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范文
時間:2023-03-31 23:02:2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勞動教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我對中國勞動教養立法基本形勢的認識可以簡括為“四個歷史必然性”:
(一)中國勞動教養獨特存在的歷史必然性
中國的勞動教養產生、存在和發展于中國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功過是非”無需專門和過多的評價,簡單地講,它以自己獨特的方式存在至今確有其一定的歷史必然性。現在困擾勞動教養的法治和人權兩大難題,在勞動教養產生時代的中國社會普遍地還沒有形成為一個問題。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政府的行政權和司法權也沒有什么明顯的界限,行政權的范圍和規則也都沒有明確、嚴格的規制。這是勞動教養問題與監獄行刑問題的最大區別,也是勞動教養立法遲遲難以出臺的根本原因所在。所以,我認為,今天進行勞動教養立法時,從實際的意義上講,無需過度地對現實的勞動教養進行這種“回頭看”式的價值層面的分析和評判,而只需從現實的要求和發展的趨勢出發即可。
(二)中國勞動教養立法問題提出的歷史必然性
基于同樣的緣由,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幾乎與當時的勞動改造立法同步,勞動教養立法問題也被歷史性地提到了人們的面前。這個時代不僅僅是中國提出了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中國社會正在發生真正的歷史性變革。法制和法治成為社會生活普遍的基本規則,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在人們尚欠清晰的理念別是在與勞動改造結合的意義上,提出勞動教養立法問題是必然的。但出乎人們預料的是,正是在進行這種勞動教養立法的努力中,才逐步發現了勞動教養與監獄問題的根本不同。政府權力的規制、公民自由和權利的確認以及勞動教養的司法化建構等,都是監獄立法不曾遭遇的十分復雜的問題。
(三)勞動教養立法現狀的歷史必然性
我們對勞動教養立法現狀的基本認識是,在過去15年左右的時間里,中國社會不具備出臺勞動教養法的條件,勞動教養立法的時機發育尚不成熟。至少我們現在還難于形成對勞動教養立法問題的科學認識,今天的勞動教養立法應當從零開始,從科學性的而不是工作性和事務性的調查研究開始。因為,目前在缺乏必要論證和準備的條件下,直接從事勞動教養法典起草的立法工作的社會條件、理論準備和實踐基礎都是不充分的。
首先,勞動教養立法與國家的體制即憲法規定的國家與公民和個人的關系有關、與政府的行政權力有關、與國家的司法程序有關、與國家的司法體制特別是刑事司法體制有關。因此,必須基于對中國社會結構、政治經濟形勢和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發展方向等一系列基本問題的正確認識,才能真正把握勞動教養立法的要領。上述客觀情況實際上對勞動教養立法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離開了對這一社會條件的科學而深刻的分析,勞動教養立法就只能是就事論事,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在某種意義上講,前15年勞動教養立法就是走過了這樣的路程。
其次,勞動教養立法工作的健康進行有賴于一系列基本理論準備的支持。這些基本的理論準備包括: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國家、政府-公民-個人”關系及其對國家和政府體制的影響;國家和社會結構的變遷及其對“權力-權利”機制的影響;國際社會刑事立法、行政立法和人權保障的發展方向;中國社會現階段法治社會建構中包括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在內的刑事法制的改革與完善、政府行政處罰的分析;在體制、刑事法制、行政法制和司法程序中對勞動教養問題的定性和定位;等等。這些重大的基本理論問題,都是需要在進行勞動教養立法時進行專門、系統和深入研究的。只有這樣才能使勞動教養立法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之上。
第三,類似中國勞動教養的實際作法,在國外早已存在,諸如保安處分、違警罪、輕罪等皆有相同或者相似之處。盡管這些國家的基本國情、立法思想和具體作法等都未必適合中國國情,但應當說在基本的方面,它們對中國的勞動教養立法都具有重要的和直接的借鑒意義。可是,由于歷史的和現實的原因,我們從客觀的角度對之進行比較系統的考察和研究還相當薄弱,特別是從中國勞動教養立法借鑒角度的理性觀察更是十分微弱,甚至當我們帶著自己的某種框架或者期待去了解時,還會覺得那些東西與中國的勞動教養是“零相關”,對中國國情而言,那些東西根本就是“水土不服”,其實并不盡然。所以,目前從借鑒和使用人類文明成果及國外有益經驗的角度看,我國勞動教養立法法典直接起草的條件也不成熟。
篇2
實證調研表明,通過立法規范勞教的適用范圍、建立公正的司法程序、降低勞教的嚴厲程度等改革建議獲得了相當高的認同度,而對將勞教輕罪化、保安處分化、改革為教養處遇等改革方案,被調查者的選擇未表現出明顯的傾向性。
通過比較法研究,可以發現,從聯合國公約的規定與勞教決定的司法化要求來看,我國的勞教制度首先面臨著合法性質疑;從各國輕罪制度來看,可對勞教對象作分流處理;從域外保安處分制度來看,“勞教制度的改革方向應為保安處分”的主張不足以解決勞教對象的轉化處理問題;從特殊主體的處遇來看,有必要采取行政性保安措施;從訴訟程序的繁簡分流來看,可設置專門的治安法庭。
對于勞教制度改革,目前有兩種可供選擇的方案――制定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和將現有的勞教對象作行政化和刑事化分流處理。前者是指,以“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或者“教養處遇”取代“勞動教養”,形成“治安管理處罰――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刑罰”三級制裁體系。這種改革方案立足于對勞動教養制度進行重構,使之適應我國法治化進程的要求。后者是指對相關違法行為行政化處理、刑事化處理或行政化和刑事化雙重處理。與分流處理方案相比,綜合處理方案的改革難度更小、功能更為靈活,更具可行性,是其更具有可接受性的重要原因。
勞教制度改革應當關注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并以提升人權保水平為基本方向;勞教制度的改革具有綜合性,兼具實體和程序兩個層面,二者不可偏廢;在擬定具體的改革舉措時,應當以實證研究為基礎,考慮世界范圍內相關法律制度發展的總體趨勢和帶有普遍性的做法,并注意我國法律體系內部的協調性。
篇3
關鍵詞:勞動教養 制度 行政處罰 |
一、案情回放
2007年8月6日,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做出勞動教養決定書,該決定書認定:2007年7月9日,侯某某為向他人索討賭債,糾集徐某某、張某某、陳某某、胡某、劉某某、顏某等人,攜帶大砍刀、折疊刀至上海市江場路1400號附近時,被發現并當場查獲。劉某某不服該勞動教養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勞動教養決定書違法,并予以撤銷并賠償損失。
對于原告訴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行政處罰一案,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勞動教養決定書中,僅對侯某某等七人的行為進行了概括性的認定,對劉某某實行了哪些尋釁滋事行為,則未做出具體的認定;被告做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對于原告劉某某訴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行政賠償一案,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據此對原告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權,被告自2007年8月9日起至釋放日止,按每天83.66元支付原告劉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被告上海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給原告劉某某。
一審宣判后,被告對二案均不服,上訴至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主張不予支持。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案件已經自動履行完畢,被告共賠償原告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9241.8元。
本案的處理中涉及我國的勞動教養制度適用,從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國的勞動教養制度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令人質疑、審批權缺乏監督等諸多問題,這與當前我國依法治國和建設法制社會的治國方略是及不相稱的,不得不引起我們的對該項制度的反思。
二、案情評析:我國勞動教養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合法性不足
現行勞動教養制度的主要依據是:國務院1957年8月3日制定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1979年11月29日制定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前兩種屬于國務院行政法規,后一種屬于行政規章。這些依據與現行法律法規存在著很多相互矛盾的地方。
(二)合理性令人質疑
勞動教養作為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或作為一種治安行政處罰,其適用的對象主要是“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不夠刑事處罰”的人。但這種處罰比適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這兩種刑罰還要嚴厲,甚至嚴厲得多。
(三)審批權缺乏監督
目前,勞動教養工作的法定領導和管理機構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民政、公安、和勞動部門的負責人兼職組成,并未設置專職的負責人。它們主要的法定權限有兩項:一是審查批準收容勞動教養人員;二是批準提前解除勞動教養和延長或減少勞動教養期限。實踐中,這兩項職權分別由公安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以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名義行使,可以不經檢察院審查批準和法院開庭審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機制。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教機關也不僅對勞教人員提前解除勞教、延長或減少勞教期限擁有審批權,而且還授權勞教場所可以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名義行使對勞教人員減延三個月期限內(含本數)的審批權。
三、勞動教養制度改革的路徑選擇
勞動教養制度曾經發揮過其積極的歷史作用,但是我們當前更應該正視其存在的不合理之處,尤其是在維護公民基本人權、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權利方面的明顯弊端。改革不是要徹底否定過去,而是為了面向未來。當前我國的治安狀況并不樂觀,把勞教制度完全取消是不切實際的。因此,根據依法行政的基本理念,對現行勞教制度進行合法、合理的改革,是當前真正有意義的選擇。
(一)依法明確適用對象
當前,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已經由最初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中規定的四種擴大到現在20余種。隨著治安形勢的變化,地方性法規也在擴充其適用對象,從而使勞動教養適用對象增加過多過快,甚至在實踐過程中被“靈活地”濫用,一些不應當被勞教的人員。因此,勞動教養立法時,必須使其適用對象法定化,避免對象上的泛化。具體而言,主要應適用于以下幾類行為人:(1)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人;(2)有犯罪證據但沒有必要予以刑事處罰的輕微犯罪行為人;(3)有嚴重潛在社會危害的違法者;(4)《刑法》規定的由政府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5)確有司法證據證明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6)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應予司法矯治處分的人員。
(二)促進處分期限的合理化
從現行立法規定來看,勞動教養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必要時可延長一年。與刑法中的管制和短期自由刑相比,在嚴厲程度上有過之而無不及,違背了罪(錯)罰相當的原則,在實踐中會導致種種反常現象。
筆者認為對于矯治期限的設計,一是采用相對確定矯治期限的立法模式,也就是規定矯治的最低和最高期限,具體每個矯治對象適用的期限由法官根據人身危險的不同性質來決定,如戒毒型矯治人員的矯治期限一般應高于普通常習性違法者的矯治期限。二是應建立健全人格調查制度。人身危險性是根據矯治對象的成長過程、人格特點、精神狀況、違法行為歷史等一系列因素做出的判斷,客觀上要求建立人格調查制度。三是法官宣布的矯治期限并非不變期限,而是根據矯治對象的人身危險性的增減可以減期、提前解除或延長期限。矯治期限變更的決定應由執行機關決定,決定過程中應充分聽取矯治對象的意見和建議,并進行人身危險性的科學評估,最大限度地防止裁量隨意性以及自由裁量權力的濫用,不能單純地以違法者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作為決定處分的定性因素。
(三)完善程序,加強監督
篇4
對幼兒進行勞動鍛煉的培養,是幼兒養成教育的一種基本手段,它有助于幼兒德、智、體、美各方面的發展。幼兒最初的勞動是由自我服務開始的,是勞動中最簡單、最基本的形式,它與幼兒的日常生活有著密切的聯系,是幼兒時期獨特且必需的教育內容。幼兒在勞動中,要付出一定的體力及腦力,無形中培養了幼兒動手與動腦的能力,幼兒的思維、責任感和手的靈巧性也隨之得到了發展。在平時的保教工作中教師會注意到,幼兒園里勞動能力強的幼兒大多是一些聰明、活潑、可愛、有禮貌的孩子,他們知道關心別人,愿意幫助老師和其他小朋友,這樣的孩子在教育過程中更容易接受新生事物,理解能力較強。反之,不愛說話、自閉的幼兒則會拒絕接受新生事物,反應也較為遲緩。由此可見,養成教育對培養幼兒良好的行為習慣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幼兒養成教育的培養方法
1.從幼兒入園時抓起,提高幼兒動手的能力和愛勞動的意識。新入園的幼兒年齡小,生活不能自理,教師必須從一點一滴抓起,努力做好幼兒良好習慣的培養工作。如,讓幼兒飯前、便后自己洗手,學會自己吃飯,上完廁所自己把褲子提好等。同時,教師還可利用比賽、講故事、鼓勵等來培養幼兒的良好行為習慣。在幼兒園里,大多數幼兒對力所能及的勞動都有濃厚的興趣和參與的愿望,特別是在教師的鼓勵下,幼兒更愿意參加勞動。因此,幼兒每做一件小事,哪怕做得不好,教師都要充分肯定幼兒的勞動成果,再加以適當的引導,這樣就能充分調動幼兒參與勞動的積極性。
2.逐步加強對幼兒勞動能力的培養。幼兒升入中班后,除了繼續小班的勞動能力鍛煉外,教師還可以利用其他方法來培養幼兒更進一步的動手能力。如,吃飯前讓幼兒幫助教師拿餐具,飯后讓幼兒自己擦桌子、整理桌椅等。教師要有意識地對幼兒進行專門的訓練,要一邊示范一邊講解。動作和語速要慢,語言要簡練清楚,同時還要提出要求,督促幼兒多練習,使幼兒逐步學會獨立生活的技能和技巧,使幼兒在動手過程中體會到快樂。到了大班后,在幼兒對自我服務能力基本掌握的基礎上,要加強幼兒對勞動的進一步認識,培養幼兒愛勞動、愛集體的思想觀念,使幼兒懂得勞動光榮的道理。另外,還要給幼兒創造練習的機會,教師可提供相應的物質條件,利用各種形式培養幼兒愛勞動的習慣。如,在日常生活中,讓大班的幼兒幫助小班的幼兒系鞋帶、搬桌椅等,使幼兒在勞動過程中養成關心他人、愛護他人的良好習慣。當幼兒主動要求幫教師做事的時候,教師不要認為會給自己添麻煩,應當珍惜幼兒的這種積極性,給予幼兒適當的鼓勵,充分調動幼兒的這種積極性。如,我園大班的一位幼兒主動幫老師端飯菜,不小心把飯菜灑了一地,當時教師并沒有指責這個孩子,而是在全班小朋友面前表揚了他熱愛勞動的優點。從此以后,這位幼兒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了,更樂于助人了,班上的其他小朋友也都樂意為他人做事了。通過這件事,幼兒懂得了幫助別人是一件很光榮而且很快樂的事情。在教育過程中,光有鼓勵是不夠的,教師還要善于引導幼兒,多給幼兒鍛煉的機會,使幼兒樂于動手。如,在午睡之后可讓幼兒整理床鋪,幫助教師打掃教室的衛生等。與此同時,教師也要有良好的勞動習慣和衛生習慣,因為教師是幼兒模仿的對象,教師的形象樹立好了,就會對幼兒起到潛移默化的積極作用。
篇5
為構建和諧社會,最大限度地遏制、預防和減少犯罪,中央政法委提出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勞動教養工作做為政法工作的一部分,也要積極推進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為維護國家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做出應有的貢獻。
在具體實踐上,勞動教養機關應如何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這是需要認真研究的課題。筆者根據勞動教養制度和勞動教養工作實際情況,認為寬與嚴是有機的結合在一起,是相輔相承的,沒有寬就沒有嚴,沒有嚴就沒有寬。同時,寬與嚴還要掌握好尺度,既沒有無原則的寬,也沒有無度的嚴,寬與嚴要在勞動教養法律法規所允許的范圍實施,只有在這個范圍內當寬則寬,當嚴則嚴,才能達到寬嚴相濟的效果。勞動教養機關對“從寬”和“從嚴”政策落實應從下面兩點入手。
一、在權利保障上“從寬”,在管理上“從嚴”
勞動教養人員的權利,是指勞動教養人員作為勞動教養法律關系的主體,在勞動教養期間依照法律應當享有的權利。充分保障勞動教養人員的合法權利,是勞動教養工作長期以來努力實現的目標,也是建設民主政治、實現政治文明的必然趨勢,從這個意義上講,勞動教養人員充分享受合法權利應盡量寬泛。
勞教人員權利的主要內容。根據我國憲法及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勞動教養人員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利;人身保護權利;基本政治權利和社會發展權利;財產與家庭權利;司法救濟權利;就業保障權利。雖然勞動教養人員有了許多的權利,但在現行勞動教養法律法規中,勞動教養人員的權利規范存在著許多問題與弊端。
(一)勞動教養人員權利規范層次低,缺少保障機制
目前僅有的兩部勞動教養專門法律《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均未對勞動教養人員的權利進行任何規范。只是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和其他行政規章中,涉及某些具體業務時才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相關權利進行了規范,《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總則部分未對勞動教養人員的權利進行任何規范。現行勞動教養法律雖然對勞動教養人員的某些權利進行了規范,但卻沒有注意建立保障這些權利的有效機制,從而使其難以真正實現。例如,《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教育時間,在一般情況下,每天不少于三小時,勞動不超過六小時。”但在實踐中,由于財政保障不足,勞動教養人員超時、超體力勞動已成為難以克服的“頑疾”,學習時間、休息時間常被侵占,在這種情況下,勞動教養人員的學習權、休息權很容易遭到侵犯。
(二)缺乏對權利規范的審查機制,某些條款過于籠統
由于我國尚示建立法律法規審查制度,現行法律法規中難免存在違憲或者違反上位法的條款,勞動教養法律法規也不例外。例如有的勞動教養管理所制定的所規隊紀規定的“處于嚴管期間的勞動教養人員,其信件可以檢查。”這些不合理的政策正在威脅著勞動教養人員合法權利的實現。
有些法律法規條款過于籠統,不便操作。例如,《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第八條規定:“勞動教養管理所對收容的勞動教養人員應當進行體格復查和入所安全檢查,收繳違禁品;……”但卻未規定“違禁品”的具體范圍。在實踐中,若將引起警覺的物品都當做“違禁品”予以收繳,則難免侵犯勞動教養人員的合法財產權。
(三)“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在實踐中難以落實
首先,現行勞動教養法律中并未作出勞動教養人員“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的規定,這就使其法定權利失去了廣泛性;其次,勞動教養場所許多不成文的“習慣”做法大有侵權之嫌。例如要求男性勞教人員一律剃光頭,實踐證明,這種做法刺激性很大,勞動教養人員對自己的發型應有一定的選擇權,除怪異發型外,應允許其蓄留大眾式發型。
現行勞動教養人員權利規范的上述弊端提示我們,勞動教養人員的權利應該體現從寬的政策,才能切實保障勞動教養人員合法權利不受侵犯。
對勞動教養人員管理是勞動教養執行機關在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依法對被勞動教養人員執行勞動教養過程中,直接實施的教育挽救活動及日常生活事務管理的一項行政執法活動。勞動教養執行機關依法對勞動教養人員實行嚴而有據,嚴而有度,嚴而有理的“從嚴”管理形式,能充分體現勞動教養制度的人道主義本質和保障人權的法治特色。
《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規定“勞動教養機關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必須全面貫徹依法管理、嚴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學管理的原則,加強執法工作規范化建設,提高勞動教養管理工作水平。”其中,嚴格管理的原則就是指勞動教養管理所依照勞動教養工作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嚴格的所規所紀、嚴密的組織體系和嚴明的獎懲制度,使勞動教養人員的一切活動,置于勞動教養人民警察的監督、指導之下,以取得最佳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制定嚴格的紀律和制度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良好的紀律和制度約束,勞教人員如一盤散沙,沒有任何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不但沒有良好的改造秩序,就是勞教人員自身的權利也無法保障。有了嚴格明確的紀律和制度,勞動教養人員的行為就有了遵循的規范和標準,勞動教養人民警察就可以按照這些規范去約束和管理勞動教養人員,減少或避免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
(二)建立嚴密的組織體系
勞動教養人員要在勞動教養人民警察的指導下,建立民主管理組織、生活組織、勞動組織、學習組織。通過在勞動教養人員建立組織,使管理活動納入到組織當中去,使管理工作有秩有序,可以使勞動教養人員樹立組織觀念。例如伙委會,就是勞教人員管理每日飲食標準和質量組織,勞動教養人員就是通過這個組織對飲食質量提出改進的意見,而不是無序的起哄鬧事。
(三)實行嚴格的考核獎懲
嚴格的考核與獎懲是嚴格管理的直接體現,也是保證嚴格管理實施的重要條件。勞動教養人員在勞動教養期內表現的好與壞都與獎懲直接掛鉤,對表現好的勞動教養人員實行獎勵,對表現差的、甚至嚴重違反紀律的勞動教養人員要懲罰,通過考核與獎懲實現嚴格管理的目標,保障嚴格管理的實施。在實施嚴格管理的過程中達到考核嚴肅、獎懲嚴明。
嚴格的勞動教養管理,能保障場所安全穩定,有效地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消除隱患
,在發生所內違法犯罪活動時,能夠及時制止并予以懲罰,保證教育挽救工作的順利進行。嚴格的勞動教養管理,能促進勞動教養人員思想轉化和矯正惡習,勞動教養過程,就是通過強制的手段促進勞動教養人員思想轉化和矯正惡習的過程,這一過程是自律與他律的辯證統一。因此,在勞動教養人員管理上“從嚴”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一項重要的執法活動。二、對表現好的勞教人員“從寬”,對表現差的勞教人員“從嚴”
勞動教養人員在接受教育改造過程中,由于對勞動教養認知的不同,在改造效果上也不同。對于能夠認罪認錯、安心改造、接受改造、遵規守紀、服從管理的勞動教養人員就是表現好的;反之,拒不認罪認錯,無理取鬧,違反所規所紀,拒不服從管教的勞教人員就是表現差的。對待好與差的勞動教養人員在寬與嚴上就要有明顯的區別,在管理模式,對表現好的勞動教養人員實行“半開放式”或“開放式”管理,實施寬松管理政策,而對表現差的勞教人員要實行“封閉式”管理,實施嚴格的管理,突出管理的強制性,注重教育的系統性,實行勞動教養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以“半開放式”管理的勞動教養人員為例看可以“從寬”的內容。
(一)在管理尺度上放寬
半開放式管理的勞教人員在勞動教養人民警察的組織下可在業余時間自主開展娛樂性體育活動、自由學習、休息和所內商場自選購物,在所內享有較多的活動時間和空間。
(二)在享受待遇上優厚
半開>,!
(三)民利上擴大
在勞動教養人民警察主導下,可以進行勞動教養人員民主管理工作。對優秀勞教學員或改造表現較差的勞教人員測評;對呈報加減期、所外執行對象現實改造表現及是否呈報的測評;中隊認為可以交付勞教人員代表評議、測評、評比或提出建議的其他事務。
篇6
關鍵詞:勞技課;創新;勞動意識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7661(2015)18-028-01
勞動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源泉,通過勞動,人類從盤錯交織的古樹走向陸地,從愚昧無知的遠古走向文明。人類的發展史實際上就是一步勞動史。勞動創造了歷史,勞動改變了世界。而如今社會的發展,無論的政治,經濟,文化都要靠知識,人才去創造它。而這一切終究要依靠勞動來實現。
按照傳統的勞動分類理論,勞動分為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兩大類。在當今教育形式的影響下,很多人認為,腦力勞動的教育遠遠勝于體力勞動,在很多學校,很多勞技課被取消了。學生沒有機會和時間去實踐課本上學到的知識,去體驗勞動給自己帶來的快樂和艱辛。有的學生學習成績有優秀,但是連基本的生活技能沒有,甚至連打掃自己的房間,打掃教室都不會。培養21世紀的優秀人才,不光要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實際動手的能力也應該加強。偉大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他的名字原來是取作陶知行。他覺得應該有豐富的知識,才有可能去實踐。但是后來的經歷讓他知道,原來只有親自的去實踐勞動才會知道書本上更多的沒有的知識,于是他把自己的名字改為了陶行知。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只有重新認識到勞動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讓學生在勞動中體驗勞動帶來的快樂,才能健康成長。
一、培養學生尊重勞動,熱愛勞動的意識
勞動讓人類靠爬行的猿類進化成了雙腳走路的人類,并且創造了巨大的財富,使得人類有了延續和發展。總理在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上指出,要把提高職業技能和培養職業精神高度融合,不僅要培養大批懷有一技之長的勞動者,而且要讓受教育者牢固樹立敬業守信、精益求精等職業精神,讓千千萬萬擁有較強動手和服務能力的人才進入勞動大軍。要使享譽全球的“中國制造”更多走向“優質制造”、“精品制造”,而且要補上服務的短板。還要求,要統籌發揮好政府和市場作用,形成多元化的職業教育發展格局。要加大對職業教育的投入,用改革的辦法推進職業教育,使社會更多力量都能進入職業教育,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等多種辦法,讓社會各方興辦職業教育。在目前的職業教育中設立勞動的課程,并且讓學生有勞動光榮的意識是十分迫切的要求。他還表示,要走校企結合、產教融合、突出實戰和應用的辦學路子,依托企業、貼近需求,建設和加強教學實訓基地,打造具有鮮明職教特點、教練型的師資隊伍。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采取各種措施,推動社會各方形成合力,讓現代職業教育助推經濟社會取得更大更好發展。在教育部關于勞動教育的研究中,形成正確的勞動觀念,形成熱愛勞動,熱愛勞動人民的思想是關鍵性基礎目標。培養學生的勞動觀念對勞動的尊重,關鍵要在勞動實踐中進行。什么是庶務,燒飯,掃地,種菜等應讓學生去感知和體驗,由學生躬親從事。當然在目前普通的職業學校中的實際情況出發,需要一定的設施和基地。再配合培訓相應的老師,同時還要保證有勞動教學的時間。這樣從基礎上開始,培養學生的勞動觀念。
二、在勞動中培養創新意識,提高在勞動出智慧、
理想的勞技教育,應該注重勞動實踐活動的多樣性,增強勞動中出智慧,以便引導學生手腦結合,培養學生創新的能力,使得學生多方面得到充分的發展。陶行知先生對于手腦結合有過自己的看法:“中國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腦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腦,所以一無所能。中國教育革命的對策是手腦聯盟,結果是手與腦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議。”“教育要手腦并用,在用腦的時間,同時用手去實驗。用手的時間,同時用腦去想,才有可能去創造。手和腦在一塊干,是創造教育的開始。手腦齊全,是創造教育的目的。”在我們的教學中利用一些有趣的實驗和略微復雜的勞動,激發學生動手和動腦結合,并且發揮他們的豐富想象力和創造力,這樣能有效的促進學生動手和動腦能力的發展。同時,在勞動中,還能鍛煉學生吃苦耐勞,勇于實踐的精神。這樣持之以恒后,學生抗挫折能力加強了,分析問題能力提高了,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得到改善了。
三、制定有效課程,選拔優秀師資
勞技課程的設立需要經過嚴謹的思考,它不僅要考慮到學生其他課程的安排,還要結合學生的實際情況,學生動手能力的高低進行設置。并且由于它是一門技能型較強的課程,所以不僅需要教師具有教學的基本素質,還需要教師有某方面的特長。教師是直接接觸學生的人群,也是最有發言權教育權指導權的人群。因此選擇一支高素質高要求的教師隊伍是成就這門課程實施的關鍵之重。勞動課程課程的選擇,可以突出這門課的實用性和創造性上進行。譬如,園藝,烹飪,計算機,手工制作等。這些課程能使學生在學中用,在用中學。能使學生有一技之長,還能激發學習的興趣和樂趣。當然選擇一些有特色的課程也非常合適。學校可以根據自身學校的特點,選擇一些適合本校的勞動課程。譬如機電類職業學校可以選擇下廠實習。旅游類職業學校,可以選擇兼做導游課程。這樣能使課程和實踐結合,讓學生感到親切,有趣。
四、學校,家庭,社會,學生共同來做一件事
在很多家長的心目中,把孩子送進學校,委托班主任管理,并且住校以后,家長就完全輕松了。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還有些家長認為,學習只要做題,背書,學校教室里的知識就可以了。在家庭里,不讓孩子動手做一件事,更加不會按照孩子的意愿去學習。這樣的家庭教育對孩子的限制很多。特別是限制了孩子的動手能力。只有放手讓孩子自己去體會這個世界,孩子才會成長。
篇7
對此案先行羈押日期是否應折抵刑期,一種意見認為:對代某先前因涉嫌盜竊被刑事拘留待送勞教的羈押日期不應當折抵最后定罪執行的刑期。其理由是:本案代某的勞動教養并未撤銷,其先前被羈押的行為是其盜竊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且最高人民法院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教養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復》[(81)法研字第14號文]規定:“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被勞動教養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勞動教養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而本案代某被判刑的行為是其盜竊1020元,與被勞動教養的盜竊違法行為雖是同類行為,但不屬同一行為,所以不應折抵刑期。
我們不同意這種看法。我們認為,對代某先前因涉嫌盜竊被刑事拘留待送勞教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最后定罪執行的刑期。
首先,刑期折抵體現的是當代刑法對人性的關懷和對人權的保障。從這一理念出發,理論界認為:刑期折抵是“受刑人在未決羈押的期間換算判決后執行的刑期”。(1) 這里的“未決羈押”應指“判決執行前的羈押”(2),包括特定情況下的偵查、起訴、審判以外的羈押,如行政拘留、勞動教養(3)。
其次,《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這是在計算刑期時的一個總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81)法研字第14號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被勞動教養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勞動教養日期可以折抵刑期。”這些規定不同程度體現了對被告人的人權保障和人性關懷。
第三,本案代某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則其人身自由已經被剝奪,雖經查實屬違法行為可以送勞動教養。但其后由于代某自首了犯罪行為,對代某處以了刑罰。刑罰是比勞動教養更不嚴厲的處罰,按照“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其勞動教養理由“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竊行為”已經不成立,應撤銷對代某的勞動教養,而不能以勞動教養未撤銷,作為不折抵其刑期的理由。另外,代某因盜竊行為被判處刑罰,其被勞動教養也是因盜竊違法行為。在這里盜竊不僅僅是同類行為,而應該認定為同一行為。
參考文獻:
(1)曾慶敏主編:《刑事法學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2年版,第228頁。
(2)楊五湖著:《案件學大辭典·辦案大全》,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01頁。
(3)參見高鉻喧主編:《刑法學原理》(第三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第125頁。
篇8
“原告就被告”不僅是我國普通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也是世界各國民事訴訟中普遍采用的一個原則,這一原則適用于絕大多數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況下,按照這一原則確定案件管轄時,可能并不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或者影響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因此,確立“原告就被告”這一普通地域管轄的例外規定就顯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轄的例外規定主要體現在《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它們都規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原告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例外情況有四種:
第一, 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所謂身份關系,是指與人的身份相關的各種關系,如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這類訴訟是人身權益問題。被告在國外的,原告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但是,如果被提起訴訟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已被依法宣告其失蹤的,就難以確定其所在地。對此,為保護原告的人身權益,法律上確定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被勞動教養的人在被勞動教養期間,集中住在勞動教養地,而勞動教養地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被告的經常居住地,因而該地法院對涉及被告身份關系的訴訟無司法管轄權。另外,由于被提起訴訟的人正在接受勞動教養,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由其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不便于應訴。因此,法律上規定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司法實踐中,還有雙方當事人都是被勞動教養人的訴訟,在這種情況下,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轄;被告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被監禁的人在被監禁期間因喪失自由,無權在其住所地。所以,原告既不宜向其原住所地的法院起訴,也不宜向其被監禁地法院起訴,因而法律規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在司法實踐中,如遇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的,則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由于實際生活錯綜復雜,在審判實踐中還會遇到關于普通地域管轄適用原則的其他特殊情況。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對以下特殊情況作了補充規定:
第一,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 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人員,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篇9
答:您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對其裁決不服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在仲裁訴訟程序中,您可以提出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應簽訂而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要求支付補足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部分工資、補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訴求。如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對您的補繳社保費用的訴求不予受理,您可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申請其責令用人單位補繳,如果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由于您與用人單位之間曾經簽訂的書面協議為勞務協議而非勞動合同,因此,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單位會提出您們之間的關系屬于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應當適用民法而不適用勞動法,您可以以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進行反駁。
問:我公司是一家工程施工單位,分包總承包單位的工程后,將部分勞務工程分包給個人(包工頭),在施工過程中由于總承包單位的另一家分包單位進行塔吊作業而導致該包工頭手下的一名工人受傷,而該名工人系上班第一天受傷,未與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不是由我公司招聘。請問我公司應當為該名受傷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嗎?
答: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無論根據上述兩個法律文件規定,您公司均應作為用工主體承擔對受傷勞動者的工傷賠償責任。為有效防范此類用工風險,建議公司盡量不要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的包工頭,而應當分包給有營業執照、有相關資質的公司、企業;在公司需要直接用工時,將所招用的工人納入公司規范管理,并為其投保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所有社會保險,合法、有效轉移工傷風險,增強企業的抗風險能力。
篇10
答:參保人員因工作流動在不同地區參保的,不論戶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參保地的個人實際繳費年限,與在其他地區工作的實際繳費年限及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應合并計算,作為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問:參保人員因工作流動退休后其養老保險待遇由什么單位負責辦理和支付?
答: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退休手續由最后參保地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辦理,并由最后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問:在非戶籍地原行業參保,后終止勞動合同并失業,又實現再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應如何辦理?
答:在非戶籍地參保的原行業統籌企業的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并失業后,在實現再就業前,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在異地實現再就業的,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接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其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刊政策咨詢顧問聞健
我是以城鎮個體工商戶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現已繳費達15年,請問,像我這種情況是否達到了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一名熱心讀者
咨詢政策的熱心讀者:
按政策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方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本刊政策咨詢顧問莊言
退休人員被判刑后養老保險待遇的有關規定
問:退休人員被判刑后如何計算和調整養老保險待遇?
答: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判刑前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問: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如何辦理退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