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設建議范文

時間:2024-03-11 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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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設建議

篇1

農村基層法治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是領導體制有待強化。作為總攬全域法治建設的領導機構,部分縣區普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區司法局,具體業務主要由司法局宣傳股承擔。領導機構設置層級偏低,缺乏整合資源推進工作的權威和基本條件,實際工作難以有效開展。

二是“不信法”問題突出。一些涉農糾紛當事人抓住部分領導怕訪、息訪的心理,無理纏訪,而一些領導干部習慣“花錢息訪”,而不是依法解決,在某種程度上損害了法制權威,助長了“不信法”現象。

三是專業人才嚴重匱乏。編制緊張,多年沒有引進專業人才,導致縣區司法局和鄉鎮司法所人員普遍老化;公安一線人才青黃不接,治安執法更多依賴協警,但協警無執法權,使治安案件很難在第一時間有效解決。對律師而言,貧困地區案源偏少、標的小,難以吸引優秀法律人才。

四是財政投入嚴重不足。一些貧困縣財力緊張,法治建設經費主要依靠財政轉移支付,特別是法律援助工作經費缺口很大,無法確保所有符合條件的涉農糾紛都能獲得法律援助。針對涉農糾紛中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缺乏有效的司法救助。相對于類似涉農糾紛通過渠道獲得的救濟和支持而言,司法救助力度過小。

五是農村基層干部法治觀念薄弱。隨著財政支持“三農”力度不斷加大,規范使用和管理支農資金,貫徹落實涉農政策法規的要求不斷提升。部分基層干部特別是鄉村干部法制素養不高,法治意識不強,在有些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問題如征地、社保等政策執行方面不夠規范,在處理社會矛盾糾紛中缺乏運用法律手段的意識和能力。

針對這些問題,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農村法治建設:

一是理順農村基層法治建設體制機制。省上出臺文件,對各地法治建設工作領導機構設置、組織運轉、監督考核等做出統一要求。領導小組組長原則上應由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常設工作機構設在縣區黨委或政府辦公室,負責整個普法工作的具體事務。縣區政府年度工作報告中應專設法治建設相關內容。加強各級人大對法治建設工作的監督考核。

二是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加大政府向基層法律服務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力度,將能夠委托中介組織承擔的農村法治建設任務,按照招標法和政府采購規范面向社會招標。

三是增加政府法治建設工作經費預算。根據上一年度政府財政支出情況,確定下一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法律援助財政經費,實現應援盡援。建立司法救助基金,發揮對涉農糾紛受害方有效幫扶作用。

四是創新農村法治宣傳方式。圍繞典型案件,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平臺、微信微博等開展深入宣傳,設置法治咨詢熱線,引導群眾掌握法律知識,運用法律途徑解決社會糾紛。

五是抓住“兩個關鍵少數”。加強對基層領導干部法律素B和依法行政的培訓與考核,重點監督重大糾紛處理、涉農資金使用、重要村務決策等關鍵環節。加強對案件中無理纏訪者的說服、教育和依法處理,引導群眾增強法治意識,有效解決“不信法”問題。

篇2

關鍵詞:經濟法;法治建設;建議;措施

中圖分類號:DF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2-0010-01

在改革開放這三十年里,尤其在中國加入WTO后,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節奏,人大和國務院以加速度的步伐刪除和修改了我國多部重要的市場經濟法律法規,比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和《商業銀行法》等,在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突飛猛進時,為滿足市場的需要和解決一些存在的問題,人大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市場經濟法律,比較受關注的,有《物權法》、《反壟斷法》和《勞動合同法》,這樣我國市場經濟法體系大致上就此形成。

一、經濟法的淵源

有經濟并不一定有經濟法,經濟法的源頭來自于活躍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出現,首先要建立新的社會關系,為此在適應社會的剛性發展,就需要要打到一批現存又阻撓社會進步的社會關系,這樣就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上,重新塑造了一批新的社會經濟秩序和經濟、社會安全秩序。所以,在此基礎上,為了建立強有力的社會規則――法,就這么產生了,而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干預經濟的失敗,就造就了調整經濟關系的職能的經濟法就此產生。從前面的推論可得,現代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改革的產物,它是社會改革的發動機,而同時,經濟發的發展和興盛,也加強了現有資本體制的牢靠和進步。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一切法學理論來自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科學發展觀,通過這些理論武裝指導我國現在的經濟法理論研究的發展方向,并且做到經濟法的研究和進步發展是我國思想解放的動力,促進構建我國和諧社會的發展和國民幸福指數的提高。在21世紀的今天,每一人都是“社會經濟動物”,經濟生活活動已經與個人、組織、社會和國家密切相連,這種程度歷史上的任何時期,都無法與其相比。同時,人們為了方便在經濟活動中有所方便,都能遵守它,此時,法就成為對經濟關系調整的最為社會公眾認可的行為準則。在這一方面,中國也不例外。中國是一個經商興盛的國家,在之后,為適應我國經濟環境的現狀,人大和政府制定了許多、直接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和政策,成功建立了我國計劃經濟制度,特別是在1978年改革開放,全民經商的浪潮中,沖擊了我國固有的農村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制度,市場經濟逐步建立和發展,在中國加入WTO后,我國更是加大了對經濟立法、修法的力度,形成了我國的經濟法制。

二、經濟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

依法理講,經濟法治所要求的核心內容就是民主與法治,這是的核心要素。這些在我國經濟法中是得到的最佳、最集中體現。可以看出,我國經濟法和中國的經濟法治建設已有著難以割舍的關系。學界通說,市場經濟的原本就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存在的核心就是對經濟法治有著內在的需要,所以我們要立志維護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正常運轉,就必須加強經濟法治建設。我們的市場經濟的本質是要求實現經濟集中和經濟民主的統一發展,就目前而言,我國現在的經濟體制改革,所需要急需解決的問題就是在一個“在保持必要的經濟集中的前提下,恢復和進一步發揚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民主和法治的過程”。就法理而言,所有的法律都有對責任進行細分和規劃,所以,要加強經濟法治建設,就必須要求經濟法以社會責任為本位思想,對國家利益和組織利益、個人利益和整體利益進行和諧協調,這樣才能夠保障公權力更有效的實施,同時又能維護現有合法權利的真正有效的實現和發展。市場經濟的發達的繁榮,必會推動經濟法的完善,而經濟法的發達必然是民法的顯達,這樣也會推動公民社會的建設,經濟法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民法的繁榮,同時又通過自身的價值優勢彌補了民法功能上的不足,從而實現了對市場秩序的有效保護和調整。

三、中國經濟法治建設的困境

我國經濟法治方面的障礙有眾多因素,首先在立法及其指導思想方面,從法制定的過程中,需要力爭利益的群體都沒有被吸納到法中去。即使我們現在采取了通行的公布法案采集意見、召開聽證會和專家論證會等比較好的方式,而我國的立法者也會因利益的考量往往不能站在大多數人長遠利益的高度取舍、集中各方意見,而是照著自己的意思考量。其次,我國現有政府的角色定位缺失,我們是一個充滿角色社會的一份子,每人要把自身的角色演好、做好,尤其對于哪有許多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組成的政府來說,正需要對其準確定位,使得其角色不會出現錯位、利益沒有沖突、人人都可問責(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對于那些不守規矩、不講誠信的政府角色扮演者要依法承擔不利的后果。最后,執法或司法不夠力度。幾千年的中國歷史,就是一部人治史,不管盛世還是亂世,都以人治為基礎,看人不看法,已成為習慣。

四、完善我國經濟法治建設

經濟法治的建設是個系統工程建設,它需要各種不同的零部件,不管內部還是外部因素都需要協調發展來推動著工程整體的進步,同時,就像開快車一樣,車速快了,也能帶動各個零部件能良好運轉,使其發揮到最大利益。市場經濟發展和不斷完善,加速經濟法治水平不斷提高,這也就意味著我國在市場經濟領域中不斷深入和提升,同時,哪些比較有規范性的法律已陸續出臺,并頒布實施,此時我國的經濟立法、經濟執法和經濟司法的能力有很大的發展和提升,促使我國的經濟民主也已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我國在經濟法治品味的逐步提高,已經表明我國在經濟法律面前以得到了人們可以接受的普遍遵守的程度,這樣不僅是人類的經濟生活的提高,也是我們法律觀念的深入到我們日常生活中。,由此可以得出,這種素質上的變化,將極大地改善我國法治建設的道路,有利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取得成功。我相信,經濟法的這種質的變化會增強我國經濟法學者對此研究的信心和決心,促使他們繼續勇敢的挑起重擔,不斷地推動我國經濟法的理論建設。

作者單位:華中科技大學文華學院

作者簡介:何淑瀟,女,華中科技大學文華學院人文學部08級法學專業學生,研究方向:經濟法。

參考文獻:

篇3

(一)衛生信息化系統工程建設中的安全隱患較為明顯醫療衛生信息安全標準是醫療信息系統數據安全性的重要保障。目前,省內只有部分政府衛生管理部門的信息系統實施了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醫院、衛生站等公共醫療衛生機構沒有實施,大多數醫療機構對信息缺乏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1.遠程醫療信息數據傳輸中的安全隱患較為明顯。在遠程醫療運行的數據接口方面也明顯缺乏規范,特別在區域性醫療衛生協同發展的趨勢下,數據接口關系到數據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存在被黑客入侵、網絡攻擊等安全隱患,將嚴重影響醫院的正常運行和病人的正常就醫。在服務外包方面,醫療機構委托專業服務機構進行內部信息系統開發,開發過程中,往往忽視對信息安全的管控,沒有對開發人員和訪問范圍進行有效約束,為不法分子通過系統本身的原始漏洞竊取數據埋下了隱患。2.智能網絡化協同導致“統方”的信息外泄事件增多。信息數據是醫療衛生機構的核心機密,在經濟利益驅使下,一些不法分子為了獲取“統方”等重要信息進行有目標的竊取,必須對信息數據安全性予以足夠的重視。目前,醫院大多通過用智能網絡來共享重要的醫療信息,對于醫院而言,網絡化協同可以使不同的醫療機構共享重要的醫療信息資源,減少重復投入;對于醫護人員而言,網絡化協同意味著他們能夠以方便、有效的方式,存取患者的電子信息,包括化驗結果、處方信息、醫囑和健康狀態等。但是,網絡化協同帶來醫療便利的同時,一些醫藥機構缺少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和審計機制,并存在賬號濫用、業務數據被非法讀取的風險,或為本醫藥機構謀取不當利益而頻頻發生的“統方”核心信息數據外泄事件。3.有關侵犯患者隱私問題更為突出。推行電子病歷是“十二五”期間醫療衛生信息化的重要方向和主要任務。電子病歷將記錄一個人從生到死的所有醫療記錄,屬于個人隱私信息,也屬于醫院醫療級的保密信息。而電子病歷的數據集中存儲、頻繁交換以及與其他公共服務集成使用等特點,使電子病歷的有效保障患者隱私問題顯得尤為重要。目前,我市開始推行電子病歷,其公共衛生醫療服務功能逐漸豐富,數據交換的機構增多,信息安全隱患也在逐步升級,在醫療信息化運作傳輸和存儲過程中,發生侵犯患者隱私權的問題較為突出,這不僅是一個法律的難題,更是現代醫學倫理、醫德的一大難題。

(二)有悖于醫學倫理的現象時有發生依照有關法律與醫學倫理、醫德相應規則,針對我國醫療信息化進程中所發生的實情,有悖于醫學倫理的主要現象可歸納如下:1.未經患者許可,在網絡上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資料;2.利用患者身份、擴大治愈效果而制作虛假電子網絡廣告;3.將電子病歷、醫學影象商品化,從中非法謀利,或私自篡改電子病歷、醫學影象而推脫醫療事故責任;4.通過患者IP地址,越位瀏覽、收集患者的網絡蹤跡的活動內容,或違規泄露患者純個人的隱私;5.在實施遠程醫療診斷中,有意刺探患者情感生活,并將患者婚外性生活在網上公開披露,或將患者有關性疾病的電子病歷、影象等信息公布于眾,嚴重干擾和破壞他人夫妻正常生活;6.以網絡醫務者之居,非法刺探患者信用、財產狀況,或與網站管理員串通合伙騙取患者錢財,或未經患者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7.行臨床網絡醫生之便,收集、刺探患者的社會關系并從中謀取私利;8.在醫療信息化管理過程中,因醫方原因將患者的個人資料丟失、被盜用或遭篡改;9.違背了守法、誠實信用、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及醫學倫理、醫德,虛假、帶有欺詐性的醫療電子網絡信息、醫學圖像的廣告。

二、醫療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的指導思想及原則

(一)醫療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的指導思想1.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為加快推進公共衛生信息系統建設服務,建立起功能比較完備、標準統一規范、系統安全可靠,與衛生改革與發展相適應的衛生信息化體系。2.堅持“以人為本”的宗旨,為使市民便捷地享受現代信息技術的最新成果而服務,并創造一個醫患關系和諧、合法、有序、誠信、安全的法制保障環境。3.依法治業的準則,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而提供科學、高效、合理的法制支撐,并解決公共衛生信息系統應用中的矛盾,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和服務政府服務。

(二)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的基本原則1.堅持統一標準與頂層設計原則,把握國家法制統一與制度創新的關系。同時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形成分級推進、各方參與的局面,積極爭取人大法工委、政府法制辦的立法資源,既要考慮衛生管理部門的職能和權限,還應充分反映各類各級醫療機構的實際需求,做好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體系的頂層設計。2.堅持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原則,把握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全面推進和重點突破的關系。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應當把握好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的關系,在立足于全面、整體推進本市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的同時,以完成若干重點立法項目和推進信息化執法工作為主要抓手,特別是在立法工作中,要集中精力,適時推出一些關鍵性的立法項目。3.堅持立足實際與適度超前原則,把握當前計劃和長遠規劃的關系。在制定市衛生信息化立法、執法和法律服務工作計劃時,應當把握好近、中、遠期三個關系,在通盤權衡近期法治建設目標的基礎上,儲備一批政策法規調研項目,注重前期研究,適時提出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的中長期目標以及具體要求。4.堅持力求創新與區域特征原則,把握移植吸收和自主創新的關系。要研究世界上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比較先進的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成功經驗,借鑒國際上一些特大型城市衛生信息化推進的法治經驗。同時,在推進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中要注重體現時代特征、區域特點,從衛生信息化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牢牢把握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為創新型城市建設服務的總體要求。

三、構建結構相對完整的醫療衛生信息化法規框架

(一)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的立法項目醫療衛生信息化法規框架,在立法層面上,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為主體,以行業自律規范、示范合同、行業標準等為補充;在時間安排上,優先安排若干關鍵領域的重點立法項目,同時安排一定數量的立法調研項目;在立法參與度上,積極利用人大、政府法制辦的立法資源,重點推進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調研起草,對行業自律規范工作則以引導為主。醫療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的立法項目主要包括:衛生電子政務條例、衛生信息化網絡管理辦法、衛生執法監督辦法、居民健康檔案管理辦法、遠程醫療管理辦法、公共衛生信息系統安全測評管理辦法、醫療衛生信息安全應急處置辦法、區域衛生信息化示范區工作實施細則、衛生信息資源開發與利用辦法、市屬各級醫院信息系統基本功能規范等。

(二)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的基礎調研項目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的基礎調研項目主要包括:衛生信息化條例、衛生信息安全條例、市民健康信息卡管理條例、公共衛生信息系統管理辦法、衛生電子政務數字認證管理辦法、遠程就醫個人信息保護辦法、電子病歷管理辦法、公共衛生電子信息共享管理辦法、市衛生電子政務建設管理辦法、醫院信息標準建設與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辦法、社區衛生服務系統軟件及其相關標準的開發和研制辦法、醫療衛生網絡安全管理和防范網絡犯罪辦法、醫療衛生信息系統產品和服務管理制度、遠程會診應用和隱私保護的相關工作制度及糾紛調解規則等。

(三)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的行業自律規范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的行業自律規范工作主要包括:衛生醫療機構與相關行業之間的自律服務規范、協調發展規范、糾紛解決規范等三個方面的自律性文件。國家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還應結合本部門實際,研究有關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的電子健康檔案、電子病歷數據標準的機制,細化居民健康卡的信息采集工作流程和管理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區域衛生信息平臺建設技術方案及保障措施,落實信息安全、信息公開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訂完善適應電子簽名、遠程會診應用和隱私保護的相關工作制度,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研究制定醫療衛生信息系統產品和服務相關管理制度,促進衛生信息化建設可持續發展。

四、構建全方位的衛生信息化法制監控的有效機制

(一)遠程醫療中對患者隱私權保護的有效機制法定的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在遠程醫療網絡化推進中,構建有關隱私權保護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四個重點衛生信息化建設部位:1.保守就醫用戶登錄的身份、健康狀況信息。網絡就醫用戶在申請上網開戶、個人主頁、免費郵箱以及申請醫療服務時,醫療信息化管理者往往要求用戶登錄姓名、年齡、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工作單位等身份和健康狀況,服務商有義務和責任保守個人秘密,未經授權不得泄露。2.保守就醫用戶的信用和財產狀況信息。網絡就醫用戶的信用和財產狀況信息,包括信用卡、電子消費卡、上網卡、上網帳號和密碼、交易帳號和密碼等。患者個人在上網、網上消費、交易時,登錄和使用的各種信用卡、帳號均屬個人隱私,不得泄露。3.保守就醫用戶的IP地址和電子郵箱。網絡就醫用戶的IP地址和電子郵箱同樣是個人隱私,就醫用戶大多數不愿將之公開。掌握、搜集用戶的郵箱并將之公開或提供給他人,致使用戶收到大量的廣告郵件、垃圾郵件或遭受攻擊而不能正常使用,使用戶受到干擾,顯然也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4.嚴禁窺探就醫用戶純個人隱私的網絡活動蹤跡。法定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也是每個就醫患者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因此,任何醫方都無權借遠程醫療網絡化管理之便,私自介入包括瀏覽就醫患者蹤跡、活動內容的純屬個人隱私。各級醫療機構在遠程信息化醫療過程中,應注重和強化保護就醫者信息力度,特別是對患者隱私權的保護意識,采取相應措施及問責、追糾機制,重點對患者在醫院就醫登記過的電話、家庭住址,還有醫療費用清單等信息資源加密給予保護,嚴禁將患者的遠程醫療網絡的有關信息商品化而被違法者所利用。

(二)構建電子病歷應用中對患者信息保密的監控機制臨床信息系統核心的電子病歷(Electricmedi-calrecord,EMR)因其存儲量大、節省資源、查詢方便、共享性好而得到了廣泛應用。為保障電子病歷相關信息不泄漏、不篡改而有悖于醫學倫理或被非法商品化,應建立相應有效監控機制:1.加快醫療衛生信息化管理的法律與倫理制度建設。醫療信息化管理的法律與倫理制度建設,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醫院倫理委員會(章程、組織、經費、運作與監控體系等);建立并啟動患者及社會評價與監督醫療信息化運作與倫理、醫德醫風的制度體系;建立并啟動醫療信息化管理中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與倫理制度體系;建立臨床信息化對患者隱私權的基本保障制度;建立對醫務人員不斷進行醫學倫理道德與法律教育等相關制度并認真實施。2.設置全方位的電子病歷系統應用的網絡監控體系。依照國家衛生部有關推行信息化醫療規范性準則,建立和健全臨床電子病歷系統的應用網絡監控體系,并啟動患者及社會評價與監督醫療行為運作與倫理、醫德、醫風的制度體系,監管重點是防范醫院內部利用病人的信息或轉借電子簽名謀私泄密現象,有效遏制對患者隱私權的侵害。3.推行電子病歷信息分級管理和加密查閱限權制度。電子病歷信息分級管理及加密限權制,即依據臨床醫院、醫療保險、遠程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而分類管理電子病歷信息,同時針對涉及到患者個人的基本情況、疾病發展、診療狀況等病人隱私方面的醫療信息實施加密級別,并在醫院內外網上設立下載、查閱權限,最大限度減少醫療信息和數據的商品化或病人隱私泄漏。4.實行對違背醫學倫理和醫德行為一票否決制。各級醫院都可依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制定和實施臨床信息系統電子病歷應用監控的同時,加大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對違背醫學倫理和醫德規范,并構造就醫用戶隱私權的侵犯,或人為發生電子病歷等信息數據泄密事件的,在醫療專業考核評優與晉升職稱中實行一票否決制。

(三)構建對虛假醫療信息和醫德缺失的防范機制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及醫學倫理、醫德而傳播虛假、帶有欺詐性的網絡診療信息,或言過其實,夸大療效的網絡醫療廣告信息,或利用遠程醫療及患者現身說法,在網上招攬患者等虛假醫療信息和醫德缺失行為,應采取相應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遏制。1.從虛假醫療信息和倫理醫德缺失制作的源頭抓起。按照“誰制作,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虛假醫療信息和倫理醫德缺失的責任,從源頭抓起并不斷增強“網絡醫療信息安全真實人人有責”的意識,對任何一部網絡醫療信息的廣告真實性嚴加審核,對廣布虛假醫療信息和倫理醫德缺失的信息事件,要嚴肅追究當事人、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的責任。2.強化醫學倫理職業操守的力度和實效性。醫生職業操守,是指醫生在從事職業活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低醫學倫理和醫德底線及行業規范。它具備“基礎性”、“制約性”的特點,要求每一個從事醫生職業者必須做到。各級醫院都要重視和強化對醫生職業操守培育和執行的力度,將其貫穿于醫療信息化建設的全過程。只有這樣才能使每個醫務人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倫理觀念和從醫職業的神圣感、使命感,并有效地遏制虛假醫療信息和倫理醫德缺失事件的發生。3.強化和規范對醫療衛生信息系統服務外包管理。強化和規范醫療衛生信息系統服務外包管理,特別是在實施HIS等重要信息系統過程中,應對外包企業嚴格審核,在簽訂外包合同時要增加有關信息安全、真實性的條款及虛假廣告宣傳違約責任,對外包服務人員要進行規范管理,限制操作范圍;在驗收和實施階段,要對系統實施信息安全檢查、網絡醫療信息真實性審核,避免系統漏洞及虛假信息等情況的發生,從源頭和運行過程中保證醫療信息系統的安全性、真實性。此外,還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種病毒軟件,病毒、木馬程序侵襲,造成數據的刪除或病人隱私泄漏及醫學倫理、醫德的缺失。

(四)構建醫療衛生信息化醫學倫理的監督及評價機制通過現代信息化手段,搭建一個方便快捷、高效管理的醫學倫理和醫德監督及評價機制,不僅增多了醫院服務患者的窗口與途徑,實現方式更加人性化,而且收集的數據更加真實可靠,客觀全面地反映了醫療機構在實施信息化進程中的醫學倫理與醫德醫風真實情況,也有利于加快醫療信息化進程中醫學倫理與醫德醫風長效機制目標的實現。1.針對遠程醫療設置醫學倫理和醫德監督及評價系統。就醫病人可自助觸摸屏設置于遠程醫療會診網絡平臺窗口,依據自身就醫經歷有針對性進行監督與評價,也可投訴或舉報有關違背醫學倫理和醫德行為及事件,也可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等,從而促進醫療信息化與醫學倫理和醫德醫風建設同步并朝健康方向發展。2.建立全方位的監督和互補型的綜合評價模塊運行系統。醫院倫理委員會與醫院信息系統平臺無縫集成并連接到政府衛生信息化管理系統的模塊有機結合,并形成衛生主管部門、院內與遠程就醫患者的全方位、高層次的監督和互補型的綜合評價系統。在醫院監督管理平臺中醫院領導和管理部門可按需要進行月統計或季統計,并以此為依據對醫院及醫務人員進行醫學倫理與醫德醫風綜合考評,表彰先進或推廣好的經驗,及時糾正錯誤、堵塞漏洞或查處各種違背醫學倫理與醫德行為的事件。3.設立相應醫學倫理和醫德監督及評價系統的操作模式。采用多種信息化手段和方式,包括互聯網博客、電子郵件短信、網絡涂卡問卷、按鍵評價、觸摸屏、軟件系統等,方便不同層次的就醫人群使用有關醫學倫理和醫德監督及評價系統的操作模式。如設置網絡電子問卷涂卡,向遠程醫療就醫病人定期發放有關醫學倫理與醫德醫風滿意率問卷表,通過專用讀卡器,可批量錄入問卷結果,將數據裝入系統平臺數據庫。4.建立專門的網絡醫療隨訪中心收集患者反饋信息。通過患者隨訪平臺軟件,操作員可利用計算機自動撥號,全面記錄患者每個反饋信息;還可通過短信系統自動對網絡遠程病人進行短信隨訪,從而加強對醫療信息化中有關醫學倫理與醫德醫風進行隨時監督和實時評價。

五、全面提升醫療衛生信息化綜合執法的整體水平

全面推進衛生信息化建設中綜合執法的整體水平,是一項具有全局性和長期性的工作,需要長抓不懈。具體來講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準確引導、規范、監管全國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針對衛生信息化推進中不同階段的發展目標,以推進市衛生行政管理的職能轉變、提高民主參與為重點,準確引導、規范、監管、服務于全國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全面提升衛生信息化建設依法行政的整體水平。

(二)切實保障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全面正確實施根據衛生信息化法治建設工作的特點,加強信息化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采取日常執法檢查、定期執法檢查、不定期執法檢查、聯合執法檢查等形式,不斷完善和推進行政執法工作,切實保障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全面正確實施,努力做到權責分明、保障有力、執法必嚴、違法必糾。

(三)重點加強對遠程醫療監管及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以維護公共衛生醫療信息網絡秩序為抓手,運用法律、行政和經濟處罰手段,處理衛生信息化領域的違法行為,加強對遠程醫療監管及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違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傳播計算機病毒、危害計算機安全、傳播不良信息的行為給予相應處罰。

(四)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能力和綜合素質探索建立和培養專業的執法人員隊伍,加強執法業務培訓和法律知識教育,建立執法人員上崗培訓制度,通過基本法律法規培訓、專業法律法規培訓等,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能力和綜合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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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現狀首先,立法層次低,缺少法律保障。目前在我國,有關新農合建設依據的制度已普遍推行,在《社會保險法》中也略有涉及,但仍未對其進行專門立法,只是在政策文件這些層面上停留,而政策文件又普遍約束力較弱,位階較低,規范性不強,層次較低,權威性不足,存在局限性。目前,新農合建設仍游離于法制化軌道之外,從而造成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的職能職責以及參加新農合農民的權利義務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更無法對違反政策法規的諸多行為進行依法追究,整個新農合建設具有非常明顯的臨時應急特征,這突出表現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其次,地區差異造成實施困難。目前,我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之間存在較大差異,這種現狀為全國范圍內實施同一種模式的醫療保障制造了巨大障礙。在許多經濟不發達地區,尤其是西部地區,基層醫療機構存在缺陷,因為籌資水平不高,保障水平偏低,農民生活總體水平不高,這就造成他們并不十分情愿參合,且對合作醫療不太滿意。但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由于當地生活水平較高,對健康和醫療保障的要求就相應比較高,這就造成目前較低的醫保水平缺乏吸引力。第三,實施機制不完善。我國新農合制度除了存在地區經濟差異大的問題,另一個薄弱的環節就是缺乏法律保障制度和實施機制。以籌資保障機制為例,更為重要的是,因為缺乏監督機制強有力的保障,致使政府的投入不到位,缺乏穩定可靠的政府資金投入,使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和首要環節——資金籌集,從一開始就出現了難題,這樣直接造成的后果就是新農合制度的運行失去了最基本的保障。另外,由于沒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其管理監督機制的權限與責任,實際操作中存在資金運作效率差的情況,這也是新農合制度的法律實施機制不完善的一個重要表現。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法律思考首先,應當從立法上明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本形式和多渠道的籌資機制,以及醫療費用的報銷比例。

建立新農合制度,并且保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事業有效的進行,同時長足有序地發展,必須要加強立法工作,國家應制定與之相配套的《農村合作醫療法》,來規定農村合作醫療的實施辦法、保險組織、村級合作醫療保險站的組建方法及其職能,規定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權利義務;規定保健站醫生的選拔方法及職責等。各地區應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依據本地特點,制定相適應的具體實施辦法,減少農民因病致貧或返貧情況出現的機率。種種跡象表明,建立新農合就要使之成為全面完善的體系,應當在法律的保障下平穩持續的發展運作。

首先,應該在立法上明確新農合的基本形式,從內容方面來細分主要有:合醫合藥、合藥不合醫、合醫不等合藥3種形式。實踐證明,這3種形式是可以同時發展的,但相對的要有一定側重,一般是以合醫合藥為主,之所以這樣確定,是因為這種形式更能滿足廣大農民的醫療需要,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同地區還有與之相適應的選擇,這需要在法律上特別針對地區不同如何進行選擇這個問題做出原則性的規定。

另外,要明確每年中央和地方對新農合建設的財政支出比例,解決廣大農民或因為貧窮看不起病,或因病致貧、返貧的問題。實踐證明,籌資額應以政府支持、集體補助和個人繳納3種辦法結合來構成,這應在法律上進行明確規定,從而使籌資機制更為合理。在這里應該注意的一點是:農民自身繳納資金數額。這需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每位農民每年在醫藥費用方面所有支出;二是每位農民每年愿意繳納的金額。根據我國廣大農村的實際情況以及相關專家多年的調查取證得出的結果,扣除集體補助與政府支持的部分費用,每位農民每年花費在醫藥上的費用報銷比例控制在40%—80%的范圍內。有關專家建議,農民個人應繳納的合作醫療資金應以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左右為宜,這樣的比例是否合適仍需研究,不過按照農民意愿交納的數額和實際支出的醫藥費用,最終確定自愿和最低交納金額及比例,從立法上給予明確規定是必要的。應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節余”的原則,將醫療費用的報銷比例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同時有一定的自主確定權。

其次,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的法律監督。首先,健全組織管理機構。要想加強對新農合運行機制的監督,必須首先建立健全并科學合理的規定新農合中的管理機構、經碰撞辦機構、監督機構及其職責,要制定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轉換管理方式,由“人治”轉為“法治”是社會發展之必然,使之管理步上法制化軌道。其次,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各級各地政府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依據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相關事宜(比如相關權限和程序等)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管理實施方案細則,要細化至每一個細節(如資金籌集、基金管理、統籌補償方案、報銷比例與減免范圍等),堅持合作醫療基金專款專用,堅持高效服務、患者利益至上。

篇5

一、整治目標

按照區委、區政府關于違法建設的管控要求,全面、深入開展違法建設整治年活動,力爭實現城區違法建設“新建為零、存量遞減”的工作目標。

二、查處范圍

此次查處違法建設的范圍和重點是:城區范圍內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未按規定期限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以及其他違反城鎮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臨時搭建物。同時,積極協助各鎮查處集鎮建成區范圍內的突出違法建設。

三、總體要求

1.2012年10月1日以前的違法建設,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影響市容,堅決予以拆除。

2.2012年10月1日以后的違法建設,圍繞查處率100%,罰款到位100%,拆除率90%(主要除去不影響市容、不存在安全隱患,當事人生活困難的部分)的目標,有計劃、有步驟組織拆除。

3.在違法建設整治年期間,堅決做到見違就拆。小的違法建設及時制止,住宅、廠房、營業用房等大的違法建設按一般程序查處,原則上以拆為主。

四、查處原則

(一)實事求是,尊重歷史,區別對待。查處違法建設應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區分情況,分類處置,體現拆違工作的客觀性、公正性。

(二)以人為本,有情操作,綜合治理。堅持依法拆違、有情操作,努力把查處違法建設同解決民生問題結合起來,與

化解社會矛盾統一起來,力求綜合治理,提高社會效益。

(三)全面普查,分步查處,拆管并重。在全面普查摸底的基礎上,全面查處、逐步遏制城區規劃區、各鎮規劃區用地范圍內違法建設。推進區鎮聯動防控機制,強化拆違后續巡查管理,防止“死灰復燃”。

(四)屬地管理,公開公正,依法行政。城區規劃區用地范圍內的違法建設,根據管轄范圍分別由屬地社區(村)動員自拆,屬地片區執法中隊組織拆除。各鎮集鎮建成區內的違法建設,由所在鎮負責拆除,大隊指定執法力量協助拆除。同時,根據整治進度和宣傳需要,對一些突出、頑固、影響巨大的違法建設,適時協調相關部門組織集中拆違活動。違法建設調查及處理情況,一律公示上墻,接受社會監督。嚴格政策界限,明確紀律要求,依法實施查處。

五、組織領導

為了更好開展“違法建設整治年”活動,成立城管行政執法局“違法建設整治年”工作領導小組。

六、方法步驟

計劃從2013年5月開始至10月底,歷時6個月左右時間,在全區開展一次集中查處違法建設活動。具體工作分為五個階段:

(一)動員布置,自查自糾(5月25日~31日)。迅速召開整治組成員會議,進行布置安排,要求全體參戰人員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同時,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要加大宣傳攻勢,引導廣大市民增強文明守法意識,自行糾正違章行為,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營造全社會理解、支持參與城市管理的濃烈氛圍。

(二)深入排查,梳理重點(6月1日~30日)。要求相關責任單位上路、進社區排查問題,對主干道兩側違章搭建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棚亭進行全面梳理,擬定需要集中整治的重點、難點問題,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報協調指揮組。

(三)集中力量,分段整治(7月1日~8月31日)。組織執法力量對前期拒不整改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集中打擊,大力拆除違章搭建和違法建設,對各類違章行為堅決做到露頭就打,一打到底。

(四)嚴防反彈,跟蹤整治(9月1日~9月30日)。活動結束后,城管執法隊伍加強巡查管控,嚴防拆后再建;社區安排力量,深入當事人家中,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宣

傳,反復做思想工作,鈍化矛盾,消除對立,贏得理解。

(五)鞏固成效,落實責任(10月1日~10月31日)。總結前期整治工作成效,固化整治過程的好經驗、好方法,簽訂防違控違目標責任書,杜絕消極防范意識,培養主動作為精神。

(六)著眼長效、謀優機制(10月31日以后)。進一步擬定違法建設長效管理制度,強化區鎮聯動協調,完善數字化監管網絡建設,全面實施常態管理,實現違法建設管理的長治久安。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全體干部職工要充分認識開展違法建設整治年活動的重要性、艱巨性,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下定決心,全力以赴,切實履行好各自職責,加強溝通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宣傳發動,營造氛圍。采取各種宣傳形式,印制《省城鄉規劃條例》、《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住建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系列法律讀本,發放到群眾手上,切實提高市民規劃意識、法制意識、文明意識,認清違法建設安全隱患和社會危害,從源頭上構建良好的違法建設整治氛圍。

(三)落實責任,細化措施。為確保整治工作的順利推進,各片區要主動進位,主動會同相應社區(村),做好調查摸底,

細化整治計劃,全力推進整治工作有序開展。對在職責范圍內必須拆除,卻不履行職責、不作為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要追究行政責任或給予紀律處分。

篇6

內容摘要:本文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首次提出了法制利益的概念,并建立了一個法制利益理論的基本分析框架。法制利益論尚屬于一個新范疇,是經濟學研究的一個新領域。盡管有學者對法律和經濟提出過很有價值的思想,但是法制利益的提出還屬首次。

關鍵詞:法制 利益 法制利益理論

利益機制是促進經濟發展的力量源泉,“一切社會關系的核心是利益關系”(洪遠朋等,2006)。追求利益是人們最基礎的心理特征和行為規律,“是一切創造性活動的源泉和動力”。我國實行的改革開放的政策,改變了以往的利益格局和利益結構,推動了我國階級階層利益結構的多元化發展,使得利益分化和利益沖突日益激烈,社會因為制度安排的不合理付出了無效率的成本代價。法律作為制度控制的基本手段,在利益整合中具有獨特的優勢,如何通過法律制度途徑去尋找實現利益整合的手段和機制,解決利益沖突,使各個利益群體的利益訴求都在服從我國經濟建設大局的前提下得以實現,共同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通過合理的法律安排實現有效的法制利益,從而使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出現生機勃勃、富有效率的局面,這當是我國建設一個流動暢通、利益協調、保障有力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亟待解決的問題。

研究法制利益的動因及目的

我國的改革開放政策使我國國民經濟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明顯的改善和提高,同時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要不斷提高并日益多樣化。但是,由于現代社會存在著不同范圍、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利益群體及利益追求,形成的利益追求的多樣性使得利益沖突嚴重,而且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資源和社會利益重新分配的過程,必然會引發各個層面的利益關系矛盾和沖突,以及利益格局失衡的狀態。具體表現在我國社會發展存在的諸多問題,社會發展相對滯后、公共資源需求和供應普遍不均衡以及地區之間的公共資源差異也在加大,尤其城鄉差距、地區差距在不斷擴大,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社會利益矛盾更加復雜,因此協調好各方面利益關系的難度加大。這些矛盾無疑是構建和諧社會所必須面對和解決的,而解決這些矛盾的實質在于利益的重新調整和合理分配。面對利益矛盾沖突的新狀況,建立有效的利益調整機制才會和諧地解決和消化各種矛盾乃至沖突,而法制恰恰是適應利益調節的需要而產生的,有效的利益調整機制的建立,需要法制的作用發揮和路徑依賴。法是沖突的各個利益群體的利益矛盾相互作用的結果,因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充分發揮法制的利益調整的合理安排機制,實現各個利益主體的利益均衡,構建社會主義社會各利益主體的和諧關系以達到社會安排的有效率,發揮法制利益機制的最大效益。

“和諧社會的核心是利益和諧,利益均衡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現代社會是一個倫理共同體,也是一個利益共同體。我們要構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決不是沒有利益沖突的社會,而是一個有能力解決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沖突,并由此實現利益關系趨于均衡的社會”(何建華,2005)。在我國改革進程中協調多元的利益關系,有效地化解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利益矛盾,在協調和穩定中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就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課題(張廉,2005)。因此,從我國的現實形勢來看,通過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來容納和規范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表達和利益博弈,是解決我國現階段利益矛盾的重要手段。基于此,本文對法制利益的實現和法制利益解決我國當前矛盾的調整利益機制的發生過程都進行了深入探討,希冀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立法觀念和法制安排合理性提供有益的參考建議。

從我國學術理論研究方面考慮,我國關于法制和利益方面的理論體系有待逐步建立和完善。雖然我國經過不斷探索和發展,逐步有了關于法制和利益之間的理論框架,但其內容體系還是不令人滿意,基本上是在借鑒和吸收西方法經濟學以及與其相關學科的理論框架和基本理論的基礎上逐漸形成的。因此,我國急需建構自己的法制利益理論,創立獨特的法制利益理論內容體系,否則會因其理論既不能解釋我國正在發生著的現實矛盾,也無力指導未來的實踐,從而永遠難以成為一門獨立、完整的知識領域。而在內容研究中既應當包括對法制利益學一般理論問題進行的研究和對各類法律在實踐中解決具體問題的有效性進行的實證性研究,還應當包括對本國的理論與實踐結合所進行的本土研究,以及對不同國家的法制利益實現所進行的比較研究。然而,就我國的研究現狀來講,更多的研究者將其精力主要放在對國外某個相關專題研究的翻譯和介紹上,而很少關注對我國現正發生著的法律制度變遷中的具體問題進行實質性地深入探討。對于法制利益理論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個缺陷,既有對于法制利益的一般理論研究,還具體闡述了法制利益的發生機制、影響機制和實現機制,并且著重分析了法制調整利益沖突博弈的有效安排的實現過程,試圖針對我國在某個具體問題上的劇烈矛盾沖突協調解決的法制生效過程進行了單獨的研究,而且注意到了不同法系之間的法制利益實現過程的區別和聯系,并進行了優劣分析。這是對于我國法制利益理論的創新性研究和初步探討。同時,本文關注到長期以來我國的研究中比較普遍存在著輕實證分析、重規范研究,輕定量分析、重定性研究的片面學風,大都主要限于新古典、新制度框架,對于當今世界最前沿的演進博弈分析等許多新的分析方法幾乎沒有涉獵,作者試圖嘗試多種研究方法,并期望取得令人較為滿意的效果。

總之,法制利益理論的目的在于尋找能夠使得一個國家通過改善其法律―司法制度來提高所提供的服務質量以獲取收益的路徑,試圖得到政府改革法律體系和司法以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的方法,并且找出“合意的”法律秩序的建立方式和方法,以及取得在現代的市場經濟中發揮主要作用的機制效益,以期能夠通過法制利益理論來解釋為什么特定的法律會存在、確定應該存在什么樣的法律規則以及預測特定的法律規則會產生什么樣的效果。

法制利益的界定

法制利益隱含著這樣一個前提,即可以準確計算成本和效益。當然,實際上我們都知道完全準確地計算是不可能的,因為有些心理因素是無法估計其成本和效益的,但是假設是所有采用經濟學理論分析的文章中所必須的,所以在界定法制利益之前,必須首先作出基本假設。

(一)法制利益理論的主要基本假設

“經濟人”假設。本文認為,“經濟人”是從自身利益出發、能夠在自己所處的環境中進行有限的理性分析(而不是完全理性),并且具有選擇利益最大化偏好的行為人。用“有限理性”取代“完全理性”,是因為人類認識和分析自身所處環境的能力是有限的,環境的不確定性和復雜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對稱性都會導致人們不能完全理性的判斷,而且在做出決策選擇時,不可避免地要受環境、經驗、認知、習慣、偏好等的影響,“經濟人”所追求的目標不再是單純的經濟利益而是多元的綜合利益,追求的是利益與個人效用的最大化。在宏觀層次上,國家作為經濟活動的主體,也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國家利益的最大化是全體社會成員和組織利益最大化的函數,不僅包括財富的最大化,也包含非財富的最大化,如追求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等。

“資源稀缺”假設。利益沖突反映了社會資源的稀缺與匱乏,資源與人們的需求相比較總呈現出匱乏狀態,每個人都要受到一定約束條件的束縛,從而在約束條件下進行利益選擇,不僅要對自身各種備選項的成本及收益進行分析,而且還要同時注意他人的選擇或者選擇傾向和趨勢,再來決定自身的選擇,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人們將不得不把有限的資源有目的地配置到某些方面,這就需要追求資源的優化配置,合理地配置利益資源以提高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率,建立最有效的資源配置機制和利益協調機制。

利益追求多樣性假設。人們對利益需求的性質和特點復雜多樣,而且是不斷變化。伴隨著人們物質條件的轉變,生產力的發展會對生產關系提出新的要求,新的利益沖突需要新的法律和制度來進行協調。

(二)法制利益的概念與特征

法律利益是利益的一種形式,不同于其它學科中的利益,而是從利益體系中剝離出來的、可以以法定形式存在并得以實現的利益。客觀存在的利益是多元化的,其屬性和功能未必與特定主體的需要吻合,當此種利益不能滿足和適應利益主體尤其是統治階級日益增長的物質和精神需要時,就必須在眾多利益間進行取舍,當取舍的結果以法定形式存在時,便出現了法制利益。如果要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文明和促進社會發展,法律就一定要對人們生存和生活中所提出的要求、愿望或需要做出某種規定和回應。

法制利益具有強制力。它是經由國家特定機關進行選擇和確認的、體現國家和統治階級意志的、以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為內容并具有特殊強制力的一種利益。利益一旦被法定國家機關選擇和確認為法律利益,它就成為法律權利,就意味著擁有這項法定利益的個人或群體,可以據此從自身意志出發作出某種行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也意味著當利益主體的法律權利受到損害時,可以要求國家機關保護自己的法律權利,維護自身的利益。這種觀點揭示了利益在法律上的主要表現形式為權利形式,本文支持這種觀點。人們通過權利享受來獲得效用,權利是利益的基本形態而具有本源性,往往與個人的利益需求相關,而同時義務與權利相伴而行,是人們必須要付出的“負擔”。

法制利益具有普遍性。個別化利益提出的訴求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得到社會和國家的回應,只有當個別化的利益成為普遍性的利益,形成了廣大民眾利益需求的情況下,才能獲得立法的認可。通常來說,法律對追求個別化利益的行為不加干涉,亦不予提供“特權”幫助,但是當一項個別化的利益將會以損害他人或社會的正當利益作為代價時,法律才對其加以抑制或引導。在現代立法過程中進行利益選擇,就是通過正當程序來回應“普遍化”的利益,使得普遍化的利益需求得到滿足,同時剔除個別化的利益,這種普遍化的利益就會形成法制利益的初始形態。馬克思認為,真正的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人的恣意橫行”。

法制利益具有基礎性。政府通過立法或者修訂法對利益需求進行回應,通常只選擇和確認利益體系中基本的和重要的。一般而言,生命資源、財產資源、自由資源、安全資源、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資源以及使這些資源的價值得以發揮的參與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機會資源等,這些資源有必要采取法律權利的形式,亦即轉化為法律利益(周旺生,2004) ;而社會上那些不需要國家干預的利益,則不由法律來調整而往往由道德、習慣或其它社會規范來規制。

同時,法制利益選擇就是從一定社會經濟形態和物質生活條件下人們社會生活的最基礎和普遍的需要出發,以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價值觀為指導,對利益主體多元化、多樣性的客觀利益進行判斷、評價、權衡和比較,來選擇那些有利于維護統治階級共同利益的利益需求,并對其予以法律調整,實質是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對符合其共同利益的需要進行回應,并將其規范化和權威化。這一過程實際上是各種不同利益主體在各自領域內經過協商和競爭而形成的能夠為各方所接受的利益分配方案。由于利益主體的力量強弱不同,通常是根據其力量的對比關系來決定法制利益分配,使得各利益主體的力量對比關系能夠同利益分配的結果相適應,使整個社會形成一種穩定的秩序。那么,最終法制利益的需求與供給的均衡狀態就實現了利益和諧,整個社會就會形成這樣一種局面:各個利益主體在公平合理的利益格局內都清楚各自的社會定位,并根據自身應當承擔的“負擔”來分享各種利益,從而形成一種安定有序、統一協調的狀態。

(三)法制利益的界分標準和種類

為法制利益的界分提出一種嚴格的標準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比較清晰和相對有序地把握錯綜復雜的法制利益關系。由于資源的有限性和利益需求的多樣性,各種利益之間會出現不協調甚至是對立的狀況。為了協調法制利益沖突,就必須對復雜的利益進行識別,更加清晰地分辨法制利益,因此首先就需要按不同的標準對法制利益做出分類,厘清其間關系。對此,可以采取不同的標準對法制利益進行不同的分類:

第一種分類:根據享有法制利益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國家利益(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集體利益(許多擁有相同個人利益組成的共同體)和個人利益(包括法人和組織),這是在政治、經濟、法學上的常規分類方法。龐德指出“講到人們提出的主張或要求,那么利益也就分為三類: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有些是直接包含在個人生活中并以這種生活的名義而提出的各種要求、需要或愿望,這些利益可以稱為個人利益;其它一些是包含在一個政治組織社會生活中并給予這一組織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種要求、需要或愿望;還有一些其它的利益或某些其它方面的同類利益,他們是包含在文明社會的社會生活中并給予這種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種要求、需要或愿望”([美]龐德,1984)。我國現行法律中就將利益分為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三種。

個人利益是指復雜的社會關系中作為社會成員個體的利益,是利益個體在一定社會關系中的需求目標和對象,通常表現為成員個體通過一定數量和質量的勞動(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來交換獲得或應獲取的利益,主要包括個人生命的利益、私有財產利益、締結合同自由和言論自由等等。個人作為社會構成的個體元素,其利益的滿足是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基點,是經濟社會中最為普遍和廣泛的利益。個人利益構成了個體行為的主要動機,主要反映了個體與個體、個體與社會的利益關系。個人利益具有獨立性,但它又不是孤立的個人意志的任意選擇,而是要受物質生活條件關系所制約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社會性。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看,個人利益處于各種法律利益中最低的序位。

集體利益可以是指擁有相同利益需求的利益個人組成的共同體的共同利益,也可以是因為某種社會關系而聯系在一起的共同體的共同需要,當利益集團進行一定程度的共同的社會活動時而獲得的整體利益,其本質屬于公共利益的范疇。人們可以從自身利益出發組成各種形式的群體,而每一個特定的群體都必然存在著共同利益,否則這個群體的存在是不長久的。作為有限理性的“經濟人”,當單個成員實現不了其利益,人們會為了增強力量對比而為了集體利益聚到一起結成利益集團,法律、法規就賦予這種新的利益以高于個人利益的地位。集體利益以個人利益為前提,源自其成員的利益并實現其成員的利益,不能離開個人的構成,有別于國家利益,有時甚至是與國家利益對立的利益。這是較普遍的具有共性的利益范疇,比如道路的建設、地方經濟保護等等。

國家利益就是國家或者整個社會作為主體依法享有的法律利益,是為了整個國家和社會自我保存和發展而由社會成員所共同享有的具有整體性的利益,它實質上是全體國民,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部分國民共同享有的法律利益的集合體。在國際大背景中,國家利益體現得尤為突出,一個國家為了在國際中立足和競爭,會以符合國家公共利益為出發點通過法律形式確定下來,比如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國防利益、外交利益,維護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的經濟利益等。而社會是人類生活的共同體,為了維持基本的社會秩序,國家利益還表現為社會公共利益即享有共同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如婚姻、家庭、宗教制度等道德方面的社會利益,保護自然環境和文化進步方面的利益等。

第二種分類:根據法律利益客體的屬性標準,可以存在以下幾種分類。

第一,按照利益的實現形態,將法制利益分為物質生活利益、精神生活利益和政治生活利益。物質利益是給予人們基本的物質需求的滿足,是最基礎的法制利益,使人們的物質生活得以滿足和實現。利益主體在社會關系中必須以一定數量和質量的物質資源來維持其生存和發展,這個過程中所需要的利益就反映了社會主體對物質生活條件的依賴,往往以實物的形式來表現。主要包括財產支配利益(個人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侵害的利益)、財產交換利益(個人在財產流轉過程中形成的契約性利益)、勞動利益(勞動和職業自由、休息自由、獲得救濟和退休金的利益)(張斌,2005)。精神利益往往是伴隨著人類的文明而發展的,系指個人通過相互間的交往、相互尊重而在思想文化領域所享有的得以自我實現的價值和滿足個人精神需求的利益。精神利益的內容廣泛和復雜,概括說來包括文化利益和思想利益,通過利益個體與個體之間或者利益個體與周邊環境之間的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每個個人都會在文化、思想、情感等方面產生需要,法律將這些通過一定的社會關系所體現出來的精神價值確定下來就形成了法制上的精神利益,比如智力成果利益、受教育利益、自由等,還包括法律對人身利益衍生出的利益保護,以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為顯著利益代表。政治生活利益指社會主體在政治上所享有的法律利益,以及通過參與國家、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方面所獲得的各種利益,如國家的利益、外交利益、言論權利益以及選舉與被選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權等都屬于政治利益的范疇。每個社會個體都可以在各自的權限內擁有參與國家、社會事務管理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以看做是個人所有權利中最高層次的權利,往往與其在各個利益群體中的力量對比密切相關。利益主體通過一定的社會政治權力結構和政治關系表現出其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且依靠國家政治來實現其權力和權利的需要來獲取政治利益。

第二,根據利益得以實現的時間不同,將法制利益劃分為短期利益和長遠利益。顧名思義,短期利益就是指法在短期內所取得的效益,反映的是法律在短期內能否發揮良好的作用以滿足社會的需要。與此相對的長期利益是指法律在長時期內所取得的效益,反映的是法律在較長時期內是否反映和順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體現了法律的生命力和發展力,但這種劃分的標準是相對的,較長時期或較短時期的判斷標準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人們的認識加以判斷和分析。法律在選擇利益時,注重短期利益還是長期利益反映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圖。短期利益能夠滿足利益主體迫切的需求,更多考慮眼前的狀況,而長期利益對未來長期的持續的需求更加注重,卻不能解決主體的現實需求。這就需要立法機關對當前和今后的社會局勢進行科學的預測和規劃,既要考察當前社會的現實需要,又要把握社會發展變化的規律,從而達到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的統一。

第三,根據利益客體所涉及的范圍不同,分為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整體利益是指一定時期內所有法律法規在社會生活中實現的總體利益,而局部效益是指一定時期內某部法律法規在社會生活中實現的利益。有時局部利益的滿足會損害整體利益,而國家在發展整體利益時也往往不能面面俱到,會忽視局部的特殊情況和特殊要求,整體和局部之間出現了不協調、不一致的情形,最為典型的例子就是地方保護和整個社會整體發展之間的協調問題,這在下文中會有具體的闡述。

法制利益與和諧社會

如果摒棄利益關系,法律根本就無從產生和存在,同時法律會在對利益關系的協調和整合中體現其強大的生命力和作用力,展示其自身的地位。所謂利益協調可以指不同利益主體之間以及利益主體與利益對象之間表現出來的自然的一種和諧與均衡狀態,這是法律進行利益協調的目標狀態;也可以是指對人們的各自的利益行為以及人與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關系的調整,側重于怎樣才能達到均衡與和諧的目標,即達到利益協調目標的具體途徑。那么,法律實際上是為了達到某種整體和個人之間利益協調的目標而針對人們之間的利益沖突所進行的直接調整,是通過法律規范人們的利益行為,限制追求利益的競爭手段,從而實現對利益的重新分配以及對人們之間利益關系的重新定位。

法的利益與法的價值的概念是不盡相同的,這里有必要對法的價值做一下簡要的介紹。“價值”是一個倫理性的概念,用以表達人們的某種需求或對事物的相關評價,是在人的實踐―認識活動中建立起來的,以主體尺度為尺度的一種客觀的主客體關系,是客體的存在、性質及其運動是否與主體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適合、相接近的關系(孫偉平,2000)。由此可見,價值體現著主客體之間的一種關系,也表征著作為價值主體而言的人的主體性意識,同時也代表著主體與客體之間關系的契合程度。法的價值是指法這種規范體系(客體)有哪些為人(主體)所重視、珍視的性狀、屬性和作用(李步云,2000)。具體而言,法的價值這一范疇包含如下意義:法的價值也體現了一種主客體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它是由人對作為客體的法律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而言,法的價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為法律的本體這一關系得以存在的。法律無論其內容抑或目的都必須符合人的需要,這是法的價值概念存在的基礎。法的價值表明了法律對于人們而言所擁有的正面意義,它體現了其屬性中為人們所重視、珍惜的部分;也就是說,法的價值意味著它能夠滿足人們的需要,代表著人們對美好事物的追求。例如,在法律中常言到的自由、正義、秩序等,都是人們為了生存、合作所必須確定的一種理想狀態。法的價值既包括對實然法的認識,更包括對應然法的追求;也就是說,法的價值的研究不能以現行的實在法為限,它還必須采用價值分析、價值判斷的方法,來追尋什么樣的法律才是最符合人的需要的這一問題。法的價值的概念并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等概念,法律本身所有的各種屬性如法律的各種作用、法律的階級意志性和強制性等,它們只是法的價值得以形成的基礎和條件。法的價值反映了主體與法律之間的特定關系,是使法律更好地服從和服務于人所確定的法學范疇。

在我國社會轉型時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容,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條件。建設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要求經濟更加發展、民主更加健全、文化更加繁榮、社會更加和諧,使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三位一體發展成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四位一體。堅持以人為本、確立科學發展觀、實行依法治理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統一,既是現代化建設總體格局的科學內涵,又是指導現代化建設的系統理論和戰略性原則。“和諧”歷來是中華傳統文化獨具特色的價值理念,具有豐富的思想內涵:它可以指“和而不同”、事物的對立統一,即具有差異性的不同事物的結合、統一、共存;它可以指政治和諧,一種社會政治安定狀態;它可以指遵循事物發展客觀規律,追求人與自然和諧;它還可以指社會倫理原則和思想方法。和諧社會是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是理性、人本、人與社會、人與自然關系協調、和諧發展的社會。以和諧理念為主導,經濟繁榮、社會穩定、人們和平相處、安居樂業,是和諧社會的一般特征。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包括: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社會;和諧社會是公平正義的社會;和諧社會是充滿活力的社會;和諧社會是誠信友愛的社會;和諧社會是安定有序的社會;和諧社會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民主法治是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設與和諧社會構建具有內在的高度統一性。和諧社會是社會關系得到全面有效調整,人與人之間和諧相處的社會。社會和諧關系的建立,是諸種社會規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機制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有效作用的結果。現代社會中,法律及其調整機制已經成為社會調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

構建和諧社會首先必須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無法律則無和諧社會。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指導下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其次,必須確立實質法治。構建和諧社會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這意味著社會重構、個人重塑、個人與社會關系的重建。只有依靠理性法律制度對社會關系的調整,確立實質法治才能構建和諧社會。所謂實質法治,是指整個社會、一切人和組織都服從和遵守體現社會正義的理性法律統治。理性、社會正義和法律統治三者的有機聯系,構成新世紀新階段科學的法治精神內涵。再次,必須創新法律對社會的調整機制。要求確立新思維盡快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立以憲法為核心而又體現社會正義的法律機制;要求加強行政法制建設,建立健全社會整合與平衡機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為中心的新型社會管理模式;要求完善利益調控法律機制,建立社會公平保障體系,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

參考文獻:

1.洪遠朋,盧志強,陳波.社會利益關系演進論―我國社會利益關系發展變化的軌跡[M].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

2.何建華.社會公正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J].學術月刊,2005(7)

3.張廉.利益關系的法律調整與和諧社會的構建.寧夏黨校學報,2005(5)

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

5.周旺生.論法律利益.法律科學,2004(2)

6.[美]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中譯本)[M].商務印書館,1984

7.張斌.現代立法中的利益衡量.2005年博士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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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依法治校 法制 高職院校

黨的十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為貫徹會議精神,教育部印發了《依法治教實施綱要》,要求各院校轉變觀念,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教育的綜合改革,促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障在2020年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目標。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國在高校教育體系的具體體現。用法治的精神改革教育體系,其目的在于建立一個理性、民主、契約、自由的校園環境,這也是現代大學制度之精神。現代大學制度有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政府、學校、社會三者之間的關系,即政府進行管理、社會參與教育、高校依法治教。第二個層面為高校內部的管理,作為管理者的學校與接受管理的教師、學生之間的關系。無論是國家對學校的管理,還是高校自我管理都需要法律章程、規章制度的支持。因此,學校應當運用法治和法制來推動現代大學制度的建設。本科院校提出并實踐依法治教有數余年之久,依法治校的理念得到了普及;依法治校工作機制基本建立;規章制度建設在逐步完善;師生權利保護得到重視,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反觀高職院校,法治意識薄弱、法制理念缺失的現象仍舊普遍存在,更甚者,現有的規章制度與現行法律相悖。這些均不利于現代大學制度的推廣和建設。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

現有相關理論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針對高職院校管理法治化的理論研究不夠豐富,研究內容主要圍繞如何處理好政府、社會、學校三者的關系,偏于宏觀層面。國內主要研究成果:徐顯明《確立依法治校理念,提升依法治校水平》、劉樹忠《論依法治校在高校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江曼洪《對當前高職院依法治校的幾點思考》、有從收集到的研究成果來看,國內研究對象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高職院校依法治校的研究成果較少。研究范圍主要集中在理順政府、社會、高校三者關系;保護師生合法權益;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方面展開,缺乏對法治理念、法治文化的探究。研究角度側重于法學、教育學的理論研究,對實踐工作的研究相對較少。

國外相關論述主要集中在具體制度建設上,譬如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教學評價等。主要有夏文莉、史紅兵的《從美國聯邦政府資助科研間接成本看待大學可持續發展》、劉筱毅《國外高校人事制度現狀及對我國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其實淺析》、《英國高等教育對我國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啟示》、黃珊《美國大學制度的進步性對中國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啟示》。

二、“依法治校”下的高職院校

本文從微觀的角度切入,為高職院校在自我管理中的法治化、規范化提供新視野。本研究認為依法治校在高職院校應從以下三個維度著手,制度、理念和文化:一、加快推進規章制度的建設。形成章程、學校基本制度、部門規章制度、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四個層面的制度體系,并加強規范管理。二、做到校務公開。崗位職責、各種辦事程序、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等信息應當及時公開;暢通信息渠道,維護師生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避免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合二為一,清新學術氛圍。三、建立學校法律服務和支持體系。隨著社會參與教育的深入,學校和市場的聯系愈發緊密,法律風險也隨之提高;維護學校師生的權益,要健全學校法律顧問制度,成立專門負責法律的機構,同時加強師生的普法工作。四、營造校園法治文化氛圍。將法治融入進師生生活,發展普法講座,或者形成相關法律知識手冊,在大學里生根發芽。心中有法,依法治校才能順利推廣,現代大學制度才能形成。這對夯實高職院校自我法治管理的理論基礎有重大意義。各學院可成立與“依法治教視域下的高職院校規章制度建設”相關的課題研究,并將成果用于實際管理中。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齊下,推進法治治理新格局。明確各管理、教學部門在依法治教改革中的任務,共同推進已有規章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法務體系、機構的建設;法治校園氛圍的營造等工作,在法治治校的理念下辦出職業院校的特色。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高職院校的法制建設對于高職院校貫徹黨的“十精神”具有重大意義,從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齊下,建立健全法制、法治保障體系;從微觀層面落實法律保障,打牢法治基礎,才能使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在高職院校實現。

參考文獻:

[1]梁明.堅持依法治校實現高職院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J].法制與經濟旬刊, 2011,(4).

[2]李伶.依法治校與高職院校科學發展[J].襄陽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1.

[3]文莉, 陳珍.依法治校視角下高職院校法治教育新路徑研究[J].邊疆經濟與文化,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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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執法;重要意義;探討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s an important administrative activity. Improv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work construction, maintenance of city planning authority, regulate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order, strengthen the city governance according to law, to promote all has the vital significance of construction of two civilizations.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knowledg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makes 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present situation.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ignificance; explore

中圖分類號:D035 獻標識碼:文章編號:2095-2104(2013)1-0020-02

一.建設行政執法的特點

1、主體的特定性

建設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的組織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主體的特性決定著主體合法與否,這是行政執法的首要問題,執法主體不合法,執法的內容和程序再合法也是不允許的。不同部門行使的職權不同,同一部門不同層級行使的職權也不一樣,這是執法主體特定性的表現。建設行政執法的依據必須是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其他法律文件的行為不能歸入建設行政執法。

2、內容的廣泛性

建設行政執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城市規劃執法,建筑市場執法,建設項目管理執法,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管理執法,市政工程管理執法,城市公用事業管理執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執法,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執法,城市房地產業管理執法及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執法等。同時建設行政執法作為一種具休行政行為,其表現形式也多種多樣,包括行政許可、行政命令、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獎勵、行政強制執行等,反映了建設行政執法內容的廣泛性。

3、建設行政執法的專業技術性

建設行政執法相當部分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性。如城市規劃執法、施工管理執法、房地產管理執法、勘察設計管理執法和標準定額管理執法等,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依據建設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進行外,還要依據一些專業技術標準和依靠專門的事業單位(如規劃院,設計院、質量檢測站、房地產鑒定機構等),用科學手段做出科學結論及數據。

4、目的的公益性

建設行政執法是實施建設行業行政法律規范,并將其適用到具體的人和事,使建設行業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城市管理中得以實現。其目的是維護城市整潔、舒適、優美的環境,提高包括行政相對人在內的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為社會公益事業做出貢獻,如創建文明衛生城市活動,開展城市建設管理年活動,實施城市綠化、美化、亮化工程活動等,都是通過規范城市建設行為,整治城市環境,使我們的城市亮起來,潔起來,美起來,讓廣大居民生活得更幸福更美好。

5 、權責的一致性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執法權時,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一致的。對某一對象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既是其權利(職權),又是其義務(職責)。國家把建設行政執法的權力賦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就是要把這些權力用好,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好,不得自由處分,無論是轉讓、放棄或主觀隨意變動,都將承擔失職、瀆職、違法、的法律責任。過去有的領導打電話、批條子、搞內部通融,對行政執法橫加干涉,使不該減免的減免,該查的不查,該罰的不罰,這是違法的行為,應該堅決予以糾正。,利用執法之機吃拿卡要是違法違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錯誤執法,同樣是違法違紀。因執法不當引起國家賠償的案件屢見不鮮。

二、建設行政執法工作的現狀

從我市建設行政執法的情況看,隨著國家、省建設方面法律法規的不斷出臺和城市化進程步伐的加快,城市的建設行政執法工作逐步走上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的軌道。

l、各項法律法規日益完善。《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許

可法》、《城市規劃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及相關配套的條例、規章和辦法相繼出臺,大大完善了建設行業法律法規體系。

2、山東省建設廳為保證法律、法規全面正確地貫徹實施,實現依法行政,依法興業的目標,在全省建設行政執法系統實行“一明確兩規范三統一”,(即:明確執法主體的職責權限.規范執法行為,規范執法程序,統一法律培訓,統執法證件,統一執法文書)并制定了相應的規范性文件,文書格式。

3、省建設廳于1997年制定了《山東省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該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結合我省建設系統實際,對建設行政執法程序作了具體規定。

4、我市也加大了法規建設力度,僅在城市規劃方面就制定了《菏澤市城市臨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暫行辦法》,《菏澤市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等規范性文件,使建設行政執法工作有了更強的操作性。

5、行政執法服務日益完善。近幾年來,我市建設行政執法部門相繼開展了“抓行風、樹形像”,“三整頓、一促進”等活動,實行了服務承諾制度,政務公開制度,集中辦公制度,建立了規范的有形的建設市場,窗口部門、單位實行局長主任接訪日,熱線電話接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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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主義 智庫 社科聯 優勢

當今世界、當代中國正在發生廣泛而深刻的變革,社會發展對理論研究、戰略規劃和政策咨詢的需求正呈急劇增加的態勢,社會科學工作者在服務社會、參與決策,完善國家決策機制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現,高水平智庫的建設和影響,已成為一個地區軟實力的重要體現。社科聯作為在黨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作為社會科學界學術性社會團體的聯合組織,必然將更多地承擔起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出謀劃策的職責,起到參謀團和智囊庫的作用。

國外智庫建設的啟示

智庫即思想庫。智庫是指由專家學者和知識分子組成的研究機構,它是現代決策體制的產物。在知識經濟時代,它對社會生活的作用,特別是對政府決策的影響,正在變得更加重要。它為社會提出新的思想觀點和價值目標,引導公眾輿論和社會走向;它為政府決策提供咨詢參謀,影響政府的決策;它把學者的研究成果轉化為政府的政策產品,是溝通政治和學術的橋梁;它及時反映和匯集社會各種意見和需求。從美國、英國、日本等國智庫成功運營經驗來看,國外智庫開展的活動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開展前瞻性課題研究,爭奪話語權。課題研究是智庫的主業,其研究活動分為委托研究和自己選題研究兩類。委托課題主要來自政府、大企業或其他機構。自行選題主要是開展一些前瞻性、綜合性研究,甚至就特定問題進行長期跟蹤研究,以此確立自己在某領域的領先地位和話語權。二是通過為政府決策層輸送人才影響國家政策。為政府儲備和提供人才是智庫的主要功能之一。智庫成員直接進入政府重要崗位,參與決策過程;離職的政府高級官員有相當一部分進入各大智庫,休養生息,等待東山再起。這種現象在美國被稱為“旋轉門”,成為美國智庫獲得信息和影響政府決策的重要方式。三是利用研究成果宣傳其政策主張。針對當前或未來的重大問題出版專著,或者出版專題研究報告,是智庫影響政策最常見的方式。四是通過各類會議和公共關系活動推廣思想主張。智庫通過舉辦各類專題會議,邀請國內外的政界名流和著名專家學者到會,交流思想觀點,形成主導性的意見和建議,進而把自己的政策思想逐漸灌輸到決策人員的意識乃至行動中去。

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日益重視智庫在政府決策和輿論引導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鼓勵相關研究機構成為黨和政府的思想庫。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指出:“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推進學科體系、學術觀點、科研方法創新,鼓勵哲學社會科學界為黨和人民事業發揮思想庫作用”,高水平智庫的存在和影響,是一個國家和民族實力的重要象征。當前我國正處于發展的“黃金期”和矛盾的凸顯期,黨和政府更加迫切需要智庫提供各類有針對性的決策咨詢意見和思路,實現“多謀”和“善斷”的有機統一。中國特色的智庫是由國家、地方和民間三支力量組成的。著名智庫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等代表的是國家級的水平,這支國家隊還包括中央高校和其他研究機構。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則側重于外交政策的研究,隨著中國國際地位的提升以及近年來積極外交政策的推動,這些以研究對外關系為主的研究所顯得日益重要。上海市社會科學院等地方社會科學院,以及地方高校和其他研究機構組成了地方隊。同時還有一批民辦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是代表民間的力量。這些智庫有的屬于公益性事業單位,有的屬于半官方機構,有的是民間組織,在各級黨委和政府決策過程中,均發揮著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

社科聯建設社會主義新智庫的獨特優勢

社科聯建設社會主義新智庫是指,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社科聯本身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智庫,但是它具有“聯”的功能、“聯”的優勢,它可以整合社會科學資源,形成為黨和政府決策服務的“思想庫、智囊團”,是一種更高層次上的新型智庫。社科聯作為新型智庫同高校、決策研究機構等其他智庫比較起來,有自己的獨特之處:它可以為各方面人才提供學術創新平臺,可以將各方面的綜合優勢集于一身。

建設社會主義新智庫建設是社科聯主動迎接時代挑戰而做出的必然選擇。第一,建設新智庫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客觀要求。建設新智庫,加強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重大問題的戰略性、前瞻性、系統性思考和研究,有助于把科學發展觀轉化為促進發展的科學思路,轉化為正確的政策措施。第二,建設新智庫是加快本地區發展實現的內在要求。我國正處于歷史發展的關鍵時期,加快建設有較強實力的、能夠深入研究中長期發展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迅速而準確提出對策建議的新智庫,可以為社會和政府提供既具有理論思維基礎、又滿足實踐需求的高水平決策咨詢產品。第三,建設新智庫是地方社科聯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社科聯最大最基本的功能是反映訴求、提供服務、規范管理,以社團這一獨特的組織形式,聯系廣大社會科學工作者。這種中介的地位決定了它具有“聯”的優勢。這種“聯”的優勢發揮得越充分越徹底,地方社科聯新智庫的社會功能就表現得越充分越徹底,就能夠使社科聯服務中心工作的水平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北京市社科聯在新智庫建設方面的積極探索。近年來,北京市社科聯緊緊抓住自己的優勢,以打造新智庫為目標,進行了積極有效的探索。具體說,主要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第一,積極承擔中央和北京市實際政府工作部門的重大項目,提升應用決策研究的能力和社會影響。 北京市社科聯緊密結合改革開放的實踐探索,組織專家學者完成中央和市委交給的各種課題、廣泛開展各種學術活動。在夯實基礎理論研究的同時,花大力氣拓展政府關心、社會關注的重大課題研究,始終把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作為研究的主攻方向。第二,積極利用國內外資源,搭建高層次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平臺。北京市社科聯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整合資源,在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方面取得了大量成果。第三,著力培養智庫型專才,在建設社科人才的集聚基地和培養社科人才成長方面,不斷作出新貢獻。通過組織各種學術活動,促進了首都學術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繁榮景象的形成,推進了社科基礎理論研究的深化和學術、學科的創新,加速了社科人才的成長。第四,充分發揮自身特色,強化服務,加強平臺建設,為將社科聯打造成為新型智庫,提供不竭源泉。市社科聯積極推進工作創新和機制創新。配合相關部門建立了36個社科研究基地,整合首都資源,搭建了一系列研究平臺,呈現了良好的發展勢頭。

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新智庫建設的思路

明確價值導向,把握智庫方向。一是要始終堅持的指導地位。善于把基本原理同當代中國的具體實踐結合起來。二是要轉變研究觀念。樹立深入生活、融入社會、進入市場的研究思維和價值取向,在現實生活中發現問題、研究問題。三是要著力深化管理體制、科研機制、科研方法等方面的改革。

強化隊伍建設,夯實智庫發展基礎。一是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激發學者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二是要在學者中倡導嚴謹治學、實事求是、民主求實的學風,引導學者努力從人民群眾廣闊而豐富的實踐中汲取思想養分,發現重大選題,提出真知灼見,創造學術精品。三是要按照黨和政府的要求,為優秀中青年專家學者開展學術交流、舉辦業務培訓創造條件。要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把“以人為本”落實到“為人才服務”的具體措施上來。將更多人才吸引到社科聯周圍,為新智庫建設提供不竭動力源泉。

健全科研體系,提升智庫能力。一是健全完善決策咨詢的快速反應機制。整合相關學科研究力量,緊密跟蹤和迅速應對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提供有價值的咨詢意見。二是建立市情調研制度。根據應用對策研究的需要,建立市情調研基地,有針對性地圍繞市委市政府關注、廣大百姓關心的焦點熱點問題開展調研,在市情的基礎上,研究問題,探尋規律。三是強化精品意識。堅持以重大理論問題和現實問題為主攻方向,同時開展有地方特色和區域優勢的基礎理論研究,不斷推進學術觀點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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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為城市重點工程建設創平安工作的重要意義

深入開展“為重點工程建設創平安活動”,保障和促進省“861”工程和全市城市重點工程順利推進,對于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保持我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全市廣大律師、公證員要研究我市當前經濟發展狀況,掌握省、市服務重點工程建設的政策要求,要圍繞大局充分發揮律師、公證工作在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方面的職能作用,開展法律服務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二、跟蹤掌握重點工程建設信息,適時跟進法律服務

要開展重點工程建設矛盾糾紛收集和梳理,有針對性做好法律服務基礎性工作。全市廣大律師、公證員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時,要增強維穩敏銳意識,及時發現和掌握涉及重點工程建設的社情民意及不穩定因素,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特別是對于涉及征地拆遷補償、拖欠工資等有可能引起的爭議和糾紛,要慎之又慎,要耐心宣傳政策法規,要循循善誘協調當事人各方利益,做到既為重點工程建設順利進行保駕護航,又維護群眾、職工的利益,努力避免產生。律師、公證員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了解的可能影響重點工程順利建設有關信息要及時向律師事務所主任、公證處主任報告,律師事務所、公證處要認真收集、梳理有關信息,掌握重點工程建設維穩工作動態。

三、幾點工作要求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可以抽調、組織專門人員,研究重點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規定,研究法律服務對策,圍繞大局做好維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