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實施細則范文
時間:2024-02-07 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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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管理,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20號令,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參加安全培訓人員包括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級(居委會或社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企業注冊安全主任以及其他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
第四條安全培訓工作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理念,遵循“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依法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并實施監督管理。
各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訓機構培訓范圍
第五條從事安全生產培訓的機構(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并取得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批和頒發的資質證書。
第六條取得二級及以上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全省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培訓工作;承擔中央在浙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全省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高危行業,下同)特定范圍內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人員及機構負責人的培訓工作;承擔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承擔高級注冊安全主任的培訓工作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
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資質范圍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除規定須二級資質培訓機構培訓以外的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中級注冊安全主任的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村級(居委會或社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承擔除規定須二、三級資質培訓機構培訓以外的培訓工作。
上一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第三章安全培訓管理
第七條安全生產培訓的主要內容、課時等根據國家總局和省局制訂的培訓考核大綱進行,培訓前,各類培訓機構應填寫《浙*安全生產培訓申請表》(見附件),并附培訓計劃上報相對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培訓教材由國家總局和省局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編寫,各類培訓機構統一使用省局認定的培訓教材。
省局對各級培訓機構組織培訓的情況進行隨機抽查,每年對各類培訓機構組織年度工作考核,資質證書有效期內進行一次評估檢查。
第八條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實行資格認定制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或省局組織的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取得師資證書后方可上崗執教。
師資采取統一培訓、統一考核、統一管理、擇優使用。
第九條省局負責全省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在浙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全省特種作業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企業高級注冊安全主任、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人員及機構負責人的培訓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
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市屬生產經營單位(除高危行業外,下同)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級注冊安全主任的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村級(居委會或社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市屬以下生產經營單位(除高危行業外,下同)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級注冊安全主任和其他人員的培訓工作。
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第十條省局組織、指導和監督高危行業中煤礦、非煤礦礦山年開采規模在50萬噸及以上的露天礦山企業或開采規模在5萬噸及以上的地下礦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采掘施工企業、地質勘探單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企業、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頒發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條上款以外高危行業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按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的各類人員,報名時填寫相應的申請表(見附件),經所在單位同意和有關部門審核后,培訓報到時上交安全培訓機構。
第十三條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安全培訓的考核
第十四條安全培訓的考核應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分級負責。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監察員的考核標準,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單位以及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按照國家局規定組織實施。
除上述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省局制定。
第十六條考核工作按照第九、十條培訓職能,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具體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安全培訓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檔案。
第五章安全培訓發證
第十八條按照“誰考核,誰發證”的原則,分別由負責考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十九條各類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相應的證書:安全生產監察員發安全生產監察員證;鄉(鎮)安全生產檢查員發浙*鄉(鎮)安全生產檢查員證;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發浙*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發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含IC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發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安全培訓考核機構師資發安全培訓考核機構師資資格證;企業注冊安全主任發浙*企業注冊安全主任資格證;其他人員發安全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條各類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期滿前2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換證培訓申請,培訓考核合格后,辦理換證手續。
各類培訓人員,每年再培訓時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2年復審一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需延期或者復審的,應當于期滿前1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辦理延期或者復審手續。復審內容包括責任事故記錄、違法違章記錄、參加培訓記錄等。復審不合格的,經重新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辦理延期手續。個人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滿時,經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同意,不再復審,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延長2年。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二十一條各類證書由省局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制定。證書的編號按《浙*安全生產資格(合格)證書編號辦法》(見附件)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半年將轄區內培訓考核發證情況,報省局備案。
第六章監督管理
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篇2
如何對社會普通民眾進行合理的生態補償?這就需要在民主制度中融入生態責任和生態公正觀念,為每個公民追求和實現自身的生態權益提供制度保障。只有這樣,現代民主制度才能合理協調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生態利益關系,從而獲得自身存在和發展的合法性基礎,進而引導人們的行為朝著自身所期望的內涵著生態公正的社會公正的方向發展。其三,從精神文明來看,當今社會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復雜問題。就科學技術而言,科學技術的巨大進步,促使人對自然的認知水平和改造能力得到空前提升,促進了人的主體性發揮和個性自由的發展,并帶來社會物質財富累積性增長。然而,科技進步在產生這一“造福的可能性”的同時,也產生了“奴役或致死的可能性”[5],這種可能性體現在科技進步對人類生存環境的嚴重破壞而造成的生態危機和人的生存危機。具體而言:一方面,作為工具理性的科學技術在實際的社會生產中直接就造成了生態破壞。因為在當今社會,科學技術傾向依賴服務于擴大生產的資本密集型和能源密集型技術,這種技術的廣泛應用在節省了勞動力的投入、促進了經濟迅速增長的同時,也導致生態環境的急劇惡化。因為根據“杰文斯悖論”,增加能源投入以及用更多的能源和機械代替人力,意味著快速消耗更多的優質能源和其他自然資源,并且向環境傾倒更多的廢料(經常是有毒廢料),致使整個生態系統不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社會,資本傾向于只是開發和利用符合資本邏輯的新技術,這種新技術將會帶來的生態后果是不言而喻的。以二氧化碳的排放為例,國際社會實際上早已擁有避免二氧化碳在大氣中快速集結的技術,例如公共交通系統,它與圍繞私人汽車建立的交通系統相比能夠大大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但是,資本積累的驅動促使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走上了最大限度依賴汽車的道路,因為這是創造利潤的最有效的方式。正如當代法國生態思想家莫蘭所言:“這個釋疑的、致富的、征服性的和碩果累累的科學愈益使我們面臨嚴重的問題,……這個解放人的科學同時也帶來奴役人的可怕的可能性,這個生機勃勃的認識也產生著消滅人類的威脅。”[5]而科技的進步之所以產生相伴而生的兩種可能性,究其原因在于受資本操控的科學技術與社會、自然、人類的責任感的分離而使其無法正確認識自身,以至于“造成了可怕的生態危機和人類生存危機還不知道反省和自我批判”。[6]為此,人類社會要真正實現對科學技術的合理反思和批判,就要將生態責任意識融入科學技術自身的深刻變革中,使其服務于人的真實需要和人與自然生態的動態平衡。就其中的道德而言,伴隨著工業文明和市場經濟而來的是道德的世俗化。這種世俗化表現出一定的歷史進步意義的同時,也導致現代人道德信仰的日趨失落。這集中表現為現代人殷殷關切的是自身金錢財富的積累,而對貧窮、社會不公、環境惡化等通常是置之不理的,“在這種氛圍中我們可以想象,伴隨著人的成長,他的頭腦里只知道可供銷售的商品,而對人類的歷史、道德、文化、科技和環境的知識將一無所知。”[7]這一切對社會民眾的消極影響明顯地體現在道德義憤的喪失、犬儒主義的增長和政治參與的減少,人類的精神家園面臨嚴峻的挑戰。而一旦人們的精神世界被功利因素、世俗因素所占有,“沉默的羔羊”就會變成“兇險的惡狼”,不僅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受到巨大沖擊,而且人與自然之間的生態文明也難以保障。這就要求現代人要以高度的生態責任感對待道德的世俗化,積極建構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的生態道德規范和評價體系,促使人們以道德的、審美的心態對待自然生態。
當下中國社會民眾生態責任意識缺失的原因
以當今社會對生態責任意識的價值訴求為圭臬來審視社會現實,當下中國部分民眾的生態責任意識十分淡薄甚至缺失,這明顯地表現在:他們對人的價值和權利的關注及對自然的“內在價值”和權利的否定;對個人當下感性生態需要的欲求和對精神價值生態需要的遺忘;對個人自由和生態權利的片面追求和對他人(包括同代人和后代人)、社會的生態利益和需要的漠然旁觀等等。理性地審視這種狀況,主要可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其一,現代社會的認同危機。現代社會已經由傳統的同質的單一社會變成了異質的多元社會。在這個社會里,社會成員日趨強化著人的自我獨立意識和個人權利要求的同時,也形成了對自身需要和利益的過多關注,進而造成了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對立,這一對立促使人們不愿承認個人忽視社會的需求是非理性的,不愿承認存在著個人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社會整體利益,因此,人們也越來越難以對自身生活于其中的社會產生認同。相應的,人們也就不愿自覺承擔現代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基礎這一生態責任。其二,市場經濟的負面效應。就目前來看,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模式仍然沿襲傳統工業文明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這是一種主要以自然資源的大量消耗和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為代價的發展模式,這一模式在帶來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也帶來了深層次的自然生態問題,如能源緊缺、有毒廢料擴散、海洋污染、沙漠化、環境健康下降等等,雖然這些問題在許多方面是各自獨立的,但它們之間卻是相互關聯的,其中市場經濟對自然生態的影響是其重要淵源,因為“市場力量適應資本積累和經濟快速增長的需要”。[8]這意味著社會主義國家在市場經濟發展中,如果不強化生態責任意識,不實施強有力的經濟、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抵制資本無限擴張的邏輯,那么同樣會面臨嚴峻的生態挑戰。事實也充分地印證了這一點。正如當代日本著名的生態學者巖佐茂所言:“即使是社會主義生產關系下的經濟活動,如果急于產業化、工業化,熱衷于與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競爭,從‘生產第一主義’的立場出發節約處理廢棄物的經費,也會引發公害,這是很明顯的事實”。[9]這一社會事實必將嚴重弱化社會民眾的生態責任意識。其三,西方錯誤文化價值觀念的影響。近現代工業文明以來,西方社會的主流價值觀是個人本位主義,個人本位主義在人與自然關系中集中體現為人類中心主義價值觀。人類中心主義認為,人是整個世界的中心,“人的價值高于一切”,而人類之外的其他自然存在物只具有外在的工具價值,因而人無需對自然負責,只需對個人利益和感求的滿足負責。這種價值觀由于否定了自然作為人類存在的基礎性和前提性意義,否認了自然的內在價值和權利,完全割裂了人與自然之間的內在關聯,必然導致人們以利己主義的態度掠奪性地對待自然。正如美國學者大衛•格里芬所描述的那樣:“在決定對待自然的方式時,人類的欲望及其滿足是唯一值得考慮的東西。這就意味著一種掠奪性的倫理學:人們不必去顧及自然的生命及其內在價值。”[10]這種掠奪性的倫理學、價值觀的確使人們征服和占有自然資源的行為得到了某種“價值合理性”的解釋或支持,從中張揚了人的主體性,表征著人的存在的豐富性。如果說人類中心主義在以往的歷史上曾有過進步作用的話,那么在當今全球自然生態系統的整體平衡遭到嚴重破壞、整個地球和居于其上的生命受到嚴重危害的語境下,存在于生態系統并受無限膨脹欲望驅使的“人在展現自身‘質’的豐富性而對自然進行隨心所欲的征服時,自然就以它特有的方式還暴力以虛無,即把施暴力于自然的人類導向非人化的虛無”。[11]簡言之,受到現代人類中心主義支配的人,在異化自然的同時也異化了自身,使自身成為非人的存在,這個“非人”在把自然當作純粹物質性存在的同時,也使自身喪失了意義性、超越性而“死亡”。這就是人類在工業文明進程中不擇手段、不顧一切后果地奴役、占有自然的行為選擇和實踐所必然要承受的“自然界對人類的報復”的生態后果,而從屬于“資本邏輯”的科學技術和道德無疑成為這一生態后果的“共謀”。可見,人類中心主義本身就蘊含著對社會和自然的道德責任的背離。隨著人類中心主義思想傳播到我國,其對我國民眾生態責任意識的確立和培育也產生了極其不利的影響。其四,社會民眾自身認識的片面和觀念的偏頗。就認識的片面而言,當代法國哲學家鮑德里亞認為,當代社會是一個以“商品的龐大堆積”和“物”的大眾規模消費為獨特景觀的“消費社會”,在這個社會中,人們對社會存在本質的認識往往受到自身所關注的社會現象的局限而不免流于主觀與片面。這種認識的主觀性、片面性使得社會民眾在審視人與自然生態關系時,無法深入揭示這一關系的內在本質即以自然為中介的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辯證關系,因而也就無法正確認識人與自然之間和諧共生的有機統一關系,這就導致社會民眾極易忽略人與自然生態之間相互依存、相互承擔責任的關系。就觀念的偏頗而言,現代社會由于人的自主意識的凸顯和對自身利益的關切,使得人們只注重與自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生態問題,其生態責任意識也僅僅停留在關聯日常生活利害的功利層面,從而缺乏形而上關照的意蘊,這就使得人們對生態問題的關注很容易被當下的感求所取代與置換。由此說來,社會民眾對人與自然生態關系的認知觀念的局限和生態責任意識的功利主義傾向,使得他們難以克服偏私個人物質利益和代內公平,從而就很難理性自覺地從自然生態和未來人的角度構建人與自然生態關系的健康與和諧,生態責任意識的缺失成為必然。
高等教育對社會民眾生態責任意識的培育
對于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解,大致有兩類,一類是將人與自然對立起來的觀點:另一類是將人與自然統一起來的理解。對立論的觀點是根本錯誤的,它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極端的生態中心主義。認為世界是一個在人類與其他自然存在物之間形成的毫無主次之分的“大一統世界”,包括人類在內的所有自然存在物都具有同等的內在價值,有著同樣的獲得道德關懷的權利,而具有理性意識的人對這個“大一統世界”負有直接的道德責任和義務。事實上,這種生態中心主義只不過是一種不符合事實的“烏托邦”而已。因為在價值關系中,作為價值客體的自然的價值屬性是由價值主體的人以自身的價值立場和利益訴求賦予的,離開人的需要和利益,自然的價值就無從談起。就此而言,人類與其他非人的自然存在物之間并非是一種無中心、無主次的完全等同的關系。而且,“把人類從‘中心’降格為普通物的地位,同時又要求人類擔負起‘中心’應有的道德關懷和義務,這本身就是矛盾的”。[12]另一種是極端的人類中心主義。這種片面地承認自然界對人的工具價值及人類對自然界的利用權利的觀念,必然促使人類無節制地向自然索取以至于最終超越自然生態承載力的限度,此觀念正是社會民眾生態責任意識缺失的理論依據。其實,人與自然之間是一種共生共存、辯證統一的關系。一方面人離不開自然。人本身就是自然存在物,人的本質的完善有賴于自然生態系統的整體平衡和穩定;另一方面自然向人生成。自然的完整與和諧有賴于人的合理實踐,因而,自然界是人在實踐中生成的,社會化的人是人與自然關系的調節者、管理者。由此說來,人與自然關系的實質是以自然為中介的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換言之,只有合理協調人的身心之間、人與人之間以及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才能維護人與自然生態的動態平衡。為此,要科學地培育社會民眾的生態責任意識,就必須使社會民眾形成對人與自然辯證關系的理性認知。其次,高等教育要加強社會民眾的生態責任意識,就應該堅持社會主義的道德價值導向。“每個社會都設法建立一個意義系統,人們通過它們來顯示自己與世界的聯系。”[13]從屬于“資本邏輯”的人類中心主義價值觀加速了“附魅”于西方社會近現代工業文明的全球性生態危機的日趨惡化,以至于“這個曾經仿佛用法術創造了如此龐大的生產資料和交換手段的現代資產階級社會,現在像一個魔法師一樣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術呼喚出來的魔鬼”,[14]這一事實,既表明人類中心主義不再是人對自然生態行為必需的價值取向,同時也表明改變人的精神價值觀念是當代社會化解生態矛盾、擺脫生態危機的重要途徑,這就要求高等教育在培育社會民眾生態責任意識時,必須始終如一地堅持社會主義道德價值導向,合理地“揚棄”人類中心主義和生態中心主義,引導社會民眾型塑一種既包含人的維度又包含自然維度,既能體現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邏輯和客觀要求,又能體現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性質和終極價值的生態責任意識。具體來說,就是在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前提下,以馬克思的解放理論為依據,完成馬克思所說的“自然解放”,并在理論上和實踐上把這種自然解放與社會解放、人的解放自覺地結合起來,使之成為一種“旨在人的解放的自然解放”。簡言之,在社會主義道德價值引導下,實現自然-人-社會的有機和諧,進而推動全社會走上經濟發展、社會公正、生活幸福的文明發展之路。再次,高等教育要強化社會民眾的生態責任意識,就應該使社會民眾懂得承擔生態責任、履行生態義務是其實現自我價值的必由之路,從而養成生態道德行為的自覺。
篇3
一、指導思想
按照《省貫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實施方案》的精神,以進一步推進公共場所管理工作,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認識貫徹《實施細則》的重要意義,把貫徹實施《實施細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作為一項長期性重點工作抓緊、抓好、抓出實效。
二、工作目標
進一步提高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水平,強化公共場所經營者作為公共場所衛生第一責任人的意識,保護公眾身體健康,減少群體性健康損害事件的發生,著力在全市建立制度完善、管理規范、監管有力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體系,為全市經濟社會快速健康發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工作任務
(一)切實提高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管重要性的認識
公共場所衛生監管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責,對于提高監督管理水平,健全衛生監測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公共場所衛生監管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落實責任,采取有力措施進一步做好公共場所衛生監管工作,充分發揮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控制等機構的作用,切實提高監管水平。
(二)抓緊開展《實施細則》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把學習、宣傳《實施細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具體工作安排。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移動通信等各種宣傳工具,通過電視宣講、公益廣告、懸掛標語橫幅等方式,以組織開展《實施細則》宣傳周為契機,廣泛開展《實施細則》宣傳活動,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加強對衛生監督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使監督員全面掌握《實施細則》的內涵,提高衛生監督人員的執法水平;要督促、指導公共場所經營者加強《實施細則》學習,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三)依法履行衛生監管職責,提高監管效率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強化責任意識,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制定貫徹實施的具體方案。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管需要,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依法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和抽檢工作。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監管的法律制度依法行政,督促公共場所經營者切實承擔起衛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嚴肅查處違法經營行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檢測任務,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工作。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合理分工、相互協作,充分發揮衛生部門的整體工作效能,提高監管水平。
四、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安排部署、宣傳培訓階段(5月1日—6月20日)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組織開展《實施細則》宣傳和培訓活動,制定各項工作計劃和方案。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階段(6月21日—9月15日)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分工,依照各項工作計劃和方案開展公共場所監督檢查和檢驗檢測和評價工作。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9月16日—10月15日)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對公共場所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總結自評,并形成書面總結于年10月20日前報至西寧市衛生局法監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責任。《實施細則》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扎實有效的落實《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化工作任務,真正做到任務明確,責任落實。
篇4
為了推動合理使用抗菌藥,規范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用藥,2004年8月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總后衛生部聯合頒布了《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同時責成各級醫療機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施細則”。直至2007年1月,上海市衛生局公布了“上海市《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并從3月起正式實施。《指導原則》和《實施細則》都是臨床應用抗菌藥的規范性文件,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都應高度重視、切實執行。
1 《實施細則》的特點
1.1 基本內涵與《指導原則》相符
《指導原則》包括四部分。前兩部分為主體,第一部分從抗菌藥物治療性應用、預防性應用和在特殊病理、生理狀況患者中應用三方面規定其基本原則,臨床各科醫師、藥師等專業人員應予掌握; 第二部分為“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管理”,就抗菌藥物實行分級管理、加強病原微生物檢測及加強合理用藥管理與督查提出具體要求。后兩部分“各類抗菌藥物的適應證和注意事項”及“各類細菌性感染的治療原則及病原治療”實際上屬附件,其內容大多可在經典專業參考書上查到。
上海市衛生局出臺的《實施細則》從上海的實際情況出發,將衛生部《指導原則》的基本內容重新組合成“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細則”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兩部分。前一部分包括《指導原則》的第一部分“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基本原則”和第三部分“各類抗菌藥物的適應證和注意事項”。后一部分將《指導原則》的第二部分“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管理”更加具體化。至于《指導原則》的第四部分“各類細菌性感染的治療原則及病原治療”被省略,沒有列入。
1.2 規范更具體、細致
針對臨床上濫用抗菌藥物的主要問題,著重在預防用藥上規定得更加具體。例如“內科、兒科領域抗菌藥的預防應用”一項中,《實施細則》除了重復《指導原則》規定的3條適應證,強調指出“對普通感冒、麻疹、病毒性肝炎、灰髓炎、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有發熱的患者,昏迷、休克、心力衰竭、免疫抑制劑應用者等,預防用藥既缺乏指征,也無效果,并易導致耐藥菌感染,對上述患者通常不宜常規預防用抗菌藥”外,還特意列表闡明“抗感染藥在預防某些細菌和病毒感染時的應用”,其中有預防用藥指征的包括風濕熱復發、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結核病、新生兒淋菌性或衣原體眼炎、流感嗜血桿菌腦膜炎等十余類對象,對其用藥品種、劑量以及用法和療程均作詳細說明,使臨床實施有據可依。同樣,《實施細則》按《指導原則》就不同種類的外科手術列表規定是否需預防用藥以及具體用藥品種、用藥方案與療程,從而形成統一的外科預防用藥規范。
1.3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辦法具體《指導原則》明確提出各級醫療機構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的原則,但沒有限定如何進行分級。而《實施細則》根據抗菌藥物的作用特點、療效和安全性并結合上海的社會經濟狀況、藥品價格等因素,將百余種藥物具體分為“非限制使用類”、“限制使用類”和“特殊使用類”,且不同級、不同種類的醫院包含的品種有所差別,以促進全面、合理地推行分級管理。
三級和二級醫療機構列入分級管理的抗菌藥物及劑型共124種。屬“非限制使用類”的有35種,均為長期臨床應用證實的安全、有效且價格相對較低的品種,各級臨床醫師可根據對患者的診斷和其病情選用。大致包括青霉素、耐酶青霉素中注射用的苯唑西林和氯唑西林,氨基青霉素中的口服阿莫西林和注射用的氨芐西林,廣譜青霉素哌拉西林,第一代、第二代頭孢菌素,紅霉素及20世紀80年代的大環內酯類,林可霉素類,注射用磷霉素,復方磺胺、呋喃類、甲硝唑、黃連素和制霉菌素。這些品種加上“限制使用類”的5種口服制劑(慶大霉素、吡哌酸、諾氟沙星、環丙沙星、氧氟沙星)也按“非限制使用類”管理,故基本上能滿足大多數門、急診和部分住院患者治療的需要。屬“限制使用類”的74種,鑒于抗菌特點、安全性和對細菌耐藥性的影響,價格相對略高,需對其臨床適應證或適用人群加以限制,故臨床醫師在患者病情需要應用時,應受到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的監督檢查,留下相關醫療文書記錄和簽名。該類大致包括廣譜青霉素中的美洛西林和阿洛西林,第三代、第四代頭孢菌素,β-內酰胺酶抑制劑復合劑,頭霉素類中的頭孢西丁和頭孢美唑,氨基糖苷類、口服四環素類、氯霉素、新型大環內酯類、喹諾酮類主要品種,替硝唑和奧硝唑,抗結核藥和大多數抗真菌藥,更能滿足包括大多數較重感染患者和部分耐藥菌感染患者的需要。其中,頭孢地嗪,大多數口服第三代頭孢菌素,頭孢哌酮/舒巴坦和哌拉西林/他唑巴坦,奈替米星和異帕米星,奧硝唑,除氟康唑以外的抗深部真菌藥共14個品種在二級醫院按“特殊使用類”管理。屬“特殊使用類”的有15個品種,某些用于治療高度耐藥菌感染,一旦細菌對其出現耐藥,后果嚴重;某些為新上市品種,對其療效或安全性的臨床資料尚不多,或并不優于現用品種;不少品種價格相對較高,因此患者病情需要應用時,應經感染專科醫師或有關專家會診同意,經具有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醫師簽名并應有相關醫療文書記錄方可選用。包括碳青霉烯類,頭孢米諾、拉氧頭孢、依替米星,多粘菌素,萬古霉素與去甲萬古霉素,替考拉寧、夫西地酸、伊曲康唑針劑,伏立康唑和卡泊芳凈等。
對于一級醫療機構,92種抗菌藥品也分成三類管理。“非限制使用類”34種,基本上與三級、二級醫院相似,但多了青霉素V、芐星青霉素、林可霉素口服劑、磺胺嘧啶口服劑、聯磺甲氧芐胺口服劑這5種,少了苯唑西林、氯唑西林、哌拉西林,頭孢丙烯、磷霉素鈉針劑和制霉菌素口服劑這6個品種。“限制使用類”(43種)和“特殊使用類”(15種)共58種,與三級、二級醫療機構的“限制使用類”相比, 刪除了其中抗菌特性類似,主要針對耐藥明顯病原、毒副作用較明顯、基層較少應用或價格較貴的品種,包括:廣譜青霉素中的阿洛西林,第三代頭孢中的頭孢唑肟與頭孢地嗪,大多數口服第三代頭孢,第四代頭孢菌素,大多數β-內酰胺酶抑制劑復合劑(阿莫西林/克拉維酸針、阿莫西林/舒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維酸、哌拉西林/他唑巴坦、頭孢哌酮/舒巴坦),氨基糖苷類中的奈替米星與異帕米星,氯霉素,替硝唑與奧硝唑,部分抗深部真菌藥(兩性霉素B與氟胞嘧啶)及特比奈芬共23種,但增加了小諾米星、吉他霉素這2個品種,以及三級、二級醫院中屬“非限制使用類”的苯唑西林、氯唑西林、哌拉西林、頭孢丙烯和磷霉素鈉針劑。所有的品種已能滿足基層醫院日常醫療的需求,且大多屬安全、有效、價格較低的品種。
所有的常規抗結核藥在二、三級醫院的呼吸內科,按“限制使用類”管理,但對非呼吸內科則按“特殊使用類”管理,在所有二、三級醫院的結核病科或一、二、三級結核病專業防治機構卻按“非限制使用類”管理。
1.4 強調抗菌藥的管理建章、責任追究
《實施細則》從上海實際出發,強調藥事管理措施具體到位,包括醫院必須設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小組”,并規定人員組成、職責、任務; 每一通用名藥品的劑型只能選定1~2家生產企業的產品,定期公布抗菌藥使用情況,實行動態監測,超常預警;每年至少進行合理用藥培訓2次,并作檢查、考評和處理,切實納入醫療質量與綜合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2 執行《實施細則》必不可缺的措施
抗菌藥物作為最常用、最普遍應用的藥物,雖然長期推薦合理應用,但收效甚微。筆者分析最主要的原因不外乎兩條:一是我國醫學教育“重診斷輕治療”,多年來醫藥院校的學生在校均未經正規的藥物治療學培訓,以致造成幾代人“先天缺陷”;二是對臨床合理用藥缺乏嚴格的藥事管理。這次貫徹《指導原則》與《實施細則》恰恰為糾正濫用抗菌藥創造了良好的條件,我們應以此為抓手規范醫務人員用藥。
2.1 切實發揮藥事管理委員會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小組的作用
實踐證明,缺乏強有力的行政管理措施不可能有效推行合理用藥。因此,各級醫療機構首先應將管理隊伍建立起來,將分管領導、責任部門、相關專家與醫藥衛生技術骨干整合到一起,結合實際建章立制,統一規劃、分工負責,只要持之以恒,一定能看出成效。
2.2 分類、分批對醫藥人員進行培訓
應由分管領導、臨床專家和臨床藥學專家親自授課,宣講兩個文件的精神與具體規范,使每一個相關員工知曉。培訓的重點放在合理用藥重要性、抗菌藥物應用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規章制度。內容包括:⑴嚴格治療性與預防性用藥的適應證;⑵如何盡早確定致病原針對性選擇有效、安全、適當、經濟的抗菌藥;⑶如何科學地給藥(途徑、劑量、次數、療程、聯合用藥);⑷特殊生理、病理狀況下的患者的用藥;⑸分級管理內容及管理、督查、獎罰、考評等規章制度。對于抗菌藥物使用量大的臨床科室與藥劑科人員、醫藥院校實習學生應列為繼續教育的必修課系統培訓。某些細節需具體討論,統一看法落實措施,做到管理“細而不死”。例如單純病毒感染者不用抗菌藥物時,或免疫缺陷者發熱可能為細菌、真菌感染需用抗菌藥物、抗真菌藥物時,都應向患者解釋說明,作相關化驗和輔助檢查,并在病史上留下具體診斷記錄和暫不用藥或考慮用藥的依據。
2.3 完善標準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充實力量,實行質控
完善與臨床密切聯系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是保證病原菌培養、鑒定、藥敏試驗質量的基礎,也是確保臨床合理應用抗菌藥物,提高治療診斷水平的必備條件。不少醫療機構的微生物實驗室還沒有達到標準,缺乏嚴格的質控,對于分枝桿菌、支原體、衣原體、真菌、厭氧菌的病原診斷存在更大的缺陷,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應得到充分保證。
2.4 鼓勵臨床藥學、臨床微生物專業人員到臨床一線
應鼓勵藥學、臨床微生物專業人員到臨床一線,使其充分發揮專業特長,協助臨床醫師合理用藥。
2.5 對患者做好耐心細致的宣教
沒有患者及其家屬的理解與配合,合理應用抗菌藥是句空話。針對“抗菌藥是退熱藥”、“抗菌藥能防所有感染”、“新藥、貴藥總比老藥好”、“用多個抗菌藥總比用一個藥保險”、“用抗菌藥就得靜滴”等誤區,醫藥工作者要借助公眾媒介,宣傳科普知識,促進市民科學意識的提高。應利用醫院科普宣傳陣地和從醫過程,盡可能做好對患者的宣傳解釋工作。
3 持之以恒推行規范用藥
篇5
關鍵詞:比對 能力驗證 實施
隨著實驗室質量體系和管理工作越來越規范,如何保持其持續穩定發展,提高實驗室的檢測技術能力和水平,是實驗室能否在強手如林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關鍵所在,也是實驗室管理關注的焦點。比對或能力驗證作為一種有效的方法,是實驗室管理部門、實驗室用戶和認可機構判定實驗室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實驗室內部質量控制技術的有效補充。下面從工作內容、計劃制定、實施方案制定、工作實施和管理等方面淺談一下實驗室比對或能力驗證工作。
一、比對或能力驗證工作的內容
比對或能力驗證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1、積極參加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的實驗室間比對或能力驗證。2、實驗室間比對,即按照預先規定的條件,由兩個或多個實驗室對比相同類似被檢樣品進行檢驗和評價的活動。3、內部質量控制,包括統計技術、使用標準物質、用相同方法或不同方法重復檢驗、保留樣品再檢驗和一個樣品不同特性檢驗結果的相關性等。4、控制方法,包括人員比對即用一種檢驗方法在相同條件下檢驗同一個樣品(標準物質),通過對結果的統計分析考察不同檢驗人員的檢驗結果的符合性;儀器設備比對即使用一個具有較好可比性的樣品(標準物質)分割后,用本所內部或外部同類儀器或不同儀器檢驗判定其符合性。
二、比對或能力驗證工作的計劃制訂
實驗室的技術負責人制定每年比對或能力驗證計劃,確認參加項目,并驗證審核實施結果的有效性。實驗室的能力比對或能力驗證工作主要有兩大類:本實驗室組織的用于內部質量控制的和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的考核性的比對或能力驗證工作。
本實驗室用于內部質量控制的比對或能力驗證工作,由技術負責人根據每年能力驗證工作計劃和日常檢驗工作的需要進行安排,主要考慮:儀器設備期間核查,依據《期間核查程序》的規定確定運行檢查的對象,兩次檢定或自校之間至少應進行一次;人員能力比對試驗和方法比對試驗等因素。制定出本實驗室的比對或能力驗證的計劃。
省、市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的比對或能力驗證工作,由技術負責人根據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計劃安排,結合本實驗室的通過資質認定-計量認證項目表、能力分析表,制定本實驗室必須參加的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的實驗室間比對或能力驗證的計劃。
三、比對或能力驗證工作實施方案的制訂
檢驗室根據“比對或能力驗證計劃”或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文件要求編制比對和能力驗證實施細則、安排實驗時間和承擔人,包括儀器設備運行檢查安排、方法比對安排。
本實驗室內部質量控制的比對或能力驗證,針對每個驗證項目安排以附件的形式編寫“實施方案(細則)”,其內容包括:1、樣品:可以是標準物質,保留樣品或其他未知樣品。優先選擇標準物質,對樣品已知值應保密。2、參加驗證的檢驗人員:確定項目負責人,人員能力比對應是檢驗室全體人員,其他比對由檢驗室指定兩名以上經驗豐富的人員。3、檢驗項目名稱或指標:檢驗項目或指標可以只選一個。4、檢驗方法(標準):確定檢驗標準及抽樣方法、檢驗方法。5、確定對比檢驗室,優先選擇距離本實驗室比較近并且在省、市局組織的能力驗證中結果比較好的實驗室。6、時間進程安排。7、檢驗報告編寫要求。8、結果統計分析和判定方法:采用方差分析法,計算平均值、極差、標準差,并運用統計假設檢驗,根據實際情況也可采用其他分析方法。
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的比對或能力驗證工作,因為文件已經確定檢驗樣品、檢驗項目、檢驗方法(作業指導書)、時間安排和檢驗結果的報送方式,制定的實施細則必須緊密配合省、市局文件的特殊要求和附件的作業指導書,對于檢驗人員要選擇經驗豐富的檢驗人員,確保檢驗結果更具有準確性和可靠性。
四、比對或能力驗證工作的實施
實驗室用于內部質量控制的比對或能力驗證,由檢驗室依據比對或能力驗證計劃和計劃實施細則組織實施。檢驗室負責人將樣品和實施細則分發給參與比對的檢驗人員,并闡明比對應遵守的各項規定;檢驗人員在熟悉實施細則的基礎上開始檢驗,并按細則要求填寫原始記錄、數字修約和結果報告;檢驗室匯總檢驗結果并根據“實施細則”規定進行統計分析、判定,最后編制“內部質量控制比對或能力驗證報告”報技術負責人審批。整個檢驗過程的儀器設備運行檢查報告應報業務室審核,技術負責人批準。
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的比對或能力驗證,由技術負責人指導編制實施方案,由業務室負責與組織單位的樣品交接,檢驗室嚴格按照省、市局文件附件及作業指導書的要求和實施細則進行能力驗證的實施工作。
五、比對或能力驗證管理
篇6
[關鍵詞]村飲水 安全工程 建后管護 長效機制
六枝特區處于黔西高原東斜坡至苗嶺山脈的五指山中段,以石灰巖白云質灰巖為主要特點的山區,五指山是西北一南東方向延伸,山形走向與區內構造線大致吻合,因河流切割強烈,導致高原面支離破碎,群山起伏,地形復雜,地貌類型多樣,有山地向低丘陵過渡的斜坡地段。是以農業為主的貧困地區,而貧困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工程性缺水。農村人畜飲水困難,嚴重地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造成了農村貧困面大,貧困程度深的現狀,要逐步改變這種貧困落后的現狀,就必須著力解決工程性缺水問題,實現農民群眾的飲水安全。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黨和國家實施的一項惠民工程,從1997年國家實施農村渴望工程、解困工程、飲水安全工程以來,截止2009年,各級相繼在六枝特區投入農村飲水工程資金7013萬元,新建農村飲水工程307多處,解決了全區74.5%農村人飲困難。但工程實施交付使用后,由于管護落實不到位,鄉(鎮)、村及農戶管護意識不強,維修依賴思想嚴重,造成建后管理無序,人為(自然)損毀嚴重,導致129處工程、21.44萬人的供水設施瀕臨報廢,重修重建給國家造成了大量的多次投入,如新場片區、大用片區、落別片區、木崗片區等都進行了三次以上的重建投入。為充分發揮農村飲水工程的長效性,實現“以水養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發后,我區對照相關管理規定和外界管理模式作了很多嘗試。
本著以人為本、關注民生、服務三農的原則,與特區財政、發改、衛生、物價、環保等六部門向特區政府詳實反映情況并提出管理方案,政府以六特水通字【2009】1號“關于印發了《六枝特區農村飲水工程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組織了實施,《實施細則》印發后,特區水利局與各鄉鎮水利水保站簽訂了管護落實目標責任書,印發了工程點清理、收費情況、收費季報表等相關上報表格,確保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按《實施細則》落實。通過一年的試行管理,全區19個鄉鎮重視程度不一,落實力度也不一,全區1000人以上的飲水安全工程點,管理落實不到30%,管理到位與不到位在去冬今春的特大干旱中顯現出來。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實施已列入國家規劃解決的一覽計劃,每年解決多少,哪些地方已解決、哪些地方沒有解決都納入電腦管理,一個村甚至一個自然村民組點國家只投入一次,管理不落實導致工程不能正常發揮效益或導致破壞的,均由地方政府或群眾自籌維護維修。六枝是一個貧困縣,地方財政較為困難,靠政府每年投入幾百萬維護維修難度很大,唯一的管護就是“以水養水”,為充分發揮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長效性,落實管理已是縣、鄉各級政府必須面對問題,單靠水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已保證不了《管理實施細則》的落實。
今后的主要做法:
一、加大宣傳力度
六枝特區大用鎮灣寨村飲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大用鎮政府和水利水土保持站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給予了高度重視,集中領導精力,集中技術力量,集中人力積極地實施,解決在落實管理制度上出現的一系列問題。一是不交水費采取停水措施,屆時想用水重新交費開戶,二是對欠交的水費按特區自來水公司規定收取滯納金,三是對破壞設施的由派出所按治安處罰法進行處罰,四是灣寨村飲水安全大的維修從政府收取的承包費中解決。管理落實較好的還有落別鄉落別村、壩灣村,有折溪鄉折溪村等,要在全區宣傳大用鎮、落別鄉的管護模式,以點帶面落實。
二、加強培訓
為了保證下一步管理人員力量能滿足項目工程建后管理需要,水利局通過對全區鄉鎮水利員及村級管理人員進行機電設備操作、水處理、管道安裝等相關管理知識培訓,提高相關從業及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素質。
三、因地制宜,加強建后管護
為了克服以往“重建輕管”的思想,根據工程的規模不同,采取多種管理模式,對于鄉鎮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交給自來水公司進行管理或交由鄉鎮政府直接管理;對于以行政村和自然村為單元的小型供水工程,主要由工程受益戶實行承包管理;對實施國家補助,由農戶“自建、自有、自管、自用”有水窖由受益戶負責管理。
四、規范管理,加強監督
嚴格按照《六枝特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條款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范操作,提高服務水平。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按《實施細則》原則上按“村一事一議”及“保本微利”原則制定水價,并向全體受益戶公示并報物價部門審批。實行專人專賬管理,以水養水。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要達到“修一處工程,明晰一處產權,核定一個合理水價,服務一方群眾”的目標。對建成的供水工程做到“六有”:有管理站、有管理人員、有計量設施、有合理價格政策、有技術檔案、有水源設施和工程保護措施,同時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理順產權關系,明確管理主體和管理責任。供水管理機構全面負責該供水工程設施的保護、維修和安全運行。制定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加強供水設施管護,嚴格操作規程;實行供水水源水質定期檢測,并通報當地政府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制度,確保人民群眾用水安全。實行公示制度,定期對水價、水量、水費收支特別是工程折舊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公示,積極推行“水價、水量、水費”三公開,減輕農民負擔,讓群眾吃上放心水、明白水。
五、總結經驗,進一步完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后管護辦法
篇7
關鍵詞:礦井 無軌腳輪車 車輛管理
中圖分類號:TD163文獻標識碼: A
一、明確責任,強化業務銜接,防止推諉扯皮現象。
在工作實踐中,各部門、各單位客觀存在著業務交叉現象,在業務銜接方面如果不能明確責任,往往容易出現遇到困難和責任時相互推諉現象。導致對上級的一些制度和要求落實不到位,形成誰都管,誰都不管或是虎頭蛇尾,雷聲大、雨點小的現象。在預防上,首先,對職能部門做到切實把“誰主管誰負責,誰主管誰牽頭”貫穿與工作始終。其次,對車輛使用單位要明確管理責任,切實落實“誰使用誰負責”,加強單位內部管理,從單位內部建立安全管理機制,抓好源頭管理,加強內查,在管理者意識中形成把不安全消化在發車前,不要消極等待檢查。
二、建立專家組,加強事故認定,促進安全工作。
對在工作中發生的不安全事故,要建立規范的追查程序,組織專業技術特長的人員參加對事故的分析判斷,預防內部追查時出于本單位立場,大事化小的敷衍應付現象,使得在紀律上不能嚴明紀律,在教育上不能起到效果。起不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同時,做好臺賬管理和考核,以及落實好責任倒查。
三、結合崗位,細化工作標準,提高實踐操作性。
結合崗位的性質,細化工作標準,在工作中,作為一個執行者,尤顯重要。這讓我們知道怎樣干,而不盲目的干,便于提高執行力。比如說:作為在日常的車輛檢查中,針對綜掘、連采等特種作業車輛,由于他們的工作性質、工作環境、車型等特殊情況,在保證基本安全性能可靠的前提下,在細節如:轉向燈等細微方面,能否與其他運輸人員以及指揮車輛要求一致,這不免給實際工作中的可操作性方面帶來不便。
建議應根據車輛的不同使用功能,制定明確的完好標準和礦井準入標準,以便提高工作實踐的可操作性。
四、強化培訓,貼近工作實際,提高員工業務素質。
員工素質的高低決定著員工的安全因素和生產效率,應多采取貼近工作實際的培訓方式,在加強理論培訓的同時,加強針對性培訓,建立形式多樣的實踐模擬培訓,讓員工切實把自己操作的設備學懂,切實做到三懂四會(三懂:懂生產工藝,懂設備性能,懂設備工作原理;四會:會操作,會維修,會保養,會判斷并處理事故)。預防在培訓中出現大而空的現象。減少在培訓時,出現的培訓人員理論講了不少,但聽得進腦不多,往往認為和自己從事的工作的崗位設備關聯不大,使在學習中提不起學習熱情,形成敷衍、應付的現象。
篇8
1 歸檔文件有些不宜合并
《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請示與批復、報告與批示、問函與復函等來往文書作為一件”。筆者經過長期的歸檔文件整理工作實踐,認為這樣不太合理,因為如果這些文件被視為一件,這樣在輸入檔案管理軟件系統或填寫歸檔文件目錄時,只能登錄批復件的信息,而不能登錄請示件的信息,手工檢索或檔案管理軟件條目級檢索時就檢索不到請示件的信息,而且有些批復可能沒有請示件歸檔,這樣也造成了批復件里有無請示件的不清楚,形成了一筆糊涂賬,給檔案檢索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建議以上情況兩個文件共存時還是按兩件來處理。
另一種類同情況是《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五款規定“轉發文件與被轉發文件作為一件”。文件在被轉發時轉發文標題中可能只會出現被轉發文的文號信息或部分標題信息,一般不會把被轉發文的文號、標題等信息全部體現,如果不登錄被轉發文的信息,這樣在沒有實現檔案計算機全文檢索的單位就容易出現被轉發文查找不出情況,還是按兩件處理較好。
2 歸檔文件整理還是編頁碼好
2001年《規則》頒布實施,新的規則對文書檔案整理進行了比較大的改革,改“卷”為“件”,對歸檔文件的整理單位按“件”,而不再按“卷”,檔案整理細節上也進行了變動,其中沒有明確規定要編頁碼,而只用在歸檔文件目錄里填寫上“頁數”。《實施細則》培訓時也指出不必再編制頁碼,只用數一下頁數,填在歸檔文件目錄里即可,這樣好多單位在歸檔文件整理時就不再編寫頁碼,而是數一下頁數,標注在文件的結尾處,以便登記歸檔文件目錄時填寫。筆者認為這樣很不嚴肅,也很不科學。
首先,數頁碼工作本身有很大的隨意性,不在頁面上標注數字,就不能確定文件的準確頁數。例如,一份文件,你數了是50頁,他數了是52頁,那如何鑒定誰數得對與錯呢?或者有些不負責任的人根本就不去數,大致估一下說它有51頁,那也只有天知道對錯。如果日后此份文件原件借出了,歸還時還需要再數一下頁數的,如果歸還時的頁數跟原先標注的頁數不符,那又該如何處理呢,是原先工作有誤,還是借閱者少還了呢?因此只有標注了頁碼,才能知道頁數是否數對了,才能分清責任,避免日后借閱可能產生的糾紛。其次,如果歸檔文件不編頁碼,就不容易排列文件的次序,特別是文件在提供利用需要復印時,不容易固定文件的先后順序,給利用和管理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3 歸檔章的設置增加“頁數”項
《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歸檔章設置全宗號、年度、保管期限、機構(問題)、室編件號、館編件號等項目”。根據要求,歸檔章的設置里沒有“頁數”項,而歸檔文件目錄里設置有“頁數”項,我們就在文件的結尾處標注上頁數,然后在打印目錄或輸入檔案管理系統時輸入“頁數”信息,這樣問題雖然解決了,但很不方便,在輸機時還要翻來翻去地看,建議在歸檔章里增設“頁數”項,填寫歸檔章時直接填上,更方便檔案的整理和利用。
4 件號宜采用保管期限下流水編制
《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室編件號的編制辦法為:按不同保管期限依文件排列順序每年都從‘1’開始編制。在同一保管期限內,類目與類目之間件號可以連編。企業事業單位過去按同一年度、同一類目、同一保管期限內從‘1’開始逐卷流水編號的方法,在這次改革中可保持不變”。
由于筆者所屬煤炭企業檔案整理時采用的《煤炭工業企業檔案分類規則》(試行)規定“黨群類、行政類、經營類、生產技術類四大類檔案均在一級類目內分年度整理檔案,按二級類目進行編號排列,編號不考慮案卷的保管期限特征,在案卷排列時,應按照永久、長期、短期的順序排列”,所以,我們集團在執行《實施細則》時按照要求沒有改變編件號的方法,采用的是“大類――年度――件號”編制方法,不同保管期限間的件號是連編的,這樣在需要插件時就出現了問題:由于各種原因不能按時歸檔的文件只能排列在大類該年度的后面,對檔案管理非常不便。很多時候會出現該年度的最后又出現永久性檔案的情況,造成檔案整理編號的混亂,建議煤炭企業在編制件號時也區分不同保管期限分別編制,這樣既便于檔案管理,也便于發生特殊情況時對永久檔案的及時搶救。
5 歸檔章的填寫宜用鉛筆
《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填寫歸檔章項目應使用碳素墨水等符合檔案保護要求的字跡材料,禁止使用圓珠筆、鉛筆、純藍墨水等不耐久的書寫材料進行填寫”,其實結合檔案整理工作實際,對于歸檔章的填寫要求完全沒有這個必要。
在日常工作中,填寫歸檔章時,經常會出現件號編錯、其他內容寫錯、文件漏編、分錯類、需插件等情況,如果用碳素筆或黑色水筆等填寫,就不容易擦除和更改,再說歸檔章本來就是檔案整理時加上去的,不屬于檔案的構成部分,只是為了便于查找檔案而做的“標記”,同頁碼一樣,都屬于文件歸檔后對檔案整理時的再加工,沒有必要像要求檔案制成材料那樣去要求歸檔章要用符合檔案保護要求的字跡材料來填寫,既然編頁碼時用鉛筆就是怕編錯時好擦除,同樣填寫歸檔章也建議采用鉛筆。
6 二套檔案不宜裝訂成冊
《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歸檔文件實行兩套制。一套按《規則》進行文件級整理;一套按不同發文字號進行整理,加封面、歸檔文件目錄、備考表、裝訂成發文匯集”。眾所周知,文書檔案之所以要進行立卷改革,要改“卷”為“件”,因為“件”不管是在整理上,還是在提供利用上,都比“卷”有更多的優勢,是適應現代化管理的有益嘗試,“卷”在好多時候暴露出不少的弊端,因此,國家檔案局才順應時展推出了《規則》,進行文書檔案的立卷改革。
在實際工作中,二套檔案的利用其實比一套檔案的利用更加頻繁,一來是因為好多利用者來借閱檔案時能直接提供文件的文號或標題、年度、發文單位等信息,從二套檔案里很容易就能查找出來;二來是即使不能提供上述信息,檔案人員通過檢索查出文件文號信息后,為了保護一套檔案原件,也習慣提供二套檔案來利用;三來檔案的利用一般都是單份文件利用,很少有需要查閱一個發文單位一個年度所有文件的。綜上所述,如果把二套檔案裝訂成冊,不但違背了《規則》提倡的改“卷”為“件”精神,也不利于檔案的復印和提供利用,建議二套檔案也同一套檔案一樣,以“件”為單位來整理。
7 文件單份裝訂不宜用縫紉機
《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歸檔文件采用線繩裝訂,文件較薄(2頁~39頁)的用縫紉機裝訂”。根據筆者多年的檔案工作實踐,縫紉機裝訂對檔案紙張的損壞極大,操作時掉落的紙屑也容易對縫紉機造成破壞,這種危害是雙向的,特別是對檔案紙張造成的危害是不可逆的,而且縫紉機裝訂不容易拆,不利于檔案數字化處理和提供利用時的復印。我就曾遇到一個檔案利用者,把借出的檔案復印時,直接把縫紉機裝訂部分給裁掉了,破壞了檔案原件,這引發了我對檔案裝訂方法的思考。檔案裝訂的原則是應盡量減少對檔案紙張的損壞又便于檔案的數字化、復印和利用等,現在檔案數字化工作都提上了工作日程,但檔案數字化是建立在檔案規范整理基礎上的,檔案整理裝訂在前,數字化處理在后,建議較薄檔案的裝訂可以采用三種易拆又牢固的方法:一是包邊,在文件的左上角用牛皮紙包邊后用細棉線線裝;二是采用不銹鋼釘裝訂;三是采用簡單線裝,就是像訂書機裝訂那樣,只不過把訂書機改成縫衣針、訂書釘改成細棉線。
8 文件排列、裝盒不宜按文件來源“一刀切”
《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歸檔文件的排列,是指在分類方案的最低一級類目內,按事由結合時間、重要程度等排列。上級來文集中排列在本級檔案文件之前,下級來文集中排在其后”,第三十九條規定“裝盒時,上級文件與下級文件,應分開裝盒。一般不與本機關文件混裝(針對本機關的文件除外)”。
篇9
第二條 企業招用的臨時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過1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含廠內發包工、搬運裝卸工、施工企業的建筑民工等)。
第三條 企業招用臨時工,必須在不突破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范圍內,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第四條 企業招用臨時工,須制定招工簡章,填寫《使用臨時工申報表》,報勞動部門統籌安排。招工簡章內容包括:招工數量,招收對象、條件和地點,報名時間,考核辦法,錄用后的合同期限,工資福利保險待遇等。
第五條 企業從所在地城鎮待業人員中招收臨時工的,應到所在地勞動部門辦理用工手續。
企業確需從農村和外省招收臨時工的,應按省人民政府現行管理規定審批。
第六條 企業招收臨時工,必須按照勞動部門指定的地點招收。招收辦法,可以通過張貼、刊登和播發招工廣告招收;也可以請職業介紹機構推薦。從異地招收的,須憑勞動部門批準招收的證明,與招收地勞動部門取得聯系后招收。
第七條 臨時工被錄用后,企業憑下列文件、證件,到批準招收的勞動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和申領《廣東省職工勞動手冊》:
(一)勞動部門批準的《使用臨時工申報表》和《臨時工花名冊》;
(二)城鎮待業人員《待業證》;
農村勞動者和外省勞動者本人身份證、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部門務工許可證明、計劃生育部門規定的計劃生育證明或未婚證明;
(三)從事特種行業工種的,需有有效證件。
第八條 企業憑勞動部門批準的《使用臨時工申報表》和核準的工資總額,到開戶銀行提取臨時工工資費用。
第九條 企業招用非企業所在地戶籍臨時工,憑批準招收的勞動部門的《使用臨時工申報表》和《廣東省職工勞動手冊》,向公安部門申請《暫住證》。
第十條 企業招用臨時工,必須與臨時工本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包括:從事的工種或勞務項目,合同期限,生產、工作時間和條件,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以及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鑒證按省有關規定執行。企業與臨時工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和《廣東省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細則》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期滿時,原則上不再續簽,企業生產確需續訂勞動合同的,應于勞動合同期滿前10日內到原審批用工的勞動部門辦理續用手續,屬異地招用的臨時工,還須通知臨時工戶籍所在地勞動部門。
第十三條 臨時工的工資待遇應不低于合同制工人同工種同崗位的收入,具體標準由企業和臨時工本人協商確定。有我省城鎮居民戶口的臨時工與合同制工人一樣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待遇。
第十四條 臨時工工傷保險問題按《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享有與合同制工人同等政治待遇。有享受學習、教育和參加技術培訓的權利。
第十六條 企業從城鎮和農村招用的臨時工,都必須實行社會養老保險。企業招用本市、縣戶籍的臨時工,養老保險金由戶籍所在市、縣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征集和管理。招用外市、縣戶籍的臨時工,養老保險金由企業所在市、縣的社會保險機構代征;省、市或市、縣(區)保險機構在同一市區的,養老保險金按企業隸屬關系分級征集和管理。省屬和中央、部隊企業駐廣州市的,由省社會保險機構征收和管理;駐廣州市以外的,由企業所在市、縣社會保險機構代管。
非企業所在地戶籍的臨時工,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被辭退時,企業和個人交納的養老保險金,由征集的社會保險機構轉入臨時工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并將轉移的金額記入《廣東省職工勞動手冊》。具體轉移辦法按照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金轉移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企業招用臨時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勞動保護規定。臨時工與同崗位、同工種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的勞動防護待遇。
第十八條 勞動部門依法對企業招用臨時工進行監督檢查。
違反本實施細則的,由勞動部門按《廣東省違反招用工人規定處理暫行辦法》、《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及其《監察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其中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工資福利保險條款的,勞動部門不予核定用人單位工資基金,用人單位提取工資基金,銀行可以拒付。
第十九條 企業因工程項目需要招用成建制農村建筑隊(含掛靠縣集體所有制單位性質的農村建筑隊),要納入勞動部門的統一管理。管理辦法由省勞動局會同省建委、省建行等有關部門制定實施。
篇10
現將《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估計實施細則〉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情況作如下補充,請一并執行。
一、1993年已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和1995年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在進行土地估價工作時,仍按京清辦〔1994〕23號文規定的地產類別劃分和地產核資類別標準執行。
二、1994年已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在填報銜接表(財清企銜表01?2)時應依據1994年市清產核資辦公室批復的土地估價金額,并剔除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印發的《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暫不估價的土地價值后填列。
三、各企業、單位無論是進行估價的土地或是暫不估價的土地,都應認真清查所占用土地的數量,并如實填報有關報表。
附件:財政部 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的通知財清〔1994〕1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清產核資辦公室、財政廳(局)、土地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清產核資辦公室和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現將《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和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在清產核資工作中執行,并請將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建議及時上報。
附: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源的管理,全面評價企業實力,促進理順產權關系,根據財政部、建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的《關于印發“清產核資中土地清查估價工作方案”的通知》(財清〔1994〕13號文)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清產核資中的土地估價是指各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簡稱“企業、單位”,下同)對所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全面清查后,在弄清權屬、界線和面積等基本情況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統一規定的土地估價技術標準,由企業、單位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評估所使用土地的基準價格。
第三條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范圍主要是各地區、各部門參加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使用的土地,包括清產核資企業、單位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國內聯營、股份制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
第四條 企業、單位使用下列土地暫不估價:
(一)已用經過評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或入股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使用的土地;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出讓金不低于所在地土地基準地價的土地;
(三)已進行或擬準備進行職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
(四)國有企業中的農、林、牧、漁業用地;
(五)已列入國家搬遷計劃的“三線”企業、單位使用的土地;
(六)不在城鎮內的各類軍工等企業使用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權尚未明確的土地;
(八)鐵路、民航、機場、港口、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占用土地,以及靶場、試驗場、危險品儲存地作業區、采礦、采油用地和高壓線路、通訊線路、輸油管線等占用的土地。
(九)其它由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暫不列在估價范圍的企業占用的土地。
第五條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工作由各級政府清產核資機構與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縣以上,下同)共同組織,分工負責。
在全面展開土地估價工作前,各地區、各部門清產核資機構應主動商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1994年選擇部分不同類型的清產核資企業進行試點,以便取得經驗,有序全面推開。1994年進行企業改制的必須對所使用的土地進行估價工作,其余的清產核資企業、單位土地估價工作于1995年全面展開;以前年度已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單位應在1995年對土地估價工作進行補課。
第六條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工作,原則上由參加清產核資企業、單位自行依據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制訂并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城鎮土地基準地價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進行。沒有制訂土地基準地價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的城鎮所在地清產核資企業、單位,可以采用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進行。
第七條 城市基準地價的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的制訂工作,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試行)等有關規定組織進行,并負責有關確認工作。
(一)已完成基準地價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制訂的城鎮,原則上可由企業自行以基準地價為基礎,并以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方法評估。
提供基準地價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的機構或單位只能向企業、單位核收印制基準地價及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資料的成本費用。收取標準應由當地物價管理機構核批。
(二)尚沒有完成基準地價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制訂的城鎮,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抓緊組織進行測算,予以確認,以保證1995年本城鎮所在地清產核資企業進行國有土地的估價工作。
(三)由于客觀原因在全面清產核資期間仍不能完成土地基準地價評估和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制訂的城鎮所在地企業、單位的土地估價,可以根據自身條件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采用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進行。
企業、單位采用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因技術力量不足或資料收集困難,委托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其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中的土地評估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30%計收評估費。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基準地價”是指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并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城鎮所在地各級土地或均質地域及其商業、工業、住宅等土地利用類型的土地使用權單位面積平均價格。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測算并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的對城鎮宗地土地使用權進行估價時的因素條件修正系數。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宗地地價直接評估法”是指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和成本逼近法等。直接評估法評估地價的標準、程序等應按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試行)的要求進行。
(一)市場比較法適用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土地交易案例比較多,土地市場活躍的地方。
(二)收益還原法適用于有租金收入或經營收入,并通過確定總費用計算出純收益的土地。
(三)成本逼近法適用于缺乏市場交易案例,無法計算收益的開發區以及獨立工礦區的土地。
第十一條 為便于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工作的實施,根據城鎮特點、土地利用類型經濟效益的差異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在清產核資土地估價中統一將土地利用類型劃分為商業、工業(含倉儲)、住宅用地三大類。評估的地價統一為土地基準價格,不作為企業、單位產權變動時土地的實際價格。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統一清產核資中城鎮土地估價的各項參數。
第十二條 企業、單位的土地估價工作應首先制訂具體方案,內容包括:
(一)企業、單位根據當地土地估價標準和工作要求,確定估價方法;
(二)企業、單位根據自身人員和技術條件,結合當地土地估價的技術要求等,提出自行或委托進行估價的方案;
(三)企業、單位進行土地估價的具體時間安排;
(四)企業、單位土地估價工作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安排。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工作程序:
(一)各級政府清產核資機構與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共同對企業、單位土地估價專業人員組織進行政策、方法、技術培訓。
(二)企業、單位成立土地估價工作小組。
(三)土地估價單位收集下列與土地估價有關的資料。
1.征地或受讓土地原始資料。
2.土地清查結果,包括地籍圖、土地登記證明文件、土地清查報表等。
3.本企業、單位的土地條件資料。
4.本地區基準地價及宗地標定地價修正系數等土地估價成果。
5.本地區市場地價資料。
6.影響本企業、單位地價的其它因素資料。
7.其它資料,包括當地土地估價的各種有關參數。
(四)企業、單位對使用的土地依據有關資料、標準進行預先測算,摸清基本情況,驗證技術方法,做到心中有數。
(五)依據收集的土地估價資料和當地的具體規定,按確定的估價方法和估價方案具體組織進行。
(六)企業、單位進行土地價格評估后,要寫出土地估價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組織、資料來源、估價程序與方法、估價結果等。
(七)企業、單位依據其使用的土地面積、利用類型和估價結果填報“土地估價結果申報表”,格式見附表。
(八)上報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結果申報表,作為有關部門認定審批土地估價結果的依據。
第十四條 企業、單位將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申報表,經企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確認。
第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收到企業、單位的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申報表后,對企業、單位土地估價結果組織確認。確認的主要內容有:
(一)土地使用權取得是否合法;
(二)土地估價方法應用是否符合規定;
(三)土地估價資料的可靠性和準確性;
(四)土地估價結果的準確性和地價水平的空間變化規律的合理性;
(五)需要確認的其它內容;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確認過程中,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企業、單位的土地資產評估結果,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批復。
第十七條 企業、單位依據同級清產核資機構下達的批復文件,相應調整帳務。帳務處理方法按財政部的另行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各級清產核資機構匯總上報各企業、單位土地估價結果,報上一級清產核資機構,并抄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的土地,估價結果先經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審核,再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由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復審(有異議的,要商國家土地管理局同意)匯總后報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帳務審批。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清產核資中土地清查估價工作方案》和本實施細則,結合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和當地(本部門)情況,制訂當地(本部門)的土地估價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和國家土地管理局共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