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制度弊端范文

時間:2024-02-20 18: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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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模式;文獻綜述

隨著現代化的逐步推進,社會轉型與體制轉軌的深入,我國城市化進程逐步加快,城市化水平不斷提高,人口特征、家庭功能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在效率優先、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價值觀的導向之下,在經濟取得飛速發展的同時我國的社會建設嚴重滯后,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國民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多、越來越大。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在整體落后的情況下,城鄉之間又存在著很大的不平衡,農村社會保障不管是在覆蓋范圍還是在保障水平方面都與城市社會保障存在著很大的差距。這不僅體現在政策實踐之中,在社會保障理論研究上也表現突出。

一、農村社會保障模式的現狀

大多學者認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是在城鄉二元結構背景下,以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為主體的制度模式,政府在此承擔著很有限的責任;保障模式以社會救助、農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社會優撫、社會福利為主要內容。江瑞平認為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它在保障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穩定農村并促進其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吳美滿(2003)認為受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現階段的社會保障基本模式是以農民家庭自籌保障為主、國家保障和集體保障為輔,首先把重點放在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的層面上,主要是救災救濟、養老保險和優撫安置、社會福利服務。劉振杰(2005)認為在城鄉二元體制之下,農村通過和集體化,實行家庭與集體相結合并以家庭保障為主的社會保障制度與體系。夏明會、宋光輝(2010)認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模式是在分類分層管理思想的指導下基于城鄉二元結構來設計的。吳云勇、馬會(2007)認為1978年以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主要是家庭保障和集體保障,1978年以后,集體保障喪失而蛻變為單一的家庭保障模式張術環(2009)認為自1953年以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1953-1978年,建立起了“集體土地產權+集體”計劃經濟特征的農村社會保障模式;1978年以后,建立起“集體所有權家庭承包權+家庭”準市場化的農村社會保障模式。李斌寧(2009)認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現階段的主要內容包括社會救助,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為主的社會保險,社會優撫和社會福利。’

二、困境與弊端

隨著我國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現存的農村社會保障已經不能適應農村社會的發展要求,其弊端凸顯,且面臨著巨大的發展困境。一些學者從不同角度闡釋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出現的弊端和面臨的困境。劉振杰(2005)認為傳統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制面臨著三大困境,即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集體保障功能迅速衰落、農民保障所依賴的土地的作用逐漸弱化和農村家庭保障因家庭規模、結構的變遷與人口流動的頻繁而迅速弱化。韋雨欣(2007)在其碩士論文中闡述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五大問題:農村社會保障的范圍窄、標準低、社會化程度弱、隨意性大:農村社會保障發展不平衡,包括發展水平不平衡(東部發達農村地區社會保障水平較高,西部不發達農村地區社會保障水平低下)、農村地區各社會保障項目發展不平衡;農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農村社會保障管理分散;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吳云勇、馬會(2007)強調市場經濟體制改革與確立使我國傳統的農村社會保障模式受到挑戰: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使獨生子女增多,家庭規模縮小,極大地弱化了家庭的保障功能,農村青壯年的非農化及價值觀念等的變化又進一步惡化了家庭的保障功能;土地的保障功能不僅沒有得到強化,反而不斷弱化;現行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因多種原因無法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夏明會、宋光輝(2010)認為城鄉二元結構導致農村社會保障與城鎮社會保障的割裂,二者不能有效對接;同時,使得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不足與缺失。

三、問題產生的原因

關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模式出現困境與弊端的原因,有的學者從制度本身功能作出了說明,有的著重強調政府責任的缺失,還有的從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進行了解釋。劉振杰(2005)認為現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模式出現參保率低、覆蓋面窄和退保現象源于多種原因:農村養老保險達不到基本養老的目的;因繳費未能實現國家、集體與個人責任的合理分擔致使農村保障制度缺乏互助互濟功能;保富不保貧,人為地加大了貧富差距。韋雨欣(2007)從政府責任角度出發分析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的成因,認為政府價值觀念的偏差(“效率優先”、“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政府組織引導不到位、在組織與引導農村社會保障組織、社團建立責任上的缺失,政府政策制度上自上偏向(實行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和城鄉有別的社會保障制度,政府財政供應不足),政府管理監督不規范等是導致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模式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李斌寧(2009)認為農村社會保障模式的影響因素有一般因素和經濟因素,一般因素包括政治因素、人口因素、地理因素、社會文化與心理因素和傳統保障制度因素;經濟因素包括經濟發展水平、經濟運行狀況、經濟理論導向、經濟制度和經濟結構。

四、社會保障模式的改革與發展

基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不能滿足農民的社會保障需求一事實,社會保障研究者們積極主張改革與完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模式,并提出了許多有益的建設路徑與建議,以期在未來建立與我國農村發展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模式。

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為基礎構建多元化的農村社會保障模式。江瑞平認為建立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思路要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主要依據,建立多形式、多層次并存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多形式指除了通過土地經營權的合理流轉建立社會保障外,還應大力發展以單純繳費形式建立的社會保障;多層次指根據各地區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等不同情況進行選擇)。他主張在客觀把握我國農村生產力水平、農村社會經濟結構等因素的基礎上,根據各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平衡性和各個地區供求關系的差異性推動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吳美滿(2003)認為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近期必須堅持農民家庭保障為主體,積極穩妥得推進從以家庭保障為主向以社會保障為主的轉變。劉振杰(2005)認為我國應該建立以家庭保障為基礎、以醫療保障為主體、以農村低保為底線的農村社會保障模式,具體而言即以家庭保障為基礎多途徑地解決農民“老有所養”問題,把工作重心轉移到恢復和重建農村合作醫療上來,全面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認真解決失地農民問題。高新才、汪振江(2007)認為重建土地和家庭保障功能,建立新型的以土地和家庭保障為主的保障模式是民族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理性選擇,結合各個民族地區的實際,構建和完善現階段民族地區農牧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醫療保障制度、自然災害社會救濟制度和養老保障制度。

根據農村實際情況,分類建設農村社會保障模式。李斌寧(2006)從農村社會保障模式與經濟發展水平的匹配關系出發,主張分類建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即在貧困型農村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為內容的救濟型社會保障體系,包括建立社會救濟、加強社會扶貧、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在溫飽型農村建立基本生活需要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社會救助;在富裕型農村建立保險型的社會保障體系,即以農村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為主體,建立較為規范,而且保障水平相對較高的社會保障制度,并且可以適當建立一些社會福利項目。張術環(2009)認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模式將迎來自助餐式的社會保障模式階段,它以農民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為前提,以財政投入保障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屏障,以生產力發展水平為依據;從農村經濟發展的差異性出發、依據不同類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進行分類設計和分類實施,在設計和實施的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村居民的分層,力求符合村情、民情。

其他研究。吳云勇、馬會(2007)認為克服現有社會保障模式的唯一路徑是構建城鄉合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夏明會、宋光輝(2010)主張以公民身份和雇傭關系為基礎構建農村社會保障模式,在以公民身份確定社會保障獲得的前提下,以雇傭關系為路徑確定社會保障水平的獲得。

五、政府貴任與角色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模式殘缺不全、發展滯后的一個重要因素是政府責任的缺失。在有關農村社會保障模式中政府責任與角色的研究中,大部分學者認同,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中,政府應該承擔主體責任與角色,包括加強立法,制度設計與實施,財政支持,監督管理等。羅玉堯(2004)在其碩士論文中指出,政府應該立足于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公平公正、有限承擔和各級政府合理分擔的原則,承擔推動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立法進程、確定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總體框架、組織引導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進程、提供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所需的財政資金和監督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運行過程等責任。李迎生(2005)認為國內外經驗教訓表明,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充當著主導的角色,擔負著根據經濟發展水平構建適宜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兌現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政責任,確保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監管機制,推動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建設,以及創造適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外部環境等重要職責。韋雨欣(2007)認為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過程中,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應當發揮主導作用;政府靈活應對農村社會保障時勢變化的政策選擇,根據國情選擇適合本國的保障內容與模式,選擇與本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政策,并遵守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過程中堅持與社會經濟同步發展的原則。王曉慶、黃大薪(2009)認為關于完善政府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模式中的職責中強調,要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提高各級政府公共服務的意識,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機構的工作效率;搭建信息平臺,運用媒介力量進行農村社會保障教育,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絡。陳萌(2009)鑒于我國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越位與缺位偏差,認為應該填補政府“缺位”現象,建構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即完善立法,從法律上明確政府是農村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完善管理制度,加強監管力度,履行政府作為責任主體的義務;加大財政投入,樹立政府是社會保障最后責任主。金雁(2010)以城鄉統籌社會保障建設為視角,認為我國政府因重點負責三大責任:一是制度供給責任,依法建立和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二是公共財政支撐責任,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建設中必須承擔更多的資金供給責任,成為最主要的資金支撐力量;三是制度實施與監督管理責任,立足于城鄉統籌的角度,深化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

六、研究評述

目前國內的許多學者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模式的現狀、保障的不足之處、出現問題的原因、未來改革與發展思路與途徑以及政府因該承擔的責任等方面做了許多有成效的研究,有利于我們認清、理解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模式的特征與面貌,但是同時也會存在著一些不足。

過多強調農村居民家庭保障容易讓人產生誤解。其實一直以來,家庭保障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模式中始終占有重要的地位,農村社會保障模式的設計與安排從未放棄過家庭責任。而在現階段以及未來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與發展中,一再強調家庭責任容易被認為是國家和社會推卸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從而不利于新型農村社會保障模式的建立,不利于農村社會保障的完善與發展。筆者認為,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中要更多地強調政府的職責。

重建土地保障功能的提法,也許與未來農村社會保障的供給與需求不相符。由于我國土地效益不高,加上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農村人口特征的變化,土地很難再起到保障的功能。我國數額巨大的農民工和新出生的農村人口,他們己經很少依賴土地,故土地保障功能這一提法也就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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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障 社會問題 政治體制 改革

一、社會保障需要宏觀制度環境的改善

在當代,經過幾十年的經濟高速發展,中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但是也造成了很多的社會問題,如貧富分化問題、腐敗問題、通貨膨脹問題等等。為解決這些問題,有人呼吁進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有人認為非進行政治體制改革不可,長期爭執不下。到底該怎么辦?需要對社會問題性質與社會保障和政治體制的關系作具體的分析。

社會保障是一項系統的工程,涉及到的是整個的文化傳統、社會結構與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效果也必然受它們的影響,特別是政治制度的影響。社會保障的功能發揮通常并不取決于社會保障制度本身,而是取決于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者和執行者。不同的政治制度下即使社會保障設計理念和目標相同,但是由于執行差別太大,結果可能大相徑庭。從實踐來看,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是伴隨著民主制度的成長而發展起來的,凡是社會保障制度比較發達的國家,往往都是民主化程度比較高的國家。因為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不僅是對工業化社會帶來各種風險的一種技術性修復,更是公民意志表達的結果,因此深深地植根于民主制度之中。而當代中國諸多問題,最終莫不與政治體制相關。因此僅進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而忽視政治體制建設,被許多人認為并非治本良方。

二、當代中國幾大社會問題對社會保障與政治體制改革的雙重要求

當前中國社會問題繁多,但就其成因來說可以分為有兩種性質類型:一種是制度性問題,是制度弊端引起,這種問題非制度改革所不能解決,比如改革開放前中國無論是政治制度還是經濟制度都存在問題。通過經濟體制改革,逐步廢除計劃經濟體制,并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經濟制度的問題基本解決,但是政治制度的問題還在,并通過市場化造成社會不公,激化了社會矛盾。政治體制改革于是被推到了風口浪尖。另一種是技術性問題,是在社會基本制度沒有大的問題的情況下或社會結構比較合理的情況下的局部性或暫時性問題,只需要在制度的框架內進行技術性的調整就能修復。這類問題多半是由于“市場失靈”造成的,不需要改變基本制度,只是通過技術性的調整就可以很好地解決,比如當代大學生的就業問題,通過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可以解決。是否建立民主制度屬于政治制度的核心問題,社會保障問題雖然被許多國家納入制度建設的范疇,但是相對于更大政治制度建設而言,社會保障制度只不過是一種技術性的手段而已。

篇3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保障農民基本權益的客觀要求。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免費提供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障、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農民是公民成員,依法享有憲法賦予的享受社會保障的基本權利

中國是傳統農業大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農村社會保障是實現社會公平和體現人的自由和尊嚴的客觀要求。

2.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村穩定的重要保障農村的穩定是中國社會穩定的基礎,“農村不穩,則國家難定”。但是長期以來,中國農村并沒有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還是通過個體的家庭保障來實現“積谷防饑,育兒養老”這般的觀念在農村社會根深蒂固。

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土地保障為主的農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弱化,完全依靠家庭養老,風險很大。傳統家庭養老保障模式受到嚴重挑戰,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也受到嚴重威脅,“城鄉二元制”的社會保障制度種種弊端不斷顯現,農民要求建立社會保障的呼聲口趨強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勢在必行。通過社會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無疑可以減輕家庭負擔,緩解農村貧困,增加農民福利,維持社會穩定。

3.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中國,城鄉收入差別大,相對于城市較為健全的保障體系來看,農村社會保障刺度的建設大大落后于城鎮,這種狀況已經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以不斷深化農村改革與大力發展農村市場經濟為基本前提而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風險性”,農村經濟也是一種典型的風險經濟。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實行,使農戶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市場行為主體,從而決定了他們必須獨立承擔生產經營中的各種風險,因而也就產生了相應的社會保障要求此外,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也是農村剩余勞動力不斷增多的客觀要求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中國將有大量的剩余勞動力需要轉移到第二、三產業就業,這些脫離傳統農業的農民,如同城鎮職工一樣,也迫切需要有穩定的社會保障。

二、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1.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建設起步晚,整個社保體系還不健全,處于摸索階段社會保障制度從城市延伸到農村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具備了一定社會經濟政治條件后的結果。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決定的,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從誕生到發展,在發達國家中已有相當成熟的經驗。而在中國,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時間很短。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才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農村社會保障建設還處在探索階段、在國內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遵循。

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等。從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現狀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嚴重缺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目前依然處于探索階段;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廣階段;工傷、生育、失業三大社會保險制度至今尚未在農村建立。目前農村社會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制度基本沒有建立。在農村,敬老院和殘疾人福利院是農村社會福利體系的主要機構,但受資金供給渠道制約,這些福利機構大大衰減。

2.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小順,責任主體不明晰中閏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不夠科一學化和規范化,長期以來一直處于“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狀態。財政、民政、巨生、人事、計生、勞保等部門都設有社會保障機構,難以形成統一的管理格局。這些共同行使社會保障職能的眾多機構,由于實施部門所處地位和利益關系的不同,在實際工幾作中會發生決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導致保障政策檢驗與實際效果之間的偏差。農村社會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監督這些都直接影響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的順利實施。

責任劃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門、企業和家庭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皆存在責任分工不明確的問題,如政府責任與市場責任相混淆。這既不利于有計劃地緩解歷史遺留問題,也使現實責任難以準備配置,不利于政府職能的行使,也妨礙了市場作用的發揮。

3.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缺乏穩定來源。農村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農民收人不高。資金嚴重不足一直是束縛農豐并士會保障制度發展的重要原因。中國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這10%的投人也基本給了城鎮居民農村從國家財政獲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貧開發基金和用于“五保戶”最低生活補助的救災救濟資金,人均保障額遠遠低于城鎮居民有限的資金難以滿足農民需求,合作醫療資金短缺,農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療,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較為嚴重。農村社會保障血臨的最為突出的間題是資金缺乏的問題。

農村社保資金來源單一、有限,主要推行“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大部分農民實際無力承擔各類保險費用,即使部分農民有能力繳納,卻由于對子卜會保險制度認識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參加保險這樣,社保資金就缺乏穩定性與持久性

4.農村社會保障法制不健個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基本的國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國家法律法規的支持。但是,中國迄今沒有一部專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條款只是散見于相關法律之中,沒能形成體系,不具備較強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條例中,很多是通過各種“紅頭文件”的,這些文件缺乏法律權威,穩定性差,難以有效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幾點建議

l.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建議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專題研究,深人農村,調查了解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實際,查找原因,研究一切實可行的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途徑和方法,供策層參考,以盡快構建和完善符合中國農村實際的社會保障制度

與此同時,中國應當在結合國情的前提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縮短摸索周期,加快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國、巴西等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經過多年的實踐,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特點。例如:日本倡導企業的社會保障責任,于2000年建立了“護理保險”,國家、地方政府、企業、40歲以上的人共同付費支持老年人護理所需的設施、服務等回。總結這些國家的先進做法,借鑒成功的經驗,對于完善中閏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理順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明確政府的責任主體地位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緩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農村社會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責任承擔的缺位。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政府應當充當主角,承擔主導責任全面統籌管理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責任主要包括領導管理責任、引導責任、利益主體的協調責任和資金的監管責任等政府應當構建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遠景規劃與近期規劃,理順管理體制,徹底消除“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現象,使管理機制更加統一、規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項職責中,其監管職責尤為關鍵政府應通過建立民主、科學的農村社會保障的監管機制,強化對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運營、發放等具體業務環節的監管責任,實行業務公開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強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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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障覆蓋面;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政府責任

社會保障是一個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可或缺的,它像是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穩定器”、“安全網”,也是經濟改革的“緩沖器”,因此,大力發展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的必然之舉。然而,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過程中存在的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小,社會貧富差距加大,農村養老保障存在弊端以及政府職能失靈等問題,是需要我們予以關注的。

一、當前社會保障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一)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問題

社會保障工作的覆蓋范圍仍然較小,保障人員的種類和數量都不高。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關系到有多少社會成員享受到社會保障權利,關系到社會保障制度的效果發揮程度。例如,我國的社會保障工作并沒有將鄉鎮企業的在職工作人員、在城鎮私營公司就職的人員以及越來越多的進程打工人員納入進來。但是從每年的從業人員的相關數據統計中,可以看到以上這些從事靈活就業的打工人員卻是占據了我國整個從業人群的大部分,因此,當前的社會保障工作亟待擴大覆蓋范圍。而且,我國的社會保障中需要承擔的責任大部分都落在了企業的肩上,著也給企業帶來了一定的壓力。

(二) 城鎮貧困人口問題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東部和西部的發展水平、城市和鄉村的收入差距水平卻在逐漸增大。在我們為飛速增長的人均GDP歡呼喝彩的時候,人均收入差距的逐年增大也成為挑戰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利刃。當前,國際上通行的衡量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權威標準是基尼系數的高與低。我國于2013年公布的基尼系數是0.473,而按照此國際標準,基尼系數超過0.4,就被視為收入差距比較大,社會分配不公現象比較嚴重。雖然,我國已經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一些潛在性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并成為國家亟需解決的迫切需要。例如,在我們推行社會保障工作的時候,資金及時、而全面的供給是毋庸置疑的。而縱觀我國現在的社會保障,資金匱乏、資金來源單一化、資金的供給速度跟不上保障的進度等因素都成為阻礙我國社會保障工作順利開展的制約性因素。

(三) 農村養老保障問題

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形成,空巢老人成為一種社會的普遍現象,如何養老、養老的責任最終有誰來承擔、如何更加切實有效的保證這些老人的權利,給于他們更高的生活保障、精神保障,這都是社會保障工作應予考慮的重要問題。當前,我國存在著8億農民,這個數字遠遠超過當前人口總數的一半。8億農民的養老問題對于解決整個社會額養老問題是毋庸置疑的關鍵。將農民的養老問題解決清楚、處理明白,對于達成社會保障的宏觀目標,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實現公平與正義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政府職能的失靈

第一,政府立法職能的缺失。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沒有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法制建設意識薄弱,缺乏立法規劃等。第二,資金政府投資有限,很難滿足社會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需求。政府在醫療、教育、衛生等公共事業上的資金投入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嚴重制約了社會保障的發展。所以,政府在資金投入方面應加大力度。第三,在政府執政的過程中沒有建立規范的管理體系,缺乏監督,導致社保基金被挪用,白白浪費了。

二、關于我國未來社會保障建設的幾點思考

(一) 擴大社會保障的范圍

社會保障制度是推動社會向著和諧、穩定、公平與正義方向發展的驅動器。積極發掘社會保障制度在社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問題中的作用和效能,就需要實行覆蓋全面、層次多樣的社會保障制度, 讓全體社會成員都能獲得利益。具體到實踐操作中,就應不斷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將大多數的務工人員得權利納入到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之中。通過社會救濟手段中的增加財政支出,為貧困居民建立救濟制度,完善救濟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提高生活補助的水平,進一步緩解貧困人口的貧困水平。于社會保險領域而言,逐步將社會保險擴展到所有建立勞動關系和雇主的工人身上,例如,靈活就業、自我就業和自助的人員。通過社會福利手段中的福利體制改革、社會福利資源的擴大化應用、社會福利制度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來讓更多的民眾都可以通過社會福利系統共享社會發展的成果。

(二) 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

由于農村人口,農民的收入是普遍較低、發展不平衡的特點,所以要解決問題的農村養老保障,應采取漸進的方式去完成。于貧困地區的落后經濟而言,應基于傳統的養恤金模型、繼續實施農戶享受五個保障供應體系,和加強家庭的支持,以實現某些經濟條件后退休金計劃執行情況的作用。于農村養老的保障方面,國家應該積極履行其應有的責任和義務。對于必須推行養老金計劃的,應采用財政補貼的方法緩解農民的養老問;對于非必須推行養老金計劃的,國家應轉投社會救濟手段促進農民基本生活條件的滿足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除了上述思路,也應該是相關的系統適應世貿組織中中國社會保險制度。如中國加入WTO之后,有關社會保險業的市場開放應當按照循序漸進的策略進行, 應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經營業務,同時鼓勵中外保險公司擴多開展業務,如大社會保險延伸服務等等。

(三) 以依法治國為目標,加快社會保障立法進程

當前,我國并沒有制定專門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各地政府僅僅制定了關于社會保障的有關條例或規定,缺乏權威性和可實施性,執行起來困難重重,并且,各地立法內容不一致,存在明顯的地區差異和階層差異,導致社會保障工作的效果發揮不足。法律具有強制性、規范性,操作簡單的特點,有利于社會保障工作的有序、高效開展,也有利于社保政策的穩定發展。所以,必須加快社會保障立法的步伐來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只有加快社會保障立法,以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發揮其生存權保障,促進社會秩序穩定、公民的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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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發展的產物,這一制度的基本內涵是,當勞動者因年老、患病、工傷、生育等原因永久地或暫時地、完全地或部分地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失業而喪失工作機會、失去收入來源時,由國家和社會通過法律強制對其提供經濟上的援助或補償。同時還包括處于特殊困難和赤貧狀態的所有社會成員提供社會幫助和物質救濟的各種福利制度。通常把社會保障界定為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優撫、社會福利以及社會互助、個人儲畜積累保障甚至包括住房制度等子系統。

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時期,勞動者的風險主要靠以家庭為軸心的家庭成員來幫助。商品經濟和工業化社會階段,生產力得到發展,宗法社會被打破,生產關系發生變化,階段矛盾日益尖銳,階級力量對比關系出現轉機,于是在上個世紀末的歐洲首先出現了社會保障制度。這一發展過程,正如列寧總結的:“資產階級對工人實行社會保險,完全是資本主義的整個進程決定的改革”。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濫觴,當推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頒布。該《條例》經過后來的修改完善,比較全面地規定了職工在生、老、病、死、傷、殘等各種風險下的保障收入標準。在三十多年的實施中,對于發展生產,保障職工基本權益,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解除職工后顧之憂,維護社會安定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經過我國幾十年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黨的以后隨著改革、開放、搞活和經濟體制改革,這種按照產品經濟、高度計劃、財政統收統支、勞動力統分統配、工資統一規定的模式設計的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從1984年起,我國以社會保險為重點,在管理體制、籌資模式、覆蓋范圍、政策待遇等方面進行了改革,其主要的收效是初步打破了“企業保險”的格局,保障了國有企業和大集體企業職工特別是離退休人員的生活,為整個社會保障的改革探索了經驗。但是這些改革只是局部的改革,還沒有從根本上觸動社會保障的舊體制,因此,現行制度的弊端依然存在。特別是在當前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定型的關鍵時期,社會保障的功能還沒有充分發揮,一定程度上已經遲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啟動和發展,一種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亟待建立和完善。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呼喚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按照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若干問題的決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包括五大體系,即現代企業制度、市場體系、宏觀調控體系、收入分配與社會保障體系、法律體系。可見,社會保障體系是整個市場經濟大廈中至關重要的一大支柱。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建立一個能適應、保證和促進其有序運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推進和深化以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的各項改革,也必須加強對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重構和改革。

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給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提出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滯后,又在許多環節上與市場經濟體制發展不相適應。第一,原有的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制度,基本上只在國有企業范圍內實施,且在待遇標準上各地差別較大,而集體企業,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與國有企業并存發展起來的大量外資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和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勞動者,卻沒有建立社會保障制度。這種制度的不統一,造成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支離破碎,客觀上剝奪了勞動者平等享受《憲法》規定的社會保障權利,限制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生產要素市場的形成,梗阻了企業改革中分流富余人員和下崗人員再就業渠道的暢通。第二,現有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制度的保障能力不強,除養老保險以外,其他社會保險基本上還沒有沖破企業保障的窠臼,這種狀況一方面使企業過度負債、冗員過多、停產虧損,另一方面該破產的企業難以破產,破了產的企業職工以及下崗富余職工的生活又難以保障,再就業難以實現,市場經濟下優勝劣汰機制的環境條件還沒有形成。第三,原來的社會保險實際上由企業負擔職工的經濟責任和承擔管理服務職責,企業辦社會現象嚴重。社會事務負擔十分沉重,這就使得現代企業制度難以建立。第四,過去的勞動保險待遇標準都是由政府統一制度,被保險者基本不承擔經濟責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積累不足,歷史的包袱依次壓給后人,以往和現在的在職職工養成了依賴國家的心理。但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快速發展,如不早作改革,終有一天國家、企業將不堪重負,以致釀成嚴重的社會問題。第五,農村人口的養老、醫療保險尚無找到一個適合中國國情的辦法和途徑,軍人的優撫、社會貧困人員的救助、城鎮人口住房問題等還缺乏與其他社會保障項目以及經濟發展的相適應和配套。可見,原有社會保障制度亟待從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出發,加以健全和完善。

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已經處于關鍵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正在啟動和發展,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必須進入快車道。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要緊緊圍繞深化企業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這個中心環節,充分考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改革背景和客觀要求,精心謀劃和實施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應該是社會保險,其中心是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和要求:

第一,覆蓋范圍廣泛,保障功能健全。社會保障作為社會的“安全網”,具有保障公民生存,促進社會安全與穩定的功能。在當前實施過程中要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非國有企業迅速發展,多種經濟成份并存的要求,并充分考慮我國農業人口眾多的特點,最大限度地將不同群體的勞動者納入社會保障網。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職工,外資企業及其中的中方職工,機關(除國家公務員以外)、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都應納入政府統一組織的社會保險。當前結合失業、下崗人員再就業工程的實施,特別要很好地研究失業、下崗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后,社會保險的銜接問題。

國家公務人員可建立單獨的社會保險制度。

農村社會保障要體現與城鎮勞動者的差別,不宜照搬城鎮的辦法。鄉村所辦企業的從業人員,目前可歸為農村初級社會保險,以后再逐步與城鎮統一的養老、工傷保險制度并軌;從事農業生產人員的社會保險,一方面應隨著農業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承受能力的提高,在自愿基礎上實行鄉村互助合作型醫療、養老保險,另一方面針對這部分人在全國人口中比重最大,且商品經濟不發達的特點,應研究建立養老保險糧食銀行,從糧食(食品)供應上實施社會保險統籌和社會救助的新路子。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范圍實際上是主要集中在鄉村工業和農村經濟較發達地區的勞動群體。所以農村養老保險研究的重點,應該是從事純農業生產人員的保障方式和方法。

另外,還要注重對城市居民中,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群體的救助和軍人及其家屬的社會優撫工作。

只有廣泛地對城市勞動者和各種社會群體實行社會保障,使他們享有平等的社會保障權利,同時通過“大數法則”分散風險,才能有效地保障社會安全和穩定。

第二,社會保障待遇水平要與社會生產力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現行的社會保障項目水平缺乏國家宏觀調控和科學確定,有的偏高,背離了經濟發展的規律;有的偏低,沒有起到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的作用。政府對社會保障的責任既要充分發揮,同時又不是無限的,作為剛性的基本保障待遇,國家只能保障人們的基本生活需求。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舉辦補充養老、醫療保險,勞動者個人也可以開展個人儲蓄性保險和參加商業保險。以國家基本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三個層次,構成我國社會保險的三大支柱。

第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公平與效率相結合。這條原則在社會保險項目上要得到充分體現。比如除工傷、生育保險依照法理及國家慣例不應由個人繳費外,其他社會保險項目均應在企業和勞動者履行了繳費義務的前提下,享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社會保險屬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其主導的原則是追求公平。但在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將激勵機制引入社會保險領域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社會救濟、優撫和部分社會福利事業主要體現公平,由政府供給和組織,符合條件者可以無償享受。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其他項目相比具有明顯的效率體現,這主要表現在大部分項目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負擔費用,做到既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又要與個人繳費多少掛鉤,體現多勞多得,激勵職工的勞動積極性。現行的養老、醫療保險等項目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以社會統籌方式滿足勞動者最基本的保障需求。

以個人賬戶形式體現勞動貢獻,繳費多少不同的勞動者在保障水平上的適當差別,正是效率與公平的結合。這一機制的引進,有利于擴大社會保險費的來源,鼓勵勞動者多做貢獻,有助于培養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意識。

第四,實現統一規范和法制化管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在局部試點的基礎上,要注重適時總結經驗,形成規范的制度并及時用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確立,否則將會影響改革的進程。在社會保障方面,目前亟待統一的:一是基本制度,如養老保險改革方案的全國統一問題、醫療保險改革模式問題等;二是管理體制的統一,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以避免相互挈肘、相互扯皮的現象;三是業務流程、技術規范的統一。只有這樣,才能使社會保障制度運作有序,有法可依。

第五,實行管理服務社會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機制障礙在于政企不分,企業辦社會。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就要還企業高度的自主經營權,將企業從繁雜的事務中解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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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稅的國際借鑒 社會保障稅收制度

為社會成員提供社會保障是現代社會中政府的重要職能,社會保障就是在社會成員暫時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機會或收入不能維持必要生活水平等狀況下,由國家或社會提供保障基金。而社會保障制度則是作為對社會保障性財富的分配制度,是社會產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轉型始于1995年,由于起步晚起點高,特別是近幾年,在我國城鎮人口老齡化和國企改革大量工人失業的情況下,我國如何籌措社會保障資金的課題日益凸顯。目前,我國采用征收社會保障費的形式籌集資金,這種方式由各省自主收費,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險費資金籌集的規范性和公平性,資金來源缺乏應有的保障,其資金管理和收支平衡也存在著潛在危機,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勢在必行。

首先,了解一下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機制的現狀。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的籌資方式是統籌繳費,以在職職工的工資總額為計算依據,由企業和職工分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繳納統籌費用,再由有關社會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和支配。其實現了由“企業保險”向“社會保險”的過度提高了職工退休金的保障程度,為改革無效提供了較好的社會保障。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國企改革的深入,失業人口日益增多,而人口老齡化也導致了享受保險者數量的急劇增加,我國的社會保障面臨嚴峻形式,現行籌資方式所暴露出的問題日益嚴重。

一、在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方面存在的問題

1.社會保障費缺乏法制保障,欠繳費現象嚴重。現行的繳費模式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多以集體企業、行業規章的形式出現,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因為缺乏國家權利機關的立法和相關法律保障,這些規章制度約束性不夠,執行中難以形成有效的法制環境,從而進一步導致資金征集率低,欠費現象嚴重。僅2001年底,全國企業欠費高達359.39億元,有207家企業欠費數額超過千萬元。

2.社會保障涉及面不夠,影響涉稅來源。我國社會保障僅限于城鎮國有企事業單位和部分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外商企業中的絕大部分還游離于社會保障統籌之外,而我國目前的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就業人員就有4922萬人次,全國已參保職工僅占總人數的一半左右,社會保障的社會性大打折扣,同時,社會保障之外的職工一旦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其他事故,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又會連帶產生一系列社會問題。

3.社會保障的資金統籌有局限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社會統籌,另一是部門統籌。社會統籌由“企業保險”向“社會保險”轉化,就是為了更好的體現共濟性,發揮社會優勢。而現狀是只有部分地區(如安徽、江西等)實現了社會保障的省級統籌,其他大部分地區都局限于市地一級甚至是縣一級,只有靠行政手段強制調劑,影響了可調資金的數量和社會的調劑能力。對于部門統籌,管理過于分散化,按地區和行業制定條塊,沒有統一的管理機構和管理辦法。在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社會統籌歸人事部門管理,企業的社會統籌歸勞動部門管理,醫療保險部門的統籌歸衛生部門和職工所在的單位共同管理,農村社會保障和優撫、救濟歸民政部門管理。由于多元化部門管理,導致部門之間行業擠占現象嚴重,資金難以做到專款專用,挪用現象也普遍存在,從而大大削弱了統籌辦法的保障功能。

我們看到,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費體制無論是體制本身還是其征收環節都存在著弊端和缺陷,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新形勢對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提出了新要求,如何尋求一條符合我國國情,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道路成為當前我們所要面對的首要問題。

筆者認為,國外的社會保障體制有很好的借鑒意義。當前世界發達國家或者發展中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通過開征社會保障稅完成的。社會保障稅是“為籌集基金而專門征收的一種專門目的的稅”,也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得稅體系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目前,全球140多個國家開征了社會保障稅,它已成為國家社會保障體系中重要的籌資手段。經濟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稅一般占到稅收總收入30%以上,在德國和法國已成為第一大稅種,而在美國,社會保障稅占稅收總額的比重已迅速上升到24.1%,成為僅次于個人所得稅的第二大稅種。

二、社會保障稅作為世界各國社會保障資金的優勢

1.依靠立法手段,具有國家強制力。社會保障籌資采用稅收形式,就決定了社會保障稅是通過國家法律地頒布、執行而進行的,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具有強制的約束力,納稅義務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高于政府政策,更高于部門或者單位的暫行規定,以法律為后盾的社會保障稅,減少了討價還價或者人為的不確定因素,為社會保障資金的有效籌集提供了法律保障。代表社會保障制度萌芽的標志的英國《濟貧法》,極大地促進了英國當時經濟高速的發展,美國于1935年通過的《社會保障法案》,則被視為社會保障立法開征的重要里程碑,有效地保障了美國社會保障資金的有效籌集。

2.覆蓋面廣,普及全社會成員。現在世界上各個國家通行的征稅依據是工資薪金所得,相應的工薪階層為納稅人。在美國,工薪稅的納稅人是雇主和雇員,征稅對象是雇主全年對每個雇員支付的薪俸工資和雇員全年領取的薪俸和工資,而在發展中國家,不僅對納稅人工薪征收,還可以把一些其他所得,如獎金、津貼等納入征稅范圍。具體對我國而言,筆者認為其覆蓋面不僅涉及城鎮國有企事業單位,也必然涉及到私營企業、外商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差不多囊括了全社會成員。這在無形中使社會保障資金增長了近一倍,保證了社會保障的可調資金數量,增強了社會保障的社會性和分散風險的能力。

3.稅收專用性提高了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的效能。社會保障稅分為不同的稅種,不同的稅種針對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如德國,其社會保障稅是根據保障的項目分別設置稅種的模式。它主要由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失業保險、意外保險和老年人的關懷保險等五個項目組成。分別針對無生活保障或生活困難的老年人;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的病人;失業人員以及發生意外傷害的人員,不同的稅收項目為不同的人群提供基本保障,保證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實施。我國社會主義本質決定了稅收要用于為廣大人民服務,維持人民基本生活水平,保護人民安居樂業,并且可以根據不同的社會群體和職業設置不同的稅種,為不同人群提供保障,保證了社會保障資金落到實處,社會保障制度的效能得到有效發揮。

4.稅種的多樣性和稅率的可調節性。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稅一般都由多個稅種組成,針對不同的稅種、稅目征收不同的稅率。如美國的社會保障稅就分為薪工稅、鐵路公司員工退職稅、聯邦失業稅和個體業主稅,其稅率分別為14.3%,12.3%,5.4%,以及雇員的6.15%和雇主的9.5%。同時,稅率的高低具有可調節性,可以根據社會保障體制覆蓋的范圍和收益的大小決定。在美國,1935年剛實施“薪給稅”的時候,雇主和雇員的征收率各只有1%,到20世紀80年代,才有明顯提高,達到7%。除了量力而行之外,還可以根據支出額的多少來確定稅率,多支多征,少支少征,對特定的對象確定特定征收率。

由于社會保障稅相較于社會保障費的形式籌集資金具有如上優點,有利于推動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合理運行,社會保障制度費改稅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但是,設置并實施社會保障稅對我國來說是一項長遠而艱巨的任務,有許多細節的問題和準備工作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們必須腳踏實地的去實踐去完成。

我國應該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制定和實施《社會保障法》,加快工資的貨幣化改革,建立全國聯網的社會保障信息系統,通過媒體加大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宣傳力度。在我國各項社會保障稅稅制的建立中,不僅要借鑒國際先進經驗,而且要善于結合我國具體的實際情況,逐步實行強立法,廣覆蓋,穩推進,只有這樣,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才能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我國才能盡快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稅制。

參考文獻:

[1]馬國強谷成:《中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幾個基本問題》.《財貿經濟》,2003年第5期

[2]王立京:《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若干問題探討》.《法治時代》,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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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保障機制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2011)05-0066-06

一、引言

社會保障制度是一個國家或政府為了推動經濟增長、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而進行的一項制度設計與安排。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使全體社會成員能夠享受全面普適的社會保障,是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要求,也是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當前國內學者對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進行了深入研究:鄭功成(2005)指出要盡快彌補社會保障制度的缺漏,推進社會保障體系一體化、完備化。袁澤春(2006)分析了社會保障制度選擇的重要性,認為盡量讓制度兼顧不同社會群體的要求,不要出現制度碎片化。陳懷遠(2007)認為應實行普遍的福利保障制度,社會保障的市場化、社會化改革必須以實現社會公平為前提。杜江峰,王繼新(2007)提出要以人為本,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加快社會保障制度立法進程,實現社會保障的法制化。趙冰(2007)提出要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將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中,城鄉并重地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確實解決三農問題。上述研究為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為后續研究提供了可貴的借鑒。進一步從深層次的理念層面剖析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設立初衷,可以更好的理解現行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弊端,明確完善的對策與方向。從宏觀上說,社會保障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和必要條件;從微觀上講,社會保障是對個人生存能力的恢復和維系,對發展能力的重建與擴展,這是社會保障的本質所在。本文嘗試從人的生存與發展視角,重新審視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和構架,探討建立符合人的發展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

二、我國現行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缺陷

社會保障在本質上是為實現社會成員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服務的,“為人性”是它的根本特性,所謂“為人性”指的就是社會保障體系設計應當突出以人的生存和發展為本。以人的生存與發展為基點,審視現行社會保障體系的產生與發展,可以發現其在諸多方面還有待完善。

1、制度理念沒有完全體現“為人性”的本質要求

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產生于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時期,它是被視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一項配套政策措施而存在。這種背景和理念下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從一開始就背離了社會保障“為人性”的本質。客觀地說,當初的社會保障改革對安置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具有積極的作用,但是對于非國有部門職員以及處于流動狀態的農民工的適應性卻很差。應當承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產生的初衷并不是為了解決大多數人的生存與發展問題,它是為國有企業脫貧減負服務的。這種設計理念的偏離,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一種缺陷。可以認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其他方面的不完善,都是根源于這一理念的錯位。

2、以往的社會保障體系有些內容影響了我國社會公平和正義的發展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從建立伊始就呈現城鄉二元分治的特征。從社會保障的內容看,城市已經建立起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系統,保障內容已經涵蓋了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各個方面。在廣大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沒有最終確立起來,許多地方的基本保障仍然處于起步或者空白狀態。從社會保障的水平看,我國城市的社會保障水平也遠遠高于農村。此外,不同性質的單位之間社會保障待遇懸殊。社會保障待遇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以及其他勞動者之間存在顯著差別,這種差異在養老保障、醫療保險等方面表現最為突出。以養老保障為例,整體而言國家機關以及享受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其職工的退休工資要遠遠高于企業退休職工的養老金。而在廣大的農村,農民的養老基本上還處在家庭養老階段。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以及不同性質單位間社會保障待遇的巨大反差,是影響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公平性和普適性的最重要因素。

3、社會保障體系運行成效不高

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是保障社會成員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由于制度缺陷,許多身居農村處于邊緣境地的老人、兒童、殘疾人等無法享受到低保,生存處境依然艱難。除貧困地區和邊遠農村外,我國中西部城市中也存在相當一部分貧困人口游離于社會救助之外。如何做到社會保障的廣覆蓋,特別是把農民工、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都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中,實現“應保盡保”的目標,這是真正發揮社會保障的制度功能的關鍵。現有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僅覆蓋率有待提高,而且由于社會保障待遇在不同地區和行業之間的差異,反而加大了原本存在的貧富不均。我國社會保障政策多是立足于緩解貧困,并沒有將縮小收入差距作為制度的目標,這在客觀上弱化了其縮小貧富差距的功能,制約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運行績效。

4、社會保障的可流動性不強

增強社會保障的公平性、適應性、流動性和可持續性,是十二五期間我國社會保障發展的總體目標。公平性就是要解決社會保障的差異性問題,實現社會保障的廣覆蓋和縮小水平差距。社會保障只有達到了基本的公平,它在全國范圍內流動的障礙也就基本解除了。當前社會保障的適應性差,主要表現就是它不能適應流動人口的需求,不能協調不同地區社會保障存在的差異。適應性要解決的就是社會保障的開放性,一個開放的社會保障體系必然是可以流動的,能夠促使社會保障關系在各地區之間自由流轉。從人的自由與發展視角來看社會保障的可持續性,意指社會保障制度安排應當蘊含合理性內質。從中國當前的實際來定義社會保障的合理性,制度的公正是固有的內容,而對社會保障的可流動也是必然的要求。社會保障關系只有可以流動了,這項制度才有了活力,而不是成為人們自我選擇的羈絆。

5、政府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責任不清

社會保障產品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責劃分,是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核心問題。社會保障是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并且政府又是社會保障資金的重要提供者,因此,政府在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只有政府才有能力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責分配,促進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制度化,是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由于制度的原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需要承擔的責任劃分并不清楚,不僅降低了社會保障體系的運行效率,也影響了社會保障體系的可持續發展。

三、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對策建議

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應當在以保障人的生存,促進人的發展為理念,以構建城鄉平等、全面覆蓋為基本目標,以滿足所有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求為最終落腳點的基礎上,全面推進。

1、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基本目標

社會保障體系設計必須以公平、高效、充滿活力以及社會和諧為指向,不斷擴展保障項目,提升保障水平,以普遍提高人們的生存質量,實現社會成員的自由全面發展。具體來說,新型的社會保障體系應該包含以下目標:

第一,初級目標反貧困。貧困依然是制約我國弱勢群體發展的重要因素,特別是廣大農村貧困標準偏低,貧困現象更是突出。在城市也沒有確立權威的貧困標準,而且流動人口的貧困問題也日益凸現。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來估算城鄉貧困線的水平,2006年城鄉低保標準分別占當年人均收支均值的17.3%和23.7%,2007年城鄉低保標準分別占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9%和20.3%。按照國際上通行的民眾收入中位數的30%為極端貧困標準,我國的低保水平當屬極端貧困線。社會保障反貧困實際上就是要解決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需求,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弱勢群體再社會化,避免他們因貧困而導致的與社會的“斷裂”。

第二,基本目標抵御風險。養老、疾病、失業、工傷等社會風險已經成為現代社會制約人的發展的重要因素,隨著家庭和單位抵御風險能力的逐步弱化,僅靠個人已經無法防范這些潛在風險。通過社會保障抵御社會風險是現代社會的必然要求,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要遵循科學發展觀,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重視對風險防范功能,使社會風險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三,重要目標促進平等與遷徙自由。公平是人類社會的基本價值之一,當前我國社會的最大不公平表現在城鄉之間公共服務的巨大差異。嚴格的戶籍制度限制了公民的遷徙自由權,致使社會成員在就業、醫療、社會保障等方面存在不平等的待遇。遷徙自由是人身自由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實現人生價值的重要條件,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意味著人們不僅在國內可以自由選擇工作和生活地點,而且出國境從事各種經濟活動的情況也日益增多。只有確認公民的遷徙自由權,消除依附在戶籍關系上的各種社會經濟利益,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服務體系,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人的自身發展,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收入差異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也是市場機制能夠有效運行的必備條件,但這種差異一定要限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財富分配的極大差異不僅會抑制公民的基本需求和經濟發展的活力,更是社會矛盾沖突的根源。社會保障作為國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方式與手段,其基本功能就是維護社會的平衡和穩定。因此,社會保障的重要功能在于糾正市場規則所主導的一次分配的不公平結果,實施收入再分配,消除絕對貧困,縮小貧富差距,最大限度地保障社會的相對公平。

第四,最終目標提升人的發展能力。人的發展能力主要包括人的理性能力、實踐能力、創造能力和勞動能力等,其中人的勞動能力具有根本和基礎性作用。社會保障就是要對意外事故中的不幸者進行救濟,為失業者提供失業保險,為患者提供醫療保障,消除各種危及人的生存和發展的社會風險,恢復他們的勞動能力,充分地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是保障所有國民享有平等的生存救濟權,還要保障所有國民享有平等的發展權,即平等的享有受教育權、就業權和其他各種發展機會,使全體社會成員各盡其能、充分發展。

2、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內容

在社會保障制度產生之初,其主要使命在于為社會成員的生存提供制度層面的保障,當生存不再是社會的主要矛盾,發展則成為人們現實的渴望,社會保障的主要功能也必然由保障人們的基本生存需求轉為促進社會成員的發展。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應當在保障民生、促進發展的總體思路下進行制度創新。

第一,建設基于平等理念的社會保障體系。隨著經濟增長和城市化的發展,流動人口的不斷增加,現有的城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已經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必須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整合,特別要加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使其與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接軌,同時要將農民工及其子女逐步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范圍內。只有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十二字方針,綜合考慮城市、農村和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問題,才能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確實維護社會成員的生存與發展。

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就是實行相對統一的城鄉社會保障標準。目前,社會福利和公共服務事業主要由地方政府和村集體承擔,現行財政稅收體制和農村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使得越是欠發達地區社會保障資金的缺口越大,社會保障制度很難取得成效。因此,必須統一全國的社會保障標準,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轉移支付,縮小城鄉社會保障的差距。

第二,完善基于生存價值的社會保障體系。貧困和各種社會風險都會引發社會成員的生存危機,社會保障主要是通過實施反貧困措施以及風險控制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化解社會成員的生存危機。

反貧困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主要包括社會救助制度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當前我國農村貧困與城市貧困問題并存,政府應該針對所有城鄉貧困人口建立統一的救助制度,包括救助對象、救助標準和申請審批等環節,最大限度地覆蓋盡可能多的城鄉貧困居民。與此同時,積極推進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修改和完善低保法律、法規,擴充低保資金來源渠道,形成穩定的保障機制,健全低保配套項目,減少低保群體的醫療、教育成本。

風險控制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針對社會風險的復雜性,全面建立和完善面向所有社會成員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風險控制網。在養老保險方面,進一步開發勞動力市場,增強就業容量,逐步建立養老基金完全個人積累制度,做實個人賬戶,化解隱形債務,強化養老基金運營管理,實現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穩妥推進農村養老體制改革,發展商業養老,完善養老保險體系。在醫療保險方面,繼續擴大基本醫療覆蓋面,實行基本醫療保障強制性參保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特別關注貧困人群的基本醫療保障,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確保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在失業保險方面,轉變失業保險理念,實現失業保險與促進就業有效結合,引導失業保險與社會救濟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銜接,明確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提高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和覆蓋質量。在工傷保險方面,建立預防為主,兼顧康復的保險體系,突出對高危行業和特殊人群的工傷保險機制的完善。

第三,基于發展價值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制約人的發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對于公民個人而言,最直接的就是因嚴格的戶籍制度而失去的遷徙自由和教育福利的不公平。從保障公民的發展權利出發,社會保障體系應在以下方面加強建設。

發展教育福利,確保教育公平。我國教育公平和福利的缺失主要表現在農村義務教育資源的嚴重短缺和不同地區間不平等的教育福利。國家要最大程度實現教育福利的公平,增加社會保障對教育的

投資,確保教育投入不受財政狀況的影響,實現國民義務教育的福利化,推行各種教育援助計劃,提供惠及全民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并最大限度的保障教育機會的公平,以增強社會成員的發展能力,締造起點公平,實現社會和諧進步。

實現社會保障的可流動性,促進遷徙自由。社會保障是實現遷徙自由的物質基礎,建立可流動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促進遷徙自由的重要舉措。因此,進行以遷徙自由為導向的社會保障改革,就是要實現社會保障的可流動性。建立統一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做到社保基金全國累積計算,是其中重要的措施。在此基礎上,重點完善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基本保險制度,實現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銜接。

3、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運行的保障機制

首先,明確各級政府的社會保障責任。在社會保障立法方面,中央政府負責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立法,確定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制度框架和運行規則。地方政府在中央立法的指導下,制定地區法規及實施細則,并承擔具體實施責任。在財政責任方面,中央政府應對公共基本養老保險負責,失業保險與醫療保險則由地方承擔,中央政府主要是制定規則來引導其發展。中央政府要兜底農村醫療保障,承辦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事業。對于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經常性的救助項目和一般意義的社會福利,主要應由地方政府提供,中央政府應對社會救濟負最終責任,并承擔軍人的有關社會福利待遇。另外,要逐步完善政府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共同發揮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在社會保障地區均等化方面的作用。

其次,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籌資機制,確保充足的資金來源。總的方向是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業與個人共同籌資的資金分擔機制。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最主要的矛盾表現在養老金運營與管理上。由于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的混賬運行,養老保險基金的絕大部分都是用來保證支付當年的養老金,嚴重透支了職工的個人賬戶,致使個人賬戶只是名義上的空帳,沒有形成實際積累,這是目前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一本支出所帶來的新的缺口和風險。要做實個人賬戶,就必須廢除現行的現收現付制,實現完全意義上的個人積累制。對于“新人”建立完全的個人賬戶,確定合理的積累率,把單位和職工繳納的保險金作為個人的養老儲蓄,如數存入個人賬戶,將來完全憑借個人賬戶的積累額領取養老金,實現個人自我養老保障,避免產生代際沖突。完全積累制可以提高個人繳費積極性,并且賬戶資金可以交予專門的機構進行投資管理,達到保值增值。

篇8

[關鍵詞]人力資源;中小企業;保障制度;影響因素;有效措施

中圖分類號:F24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8-0276-01

一、中小企業員工保障制度研究背景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和社會在通過立法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特別是生活有特殊困難的人們的基本生活權利給予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保障的本質是維護社會公平進而促進社會穩定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一般來說,社會保障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組成。

就當下而言,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小企業工業實現產值占總額的68%;銷售收入占總量的67%;實現利潤占總量的68%。在流通領域中小企業占全國零售網點的90%以上。中小企業大約提供了77%的城鎮就業機會。近年來的出口總額中,中小企業更是占到了60%以上。同時,由于中小企業具有反應快速、機制靈活的優勢,在技術進步和機制創新中發揮著日益突出的作用。66%的專利由中小企業發明,74%以上的技術創新是由中小企業完成,80%以上的新產品是由中小企業開發的,中小企業已經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中小企業更是為大企業提供了40%的中間產品和配套服務。

中小企業在我國經濟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但是中小企業并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這使得中小企業人才流失現象嚴重,在經濟生活中的競爭能力下降。

二、 民營中小企業社會保障困境的成因

1.企業自身和雇主方面的原因

第一,企業積累不足,資金力量薄弱,同時稅負又較重,致使許多企業在承擔企業員工社會保險支出時確實有些勉為其難。現階段,我國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度遠遠高于其它大型企業,其發展初期所需資金的絕大部分是通過自我積累的方式來解決,即便在企業發展起來以后,其發展擴張也多是通過自我滾動的方式實現的。所以,民營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資金緊張的“通病”。

第二,企業主為追求利潤最大化而刻意逃避對職工的保障責任。民營中小企業作為私有制性質的經濟主體,是以具有剝削性質的雇用關系為基礎的,在這種雇用關系下,雇主總是盡一切可能減少勞動力的成本開支。社會保險費用的支出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企業的工資成本,減少了企業盈利。這對于既是企業經營者又是企業所有者的民營企業雇主而言,當然是不愿看到的。

2.企業職工自身的原因

第一、民營中小企業的職工流動性強,農民工的比例高,實施社會保障的難度大。民營中小企業一般市場競爭力較弱,抗擊市場風險的能力不強,所以高倒閉率成為民營中小企業的一個重要特點。企業一旦倒閉,勞動者又要在勞動力市場中尋找新的就業崗位。另一方面,現階段我國民營中小企業用工形式很不規范,隨意解雇、辭退員工的現象普遍存在;加上民營中小企業管理上存在的一些弊端,如過分追求物質報酬忽視員工精神追求,重使用、輕培養,集權過多、管理過嚴等,難以使員工產生一種歸屬感,員工自動離職率也相當高。

第二,企業職工具有短期行為傾向,不認為社會保障是自己的權益,不愿參保或不要求參保。在一定意義上,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一樣遵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作為未來社會保險給付的受益主體,企業職工也負擔繳納一部分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但是,民營中小企業酬薪制度往往采用“全包干”的形式,職工每月拿一定數額的工資,社會保險、公積金等其它福利也完全包含在工資之中。如果讓本來收入就偏低的民營中小企業職工以直接減少當前收入的方式,來為一種在他們看來很不確定的未來受益付賬,這是他們所不愿意接受的。

3.宏觀環境的原因

第一,法律約束和政策監督機制的缺位,使民營中小企業在社會保障方面有空子可鉆。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失靈的一個重要表現,是企業為實現自身的經濟性而造成的外部不經濟性,民營中小企業在這方面的表現則更加明顯。

第二,低端勞動力市場中的供過于求,使這類勞動者處于整體性劣勢,缺乏向雇主討價還價的籌碼。目前我國的低端勞動力市場是買方市場,勞動力的供給遠遠大于需求。

三、加強民營企業社會保障制度的措施

1.加快社會保障立法

社會保障制度具有規范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各國都是先法而后行。目前,我國還主要依靠行政法規,已經很不適應。因此,加快社會保障立法已成為我國21世紀初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主攻方向和發展趨勢之一,應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加快制定一部綜合性的社會保障法律,以便從法律上規定其立法依據、立法宗旨、基本原則、基本制度、適用范圍以及籌資方式和管理體制等,規范社會保障制度。

2.加大社會保障的執法力度

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是社會保障基本立法的重要內容,是確保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正常運行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措施。在目前人們社會保障法制觀念不強,各種拒繳、欠繳、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等現象嚴重存在的情況下,加強社會保障的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顯得尤為重要。必須依法對挪用社保基金、拒不履行社保義務、等現象進行嚴肅處理。

3.提高民營企業及其職工的參保意識

民營企業參保率不高,除客觀原因外,勞資雙方認識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強宣傳教育,包括對民營企業主和企業職工雙方的社會保障權益教育,特別要把社會保障的法規政策、具體規定向民營企業雇主講解清楚,大力宣揚社會保險制度的利國利民政策,要使他們認識到作為社會重要組成部分的企業,是國家的法人公民,為雇員提供社會保障不但是他們的責任。而且也有助于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提高企業營運的質量,引導他們從大局和長遠利益出發,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對于企業職工,除對他們加強風險防范教育,使其認識到參保的必要性外,還要使他們了解社會保障技術操作上的有關知識,消除對社會保障的不信任感和低預期值,減少短期行為。

4.加強民營企業職工社會保障管理機制

當前社會保障條塊分割、標準不統一、帳號不統一,對于流動性較人的民企職工的社會保障增加了實際操作的困難。所以,對于民營企業職工,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賬戶,實行流動轉賬管理,帳隨人轉,就可以保證其所繳的社會保險費的連續性和完整性,督促和強制其參保,提高收繳率。社會保障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本質上的一致性,那就是對社會公平的追求。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進程中,社會保障擔負著“維護并實現著社會公平”的重要使命,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將對“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產生深遠的影響。建立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它的政策性強、牽涉面廣,需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同時也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 董理.我國農村非農產業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探析[J].武漢理工大學學報.2001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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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障 經濟增長 比較 啟示

經濟長期增長中社會保障作用的理論探討

(一)政治經濟學角度的理論分析

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水平,反過來社會保障對經濟長期增長也具有重大影響,其本質就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又反作用于經濟基礎。社會保障在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情況下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和改善社會福利,有利于減少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合理的社會保障制度配置相應的經濟資源,并制定相應的社會政策目標,有利于促進經濟長期增長;與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則將阻礙經濟長期增長,損害經濟增長的持續性和乃至國家的整體競爭力。

(二)西方經濟學角度的理論分析

社會保障是市場經濟體系的組成部分,它通過減少不確定性降低生產和勞動力市場調整進程中的交易成本,并在某種程度上降低勞動報酬的相關風險,改善人力資本投資的條件。同時,缺乏再分配體制的完全競爭市場體系無法保證收入和消費在理性經濟人之間的公平分配,通過社會保障再分配機制可以熨平市場機制在公平方面的短板。社會保障如果過度,市場經濟效率就會受到因承受過多社會風險的損害。另外,從哈羅德-多馬模型來看,積累是影響經濟長期增長的最重要的因素,而社會保障可以影響到資本積累,并改變勞動者收入配置、影響社會消費和儲蓄,從而對經濟長期增長產生促進或阻礙作用。

(三)社會保障促進經濟長期增長的機理

一是通過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促進經濟長期增長,促進經濟社會調整和結構變革,為經濟增長提供了穩定的社會環境,創造市場機制發揮功能的良好環境,特別在社會危機期間發揮“自動穩定器”的作用。二是通過社會保障收支規模變化調節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三是通過促進勞動力自由流動和合理配置發揮宏觀調控功能。四是從長期來看社會保障有利于擴大內需,從而有利于發展經濟和擴大就業,并起到平抑經濟增長周期的作用,形成經濟長期增長的良性循環。

德國與希臘經濟增長表現的比較分析

(一)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的比較

圖1顯示,新世紀以來德國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經歷了兩個周期,并分別在2003年和2009年達到最低谷,當年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分別為-0.2%和-5.1%,雖然增長率不高但總體上優于歐元區指標,昔日因為經濟增長緩慢而被稱為歐洲“病人”的德國反而成為歐洲經濟發展的支柱和引擎;同時期的希臘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在2007年之前均保持在4%左右這一相對較高的增長水平上,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一直處于下滑狀態,并從2009年起進入負增長區間并深陷其中。希臘國內生產總值在2009年之前均超過德國,但2009年之后這一形勢發生逆轉,不但遠遠低于世界整體增長水平,還大幅度低于歐元區增長水平。從波動幅度的比較情況來看,德國除2009年之外基本保持相對穩定的增長率,其穩定性總體上高于歐元區;希臘則整體處于下降趨勢,從2004年開始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從2010年開始低于歐元區平均水平且差距較大。

(二)失業率的比較

由表1可知,德國失業率整體波動不大,除在2003-2005年經歷經濟衰退時高于10%以外,其余各年度失業率均在10%以下,在國際金融危機和歐洲債務危機背景下,德國失業率不升反降,2011年甚至達到5.9%的最低水平。希臘大部分年度失業率在10%以上,特別2009年爆發債務危機以來失業率更是直線飆升,2012年達到22.6%的高水平,2013年8月更高達27.6%,是歐元區平均失業率的兩倍多。比較德國與希臘數據,德國除在經濟衰退時期失業率略高于希臘外,大部分年份的就業數據均大大優于希臘。

(三)希臘債務危機基本情況

2009希臘債務危機爆發以來,歐盟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希臘進行了大規模援助,迄今希臘已經獲得了大約2150億歐元的信貸援助,第二輪希臘救助計劃應于2014年底結束,這是歐盟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歷史上對一個國家成本最高的財務援助。為了滿足歐盟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經濟援助條件,希臘進行了一系列的經濟緊縮計劃,但激進的緊縮政策和經濟改革使希臘走到社會瓦解的邊緣,希臘在接受救助的同時還發生了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債務違約,最后不得不通過債務重組抹去1000億歐元以上的政府債務。2013年7月統計的希臘政府負債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率接近180%,經過兩輪救助后的希臘財政仍然需要救助貸款才可能勉強維持。前兩輪希臘救助計劃實行效果欠佳,需要新的經濟援助已在國際社會的意料之中。

德國、希臘社會保障與經濟長期增長的關系

(一)社會保障與經濟長期增長的關系

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應是一個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不斷地修正和完善的動態過程,必須隨著一國社會和經濟發展所處的階段而改革和調整,以消除弊端及其對經濟的負面作用,才能成為促進經濟增長的推動力。社會保障與經濟增長是否正相關,取決于社會保障制度設計是否合理與適度,而改革是使社會保障制度趨向合理的惟一途徑和發展方向。其中最關鍵的是“適度”問題,衡量是否符合恰當的“度”的標準是生產力發展水平。國家福利在實踐上是為了更有效調節、調控經濟,而不是為了最大限度實現社會福利經濟。社會保障改革的合理性,不僅影響社會保障體系的運轉,而且還將直接影響到經濟的長期發展。

(二)德國社會保障與經濟長期增長的關系

隨著德國社會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和經濟的迅速發展,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得到進一步的發展,社會保障覆蓋范圍涉及到各個階層,形成了“從搖籃到墳墓”的全方位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成為一個廣保障、高福利的國家。2003年初施羅德政府開始醞釀“2010年議程”的改革計劃,并于2004年全面啟動該項計劃,大幅度地改革德國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削減社會福利保障,包括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政策進行改革,構建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在醫療領域引入更多的競爭機制,增強公民個人醫療的自我責任感意識,規定只有領過失業保險津貼者方能領取失業救濟金。二是改革僵化的勞動力市場,包括調整解雇保護政策,設立個人服務代辦處和職業介紹中心,鼓勵自主創業,允許從事“微型”工作、重點關注長期失業者等。此后的默克爾政府基本延續了上述政策,并且在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根據形勢需要適時推出“短時工作制”,不僅保障了私人消費能力,而且在經濟好轉、訂單重新出現時企業能有足夠的高技能工人。

德國上述被稱為“經濟節制主義”的社會保障改革強調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個人責任,在分配制度上通過政府的干預克服收入和分配上的不公平,改善了勞動力市場,促進了勞動力質量的提高,創造了德國安定的經濟建設環境,重新激活了德國經濟長期增長的潛力。不管是面對全球金融危機還是近年來歐洲債務危機,德國經濟始終保持平穩運行態勢,經濟層面受的消極影響比其他福利國家要小得多。不可否認,德國在經濟發展表現逆勢而上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主動推進和全方位實施的社會保障改革。

(三)希臘社會保障與經濟長期增長的關系

希臘實行的全面福利制度對于維持社會和平和政局相對穩定,為經濟長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經濟增長放慢和公共稅收減少,用于社會保障的資金遇到困難;由于老齡化社會的到來,人口結構發生了明顯變化,尤其是養老保險的現收現付籌資模式出現了問題;較高的福利保障影響到勞動創造的積極性,客觀上形成“養懶罰勤”的逆向激勵效果,主動失業群體也日益龐大,社會保障的高福利性對希臘經濟長期增長造成的負面影響越來越突出。但由于社會保障既得利益集團的阻礙,且希臘沒有相對有效的民主制度集中控制社會進程,因此希臘政府推行社會保障改革舉步維艱。為了維持超越自身經濟承受能力的高福利制度,希臘不得不負債運轉,最終導致積重難返,長期積聚的高赤字、高債務風險迅速演變為債務危機。希臘自爆發債務危機以來不斷地發生以反對削減社會福利社會保障改革為訴求的全國性。希臘當前的經濟社會形勢可以概括為:社會保障隱形債務逐步顯性化拖垮經濟發展,理應作為“危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的社會保障改革反而成為觸發經濟社會危機的導火線。

兩國實踐對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啟示

從德國、希臘社會保障與經濟長期發展關系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出,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是否健康、增長潛力是否強勁,不僅要看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中央和地方財政收支狀況等經濟發展指標情況,還要分析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及運行情況、社會福利開支及增長趨勢等。從某種意義上說,只有社會保障體系大體均衡或總體上平衡,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方有可能建立在堅實的基礎上,否則發展就缺乏后勁或者說是不可持續的,過度的社會保障反而不利于經濟增長。建立與一國的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能夠促進經濟長期增長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框架正處于建立完善期,將社會保障框架建立與改革完善一并進行,其目標是實現我國社會、經濟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基礎和條件。

因此,要發揮社會保障促進經濟長期增長的積極作用。社會保障與個體消費及總體消費、短期經濟增長率及長期經濟增長率密切相關,我國經濟發展需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這一社會“穩定器”和“安全網”,從而有效疏通社會保障刺激消費、內需的機制。要加強對提高居民預期未來收入、當期實際收入以及居民消費傾向等方面的社會保障投入,有重點地選擇提高預期未來收入保障措施,提高居民總體消費的民生保障支出。要加大對醫療衛生、廉租房、教育、人力資源配置、扶貧開發等的投入,發揮社會保障的消費乘數效應。

處理好社會保障與經濟增長的關系,最重要的是保持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程度較低、社會承受力較差、企業競爭力較弱,社會保障水平不能過高,要在重視社會保障對經濟長期增長積極作用的同時,充分考慮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特殊性,處理好當前與長遠、盡力而為與量力而行的關系。社會保障的剛性和不可逆性決定社會保障要慎重,特別要處理好福利水平與經濟承受能力之間的關系。現階段我國更適合走循序漸進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之路,即根據國家經濟發展實力和政府財政收支狀況靈活調整福利支出,積極穩妥提高社會保障標準和水平,在兼顧經濟可持續發展前提下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

參考文獻:

1.張盈華.社會保障促進經濟增長的機理研究.西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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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保障體制城鄉差異化的影響

(1)農村居民缺乏全面的社會保障,引起極大的社會不公平

社會保障的重要功能是為公民提供生活保障,促進社會公平。在國家不斷改革城鎮社會保障,完善各項福利待遇的同時,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不但沒有提高,有些地區還因為集體經濟的解體造成了保障水平的下降。我國城鎮居民享受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社會保障制度,項目齊全。相比較而言,農村居民則缺乏全面的保障體系,他們依賴的是土地和家庭相結合的保障方式,社會保險體系非常不健全。在這種發展極不平衡的條件下,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沒有減少社會不公平,反而因為制度的失衡加劇了城鄉差距。

(2)城鄉差距進一步擴大,危害社會穩定

社會保障作為社會動蕩的“減震器”,是通過對國民收入再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縮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我國城鄉居民的收入由于經濟環境、勞動力和城鄉二元結構等因素一直存在著差距。改革開放后由于城市更多的發展機會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的經濟發展已經遠遠超過農村。然而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不但沒有減少這種差距,反而令城鄉差距進一步擴大,其“減震器”的作用嚴重扭曲。在城鄉居民收入加上社會保障收入之后,這種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進一步增大。這種城鄉發展極度不平衡的現象,使農村居民無法享受到經濟增長的成果。這些基本生活都無法保障的居民很容易成為破壞社會穩定的不安因素。當城鎮和農村的居民無法接受這種愈加嚴重的貧富差距時,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權力必然受到威脅,國家的發展和穩定也就無從談起。

(3)未能有效促進經濟發展,阻礙城鄉統籌的推進

社會保障通過再分配的手段,以達到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民生活質量的目的,進而提高效率,促進經濟發展。二元化的社會保障體制調節社會分配功能被扭曲之后,無法有效促進經濟發展,成為了城鄉統籌的一大障礙。就城鎮社會保障而言,政府提供了優厚的補貼,這些高福利的崗位吸引了大量社會成員的競爭。政府和企業人員不斷增加,生產成本提高,辦事效率低下等原因阻礙了經濟的發展。對于農村居民而言,嚴重失衡的社會保障制度及戶籍制度等政策的限制,使得勞動力并不能在城鄉之間合理流動,大量勞動力仍然滯留在農村。他們不但生活沒有保障,無法充分利用其人力資源的優勢為經濟建設做出貢獻,也不能改變農村落后的面貌。要想實現我國城鄉經濟統籌發展,全面步入小康社會,必須要改變這種城鄉二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完成城鄉均衡協調發展。

2.社會保障體制城鄉差異化的原因

從1949年開始,面向城鎮企業勞動者,我國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在農村,則實行了以家庭保障為主、家庭與集體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制度。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和社會環境的變化,城鄉社會保障的二元化格局沒有消失,反而因為相關政策固化了城鄉之間的差距。這種得到固化的二元化社會保障體制所呈現的弊端,不僅阻礙了農村經濟發展,更成為城鄉一體化的最大障礙。但不能否認制度在建立之初是符合當時的客觀需要的。社會保障體制的城鄉差異究其根本,與我國城鄉二元化的社會體制、經濟環境及國家政策有著密切的聯系。

(1)城鄉結構的二元化是根本原因

眾所周知,農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命脈,以土地為基礎的家庭保障是所有農民的生存根本。在建國初期,我國選擇了以重工業發展為重點的經濟發展方式。為了迅速走上工業化道路,我國借鑒蘇聯的經驗,通過國家行政手段將城鄉分割開來。城市成為工業化的主要場所,而農村則延續傳統的農業生產方式。城市在進行工業化時,國家承擔了風險分擔的責任,建立維護勞動者日常生活的社會保障體系。另一方面,農民生活仍然依靠土地和家庭保障。國家雖然也會定時提供補助,可是在保障程度上卻遠不如家庭保障。根據城市和農村的發展需要,建立二元化的社會保障體制成為了合理的選擇。這種適合城鄉各自發展的保障體系還有另一項重要作用便是促進經濟的發展,但是國家通過稅收、剪刀差等方式從農村汲取資源,在以犧牲農民利益的前提下我國的工業化水平有所提高,同時也削弱了農業的資本積累及工業發展步伐。這種情況下,原有的二元經濟體制不僅沒有改變,反而進一步固化,也就成為了二元化社會保障的社會根源。

(2)城鄉分割社會政策的進一步固化

為配合建國初期的工業化道路,我國相應地建立了一系列城鄉分割的社會政策,其中包括戶籍政策、勞動就業政策及人民公社制度等等。這些政策的建立都進一步固化了城鄉二元結構,推進了二元化的社會保障體制。

1958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象征著我國獨特的戶籍制度開始了。這種制度將我國的戶籍分為城市戶籍和農村戶籍,并與糧食供應、福利待遇、義務教育等政策緊密聯系在一起。原本戶籍制度的功能在于維護社會治安、提供人口資料。現行的戶籍制度原本功能被淡化,而控制人口流動,對農村居民身份進行固化等附屬功能被放大了。這些附屬功能成為目前戶籍制度的主要作用,城鄉差別通過戶籍制度進一步被放大。

與戶籍制度相匹配的還有針對城鄉差別的勞動就業制度。1952年政務院發出的《關于勞動就業問題的決定》,指出在我國工業化初期,國家經濟發展不穩定的歷史條件下,城市不能容納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因此必須通過就業制度等政策進一步限制農民向城市的流動。在1957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各單位從農村中招用臨時工的暫行規定》中,明確指出單位不能私自招聘農民工,若招聘也應該從城市失業人員中優先錄用。由此可見50年代形成的就業政策限制了農民工的流動。在改革開放之后,農民流入城市的意愿加強,就業政策也有所松動,可農民工的工作范圍仍得到限制。

無論是戶籍制度、就業制度還是人民公社制度,都是為了限制農民的流動,讓他們固定在土地上,以此緩解農民的流動對工業化的沖擊。這些政策的相繼實施,不僅維持了城鄉分割的局面,還進一步固化了二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這些制度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改善,成為城市化進程的政策障礙,加大了社會保障一體化的困難。

(3)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重視程度不夠

無論是城市以社會保險為主的社會保障體系,還是農村以社會救助為主的保障體系,都需要各級政府的政策、資金支持。因此社會保障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的重視程度。在建國初期,我國的經濟能力薄弱,因此無法建立全面的社會保障體系。依據當時致力于工業的發展,農業為工業提供生產資料的現實,國家將社會保障的重點放在急需社會保障的城市。城市人口較少,工業的發展對國家經濟推動較大,因此在經濟實力薄弱的情況下大力發展城市社會保障也成為必然的選擇。各級政府也只能跟隨國家發展的大方向,在農村投入少量的資金,將重點放在進行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項目,大部分農民生活保障仍依賴農村集體公社來解決。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我國的經濟實力有很大提升,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逐步進行改革,各項制度相繼得到了完善。但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仍然原地踏步,幾乎沒有大的進步。特別是經濟體制改革之后,農村的人民公社制度瓦解,集體經濟名存實亡,國家投入基金有限的情況下,農村又回到了家庭保障的狀態。

在各種法律文件、政府政策中雖然強調要建設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健全農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是政府在資金投入等方面仍然力度不大,有些政策沒有付諸實踐。與城鎮社會保障發展相比,各級政府重視程度不夠,資金投入比例失衡都進一步造成城鄉社會保障的差距。

(4)傳統保障思想意識狹隘

由于我國歷史的原因,農民受到封建文化根深蒂固的影響,大多數農民都認為生老病死等問題由家庭來承擔。他們依靠的是土地、以血緣關系建立起來的家庭及家庭成員,以此來抵御各種風險和災害,實行家庭保障。現在大部分農民地區,仍處在家庭保障為主,社會保障為輔的階段。城鎮建立的以社會保險為主的保障體制,在逐漸完善的過程中也加強了城鎮居民的保障思想,以減輕他們的負擔,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也學會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相比較而言,農民的保障意識仍然薄弱。之前有調查數據顯示,當前老年人中有63.5%與子女一起生活,60.6%的老年人依靠子女補貼生活。這種自我保障的意識已經不適應當前的經濟體制,加上傳統文化的影響,使他們無法跳出這種傳統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適應目前的市場經濟體制,影響新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