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范文

時間:2024-03-14 10: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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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和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但已列入控保范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政府負責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文化局是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文物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第四條文物保護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并專款專用。

城市維護費中用于文物維修的費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等形式,支持和參與文物保護事業。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并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破壞文物的行為。

第六條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確定,一般由所在鎮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提出建議,經專家鑒定,市文物事業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后,報市人民政府核準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尚未核準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人員調查和論證,作為控保點予以登記公布,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的基本要求進行保護。

鼓勵做好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級別升格的申報工作。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級別升格的申報工作,由所在鎮、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共同負責。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業務指導。

第七條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核準公布后,應當依法劃定保護范圍,設立保護標志,建立記錄檔案。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除劃定保護范圍外,還必須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第八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按照“誰擁有產權誰負責管理”、“誰使用誰管理”、“屬地管理”的原則和順序進行確定。

文物保護單位為非國有的,產權人為保護管理第一責任人,所在鎮人民政府為保護管理第二責任人。

沒有保護管理責任人的文物保護單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管理責任人。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與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保護管理責任書。保護管理責任人變更的,應該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明確新的管理責任人,并簽訂保護責任書。

第九條文物保護單位由保護管理責任人負責保養修繕。

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由市、鎮人民政府給予幫助;具備修繕能力而拒絕履行修繕義務的,市、鎮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經費由保護責任人負擔。

第十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的,由建設單位向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按文物保護級別由有權機關審批。

本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異地保護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十一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與文物保護單位環境風貌不協調的建筑或構筑物。

第十二條文物的保護維修、搶救加固、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等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編制修繕方案,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嚴格按照批準方案和相關技術規范組織工程施工;如需變更已批準的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養、修繕實行招投標管理,由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勘測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工程竣工后,項目審批機關應成立驗收小組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實施舊城改造和恢復建設文物景點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前,應當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充分聽取市歷史文化研究會意見。

第十五條在進行建設和生產活動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文物,應當立即停止作業,保護現場,不得哄搶、私分、藏匿、損毀文物,并及時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做好現場安全保衛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文物行政部門和考古挖掘單位、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和考古挖掘。

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活動需要進行的調查、勘探、挖掘,所用經費列入建設工程預算,由建設單位支付。具體辦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將所收藏的文物登記造冊,鑒定分級,實施分類管理,建立和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一、二、三級文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省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確定。受省文物局委托,三級文物可以由南通市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確定。

第十七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陳列展示所收藏的文物。國有博物館實行免費開放。其它文物收藏單位也應當對學生、現役軍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社會群體實行門票減免。

第十八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的調撥、交換、借用、修復、復制、拓印,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必須辦理藏品移交手續,并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檢查結論。

第二十條文物收藏單位可以根據其收藏性質和任務,搜集藏品。

第二十一條鼓勵設立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依法設立的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將其珍貴文物收藏清單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珍貴文物收藏情況如有變動,應當及時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成立文物商店或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應當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能設立或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文物的利用應在不影響安全的前提下,堅持合理利用、可持續利用原則,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結案后無償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一)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繳,使文物得到有效保護的;

(二)將個人收藏的文物捐獻給國家的;

(三)與破壞文物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保護搶救文物有功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文物損壞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修復、賠償等民事責任。

篇2

當前,正值我市“大發展、大建設、大環境”戰略機遇期。為進一步樹立“發展為上、投資為本”的思想,營造良好的經營投資環境,推進合肥跨越式發展,本著“統一、高效、便捷”的原則,根據《行政許可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我市文化、新聞出版(版權)行政許可項目審批權限的調整和審批項目的清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望認真遵照執行。

一、市級保留行政審批項目:

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許可;

2、營業性文藝培訓、文藝比賽、文化展覽和經營性藝術攝影、攝像審批;

3、電子出版物發行單位設立審批;

4、出版物發行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5、古建筑內安裝電器設備審批、古建筑內設置生產用火審批;

6、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的審批;

7、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

8、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實施原址保護的審批;

9、博物館處理不夠館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者標本審批;

10、對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商業性活動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拍攝的審批;

11、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合并、分離或變更業務范圍的許可。

二、縣級文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行政審批項目:

1、文藝表演團體設立的審批和變更;

2、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備案和變更;

3、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的備案;

4、舉辦營業性演出和變更申請材料所列事項的審批;

5、娛樂場所的設立、變更許可;

6、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許可和變更的許可;

7、打字復印、名片印刷單位設立許可;

8、出版物零售單位設立、變更許可;

9、申請從事農村16MM電影片發行、放映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備案。

三、簡化的行政審批項目:

1、取消“打字復印、名片印刷許可證”的年度審核(年審),改為有效期3年,到期換證;

2、電影35MM放映許可證年檢,由原來送證集中年檢,改為上門服務審核年檢;

3、對新成立的電影35MM放映單位,從新建開始采取跟蹤服務。對項目審批由原來的60個工作日改為7個工作日。

四、有關要求:

1、調整后的縣級文化(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自年4月1日起施行。

2、此次調整行政審批工作、明確審批權限,既是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也是優化文化投資環境的現實要求,更是我市經濟發展的形勢需要。各縣、區文化局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強化責任意識,依法履行審批職責,維護本地區文化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

3、各地文化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審批制度,嚴格依法審批、依法管理,切實把好審批關、準入關。要堅持執法為民,高效運轉,切實提高審批工作效率,努力提升文化市場管理和服務水平。

篇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涉臺文物古跡系指:歷史上反映廈門和臺灣之間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交流交往,以及體現兩岸同胞同宗同源的親緣關系,并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建筑、遺址、墓葬、石刻和紀念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動的文物。

第三條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的涉臺文物古跡的保護管理工作。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涉臺文物古跡的義務。

第四條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文物古跡,其產權所有者(單位或個人)可向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將其文物古跡列入“涉臺文物古跡”,其他組織或個人也可向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征得該文物古跡產權所有者的同意后,將其提交“廈門市涉臺文物古跡論證委員會”鑒定、論證。

第五條廈門市涉臺文物古跡論證委員會由市文化局牽頭,由資深的文史方志專家以及市臺辦、市人大臺僑外事委、市政協教科文委、市府辦四處等人員組成,對自薦、推薦或經調查考證認為應列為保護對象的涉臺文物古跡進行鑒定論證,出具論證意見書。

第六條對經論證確定的涉臺文物古跡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涉臺文物古跡包括已經評定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和未經評定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兩大類。已評定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涉臺文物古跡,加設“廈門市涉臺文物古跡”標志,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它文物法規保護和管理,未評定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涉臺文物古跡的保護和管理按本辦法實施。

第八條市(區)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區)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對涉臺文物古跡劃定保護范圍,并設置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事先由同級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涉臺文物古跡的保護措施,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十條在涉臺文物古跡的保護范圍內,一般不進行其它建設工程、確屬特殊需要,必須報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因建設工程特別需要必須對涉臺文物古跡進行遷移或拆除的,應報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并報原公布機關市人民政府核準同意。遷移、拆除所需費用和勞動力由建設單位列入投資計劃和勞動計劃。

第十二條涉臺文物古跡的修繕保護工程,應接受市(區)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其修繕、保養和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十三條使用涉臺文物古跡的單位或個人,應負責保護該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或拆除,并負責其保養和維修。

篇4

一、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文物無關的建設工程,如確因建設項目特殊需要無法避讓而必須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的,在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前提下,建設單位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將文物保護措施列入設計任務,編制保護方案,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文物部門應在接受報批手續后的3個工作日內,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報請相應文物行政部門審批,并及時發出《工程建設文物保護審核意見書》。發改、經貿、建設、國土部門根據《意見書》要求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二、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凡涉及到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窯址等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為保護范圍紅線外20米)的建設項目,建設部門在建設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與文物部門溝通,并督促業主將其設計方案報送文物部門。文物部門在接受設計方案后10個工作日內發出《工程建設文物保護審核意見書》。發改委、經貿委在接到《意見書》后再舉行有文物部門共同參與的初步

三、在歷史文化名鎮(村)和傳統街區內進行保護性開發建設,以及在風景名勝區內開發建設涉及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和其他文物遺存的,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紅線前,應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發改、經貿、建設、國土等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項目選址、方案會審、土地征用等審批手續。

四、縣定規劃工業園區建設工程,建設部門在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應當與文物部門聯系,文物部門在接到聯系單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考古調查、勘探,并將考古調查、勘探意見告知建設部門,建設部門應根據文物部門的意見編制《園區建設總體規劃》。文物部門會同建設單位根據《規劃》制定工程建設文物保護和搶救措施。

在縣定規劃工業園區以外獨立選址占地3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部門在建設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應當與文物部門聯系,文物部門在接到聯系單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改、經貿、建設、國土部門應當在接到文物部門《工程建設文物保護意見書》后,方可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五、建設工程施工中一旦發現文物,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應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及時向文物部門或公安部門報告,如隱匿不報或保護不力造成文物損壞的,要追究業主及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

六、凡縣區范圍內的市批以上建設項目,縣有關部門應在項目下達后,及時向文物部門通報情況,使文物部門能盡早介入,并與建設單位共同做好文物保護搶救工作。

篇5

文物是人類在歷史長河中留下來的足跡,從不同的層面對各個時期的人類活動、社會關系等進行反映,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當前,我國經濟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受到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而文物保護就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文物事業管理局是社會公共服務機構,也是社會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職責是對各種歷史文物進行保護和管理,并對各種文物進行展示,以促進歷史文化的傳承。文物具有十分重要的藝術和科學價值,是人類智慧的結晶。在當前時代背景下,做好文物保護和管理,不僅僅是文物事業管理局的工作,更是每個人都應該考慮的問題,以弘揚我國優秀的民族文化。

一、博山區歷史文物簡述

山東淄博是一個歷史文化悠久的城市,文化底蘊豐厚,尤其是博山區,曾在泥沙中出土過遠古動物化石,包括三葉蟲化石、遠古牛頭部化石、盤羊頭部化石等。同時,在考古過程中,人們又發現博山區是“沂源猿人”古人類的生存地,1954年至1960年先后在峨眉山出土陶罐、陶豆、折口尖底罐、涂彩壺等文物,經鑒定為周代遺物。春秋戰國時期,博山區更是齊國通向魯、楚的咽喉之地。1999年10月,博山區某村民挖掘2座豎穴墓坑和一座積石墓,出土有銅劍、銅戈、銅矛、灰陶盂等7件文物,經鑒定為戰國古墓群,文物證實早在春秋戰國時期,此地曾是古戰場,說明人類在此棲居甚早。秦漢時期,齊魯文化得以彰顯,2002年7月14日,博山區白塔鎮飲馬村村民發現漢代貴族古墓群,挖掘出土兩塊玉璧(殘),數枚玉串飾,10余塊完整或殘缺的磬,8枚漢五銖銅錢,數件灰陶器皿及青銅劍等文物,為研究博山歷史以及漢代貴族墓葬形制提供了充分的材料和依據。南北朝時期,博山區開始實施縣級行政建制。先后出土的宋、元時期陶瓷器皿等文物,可以說明宋代初期博山已經成為重鎮。隨著7件金、元時期陶瓷器皿的出土,更佐證了宋、金、元時期博山區陶瓷、琉璃業的蓬勃發展,其中出土的七件文物中有三件被列為國家三級文物。

從博山區出土的相關文物發現,博山處在齊界魯疆這一中國早期文明的中間地帶,受齊魯文化的影響。經過史前及夏商周時期、春秋戰國時期、漢晉時期、南北朝、隋唐及宋、元、明、清時期的發展、演進,博山區的地域文化和社會經濟得到長足發展。當前,博山擁有“中國泵業名城”“中國陶琉之鄉”等美名,是齊魯重要的工業、商業和旅游文化名城,是齊魯歷史名城。在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文物保護工作也迫在眉睫。

二、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現狀和策略

加強對各種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務設施的服務水平,是促進我國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途徑。文物保護是文物事業管理局的重要任務,在文物保護管理過程中,應該積極踐行現代管理理念,使得文物事業管理局的服務更加統一、規范。隨著博山區歷史文物研究工作的不斷深入,出土的文物越來越多,加強對這些文物的保護、管理和研究,成為文物事業管理局的重要使命。在當前時代背景下,加強文物保護與管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加強政府支持,加大文物保護的資金投入

文物的珍貴性以及不可再生性決定了文物保護的難度,在文物保護與管理過程中,政府應該重視文物保護工作,不僅從政策上給予文物保護工作支持,同時還要在行動上做好支持,要重視資金、人力、設施設備等方面的支持,促進文物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當前,有的地區認為文物保護工作的資金投入得不到明顯的收益,認為文物保護投資是一種浪費,究其根本原因是沒有認識到文物的藝術價值和文化價值,導致文物保護工作開展受到阻礙。對此,政府應該用可持續發展的眼光,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視。例如,有的地區已經探索出文物保護與旅游業相結合的發展模式,一方面促進當地群眾的精神文明建設,另一方面也帶動當地的旅游發展,促進社會的全面發展。

(二)健全規章制度,實行科學管理

文物保護管理是文物事業管理局發展過程中的一項重要任務,針對傳統文物保護管理過程中的問題,應該積極探索解決的新方法,實現文物保護管理的創新和優化。關于文物保護與管理,應該確保文物保護制度健全、各種文物賬目清楚、文物的鑒定明確、文物目錄編制清晰、文物保管妥善、文物信息查用便捷。對此,文物事業管理局應該對各種文物藏品進行科學化管理。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科學管理步驟,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對各種文物進行保護、管理,并且及時對其進行研究,發掘其藝術和歷史文化價值。其次,要加強信息化管理。隨著互聯網的不斷普及,各個行業的發展變得越來越快,信息化管理可以實現對文物信息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利用。例如,通過信息化平臺,人們可以在對應的網站上對文物進行了解、學習,文物事業管理局可以及時與其他部門進行溝通和聯系,促進文物保護工作的有效落實。

(三)處理好基礎建設和文物保護的關系

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的過程中,文物保護意識不足,很容易導致城市建設過程中文物被破壞。為了對文物進行保護,政府要做好引導,制定更加完善、嚴謹的文物管理條例,對基礎設施建設與文物保護之間的矛盾進行解決。城市基礎建設的相關部門在對各個項目進行建設的過程中,其方案應該通過各個部門審批后,才能予以建設,并且要嚴格按照文物保護管理的條例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防止對文物造成無法彌補的破壞。政府在整個過程中要任監督、指導、協調的角色,確保文物遺產的保護工作得以落實。

(四)提高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

文物保護管理人員是文物保護管理過程中的重要角色。隨著我國文物事業管理局的改革發展,文物事業管理局管理人員也應該不斷加強思想意識的創新,應用各種新型管理理念,不斷提高文物事業管理局管理水平。首先,應該招聘更多專業化的文物保護管理人員,充實文物事業管理局管理隊伍,提高文物事業管理局管理隊伍的整體素養。其次,在日常工作中,應該加強對文物事業管理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管理。一方面,要加強對文物事業管理局管理人員的技能培訓,主要從文物發掘、文物保護、文物展覽管理、文物研究等方面進行培訓教育,使得管理人員能夠不斷提高自身對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認識,促進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落實。另一方面,要注重培養文物保護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提高其職業道德水平,保持高度的責任心和使命感,提高文物保護管理水平。

三、結語

篇6

論文摘要:分析了河南省國家級旅游資源的種類、數量和分布情況,討論了河南省國家級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價值、成效和意義。提出了促進河南省國家級旅游資源持續發展的若干建議。

一、河南省國家級旅游資源綜述

國家級旅游資源指的是國務院及中央、國家有關部門同意(批準、核定、評定、確定)公布的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能對旅游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游業開發利用,并可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各種旅游資源。

河南省現有15種國家級旅游資源,即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國歷史文化名鎮、中國歷史文化名村、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全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漢族地區佛教全國重點寺院、漢族地區道教全國重點宮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國家地質公園、國家水利風景區、全國農業旅游示范點、全國工業旅游示范點,其數量共計203處(含一處多種的國家級旅游資源)。

上述203處國家級旅游資源中,有l7處為一處多種的。如龍門石窟既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又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白馬寺既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又是漢族地區佛教全國重點寺院,風穴寺及塔林既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又是國家森林公園,中岳廟既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又是漢族地區道教全國重點宮觀,殷墟既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又是全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雞公山既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又是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紅旗渠既是國家水利風景區又是全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鄂豫皖蘇區烈士陵園既是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又是全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嵩山既是國家地質公園又是國家森林公園還是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云臺山既是國家地質公園又是國家森林公園還是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和國家水利風景區。

河南省國家級旅游資源以歷史文化遺產為主,這類資源的數量最多,影響最大,而這些資源又主要集中在鄭州、洛陽、開封等城市,這也是河南省旅游資源的特色和優勢所在。一處多種的國家級旅游資源,更能夠說明此處旅游資源的多重價值和重要性,在旅游資源的開發過程中,應該著重予以宣傳,提高其知名度,在旅游市場中樹立起“品牌資源”的形象。同時,對于這些多重的國家級旅游資源,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更應該加大投資力度,努力把資源優勢轉化為現實的旅游產品優勢,在這個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體現資源本身的特色,真正把“品牌資源”轉化為“品牌旅游產品”。

二、河南省國家級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

首先,當地政府重視是首要條件。早在1998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就做出關于加快旅游業發展的決定,指出,要把旅游業作為優先發展的支柱產業,列入河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2001年7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更是在《關于加快旅游業發展的實施方案》中指出,加快旅游業發展的指導思想以及旅游業發展的工作重點是在“十五”期間,集中力量重點開發一條以鄭州、開封、洛陽三座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為核心的黃金旅游線路;在規劃建設的四個具有不同地方特色的旅游景區中,有三個是國家級旅游資源,即嵩山、伏牛山和太行山。同時,在培育的18個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旅游精品景點中,也有13個是國家級旅游資源:龍門石窟、少林寺、白馬寺、河南博物院、紅旗渠、殷墟、虢國墓、太吳陵、石人山、王屋山、云臺山、喳岈山、雞公山。由此可見,河南省政府在開發利用省內國家級旅游資源方面給予了高度重視,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做出了相應的規劃,以發揮其作用和優勢,促進旅游業更好的發展。

其次,旅游企業需要調整好自己的營銷策略,打好“古都”、“黃河”、“功夫”、“尋根”、“賞花”的旅游品牌,積極提高服務質量,圍繞在國家級旅游資源基礎上開發起來的拳頭產品,針對市場進行不同的產品重組和深層次開發,充分挖掘其歷史文化內涵,使旅游資源得以真正有效地利用。其中,旅游線路的設計就是旅游企業進行營銷的核心部分,針對河南省國家級旅游資源的特點,可以圍繞三條主線進行開發,即歷史文化遺產線路、宗教文化旅游線路和紅色旅游線路。一方面,河南省有8座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98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這些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主要集中在鄭州、洛陽、開封、安陽等幾座城市及其周邊,可以以歷史文化遺產游為主題,充分發揮河南作為一個文化遺產大省的資源優勢。另一方面。洛陽龍門石窟、白馬寺、嵩山少林寺等國家級旅游資源,作為以佛教為主題的景區、景點,可使河南省的佛教文化旅游大放異彩。同時,河南省共有5個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和9個全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其中,新縣被國家旅游局定為“30條紅色旅游精品線路”、“100個紅色旅游經典景區”建設重點縣,確立了它在武漢、鄭州及周邊地區客源市場的地位,在北京、鄭州、武漢等大中城市組織紅色旅游推介活動,先后參加在武漢舉行的鄂豫皖紅色旅游研討會和大型推介活動,促成“——鄂豫皖紅色之旅首發式”,舉辦了河南省百萬青少年“紅色之旅”文化節啟動儀式。一系列的推介活動使武漢、鄭州主客源市場增長穩定,周邊游客絡繹不絕。以新縣為中心,聯合其他有關國家級旅游資源進行紅色旅游線路的開發,也是一條利用國家級旅游資源,實現其效益的途徑。

自1995年以來,河南省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積極響應國家旅游局開展的創建“中國優秀旅游城市”的號召,在當地黨委、政府和城市有關部門的共同參與下,按照《中國優秀旅游城市檢查標準(試行)(修76訂本)》以及《附加項目檢查標準》,投入到創優活動中來,在名城旅游業的發展史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其中,鄭州、開封、安陽、濮陽和洛陽經過努力,已先后被命名為中國優秀旅游城市。

由國家旅游局制定,國家技術質量監督局(現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分別于1999年、2003年的《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是我國在旅游標準化建設方面的一個創舉,自1999年以來,河南省國家級旅游資源的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積極投入到國家等級旅游區(點)的創建活動中,并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據統計,現有34處國家級旅游資源已創建成為國家等級的旅游區(點),其中,2A級有8處,即偃師縣商代尸鄉溝商城遺址、禹縣均臺均窯遺址、焦作市群英湖風景名勝區、濟源市濟瀆廟、輝縣市百泉、新鄉縣京華園、新鄉潞簡王陵、鶴壁三興康樂村。3A級有4處,即洛陽邙山陵墓群、洛陽千唐志齋石刻、花果山國家森林公園、三門峽甘山森林公園。4A級有22處,即洛陽龍門石窟、洛陽白馬寺、嵩山地層構造國家地質公園、紅旗渠、北宋東京城遺址、龍峪灣國家森林公園、三門峽虢國墓地、云臺山國家森林公園、大丕山摩崖大佛及石刻、石人山風景名勝區、焦作博愛青天河風景名勝區、安陽殷墟、崦岈山國家地質公園、嵩山風景名勝區、濮陽戚城遺址、南陽內鄉縣衙博物館、開封鐵塔公園、新鄉京華園景區、信陽南灣湖風景名勝區、信陽雞公山風景名勝區、洛陽嵩縣白云山國家森林公園、鞏義康百萬莊園。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特別是旅游業的不斷發展,河南省國家旅游資源的種類和數量將越來越多,我們應繼續貫徹落實有關政策法規,依法增強大旅游的發展意識,一處多種的國家級旅游資源由于分屬多個部門,在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上要協調好各種關系,避免矛盾沖突。

三、促進持續發展的若干建議

第一,要使河南省的國家級旅游資源發揮其自身的經濟效益、文化效益和社會效益,就必須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對其進行有步驟的重點開發,而開發必須在保護的基礎上和可行性分析論證的基礎上進行,使之與經濟、社會、文化、環境的發展相協調。開發不能以生態環境破壞為代價,因為旅游業早就不是人們原以為的“無煙工業”了,旅游業的發展不僅會帶來工業排放和工業垃圾,而且旅游者的大量涌入也會給目的地的環境帶來不可估量的破壞,因此,尋找開發與保護的平衡點是河南以及所有旅游目的地所要解決的問題。焦作的成功

經驗值得借鑒,由于實施政府主導型旅游發展戰略,焦作實現了從“黑色印象”到“綠色主題”的轉變,2004年,焦作云臺山景區黃金周期間的游客人數達到全國第8名,門票收入達到全國第5名,超過了故宮,焦作旅游業異軍突起,由此產生的“焦作現象”更是引起了全行業的關注。

第二,盡管河南省8座中國歷史文化名城中已經有5座成為了全國優秀旅游城市,但是,南陽、商丘、浚縣三座中國歷史文化名城仍需要繼續努力,爭取早日成為全國優秀旅游城市。另外,河南省雖已有了27處國家級旅游區(點),但還有170處尚未創建,這些尚未創建的國家級旅游資源應積極努力,爭取早日成為國家級旅游區(點)。

第三,認真貫徹落實2005年l2月通過評審的《河南省旅游發展總體規劃》,并在發展中進一步完善和改進。

規劃確定的嵩山文化旅游區、南太行山山水生態旅游區、伏牛山休閑度假旅游區、桐柏一大別山紅色旅游區、豫東平原文化旅游區。五大旅游區涵蓋了多處河南省國家級旅游資源,如嵩山風景名勝區、焦作太行山獼猴自然保護區、伏牛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

進一步實施“主打少林、帶動中岳、整合資源、同步培育”的品牌帶動戰略,通過整合培育,中遠期逐步打響“至尊中岳”品牌,形成以少林寺為核心的強勢旅游產品。加強品牌運作策劃、總體規劃,整治老景區,開辟新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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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時期;創新;文物管理

文物是鮮活的歷史,是對文化的傳承,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對于文物的保護管理,有利于我們認識歷史,了解本民族的文化,使我們對當代及未來發展有一個更開闊的認識角度。在2016年4月12日召開的全國文物工作會議上,國務院副總理劉延東傳達了重要指示精神和總理的批示。強調:“文物承載燦爛文明,傳承歷史文化,維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給我們的寶貴遺產,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深厚滋養”。和都強調了文物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各級文物部門均要做好文物的依法管理工作,提高文物的社會文化價值,促使其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更大貢獻。

1 文物管理的內涵、意義及發展歷程

1.1 文物管理的內涵

文物管理,指的是各級政府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有效地行文物管理的職責的行為。文物管理工作必須要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防止文物的丟失與倒買倒賣現象,保護文物的歷史文化價值,避免其淪為一種單純的交易商品。二是要對文物進行保護,防止文物遭受損害,加強文物搶救與修復,保護文物的完整性。因此,文物管理是一項龐大的、復雜的、系統的工程,需求在資金、技術、人才、行政、法律法規等各方面緊密配合,才能實現文物管理的可持續發展,真正實現文物應有的價值。

1.2 文物管理的意義

文物管理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文物管理是對民族歷史文化的傳承。文物是歷史留下的精華,是一個民族文化發展的見證。通過文物我們可以想象祖先生活的場景,感受祖先的思想與智慧,解開許多歷史謎團,還原歷史的真想。 從舊石器時代到新石器時代再到現代,從云南的元謀人到山頂洞人再到現代人,一件件文物見證了人類的一步步發展,也使我們對中華民族的融合與發展有了更深的理解。當參觀者進入博物館,面對幾百年、幾千年、甚至幾萬年的文物時,如同置身于歷史的情境之中,體會到祖先的偉大油然生出一種民族自豪感。第二,文物管理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貢獻。文物在經濟方面的價值主要表現在文物收藏與旅游。我國自古以來就有文物收藏的風潮。在改革開發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文物的經濟價值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如何引導人們從關注文物的經濟價值轉化為文化價值,成為了文化管理部門思考的命題。在旅游方面,文物無疑發揮它巨大的價值。我國是一個文明古國,有著無數的珍貴文物,他們都是寶貴的旅游資源。以古都北京為例,其旅游資源主要就是以故宮、長城、天壇、頤和園等世界文化遺產為主,每年兩億多的旅游人次無疑為北京的經濟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

1.3 文物管理的發展歷程

解放后,我的文物管理總共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從1949年至1981年,這一時期被稱為傳統管理時期。在這一時期,我國文物保護領域共頒布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近70件,包括了《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由于這一時期處于計劃經濟時期,所以文物管理缺乏法制化和規范化,大量珍貴文物遭到破壞。第二階段是1982年至2002年,這一時期被稱為過渡時期。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正式頒發,其中對文物保護的范圍、工作主管部門、文物保護單位、館藏文物等方面做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隨后,《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規定》、《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等相繼出臺,使我國文物法制建設上升到一個新臺階。第三個階段是2003年至今。隨著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修訂,我國相繼出臺了40余件相關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規章性文件,對文物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的發展方向。從2008年開始,全國博物館、紀念館陸續向社會免費開放,這項政策改善了博物館基礎設施,提升了展示服務水平,更加有效地促進了博物館服務社會職能的發揮。

2 新時期創新文物管理模式的途徑

當前我國文化管理工作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如資金投入較少,基層基礎設施落后,人為破壞比較嚴重,文物管理工作缺乏秩序,損失較大等,而要想充分地解決這些存在的問題,必須創新文物的管理模式,提高文物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文化效益。

2.1 文物管理制度創新

文物是一個國家歷史文化的重要名片,文物管理的好壞反映了一個國家文明發展的程度,所以必須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用嚴格的法律法規和執法能力給不法分子造成沉痛的打擊。要建立完善的文物管理資金投入制度,加大資金的投入,提高文物管理水平。要建立文物安全管理的法律體系,將文物管理納入到領導責任制和政府績效考核當中;要進一步完善文物市場法律制度,明確文化市場、古玩市場等監管品市場的法律地位,規范交易行為,方便文物的管理。要進一步規范文物鑒定行業,明確文物鑒定行業的監管機構,制定相關準入制度,明確鑒寶機構、鑒寶節目、文物鑒定師的準入條件,提升文物行業的規范化管理。要明確文物與旅游業的關系,從制度上劃出一條明確的界限,在促進旅游業發展的基礎上,加強文物的保護工作,使文物利用實現可持續發展。

2.2 文物管理科技創新

文物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除了需求豐富的歷史文化知識,還需要具有優秀的科技創新能力,實現文物管理的信息化和數字化,這樣才能夠充分做好文物管理工作。要充分實現文物展示手段的多元化,通過文物數字化的影像采集和數據存儲技術、網絡技術等技術手段,實現知識擴展、多媒體互動,掌上智慧博物館等項目。要充分利用智能化監測系統。通過安裝的空氣檢測系統,及時傳輸文物的數值,及時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并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來。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建立一套完整的監測―評估―預警―調控的預防性保護流程,確保文物的安全。

2.3 文物管理人才創新

文物管理一方面是宣傳,另一方面是保護,這兩個方面都離不開優秀的文物管理人才。要加強新型人才的培養,創新宣傳的方式,利用網絡與新媒體,大力宣傳文物保護工作。文物部門一方面要加強內部的教育培訓,加強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國內外科研機構的合作與交流。另一方面要加強外部人才的引進,聘用文博專業技術人員,吸引學歷高、綜合能力強的年輕人,增加文物保護骨干力量,切實扭轉文物管理人才不足的現狀。

3 總結

綜上所述,文物管理對我國社會、經濟、文化建設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新時期要想解決我國文物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就必須實現文物的創新管理,加強文物管理制度創新、文物管理科技創新和文物管理人才創新,以創新贏發展,實現我國文化管理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霍海霞.淺析我國文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黑龍江史志,2013(11).

[2] 王同革.文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J].鴨綠江(下半月版),2015,(06):24-26.

[3]周大慶.我國文物管理制度研究[J].湖南科技學院學報,2009(2):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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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遺址;保護;邱城

隨著城市建設的飛速發展,對于遺址的保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但因其規模一般較大,文物豐富,內在價值評估工程艱巨,同時涉及的知識廣泛,由此加大了研究遺址、保護遺址的門檻和難度。此外,現代城市建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眾多,相互間的關系又錯綜復雜,因此,必然引發一系列遺址保護與現實建設之間的矛盾。

1 邱城遺址概況

邱城遺址位于湖州市白雀鄉馬池潭村。遺址北瀕太湖,南為太湖平原,西依弁山,東鄰小梅港。邱城是“春秋時吳筑三城(邱城、彭城、吳城)之一”。邱城為依山形而建的呈“呂”字形的土城二周,將兩個山頭分別同入城內,北城較大,南城較小,俗稱大、小邱城。邱城的東、南兩側有新石器時代遺址,故稱邱城遺址。

1.1 遺址價值評估

邱城遺址文化內涵較清楚,從馬家浜文化——崧澤文化——良渚文化——馬橋文化這一太湖流域古文化發展序列,在該遺址的地層中都有較明顯的反映。它為馬家浜文化的確立和命名奠定了基礎。同時,邱城遺址是湖州文明的起源,是湖州市最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之一,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

1.2 遺址保護評估

北邱城為春秋戰國時期的土城遺跡,現四圍城墻結構明晰,除東南角因農居點建設而略有破壞、南面和東北面各開有一個道路缺口外,其余部分保存較好。城內山地土層甚薄,現主要為茶園,山上有20多座現代墓葬。黃龍洞村沿北邱城山東南部坡地和北邱城城墻東南角內外建設,黃龍洞村現有民房七、八十座,北邱城內另有黃龍洞完小校舍1幢(該校已被拆并),及6幢磚混結構的三層紙廠職工校舍樓。該批農居點和校舍建筑的形象和體量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北邱城的風貌。南邱城遺址上建設的國營湖州市紙漿廠對遺址的地下埋藏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壞,而且對遺址的風貌景觀和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

2 現存主要問題分析

2.1 現存主要問題

由于社會和歷史原因,湖州紙漿廠的建設活動對遺址的地上遺存和地下埋藏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壞。南北邱城及地下遺存埋藏區或被毀或雜存于廠房建筑中,遺址的風貌格局得不到科學展示。現邱城遺址處于破敗的廠區中,體量高大、形式各異的廠房建筑嚴重破壞了遺址的景觀風貌,而廠區內無建筑的部分也基本上被水泥所覆蓋。尚未形成由胡州市文物部門負責的管理體制,存在多頭管理、管理不落實的弊端。因地方財政原因,用于遺址保護的經費嚴重不足,遺址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和展示。

2.2 主要破壞原因

紙廠持續不斷的建設活動對南邱城內的城墻遺址和地下的新石器遺址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壞,對邱城遺址的原始風貌造成了較大破壞。現在馬池潭周邊和邱城山上的居民主要是20世紀70年代開始太湖上船民上岸定居而逐步發展起來的,現有居民80余戶。居住者的生產生活對北邱城城墻、馬池潭周邊和邱城山上的文物遺存和文物環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壞。

3 遺址保護方法的探尋

3.1 確立保護對象

一是邱城遺址。包括筑于春秋時期的南北邱城的城墻遺存和遺跡、邱城東南兩側的新石器時代遺址等。二是邱城遺址的文物環境。保護邱城遺址賴以產生的自然和人文環境等,如南北邱城山、馬池潭、小梅港等自然環境要素。

3.2 確立保護范圍

西起原造紙廠西圍墻,東至北邱城東城墻與小梅港的連線,北起北邱城北城墻,南至原造紙廠南面道路的南側,面積為32hm2。因廠區不斷擴建,原地形改動較大,原作為南邊界的紙廠圍墻和圍墻外一部分河道已被廠區道路和廠房所覆蓋,為保證保護范圍邊界的準確性和方便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在原保護范圍的基礎上將南側邊界調整為現廠區主入口南道路的南側邊界。

3.3 確立規劃分期與保護內容

本規劃期限為12年,分2期進行。一期:2008~2014年;二期:2015~2020年。

分期工作重點:(1)一期:設立保護區劃界標、說明牌等保護、展示設施。對保護區劃邊界進行GPS定點;對保護規劃所劃定的各類文物保護范圍,按規劃要求進行嚴格保護和控制,并逐步制定管理實施辦法,避免新的破壞發生。(2)二期:完成對馬池潭區內其它廠房建筑的整改;打通和連接環南北邱城的游覽道路;拆遷北邱城山上的學校、農居點及現代墓葬,營建北邱城山地公園;對小梅港進行整治;完成文物保護規劃的其它內容。

4 結語

湖州邱城遺址,其歷史文化沉積厚重,文物遺存豐富,內在價值極高,對其保護規劃的編制,首先必須尋找到遺址保護的現實難點,以現實問題為契機,樹立正確的設計理念,明確參考依據,建構理性而務實的編制體系,尋求化解矛盾的方法,以此確保遺址能夠得到完整的保護。(收稿:2013-04-2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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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省殯葬管理辦法》為依據,深化殯葬改革,著力整頓城區非法亂建公墓和亂埋亂葬等突出問題,規范殯葬市場秩序,引導和鼓勵群眾采取骨灰撒葬、樹葬、花葬、草坪葬和深埋不留墳頭墓碑等新式葬法,樹立文明節儉辦喪新風。

二、整頓范圍

(一)凡在城區規劃區范圍內,利用集體土地開發建設經營性公墓,未辦理審批手續的。

(二)原為農村村民設置的公益性墓地,未辦理審批手續或從事經營行為的。

(三)在城區的耕地、林地、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水庫河流堤壩、水源保護區和鐵(公)路兩側亂埋亂葬的。

三、整頓原則

(一)非法經營性公墓一律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金。

(二)原為農村村民設置的公益性墓地,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有對外出售行為的,停止經營,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金;對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予以封存,只出不入,由村委會選擇新址,按程序報批。

(三)對在城鄉結合部、耕地、林地、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水庫河流堤壩、水源保護區和鐵(公)路兩側的零星墳頭、散墓,限期遷移;逾期不遷移的,就地深埋,綠化覆蓋,不留墳頭標記。

四、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5月22日至5月31日)

1、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活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殯葬改革的政策、法規以及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對于凈化社會風氣、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減輕群眾辦喪負擔的重要意義,引導廣大市民自覺革除喪葬陋習,樹立文明節儉辦喪新風。

2、市政府整頓公告,**日報、**晚報等新聞媒體進行刊載,市廣播電臺、電視臺播報,各殯儀服務單位、街道辦事處及居委會予以張貼。

(二)集中整治階段(6月1日至6月30日)

1、明確主體,屬地管理。清理整頓非法公墓工作由市民政局牽頭,市直相關部門配合。東寶、掇刀兩區人民政府是清理整頓非法公墓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的清理整頓工作。市政府成立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從成員單位抽調人員組成工作專班,配合、指導兩區開展清理整頓工作。

2、摸清底數,登記造冊。6月1日至6月15日,東寶、掇刀區組織力量,對本轄區內的非法公墓和非法葬墓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摸底,準確掌握墓地性質、非法葬墓數量、墓主等相關信息,分類登記造冊。

3、突出重點,分類處置。東寶區重點清理整頓石蓮公墓及象山、羅漢山、圣境山、漳河水庫附近亂埋亂葬墳墓;掇刀區重點清理整頓仙女公墓、江山墓地、雙泉墓地、響嶺墓地及東寶山亂葬亂埋的墳墓。6月20日前,兩區政府對轄區內的非法公墓(墓地)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市清理整頓領導小組,由市清理整頓工作小組作出取締、關閉、遷移、平墳等處理意見,并將處理意見在媒體上進行公告。

(三)規范管理階段(7月1日至7月20日)

1、嚴格審批程序。市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法規和文件規定,出臺**市殯葬市場管理實施細則。民政部門對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墓地的報批制定審批流程,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把城區殯葬市場管理納入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2、加強市場監管。經營性公墓的價格管理要嚴格按照**省物價局、**省民政廳《關于印發**省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并向社會公布收費標準。村辦公益性墓地一律不得對外從事經營活動。

3、統一組織年檢。經批準的公墓由民政部門在每年6月下旬進行年檢,年檢不合格的,按規定進行整改。不參加年檢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責令其停止對外經營或服務。

五、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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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古城 消防安全管理 問題 立法建議

中國四大古城分別為云南麗江古城、安徽歙縣古城、山西平遙古城和四川閬中古城,同時各地不同程度地保留著古鎮或遺址。四大古城和這些古鎮、遺址都是中國千年文化的傳承。在現代商業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古城以其悠久的歷史文化底蘊、特有的建筑風貌和人文風情,成為了熱門的旅游地。然而,眾多的游客,各種商家集聚,以及古城特有的木式建筑使得古城消防安全管理也成了現代消防的一大難題。通過分析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問題以及現行古城保護條例對消防安全的忽視,建議出臺專門的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來實現古城消防安全正是本文著力研究的內容。

一、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眾多古城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都存在著一些共性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七個方面:

(一)消防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安裝問題

古城內因旅游業的興起,大多數家庭院落被改造成賓館、餐館,但與其配套的消防設施沒有進行相應的改造,部分室內消防栓使用的是居民生活用水,未接入市政管網,導致消防用水流量不夠、水壓不足。城市建設中也未加強市政消防設施的配套工作,最大的問題是消防用水,市政消防供水和消火栓的配置安裝問題得不到根本解決就無法有效保護木質建筑;部分城市對市政消防設施不能及時維護,設施蝕銹、損壞等現象嚴重,造成消防設施無法使用。

(二)建筑自身耐火等級和耐火性能問題

古城區內建筑多數為木質結構,室內采用木質材料搭建木閣樓及上下樓梯。隨著歷史的推移木質材料陳舊風干,有些腐蝕、腐爛。根據科學統計現代建筑的火災荷載是20kg/m2,而木質建筑的火災荷載是500kg/m2以上。按照現行消防規范,此類建筑耐火等級為四級,加之古建筑群體是相連建造,一旦發生火災事故,處置不及時很容易引發火燒連營,后果不堪設想。

(三)監管主體和責任單位(人)自身管理問題

對于古城鎮管理單位普遍存在責權不明確的問題,在古城居住的居民、經營商家、文物保護單位和景區景點的管理主體是不同的,但因管理單位較多,比如工商、文化旅游、公安、安監、街道辦事處、城管等諸多部門在參與管理,這就造成對存在的消防隱患找不到具體負責的單位主體,單位之間相互推卸責任,使消防安全問題無法得到有效整改。

(四)火災自防自救能力問題

古城的不少居民和商家大都抱著經濟至上的思想,普遍存在消防法制意識不強的問題。近年來,雖然各地消防機構加大了社區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但沒有做到入腦、入心,大部分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仍很淡薄,嚴重缺乏消防基本常識和火災預防與自防自救能力。

(五)疏散條件和疏散能力問題

古城內因歷史原因,街道普遍過長,而進入居民的巷道狹窄,一旦發生火災,稍大型的消防裝備無法攜帶進入,大大降低滅火效率,同時,也為疏散居民和物資帶來極大的困難;隨著旅游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一些古城居民為依靠旅游資源增加收入,在古城城區內私搭亂建房屋,開設飯店、商鋪,盲目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造成防火間距嚴重不足,消防通道不暢,給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帶來了新的火災隱患和問題。

(六)應急備用供電系統問題

古城鎮建筑面積相對較寬廣,城市街道狹窄,數量多,人員居住相對密集,商業經營較多,小商品相對存放量大,發生火災后,城市供電斷電,造成大面積停電,沒有獨立的應急備用供電系統造成火災撲救、人員和物資疏散困難,容易造成火勢蔓延,群死群傷的概率大大增加。

(七)新改擴建(修復)工程項目與國家技術規范沖突的問題

現代建筑和古建筑在設計理念和施工方式上都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古建筑往往相連建造,街道和間距相對狹小,與現代建筑設計規范有著很多矛盾沖突,古城鎮在新改擴建或修復工程中往往采取仿古建筑的要求,使用相同材料,建設仿古格局,這就與現有建筑設計規范要求不相符,不能滿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我國現行古城保護條例存在的問題

目前,國內很多古城專門制定了保護條例,如:山西的平遙、大同、晉陽、云南的麗江都制定了保護管理條例。四川的閬中也制定有古城保護條例,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以第18號公告頒布了《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2007年11月,閬中市又出臺《<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實施細則》。這些條例對古城的消防安全建設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結合實務工作詳細分析后,發現這些條例普遍存在如下問題:

一是古城保護范圍的責任單位概括而籠統,看似有責任單位,但是又未明確具體的管理職責和權限。條例中往往只是簡單地概述一下涉及的部門,至于哪個部門具體負責的事務則沒有明確,甚至執法主體都存在混淆。部分保護條例中明確在保護范圍設置獨立的執法單位,行使執法機構權利,但未明確怎樣依法行使,造成執法主體不合法的情況出現。

二是保護條例變成商業管理規范。條例重點內容顯示的是對建設和經營的統一要求,如要求怎么建設、應該采用哪種建筑風格、只能采用哪些顏色等等。如,《<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共五章36條,它重點是再次明確了古城保護范圍,并對古城保護區分成了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對古城內建筑的建設、修繕、審批等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對古城內匾牌旗幌、店牌店招和禁止機動車輛等也作了詳細規定,把在古城內15種禁止行為作了詳細的界定,對古城保護、資源開發、古民居院落打造、文化挖掘、破壞古城保護的違法行為處罰等。保護條例應該主要是保護而不是修建,這是所有條例規范內容上出現的嚴重偏離。

三是消防管理內容普遍含糊其辭,缺乏防火管理和防火檢查的主體。從保護條例目的本身來看,應該規定采取怎樣的有效方式將消防管理工作滲透到每個居民院落和商家,應該如何堅決預防和及時處置火災事故的發生,這才能達到保護古城建筑的目的。然而,對此條例沒有涉及。以《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為例,該條例中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只有兩條:第7條:“古城保護區內水、電、氣、交通、通信、環衛、消防等市政公用設施應逐步完善。”第12條:“古城保護區禁止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是缺乏古城保護范圍的消防整體規劃規定。消防安全是一個整體安全,對古城消防尤為明顯。首先,由于古城區內建筑多數為木質結構,室內采用木質材料搭建木閣樓及上下樓梯。由于木質結構耐火等級低、火災荷載重,所以火災風險高,一旦發生火災事故,處置不及時很容易引發火燒連營,后果不堪設想。其次,古城建設較早、電線線路往往設置不合理,負荷不足,容易短路起火;再次、古城消防設施設備、網管建設等較為落后,不能滿足現代多商家營運和防火滅火的需要。可見,古城消防整體規劃是古城安全的重要環節,應該在保護條例中予以明確。

五是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的所有具體項目都未涉及。在條例中,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專職消防隊伍建立,建設消防站(點)、消防裝備建設、消防通訊保障設施和消防經費等實質性問題全部未予以明確。

綜上所述,我國各地制定的古城保護條例內容大多是指導性規范,偏離保護實質,尤其缺乏消防安全管理的實質和可操作性規定。

三、完善古城消防保護的立法建議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專門適用于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為解決古城保護問題,各地人大往往根據自己的需要制定了相應的保護條例。從上文總結可以看出,這些條例雖冠以“保護”一詞,但更多的是商業規范,離消防安全保護更差之千里。且以行政指導、建議為主,缺乏具體規定,缺乏操作性。而古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上有別于現代建筑的特殊性,我國更應針對古城出臺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在管理規定中,應明確以下幾點內容:

(一)明確政府相關部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應當要求當地政府明確居民院落、經營商戶、物業管理單位的消防職責和落實具體的管理部門,便于各地消防機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執行。

(二)古城所在城市在城鎮規劃中應制作消防專項規劃

目前各地古城在城鎮規劃中尚未對消防進行專項規劃,往往只在整體規劃中城市給水項目中簡單概述一下消防給水,這就造成城市建設中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沒有執行依據和具體參數,導致城鎮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與城市功能未配套,古建筑體得不到有效保護

(三)將先進的管理經驗注入到古城鎮消防安全管理中

從2009年伊始全國陸續開展了防火墻工程,提出政府四項制度、消防監督隊伍四個、農村四個基礎和企事業單位四個能力建設;2012年提出鄉鎮街道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這些先進管理經驗得到了全國范圍的廣泛認可,取得了不可替代的消防安全管理實效,但是城市的發展和古建筑體間的時代矛盾導致這些先進的管理經驗未能有效注入。

(四)對古城鎮的商家住戶進行戶籍化管理建檔造冊

古城鎮幅員面積不同,但是消防管理的內容幾近相同,對營業的商家和居住在居民院落的居民建立專門的消防檔案時非常必要的措施之一,有了消防戶籍化檔案的建立和登記,我們可以掌握整個古城的基本情況,有利于消防的集中培訓和宣傳教育,更好地宣貫消防法律法規和逃生自救知識。

(五)明確建立專門的消防組織開展消防工作

目前,消防法只針對距離公安消防對教員、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要求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這極大地限制了古城消防保護的發展,應當明確古城鎮建立專門的義務消防組織或者專職消防隊伍,明確消防職責范圍,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消防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教育、開展滅火演練和實施滅火救援等消防工作,并由當地消防機構指導業務工作或者歸屬當地消防機構管理,消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六)根據古城鎮特點明確新改擴建建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