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

時間:2024-02-01 18: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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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的理解

篇1

認識上的誤區

目前社會上普遍存在的一個誤區,就是片面地將企業社會責任等同于《國際勞工標準》、跨國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守則》、《SA8000認證》,或者相反,將企業社會責任等同于企業捐贈或企業所做的公益事業。

前些年,有關強制推廣SA8000社會責任認證標準的傳言,一度曾在東南沿海的出口企業中引起震動。人們仿佛以為,似乎企業社會責任認證就是“SA8000”認證,“SA8000”將成為新的企業管理的“潮流”。

最后,終于逼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出面辟謠,闡明企業社會責任認證并非SA8000,通過SA8000認證也不能完全說明企業就履行了社會責任。

其實,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一個整體的概念,它既包括基本的社會責任,也包括高層次的社會責任。如果一個企業做到了遵守法律、依法納稅并保證了員工的生產安全、職業健康,就可以說這個企業履行了最基本的企業社會責任,但還不能說這個企業已經達到了較高層次的企業社會責任水平。反過來,如果一個企業為社會公益事業做了大量的捐贈,然而,它在基本的社會責任方面受到了譴責或投訴,比如,這個企業發生了較嚴重的產品質量問題或出了生產安全事故等,那么,也不能說它很好地履行了企業的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守則”不應只為應付檢查

中國正在成為“世界工廠”,與此同時,中國的勞工問題也日益突出,并被國際社會所關注。

一些勞工組織和跨國公司還針對中國的勞工問題,制定了專門的“工廠守則”或“企業社會責任守則”,要求中國的出口加工企業遵守。如美國國際勞工權利基金(ILRF)、全球交流組織(Global Exchange)等21個勞工組織、消費者組織、人權組織聯合起草,并聯合多家跨國公司簽署“中國商業原則”。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廠家為了獲得訂單而應付檢查,使得勞工標準的監察認證中存在著嚴重的形式主義和弄虛作假的問題,甚至有一部分的企業為了通過檢查認證而不惜向檢查認證人員提供作假的工資單和工作時間記錄等等。

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作為國內部分企業,是為了獲得訂單而不得不接受的行為,作為跨國公司,在更大程度上是為了維護自己的社會形象。這種在具體實施中既沒有和國內的勞動執法和監督機構相結合,又沒有其他的非盈利機構監督,致使這一監督認證方式的實際效果大打折扣。所以,對于一些勞工標準等方面的社會責任在中國實施的性質和實施辦法,必須加以認真分析研究,并采取相應的對策。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絕不是增加負擔

目前大多數中國企業在認識上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較為模糊,將企業的社會責任視為企業之外的事情,只看到企業社會責任給企業所造成社會成本的負擔,而沒有看到企業社會責任給企業提供的發展機會,只顧追求自身利益,把企業的社會責任推向政府,推向社會。

篇2

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優良的企業文化和應履行的社會責任都是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中企業層面的控制內容,這三者存在緊密相連的因果關系,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后兩者的基礎和前提,優良的企業文化和應履行的社會責任是結果,而前兩者更是實施好第三者的基礎和前提。本文主要就這三者的構建及其關系展開論述。

一、如何構建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

基本規范中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

1.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股東(大)會決議和企業章程,結合本企業實際,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企業內部各層級機構設置、職責權限、人員編制、工作程序和相關要求的制度安排。

2.企業應當按照科學、精簡、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則,綜合考慮企業性質、發展戰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設置內部職能機構,明確各機構的職責權限,避免職能交叉、缺失或權責過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

3.企業應當通過編制內部管理手冊,使全體員工掌握內部機構設置、崗位職責、業務流程等情況,明確權責分配,正確行使職權。

4.企業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適當的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的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5.企業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工作的獨立性。

如上所述,企業只有建立了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才能造就出優秀的高管團隊和先進的管理制度,依法經營,履行好促進就業、保護員工權益和其他社會責任,高管帶頭垂范作用和員工滿意度的提高才能有助形成優良的企業文化。

二、如何構建優良的企業文化

所謂企業文化,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實踐中逐步形成的、為整體團隊所認同并遵守的價值觀、經營理念和企業精神,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行為規范的總稱。基本規范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加強文化建設,培育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倡導誠實守信、愛崗敬業、開拓創新和團隊協作精神,樹立現代管理理念,強化風險意識。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企業員工應當遵守員工行為守則,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1.企業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積極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業文化,引導和規范員工行為,打造以主業為核心的企業品牌,形成整體團隊的向心力,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2.企業應當培育體現企業特色的發展愿景、積極向上的價值觀、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履行社會責任和開拓創新的企業精神,以及團隊協作和風險防范意識。企業應當重視并購重組后的企業文化建設,平等對待被并購方的員工,促進并購雙方的文化融合。

3.企業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和實際情況,總結優良傳統,挖掘文化底蘊,提煉核心價值,確定文化建設的目標和內容,形成企業文化規范,使其構成員工行為守則的重要組成部分。

4.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優秀品格和腳踏實地的工作作風,帶動影響整個團隊,共同營造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環境。企業應當促進文化建設在內部各層級的有效溝通,加強企業文化的宣傳貫徹,確保全體員工共同遵守。

5.企業文化建設應當融入生產經營全過程,切實做到文化建設與發展戰略的有機結合,增強員工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規范員工行為方式,使員工自身價值在企業發展中得到充分體現。企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全面提升員工的文化修養和內在素質。

如上所述,企業高管在構建企業文化中起主導和垂范作用,如果沒有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及機構設置,是難以形成優良的企業文化的。而優良的企業文化使企業所有團隊和員工關注到企業的誠信和長遠發展,關注到企業所面臨的各種風險,關注到應履行的社會責任,因此,沒有優良的企業文化是難以保障企業能履行社會責任的。

三、企業如何盡到社會責任

所謂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社會職責和義務,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含服務,下同)、環境保護、資源節約、促進就業、員工權益保護等。

1.企業至少應當關注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的下列風險:

(1)安全生產措施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可能導致企業發生安全事故。

(2)產品質量低劣,侵害消費者利益,可能導致企業巨額賠償、形象受損,甚至破產。

(3)環境保護投入不足,資源耗費大,造成環境污染或資源枯竭,可能導致企業巨額賠償、缺乏發展后勁,甚至停業。

(4)促進就業和員工權益保護不夠,可能導致員工積極性受挫,影響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

如上所述,不能很好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往往都是致命的,企業必須重視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性。

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一個最深刻的教訓。事件回放,從2008年6月28日蘭州醫院收治首個毒奶粉患兒,到2008年12月23日三鹿集團因毒奶粉事件被宣告破產,不到半年時間,三鹿集團遭受滅頂之災,同時事件還造成6名嬰兒死亡,逾30萬名兒童患病的惡果。董事長田文華和另外18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毒奶粉事件,我們發現其內部控制存在很大的缺陷:①從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看,董事長田文華從1987年開始擔任三鹿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到2008年9月17日被刑拘,任職長達21年,導致公司治理結構的制衡機制失效。②從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看,該公司對購進原料奶疏于管理,沒有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③從企業文化方面看,該公司在2007年就接到消費者反映奶粉質量的投訴,直到毒奶粉事件被曝光,沒有遵守誠實守信原則,說明該公司在企業文化環境控制中存在嚴重缺陷……

所以,企業應當重視履行社會責任,切做到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自身發展與社會發展相互協調,實現企業與員工、企業與社會、企業與環境的健康和諧發展。

2.企業如何履行社會責任

(1)加強安全生產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操作規范和應急預案,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做到安全生產。

企業應當重視安全生產投入,在人力、物力、資金、技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檢查監督機制,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不得隨意降低保障標準和要求。

企業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采用多種形式增強員工安全意識,重視崗位培訓,對于特殊崗位實行資格認證制度。企業應當加強生產設備的經常性維護管理,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2)提高產品質量

企業應當規范生產流程,建立嚴格的產品質量控制和檢驗制度,嚴把質量關,禁止缺乏質量保障、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產品流向社會。

企業應當加強產品的售后服務。售后發現存在嚴重質量缺陷、隱患的產品,應當及時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缺陷、隱患產品的社會危害。企業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提出的投訴和建議,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3)努力實現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制度,認真落實節能減排責任,積極開發和使用節能產品,發展循環經濟,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企業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斷提高員工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意識。

(4)促進就業與員工權益保護

企業應當依法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貫徹人力資源政策,保護員工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保持工作崗位相對穩定,積極促進充分就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企業應當避免在正常經營情況下批量辭退員工,增加社會負擔。

如上所述,促進就業與員工權益保護與履行其他社會責任、企業文化建設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員工就業與權益得到保護,員工滿意度提高,會較好地執行企業各項管理制度,較好發揮自身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會促使員工強化履行社會責任的責任感,同時也有利于在企業高管的帶領下形成優良的企業文化。

篇3

可以說無錫供電公司的全面社會責任管理收獲了不菲的成果和經驗,但該項工作如何在傳承中創新超越,高位進取,防止“小富即安、中等滯漲”,這是擺在公司面前現實而又重要的課題。為此,公司對四年來開展全面社會責任管理試點工作情況進行了全面的回顧總結,形成了《無錫供電公司全面社會責任管理試點總結評估報告》,對試點工作情況進行詳細客觀的分析評估。

深入剖析、找準差距

一是理念的普及傳播需要深入。少數員工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理解還存在一定的偏差,慣干憑借主觀意識判斷,不能理解全面社會責任管理的內涵和深意。二是工作的價值創造需要增值。員工崗位創造的社會價值沒有被深入挖掘,各利益相關方合作潛能沒有得到較好的激發,公司的各項日常管理工作有待進一步優化和完善,從而實現工作價值創造的增值。三是公司的價值輸出需要優化。企業社會責任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各利益相關方對供電企業的要求、期望也越來越高,供電企業的成長和發展與社會大眾的關注和訴求存在明顯的認知偏差,公司面臨優化傳播方式、輸出工作價值,營造履責環境的任務。四是履責的價值追求需要共識。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外在激勵或約束條件、制度建設、機制體制尚不健全,全社會各利益相關方的履責意識有待形成共識并付諸實踐。

明確方案,重點推進

公司堅持科學的企業社會責任觀,深入貫徹落實國網公司推進“兩個轉變”的戰略部署,全面融入省公司爭當創建“兩個一流”排頭兵的目標愿景,主動對接市委市政府建設“四個無錫”(魅力無錫、創新無錫、創業無錫、幸福無錫)的工作需要,深刻把握國網公司、省公司開展全面社會責任管理試點工作的總體思路(推進公司社會責任工作轉型)、核心要義(服務公司深化“兩個轉變”、創建“兩個一流”,推動公司科學發展)和具體要求(開展“15333”工程等),持續創新實踐“點亮品質生活”的責任宣言、“∑(業務+改進)Re=工作∪價值”的責任工作觀和“領導表率、專業融合、班組建設”的推進模式,按照“溯源頭、謀長遠、固根本、求共贏、重實踐、創實效”的工作思路制定了試點深化推進方案。

溯源頭,傳承責任理念。通過開展對前期試點工作的回顧,加強對系統內外企業社會責任理念的整合,傳播國網公司、省公司社會責任報告以及責任管理歷程,組織學習《江蘇省電力公司社會責任宣傳手冊》,召開試點深化推進會、組織領導干部專題培訓、開展工作態度大討論、策劃“企業社會責任月”等多種方式宣貫深化試點工作的具體要求和部署,凝聚深化試點工作的合力。

謀長遠,優化頂層設計。深刻認識理解國網公司提出社會責任工作轉型的根本所在,從制定公司可持續發展規劃、完善全面社會責任管理體系以及有效服務和融入公司“三集五大”體系建設完善和管理提升等重要工作入手著力優化完善無錫供電公司全面社會責任管理試點工作的頂層設計,保證試點工作的正確方向和實際內容。

固根本,提升發展質量。將實施全面社會責任管理試點工作作為深入推進兩個轉變的重要抓手,通過實施負責任的規劃、建設、運行、檢修和營銷,推進電網發展方式轉變,著力為無錫地方提供安全、高效、綠色、和諧的能源供應,滿足無錫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需要。深入探尋踐行企業社會責任與加強人力資源、財務資產、物資采購等日常管理工作的結合點和關鍵點,推動公司發展方式轉變,促使各項管理從關注內部向帶動外部延伸,從服務支撐企業運轉到創造提升管理價值轉變,保障電網企業核心價值、功能的全面實現。

求共贏,凝聚責任合力。進一步組織開展對公司內外部各利益相關方的梳理,加強對公司內外部利益相關方的研究分析,在綜合考量各利益相關方資源要素、價值功能、自身優勢和利益訴求等關鍵因素的基礎上創建合作機制、搭建合作平臺、拓展合作領域、激發合作潛能、創造綜合價值。同時積極加強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宣傳和倡導,積極向政府及有關社團、組織建議獻策,助力無錫地方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外在激勵約束條件、機制體制的建設和完善,促進各利益相關方履責意識形成共識并付諸實踐。

重實踐,著力改進提升。一方面加強履責管理實踐。遵循全面社會責任管理的客觀規律,堅持“領導表率、專業融合、班組建設”的推進模式,加強對各部室、單位以及農電所和班組開展全面社會責任管理工作的推動和指導,定期總結提煉公司各層級、各領域在全面社會責任管理推進工作中的創新實踐。另一方面是加強履責工作實踐。加強全面社會責任管理與公司安全生產、電網建設、營銷服務、隊伍建設等重要工作的有機融合,在具體的專業工作中融入踐行企業社會責任。同時,積極加強與系統內外部兄弟單位學習交流,改進工作方式、改善工作行為,提升工作業績。

創實效,彰顯工作實績。一是提升工作價值。按照國網公司綜合價值創造最大化理念和要求,挖掘公司工作的綜合價值,體現全面社會責任管理的實際效用。二是優化價值輸出。選擇傳播角度和重點,改進傳播方式和手段,注重對公司價值和工作價值的宣傳。加強溝通管理,增進公司內外、社會各方對公司工作的關心、理解和認同。三是提升品牌形象。深入實施品牌引領戰略,全力打造公司軟實力,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為爭當建設“兩個一流”的“排頭兵”和助力建設“四個無錫”、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電先鋒”提供服務、保障和支撐。

優化提升、注重堅持

堅持正確認識,堅定信心。一方面我們深刻認識全面社會責任管理的復雜性、艱巨性、挑戰性,另一方面我們也深刻認識全面社會責任管理的科學性、創新性、必然性,無錫供電公司將堅定信心,持之以恒地踐行責任之路、探索管理之道。

篇4

關鍵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法學基礎責任主體弱勢群體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立法活動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隨著立法活動的推進,伴隨著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的不斷勃興,人們越來越認識到中國農民的組織建設問題,特別是農村市場主體的建設問題是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重要抓手。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村市場主體的新興力量,并將逐步成為農村市場主體的主體力量。它較好地解決了戶營經濟走向市場問題,成為改變單個農業生產者和大市場之間進行不對等交易狀況的重要組織體,成為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保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穩定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主體力量,成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組織載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破解“三農”難題方面正發揮著一種獨特經濟組織形式的巨大作用。研究中,我們發現: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相關制度安排中存在很多契合點,需要我們加以明辨、利用和規范,以更好地發揮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解決“三農”問題中的組織作用,從而使正在進行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相關制度安排更加具有科學性、前瞻性、指導性和適應性。

一、必要的明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企業社會責任的再認識

現實生活中,人們大都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了解不深,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存在明顯的差異性。基于此,我們有必要先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企業責任進行相應的詮釋,以便更好地認識和把握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進而展開相關研究。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內涵的把握

目前,學術界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有不同的理解。狹義理解的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各種類型的專業農業合作社,是同類產品的農業生產經營者自愿聯合起來,維護和發展成員利益,自主經營、自我服務、自負盈虧的合作經濟組織。最廣義的理解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各種類型的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企業以及供銷合作社和信用社。廣義理解的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除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類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從上述三種不同的理解看,都存在明顯的不足:狹義理解的有過窄、不準確之嫌;最廣義理解的則界定過于寬泛,將鄉鎮村經濟組織等不屬于合作經濟組織的包括進來,顯然是錯誤的;廣義理解的亦有同最廣義理解的一樣的錯誤。筆者認為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界定是非常有意義的工作,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正在進行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立法中的最基礎性工作之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與立法中相關制度安排的契合問題研究,仍需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概念的明確開始。

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界定,首先,要明確其實質應是合作社,定義要明確合作組織的特點。實踐中可借鑒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InternationalCo-operativeAlliance,簡稱ICA)和2002年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簡稱ILO)對合作社的定義。其次,要考慮其經濟性。很顯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經濟合作組織,而非政治合作組織,更非文化合作組織。其經濟性特征決定其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再次,界定其定義時要把握其“約定共營合作經濟”、“對內不以盈利為目的”和“民有、民管、民享”的組織原則等特征。最后,要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趨勢。基于上述考慮,我們嘗試著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如下定義:“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民依法自愿聯合組成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實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則為其成員提供生產經營服務的經濟合作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基本特征有五:一是一個合作組織;二是一個經濟合作組織;三是依法自愿聯合,體現平等和退社自由;四是對內不以盈利為目的;五是實行民有、民管、民享的組織原則。

(二)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的分析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有人稱作“公司社會責任”)理論最早產生于上世紀的德國和美國。早在1920年,企業社會責任開始被德國公司法學者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是對以盈利為目的、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使命的傳統企業理論的修正與提升。企業社會責任承擔的理論支撐主要是基于企業公民(corporatecitizenship)說、相關利益人(stakeholder)理論等主要理論觀點,其概念是根據企業和社會關系的發展而發展的,在政府權威日益衰弱、社會自主治理程度越來越高的現代社會,必然要求社會各個部分都相應地承擔各自在社會治理和社會和諧運行中的責任。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學術界主要有如下幾種學說:其一是“二元最大利益說”。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且還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其二是“特定社會義務說”。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在謀取自身及其股東最大經濟利益的同時,從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出發,為其他利害關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會義務。其三是“法律責任說”。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及其機關的成員在做出經營決策以及在經營活動中所負有的不威脅、不侵犯社會利益的義務以及違反此種義務而向社會公眾承擔的第二性義務,并以不利后果為表現。其四是“維護并增進社會利益義務說”。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等等學說在從某些層面勾畫出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的同時,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如“二元最大利益說”在對傳統股東至上主義觀念進行修正的同時,過于強化了企業對社會的責任,這必將會導致企業發展動力的匱乏和發展目標的盲失,從而反過來實現不了對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的增進,更不用說是可持續增進了。“特定社會義務說”看似有道理,但定義中“社會義務”涵義的寬泛和“某方面”界定的模糊使得定義空泛而無用。“法律責任說”則抹殺了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的差異性,使社會責任法律化的步伐超越了歷史發展的階段性,從而走入“真理向前邁進一步就會成為謬誤”的泥潭。“社會利益義務說”盡管看到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但其“維護并增進社會利益義務”的界定仍屬空泛。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要準確地對企業社會責任下一個定義是相當困難的。企業社會責任應是一個既具有相對固定內涵,又處在不斷發展變化過程中的,不能隨便下定義,也許下不了確切定義的發展性概念,是一個富有張力的概念,其內涵和邊界必將隨著社會向前發展而發展。學術同仁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每一次界定,都是在為接近其概念內涵的真理而努力。

(三)企業社會責任性質的理解

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無疑是重要的,但把握其性質更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就企業社會責任性質而言,從形式角度看,概括起來大致有三種觀點:一是獨立責任說,把社會責任理解為經濟和法律責任以外的一種責任。獨立責任說承認企業在履行經濟責任之外還存在對立的一面責任——社會責任。獨立責任說較好地展現了針對傳統企業責任觀點的不足而提出用新責任彌補其不足的現實構想,較好地體現了企業責任在不斷發展的歷史發展觀。正如喬治•斯蒂納(GeorgeA•StEiner)和約翰•斯蒂納(JohnF•StEIner)在《企業、政府與社會》一書中所說:“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是在與傳統經濟觀念相對抗的過程中緩慢發展起來的。這兩種觀念之間的緊張狀態并沒有停止,它還會繼續下去。”[9]在社會責任理論研究初期,獨立責任說對喚起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無疑是重要的、有作用的。隨著社會責任理論的發展,獨立責任說喚起人們注意的必要性開始下降,社會責任中如何促進企業切實履行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促進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發展正逐步上升為更重要的主題。獨立責任說的最大缺陷是不能系統完整地理解社會對企業的期望,割裂開來看問題。表現為從內容上將經濟責任與其他責任對立起來,從對象上把股東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相分離并可能走向對立(獨立責任認為:經濟責任的對象是企業股東,社會責任的對象是企業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二是混合責任說,把社會責任理解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等各種責任的混合體。混合責任說認為社會責任只是相對責任主體發生了變化,其責任本質仍分別屬于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等。如一個企業對另一個企業的經濟責任,相對于企業而言是經濟責任,相對與企業組織組成的社會而言就成了社會責任。混合責任說的嚴重不足是明顯的,將社會責任看作是對象置換與內容相加,其本身就否定了人們對社會責任理論的智慧創造,使人感到社會責任理論的提出是連“新瓶裝老酒”還不如的“舊盆裝老酒”。三是獨立責任說,把社會責任視為企業對社會承擔的全面的綜合責任。該學說最有代表性的觀點由阿基?B?卡羅(ArchieBCarroll)提出。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社會在一定時期對企業提出的經濟、法律、道德和慈善的期望。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用三個同心責任圈來說明社會對企業的期望,即對企業的社會責任,從某種意義上也是對綜合責任說的形象說明。它認為:在三個同心責任圈中,最里圈是企業明確的有效履行經濟職能的基本責任;中間一圈是企業在執行這種經濟職能時對社會價值和優先權的變化能夠承擔的一個持積極態度的責任;最外圈是新出現的還不明確的企業責任。綜合責任說為人們提供了一種新的認知社會責任的思路。事實上,其與獨立責任說的差別只是在形式上,它仍然沒有回答“社會責任是什么”的本質問題。

就企業社會責任性質而言,從內容本質角度看,概括起來亦有三種主要觀點:一新是法律責任說;二是新道德責任說;三是公益責任說。從現階段來看,將社會責任本質定義于法律責任顯然是有失偏頗的。不管是舊法律責任也好,還是新法律責任也好,法理學的社會責任應有其本質的內核,與法律責任應有本質的區別,其與法律責任內核的融合尚欠社會歷史發展的基礎條件。新道德責任說似乎滿足企業社會責任存在的客觀現實,但其沒有看到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趨勢,世界各國紛紛有加快對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趨勢。如果我們對企業社會責任本質把握時,沒有看到這一點,也終將決定其所得結論是短命的,乃至是錯誤的。企業社會責任是在建立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社會時,用道德、法律、市場機制規范企業行為的必然結果,是“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法學理念平衡發展的結果,是法律對利益機制進行平衡協調與平衡公平與效率價值實現的結果。企業單純在守法條件下追求利潤最大化已無法實現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美好社會,已被無數事實所證明。市場機制的缺陷、道德自律性的不足、法律本身的局限,使得全面和諧社會的建立需要社會給出超越傳統責任的新責任安排。公益責任是否是一種新的責任安排呢?我們尚需進一步的研究。筆者認為,就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現實性來看,企業作為“企業公民”、作為社會有機體的一分子,在謀求自身有機體生存發展的同時,履行為建立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美好社會而協助政府、社會解決社會問題或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等改善社會的責任,確應是一種企業責任發展的正確選擇。

二、有益的探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和責任主體分析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

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分析,學者們均投入了一定的精力。企業不僅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而且是具有法人人格的重要的法主體,是承載倫理義務的倫理主體。就企業責任的經濟學基礎、社會學基礎、法學基礎和倫理學基礎等不同方面,學者們展開了頗有見底的分析。在此基礎上,筆者結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特點對其社會責任的主要理論基礎作必要的探討。

1.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經濟學基礎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經濟學基礎集中地反映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經濟學特征和表現上。與企業不同的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因而,可以說它不是典型的經濟實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現的是農民成員之間基于相互信任和合作關系的“社員的集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要為農民成員謀取利益,但又不直接作為經濟利益的承擔者,更多地是以一個體現成員利益的媒介存在,對于農民成員而言,其利益的實現體現一定的財產權益的獲得,但更多地表現為成員從組織中獲得服務。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現出合作經濟的特征,一定程度上表現為一個“窮人的聯合體。”從某些意義上來說,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存在,就是在為社會弱勢者提供聯合的組織體,通過這樣的組織體運行,為成員提供與社會強勢者進行平等對話的可能。1844年10月,世界上第一個比較規范的消費合作社——羅奇代爾“平等先鋒社”(RochdallSocietyofEquitallePioneers)的誕生就是“窮人聯合”的經典體現。由此看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經濟特征與其社會責任存在很多的契合點。

2.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法學基礎

平衡協調利益。法是調整利益的,利益問題一直是人類社會生活中的根本問題。利益問題,特別是利益矛盾和沖突問題是文明社會的制度焦點,是人類設立制度的原點問題。有了利益矛盾和沖突,人類社會就有了協調這種矛盾沖突的客觀需要,社會隨之建立起新的利益分配機制或新的社會制度規范。正如馬克思所說:“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每一個社會經濟關系首先作為利益表現出來”,在歷史的早期,個人利益被作為一種絕對利益而被法律自始至終地推崇和保護。亞當?斯密提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一致性”為人們追求個人利益提供了理論基礎。亞當?斯密認為:個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利益”。邊沁也認為“社會是一個個人的總和,社會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只有每個人真正在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終也就達到了社會最大利益。”到了19世紀末期,隨著人們對社會利益的關注,加上以龐德、耶林等為重要代表提出的社會利益理論的推動,人們逐漸認識到“社會利益包括并高于個人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社會利益,社會利益是法律的創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為了社會利益的目的而產生。社會利益理論的崛起為法律或國家限制個人自由、干預個體行為創造了理論基礎,個人利益的極度膨脹及過分追求導致的社會問題被人們越來越重視,制止純粹利益取向的市場短期行為和機會主義已成為法律不能推卸的責任。社會利益觀念的勃興與企業責任的提出是一脈相承,其平衡協調個人與社會利益,將個體對利益的追求置于社會整體利益的發展上進行評價,最后實現對個體利益可持續最大化追求,已成為社會責任發展和相關立法活動展開的基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所強化的組織成員的合作自由與平等是平衡協調利益的現實寫照和最好地運用。

平衡公平與效率。公平和效率都是法的基本價值。法律往往通過保證機會公平來實現公平,通過縮小貧富差距來實現公平;通過確立和保障市場經濟制度來保證經濟效率,通過解決市場失靈來提高效率;通過法律的可確定性,確立和保障市場經濟制度、降低成本,運用確定的科學方法來提高效率。從世界上第一個合作社產生起,公平原則就是架構合作組織一切制度的首要原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公平為生存基礎,以追求公平為已任,不得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其對公平的追求體現對形式意義上和實際意義上的公平、組織內公平與組織外公平的合理追求。在強化公平價值的同時,作為一類合作經濟組織仍希望通過對效率的提高為增加組織整體利益和可持續發展的長遠利益作貢獻,使合作經濟組織在更廣的空間、更長的時間里用更多的財富實現可持續均衡分配,從而真正實現公平。在我國,公平與效率本質是統一的,相互聯系的,是一對相互矛盾,又相互適應的社會價值。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出現為實現公平程度的提高伴隨效率的增加、效率的增加伴隨著公平程度的提高提供了較好地組織體。公平與效率兼顧,促公平發展,促效率提高成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安排的必然選擇。

平衡協調“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理念。法理念的變化對社會組織的勃興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從“個人本位”思想到“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兼顧的思想,是人類個體、組織、社會等關系進行科學思考和實踐發展的結果。人們逐步認識到對個體自由的保護與實現的方法之一,就是對個人自由適當限制。個體讓渡部分自由和權利給組織和社會,可以使個體在更好的環境、更廣的空間里有更大、更好、更高的自由。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很好地體現了這一理念的要求,農民成員通過對個人部分權利轉移給合作經濟組織,通過合作經濟組織與社會的協調與妥協,實現自身的利益。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一些制度安排很好地體現了“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的平衡兼顧問題,很好地解決了追求農民社員個人利益和公眾福祉的平衡。

除此之外,國家職能觀念的轉變、正義與義務觀念的拓展、社會倫理和社會學的發展等等都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承擔提出了要求、提供了條件。

(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責任主體

在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中,我們往往只注重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相對人問題中企業對誰承擔責任的問題。由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不可能象債權債務關系那樣有相對應的特定責任權利人,人們只能將企業社會的相對人先虛化為“社會”后,漠然地指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社會整體”。責任相對人問題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中會經常遇到。筆者認為:與企業社會責任一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相對人應是與社會利益的享受主體一致,一般是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侵權行為人,應向相對的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承擔責任。有人可能會認為,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仍是表現對社會責任相對人的虛化。筆者認為:人們之所以有如此看法,是源于社會責任本質的未確定性,源于還沒有讓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法制化,沒有建立使其承擔起社會責任的法律機制。如果我們用法律規定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內容,用法律賦予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監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承擔社會責任的權利,明確誰來代表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行使相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確定了其事前、事中、事后進行監督的程序和救濟的途徑,那么我們就不會再感到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的虛化。

企業責任研究必須解決責任的歸屬問題。韓國商法學教授李哲松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責任主體是董事;國內學者則認為,董事不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唯一主體,企業、控股股東等都應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主體。筆者認為:國內學者的研究較為合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與企業有重大差異性的經濟組織,其社會責任主體是誰呢?我們可以分三個層次來探討:第一,具備法人條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責任主體。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模式和稱謂多種多樣,如各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企業、各種類型合作社、“公司+農戶”、“經紀人+農戶”等。事實上,這些稱謂中有的屬于農民興辦的企業,有的屬于經營形式而非組織形式,有的屬于供銷社、信用合作社等特殊組織形式,他們均不是處于競爭弱勢地位的法人型農民聯合體。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立法看,該法重點規范的應是符合合作社特點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對具有獨立人格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理應由其自身作為社會責任的承擔主體,如其以自己的財產利益、人格利益承擔相應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第二,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責任主體。由于立法滯后,我國尚存在大量的非法人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其社會責任應由其開辦者、管理者和農民組織成員承擔相應責任。有必要說明的是:農民組織成員承擔的責任應是有限責任,不能象合伙組織那樣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經理人員及控股股東作為責任主體。這些人員未盡其職責,使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違義務,應先由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依前述內容承擔責任;與此同時,由這些成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周邊環境造成損害,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理事、監事等未盡職責的成員應承擔取消其職務等人身責任,特定條件下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合理的歸結: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具體表現

由于各個國家發展所處的歷史階段不同,受經濟、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在不同國家及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的內容是不盡相同的,且隨著歷史的不斷向前演繹企業社會責任處于不斷的創新發展之中。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更體現出這樣的特點。盡管如此,我們追尋世界上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腳步,結合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和社會責任理論發展的實際,仍可以歸結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

(一)最緊密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職工的社會責任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價值。其社會價值的體現就在于對職工提供了就業機會,并承擔部分對職工的福利、教育、安全、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社會義務。可以說,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盡社會責任時,最緊密的社會責任就是對合作經濟組織職工的責任。職工與合作經濟組織有著直接利益關系,職工利益理應得到優先保護。就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現狀而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職工應盡的社會責任主要有:(1)建立健全職工參與合作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的各項制度,使職工在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中有一定的話語權。不能因為是合作經濟組織而忽視職工作為生產經營管理主體作用的發揮,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要為最活躍的生產要素——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發揮創造條件。(2)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和獎金,并隨社會發展不斷提高職工工資和福利水平。(3)積極改善勞動條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不斷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和培訓,積極預防職業病,不斷提高勞動者綜合素質和能力。(4)豐富職工業余文化生活,培育良好組織文化,尊重職工,努力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最普遍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

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作為產品和服務的最終享有者,其權益的維護應是社會永恒的主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向社會提供的農產品或服務,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其影響遠遠大于工業產品。如假種子會使農民顆粒無收,假化肥會使農作物生長困難、土地肥力下降,進而影響環境。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消費者履行社會責任,最優先的考量就是為其提供優質的農產品或滿意的社會服務,通過提供這樣的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保護消費者。與此同時,還不得欺詐消費者,不得謀取暴利,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自己的產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務等。

(三)最直接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投資者和債權人的社會責任

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而言,投資者和債權人是與其有著最直接聯系的利益相關者群體。就投資者而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以勞動結合為主的經濟組織,體現很好的人合性,其投資者的數量和份額受到很大是限制。不過,我們應該看到各種農業股份合作制組織的產生,使合作經濟組織從經典走向現代。資金的介入使缺資金的農村有了新的資金支持,極大地促進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對投資者的重視,必將成為農民合作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合作組織對投資者的社會責任主要表現在:一方面讓投資者享有應有的參與合作經濟組織管理的權利,實現“合作民主”,為其行使權利創造必要的條件;一方面盡其忠實和努力的職責,為投資者盡可能提供較高的投資回報率,保證合作經濟組織資產保值與增值,確保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利益。當然,我們應看到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勞動結合為主的特點決定了投資者的投資回報率應受到限制。

對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債權人而言,合作經濟組織應盡可能做一個“信用人”。其對債權人應盡的社會責任有:及時準確地向債權人通報組織信息,做到不編造、不隱瞞;誠實守信,不濫用組織人格,按期主動償還債務,使債權人及時實現債權,為債權人提供借貸安全保證。保證債權人的利息實現,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債權人承擔社會責任的最高表現,是穩定社會市場經濟秩序、構建和諧信用農村社會的需要,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盡的社會義務。

(四)最重要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社會的社會責任

合理承擔社會運行成本是所有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盡的責任,是承擔社會責任最重要的內容。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農村社會中基本組織形式和基礎層次,理應將其作為最重要的社會責任內容。對社會的社會責任主要是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環境及社區可持續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社會慈善事業,乃至對作為社會組織管理者的政府所應盡的責任。

環境問題是關系到所有人利益的問題,是關系到全人類發展的大事,需要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付諸行動。為了防止環境惡化,使人類平等地享有優良環境帶來的好處,人類就應摒棄人類中心主義,強化生態良知,恪盡對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現實生活中,強勢群體有能力避免環境惡化的后果,但卻有可能轉嫁環境惡化的責任。弱勢群體要么根本沒有相應的責任意識,要么有相應的責任意識卻無避免環境惡化后果的能力。對此,我們決不能任憑其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弱勢者的聯合,理應主動承擔法律以外的一系列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如合理利用資源,防止對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破壞所進行的掠奪性利用;走循環經濟發展的模式;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和服務工作,切實提高職工和組織成員的環保意識等等。

篇5

回眸《國家電網公司2005社會責任報告》,盡管它未能全面回答企業社會責任的國有特性、行業特性、企業特性等相關理論問題,但在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根本問題.設計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總體框架.弘揚可持續發展核心理念等諸多環節,做出了具有開創性的歷史貢獻,開啟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和實踐自我發展、自我演進.自主創新的歷程。

作為編制國家電網公司社會責任報告的親歷者,從本期開始,國家電網公司社會責任處處長李偉陽將通過系統的總結和有效的梳理來回顧國家電網公司在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歷程中的建設性思考和拓荒性實踐,再現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在我國由開端到發展的足跡。

2006年3月10日,《國家電網公司2005社會責任報告》正式向社會,這是我國企業首份真正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該報告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西方發達國家率先提出的企業社會責任知識元素,符合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知識擴散的邏輯。但是,更加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需要滿足特定社會背景下電網企業的實際利益訴求和一個具備邏輯自洽性的闡釋文本的自然約束,它預示了一條正向開發、自我演變、自主創新的中國式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自組織發展道路。值得注意的是,總理對該報告所作的親筆批示:“這件事辦得好。企業要向社會負責,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在直接推動中國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蓬勃發展的同時,也使國網2005報告的成為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發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更有媒體將其稱之為“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元年”的三大標志性事件之一。

一、國網2005社會責任報告的總體框架

國網2005社會責任報告的總體框架分為兩大方面,六個部分。具體來看,兩大方面,是指在邏輯上分為社會責任理念和社會責任實踐兩方面。六個部分,是指報告內容依次分為六部分內容,分別為:前言、公司概況(包括組織結構、人員構成、公司規模)、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涵、公司價值觀、公司2005年社會責任實踐(共12章)、公司未來工作目標(公司“十一五”發展目標和2006年工作目標)。其中,共有12章內容的2005年度社會責任實踐,又劃分為三個方面,依次闡述推動公司、行業和社會“三個可持續發展”,分別為:確保公司可持續發展,第4-10章;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第11章;服務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第12-15章。(具體見網站.cn)

二、國網2005社會責任報告的突出創新點

報告提出了界定國家電網公司社會責任的“三大理論基礎”:一要基于股東特性理解公司社會責任,國家電網公司作為中央直屬的國有獨資企業,所有者是全民,法律規定由國家和政府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公司經濟責任、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有著內在統一性;二要基于行業特性理解公司社會責任,國家電網公司作為影響各行各業、千家萬戶的供電公用事業企業,公司有著數目最為眾多的利益相關方,承擔著廣泛而重大的社會責任;三要基于公司特性理解公司社會責任,國家電網公司作為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影響力、帶動力的特殊重要企業,必須扮演好“六種角色”,履行好“六大責任”。

報告基于公司落實社會責任的實踐,提出了國家電網公司社會責任的“兩大層次、十個方面的內涵”:第一層次闡述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保障機制,包括四個方面,即始終堅持全面履行社會責任的公司價值觀、始終堅持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始終堅持確保科學發展、始終堅持實施卓越管理;第二層次闡述公司對利益相關方肩負的具體責任,包括六個方面,依次是針對所有利益相關方安全供電責任、針對用戶的責任、針對員工的責任、針對行業促進電力工業可持續發展的責任、針對監管部門自覺接受政府監管的責任以及針對社區和全社會的企業公民責任。

報告提出了沿用至今的國家電網公司社會責任觀“發展公司、服務社會,以人為本、共同成長”,其中“發展公司、服務社會”是履責目標:以公司發展實現員工成長、客戶滿意、政府放心、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實質是協調推進公司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以人為本、共同成長”是履責準則:做到“三個善待”(員工、客戶、伙伴等利益相關方),維護“三個利益”(企業、行業、社會),實現“三個可持續發展”(確保公司可持續發展、促進電力工業可持續發展、服務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三、國網2005社會責任報告的歷史貢獻

一是開啟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創新的自組織.自發展進程。全球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研究之所以百年來都沒有根本性的突破,其重要原因是社會責任思潮和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存在著很大的問題。邏輯起點的局限性構成了企業社會責任研究最大的路徑依賴。社會責任理念在上世紀初的出現,主要源于對股東利潤目標最大化的反思,認為企業不僅要為股東創造利潤,而且要為其他利益相關方創造價值,這樣的思想起源,使得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研究始終局限于處理股東利益與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利益之間的關系,而不論研究者認為它們是對立還是統一,或者說研究者的研究焦點始終局限于追求利潤最大化目標和社會目標的合理平衡。這一邏輯起點對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研究的束縛和困擾是深遠的。具體內容,本文作者另有專文闡述。

國網2005報告明確將社會責任聚焦于企業與社會、利益相關方的關系,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核心是企業要對社會負責任,包括對社會負責任的企業意愿、行為和績效;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界定歸根結底取決于企業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利益相關方網絡中所應該扮演的角色,不同類型的企業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利益相關方網絡中所處的角色各不相同,因此社會責任也理應加以區別;認為企業只有形成對社會負責任的理念、價值觀和基本行為規則,才會產生內生的履責動力,培養履責意愿和動力是企業的重要社會責任,認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必須致力于為社會和利益相關方創造價值,核心是要積極推動自身、行業、社會“三個可持續發展”。

報告立足實際,提出了國有獨資公用事業企業社會責任的原創性理論問題。盡管與國有特性、行業特性、企業特性相關的社會責任理論問題迄今為止仍然沒有得到很好的回答,企業社會責任與所有制屬性、政府管制屬性、行業屬性、規模屬性、地域(國別)屬性、法制和社會環境屬性的關系也一直沒有得到全面的研究。但國網2005年報告的重要貢獻卻在于提出了以前所忽略的重大問題。它預示了一條結合企業實際不斷提出問題,結合理論創新對問題答案進行不斷檢驗、不斷修正、不斷發展的原始創新道路。企業到底應該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在利益相關方網 絡,在與社會、環境的互動過程中,在行業、產業可持續發展中,在經濟全球化中到底扮演什么樣的角色?企業在推動自身、行業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中應該如何發揮作用?“六個角色”和“三個可持續發展”等核心問題的提出,是國家電網公司對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重大理論貢獻。雖然在報告中,并沒有提及這些角色是相互一致還是互有沖突,怎樣保持一致或避免沖突以及如何才能做到企業與行業、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協調統一等更深層次的問題,但是它卻為提出和探討這些問題提供了至今為止仍在不斷發酵的催化劑。它昭示著,中國企業必須走一條具有中國特色、注重原始創新的企業社會責任發展道路,無論是基礎理論提煉,還是履責實踐選擇。它推動了獨立思考,使得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沒有走上一條簡單移植西方社會責任理念的模仿道路。正是因為選擇了這樣的原創起點,才有了國家電網和其他中國公司社會責任后續發展的持續自組織、自深化。

二是開啟了政府監管的公用事業企業公開透明運營的嶄新進程。中央企業作為全民所有的公眾企業,尤其是那些受到政府嚴格管制的具有自然壟斷屬性的電網公用事業企業,從理論邏輯上,應該具有最大的經營透明度,但是由于計劃經濟體制的自然沿革和歷史上作為政府部門的習慣延續,包括電網企業在內的中央企業的透明度總體上有很大欠缺。主動報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是中央企業對以往的習慣和慣例的重大變革。它開啟了一扇打破上級命令執行型的運營習慣,主動尋求與企業外部、社會公眾進行溝通,這一看似微小的變革,對國有企業轉變行為方式、發展方式具有潛在而又深遠的重要意義。

三是開啟了電網企業“內部工作外部化,外部期望內部化”的變革步伐。通過報告,國家電網上下逐漸意識到,社會并不關心、事實上也很難理解專業化的電網運營業務,社會關心的是電網企業的工作到底具有怎樣的社會意義、貢獻和價值,與百姓的生活到底又有怎樣的關系。只有將“內部工作外部化”,溝通才能夠順利進行,話語才能夠讓人聽懂,工作部署也才能讓人接受。2005年報告囿于當時公司的認識水平和環境,還是有不少工作總結的痕跡,但是它已經永遠地開啟了轉換之門、變革之門。此外,單純從報告的表達設計上而言,它已經牢固樹立了外部視野和利益相關方視野,已經把公司作為社會中的一員,作為電力產業鏈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一員,進行企業價值的系統化思考和企業功能的結構化表述。同時,“社會期望內部化”的進程也將在今后的五年中不斷邁出堅實的步伐。

篇6

關鍵詞:企業理論;經濟力理論;社會力理論;企業社會責任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8-0033-02

出于企業或公司如何獲得達到利益最大化核心能力的論說,可以將整個企業發展理論中支持企業發展的能力大致分為兩種:經濟力和社會力。即使用純經濟因素解釋企業發展模型的理論可以歸于經濟力理論范疇,而使用除經濟因素之外的社會因素對企業發展模型作出分析的理論可以歸入社會力理論范疇。經濟力理論向社會力理論的轉向現實的是企業發展策略的根本轉變。

一、企業理論中經濟力理論及其局限

(一)經濟力理論

所謂經濟力理論,它主要研究企業或公司如何提高自身的贏利能力,諸如利用規模經濟降低成本、壟斷優勢對外投資、通過對外投資獲取高額利潤和競爭地位等等。該理論的前提是把企業定位為“經濟公民”的身份,這是一切經濟力理論研究的大背景。這個理論的另一個暗含條件是企業是以追求經濟利潤為根本目標的,企業的責任在于實現股東的利益最大化,企業發展的動力是經濟要素的投入,績效來源于經濟資源產出的效率。這一點在傳統跨國公司理論研究中體現得很有代表性。傳統跨國公司理論無論是“主流學派”還是“非主流學派”、無論是人們所總結的“個論”還是“通論”,對其行為的解釋從沒走出過企業“經濟利益”的地域,始終在為跨國公司對外投資的原因、動機、目的尋找經濟利益的源泉,始終圍繞“培育、利用優勢,尤其是壟斷優勢,獲取高額利潤”這一教條來探索跨國公司壟斷優勢來源以及如何利用,進而解釋跨國公司行為,所以傳統的跨國公司理論本質上屬于經濟力理論。

(二)經濟力理論的局限

企業是社會的經濟細胞,不但是經濟利益的折射,同時也是社會各種利益的交集。特別是跨國公司這樣的龐然大物對此體會應該更加深刻。難道跨國公司存在的價值就是創造經濟利益?難道“企業的職責就是實現利潤最大化”?回答這個問題似乎超出了經濟學的范疇,實際上作為社會細胞,企業同樣是社會關系的顯現,回答以上問題恰恰是回到了經濟學研究的本源。除了科斯從交易費用角度解釋了“企業的性質”,那么是否還存在其他角度解釋對企業的性質作出解釋?畢竟,企業的本源不但具有經濟性也具有社會性。這就意味著企業不僅是“經濟公民”,還“社會公民”。

理論的發展總是意味著實際情況已經發生改變,20世紀90年代以來,跨國公司發生了許多新變化,諸如:跨國并購浪潮與國際戰略聯盟、RD的國際化、企業制度和治理結構柔性化、網絡化等等;跨國公司目標向多元化發展,包括經濟目標、社會目標、環境目標、人文目標的目標體系;重視社會責任的價值取向,強烈關注跨國公司社會倫理形象。而且,在所有變化中,都貫徹一個理念,那就是“人性化、人文化”。這一系列新變化在傳統跨國公司理論中無法找到準確的解釋,尤其是當今跨國公司把社會責任作為實現其目標體系的重要途徑,強烈地追求社會倫理形象,傳統跨國公司理論更是無法合理解釋。社會力理論的誕生為跨國公司理論開辟了嶄新天地,為合理解釋跨國公司社會責任追求倫理形象找到了理論依據。

二、企業理論中社會力理論的發展

社會力理論是跨國公司理論的新發展,所謂社會力理論,就是研究企業在新的企業使命和多元目標體系下,贏得社會尊重和贊譽的能力,與社會協調一致、與環境相容共生的能力,并解釋跨國公司關注社會和環境的新的經營戰略與行為的理論體系。該理論的任務是應用道德哲學的基本方法、探索跨國公司實現目標體系的動力源泉和運行機制,并合理解釋跨國公司行為和價值觀的新變化。社會力理論的產生不僅是跨國公司理論的必然演進,更是跨國公司實踐的客觀要求。

20世紀90年代以來,跨國公司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這標志著其已經完成了“經濟公民”向“社會公民”的轉化。發生這種變化的根本原因是:企業經濟力(壟斷優勢、技術、資源、內部化力量等等)的有限性,制約了跨國公司原有經營戰略的實施,使跨國公司越來越認識到,經濟力已經不能構成全球化經營的動力系統,是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環境等因素的迫動性引發跨國公司戰略的新變化,因此,必須尋求新的動力源——社會力。把承擔社會責任、環境責任作為培育社會力的核心,并形成跨國公司新的核心競爭力,這為跨國公司社會力理論的產生提供了實證依據。

隨著價值觀的轉變,跨國公司的目標也不再是單一的經濟目標了,而是向多元發展,形成了包括經濟目標、社會目標、環境目標、人文目標的目標體系,多元目標體系決定了跨國公司的企業制度更關注人性化、人權、公平,還有與社會和諧。目標的多元化,決定了傳統跨國公司理論,已經無法合理解釋跨國公司在對外投資和全球化經營過程中承擔社會責任和樹立倫理形象的新變化。

三、社會力理論的一般化: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

社會力理論的提出,使跨國公司理論向前進了一大步,為跨國公司如何獲得更具適應性的發展能力提供了理論指導,而社會力理論的研究框架也能夠為企業理論發展更加一般性的社會力理論提供幫助。雖然跨國公司社會力理論中已經為社會力構成設計了大致的框架,但其設計源泉其實來自于企業應該承擔社會責任的思想,因此社會力理論的發展還在于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

(一)國外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的演變

雖然從起源到今天,歷經“數個世紀”,但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還在討論之中沒有統一的答案,自然相應的內涵也就處于不斷的變化之中。

1924年歇爾頓首次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說法。他把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內。這種嶄新的思想認為,企業經營戰略對社區提供的服務有利于增進社區利益,社區利益作為一項衡量尺度,遠遠高于企業的盈利。20世紀20年代,美國就出現三種相互聯系的觀念對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理念提出挑戰:受托人觀念、利益平衡觀念和服務觀念,這三種觀念開始擴大企業的社會責任。20世紀30年代至50年代,企業的社會責任增大了,包括雇員福利(撫恤金和保險計劃)、安全、醫療保健和退休方案得到進一步完善。20世紀60年代環保主義蓬勃發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重心由贊助行為、提高產品安全度等類似事宜,轉向改善空氣和水的質量。20世紀70年代,消費者權益運動風云迭起,企業社會責任又加入了新的內容。

雖然不同時期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是不一樣的,相應的理論認知也存在不同。但從總體上來看企業社會責任可以看作是企業高層作為企業相關者的信托受托人,而積極實施利他主義的行為,以履行企業在社會中的應有角色。其中相關的信托受托人實際上指的是公司股東、債權人、職工、消費者和廣大社會公眾等相關利益者。而利他行為則是指企業為社會公眾解決某些社會問題,但自己并不直接從中獲取經濟上的好處。

(二)國內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

國內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傳承自國外的相關研究,是在中國的社會文化需要和面對國際貿易的壓力下必然出現的結果。與國外一樣,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國內學者也是眾說紛紜各有看法,其內涵遠未統一。但大部分學者都認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是中國主動應對的最好選擇,也與中國經濟發展同步,有利于中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目前中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明顯不足。其表現為:一是研究成果少而且觀點片面。從國內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的文獻來看,迄今為止,對企業社會責任系統研究成果不夠深入,現有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的著作中,全面系統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的幾乎沒有。二是缺少創新性研究。目前國內翻譯國外企業社會責任各方面原著較多,而國內原著很多都是借鑒或直接引用國外專家、學者的觀點和科研成果,針對中國特色的理論觀點很零碎,沒有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三是側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應用研究而輕理論研究。與國外理論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明顯不同。可以看到,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研究亟待加強,特別是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的建立。

四、總結

企業角色從“經濟公民”轉向“社會公民”;企業理論也從經濟力理論發展到社會力理論,在這個過程中企業正在逐漸掌握更具加適合發展的能力,并通過將社會責任整合入企業戰略的形式,在制度上保證了更加有效地將社會力轉化為企業發展的核心動力,并借此發展出強大的競爭優勢。但企業理論的這一新發展還有待進一步的提供給企業更強的理論指導,關鍵在于建立可融入企業經營管理策略的與企業績效緊密相聯的社會責任評價體系,而這又依賴于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進一步發展。對于中國企業來說,競爭的最高境界將是標準和制度的競爭,強化社會責任是企業提高競爭力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企業要把承擔社會責任作為企業經營管理戰略的重要內容來規劃。要把承擔社會責任的成本變成對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的投資,而且要爭取這種投資的效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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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呂中樓.企業理論的產生與發展[J].經濟學動態,1994,(7).

篇7

近年來,企業社會責任在政策法規、學術研究和企業實踐中都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但迄今為止,無論是學術界還是企業界,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理解,依然處于發展階段,目前仍是寬泛和模糊的。不少人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還停留在慈善捐款、捐物的簡單階段。

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劃分,目前學術界最廣為采納的是阿奇·卡羅爾提出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模型,他將企業社會責任按照重要性和優先順序劃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其中,經濟責任是指企業在經濟活動中承擔的經濟職責,如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滿足員工的物質需要、主動繳納稅款等;法律責任是指企業在運營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道德責任是指企業基于社會道德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如公平競爭、采納環保標準等;慈善責任是指企業根據一定的社會價值觀和社會期望自愿承擔的責任,如關心弱勢群體、參與公益事業,慈善捐助等。然而,當企業在在不同的制度環境中經營時,這四種責任的重要程度也是不一樣的。企業在不同國家經營時,必須充分了解當地的制度環境,考慮當地利益相關者的訴求,才能獲得經營合法性,為自身創造一個良好的商業環境,獲取各種經營所需資源。

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

關于企業社會責任活動與企業績效的關系,學術界進行了大量的實證研究。到目前為止,不同學者基于不同情境的研究并沒有取得一致的研究結果。具體來說,現有的研究結果可以分為五類: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之間存在倒U形關系;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之間存在正U形關系;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之間不存在顯著關系。導致研究結果不一致的原因很多,包括:衡量企業社會責任的指標不同,衡量企業績效的指標不同;樣本選擇的國別、行業不同,其他因素的交互影響等等。但是總的來說,越來越多的實證研究表明,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

企業社會責任活動可以為企業創造價值。它可以幫助企業改善與利益相關者的關系,積累無形資產,從而提高企業績效,特別是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反過來,良好的企業績效也可以保證企業有充足的資源,可以繼續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活動的實施。

除了價值創造以外,企業社會責任活動還具有價值保險功能。當企業爆發負面事件時,在企業社會責任方面聲譽不佳的企業會遭受更大的損失;相對而言,在企業社會責任方面一貫具有良好聲譽的公司承受的價值損失會較小。也就是說,企業社會責任活動具有類似“保險”的功能。

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

美國著名戰略管理學教授Michael E.Porter和MarkR.Kramer提出了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企業可以將經營環境中面臨的社會問題分為三類:一般性社會問題,受企業價值鏈活動影響的社會問題以及影響企業競爭力的社會問題。這三種類型是針對具體企業而言的。例如,食品安全問題對于電信企業來說,就是一般性的社會問題。對食品企業就是核心議題。針對社會問題的不同類型,企業社會責任可以分為應急性企業社會責任和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應急性企業社會責任就是見招拆招的應對,不會對企業的競爭力產生長遠的影響。戰略性的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發展戰略緊密聯系在一起,通過精心選擇的企業社會責任活動改善制度環境,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巴斯夫公司發起的企業社會責任“1+3”項目就是一個很好的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的例子。

企業實施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活動,就要尋找企業與社會的交點,企業可以仔細審視自己的價值鏈活動,識別企業經營活動的價值鏈中各個環節上對社會的影響。例如,企業在生產活動中,涉及廢物排放、生態環境影響、能源、水資源消耗、員工安全、勞資關系、有毒材料等;研發活動中,涉及和大學的關系、產品安全、節省原材料以及回收等社會問題;在采購活動中,涉及采購及供應鏈慣例、原材料選擇、自然資源消耗等社會問題;在人力資源管理中,涉及職業培訓、安全工作環境、歧視、薪酬政策、裁員政策等社會問題;在售后服務中,涉及廢棄品處理、消耗品處理、客戶隱私等社會問題。

尋找到企業與社會的交點之后,企業便可以思考,如何通過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活動將社會價值與商業價值結合起來。

從企業社會責任到共享價值

Porter教授在探討企業社會責任時,提出了創造共享價值的概念。創造共享價值有三個要點:第一是重新審視產品和市場,第二是重新定義價值鏈的生產力,第三是推動地域集聚發展。傳統的企業社會責任價值強調企業要做良好社會公民,企業對外部壓力的反應主要依靠隨機應變。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企業社會責任的活動計劃是由外部報告和個人喜好決定,影響力受到專門預算限制。這樣的企業社會責任活動往往和利潤最大化的目標脫節。而Porter教授提出的共享價值強調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有效結合,共創企業和社區價值,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企業內部要整合活動計劃,活動預算由公司高層全盤制定。通過這樣的活動,企業得以整合競爭,實現整體利潤最大化。

篇8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3-0015-02

一、印象管理和社會責任報告概述

所謂印象管理,是指人們用來控制其他人對自己所形成的形象的過程(Leary&Kowalski,1990)。任何人對于別人是如何看待和評價自己,總是十分關注的。人們有時為了在他人心目中形成一定的形象,而自覺地按一定的方式行事。在會計研究領域,印象管理被用于對企業操縱和控制財務報告語言信息的描述所反映出來的管理者心理和行為的研究。反映在財務報告上就是公司通過對財務報告文字描述的操縱與控制影響人們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看法的過程。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簡稱CSR報告)指的是企業將其履行社會責任的理念、戰略、方式方法,其經營活動對經濟、環境、社會等領域造成的直接和間接影響、取得的成績及不足等信息,進行系統的梳理和總結,并向利益相關方進行披露的方式。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是企業非財務信息披露的重要載體,是企業與利益相關方溝通的重要橋梁。2011年中國社科院撰寫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顯示,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整體水平尚屬起步階段七成企業嚴重缺乏社會責任,近半數國企處于旁觀。甚至有26家企業得分是0分甚至是負數分。企業社會責任得分平均為19.7分,滿分為100分。可想而知,中國社會責任報告存在很多問題。接下來從印象管理的角度來介紹社會責任報告的相關內容。

二、印象管理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影響

中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歷史不長,有關社會責任報告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社會責任報告的格式、披露的內容沒有統一的標準。企業做的社會責任報告披露的大部分內容是非財務信息,加上公司的信息不對稱,使得印象管理有了可乘之機。

1.印象管理影響社會責任信息的可靠性。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對可靠性的解釋為“可靠性要求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企業是否進行社會責任報告的披露以及披露的內容多少,都是由企業的管理層決定的。人們的行為都存在自利性傾向,因此管理層在編制社會責任報告、披露社會責任信息時進行印象管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披露社會責任信息時,很可能夸大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編造一些不存在的活動,來樹立自己的良好形象、贏得外部利益相關者的支持。因此,通過社會責任報告披露的信息沒有事實基礎,沒有真實反映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嚴重影響了社會責任信息的可靠性。

2.印象管理影響社會責任信息的相關性。新企業會計準則對相關性的解釋為“相關性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于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利益相關者依據社會責任信息做出的決策可能會有失公允、有失全面。因為利益相關者獲得的社會責任信息是經過印象管理包裝之后的信息,這些信息加入了管理層的主觀意識,可能放大了企業某些社會責任事項、隱匿了一些不好的事項,還可能披露一些無關緊要的信息。目前中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側重于環境保護,而與勞動者切身利益有關的薪酬等方面的信息披露的不多甚至不披露。此外,當公司績效好并且社會責任履行較好的時候,管理層充分披露各方面的信息,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慮可能會運用印象管理夸大企業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當公司績效不好的,無力履行社會責任,管理層運用印象管理消除一些不利信息,盡可能維持公司的形象。管理層在編制社會責任報告時,這種有選擇的披露社會責任信息,不利于報告使用者做出正確的決策,使得社會責任信息的相關性大打折扣。

3.印象管理影響社會責任信息的清晰性。新企業會計準則對清晰性的解釋為“清晰性(可理解性)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企業編制社會責任報告的目的是為報告使用者做出決策提供依據,所以前提是管理層提供的社會責任信息簡單明了。管理層在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時,應將與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有關的社會責任信息充分披露,語言應通俗明了。從理論上看,社會責任報告的清晰性應該是比較穩定的,與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無關。但事實上,社會責任報告的清晰性與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緊密相關。當公司社會責任履行情況較好時,管理層會用簡潔明了的語言將這種利好信息傳遞給報告使用者,相應的報告的清晰性相應提高;當公司社會責任履行情況較差時,管理層為了掩蓋一些問題,運用印象管理來包裝報告,同時會刻意運用難理解的專業術語,增大閱讀者的閱讀難度。運用印象管理會影響社會責任報告的清晰性,尤其是在公司社會責任履行情況不佳時。

4.印象管理影響社會責任信息的可比性。新企業會計準則對可比性的解釋為“可比性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相互可比。這主要包括兩層含義:同一企業不同時期可比和不同企業同一時期可比”。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處于起步階段,各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對社會責任報告編制的內容,格式和時間等都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企業管理層根據自身的需要來編制報告,嚴重影響了社會責任信息的相關性。信息使用者可能依據該企業不同時期的報告進行縱向比較和不同企業的同一時期的報告進行橫向比較,從而做出正確的經濟決策。經過印象管理包裝后的社會責任報告,使得企業披露的信息前后各期不可比或者是不同企業之間沒有統一的標準,這些都可能嚴重影響企業披露的社會責任信息的可比性。

三、規范印象管理,提高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質量

公司運用印象管理包裝社會責任報告,不僅嚴重影響了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還不利于資本市場的正常運行。企業進行印象管理,短期可以為企業帶來一定的收益。但是從長遠看來,長期的印象管理對企業某個方面的影響是很大的。從管理者的角度來看,管理層通過印象管理來轉嫁自己在管理上的失誤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影響企業的業績;從外部利益相關者來看,長時間來投資者或者是債權人察覺到企業披露的信息不真實或者是有諸如此類的擔心,這樣會影響企業的長久以來樹立的良好形象,這種不利的影響會遠遠超過短期的利益。因此,不管是從宏觀角度還是從微觀角度,我們都要嚴格控制企業的印象管理,提高社會責任報告的質量。

1.完善社會責任報告的法律法規。社會責任報告的編制和披露是自愿性的,同時中國目前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所以給企業運用印象管理提供了較大的空間。政府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具體準則,縮小印象管理的操作空間,使得社會責任報告更加規范化。政府在制定信息披露準則應滿足以下幾個要求:其一,披露的社會責任信息應符合利益相關者的需求。不同行業的社會責任報告披露的信息的側重點有所不同,所以在制定制度準則時,首先要分行業來調查外部利益相關者的需求。具體操作,一般情況下可以將社會責任分為經濟責任(經營收益、產品服務和公司治理結構)、持續發展責任(環境保護和企業的創新能力)、法律責任(稅收責任)、道德責任(內部道德責任和外部道德責任)和公益事業貢獻五個方面,依據這五個方面來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進行問卷調查,了解不同行業的利益相關者信息需求的側重點,為進一步制定具體準則奠定基礎。其二,區分行業來制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準則。根據利益相關者問卷調查的統計結果,不同行業信息披露的側重點的不同分別確定各行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內容,列舉出不同行業強制披露的內容和自愿披露的內容,非財務信息和財務信息都要披露,披露的時候要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對于利益相關者需求強度高、迫切需要了解的信息,規定企業進行強制披露,并同時披露定性、定量信息,而對于需求強度不高的信息,建議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以附注的形式披露,但一定要做到客觀、真實、全面。其三,行業內具有統一的標準。在列示每個行業應披露的具體內容后,根據行業的具體情況,對社會責任內容進行指標設計,統一指標口徑。根據指標來編制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并且規定報告公布時間,要求企業必須定期公布,前后期的報告應具有可比性。

2.建立印象管理的外部監督機制。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準則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企業的印象管理行為。但要使得制定的準則得到有效的執行還離不開監督機制的作用。其一,鼓勵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充分的企業,嚴懲披露虛假信息的企業。對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充分的企業,政府給予獎勵,激勵其他企業自愿披露社會責任信息。對于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虛假披露行為,相關監管部門應給予嚴厲的處罰,一方面起到警示管理層的作用,對其他企業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提醒利益相關者,在參考社會責任信息做出決策的時候要綜合考慮以防誤解。其二,加強對社會責任報告的審計。外部利益相關者的專業知識有限,加上信息不對稱,利益相關者辨別企業的印象管理行為的效果不好,所以加強對社會責任報告的審計。從更加專業、獨立的角度對社會責任信息的質量進行審核和監督。監督部門嚴格按照社會責任報告審計準則,加強對注冊會計師專業知識的培訓,在對社會責任報告審計過程中加強制度和監督,提高設計的專業性和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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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社科院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指出,為數不少的外資企業在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社會責任披露方面非常缺乏,在相關的評分體系中,這些企業大多為0分甚至是負分。

事實是否如此?該如何理解外企社會責任的弱化?

外企社會責任“弱化”爭議

曾經有人分析指出,外資企業在華社會責任缺失的行為主要表現在:行賄、非法避稅、涉嫌壟斷、勞工標準偏低、產品安全不達標,更有甚者,一些跨國公司向中國轉移污染。

對于外企在中國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在中國,各方專業人士和專業機構對其的評價出現了兩極化狀態,一方認為外企在中國承擔責任的表現,堪稱是中國本土企業的表率;另一方則認為外企在中國對社會責任的承擔甚至是“不及格的”。

一位跨國工程設計公司在華分公司的相關部門負責人私下對本刊記者稱,對于完善的企業社會責任體系,她并沒有覺得自己所在的公司有明確的程序規范。緣于公司是跨國公司在華分公司,相關的體系只能承襲公司總部,諸如年報可能也不會特意針對中國境內的社會責任行動著力筆墨。而相關的社會公益行為,亦需要首先得到公司總部的首肯與制約,但是她也強調,“比如說捐款什么的算不算?前幾天我們部門還為貧困地區捐款了。”

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副會長胡國財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標準有完整的內涵,而以某些方面作為依據,去論斷外資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好與壞,多與寡的方式是值得商榷的。”

在眾多研究者看來,對于大多數外企而言,他們把履行社會責任作為一種文化,自覺行動,不像中國很多企業僅僅把履行社會責任作為一種政治任務。

一名在外企工作的人事經理告訴《中國新時代》,相當多的外資企業,根本就不在意所謂社會責任的宣揚行為。當年汶川地震,她所在的公司短時間內迅速募集了數十萬捐款,并自行組織相關救治團隊進入震區,而所有一系列過程,僅僅在公司的年報中有寥寥幾句表述。并沒有像一些國企那樣,利用自辦內部媒體或國家媒體廣泛宣傳。

中國社科院的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指數報告曾不止一次將外企評為低分值。但不可否認的是,很多跨國公司將慈善捐贈作為其戰略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外資企業為中國社會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履行勞資雙方義務,勞資關系和諧穩定程度遠超國內企業。

在按期納稅的前提下,大部分在華外企創造了大量稅收及出口額度。在華外企亦通過設立公益基金,援建教育發展等行為得到業內多方肯定。

某西班牙知名服裝企業在華分公司相關人士對《中國新時代》稱,作為納稅大戶,公司不斷迎來稅務人員的各種“檢查”與“稽查”,并不間斷收到各類所謂的“罰單”,但該公司向來積極主動繳納相關款項。該人士同時強調,他們也曾多次收到稅務人員隱晦的暗示,但公司指示:只要是中國政府要求繳納的名目,我們都交!但如果需要交給個人(以免除麻煩),“對不起,不可能。”

如果按照相關的標準,那么這家企業的相關指數應該是偏低的,因為從稅務的角度看,不斷顯示的罰單,可能會被解讀為企業在相關程序上存在違規行為,不符合踐行社會責任的要求。

社會責任以經營為前提

在西方相關研究中,首先,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對利益相關者的回報。任何一個企業的發展都不僅僅是股東的投入和收益行為,其每一步的成長與壯大都離不開各種利益相關者的投入或參與。其次,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對社會契約的尊崇,作為社會組織的一種形式,企業更具有社會性,企業行為及其效果早已輻射社會和利益相關群體,故而,企業也應該積極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社會責任。

但是,緣于企業生產力是構成社會生產力的基本單位,尊重企業的營利目的是保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關鍵。

企業社會責任的倡導者認為,利潤最大化僅僅是企業目標之一種,除此之外,企業尚應以維護和提升社會公益為其目標;企業法律制度須在企業的利潤目標和公益目標兩個維度之間維持衡平。在這二元的企業目標中,前者集中體現的是企業及其管理者對股東的義務,后者著重反映的則是企業及其管理者對企業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義務。

新西蘭籍投資經理Criss稱,企業原本就是逐利而生,某種程度上,說經濟價值是度量企業成功的唯一標準毫不為過。作為股東的人,公司首腦的任務就是為股東賺取最大利潤。在這個過程中,公司是否有足夠的理由與授權,可以將股東的資金用于社會責任建設,值得商榷。更何況,如果按照相關要求大量參與社會責任建設,那么企業的主要目的將被置于何地,利潤又如何保證?

重要的是,他強調,要求企業承擔這些責任,那么政府去做什么呢?

一位外資工程咨詢經理亦提出疑問:企業社會行動必然需要增加企業運營成本,而成本必須獲得補償,那么企業如何來補償成本?補償過程中,難道不需要轉嫁成本負擔么?最終利益受損的又是誰呢?政府?企業?還是消費者?

誠然,企業除了要為其股東賺取合理利潤外,也應為各有關利益群體履行其應負的社會責任。但是從本質上看,作為為利潤而營運的經濟組織,雖然企業的社會目標有助于企業的經濟目標,但它并不能替代企業的經濟目標。

社會責任無限擴張之惑

目前在大多數中國人的視野中,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就意味著企業管理者在必須擔當適當的社會行動職責,并為社會問題擔負起一定的責任。

不可否認,很多跨國公司在他們所擔當的一些社會問題中獲得了極高的榮譽與價值,但并不是每一項社會問題都可以轉化為企業的發展機會。對于那些不是由企業的影響產生又不能轉化為企業機會的社會問題,企業該如何承擔責任?

從某種意義上講,如果因為企業承擔了其他社會責任,而沒有完成自己的核心使命,沒能為社會提供高質量的產品,提供更多的就業,促進經濟增長,那么,外化的社會責任再多也沒有意義。

一位知名外企在華部門經理無不苦惱的告訴本刊記者,作為中國公民,她知曉這個國家的相關規則,也遵從相關的社會規則,但當一系列問題需要她以企業部門的名義落實的時候,她發現一切都變了味道。盡管在她的眼中,公司高管們也經常從事一些慈善活動并從中收獲快樂,但她更多的觀察到,企業所處的社會對這些行為貌似并不領情。

她認為,她的同胞們(至少是一部分同胞們),可能把她所處的公司同化為諸多國內的企業,并進一步以慣性的思維來考量企業的相關行為。

正如業界所稱,企業的社會責任不是可以無限擴展的,而是有限度的,或者說是有其合理底線的。

在某外企駐華公司職員VIVIAN看來,很多事情本該是政府去辦的,為什么要讓企業辦呢?更奇怪的是,為什么政府不辦的事情,如果企業也不去辦,民眾更多的會去責怪企業而不是政府呢?

企業需積極突圍

慈善活動被許多企業理解為一種社會責任,甚至是最主要的社會責任。國內民眾對在華外企也同樣報有這樣的期待。學界也有論者提出:社會責任意味著企業盈利之后應主動、直接反饋社會,通過各種慈善捐助活動推動社會向更加安全、公正、文明、高尚、和諧的方向發展。

但是,在法治社會和法治國家,并不能以是否進行慈善行為去界定企業社會責任履行與否,如此未免有失偏頗。慈善畢竟不是市場經濟下企業社會責任的全部內容。企業從事慈善事業應取決于自身的經營狀況,不能把本該屬于政府的責任推給企業。

或稱,只強調企業的社會義務,忽視在基本法律之外的企業倫理,或者以社會責任的名義,要求企業超越自身運行,并替政府擔責,都是對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片面理解和誤讀。

歐盟把社會責任定義為“公司在自愿的基礎上把對社會和環境的關切整合到它們的經營運作以及它們與其利益相關者的互動中”。

世界經濟論壇認為,作為企業公民的社會責任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好的公司治理和道德標準,二是對人的責任,三是對環境的責任,四是對社會發展的廣義貢獻。

針對社會責任,匯豐銀行的相關解釋是:企業社會責任是匯豐在中國取得長遠成功的關鍵。企業社會責任不僅是慈善捐款、保護環境或回饋社會,它還意味著在平衡環境、社會和銀行業務之間作出正確的決策。匯豐中國貫徹集團的策略,把支持教育、環保和社會發展作為企業社會責任的重點。此外,匯豐中國還注重消費者教育、員工志愿者活動、道德銀行。

一位在某知名外企工作的人員稱:對于一個架構完整的企業來說,我們有完善的規章和制度,我們能夠保證公司的產品質量。在公司里,員工也能夠通過合理的途徑正常傳遞個人訴求,我們對于相關法紀嚴謹遵守,而且公司審計部對包括產品流程、資金流動、企業社會活動等程序都有嚴謹的審查,盡管我可能并沒有看到完整的所謂社會責任報告,但是如果按照相關的要求,我們已經在盡可能的踐行社會責任了。

篇10

2008年6月20日,第三期“中國企業社會責任記者研討班”在北京成功舉行。“中國企業社會責任記者研討項目”由《WTO經濟導刊》發起,中德貿易可持續發展與企業行為規范項目資助支持,旨在為媒體之間以及媒體與專家、企業之間提供一個溝通交流的平臺,從而提高媒體對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認識,進而促進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健康發展。

“中國企業社會責任記者研討班”第三次活動的主題是“共同解讀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對大多數人來說還是一個陌生的概念,很少有人能準確地理解它。為了提高溝通交流的效果,與以往不同的是這次研討班除了記者和專家之間的交流,還有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五礦集團公司以及法國國際檢驗局中國工業與設施事業部等企業代表以觀察員身份參加。

研討會上,記者、專家和企業代表就什么是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作用以及報告的動機等問題進行了討論。廈門大學博士、《WTO經濟導刊》企業社會責任發展中心專家鄭若娟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起源和發展》為題向參會記者介紹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演進、報告的作用和內容以及目前全球和中國的現狀、發展趨勢。中國大唐集團總經理工作部主任解松介紹了他們編寫社會責任報告的實踐,這讓參會記者不僅從理論上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有了初步的理解,而且對報告的可操作性也有了形象的認識。

思想的交流總會碰撞出智慧的火花,參會記者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及當前人們關注的各種焦點問題與專家、企業代表進行了熱烈的討論。有人對企業報告的內容的權威性和動機表示好奇,也有人建議報告的編寫是否該有一套統一的標準。有著敏銳洞察力的記者們當然也不會放過時下網絡熱議的一些話題,比如,我們該如何看待企業的慈善捐贈行為?它是一種道德責任還是自愿性責任?企業在報告中該如何披露自己的長處和需要改進的方面等。

參會嘉賓的多元化使得本次研討會比以往更加富有成效,媒體記者和企業之間面對面的交流增進了兩者之間的相互了解,通過溝通改變信息不對稱,從而有利于將媒體對企業的質疑和企業對媒體的警惕變成兩者彼此信任,相互合作。通過交流,參會記者認識到企業除了希望媒體宣傳他們做得好的方面,也并不忌諱媒體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只要從客觀公正的角度發現問題反而有利于企業進步。20日下午,作為研討班活動內容的一部分,記者一行來到了大唐集團下屬的高井電廠,通過現場參觀,記者認識到大唐集團的社會責任報告決不僅僅是為了提高公司形象或迫于政策壓力,而是一種自覺的行為,報告中的內容也都是有科學依據的。本次研討班為媒體與企業之間的相互交流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平臺,這將大大提高中國媒體的企業社會責任報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