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制度的目的范文
時間:2024-02-23 17: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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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圖分類號:C931.47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一、首次會議
項目開工伊始,集團公司對項目實施策劃,集團公司召集新建項目部組織機構人員,對其進行項目策劃,由公司內管經理牽頭,各職能科室參加,對項目的管理目標進行策劃。質量部門依據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及集團公司年度質量目標確定單位工程質量目標,設置關鍵部位質量控制點,要求項目部制訂確保質量目標實現的措施。施工部門根據合同約定的工期,結合資源配置情況編制工程總進度計劃或工期網絡計劃,根據相關規定確定項目組成人員和大型機械設備的選用和配置。材料設備部門根據工程量和施工計劃編制項目材料設備進場計劃。技術部門確定施工中的監視和測量設備配置計劃,識別并列出特殊過程和關鍵部位控制點。依據相關規定,確定必須制訂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的分項或分部工程。安全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確定安全防護要點及關鍵防護部位。項目的管理目標策劃后,公司與項目經理簽訂《項目經營目標責任書》,明確項目管理的各項指標。同時要求項目部制定自己的項目團隊方針、項目目標等。要求項目制定符合本項目特色的項目管理制度,明確項目組織機構人員的目標及崗位責任制等,明確項目召開二次會議的時間。
二、二次會議
二次會議是項目部根據首次會議擬定的各項目標,對項目進行實施策劃,集團公司進行指導把關。項目部組織全體管理人員認真學習和分析合同,結合工程特點及項目部實際情況,量化各項目標,細化管理制度、控制措施,確立崗位責任,本著以合同約定為基礎、以目標策劃為中心,以過程控制方案、措施、保證體系建立與完善為要點,進行了綱領性策劃。策劃情況上報集團公司,由公司項目管理辦公室進行審閱修改后交項目部,定出二次會議的召開時間。到時由公司經理、書記帶隊,班子成員及職能科室參加,按照原定的時間,在該工地辦公室召開了二次會議。會議上項目經理向項目管理人員進行工程總體管理目標、團隊建設目標、崗位責任目標以及為實現各項目標所必要建立的管理運作體系、控制辦法和獎懲方案等系統交底。
項目經理根據首次會議的要求,與項目部團隊共同對二次會議進行策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特征概述:
1、工程基本概況簡介;
2、工程五大責任主體簡介及主要人員聯絡方式;
3、項目團隊組成與機構設置情況簡介;
(二)、合同情況簡介及總體目標確認:
1、合同主要內容概述;
2、項目總體目標確認
對工程項目的工期目標、質量目標、安全與文明施工目標、成本策劃目標、團隊文化建設目標等進行分解。
(三)、施工具體部署與規劃:
1、施工前期準備情況;
2、主要施工部署
主要對臨建策劃、周轉材料使用計劃、主要材料進場計劃、機械設備進場計劃、勞力組織計劃、主要分項分部工程技術策劃、工程亮點策劃、專項方案策劃、特殊過程及質量控制點確定及工藝標準等
(四)保證措施與主要制度制定情況:
現場安全、質量及文明施工等循環的時間及制度,指定出每周召開工地四項目標循環會的時間,通過每周的循環會,采取PDCA循環管理模式,對各項目標的實施進行糾偏、改進。真正做到了提前策劃預控,過程控制糾偏。
1、質量技術保證措施
如:項目部制定的質量驗收單制、樣板引路制、亮點策劃、施工掛牌制、綜合交底及綜合驗收制、周循環檢查等等管理制度等。
2、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保證措施;
如: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制度、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例會制度、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等。
3、確保工期的保證措施
如:勞務組織、工序安排、主要材機組織方式、計劃管理辦法等。
4、成本管理措施
包括:總的成本預測目標、項目成本管理保證措施、限額領料具體執行辦法等。
5、項目文化、安全文化建設實施方案
項目經理根據自己的團隊特點確立項目部團隊文化及項目文化目標。包括:團隊形象策劃、臨建策劃、現場消防保衛衛生管理策劃等。
(五)、崗位職責分工及簽訂目標責任書
項目策劃的二次會議堅持“以人為本”,以首次會議為龍頭,強化項目管理,管理就是管人,管人就要攻心。樹立“陽光收入”的理念.這是項目管理的切入點。把項目各項目標管理與每個管理人員的切身利掛鉤。簽訂目標分解責任書,充分調動所有員工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使項目管理人員職責明確,責任到人。明確了項目管理各項目標及保證目標實施的措施,形成了具有本項目特色的管理規劃大綱,使項目部的管理走向由復雜化發展到簡單化,由簡單化發展到程序化,由程序化發展到系統化的軌道上來。項目經理對執行經理和主要管理人員簽訂目標責任書;項目執行經理對各管理人員簽訂目標責任分解書;項目執行經理對勞務公司簽訂管理控制辦法等。
每月公司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四項目標循環對每個項目的己定目標進行糾偏,采取PDCA循環進行持續改進,保障各項目標有序的實施,每月對各項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各崗位人員的工作績效進行一次考核,與年度績效工資和崗位確定掛鉤,為工程結束后的三次會議即后評價會議做好準備。
三、末次會議
除每個月及季度公司對項目進行總結評價外,在工程結束后,在決算審計報告出來后一周時間內,成立后評價小組,制定評價計劃。內管經理任項目后評價負責人,成立后評價小組,制定后評價計劃。后評價小組的成員必須保證評價工作客觀、公正,必須具有一定的后評價工作經驗。
(1)項目實施過程的總結。項目經理對項目的施工過程進行總結,闡明項目管理中的主要經驗及教訓,對項目成功度進行自評。
篇2
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承包單位等參建單位分別介紹各自的組織機構、人員及其分工
1、建設單位:
XXX——代表建設單位負責本項目實施階段管理工作;
XXX——協助XXX負責本項目實施階段的管理工作;
2、監理單位:
XXX——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全面負責本項目的監理工作;
XXX——本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協助總監理工程師負責本項目的監理工作;
XXX——本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本項目的監理工作;
XXX——本項目監理員,協助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本項目的監理工作。
3、施工單位:
XXX——本項目的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本項目的管理工作;
XXX——本項目的現場負責人,全面協助項目經理的管理工作;
XXX——本項目的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項目的技術管理工作;
XX——本項目的施工員,全面負責本項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XXX——本項目的質檢員,全面負責本項目的質量管理工作;
XXX——本項目的安全員,全面負責本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XXX——本項目的造價員,全面負責本項目的造價管理工作;
XXX——本項目的材料員,全面負責本項目的材料管理工作;
XXX——本項目的資料員,全面負責本項目的資料整理與收集工作。
4、審計單位:
XXX——XXX公司經理,全面負責本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
XXX——XXX公司經理,協助XXX經理負責本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
二、建設單位根據監理合同宣布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
由建設單位XXX宣布,授予總監的權力有:
施工組織設計審定權、修改設計建議權及設計變更簽字權、工程驗收簽證權、工程付款簽證權以及簽發《整改通知單》、簽發暫時停工令和復工令等。
三、建設單位介紹工程前期準備情況
建設單位已完成工程前期準備工作: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規劃建設用地、施工圖審查、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
四、承包單位介紹施工準備情況
1、施工單位工傷保險、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工作。
2、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已經組建了施工項目部,并得到了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審批認可,施工項目部現在已經正常運轉。
目前正在根據實際情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等技術文件。
3、施工現場已按設計房屋定位圖放線,待規劃部門驗線。
4、現場施工道路、職工住宅、辦公室等施工臨時設施、給排水、供電已到位。
提出問題:
1、工期問題:附樓、食堂因受施工主干道路影響無法同時施工,需先施工護理樓后再施工食堂,合同工期9個月受影響;
2、舊房改造工程需病人遷至新建護理樓后方能施工,此項目在合同工期內,甲方需給予寬限工期的考慮。
五、總監對準備情況提出意見和要求
1、工期:投標前已要求施工單位自行現場踏勘,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全面考慮,所提出的工期問題屬施工組織問題,順延工期理由不成立。
2、編制切實可行的《施工組織設計》報監理部審批。
3、現場施工臨時設施完成后要及時報驗。
4、監理單位核查開工條件滿足開工要求后會及時發出開工令。
六、建設單位對施工準備情況提出意見和要求
施工單位提出的工期問題客觀存在,工期以開工令下發的日期計算,施工方要按照合同總工期科學合理規劃工期。
施工單位必須按施工合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建筑工程相關規范標準施工,保質保量,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七、總監介紹監理規劃的內容
1、監理工作程序
(1)工程質量控制監理工作程序——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查程序、原材料、構配件質量檢查驗收程序、檢驗批、分項工程質量檢查驗收程序、分部工程質量檢查驗收程序、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程序、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程序等
(2)工程進度控制監理工作程序——工程施工總進度計劃監理程序、工程施工月進度計劃監理程序、工程施工周進度計劃監理程序等;
(3)工程投資控制監理工作程序——現場工程量簽證程序、設計變更及洽商管理基本程序
(4)安全與文明施工監理工作程序——安全與文明施工方案審查程序、安全用材料、設備質量檢查驗收程序、各階段安全設施檢查驗收程序、施工安全隱患排查程序、施工安全事故處理程序等;
2、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施工階段監理的主要任務是根據監理目標,通過過程監督、動態控制、組織協調、合同管理,使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和安全符合預定目標的要求。
在監理工作中,運用動態控制原理,始終抓好質量、進度、投資和安全四大目標的控制,隨時掌握目標實施情況,發現偏差,采取有力措施,及時糾正,使四大目標始終處于受控狀態。監督管理參建各方合同的實施;收集、整理工程技術信息資料;協調參建各方之間的工作關系。簡言之: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就是實行“四控兩管一協調”的全過程控制。
施工合同目標是監理工作的核心,應依據國家法規、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條款,從施工準備到工程竣工的全過程中,實行事前、事中、事后三種控制方式及組織、技術、經濟與合同三種措施,確保實現工程總目標的實現。
3、監理工作制度
(1)設計文件、圖紙會審制度;
(2)開工報告審批制度;
(3)材料、構件檢驗及復驗制度;
(4)變更設計制度;
(5)隱蔽工程檢查制度;
(6)工程質量檢查、檢驗制度;
(7)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制度;
(8)施工進度監督及報告制度;
(9)投資監督制度;
(10)監理報告制度;
(11)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12)工程例會制度;
(13)監理日志和監理周會制度;
(14)信息資料管理制度等。
八、會議確定召開監理例會的具體時間、地點,宣布監理例會紀律、明確四方(建設單位、審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緊密配合原則、有關處罰事宜等
1、召開監理例會的具體時間:每周一上午8:30時;
具體地點:施工項目部會議室。
2、監理例會紀律
a)總承包單位項目部必須參加工地例會的人員: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資料員,其他人員可以根據會議內容決定是否參加。
上述人員不準無故缺席。若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則必須提前半天向總監請假并書面委托替補人員(替補人員必須是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參加。
b)各參會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不準無故遲到和早退。確有特殊情況可能遲到或者早退,都必須事先征得總監的同意。
c)各參會人員在開會期間必須將通訊工具調成靜音或震動狀態,不接打電話,不玩手機或上網。如必須接聽電話,到會議室外接聽。
d)各參會人員在開會期間不得隨意走動,不允許打瞌睡,做與會議無關的事情。
e)各參會人員在開會期間要求集中精力、認真聽取發言并做好筆記,不得交頭接耳,私開小會。
f)各參會人員在開會期間發言時不允許七嘴八舌,不允許臟話,不允許攻擊他人或惡語相向。
3、建設單位、審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四方緊密配合原則,具體如下:
a)往來文件規定:
建設單位對工程的發文應通過監理機構發出;
施工單位對工程的發文均應通過監理機構轉發其他單位;
項目監理機構直接向建設、施工單位發文。
b)往來文件簽字、蓋章規定:
建設單位發出的文件均應有建設單位代表簽字、蓋章;
項目監理機構發出的文件均應有項目總監(或總監代表)簽字、蓋章;
承包單位發出的文件均應有項目經理簽字及項目經理部蓋章,否則無效;
各單位之間的工作聯系以書面形式為準,文件送達以簽收為據;
緊急情況下,建設單位、監理工程師或其他授權代表發出的口頭指令,事后(48小時內)立即辦理書面認可,并按正規手續辦理文件收發簽字。
c)經濟簽證規定:
所有經濟簽證應在簽證項目發生后5日內申報,逾期失效,責任自負;
各承包單位發生增減工程量簽證時,應在工程隱蔽或工程實體改變原始狀態之前通知監理、建設單位有關人員進行實地察看,并現場計量,三方辦理書面手續,作為簽證依據;
簽證單應附設計變更單、現場三方簽字計量依據、現場照片等有關證據資料;
當發生增減工程量后,若沒有得到監理、建設單位代表現場確認而追加的簽證單或監理不明情況的簽證單,監理方不予承認,后果由承包單位自負;
確實不能現場計量的,必須事前三方書面約定。
d)無效經濟簽證:
監理機構一人簽字(應有現場監理及總監共同簽字);
簽證證據不足或含糊不清;
未經現場三方簽字計量確認或未事前約定的;
所有經濟簽證,未經建設單位代表簽字、蓋章確認的。
e)安全文明施工檢查:
施工單位每月28日組織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活動,建設單位代表、監理、各施工單位項目主管領導、安全負責人及有關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參加;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必須整改完畢,未進行有效整改的上報政府主管部門。
4、有關處罰事宜,具體如下:
a)必須參加例會的人員未請假而委托替補人員參加會議,或者請假后未委托替補人員參加會議的,每人次處罰500元。
b)必須參加例會的人員既未請假,也未委托替補人員參加會議,每人次處罰1000元。
c)必須參加例會的人員無故遲到、早退的,每人次處罰200元。
d)參會人員在開會期間接打電話、玩手機或上網、隨意走動、打瞌睡、交頭接耳、私開小會等做與會議無關的事情,每人次處罰200元。
e)參會人員在會場發言時起哄、臟話、攻擊他人或惡語相向,每人次處罰500元。
f)未按時按質完成各項指令的(包括未按時回復的),每個指令處罰1000元。
接到指令后在規定時間內無動于衷的,無明顯行動或有明顯抵觸情緒的,每個指令處罰2000元。
處罰后在延期時間內仍未落實的在上次處罰的基礎上加倍處罰,并一律上報建設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
g)沒有按時完成計劃的,每項處罰2000元。
若竣工時未延遲合同總工期,那么原來因延遲計劃的處罰將予以退還。
h)上一工序未經驗收合格就擅自進行下一工序施工的,處罰3000元。
已經隱蔽的必須剖開重新驗收。
i)沒有嚴格按照已審批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而導致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的,每發現一次(處)處罰1000元。
j)施工現場發生任何安全問題,承包單位都要及時上報監理部及建設單位,對未及時上報的視情況處罰500~3000元。
九、審計單位對本工程造價審計方面提出相關要求
現場發生的簽證要及時簽證,盡量在發生前報價,不在合同范圍內的工程量盡量在事發前解決。
工程變更嚴格管理,以不超過施工合同價的10%為原則,技術文件需審計部門確認的需至少提前一天通知。
施工單位上交的履約保函要確保真實、可信原則。
十、建設單位對本工程總體建設提出有關要求
1、因項目位置特殊,晚X點后不允許夜間施工,加班作業不得產生噪音。
2、X月份為安全生產月,要確保工程安全;
篇3
論文關鍵詞 刑事訴訟 庭前會議 訴訟價值理念
2012年3月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庭前會議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該規定雖然只是原則性的,但也是一個重大的制度創新和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對刑事庭前會議作了詳細規定,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庭前會議的啟動方式、案件適用范圍和庭前會議要解決的問題都做了明確的規定。自此,庭前會議制度在我國刑事訴訟立法中被正式確立。但是,從我國刑事訴訟立法及司法實踐來看,關于庭前會議制度的一些問題仍值得深入探討,亟待在理論上予以補充和完善,以便更好地服務于刑事司法實踐,更好地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刑事訴訟權利,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威信。
一、我國庭前會議制度概述
庭前會議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修訂后新增設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款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該條規定標志著庭前會議制度在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中正式確立。
庭前會議是法庭審理的準備程序,并不是法庭審理前的必經程序,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前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或其他需要了解案件事實與證據的情況、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整理案件爭點,為確保法庭審理的順利進行所做的準備活動。
庭前會議對促進法庭審理的順利進行和實現刑事判決的公平公正具有深遠意義,其本身蘊含著豐富的刑事訴訟價值理念。
第一,庭前會議有助于保證法庭審理的集中、順暢和高效,提高訴訟效率。庭前會議程序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由于程序問題沒有解決導致的法庭審理屢屢中斷、隨意休庭或延長庭審時間等現象的發生,對提高訴訟效率具有重大積極意義。
第二,庭前會議有助于提高審判的質量,促進法庭審理的實質化,避免走過場。 在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的證據展示和意見交換,這些都大大強化了案件的實質審理,避免了法庭審理走過場。
第三,庭前會議有助于保障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益,進而促進程序的公平公正。庭前會議程序讓控辯雙方都在場,避免了程序問題上法官的預斷、專斷,而對抗化、公開化和透明化,保障了訴訟程序的公平公正。
二、我國庭前會議制度的立法現狀及不足
(一)庭前會議制度的立法現狀
2012年3月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庭前會議制度,之后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刑訴解釋》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高檢規則(試行)》也都對庭前會議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1.庭前會議程序的啟動方式:依職權or依申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款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通過“召集”的方式啟動庭前會議程序。由此可知,庭前會議程序可以由法院依職權啟動,但是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是否可以依申請的方式來啟動呢?針對這一問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
2.庭前會議的主持者—審判人員or合議庭其他成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款規定,庭前會議的召集者為“審判人員”。但是此處的“審判人員”的具體身份該如何認定呢?是否只包括案件承辦法官?合議庭的其他審判人員是否也可以主持?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也未做出明確規定。這么重要的程序問題若是沒有合議制度來保障,是很難保證整個案件的實體公正的。
3.庭前會議的參加者—被告、辯護人是否必須參加。《刑訴解釋》第183條第2款規定:召開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該條規定用詞是“可以”,而非“應當”。即對于庭前會議,作為重要的一方當事人的被告人是可以參加也可以不參加的,而不是“應當”參加該庭前會議。而申請回避、管轄權異議等明明是當事人的權利,被告人不能參加該怎么進行申請呢?再者,在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時,是否可以召開庭前會議?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也未做出明確規定。
(二)庭前會議制度的不足之處
雖然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庭前會議程序都作了規定,但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庭前會議程序的具體適用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們去解決和完善,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服務于刑事司法實踐,促進司法的公平公正。我國刑事庭前會議的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庭前會議的適用范圍過寬,未能體現庭前會議繁簡分流原則。刑事訴訟法對于適用庭前會議的案件范圍未作明確規定,《刑訴解釋》第183條對其案件適用范圍作了詳細規定。但在刑事司法實踐中,一些審判機關對于沒有必要啟動庭前會議程序的案件也提出適用庭前會議程序,這種做法不僅有違庭前會議制度設立的初衷,也一定程度上浪費了國家司法資源,未能體現庭前會議程序繁簡分流的原則。
2. 對庭前會議要解決的內容未作明確規定,違背其立法初衷。庭前會議是法庭審理的準備程序,其立法初衷就是確保法庭審理的順暢、集中和高效,保障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的行使。由于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庭前會議要解決的內容,導致司法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利用庭前會議來解決案件的部分實體性問題,結果造成庭前會議成為一次開庭活動,這樣不僅不利于案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更不能很好地實現庭前會議制度當初的立法目的。
3. 對于被告人是否參與庭前會議未作區別規定?!缎淘V解釋》第183條第2款規定:召開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該條規定表明,對于庭前會議,作為重要的一方當事人的被告人是可以參加也可以不參加的,而不是“應當”參加該庭前會議。但是,究竟哪些案件應當通知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呢?在司法實踐中控辯審三方可能會存在分歧,況且,對于某些涉及到被告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如果被告人不參加庭前會議也不利于其刑事訴訟權益的保護。
4. 對庭前會議形成的結果及法律效力未作明確規定。庭前會議的結果在刑訴法中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審判人員就庭前會議涉及到的與審判相關的問題是否有作出裁斷的權力也未作出明確規定,這不但會影響到法庭的集中審理,還與庭前會議制度確立的初衷相違背。庭前會議的功能之一就是將控辯雙方的程序問題在庭審之前解決,在開庭后盡量減少程序爭議。但要真正地“解決”,就不僅要體現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上,還需要明確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法律效力,避免反復的無正當理由的提出異議和進行質證,影響了庭審的節奏和效果。
庭前會議程序除了存在以上問題之外,在制度設計上仍然有幾個問題引起了很大的爭議,比如關于開庭時間的問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竟然沒有將此納入庭前會議的討論環節,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最高檢的司法解釋規定了控辯雙方申請延期審理可以在庭前會議上提出,而最高院竟然不允許,這就導致在庭前會議上開庭時間的問題和延期審理的問題竟然不作為討論對象,這讓人匪夷所思。
三、完善庭前會議適用的建議
一項新的司法制度只有經得起司法實踐的檢驗,方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立法初衷和相應的法律效果。針對我國庭前會議制度在立法及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議:
(一)明確庭前會議的案件適用范圍,避免被不當擴大
并非每個案件都要經歷庭前會議程序,因此,為了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能,應明確庭前會議的案件適用范圍。同時,庭前會議的案件適用范圍也不宜擴大。原則上,只有爭議較大、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社會影響重大、法律適用困難的案件才有必要召開庭前會議。解決了重大的程序問題,就會有力地確保法庭審理的順暢、集中和高效,同時兼顧庭審的質量和效率。
(二)明確庭前會議的內容,避免法庭審理被虛化而走過場
庭前會議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庭審之前將程序性問題解決,使控辯雙方明確案件的主要爭點,以便法庭集中審理與案件有關的實質性問題,使法庭審理更加實質化,避免庭審走過場。庭前會議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準備程序,審判人員不應當利用庭前會議來解決案件的部分實體性問題,避免庭前會議成為一次開庭活動。將與案件有關的實質性問題留在庭審階段解決,這樣不僅有利于對案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也可以很好地實現庭前會議制度當初的立法目的。
(三)明確規定應當通知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的情形及在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時可以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
根據《刑訴解釋》的相關規定,庭前會議解決的事項大都是控辯雙方在程序上有重大爭議的問題,像管轄權異議、回避、調取新證據、提供新的證據材料、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不公開審理等等,由于這些重大爭議的程序性問題往往涉及被告人的訴訟權益,原則上必須通知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反之,則可以不通知被告人參加。另外,在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時,應根據案件情形來規定是否可以召開庭前會議。只有這樣才可以在沒有辯護人參加庭前會議的情況下,使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真正得到保護,真正實現庭前會議制度的立法初衷。
(四)明確庭前會議形成的決定及其法律效力
從庭前會議制度立法初衷的角度來看,審判機關應盡可能地將各種程序性問題在庭前會議中解決掉,開庭后盡量減少程序爭議,并將處理結果形成決定或記載于會議筆錄,使之成為后續法院判決的依據。將庭前會議所形成的決定在刑訴法中作出明確規定,將審判人員就庭前會議所涉及到的與審判相關的問題是否有裁判的權力也一并作出明確規定,這不但有利于法庭的集中審理,還與庭前會議制度確立的初衷相一致。
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庭前會議形成的決定的效力并未作明確的規定。眾所周知,作為一項新的制度設計,庭前會議制度所形成的決定或記載的會議筆錄若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則它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剞q雙方在庭前會議上達成的合意應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般不得被隨意推翻,否則庭前會議就失去了其自身存在的價值。當然,如果庭審過程中一方確實有足夠合理的理由能夠證明,庭前會議中達成合意的內容違背自身意愿、發現新證據與新事實、與事實或法律不符的,均可以推翻之前的合意內容,并以庭審中重新認定的內容為準。
篇4
傳統的項目控制是以各種文件、報表、圖表為主要工具,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各類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為主要方法,再加上溝通各方面信息的通訊聯系制度。而在資源昂貴、復雜并有較大風險的現代大型項目中,就需要開發一個有效的項目管理信息和控制系統。以下將首先介紹項目控制的一般方法,然后介紹一種適用于大型復雜項目的以計算機為基礎的項目管理信息和控制系統的開發與實施方法,最后論及WBS在項目控制中的應用。
1.項目控制的主要文件
項目的任務要求、工作范圍、全部進度和項目規模等一旦明確以后,就應準備項目控制所需的主要文件。這些文件應包括:
①工作范圍細則--確定項目實施中每一任務的具體業務內容,制定工作變動的基準。
②職責劃分細則--說明項目實施過程中各個部門或個人所應負責的工作,包括工藝、工程設計、采購供應、施工、會計、保險、成本控制等各個方面。
③項目程序細則--規定涉及項目組、用戶以及主要供貨廠商之間關于設計、采購、施工、作業前準備、質量保證與控制以及信息溝通等方面協調活動的程序。
④技術范圍文件--列出項目的設備清單,制定項目設計依據以及所需的技術依據,以及將要使用的標準、規范、編碼及手續步驟等。
⑤成本控制文件--包括項目總成本預算以及分解到各部門和各項工作的分預算,把不同的帳戶分類編號,列成表格。
③信息控制文件--規定各種文件、報表、圖表的發放對象和方式、通訊聯系制度以及會議記錄和工作記錄的方法。
此外,根據不同項目的具體內容,還可增減項目控制文件。項目負責人在對項目進行管理和控制時首要的任務就是在這些文件中明確規定各種有關事項。還應注意的是,項目中的某項工作一旦發生變動,相應的各有關文件均必須修正,然后再執行。在項目管理中缺少信息是很糟糕的,但得到錯誤的信息更糟糕。在工作中,如果一個部門執行的是原始文件,而另一部門執行的是修改后的文件,可以想象,這兩部分的工作協調和結果會變得如何。
2.項目控制的重要會議
項目開始進行以后,要有效地控制項目,一般需要在各個關鍵時刻召開關鍵會議。這是項目管理與通常的直線職能管理的主要不同點之一。例如,以一個企業新建一條電冰箱生產線為例,這個項目進行中的不同階段以及各個階段開始時的關鍵會議。
關鍵會議的主要內容是總結上一階段的工作,分析問題,提出新的建議,并介紹下一階段的主要任務和目標,使各有關人員都能做到心中有數,明確努力方向。關鍵會議也是協調各不同學科、不同職能部門之間的人員以及工作任務的重要手段。
除關鍵會議外,在項目進行的全過程中,應定期召開例會,如每月一次。會上主要介紹項目進展情況,檢查有無拖期、是否存在問題等,以便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還有些非定期的特別會議,在有必要時隨時召開。比如要訂購大型設備、有重要的分承包要進行、某一活動出現了意外重大變化等等,都需要召開會議。
由此可見,項目管理中的會議是很多的。項目負責人若不很好地控制會議,就有可能陷入會海之中。所以項目負責人的職責之一是控制會議的召開,為召開會議作準備,使會議開得有效。
3.信息控制制度
加強通訊聯系、溝通各方面信息是搞好項目控制的關鍵性一環。為了控制好一個項目,需要進行大量的通訊聯系。聯系的方式很多,如信件、電話、談話、電傳、圖紙等等。這里應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①所有重要問題均應有書面材料。任何問題都不能靠記憶,因為任何人都不可能做到永遠記憶并準確無誤。記憶的錯誤會造成損失與扯皮,因此必須用書面材料。
②所有會議都應有正式記錄。
③分發的文件、備忘錄、會議記錄等必須說明要由誰來處理文件中的事項。
篇5
[關鍵詞]新時期;會議全過程;管理問題
[DOI]10.13939/ki.zgsc.2015.11.049
1 新時期對會議管理的內在要求分析
1.1 會議全過程管理維護會議利益手段的多樣性
會議全過程管理是調整會議效率手段主要的手段之一,對于會議利益的維護作用更加明顯。當前我國的會議全過程管理主導力量不明確,在會議全過程管理中帶有明顯的外力干涉痕跡,同時由于當前會議管理體制的差異性,我國的會議全過程管理更多的要承擔決策任務,并注重對于會議過程的調整。因此會議全過程管理在強化會議中的調整手段具有多樣性,其調整有益于會議內部管理的調整方式完善,充分提升會議效率和質量。
1.2 會議全過程管理整合功能的獨特性
會議全過程管理工作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其內部不同組成部位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聯,在會議全過程管理的范疇下,會議的整體性表現在其動態性上,因此會議全過程管理在會議中具有獨特的整合功能。在會議中,沖突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利益沖突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會議管理的整體性,會議全過程管理的利益整合作用可以消解會議活動中的利益沖突,形成整體性的會議力量,從而創造最大的會議利益。再者,會議全過程管理在會議中的作用日趨復雜化,會議全過程管理的作用主體是會議視野中的自然人,而在會議中,人是具有兩面性的主體,尤其是在利益面前,人類會忽視公共利益而逃避自身的責任,并且在會議中更加容易出現兩極分化,因此會議全過程管理要發揮其整合作用對于整個會議都至關重要,同時其整合功能的發揮也并非易事。會議全過程管理的整合性體現在對于會議各種利益的協調,均衡存在著利益沖突的雙方,從而維護會議的正常運行,保證大多數人的會議利益和會議人格。
1.3 強化會議人員的參與性
會議全過程管理是指對會議全過程管理的取得、開發、保持和使用等方面進行有效的計劃、組織、激勵和控制活動。它是把人看成一種關鍵資源,始終承認會議參與人是一個會議中的主體,強調會議中的交流和溝通工作,讓會議參與者更多參與會議的商討和決策,培養員工對會議的責任和認同感。新時期會議全過程管理的重要性體現在:①良好的會議全過程管理可以發揮人才的潛力,為其成長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從而激發其工作積極性,提高會議管理的工作效率;②會議全過程管理能夠優化會議內部工作,是會議開展的依據和前提。
2 當前會議過程管理中存在的難點
2.1 會議人員結構復雜
會議管理承擔的工作量較大,因此其會議工作人員較多,既有會議現場的主持人員、操作人員,也有專門的管理人員,同時這些人員的素質和學歷各不相同,給會議全過程管理管理工作的開展帶來了困難。通過對某會議現場人員的調查顯示,在會議中參與會議的人的學歷較為復雜,對于構建合理的管理機制帶來了困難。
2.2 會議的頻繁性
當前我國的會議頻繁性較大,會議的頻繁性較強,參與會議的隊伍通常會隨著會議項目而不斷流動,雖然會議現場的會議時間固定,但是由于會議現場管理的混亂,造成了會議效率低下,同時下屬的會議管理部門也根據會議項目的具體情況而組建,從而造成了管理機構的不確定,造成了管理工作難以開展。此外會議隊伍人員的頻繁性較強,往往會議項目的位置發生變動,其會議隊伍也會相應發生變動。
2.3 會議評價信息的收集困難
會議的目的是通過會議評價信息的收集來完成決策的科學性的評估,同時傳達相關的政策信息,但是在當前的會議管理中,存在著會議評價信息收集困難的現象,為會議全過程管理帶來了諸多的不便。尤其是在一些會議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溝通和交流方式,會議管理機構的各項管理措施很難及時傳達到會議現場,此外這些會議現場的監督力量較為薄弱,缺乏有效的監管,也造成了會議全過程管理全面評價的困難。
3 會議全過程管理在會議中的核心價值
3.1 追求會議生活中的“實質公平”
會議全過程管理追求的終極目標是會議的實質公平,這也是會議全過程管理的核心價值,在會議中,要理解公平的意義,就要結合其會議關系,并協調會議全過程管理和其他法律的關系,才能真正把握住會議全過程管理中的公平原則。通常而言會議中的公平離不開會議制度的束縛,同時公平原則的實現要建立在保證會議效率的基礎上,而且公平的范疇要覆蓋到整個會議中,擴大會議公平的會議影響力。會議全過程管理強調會議中的總體效益公平,同時要求個人會議行為符合總體會議的發展需要,通過國家強制性的調節配置功能,改變會議中存在的不公平現象,在實現個人利益的同時,也實現了會議中的實質公平。
3.2 強調會議生活中的“自由”
會議全過程管理追求自由價值,雖然相對于民法而言,會議全過程管理追求自由的熱情相對不足,但是會議全過程管理依然給會議提供了足夠自由的空間,但是這種自由通常是以犧牲個人自由去爭取整體自由,以便于保證其會議發展的無障礙性。同時會議全過程管理的自由是以會議責任為本位,強調在自由的環境下,形成和諧的會議發展結構,這也是會議全過程管理追求的最高目標之一,此外通過對會議主體的規范,為會議競爭提供自由有序的環境,實現全會議的公平正義。
4 新時期會議全過程管理的策略
4.1 建立治理結構和內控體系
治理機構是全過程會議管理的原動力,良好的治理機構能夠為會議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撐,同時會議管理的量化和控制都應當建立在完善的內控體系上。當前建立治理結構和內控體系是我國會議全過程管理中重點解決的問題。因此會議機構要解決會議管理機構不足的問題,也要健全治理結構,從本質上增強對于會議管理的“硬約束”能力,同時建立獨立的權利制度、內部控制制度,逐步形成以會議管理部門為核心的會議管理組織體系。
4.2 重視利益沖突,保障獨立性
當前會議管理工不具備獨立性,從而造成了會議管理中存在著較大的利益沖突,尤其是部分會議管理的不足造成“會而不決”的現象,造成了其控制會議管理能力的下降。因此在會議全過程管理工作,要重視委托管理和道德會議管理等問題,采用獨立的會議管理管理體系。首先是要保證會議管理管理部門和內控部門的分工,保證其工作的獨立性,同時也要增強兩個部門之間的合作。其次要求會議管理部門保證會議管理信息的全面性、準確性、即時性,為會議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基礎。此外會議管理部門要把握工作的重點,把工作重點放在信息的采集和整合上,為會議的進行提供科學的決策指導。最后要根據相關的管理辦法,對于會議管理執行狀況進行跟蹤檢查,保證管理工作的成效性。
4.3 進行管理思維的創新
會議的管理者要充分認識到創新的重要性,要充分認識到全過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端正會議管理工作意識,消除會議內部的不健全制度。研究調查顯示,部分會議的管理體系不健全,依然擺脫不了傳統的會議思維,思維的落后造成了會議管理的落后,在管理工作中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同時又缺乏相應的專業管理知識,使會議管理徹底進入了混亂。因此,為了避免會議出現的這一問題,會議管理者首先要轉變思維方式,從全過程的管理入手,并針對會議自身制定完備的管理流程,對于會議人員培訓等方面進行重新的規定,提高會議的整體效率水平。
4.4 進行管理模式的創新
管理模式的創新是會議管理制度創新的關鍵,在會議的管理制度革新中,要把握住工作的重點,一方面是對于會議中人才的管理,創新的關鍵是人才的使用,對于會議內部的管理制度改革要采用優秀的人才執行,并給予其充分的支持,對于會議中存在的管理弊端,要拋棄人情的觀念;另一方面對于會議事務的管理,要根據事情的重要性,進行等級分割,并把管理工作安排到位。
4.5 建立領導能力強的管理層
會議的管理者是會議的導航者,引導著會議向著正確的方向發展,管理者的素質直接決定了會議管理制度的質量,一個優秀管理層能把會議在爭端的邊緣拯救回來,并繼續發展壯大,相反,一個不合格的管理層會把會議帶入混亂中。因此,會議要任用優秀的高層管理人才,對于會議的管理制度要加強全過程管理,保證會議在正常的軌跡上發展。
4.6 控制會議數量、提高會議質量
控制會議數量構成了事前控制的工作內容,這將直接影響到企業辦公經費的節約問題。因此要會議全過程的管理重點是控制會議數量管理,根據會議的必要性和召開形式確定會議數量,避免形式主義的出現。再者要提高會議質量,在會議管理中要圍繞決議與實效間的匹配度來開展會議,加強會議前后的控制工作。
5 結 論
總之,新時期的會議全過程管理要充分了解管理模式定位,并采用有效的管理措施來進行會議內容的創新,保證會議管理思維和管理模式符合當前的時代要求,從而全面提高會議全過程的工作優化,同時要從會議形式、會議核心價值等方面入手,構建完整的會議流程,根據會議工作內容制定相應的會議管理工作,加強會議管理的執行力度,從而保證會議全過程的高效運行。
參考文獻:
篇6
一、XX公司XX項目的成員組成: XX營銷部銷售人員比較年青,工作上雖然充滿干勁、有激情和一定的親和力,但在經驗上存在不足,尤其在處理突發事件和一些新問題上存在著較大的欠缺。通過前期的項目運作,銷售人員從能力和對項目的理解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今后會通過對銷售人員的培訓和內部的人員的調整來解決這一問題。 由于對甲方在企業品牌和樓盤品牌的運作思路上存在磨合,導致營銷部的資源配置未能充分到位,通過前段工作緊鑼密鼓的開展和雙方不斷的溝通和交流,這一問題已得到了解決。
二、營銷部的工作協調和責權明確 由于協調不暢,營銷部的很多工作都存在著拖沓、扯皮的現象,這一方面作為XX公司的領導,我有很大的責任。協調不暢或溝通不暢都會存在工作方向上大小不一致,久而久之雙方會在思路和工作目標上產生很大的分歧,頗有些積重難返的感覺,好在知道了問題的嚴重性,我們正在積極著手這方面的工作,力求目標一致、簡潔高效。 但在營銷部工作的責、權方面仍存在著不明確的問題,我認為營銷部的工作要有一定的權限,只履行銷售程序,問題無論大小都要請示甲方,勢必會造成效率低,對一些問題的把控上也會對銷售帶來負面影響,這樣營銷部工作就會很被動,建立一種責權明確、工作程序清晰的制度,是我們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關于會議 會議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環節和內容,但是無論我們公司內部的會議還是與開發公司的會議效果都不是很理想,這與我們公司在會議內容和會議的形式以及參加人員的安排上不明確是有關系的?,F在我們想通過專題會議、領導層會議和大會議等不同的組織形式,有針對性的解決這一問題,另外可以不在會上提議的問題,我們會積極與開發公司在下面溝通好,這樣會更有利于問題的解決。
四、營銷部的管理 前一階段由于工作集中、緊迫,營銷部在管理上也是就事論事,太多靠大家的自覺性來完成的,沒有過多的靠規定制度來進行管理,這潛伏了很大的危機,有些人在思想上和行動上都存在了問題。以后我們會通過加強內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思想上多交流,了解真實想法來避免不利于雙方合作和項目運作的事情發生。 以上只是粗略的工作總結,由于時間倉促會有很多不是之處,希望貴公司能給于指正,我們會予以極大的重視,并會及時解決,最后祝雙方合作愉快、項目圓滿成功。
篇7
剛到時,對方面的知識不是很精通,對于新環境、新事物比較陌生。在公司領導的幫助下,很快了解到公司的性質及其房---市場。作為銷售部中的一員,該同志深深覺到自己身肩重任。作為企業的門面,企業的窗口,自己的一言一行也同時代表了一個企業的形象。所以更要提高自身的素質,高標準的要求自己。在高素質的基礎上更要加強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此外,還要廣泛了解整個---市場的動態,走在市場的前沿。經過這段時間的磨練,力爭盡快成為一名合格的銷售人員,并且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針對今年一年的銷售工作,從四個方面進行總結:
一、公司項目的成員組成:
---營銷部銷售人員比較年青,工作上雖然充滿干勁、有激情和一定的親和力,但在經驗上存在不足,尤其在處理突發事件和一些新問題上存在著較大的欠缺。通過前期的項目運作,銷售人員從能力和對項目的理解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今后會通過對銷售人員的培訓和內部的人員的調整來解決這一問題。
由于對甲方在企業品牌和樓盤品牌的運作思路上存在磨合,導致營銷部的資源配置未能充分到位,通過前段工作緊鑼密鼓的開展和雙方不斷的溝通和交流,這一問題已得到了解決。
二、營銷部的工作協調和責權明確
由于協調不暢,營銷部的很多工作都存在著拖沓、扯皮的現象,這一方面作為公司的領導,我有很大的責任。
協調不暢或溝通不暢都會存在工作方向上大小不一致,久而久之雙方會在思路和工作目標上產生很大的分歧,頗有些積重難返的感覺,好在知道了問題的嚴重性,我們正在積極著手這方面的工作,力求目標一致、簡潔高效。
但在營銷部工作的責、權方面仍存在著不明確的問題,我認為營銷部的工作要有一定的權限,只履行銷售程序,問題無論大小都要請示甲方,勢必會造成效率低,對一些問題的把控上也會對銷售帶來負面影響,這樣營銷部工作就會很被動,建立一種責權明確、工作程序清晰的制度,是我們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關于會議
會議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環節和內容,但是無論我們公司內部的會議還是與開發公司的會議效果都不是很理想,這與我們公司在會議內容和會議的形式以及參加人員的安排上不明確是有關系的?,F在我們想通過專題會議、領導層會議和大會議等不同的組織形式,有針對性的解決這一問題,另外可以不在會上提議的問題,我們會積極與開發公司在下面溝通好,這樣會更有利于問題的解決。
四、營銷部的管理
篇8
剛到xxx時,對xxx方面的知識不是很精通,對于新環境、新事物比較陌生。在公司領導的幫助下,很快了解到公司的性質及其房 ---市場。作為銷售部中的一員,該同志深深覺到自己身肩重任。作為企業的門面,企業的窗口,自己的一言一行也同時代表了一個企業的形象。所以更要提高自身的素質,高標準的要求自己。在高素質的基礎上更要加強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此外,還要廣泛了解整個---市場的動態,走在市場的前沿。經過這段時間的磨練,力爭盡快成為一名合格的銷售人員,并且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針對今年一年的銷售工作,從四個方面進行總結:
一、xx公司xx項目的成員組成:
---營銷部銷售人員比較年青,工作上雖然充滿干勁、有激情和一定的親和力,但在經驗上存在不足,尤其在處理突發事件和一些新問題上存在著較大的欠缺。通過前期的項目運作,銷售人員從能力和對項目的理解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今后會通過對銷售人員的培訓和內部的人員的調整來解決這一問題。
由于對甲方在企業品牌和樓盤品牌的運作思路上存在磨合,導致營銷部的資源配置未能充分到位,通過前段工作緊鑼密鼓的開展和雙方不斷的溝通和交流,這一問題已得到了解決。
二、營銷部的工作協調和責權明確
由于協調不暢,營銷部的很多工作都存在著拖沓、扯皮的現象,這一方面作為xx公司的領導,我有很大的責任。
協調不暢或溝通不暢都會存在工作方向上大小不一致,久而久之雙方會在思路和工作目標上產生很大的分歧,頗有些積重難返的感覺,好在知道了問題的嚴重性,我們正在積極著手這方面的工作,力求目標一致、簡潔高效。
但在營銷部工作的責、權方面仍存在著不明確的問題,我認為營銷部的工作要有一定的權限,只履行銷售程序,問題無論大小都要請示甲方,勢必會造成效率低,對一些問題的把控上也會對銷售帶來負面影響,這樣營銷部工作就會很被動,建立一種責權明確、工作程序清晰的制度,是我們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關于會議
會議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環節和內容,但是無論我們公司內部的會議還是與開發公司的會議效果都不是很理想,這與我們公司在會議內容和會議的形式以及參加人員的安排上不明確是有關系的?,F在我們想通過專題會議、領導層會議和大會議等不同的組織形式,有針對性的解決這一問題,另外可以不在會上提議的問題,我們會積極與開發公司在下面溝通好,這樣會更有利于問題的解決。
四、營銷部的管理
篇9
針對以前的工作,從四個方面進行總結:
一、XX公司XX項目的成員組成:
XX營銷部銷售人員比較年青,工作上雖然充滿干勁、有激情和一定的親和力,但在經驗上存在不足,尤其在處理突發事件和一些新問題上存在著較大的欠缺。通過前期的項目運作,銷售人員從能力和對項目的理解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今后會通過對銷售人員的培訓和內部的人員的調整來解決這一問題。
由于對甲方在企業品牌和樓盤品牌的運作思路上存在磨合,導致營銷部的資源配置未能充分到位,通過前段工作緊鑼密鼓的開展和雙方不斷的溝通和交流,這一問題已得到了解決。
二、營銷部的工作協調和責權明確
由于協調不暢,營銷部的很多工作都存在著拖沓、扯皮的現象,這一方面作為XX公司的領導,我有很大的責任。協調不暢或溝通不暢都會存在工作方向上大小不一致,久而久之雙方會在思路和工作目標上產生很大的分歧,頗有些積重難返的感覺,好在知道了問題的嚴重性,我們正在積極著手這方面的工作,力求目標一致、簡潔高效。
但在營銷部工作的責、權方面仍存在著不明確的問題,我認為營銷部的工作要有一定的權限,只履行銷售程序,問題無論大小都要請示甲方,勢必會造成效率低,對一些問題的把控上也會對銷售帶來負面影響,這樣營銷部工作就會很被動。建立一種責權明確、工作程序清晰的制度,是我們下一步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關于會議
會議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環節和內容,但是無論我們公司內部的會議還是與開發公司的會議效果都不是很理想,這與我們公司在會議內容和會議的形式以及參加人員的安排上不明確是有關系的?,F在我們想通過專題會議、領導層會議和大會議等不同的組織形式,有針對性的解決這一問題,另外可以不在會上提議的問題,我們會積極與開發公司在下面溝通好,這樣會更有利于問題的解決。
四、營銷部的管理
篇10
論文關鍵詞 國際海底 勘探開發 生產政策 審查制度
一、研究開發制度的意義
筆者認為,研究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制度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陸地資源日益緊缺,海底資源極其豐富
社會的發展、人口的增長,陸地礦產資源日益短缺。根據相關學者對現代工業依賴度最高的銅、鎳、鈷、錳四種金屬的供需形勢分析,計算出陸地儲量的可供年限大約只有30至40年。我國雖屬擁有這四種金屬的國家,但由于經濟的快速發展,同樣面臨著匱乏的形勢。根據梅洛和梅納德的計算,就太平洋海域來說,各種礦產資源的蘊藏量達16000多億噸,其中錳2000多億噸,鎳90多億噸,銅50多億噸,鈷30多億噸。整個世界洋底的礦產資源總儲量在3萬多億噸,按現在世界年消耗量計算,這些礦產夠人類消費數千甚至數萬年。
(二)深??萍疾粩喃@得突破和發展,進行海底礦產資源開發的時機日益成熟
深海采礦主要由勘探、采礦、運輸、港口轉運和加工提煉五部分組成。在勘探方面,光波和聲波的取樣器械已充分發展并裝備采礦船用以探測海底礦產;采礦領域,目前國內外研究的連續繩斗集統系統、空氣水力提升系統和海底自行采礦系統,已分別在淺海、深海進行了探索性試采實驗并在此基礎上研發更為先進的采礦設備;運輸和港口轉運這兩個領域涉及的技術要求不高;加工提煉方面,目前西方國家已經研究成功采用硫酸化焙燒、碳銨浸出和離析焙燒等方法來提煉海底礦產資源。
(三)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未雨綢繆,搶占先機
及早研究國際海底礦產資源的開發制度,有利于我們全面理解和認識聯合國的相關制度、原則和宗旨。因為,現行的聯合國公約是對原來不合理的海洋法制度的修改、補充和完善,且它是從整體上調整和規范海域所有問題的公約。制定公約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公正和公平的國際海洋法律新秩序,而制定在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基礎上的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制度則是實現公約目的的一個重要措施。在此基礎上,我國可以未雨綢繆,盡早制定既遵循國際要求又契合我國實情的開發和利用制度,從而在這個問題上搶占先機、奪取經濟發展的制高點。
二、聯合國確立的開發制度及評析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立的平行開發制是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妥協的產物,是一種過渡性的安排。
(一)《公約》確立的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制度簡介
《公約》第十一部分以及之后的《執行協定》大致描繪了現行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制度的基本架構。
1.開發原則。《公約》首先確認了國際海底礦產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這一基本原則,同時規定了三項具體原則:一是任何國家不得對國際海底及其資源主張或行使主權;二是任何國家或個人不得將國際海底及其資源據為己有;三是國際海底進行的任何活動應為全人類利益而進行并應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2.開發制度?!豆s》采用“平行開發制度”,即一方面由依據《公約》成立的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進行國際海底礦產資源的勘探、組織、開發和控制,具體由管理局下屬的企業部直接負責;另一方面,締約國及其國有企業、或在締約國擔保之下的具有締約國國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與管理局以協助的方式進行。
3.“定期審查”和“審查會議”制度?!豆s》規定,自《公約》生效之日起每5年由管理局對開發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面和系統的審查;從第一個生產15年后開始召開一次審查會議,詳細審查現行開發制度的各項規定。
4.《執行協定》做出的主要安排。(1)《執行協定》要求《公約》下設立的各類機構、會議安排必須具有成本效益;設立過程采用漸進方式。(2)企業部:《執行協定》規定了企業部初期的活動方式。(3)管理局的決策制度:一般政策由大會會同理事會制定;各機構的決策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4)技術轉讓:按公平合理的商業條件從公開市場或通過聯合企業的方式進行。(5)生產政策:國際海底資源的開發應按健全的商業原則進行。
(二)對《公約》確立的開發制度的評析
《執行協定》是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妥協的產物,其中很多內容損害了發展中國家利益,而《公約》第十一部分的缺陷也是明顯的。
1.關于管理局問題。 《公約》下成立的國際海底管理局肩挑重擔,但《公約》對其職權的規定非常抽象,其所有權限和活動均需有締約國的“明示授予”方能進行,故其地位和性質是不完善的。另外,有關管理局的組成、機構權限及決策程序的規定,均有利于發達國家成員的介入和操控,這對發展中國家是極其不利的。
2.關于企業部問題。根據《公約》規定,企業部是代表管理局直接行使組織、開發和控制的機構,但發達國家自始至終反對設立企業部。這就使代表全人類利益進行勘探開發的企業部的前景迷茫,《公約》確立的“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原則將難以實現。
3.關于審查會議問題?!豆s》設立審查會議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定期檢查《公約》各項制度的實施是否符合“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原則,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根本不需要這種制度,所以,《執行協定》對其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表面上保留了這項制度,但實際上已被取消。
4.關于技術轉讓問題。《公約》促進和鼓勵向發展中國家轉讓國際海底資源開發技術,規定技術的轉讓是有償但卻是強制性的,其目的是為了讓發展中國家也能及早掌握這些技術。但西方國家拒絕接受這種安排,強調只能按商業條件和市場規律進行。
5.關于生產政策問題。在現行的國際市場中,陸上的金屬生產國絕大多數是發展中國家?!豆s》為了保護其利益,制定了國際海底資源開發的生產政策,以此限制開發者的產量、維持國際金屬市場價格的穩定。但《執行協定》取消了生產限額,完全由市場供求關系來決定產量,這將極大地沖擊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國民經濟,破壞海洋的可持續性開發。
三、我國的相關立法和對策
自1972年起,我國就參加了聯合國海底委員會的歷次會議。在會議上,中國代表團闡明了自己的立場和想法,也提出了勘探開發國際海底資源及國際海底管理的各種制度和建議。這些制度和建議,成為日后我國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立法思想和原則。
(一)我國的立法狀況和存在的問題
1.我國的立法狀況。早在1972年,我國就積極參與了聯合國海底委員會的各項會議和工作,提出了自己關于管理國際海底及其資源開發利用的制度設想。1982年,我國簽署了《公約》,1996年獲得人大常委會批準,從而成為締約國之一,《公約》的相關制度對我國開始生效。1976年開始,我國對大洋底多金屬結核進行了大規模的勘探和研究。在耗費了4000萬美元、近十年的艱苦努力后,我國于1990年正式向聯合國海底籌委會提出了將中國大洋礦產資源研究開發協會登記成為聯合國先驅投資者的申請,此申請在1991年獲得通過,由此,我國正式成為世界上第5個“深海采礦先驅投資者國家”。如何正確理解和貫徹《公約》的精神、如何有效地發揮先驅投資者的優先權、如何盡快合理合法地開發利用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這既需要科技層面的支持,也需要完善法制的保障,遺憾的是,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制建設非常欠缺。
2.存在的問題。(1)海洋意識淡薄,重視程度不高; 我國國民和政府歷來就有強烈的陸地意識,而對建設海洋強國、發展藍海經濟只是近幾年的事情,這就使全民的海洋意識不強。反應在相關立法上,制定和通過《海商法》歷時40余年、制定和通過《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8年多,這些海洋方面的基本制度的立法尚且如此,關于國際海底礦產資源方面的立法就更難以想象了。(2)重視《公約》的修改和加入,輕視國內配套法規的建設; 如前所述,早在1972年我國就積極參與了聯合國海底委員會的各項會議和工作,但與之配套的國內相關法規的建設卻遲遲沒有開展,如海洋科學研究方面的法規、海洋技術轉讓方面的法規以及國際海底礦產資源勘探和開發方面的法規等等,一直沒有提上立法的議程。(3)立法規范性差,立法技術有待提高。目前,我國在某些海洋立法形成草案后,并沒有很好地征詢和采納學術部門和實務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從而造成法律法規超前或滯后、缺乏可實際操作性。
(二)我國應采取的對策
1.針對《公約》及《執行協定》的對策。我國在國際海底問題的磋商和討論中處于一種特殊的地位,一方面,我國在國際海底問題上仍需要發展中國家的支持;另一方面,我國也希望國際海底采礦條件不要過高,盡量減少需要承擔的義務。即如何保持與發展中國家的協調關系,又不反對西方國家降低采礦條件就成為一個緊迫的課題。筆者認為,針對這個問題,關鍵還是要從《公約》和《執行協定》的規定本身出發,選擇我國的相應對策:
(1)關于管理局問題。在管理局的性質和地位這個問題上,我國不能同意西方國家的主張。因為國際海底管理局可以有效控制西方國家的采礦活動,均衡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利益。
(2)關于企業部問題。《執行協定》對企業部的規定大大減輕了締約國的費用負擔,這對我國是有利的,因此可采取支持態度。
(3)關于審查會議問題。西方國家對審查會議的否定對我國并無不利之處,這既可以減少我國的費用承擔,又可保持國際海底采礦制度的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