的效力。

5、本合同中所約定的當金數額、當期與當票或續當憑證上所約定的不一致者,以當票或續當憑證上所約定的當金數額和當期為準。

6、雙方約定,如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但應簽訂書面協議。

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條款依然有效。

7、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_市【】公證處及抵押登記機關等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共有權人同意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房產作抵押,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條款。

9、本合同于由甲、乙兩方在乙方營業地簽訂。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法定代表人/授權人

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共有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