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會議制度范文

時間:2024-02-24 16: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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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會議制度

篇1

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廣州市百利文儀實業有限公司廣州總部會議管理。

3、管理權責:

3.1總經辦負責公司會議的統籌協調及本制度的執行監督。

3.2會議提擬人或主辦部門(含各中心/部門)負責會議的組織工作,并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提出處罰。

3.3會議的審批權限詳見“5.1會議提擬與審批”。

4、會議分類:

序號會議名稱主題/特點類別主持人參加人

1例會

(含早會)固定時間、固定匯報程序,

盡量解決即席提出的問題。公司例會主辦中心/部門

負責人部門/中心或公司

全體人員

2動員會發言固定、沒有討論程序公司臨時

行政會議主辦中心/部門

負責人會議提擬人提擬

3研討會對某一課題或問題切磋、探

討,不一定有結果公司臨時

行政會議中心/部門

負責人會議提擬人提擬

4鑒定/評審會對某事物的價值、性能,質量鑒別,必須有結論公司臨時

行政會議集團總經理或其指定會議提擬人提擬

5專題會為某一專題而開,必須有結

論公司臨時

行政會議提擬人指定會議提擬人提擬

6評比會一般在年底或某一重大活動

結束后召開公司例會人力資源中心

總監會議提擬人提擬

7總結會總結前一段工作,研究、部

署下階段工作公司例會中心/部門

負責人會議提擬人提擬

8匯報會下級向上級或有關人員匯報

工作情況公司臨時

行政會議會議提擬人指定會議提擬人提擬

9調度會任務安排,人員派遣,設備

物資情況的調動公司臨時

行政會議會議提擬人提擬會議提擬人提擬

10部門例會各中心/部門固定匯報程序部門會議中心/部門負責人自定

5、管理內容:

5.1會議提擬與審批。

5.1.1公司月度例會無須提擬和審批。

5.1.2公司臨時行政會議、公司年度例會由集團總經理直接提擬或由議題涉及業務的主辦部門負責人提擬、集團總經理批準。

5.1.3部門會議由各部門自行安排,但會議時間、參加人等,不得與公司會議沖突。其中,中心/部門會議屬非例會性質且需另行核給專項費用的,應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批同意;屬例會性質的,由本中心另行提擬方案呈報集團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5.2會議計劃與統籌。

5.2.1每月28日前,總經辦應與各部門協調確定下月計劃召開的臨時行政會議,統一報集團總經理審批后,匯同公司月例會編制《月度會議計劃》,于月底前發放至各部 門負責人。

5.2.2凡總經辦已列入計劃的會議,如需改期,或遇特殊情況需安排新的臨時行政會議時,會議召集部門應提前2天完成會議提擬和報批手續,并報請總經辦調整會議計劃。未經總經辦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打亂正常會議計劃。

5.2.3會議安排的原則為:小會服從大會,局部服從整體,臨時會議服從例會。各類會議的優先順序為:公司例會、公司臨時行政會議、部門會議。因處置突發事件而召集的緊急會議不受此限。

5.3會議準備。

5.3.1會議通知遵照以下規定:

1、已列入月度會議計劃表的會議,月中無調整的,不再另行通知,由中心/部門按計劃表直接通知與會人;

2、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誰提擬,誰通知”的原則進行會議通知:

(1)未列入月度會議計劃而臨時提擬的會議;

(2)雖然已列入月度會議計劃,但需對會議議題、需準備的會議資料、會務安排等作特別說明;

(3)其它提擬人認為應另行通知的情況。

3、會議通知期一般應提前一天以上,通知對象為與會人、會務服務提供部門;

4、會議通知形式一般為電話通知。但需對會議議題、需準備的會議資料、會務安排等作特別說明的會議,應以會議通知單進行書面通知;涉及多個部門和參加人數眾多的大型會議,主辦部門還應編制詳細的會議計劃通知相關部門。

5.3.2會議的其它準備工作遵照以下規定:

1、會議提擬部門應提前做好會議資料(如會議議程議題、提案、匯報材料、計劃草案、決議決定草案、與會人應提交資料等)準備的組織工作;

2、會務服務提供部門應提前做好會務準備工作,如落實會場,布置會場,備好座位、會議器材、茶具茶水等會議所需的各種設施、用品等;

3、公司總部召開的公司級會議會務服務統一歸口總經辦負責。

4、部門在總部召開的會議需用公共會場的,應向會議室管理部門(人力資源部)書面提出,由會議室管理部門(人力資源部)統籌安排。

5.4會議組織。

5.4.1會議組織遵照“誰提擬,誰組織”的原則。

5.4.2會議主持人須遵守以下規定:

1、主持人應不遲于會前5分鐘到達會場,檢查會務落實情況,做好會前準備。

2、主持人一般應于會議開始后,將會議的議題、議程、須解決問題及達成目標、議程推進中應注意的問題等,進行必要的說明。

3、會議進行中,主持人應根據會議進行中的實際情況,對議程進行適時、必要的控制,并有權限定發言時間和中止與議題無關的發言,以確保議程順利推進及會議效率。

4、屬討論、決策性議題的會議,主持人應引導會議作出結論。對須集體議決的事項應加以歸納和復述,適時提交與會人表明意見;對未議決事項亦應加以歸納并引導會議就其后續安排統一意見。

5、主持人應將會議決議事項付諸實施的程序、實施人(部門)、達成標準和時間等會后跟進安排向與會人明確。

5.4.3與會人須遵守以下規定:

1、應準時到會,并在《會議簽到表》(詳見附件3)上簽到。

2、會議發言應言簡意賅,緊扣議題。

3、遵循會議主持人對議程控制的要求。

4、屬工作部署性質的會議,原則上不在會上進行討論性發言。

5、遵守會議紀律,與會期間應將手機調到振動或將手機呼叫轉移至部門另一未與會人處,原則上不允許接聽電話,如須接聽,請離開會場。

6、做好本人的會議紀錄。

5.4.4多個部門參加的臨時行政會議原則上由集團總經理主持,集團總經理另有授權的,從集團總經理授權。

5.4.5公司月度例會、臨時行政會議一般應控制在2小時以內,根據會議進行情況確需延時的,主持人須征得與會人員同意。

5.4.6主持人為會議考勤的核準人,考勤記錄由會議記錄員負責。

5.5會議記錄。

5.5.1公司各類會議均應以專用記錄本進行會議記錄。

5.5.2公司各類會議原則上應確定專人負責記錄。會議記錄員的確定應遵守以下規定:

1、各部門應常設一名會議記錄員(一般為本部門的內務文員,名單報總經辦備案),負責本部門會議及本部門負責組織的會議的記錄工作。

2、會議記錄遵照“誰組織,誰記錄”的原則,如有必要,主持人可根據本原則及考慮會議議題所涉及業務的需要,臨時指定會議記錄員。

3、集團總經理主持的公司例會、臨時行政會議原則上由集團總經理秘書負責會議記錄工作,集團總經理另有指定的,從集團總經理指定。

5.5.3會議記錄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以專用會議記錄本做好會議的原始記錄及會議考勤記錄,根據需要整理會議紀要。

2、會議記錄應盡量采用實錄風格,確保記錄的原始性。

3、對會議已議決事項,應在原始記錄中括號注明“議決”字樣。

4、會議原始記錄應于會議當日、會議紀要最遲不遲于次日呈報會議主持人審核簽名。

5、做好會議原始記錄的日常歸檔、保管工作,及時將經主持人核準的《會議簽到表》的考勤記錄報考勤人員。

5.5.4下列情況下,應整理會議紀要:

1、公司各類臨時行政會議;

2、須會后對會議精神貫徹落實進行跟進的會議;

3、其它主持人要求整理會議紀要的會議。

5.5.5會議紀要的發放或傳閱范圍由主持人確定。公司各類臨時行政會議的會議紀要須報總經辦一份存檔備查。

5.5.6會議原始記錄的備檔按以下規定:

1、本部門負責組織的公司各類行政會議的會議記錄,由本部門常設會議記錄員負責日常歸檔、保管,但用完后的記錄本應作為機要檔案及時轉總經辦統一歸檔備查。

2、本部門會議記錄由本部門常設會議記錄員統一歸檔備查。

5.5.7會議記錄為公司的機要檔案,保管人員不得擅自外泄。其調閱應嚴格按公司文檔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5.6會議跟進。

5.6.1會議決議、決策事項須會后跟進落實的,遵照“誰組織,誰跟進”的原則;會議主持人另有指定的,從主持人指定。

5.6.2集團總經理主持的會議的會后跟進工作原則上由總經辦負責落實,集團總經理另有指定的,從集團總經理指定。

5.6.3會議跟進的依據以會議原始記錄及會議紀要為準。

5.7獎懲。

5.7.1獎勵。按《獎懲管理制度》執行。

5.7.2遲到、早退、缺席。

1、遲到。所有參加會議的人員在會議規定召開時間后5分鐘內未到的,計為遲到。

2、早退。凡參加會議人員,如未經主持人同意在會議召開結束前5分鐘提前離開

會場的,計為早退。

3、缺席。凡必須參加會議人員未經請假擅自不參加會議或請假未批準而不參加會議的,計為缺席。

5.7.3處罰。

1、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每次處10元的罰款。

2、無正當理由缺席每次處以20元的罰款。

3、凡因通知原因造成應參加會議人員遲到或缺席的,以上處罰由傳達人承擔。

6、附則。

6.1本制度由集團總經辦負責解釋。

篇2

[關鍵詞]股東會決議制度 股份平等原則 股東表決權

一、引言

股東會決議制度是股東會召集之后、切入正題、“開會”并就相關事項進行議決的規范制度。股東會是公司的意識機關和權力機關,股東會決議是眾多股東的意志通過民主原則的聚合,所以股東會決議程序必須體現股東平等原則。

股份平等原則的要義包括兩點:第一,少數服從多數。具體是指,股東的表決權根據股份份額的多寡來體現大小。第二,大股東不能利用權力壓制小股東。這二者任何一方都不可偏廢,只有這樣,才能實現股東平等原則,體現股份民主精神。

二、股東會議決議制度的一般規則:資本多數決原則

公司法規定,“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由公司法規定和相關法理可知,資本多數權原則是指一股一權,股權份額愈大,表決權愈大。股東會的決議經多數股權同意通過(視表決事項的重要程度可分為相對多數和絕對多數,相對多數是半數以上通過即可,絕對多數須三分之二通過)。

但是,在資本多數決的前提下,大股東可能會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壓迫小股東。比如:大股東憑借多數股通過一項侵害小股東利益的決議、任意罷免或阻撓小股東擔任管理層職務、作出對公司不利而對大股東有利的決議、惡意增加公司資本,迫使小股東無力認購而使其持股比例進一步降低等等。此時的股東大會,已經成為大股東會,成為大股東的個人表演舞臺。

三、股東表決權的再分配――對多數暴力的強力矯正

為了達到股東平等,應該在一股一權的基礎上,對股東的表決權重新分配,這是對資本多數暴力的強力矯正。從國內外規定來看,有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對董事、監事選舉的累積投票制。美國公司法參照政黨選舉的比例投票制,設計出了專門用于董事監事選舉的累積投票制,這樣就使得小股東也能選出自己希望的董事、監事。我國公司法規定,“第一百零六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日本也有類似規定。

第二,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有兩種途徑:一是由法律或者章程規定限制規則;二是發行無表決權股。對于第一種方案,可以由法律或章程對超過法定比例的股份折合計算表決權,例如,對超過部分二股折合一股等等。對于第二種,無表決權股一般在章程中規定,在所表決事項和大股東有利害關系時,剝奪其表決權。這樣也體現為董事履行忠實義務,從而避免董事損害公司利益而為自己謀利。

第三,小股東請求公司或大股東收購其股權。美國法規定,對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公司章程、轉讓公司資產、公司合并等特別事項,小股東如有異議,可以要求對其股份評估并回購,這被稱為司法估價權。我國公司法也有此規定。日本商法、意大利民法、我國臺灣公司法也有這一規定。

四、司法救濟:股東會決議效力的司法介入

無救濟,則無權利。當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收到大股東的侵害時,需要有救濟程序來維護小股東。在這一方面,我國新公司法也移植了外國法的相關規定,主要是:

第一,請求法院宣告決議無效或撤銷。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法院宣告無效或撤銷。”具體是指,當根據多數決原則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和章程時,單個或少數股股東可以向法院請求救濟。

請求法院撤銷通常都有時效限制。我國是自股東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另外,被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在撤銷之前是有效的,且對善意第三人不因撤銷而無效,由公司對外承擔責任。

篇3

經研究,決定于7月19日下午召開集團公司半年度工作總結會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會議內容

1、各部室、公司匯報半年度工作情況、存在問題、下半年工作打算(各匯報時間控制在15分鐘之內);

2、總結通報集團公司半年度工作情況,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明確任務和要求。

二、參加對象

集團公司黨政班子全體成員,部室和所屬公司負責人(名單位附后,由各公司負責通知)。

三、時間、地點

會議定于7月19日(星期一)下午3:00在集團公司306會議室舉行。會期半天。

四、其他事項

請各部室、公司將半年度總結匯報材料一式12份,于7月16日(星期五)下班前送集團公司辦公室。

請集團公司各副總經理做好半年度工作匯報準備。

篇4

一、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二)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三)各境內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

(四)獨立董事出現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達不到本《指導意見》要求的人數時,上市公司應按規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

(五)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

二、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條件

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具有本《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四、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更換應當依法、規范地進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二)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并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發表公開聲明。

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定公布上述內容。

(三)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應將所有被提名人的有關材料同時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對被提名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面意見。

中國證監會在15個工作日內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中國證監會持有異議的被提名人,可作為公司董事候選人,但不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

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

對于本《指導意見》前已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應將前述材料在本《指導意見》實施起一個月內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四)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五)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除出現上述情況及《公司法》中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公司的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六)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

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導意見》規定的最低要求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五、上市公司應當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一)為了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上市公司還應當賦予獨立董事以下特別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

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二)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議未被采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

(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六、獨立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一)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三)如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七、為了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上市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條件

(一)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上市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并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上市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上市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三)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四)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

(五)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篇5

關鍵詞:對賭協議;股權回購;重整;聯營合同

1 引言

對賭協議,又稱為估值調整協議(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是股權投資領域對企業價值進行評估時簽訂一系列金融性條款,目的在于避免對被投資企業現有價值爭論不休,以實際運行績效來調整企業估值、股權比例等,是一種衍生性的金融工具。在我國對賭協議中多約定盈利及上市對賭,未達盈利標準或上市目的,約定投資方可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以一定價格回購,以保證投資方獲取一定的投資收益,而不承擔投資風險。該條款是否會因兜底條款效力因是否構成名為聯營、實為借貸而無效,以及是否會因目標公司陷于破產或重整而有破產法上實施的障礙,值得探討。

2 對賭協議中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回購股權的條款的效力

在對賭協議中,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回購股權,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股權回購的兜底條款系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無效說。該說認為對賭協議的固定價格回購股權條款有變相借貸的嫌疑。在有對賭第一案之稱的海富投資案中,二審法院認為現金補償反了投資領域風險共擔的原則,使得投資方不論目標公司的經營業績,均能取得約定收益不承擔風險,系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金融法規而無效。該案件中,雖然未直接涉及股權回購條款的效力進行評判,但根據判決邏輯,股權回購若具有兜底條款,保障投資方取得固定收益,不承擔目標公司經營風險,系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金融法規,應認定為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對賭協議非聯營合同,投資方支付的投資款非借款,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對賭協議與聯營合同保底條款存在顯著差異,不能定性為聯營合同保底條款。所謂聯營,是指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等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而公司法出臺后,聯營這種組織結構已不再存在。對賭協議與聯營的法律概念完全不同,不應適用也不宜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1]況且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參與了公司經營,不符合聯營司法解釋中關于名為聯營、實為借貸時聯營方不參與經營的規定。

第二,投資方支付投資款非為借貸。無論在增資還是股權轉讓,均有實際投資股權行為和股權工商變更登記,對賭的目的在于追求股權增值為核心目標,非為借貸。[2]對賭協議中有固定利率的股權回購的約定確實是保底條款,但回購是對賭協議各方均不愿發生附生效條件的例外情況,并非必然發生。回購觸發一般也不以公司虧損為條件,此時回購也不存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本金和利益的情況。[3]

第三,對賭協議的兜底條款,也不應依據聯營合同司法解釋確定無效。聯營司法解釋是1990年試行,99年C布合同法施行后,不能再根據聯營司法解釋直接認定聯營合同無效,聯營合同保底條款是否無效,應根據保底條款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條合同無效原因來確定。[4]

我們認為,就合同法的視角而言,若股權回購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難認定無效。但是從公司法和金融法的視角,對賭協議中有關給予投資方固定收益的股權回購條款確有規避我國公司法同股同權之基本原則以及公司之間資金拆借的限制,有違法之嫌。但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明確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系指效力性強制條款后,爭議焦點在于公司法同股同權以及公司之間不得進行資金拆借的限制系效力性強制還是管理性強制,有待司法予以明確,本文限于篇幅不再展開。

但是有必要提醒有權機關在出臺有關政策時,充分考慮我國PE市場,以及中外資的比例。對賭協議隨國外資本一起進入境內,對優質企業進行對賭投資,對賭成功形成雙贏局面,對賭失敗,內資企業在外資的苛刻的現金補償以及股權回購條款下,輕則對外資巨額的現金補償,重則喪失公司的控制權,甚至破產。在目標企業未達業績,甚至虧損的情況下,外資企業仍然可能因為現金補償條款以及股權回購條款獲得豐厚的回報,這種利益失衡可能威脅我國的實體產業,甚至引發金融風險,故建議制定政策時適度保護目標公司及控制人。

3 對賭協議中融資方對投資方股權回購是否存在破產法上的障礙

在(2014)蘇商初字第29號一案中,投資方主張融資方予以回購股權,融資方答辯稱:目標公司已進入破產重整,股東的股份價值歸零,且股份轉讓必須由股東會做出決議,而在企業破產重整期間,股東會不可能再行使權力,故即便增資補充協議有效,要求原股東那個回購的請求同樣不能成立。破產法第77條第2款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因投資人指派董事至目標公司任董事,故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

蘇州中級人民法院未采納被告的觀點,認為實際控制人在業績不到約定標準時或該公司未能按時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時,即需對投資方進行補償或回購投資方的股份,則在公司已經進入破產重整,股權價值嚴重貶損的情形下,實際控制人更應當滿足投資方基于合同約定以及對目標公司發展趨勢判斷要求實際控制人回購其股份的主張。實際控制人以公司進入破產重整股份不得轉讓的主張無法律依據。投資方的法定代表人雖被選為被投資企業的集團董事,但本人并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公司的出資人,故破產法第77條第2款規定不適用。退言之,即便按實際控制人的抗辯理由,結合法律的立法本意考量,其主張不能成立。因為實際控制人未舉證證明邱某作為高級管理人員和投資人對被投資公司出現重整原因存在過錯;另一方面,投資人主張轉讓股份所指向的對象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此實際控制人會因為回購股權而增加重整工作的積極性和勤勉努力程度,重整程序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蘇州中院作出上述判決是基于以下立論:其一,董事本身不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不是目標公司的出資人,因此指派該董事的股東不受破產法第77條第2款拘束。其二,破產法第77條第2款系限制對進入破產或重整有過錯的高級管理,并不適用本案中投資人指派無過錯的高管人員。其三,股權回購會使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盡勤勉義務,利于重整成功。在實務中,上述立論毫無事實和法律基礎,甚至完全相反。

(一)破產法第77條第2款不拘束委派或提名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東違背立法原意。

公司作為法律上的擬制,本身沒有行為能力,其自身的意思必須通過作為自然人代表或才能實施,并獲取利益。該自然人受公司指派,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利益的代言人,與公司互為一體。破產法第7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應當做擴張性解釋,包括不得轉讓委派其股東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否則極可能架空破產法第77條第2款。

(二)破產法第77條第2款并不在于對過錯高級管理人的懲罰,而在于促使其重整期間盡勤勉義務,利于實現重整。

破產法第77條第2項并不能顯示其有特意限制對公司破產或重整有過錯的高級管理人員,亦無資料相佐證。難道對破產或重整有過錯的高級管理人員繼續留在公司任職有利于公司重整,還是對公司破產或重整無過錯的高級管理人員留在公司更有利于公司重整呢,結論不言自明。究其立法本意,限制高級管理人員在重整期間轉讓公司股權,目的在于使其與公司成為利益共同體,盡勤勉義務,利于實現企業重整成功。

(三)股權回購固然會促使實際控制人盡勤勉義務,但并不利于目標公司重整成功。

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回購投資人的股權,使實際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權份額加大,確有更大的利益促使其盡勤勉義務,但能促使重整成功實有武斷之嫌疑,甚至更加不利于重整。具體原因如下:

1、股權回購將惡化實際控制人的財務狀況,降低其信用狀況,不利于重整過程中的融資。無論是業績對賭還是上市對賭失敗,一般目標公司估價未達增資時的估價,現在要以增資時高價回購,即意味著目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要以不合理高價回購低價股權,甚至是無價值的股權,無疑會惡化實際控制人的財務狀況,降低其信用,不利于目標公司的重整。

2,股權回購實際上會惡化目標公司財務及信用,會損害目標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融資方以高額的價格回購投資方不具有價值或低價值的股權,是表面上看,并不直接損害目標公司的債權人利益,但是間接會惡化目標公司財務和信用,并損害目標公司債權人利益。因為在金融實踐中,無論目標公司對外融資還是目標公司股東會外融資,都會相互提供擔保,成為事實上的利益共同體,就清償而言,事實上發生了財務混同。若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高價回購無價值的股權,直接惡化了目標公司控制人的財務狀況,間接惡化了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不僅影響重整的進行,而且會影響債權人的清償率,最終損害目標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3、股權回購會惡化目標公司的信用狀況,不利于重整進行。在投資領域,當某個目標公司受某著名的風險投資機構的投資,意味目標公司的發展前景受到市場肯定,會引起其他小型投資者跟投,同時會對目標公司的信用產生增持作用,增強信用評級,降低其融資成本,使其他交易方愿意與目標公司交易并享有目標公司的債權。而一旦著名投資機構啟動回購程序,無異于降低目標公司的信用評級,在目標公司進入重組階段,無疑增加了重組的難度,增加了破產的可能性,降低了債權人的清償機率,權利更加容易受損。而限制投資方對目標公司進行回購,可以促使其委派的高級人員對目標公司盡勤勉義務,也有利于其利用自身的人力、財力和市場以及專業優勢,增加重整的可能性。

我們認為,在目標公司面臨破產或重整時,原則上應該限制、甚至禁止委托、指派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回購股權,具體理由如下:

其一,前述,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回購股權會惡化目標公司的財務和信用狀況,不利于重整進行,并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原則上應當予以禁止。

其二,破產法第77條第2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盡勤勉義務,促成重整,例外允許轉讓其股權應當以利于重整為考量因素。

破產法第77條第2款限制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管理人員向第三人轉讓股權,可以促使其與目標公司成為利益共同體,調動其積極性,增加重整的成功的幾率。該款做了但書條款作了例外性的規定,即“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人民法院應當以是否有利于重整程序作為是否同意的考量,若給第三人受讓股權,且具有更強的經營能力和整合各方面的資源,利于目標公司的重整,則應予以認可。

其三,在公司進入破產或重整時,限制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回購投資方的股權,有利于投資方和公司實際控制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投資行業,投資方相對于目標公司配備更多的法律或財務等方面的專業人才,若限制其在公司破產時轉讓股權,會督促其在投資后,指派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運作進行監督,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控制公司經營風險。如果允許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

回購股權,在無論公司經營如何,都能保證自己兜底獲利的思維下,在投資前,其會忽略盡職調查,投資后也會降低其完善公司治理的動機,甚至完全對目標公司經營不管不問,增加目標公司投資經營風險。

4 結語

對賭協議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具有固定收益的股權回購條款,在我現行法下,仍有效力爭議,且在破產時有實行障礙。我國現存的對賭條款過分關注財務目標,將眼光局限于企業近期盈利,不利于企業長期發展,且過分導致短期目標犧牲長遠利益最終損害投資雙方利益局面的出現。我們認為,對賭協議多發于風險投資,高風險與高收益相關,特別是孵化高科技產業功不可沒,但是兜底的投資協議將其投資風險轉嫁到創業者身上,可能不利于科技和產業的發展,對賭協議應該回復到估值調整的本質來,也應如外國企業更多關注創新水平、專利的研發應用,市場份額等,不應鼓勵兜底的保障其固定收益的股權回購條款。但也應當考慮到風險投資相較于一般股權投資有明顯差異,其并不追求長期的股權投資,應當建立公平合理的股權回購價格,保障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最終有利雙方互利共贏。

注釋

[1]陳澤桐,趙宇,《我國PE對賭協議的類型化分析及其訴訟案例啟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2]陳澤桐,趙宇,《我國PE對賭協議的類型化分析及其訴訟案例啟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3]郝風才,《公司投資中對賭協議的法律效力風險分析》,華律網,http://,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4]郝風才,《公司投資中對賭協議的法律效力風險分析》,華律網,http://,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參考文獻

1. 華億昕,《對賭協議之性質及效力分析――以合同法與公司法為視角》,《福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1期第91頁。

2. 趙曉琳,《對賭協議欠缺法律支持 PE機構勿濫用》,上海證券報,2012年6月5日。

3.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

4.陳澤桐,趙宇,《我國PE對賭協議的類型化分析及其訴訟案例啟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5.陳澤桐,趙宇,《我國PE對賭協議的類型化分析及其訴訟案例啟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6. 郝風才,《公司投資中對賭協議的法律效力風險分析》,華律網,http://,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10.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4)蘇商初字第29號判決書

11.陳巍虹,對賭協議法律效力研究,華僑大學2012年5月碩士學位論文第7。

作者簡介

篇6

總經理

二0__年十一月十五日黃河發電運營有限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稱

黃河發電運營有限公司黨群工作例會制度

制度

編號

Q—HHYYS—DQB(gh)—014

版本

簽發

日期

下次評

估時間

起草人

部門

審核

分管領

導審核

簽發人

是否

修訂

20__

20__.11.07

20__.11

董海燕

王元壽

張希明

張軍

為了規范公司黨群工作例會活動,提高黨群工作例會質量,充分發揮黨群例會在研究部署黨的建設,廉政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和群團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根據《黃河水電公司黨群工作例會制度》和《青海黃河發電運營有限公司會議管理制度》(20__年第002號)制定.

解釋

部門

綜合管理部(黨群)

實施

及完

善執

行人

綜合管理部(黨群)

黃河發電運營有限公司黨群工作例會制度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黨群工作例會活動,提高黨群工作例會質量,充分發揮黨群例會在研究部署黨的建設,廉政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和群團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黃河發電運營有限公司.

3.會議內容,時間及組織

3.1會議內容

3.1.1傳達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上級和公司的重要文件,會議精神;結合公司實際,提出貫徹執行和落實的意見和措施.

3.1.2聽取所屬各單位匯報黨的建設,廉政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群團工作等方面的情況,交流有關經驗,加強信息交流和情況反饋.

3.1.3根據上級精神,圍繞公司中心工作,結合實際研究部署公司黨的建設,廉政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和群團工作;研究討論制度和規定.

3.2會議召開時間

每兩月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3.3會議參加人員

3.3.1一般情況下參加人員有:公司黨委分管黨,工,團,紀檢工作的領導,黨支部(總支)書記,分工會主席,團支部(總支)書記,公司機關從事黨,工,團,紀檢全體工作人員.

3.3.2特別重要會議,專題會議,根據分管黨群工作的領導安排,通知相關人員參加.

3.4會議組織

3.4.1會議由分管黨群工作的領導主持,也可委托職能部門負責人主持.

3.4.2會議的議題和方式,會前由綜合管理部負責征集,由分管黨群工作的領導確定.

3.4.3會議的通知和相關材料準備工作由綜合管理部負責,并于會議前一天向參加會議人員通知會議議程.

3.5會議要求

3.5.1參加會議人員按照會議議程提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保證議題明確;發言要客觀準確,言簡意賅,做到能有效解決問題.

3.5.2參加會議的人員不得無故缺席,確實不能出席的,一般要安排相應領導或人員參加,并向綜合管理部說明.無故不參加會議的要進行通報批評.

3.5.3由專人負責會議記錄,會上做出的重要決定要形成會議紀要.

3.5.4各單位,各部室要認真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及時反饋落實情況,必要時要有書面匯報材料.

3.5.5綜合管理部對具體落實的工作要加強對各相關單位的檢查,指導和督辦,確保會議精神落到實處.

4.支持性文件

根據《黃河水電公司黨群工作例會制度》和《青海黃河發電運營有限公司會議管理制度》(20__年第002號)制定.

黃河發電運營有限公司

制度執行情況反饋意見表

制度名稱

黃河發電運營有限公司黨群工作例會制度

制度編號

Q—HHYYS—DQB(gh)—014

篇7

會議指出,20**年,公司實現經營收入****萬元,完成經營管理方案(下同)目標任務的****%,銷售產品****噸,完成目標任務的****%,實現利潤****萬元,完成目標任務的****%。20**年市場行情從年初開始迅速下跌并持續到年底,公司全體員工雖采取各種措施為完成所有年度經營目標而努力,但受市場低迷下行的拖累,利潤目標始終未能如愿完成。雖然如此,會議對全體員工的努力付出仍表示認可和肯定

根據公司《20**年經營管理方案》和《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公司年度績效按年度的核發只與利潤掛鉤,在完成利潤的情況下按超出任務的比例提成,如利潤沒有超額完成,則年度績效為零。根據上述規定,公司20**年利潤完成***%,沒有達到發放年度績效的要求。

會議認為,公司20**年經營管理方案和績效考核制度關于年度績效的核發辦法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全面反映公司的經營業績。公司20**年管理制度規定年度績效僅以利潤為核發指標,主要是為了延續***對企業實行的目標責任保證金管理制度,該制度始于****年,在******和****公司同步執行,并得到了**的肯定和收到了明顯的效果。但通過*年的經營,僅以利潤考核公司和下屬企業在執行幾年來優勢明顯,但不足也開始顯現。首先*****現有的考核制度無法對公司下屬企業經營情況(產量、收入、利潤)進行考核,為了使經營符合**要求,公司下屬企業成品應全部轉由公司銷售,這樣一來,承包企業是沒有利潤的,那么,用利潤考核承包企業就失去了意義。其次,只以利潤考核公司本部不能反映公司全面的工作和業績。無論是股東會確定的任務指標還是**下達給公司的指標任務,都包含收入、產量、銷量等除利潤外的因素,因此僅以利潤考核公司全年業績是不全面的。特別是在經濟大環境不佳、市場低迷的年度,利潤完成情況與員工的實際工作付出很難匹配,只以利潤完成情況核發年度績效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會議決定,為更科學的核發員工薪酬,根據公司20**年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擬同意以修訂完善后的《20**年績效考核管理制度》為依據,按******核發公司總部員工20**年度績效,報董事會審批后執行。

參會人員:

篇8

【主題詞】項目管理 三次會議制度目標策劃過程控制目標考核

中圖分類號:C931.47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一、首次會議

項目開工伊始,集團公司對項目實施策劃,集團公司召集新建項目部組織機構人員,對其進行項目策劃,由公司內管經理牽頭,各職能科室參加,對項目的管理目標進行策劃。質量部門依據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及集團公司年度質量目標確定單位工程質量目標,設置關鍵部位質量控制點,要求項目部制訂確保質量目標實現的措施。施工部門根據合同約定的工期,結合資源配置情況編制工程總進度計劃或工期網絡計劃,根據相關規定確定項目組成人員和大型機械設備的選用和配置。材料設備部門根據工程量和施工計劃編制項目材料設備進場計劃。技術部門確定施工中的監視和測量設備配置計劃,識別并列出特殊過程和關鍵部位控制點。依據相關規定,確定必須制訂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的分項或分部工程。安全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確定安全防護要點及關鍵防護部位。項目的管理目標策劃后,公司與項目經理簽訂《項目經營目標責任書》,明確項目管理的各項指標。同時要求項目部制定自己的項目團隊方針、項目目標等。要求項目制定符合本項目特色的項目管理制度,明確項目組織機構人員的目標及崗位責任制等,明確項目召開二次會議的時間。

二、二次會議

二次會議是項目部根據首次會議擬定的各項目標,對項目進行實施策劃,集團公司進行指導把關。項目部組織全體管理人員認真學習和分析合同,結合工程特點及項目部實際情況,量化各項目標,細化管理制度、控制措施,確立崗位責任,本著以合同約定為基礎、以目標策劃為中心,以過程控制方案、措施、保證體系建立與完善為要點,進行了綱領性策劃。策劃情況上報集團公司,由公司項目管理辦公室進行審閱修改后交項目部,定出二次會議的召開時間。到時由公司經理、書記帶隊,班子成員及職能科室參加,按照原定的時間,在該工地辦公室召開了二次會議。會議上項目經理向項目管理人員進行工程總體管理目標、團隊建設目標、崗位責任目標以及為實現各項目標所必要建立的管理運作體系、控制辦法和獎懲方案等系統交底。

項目經理根據首次會議的要求,與項目部團隊共同對二次會議進行策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特征概述:

1、工程基本概況簡介;

2、工程五大責任主體簡介及主要人員聯絡方式;

3、項目團隊組成與機構設置情況簡介;

(二)、合同情況簡介及總體目標確認:

1、合同主要內容概述;

2、項目總體目標確認

對工程項目的工期目標、質量目標、安全與文明施工目標、成本策劃目標、團隊文化建設目標等進行分解。

(三)、施工具體部署與規劃:

1、施工前期準備情況;

2、主要施工部署

主要對臨建策劃、周轉材料使用計劃、主要材料進場計劃、機械設備進場計劃、勞力組織計劃、主要分項分部工程技術策劃、工程亮點策劃、專項方案策劃、特殊過程及質量控制點確定及工藝標準等

(四)保證措施與主要制度制定情況:

現場安全、質量及文明施工等循環的時間及制度,指定出每周召開工地四項目標循環會的時間,通過每周的循環會,采取PDCA循環管理模式,對各項目標的實施進行糾偏、改進。真正做到了提前策劃預控,過程控制糾偏。

1、質量技術保證措施

如:項目部制定的質量驗收單制、樣板引路制、亮點策劃、施工掛牌制、綜合交底及綜合驗收制、周循環檢查等等管理制度等。

2、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保證措施;

如: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制度、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例會制度、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等。

3、確保工期的保證措施

如:勞務組織、工序安排、主要材機組織方式、計劃管理辦法等。

4、成本管理措施

包括:總的成本預測目標、項目成本管理保證措施、限額領料具體執行辦法等。

5、項目文化、安全文化建設實施方案

項目經理根據自己的團隊特點確立項目部團隊文化及項目文化目標。包括:團隊形象策劃、臨建策劃、現場消防保衛衛生管理策劃等。

(五)、崗位職責分工及簽訂目標責任書

項目策劃的二次會議堅持“以人為本”,以首次會議為龍頭,強化項目管理,管理就是管人,管人就要攻心。樹立“陽光收入”的理念.這是項目管理的切入點。把項目各項目標管理與每個管理人員的切身利掛鉤。簽訂目標分解責任書,充分調動所有員工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使項目管理人員職責明確,責任到人。明確了項目管理各項目標及保證目標實施的措施,形成了具有本項目特色的管理規劃大綱,使項目部的管理走向由復雜化發展到簡單化,由簡單化發展到程序化,由程序化發展到系統化的軌道上來。項目經理對執行經理和主要管理人員簽訂目標責任書;項目執行經理對各管理人員簽訂目標責任分解書;項目執行經理對勞務公司簽訂管理控制辦法等。

每月公司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四項目標循環對每個項目的己定目標進行糾偏,采取PDCA循環進行持續改進,保障各項目標有序的實施,每月對各項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各崗位人員的工作績效進行一次考核,與年度績效工資和崗位確定掛鉤,為工程結束后的三次會議即后評價會議做好準備。

三、末次會議

除每個月及季度公司對項目進行總結評價外,在工程結束后,在決算審計報告出來后一周時間內,成立后評價小組,制定評價計劃。內管經理任項目后評價負責人,成立后評價小組,制定后評價計劃。后評價小組的成員必須保證評價工作客觀、公正,必須具有一定的后評價工作經驗。

(1)項目實施過程的總結。項目經理對項目的施工過程進行總結,闡明項目管理中的主要經驗及教訓,對項目成功度進行自評。

篇9

日本太陽工業公司:會議成本分析制度

日本太陽公司為提高開會效率,實行開會分析成本制度。每次開會時,總是把一個醒目的會議成本分配表貼在黑板上。

成本的算法是:

會議成本=每小時平均工資的3倍×2×開會人數×會議時間(小時)。

公式中平均工資之所以乘3,是因為勞動產值高于平均工資;乘2是因為參加會議中斷經常性工作,損失要以2倍來計算。因此,參加會議的人越多,成本越高。有了成本分析,大家對開會態度就會慎重,會議效果也十分明顯。

比奇公司:“勞動生產率會議”

為了扭轉勞動生產率日益下降的趨勢,美國比奇飛機公司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建立了“勞動生產率會議”制度。公司從9000名職工中選出300名作為出席“勞動生產率會議”的代表。當某一職工想提一項合理化建議時,他就可以去找任何一名代表,并與該代表共同填寫建議表。當這個提議交到“勞動生產率會議”后,由領班、一名會議代表和一名出席勞動生產率會議的干部組成的小組負責對這項建議進行評價。如果這個小組中的兩個人認為該建議能提高勞動生產率并切實可行,則提建議者可得到一筆初審合格獎金。接著由“勞動生產率會議”對上述建議進行復審,復審通過后,即按該建議產生效果的大小給提議職工頒發獎金。這項制度給公司帶來了巨大效益。

德國MBB公司:靈活上下班制度

在德國主要的航空和宇航企業MBB公司里,可以看到這樣一種情景:上下班的時候,職工們把自己的身份卡放入電子計算器,馬上就顯示到當時為止該職工在本星期已經工作了多少小時。原來該公司實行了靈活上下班制度。公司對職工的勞動只考核其成果,不規定具體時間,只要在所要求的期間內按質量完成工作任務就照付薪金,并按工作質量發放獎金。由于工作時間有了一定的機動性,職工不僅免受交通擁擠之苦,而且可以根據工作任務和本人情況,與企業共同商定上下班時間。這樣,職工感到個人的權益得到尊重,因而產生責任感,提高了工作熱情,同時企業也受益頗多。

韓國精密機械株式會社:“一日廠長制”

韓國精密機械株式會社實行了一種獨特的管理制度,即讓職工輪流當廠長管理廠務。一日廠長和真正的廠長一樣,擁有處理公務的權力。當一日廠長對工人有批評意見時,要詳細記錄在工作日記上,并讓各部門的員工傳閱。各部門、各車間的主管,得依據批評意見隨時改正自己的工作。這個工廠實行“一日廠長制”后,大部份干過“廠長”的職工,對工廠的向心力增強。工廠管理成效顯著,開展此項工作的第一年就節約生產成本300多萬美元。

麥當勞:把所有經理的椅子靠背鋸掉

麥當勞創始人克羅克是美國社會最有影響的十大企業家之一。他不喜歡整天坐在辦公室里,大部分工作時間都用在“走動管理上”,即到所有各分公司、部門走走、看看、聽聽、問問。麥當勞公司曾有一段時間面臨嚴重虧損的危機,克羅克發現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公司各職能部門的經理有嚴重的官僚主義,習慣躺在舒適的椅背上指手劃腳,把許多寶貴時間耗費在抽煙和閑聊上。于是克羅克想出一個“奇招”,將所有經理的椅子靠背鋸掉,并要求立即照辦。開始很多人罵克羅克是個瘋子,不久大家開始悟出了他的一番“苦心”。他們紛紛走出辦公室,深入基層,開展“走動管理”。及時了解情況,現場解決問題,終于使公司扭虧為盈。

肯德基:用“特別顧客”監督分店

美國肯德基國際公司的子公司遍布全球60多個國家,達9900多個。然而,肯德基國際公司在萬里之外,又怎么能相信他的下屬能循規蹈矩呢?一次,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收到了3份總公司寄來的鑒定書,對他們外灘快餐廳的工作質量進行了3次鑒定評分,分別為83、85、88分。公司中外方經理都為之瞠目結舌,這三個分數是怎么評定出來的呢?原來,肯德基國際公司雇傭、培訓一批人,讓他們佯裝顧客潛入店內進行檢查評分。這些“特殊顧客”來無影、去無蹤,這就使各分店的經理、雇員時時感到某種壓力,絲毫不敢疏忽。

法國斯太利公司:“工人自我管理”

該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要求和輪換班次的需要,把全廠職工以15人一組分成16個小組,每組選出兩名組長,一位組長專抓生產線上的問題,另一位組長負責培訓,召集討論會和作記錄。廠方只制定總生產進度和要求,小組自行安排組內人員工作。小組還有權決定組內招工和對組員獎懲。該廠實行“自我管理”后生產率提高,成本低于其他工廠。

通用公司:“全員決策”管理制度

美國通用電氣公司是一家集團公司,1981年杰克·韋爾奇接任總裁后,認為公司管理太多,“工人們對自己的工作比老板清楚得多,經理們最好不要橫加干涉”。為此,他實行了“全員決策”制度,使那些平時沒有機會互相交流的職工、中層管理人員都能出席決策討論會。“全員決策”的開展,抑制了公司中官僚主義的弊端,減少了繁瑣程序。實行了“全員決策”,使公司在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取得巨大進展。他本人被譽為全球最優秀的企業家之一。

篇10

在德國的航空和宇航企業MBB公司,可以看到這樣一種情景:上下班的時候,職工們把自己的身份卡放入電子計算器,馬上就可以顯示出該職工在本星期已經工作了多少小時。原來,該公司實行靈活上下班制度。公司對職工只考核其成果,不規定具體時間,只要在所要求的期間內完成任務就照付薪金,并按工作質量發放獎金。由于工作時間有了一定的機動性,職工不僅免受交通擁擠之苦,而且還可以根據工作任務和本人的要求,與企業共同商定上下班時間。這樣,職工感到個人的權益得到尊重,因而產生責任感,提高了工作效率。通用公司:全員決策管理制度

1981年杰克·韋爾奇接任總裁后,認為公司管得太多,而引導得太少,“工人們對自己的工作比老板清楚得多,經理們最好不要橫加干涉”。為此,它實行了“全員決策”制度,使那些平時沒有機會交流的職工、中層管理人員都能出席決策討論會。“全員決策”的開展,打擊了公司中的弊端,減少了繁瑣程序。

比奇公司:勞動生產率會議

為了扭轉勞動生產率下降的趨勢,美國比奇飛機公司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建立了“勞動生產率會議”制度。公司從9000名職工中選出300名作為出席“勞動生產率會議”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