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遺產定義范文

時間:2024-02-04 17: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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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遺產定義

篇1

    作為一個千萬富翁的母親,冉敬芳不但不留一分財產給自己的孩子,而且想方設法逼孩子們去受苦:在寒冷的大街上擺鞋攤,在腥膻的養殖場中打零工。初看起來,這是一位"不近人情"的母親,但是在這種"故意折磨"的背后是對孩子深沉的愛。因為她從自己的人生經歷領悟到:只有經歷苦難的磨礪,孩子們才能明白自立自強的沉重內涵,才能一肩挑起自己的人生。

    四川成都廣安區富源公司董事長冉敬芳與自己的孩子簽訂了《不繼承財產協議》。《協議》規定:1.5個子女讀書,如果誰愿意讀書深造,父母必須全力支持;2.5個子女中,如果誰自動放棄讀書,就必須投入社會就業,未滿16周歲的必須在家參加勞動,家長不做任何經濟上的援助;3.子女就業,家長可以給予一些建議、指導等,但不給予任何經濟上的支持;4.5個子女將來交朋友,必須先出示此家庭協議給對方看,表明自己沒有權利繼承父母的財產。父母對孩子的婚姻,只有建議權,沒有決定權。5.父母的財產以及遺產只能由父母支配,任何子女都沒有權利過問和干涉。

    以上協議一式7份,父母及5個子女每人各1份。冉敬芳打算到2007年底等5個孩子都滿18周歲時,就把這些協議拿到公證處去公證。至于自己的財產,她想捐贈給全社會的殘疾人。

    這是一位特殊的母親,她從小殘疾,卻憑借自己的艱苦奮斗成了一位擁有千萬資產的企業家。然而她突破了大部分企業家想要"子承父業/母業"的窠臼,與自己的5個孩子簽訂了《不繼承財產協議》,不給孩子一分遺產,要他們憑借自己的雙手去創造未來。

    這種做法與天下父母普遍為兒女鋪路的想法截然不同,一時,簽協議事件引起了廣泛關注。那么是什么原因促成了她的特殊行動呢?

    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給孩子豐厚的財產不如激發孩子自力更生的精神。

    冉敬芳從賣鹵菜開始創業,富裕后丈夫卻背叛了她。離婚后的冉敬芳獨自撫養3個孩子。后來,冉敬芳與志同道合的蔣長春重新組成了家庭,她原來的3個孩子再加上蔣長春帶過來的2個孩子,5個孩子的教育擔子都壓到了她的身上。

    冉敬芳雖然只有小學文化,但是她堅強、果斷,生活給了她切切實實的精神財富。她開闊的思路,高尚的人格使她成為一個充滿教育智慧的母親。

    量財而用 培養孩子好習慣

    冉敬芳素來注意培養孩子良好的習慣,學習上要求他們刻苦努力,家務要積極分擔,生活消費要有計劃。

    為了培養孩子的計劃性,使他們學會量財而用,冉敬芳夫婦通過考察核算,把女兒張蘭英和蔣麗的生活費從每月500元降到了300元,這包括她們在學校的伙食費和零用,還有每月回家的車錢。這個標準比普通家庭的同學還低,而班里花銷厲害的同學每月大約要800元。

    張蘭英從小生活在媽媽身邊,耳濡目染之下,她做事有很強的計劃性,300元錢就有300元的花法,而原來一沒錢就向爸爸要的蔣麗卻吃了苦頭,她往往月初松,不到月底就沒錢了。向父母要,父母說家里預算過300元應該是夠花的,現在你自己把錢提前用完了,得自己想辦法解決。蔣麗不愿意向同學借錢,就忍,那兩三天就靠喝純凈水挨過去。

    冉敬芳聽說后雖然很心疼,但是她覺得在孩子花錢這個問題上,絕對不能讓步。一旦讓步,孩子的好習慣就很難培養了。現在,蔣麗已經能像姐姐蘭英一樣把300元錢很有計劃地用到月底了。

    簽訂協議 不留錢財留精神

    隨著孩子的成長,冉敬芳不斷地思考他們將來可能的人生道路。冉敬芳覺得僅僅讓孩子學會量財而用,并不能使孩子真正從內心樹立起獨立奮斗的意識,孩子們還是會有依賴思想,覺得反正自己的父母有錢,就算自己以后找不到好工作,父母也會給他們買車買房。再則,他們是一個重組家庭,如果孩子們一直盯著父母的遺產,那他們可能會非常關心父母對他們個人的親疏以及財產的分配,最后可能還會因此鬧矛盾。

    冉敬芳思前想后,覺得有必要和孩子們簽一個不繼承遺產的書面協議。冉敬芳先與丈夫蔣長春說了這個想法,丈夫一開始感到奇怪,但她把自己的擔心告訴了丈夫,還說孩子大了,馬上要面對社會,應該讓他們明白,只有靠他們自己的努力,去生存、去賺錢,那才是榮耀的,才能獲得社會的尊重。把遺產留給孩子,從短期看是可以讓孩子日子過得好一點,如果他們依賴財產,不學無術,胡亂花錢,最后日子還是會過不下去的。

    丈夫同意了她的看法。但是當他倆把這個想法告訴孩子們的時候,孩子們卻以為是在開玩笑。

    等他們靜下來,明白媽媽是認真的以后,5個孩子就拒絕簽字。反應最強烈的是冉敬芳的三個親生孩子--張敏、張蘭英和張遠洋。

    5個孩子中,20歲的大女兒張敏對簽協議最感到委屈:"媽媽做生意時我跟著她吃了多少苦,4歲時我就幫著媽媽淘米、洗菜、洗衣服。14歲時,重慶暴雨,媽媽的牛皮被水泡爛,家里賠得連吃飯的錢都沒有,我拿出平時存下的零花錢去買米、買菜,記得當時媽媽動情地說以后一定要讓我們3個過上好日子。沒想到……" 而15歲的小兒子張遠洋從小覺得反正媽媽有錢,可以花高價讀好學校,干想干的工作。沒想到媽媽設了個財產不繼承協議,把他的美夢完全擊碎了。

    媽媽為什么要提出財產不繼承協議?張敏三姐弟百思不得其解,最后他們猜測:這是針對繼父帶來的那兩個孩子!蔣軍和蔣麗兩人也認為:冉敬芳的這份協議是專門針對他們的。為表明自己對繼母的財產無非分之想,犟脾氣的蔣軍決定初中畢業后去參軍。

    冉敬芳原來的確也想讓兒女們過上衣食無憂的生活,她之所以改變初衷,要跟孩子們簽訂財產不繼承協議,很大程度上是害怕孩子們步舅舅的后塵。

    冉敬芳只有一個弟弟,弟弟15歲就和姐姐一起在重慶菜市場打拼。那時他特別能體恤姐姐的辛苦。有一天姐弟倆從市場收攤,背著背簍、抱著孩子一起回家,冉敬芳要弟弟去買一根5毛錢的冰棍吃,弟弟舍不得,把錢省下來買菜回去大家吃。但是隨著冉敬芳的生意越做越大,錢越賺越多,弟弟也發生了質的變化:他在外面吃喝賭,大把大把地花錢,結果被抓進了監獄。

    弟弟出獄后,冉敬芳以為他改好了,又盡心盡力地幫助他。可弟弟仍然不思悔改,有一次冉敬芳讓他拿幾萬塊錢去云南拉貨,他把錢花得一分不剩,貨卻絲毫未進。

    冉敬芳徹底失望了,她再也不給弟弟任何幫助,兩人關系迅速惡化。弟弟揚言要把冉敬芳殺了。

    弟弟的事給了冉敬芳很大的教訓。面對孩子們的不理解,面對周圍老人、鄰居、親戚的反對,冉敬芳決定先做女兒的工作。她把女兒領到公園,給她們講起了她的童年。

    冉敬芳年幼時,母親長年臥病在床,父親也因為嚴重的哮喘不能從事體力勞動,為了果腹,她不得不隨著父母到處要飯。

    10歲的那一年,她的右腿在乞討途中被火車壓斷。從此,這條傷殘的腿成了她最苦的拖累。每到冬天,這條腿都會因凍傷化膿,疼得她徹夜難眠,但她不得不挑起家庭的重擔,除了干農活,她還要上山挖野菜、采藥材。小學畢業后,考上初中的冉敬芳因為家里沒錢,被迫輟學在家。

    長大后,冉敬芳嫁給了本村的一個農民。一次去重慶裝假肢的偶然機會,她接觸了鹵菜生意,隨后幾年,她和丈夫起早貪黑賣鹵菜,逐漸把生意擴展到牛肉加工和牛皮制革。但是生意場上也不是一帆風順的,三起三落的波折使她更真切地感受到生活的風風雨雨。

    女兒從來沒有聽媽媽說過這些事情,她們也沒有想到,如今在生意場上揮灑自如的媽媽,竟然還要過飯。 冉敬芳為了讓孩子們了解她的良苦用心,她多次召開家庭會議,向孩子們解釋她之所以要這么做的原因。

    孩子們第一次真正了解了自己的母親:母親是多么偉大!多么令人敬佩!在2003年7月12日晚上,冉敬芳宣布明天全家出發,到她干爹楊道家召開家庭會議。13日下午,他們全家經過6小時的顛簸,來到了千里之外的楊爺爺家。

    楊爺爺是位老教育工作者,冉敬芳特意請他來做協議家庭會議的見證人。記得第一次和楊爺爺說這件事時,他也不理解,后來冉敬芳多次與他溝通,告訴自己的理由,楊爺爺才同意當這個證人。

    13日晚上,冉敬芳鄭重地拿出一式7份家庭協議,和孩子們一起拿起筆,鄭重地在上面簽下各自的名字。

    磨煉孩子 自立自強走人生

    簽訂協議后,當年11月,15歲的蔣軍應征入伍。但蔣軍一到部隊就后悔了:他無論如何也不能靠著90元錢的津貼支撐到月底。春節的時候他給冉敬芳寫信說:過年時我身上只有1塊錢,其他戰友的父母都來部隊看兒子,我不但沒父母來看,而且還病得躺在床上哭了好幾次……冉敬芳雖然看著他的信落淚,但是為了讓孩子自己學會面對生活的困難,她還是忍住沒有給蔣軍寄錢。

    同時,為了磨煉張敏等4人,讓他們體會賺錢的艱辛,2004年春節,冉敬芳沒給他們壓歲錢,讓他們自己想辦法賺錢。幾個孩子謀劃了兩天,終于想到去街頭擺攤擦皮鞋,媽媽聽說他們的想法后,非常高興,還貸給他們200元錢,并鼓勵他們好好干。

    大年初一,孩子們從早上5點多鐘一直干到下午6點多。張敏的手被風吹裂了口子;弟弟連續擦了幾十雙鞋,腰酸得直不起來。但最難過的還是人們誤解的眼光。很多人用嘲笑的口吻說:"你們媽媽這么有錢,你們干嗎還要出來擦皮鞋?"蔣麗針鋒相對地回答說:"我媽媽說勞動是光榮的,我們親手賺的錢用起來才自豪。"

篇2

作者簡介:趙明海(1976―),湖北宜昌人,商丘師范學院,歷史學與社會學系碩士,講師,主要從事世界史研究。

摘 要:“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課已成為許多高校公選課中的熱門課程。目前世界遺產學在國內外都尚處于起步構建階段,作為大學生的文化素質教育課如何開設好,其課程目標,課程內容、教學方法等方面都很值得我們探討。

關鍵詞:公選課;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素質教育

一、開設“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課程的目的和意義

“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特指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確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人類文化與自然遺存,包括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自然文化雙重遺產等。它是人類文明歷史的見證和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寶貴資源,是國際社會對一個國家民族文化、歷史遺跡或自然資源景觀給予的一種肯定和極高榮譽。每一項自然和文化遺產都是獨一無二的,是大自然中獨特而綺麗的景觀,是人類歷史文化與文明的優秀結晶,是一個國家和民族歷史成就的見證和標志,同時也為其文化和文明的延續、發展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和資源。我國是一個歷史文化積淀深厚、自然地理多姿多彩的遺產資源大國,遺產資源十分豐富。把世界遺產教育活動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之中,加強遺產教育意義深遠。

高等院校在世界遺產的人才培訓、智能參與、信息傳播和知識創新等方面應發揮著積極作用。把遺產教育作為傳承民族文化、構建校園文化的重要載體,在遺產教育中,讓學生既拓展視野、提高研究性學習能力,又認識到世界遺產在人類文明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并且從中汲取人類文化的優秀成果,為創造今天和未來的文化服務。尤其要把保護遺產的理由、方法告訴青少年,讓他們自覺自愿地參加保護人類共同的文明財富,這樣做不僅有利于世界遺產的時代傳承,也為青少年打開了各民族文化的大門,吸收感受其中的文化藝術魅力。中國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中蘊含的中華民族精神,正是培養、激發青少年學生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增強民族意識,樹立民族自豪感的重要因素。①

對大學生進行世界遺產教育將能夠為世界遺產的保護提供強有力的理論和技術支持,包括理論研究、學術探討、專業教育、搶救維護等方面,在專業性的基礎上增強世界遺產保護的綜合性程度。世界遺產涉及多種學科,科技含量很高,沒有相應的科學文化就難以保護利用好這份遺產。為喚起全人類對保護自身遺產的熱情和共識,世界遺產保護的蘇州會議通過了《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敦促各國政府積極制訂行動計劃,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來規范和指導有關世界遺產保護的青少年教育,鼓勵各國教育機構把世界遺產保護列入教學日程,設置專門課程以普及遺產保護的知識。保護世界遺產是人類共同的崇高事業,在相當程度上展示了一個國家文明進步的程度和教育科技文化發展的水平。提高對保護世界遺產重要性的認識,加強保護力度,關系到國家和社會的長遠利益,關系到國家文化和自然生態環境建設的可持續發展。②

加強遺產教育,能促進先進文化建設,促進社會祥和安定,可以提升民族理想,可以促進校園文化的勃興,遺產教育能帶來旅游市場的繁榮。保護世界遺產刻不容緩,任重而道遠。我國世界遺產受到自然和人為的影響,正面臨著破壞和毀滅的危險,世界遺產保護形勢不容樂觀。通過這門課的學習,使學生對“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的基本內容和發展趨勢有一個初步的了解,擴大知識面、拓寬視野,把“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知識和觀念潛移默化到他們的專業知識中,有助于他們將來為我國的世界遺產事業貢獻一份自己的力量。世界遺產保護的未來在于青少年,他們將成為未來世界遺產保護工作的決策者和實踐者,在當代大學生中開設此課程非常必要。

二、“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課程主要內容和特點

世界遺產學涉及歷史學、考古學、建筑學、地理學、生態學、地質學、人類學、宗教學、民族學、藝術學、民俗學、語言學、美學、科技史等眾多學科,其內容極為豐富,研究領域極為廣闊。③世界遺產學與諸多學科又發生著相當緊密的聯系,這種學科邊緣性、交叉性的存在,為遺產學的學術更新,提供了更多的理論幫助。世界遺產事務是一項嶄新的事業,世界遺產學是一門新興學科。目前世界遺產學尚處于起步階段,作為遺產科學的理論體系,在國內外均未完備建立,研究內容、范圍、方法等嚴格來講都未確立,亟須進一步加強。

本課程內容主要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為世界遺產基礎知識。主要介紹有關世界遺產的概念、類型、主要特征,世界遺產組織和相關文件決議、文獻,世界遺產評選標準、申報及確定程序,以及候補、落選、瀕危世界遺產等。世界遺產的理念和類型是一個內涵不斷豐富充實、發展并日趨完善的動態進程。1972年11月,在巴黎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議第十七屆會議上通過的《保護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公約》明確定義了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兩大概念,將世界遺產劃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3類。1992年新增文化景觀類,1997年又確定“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2004年6月在我國蘇州舉行的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對《凱恩斯決定》做了新的修訂,成為世界遺產保護史上的重大里程碑之一。

第二部分主要講述中國和世界各國的世界遺產概況。截至2007年8月,全世界共有851項世界遺產,中國有35處世界遺產,其中文化遺產24項、自然遺產6項、雙重遺產4項、文化景觀遺產1項,另外有“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4項。在全世界范圍內,我國成為遺產數量上僅次于西班牙、意大利的第三大遺產國。通過重點講述全球各處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的由來、種類、分布及保護開發利用的現狀,向學生全面展示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讓學生在欣賞人類偉大創造力杰作與自然界壯美景色的同時,切身感受世界遺產正在面臨的各種威脅。特別是通過對中國境內的世界遺產的形成、分布、價值、保護利用的原則、方法的全方位、多角度的透視和分析,增強學生對中華民族歷史文化積淀的理解和認識,激發學生的民族自豪感和保護的責任感。

第三部分為世界遺產開發與保護。使學生了解和掌握中外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普遍原則、工作程序、具體方法以及法律制度,提高學生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意識。面對遺產遭受破壞性的經濟開發威脅,導致遺產地人工化、商業化和城市化,取代了精神文化和科學功能的情況,應采取緊急搶救措施,使其世代傳承,永續利用,不要再鬧出“水洗三孔”一類令人瞠目的荒唐事件。我們要從對國家和歷史負責、對子孫后代負責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遺產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全面貫徹落實可持續發展觀,加大遺產保護力度,把發展經濟與遺產保護開發作為統一的目標,堅持遺產教育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課程的教學方法

開設“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課程完全符合當前社會的要求,但難度也相當大,這就對開課教師提出很高的要求,不僅要求講授內容新穎、連貫、有特點、有吸引力,還要求教學方法先進,要充分體現現代化教學的特點。根據課程定位,結合授課對象的特點,來設計本課程的具體教學,正確處理教與學的關系,貫徹“少而精”的原則。在教學方法上,提倡“互動式”“交際式”“討論式”教學,引導學生由被動接受知識轉變為研究性學習。大學作為人類遺產的傳習地,要倡導更加開放、平等、民主,更具世界文化交融、競爭和創新活力的教育理念,使遺產教育在知識傳播體系上形成多元化、開放化的特征。主講教師結合資料片段和在遺產地考察的親身經歷,活用精彩的多媒體課件,師生共同探討有關人類文明進程及如何有效保護世界遺產等問題。

在教學中要充分利用計算機多媒體教學手段,在教學場地設施上要求具有多媒體設備。互聯網為我們提供了極其豐厚的資源,可以使用電驢、迅雷等下載工具,廣泛收集資料。筆者在開設此課程時就收集了近200G的材料,其中有央視《探索•發現》、美國《國家地理百年紀念典藏》等系列,通過對這些資料的編輯整理,制作出內容豐富多彩的多媒體課件,極大提高了課堂教學效果。

與日漸升溫的世界遺產申報熱潮不相稱的是,中國嚴格按照學術規范進行的世界遺產研究才剛剛起步,這為教材選擇帶來了一些困難。國內的世界遺產研究大部分還停留在翻譯、介紹的層面上。交相問世的世界遺產書籍很大程度上均為一般的普及性讀物,其編纂的著眼點大部分在于把世界遺產作為旅游目的地進行推介。鑒于此任課教師可以選擇一本編寫較好的書作為藍本,將其內容提煉,以提綱的形式打印成講義,讓學生復印,在授課的基礎之上,為學生提供相關的參考書,這樣既有利于挖掘學生的自學能力,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同時也減輕了學生的經濟負擔。

注釋:

①宋才發.論保護世界遺產與培育民族精神[J].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1)92-98.

篇3

 

文化財產具有文化性、商品性和群體性特征。文化性是指文化財產表述特定區域群體所具有的文化內涵,文化財產與_般物不同的是,其寄寓著獨特的文化歷史因素而具有重大價值。商品性是文化財產的物品屬性,物質性的文化財產本身可以脫離其文化寓意而單獨存在,并且進入市場成為商品范疇。群體性是指文化財產以特定族群為權利主體,因而又可稱之為公共文化財產。文化財產的文化性和商品性,使其一方面和特定群體的精神利益相關,具有專屬性,另一方面也可以發生物權變動,具有可轉讓性,因而會發生權利變動以及權利規制設置問題,具備了法學上的研究意義。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于公共文化財產的保護多數僅限于行政法上對文化財產的管理規定,在物權法律規范中并沒有關于公共文化財產權利變動的具體規定?。本文以英美法中關于文化財產權利變動的相關規則為研究對象,為構建我國公共文化財產相關法律保護體系提供借鑒。

 

群體能否作為公共文化財產的主體是值得討論的,問題的關鍵在于群體性權利是否具有獨立性。否定說認為,群體性權利僅僅是個體權利或者社會權利的衍生物,其依附于個體權利或社會權利,不存在具有獨立發展需求的群體主體。肯定說認為,群體性權利具有獨立性,其不同于個體權利或者社會權利,可以受到獨立的法律保護。英美法上對群體性權利的獨立性問題_直存有爭議,早期對群體性權利客觀性和獨立性的批判理論,將群體性權利歸結為要么來自于個體權利的組合,要么來自于是社會權利的表現。之后隨著對群體性權利研究的進展,美國聯邦法院的案例逐步開始支持了群體性權利內在性和獨立性。

 

在1972年著名的案中,阿米什教派的成員由于拒絕送其孩子到學校接受八年級以后的教育,而被指控違反了威斯康辛州的強制入學教育。該案的一個重要的爭議是,阿米什群體孩子自由的群體權利和社會要求孩子受教育權利的權衡問題,而該問題更深層次的表述是阿米什群體所主張的權利是否為_項獨立權利。法官在論證時認為,阿米什群體需要依靠宗教和精神上的共同紐帶、信仰來維持生活,這些都來自于群體每_代傳遞并推崇的共同傳統和理想。因而,應當將阿米什群體所主張小孩自由運動的權利作為_項群體性權利來看待。法院主張不能以衍生的權利理論作為正義的基礎,因為群體性權利是存在的,獨立于個體權利和社會權利,并且它們之間也會發生沖突。

 

因而,群體可以作為享有某種權利的獨立主體,群體就具備作為公共文化財產的主體資格,群體性財產權不是個體權利或社會權利。和個體權利或社會權利不同的是,要成為群體性財產權的主體并不是通過繼承、購買或者受贈等方式獲得的,而是應當成為所在群體的社會成員。如果一個成員死了,那么他的財產權就不再延續了。如果他從群體中移走了,那么權利也就消失了。如果他希望放棄該權利,他也無法把權利轉讓給他人。權利主體的消失,也不發生權利繼承的問題。成員的孩子出生后也可以享受這些權利,但是取得的方式不是作為該成員。在我國現有法律規則中,對于公共文化財產和人格財產的法律保護,僅限于_些零散的法律規定,并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特別是相關財產法律規范中并沒有針對文化財產和人格財產的權利變動規則。而作為一個文化大國,我國的文化遺產資源十分豐富,人工化、商業化、城市化等對傳統文化財產的破壞時有發生,如何在財產法上通過合理的權利規則設計以保護文化財產資源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學界對于文化財產和人格財產的研究正在逐步展開,對人格財產已經有了一定的研究和成果,但是對于公共文化財產的權利規則的研究成果則相對欠缺。英美法中的經驗對于依靠邏輯建構的我國物權制度具有借鑒意義,具體而言有以下幾點啟示:

 

一是公共文化財產權利規則應當不同于一般商品。公共文化財產和特殊群體的利益密切相關,在對其進行權利設置時,應當不同于_般商品。在物權法范疇貫徹交易效率、交易安全是現代物權法的基本精神,具體表現在物權公示公信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而這一系列制度在具體適用時,又嚴格遵循平等原則,即一切物在法律下都受到平等保護和_視同仁的對待。然而,對于公共文化財產的保護卻又不同于一般商品,公共文化財產與群體之間的精神聯系會影響物的可轉讓性、損害賠償責任、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等,這些特殊性問題值得進一步理論研究。

 

二是不同公共文化財產之間亦有不同的權利規則。公共文化財產在權利設置中的特殊性在于其與群體之間的精神紐帶,但是這種關系也是有區別的。文化象征意義強烈的財產和象征意義一般的財產之間應當有權利變動上的差別。這種差別可以將文化財產劃分為普通的文化財產、普通公共文化財產、特殊民族性文化財產。對于特定主體而言,不同的文化財產涉及文化財產精神象征及與主體的聯系不同,普通文化財產一般數量較多,購買人有較多選擇,基于雙方自愿讓渡,完全可以和_般商品一樣在市場正常流通。公共文化財產一般與特定群體有精神利益,可以自由轉讓,但此外的其他權利變動情形中,應當賦予所有權人的原物返還請求權。特殊民族性文化財產,則是指和特定的民族、群體精神利益密切相關的,應當貫徹嚴格的不可轉讓性規則。

篇4

關鍵詞:世界遺產;旅游開發與保護;社區參與

中圖分類號:S759.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0)07-0162-02

1 世界遺產定義及其旅游效用

世界遺產是指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確認的人類罕見的、目前無法替代的財富,是全人類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物古跡及自然景觀。狹義的世界遺產包括“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和“文化景觀”四類。其廣義概念根據形態和性質,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記憶遺產、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景觀遺產。

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是對遺產價值的一種確認,一種榮譽的授予。因此世界遺產有很強的號召力,容易形成品牌效應,有利于促進世界遺產所在地旅游業的快速發展,提高當地的知名度和吸引力,為其創造新的經濟增長空間。

2 我國世界遺產旅游地開發存在的問題

從1987年我國第一批文化和自然遺產被批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至今已經有20多年的時間。世界遺產在我國旅游業的發展中發揮了突出的作用,成為旅游業發展的重要資源,是市場拓展的重要品牌,也是地方經濟可持續發展中開發與保護的重點。世界遺產具有稀缺性,也具有獨特內涵,極具觀賞、游覽和研究價值,具有旅游開發的先天優勢。

近年來,國內興起了“申遺熱”,追求世界遺產的旅游經濟利益是推動這場熱潮的重要原因。對于世界遺產地來說,世界遺產帶來了發展的機遇,眾多的游客將給世界遺產所在地帶來源源不斷的旅游收入,并且快速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在這種思想的支配下,各地在申遺過程中不惜代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很多地方在獲得世界遺產地的招牌后,擁有了世界遺產的光環,吸引了更多的游客,也的確很好推動了當地經濟發展。但是在我國,許多世界遺產地都是經濟欠發達地區,人口密度高,不少地區是少數民族聚居地,如何保護世界遺產地土著居民的利益,尊重當地文化,保護遺產地的生物多樣性是一個必須要面對的問題。而且隨著世界遺產旅游逐漸升溫,這些世界遺產資源開發與保護的矛盾、管理和經營的問題也慢慢凸顯出來。

1997年12月2日,山西平遙古城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這引起了多方的關注,因為這是中國第一個以城市名義進入該名錄的地方。申遺的成功的確帶來了很高的旅游收入,當年的旅游門票收入從申遺前的18萬元一次性躍至500多萬元。但是隨著平遙旅游的過度開發,平遙古城已經不再是當時遺產專家鑒定時候看到的模樣,這座古城已經逐漸變為“空城”。2002年,4.5萬居民中有近一半的人被迫陸續遷離,以利于所謂的更好地開發旅游事業。這一舉措,實質上是對世界遺產的破壞,其文化部分就已經變得不再完整。

3 社區參與對世界遺產旅游地的影響

3.1 社區參與的概念

發展旅游業的“社區參與”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西方發達國家,是針對旅游業發展使旅游目的地尤其是相對貧窮地區受到的負面影響而提出的一個解決思路。對于旅游目的地來說,來訪者越多,旅游影響越明顯,為了減少負面影響,“讓社區居民真正參與到當地發展旅游業的社會行動中來”已經成為旅游地開發中非常關注的發展方式。它強調旅游目的地在發展旅游業的過程中以社區土著居民群體為核心的理念。社區參與旅游開發,是指把社區作為旅游業發展的主體融入旅游規劃、旅游開發的決策、執行體系中。本地居民是旅游產品的一部分,應該得到尊重,所關心的問題以及想法應該受到重視,因為這樣做可以減少旅游業給旅游目的地社區造成的負面社會影響。在旅游業迅猛發展的今天,社區參與被認為是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內在動力和源泉。

3.2 社區參與的重要性及其內容

不能把世界遺產片面定位于旅游資源,因為世界遺產地不是經濟開發區,必須保護遺產的完整性與真實性。保護是宗旨,是利用的前提。由于旅游業本身是經濟活動,其最終目的是追求利潤最大化,因此在發展世界遺產旅游時,必須對旅游業加以引導和管理,對游客人數和行為進行必要限制。發展旅游業和世界遺產保護不是對立關系而是相互協調、相得益彰的關系。如何權衡商業利益與世界遺產保護之間的關系,如何正確處理好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關系,如何切實加強對世界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已成為當前世界遺產旅游地旅游開發過程中亟需解決的問題。社區參與是解決這一問題的行之有效的好辦法。在我國,世界遺產地的旅游業發展一定要保證當地居民全面參與發展過程,實現旅游真正為遺產地居民服務。參與是保障遺產地居民獲益的基本前提之一。包括參與有關旅游發展的決策、參與旅游業的經營、參與旅游收益分配、接受相關教育和培訓等。概括來講,社區參與旅游開發主要有兩種形式,參與決策的制定以及參與旅游收益的分配。

3.2.1 參與制定決策

參與制定決策意味著本地居民有機會就發展遺產旅游表達他們的希望、意愿和擔心。實際上,社區是遺產地真正的主人,應當對旅游劃和實施旅游發展策略擁有發言權。這對于一些類似少數民族聚居區來說尤其關鍵,因為在這些社區中的每一代人中,了解其文化、傳統和文物的人越來越少。參與決策同時可以使得他們利用自己的經驗和專長為旅游發展規劃獻計獻策,從而在旅游的組織和管理中擁有具有實際意義的發言權。讓本地居民參與發展遺產旅游的決策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如果本地社區不希望參與旅游,那么堅持開發旅游就會非常困難,且會產生相反的效果。而如果得到了當地居民的支持,遺產旅游的發展會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世界遺產地――水城威尼斯可以作為一個社區參與支持旅游發展的典型案例。在尊重原始自然條件的基礎上發展了1000多年,威尼斯人并未在強大的經濟誘惑面前迷失方向,而是不惜訣別現代化的便捷,繼續努力保持著自己獨一無二的風格,至今城市里沒有現代化的交通工具,而品種繁多的旅游工藝品也都是古老的手工制作。

3.2.2 參與旅游收益分配

參與旅游收益的分配,意味著本地居民應該有機會從旅游業的發展中獲得經濟利益及其他利益。社區旅游規劃還應該包括為本地居民創造擁有自己企業的機會,以及獲得與旅游業相關的就業機會以及獲得培訓機會。黃山的社區旅游發展在這方面就取得了顯著的成果。黃山風景區開發計劃從一開始就使得本地居民有收益。如在建設基礎設施過程中,黃山風景開發區委員會積極地引導和鼓勵本地居民建設輔旅游、服務設施以及旅游景點。這使得本地社區收入增加,經濟逐漸繁榮。黃山風景開發區委員會還與村民們一起建立了以本地野生動物猴子為特色的旅游景點。這一項目以及其他項目的開發對該地區產生了重大影響。為本地居民創造了許多就業機會,而這些就業機會則穩定了本地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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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非物質文化遺產走向開放性定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heritage)又被譯為“無形文化遺產”,就教科文組織的定義,它是指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集體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依據,包括所有形式的傳統、大眾或民間文化。它們作為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準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其它方式口頭相傳。其形式有:口頭作品、習俗、語言、音樂、舞蹈、禮儀、慶典、傳統醫術和藥典、飲食文化及所有與物質文化(比如工具和聚居地)相關的特殊技藝。

1972年l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召開第l7屆會議,會議通過了世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公約把對人類有整體特殊意義的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自然風光和文化及自然景觀列入了世界遺產名錄。盡管在對文化遺產進行遴選的標準條款中,有幾條完全能夠涵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如“為一種文化傳統或一種目前尚存活或業已消失的文明提供一個獨一無二的或至少是非凡的證明”、“與事件或現有傳統,與思想或信仰,或與具有突出的普遍意義的藝術作品和文學作品,有直接或有形的聯系”等,但該公約對“文化遺產”的內容闡釋顯然卻只針對有形文化遺產,并主要集中于建筑、古跡和遺址。同樣,世界遺產委員會此后幾十年間的活動范疇也都始終未將無形文化遺產納入。可見,雖然隱約涉及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但該公約的制定與執行卻都嚴格限定在有形文化遺產的范疇內。因此在1972年世界遺產公約獲得通過之后,一部分會員國便立即發出了制訂關于民間傳統文化及非物質遺產諸多方面國際標準文件的倡議。在此前后,保護無形文化遺產的倡議和舉措已在一些國家提出并開展起來。

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在《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杰作》的評定中提出了兩個概念范疇:文化空間(cultural space)和文化表達形(forms of popular and traditional expression)。前者指大眾和傳統文化集中出現或在某段特定時期內頻繁發生的的場所,后者則指音樂、舞蹈、儀式、習俗、手工藝、建筑術及其他傳統、大眾文化的具體形態。進一步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列為以下五個領域:(1)口頭傳統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同時《公約》還對“保護”及其工程流程作出了以下說明:“保護”是指采取措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包括這種遺產各個方面的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承傳(主要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和振興。由此可以看出,在可操作性的層面上對定義進行了更為抽象的概括,同時在概念框架上作出了具體的逐項分解,其涵蓋范疇通過“代表作”的具體案例則更易于把握。

隨著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浪潮的興起,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于1989年l1月通過了“關于對傳統文化和民間傳說保護的倡議”,在無形文化遺產保護領域邁出了第一步。雖然它針對范圍有限,但卻是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第一份正式官方文件,其中對相關概念的定義及其保護舉措的諸種建議為日后一系列的保護行動定下了主基調,并直接影響了我們當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與分類。在1989年這份倡議提出后,從1995年開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便正式以它為標準,分地區、分階段地進行無形文化遺產的普查工作,并最終于1999年將各地區的普查結果匯總,制成了全球范圍的調查報告。基于同樣思想,教科文組織在1997年l1月召開的第29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了一項關于建立一個國際鑒別的決議。與此相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執委會于第154次會議指出,由于“口頭遺產”和“非物質遺產”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鑒別中,在“口頭遺產”的后面將加上“非物質”的限定。接著,執委會在155次會議上制定了關于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為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產優秀作品的評審規則。其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2000年6月正式設立 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杰作名錄》項目,于2001年5月公布了首批入選名單。

“中國之最”背后的坦蕩申報路途

到目前為止,全世界共有166項入選該名錄,中國以總數26項名列第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日前在阿聯酋阿布扎比審議并批準了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76個項目,其中包括中國申報的端午節等22個項目,加上此前入選的昆曲、古琴、新疆維吾爾木卡姆和蒙古族長調民歌,中國現已擁有26項世界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位居世界第一。此外,阿根廷和烏拉圭聯合申報的“探戈”、日本的阿伊努族舞蹈、韓國的“羌羌水月來舞”等也入選新一批世界非遺名錄。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首都阿布扎比開幕,據悉,今年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改變“非遺”申報規則后的第一年。此前“申遺”每兩年舉行一次,每個國家只能申報一項。根據2003年10月17日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規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設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和“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兩個名錄,從今年開始申報每年舉行一次,數量也不再受限制。中國為世界創造了豐富多彩、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世界文化是一個巨大的貢獻。”

最新列入名錄的22個中國項目:中國蠶桑絲織技藝、福建南音、南京云錦、安徽宣紙、貴州侗族大歌、廣東粵劇、《格薩爾》史詩、浙江龍泉青瓷、青海熱貢藝術、藏戲、新疆《瑪納斯》、蒙古族呼麥、甘肅花兒、西安鼓樂、朝鮮族農樂舞、書法、篆刻、剪紙、雕版印刷、傳統木結構營造技藝、端午節、媽祖信俗。其中,“端午節”是中國首個入選世界“非遺”的節日。

最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每個國家每次只能申報1項,根據各國的建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經過討論,修改為多項申報。對于中國這樣的具有五千年文明歷史和多民族文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大國來說,無疑提供了更多的機會。但要把握這樣的機會,需要申報工作的嚴謹和有序。據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如果在正式申報后未被通過,此后4年就不能申報,這就要求所有申報項目必須有充分的理由說服評委。22個項目能夠一舉通過并非偶然,其背后凝聚了文化部門的領導、專家和各級保護工作者大量的心血。

這次評審報批工作除了嚴格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要求的,項目必須具有杰出性、代表性和有重大影響之外,還充分考慮到我國多民族國家的特點,對少數民族的項目予以重點關注,積極動員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全力以赴,大力配合;其次,對于有利于海峽兩岸關系的項目有所傾斜,媽祖信俗、廣東粵劇等既出于此考慮;最后是,對于關系到國家文化安全,與周邊國家共同享有的項目予以重點考慮,例如中國書法、傳統木結構營造技藝等,秉著肅清“源”與“流”的關系,進行申報。

申報工作是枯燥的材料準備工作,既要求申報工作人員與“非遺”項目持有人進行溝通,充分尊重申報主體;又要在材料上嚴格把關。據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理論研究室主任羅微博士介紹,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申報程序首先是“預審”,在這一過程之前,要先經過全國專家委員的4至5輪討論決定,之后是資料準備和提交。材料必須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要求準備,例如項目簡介文字要嚴格控制在200字以內。“緊張的時候,常常是白天黑夜連著干。”“預審”之后,還會需要提交補充材料,這就要協調各地,及時提供資料,請各省區專家審議、撰寫、翻譯, “時間短,有時需要連看五六個片子,一連討論五六場。”

此次入選的一些項目并非都是獨立的申報保護主體。據湖北省“非遺”中心主任江清和介紹,這次申報 的“端午節”,由湖北秭歸縣 “屈原故里端午習俗”、黃石市“西塞神舟會”及湖南汨羅市“汨羅江畔端午習俗”、江蘇蘇州市的“蘇州端午習俗”4個社區構成保護主體,申報材料由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協調指導湖北省完成了三省四地的聯合“打包”工作后提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多年的努力和期待有了可喜的結果。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

目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已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立法進程和地方性法規的建設的同時爭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早日出臺,并鼓勵各省市出臺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或專項保護法規,為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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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文化遺產;旅游資源;資源特征

[中圖分類號]F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006(2010)10-0057-07

農業文化遺產(Agricultliral Heritage systems)是一種新的遺產類型,其概念源自聯合國糧農組織2002年啟動的“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項目。按照糧農組織的定義,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是“農村與其所處環境長期協同進化和動態適應下所形成的獨特的土地利用系統和農業景觀,這種系統與景觀具有豐富的生物多樣性,而且可以滿足當地社會經濟與文化發展的需要,有利于促進區域可持續發展”。目前,關于農業文化遺產的概念還存在一些爭議。關于概念問題爭論的主要焦點在于對“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和“GlobaUy Important Indigenous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的譯法,集中在是否要將“文化”一詞加入概念中和是否要將“系統”一詞去掉的問題上。在現階段的研究中,筆者暫且仍然將其稱為“農業文化遺產”和“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

國內外在鄉村旅游、農業旅游、休閑農業、觀光農業等方面已經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這些研究為農業文化遺產旅游研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從概念和特點來看,農業文化遺產旅游不同于鄉村旅游、農業旅游等旅游形式,更不同于目前盛行的農家樂旅游。農業文化遺產旅游的核心是“遺產”,是旅游者前往農業文化遺產地進行體驗、學習和了解農業文化遺產的旅游活動,屬于文化旅游的范疇,其重要功能是確立遺產地的文化身份。而鄉村旅游、農業旅游等本質上來講還是大眾旅游,主要目的是休閑娛樂,二者存在本質區別。按照農業文化遺產保護的要求,有效管理的旅游發展應該成為農業文化遺產保護的有效手段,從而充分發揮旅游在遺產保護、教育、文化、科研以及經濟方面的功能。對于農業文化遺產旅游來講,農業生產、知識、經驗、技藝和農業生物多樣性等都是必不可少的旅游元素,農民不僅是旅游活動的主體,同時也是珍貴的旅游資源。學習、了解和尊重傳統的農業生產和生活是農業文化遺產旅游者所追求的核心體驗。了解農業文化遺產所具有的旅游資源特征對于識別和區分農業文化遺產旅游以及合理進行資源開發和目的地管理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研究,農業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旅游資源具有遺產類型特色明顯、脆弱性高和敏感性強、分布范圍廣、可參與性強和復合性強等特征。

1 遺產類型特色明顯

1.1 一種活態遺產

農業文化遺產最大的特點在于它是一種活態遺產。整個農業系統中必須有農民的參與才能構成農業文化遺產,而同時農業系統又是社會經濟生活的一部分,隨歷史的發展而不斷變化。農民是農業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不僅是農業文化遺產重要的保護者,同時也是農業文化遺產保護的主體之一”…。農民生活在農業文化遺產系統中,并不意味著他們的生活方式就要保持原始狀態,不能隨時展。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傳統農業系統的精華,同時也保護這些系統的演化過程。因此,農業文化遺產體現出一種動態變化性。

由于農業文化遺產是一種活態遺產,是農業社區與其所處環境協調進化和適應的結果,因此,不能像保護城市建筑遺產那樣將其進行封閉保護,否則只能造成農業文化遺產的破壞和農業文化遺產地的持續貧窮。農業文化遺產要采用一種動態保護和適應性管理的方式,也就是說,要“在發展中進行保護”,因地制宜地保護和管理農業文化遺產。農業文化遺產地的保護要保證遺產地的農民能夠不斷從農業文化遺產保護中獲得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這樣他們才能愿意參與到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中。也就是說,多方參與,尤其是社區參與機制的建立,在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中占有重要地位。

1.2 區別于一般的農業遺產

農業文化遺產和一般的農業遺產存在一定區別。國際上關于農業遺產的論述最早出現于普林特斯(Prentice)對遺產的分類,將農業遺產界定為農場、農業博物館、葡萄園以及捕魚、采礦等農事活動。其實,我國從20世紀四五十年代就成立了中國農業遺產研究室,研究內容側重于中國農業史的綜合研究、傳統農業發展的動力機制與制約因素研究、近現代農業史研究,以及農業歷史文獻研究與整理等方面。石聲漢先生認為,我國的農業遺產概念比較寬泛,包括具體實物和技術方法兩大部門,古農具、古農書、古農諺等都屬于農業遺產的范疇。

目前,很多學者都認為“農業文化遺產”只是“農業遺產”的一部分,而且更強調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項目屬于全球環境基金中生物多樣性框架下的項目)具有重要意義的農業系統(system)或景觀(landscape),除一般意義上的農業文化和技術知識以外,還包括歷史悠久、結構合理的傳統農業景觀和農業生產系統。農業文化遺產突出強調農業景觀與農業系統這些至今仍在使用、也更有現實意義的農業文化遺產形式。

徐旺生等認為,從內容上講,農業文化遺產有狹義和廣義的區別,也可以將其分為物質的與非物質的、有形的和無形的農業文化遺產。廣義的農業文化遺產等同于一般的農業遺產,而狹義的農業文化遺產則更加強調農業生物多樣性和農業景觀,強調遺產的系統性。苑利同樣認為,農業文化遺產至少應該包括廣義和狹義兩個概念,但他認為狹義的農業文化遺產是指人類在歷史上創造并傳承保存至今的農耕生產經驗,如開荒的經驗、育種的經驗、播種的經驗、防止病蟲害的經驗、收割儲藏的經驗;而廣義的農業文化遺產則是人類在歷史上創造并傳承、保存至今的各種農業生產經驗和農業生活經驗。

1.3 區別于現有的世界遺產類型

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確定了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和文化與自然雙遺產3種類型。隨著對遺產認識的不斷深入,1992年世界遺產委員會又提出了文化景觀的概念,它是“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是“保證和維持生物多樣性的特定土地利用技術”。文化 景觀以其獨特的視角和選區范圍,不同于文化遺產,也不同于自然遺產,而是體現人類長期的生產、生活與大自然所達成的一種和諧與平衡。

從聯合國糧農組織提出的定義來看,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與世界遺產類型中的文化景觀十分相似,二者都強調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自然與人類生活的協同進化以及人類對自然環境的適應。事實上,很多已經被列為文化景觀的遺產地同時也是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試點,如菲律賓的伊富高梯田系統。農業文化遺產對于保存具有全球重要意義的農業生物多樣性、維持可恢復生態系統和傳承高價值傳統知識與文化活動具有重要作用,它更強調人與環境共榮共存、可持續發展。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農業文化遺產更像是文化景觀的一部分,是關注農業的文化景觀。但同時,農業文化遺產和文化景觀又存在本質上的區別。文化景觀強調遺產的地域性,而農業文化遺產則更強調對某種傳統農業知識和農業技術的保護,對這些知識和技術的地域要求并不十分嚴格。

2 脆弱性高和敏感性強

生態脆弱性是指生態環境對外界干擾抵抗力弱,在擾后恢復能力低,容易由一種狀態轉變為另一種狀態,而且一經改變很難恢復到初始狀態的性質。而文化的敏感性則是指文化易受外來因素干擾。作為一種特殊的活態遺產和旅游資源類型,農業文化遺產既有脆弱性高、也有敏感性強的特點。

2.1 生態脆弱性

農業文化遺產本身具有豐富的生物多樣性,很多物種處于瀕臨滅絕的危險境地。同時,農業文化遺產大多分布在人口密度高的偏遠落后地區,這些地區的生態脆弱性一般都比較高”“。研究發現,農業文化遺產地浙田縣的人均生物承載力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86.2%,同時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目前僅能勉強維持生態平衡。生態脆弱性除了與生態環境的組成、結構、功能相關外,還與生態環境的處境密不可分,因為生態環境本身的結構特征只是導致生態脆弱的潛在條件,而將這些潛在條件激化為現實的則是人類活動的干擾。旅游對于農業文化遺產來講就是一種很強烈的人為干擾活動,如果管理不善,農業文化遺產地的旅游發展將非常容易破壞農業文化遺產以及農業文化遺產地的其他資源,大大增加本地的生態足跡,不僅無法成為農業文化遺產動態保護的手段,而且會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

2.2 文化敏感性

很多農業文化遺產位于少數民族地區,如貴州的稻魚共生系統位于黔東南侗族自治州,云南的哈尼梯田位于紅河哈尼族和彝族自治州,而國外很多農業文化遺產也是由少數民族甚至處于殖民狀態下的農民所創造的,如非洲的很多農業文化遺產。這些地區具有很強的文化和政治的敏感性,這些地區旅游業開發不當很有可能就會引發社會文化沖突。因此,農業文化遺產地旅游的發展必須充分尊重當地的文化,盡量減少旅游對當地的文化涵化,減少對民族文化的沖擊。作為農業文化遺產動態保護的重要方式之一,旅游發展必須以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為前提,對于農業文化遺產地自然和文化旅游資源的利用必須進行嚴格的管理,確保農業文化遺產地的可持續發展。

3 分布范圍廣

農業文化遺產分布廣泛,主要集中于發展中國家和相對較為落后的地區。目前,聯合國糧農組織已經評選出首批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試點,同時也開始考慮將更多的候選點納入保護范圍。從目前試點和候選點的分布情況來看,農業文化遺產資源的分布主要具有如下特點:

3.1 一般分布在人口密度較高的區域(地區)

從全球范圍來看,農業文化遺產大多分布在人口密度較高的地區。這些地區的基本特點是人多地少,人地關系相對緊張。以“稻魚共生系統”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所處的中國浙江省青田縣為例,全縣海拔50米以下的河谷僅占4.64%,山間盆地占0.05%,丘陵和山地占95.31%。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當地農民逐漸發展出一種充分利用當地農業生物多樣性、適應當地特定環境的農業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多年的傳承和發展證明了這種方式具有可持續性,而人地關系緊張則是這種生產方式產生的主要動因之一。

3.2 一般位于經濟發展相對欠發達或自然資源/氣候條件較為惡劣的地區

農業文化遺產一般位于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的地區,從全球范圍來看集中在非洲、南美洲和東南亞等地區。農業文化遺產地大多位置偏僻、生態系統脆弱、自然資源有限或氣候條件惡劣。為了生存,當地農民發展了復雜而具有創新性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技術,由于這些地區人口密度較高,農民適應環境所發展出的可持續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就顯得彌足珍貴;由于經濟發展水平較低,這些地區還沒有受到大規模現代技術的影響,也沒有對資源進行過度利用。但現代化進程和全球的環境變遷也正迅速威脅著這些具有豐富的生物多樣性、農業多樣性和文化多樣性的傳統農業地區。

3.3 一般處于歷史較為悠久、土著居民定居歷史較為久遠的地區

農業文化遺產是人類長期適應環境的產物,是人類優秀傳統農業的杰出代表,其形成需要悠久的歷史。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積淀的農業生產和生活經驗對人類未來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這也是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評選的重要標準。菲律賓的伊富高梯田農業系統擁有超過2000年的悠久歷史,中國的稻魚共生系統也同樣擁有2000多年的歷史。歷史悠久證明了當地居民對其所創造的農業系統的依賴,以及該農業系統與當地社會系統的有機結合。歷史孕育了農業文化遺產地燦爛的農業文化,同時也產生了與農業有關的生產和生活文明。

4 可參與性強

參與是一個社會學的概念。《社會進步與發展宣言》指出,公民參與是社會發展進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參與程度的高低可以衡量人們對某一活動的積極和認可程度,廣泛的參與對旅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墨菲(Murphy)在《旅游――一種社區的方法》(Tourim:A Community Approach)一書中認為,社區參與正是協調發展與保護矛盾的途徑。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旅游發展都離不開社區居民和廣大旅游者的積極參與。

4.1 當地社區參與

農業文化遺產是一種活態遺產,作為一種旅游資源具有很強的可參與性,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當地社區的參與。作為農業文化遺產保護的主體,同時也是保護的對象,當地農業社區的居民掌握著農業文化遺產旅游資源開發和利用的主導權,離開了當地社區的參與,農業文化遺產就不復存在,更無法成為愉悅旅游者的資源。農村居民從事農事活動本身就是參與農業文化遺產旅游的重要形式,也是農業文化遺產旅游發展的根本。另外,他們也可以參與其他資源的利用,如參與食宿接待、制作旅游紀念品等。研究表明,農業文化遺產的居民參與對于農業文化遺產的旅游資源轉化利用具有重要意義。

4.2 旅游者參與

農業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旅游 資源可參與性強的另外一點表現在游客的活動上。傳統農業系統作為觀光資源的潛力并不太大,因為調查發現很少有游客對農業文化遺產本身的景觀感興趣,而往往對參與農事活動以及與此相關的旅游項目產生吸引。如在浙田,超過50%的游客對下田抓魚、了解稻魚共生系統農業生產的相關知識、參與與稻魚共生相關的民俗活動等感興趣。因此,農業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旅游資源進行開發時必須結合游客的需要,在不破壞農業文化遺產的基礎上設計參與性旅游活動,讓游客通過旅游活動的參與切實了解傳統農業的價值,同時避免了游客僅作為旅游地的觀眾而無法獲得真實的遺產旅游體驗。

5 復合性強

農業文化遺產是一類典型的社會一經濟一自然復合生態系統,更能體現出自然與文化的綜合作用,也更能協調保護與發展的關系。它集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與文化景觀的特點為一身,本身就是一類復合性遺產。而從旅游資源的角度來看,它集中了農業文化遺產資源與其他資源,結合了有形(物質)資源與無形(非物質)資源,通過資源整合充分發揮了農業文化遺產地的旅游吸引力。

5.1 農業文化遺產資源與其他旅游資源的復合

農業文化遺產地除了擁有豐富的農業文化遺產資源,同時還有很多其他類型的旅游資源,如山水風光、地方特色建筑、民俗節事、美食等自然和文化旅游資源,這些資源與農業文化遺產資源的有機結合可以大大增強農業文化遺產地的旅游吸引力。按照農業文化遺產旅游資源的主體一輔助資源分類體系,主體資源為農業文化遺產系統本身,如稻魚共生系統農業文化遺產地的主體資源為稻魚共生系統,而輔助資源則包括農業文化遺產地的各類自然和文化旅游資源,以青田縣為例,如奇云山、魚燈舞等。真正的農業文化遺產旅游中主體資源發揮主要的吸引作用,而其他資源則起到增強吸引和擴大旅游規模的作用。

篇7

關鍵詞:文物基礎術語,混用,替代,國際化

中圖分類號:N04;K8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578(2013)06-0026-03

Thoughts on Mix or Substitute Use of Basic Terms on Cultural Relic

HE Liu

Abstract: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ultural relic industry introduced some concepts and terms, such as cultural heritage, 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etc There is a phenomenon of the mix use or substitute about some terms in communication, sometimes even occurred in official files This work analyzed the definition and origin of these term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e terms and Chinese primary terms, and put forward the significance of keeping Chinese special concepts during internationalization

Keywords: primary terms of cultural relic, mix usage, substitute, internationalization

1985年,我國加入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伴隨而來的是與公約有關的一些術語被引入文物行業,其中有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此后,隨著世界文化遺產申報熱潮,以及每年“文化遺產日”的推動,使“文化遺產”一詞逐漸為大眾所熟知,在官方文件中以及各類報刊中時有混用或替代“文物”這一術語的現象。因此,研究這些術語的形成與命名、相關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以及它們與文物領域現有術語的關系至關重要。

“文物”是文物行業的基礎術語,其內涵為“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進程中遺留下來的、由人類創造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一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1]。在我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中則是采用外延對“文物”進行定義,“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2]。第三條明確了“文物”的分類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以及“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 [2]。在中文語境中,“文化遺產”原本并不是一個固定詞,它是由“文化”和“遺產”兩個詞組成。文化,《辭源》釋為“文治和教化,今指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全部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也特指社會意識形態” [3]。遺產,《辭源》未收入,《辭海》釋為“死者留下的財產,包括財物和債權。歷史上留下來的精神財富。如:文學遺產;醫學遺產” [4]。因此,“文化遺產”本義應是注重意識形態方面的歷史上留下來的精神財富。公約中對“文化遺產”定義則為,“在本公約中,以下各項為‘文化遺產’,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分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建筑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筑群;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5]。在此,“文化遺產”從一般詞轉化為文物行業的專用術語,可以發現這里“文化遺產”轉而指向物的方面,而且它只與我國《文物保護法》對文物中不可移動文物的規定范圍重合,這樣來看“文化遺產”與“文物”的混用和替代就存在問題了。盡管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官方語言包括中文,從法理上講,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地位和同樣法律效力,不存在某個文本翻譯自另一文本,但從定義描述的內容來看,中文本完全可以使用術語“不可移動文物”,而其卻借用”文化遺產”一詞,說明它某種程度上應該是來自英文版本cultural heritage的直譯。

隨著概念的發展,cultural heritage(文化遺產)又細分為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和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文分為“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而“物質文化遺產”則事實上繼承了原來文化遺產的定義,也就是“物質文化遺產”與“文物”這兩個術語在概念上有一定的重合。那么“物質文化遺產”是否也譯自英文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朗文當代英語詞典》解釋tangible的詞源來自16世紀的拉丁語tangere,意為觸摸,現釋為有形的、實體的、可觸摸的,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直譯為“有形文化遺產”。所以,“物質文化遺產”不是直譯自英文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物質文化遺產”的來源應該另有出處。“物質文化遺產”也可以看作“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則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文化人類學專用術語。“物質文化概念在牛津英文大辭典中的最初出現是1843年, 引用的是美國早期歷史學家普萊斯哥特(William H Prescott) 描述墨西哥‘物質文明’的概念。普萊斯哥特在描述西班牙16世紀對于南美的征服歷史時, 使用了‘物質文化’這個詞。他所依據的證物并不是語言文字, 而是墨西哥和秘魯的印第安人和其他當地人的古老文明器皿和藝術品上的造型和條紋。” [6]實際上西方自文藝復興運動之后就開始多方面地研究歷史和文化,特別是考古學的興起,使對古代文化的研究突飛猛進。其起始階段必然是對考古發現的器物的研究,石器時代、青銅時代等命名都是這種“物質文化”的烙印。隨著對文化研究的逐漸深入,人們開始將文化進行多層次的分析,馬林諾夫斯基在其《文化論》中將文化分成物質文化、社會組織、精神方面三個層次,基本上涵蓋了文化的各個方面[7]。“物質文化”的認識隨考古學傳入我國,成為我國考古工作的重要研究內容,“物質文化”以文物為基礎,研究文物反映出來的文化現象,也成為人們對文物認識的基礎。20世紀70年代臺灣出版的《云五社會科學大辭典·人類學》中就列出了“物質文化”條[8]。應該是“物質文化”與“文物”的必然聯系,促使采用了“物質文化遺產”這一術語,同時在形式上與對應的英文術語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保持一致。

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和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從英文的字面到意義都是合乎英語民族習慣的。在中文語境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物質文化遺產”的反義詞,從語言邏輯學的角度是沒有問題的,但從哲學的角度來說就存在問題了。我們知道,在哲學中物質(matter)的對立面是意識或精神,這是哲學的最基礎概念,那么與“物質文化遺產”相對的應是“精神文化遺產”。再來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 [5]。從這個定義來看,其內容均屬于精神層面,那為什么不選用“精神文化遺產”,而選用拗口且不合乎人們認識和語言習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呢?眾所周知,在精神層面最重要的是思想認識、是世界觀。毫無疑問,如人們耳熟能詳的東方儒家學說、西方亞里士多德學說都是光輝燦爛的人類重要文化遺產,而且至今還有深遠的影響。但這些如此重要的人類文化遺產顯然都沒有列入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目錄,也根本不在公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范圍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作為一個國際組織,其任何一項公約或政策都是經過所有締約成員國協商而成的,各個成員國的意識形態差距很大,若將意識形態引入公約,必然難于達成締約,也就無法實現其保護人類共同文化遺產的目標。而且,從廣義來說,自然科學知識也是文化范疇,若把自然科學知識也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范圍,具有重大意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將比比皆是。因此,采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詞不過是按英語構詞法順勢而為,并不符合中國語言習慣。

針對術語“物質文化遺產”所指向的概念,中國早有廣為人知的“文物”術語。“文物”是中國特有的術語,它從古代的古物、古董(骨董),近代的古玩、古物、古跡,到現代的文物,是經過上千年發展形成的,其概念涵蓋古器物、古建筑、古遺址、古墓葬、石窟寺等綜合內容,而且“文物”術語是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認定的。同樣,“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內涵與中國傳統民俗文化概念內涵基本一樣,而從字面意義上“民俗文化”更加準確。由此可見,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從概念內涵上并沒有特殊內容,而是我們自古就有的“文物”和“民俗文化”的術語再造,其深層原因是英語在國際上的強勢地位,使得在國際文件的生成中,英文文本或多或少地影響其他語種的文本,而我們為了與國際接軌某種程度上助長了這種態勢。可以說隨著國際化的發展,類似的東西方概念的沖突還會發生,如何在國際化的背景下維護中華文化,保護我們特有的中文概念對我們來說任重道遠。

參 考 文 獻

[1]中國大百科全書·文物博物館卷[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2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5,6

[3]辭源修訂組辭源(修訂本)[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8:1357

[4]辭海編輯委員會辭海(縮印本)[M]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1059

[5]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國際文化遺產保護文件選編[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70-71, 229

[6]孟悅什么是“物質”及其文化?[J]國外理論動態,200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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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生生不息;文化精神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民族生存和繁衍等社會生活的產物,它代表著這個民族古老的生命記憶和生活足跡,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十分豐富,有著悠久的歷史和多樣化的民族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由民眾創造并且傳承的精神文化,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非物質文化遺產已得到廣泛的重視,并較全面的反映出一個民族的文化精神。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特點

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最早出現于20世紀80年代,主要是針對物質文化遺產提出的術語,在最開始的分類中,一般是針對物質文化遺產作出的分類,以往是將自然遺產分為物質類的遺產,而文化遺產實際上也是指的物質類的文化遺產,這種分類給文化遺產的保護加深了難度,并使事情變得復雜,198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民間創作”定義為非物質文化遺產,1997年又將“民間創作”改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直到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宣言,強調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并呼吁全體社會人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由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英文概念基本定型,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又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和內涵做出了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游藝;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包括以下三點:第一、活態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口頭傳統、表演藝術、傳統手工藝、各種知識和實踐等,這些表現形式都具有十分鮮活的生命力,它是不斷流動變化的,而不是停滯的和靜態的,是一種“活”的表現;第二、生態型。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孤立存在的信息或者實踐,它的環境是周圍的生態環境,它接受外界的信息,并在外界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態性包括三層含義:一是對生態環境的依賴;二是對生態環境的適應;三是對生態環境的反應;第三、傳承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性是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延續,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態以及內涵由傳承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和方法進行保存和研修,然后世代相傳,并且廣泛流傳,使之綿延不絕,一旦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停止,則宣告其非物資文化遺產的死亡,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極其重要。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群體傳承

1、非物質文化遺產群體傳承的類型

非物質文化遺產群體傳承的類型包括以下幾點:第一、口頭傳說和表述的群體傳承。我國有多個民族,很多民族又都具有自己特別的語言,如侗語、苗族等等。人類文化信息的傳遞一般是靠人的思維和語言,語言是一種符號,不管是什么信息都能夠通過語言傳遞,語言是這個世界上最簡單最方便的傳遞方式;第二、傳統名俗節日的群體傳承。中國有56個名族,每個名族都有他們各自的傳統文化和習俗,包括節日文化體系,節日表現的是人與人之間以及人與大自然之間的和諧相處,對中華名族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節日是一種復雜的社會文化現象,它將人與人之間聯系在一起,傳遞信息和文化,特別是中國的節日,更有內涵更有色彩;第三、廟會文化的群體傳承。在中國,廟會又稱廟市,一般是在農歷的某一固定時間進行,主要內容是祭祀祖先、娛神娛人、集市貿易等,廟會在我國起源很早,并代代相傳,現在也依然廣泛流傳。

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

隨著時代的變化,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與傳承,導致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被破壞和消失,針對這些,我們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首先,提供資金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是一項十分龐大的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財力,對它的保護應當引起國家和全社會的高度重視,設立專項基金和專門的機構進行管理。首先,建立龐大而有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社會保護體系,設立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此外,還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社會保障資金,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財力有來源;其次,給予一定的人才保障。建立專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學者隊伍,對從業人員隊伍進行培養,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最后,給予一定的法律保障。

三、非物質文化的文化精神

1、“生生不息”的文化精神

目前,對于我們民族文化精神的解釋還缺乏統一而科學的解說和全民的認同,有些學者將儒家思想的“和合”或“中庸”當作我們中華民族的文化精神。非物質文化來源于民間,來源于最廣大最基層的老百姓,這些學者們將上層文化和普通老百姓創造的下層文化融合在一起,很顯然不合常理的。民族民間文化中到處都洋溢著“生生不息”的意識,中華民族的非物質文化精神也應該是“生生不息”的文化精神,這種意識最明顯的就表現在家族、家庭以及生存上,是對生命意識的崇尚,是一種自強不息的精神。

2、非物質文化精神的傳承

民間文化是民族的根,如果失掉了自己的民間文化,那么這個民族是可悲的,時至今日,非物質文化遺產仍然由中國老百姓在創造和享用,只要走出城市,深入民間或到農村去走走看看,就會發現,民間無時無刻不是生活在民間文化當中。保護非物質文化精神的意義在于傳承,要傳承上輩流傳下來的優秀民族文化,也要在現有環境條件下,創造出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點的優秀民族文化。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相對的自然傳承性,但這是民族精神傳承的一種表征,我們不能任其發展,我們應該有選擇,有目的,有步驟的傳承中華民族獨具特色的非物質文化精神。

總之,本文分為三個部分來分析非物質文化的群體傳承與文化精神,第一部分是分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特點,包括非物質文化的概念和非物質文化的特點;第二部分是分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群體傳承,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群體傳承的類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群體傳承;第三部分是分析非物質文化的文化精神,包括“生生不息”的文化精神和非物質文化精神的傳承。

參考文獻:

[1]張鐘月;;論延邊朝鮮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J];內蒙古大學藝術學院學報;2010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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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的溯源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頒布的《文化財保護法》中提出的“無形文化財”的概念,首次將‘有形文化財’區分出來”。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公約》保護的文化遺產也只局限于物質類,而未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199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建立“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決議。此后,在2003年10月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并設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自此,“非物質文化遺產”取代了之前的“口頭與非物質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在《公約》第二條得到清楚的規定:“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在本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各群體、團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雖然“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詞容易使人誤認為不需以物質為載體,但根據《公約》第三十九條又規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該詞一直使用至今。

我國曾使用不同的術語,如民間文學藝術、民間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直到2005年《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包括六大方面:(1)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2)傳統表演藝術;(3)民俗活動、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技能;(6)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比較《公約》和《辦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定義的區別,《公約》對定義更加詳細。在分類中,《辦法》更強調傳統性,還特意增加兜底條款“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二)與幾個概念的區別

“學界在討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時,往往提到地域性、民族性、傳統性等”,但這并非一定是“非遺”所固有的,其他類型的遺產也可能具有,如泰山。”“作為自然和文化遺產,位于黃河流域,五岳之東,一直作為中國古時的帝王敬天的場所,同時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與“世界文化遺產”的區別。非物質性是“非遺”與“世界文化遺產”的根本區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1條規定:“文化遺產包括: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建筑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筑群;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另外,在保護方法上,兩者也有重大的區別,“世界文化遺產”主要運用物理、環境的方法;而“非遺”則主要通過遺產擁有者傳承的方法。“如入選‘非遺’《格薩爾》史詩是靠后人的口口相傳。”

與“傳統知識”的區別。出于保護角度的區別,“非遺”是從民俗傳統保護的角度出發,而“傳統知識”是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出發。WIPO對傳統知識的定義為:“傳統知識……是指基于傳統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表演;發明;科學發現;設計;標志、名稱和符號;未公開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來源于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智力活動,基于傳統的革新和創造成果。”并不包括“非遺”的“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

與“民間文藝表達”(又稱傳統文化表達)的區別。根據WIPO和教科文組織制定的《保護民間文藝表達免受違法利用和其他損害示范法》,僅限于藝術遺產,排出了科學知識在外,而“非遺”則包括兩者。

二、保護制度

“《公約》自2006年4月20日生效,規定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制度。教科文組織總干事松浦晃一郎祝賀道,這一新文書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了恰當的保護手段,從而填補了一個重大的司法空白。”“截至2010年6月10,共有134批準了該公約。”

(一)名錄制度

1999年,教科文組織通過了設立“人類口頭與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名錄”(以下簡稱“口頭遺產”)的決議,后自《公約》生效后,“口頭遺產”就納入到“非遺”名錄(第三十一條)。至2001年,每兩年一次。

根據《執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遺產符合以下所有標準:(1)該遺產屬于《公約》第2條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2)將該遺產列入名錄,有助于確保擴大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提高對其重要意義的認識,促進對話,從而體現全世界的文化多樣性,并有助于見證人類的創造力。(3)制訂的保護措施對該遺產可起到保護和宣傳作用。(4)在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盡可能最廣泛的參與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該遺產得以申報。(5)該遺產已按《公約》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列入申報締約國境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至今,教科文組織應經宣布五批代表作,全世界共213個“非遺”入選該名錄,中國占其中的共28個。

(二)國際合作與援助制

“盡管《公約》沒明確像《月球協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樣,將‘非遺’明確為‘人類共同遺產’”,但還是明確的指出:“保護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關心的事項,……國際社會應當本著互相合作的精神與本公約締約國一起為保護此類遺產做出貢獻。”因此,在第一條總則第1.4條關于本公約的宗旨便指出:“開展國際合作及提供國際援助。”

在第20至24條中,詳細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援助的目的、形式、條件、申請、以及受援助締約國的任務。國際援助可采取的形式如下:“(1)對保護這種遺產的各方面進行研究;(2)提供專家和專業人員;(3)培訓各類所需人員;(4)制訂準則性措施或其他措施;(5)基礎設施的建立和營運;(6)提供設備和技能;(7)其他財政和技術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時提供低息貸款和捐助”這些援助涵蓋了人才、制度、技術、資金等必要的層面。

(三)基金制度

為了實施國際合作和援助,《公約》規定了要建立一項“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下稱“基金”),根據第25.3條,資金的來源包括:(1)締約國的納款;(2)教科文組織大會為此所撥的資金;(3)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贈款或遺贈:第一,其他國家;第二,聯合國系統各組織的和各署以及其他國家組織;第三,公營或私營和個人;(4)基金的資金所得的利息;(5)為本基金募集的資金和開展活動之所得;(6)委員會制定的基金條例所許可的所有其他資金。

另外,防止基金用于政治目的,第25.6條還進一步規定:“對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帶任何與本公約所追求之目標不相符的政治、經濟或其他條件。”

(四)報告制度

《公約》在第29、30條分別規定了締約國的報告制度和委員會的報告制度。締約國應當按照委員會確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報告它們為實施本公約而通過的法律、規章條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況。委員會應在其開展的活動和締約國報告的基礎上,向每屆大會提交報告,該報告應提交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報告報告,委員會得以監督締約國立法行為和行政行為等保護措施,有效地使《公約》得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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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遺址;保護利用;漢長安城;價值判斷;創新和融匯

中圖分類號:K928.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3)01-0108-03

大遺址是指“大型古文化遺址,是由遺存及其相關環境組成。一般是指在我國考古學文化上具有重大意義或在我國歷史上占有政治、經濟、文化、軍事重要地位的原始聚落、古代都城、宮殿和墓葬群、宗教遺址、水利設施遺址、交通設施遺址、軍事設施遺址、手工業遺址、其他建筑遺跡”。[1]大遺址是中華民族最為寶貴的文化遺產之一,是優秀傳統文化的集中承載地和歷史文明的集中體現地。它所包含的歷史信息,對于續接優秀傳統,創造時代文化,弘揚民族精神,具有重要的意義。在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文化發展日新月異的今天,創新大遺址的保護和利用顯得極為迫切。

已有相關實踐表明,在保護和利用大遺址的時候,只有善于傾聽各方的訴求,理性全面地分析他們對大遺址的價值判斷,才能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和策略。本文擬以漢長安城的保護和利用為例,對大遺址保護利用項目啟動實施應注意協調處理的諸多因素進行多維度的分析,希望對項目的實施能有所助益。

一、大遺址的保護利用要搶抓機遇并找準時空定位和坐標體系

任何一個命題的成立,都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如果缺失了這個條件,一切命題都很難成立。由于受特定的政治原因和歷史文化氛圍的影響,相同的文化遺產在不同的歷史坐標和時空條件下,完全會有迥然不同的際遇。比如,佛教既有“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樓臺煙雨中”的盛景,也有“三武滅佛”的厄運。在狂飆突進的時期,儒釋道都遭受到重創,凡是代表儒釋道的建筑器物、人物造像、經典書籍,幾乎都遭到一場嚴重浩劫,相當一批優秀文化被當作糟粕。但今天,“”中許多被破壞的、被打擊的、被遺棄的,又被當作寶貴的財富。從歷史的縱深來看,中華文化在傳承過程中,雖然出現過跌宕起伏,經歷過坎坷曲折,但總的來說,珍惜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的一個優秀文化傳統。但在具體的歷史時期和時空環境下,遺產的保護利用都會被附加上許多客觀因素。所以,在現階段的國情下,實施大遺址保護利用項目,必須要將其放在特定的時空條件下和坐標體系中去理解和考量。一句話,只有抓住歷史機遇,充分權衡各種因素,才能有合理可行的行動和舉措。

近年來,之所以越來越多的地區和城市更加重視大遺址的保護利用,一方面反映了人們在衣食住行得到滿足之后對于傳統文化的重視和系統思考;另一方面,也說明大遺址在有些城市的城市建設和產業選擇等方面,是一個想繞也繞不過的重要話題。經濟發展的水平、人們對遺址的認知程度、社會和諧穩定的程度,城市特色的彰顯,都會成為決定大遺址保護范圍、保護手法、保護宗旨、保護指導思想、保護舉措的重要因素。

目前,西安正在致力于打造具有歷史文化特色的國際化大都市,漢長安城遺址是舉足輕重的項目。實施漢長安城遺址保護利用項目,是一個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項目實施的時間節點(早十年我們不敢奢談保護大遺址,晚十年大遺址可能不復存在)、當地政府的信心和決心、9萬常住人口的安置、不算強大的經濟實力尤其是不算寬裕的可用財力、舊有的管理體制、城市用地的日趨緊張、時不我待的文化傳承理想與客觀現實的差距、申遺任務的急迫、區域經濟的不均衡發展等等,織就了一個立體的時空坐標。只有在這個坐標里找準位置,才能正確地判斷和分析現階段漢長安城保護利用的價值,制訂科學的大遺址保護利用方案。而不是用線性的思維方式,武斷地喊幾句簡單的口號。如果這樣,等待我們的不是“右”的失誤,就是“左”的跟頭。大明宮遺址保護利用項目的成功實施,就是抓住了歷史機遇,找準了坐標體系的結果,其經驗值得好好學習借鑒。

二、大遺址的保護利用要充分兼顧行政屬地和行業管理部門的價值判斷

“國家文物局對全國的文物保護工作依法實施管理、監督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2]這就是說,我國現行的文物管理體制,遵循的是屬地管理的原則。按照行政區劃,漢長安城遺址絕大部分位于西安市未央區范圍內。其禮制區則位于西安市蓮湖區范圍內(實際上這部分遺址已經被大型國企和高層建筑所占壓)。未央區是西安市一個城鄉結合區,經濟基礎薄弱,城市基礎設施欠賬很多,民生和發展的任務非常繁重。而同時,未央區又擁有文物古跡50處,重點古遺址保護面積占全區土地面積的16.82%。[3]僅漢長安城遺址(不包括建章宮和禮制區),面積就達到了36平方公里。漢長安城等級之高、規模之大、影響之遠,都在國內外實屬罕見。漢朝時期,形成了以漢族為主體的中華民族,而漢長安城則是中華民族在形成時期的政治、文化和經濟中樞,記載了這一時期最為動人的歷史印記。在中華民族不斷復興強大的今天,保護和利用好漢長安城遺址,是一項國家乃至國際文化工程,無論從多高的層面上進行闡述,重要性如何強調,都不為過。但在這里,我們必須對屬地政府的漢長安城遺址價值判斷和行業管理部門的漢長安城遺址價值判斷作一個客觀的分析。只有實現下情上傳和上情下達的有效溝通,上下齊動,才能真正把漢長安城遺址保護和利用好。

據悉,在對漢長安城遺址保護利用上,未央區對大遺址的態度大致是,遺址很重要,但也很煩惱。文化很重要,民生是第一,保護是基礎,利用是關鍵。對漢長安遺址的保護利用,是未央區綜合性考慮、統籌性安排中的一項,而不是全部。未央區政府既要考慮文化遺產,還要考慮居住在遺址上9萬多常住人口的安置問題。日益加速的城市化進程,又在不斷壓縮著未央區的安置和發展空間。所以,未央區對漢長安城遺址的定位應該是,守土有責。未央區是漢長安城的守望者、看門人,其任務是對漢長安城遺址進行基礎性的保護,在承認并滿足遺址區內居民基本生產生活需求的基礎上,盡最大限度保護遺址不受侵害。其行政區劃、職能界定、認識層級和經濟水平決定了其不可能在自身范圍內作國(際)家級和專業級的解讀和操作。而作為國家各級職能管理部門,則是專項工作,承擔著為創造性保護和利用文化遺產指明方向、提供指導和強力支持的重任。但在提供指導的同時,要找準項目實施的時間節點和坐標體系,充分考慮地方政府承受的巨大壓力,充分研判地方政府操作執行的可行性。漢長安城遺址的保護利用過程,就是地方政府和國家管理部門充分溝通和不斷協調的過程。只有經過充分溝通,相互理解和體諒,才會制訂出一個符合現階段實際情況并留有發展空間的實施方案,大遺址的保護利用工作才會在和諧可行的軌道上順利進展。

三、大遺址的保護利用要實現學術價值和實用價值之間的正確轉換和連接

大遺址的保護利用不同于一般土地的整理和項目建設,必須以學術研究的成果為依據,自始至終將學術與實踐結合起來。所以,大遺址保護利用項目的順利實施,重點在于實現學術價值和實用價值之間的正確轉換和有效連接。相對于單體文物的學術研究價值而言,大遺址對于文物博物館學和考古學研究來說,具有系統性、整體性、集中性等特征。比如漢長安城遺址,它對于研究古代城垣、宮廷建筑、城市園林和規劃、禮樂制度、宗教祭祀、中外貿易、對外交流和文化傳播等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研究工作往往需要一個安靜封閉的環境和較為從容的時間周期。但對于西安市特別是未央區政府而言,則要求該地區必須承擔起提升城市、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保護生態、帶動休閑旅游、保護文物、弘揚文化等多重現實功能,而這些努力又經常需要在短時期內見效,否則會被理解為行政效能低下,無所作為。兩者在漢長安城遺址的價值判斷上,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但從目前來講,兩者的交集還需要進一步擴大。這在客觀上難免會造成學術研究和實踐操作之間的互相不支持。

大遺址的學術價值和實踐價值,是一對矛盾。學術價值基本上屬于價值性追求,實踐價值基本上屬于功利性追求。但要特別強調的是,這里的功利性追求又不等同于勢利性追逐。一個是學,一個是用。在學術研究形而上的追求與實用操作的形而下的行動之間,找到一個溝通尤其是轉換的紐帶,這無論對于理論界還是實踐者,都極其重要。否則,一方是高高在上玄而又玄的義理探討,另一方是基層實際實而又“俗”的實踐操作,兩者之間的相互指責就在所難免了。一方責備另一方急躁冒進、破壞文物,是在犯罪;而另一方則反唇相譏其為老八股,不能與時俱進,迂腐透頂。那么,如何實現兩者之間的連接和轉換呢?那就是學術研究成果的實踐化轉化,是將高深的理論研究成果轉化為實踐過程中可操作可執行的行動方案。比如遺址的范圍如何界定?不同區域保護與建設的詳細性建議。投入的成本分析。遺址系統如何展示和表達?如何實現保護利用的現實可行和高效科學?如何使遺址獲得可持續發展的生命力?這些都是學術研究必須深化和面對的問題。盡管我們經常認為,考古學是“根據古代人類通過各種活動遺留下來的實物以研究人類古代社會歷史的一門科學”,[4]它的目的,是通過這些遺存解讀古代人類生活的各種信息,從而為歷史研究服務。但其重點應該在于,告訴實踐者如何去做,而不僅僅只是告誡實踐者這個禁止或者那個違法。對于實踐者而言,也要認識到理論研究來源于現實,而又超越現實,來源于激情而又止于理性的特性,這一點必須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理解。

四、大遺址的保護利用要綜合考慮世界遺產組織的規則和東方大遺址的現實特性

世界遺產是指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確認的人類罕見的、目前無法替代的財富,是全人類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物古跡及自然景觀。為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72年11月16日在第十七次大會上正式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1976年,世界遺產委員會成立,并建立了《世界遺產名錄》。中國于1985年12月12日加入《公約》,1999年10月29日當選為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

世界遺產委員會主要任務之一,是在挑選錄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時,負責對世界遺產的定義進行解釋。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六項標準中的一項或幾項方可獲批,具體如下:代表人類創造智慧的杰作;在建筑、文物等方面,展現了人類價值觀念在一定時期的重要交流;能為現存或已消失的一項文化傳統提供唯一或獨特的證據;一種建筑物、建筑風格能展示人類歷史重要發展時期;是一種傳承人類具有土地利用或海洋開發的典范,代表了一種或多種文化等相互作用;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等存在直接或實質的聯系。依此標準,漢長安城遺址具有絕對的優勢和條件,進入世界遺產名錄。

應當指出的是,長期以來,中國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是以西方的經驗和做法為參照的。這些寶貴的經驗,對中國的大遺址保護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無論是《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內羅畢建議》,還是《威尼斯》《華盛頓》,基本上是西方學者對西方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經驗總結。中國要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必須要遵守申遺的規則。但隨著中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我們還必須明白,中國文化遺產保護有具有自己鮮明的特點。比如漢長城遺址,它距今年代較為久遠,與西方的石質建筑不同,遺址內的建筑基本上為土木結構,歷經千年的風吹日曬、戰爭和生產生活活動的破壞,留下來的只剩下部分建筑基址和殘垣斷壁,其余則是大面積的萋萋荒草。遺址區不僅是漢朝的歷史遺跡,還呈現出漢代之后許多歷史時期文化疊加的狀況。此外,遺址區內還居住著大量居民,是他們世代繁衍生息的家園。基于此,如果一味套用申遺標準,那在現實操作中就會遇到很大困難。顯然,我們不僅要遵守國際規則,更重要的是,這些國際規則一定要與中國文化遺產的實際結合起來。一方面要加強與世界遺產專家的溝通,取得他們的理解與支持;另一方面要善于創造文化遺產保護的東方經驗,并以我們的努力和實踐讓國際社會認可。比如大明宮考古遺址公園的建設,就是充分綜合考慮了中國土木結構建筑的特性、民生實際和世界遺產組織的要求,成為東方大遺址保護的典范。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主席古斯塔夫對此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贊賞。

五、大遺址的保護利用要正確解讀文化載體和文化傳統的科學含義

文化的傳承,必須要有一定的載體。這些載體既包括有形的書籍,碑刻,銘文、建筑、墓葬、遺址、城市和人文景觀,也包括世代相傳的民謠、歌曲、詩詞、諺語、傳說、舞蹈、制作技藝、風俗習慣、禮儀制度等。正是通過這些形式多樣、豐富生動的載體,歷史才得以傳承。而我們今天所創造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也將會成為后世子孫了解當下歷史、續接文化的載體。如果沒有這些載體,中華民族五千年的悠久歷史將成為一句空話。所以,對具有重要意義的遺址進行保護,就顯得特別重要。比如,西夏王朝之所以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不被人們所發現和承認,就是由于當年蒙古軍對西夏建筑的野蠻破壞和蓄意清除所致。如果不是考古學家對西夏王陵的發掘研究,逐步揭開了那一段神秘歷史的面紗,西夏王朝的歷史,現在可能還在被質疑。清代著名學者龔自珍曾講:“欲要亡其國,必先滅其史,欲滅其族,必先滅其文化”,[5]就是這個道理。漢長安城是中華民族上升時期的重要見證,它濃縮了漢代文明的精華,是這一時期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最為重要的承載地。所以,保護好漢長安城遺址,就是續存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也為中華文化的創新提供了源泉。

在保護大遺址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要始終發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文化傳統”。所謂文化傳統,要與傳統文化區分開來。傳統文化是指一個民族在歷史活動中積累和積淀下來的物質的和精神的各種事物的總和。凡是今天我們能涉及到的生產生活方式,都可以用文化來解釋。但文化既有優秀的成份,也有糟粕的東西。所以,我們對文化的態度一直都是“取其精華,去其糟粕”。與之相對,中華民族的文化傳統是什么呢?概括起來,就是創新和融匯。中華文化的演進,并不是一帆風順。它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受到外來文化的猛烈沖擊。最為典型的兩個例子,一個是佛教東傳;一個是之后西方文化的大量入侵。但最終的結果,都是中華文化吸納融匯了外來文化的優秀成份,將其增益為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使中華文化更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影響力。正是因為中華文化的創新和融匯傳統,才使得中華文化五千年來薪火相傳,從未中斷。所以,在漢長安城遺址項目的保護過程中,只有正確領會中華民族“文化傳統”的精髓,既尊重遺址,又不拘泥于遺址,既借鑒學習國內外先進經驗,又有獨立創造,突出創造性保護和利用的主題,探索文化遺產保護與文化傳承的新路子,與現世活態的生產、生活緊密結合,才能真正對得起遺址的輝煌,才能創造出有資格續接傳統的文化保護項目,開創出更加輝煌的新文化,也才能成為時代進步的積極推動力量。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要在“與產業和市場的結合中實現傳承和可持續發展,在參與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實踐中煥發新的生機與活力,這是最積極、最有效、最有利于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的保護和傳承方式”。[6]所以,保護文化載體必須稟承“創新”和“融匯”的精神,善于創造新的文化傳承載體,否則只能使歷史僵化,文化呆板,從而失去生命力和傳承性,大遺址的保護利用工作也會陷入不切實際的“唯載體論”的泥沼中難以自拔。

參考文獻:

[1]陸建松.中國大遺址保護的現狀、問題及政策思考[J].

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6).

[2]國家文物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

[Z].1992-05-05(2).

[3]西安視窗·西安市未央區介紹[EB/OL].央視網.

2010-08-27.

[4]考古學編輯委員會.中國大百科全書·考古學[K].北京: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6,(2).

[5]龔自珍全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