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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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

篇1

第一條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傳承飲食文化,方便群眾生活,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其生產規模、生產條件、固定從業人數等達不到國家規定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許可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包括餐飲服務類和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即時制作加工、銷售食品并向消費者提供消費場所及設施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擺攤設點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攤販包括餐飲服務類和非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是指即時制作加工、銷售食品并向消費者提供消費場所及設施的食品攤販。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協調機構按照政府確定的職責,履行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評議考核等職能。

縣(市、區)政府應當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建制村、社區聘用食品安全監督員,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

(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內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四)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外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教育、公安、環保、住房城鄉建設、農業、商務、民族事務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或者政府批準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市、縣(市、區)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體制作出調整。

第六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街區,完善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加強食品檢驗檢測能力和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建設。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地方特色食品和傳統食品,改進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創建品牌。

第七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和保護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方便群眾舉報。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在新聞媒體和集中生產經營區域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第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接受培訓,提高技能,誠實守信,保證質量,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道德建設和誠信建設,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依法生產經營提供培訓、咨詢、維權等服務。

第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章生產經營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第十二條食品攤販生產經營實行登記制度。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的健康證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不得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和政府明令禁止的食品。

第二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后,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二)具有清潔水源和排水設施;

(三)具有必要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工具、容器、設備和包裝材料;

(四)具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和密閉的廢棄物存放設施等;

(五)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分別向下列部門書面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

(一)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向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二)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內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向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三)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外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向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申請。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頒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并書面告知理由。許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結。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業人員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二)購進和使用食品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建立臺賬,進貨驗收,索證索票,相關記錄、票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三)加工工藝及加工設備符合食品衛生要求;

(四)生產經營過程中生熟隔離,防止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切配、制作、盛裝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設施設備應當清洗、消毒;

(二)提供安全衛生的餐具、飲具。

第三節食品攤販

第十九條食品攤販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食品攤販登記證》,持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申請《食品攤販登記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制售工具、容器、工作臺面;

(二)具有相應的亭、棚、車、臺和防蠅、防雨、防塵等設施。

第二十一條食品攤販應當分別向下列部門書面申請《食品攤販登記證》:

(一)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向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二)非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向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頒發《食品攤販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決定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登記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辦結。

第二十二條食品攤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縣(市、區)政府劃定的區域和規定的時段內生產經營;

(二)食品制售工具、容器、工作臺面保持清潔;

(三)食品、食品原輔材料干凈、衛生、無毒、無害;

(四)購進和使用食品、食品原輔材料應當記錄。

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業人員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二)切配、制作、盛裝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設施設備應當清洗、消毒;

(三)提供安全衛生的餐具、飲具;

(四)制作食品時生熟隔離;

(五)具有清潔用水和密閉的餐廚廢棄物存放設施。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制度和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對區域性、普遍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進行聯合執法檢查。

第二十四條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和處理食品安全事故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等物品;

(五)依法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二十五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員和建制村、社區食品安全監督員應當加強現場巡查,督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規范生產經營,發現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人員和食品安全監督員的培訓,規范其監督行為,支持其依法開展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的經營管理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加強對入場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協助辦理相關證件;

(二)記錄基本情況、主要生產經營品種、品牌等信息,并建立檔案;

(三)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四)建立食品準入制度,明確雙方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五)查驗有關資質和證明,定期檢查生產經營環境和條件;

(六)及時制止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并報告。

未履行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義務,造成在商場、超市、集貿市場、食品展銷會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舉報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依法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三項、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或者《食品攤販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當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吊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中,亂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接到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的;

(三)索賄、收賄的;

(四)遲報、漏報、謊報、瞞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五章附則

篇2

堅持以人為本。有關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監管體系,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落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政府負總責。堅持監督管理和扶持發展相結合,集中治理和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統籌兼顧,依法監管,有效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風險,保障公眾飲食安全。

二、監管原則

正確引導。便于監管,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堅持科學管理。逐步規范。兼顧就業,扶持發展的監管原則。

三、監管職責

履行職責。共同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和食品攤販治理工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甘政辦發〔〕108號)精神。密切配合。

一)食用初級農產品加工經營活動的監管。進行去籽、凈化、分類、曬干、剝皮、漚軟或包裝并用于銷售。農牧(林業)部門進行登記注冊,對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外兼營或收購各種初級食用農產品。或以來料加工形式從事食品加工活動的經營戶(如以來料加工形式從事加工活動的小磨坊、小油坊及果蔬初級清洗、挑選、套網、裝袋等)直接辦理工商登記。并負責日常監管。

二)食品生產加工領域小作坊的監管。按照一定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預包裝。以批發、送貨為經營方式的豆制品、蛋糕、面包、麻花、食醋、醬油、淀粉及淀粉制品等生產加工小作坊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對在商場、超市、專門零售商店、售貨攤點及有形市場之外有固定的生產加工場所。不面向最終消費者。辦理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實施前,以質量安全承諾書代替)

三)食品流通領域小作坊和攤販的監管。對在商場、超市、專門零售商店、售貨攤點、有形市場(含城鄉集貿市場)等場所內和臨街店鋪居民區店鋪內既進行簡單加工制作。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對流動性較大的街頭鹵肉鹵菜、饅頭饃饃、奶茶冷飲、炒貨及其他流動食品攤販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又在本店內直接進行銷售的蛋糕店、饅頭店、壓面鋪、油坊等面向最終消費者加工銷售食品的行為及不提供餐飲用具和就餐場所的鹵肉加工點(店)烤雞烤鴨店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四)食品餐飲服務相關領域的監管。對冷熱飲品店、咖啡店、茶樓(館)歌廳、網吧、洗浴中心等場所現場烹任、調制并向顧客出售食物的活動;街頭有相對固定場所并提供就餐用具的釀皮攤點、麻辣粉小吃點、油炸糕攤點、臨時早餐點、夜市餐飲攤點及各類燒烤攤點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向就餐者供應非自制食品(如預包裝酒水、飲料等)不再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經營者。

五)學校周邊食品攤販的監管。堅決制止影響兒童、中小學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對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即學生家庭“小飯桌”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加強對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

六)清真食品安全的監管。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七)無證照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規范管理。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進行綜合整治。規范食品生產經營秩序。鼓勵、動員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或開展店鋪經營。

八)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規范管理。指定專門的醫院進行體檢。并辦理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業人員辦理健康證明。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統一制定表格。體檢表留存監管部門備案。

四、組織領導

一要加強領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規范管理工作一直以來是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盲點和難點。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統一協調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

篇3

第一條為了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不得生產經營危害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責任制,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區域內的食品安全負屬地管理責任,協調有關部門的派出機構,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工作。

農業、林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商務、藥品監督、公安等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導工作。

教育、建設、旅游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行業或者領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六條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市場準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對食品安全風險和危害實施全過程預防和控制。

第七條本市食品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范和指導會員生產經營行為,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參與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食品安全標準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條本市鼓勵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本市鼓勵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及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管理規范。

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檢舉、控告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條在本市生產經營的食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強制性標準(以下統稱食品安全標準)。

本市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十一條本市生產經營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標準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圍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內容包括:

(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成份要求;

(三)對食品標簽等食品安全與營養的標識、說明的要求;

(四)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地方標準缺失、標準滯后,認為亟需制定或者修訂標準的,應當及時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制定或者修訂標準的要求;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十三條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根據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風險評估結果以及本市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參照相關食品安全國際標準進行修訂。

第十四條制定、修訂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及時公布;公眾可以免費查閱。

第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案件過程中發現食品安全標準不一致的,應當及時向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報告。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確定適用標準的要求,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評估,按照有利于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則確定適用標準。

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標準沖突的情況通報原標準的制定單位或者批準部門。

第三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十六條本市依法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取得行政許可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食品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儲存、采購、銷售等生產經營記錄,如實記載食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供貨商、進貨日期、數量等信息。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和相應的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并保存復印件;對購進的食品應當按照規定索取食品質量檢驗證明、檢疫證明、銷售憑證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文件,并保存復印件。

生產經營記錄、食品相關許可證件和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應當按照規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第十八條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食品安全的規定;本市對蔬菜、水果、水產品推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

進入本市食品批發市場和超市銷售的蔬菜、水產品,應當隨附相應的產地證明和產品質量證明。進入本市銷售的活禽、牲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附帶承載養殖信息的標識物。

第十九條列入本市重點監督管理食品名錄的預包裝食品應當附有商品條碼、電子標簽等信息儲存介質,記載可追溯食品來源的相關信息。

食品經營者購進預包裝食品時,應當查驗信息儲存介質的證明文件。不得購進、銷售使用未經核準注冊、假冒或者偽造信息儲存介質的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條以散裝形式銷售的豆制品、熟肉制品、調味品以及糕點等經過加工、半加工的食品,在出廠時和零售前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裝;出廠時應當附有食品標簽,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銷售前款所列食品,應當明示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存方式和保質期。

第二十一條本市銷售的進口食品,應當具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衛生證書或者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中文標簽和檢驗檢疫標志,并保證貨證相符。

食品進口經營者應當向經銷商提供衛生證書或者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進口的保健食品,還應當具有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并符合保健食品標簽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在本市開辦食品集中交易市場,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場發展規劃。開辦者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領取營業執照。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應當具備必要的經營設施和條件,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控本市場的食品安全狀況。

第二十三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明確入場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

(二)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三)指導并督促經營者建立經營記錄,執行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出貨憑證等與保障食品安全有關的制度;

(四)及時制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的行為,并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執行臨時控制措施,督促經營者處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與進入市場經營的蔬菜生產基地、水產品生產基地和畜禽屠宰場(廠)簽訂食品安全協議。

第二十四條食品批發市場、經營食品的大型超市和倉儲式食品店、食品配送中心應當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檢測條件和能力。

第二十五條提供食品倉儲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記錄存儲食品和存儲者名稱等相關信息,留存存儲者身份證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在倉儲地點就地銷售食品的,應當辦理營業執照并取得相關行政許可。

第二十六條餐飲服務經營者、市場內的食品加工銷售點和單位食堂應當明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人,確保提供的食品安全、衛生,符合餐飲業衛生規范要求。

餐飲服務經營者、市場內的食品加工銷售點和單位食堂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禁止在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市場內的食品加工銷售點和單位食堂存放、使用亞硝酸鹽。

第二十七條運輸、銷售需低溫保存的食品,應當使用冷藏車輛、冷藏設施。冷藏溫度應當符合食品標簽明示溫度以及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違反規定在食用動物及其產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不得在依法核定的場所外銷售畜禽及其產品。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并記錄處置結果。

本市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餐廚垃圾進行處理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企業知悉其生產的食品存在現實或者潛在的危害時,應當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示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食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風險預防和控制

第三十一條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組織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監測體系,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監測計劃。

市和區、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監測計劃實施監測,分析監測信息。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抽樣檢測,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三十二條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科研檢測機構和專家,根據監測數據、檢測結果和國內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食品安全風險進行評估。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食品安全應急協調體系,制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舉辦大型社會活動或者會議涉及餐飲的,主辦者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崗位職責,接受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和公安、衛生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三十五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發現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時,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責令停止購進、銷售相關食品的臨時控制措施;必要時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產的同類食品實施臨時控制措施。

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的條件和原因消除后,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臨時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條發現生產、銷售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標準并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時,由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風險評估,出具評估意見,作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相關食品的參考。

第三十七條經檢測確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生產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第三十八條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統一歸集、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下列信息:

(一)全市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情況;

(三)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的情況;

(四)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處理情況;

(五)食品安全預警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決定由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的其他信息。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前款以外的食品安全信息前,應當向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通報。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市和區、縣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負責指導食品安全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食品安全規劃,協調和監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協調處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第四十條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程度確定重點監督管理的食品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非法進行食品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等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應當協調、督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進行查處,或者向市和區、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進行食品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等行為的,應當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四十二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對食品進行快速檢測,并可以依據檢測結果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采取扣押、封存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實行快速檢測的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樣本送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并依據檢測結果進行處理。

快速檢測應當使用經檢定合格的檢測設備和列入國家標準的測定方法。

第四十三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需要對食品進行抽樣檢測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并將檢測結果告知被抽查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抽取樣品應當付費,并不得收取抽樣檢測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列支。

第四十四條市和區、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生產者召回食品的,應當按照規定審查生產者的食品召回計劃,監督召回過程。

第四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等信用信息記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和整改指導。

第四十六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調查、詢問相關當事人和證人;查閱、復制、扣押與違法生產經營食品有關的進貨憑證、出貨臺賬、合同、賬冊、票證和單據等相關材料;依法查封、扣押不安全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場所。

第四十七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時,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對接到的舉報,應當及時、完整地進行記錄并妥善保存。舉報事項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農業、林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商務、藥品監督等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實施。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進入本市食品批發市場或者超市銷售的蔬菜、水產品未按規定隨附相應的產地證明和產品質量證明的,銷售的活禽、牲畜未按規定附帶承載養殖信息標識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蔬菜、水產品、活禽、牲畜,并可處*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預包裝食品未按規定附有信息儲存介質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購進、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使用未經核準注冊、假冒或者偽造信息儲存介質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預包裝食品,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以散裝形式銷售的食品在出廠時和零售前沒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裝或者未附有食品標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銷售的進口食品不能提供衛生證書或者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中文標簽和檢驗檢疫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場不具備必要的經營設施和條件,或者未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提供食品倉儲服務的經營者未如實記錄存儲食品和存儲者名稱等相關信息,或者未留存存儲者身份證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營業。

第五十七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市場內食品加工銷售點或者單位食堂未按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0元罰款。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市場內食品加工銷售點或者單位食堂存放、使用亞硝酸鹽的,沒收相關物品,并處*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運輸、銷售需低溫保存的食品未按規定使用冷藏車輛、冷藏設施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規定在食用動物及其產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或者在依法核定的場所外銷售畜禽及其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執行臨時控制措施的,由實施臨時控制措施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責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因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被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自被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依照前款規定作出行政決定的部門,應當將決定在網站和媒體上公布。

第六十四條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部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或者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應承擔的職責,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

第六十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領導、協調職責,本行政區域內一年多次出現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篇4

一、工作目標

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防范風險,用好監督檢查手段,有計劃、有組織、有效果的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切實履行和監管職責,提升監管效能,防范食品安全風險,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檢查時間和對象

檢查時間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檢查對象是獲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餐飲服務單位,以及取得《登記證》的小餐飲店。

三、檢查依據

(一)《食品安全法》;

(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四)《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五)《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辦法》;

(六)《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

(七)《省學校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八)《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和等級公示管理規定》。

四、檢查方式和頻次

各市場監管所按照《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的“第三十二條”“規定制定本轄區的監督檢查方案,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2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3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4次。”堅持日常監督檢查與執法辦案相銜接,與監督抽檢相配合,確保日常監督檢查的密度和力度。

四、檢點與檢查項目

1、學校(幼兒園)食堂,中央廚房、集中配餐單位:重點檢查證照、人員資質、周邊環境、結構布局、設施設備、操作規范、餐飲具清洗消毒、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留樣等。對中央廚房、集中配餐單位注意檢查自檢能力,包括實驗室建設、實驗室檢測人員配備、檢測記錄、檢測試劑等。加大以上單位的監督抽檢力度,對照比較檢測能力差距。特別注意加大跨區域配送單位的檢查力度。

2、養老院、建筑工地、醫院和單位食堂:根據日常監督檢查表進行檢查。重點檢查證照齊全、結構布局、人員資質、操作規范、設施設備、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

3、承辦重大活動的餐飲接待單位,社會大中型餐飲,網絡訂餐單位,小餐飲,重要節假日期間高速公路服務區、旅游景區、城市綜合體等場所的餐飲服務單位:重點檢查資質、環境整潔衛生、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等,集中人力、時間重點治理臟亂差的問題,加大執法力度,打擊違法行為。

4、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近期國、省抽檢出不合格樣品的部分餐飲單位:加強跟蹤檢查和監督抽檢,抓好執法辦案,嚴懲違法行為。

篇5

一、食品衛生監督檔案的主要內容

各級衛生監督執行機構在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較多,數量較大。凡是反映與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有關的衛生行政許可、變更、延續、復核、日常監督管理、不良行為、注銷等活動、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文件材料和特殊載體材料都必須收集齊全進行歸檔。

(一)食品衛生許可。食品衛生生產經營單位預防性衛生審核(選址、設計、竣工)材料、衛生許可證申請書、申請登記表、受理申請通知書存根、現場審查記錄、申請人的資格證、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文件、場地平面圖、生產工藝流程圖及衛生防護設施圖、從業人員資格證明、采樣記錄、整改通知書、審結報批表、批準通知書等。

(二)食品衛生行政延續。行政許可通知書、受理申請通知書、衛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行政相對單位原核準內容一致承諾書、預防性衛生審核(選址、設計、竣工)資料、現場審核記錄、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材料、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文件材料、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其他圖紙)、生產工藝流程及衛生防護設施圖、從業人員資格證明、采樣記錄、整改意見文件材料、其他文件材料。

(三)食品衛生行更。行政許可通知書、受理申請通知書、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行政許可通知書行政相對單位名稱核準通知書、現場審核記錄、申請單位資格證明文件材料、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文件材料、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其他圖紙)、生產工藝流程及衛生防護設施圖、從業人員資格證明、監測記錄、整改意見文件材料、其他文件材料。

(四)食品衛生行政年檢。年檢申請書、現場審核記錄、采樣記錄、檢驗報告等。

(五)食品衛生日常監督管理。被監督單位基本情況(產品情況、人員情況、主要衛生設施和設備、質量保證體系等)、監督發現主要食品衛生問題、監督監測效果評價、現場檢查筆錄、監測檢驗報告等。

(六)食品衛生不良行為方面文件材料。行政處罰登記表等。

(七)食品衛生行政注銷方面文件材料。申請報告、法定代表人全權委托書、注銷登記表、收回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注銷通知書、送達回執存根等。

二、食品衛生監督檔案的特點

食品衛生監督檔案與一般文書檔案在形成和管理上都有很大不同,具有動態性、雙套制的特點。

(一)食品衛生監督工作的管理方式決定了食品衛生監督檔案的動態性

主要表現在: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即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變化(如環境情況、產品情況、從業人員情況),為加強食品衛生監督,衛生監督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即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執法檢查,按照國家衛生標準要求,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的衛生許可證每年都要進行年檢、變更、延續,日常監管、不良行為處罰等環節的工作程序。以上幾種情況所帶來的變化都會產生相應的文件材料,使食品衛生被監管單位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具有了動態性。

(二)現階段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特點決定了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檔案的雙軌制

以前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是以手工操作為主,形成的各類報告、統計分析數據全部是紙質文件材料。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現代化技術的應用,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普遍采用了計算機管理系統。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工作人員通過計算機數據庫完成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的衛生許可的申請、審批、延續、變更、年檢、注銷等管理工作,并隨時掌握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的情況,完成各級各類報告、統計分析數據的生成和管理。這樣食品衛生監督工作不僅產生了紙質文件,同時也產生了相應的電子數據。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檔案最初形成時,就保證了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雙套并存,這也決定了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檔案的雙套制管理。

三、食品衛生監督檔案的管理

基于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檔案的內容和特點,在食品衛生監督工作中要采取有力措施,對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的檔案實施全過程管理,保證文件材料收集齊全,管理有序。

(一)動態管理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檔案要以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的許可證為單元,形成一證一檔,即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的行政許可、變更、延續、注銷等文件材料處理完畢后,各具體承辦科室應及時收集、整理和歸檔。按有關規定,食品衛生監督行政許可、變更、延續、注銷文件材料應于衛生行政許可出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歸檔;日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活動文件材料可按年度進行整理,最遲應在次年一月底前歸檔;不良行為文件材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行政處罰記錄)自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歸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形成的許可審批材料應在反饋后三個月內歸檔。形成一證一檔,一檔多卷的動態管理。

(二)雙套制管理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形成的紙質檔案、電子檔案同時歸檔。電子文件的整理歸檔按《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整理,紙質檔案以一個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相對單位為保管單位進行組卷,即一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順序按行政許可(申報)、變更、延續、復核、日常監督管理、不良行為、注銷等七類組成若干卷,每類每卷檔案由若干件文件材料組成。

篇6

1.1 行政處罰

2006年11月24日,金山區食品藥品監督所監督員在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時,發現上海愛邦鋁箔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供應職工飯菜。經立案和調查取證后,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金山分局于2007年1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愛邦公司的行為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和《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的規定,對愛邦公司食堂予以取締并罰款人民幣2000元。

1.2 行政復議

上海愛邦鋁箔制品有限公司(申請人)不服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金山分局(被申請人)作出的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于2007年1月23日向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爭議焦點一:根據《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第一、第二款規定:“本市實行食品經營衛生責任告知與承諾制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區、縣分局應以書面形式,告知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守的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技術標準、規范的規定及食品衛生管理的要求”。按照該條規定,被申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為職工食堂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但申請人未收到書面形式的告知。爭議焦點二:申請人開辦的職工食堂,僅是公司的下屬部門,不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沒有獨立法人資格。據此,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復議機關認為:申請人提出,按照《辦法》第八條規定,被申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為職工食堂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在此之前不應處罰。這一理解與《辦法》立法原意不符,且不具有合理性。

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衛生法》第五十四條明確:“食品生產經營:指一切食品的生產、采集、收購、加工、貯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指一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職工食堂、食品攤販等。”據此,開辦職工食堂,供應員工就餐應當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給予取締,并作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維持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

1.3 行政

上海愛邦鋁箔制品有限公司(原告)不服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金山分局(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于2007年2月12日向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金山區人民法院于2月26日立案受理并組成合議庭。

爭議焦點:原告訴稱,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須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原告系鋁箔制品企業,既非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也非食品攤販,被告處罰主體錯誤。雖然《食品衛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職工食堂,但其開辦食堂免費供應職工飯菜,以非營利為目的,亦不屬于此列。故訴請法院判令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辯稱,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開辦食堂應當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又根據衛生部《餐館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和《上海市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規定,食堂無論營利與否,均須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原告開辦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違法事實清楚,對其予以處罰于法有據,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裁量適當,處罰程序合法。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我國制定《食品衛生法》的目的是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和經營活動,強化有關政府部門監督管理職能,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案原告開辦食堂涉及眾多職工,其食品衛生事關公共安全,應屬公共食品衛生監管領域,故原告提出其非營利性食堂不受該法限制的意見,于法有悖。同時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四條規定,另外參照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上海市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均明確規定了食堂須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從事食堂經營須具備的條件。據此,本案原告未經許可開辦食堂顯然違背上述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依照《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和第五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駁回原告上海愛邦鋁箔制品有限公司要求撤銷被告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金山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

1.4 行政上訴

上海愛邦鋁箔制品有限公司(上訴人)因衛生行政處罰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07)金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一中院于2007年5月11日立案,依法組織合議庭,于5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

爭議焦點:上訴人稱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必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只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上訴人的食堂免費供應職工飯菜,雖然應當申領衛生許可證,但無須“先”取得,被上訴人適用該條款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錯誤,故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辯稱: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五十四條等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職工食堂,食堂也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運作,與是否營利無關;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上訴人已申請并取得了《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說明上訴人已認識到之前行為的違法性,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依照《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四條及《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上訴人愛邦公司食堂屬于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向職工供應飯菜,屬于食品生產經營,應當取得《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食堂必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向職工供應飯菜,系為保證食品衛生,保障職工身體健康,食堂是否營利并不影響對上訴人違法行為的定性。因上訴人愛邦公司食堂在設立并向職工供應飯菜前未取得有關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被上訴人遂在調查取證并告知上訴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后,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依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食品衛生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對上訴人愛邦公司食堂予以取締,并根據其免費向職工供應飯菜,沒有違法所得的事實,對其罰款2 000元,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幅度適當、執法程序合法。上訴人以食堂系免費供應職工飯菜為由,主張無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系對有關法律規定的錯誤理解,且明顯有違反《食品衛生法》等法律規范關于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制度的本意,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愛邦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于法有悖,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思考及體會

筆者作為本次訴訟的委托人,在整個訴訟的資料準備及法庭答辯中,引發了一些思考及體會:

2.1 管理相對人對法律理解的偏頗

復議中的爭議焦點為: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在食品生產經營者開辦前應書面告知其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其實《辦法》第八條是對于擬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前來申辦食品衛生許可證時,有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告知其在今后的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的有關規定,食品經營者作出相應承諾。實行食品經營衛生責任告知與承諾制度,這是為了提升食品經營者的守法和誠信意識而進行的法制宣傳教育。事實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經公布,即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知曉,而不以行政機關的告知為條件。

中的爭議焦點為:需要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只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其他包括食堂不需辦證。這主要是人沒有全面學習、領會和理解《食品衛生法》的全部內涵,不熟悉相關配套文件規定。

上訴中的爭議焦點為:“必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只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上訴人的食堂免費供應職工飯菜,是非營利性的‘非企業單位’,雖然應當申領衛生許可證,但無須‘先’取得”。《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法律規定是先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再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上訴人卻理解為先經營后辦證,簡直有點“無理取鬧”,當庭被責問:“后辦證到底是半年、1年還是多長,期間可以回避行政部門的監督?”這都是對法律理解的偏頗,并有故意鉆法律空子行為。

2.2 執法人員應規避法律漏洞

《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把辦證的對象框定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食品攤販兩類;第二款不得偽造、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對象又定義為食品生產經營者;第五十四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注解為:指一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職工食堂、食品攤販等,其涉及的面要比前者廣。

針對食堂無證的處罰,筆者認為應采用《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全部款項,因為第三款規定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上海市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下列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其第二項即為食堂。全部款項的使用彌補了第一款的不足。

2.3 執法過程中應加強法制宣傳

盡管《食品衛生法》從試行到現在己過去了24年,但一些企業負責人尤其是非食品企業的負責人還是不夠了解,有時還會曲解。所以還要繼續加大法律宣傳的力度,通過宣傳培訓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及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2.4 查出問題應增加整改機會

有些企業負責人重生產一線,輕生活后勤,認為供應職工飯菜是企業內部的行為,不受法律約束。一旦查出食堂無證被處罰,往往不易接受。我們在終審判決后也進行過交流,他們明明知道食堂也要辦證,也知道法律上有漏洞,就是認為罰得太多,沒有給整改機會,“咽不下這口氣”所以才打官司,且每次提出的訴訟請求都有所不同,咬文嚼字,鉆法律空子,并一打打到底,花費了太多的時間。如果我們先給一次整改機會,并予以幫助指導,效果就大相徑庭,避免麻煩,提高效率。

2.5 實際工作中需商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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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生產經營 索證 監督管理

中圖分類號:R155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5-0515(2011)12-319-02

【Abstract】Food rope card management by supervision work is one of all levels of administration of public health department food supervisions work important contents, in food sale process, the rope card and shows an ID is guaranteed that the current distribution realm food sanitation quality, prevents to sell fake and shoddy food the important measure.

【key word】Food production operation rope card management by supervision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食品新資源不斷得到開發,食品銷售也呈現多元化的格局,各種批發、零售、直銷等方式并存,渠道多、品種多、數量大,這就使得食品索證管理工作越加重要。由于索證不到位,導致假冒偽劣產品流向市場,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屢見不鮮,強化索證監督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1 索證的概述

食品索證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購買或采購食品和食用原料時向銷售方索取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銷售方應當保證提供。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流通領域食品的衛生質量,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和健康。食品索證監督管理是指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食品衛生法》所賦予的監督職責,按《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的規定,依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和落實食品索證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2 索證管理中的問題

2.1 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不統一

合格的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是該食品的合法身份證,也是銷售者和消費者判別所售、購食品衛生質量最有效最快捷的方法和手段。衛生監督中發現檢驗合格證記載的檢驗員和合格證極易偽造,化驗單由于檢驗出證機構的不同而版本眾多,化驗單的形式也日益多樣,為了法律的嚴肅性和規范性,減少不當自由裁量權的使用,急需制定統一格式的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

2.2 缺乏索證工作程序和相應規范

《食品衛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作為食品衛生檢驗單位,進行食品衛生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但哪些單位“具備條件”,哪些單位已被“確定”難以區分,這就使有的衛生合格證和檢驗報告單不按國家有關規定或企業內控標準做全項目檢測,或企業受自檢條件限制,從而造成異地證件無效。

2.3 食品生產經營者索證知識缺乏

此問題在鄉鎮一級的食品經銷單位尤其突出,對為什么要索證、索取哪些證件、如何索證不清楚。

2.4 食品流通渠道廣泛、索證監督管理困難

市場經濟的發展,使食品流通渠道更加廣泛,經營方式更加多樣化,各種經濟體制并存,批發環節多,給索證工作的衛生監督檢查帶來了更大的工作量和工作難度。

3 出現上述索證問題的原因

3.1 索證的立法缺陷

《食品衛生法》賦予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的責任和權利,但由于法律制定的缺陷,缺乏相應配套的法規制度作保障,監督缺乏可操作的章法,造成基層衛生行政部門在工作實踐中實施困難。

3.2 經營單位索證意識差

雖然《食品衛生法》已經實施多年,但由于食品衛生監督工作面廣量大,對食品索證工作重視不夠,導致對其監管力度不大。食品生產經營者往往重經營輕管理,目前仍有一部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索證意識差,對索證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食品經營單位在采購食品時不索證,食品生產在食品出廠時也就不檢驗或漏檢,造成了目前索證管理上的混亂局面。

3.3 其他原因

有些企業無力承擔檢驗費用,或有些檢測機構未能及時檢測,導致產品檢驗頻次不夠,衛生檢驗報告單的結果與同批次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相差太遠,影響采購者對食品衛生質量的判斷。

另外,一些保質期短的食品與索證要求存在矛盾。散裝食品或鮮乳制品等保質期短的食品,等到檢驗結果出來,不是過了保質期,就是剩下的銷售期較短,給食品生產經營帶來困難,這無疑導致了此類食品索證工作難以開展。

4 規范索證工作的建議

4.1 完善食品索證的相關法律法規

建議國家盡快制定規范的食品索證范圍和種類的管理條例,以便食品索證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有效保障食品安全。食品索證監督管理涉及到生產者、經營者、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等多家單位,具體操作繁瑣復雜。制定規范統一、切實可行的操作規程,使食品索證監督管理工作真正落實到實處,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形式的需要。同時制定統一格式的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使其真正成為食品的衛生安全證明。

4.2 建立各種衛生管理制度

在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衛生管理制度,建立關鍵控制點與產品質量的對應關系,只要保證關鍵控制點的衛生指標在控制范圍內,就可以斷定產品質量沒有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及時出具食品的衛生合格證明,剛剛加工制作完的食品才能真正做到合格后出廠,還可以避免出現不合格食品時造成的浪費,而且成本低廉。

另外,建立以人為主線的供貨人追究制,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采購食品時查驗、登記供貨人的身份證、工作證等有效證件,并復印存檔備查,同時還要記錄供貨人的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聯系方式。當監督檢查或出現問題時既容易查清食品來源,又容易再出現問題時,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由于責任明確,脈絡清晰,可以有效扼制制假、售假行為。

4.3 加強相關知識培訓

一方面,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要重點培訓食品索證的目的、意義,使其掌握食品索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經營、合法經營,保障食品衛生質量和安全;另一方面,在食品索證管理中注意鑒別有關證件的真實性,可從填寫的有關項目入手,如生產日期、檢驗日期、檢驗單是否有涂改現象等,發現有偽造的檢驗合格證和化驗單要嚴肅處理。

4.4 強化社會輿論監督,開設電話索證系統?

加強對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廣大民眾的食品安全意識,調動人們參與食品索證監督管理的積極性。電話索證系統簡化了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索證過程,加快了消費者對不合格食品的舉報速度,也加快了衛生監督部門對不合格食品的查處,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總之,健全采購食品索證的全國統一規范,提高食品索證意識,打破地方保護主義觀念,減少食品流通過程中的“門坎”。同時,規范食品加工廠的檢驗合格證和化驗單格式,就像要求定型包裝食品上的表識一樣,對其做出明確要求,以保證其真實、準確、可靠。各級食品監管部門應抓好源頭,實施全過程監管,加強社會輿論監督,確保食品衛生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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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網絡食品的抽樣。

網絡食品的抽樣方式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網絡購買樣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并留存相關票據。買樣人員應當對網絡購買樣品包裝等進行查驗,對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樣,并采取拍照或者錄像等手段記錄拆封過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1號)》里對抽樣的過程和文書的填寫都有詳細的規定,網絡食品通過購買樣品進行抽樣檢驗,因不在抽樣現場,填寫抽樣單時,抽樣單上大部分的信息來源都是通過樣品的外包裝上的標簽標識內容,抽樣單上的有些信息對于檢驗結論是否合格很重要,其中包括“執行標準”、“食品類別”、“加工工藝”以及別的需要備注的內容,樣品的執行標準和所屬的食品類別,直接決定了該樣品按什么標準要求判定是否合格,有時候還需要了解加工工藝來輔助判定標準條款的選擇。例如辣椒制品,既可以劃分到蔬菜制品,也可以劃分到調味品,兩者采用的判定標準條款是不同的,再例如還有一些豆制品,其是否經過了油炸工藝,也決定了該樣品在選取微生物檢驗和判定標準時的區別。根據近年來非網絡食品抽檢來看,樣品信息中執行標準缺失或者錯誤,食品類別劃分不清,加工工藝通過外標簽無法了解等,很多此類信息都需要通過詢問被抽樣人才能完善,而目前入駐網絡銷售的食品經營者,由于其大小規模不等,企業主素質不一,食品的標簽標識內容更加不規范,魚目混雜,良莠不齊。如何正確完整地完成文書的填寫,還需探討,這是其一。

其二,購買的樣品如果要檢驗微生物項目,根據現行的致病菌限量標準,一般都是采用二級采樣或者三級采樣,抽檢的樣品數量(含獨立包裝數)較多,考慮快遞過程中可能造成破損,可能需要購買更多的數量。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1號)》的要求,所有的樣品(含備樣)必須是同一批號同一型號規格同一包裝。我們在實際的抽樣工作中,會遇到有些樣品即便堆放在一起,但不是同一批號或者同一生產日期。網絡經營者在不知道商品用于抽樣檢驗的情況下,遇到獨立包裝數量較多的發貨時,能否保證所有的樣品都符合抽樣規范的要求呢?如何保證購買樣品符合規范的要求,還需細化。

二、關于網絡食品的檢驗。

抽樣后的檢驗結論的通知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的檢驗周期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1號)》的要求是20個工作日,被抽樣人收到不合格結論后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5個工作日內可以提出復檢申請,復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論。但《辦法》里對于樣品初次檢驗不合格的結論是否作為終檢結論,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是否可以提請復檢申請,并未明確。筆者認為檢驗的過程及檢驗結果的采納可以探討。

三、關于檢驗結論不合格樣品的后處理。

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樣品檢驗結論不合格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聯系方式不詳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通知。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無法聯系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服務對于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按照《辦法》的要求,抽樣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或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本人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必需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配合,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實施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抽檢地與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的,抽檢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后及時通報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要求,尤其是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生物毒素、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是否應該將檢驗結果通知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的食品監督管理部門?由其督促責令抽樣檢驗不合格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辦法》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義務。

網絡食品生產銷售的便捷性、入行的低門檻和上線的成本低,使其成為“互聯網+”實踐的領跑者之一。為確保這一“互聯網+食品”新生事物比較自由地發育生長,盡快形成一種新的服務業態,鼓勵其在自由生長階段盡快形成規范的服務模式,監管部門對其采取了十分寬容的態度,相當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開明與務實。既然是新生事物,其利與弊在初始階段往往很難分辨,此時若完全按線下食品生產銷售的傳統辦法進行監管,那么肯定一管即死。但從另一個方面來看,由于網絡食品生產銷售在初始階段充分自由生長,在目前社會誠信、商業誠信相對欠缺的條件下,網絡食品生產銷售模式的弊端也容易放大和蔓延。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如何在依法加強監管、確保食品安全與保障經營者權益、促進行業發展之間,尋找到一個科學的平衡點,讓《辦法》運行得更加合理有效,保障網絡食品的質量安全,是筆者也是廣大消費者的期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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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網購食品可讓商家提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進口食品需具有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合格證書,以證明食品質量符合要求。

最后,應避免網購散裝食品或有冷凍、冷藏等特殊儲運需求的高風險食品,以免在運送過程中腐敗變質。

所購食品應具有符合要求的中文標簽,并要求商家開具發票或購貨憑證,以便發生消費糾紛時能及時舉證。

網購食品遇到糾紛的,首先可與經營者自行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撥打12331 食品安全投訴專線或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尋求幫助。

2014 年8 月29 日,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召開視頻會議,決定自2014 年9 月1 日起, 在全國范圍內集中開展為期3 個月的農村食品市場“四打擊四規范”專項整治行動。根據上述部署安排,日前,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關于本市開展農村食品市場“四打擊四規范”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標志著上海市農村食品市場“四打擊四規范”專項整治行動正式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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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化對食品源頭污染的管理,以解決蔬菜有機磷農藥殘留為突破口,進行植物產品農藥殘留超標整治;以嚴查瘦肉精污染為主線,進行畜產品違禁藥物濫用和獸藥殘留超標整治;以查氯霉素污染為切入點,進行水產品藥物殘留超標整治。

二、依法行政,嚴格市場準入,規范經營行為。針對市場銷售與群眾生活緊密相關食品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加強對米、面、油、醬油、醋、肉制品、豆制品、水發產品、飲料、調味品、方便面、餅干、罐頭、冰凍飲品、速凍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酒類等食品加強衛生監督監測,加強對經營單位采購索證工作的監督,杜絕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食品流入市場,一旦發現堅決依法查處。

1、依據《食品衛生法》規定,加強對進入市場的各種食品的索證管理。凡進入市場銷售的食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第六條的規定,即食品采購單位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所供應商品的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化驗單,證明該產品符合國家相關的衛生標準后方可購入。

2、依據《食品衛生法》規定,對進入市場的各類食品進行衛生監督、檢驗和食品衛生評價,每年要對進入市場的各類食品進行抽檢,凡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食品要堅決予以沒收、銷毀,并向社會公布。

3、對進入食品生產經營行業的經營者進行資格審查,包括經營場所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以及對食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培訓情況的審查,凡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予以審批,并核發《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堅決不予批準,不允許其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三、堅決取締無證照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打擊制售偽劣食品違法活動。與區經貿委、工商、城管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對非法加工經營點進行拉網式檢查,針對群眾反映大,問題嚴重的食品,集中查處生產、加工和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有毒有害食品,追根溯源,搗毀制假售假窩點。

1、20*年1—10月食品衛生監督共監督16481戶次,合格19857戶次,合格率83%。其中餐飲服務業監督17385戶次,合格14238戶次,合格率81.9%;集體食堂監督2442戶次,合格2056戶次,合格率84.2%;副食行業監督5070戶次,合格4238戶次,合格率83.6%;其他食品單位監督2937戶次,合格2417戶次,合格率82.3%。行政處罰720戶次,其中罰款320戶次,罰款金額183400元。

2、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自7月份起,區衛生局在日常巡回監督檢查的基礎上,集中開展了“金盾行動”、“食用油檢查”等專項整治活動,收效顯著,具體情況如下:

⑴、開展為期10天的中小餐飲業的專項整頓—金盾行動。在“金盾行動”中,我局共出動衛生監督員642人次,共監督檢查餐飲單位962戶,有衛生許可證864戶,持證率89.8%;健康證檢查數15602人,持證數14078人,持證率90.2%;做到生熟分開744戶,合格率77.3%;有冷葷間664戶,冷葷達到“五專”要求476戶,合格率71.7%;餐飲具消毒合格824戶,合格率85.7%;食品衛生質量合格883戶,合格率91.8%;發現濫用色素3戶;檢查送餐企業5戶,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單位責令立即整改,當場衛生行政處罰23戶,17戶立案調查,取締1戶,先行登記保存食品2090.65公斤,銷毀食品及原料5公斤。

⑵、10月11日起開展了為期10天的食用油專項檢查整頓工作。檢點是轄區內的賓館、飯店、餐飲單位、學校食堂、集體食堂和集市貿易使用、銷售食用油情況,以及用油原料的進貨渠道和銷售范圍。共出動衛生監督員350人次,70車次,共監督檢查使用、銷售食用油單位530戶,其中進貨索證合格378戶,合格率為71.32%;在監督檢查中,還對50戶使用、銷售的可疑食用油單位進行了現場快速檢驗。通過10天的食用油專項監督檢查,我區未發現有使用、銷售“泔水油”、“地溝油”的情況。

四、積極推進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與我區創衛工作相結合,加強食品消費環節的監管。

依照衛生部關于食品生產經營行業量化分級管理的標準,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針對重點單位、重點環節,強調對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的嚴格管理,對與廣大群眾切身利益有密切關系的行業如中小餐飲業、大中型食品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學校、工地食堂等進行重點管理,即通過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管理水平、衛生水平的評價,將全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分為A、B、C三級,按食品行業的類別進行分類管理。

通過量化分級,把衛生監督資源投在問題較多的食品經營單位上,進行重點監督,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量化分級管理,具體方法是:在日常監督過程中,指導、幫助A級單位加強自身管理,進一步鞏固其衛生水平;促進B級單位提高衛生水平,爭取達到A級的標準;對C級單位要加強監督管理,責令提高整體衛生水平,對長期達不到衛生標準的要取消其經營食品的資格。同時,對于那些長期管理水平過硬,衛生水平保持好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全區食品行業大會上公開頒發“食品衛生優秀單位”的標牌,進行表彰,對較差單位張貼“食品衛生不達標單位”的標牌,并公開在媒體上曝光,督促其改進。通過獎優罰劣,通過采取一系列措施有效的促進了商家對食品安全的重視,加強了食品從業單位遵法守法的自覺性。

五、區衛生局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多次組織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培訓有關“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并每月組織兩次轄區內經營單位的法人(負責人)的集中培訓,每次不少于20人。在經常性衛生監督中發現的問題,現場對法人(負責人)進行培訓,參加培訓后的考核結果作為年檢復驗的指標記錄檔案。今年以來印制并發放了上萬份有關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幫助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了管理組織和衛生管理制度。

六、建立食品安全通報制度,加強與其他職能部門的信息溝通,定期向各有關部門通報有關食品衛生情況,加強與各職能部門信息交流與工作協調,共同做好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七、及時處理群眾投訴及舉報,做到件件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