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體制改革的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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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制改革的措施

篇1

 

由于司法改革涉及黨、國家以及人民群眾的重大利益,必須穩步推進,因此,中央經研究第一批在全國批準了7個省(市)啟動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上海名列其中,由于上海地處國家經濟發達的長江三角洲地帶,上海又是中國最大的經濟中心城市,也是國際著名的港口城市,因此,上海的經濟建設在全國居于前列,而且,上海的經濟快速發展,也促進了上海法治建設的發展。

 

因此,上海的司法體制改革具有較好的基礎,因此,上海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備受國內各大新聞媒體及學者們關注,上海司法體制改革也取得較好的效果,所以,上海的司法體制改革所積累的經驗值得去調研和學習借鑒。

 

一、上海司法體制改革的概況

 

上海市根據中央司法改革領導小組確定的改革方向和任務的要求,以問題為導向,針對改革試點主要包括的五項內容確定八家單位先行試點,積累經驗,而后在全市全面推開。上海司法體制改革以去行化、職業化、去地方化、司法責任化為主要內容,具體的改革內容為:司法工作人員的分類管理、司法權力的運行機制、司法責任制、市以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人財物的市級統一管理、司法職業保障等。

 

2014年7月,按照市委政法委統一部署,市高院、市檢察院分別成立了“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根據試點工作方案認真制定本系統的實施方案,確定4家法院和4家檢察院開展先行試點。

 

上海的司法體制改革遵循嚴謹、科學和審慎的態度,上海市法院和檢察院的試點工作方案都是在充分調研、召開座談會、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等基礎上形成的。2015年4月,在總結先行試點經驗基礎上,全市法院、檢察院全面鋪開改革試點。

 

經過一年多的司法體制改革,上述五項改革主要內容基本完成,形成一些可借鑒、可復制、可推廣的司法體制改革經驗。

 

二、上海司法體制改革取得的成效

 

(一)人員分類管理基本完成,一線辦案力量得到加強,上海對法官和檢察官實行“員額制”管理,完善司法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將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分成三類:法官、檢察官;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等司法輔助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上述三類人員占司法工作隊伍總數的比例分別為33%、52%和15%,按照上述比例計算,則85%的司法人力資源直接投入辦案工作,保障了司法工作人員主要力量集中在辦案一線,可以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緩解案多人少矛盾。

 

(二)遵循司法權運行規律,辦案質量和司法公信力得到提升。上海市法院以審判權為核心,建立完善了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機制,實現讓審理案件的法官裁判案件,并由案件裁判者對案件負責。為了保障司法權的合法合規運行,上海市法院專門制定了審判人員工作規則,即審判人員能夠為的權力范圍和邊界。

 

并規范案件分配制度、獨任制審判制度、合議庭運行制度、裁判文書簽發等審判制度,而且明確規定院長和庭長如果未參加審理案件,則不得對案件的裁判文書進行審核簽發。根據試點情況,在法院專門設立專業法官會議制度,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適用法律,合議庭評議時有重大分歧的案件進行研究討論,為解決合議庭分歧和法律適用等難題提供參考意見;進一步明確三級法院審判委員會職能定位,依法規范、縮限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范圍,審判委員會主要工作轉向總結案件審判經驗、實施案件審判指導、統一案件裁判的法律適用等宏觀指導性職能。

 

據有關統計:僅2015年上半年,全市三級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29.93萬件,審限內審結28.01萬件,與2014年同期相比分別上升15.8%和11.3%,審限內結案率達到99.13%,而且,92.1%的案件經一審即案結事了,部分案件上訴后,經過二審審理后的服判息訴率為99%。

 

(三)嚴格司法責任,司法工作人員工作責任心得到加強。上海市法院根據司法改革文件精神,以權定責,將權力和責任對等起來,并建立和完善了司法責任制相關制度,如《關于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的規定》。

 

(四)上海一邊進行司法改革試點,一邊將積累的大量寶貴經驗和成果予以固化,形成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制度,可供其它省市司法改革借鑒和參考,為全國司法改革作出了重要貢獻。如上海法院通過大量調研、問卷調查和召開座談會等措施而制定出臺的《上海法院司法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經過一年的司法改革試點,在試點法院經驗基礎上,上海高院先后制定出臺了《上海法院人員分類定崗實施方案》、《關于改革和完善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的意見》等改革配套制度30余項,從而為在全市法院全面推開的司法改革奠定了相關制度基礎。綜上所述,上海司法改革所形成的制度,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實用性。

 

三、上海司法體制改革對兵團司法體制改革的啟示

 

(一)黨委的重視和有關領導的重視支持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關鍵要素之一

 

上海司法改革取得成功,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中央及上海市相關領導高度重視司法體制改革工作,對上海市司法體制改革工作做出重要指示,為上海司法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上海市委對上海的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給予足夠重視,如上海市委書記韓正為了保證上海市司法改革工作順利進行,強調指出:上海市進行司法體制改革不僅僅是要解決上海的問題,上海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成功與否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試點取得的成果能不能可復制、可推廣,供其它省市司法改革借鑒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強調指出:上海進行司法改革試點要為全國司法改革積累經驗,為全國司法改革提供可供借鑒的經驗和參考。

 

兵團地處祖國西北邊陲,兵團現有的司法資源與其它兄弟省市相比,有一定的差距,所以,兵團司法改革如果沒有中央、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兵團黨委以及相關領導的重視和支持,要在司法改革方面取得成功是很難的。

 

(二)全面強化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試點的保障措施是上海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上海為了加強對司法職業的保障性,對按照司法工作人員分類管理而進入員額內的法官、檢察官,增加其工資收入,增加工資的比例暫按高于上海市普通公務員43%的比例安排,并向在一線辦案的法官和檢察官適度傾斜,有了優厚的物質保障,上海司法改革才能穩步推進。

 

兵團一些司法機關地處新疆兩大沙漠周邊,工作和生活條件比較艱苦,如果沒有推進改革的相關保障措施,司法改革難以推進。尤其是兵團南疆地區,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壓力大,沒有保障機制,拴心留人都難,如果通過司法改革,強化司法責任,又沒有待遇的保障,客觀上會造成司法工作人員的流失。

 

(三)科學的司法改革試點方案和審慎的司法改革態度是上海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

 

上海司法體制改革方案是在充分調研和討論的基礎上形成的,以問題為導向,既接地氣又有針對性,凸顯了上海司法體制改革方案的科學性,而且,上海司法體制改革非常審慎,在全市范圍內先選擇八家試點單位,先行試點,取得較好效果后,再在全市推開。

 

改革方案科學,試點工作推進審慎,是上海司法改革成功的關鍵。

 

兵團承擔黨和國家賦予的維穩戍邊的重任,維護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是兵團的首要工作,兵團如果自身都不穩定,如何有能力去維護新疆穩定,因此,兵團司法改革必須慎重,任何改革都是有風險的,尤其是涉及個人利益的改革,如果改革觸動了一些人的個人利益,必須慎重和穩妥。

 

總之,兵團司法體制改革需要借鑒上海司法改革的一些經驗和做法,穩步推進,以促進兵團事業的發展。

篇2

[關鍵詞]法國;司法體制;司法權配置;審判效率;法官獨立

[中圖分類號]D93/9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5)01 ― 0031 ― 02

當今全球化趨勢要求我國不僅要有國家經濟實力,還要能夠融入國際社會認同的司法價值理念,這同樣決定著國家在世界舞臺上的地位。所以,認真研究和吸收借鑒人類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

一、中法司法體制比較

縱觀世界范圍內司法體制較為成熟的國家,法國與我國同為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有很多司法傳統的共性,在訴訟觀念上也有一定的相通之處,有著共同的訴訟傳統與訴訟心理,如兩國都存在職權主義訴訟結構傳統。所以,加強法國司法體制的研究對中國司法改革有現實的借鑒意義。

(一)司法權配置比較

法國司法權配置體現出司法權力的監督制衡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國檢察權對審判權的高效法律監督,以及法院預審法官對重罪案件的偵查監督。法國檢察官設置在法院內部,但卻獨立于法官,行使司法檢察權。這種設置方式獨具特色,以打破距離和部門限制的優勢更便捷的監督司法審判。我國審判權和檢察權分屬法院和檢察院兩個部門,在信息獲取方面存在不對稱現象,檢察機關不能實時監控審判機關的工作進度和審判結果。受制于部門行政管理、人事考核關系的局限,兩者的監督效率和效果也會大打折扣。二是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司法權的相互制約。檢察官對警察的指揮調度有效防止警察濫用武裝強制力,這與我國公安機關強制偵查權不受限制體現出的偵查權獨大現象形成鮮明對比。我國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享有幾乎不受限制的強制偵查權,對于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搜查、扣押等措施可以自我授權、自行實施,逮捕乃至隨后的羈押也盡是由檢察機關審查批準,法院無從介入。可見,我國司法權力更多的是注重配合而不是監督制衡。如: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二)審判體制比較

法國法院系統比較復雜,由三大系統組成:普通法院系統、行政法院系統及在兩大法院組織系統之外的爭議法庭和特別高等法院。通過對法國審判體制的考查我們看出,普通法院系統的設置方式提高了審判效率,突出了審判工作細化分工,強調專業性。尤其是設置眾多處理突出社會問題的專門法庭,如商事法庭、勞動法庭,均由非職業法官組成。職業法官審判組織也突出了分工的專業性,如:“初審法庭主要是調解民間糾紛和審理訴訟標的在5000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而警察法庭則是審理法定刑為2個月以下監禁或者6000法郎以下的違警罰金的刑事案件。”〔1〕行政法院系統主要審理行政機關和民告官糾紛等等。這種突出強調專業性的法院系統設置方式能夠提高審判效率,快速化解社會矛盾,最大程度實現司法審判的公平公正價值。

法國司法獨立性極高,尤其是法官獨立并實行責任制。審判方式一般是法官獨任審判,復雜案件時合議審判,不存在庭務會議、審判委員會、院務會議討論決定案件的情況。法國法官責任制更加凸顯了法官獨立性。為確保司法獨立,管理法官、檢察官,專門設立司法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職能主要是和法國總統共同確保司法獨立,同時擁有任命、監督和制裁司法官的權力。

(三)法官教育和培養模式

法國國家法官學院是國家的法官基礎教育和繼續教育機構,為教育性事業單位性質的國家行政機構,所有法官都誕生于該校并接受終生教育。法官學院基礎教育的培養目標是職業化、精英化的法官。與注重實踐性的教育方式相適應,法國法官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實行以兼職教師為主,專職教師為輔,法官教法官的基本策略。它的授課方法是圍繞教育學員掌握審判專業技能,提高其職業素養和辦案能力。法官學院使法官的法律理念整體統一,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提高了法官的整體素質,實現了法官職業化、精英化。

我國法學教育因為學院層次不同而呈現多層次性,其師資隊伍、教學條件、培養規格、學習年限、課程設置和生源素質等諸多方面差別太大。我國司法考試本身存在的問題也不利于法官教育的精英化和職業化。成為法官需要統一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兩項考試,公務員考試的設置明顯反映了法官的“官”的身份強調,而體現“法”的司法考試由于內容和形式上缺陷畢露而難以承擔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的選拔重任。

(四)司法行政體制比較

我國由于司法機關在人財物等方面都受制于同級地方政權,憲法確立的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無法實現。法國司法行政事務實行統一歸口管理,由司法部和司法委員會對行政、人事統一管理,由最高司法會議充當紀律檢查委員會,而且法院系統所需經費均由中央財政統一保障。這些確保了司法獨立、司法公正的實現,避免了因為同級人財物管理而影響法院獨立、法官個人審判獨立。

二、我國司法體制改革路徑

(一)司法權力從分立配合走向監督制衡

我國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三主體的司法權配置和運作方面的改革重點是從分立配合走向監督制衡。首先,針對偵查權獨大現象,應貫徹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嘗試建立偵查權檢警一體化,并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對強制偵查措施的實施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即使采取強制偵查措施也應注重比例原則。學習法國檢警一體化經驗,可以將公安機關中的負責治安管理的治安警察與負責刑事案件偵查的刑事司法警察分立,將后者按照檢警一體化的思路,劃歸檢察機關管理,在防止公安濫用偵查權同時,能夠讓檢警組合成為一個強有力的控方整體。同時,法院、檢察院有司法審查權,建立起司法權對偵查權的審查機制,利用司法審查原則,形成司法權對偵查權的制衡機制。

法院和檢察院建立聯系人制度,通過同級檢察院向法院派駐司法檢察聯系人的方式更好行使對審判行為的監督檢察。借鑒法國經驗,檢察院派駐的檢察官人事、財務關系仍然歸檢察院,不受法院控制。派駐檢察員有權旁聽審判活動、列席法院會議,并且對審判活動實行連續性監督,及時向所屬檢察院匯報檢察情況,以保證檢察權的有效實施。

(二)審判體制改革

審判效率的提高是審判體制改革的關鍵目標之一,正所謂遲來的公正也代表不公正。法國司法效率的提高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大量由非職業法官組成的專門法庭,這跟我國建立的大調解制度有異曲同工之妙。大調解制度就是為了分流大量基層法院無暇處理的案件。“所謂我國大調解制度,是指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政法綜治部門牽頭協調、司法行政部門業務指導、調處中心具體運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整合各種調解資源,對社會矛盾糾紛的協調處理制度。”〔2〕其目的是將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其他各種調解資源整合在一起,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借鑒法國對專業法庭的管理模式,對這些民間調解機構正確組織引導是目前的重要任務。

審判效率提高的同時也要注重審判公正的保障。審判公正性有賴于法院司法權內外獨立性,外部獨立主要指法院獨立于人大、行政機關和黨委部門,內部獨立性主要就是法官獨立。法官獨立在制度設計上需要多管齊下,關鍵環節是完善現行民主集中決策制度,健全審判委員會運行機制,廢除院庭長審批或決定案件的制度。但是法官獨立帶來的自由裁量權濫用現象如何克服?有學者提出實行法官責任制。“法官責任制是在嚴格界定錯案范圍的前提下,追究主審法官的錯案責任,使法官的審判活動對法律負責、對當事人負責、對自己負責。”〔3〕實際上,法官獨立更需要法官自身素質的提高以及司法行政體制的深化改革。

(三)法官的培養路徑

法官培養路徑應該是普通高校的法律基礎教育與高等職業教育結合,實現法律教育的高質量和統一性,踏上法官培養的精英化、職業化道路。先由普通高校完成法律基礎理論教育,然后由高等職業院校承擔類似法國法官學院的角色,完成法官任職的職業基礎教育和繼續教育。因為從培訓方式上,法官職業培訓強調不同于古板的學院式授課方式,而是富有職業特點的獨特的培訓方式。高等職業院校辦學理念“工學結合”注重實訓,與法官職業教育方式有高度默契。具體來說:

首先是普通高校對法律基礎教育的完成。這個階段重點完成法官的素質教育任務。不僅是法律理論知識的掌握及個人法律能力的培養,更重要的是道德觀點的培養。法官的自由心證多是憑借法官的良心即道德觀念來判斷的,所以法官作為人的道德塑造更為重要。另外,法律信仰法律信念的樹立也是這一教育階段要完成的使命,不相信法律的法官不可能是一個稱職的法官,法律信念對法官來講就是一種人生的信仰。

然后由高職院校完成法官職業教育的培養。高職院校利用社會實踐基地,尤其是公檢法實訓基地的優勢,完成法官職業培養的目標。教學計劃大體分四個學期。第一學期,在企業、行政機關等司法機構以外的單位實習,通過增加社會認識理解司法工作性質。第二學期,在學校內對有關司法技能、業務知識及合作部門的業務知識進行培訓。第三學期,在法院、監獄、警察局、律師事務所實習并協助辦案。第四學期,專業化的教學階段,主要在學校和法院學習,通過教育培訓努力實現技能與理論結合。

(四)司法行政體制

我國的司法行政體制也應該實行司法機關垂直領導體制,法官的任免和管理應區別于行政公務員,凸顯法官職業化。財政經費保障方面,由司法部提出獨立預算,中央財政統一撥付。使法院在人、財、物方面脫離地方,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保障實現司法獨立。

〔參 考 文 獻〕

〔1〕 吳玲.法國司法體制〔J〕.中國司法,2005,(06).

篇3

關鍵詞:改革;法治環境;黑龍江省

中圖分類號:D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6)09-0033-02

近年來,黑龍江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學習貫徹重要講話精神,毫不動搖地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堅持穩中求進、改革創新,著力建設過硬政法隊伍,不斷提高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實做到政治可靠、執法為民、公正司法,扎實推進平安龍江建設和法治龍江建設,為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

一、以完善地方立法為契機。提升黑龍江省法治環境建設效能

地方立法是針對特定區域、特定情況制定的立法,所以必然直接影響著其立法區域內的經濟、文化、甚至是民主政治的發展狀況,同時也與該區域內的絕大多數公民的權利、義務休戚相關,因此,對地方立法必須加以完善,以期最大限度地實現立法目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和保障市場、區域經濟一體化內在要求,構建一個規則統一、透明,無體制和無法律、法規、政策沖突的良好區域法治環境。我國是統一的單一制國家,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地方省會城市和較大城市以及自治州、自治縣的民族地方立法主體也有權根據本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地方立法在發揮地方積極性,解決本行政區范圍內的改革發展和各項社會事務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同時也不可否認,各地方政府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制定地方法規、政府規章、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沖突;在招商引資、出口創匯、土地審批、稅收、人才引進等方面競相制定優惠政策,對外來企業投資、產品市場準入、收費、銀行信貸、市場管理等方面設置壁壘,采取歧視性政策,搞地方保護主義等。由于區域內部的各地方政府受“諸侯經濟”的影響,缺乏大市場和區域經濟一體化意識,各地方政府間又缺乏協作意識與機制,經濟發展缺乏統一規劃,人為地造成各行政區之間資源、財力、人才的嚴重浪費,各種生產要素難以流動,資源的優化配置存在障礙。這些問題嚴重阻礙了統一市場和區域經濟的形成與協調發展。因此,在實現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的進程中,各地政府就必須提高協作意識,在自愿、平等和有利于各方發展的基礎上加強協作,通過建立區域立法協調機制來制定共同的市場規則、整合區域法治環境,消除各種體制和地區壁壘,有效實現區域內部的協調化和一體化,形成良好的法治大環境,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形成本區域的比較優勢,參與國內外的市場競爭。

要加大相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清理工作力度,及時提出廢止、修改有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的建議,首先應當站在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高度,突出管理與服務并重、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的原則,合理設定政府的權力和責任,注重規范政府權力,明確政府責任,強化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責,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其次通過多種形式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尤其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有重大影響的立法項目,要召開座談會或者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科學設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使立法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三,立法工作深入基層、深入實際開展調研,切實摸透立法所規范領域的真實情況,力求準確把握事物的內在規律和發展趨勢,弄清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找準立法需要規范的重點,有針對性地擬定相關制度和措施,增強立法解決實際問題的針對性。

二、以司法體制改革為先導。優化法治環境管理格局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展和完善。一要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抓好改革。準確把握中央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精神,從實際出發,有方向、有步驟、有秩序地推進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二要立足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抓好改革。以實施發展戰略為切入點,加大司法改革創新力度,努力破解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司法障礙。三要著眼人民群眾司法需求抓好改革。加強保障人權的司法制度建設,健全完善立案和執行工作體制,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建立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真正做到改革為了群眾。四要調動各方力量抓好改革。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組織領導,各級政法機關要有效解決影響和制約政法工作發展的突出問題,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強大合力。

篇4

[關鍵詞]法醫鑒定體制;司法鑒定;司法訴訟

[DOI]10.13939/ki.zgsc.2017.09.075

司法不公是當前社會中的一大熱點問題,這種不公的現狀主要是由于司法鑒定工作的無序狀態引起的,從而引起廣大人民群眾的不滿。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需要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并且按照公正司法以及嚴格執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構的設置,做好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但是,我國現行的法醫鑒定體制已經不能夠適應廣大人民群眾的要求,同時也不符合現代法治需求。在這種情形下,司法鑒定人員應該認清形勢,不斷提高自己的認識,加強對現行司法體制的改革,確保司法的公正性。

1 我國法醫鑒定體制存在的問題

1.1 缺乏健全的法醫司法鑒定程序

在法醫司法鑒定中,由于很多當事人有提出重新鑒定的情況,所以,需要加強鑒定機構的更新,但是在更換的過程中,鑒定機構會對鑒定之前的鑒定意見進行修改,針對這種修改情況,辦案機構難以判斷出對錯,從而增加了辦案的負擔。若重新進行鑒定,鑒定的環節無機構高低層次之分,那么難以科學有效地進行鑒定,導致重新鑒定說服力的缺失。當前的司法主管部門僅僅在機構審驗和審批上存在管理,沒有具體地進行人力和財力等方面的監管,此外,在社會法醫司法鑒定機構中,由于其經營性質,為了經濟效益往往會降低鑒定質量,最終導致鑒定結果難以采信的問題。

1.2 缺乏政府管理機構的宏觀調整

我國沒有法律明確法醫鑒定工作的主管領導部門,從而造成鑒定機構不一的情況,外加鑒定機構的技術水平發展不平衡,司法鑒定程序不規范。除此之外,鑒定機構的設立以及資格審批等方面都存在較大的隨意性,法醫技術鑒定標準不統一,鑒定質量的控制缺乏有效性,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我國的法醫鑒定工作處于一種無序狀態。

1.3 沒有明確規定受理辦案范圍

現行的法醫鑒定體制沒有規定具體的鑒定級別,導致多頭鑒定的現象,嚴重影響了法醫鑒定的辦案效率。一些地方的鑒定機構往往單純地追求案件的數量,導致辦案范圍出現了超越現象。部分法醫門診不僅受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人身傷害損傷程序的鑒定,同時也受理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評定。此外,一些地方為了追求經濟效益,往往會設立傷情治療診所,這種方式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方便群眾,若無法很好地掌握,比較容易失去司法鑒定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2 加強法醫鑒定體制改革的策略

2.1 加強法醫鑒定體制改革

法醫鑒定體制的改革需要改變機構繁多的現狀,加強機構的統一和管理。對于機構簡化問題,必須在鑒定工作的基礎上整理管轄關系,在提升可信度的基礎上能夠讓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章可循,因此,可以借鑒西方先進的體制管理經驗,然后結合我的實際狀況,將所有的法醫司法鑒定機構集中在一起,進而建立一種統一的管理體系,并且按照行政區域劃分設立單獨的法醫鑒定機構,厘清機構之間的隸屬關系,從而提升法醫鑒定的效率,解決多方鑒定、多種鑒定結論的現狀。此外,還可以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權威性的鑒定概念,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規政策。不僅可以提高鑒定工作的效率,同時還可以提升我國法醫鑒定在國際上的形象。

除此之外,還需要建立多元制的法醫鑒定體制,通過多元制這一健康開放的法醫鑒定體系,進而確保鑒定意見的科學性。法院作為一個中立機構,需要履行法醫文證審查咨詢職能。建立多元制的法醫鑒定體制,可以將原司法行政部門的鑒定機構所屬資源用于加強檢查系統法醫職能部門。法官可以站立在中立的立場上,對鑒定意見進行公正的判斷。

2.2 提升司法鑒定人員的綜合水平

法醫鑒定人員的整體業務水平的高低對整個法醫鑒定程序和鑒定質量會造成影響。為了提高鑒定人員的水平,在法醫鑒定中實行統一的主體資格準入機制,同時,政府部門也應該出臺相應的監管制度,明確規定法醫從業人員的權利和責任。為了避免不符合業務水平的法醫鑒定工作人員從事該工作,需要建立明確的職業標準,尤其是在資格考試上,將考試制度的健全放在首要位置,從而增強法醫工作人員的從業水平,提升法醫鑒定的工作質量。還需建立法醫工作人員的培養機制,實現高效法醫培養和用人單位的對接,為法醫鑒定機構提供優秀人才。

2.3 有效解決法律、法規方面的缺位問題

就我國法醫鑒定體制在法律和法規方面存在的弊端問題,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入手來解決。首先,需要統一規定鑒定機構,包括鑒定機構層級以及內部專業委員會的設置,授予鑒定機構應有的資格,鑒定人才條件以及鑒定設備要求都要明確的規定。其次,認定鑒定人的準入資格,對于這一資格的認定需要有一個全國統一的標準。拋棄部門利益和偏見,建立鑒定人資格準入認定委員會,該委員會為司法部行政管理局,其職責是制定法醫鑒定人資格的認證標準,并且對法醫鑒定人的資格申請進行受理,然后組織相關鑒定人考試。最后,應該審查鑒定意見,質證采取實證主義,從根本上杜絕拿來主義。鑒定意見作為庭審的重要證據,需要當庭審查,并且需要將審查和質證的范圍控制在一定的體系中,審查范圍主要包括鑒定人資格的審查、鑒定程序的審查以及鑒定內容是否超出范圍的審查。通過規定合理的鑒定范圍和鑒定依據,為法醫鑒定工作實施的有效性提供基礎保障。

3 結 論

針對目前我國法醫鑒定體制存在的多種問題,例如,鑒定體制不健全,鑒定人員綜合水平不高以及鑒定法律法規不完善等問題,需要全面分析,從而建立有效的法醫鑒定體制,提高法醫鑒定人員的專業素質和綜合水平,在加強法院系統以及法醫鑒定體制的基礎上,解決法律法規方面的缺位問題。通過這些措施的實施,有利于法醫鑒定管理的規范化和系統化,逐漸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此外,我國有關部門還應該加強資格審查和動態管理,使法醫鑒定更加合理化,更好地維護我國的司法公正性和公平性,為人民群眾提供良好的服務,確保依法治國方針政策的有效發揮。

參考文獻:

[1]田文明.論公安機關法醫鑒定體制的改革[D].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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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做法成效

南通市自2015年3月被確定為國家級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城市以來,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方面大膽探索創新、高點定位設計,初步構建了“以整合規范執法主體、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推動執法重心下移、完善基層執法制度體系和創新執法監管方式為主要內容,全面推進部門內部、跨部門跨行業和區域性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總體框架,建立了權責統一、權威高效、具有南通特色的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體制。2016年1月,全國機構編制工作會議暨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座談會在南通召開,其改革經驗受到了大會肯定。他們的做法主要是緊扣“四個環節”、“推動四個轉變”:

(一)理清執法職能,推動“權責不一”向“權責統一”轉變。為鎖定權力“基數”,理順權責關系,強化執法責任,南通市通過三步來理清執法職責:一是梳理執法權力。對市、縣城市行政執法事項進行了全面梳理,搞清每項執法權的事項內容、法律依據、行使范圍、執法主體、機構設置、編制核定、處罰頻次等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分層分類建立行政執法權力庫。二是明確執法權限。除法律法規和上級有明確規定、暫時不適宜由基層政府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能外,將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領域執法職能,逐步交由縣(區)承擔,實現“屬地化管理、扁平化執法”。縣級政府按照“能放則放、按需下放”的要求,推動重心下移,逐級編制“責任清單”,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三是理順執法關系。業務主管部門履行主體責任,重點做好擬定政策措施、組織編制規劃、實施審查審批、統籌協調指導、落實監管責任等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的部門,依法履行執法監管、行政處罰及其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責,理順了城市管理執法的交叉問題,提高了執法效率。

(二)整合執法機構,推動“職權分散”向“相對集中”轉變。為整合歸并執法機構,相對集中行政執法職能,南通市從四個層面分類構建綜合執法體制。在市級層面,整合優化部門內部執法監管職能,除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和不宜實施集中執法的情況外,將多個處室、多支隊伍行使的行政執法職能集中歸并到一個處室或者一支隊伍行使,明確執法責任,落實執法流程,建立協同機制,實現“一個部門一支隊伍(一個處室)管執法”。在縣級層面,對執法職能相近、執法對象相同、執法方式相似的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文化旅游等領域的相關執法職能和機構整合,推進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實現“一個領域一支隊伍管執法”。在市轄區,由街道城市綜合執法機構統一集中對外開展執法工作,實現“一個街道一支隊伍管執法”。比如,中編辦確立的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崇川區鐘秀街道辦不僅組建了綜合執法局,還將市場監管、環保、城建、水利、公安、文化等領域的9大類143項執法職能,統一劃入街道辦事處集中行使行政執法權,有效地提升了街道的治理能力和監管水平。在鎮(街道辦)級層面,將適宜在基層行使的執法職能全部下放,并通過組建城鎮綜合管理辦公室,并加掛城管綜合執法中隊牌子集中行使執法權,實現“一個區域一支隊伍管執法”,達到了“小事解決在村街,大事控制在鎮(街道辦)區”的目標。

(三)下移執法重心,推動“看得見、管不著”向“管到底、管到位”轉變。南通市深刻認識到,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的重點在基層,難點在一線,為解決這些難題,他們通過三個途徑推動執法重心下移:一是下移執法機構。對基層發生頻率高、執法監管結合緊密、需要較強專業技術進行支撐的領域,采取下移執法機構的方式開展綜合執法,原有執法力量大部分隨同下移,不僅充實了基層執法力量,并且實現了網格化、全程化、立體化監管。二是下沉執法力量。對城市執法事項主要發生在基層、專業技術要求適宜、執法部門力量相對薄弱的領域,通過條塊結合,整合執法力量,充分發揮基層政府的統籌能力,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比如在市轄區,將原有城管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整建制劃轉下移到街道辦事處,日常管理以街道為主,所有執法人員定點落實到社區、鄰里、街坊、路段,實現分片包干,責任共擔,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街鄰城管”模式,有效地提升了執法效率。三是下放執法權限。對與城市管理關系密切、現有力量和能力能夠有效承接、適宜由基層政府實施的執法事項,采取直接下放的方式,統一由基層政府開展區域性綜合執法。

(四)健全執法機制,推動“粗放執法”向“精細執法”轉變。為推進城市綜合行政執法,提升執法的準確度、精細度和有效度,南通市探索建立了執法運行、執法保障、信息互聯三大機制。執法運行機制,即:先后建立監管與服務責任清單追責機制、“雙隨機”檢查機制、舉報獎勵機制、告知承諾失信懲戒機制、重大風險監測防控機制和監管績效評估獎懲機制,這六項機制的建立,規范了城市執法監管行為,杜絕了任性檢查和執法擾民,保證了“分得清責任、找得到人頭”。執法保障機制,即:在財政供養人員總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盤活存量、優化結構,切實做到職責整合與編制劃轉同步實施、隊伍設立與人員移交同步操作,確保執法力量重點用于一線;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嚴格執行執法評議考核、案卷評查、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設立城市綜合管理巡回審判法庭,建立城市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實現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無縫對接;加強執法經費、裝備、車輛、辦公設施等軟硬件建設,確保綜合執法各項保障措施落實到位。信息互聯機制,即:探索“互聯網+”的執法模式,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技術,加快建設覆蓋全市、上下貫通、功能完善、數據共享、運行高效的綜合執法體系。

二、經驗啟示

改革無定式,創新無止境。南通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成功,關鍵在于立足自身實際,推動管理創新,走出了一條以體制創新引領城市發展的成功之路,給我們帶來深刻啟示和有益借鑒。

(一)敢于擔當負責、勇于開拓創新是前提。南通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之所以取得巨大成效,主要在于各級干部思想大解放意識強。面對改革重任,他們有思路、有激情、有膽識,富有敢想、敢干、敢闖、敢為人先、爭創一流的進取精神,正是在這種精神的帶動下,推動了改革向縱深邁進。我們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切實增強全面深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緊迫感,主動作為、勇于創新,讓城市變得更加優美舒適、干凈整潔、規范有序。

(二)大膽探索實踐、做好頂層設計是基礎。為推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南通市堅持分類施策,根據不同層級的不同需求,在改革總體框架內,分類研究制定切合實際、易于操作的改革目標、試點任務和實施路徑,既強調改革的頂層設計,也充分尊重基層改革的自主性和創造性,較好地解決了城市管理制度的銜接與轉軌問題,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我們要準確把握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律,按照精細化管理的目標要求,在政策層面做好頂層設計,盡快出臺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推動城市管理改革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

(三)明確職能權責、理順運營體制是關鍵。南通市在推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過程中,堅持立足實際,把重點放在基層發生頻率較高、與群眾關系密切、多頭重復交叉執法問題比較突出的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領域,堅持編隨事走、人隨編調,真正實現了管理重心下移,執法力量下沉,徹底扭轉了城市管理職能繁雜、權責不清、力量分散等突出問題,執法效能大幅提升。我們必須抓住城市管理新舊體制轉軌的有利契機,把該統的統到位,該放的放徹底,執法重心下移,力促城市管理執法水平再上新臺階。

(四)健全保障機制、推動高效運轉是重點。為確保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走上制度化、規范化道路,南通市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中、省相關文件精神,綜合運用法治思維方式,建立了一套權責清晰、協調順暢、保障有力的長效運營機制,既做到了于法周延、于事簡便,又解決了難題、化解了矛盾,從而在制度層面保障了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常態、高效運轉。我們在推進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上,必須強化機制創新、制度創新,用規章制度規范執法行為,用體制機制推動依法行政。

三、工作建議

通過考察學習南通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工作經驗,并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陜發〔2016〕22號)文件精神,結合漢中實際,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加快理順城市管理體制。主動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打破陳舊體制羈絆,建立市政府統一領導,市住管局(綜合執法局)牽頭,市級各相關部門負責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區負總則、街道主抓、社區自治,市民群眾自覺參與的“兩級政府、四級管理”的“大城管”體制。一是明確管理職責。在市、縣(區)、鎮(街道)三級政府設立由行政首長負責的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各級住管部門,定期研究城市(鎮)管理重大事項。市級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調整設立到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并進一步夯實其管理職責。市級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在現行制度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各自管理職責,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城市總規、中心城市控制性詳規等戰略性規劃的編制審批以及相關制度、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等工作;住房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鎮)管理工作的宏觀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等工作。縣(區)實行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運營機制(中心城區規劃由市級規劃部門審批),負責本轄區城鄉規劃、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城市(鎮)管理等職責;鎮(街道辦)全面履行城市(鎮)管理綜合執法職責。二是下移執法重心。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全力推動城市管理執法重心下移。市級層面,在市住管局(綜合執法局)下整合設立15-20名人員力量的市城市管理執法支隊,主要承擔規劃執法、監督檢查、考核考評、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等職能,市綜合執法局其余機構和人員全部下放到漢臺區,并將中心城區園林綠化、路燈管理等機構整建制劃歸所在區;縣(區)在城市管理機構基礎上組建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局,并下設城市綜合管理執法大隊,具體負責城市管理、案件督察督辦等工作;鎮(街道辦)成立綜合管理執法中隊,在轄區內具體開展綜合執法工作,其業務工作接受主管部門指導,日常管理以所在地黨委、政府為主。三是厘清職權邊界。進一步明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范圍,將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以及其他部門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的事項逐步納入城管執法范圍,以此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二)嚴格規范城市執法行為。必須改變傳統的執法模式,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轉變執法方式、規范執法行為,不斷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一是強化隊伍建設。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調”的原則,整合歸并執法隊伍,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傾斜,提高一線和城郊結合部的執法力量配備比例。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統一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不斷優化城市管理執法力量。二是推行權責清單。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和權責一致、權責匹配的原則,進一步優化調整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權責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準、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并根據改革推進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三是改進執法方式。綜合運用行政指導、激勵、扶助、調解等非強制手段,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化解矛盾紛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積極推進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建設,健全執法辦案信息查詢系統,推行網上行政服務工作,探索快速處置、非現場執法等新型執法模式。

(三)強力推進城市綜合管理。積極探索城市管理的有效途徑,大力推進城市綜合管理精細化全覆蓋,努力塑造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新形象。一是加強市政管理。建立規劃、建設、管理部門之間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機制,及時做好竣工市政公用設施相關信息移交,實現城建檔案信息共享。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和維護,嚴格控制城市道路開挖和占用道路行為,強化市容秩序治理、生活垃圾收運管理、園林綠化養護等工作,確保市政設施安全運行。二是整治重點環節。加強城市建筑物立面管理和戶外廣告、門店牌匾等設置,整頓城市地上地下公共空間使用秩序,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優化城市街區路網結構,打通城市斷頭路、丁字路,科學設置交通信號、標識標線、隔離設施,合理施劃停車泊位,加快推進城市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不斷增強城市交通微循環系統功能;下功夫治理渣土垃圾外溢、車輛揚塵等現象,大力推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全面改善人居環境。三是建設智慧城市。加快綜合性城市管理數據庫建設,強化視頻監控、環境監測、交通運行、供水供氣供電等城市運行數據的綜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建設覆蓋市、縣(區)的數字化信息平臺。推動數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級,實現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察“五位一體”。建立統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并實現與“110”報警等電話的對接,不斷提升綜合執法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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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的基本條件,要讓公平正義在實踐層面體現,必須依靠制度安排。黨的*通過的《決定》,突出強調了制度建設和創新對促進社會和諧的重大作用,并從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任務。

制度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完善的體制機制和制度體系,是促進社會和諧、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一般來說,許多國家都經歷過這樣的過程,隨著開放發展的步伐,社會要經過一個轉型期,這一時期的一個重要任務是搭建引導社會發展的制度平臺。在我國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的環境下,完善體制機制和制度體系更為必要、更為緊迫。我們既要立足當前、著力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的同時,更要放眼長遠、在制度建設和創新上多下功夫,注重從制度建設入手,切實保障人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權益,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決定》明確提出要完善民利保障制度,鞏固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完善法律制度,夯實社會和諧的法治基礎;完善司法體制機制,加強社會和諧的司法保障;完善公共財政制度,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完善分配制度,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群眾基本生活。這六個方面的要求,共同構成了促進社會和諧的體制性保障,是我們推進下一步發展的任務和目標。

落實好這些要求和任務,歸根到底要靠深化改革。我們要根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繼續推進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改革和創新,尤其要不失時機地推進社會體制改革和創新,努力在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強化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推進社區建設、健全社會組織、完善人民內部矛盾處理機制、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等方面取得新的進展。要堅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

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促進社會和諧的制度保障,是一項緊迫的重大任務,也是一個新的時代課題。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精力放在制度建設這一具有戰略意義的舉措上,創新發展,推動改革,注意兼顧各方面利益、照顧各方面關切,提高改革決策的科學性、改革措施的協調性,使各項改革取得更大成效。各有關部門要對《決定》在制度建設上提出的任務,抓緊研究、拿出方案,為中央決策提供依據。各地區要從自己的實際出發,更加積極主動地加強制度建設,以保證廣大人民群眾切實體會共享發展成果的公平性,切實體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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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對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專題研究,主要內容是從幾個基本理念入手,分析其存在的根本性問題,并提出解決這些問題的比較現實的改革路徑和目標模式。在觀點上,本文在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不適應性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心是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新觀點;在分析不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的基礎上,提出以法治政府為中心的多重目標模式。

一、當前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隨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而逐步展開的,并且經歷了一個適應經濟體制改革要求的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近30年來,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經過不斷地改革,取得了重要進展和明顯的成效,特別是從計劃經濟條件下的行政管理體制到適應市場經濟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面已經有了很大的轉變。從總體上判斷,我國目前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但是,面對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還存在著不少問題,仍然存在不適應的地方。

(一)政府自身的視角:我國行政管理體制不適應性問題的具體表現

如果說不適應性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的主要問題的話,那么,這種不適應性究竟體現在哪些具體問題上?許多行政管理部門的同志認為,現在行政管理中的主要問題是人員編制不夠、經費保障不足、權威性不高、監管手段不強等。主要體現在這樣幾個具體問題上。

第一,政府職能轉變還不到位,政府直接干預微觀經濟活動的現象依然存在,國有資產監管有待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體制仍不夠完善,社會管理體系仍不健全,公共服務職能仍比較薄弱;第二,政府機構設置不盡合理,部門職能交叉、政出多門、權責脫節、監督不力的問題比較突出;第三,中央和地方的關系有待進一步理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執行不力的問題未能得到全面地解決;第四,依法行政觀念不強,有法不依、多頭執法、執法擾民現象比較普遍。

同時,從理論的視角看,我國行政管理體制不適應性問題具體表現為:從行政管理體制的主體結構來看,主體結構上的問題主要是“政府機構設置不盡合理”;從行政管理體制的職能要素上看,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是目前整個體制的根本性問題;從體制的運行上看,相關機制不健全是行政管理體制比較突出的問題;從體制的制度要素看,法律制度不夠健全和完善是主要的問題。

(二)市場主體和社會和諧的視角:我國行政管理體制不適應性問題的具體表現

分析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以什么視角切入是很重要的。目前我們對這個問題的分析,大多是行政機關的看法,主要是從管理者的角度來看待管理體制中的問題。從這個角度看到的問題或者說行政機關感受到的真實而迫切希望解決的問題,恐怕主要是權力不夠大、力量不夠強、經費不夠多、手段不夠硬、處罰不夠重等。這些當然都是問題,作為行政管理者誰都希望不存在這些問題。然而,為什么在計劃經濟條件下行政管理體制不存在這些問題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卻成為問題了呢?我們認為,主要原因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政管理理念、職能、方式方法、手段等都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其根本問題還是在職能轉變上。當然,也有換位思考來考察行政管理體制問題的情況。但是,換位思考與在本位上思考,還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有必要從市場主體和社會和諧的視角來考察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這里有幾點需要說明:一是,市場主體的視角,即從企業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角度來看行政管理的問題;二是,從市場主體的視角來考察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即可以從被管理者的角度來印證管理者提出的問題,使我們對問題的認識和分析更加客觀和全面;三是,被管理者對問題的感受往往是直接的、真切的,感性認識的成分較大,需要適當上升為理性認識。此外,有些制度在實際運作中的情況可能不盡如人意,這種情況也要注意。

1.關于行政許可問題

行政許可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是政府管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事務的一種事前控制手段,在我國行政管理中被廣泛運用,對于保障、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少法律約束,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有些已經成為生產力發展的體制。這也是人們感受到的政府管理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行政許可范圍不清、事項過多,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不規范。(2)行政許可的設定權不明確。(3)行政許可環節多、周期長、手續煩瑣,缺少必要的程序規范。(4)重許可、輕監管或者只許可、不監管的現象比較普遍,市場進入很難,一旦進入后卻又缺乏監管。(5)利用行政許可亂收費,將行政許可作為權力“尋租”的手段。(6)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往往只有權力,沒有責任,缺乏公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2.關于行政處罰問題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給予的一種行政制裁。在行政執法活動中,行政處罰是其主要的執法活動。據統計,行政處罰在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行為中占較大比例,因此,人民群眾對行政處罰的意見較大,反映較強烈。

實施行政處罰,不僅應當根據實體方面的規定,而且也應當有嚴格的程序規定。然而,在行政處罰法頒布之前,由于對行政處罰的一些基本原則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行政處罰法的實施,雖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一些問題。但是,從目前的情況看,仍存在不少問題:有些處罰的設置不夠科學,有些領域的處罰過多過濫;有的行政處罰與行政機關的利益掛鉤,收支兩條線制度流于形式;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夠規范;行政處罰偏離處罰目的和

教育與懲罰相結合原則的情況比較突出,為處罰而處罰的情況經常發生,常常激化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和諧。

3.關于行政收費問題

行政收費和行政處罰一樣,也是企業和群眾認為問題較多的政府行為。其實,問題的要害在于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亂收費直接損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目前,較大的問題主要有:一是收費項目繁多,范圍較大。據統計,現在的收費種類很多,行政主體依據行政權力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相對人收取的費用主要有七大類若干種:(1)許可收費,如排污許可費、土地使用許可費、煙草專賣許可費等;(2)管理性收費,如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出租汽車管理費、計劃外演出管理費、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無線電管理費、公路(水路)運輸管理費等;(3)證照收費,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工本費、婚姻證書費等;(4)手續費、登記費,如中國國籍申請手續費、社團登記費、收養登記費、企業注冊登記費、船舶登記費、土地登記費等;(5)審查檢驗費,如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費、新藥審批費、進口音像制品審批費、中藥品種保護審批費等;(6)資源使用費,如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水資源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7)集資性收費,如港口建設費、車輛購置附加費、教育費附加、電力建設基金等。①此外,還有一些強制性的收費,如交通強制保險費等。二是收費不合理、不公平、不規范。三是收費量大,許多企業不堪重負。

4.關于行政強制問題

在行政強制權的行使上也存在問題。哪些機關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不明確;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形式繁多,同一行政強制措施有多種表述,缺乏規范;有些沒有強制權的行政機關自行實施強制措施,甚至授權、委托其他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缺乏程序性規定,有些行政機關在采取強制措施時隨意性較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害。

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路徑

我國行政管理體制與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發展要求既相適應又相矛盾,矛盾的地方就是不適應的方面。不適應的問題是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就是要針對其主要問題,解決其不適應的方面,使我國行政管理體制與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發展要求相適應。

(一)路徑探討: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市場化?

在西方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中,新公共管理理論主張引入市場化和私人部門管理方法來改造公共部門,奧斯本和蓋布勒的重塑政府(reinventing government)和哈拉基的重理政府(reengineering government)是其中典型。新公共管理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與西方國家的行政改革緊密相連,有人稱之為“企業型政府”,“以市場為基礎的政策”。按照休斯的看法,新公共管理的理論基礎是經濟學理論和私營管理理論,前者包括新制度經濟學、公共選擇學和交易成本經濟學。新公共管理強調效率,不過也強調與其他價值的平衡。他們主要批評新公共行政以犧牲效率為代價來換取公平的過程。其核心思想和主要觀點包括:公私的重新反思,認為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雖然有很多不同之處,但是也有很多共同的地方,政府可以效仿私人部門;政治與行政二分法的重新反思,政治使得管理更加復雜,但是政治不能與行政分離;重塑政府,奧斯本和蓋布勒提出此概念,主要認為要更好地提高政府的效率;結果導向型而不是過程導向型政府,主要是平衡效率和其他方面的考慮;績效測量,主要是尋求使政府更富有效率和責任;民營化,主張更多利用私人部門生產公共物品等。重塑政府代表了新公共管理的核心思想。②

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能否引入市場化和私人部門管理方法?能否把政府改革成“企業型政府”?簡單地說,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能否市場化?

筆者認為,市場經濟體制的一些方法在行政管理中可以適當運用,但是,是否選擇市場化的改革路徑從而把政府改革成為“企業型政府”,值得研究。比如,在市場條件下,行政機關不能像市場主體/,!/一樣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又如,市場主體相互是競爭關系,行政機關卻不能既是競爭主體又是管理者;再如,市場靠供求關系、價格機制來調節商品的生產、消費等,但行政機關卻不能再用計劃經濟方式指揮干預經濟,也不能用行政權力來獲取經濟利益。

可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把整個體制市場化是有問題的,但是并不是說不能在某些方面使用一些市場機制的原理和方法。如前所述,市場化要解決的是政府行為的效率和成本太高的問題,當然也可以考慮在職能轉變上把不該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市場化,把政府正在做、不該做、做不了、做不好的事市場化,從而減輕財政負擔,提高行政效率。如將政府機關的后勤管理社會化,將公務用車社會化,某些政府服務外包;將政府的園林、綠化、環衛等部門的職能轉化為社

會化的公共服務等。這些服務性改革,有助于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有轉變職能的一面,也能提高政府機構自身的效率。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強制等方面的問題,由于公權力不能市場化,且市場化也并不直接針對這些問題和解決這些具體行政行為中的問題。因此,市場化的改革,是解決政府機關自身建設問題的途徑之一,但不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方面。

(二)路徑探討:自上而下的改革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政府自身的革命,因此內部可能產生許多阻力。要革自己的命,既需要充分地認識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也需要有推進改革的外部動力。綜觀多年來我國改革的實際情況,一個重要的特點是改革往往從中央政府開始,自上而下推動。自上而下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雖然是具有很強操作性的路徑,但是這種路徑更多的是形式意義,尚難回答實體內容上究竟應當通過什么途徑來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使行政管理體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

(三)法治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基本路徑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改革行政管理體制的要求也愈來愈迫切。那么,改革行政管理體制究竟應當重點改什么?我們認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點應當是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解決目前我國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體制上的問題的主要途徑。通過法治化的路徑進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在客觀上就要求將其納入法制的軌道來推進。具體說,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要點。

1.以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為重點,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

(1)從行政管理的基本性質看,行政執法是其核心活動,因此,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心應符合客觀必然性。從政府對社會管理的角度看,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需要十分關注行政執法體制的改革。政府的責任是管理社會,在于其行政管理使社會各個領域得以健康有序的發展。政府行政管理的主要內容就是依法行使公權力,規范社會行為,維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因此,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應當首先關注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完善行政執法體制。

(2)當前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面臨的主要任務,就是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綱要》明確規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目標就是經過約10年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包括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形成;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基本建立。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集中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要求和主要方面。

(3)從行政體制、行政管理體制、行政執法體制三者的關系看,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是目前工作的主要方面。在行政體制、行政管理體制、行政執法體制這三者關系中,行政體制是一個上位概念。行政體制具有的性質和特征,行政管理體制、行政執法體制也都應當具有,但是,下位概念往往具有更多的自身的內容和特點。行政管理體制和行政執法體制的關系也是十分密切的。行政管理體制不僅包括內部的行政管理體制而且也包括外部的行政管理體制,而行政執法體制的整體性質則主要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的外部關系。所以,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外部關系而言,行政管理體制和行政執法體制也具有很大的同一性。因此,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必然要重點強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4)從行政管理體制的基本要素看,改革行政執法體制直接關系行政主體、行政職能以及行政權力的運行,十分重要。

2.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使行政管理體制真正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

簡單地說職能就是權力。職能問題是行政管理體制的核心問題。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是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諸多根本和關鍵問題所在。

關于政府職能的轉變,有幾個要點需要注意:

(1)強調政府職能要依法界定和規范。

(2)切實轉變經濟管理職能,主要用經濟和法律手段管理經濟,而不是行政手段。

(3)明確提出了轉變政府職能的三優先原則,即自主解決、市場競爭機制調節、社會組織自律解決的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行政機關不要通過行政管理解決。

(4)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要切實轉到以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同時,要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和公共服務意識,簡化公共服務程序,降低公共服務成本,逐步建立統一、公開、公平、公正的現代公共服務體制。這既是職能轉變的方向,也是解決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問題的重要方面。

(5)政府職能分為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四大類,職能轉變,需要在這四個方面下工夫。

(6)政府職能轉變既要適應經濟發展要求,也要適應社會發展要求,在轉變經濟管理職能的同時,加強社會管理職能,在繼續加強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完善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那么,如何轉變政府職能?轉變政府職能,調整行政權力,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政府職能轉變就難以落到實處。這就需要轉變研究和解決問題的思路,具體地說,有以下幾個要點:(1)通過法制化的路徑能夠比較好的解決此問題。這種便捷的途徑是法律本身具有的特性決定的。(2)就法律法規的制定而言,要貫徹政府職能轉變的思想和理念,切實按照政府職能轉變的三優先原則,來規定公民法人的義務,設置公民法人的行為規范。不符合三優先原則的,就不給公民法人設定義務和行為規范,當然也就不相應設置許可、處罰、征收等內容和法律責任了。這是從源頭上解決職能轉變問題。(3)對現有職能的轉變問題,首先是理清已具有的職能,在此基礎上通過法定渠道來解決。筆者認為,在政府職能轉變的具體操作途徑這個問題上應把政府職能轉變與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梳理工作結合起來,借用梳理的成果,推動政府職能的實質性轉變的進程。(4)通過對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清理,修改或者廢止相關規定,直接對政府機關不符合標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法定權力進行調整。在這個過程中,公民法人可以提出意見,清理機關可以根據民意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全面考慮,綜合平衡,合理調整,這對政府職能的轉變也很有意義。(5)從法律制度的規定上來推進政府職能的轉變,這是根本性的途徑。從執法的角度來貫徹職能轉變的規定,也是必不可少的環節。(6)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要改變政府管理經濟的傳統方式,必須著力解決關鍵性的問題,實現以點帶面、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效應。政府職能轉變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關鍵的環節,而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切入點之一。

3.大力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已經開展多年了,總體上看,效果是明顯的。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城市管理領域中多頭執法、重復處罰、執法擾民等問題,明顯地提高了行政執法的質量和水平。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了管理權、審批權與監督權、處罰權適當分離的探索,為改革現行行政管理模式積累了一些經驗。通過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為合理配置政府部門的職能,精簡行政機構初步探索了一些新的路子。形成了新的行政執法機制,樹立了良好的行政執法形象。當然,盡管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取得了較大的成效,但是還存在如何進一步深化的問題。

4.強化立法、執法、法制監督

在立法上,應科學合理地規定管理的主體和職權,科學合理地設定權利義務,科學合理地規定和建立管理的機制、程序、方法、方式、手段,科學合理地規定法律責任等,從制度上肯定改革的成果,消除改革的體制。在執法上,通過規范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提高行政管理的質量和水平,使行政管

理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誠實守信、高效便民、權責一致的依法行政的原則。在法制監督上,加強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監督,不僅規范行政管理的依據,而且使行政管理體制的主體、職權、機制、制度等有關下位規定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使行政管理不致越位、錯位,缺位的情況得到有效地糾正和避免。特別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通過梳理執法依據、確定執法職權、明確執法責任、加強評議考核、強化表彰獎勵、嚴格責任追究等建立的激勵獎懲機制,對有效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種種問題,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是很有意義的。

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

(一)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目標模式的含義

如果說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是解決其存在的問題使之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那么,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則是研究什么類型的行政管理體制能更好地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要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針對的是現存的不適應的問題,是實然的過程,是實證的活動,是實在的既存狀態;而目標模式針對的則是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的發展方向,是一種應然的過程,是對行政管理體制的理想類型和狀態的未來展望。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回答的是行政管理體制“應當”是一個什么樣的行政管理體制,“應當”把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成一個什么樣的理想類型等問題,其意義在于更好地把握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歷史發展和未來方向,更加準確地認識和利用行政管理的內在規律,為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確立一個應當達到的科學合理的體制標準,從而使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真正適應我國的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要求,并且成為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強大動力。

(二)關于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目標模式的不同主張

關于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應當確立什么樣的目標模式,有許多不同的理論主張。主要有以下一些觀點。

1.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型政府論

中央黨校周天勇教授認為,從促進經濟的角度看,中國政治體制最迫切的改革,是建設一個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型的政府。政府體制和職能要從生產建設型向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型轉變,從提供經濟物品向提供制度環境轉變,從行政管理型向公共服務型轉變,從集中管理型向依靠市場調控型轉變。為此,政府機構設置,要按現代政務需要進行;官員和公務員,要組織選擇與競爭和社會選擇相接合;依法行政,要置政府于法律的制約制衡中;行政行為,要接受社會的監督,透明公開。

2.“適度有限權力和有限責任政府”論

提出一個為大家所接受的政府管理新理念及其建立在新理念基礎上的新目標模式還需要不斷地探索,筆者認為可以將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目標模式確定為“適度有限權力和有限責任政府”,具體包含以下幾點:(1)有限權力和有限責任的政府;(2)應當“適度”有限權力和有限責任的政府;(3)有限權力和有限責任相互對應。③

3.“社會回應型改革”論

中國政法大學薛剛凌教授論述改革的目標模式時認為,經濟轉型給社會帶來多方位和巨大的變革,從理論上來說,行政體制改革應當盡可能地反映這些要求,并通過行政體制改革來促進社會轉型。然而,傳統的行政體制改革只關注經濟轉型的需要,對經濟轉型帶來的整個社會變革沒有做出積極的回應。其結果是社會多元利益沒有得到肯定;地方之間平等的競爭規則沒有確立;傳統的通過控制官員來實現對社會控制的手段開始失靈;公共服務功能不發達;政府對社會的回應能力不理想。因此,行政體制改革的傳統目標模式必須轉變,應當用社會回應型的改革取代經濟調適型的改革。傳統改革的核心內容是以權力為中心的改革,改革的核心內容應重新定位為以權利與權力并重的改革;傳統的指導原則是以市場經濟規律為導向的改革,指導原則應當重構為以行政管理自身規律為導向的改革;傳統路徑程序是行政推進式改革,路徑程序應當轉變為法律推進式改革。④

4.公共行政模式論

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公共行政的目標模式。這一目標模式主要包括:建立參與型的公共行政決策架構;實施程序化的公共行政管理模式;推行競爭性的公共行政服務機制。⑤

公共行政的目標模式正在由效率模式向服務模式轉變。公共行政的歷史發展進程證明了這一點。效率行政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也許是適當的,但是隨著歷史條件的變化,效率行政已經無法滿足當代社會發展的需要,公共行政的效率目標模式因而受到懷疑。一種新的公共行政目標模式,即服務目標模式正在得到普遍認同。⑥

(三)多重目標模式: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目標模式的選擇

社會生活既是豐富多彩的,更是紛繁復雜的,作為社會的管理者、代表者,不可能只是面對單一的要求和訴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滿足社會各階層的不同要求,滿足社會多元利益的訴求,滿足不同公民個人的不同愿望,滿足不同市場經濟不同主體的不同追求,滿足全球化、現代化、信息化的需要,滿足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滿足社會民生的吁求,一句話,要滿足社會方方面面、各個領域、各種主體、各種利益的要求,因此,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就不可能只是單一的選擇,而應當是多重目標模式,多層次內涵的建構。所以,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發展方向,既需要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也需要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既需要服務型政府,也需要有限政府、陽光政府、責任政府等等。

筆者認為,應以“法治政府”為中心并與服務型政府緊密結合的多重目標模式概念來表述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

第一,建設法治政府,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政府建設的總體的奮斗目標和新的要求。在法治政府的目標統領下,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有限政府、責任政府、陽光政府。為此,十七大報告在第六部分“堅定不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既強調要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又要求著力轉變職能、理順關系、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既強調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規范行政行為,加強行政執法部門建設,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運行的干預,又要求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主任曹康泰認為:“hjt同志在十七大報告中多次提到要深入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談到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時,具體明確法治政府建設要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國,對政府來說就是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其核心就是各級行政機關按照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意志的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⑦

第二,從外延上講,法治政府可以涵蓋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工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具體目標模式,具有很強的綜合性。同時,法治政府可以涵蓋社會各方面、各階層、各主體對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各種企求、要求、希望等,范圍十分廣泛,內容十分豐富。

第三,從概念抽象的本質看,無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現象多么繁雜,其改革的本質和方向是改革和調整、理順權力與權利的關系以及權力與利益的關系。那么靠什么來體現、規范、約束、調整這些關系以及其他各種社會關系?只有靠法律規定和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則。因此,從高度抽象的角度考察,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發展方向或者改革的目標模式,應當是符合現代法治要求和原則的行政管理體制。法治政府作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與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由法律確立,以法律為載體和體現形式,符合現代法治理念和原則的行政管理體制,這是我們所期望的。

第四,從法治政府的內涵上看,它包括了服務政府、有限政府、陽光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等內涵。法治政府的內涵,簡單地說,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則運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權力來源、政府的運行和政府的行為都受法律規范和制約。法治政府奉行六項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這些要求實際上也就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準則,是衡量政府依法行政的標準,包含了現代法治的基本精神,體現了依法行政重在治權、治官的基本價值取向。這些原則、要求、準則等基本上都涵蓋了服務政府、有限政府、陽光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的內容和要求。

第五,法治作為一個與人治相對應的概念,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過法律遏制政府權力,政府必須受到法律的控制。這也就是法治政府與非法治政府的根本分野。非法治政府只要求人們守法,而自己不用守法;法治政府則不僅要求人們守法,更要求自己帶頭守法。法治政府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自身的權力自覺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圍內,以防止權力的濫用。而這些正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所追求的目標。

第六,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應當符合法治經濟、法治社會、法治國家的發展方向。如果說社會是法治社會,國家是法治國家的話,那么,政府就應當是法治政府,這是比較符合邏輯的選擇。現代文明的重要標志就是國家依法治國,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國也好,依法行政也好,其重要性不僅在于對促進經濟發展、推動政治文明建設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而且也在于它們本身就是人類所追求的一種價值。因此,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目標模式的選擇也應當體現這種價值追求。

第七,法治政府的基本框架是:在體制方面,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民個人的關系基本理順,政府職能轉變基本到位;中央與地方、政府與部門的權限比較明確;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形成;行政權力與責任掛鉤、與利益脫鉤。在法制方面,行政活動有法可依,制度建設反映客觀規律并為大多數人所認同,法律、法規明確具體、科學規范、切合實際;法律、法規、規章得到全面、正確實施,法制統一、政令暢通,合法權益得到保護、違法行為得到糾正或者制裁、經濟社會秩序得到維護。在機制方面,及時反映人民群眾意愿、權利與責任真正統一的決策機制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基本建立,社會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監督機制基本完善,監督效能顯著提高。在觀念方面,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觀念,遵守法律的氛圍基本形成。

由這樣的體制、法制、機制、觀念和原則、要求、準則等所構成的法治政府的模式,不僅能夠切實解決我國行政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更好地適應我國迅速發展的經濟、社會的迫切要求,而且也與當代世界發展的總體趨勢相契合。總之,政府要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能,努力建設法治政府。到那時候,行政管理體制順暢,政府行政權力的取得受到良好的規范和制約,行政管理公開、公平、便民、高效、誠信,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會依法辦事、能依法辦事。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既是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緊密結合體,也包括了有限政府、陽光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等內涵,是用法治政府為中心和主體概念來概括的以服務型政府為重要內容的多層次、多結構、多要素的多重目標體系的綜合模式。建立符合這種目標模式的體制,就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努力的方向。

注釋:

①參見戴少一、簡龍湘:“我國行政收費的種類”,載中國法制信息網,登陸時間:20__年6月7日。

②參見李文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與政策選擇”,《前線》20__年第1期。

③參見呂錫偉:“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特點及其目標模式”,《政府管理參考》20__年第2期。

④參見薛剛凌主編:《行政體制改革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99~109頁。

⑤參見李志勇:“從官僚制到民主制——試論當代公共行政的模式轉換”,《長白學刊》20__年第5期。

篇8

關鍵詞 主任檢察官 行政化辦 辦案責任制

作者簡介:張學麗,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

一、協調銜接兩者關系應以提高檢委會決策水平為前提

實踐證明,檢委會業務決策機制對于保證案件質量、維護司法公正作用顯著。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和檢察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檢委會特別是基層院檢委會在組織框架、辦事機構、決策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而規范完善檢委會業務決策機制,提高委員的議案能力、決策水平是根本,也是理順其與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關系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探索委員準入機制

檢委會委員素質的高低,是決定其決策水平的關鍵。有的檢察院委員水平參差不齊,案件決策質量難以保證。為杜絕這一現象,在對主任檢察官注重專業化、精英化培養的情況下,對于檢委會委員應設置更為“苛刻”的條件要求,實行嚴格的準入機制。從主任檢察官中選拔道德高尚、理論堅實、業務精湛的骨干精英進入檢委會。與此同時,取消委員資格的終身制。

(二)強化委員培訓機制

檢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范圍涉及檢察業務的全部領域,因此委員僅是精通所在部門的工作遠遠不夠。因此檢察系統應自上而下的組織委員進行系統、全面、定期的業務培訓。各層級的檢察機關內部應堅持穩定的集體學習制度,以確保委員知識及時更新。此外,還要鼓勵委員展開調研,充分調動研究解決復雜疑難問題的積極性。

(三)規范考核追責機制

1.實行內部追責機制。集體責任制,造成個別委員責任心不強的情況,議事議案時人云亦云。甚至在處理個別案件時,由于種種原因,發表了背離法律的意見。實務界越來越意識到 “集體責任”等于“無責任”的缺陷,筆者認為應在對外實行檢委會集體責任制的同時,對真正實現對委員的有效制約監督,應在檢委會內部確立具體明確、操作性強的內部追責標準。

2.完善錯案追究機制。明確“顯有疏失”和“故意為之”為錯案追責的兩種情況,而“判斷有異”不應屬于追責范疇。如委員對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在一年內內出現與權威理解不同超過三次的情況時,應在考核檔案中扣減相應等級的分值。如在五年內可,扣減達到一定分值的,取消其檢委會委員資格。

3.實現權責相統一機制。應設立檢委會委員崗位津貼,給其提供優厚的福利待遇,并暢通晉級渠道。

此外,還應通過設置專門的檢委會辦事機構、檢委會專職委員、進一步規范議案程序等措施對檢委會工作機制進行規范和完善。唯有通過以上方法,實現檢委會的專家化隊伍建設,樹立決策的絕對權威,才能適應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更高要求,實現兩者關系協調銜接。

二、協調銜接兩者關系應以權力制衡為核心

主任檢察官制的本質在于加大檢察官行使具有司法屬性檢察職能的獨立性,也就是對主任檢察官的“放權”。該制度的良好運行,離不開合理的權力配置和規范的程序制約。處理好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和檢委會業務決策機制關系的核心問題,就是處理好在對主任檢察官科學“放權”問題的基礎上,利用檢委會制衡主任檢察官自由裁量權限的問題。

(一)“放權”要依法、合理、逐步進行

司法體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主任檢察官的獨立司法人格也需要循序培養。“放權”只有依法、合理、逐步推進,才有利于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和檢委會業務決策機制的協調銜接,最終實現司法追求的公正、效率目標。

1.“放權”應依法。依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長和檢委會是作為代表行使檢察權的主體。對于主任檢察官的“放權”范圍,必須具有足夠的法律支撐。在相關法律修改之前,主任檢察官獨立行使案件決定權的范圍,必須以依法授權為前提。

2.“放權”應合理。雖然目前很多實行主任檢察官制的國家,對于主任檢察官放權范圍廣泛,有的甚至擴大到所有案件的決定權,但司法體制改革應立足于本國具體國情,因地制宜。雖然我國的檢察官隊伍素質在逐年提高,司法環境也不斷改善,但不容否認的是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由于深刻的歷史、政治和文化影響,即便當今,社會關系的“人情”味道仍然濃重,主任檢察官身處這樣的整體環境中,難免不受影響。因此,目前強調檢察官完全獨立辦案為時尚早。

3.“放權”應逐步。根據現狀,對主任檢察官的放權可以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檢察長授予主任檢察官對一般刑事案件的決定權,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應提交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此階段,對案件辦理實行檢察官辦理――主任檢察官決定和主任檢察官(可在普通檢察官的協助下)辦理――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的雙重辦案模式。第二階段是:賦予主任檢察官絕大部分案件的最終決定權,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仍應提交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第三階段是:待體制、機制、檢察人員素質等各方面條件完全成熟時,賦予主任檢察官對其辦理的所有案件的最終決定權,完全確立其獨立辦案的主體資格。此時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不再參與檢察官承辦案件的決策環節。

(二)確立案件分類的剛性標準是“限權”關鍵 由于法律對于哪些案件屬于應提交檢委會討論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沒有明確界定,在以往的檢察工作實踐中,基層檢察機關經常出現的做法是,當案件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分歧較大,出現疑難復雜情形時,往往會選擇向具有領導關系的上級檢察院相關部門請示匯報,得到明確答復后依照執行。如果案件本身不存在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但是對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可能引起當事人自殺、上訪等成比較大的社會風險時,往往會提交實行“集體責任制”的檢委會討論決定。檢委會在決定這些重大、疑難、敏感案件時,并沒有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反而成了“承擔責任”的代名詞。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中“放權”的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為避免主任檢察官出現上文為推卸責任把案件報送檢委會審批,使改革流于形式,無法提升司法質量和效率的現象;同時避免主任檢察官權力的不當擴張和濫用,損害案件質量,產生司法腐敗的現象,需要根據審查批捕、公訴等不同檢察職能特點和要求,通過建立等級劃分的剛性標準,對于哪些案件屬于主任檢察官的決定權限范圍,哪些案件仍應采取審批模式,盡最大可能的進行細化規定。

在此問題上,可在借鑒上海、湖北等地主任檢察官制的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行如下設計:首先從制度上明確賦予主任檢察官對一般風險案件處理的最終決定權,同時規定對重大、疑難、復雜高風險案件應由主任檢察官親自辦理,最終決定權仍由檢察長或檢委會行使。其次,綜合案件性質、宣告刑期、證據復雜程度、社會影響大小等情況,設定剛性的評判標準,對案件區分風險等級。根據風險等級,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范圍。為有效的加強對主任檢察官制的內部監督和制約,風險等級評估工作應交給案件管理部門進行。當然,對于主任檢察官在接到案件后,經過實質審查,認為案件確屬應當提交檢委會決定的,經檢察長同意也可以提交。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委會審議案件應經檢察長決定。因此,對于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的程序應設定為:應當依法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由主任檢察官向檢察長提出建議,經檢察長批準后進行提交。

三、協調銜接兩者關系應以加強檢委會領導監督為關鍵

加強檢委會對主任檢察官執法辦案活動的領導監督,是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

(一)是明確責任劃分

由主任檢察官決定的案件,主任檢察官對該決定承擔責任;由檢委會決定的案件,檢委會對決定承擔責任,而主任檢察官只負責其呈報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部分;如檢委會對主任檢察官的決定進行改變的,主任檢察官對改變部分不承擔責任。

(二)是厘清兩者關系

主任檢察官行使辦案職權是依據檢察長授權。主任檢察官對于應當提交檢委會討論的案件,不能擅自決斷,必須依法提交,對于經檢委會研究做出的最終決定,必須嚴格依照執行。

(三)應充分發揮檢委會宏觀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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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要求

當前的資源短缺和生態環境問題,主要是由于人類對自然無度、無序、無底線開發所致。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關鍵是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通過法律制度進一步轉變人的理念,規范人的行為,界定人的責任。

1.用法律制度轉變發展理念

向污染宣戰是我國當前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任務,但生態文明并不僅僅局限于環境治理和保護,而是要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達到金山銀山與綠水青山的兼得。從價值取向的角度,生態文明摒棄了極端的人類中心主義和生態中心主義,注重尊重自然和保護自然的理念,注重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目標的兼顧。體現生態文明的法律制度,就是要有效約束人的開發行為,加快發展方式的轉型,盡快實現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

綠色發展從人與自然關系角度要求人類在追求物質財富、社會福祉、社會公平的同時,尊重自然、保護自然,主動減少對自然的傷害,在資源環境可承載、資源可更替再生的基礎上實現發展。循環發展從資源利用方式的角度,改變傳統的“資源―產品―廢棄物”單向線性模式,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形成“資源―產品―廢棄物―再生資源”反饋循環模式,實現資源高效利用,從而減少污染物,減少對自然的損害。低碳發展是從能源利用角度,最大限度提高能源的生產率,盡可能減少高碳的化石能源使用量,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低碳產業、低碳產品、低碳交通等,在保證發展的同時盡可能減緩氣候變化的負面影響。

2.用法律制度約束開發行為

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發展是治國理政的第一要務,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唯GDP導向,投資沖動較大,拆除古跡、毀掉良田、犧牲環境的現象屢有發生,造成自然資產的巨大浪費。部分投資者也以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名義,超越法律法規邊界使用環境容量和生態資源,造成了污染的擴散和環境破壞,致使我國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約束日漸趨緊。與傳統的工業文明相比,生態文明更加注重保護與發展的兼顧,更加注重從源頭開始的全過程防控。

嚴格約束權力和節制資本,有效防范不當開發行為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和發展前提。針對違背自然規律、對自然生態造成破壞并最終引致自然災害的盲目開發,超出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過度開發,以及切斷自然生態和經濟內在聯系的無序開發,必須加以嚴格約束,特別強化能源消耗總量控制線、耕地保護紅線、水資源總量控制等生態紅線的硬約束作用,把各種資源開發和經濟發展活動都關進包括環保法律法規在內的制度籠子里。

3.用法律制度強化保護責任

我國當前面臨的生態環境問題主要責任者是人,而非自然;主要是生產者,而非消費者。因此強調生產者的責任,以更加集約高效的方式實現發展,才能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法律必須對生產者提出更多、更明確的要求,依靠法律制度促進生產者樹立生態文明理念,主動擔負起生態文明建設的責任。在執法過程中,也須按照誰污染、誰付費,誰破壞、誰受罰的原則,加大對生產者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對構成犯罪的生產者,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

加快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內容

推進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設,需要從戰略視角進行統籌考慮,根據“重點突破、全盤推進”的思路,在立法、執法和司法各個方面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

1.構建體現生態文明理念的立法體系

立法是最高層次的頂層設計,完善生態文明立法體系必須與時俱進地推動現有各種法律的生態化調整,優先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地方立法能力建設,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法律支撐。

根據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重新審視我國現行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對需要起草、修改的相關法律進行系統梳理,優先制定能源法、天然氣法、應對氣候變化法等相關法律。在適當時候,補充完善行政管理體制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規定,完善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體系。

我國的資源環境問題越來越呈現出明顯的區域性與流域性特征,受到行政區界的影響,跨行政區的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是當前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薄弱環節。必須加快研究區域、流域環境保護立法的可行性,積極探索區域、流域綜合管理的立法模式,進一步加強地方立法能力建設,通過舉辦培訓、開展咨詢、組織專家制定地方立法模板等方式提高地方生態文明立法能力,重點是生態經濟機制、公眾參與機制、公民環境權益保障機制、流域協調機制、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制度、地方環境標準制度等法律機制。

2.推進適應生態文明要求的司法創新

生態文明法治建設需要司法部門的積極參與,司法保障也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基礎。在符合國家司法體制改革大局的基礎上進行適度的司法創新,通過司法創新,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給予嚴懲,才能進一步維護法律的權威。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促進生態環境案件的受理和公正審判,保證人民群眾的最普惠民生福祉。為了減少和避免地方政府對司法的不當干預,確保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人民享受生態產品的權益需要依靠嚴格的法律保障,法律的權威也需要依賴人民的主動參與才能得以有力維護。通過創新和規范生態環境案件的訴訟規則,特別是及時調整案件和受理、舉證責任的分配、因果關系的證明、侵害后果的評估等環節的具體制度,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利用法律,積極、有序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更加有效地保障群眾的環境權益,實現法律監督職能的充分發揮。

3.探索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執法體制

嚴格執法是保障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體系高效運行的重要手段。嚴格執法需要堅持“統一執法”方針,需要進一步改革現行生態和環境監管體制,科學劃定不同執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邊界,明確生態文明建設的政府責任,完善和落實問責制。設立區域督查派出機構統一行使跨行政區域、跨部門的生態環保執法權,妥善處理執法區劃與行政區劃之間的關系。

篇10

關鍵詞:國家治理;現代化;法治建設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此后,在多種場合闡述了完善制度、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

一、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順應了人類文明發展的潮流

治理是當今世界文明發展的方向和趨勢。治理一詞古已有之。“治理”在13世界法國就已經出現。起初的意思相近與“統治、政府”以及“指導、引導”。到了17世紀和18世紀,治理是王權和議會權力平衡的討論中所關注的重要內容之一。但現代意義上“治理”則出現于20世紀80年代末。1989年,世界銀行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問題的報告》中,明確指出“治理”就是“為了發展而在一個國家的經濟與社會資源的管理中運用權力的方式”。這是最早將現代意義上的治理概念明確引入到國家治理中來。1995年,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在《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的報告中對治理給出了定義:多種管理公共事務和個人事務方式的總和。它是一個協調不同利益集團利益后聯合作用的過程。既包括許多正式規則,也包括非正式的規則安排,只要人們統一意見。

縱觀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我們可以看到,現代意義上“治理”一詞出現是經濟政治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第一,現代治理的出現是政府與市場關系演進的必然結果,是有關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制度安排。治理意味著20世紀后期以國家為基本依托的統治體系開始動搖。超越了生產場所的福特主義與福利國家的危機使得人們認識到,無論何種國家,要想實現國家發展,必須重新組合政府、市場和社會。第二,現代治理的出現是第三次工業革命的必然要求。與第一次、第二次工業革命傾向于自下而上的管理體制相比,第三次工業革命的組織模式將發生重大變化,其強調的是政府、企業以及民間社會團體的共同作用。任何一方都不可能獨善其身,而必須建立一個網絡進行合作,共同制定發展藍圖。

二、法治建設是國家治理現代化重要保障

法治是現代政治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使國家權力受到限制和規范,公民權利得到保障的制度安排。法治是通過規則來完成國家治理,一個國家沒有明確的規則,人們對于自己的行為所帶來的后果沒有預測,也使人們在社會中沒有安全感,沒有法治社會將無法走向公平正義。法治既是國家治理的方式,又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目標。國家治理必須保證憲法和法律在國家中的權威。

首先,法治建設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治理體系是管理國家的制度安排,包括各領域體制機制、法律法規等的安排,是一套系統完整的國家制度。實際上這也明確了國家治理現代化與法治的關系。國家制度的基本框架是由法律規定和保障的。另一方面,法治能力又是國家治理能力的具體體現。國家治理現代化也就意味著國家法治建設的現代化,國家法律法規建設和w制機制建設的規范化,程序化。

其次,法治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方式。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國家,采取著不同的治理方式。歷史證明,法治是治理國家最有效、合理的方式。是實現國家治理目標最基本的方式。隨著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們之間的流動和交往越來越頻繁,人們之間關系越來越密切,同時觀念和生活方式也越來越多樣化,這就需要通過建立合理的法治體系來規范人們行為,減少社會沖突,維持人們之間和諧關系。

三、加強政治制度建設,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根本保障是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這實際上已經明確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發展方向和路徑。

推進協商民主發展。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獨特優勢。現代化的治理講求在民主基礎上尋求治理。進一步促進協商民主發展,能夠保證人民參與政治的權利得到保障,保持與人民的密切聯系,使黨的各項決策能夠更加規范化、科學化。對于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它是適應我國社會結構深刻變化、公民政治參與意識不斷發展而形成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