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法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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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社區法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研究背景
所謂轉型,首先是指由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化的轉變,與此同時,社會制度上來看,轉型還包括整個世界向市場經濟和民主制度的轉變,我們國家也正處在這兩個轉型過程中。一方面,我們的市場經濟建設已經取得了巨大成果;另一方面,以民主法治人權為核心的體制建設在我國也已經開始了;同時,人們的意識也在發生著變化,越來越注重生活質量,同時關注自己的權利實現程度。
處于經濟市場化的轉型時期,社區建設也有著自己的特點。究竟社區建設發展到了一個怎樣的程度,其中社區法制建設又受到了多大程度的重視,今后又將是怎樣的發展方向,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發展模式的不同等等這些都需要我們去探究。
截至目前,對社區法制建設的研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不論是從現今與歷史的對比,還是從它的成因、現狀做出的分析,以及對未來的展望,這些都為這次的調查及寫作打下了基礎。
通過調查走訪,初步了解了社區法制建設的現狀,并從多方面分析了原因,希望從綜合的角度來解決問題。
(二)研究方法
本次調查采取了無結構訪談法,以個別訪談與集體訪談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無結構訪談法是研究者按照一個概略性、指導性的訪談提綱所進行的訪談。無結構訪談有利于發揮訪問者和被訪者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收集到原設計方案中沒有預計到的許多新情況、新信息。但這種方法對調查研究者要求較高,訪談得的資料也難以進行定量分析1。
(三)研究意義
1.居民生活需要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更加關注自己的生活品質以及權利的維護。人們目前主要生活在社區中,社區的發展與居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社區依法制軌道發展能夠保障居民的權益得到更好的實現,同時提升生活質量。不論是普法宣傳還是實質的法律指導,社區中的居民需要這類的法律服務。對于居民來說,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手續還是有些繁雜,對專業知識要求相對較高,很多時候居民遇到問題不敢訴諸于法律,這時社區的法制建設的緊迫性就顯得更為突出。
2.社區發展需要
社區要得到長遠的發展,法制是必經道路。無論是社區治理、社區黨建、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等等都要做到依法管理,擺脫過去人治大于法治的局面。而由于社區的法制建設所發展的時間相對較短,所以各項制度則稍顯滯后或不完善。國家對于社區建設的投入正在逐步增加,借此機會,社區的法制建設更應受到重視并應大力發展。
3.社會法制建設需要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但是目前國家立法稍顯滯后,且操作性較差。改革開放以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發展飛速,相應的體制變革則稍顯跟不上時代的步伐。社區作為基層自治組織,是法治發展的基礎,但目前社區自治還沒有完全形成,因此要做到依法治理社區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二、社區法制建設現狀
現代社區法制建設自1954年正式拉開了帷幕。1954年,《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出臺,我國社區法制建設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物業管理條例》的頒布使新型社區的物業管理走上了法制軌道;1987年,退休金社會統籌制度使退休職工的生活有了保障,他們的檔案關系隨之轉到社區,享受社區服務;1993年,城市居民低保政策實行,居委會、街道作為基層組織被賦予了審核低保對象的權利,社區中的低保居民能夠領到相應的補助,保障日常生活,不用再像過去一樣沒有穩定的生活來源,過著朝不保夕的生活;還有一些國家部委的通知、規定等,涉及了社區黨建、社區經濟發展、社區文化衛生、社區衛生等方方面面,也惠及了各個層次的人群,使社區無論從硬件設施到服務水平都有了全面的提升,為居民提供了良好的生活居住空間,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同樣得到極大豐富,法律意識、主人翁意識都在逐步提高。
三、社區法制建設個案調查狀況
具體來說,在社區建設的過程中同樣出現了以下問題。
(一)居民主人翁意識較低,活動參與度不高,社區凝聚力低
現在的社區給了居民更多的獨立空間,而居民之間的交流也同時被一道道門阻隔了,很可能住了多年的鄰居都不知道對方的名字,更不要提更深層次的交流。社區活動主要針對的對象就是退休老年人或是一些低保戶,多數上班族可能就是一回家就把門關起來,休息日也是自己休息調整,很少關注社區活動。居民的主人翁地位沒有得到發揮,真正涉及到社區決策的時候,往往居民是沒有發言權的,居民對自己居住的社區沒有認同感,不能真正的融入到社區建設中,所以很難達到群策群力。
(二)居委會與居民的距離越來越大
居委會作為居民自己管理社區的自治組織,本應是與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但是目前居委會似乎是處于一級政府的位置,高高在上領導著居民,居委會的工作人員也并不是以居民代表的身份出現,而是和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沒有太大區別,都是聽從上級指揮,做好傳達工作,在和居民溝通方面則稍顯不足。
現在,工作人員相比于過去的熱心退休職工更加年輕化,有活力,但是缺少熱情,坐在辦公室里的時間大大增加,用在寫材料應付上級的功夫多了許多,與居民的溝通卻大大減少,他們對居民的狀況的了解大多來自于電腦里檔案的記載,一些新的情況可能就不是很清楚了。尤其是目前人口流動大,居委會掌握的情況則更顯滯后。對于居民的需求了解不足,很難有針對性的解決問題,也就導致很多居民認為居委會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這種脫離狀態使居委會同樣處于不利境地,他們的工作得不到承認和理解,夾在政府和居民中間,很難兩全。現在的政績需要看社會效應,而真正符合居民意愿的活動很多時候是得不到批準的,這也就使他們的積極性越來越低,而且形成了一種對內一套對外一套的作風。居民不信任社區組織,除非迫不得已,不會求得社區的幫助。同時居民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居委會和街道大多是以解釋工作為主,真正的解決問題非常困難。
(三)社區法制宣傳教育不到位,居民法律知識缺乏
社區對黨和國家的政策宣傳一般較為到位,上級交代的硬指標一般能按時完成,但是對于法律宣傳還是較為疏忽,形式較為單一且多流于表面,成效不大,往往是發一本很小的冊子,有時還不能做到人手一冊,具體的指導則相對較少,致使居民法律知識較為貧乏。居民的心中法律仍是高不可攀、政治性太強。社區沒有專門的法律援助隊伍,懂得專業知識的人員更是稀少,不能為居民提供有效的幫助,使訴訟的道路費時費力。雖然居民的維權意識有所增加,但是真正能從法律渠道得到實惠的少之又少。
(四)社區依法治理的基礎不牢固致使管理水平較低
首先,資金不足、物質保障薄弱是制約社區法制建設的一大因素。政策的落實、活動的開展都需要資金做保障,但資金不足是社區建設中的普遍問題。社區在整個管理體系中處于基層位置,資金申請較為困難,可以申到資金的項目范圍較窄,而且這些活動更多的是要符合上級領導的意愿,要能出政績,否則很難被批準,這導致很多工作只能是紙上談兵,居民的權益需求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其次,相關制度不夠完善,社區依法治理的內容、形式、途徑沒有界定和明確。居委會與街道辦事處的關系較為不合理。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沒有得到應有的肯定和尊重,目前居委會處于街道的直屬下級地位,沒有自,不論人事任免還是經費劃撥,甚至是日常工作,政府街道都處在領導的位置上。居委會成了執行機構,沒有發揮出應有的居民自治組織的功能。政府并沒有起到應有的監督職能,反而是應付上訪居民,不能解決問題。社區法治就只停留在表面,沒有具體規劃措施來落實。
再次,人事制度不健全。人員配備不足,一人兼多項,很多事情不能做到位,甚至一些分內工作沒人做,要靠熱心居民來解決。同時,任免制度不透明,把關不嚴,工作人員素質有限,其中大多是本社區退休居民,雖然也充實了一部分年輕力量,但是很少經過專業培訓,對相關法律政策了解較少,對自己的職責沒有明確認識,對社區工作沒有足夠重視,依然是人治大于法治,工作行為不能達到標準,敷衍了事。工資標準較低,激勵機制不完善,文字材料比實干還要有說服力,致使一些工作人員把精力放在了制作材料上,與居民溝通少,長久以來,形成惡性循環。
(五)國家立法滯后,現有法律法規立法層次較低,規則性強、可操作性差
目前與社區相關的法律法規多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出臺,法律效力相對較低,地方立法分散,各自為政現象嚴重,一定程度上的不科學和不成體系,沒有全國統一的社區服務、社區治理的綜合的法律制度,使其操作起來差異較大,不易把握。同時現有法律程序對于普通百姓尤其是弱勢群體來說仍相對繁雜。
四、社區法制建設問題的原因
社區完善的法制建設,通俗的說也就是社區領導者、執行者、社區成員都要按著法律來規范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代城市社區失去了業緣關系、親緣關系等傳統力量的佐佑之后,以純粹的契約關系連接,契約的效力最終憑借國家的強制力即法律效力得以發揮2。
加強社區法制是城市社會問題的復雜性、多樣性提出的歷史選擇。但是由于社區內結構復雜,管理范圍大,新問題層出不窮,同時由于是基層組織,重視程度不夠,以致立法落后,很多問題得不到法律的解釋。下面從居民個人、居委會、政府社會三個角度來闡述社區法制建設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社區居民權利意識、社區意識淡薄
居民受中國傳統文化和傳統法中的義務本位觀念的影響,權利意識缺乏,缺乏社區自治、社區參與的積極性,很難形成社區立法的愿望和要求,依法管理社區和依法規劃社區建設的氛圍還未形成,社區意識普遍不強,影響社區法律的制定和執行,影響對社區的依法治理。在調查中,唐山市XX社區居民很少有過參與社區決策的經歷,那些低保戶更多的是去參加一些義務勞動。居民們反應,即使是去參加投票選舉這類的活動,也只是走一個形式,根本不知道候選人是誰,就按照“指示”直接畫圈了。
(二)居委會運行制度不完善
首先,由于居委會處在一個政府與居民的夾層位置,而且社區自治的局面尚未形成,居委會很難發揮自治組織的作用,而是作為街道政府的執行機關。這就使居委會的工作上要對街道負責,下也要對居民負責,上面的力量遠遠大于下面。面對著社區中的多種主體,居委會起著協調的作用,使它們能夠和諧發展。比如說新小區就面臨著物業與居委會街道的關系協調問題,而老小區則是基層管理組織與熱力、燃氣等其他組織的合作問題。城市社區組織結構將由單一的政府行政性組織,逐步形成一個由行政組織、社會團體組織、社區居民自治組織、其他企業事業組織共同參與社區管理并相互支持、相互協作、相互吸取的組織結構3。
轉型時期,市場化經濟導向明顯,勞動、工資、住房、醫療、養老、福利等一系列制度不同程度上進行了改革,大量的“ 單位人” 轉為“ 社會人”,管理任務劇增。
其次,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法律知識都比較淡薄,所以要給居民做指導有一定的困難。對于許多事情的判斷不是運用法律,仍習慣于用人情倫理作為正確、是非的標準。部分管理者缺乏創新意識,思想觀念比較陳舊,管理手段缺乏創新,沿用傳統體制下的舊管理模式。社區法制宣傳教育的輻射面不夠寬廣,宣傳力度不夠,作為社區依法治理主體的居民群眾文化水平和道德修養參差不齊,使法制建設推進有一定困難,而且對城鎮社區法治建設的理論研究不深入我國目前對城鎮社區法治建設理論研究的不深入和滯后性同樣是影響城鎮社區法治建設進程的重要原因之一。
再次,長期以來“人治”的觀念根深蒂固,對社區建設重要性及重大現實意義認識不足。人員的招聘不夠透明,社區很大程度上成了安排“熟人”的好地方,大家普遍認為社區的工作沒有什么技術含量,而且比較清閑,所以安排進來的一些人雖然一些是經過了考試,但是對社區工作方面了解甚少。至于社區的領導都是上面直接派下來的,對社區的情況不了解。工作人員對自己的工作沒有明確的定位。居委會的人員配置不足,一味的整合致使工作范圍大了,但是做不細致了。在調查過程中,正是其中一個小區的居委會剛剛換屆結束,由于幾個社區合并,工作范圍是原來的三倍,但是人員并沒有相應增加。雖然表面上看社區的工作是面面俱到,事無巨細,但是實際上很大一部分都是虛有其名,工作人員一人兼幾職,難免一些工作顧不上。一些居民也反映說,換屆之后的居委會還不如從前了。
目前的人員考核制度有一些缺陷,很多實事做了可能沒人肯定,但是只要文字功夫做足,一樣能夠彌補甚至超過實事的效果。在調查中走訪的一些工作人員包括一些已經退休的,其中很多人都表示對這種考核制度有些不滿,致使本來是一心撲在做事上,到后來只能被逼的一心撲在辦公桌上。
最后,居委會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只能從民政部門申請。不論是工作人員的工資,還是活動的經費,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這也就使得工作人員必須要對上負責,畢竟那兒才是真正的衣食父母。所辦的活動只要上面不同意,那么想要辦成的可能性就很小。
(三)政府對社區法制建設監管難實現
國家對社區建設的投資有限,在劃撥方面更顯得謹慎。近年來,中國城市化速度明顯加快,流動人口數量猛增,租房居住人數劇增。這部分人居住不固定,社區活動基本不參加,同時大多是外地戶口,檔案關系等不在社區內,社區組織不能對其有很好的了解。社區管理難度加大,現今的社區有著較為森嚴的等級管理制度,政府對社區的監管很難實現。
五、完善社區法制建設的對策
(一) 發揮居民自主意識,推進法制建設
強化居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意識,堅持居民自治原則,使居民真正參與到社區建設中來,充分肯定居民意見,讓他們意識到自己的價值,引導居民為社區發展貢獻自己的智慧,來把共同生活的環境建設的更好。居委會盡量根據不同層次居民的不同需求,開展能夠調動他們積極性的活動,增進居民之間的溝通交流,同時增加居民們對社區的歸屬感。
(二)居委會完善工作制度,為居民辦實事
居委會工作人員招聘重視其知識技能,使工作人員隊伍專業化,同時要選擇對社區工作有熱情有想法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各司其職,各項工作有專人負責,而不是身兼數職。適當增加工作報酬,調動隊伍的工作積極性,明確社區和社區組織的定位。基層組織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管理社區,街道行使自己的監督職能,而不是管理職能。建立多元社區管理的主體,打破政府作為惟一主體的局面,引入競爭機制,共同建設社區。
將居委會的基層工作做到位,深入到居民中間,真正理解居民的需求,為社區居民做實事。改革考核社區工作人員的機制,使他們能夠放開包袱工作,用真才實干贏得肯定。同時公正的評判能夠調動工作積極性。
(三)進一步推進體制改革,完善監管制度
理順政府與社區基層組織的關系,居民掌握自,決定和自己利益相關的事項,共同參與社區發展。社區內各組織各部門相互協調,依法規范自己的活動,提高社區經濟、政治、社會生活質量。社區開辟自己的經濟來源或者預留專門的活動經費,使活動開展更有保障。
引入第三方力量,完善監管機制,使居民能夠狀告有門,不至于再吃閉門羹。同時有效的監管對基層組織也是激勵作用,使他們能夠依法規范自己的言行,為居民服務。
(四)完善社區相關法律體系
對已有法律進行修改,使其符合現階段社會發展需要。增強對社區立法的重視,增加高層次法律的數量,從宏觀上把握社區建設。社區基層組織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定、規章,建立多層次的法律體系。樹立社區法制新觀念,使社區建設各項工作逐步踏上法制軌道,得到法律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建設
六、結語
社區法制建設作為一個系統工程,需要黨和政府、居委會、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乃至全社會的通力配合才能實現。因此社區法制建設僅僅依靠居委會已不能適應社區規模化、復雜化發展的需要,迫切需要新的力量加入,以共同建設社區。
由于中國的社區法制建設尚處于開端,社會轉型使得法制滯后性更加突出,調整城市社區建設的法律規范必然處于一種不完備的狀態。
加強社區法制建設的根本目標在于將社區建設納人依法治理軌道,為城市基層管理體制改革,擴大基層民主,實行居民自治,強化社區功能,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和文明程度,鞏固國家政權的組織基礎和群眾基礎,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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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理論只有在實踐中得到良好應用才能體現其強大的生命力,所以法學教育不能僅是象牙塔里的說教,更應站在社會的高度,緊跟時代的步伐,培養社會需要的法律專業人才。地方高校的法學教育應本著服務地方的理念,結合地方特色,培養政治思想好、理論素養高、動手能力強的專業人才,以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并更好地為地方法治文明建設做貢獻。作為高校教師,也應積極轉變教育思想,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提升服務社會的能力。地方法治文明建設為高校法學教育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地方法治文明的不斷發展,既催生了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又為法律教育事業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只有在一個法治文明相對發達的地方,才有良好的法律氛圍,法律人才才能得到應有的尊重,從而找到合適的平臺服務地方法治建設。
高校法律資源服務地方法治文明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高校法學研究與地方法治建設脫節現象嚴重(1)法學研究的地方特色不夠鮮明。理論產生于實踐,又反過來指導實踐。科學研究的最終目的都在于為實踐提供科學的指導,法學研究也不例外。不同地區的人文風情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法治環境不同,區域性法律問題也呈現多樣化的特點。法學研究應該揚長避短,著眼于地方特色,從區域問題出發,把學科自身的發展同地方法治建設中的實際問題緊密結合起來,從而更好地為地方法治文明建設服務。以宜昌地區為例,作為水電之都、國家著名旅游城市、環保模范城市,研究的視角應關注地方發展過程中的熱點問題和疑難問題。只有這樣,才能立足地方,發揮特長,也才能更好地為地方社會發展提供法律服務。(2)法學研究成果轉化率不高。據統計,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8%,雖然高等學校科研成果數量增長迅速,但科研成果轉化率不高,大量科技成果不能有效地轉化為產品或生產力。[1]此類問題同樣出現于法學研究領域。毫無疑問,高校應當擔當科技創新的重要使命,但目前的做法是,主要以論文的多寡、課題的絕對數量來衡量高校教師科研能力的高低,卻很少考量成果對社會的創新性貢獻,導致一些研究成果被束之高閣。在法學研究領域,導致了如下尷尬的局面:一方面,地方的經濟社會發展離不開法制的保障和支持,需要適合地方特色的理論研究來指導地方的法治實踐;而另一方面,法學研究與地方發展嚴重脫節,無法搭建起科研與應用之間互通的橋梁,造成資源的浪費。2.高校法學教育結構與地方法治文明建設協調程度不夠(1)法學教育培養的法律人才知識結構單一,無法適應社會對復合型人才的需求。隨著高校教育體制改革的推進,專業呈現不斷細化的趨勢,這固然有利于高等教育培養高精尖人才,然而也帶來知識結構單一的弊端。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一門與人打交道的科學,更應該注重對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而由于各種因素的限制,目前高校的法學課程多半僅集中于法學學科體系本身,缺乏其它專業知識的拓展,復合型人才極度缺乏。(2)高校法學教育往往注重理論灌輸,而缺乏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職業化能力培養缺失。許多高校為了提高學校的聲譽,便把考研通過率和司考通過率作為教育教學的主要目標,而忽略了一個合格法律人才所應具備的法律素質的培養,導致很多學生雖然具備很高的法學理論水平或者通過了司法資格考試,但實際運用操作法律的能力非常低。法治文明建設不僅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很高的法學理論水平,還要求其具有相當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依據法律理論處理法律問題,解決法律糾紛,從而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地方和諧。3.高校法律資源服務地方法治建設的程度不高(1)高校法律資源服務地方的平臺尚未完全搭建起來。高校是理論人才的集聚地,信息資源豐富,理應為地方建設服務,但往往由于缺乏合適的平臺,一些專家學者通常將精力一心放在教書育人上,而忽視了作為高校教師服務社會的職能。在大力建設政治文明,推進法治進程的浪潮中,政府的決策需要法治精神的指導,以體現其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學性;公務人員也需要以法律知識武裝自己,在法治的框架內更好地為人民服務,推動地方法治文明建設。(2)在服務地方社會發展,宣傳法制思想方面力度不夠。法制宣傳的深入開展無疑會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識,從而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和信心。就現狀而言,許多法制宣傳流于形式,沒有真正深入人民群眾。組織高校學生參與法制宣傳活動,既能鍛煉他們的社會交流能力,也可以發揮他們的特長,為提高公民法律意識貢獻力量。
篇3
一、構建“民意法治”的基本要求
“民意法治”的“民意”是社會大多數成員或群體對與其相關的法治事務、事件或現象所持有和表達的意愿、意向、意見及期待訴求。民意是法治的基礎、起點和動力。“民意法治”的“法治”,是以問題為導向,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法治是對民意的回應、問題的正視和社會治理的實踐。揚州市提出并實踐的“民意法治”,是以民意為引領,以“問題”為導向,以法治為手段,依靠群眾、發動群眾、服務群眾的法治建設工作機制,其目的是切實增強法治建設的人民屬性,大力提高法治建設的質量效益。
“民意法治”要求在法治建設中一切以群眾意見為準,以群眾呼聲為號,以服務群眾為本,解決“我是誰、為了誰、依靠誰”的重大原則問題,通過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法治建設,實現共建共享的法治建設格局。
“民意法治”要求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解決現實問題,不凌空蹈虛。比如,人民群眾反映較多的醫患糾紛、勞動關系、交通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等重點領域矛盾非常突出,這就要通過“民意法治”的辦法加以解決。
“民意法治”要求法治建設成效的最終評判權要交給人民群眾,群眾參與、感受和評判法治建設。
“民意法治”構建的重要標志有三個方面:
民意表達暢通。“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構建暢通有序的利益表達渠道,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是構建“民意法治”的重要標志之一。
民意監督有力。法治的核心是對公權力的制衡監督。建立起民意對公權力的監督運行機制,樹立起公權對“民意”的敬畏,是構建“民意法治”的重要標志之二。
民意感受真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并能在受到侵害后依法得到救濟,這是民意法治的本義,亦是重要標志之三。
二、構建“民意法治”的揚州實踐
加強民意監督――群眾評議法治。2013年6月,揚州市成立了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企業代表、律師、社區居民以及紀委、組織部等人員組成的市法治評議團。突出“五個”重點領域,組織開展“五大評議”:一是對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業務工作、政法部門執法司法工作進行、重要法治活動、法治辦實事工作和重要法治事件,分別進行專項評議、年度評議、實時評議、效能評議和主題評議。法治評議團通過組織座談、走訪了解、問卷調查、現場觀摩、提問質詢、評議反饋等形式,抓住關鍵,真評實議,注重結果運用,有力地促進了執法質量和效率的提升。2014年,揚州市進一步豐富評議內容,優化評議方式,召開全市現場推進會,實現群眾法治評議的全覆蓋。
強化民意反饋――“民意法治提示報告”。2014年,揚州市設立“民意法治提示報告”新載體,通過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媒體網絡輿情、基層調研走訪座談等八個途徑搜集法治民意,及時組織研判,選擇重點議題,提出辦理建議,形成“民意法治提示報告”,向有關部門、地區和領導報送,并由有關部門或地區負責辦理和反饋,取得了初步成效。
注重民意體驗――系列廣場法治活動。為了推進法治宣傳和法治文化建設的大眾化、陣地化、常態化,2013年,揚州市組織開展了以“崇尚法治,建設名城”為主題的系列廣場活動,利用已建的法治文化陣地資源,每周五舉行法律咨詢服務或法治文藝演出,各縣(區、市)則策應按月輪流舉辦各具特色的法治廣場活動,并以旗幟傳遞方式進行。城鄉聯動、此起彼伏的法治廣場活動不斷被推向。
關切民意感受――司法春風行動。為切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揚州市持續開展了司法春風行動。寶應縣公安局視群眾身邊小事為大事,結合實際推出了“超級微警務”,群眾滿意度大幅提升。儀征市組織開展“政法系列公開”活動,邀請群眾、媒體走進政法機關和工作場所,觀摩現場執法。江都區人民法院小紀法庭立足鄉村司法實際,讓群眾“打得起官司,打得明官司”,實現了20年“無發改”、“無”、“無投訴”、“無違紀”紀錄。
突出民意辦理――實施法治實事項目。揚州市始終堅持以群眾命題、群眾監督、群眾受益為原則,用法治手段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法治實事辦理中得益受惠。法治實事的辦理有力地提高了法治建設社會認可度和群眾滿意度。如針對群眾反映的困難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問題,揚州市把加強法律援助工作作為法治實事項目,統一規范法律援助服務窗口硬件設施和服務標準,公開申辦流程,創新工作機制,完善便民措施,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和水平,充分保障弱勢群體合法權益。2013年,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獲得“全國十佳法律援助中心”稱號。
接受民意評判――“三公開三報告”。2014年,揚州市把全部承擔民生幸福工程的部門納入“三公開三報告”(公開事項、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報告、向組織報告、向服務對象報告)范圍內,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工作事項、開展過程和落實結果,接受市民的現場質詢和評判,有力促進了實事辦理和依法行政。
三、“民意法治”實踐的價值意義
“民意法治”是從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出發的社會治理的實踐探索,其價值意義在于以下四個方面:
“民意法治”推動作風轉變。同志指出,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要隨時隨刻傾聽人民呼聲、回應人民期待,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要以最廣大人民利益為念,堅持司法為民,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些重要論述,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也使法治建設擁有廣泛而深厚的群眾基礎。“民意法治”堅持在法治建設中“問情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密切聯系群眾,依靠群眾,發動群眾,為了群眾,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法治建設中的生動體現,是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的兌現和落實。從“民意法治提示報告”到“系列廣場活動”,民生法治實事辦理,從工作部署“五可”、“三有”標準到年終考核不看臺賬、力戒形式主義,體現了作風的務實,工作的求真,為民的真誠。
“民意法治”推動反腐倡廉。同志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實現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須從制度的視角認識問題、分析問題,圍繞解決問題建章立制,用制度推動問題的解決。
法治是管束權力的利器,通過嚴密制度設計,明確權力行使邊界,規范權力行使形式,監督權力行使質量,維護對權力的法律約束和社會監督,確保濫用權力被追究責任成為必然。揚州市從“三公開三報告”、“政法公開系列活動”到“群眾法治評議團”體現了以法治手段抓公權規范運行的思維,體現了公權陽光運行,司法公平正義,人民安居樂業,是一次基層的制度設計創新,也是加強制度完善的基層實踐。
“民意法治”推動社會治理。社會治理本質上是要實現“善治”,其根本途徑是要正確科學地認識民意、分析民意,疏通民意表達渠道,做到民有所想、治有所謀,民有所呼、治有所應,真正實現社會治理的以人為本,以民為先,以民為歸,是社會治理實現“善治”的必然選擇。社會治理的內容、手段和目標反映民意、符合民意時,才可能上升為“善治”。實踐表明,民意的缺位是很多社會治理措施失效的根本原因。在當今社會,由于社會成員所處的地位不同,他們的利益訴求也就不同,而要協調、平衡和滿足不同人群的利益訴求,就必須首先要聽取民意,廣開言路,傾聽民意,虛心聽取不同利益群體的聲音,只有建立在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基礎上的社會治理,才能夠集中民智,贏得民心,實現“善治”。“民意法治”牢牢植根于“民意”所盼,緊緊扣住“民意”所想、立足“民意”所求,運用法治思維手段推進社會治理。
篇4
1、重點突出司法所建設。目前我區除杏濱司法所和后溪司法所已達350平,其他司法所場地面積均與全市司法所所均面積258.86平方米和《省司法所規范化標準》有很大差距。2014年,我區將進一步與各鎮街主要領導溝通、征求意見,依據《省司法所規范化標準》文件要求和《區人民政府關于司法所用房建設協調工作會議紀要》專題會議精神,抓住各鎮街調整辦公場所的機會,爭取其余四個司法所辦公面積均達到350平。
2、主推“一所一品牌”建設。近年來,我區在各級領導的指導和鼓勵下,認真總結各司法所的獨特優勢及其發展的實際情況,逐漸摸索出一條“一所一品牌”發展之路。如杏林司法所在規范化司法所建設方面卓有成效,2012年被評為“省級規范化司法所”;灌口司法所在人民調解工作方面成效顯著,其“警民聯調”工作經驗在全市警民聯調工作現場推進會上被宣傳推廣;杏濱司法所在社區矯正方面成績突出。2014年,我區將在全區推廣這“三大”品牌,鼓勵每個司法所都能突出自身特色,創造自身品牌。
3、深化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完善街(鎮)、村(居)、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調解網絡建設,重點完善村級調委會建設,積極建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著重加強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探索建立面向社會服務的專業化、職業化調解機構;拓寬摸底排查渠道,在做好婚姻、家庭、鄰里等常見多發民間糾紛排查化解的基礎上,把調解觸角延伸到社區、廠區、校區,延伸到商業中心、集貿市場、大型商場等,廣泛參與涉及民生問題糾紛的調解,努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型矛盾糾紛;圍繞重大活動、重大任務、敏感時期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活動,密切關注轄區內社情民意和輿情動態,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做到預防工作走在化解前。
4、創新管理機制,強化矛盾糾紛分流機制。一是深入開展“三調對接”工作,著力構建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位一體”大調解工作格局,積極探索完善一站式服務機制,針對矛盾糾紛類型,采取調解、引導行政處理或訴訟等多種方式和途徑解決問題,實現咨詢調解相結合、調解相結合、行政處理和調解相結合,實現矛盾糾紛合理有序分流;同時,不斷推進與公、檢、法的對接機制,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的優勢,化解法庭之外的各類糾紛,形成調解訴訟銜接機制。二是加快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建設。進一步規范化運作已建好的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將其納入區局調解補貼和區年度培訓計劃,確保提高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強化調解員的業務素質。進一步協調各方力量,積極推進籌建中的后溪工業集中區調委會、灌口物流園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杏林臺商投資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擬建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的建設。同時督促各司法所要在發展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上下功夫,新建2-3個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爭取在全區實現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委員會的全面覆蓋化,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調解網絡模式。
二、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加強特殊人群服務管理,確保實現社區矯正人員重新犯罪率、脫管漏管率控制在0.5%以內;刑釋解教重點人員100%銜接到位、一般人員70%銜接到位,安置率達90%以上、幫教率達95%以上的工作目標。
一是繼續推進規范場所建設。根據部署和安排,繼續推進建設集監管矯正、信息處理、應急指揮等多功能于一體的社區矯正中心,加快選址并開展前期工作,力爭盡早開工建設。指導和推動各區新建一批依托企業的教育培訓和安置基地,為“兩類人員”回歸社會提供更多的載體和途徑。
二是加強社區矯正分類管理。根據《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要針對社區矯正人員不同的罪行、表現,將矯正人員分為不同的種類,實行嚴管、普管、寬管分類管理。要依法落實獎懲制度,對表現好的,服從監管的矯正對象,給予行政獎勵、減刑等。
三是注重培育和樹立工作典型。要認真總結經驗,充分利用各類媒體,注重培育和樹立一批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先進典型,通過各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的社會知曉度,形成全社會關注和支持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營造特殊人群重新做人的良好氛圍。
三、深入貫徹實施“六五”普法規劃,全面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打造“法治”建設,為科學發展、跨越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不斷開創依法治區工作新局面。
1、不斷深化“法律六進”活動開展
一是深化“法律進機關”。組織領導干部法律知識考核和法律知識講座。以“學用結合、普治并舉”為核心,以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為抓手,不斷提升各級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學法用法能力,不斷提升依法執政、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
二是開展“法律進學校”。推廣法制主題班會的好做法,通過舉辦法制夏令營活動,依托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基地,有針對性的進行校園普法依法治理經驗總結和推廣,進一步健全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網絡,構建青少年成長的良好法制平臺。
三是抓好“法律進企業”。在臺企,私企各開展一場法律進企業知識競賽。引導和促進企業認真遵守法律法規,提高依法治企、依法經營、誠信經營的意識和水平,依法維護企業及職工合法權益的能力。
四是推進“法律進村(居)”。召開“法律進村(居)”活動籌備會,在各鎮(街)開展一場法律進農村普法大集,組織大型“送法下鄉”活動,總結推廣基層農村、社區法制宣傳工作經驗;加強載體創新,利用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在廣大基層農村、社區大力宣傳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圍繞基層自治、民主管理、維護基層和諧穩定等法律知識進行宣傳。
2、持續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
一是加快法治文化陣地建設。區將盡快完成“區法治文化苑”項目的籌建工作,要將法治文化陣地建設作為重點工作推進,確保2014年建成“區法治文化苑”,各鎮(街)、村(居)均建有一個制式法制宣傳欄。
二是加大主題法制宣傳力度。認真組織開展“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精心組織協調,積極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取得更大社會宣傳效果。充分利用各專項法律頒布實施紀念日、綜治宣傳月、禁毒宣傳月、送法下鄉等主題,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主題宣傳活動,努力擴大普法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和覆蓋面,營造濃厚法治氛圍。
三是加強主流媒體法制宣傳。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和移動通訊等大眾媒體在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積極與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聯合舉辦專刊、專欄、專版等,開通普法微博或微信,利用電子網絡平臺普法,不斷提升法治文化的創造、生產和傳播能力,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引導全社會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發展和繁榮。
3、全力推進“法治”建設
一是推進依法行政。創新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試方式,做好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認真開展全區行政執法檢查,繼續深化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有關工作,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繼續加強規范性文件的前置審查、備案審查工作,開展調研規范性文件的網上報件和網上審查工作。
二是扎實開展“法治”創建活動。要扎實推進基層法治創建,全區100%獲評區級“法治鎮(街)”,各鎮(街)要力爭入選市“法治鎮(街)創建活動先進單位”,各村(居)要力爭入選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居)”,不斷夯實“法治”創建基礎。
三是充分發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的作用。健全制度,明確職責,充分發揮各方面的優勢,形成工作合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機構要發揮組織協調、指導監督作用,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推動各項工作深入開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機構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總結、規劃年度工作,研究討論有關依法治理工作事項。
四是充分發揮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隊伍的作用。組織普法講師團成員進行備課授課,組織大學普法志愿者開展普法宣傳活動,充分發揮普法講師團成員、法制宣傳教育志愿者、法制新聞工作者的作用,加強組織協調,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五是加強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宣傳。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好的做法,加強宣傳報道,確保法制宣傳教育的蓬勃生機與活力。充分利用報、區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法治網、《法治》內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通訊等及時傳播信息,加強學習交流和指導。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建設,推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化、規范化。針對矯正對象、老年人、個私企業等特殊群體做深入的普法活動。
四、強化服務意識,創新管理途徑,提升法律服務質量。
1、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進一步完善便民服務措施。擴大法律援助的影響力,在政策法規許可的條件下,做到應援盡援,為貧弱群體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務;在完善法律援助部門的自身建設的基礎上,建立高素質的法律援助隊伍,加快推進服務窗口建設,進一步完善接待條件和設施。
2、認真貫徹執行新修改《刑事訴訟法》關于法律援助的規定。加強刑事法律援助隊伍建設,提升辯護律師的服務能力和辦案質量,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專業辯護。要密切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相關業務庭、科處室的工作聯系,建立溝通聯絡機制。做到應援盡援、應援必援、應援優援,依法維護和確保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管理。跟蹤了解案件進展情況,指導監督法律援助人員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執業規范,對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案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對疑難復雜案件,可實行集體討論、專家評議等制度,確保辦案質量和效果;案件辦結后,要認真審核案卷材料,按照統一標準對辦案質量和效果做出評估,并做出相應處理。
篇5
【關鍵詞】:園林綠化;生態宜居;可持續發展;建議
城市園林綠化是城市中有生命的基礎設施,直接代表著一個城市的形象,對于改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景觀效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生態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城市競爭呈現出生態化的趨勢,作為生態建設重要內容的園林綠化建設,在未來的城市競爭和發展中的基礎地位將進一步加強,對于推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打造生態宜居城市有著重要的意義。
多年以來,作為長江中下游地區經濟中心的武漢市一直在大力推進生態園林城市建設,城市園林綠化總量大幅提升,園林綠化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城市面貌有了很大改觀,城市人居環境也有了很大改善。但是與生態城市建設的需要,與我市這個華中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和信息中心的定位,以及與人民群眾的需求,仍然有一定的差距。目前,我市綠地管理還存在薄弱環節,各種綠地、植被遭破壞、侵占蠶食的現象時有發生,這與我市這個“國家生態城市”的稱號還不相適應。
1、我市在園林綠化建設以及管理方面存在如下主要問題:
1.1園林綠化保護意識薄弱
針對生態環境惡化和城市園林綠化發展遲滯的現狀,我們對園林綠化在城市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尤其是在城市環境保護與管理中的戰略地位與功能認識還不足。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與城市總體建設不協調,綠地預留面積比例不足,大面積、大手筆、高質量、高標準的綠化景觀偏少等。
此外,市民愛綠護綠意識較差,毀壞城市綠地現象時有發生。火車站、汽車站等人流聚集區道路兩旁綠化帶、草坪常被踐踏;道路兩旁店鋪人員常在綠地上堆放自行車、貨物、晾衣服等,有的地方綠地成為大排檔的垃圾堆放場所;公園綠地上玩耍、遛狗、放風箏等不文明行為隨處可見。
1.2園林綠化規劃有待加強
我市雖然已經出臺《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但由于缺乏長遠和科學的理論指導,導致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與城市現代化進程不協調。比如市政建設與園林綠化不同步,剛栽好的園林綠地沒過幾天就會被市政施工損壞,城市綠化的格局規劃有待加強。
1.3園林綠化管理法制不完善
城市園林法規不完善,法規規章中有的內容已經滯后,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很難全面發揮園林法制工作的調節、導向和控制功能。
此外,園林行政執法體質不順。市政執法面廣,難以及時、集中精力對園林違法情況進行處理,無形之中也削弱了園林執法的功能。
1.4綠地養護經費不足
目前,我市園林綠化多是用人工澆灌,需要花費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與其他城市大部分采用自動噴灌形成鮮明對比。此外,綠地養護科技含量不高,現有的園林綠化管理技術水平落后,管理方式、管理水平仍比較粗放,機械設別陳舊,滿足不了園林綠化發展的需要。
2、鑒于以上情況,特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2.1法制化是園林綠化管理的前提保障
走依法治綠之路,形成比較完善的現代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法規、規章框架。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必須依法執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克服“以權代法”、“以人代法”的傾向,從人治轉向法治軌道。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與城市建設和管理相適應的城市園林綠化法規、規章。
2.2加大投入,確保園林綠化景觀效果
政府部門需要加大經費投入,對于城市窗口地帶、特色道路的綠化,需要加強效果,以彰顯城市特色。
此外,園林主管部門對于園林配套設施的建設,如噴灌設施、園林養護機械等,也需要加大投入、定r檢查更新,確保綠化養護質量和景觀效果。
2.3提高市民素質,增強愛綠護綠意識
市民素質的提高不僅對我市園林綠化景觀效果的提升,而且要與我市“全國文明城市”的稱號相符。當前,許多綠地破壞的情況都是由于市民素質不高所造成。相關職能部門需要通過報刊、媒體、分發宣傳冊等各種途徑對市民進行宣傳教育,使其懂得公共場所的日常行為規范。另外,還需要利用一些強制性措施來約束市民的不文明行為,近段時間的“城管革命”可以說是一劑強心劑,通過引進“城市市容監管員”來輔助執法,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監管整治力度,能極大提升武漢市的城市形象,約束市民的日常行為。
2.4強化規劃,發揮政府部門的職能作用
規劃是發展的大綱,是搞好綠化的前提和保障。要把綠地規劃列入城市總體規劃認真實施,嚴格控制規劃建設中的隨意性。理順管理體制,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職能側重于宏觀管理,從具體的事務中解脫出來,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統籌規劃、制定政策、宏觀調控、行業管理、信息引導、組織協調、提供服務和執法監督上。按照“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要求,進一步明確區、街道、社區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職責則,分清綠化主管部門與區綠化管理部門的工作職責。
2.5加強監督管理力度
要進一步加大執法監督管理力度。對城市園林綠化法規中綠地率偏低、綠化補償費審批權等進行修改完善,以加大執法力度。在城市綜合執法中強化對綠地養護管理的執法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工作,可以通過新聞媒體曝光、黃牌警告等措施,加強輿論監督。對違反城市綠化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人和事件嚴肅查處,切實維護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權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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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桂香,節約型園林綠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建材與裝飾,2014(19):15-17
篇6
一、主要做法
(一)強化組織領導,科學制定規劃。區政府認真貫徹落實區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調整充實了領導機構,建立了以區級分管領導為正副組長、各有關職能部門領導為成員的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設立了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各鄉鎮街道,區直機關和單位也普遍調整充實了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成員,形成了組織領導有力,普法機構健全,辦事人員精干的良好局面。區政府在認真總結前四個五年普法工作經驗和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按照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關于在全區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明確了工作目標,分解細化了任務,落實了責任措施。各鄉鎮街道,區直機關和單位也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制訂了普法實施方案。層層召開了動員大會。
(二)注重隊伍建設,發揮骨干作用。為全面落實《規劃》,提升法制宣傳教育水平,區政府高度重視發揮普法骨干的作用,在樹立服務理念,建設一支服務型法制宣傳教育隊伍上狠下功夫。整合充實了普法講師團、普法宣傳員、普法志愿者和法制副校長等普法隊伍。分期分批對區56名普法講師團成員、68名鄉鎮街道普法輔導員、102名區直局級單位普法輔導員、村(街)600名宣傳員和56名普法志愿者進行了培訓,組織他們深入學習掌握有關法律法規知識,進一步提高他們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強調把服務意識、服務理念自覺地融入普法工作實踐中,會宣講,會答疑解難,會調處矛盾糾紛,把單一的法制宣傳教育同解決實際問題有機地結合起來。據不完全統計,普法講師團為機關、社區、鄉村、學校、企業宣講相關法律法規80場,聽講人員達到177690人次。鄉鎮街道、區直單位普法輔導員共宣講法律法規362場,使293200人次受到了法制教育。
(三)創新形式,增強實際效果。一是搞好“三項建設”。第一加強法制宣傳陣地建設。全區731個村(街)全部設立了法制宣傳欄,每個鄉鎮街道1-2個村(街)建立了法制圖書角,全區編印《農民常用法律知識問答》10000余冊,訂購《農民法律知識讀本》20000余冊,村民學習法律有了方便的場所和書籍。部分村(街)還開辦了“每周一法或舉案說法”廣播,法制宣傳服務臺(站)在農村成為一大亮點。第二推進民主法制村建設。以“法律進鄉村”活動為載體,深入開展“民主法治村”創建活動,村民自治機制得到進一步落實,使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得到有力的保障。全區已創建“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3個、“市級民主法治示范村”152個。第三注重社區、村街業余文藝隊伍建設。目前,全區有業余綜合文藝演出隊38個,業余文化協會8個,基本覆蓋全區社區、村(街)。各級普法部門與文化部門密切合作,加強了對農村業余文藝隊伍的管理,加大對演出活動的支持與引導,有計劃、有組織地利用農閑時節舉辦文藝演出,以群眾喜聞樂見的文藝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了趣味性和吸引力。二是積極開展跟進式法制宣傳工作。區內成立了由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組成的法制宣傳教育跟進服務小分隊,為重點建設項目提供法律咨詢,參與合同的草擬、審查,培訓工作人員,從源頭上把關,最大限度地減少了項目建設中的失誤。先后50余人次深入到新農村建設試點村,配合鄉鎮政府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宣傳,答疑解難,保證了征地、拆遷等工作的順利進行。三是開展重點時段、期間的法制宣傳工作。首先是借助農村土地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時段,向群眾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選擇群眾易于接受方式,因地制宜,因事而宜,因人施教,把集中講解與個別解釋相結合、與現場提供法律服務相結合,大大增強了法制宣傳教育的吸引力和說服力。其次是借助農村集市、各種宣傳日、宣傳周、宣傳月等專項宣傳活動開展宣傳服務,效果十分顯著。
二、取得的成效
(一)領導干部帶頭學法用法的自覺性進一步增強。主要體現在:區委、區政府始終把領導干部學法用法放在重要位置,定期研究。“xx區領導干部講法報告團”經常深入基層,帶頭宣講法律。各級黨委(黨組)中心組學法、法制講座、法律考試等制度得到很好落實。20*年和2007年度分別有1200名和1462名領導干部參加法制講座和法律知識考核。全區領導干部在工作中所表現出的法制理論水平、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辦事能力進一步提高。
(二)公務員法制教育得到進一步加強。全區組織了公務員《公共管理(MPA)知識精華讀本》、《物權法》、《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并進行了考試,取得了良好成績。全區1390名行政執法人員集中進行了職業道德、行政執法實務、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行政法律知識培訓,全部通過考試持證上崗。司法人員通過學習培訓,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不斷提高。
(三)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得到了強化。學校、家庭、社會相結合的法制教育網絡日益加強,全區235所各級各類學校配備了專兼職法制課教師,聘請了237名兼職法制副校長,全部實現了教材、課時、師資、大綱、考核、法制副校長“六落實”。開展了教師法律知識競賽活動,舉辦了中小學生法律知識講座。組織法律專題講座362場,聽課學生達28萬余人次,舉辦法制報告會110余場,法治實踐活動300余次,直接接受教育和參加法治實踐活動的學生達5萬余人次。教師依法執教水平、學生對法律知識的了解以及遵紀守法的認識有了明顯提高。
(四)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律學習得到了廣泛開展。先后組織企業法人代表、經營管理人員參加的法律知識培訓536場,24341人次接受法制教育,全區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誠信守法的理念和意識不斷增強,職工的法律素質不斷提高。
(五)農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扎實推進。全區以“法律進鄉村”為載體,以“弘揚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識、共建和諧社會”為主題,堅持貼近農民思想觀念,貼近農民法制水平,貼近農民行為表現,貼近農民實際需要開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動。以各種形式集中開展普法活動100余次。先后對2000余名村街干部進行了輪訓。村干部依法解決問題的能力不斷提高,“家庭法律明白人”在農戶中的比例日趨增多,農民的權利義務意識、民主法治意識有了新的提高。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1、思想認識不足,工作不到位。少數單位及領導干部對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認為普法是軟任務、軟指標,積極性不高,重視不夠,有的甚至產生厭煩情緒。有的單位雖然制訂了普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但抓落實力度不夠。普法工作缺乏廣度和深度,重部門法、輕公共法學習的現象比較突出。階段性的活動較多,經常性的宣傳教育較少。相關檔案資料積累不全,個別單位的檔案資料還是一片空白。
2、工作機制不夠完善。區普法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偏少,其指導、協調、檢查、監督等職能作用發揮不夠。有些部門和單位存在普法工作人員缺、設備差、經費少的問題。有的單位普法聯絡員兼職過多,普法工作精力難以到位。一些部門和企業還沒有普法聯絡員。全區齊抓共管,整體聯動的普法大格局還沒有完全形成,普法考核機制、督查機制有待完善。
3、重點對象的普法還存在薄弱環節。一是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學法不夠系統、全面。二是農民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力度不夠,存在著“盲區”,法律宣傳教育手段單一,形式不活。三是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還要進一步強化。一些企業普法組織機構不健全,沒有普法宣傳員和聯絡員,工作難以開展。
4、工作創新意識和超前意識不夠。表現為視野還不夠開闊,思路還不夠寬,破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的招法不多。
四、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確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順利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實施的一項基礎性工程,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基礎性工作。要從解決思想認識問題入手,采取必要措施,切實提高全社會對法制宣傳教育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今年是“五五”普法中期評估之年,應對照《規劃》要求,認真總結,對好的做法和經驗,要繼續堅持,鞏固提高。對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分析原因,研究相應的解決辦法。要研究制定深化法制宣傳教育的具體措施,強化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推動普法工作整體上水平。
(二)進一步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區普法《規劃》明確了此次普法的重點對象是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要針對不同對象的不同特點,確定宣傳教育內容,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保證對普法重點對象宣傳教育目標的實現。特別是,《規劃》首次把農民作為了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要把提高農民法律素質作為建設新農村、培育新型農民的重要環節來抓。目前看,農村部分群眾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淡薄,發生矛盾糾紛時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選擇上訪,造成基層問題突出,影響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應著力加強對農民的法制宣傳教育,宣傳房屋拆遷、土地征用、土地承包流轉、基層民主自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使廣大農民準確了解和掌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解決矛盾糾紛的法律知識和法律途徑,自覺遵紀守法,自覺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依法化解矛盾和糾紛,依法參與村民自治活動和村務管理。加強村級“兩委”干部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他們依法管理水平和依法處理矛盾糾紛的意識和能力。
篇7
1、對普法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我國的普法教育通過2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黨委領導、政府實施、人大監督、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格局,普法教育滲透到了社會的各個領域。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領導重視不夠、相關部門責任不明、主管部門工作不到位等問題十分突出,致使普法教育工作質量不高,針對性和實效性不強。表現在:一是工作敷衍應付,認為普法工作對一個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不能產生立竿見影的效果,是軟指標,無非是閉門造車,對經濟社會發展沒有直接因果關系,這就使一些追求短期效應和政績的領導對此不太重視,普法工作平時大多停留在依樣畫葫蘆,轉發一下上面的文件,偶爾上街搞一下宣傳咨詢,散發一些宣傳資料,臨到檢查時東拼西湊補資料,加班加點搞突擊,工作流于形式,敷衍應付現象比較突出。二是相關部門責任不明,認為普法工作就是司法行政和普法辦的工作,該怎么抓,抓得好壞與已無關,僅靠司法行政機關和普法辦單打獨斗難免孤掌難鳴,致使普法工作形不成合力。三是普法工作口頭上重要、行動上重要、忙起來不要。少數單位和部門認為普法工作與政績考核和提拔晉級無關,抓好與抓壞沒有影響,平時無非是在會上強調一下,會后很少過問,既不研究部署,也不給予支持,放任自流,使普法工作在一些地方成為擺設。
2、普法工作針對性和實效性不強。普法工作從“一五”到“五五”歷經25年,但在實踐中,對“怎樣普”、“普什么”等一些最基本的問題仍很模糊。由于對各個層次普法對象的法律盲點以及對法律知識的需求點了解不深,某些普法單位甚至對本單位應宣傳學習的法律法規都不清楚,因而談不上對各個層次普法對象有針對性選擇普法內容、采取合適的普法方式,廣泛“撒網”的方式使普法工作缺乏宣傳重點和針對性,導致普法工作空洞乏味,普法對象對普法缺乏興趣,產生厭倦情緒,致使普法教育工作實效性大打折扣。
二、深入開展“六五”普法工作的建議
1、健全管理體制,鞏固和加強普法工作機構和隊伍。必須清醒地看到,現行的體制是制約普法教育工作進一步開展的重要因素。要從根本上改變,使普法工作實現新的跨越和質的發展,就必須對編制、人員、經費,機構設置等現行管理體制進行改變,注入新的活力,全面強化普法機構的職能,提升普法機構的規格,充分發揮其綜合協調和督促指導作用,使普法辦事機構成為普法工作強有力的“參謀部”和“作戰部”。
篇8
一、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已成為當前的緊迫課題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設的根本內驅力。當前,在我國加強法治文化建設,不僅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更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黨的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戰略目標。十多年來,我國在法治建設進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毋庸諱言,在農村現實生活中仍存在大量與法治社會相悖的現象,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事情還時有發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沒有在全社會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則是最深層的、最根本的原因。可以說,離開了法治文化,一個國家的法治建設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13億人民有9億生活在農村,要加快依法治國進程,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已成為當務之急。
(二)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是基于揚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實需要。
產生于小農經濟基礎上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從根本上來說是“人治”文化,是與現代法治觀念相悖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主要特點是:重禮輕法,重德輕刑;“人治”高于“法治”;重刑輕民,重義務,輕權利等等。這些傳統法律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強大的影響力,仍然在阻礙著我國法治的現代化進程,特別對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產生著阻礙作用。要消除傳統法律文化的不良影響,就必須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進行揚棄,并借鑒國外現代法治經驗和整個人類文明成果,努力建設有中國特色的農村法治文化。
(三)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
和諧社會,從本質上來說必然是法治社會,離開了法治的保障,和諧社會就不可能實現。農村法治文化作為和諧文化的組成部分,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和內容。首先,法治文化與和諧社會的目標具有一致性。法律是一種行為規范,其價值和目的就在于裁判世間糾紛、懲罰違法犯罪、維護公平正義。和諧社會追求的也是矛盾、沖突得到有效化解,使社會歸于和平與安寧,所以兩者在目標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其次,法治文化是和諧社會建設的推動力。法治文化有助于社會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實現,有助于營造誠信友愛的社會氛圍,有助于保障充滿活力的新農村建設,有助于建立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
二、當前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現狀
多年來,農村基層經過持續深入開展普法教育,法治觀念逐漸深入人心,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紛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正在成為更多農民的首選,農村的法治水平正在向建設較高層次現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但當前農村有的地方,受自然經濟長期形成的傳統觀念影響,法治文化的建設還相對滯后,農民的法治觀念依然比較淡漠,法律在調整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方面還未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社會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當前,阻礙農村民主法治進程、影響現代法治文化建設的因素主要有:
(一)長期人治歷史造成了人們畏法息訟的心理和行為習慣。
由于我國傳統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農村一些地區至今還缺乏現代商品社會所具有的那種民主政治的傳統,有一些農民的權利和平等競爭的意識比較淡漠,重傳統禮俗而輕法律規范。有的農民受封建社會“法即刑”觀念的影響,片面視法為懲罰的工具,視尋求司法訴訟為畏途,每遇糾紛和沖突,往往依憑“鄉下事鄉下了”的傳統,尋求“私了”或糾纏于行政解決的途徑,還不習慣也不善于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有的基層干部在處理農村大量的復雜事務時,常漠視法律,依然習慣于用傳統的辦法息事寧人,一味以不擴大事態為目的,丟棄法治原則,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必要性和權威性尚未被人們所接受。
(二)落后的社會文化環境對法治文化建設產生消極影響。
農村地區的法治文化形態是整個社會文化形態的一個重要構成,兩者息息相關。作為鄉村文化活動中心的鄉鎮所在地,其社會文化環境對法治氛圍的影響十分明顯。局部農村地區由于經濟和社會文化事業發展相對滯后,造成鄉村文化生活貧乏蒼白。在一些社會文化環境較差的地方,文化設施還較為缺少,文化活動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賭風盛行,迷信成風,不健康的書刊、音像泛濫,并處于無人過問的狀態,因而嚴重地毒害了社會空氣,戕害了青少年的心靈,導致有的青少年因此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三)少數地方政府的隨意行為造成農民對法律信仰的缺失。
有的農村地區,由于農民傳統上對地方行政長官的尊從,使得鄉鎮區域常常是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區域而存在的,這就使得鄉鎮執法主體的行為對區域內法治文化的狀態發生重要影響。在一些社會文化欠發達、法治環境較差的地方,有的鄉鎮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確有效地行使行政權力,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區域內依然是傳統的人治氛圍;有的公款吃喝成風,參與賭博成癖;有的受地方勢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想方設法謀取私利;甚至有的干部自身違法亂紀,貪污受賄。其負面效應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會空氣,致使部分農民對法律的信仰難以養成,對法律正義的期待難有信心。
三、加快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對策
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施城鄉一體化的實踐中,如何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以法律手段來規范、引導、保障農業和農村持續穩定協調發展,逐步把農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納入法治化軌道,這是一項宏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是當前新農村建設中亟待解決的一個重大課題。
如何在新農村建設中同步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筆者認為可把以下幾方面作為工作的著力點:
(一)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宣傳,營造依法辦事的社會氛圍。
“五五”普法規劃首次將農民列為普法的重點對象,為此要通過法制宣傳教育培育農民的現代法治意識,引導他們尊重法治的理念和價值取向,營造出崇尚法治的社會氛圍,使依法辦事成為人們思維和行為的自覺,使法律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可缺少的武器。法制宣傳教育所具有的增強公民法治觀念、提高法律素質的功能,在推進法治的過程中正是承擔著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職能。隨著新農村建設的全面啟動,在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村鎮規劃的土地征用、基礎設施建設的招標投標、城鄉流通體系有序構建、農民工權益的切實保障、社會治安的和諧穩定等,都與法律法規息息相關。因此,在開展“法律六進”活動中,要有效地整合社會資源,構建農村“大普法”的格局,結合當地農村的特色和實際,以“關注民生,普法惠農”為主題,開展形式多梓、豐富多彩的農村普法活動,把法律真正交給農民,使農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夠在廣大農村扎根開花。在普法過程中,首先要滿足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的要求,從“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出發,樹立人文的普法理念,從法律對農民的思維、道德、生產和生活方式的影響入手,通過法治文化的傳播提高農民的法律文化素質,從而形成一種依法辦事、循法而動的行為定勢。要以村級“兩委會”成員、黨員、村民代表為重點,有計劃分步驟地進行,注重選擇農民身邊需要的法律,開展普法互動活動,讓農民從被動接受向主動關注轉變,把事關農民切實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農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擺在突出位置。要利用村級服務中心的農民法制學校、法律圖書角、法制宣傳欄、新聞媒體、法制文藝等平臺,大力宣傳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優秀成分,并使之與現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法治文化,讓農民對普法宣傳效果看得見、摸的著、記得住,并從中嘗到甜頭,得到“實惠”。
(二)完善農村民主制度,構筑安定有序的法治屏障。
要以貫徹實施新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契機,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區)創建,強化村民自治,實現從“人治”向“法治”、“制治”的轉變。要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依法享有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民利,扎實推進村級事務公開和財務公開,讓廣大農民真正成為農村社會管理的主人,成為民主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切實體現“以人為本”,從而不斷促進廣大農民群眾民主意識、法治意識的提高,實現農村社會的穩定與進步。做到“民選干部為人民、民選干部受監督”,同時要求村干部主動帶頭守法,使村級決策管理和財務活動真正走上規范化、制度化、公開化的軌道,還政于民,對村民負責,受村民監督。
(三)加強道德文化建設,構建和諧農村的精神支撐。
構建和諧法治新農村,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不僅要從法律制度上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還要提供教育和引導,從道德文化上營造諒解寬容的和諧意識,提供和氣、和睦、和諧的精神支撐,為法治和諧農村奠定廣泛的群眾基礎和堅實的社會基礎,形成社會進步的凝聚力。要建立起以法律為核心的農村新道德體系,推動法律與道德走向統一。要強化《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八榮八恥”及新農村建設20字方針的宣傳教育,同時,還要依靠廣大農民群眾在農村開展禁毒、禁賭等專項斗爭,消除“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取締非法宗教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以凈化農村社會環境,促進農村形成學法律、講道德、樹新風的文化氛圍。
(四)加強涉農執法力度,打造依法行政的法治環境。
加強對農民的司法保護,依法切實維護農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為此要合理設置基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機構,降低農民的訴訟成本。要建立高素質的農村司法隊伍和涉農執法隊伍,保證其獨立、公正,依法行使職權。要堅決打擊各種坑農、害農的犯罪活動。加強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種子、假化肥、假農藥和非法吸收農民存款、集資詐騙、賭博等犯罪活動。要落實村“兩委會”干部職務犯罪預防。建立健全村組干部監督制度,推動村務財務公開。要落實農民群眾工作,妥善解決農民群眾反映的非訴類問題。強化執法監督,完備執法監督機制,嚴肅糾正和查處各種執法不嚴、執法違法行為,定期對執法、司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有效實施,樹立法律的權威。
(五)健全利益協調制度,建立規范有效的法治機制。
建立和諧法治新農村,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必須注重建立健全規范有效的法治機制和利益協調制度。
一要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健全慈善救濟、優撫福利、社會幫扶相結合的救助機制,完善農村貧困家庭就業、就醫和子女就學資助制度,從源頭上減少生活利益驅動而形成的不穩定因素。
二要建立完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完善農村法律服務體系,積極為農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使農民的權益受到侵害后能通過法律途徑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
篇9
[關鍵詞]法治公安:公安派出所;執法規范化
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是指公安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程辦理各類案件,執行勤務所形成的基本體系,是公安執法者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背景下,新媒體的發展與輻射效應,公安執法活動是否符合規范被越來越多的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加以關注和評論。公安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的基層單位,擔負著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治安秩序重要任務,公安派出所民警執法活動的規范性更是影響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的具體體現。
南京市作為江蘇省省會城市,其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對省內其他城市起到示范性作用。在推進法治公安建設中,南京市公安局所屬公安派出所執法規范化建設更是成為全省公安派出所的標靶和參照。近年來,南京市人民政府先后了《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重點任務分解方案的通知》《南京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南京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從執法主體和執法監督等方面入手,加快推進南京市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
一、問題提出
為進一步調查與研究南京市公安派出所執法規范化建設的現狀,課題組研究開展了名為“公安派出所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問卷調查。問卷設計由兩部分組成:基本信息6題和問卷內容10題。問卷內容包括9道客觀題,1道主觀題,9道客觀題中有兩題是多選題,其余是單選題。本問卷共發放了614份,全部回收。發放地點集中于南京市圖書館、珠江路的先鋒書店以及安德門農民工市場,受訪人群是現居住于南京市的居民。問卷由課題組成員現場發放現場回收,經檢驗,均為有效問卷。
問題一:您關注十八屆四中全會并了解依法治國的重要性嗎?
從圖中可以看出,除去“沒有關注且不了解”以及“其他”所占的比重,南京市有近90%的居民都對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及依法治國的重要性有所了解。這在定程度上說明,南京市的居民的法治意識普遍比較高。
問題二:您了解“執法規范化”的內涵嗎?
南京市居民普遍對執法規范化的內容還是不很清楚,完全了解“執法規范化”內涵的居民僅占34.53%,這說明了基層社區等沒有做好相關的宣傳教育工作,大部分居民還游離在“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意識之外。
問題三:您認為您身邊的公安派出所存在執法不規范現象嗎?
調查發現,南京市居民中59%的人認為公安派出所民警存在執法失范現象,這從一定程度上說明,南京市公安派出所的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還是存在一定問題的。然而,“不關心”的比重也值得引起我們的注意,近24%的居民不關心公安派出所是否存在執法不規范現象,表明這部分居民也沒有行使好手中的監督權。
問題四:您覺得目前公安派出所存在執法不規范現象主要有哪些?
這是一道多選題,給出的選項包括執法程序不規范、執法行為不規范、執法方式不文明、執法監督不到位以及開放式選項其他,供有其他想法的受訪者填寫。調查結果顯示選擇“給定選項”的四項內容的比例不分上下,說明在南京市民居現有的認知范圍內,其認為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執法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同時存在以下幾項失范行為。經統計,在選擇其他的受訪者中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不清楚、服務不到位、不關心等。從開放式選項的調查情況來看,還是存在有群眾不關心、不行使監督權的情況。
問題五:您能否準確地判斷公安派出所的執法行為是否符合規范?
在問到“是否可以準確判斷出執法行為是否失范”時,只有35.67%的受訪者給予了肯定的回答。跟題三和題四相呼應,我們可以看出,由于群眾對規范執法的標準不清楚,導致少部分居民沒有參與監督的積極性。
問題六:面對執法不規范的現象,您一般會采取何種措施?
這是一道反映群眾監督權行使情況的題目,據調查結果顯示:約56%的群眾遇見執法不規范現象時還是會采取措施予以干預的,不過依舊有42.83%的居民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放棄了自己的監督權,長此以往,這無疑會助長不正之風,執法行為在不受監督的情況下,可能就會減慢提高的速度。
問題七:您認為公安派出所執法不規范對自己影響大嗎?
參與問卷調查的受訪者中,有39.58%認為對自己影響大,認為對自己影響不大或者“據情況而定”的占59%。這在定一程度上說明大部分群眾還是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沒有意識到“執法失范”行為對自己的影響,這不利于監督權的行使,也不利于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
問題八:您認為加強公安派出所執法規范化建設可以依靠下列哪些途徑?
從統計結果來看,希望“執法公開透明,并提高群眾監督權”的呼聲還是占最大比例的,這說明公眾希望參與到監督中來,“加強公安內部管理”“加強立法,嚴格追究執法不規范事件”所占比例不分上下,這也說明群眾肯定了這兩者的重要性。只有極少比例的受訪者選擇“群眾示威抗議”來加強派出所執法規范化建設,這說明在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建設法治中國的進程中,公民在參與時也懂得既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問題九:您是否曾是執法不規范事件的受害者
從調查結果來看,只有28.18%的受訪者遭遇過不規范執法,這說明南京市公安派出所的執法人員法律素養與執法水平總體還是比較高。但我們亦不能忽視“28.18%”這個數字,必須加快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
問題十:您覺得還有什么方式可以加強公安派出所執法規范化建設?這是道開放性題目,統計的結果顯示,大多數作答的受訪者不約而同的提到加強監督,包括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以及運用怎樣的方式進行監督。
綜上所述,從本次調查來看,目前南京市執法規范化建設中還存在如下問題
1.群眾對“執法規范化”的內涵不清楚,
2.群眾的監督不到位,包括不積極行使監督權(存在“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監督渠道不暢通;
3.民警執法過程中存在執法方式不文明、執法行為不規范、執法程序不規范等問題,可喜的是,從調研情況來看,南京市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法律素養和執法水平總體較高,這也為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清除了部分障礙。
二、現狀考量
根據調查結果看,公眾對南京市公安派出所執法規范化建設總體是肯定的,但也存在兩個方面問題。一方面是公安民警自身的問題,另一方面則是群眾的監督不到位。
(一)公安民警自身方面的問題
1.執法方式不文明,執法者態度粗暴
有部分受訪者在填寫問卷時提到:民警服務不到位,執法態度不好。近年來,卻有一些群眾對公安民警尤其是基層派出所民警的意見較大,也為此進行投訴,但執法者的執法態度卻屢不見改善。主要體現在出警時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缺乏藝術,常常態度生硬,有的執法人員普通話水平較差,操著一口地方話。這不僅有損于公安民警為人民服務的形象,更重要的是還影響到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和諧社會,我們提倡的就是“講文明、樹新風”,普通人之間的交往尚要文明,作為保衛一方和諧與穩定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更需要文明執法、文明辦案。
2.執法程序不規范
些公安派出所執法人員在開始執法時,既不向當事人表明身份,也不向當事人出示證件,對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進行告知和說明。執法過程中,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置之不理。出現“少廢話,拿單交罰款去”的現象。在南京的大小街頭常常出現交警人辦案,履行手續不規范,文書制作不規范,濫用強制措施等情況。我國的傳統雖是重實體輕程序,但是,在法治建設不斷推進的當下,必須從重實體的觀念轉變為程序與實體并重。
3.執法行為不規范
執法行為不規范主要體現在執法不公、辦事不公,辦人情案、關系案,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消極作為甚至不作為。有的派出所民警接到報案后出警不及時,或者自己認為情況不嚴重就不出警,在具體處理糾紛時,誰有關系誰有理,誰有關系誰先辦。這些情況雖不常見,但一旦發生,便會損壞整個民警隊伍的名聲,這也無疑會造成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下降。
4.執法監督不到位
執法監督包括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是指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上級業務部門對下級業務部門,本即公安機關對所屬業務部門、派出機構及其公安民警的各項執法活動實施的監督。外部監督主要是指來自國家權力機關、檢察機關、人民群眾以及新司媒體等的監督。本文將在下面的部分著重討論來自群眾的監督的確實,在此不做贅述。關于內部監督,一方面派出所領導接到舉報,往往不會依法追究執法民警的責任,而是選擇包庇掩護,敷衍群眾,更有甚者,還對舉報投訴者打擊報復,嚴重打擊了群眾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對于基層派出所民警缺乏嚴格的考核制度,對于繼承民警存在的一些問題,領導層無法及時掌握,更不能做出相應的處理了。
(二)群眾監督方面的問題
1.群眾對“執法規范化建設”內涵不清楚
當我們不清楚一個東西是什么的時候,我們就不能準確地知道怎么做是正確的,怎么做是錯誤的,這樣也就不能指出別人是不是做錯了。在群眾對派出所民警執法失范行為進行監督時,常常就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根據調查的結果顯示,僅有34.53%了解“執法規范化”的內涵,而能夠準確判斷執法人員的行為是否規范的僅有35.67%。這說明群眾中有大部分人是無法判斷執法人員的行為是否合乎法律法規,更談不上監督了。
2.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不高
群眾沒認識到執法失范對自己的影響,參與監督的積極性不高。參與司卷調查的受訪者中,有39.58%認為對自己影響大,認為對自己影響不大或者“據情況而定”的占59%0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大部分群眾還是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沒有意識到“執法失范”行為對自己的影響,這不利于監督權的行使,也不利于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同時,據調查結果顯示約56%的群眾遇見執法不規范現象時還是會采取措施予以干預的,不過依舊有42.83%的居民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放棄了自己的監督權,長此以往,這無疑會助長不正之風。
三、成因分析
(一)執法主體素質參差不齊
目前,南京市基層派出所民警主要是由本科畢業的警校學生構成,這部分執法人員綜合素質相對較高,執法能力相對較強,然而其中還有部分資歷較高的民警,例如轉業軍人,他們也許辦案經驗豐富,但對法律知識的掌握并不扎實,對于法治的理解也不夠深入,在執法過程中,容易產生執法不規范行為,更重要的是,他們作為師傅帶領剛畢業的民警時,往往會對他們產生負面的影響。
篇10
Abstract: By furthering the public service system as an important means of building the soft environment,Kunming municipal party committee and government have achieved gratifying results in improving the soft power,building a mobile government and further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ublic service system.Howerver,due to some inadequacies appearing in the process of improving the public service system,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ublic service system needs to be furthered constantly;and the public service needs to be improved constantly.
關鍵詞: 提升軟實力;打造流動政府;完善為民服務工作
Key words: improve the soft sower;build a mobile government;improve the public service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31-0326-02
0 引言
2008年以來,昆明市全面推行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著力優化全市政治輿論環境、政策扶持環境、社會服務環境、法治管理環境和人文道德環境的“軟環境”建設。昆明市委市政府把深入推進為民服務體系建設作為軟環境建設的重要載體,提升軟實力,打造流動政府,把為民服務體系建設引向深入、推上新的臺階。
1 昆明市的“流動政府”
近年來,昆明市進一步在全市城鄉基層健全完善了以市縣兩級政務服務中心為樞紐、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為核心、村(社區)為民服務站為節點、村(居)民小組為民服務點為延伸、社會力量為補充,立足基層、面向群眾、上聯機關、下拓村社、上下協調、左右互動的多級聯動為民服務網絡體系,形成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橫向協調與縱向協作并舉的聯動式服務;形成了同步辦理、同時辦結,“環節最少、程序最簡、時間最短、服務最好、效率最高”,工作無縫隙、服務全覆蓋的軟實力和基層“流動政府”。
例1:昆明所轄的尋甸彝族回族自治縣構建起“四級聯動”的為民服務體系。一是縣鄉聯動:群眾急需到縣級各部門辦理的事務,可到鄉鎮為民服務中心,鄉鎮為民服務中心受理后,由工作人員迅速與縣政府便民服務中心對口業務單位聯系辦理,有效降低群眾到縣城辦事的費用支出,使群眾 “大事不出鄉”。二是鄉村聯動:在村(社區)建立了173個村級為民服務站,對于村級能夠辦理的事務,由村為民服務站直接辦理;村級辦不了的,由工作人員與鄉鎮為民服務中心職能部門聯系辦理,使群眾“小事不出村”。三是村組聯動:結合開展農村無職黨員設崗定責工作,專門設置群眾事務代辦崗,負責本村群眾事務的辦理,使群眾 “常事不出門”。四是政企聯動:根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發展的實際需要,為所屬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確定1-2名為民服務聯絡員,與“為民服務中心”及時聯絡,幫助企業解決或反映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協調解決企業與周邊農戶的矛盾糾紛,為企業營造和諧健康的發展環境。通過“四級聯動”,實現了縣級便民服務職能和工作向鄉鎮延伸、鄉鎮為民服務中心向村委會延伸、村級為民服務站向村民小組延伸、所有為民服務功能向新經濟組織延伸。
例2:昆明市城郊結合部的西山區馬街街道梁源社區是由村改居的“翻牌社區”。由于2009年開始了城中村改造,該社區原有的住戶已搬遷出去在外過渡,梁源社區又從“翻牌社區”變成了“空殼社區”,面對房子拆了,人散了,如何服務好外遷過渡的居民?如何使外遷過渡居民形散神不散?2-3年后居民回遷,如何適應新型城市社區?梁源社區黨總支和社區干部將現代化信息手段運用到社區服務上,建立社區信息網站(),外遷的社區居民通過登陸網站,可以看到“通知公告”。“社區公示欄”、“辦事指南”等內容;還可以查看“四議兩公開”情況,了解各部門的工作,在線咨詢業務,下載各種登記、申請、審批表格。在網站上,社區群眾可以主動參與社區事務,就社區建設和管理發表意見,社區干部通過網絡可以答復群眾的疑問和建議。梁源社區利用網絡傳輸、電子政務等現代化手段,建立了網絡為民服務平臺,提高為民服務效率和質量。
例3:昆明市54個街道全部建立了為民服務中心, 494個社區建立了為民服務站。本著“應進必進、進必授權”的原則,鄉鎮(街道)將所有面向群眾的管理、審批、服務職能全部集中到為民服務中心(站)辦理,做到帶班領導、辦事人員、公章及手續“四進”為民服務中心,健全完善“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一次性辦結、一條鞭管理”的“四個一”工作機制,全面實施全程免費代辦,讓群眾只來一次、只到一個點、只在一個層級便可辦完所需事項。
……
2 “流動政府”——昆明為民服務體系建設中的不足
昆明在打造“流動政府”,建設為民服務體系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
2.1 在深化為民服務體系建設中,“以人為本”方面還做得不足。離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權為民所用,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愿望最迫切、利益最直接的熱點難點問題,使執政為民具體化還有一定的距離。
2.2 在深化為民服務體系建設中,“一切從實際出發”方面還做得不足。昆明市下轄14個縣(市、區),每個縣(市、區)既有純城市(城鎮)社區,又有“翻牌社區”、農村社區、少數民族社區,此外,在城中村改造中,又出現了“空殼社區”。基層的情況差異較大,群眾的物質文化需求因經濟發展、生活水平的不同也存在差異。為民服務體系建設,離“一切從實際出發”還有一定的距離。
2.3 在深化為民服務體系建設中,改革創新方面還做得不夠在適應服務對象的情況變化,改進服務方式,創新服務模式等方面還有一定的差距。
針對以上不足,昆明在“提升軟實力”、打造“流動政府”的工程中,應不斷深化為民服務體系建設;不斷完善為民服務工作。
3 昆明為民服務體系建設中應不斷完善的工作
建立為民服務體系,旨在轉變基層政府職能、強化基層政府為民服務功能,把黨和國家的惠民富民政策落到實處,保持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
3.1 深化為民服務體系建設,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 為民服務體系建設,其根本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為了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昆明市各地建立了為民服務中心(站)后,實實在在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讓群眾得到了看得見、摸得著的實惠。但是在具體工作中還要必須牢牢記住以人為本、執政為民,讓群眾從基層干部的身上真正感受到黨一切為了人民的具體行動,做到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權為民所用,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愿望最迫切、利益最直接的熱點難點問題,使執政為民具體化。
3.2 深化為民服務體系建設,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貼近群眾 城區的為民服務體系建設,應立足于為社區居民和農民工服務;縣區的為民服務體系建設則應立足于為農村、農民服務;城區為民服務中心應以集中辦理、窗口服務為主;鄉鎮為民服務中心則應以流動服務、上門服務為主。各地為民服務中心的服務方式要符合實際,貼近群眾,才能得到廣大群眾的信任和擁護。
3.3 深化為民服務體系建設,必須堅持改革創新 在深化為民服務體系建設中,還要努力適應服務對象的情況變化,改進服務方式,創新服務模式,才能把為民服務落到實處。
隨著現代新昆明建設步伐的加快、城鎮化的發展,許多地區現行的為民服務方式已不適應新的形勢的要求。因此,深化為民服務體系建設,必須堅持改革創新,根據服務對象情況發生的變化,與時俱進,改革服務體制和模式,創新服務手段,做到服務對象到哪兒,服務就延伸到哪兒,才能保持為民服務工作的活力。
總之,始終把提升為民服務體系建設水平,作為軟環境建設和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機制的重要內容來抓;始終堅持把為民服務體系建設作為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件大事來抓,昆明市的為民服務體系建設就能健康發展,取得實效,得到全市各族群眾的擁護、贊譽、認可和支持。
參考文獻:
[1]昆明市關于深化農村為民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定(試行)[R].(昆通[200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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