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科技公司優惠政策范文
時間:2024-03-19 17: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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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 高新科技成果 轉化 風險投資
1 高科技成果轉化利用率低
據有關方面統計,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只有15%左右,技術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只有29%,遠低于發達國家60%~80%的水平。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值在社會總產值的比例僅為2%。
我國每年有20 000余項比較重大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5 000多項專利,但是其中最終轉化為工業產品的成果不足5%,而歐美發達國家的轉化率則高達45%。
在國際競爭力排名中,據2003年度《洛桑報告》,中國大陸的國際競爭力在人口超過2000萬的30個經濟體中排名第12位。有關專家在解析這份國際上頗具影響的報告時認為,在科技方面的投入已不再是制約我國科技競爭力的瓶頸,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科技資源,使科技產出最大化已成為解決問題的根本。
科技成果轉化利用率低和對國民經濟貢獻不大,主要是因為科學技術向生產轉化是一個周期較長的社會活動。國內外的實踐證明,從一個新生思想產生到成為產品在市場上站穩腳,通常需15~20年。因此,投資高新科技產業的風險相當高,國內很多企業都不愿冒風險,害怕投資失敗,因而阻礙科技成果的轉化利用。故科技成果中的高新科技成果轉化更為艱難。
高新科技成果產業化一方面風險因素多,如技術革新風險、市場風險、經營管理風險、資金風險、政策變化以及不可預見因素等,風險發生的概率遠高于其他常規投資項目。另一方面,高新科技項目抗風險能力差,每一種風險發生,都足以導致高新科技創新活動的失敗。
高新科技的高風險、長期性、高投入和高回報的特性,主要是因為高新科技的初創階段,能否成功客觀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創新活動通常要經歷無數艱難曲折和失敗才能取得成功。有的項目在進行了一段時間后,被證明在現有條件下難以成功,不得不放棄。有的項目在立項時是先進的,但到完成時,別人已捷足先登,獲得了專利或占領了市場,或出現了替代產品,或市場需求發生了變化,從而失去了意義。據統計,美國高新科技項目的投資活動成功率僅為30%,而70%的創新活動最終歸于失敗。所以高新科技成果轉化具有很高的風險性。
2 建立風險資本市場
高新科技項目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取得最終的成果;同時也需要很高的投入才能獲得成功。例如集成電路、核電站、航天器、通訊設備、生物基因工程項目等等,沒有相當大的投入強度,就不可能見到成效。
高新科技項目能夠生產出或提供別人沒有的、或更好、或更便宜的又有市場的產品和服務,從而可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或開拓出新市場,贏得豐厚的回報。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市場需求的風云變幻和所投企業的自身素質等諸多原因,大約1/3的風險投資項目會“顆粒無收”,還有大量的項目不能收回全部投資。但一旦投中一個項目,獲得的回報可能高達投資十幾倍甚至幾百倍。例如,給DEC公司投資的投資家曾經投資了許多項目都告失敗,但僅靠對DEC的投資就把所有的損失全部彌補了,而且還創造了十幾億美元的利潤。據統計,1965~1997年美國風險投資的回報率為19%,是股票投資回報率的2倍。在蘋果公司,風險投資公司每投入1美元,得到的回報達240美元。因此高回報也就促進投資者進行投資活動。
高新科技成果向生產轉化既是一種商業活動,就應按市場經濟原則,以適度的政府干預為前提,實現相應的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的完善。而積極發展聯接科學技術研究和建立高新科技產業的重要環節的風險投資業,正是完善這種經濟結構具體體現。它是高新科技產業的催化劑,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推動高新科技產業形成生產規模必不可少的手段。
風險投資最早出現于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是為適應當時新技術新產品創新的資金需要產生并發展起來的。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以計算機、自動化、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現代高新科技及其產業的迅猛發展,風險投資的規模也日益擴大,成為高新科技產業化的重要資金依托。以美國為例子,70年代以前美國風險投資額不足1億美元,到80年代中期已增長到200億美元。目前,風險投資規模已猛增至每年600多億美元,專門從事風險投資機構2 000多家,每年為大約10 000項高新科技成果轉化提供資金支持。1997年,美國風險投資公司在東部的波士頓地區投入了8.7億美元,在西部硅谷地區則創下37億美元的高紀錄。巨額風險資金的進入,極大地推動了當地高科技產業向前發展,硅谷之所以能有今天的科技“麥加城”的地位,與風險投資的介入有密不可分的關系。
近年來,工業發達國家紛紛采取各種政策和措施,鼓勵和發展風險投資,使風險投資活動在體制完備、機制靈活、政策寬松的社會經濟環境下趨于活躍,為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活動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保證。為順應信息社會和知識經濟的歷史趨勢,英、法、加和新加坡等國也興起了風險投資熱潮。2005年法國政府拿出6億法朗建立“風險資本國家基金”,希望通過此舉帶動30億法朗的資本投向高科技產業。而我國主要是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投入不足,融資結構不合理。我國科技成果轉化資金中企業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的比重合計超過82%,而風險投資僅占2.3%,這種融資結構與高新科技產業化不相適應。因此高新科技成果向產業轉化過程中需要風險投資,為高新科技成果轉化起到一種“催化媒”的作用,使之完成由技術到產業的一跳。
高新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為風險投資實現高收益提供了最佳載體。在風險約束上,風險投資找到了最大限度地化解和減少風險的途徑,即在投資項目多方論證評估的基礎上,采取分散投資多個項目和多個風險投資者聯合投資一個項目的方式,從而有效地分散了投資風險。少數成功項目產生的高回報就可彌補多數項目失敗所產生的虧損,這就能有效地減少和分散風險,提高成功率。總之,風險投資利用項目群投資方式來分散風險,利用其支持的企業上市或出售來獲得回報。還可以建立高新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擔保機制或保險公司開展此項保險業務,提高風險投資抗風險的能力,吸納更多的資金以解決高新科技轉化的瓶頸——資金短缺的問題。例如:北京市在北京試驗區注資億元,作為高新科技企業風險擔保金,為風險投資保架護航,促進高新科技企業健康成長,使高新科技企業成為新的一輪經濟的增長點。
風險投資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和特高的回報率的雙重特點,通過冒險來求得高收益。從投資形式上看,風險投資不同于銀行貸款,它并不要求接受投資的公司作任何財產抵押,而是用資金購買急需發展資金、處于弱小狀態高科技企業的股權,或者是出錢同中小型高科技企業建立伙伴關系。
風險投資是高風險投資活動,一般常規投資如銀行貸款、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基金組織借款等輕易不敢問津。就融資渠道而言,我國現有國家財政撥款、銀行貸款、信托投資、基金組織借款、企業籌資等,由于沒有風險消化機制,實際投入高新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資金很少。因此有必要發展風險投資,建立我國高新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投資機構——科技銀行、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和科技風險基金等。
高新科技向生產轉化進行風險投資的機構,首先應是一個不依附任何政府部門的獨立的金融企業。其次不僅是對高新科技向生產轉化提供必要經費支持的金融企業,還必須為“轉化”過程中的各類問題提供相應的服務,如經濟實體的組建、市場前景評估、管理、信息、企業股票上市所需的服務和擔保等等。作為對高新科技向生產轉化的執行者,應有效地扶植有市場前景的高新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把資金用于最需要的、市場看好的項目,提高風險投資的成功率。建立一套公正、科學、行之有效的評估體系,也是風險投資成敗的關鍵之一。
高新科技的風險投資機構——科技銀行、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和科技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應該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組建科技銀行、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和科技風險基金,在這些金融組織應以國家投資為主體,對風險投資科技銀行、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和科技風險基金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政策。鼓勵銀行、大企業、高新科技類的上市公司、私營公司、部分全人進入風險資本市場。國家財政撥款作為國家在這些專業性金融機構的股權,起著推動這些金融機構的運作,以利風險投資市場形成的作用。還應廣辟融資渠道,以吸納更多資金,使我國的高新科技產業興旺發達,提高科技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率。
風險投資于高新科技項目時,也應當采取國際通行的慣例——用股份制的形式,以便于通過第二板塊股票市場出售所持股票,回籠資金,用于其它的風險投資項目,也有利于此種金融組織資金的滾動發展,培植更多的經濟增長點,提高高新科技成果的轉化率,增強我國的綜合國力,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為社會的全面進步作貢獻。
篇2
為了使科研項目的經費款項的各個核算環節能夠得到有效管理,公司應該針對項目編訂相應的預算管控制度,對公司中的科研項目進行審議再編訂專門資金款項預算計劃,從而對不同科研項目的資金進行單獨預算。其中在通過預算方式對科研項目所使用資金實施管控時,需要結合多方指標,要依照項目細節對資金進行精細分解,使指標能得到落實。例如,科技公司的研發經費總額占據收入總額的比例應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利用合理科學的資金預算計劃,能夠把科研項目涉及的事后處理轉移到前期進行,同時還能強化事中管控效率,令科研項目能夠順利開展并提升研發環節的控制力度,使其能按預期完成。科研項目在落實時,公司的財務相關部門應該對成本款項進行精細核算。不同科研項目在進行調查、研究、開發的過程中,會產生許多經費開銷項目,負責人需要把細節消費準確記錄在賬目中,防止預算時出現款項誤差,同時保證核算的數據精準,便于在科研項目完成之后能夠申請到對應的著作權或專利權。與此同時,科技研發工作在實施進程中,需要規定一個統一時間核實研發過程的各種資金開銷,并對開銷情況進行監督。對資金的開銷環節進行控制,掌握資金的具體去向,使資金使用情況能實現透明化。
2.確定科技研發項目資金的具體核算范疇
公司需要按照國家出臺的高新科技公司認定文件,確定項目調研開發環節所涉及的經費開銷列支范疇。要遵照法規文件中的明文規定將核算工作的范疇嚴格確定下來,并將核算項目全部歸納到研究開發款項中,款項的歸納以及核算環節必須盡可能精準,杜絕出現資金誤差,在客觀層面準確反映公司科技研發方面的經費開銷情況,還要防范與制度條例相悖的資金開銷被算入科研資金中。
3.對公司科技研發經費的會計處理進行管控
要想讓不同科研項目產生的開銷能更為準確、透明,公司可以在會計一級經費科目中增加研費用支出科目,并且對這個科目進行細化,分成費用開銷以及資本開銷,同時根據核算管理所包含的內容對費用開銷的明細項目進行編制和確定。在科研項目結束之后,要把研發環節的剩余資金上繳到公司的科技經費中。科技環節所產生的一部分無形資產需要按照公司的收益原則及有關條例把開銷歸納到成本資金中。如果要把這部分經費劃入另外的新科技研究項目或者產品開發項目,就要把無形資產在研發過程所創造的剩余價值徹底分攤到科技研發的支出資金中。為了享受國家對高新科技公司的稅務優惠政策,科技公司應當按照據國稅發〔2008〕116號文第七條的規定對進行費用化或資本化處理的研發費用計算加計扣除,為公司向主管部門上報研發加計扣除財務資料提供有利保證。
4.對報表的編制環節以及信息公開環節進行管控
科技公司的產品革新能力、技術創造能力與科技資金的實際投入款項之間存在許多關聯,要確保公司的技術競爭實力,就需要從科學層面控制科研經費,使經費開銷能更加合理,杜絕浪費或資金挪用情況。為此公司需要對報表編制環節以及信息公開環節進行管控。產品及技術開發資金的實際開銷信息會影響公司的有關決策,所以公司需要適度地對經費開支信息進行公布,讓核算人員能夠借助資金開支信息對科技研發所創造的效益進行科學估測和評定。
5.結束語
篇3
關鍵詞:技術進步;稅收優惠政策;財政政策
一、 發達國家財稅優惠政策發展歷程
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在經濟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趨勢下,美、日、歐等世界主要經濟體競相憑借自身在技術方面的優勢,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并加大對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力度。在新技術革命的影響下,信息產業、生物醫藥工業、金融服務業等新興產業獲得了快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提高。通過科技進步基礎上的產業結構轉型,有力地支持了經濟的持續增長。
作為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技術進步主要依靠市場力量的推動,但政府財政在科技進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極其重要的。在發達國家,在每一特定的歷史發展階段,政府都有一個明確的產業技術政策,并通過研發補助金、委托費和政策性融資等財政手段確保產業技術政策的貫徹落實。為了推動本國的科技進步,西方發達國家都特別注重加大對科技進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國、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財政投入占當年全國r&d總投入的比重分別為27%和22%。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聯邦政府用于生物技術方面的研究經費每年都維持在10多億美元的水平。根據經濟成長、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所處階段的不同,西方國家財政對科技進步的支持的范圍和手段也會有所不同。在經濟發展初期,財政一般主要通過補助金、開發委托費、政策性貸款和優惠稅收政策等形式重點支持主導產業的技術開發。進入知識經濟時代,政府財政政策的重點主要轉向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支持。政府通過資助各種基金會、研究院所和產學研聯合體等進行產業技術開發,并通過知識產權的轉讓,實現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在技術進步的產業化和規模化環節上,西方國家一般通過政策性融資和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導。如日本政策性投資銀行根據政府有關政策意向,向民間企業提供低息貸款、擔保、購買企業債券,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補充融資和獎勵。在西方國家,財政對技術進步的扶持和引導,一般都是以項目為核心,以客觀標準為尺度,實施非專向性補貼政策。
二、 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具體優惠政策
在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國家都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職能部門。美國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等手段對中小企業予以扶持。具體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在對高新技術產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環節與方式方面,西方發達國家支持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為事前扶持與事后鼓勵相結合,將對科技開發的重視與對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重視有機地結合起來。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對企業投入的研究開發經費給予優惠允許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繳所得稅。如法國政府規定,凡研究開發投資比上年增加的企業,均可以申請按增加額的50%抵免所得稅。
二是普遍實施加速折舊政策。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企業固定資產的平均折舊年限僅10年左右,年折舊率為11%~12%。通過加速折舊政策的實施,以加快技術設備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發展準備金制度,即允許企業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發展準備金。如韓國稅法規定企業可按銷售收入的3%(技術密集型企業為4%,生產資料產業為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并允許在3年內用于技術開發費、技術信息和培訓費及有關技術革新計劃資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結合。如美國稅法規定公司委托大學或科研機構進行基礎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費用的65%可以從所得稅中予以抵免,并對新產品的中間實驗產品給予免稅優惠政策。在科技稅收優惠的稅種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三大稅種上。發達國家一般都將公司所得稅作為科技優惠的重點。在增值稅類型的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選擇消費型增值稅。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獲得的科技獎勵、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都實施優惠措施。
西方發達國家科技財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做法,對正處于產業結構轉型的中國而言,具有特別重要的借鑒意義。近年來,隨著國內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跨國公司已經開始將中、低技術向我國轉移,在部分領域,高端技術也開始向我國轉移,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開始將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的制造業轉移到中國。從我國國內企業的現狀來看,整體技術水平還較為低下,受技術開發力量、技術開發經費等的制約,企業技術開發能力還相對弱小,技術創新嚴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面臨的競爭越來越激烈。
三、 發達國家財稅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1. 要充分利用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有關規定,在3年過渡期內繼續保持原有的有關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的同時,應逐步建立一個以政策性銀行的低息貸款、向研究型機構的r&d活動提供財政資助和特別財稅政策為主要內容的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模式。3年過渡期滿后,政府貸款利率或貼息水平必須控制在wto相關規則允許的范圍內。財政的資助必須是非專向性的,并不超過工業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術開發活動成本的50%。 2. 進一步加大對技術進步的投入力度。鑒于長期以來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的嚴重不足,可以考慮規定一些硬性的指標,要求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財政收入的比重必須達到規定的目標值。安排的科技經費要集中用于加快發展高科技和高新技術產業,以推動新興產業的崛起,培養新的經濟增長點;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國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使傳統產業能夠煥發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經費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嚴格的招投標制和課題負責制,確保政府科技經費的有效使用。同時,政府科技經費的使用應堅持有償使用與無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凡基礎性研究,政府應實行無償投入,應用研究及實驗發展方面的經費投入以堅持有償使用為原則,政府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以貸款的方式向科研機構、大學、企業及其他機構提供資金,這些相應機構必須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轉化的收入來還本付息。
3. 財政扶持項目應突出重點,講求實效。在政府財力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運用財政扶持和引導技術進步必須要突出重點,講求效率,而不能遍地開花。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技術改造項目應重點選擇關系國家安全的產業、公益性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競爭性產業。
4. 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為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提供支持的制度體系,建立和完善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法律法規,為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制度保證。政府財政可通過稅收優惠、財政投融資及政府采購等手段,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為促進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還可從信息、技術人員培訓及其他服務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支持。
5. 必須通過各種財稅政策手段的綜合運用,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在財政政策手段的運用方面,首先必須充分運用好財政貼息這一手段。高新科技產業是高投入、高風險的投資領域,對這一領域,除國家進行少量的直接投資外,可以借助于財政貼息杠桿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該領域。財政貼息向高新科技產業適度傾斜,加大對該產業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寬融資渠道,推動該產業的發展,并相應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使整個產業結構能從低級化狀態向高級化狀態轉化。在傳統產業部門,通過財政貼息手段的運用,使企業在技術改造缺乏資金的情況下,能夠以國家信用作支撐,獲取金融機構的貸款,充分調動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積極性。
6. 必須改變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稅收優惠由區域傾斜轉變為向產業傾斜。稅收優惠政策措施要能體現和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的基本要求,對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及其他需要積極鼓勵發展的產業,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在流轉稅方面,除實現增值稅的轉型外,應對高科技產業在增值稅政策方面實行適度傾斜,使高科技產業增值稅整體負擔率能大幅度降低。對進出口稅收政策要做出適當的調整,改變目前進出口環節大面積實施稅收優惠的做法,應只局限于對高新技術及設備的進口,視不同的情況給予稅收上的優惠。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應按照稅收的國民待遇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特別是在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上要盡快統一。統一后的稅收優惠政策,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充分體現產業發展的客觀要求。為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可實行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在運用減稅、免稅、低稅率和零稅率等直接稅做優惠的同時,更要特別關注加速折舊、納稅扣除、稅收低免、投資抵免、稅收饒讓等間接稅收優惠方式的運用,實現科技稅收優惠方式的多元化。
7. 要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作用。隨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推廣實施,政府采購規模將越來越大,政府采購的范圍也將日益擴大,相應地政府采購活動對國民經濟總量及國民經濟結構所產生的影響將越來越大。為了扶持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企業技術進步,在政府采購方面,必須盡可能地多采購本國產品,對國內高新技術產業實行傾斜。只有在國內不能提供或技術性能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下,才可考慮采購外國生產的產品。
參考文獻:
1.劉群,李倩.發達國家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經濟日報,2002-11-19.
篇4
21世紀,高新技術產業是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的主要標志,也是企業核心競爭力強弱的重要指標。但對于什么是高新技術產業至今還沒有明確統一的定義,不同的學者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理解不一。陳永忠定義高新技術產業是一個知識、技術、資金、信息密集的產業。陳程和劉和東認為高新技術產業是一系列新技術群的統稱,它是以最新科學成就和發現為基礎,進行科研和創造,不斷地創新技術,開發新產品的產業。王昌林認為高新技術產業是國民經濟的戰略性先導產業,是一個以智力密集型工業為基礎,在多學科技術集成下服務于基礎工業和相關產業的綜合性產業群。任海玲等人認為高新技術產業是國民經濟的戰略先導產業,是先進生產力的集中體現和主要標志,是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引擎。本文比較認同第三種觀點。江蘇省作為全國經濟實力最強的省份之一,有必要進一步謀劃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然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離不開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財稅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最直接和最有力的政策之一,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時也遇到了諸多問題,本文就是在此基礎上對存在的問題提出針對性意見。
二、目前江蘇省財稅政策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存在的問題
1.財政政策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存在的問題。財政撥款始終無法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供足夠的資金,政府財政應承擔的職責尚未完成。2013年江蘇省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為7798.47億元比2012年增長11%,其中用于支持大中型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的經費為16.5億元比2012年增長1.9%,這說明財政資金用于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的增長速度遠低于財政支出的增長速度,這就會導致財政資金的投入比例和長期效應不符合財政職能的要求,最終偏離了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2.稅收政策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存在的問題。目前江蘇省稅收政策問題主要集中在所得稅和增值稅方面。所得稅方面主要存在優惠對象不科學、優惠方式單一、優惠效果欠佳、個人所得稅矛盾突出和企業所得稅負擔較重的問題。增值稅方面主要存在高新科技企業提前墊付稅款加重企業負擔和對部分企業征稅政策界定不明等問題。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其銷售周期較長不同于一般企業的商品銷售,所以企業就要提前墊付增值稅稅款,擠占了企業本來就不充足的資金,使企業不能投入足夠的資金進行科技創新。
三、促進江蘇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對策
1.促進江蘇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財政政策。(1)增加科技經費的投入。目前江蘇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取得了諸多成就,企業創新能力進一步增強,科技對促進全省的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財政支持方面仍然不足。我們應該加大財政資金對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力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不斷引導社會資金的流入,加強風險資本的投入機制。同時,要不斷優化財政資金的投入結構,合理配置科技資源。(2)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江蘇省的財政支出結構主要偏向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機構,這種財政科技投入的效率較低,科研成果是否能直接創造出社會效益還需實踐檢驗,由此會造成資源的浪費。改變這種財政科技投入模式,可以建立財政科技資金的績效評價體系,創新管理方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2.促進江蘇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1)完善稅種改革。增值稅方面應適當擴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的范圍。所得稅方面,企業所得稅應區別對待不同的高新技術企業,對于大中型的、發展穩定運營狀況良好的企業可以嚴格征收,但對于小型的、處于起步階段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采取相應的優惠政策,比如提高廣告費的扣除比例等。個人所得稅應實行分類課征制度,不同崗位上的科技人員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2)對風險投資資金給予稅收優惠。風險資本是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動力之一,對風險投資活動給予稅收優惠不僅可以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同樣會有益于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篇5
關鍵詞:風險投資法;風險投資機構;稅收政策法規;激勵風險投資
目前國內外比較通用的概念是,向具備發展壯大潛在能力、但仍處于未上市階段的高新技術企業,以股權參與方式注入資本,并為其提升經營管理方面的服務,從而在被投資企業(風險企業)成長、發展、壯大后,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本身具有非典型投融資、投資風險大和投資收益高三大特征。風險投資法律制度作為科技法的重要板塊之一,充分體現了科技法律制度作為一個新興獨立法律部門的“交叉性、融合性”法律特征。與生物安全、外來物種入侵防控、基因技術、人體器官移植、安樂死、可再生能源等其他科技法律規范相比,風險投資法的交叉性更多地體現在與經濟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千絲萬縷的天然聯系上,特別是與作為經濟法下位法的稅收法律制度密不可分。
一、國內外情況概述
從國際國內風險投資法律規范的建立完善歷程來看,稅收政策法規無一例外都是各國風險投資法律淵源中的關鍵性內容,這一點從中美英三國的風險投資法律規范體系對稅收法規的重視中可見一斑:
(一)中國
我國在進入21世紀以來的前10年,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規范和促進風險創業投資成長的政策規定,內容主要可以歸納為各類風險投資機構設立、稅收優惠、專項引導基金三大類。其中在稅收政策規定方面,2003年頒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所得稅有關稅收問題的意見”,2007年頒布了“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及2009年頒布的“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優惠問題的通知”等,極大地完善了國內風險投資政策規范的系統構成。
(二)英國
作為世界第三大風險投資業中心,英國早在上世紀80年代初,就實施了促進本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三大措施”,即PTP(稅收優惠政策)、LGS(政府貸款擔保計劃)、BES(企業擴張計劃)。其中稅收優惠政策是撒切爾政府直接頒布一系列稅收減讓措施,對公民投資新公司實行稅收減免,以鼓勵英國風險投資業發展。而企業擴張計劃,核心內容也是針對那些注資英國本土的、未能上市的公司的個人投資人,給予所得稅抵減優惠,來刺激其初次或不斷投資。
(三)美國
20世紀40年代中期,全球首家現代意義上的風險投資機構ARDC,即“全美研究和開發公司”在馬薩諸塞州誕生。美國最早在1958年出臺的《小企業投資法》中,就規定“以風險投資為主營業務的小企業投資公司”享受稅收優惠。上世紀70年代、80年代美國國內兩次風險投資運行主體——小企業投資公司的規模大幅波動,都是由稅收政策法規的變化引起的。第一次是國家把風險投資的資本利得稅稅率由29%增至49%,造成市場上風投資金的大幅度銳減少,小企業投資公司從之前超過700余家直降至250家左右;第二次是把資本利得稅由49%降回到了28%,1981年進而又下降至20%,掀起了風險投資的。其他如法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的情況,也概莫能外。而且從美國的案例中還可以看出,稅收政策法規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風險投資法律關系主體,決定著風投法律關系的活躍度,對風投社會關系發揮著顯著的引導、支持、保障作用。
二、關于風險投資稅收激勵的政策法規
風險投資法律關系主要涵蓋三類主體,即風險投資人、風險投資機構、風險企業。其中在風險投資流程中起關鍵作用的是“風險投資機構”,它同時也是稅收激勵政策法規指向的納稅和享受減免稅的核心主體,所以以下重點圍繞涉及風險投資機構的稅收法規進行闡述和分析。
(一)基本概念
所謂風險投資機構,是通過向風險投資人募集風險資金并投向風險企業,扶持風險企業成長和擴張,并依約定從風險企業獲得高收益的企業。風投機構一般采用“股份有限或有限責任”的公司形式,以及有限合伙企業或信托基金等多種形態。實踐里面,公司形式的風投機構主要經營活動是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科技型中小企業,其本質是一類圍繞風險投資開展主營業務的非純金融性、但類金融性的企業。我國大陸地區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民營等非國有企業、自然人以及其他機構,以入股方式投資風險投資公司。而英美和亞洲的韓國等國家的風投機構,則更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業形式。
(二)稅收激勵政策法規內容
國內還沒有制定出臺專門調險投資稅收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相關稅收激勵政策法規,主要集中在國務院行政法規,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指導和促進風險投資、高科技產業發展的部門規章中。“營改增”前,稅種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一方面,關于風險投資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激勵政策法規規定。一是風投機構對權益性投資如股息、紅利等收益,也就是股權投資的所得,實行免稅;二是風投機構通過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且持股兩年及以上,該項投資收益繳納所得稅時,按照投資額70%的比例抵扣應當納稅的所得額。另一方面,關于風險投資機構的營業稅激勵政策法規規定。主要是對于風投機構讓渡股權取得的收入,免收營業稅。而對風投機構其他業務收入,如提供風險投資管理、對外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咨詢等服務收取的服務費等等,則仍然按照5%的營業稅率征稅。
(三)當前稅收激勵政策法規的局限性
一是將風險投資機構的主項收入——投資后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也即美國風投法律制度中的“資本利得”,看作成為企業一般性生產和經營活動所得進行企業所得稅核算收繳,并沒有規定一定比例的稅收減免激勵。二是像上文提及的那樣,國內風投機構的組織構架形式大都采取公司制。公司制下的納稅主體為風險投資企業,風投企業依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相關收益計入風險投資。但如果其風險投資人為公司法人,仍需要再次繳納企業所得稅,無疑形成了重復征稅,加重了風險投資業的稅負。三是關于對中小型高新科技企業投資期限為兩年的規定彈性不足。既容易導致部分風投機構為了實現多輪次繳納所得額抵免,在兩年期滿時匆忙啟動風投資金退出程序,然后再投資兩年;也不利于保護風投資金投向那些處于創業種子期、投資周期3年、5年或以上創新項目的積極性。
三、“營改增”后完善風險投資稅收激勵政策法規的建議
從今年5月1日開始,我國已經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下文中簡稱“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房地產、金融、生活服務四大行業全部吸納進試點。未來2-3年過渡期后,增值稅制度將更加規范,營業稅制度徹底退出歷史舞臺。“營改增”是將之前繳納營業稅的四大行業應稅項目,改為繳納增值稅。由于只是針對產品或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稅,減少了納稅主體重復繳稅環節,有利于減輕企業稅負,促進科技等高端服務業加快發展。
(一)原營業稅方面激勵空間收窄
按照“營改增”試點行業分類,風險投資機構應當歸入金融保險項下的資產、信托和基金管理項目,從繳納營業稅調整為繳納增值稅。之前,風投機構股權轉讓收入營業稅實行免稅制,在“營改增”過渡期內應當修訂相關政策規定,明確繼續執行稅收減免方面的制度規定,保護風險資金以參股方式進入高新技術產業的積極性。而對于風投機構其他業務收入,則需要依據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當前“營改增”還處于試點階段,直接以降低風投機構增值稅稅率為突破點研究出臺稅收激勵政策,時機并不成熟。但風投機構仍然可以利用增值稅進項低扣的政策規定,實現稅負最終減少。
(二)企業所得稅應當是完善風投稅收激勵政策法規的重點
既然“營改增”后,原營業稅、現增值稅方面很難在短時間內制定新的激勵政策法規,所得稅就順理成章成為相關規定突破的主要方向。建議對財稅[2007]31號文,即《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的:對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科技企業股權投資收入所得稅,享受“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的投資期限為2年以上(含),進行修訂。應當制定階梯抵扣額度比例的規定,以目前規定的70%為起點,對應2年、3年、5年三檔投資,抵扣比例可以依次規范為70%、50%、30%。這樣將投資年限與抵扣額比例掛鉤,以解決當前部分風投機構盲目選擇2年就可以退出的投資項目,并促進風險資金投入發展種子期需3-5年的科技企業,與英國3年、韓國5年等國際通行規則接軌。
(三)修訂研發費用抵扣規定間接形成稅收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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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外自主創新科技平臺建設的發展現狀
自主創新科技平臺由大型科學儀器裝備、自然科技資源、科技文獻信息、科學數據、科技成果轉化、網絡科技環境等物質與信息系統和以共享為核心的管理制度、以及專業化人才隊伍組成。
國外自主創新科技平臺建設起步早,成效顯著。美國、英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都制定了發展本國孵化器的規劃、措施,以推動本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美國政府推行科學數據開放共享國策,財政設立專項資金連續支持數據中心群的建設,同時,利用法律手段保障其信息暢通,在數據共享的10年間,為經濟增長提供了0.5%的年增長率。以色列通過“孵化器計劃”發展高新科技產業的成就引入矚目,通過制定激勵政策、優化孵化政策等措施,大大促進了本國科技成果轉化的進程。目前,其高科技企業數量僅次于美國,在納斯達克上市的高科技企業數量僅次于美國和加拿大。美國微軟公司在世界各地設立微軟技術研究院,吸納了全球范圍內最優秀的軟件設計人才為其工作,及時跟蹤、了解全球技術創新的脈搏。依靠其技術創新平臺,微軟構筑起了強大的技術創新體系。
國內科技平臺建設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創業中心已成為創業平臺的主要形式。目前,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已發展至約500家,其中,國家級創業中心109家。據火炬中心對全國464家創業中心的統計,共有孵化場地1515萬平方米,在孵企業33213家,在孵企業從業人員552411人,累計畢業企業11718家。2004年,全國創業中心共擁有孵化基金67億元,在孵企業申請專利12134項,其中,發明專利3548項。
企業技術中心已成為企業科技競爭力的主要推動力。目前,全國擁有省市以上認定技術中心的企業已發展到2878家,其中,擁有國家認定技術中心的企業332家。至2004年底,332家企業共擁有有效發明專利4213項,平均每家企業擁有12.76項。2004年申請并獲得受理的專利20507項,其中,發明專利10619項,平均每家企業62項和32項。2004年,332家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共擁有科研儀器設備原值703.58億元,平均每家企業2.13億元。
資源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在北京、上海、重慶等大城市已先行一步。重慶市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共建、整合為主、新建為輔、以共享為核心、以補貼為手段”的原則,利用現代技術手段,運用共建共享機制,對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等資源進行重組和建設,構建起了開放高效、體系完備的物質和信息服務系統,并建立了專門的資源共享網站。其他許多中小城市已意識到資源共享平臺對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
二、綿陽高新區自主創新科技平臺建設的機遇與基礎
國家推行自主創新戰略,要求在經濟和科技戰略中集中體現自主創新,在科技任務中切實落實自主創新,在體制機制上有效保障自主創新,在政策措施上引導和激勵自主創新,不僅指明了高新區推進自主創新的方向,而且為綿陽高新區加快自主創新科技平臺建設提供了難得的機遇。
國家高度重視科技平臺建設與發展。《2004-2010年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綱要》的和施行,為高新區科技平臺建設提供了有力的依據。《綱要》是國家推進科技進步的重大戰略決策,對推進以自主創新為核心的科技發展具有深遠意義。推進科技平臺建設,將全面提高高新區科技創新能力和競爭力,增強區域科技創新能力,形成創業、創新、資源共享的系統化支撐體系,激活各類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
科技平臺建設是高新區“科教興區”的前提和基礎。科技平臺建設,是“科教興區”的主要內容之一。推進科技平臺建設,有助于綿陽高新區科技資源的優化配置,有效提高科技平臺的裝備水平和資源的利用率,提升科技創新和研發水平。
目前,綿陽高新區已建有國家創業中心、生物醫藥孵化器等創業平臺,具有一定的基礎,在更強有力的政策條件下,創業平臺將發揮更大的輻射帶動作用。高新區內企業以電子信息、新材料和生物醫藥產業為主,在建設研發平臺方面具有較大的優勢。科技城建設形成的資源和信息技術優勢,也為建設資源共享平臺奠定了基礎。
三、加快推進綿陽高新區自主創新科技平臺建設的對策
(一)自主創新科技平臺建設的總體思路
自主創新科技平臺建設,必須以《2004-2010年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綱要》為指導,以全面提高高新區科技創新能力,增強區域競爭力為核心;以區域科技創新服務為重點,以有利于創新、創業發展為主線,以建設創業平臺、研發平臺和資源信息共享平臺為主要內容,以信息共享帶動實物共享,突出建設重點、突出特色;以電子信息、新材料和生物醫藥產業的支撐,依托西南科技大學等高等院校、創業中心等孵化機構、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探索科技平臺建設的多種模式。
科技平臺建設中,應鼓勵、引導不同的機構積極探索適合本單位、本行業整合科技資源的獨特而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應深入研究高新區科技平臺建設中觀念、文化、體制等深層次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爭取經過較短時間的探索和實踐,形成若干個有活力的機構和產業,構成一個完整的有效利用現有科技資源的創新、創業及資源信息共享平臺網絡。
科技平臺建設中,應注重科技平臺對高新區優勢產業的技術源頭支持作用、孵化培育作用,對其他產業的技術輻射帶動作用,推動高新區優勢行業提升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圍繞優勢產業形成較為完整的產業鏈,增強產業集聚力和競爭力,最終形成布局合理、分工細化、關聯度高、梯次化的產業集群。
科技平臺建設中,應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建立涉及各部門之間、資源提供者和資源利用者之間的共享和利益機制,培養一批既懂技術又善經營、既了解傳統科研組織模式又熟透科技產業成長規律、既能充分利用本系統力量又能廣泛整合社會資源的創新型人才。
(二)自主創新科技平臺建設的基本原則
----體現特色,突出特點。堅持重點突破與全面推進相結合,依據科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求,按照高新區不同類型科技平臺資源的特色,突出重點,優先構建以電子信息、新材料與生物醫藥產業的研究開發為核心的科技平臺。
----綜合集成,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大學及科研院所的資源優勢,依托現有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研發中心、創業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等,按照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要求,擴充增量,激活存量,最大限度發揮現有資源的潛能。
----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按照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科技需求的優先順序,統籌規劃,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積極穩妥地推進科技平臺建設。
----政府主導,多方共建。充分發揮高新區對科技資源供給的主導作用,充分調動省級、國家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積極性,形成全社會參與科技資源整合和科技平臺建設的合力。
----創新機制,激發活力。創新促進機制,實行政府主導與企業化運行相結合。創新運行機制,使市場成為調動和配置科技資源的主要手段。創新共享機制,使科技平臺面向研究、開發、產業化等不同環節的創新主體。消除科技平臺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之間的壁壘,降低創新成本。
(三)自主創新科技平臺建設的主要內容
高新區科技創新平臺建設主要應涵蓋三個方面:一是創業平臺;二是研發平臺;三是資源共享平臺。
1、創業平臺建設。創業平臺的建設應著力促進企業孵化、創業投資、人力資源、信息服務的有效結合,形成科技創新與科技成果轉化的良性循環,構筑科技企業成長的良好環境。創業平臺的建設要努力形成設施規模化、服務產業化、經營品牌化、資源網絡化、運行市場化、發展專業化、功能效益化,成為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載體,成為科技創業者的理想家園。
同時,應通過政策、資金和體制調整,使創業平臺發展成為形式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服務市場化的孵化體系;發展成為功能齊全、管理規范、特色鮮明、輻射力強、環境優美的孵化基地;發展成為經營特色化、動作規范化,主導業務鮮明,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企業孵化、企業家管理創新的創新基地。
當前,一是要加快創業平臺的硬件建設,促進創業中心等創業平臺的建設,完善高新區和區內各類科技園的服務功能,營造科技產業化的良好環境。二是要加快創業平臺的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進程,探索創業平臺的產業化、效益化路子,推動創業平臺的市場化改革。三是要建立健全創業平臺風險投資機制,以政府引導資金吸引社會多元化資金投入,形成多元參與創業平臺建設的格局。
2、研發平臺的建設。研發平臺的建設應著力促進綿陽高新區企業技術中心的質量和數量建設,加速企業依靠研發平臺進行自主創新,進行產品升級的進程,加速企業依托技術中心進行產品研發、人才匯聚、成果轉化的進程,加速企業技術中心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結合,減少企業的研發成本,縮短企業開發新產品的周期。
同時,通過政策引導與資金支持,引導更多的企業建立適合自身特色的企業技術中心,并引導企業技術中心加速形成有利于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有效運行機制;引導企業技術中心形成超前研發、產品開發、科研管理和孵化的能力;引導企業技術中心在自主創新的基礎上,實現國內科技資源的有效融合,有形資源和無形資源的相互轉化,形成全方位資源整合機制;引導企業技術中心建立研發過程保證機制,實現市場催化、成本控制和時間優化三者的有機統一;引導企業技術中心建立完善多樣化的激勵機制,實現人才資源的優化配置。
當前,一方面,要從政策、資金等方面推動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平臺的建設,引導和支持企業建立適合自身特點的企業技術中心、研發中心、工程技術中心,并積極支持其申報省級或國家級。另一方面,要積極推動現有技術中心等研發平臺增加研發投入,提高研發能力。
3、資源共享平臺建設。資源共享平臺的建設應著力利用科研院所等單位豐富的科技資源,建立擁有同類科技資源的科研開發機構之間的相互溝通、相互交流的有效機制與渠道,建立以面向企業創新為主,以開發和低成本為特點,以共享為核心,促進創新要素流動、聚集和高效利用的科技資源的社會共享平臺。
同時,應著力破除科技資源的擁有者、經營者、使用者之間的各種壁壘,建立科技資源信息共享的運行機制,實現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和技術研發信息資源共享,以降低企業的技術創新成本。
當前,主要是要完成科學儀器設備的調查統計,建立大型儀器設備的共享使用制度、措施,建立資源共享的計算機網絡體系,形成大型科學儀器裝備資源共享平臺。要依托創業中心、生物醫藥孵化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業與研發平臺,通過資源共享網絡,實現成果轉化公共服務的信息共享,實現各載體的政策共享、孵化空間信息共享、孵化單元的價格公開共享、孵化空間的服務共享等,為創業者提供一個便捷、高效、可比較的信息空間。
(四)自主創新科技平臺建設的政策措施
1、投融資政策。應本著“誰投資、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確立投資主體地位。一是多種方式融資,千方百計增加平臺建設的投入力度。二是暢通金融機構投資渠道,培育風險基金的發展。三是爭取財政設立平臺發展專項資金,發揮產業導向作用。
2、財稅政策。應落實國家有關科技平臺建設的優惠政策,利用稅收優惠杠桿,促進平臺建設。同時,積極申報國家各類高技術發展專項,爭取國家的財稅支持,爭取省、市對科技平臺建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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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的相關規定來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主要包括認定申請工作和認定程序。而其中測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強度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重要環節之一。同時,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下,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其他類型的優惠政策基本全部取消。因此,在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工作中,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與核算是一項基礎而重要的工作,它不僅關系到申請認定能否通過,還涉及企業取得優惠政策和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對企業利益有很大的影響。筆者就研究開發費用的內涵和核算試作探討,以便于企業加強對研究開發費用的理解和實務操作。
一、研究開發費用的內涵
財企[2007]194號《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企業研發費用,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費等費用;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而2008年工作指引對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活動及費用歸集范圍和標準也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具體包括:
(一)人員人工費用
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
(二)直接投入
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氣和電)使用費等;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等。
(三)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
包括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的儀器和設備以及研究開發項目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用,包括研發設施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
(四)設計費用
為新產品和新工藝的構思、開發和制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
(五)裝備調試費
主要包括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研制生產機器、模具和工具,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準等)。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準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
(六)無形資產攤銷
因研究開發活動需要購入的專有技術(包括專利、非專利發明、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所發生的費用攤銷。
(七)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
是指企業委托境內其他企業、大學、研究機構、轉制院所、技術專業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項目成果為企業擁有,且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發生金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認定過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總額。
(八)其他費用
為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如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比上述兩個文件的具體規定企業應重點關注如下變化:
第一,企業在研發活動中發生的其他費用,如辦公費、差旅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
第二,企業委托境內境外機構發生的研發費用無論采取合作開發還是委托開發的方式,項目成果必須為企業擁有,且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且只認定其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
第三,研發費用還應同時符合認定辦法的規定: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一是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二是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三是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四,管理辦法規定,“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根據此規定,《工作指引》強調,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應為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企業兼職或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
二、研究開發費用的核算
企業可考慮在“管理費用”明細賬下設“研發費用”明細賬,按各“研發項目”歸集核算“內部研究開發投入”和“委托外部研究開發投入”,然后在各“研發項目”下按照工作指引要求設置工資、試驗材料、咨詢費、差旅費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同時,企業內部也要對業務流程進行適當的調整,建立相應的業務和管理流程以保證上述核算實施的可能性,并確保研發工資、研發材料等研究開發費用和非研究開發費用的正確劃分。這樣既可以便于申請認定時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核對,也有利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起來也方便。
企業應當設有專門的科研人員名冊,一方面便于申請認定時對科研人員比例要求的核對;另一方面,便于在費用歸集時的相互對應。企業應當和科研人員訂有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強調的是科技人員在企業工作時間每年不少于半年(183天)。在支付科研人員人工費時,可以考慮集中制表且與勞動合同相一致。
企業在研發工作開展后發生的設備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可直接計算,企業可根據批準的研發項目立項報告,把“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管理部門調整為研發機構,以便正確計算折舊和攤銷額。
設計(規劃)費用、裝備調試費要有合法證據,這些費用往往是發生在企業內部中,沒有多少外來原始憑證,事后很難收集和核實,比如調試設備的次數和每次消耗電費、相關技術工人的人工。所以,企業應按內部核算的要求,做好原始記錄和憑證,及時履行審批程序,逐月結算入賬。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要注意項目成果及與企業主要業務緊密相關是衡量外部研發費用能否計入的重要因素。在簽訂委托合同時,應當特別注明。此外,發生的全部委托外部研發費用在申請認定時只能按80%計算,但在計算加計扣除時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三、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首先,雖然認定辦法明確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不經過主管稅務機關,但企業仍應當注意與主管稅務機關做好溝通。企業在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把證書及時告知主管稅務機關。如果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應在15日內報告;如果不符合條件,就主動納稅,以免被追繳,承擔滯納金并留下不良記錄。
其次,研發費用做好預算規劃,不得低于認定辦法所規定的標準,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再次,研發費用資本化和費用化的加計扣除政策。《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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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產業轉型升級;結構調整;財稅政策
一、產業轉型升級概述
產業結構是指一個經濟體中各產業、各行業的構成情況。產業結構升級是指由于產業結構的改善與效率的提高,產業由低層次向高層次的轉換過程。一般,主導產業的有序更替是產業結構升級的重要保障,在產業結構升級的過程中,創新起著最重要的推動作用。對一個國家而言,推動產業升級的主要手段是通過技術創新改造傳統產業、開發新興產業;通過引進外資,利用外國現有資本和技術促進產業技術進步;制定符合國情的產業政策,選擇好主導產業。對發展中國家而言,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快,第二和第三產業增加值、勞動力在國民經濟中的貢獻率和比重均會不斷上升,加速勞動力、資金和技術向第二產業,特別是向第三產業順利轉移,推動傳統產業技術改造,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已經成為財政政策的重要目標。產業構成是經濟發展階段、經濟發達程度的標志,產業結構是否合理,對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有著重要影響。在市場環境尚不完善的條件下,單純依靠市場機制也許不能有效地使產業結構高級化,若通過推行適當的財稅政策,可能會起到較好的作用。
二、國內研究現狀
財稅政策作為國家宏觀經濟調節的重要手段,它不僅對經濟景氣及經濟波動起到調節和“熨平”作用,而且對經濟空間結構的改善、對產業結構優化和升級具有重要意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利用財稅政策引導資源在不同產業及行業間流動,相應地影響其他投資主體的投資方向和存量資產的重新組合,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財政對產業結構調整的獨特作用也決定了財政政策在產業政策實施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國內文獻的研究焦點主要集中于財稅政策對產業結構調整作用與產業轉型升級的對策。
1、針對我國經濟結構存在的問題,分析產業結構調整的(財稅)對策
1996年我國經濟運行成功實現“軟著路”,市場供求態勢由長期的供不應求轉為供大于求。經濟中產業結構不合理、粗放經營、企業經營機制不活、對市場反應滯后等弊端凸顯出來,我國經濟開始步入以調整促發展,以調整帶動發展,通過對國民經濟實施戰略性調整來拉動經濟增長的歷史新階段。與經濟運行主要矛盾的轉變相適應,我國經濟理論界對產業結構問題給予了高度關注,并為此進行了深入而熱烈地討論,形成了較為系統的財稅政策建議。
林兆木(1997)評價了經濟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的重大歷史意義。他指出經濟發展過程是經濟結構不斷調整、升級的過程,國內最終需求、中間需求以及出口需求結構的變化會帶動制造業發展,引起產業結構、城鄉結構、貿易結構等一系列變化,從而推動經濟增長。
陳百甫(1998)強調,沒有產業結構調整,就沒有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沒有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就沒有新的產業優勢和強勁的國際競爭力;沒有產業結構優勢,就不可能支撐中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21世紀將是一個經濟科技競爭更為激烈的時代,我國經濟發展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加快企業經營機制轉軌的步伐,切實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我國經濟的整體素質,從產業結構的大調整中獲取活力,增強在國際國內市場的競爭能力。
馬洪(2000)提出,當前世界范圍內的產業結構調整步伐明顯加快,這為我國在較高起點上實現社會生產力的跨越式發展提供了可能性。但整體科技水平低、產業結構不合理的現實狀況,使我國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地位。我國應以經濟調整為主線,通過結構調整與升級發展經濟;應將產業結構調整的重點放在發展新興產業上,采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提高傳統產業的科技含量和整體水平。
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以后,吳敬璉(1997)、厲以寧(1998)、王永治(1999)等對韓國、日本等政府主導產業結構調整的模式進行反思,剖析了日本政府在發展高清晰度彩電上的失誤,分析了美國硅谷模式的制度性特點,并得出初步結論:我國產業政策應更側重于完善市場機制,培育相關制度,應注重發揮市場機制對產業結構的基礎性作用,消除阻礙產業自主優化結構、自主實現產業升級的制度性因素。
劉溶滄等(2000)則對產業結構變動與經濟增長之間的辯證關系進行了充分地闡述。他指出經濟增長依賴于產業結構變動的轉換,而經濟增長必定導致產業結構的變動;技術創新引起的產業結構變動是經濟持續增長的根本動力。一方面,可通過新產業的出現和增長并向其他產業擴散實現總量增長;另一方面,則通過改良技術對現有產業進行技術更新和發展,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推動經濟增長。
蘇明等(2002)分別從不同產業的角度,對調整產業結構的財政政策提出了相關對策和建議。
上述研究重點從不同角度對產業結構調整展開論述,但對通過財政政策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則涉及較少;在財政政策研究方面,主要側重于通過擴張性財政政策啟動內需、擴大供給促進總量增長等相關經濟問題,而將產業結構轉型升級與財政政策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分析的研究不多。
篇9
《企業財務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經費,可以通過建立研發準備金籌措,據實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可以集中使用研發費用,用于企業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但是,這條規定并沒有明確研發費用的具體構成,使得研發費用的具體管理策略無法實施。財企[2007]194號文件作為《企業財務通則》的重要配套規范,明確了研發費用的基本構成內容。
財企[2007]194號文件指出,研發費用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①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②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③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④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⑤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⑥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費等費用;⑦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⑧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特別需要強調的幾點。
(1)財企[2007]194號文件強調了企業集團集中使用研發費用的原則。意見指出,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單個企業難以獨立承擔的研發項目,或者研發力量集中在集團公司、由其統籌管理集團研發活動的,集團公司可以在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范圍內集中使用研發費用。集團公司集中收取的研發費用總額,原則上不超過集團合并財務報表銷售收入的2%;使用后的年末余額連續三年超過當年集中收取總額的20%或者出現赤字的,集團公司應當調整集中收取的標準。
(2)財企[2007]194號文件授權企業可以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意見第四條規定,企業可以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根據研發計劃及資金需求,提前安排資金,確保研發資金的需要,研發費用按實際發生額列入成本(費用)。
(3)實際進行會計核算時,集團成員企業交納的研發費用從當期管理費用列支。集團公司不能借此變相收取管理費用,或者避稅。企業應當明確研發費用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嚴格審批程序,并按照研發項目或者承擔研發任務的單位,設立臺賬歸集核算研發費用。企業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后,在境內外發生的知識產權維護費、訴訟費、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支出,從管理費用據實列支,不應納入研發費用。企業研發機構發生的各項開支納入研發費用管理,但同時承擔生產任務的,要合理劃分研發與生產費用。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測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強度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重要環節之一。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的一些測度指標進行了具體規定,這其中就包括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構成項目的詳細規范。按照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要求,企業應對包括直接研究開發活動和可以計入的間接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進行歸集,具體包括構成要素。①人員人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②直接投入。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氣和電)使用費等;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等。③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包括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的儀器和設備以及研究開發項目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用,包括研發設施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④設計費用。為新產品和新工藝的構思、開發和制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⑤裝備調試費。主要包括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研制生產機器、模具和工具,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準等)。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準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⑥無形資產攤銷。因研究開發活動需要購入的專有技術(包括專利、非專利發明、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所發生的費用攤銷。⑦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委托境內其他企業、大學、研究機構、轉制院所、技術專業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項目成果為企業擁有,且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發生金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認定過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總額。⑧其他費用。為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如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另有規定的除外。
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①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②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明確規定: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116號文在一定程度上參考了362號文對于研發活動的定義,與原有的規定相比,116號文中強調將“實質性改進”歸為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要求的研發活動范圍。對于生產型企業,一般性日常改進與實質性重大改進的主要區別在于改變量的不同,在度量上其實并無明確化的規定。另外,原來的實踐中一般僅關注生產型企業的研發活動,而116號文將服務的實質性改進也歸入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要求的研發活動范圍。由此傳達出的信息是,即使非工業型的先進服務性行業企業也有可能申請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此外,116號文中提及的上述研究開發活動僅限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所規定的項目。這樣的規定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適用設定了較高的門檻,雖然較可享受低稅率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而言,可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企業范圍仍然得到了擴展。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116號文對于研發費用的范圍進行了明確的限定,列舉了企業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的八類費用。這些費用的扣除都非常強調相關性原則,即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有關的費用才能加計扣除。
企業應嚴格歸集八類費用,不能擅自擴大范圍,不能將文件沒有列舉的費用擠入“研究開發費”。實務工作中要加以區分,不要高新技術企業評定的一些要求混淆了。
116號文同時取消了“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的開放性規定,將研發費用的范圍嚴格的限定在列舉的八類費用中。而且,從有關部門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開發費專項撥款需從總研發費用中扣除。
筆者認為下列費用列支事項值得關注,因其未在116號文中提及。A、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B、用于研發活動的房屋的折舊費和租賃費;C、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費等;D、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E、研發人員的差旅費與業務招待費用等項目。
雖然116號文件采取了從嚴的口徑規定適用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但是對屬于直接研發費用范疇的未列舉費用也有可能被允許適用加計扣除。根據我們的經驗,大型研發活動往往比較容易確認其活動范圍,但對于生產密集型企業,由于研發項目多,而單個項目費用可能較小,將企業研發活動與生產經營完全區分有一定困難。在實踐中企業為了符合要求需要花費的成本有時甚至會高于申請成功而享受的稅收優惠。
另外,116號文件規定,“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因此,企業應針對研發費用設立獨立的財務賬簿,正確歸類,并保存相應財務資料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值得強調的是,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應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合同,如不提供協議或合同,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企業應于年度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規定的相應資料,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筆者將三個文件中的研發費用歸集范圍進行了歸納對比,僅供讀者參考。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中規定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范圍,要比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寬泛。研發企業在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應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但在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嚴格按照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的規定提供備案資料。
A、人工費用范圍差異。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企業研究開發人員主要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三類。人員人工是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財企[2007]194號界定的人員人工包括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可以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同的是,作為高新技術企業考核指標的研究開發費用中的工資薪金,不受稅前扣除所規定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的要求限制。國稅發[2008]116號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僅包括在職人員在有關所指研發項目中的直接相關支出。
B、直接投入費用內容差異。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研發費用涉及的直接投入費用包括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對比之下,高新認定研發費用的范圍遠大于研發費用可加計扣除內容。
篇10
【關鍵詞】服務業 外包 來源國 發展經驗
印度通過自身發展無疑已成為全球外包領域最大的贏家,據統計,2010年全球服務外包市場達到了1. 6萬億美元,而印度一國就占到一半以上。根據印度軟件行業協會的統計,2011年印度服務外包產業占印度整個出口的比重由1998年時不足4%上升到26%。印度軟件和服務業企業行業協會2010—2011年度的報告稱,服務外包使印度從一個以農業經濟為基礎的國家轉變為以知識經濟為主的國家。近幾年,印度在原有的優勢項目IT外包的基礎上,大力發展新的外包業務,涉及保險業、零售業、銀行業以及境外旅游業等。在全球外包領域,印度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相對于同樣是勞動力豐富的中國,印度擁有更好的語言優勢、數量更多的專業人才,但真正使印度能夠一直穩居世界第一的原因是:印度在發展外包過程中,不僅僅滿足于規模的擴大和就業機會的增長,還不斷追求技術的消化吸收和產業的升級。印度服務業外包能取得這樣的成績是與被稱為印度“計算機之父”的前總理拉吉夫·甘地的經濟思想分不開的。拉吉夫認為認為印度要發展,就必須在科技方面有所發展,要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不斷的升級換代,并發展出能對未來經濟造成影響的技術。印度抓住了國際資本投資轉向的機遇,成功地發展起來自己的“信息特區”——具有高寬帶通信設施的電信港。這為印度打開了通向發達世界的信息大門,為發展外向型的軟件產業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條件。在電信港建設的推動下,印度政府敏銳地意識到以信息技術為特征的科技革命給印度帶來的巨大挑戰和機遇,采取有利措施和傾斜政策,為軟件產業的研究、開發和發展創造了有利的內部條件和寬松的外部環境,從而使一個經濟還不發達、社會問題還很嚴重、科學技術還很不平衡的發展中國家在信息技術領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愛爾蘭以 “歐洲軟件之都”著稱。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統計,愛爾蘭目前已超過美國成為世界第一大軟件出口國,在歐洲市場銷售的50%以上的軟件產品都是愛爾蘭生產的。愛爾蘭軟件業的發展大致經歷了3個階段:1970年至1985年為起步階段,主要是利用國外的軟產品對用戶開展服務;1986年至1995年為穩步發展階段,本國軟件業逐步發展為一個新興產業,并開始向國際市場銷售;1996年以后為高速發展階段,大量的社會資金、風險資本及國際資本流向愛爾蘭,并有多家跨國軟件公司進入愛爾蘭軟件產業。 愛爾蘭IT產業的快速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自70年代末開始的產業政策傾斜和支持。他們把IT產業作為本國經濟長期發展的戰略重點,加大投入力度,國家財政預算支出連年向該產業傾斜;其次是采取措施鼓勵外國軟件公司到愛爾蘭從事研究開發。三是實行稅率優惠和政府補貼等等,許多曾在跨國公司任職的愛爾蘭高科技方面人才,在吸收了先進經驗后,就決定自己另立門戶開設軟件公司,愛爾蘭政府對此也非常鼓勵,給予這些私人企業與外資企業同樣的優惠政策。
以色列近年來因其高科技的發展,正被越來越多的人視為“沙漠中的硅谷”。官方的統計數據表明,高新科技出口量占了以色列工業出口的34 %,而 30 年前,以色列的高科技企業還是一片空白,雖有Elron 、Tadiran 這樣的大型電子廠家,但都是國有企業,而且主要生產自用或出口的軍工產品。之后,以色列政府開始關注高新技術的發展,鼓勵企業創新,鼓勵軍工和相關企業轉軌研制生產和平時期所需的高科技產品 ,由此誕生了一系列新的公司。“維也斯系統”正是其中的一家。該公司原先生產竊聽裝置,其主顧只是情報部門,這些產品現在都已改裝成數據記錄系統,廣泛應用機場和股票交易所。為保持新興企業的良性發展,以色列鼓勵有產品創新和商業潛力的工程師放手發展,資助他們完成從技術開發到產品生產的過程,并幫助其開發市場,以及進一步吸引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