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學科評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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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知識產權法是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的核心課程,它研究和討論知識產權的基本概念、保護對象;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理論和各項制度;有關知識產權的主要國際公約的原則和內容等問題。知識產權法課程融合了幾乎所有法學專業課程的基本原理與知識,具有極其廣闊的適用天地。2004年教育部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主張提升知識產權法的學科地位,由此,諸多學校在加強知識產權法學本科教學工作,越來越多的高校成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教學研究機構,有的高校還成立了知識產權學院,這為知識產權法學的人才培養以及學術研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目前知識產權法教學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課堂教學缺乏實用性和互動性由于知識產權法教學內容豐富、抽象,理論性和實踐性很強,講授的深淺度不易把握,若只采取講授的方法,學生只能是被動地接受,不能積極地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前期課程開得很少,有時即使開課,有的學生的前期基礎知識幾乎空白,這種境況給教學帶來更大的難度。特別是對哪些知識面窄、知識起點偏低,接受能力不強的學生,若教師只顧自己滔滔不絕地講,結果只能是收效甚微。
(二)教學手段落后,教學資源稀缺許多高等院校中投影機、多媒體等現代化教學手段還沒有普遍應用,因授課教師素質、能力的影響,也難以發揮先進教學手段的作用。對于地方高校,教學資源稀缺,知識產權的接觸和實際操作都缺乏機會,在理論上也缺乏資料的提高,導致教學參考資料的匱乏,也導致教師和學生視野的狹窄和研究的局限。
篇2
關鍵詞:高校 知識產權管理 問題 對策
當今時代的發展已演變為以知識產權為軸心的競爭,知識產權在社會經濟的發展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筆者預言,本世紀將會使知識經濟上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現階段,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已初具雛形,但在管理體系與責任劃分上仍尚待完善,與國外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水平具有較大的差距。因而,加大對于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探究力度對于高校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發展現狀
1.專利申請數量明顯增長
據《2012年中國有效專利年度報告》顯示,國內企業和高校的創新主體地位進一步確立,增長勢頭強勁,國內高校發明專利擁有量再創新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亦得到增強。2012年國內高校發明專利擁有量達9.7萬件,占總量的兩成多。清華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上海交大、浙江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位居前五。2013年報告顯示,我國國內發明專利申請受理量占比超三成,隨著我國整體創新能力的提升,我國專利結構與質量正在不斷優化與提升。如吉林大學2013年專利申請達到1116件,其中發明專利申請743件,此外,該校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申請今年達到102件;柳州鐵道職業技術學院共申請113項發明創造成果專利,其中,申請發明專利77項、新型專利36項,已獲受理發明專利39項,實用新型專利17項;以上案例均證實,我國高校已成為知識產權創造的中堅力量,為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生力軍。
2.專利成果轉化效果已得到顯現
近年來,各大高校相繼推行產-學-研的模式,高校與企業直接簡歷合作關系,建立校企聯合研究基地、實訓基地、科技園等途徑促進專利的轉化,均收獲了喜人的成績,如柳鐵職院將本校的百余項發明創造成果與企業進行緊密結合,部分專利還應用到教學工作及上汽通用五菱、東風柳汽等企業生產中,目前除了通過專利技術轉讓外,還可以委托企業開發、校企合作開發的方式實現專利技術的轉化。
二、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存在的問題
總體而言,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在探索中取得了一定的進步,但在實際工作中仍會遇到各種難以解決的困難,由此提示我們,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尚有許多亟待完善之處,筆者結合自身實際工作進行總結發現,管理工作還存有如下問題:
1.管理體制缺陷
我國現行的與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有關的規章體制并不在少數,盡管各校均建立了自身的管理體系,但在知識產權的轉化與轉讓等方面仍有不足,集中反應在以下幾個方面:
缺乏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管理人才匱乏,導致知識產權的管理與保護工作缺乏力度與實效性,部分高校甚至并沒有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而將其工作納入于科管部門,亦缺乏專業的管理人才,某些高校雖設立了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但工作重點仍局限于專利的申請。
缺乏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我國高效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起步較晚,體系尚未完善,高效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尚未得以顯現。由于配套體制的不健全,高效對于自身知識產權與成果缺乏嚴密的保密制度,缺乏完善的專利轉讓與合作項目簽約制度,高效與合作對象間缺乏相應的約束機制與責權。
尚未形成長效的知識產權運作機制,由于缺乏知識產權制度的運用能力,無明確的政策指導,缺乏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項目儲備制度、科技成果評估體系與獎勵制度,導致高校專利技術與成果缺乏對于商標、版權、專利等全面的保護,科研成果的轉化效果較差,而教師群體則注重職位晉升、職稱評定與成果評估,而對專利申請的積極性則相對較低。
2.知識產權管理意識淡薄
當前我國許多高校對于知識產權意識還比較淡薄,在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保護等方面的能力還需進一步的提升。由于高校未意識到自身科研成果參與到市場競爭中的價值,對本校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考慮不周,無法準確衡量科研成果的市場價值,
結果為學校帶來極大的損失,甚至是法律糾紛。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意識淡薄的問題不僅反襯出相關個人意識的淡薄,同時也折射出高校對于知識產權知識普及的缺位,絕大多數高校尚未建立知識產權教育的課程體系,相關科研人員對于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及意義較為模糊,另外,高校亦缺乏知識產權管理相關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3. 知識產權收益的分配問題
一般而言,高校內一項科研項目的參與人數較多,但主要功臣卻屈指可數,但在涉及知識產權的收益分配問題時,往往推行均衡主義,結果導致發明人的權益與地位受損,筆者認為,應按照付出比例突出發明人與其他參與人的收益分配差異,如此才可極大地激發人員的創造力與積極性。另外,高校在科研人才與科研設備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但企業則擁有雄厚的資金支持,目前校企合作愈發緊密,但二者的成立性質、經濟地位、市場地位具有較大的差異,因而校企在知識產權的收益分配問題上也易發生分歧,企業大多認為自身出資后就有權享有知識產權專利的獨立申請權,而專利成果對高校與企業而言均是不可或缺的,企業需依賴于高校的技術成果,而高校則需要的資金支持,因而二者分配宜均等,而不宜實行差異分配。國家還應出臺相關政策給予支持,以利于校企合作模式得以長效發展。
三、完善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對策
1.構建完善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與制度
筆者認為可適當借鑒OTL管理模式,具體為主要科研人員向OTL提交了技術成果后,由OTL管理人員實施篩選,對科研成果進行初步評估,再制定相應的許可方案,包括知識產權的形式選擇與專利申請方案,科研成果營銷方案,許可談判與產權收益的分配。在生成許可協議后,OTL管理人員還與企業繼續保持聯系與溝通,如可要求企業根據協議內容遞交財務報表,推薦新發明與新技術等。各大院校應設立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上對校長負責,下至各個院系相關的負責人員與教職工,未明確職責范圍,可劃分若干職能部門,分別進行知識產權的咨詢服務;知識產權的信息收集與資料管理;科研成果的后期篩查、評價、轉讓、收益分配等工作。此外,筆者經查閱資料發現,東南大學的科研管理系統亦為有效的嘗試,該系統為綜合信息化管理平臺,系統以項目管理為中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貫穿于科研立項、計劃、合同、成果、專利、成果轉化、人員、經費、學科建設等全過程。具備科研項目管理、科研考核、經費與成果管理等種功能,不但可作為評估教師科研水平的參考依據而且還可為學校科研管理提供依據。
2.多手段強化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意識
經過30余年的發展,高校的科研工作已發展成為國家科研的重要力量。無論是從學術論文的發表、高校科研人才的培養與儲備,還是實驗室設備管理等因素看來,都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但整體而言,高校對于大學科研成果轉化,對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經濟或法律常識的認識均有待提高。要想提高高校相關人員的知識產權管理意識,首先應制定知識產權管理培訓計劃,開展系統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與經濟常識,列舉知識產權管理實例進行剖析,確實提高受訓人員的知識產權管理意識;通過舉辦專題講座、開設知識產權課程、舉辦研討會、開辦學習班等形式向全體人員進行知識產權知識的宣教,培養相關人員對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重要性的正確認識。
3. 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激勵機制
建立長效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之余,還應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考核激勵機制,并為科研提供足夠的經費保障,可在最大程度上激發科研人員的創新意識,調動研發人員通過技術創新獲取自主知識產權的積極性,該類激勵機制需對高校與科研人員間的義務與責任進行明示,高校可設立知識產權專項扶持基金,并根據本校實際,對科研人員的業績考核體系與評價指標進行調整,在進行課題報項與成果評估時,適當增加對知識產權的考量。
4.合理分配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的收益
高校在順利完成知識產權成果的轉后后,需謹慎對待成果轉化后的收益分配問題,制定明確而公正的分配原則,適當增加主要研發人的分配比重,突出收益分配中的技術要素原則,可按同一科研項目中,參與人員所做貢獻的大小進行分配比例的劃分。至于收益分配方式的選擇,高校既可根據自身情況給予一次性獎勵,也可分期獎勵,或以技術入股的形式,確立成果轉化后發明人應有的技術股份份額的激勵政,實行股份制獎勵。正確處理好專利收益與獎勵的關系,否則將大小科研人員的創造積極性。
四、結語
總而言之,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發展中略顯不足,加大對于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分析,可對今后的管理工作發揮導向作用,高校應對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給予足夠的重視,適當國內外先進管理經驗,構建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與激勵機制等積極措施來不斷提高自身的知識產權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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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篇3
【關鍵詞】知識產權;普及教育;知識產權文化
一、高校強化知識產權普及教育的必要性
當前隨著知識經濟與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知識產權日益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提高國家競爭力的核心要素,成為企業做大做強的重要影響因素、個人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與知識產權重要性相悖的是,我國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及知識產權運用能力遠遠跟不上時展的需求,知識產權教育的滯后成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最大障礙。意識不會自發形成,能力也需要培養,因而需要通過知識產權教育來實現觀念教化和知識傳播的雙重目的。知識產權教育包括專業教育和普及教育。高校是基礎研究的主力軍、高技術領域原始創新的源頭,是培養人才、生產知識、孕育思想的地方,因此也是進行知識產權教育的前沿陣地。近些年,隨著知識產權戰略的進一步推進,知識產權人才的缺乏,促進了高校知識產權專業教育的發展。相對而言,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工作進展緩慢。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高校作為人才培養的主要基地,自然應承擔著知識產權教育的責任,除培養知識產權專業人才之外,更重要的是要進行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培育知識產權文化氛圍,提升師生的知識產權意識。否則從大的方面講影響國家競爭、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從小的方面說給師生從事或將來從事科研和商業活動帶來風險、埋下隱患。但是現實是高校的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嚴重滯后,高校不重視甚至根本沒有開展知識產權的普及教育,這是一種非正常的現象,應引起各方的高度關注與重視。2008年頒布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就明確指出要“廣泛開展知識產權普及型教育”,提出要在“高等學校開設知識產權相關課程,將知識產權教育納入高校學生素質教育體系”。2012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推進計劃》中進一步指出要“引導高校開設知識產權相關領域的輔修課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的普及化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和要求。
二、高校知識產權普及教育的目標及內容界定
知識產權專業教育是為培養從事知識產權事務的專門人才,是屬于專業化、精細化教育。而知識產權普及教育的教育對象范圍廣,其目的為知識產權意識的提升和知識產權基本知識的掌握,前者為其主要目的。高校應當圍繞該目的有的放矢的進行普及教育。具體來講,就是通過對和大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知識產權內容進行講解及實務運用,讓其了解知識產權的基礎知識、知曉和專業相關的知識產權權益、提升知識產權的運用能力、樹立知識產權意識,從而達到知識產權普及教育的目的。
三、高校知識產權普及教育滯后的原因分析
(一)我國知識產權文化薄弱是高校知識產權普及教育滯后的外部原因
我國知識產權文化建設起步晚,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意識不足,盜版、“山寨”、抄襲等行為橫行。近年來,雖然我國在知識產權文化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與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新要求相比,仍然任重而道遠。受這種大環境的影響,不論是教育主體還是教育對象置身其中也不免受其“污染”而漠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意識缺乏必然引發行動的遲緩。
(二)教育主體對知識產權教育重視度不夠是高校知識產權普及教育滯后的根本原因
教育主體的意識提升是教育取得實效的前提。很多高校尤其是地方高校并沒有將知識產權普及教育作為教育內容進行常規安排。國家知識產權局2003年曾對11所重點高校進行調查,結果顯示其中只有不到5%的學生接受過知識產權教育。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推進,這個數字有所增加,但是仍不容樂觀,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并沒有在高校廣泛開展。正是由于教育主體的重視度不夠,在知識產權普及教育方面關注少,投入小,缺乏教育主動性,這成為當前高校知識產權普及教育滯后的根本原因。
(三)知識產權師資隊伍嚴重缺乏是高校知識產權普及教育滯后的主要原因
師資是教學的保障。目前,高校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師資在量和質上都需要擴充和增強。一方面,知識產權教育的師資隊伍人數不足。據筆者調查,當前高校的知識產權教育師資一般有兩種來源:一是設置有法學專業的高校可以由知識產權法老師兼任,二是公共課《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礎》老師在本課程中相應章節講解。這樣的來源弊端在于一是專業知識產權教師數量少、授課任務重,若本校有法學專業還可安排,有些高校本身就沒有法學專業,就無法實現兼任目的。另一方面,師資的教學水平也有待提升。知識產權的專業性較強,且兼具自然學科和社會學科的性質,因而需要具備相應綜合能力的師資才能勝任。當前的師資偏向于知識產權法學專業,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保護等內容比較精通,但是涉及專利申請等內容則無法勝任。同時,高校的知識產權師資普遍缺乏知識產權實踐經驗,理論扎實實踐操作不足。“心有余而力不足”,知識產權師資隊伍的缺乏是成為高校知識產權普及教育滯后的一個主要原因。
(四)知識產權普及教育方式的局限性是高校知識產權普及教育滯后的直接原因
教育方式直接影響教育成效。當前一些高校知識產權普及方式主要有四種:一是在《法律基礎》課程中涉及相關內容時講解,往往一略而過或自學;二是每年4月26日的世界知識產權日進行知識產權相關宣傳活動,“運動式”宣傳無法形成長遠影響,效果有限;三是講座形式,講座的普及范圍及內容有限;四是開設知識產權課程,采取這種方式的高校較少,即使開設有該課程,也是作為選修課,沒有將所有學生納入教育對象當中。意識的提升需要長期的潛移默化,知識的掌握更是要有系統地學習,當前高校知識產權的普及方式并不能達到相應地效果。
四、高校深入開展知識產權普及教育的建議
(一)繼續加強知識產權文化建設,推動高校知識產權普及教育的深入開展
知識產權文化是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思想意識保障。繼續加強知識產權文化建設,營造知識產權文化氛圍,有助于推動高校知識產權普及教育的深入開展。通過知識產權文化建設,社會公眾形成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自覺意識的大環境,高校作為教育的實施者,在整個社會大環境影響下,必然且必須認識到知識產權教育的重要性,發揮高校的教育功能,采取有效措施改變普及教育滯后的狀態,培養具有知識產權基本素養的人才。
(二)增強教育主體的知識產權意識,推進高校知識產權普及教育的落實
意識指導行動,只有教育主體有知識產權意識,才會重視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從而在教育中落實。教育主體的知識產權意識的增強應當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如今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知識產權教育的目標已經明確,具體的落實工作需要各教育主體完成。現在中小學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如火如荼的進行,而高校成為“遺忘的角落”。各地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在安排部署知識產權普及工作時應將高校納入其中,強化對高校管理層的知識產權培訓力度。教育主管部門在對高校評估時可將知識產權素質教育納入評估體系。以此同時,高校應采取多項措施營造知識產權氛圍。充分利用校園媒體進行知識產權宣傳,讓高校師生日日看、聽,潛移默化的提升其知識產權意識。
(三)優化教師隊伍,強化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師資力量
高校要解決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師資的匱乏狀態,需要加大師資培養的投入力度。有法學專業的高校可以利用已有的知識產權法教師資源進行全校的普及教育,但由于普及教育涉及學生多,授課任務重,因而也需要擴充師資隊伍。在引入人才時,最好兼具理工科和法學雙背景,這樣才能將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等內容全方位的進行講解。除此之外,高校應強化與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事務所等知識產權實務部門的合作,可以邀請其專業人員到校進行知識產權講座,“現場說法”將理論與實踐結合,這樣的教育效果更佳。由于知識產權普及教育范圍廣,專業性強,建議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教育研究室,主要負責全校師生的知識產權普及工作,這樣更有利于高校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師資隊伍的優化,有助于知識產權普及教育的改革和深化。
(四)創新教育方式,激活學生知識產權學習動力
篇4
關鍵詞: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2005年3月28日,國務院總理在全國科學技術獎勵大會上宣布,要把我國建設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創新型國家。而建設創新型大學是建立創新型國家的必然要求。因此,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但目前,我國高校尚未建立一個系統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知識產權管理存在諸多問題,高校知識產權侵權屢見不鮮。這大大阻礙了高校知識產權的發展和創新型大學的建立。所以,高度關注并完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成為當務之急。
一、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概述
(一)知識產權管理
在現代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不僅是一種經法律確認和保護的財產權利,更是一種能為人力所控制,并帶來巨大財產性利益的經濟資源。然而這種經濟資源只有通過系統、有效的管理才能充分發揮其價值。知識產權管理就是一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乃至國家對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資源進行有效的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以實現最佳經濟效益和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過程。
知識產權管理根據管理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專利權的管理、商標權的管理、著作權的管理、商業秘密的管理。根據管理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政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根據管理的工作階段,可以分為知識產權的獲取管理、知識產權的維護及應用管理、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
知識產權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知識產權獲取,即知識產權的申請與獲得。2.知識產權實施,即自有知識產權的商業性利用,以發放許可證、簽署有關合同的形式授權他人使用自有知識產權。3.市場監控,即通過對相關市場的分析,確認存在知識產權侵權的可能性。主要包括市場上是否存在對自有知識產權的侵犯;本單位即將或正在進行的科研項目是否失去獲得知識產權的可能性,已完成的有關項目是否存在侵權因素等。4.合同管理。這里的合同主要包括兩類:職務發明的發明人和其所在單位的合同,權利人與使用人、受讓人之間的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簽署與合同的保管、技術資料的檢索等。5.有關法律事務與糾紛處理,即對涉及以上三方面的法律問題的處置與解決。
(二)高校知識產權管理
根據國家教育部1999年4月8日實施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的第三條規定,高校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著作權及其鄰接權;高等學校的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識產權。
高等學校作為一個自由的科學園地,以其為主體的知識產權管理不同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政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有其獨有的特點。
1復雜性。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復雜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即知識產權對象的復雜性和權利主體的復雜性。高校專業學科門類齊全、結構層次豐富,各學科之間相互交流與滲透,產生新的學術思想和科學成果。這些成果以各種形式體現出來,包括:學術論文與著作、計算機軟件、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等著作成果,也有以新產品、新材料、新生產工藝、流程、技術等形式的專利技術與技術秘密。這些智力成果的誕生,除了依賴于發明人的智力勞動外,還需要大筆的資金、設備的投人。而一項成果的產出,往往參與人眾多,資金、設備的來源也多重,發明人之間、發明人與所在單位之間、各單位之間的關系復雜難辨。這些因素都導致了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復雜性。
2.綜合性。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復雜性使得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涉及面廣,涉及各種不同學科及其相互組合,這就決定了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必然帶有綜合性的特點。因此,高校知識產權管理人員應具備多種學科的知識背景,除了掌握法學基礎知識外還應當能夠理解文、理、工、醫、經、管等等學科的基本原理和前沿、動態,是多學科全面發展的復合型人才,這也是綜合性的一方面表現。
3.非營利性。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目的在于獲得最大利益,是以營利為根本目標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則不同,其目標在于建立起與知識產權制度相適應的,適合高校特點的管理體系,通過規劃指導、組織落實和管理模式達到防止知識產權流失,避免知識產權糾紛,提高科研起點,提高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成果轉化和知識利用,促進學校發展和社會發展,是不具有營利性質的。
二、中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現狀與不足
調查已發生的高校知識產權糾紛可知,專利權和高校的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以下簡稱為“高校標記,’)最易引發各種爭議和沖突。因此,對這兩部分的管理就顯得格外重要,下文也主要針對這兩部分展開論述。
高校標記主要包括:高校的校名、校訓、校徽、專用的圖形或標志,以及一些與高校特定歷史文化背景相關的非正式名稱,如高校標志性景點、建筑名稱、圖案等。其中,校名又包括校名的全稱、簡稱,中文、漢語拼音以及外文形式。近年來,侵犯高校標記的案件層出不窮,嚴重侵犯了高校的名譽和經濟利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全國大部分高校也逐漸意識到標記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于是紛紛選擇以申請注冊商標的方式來保護自有的知識產權。目前我國高校申請注冊商標時,選擇類別有所不同,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大部分高校只在有關教育培訓和科研服務的41,42類進行注冊。2.有的高校除了41,42類外,還會根據學校需要、辦學特點、專業傾向,在和學校教學活動密切相關、學校的優勢項目等方面有關的類別上進行注冊,如清華大學在9,11,16,35,37,41,42,44等類別注冊。3.有的高校則選擇了45類的全類注冊,如浙江大學、北京大學、同濟大學、復旦大學和鄭州大學。呈現出明顯的高校標記商標注冊登記不均的現象。
同時,我國自1985年實施《專利法》以來,各高校也相應地開展了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近年來,高校專利申請量和專利授權量呈明顯上升趨勢。1999年以前,我國高校專利申請量一直在2000件以下小幅度徘徊。2000年始,專利申請量呈明顯遞增趨勢,2005年達19921件,是1986年的18.83倍。(2J(P133)專利申請量的日益提高,不僅是我國高校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視和知識產權意識提高的結果,同時也是一些政策和制度的引導、激勵和強化所致。
首先,部分高校制定了知識產權激勵機制,鼓勵發明人申請專利的積極性。以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為例,其設立專利資助與獎勵基金,用于資助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獎勵授權專利等。由學校委托的、以學校為第一申請人的國內發明專利,每項補貼費2001)元,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每項補貼費500元,授權國內發明專利每項獎勵4000元;由學校委托的、以學校為第一申請人的國外發明專利每項補貼1500元,授權國外發明專利每項獎勵5000元。并規定在學校將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或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許可他人使用、技術人股或產業化的,從收人納稅后提取不高于60%的比例,作為項目完成人的報酬。其次,目前很多學校都將教師、科技人員的專利申請數量作為其職稱、晉級、獎勵的重要指標,而各個高校之間也將專利申請數量作為教育質量、創新和科研成果重要的評價依據。學校在審批、調撥科研經費時一般需要教師或科研人員出示其相關項目的專利申請文件。
從上述可知,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已取得一定的進展。但由于諸多條件的限制,仍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還需進一步的改善。
(一)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健全
目前我國高校對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設置主要采取兩種模式,即掛靠式和獨立式。在掛靠式管理模式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一般掛靠在科研成果主管機構內,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辦公室或專業管理人員。高校只對管理機構的職能進行簡單的分工,知識產權屬于多個機構管理,其職能的形式是分散的。而在獨立模式下,高校設立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由專業管理人員從事管理工作,并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一定的經費。目前,就全國范圍來看,只有36.4%的高校設置了知識產權辦公室或者在學校科研處下設專利科。45.5%的高校明確學校科研處為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而18.8%的高校既無專門的專利管理機構,也無專人管理專利工作。[6}可見,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設置普遍采取的是掛靠式。由于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具有復雜性和綜合性,而科技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兼顧科技成果的鑒定、獎勵事宜下很難有足夠的精力投人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同時,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涉及諸多法律問題,而科技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具備這方面的專業知識,很難有效的進行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
(二)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國關于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全國性文件,僅有教育部1999年《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2002年科技部、教育部《關于充分發揮高等學校科技創新作用的若干意見》以及2004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三部。而全國10%的高校尚未制定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已有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設計不周全、不嚴密,更多的只是在重復一些法律條款,在智力成果的歸屬問題、專利的申請與維持、利益的分配等問題上還不完善,缺乏可行性,不能切實有效地保護高校知識產權。
(三)知識產權各環節管理失衡
1.知識產權獲得管理階段
首先,在智力成果研究之初,缺乏調研,忽視專利文獻檢索,造成重復勞動。專利文獻是科研重要的參考資源。全世界每年出版的100多萬份專利文獻中,記載了全世界95%的新發明、新技術,而且專利文獻提供的技術信息,要比其他媒體的報道早5-10年。在研究工作的各環節,充分地利用專利文獻有利于了解相關領域的最新動態,啟迪開發新思路,節約研究時間、降低研究成本,減小風險。但我國大多數高校在研究課題立項時,忽視專利文獻檢索,造成重復立項、低水平研究,新技術開發成效低。
其次,在智力成果完成時,缺乏嚴格的制度調節,發明人優先導致智力成果喪失新穎性而無法申請專利。目前我國許多高校在制定教師、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業績考核、獎勵和職務聘任等業績標準時,較少考慮到專利問題。發明人投人巨大的智力勞動,申請專利所獲得的收益卻不如在不同級別期刊上獲得的獎勵。投人和產出遠遠不能匹配,導致發明人申請專利的積極性不高。并且,申請專利需花費一筆不小的申請費,而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中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僅有45.5%的高校設立了職務發明專利申請費資助,額度為1000~4000元,這又進一步加劇了失衡結果的發生。
最后,在申請專利時,利用我國專利審查制度的缺陷,進行重復申請。或將同一成果拆分申請,或將同一成果更換名稱多次申請,或將同一成果用同一名稱同時申請專.利和實用新型,更有甚者進行惡意申請、惡意搶注。這不僅造成高校資源的浪費,更致使我國專利審批和管理系統遲緩。
2.知識產權維護及應用管理階段
首先,無效專利多。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而近年來大部分高校專利權因提前終止而失效,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資金的缺乏。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科研單位與高等院校知識產權情況調查報告》顯示,選擇因繳納不起年費而放棄專利權的有33%,認為專利市場前景不好的占37%。高校專利的維持費一般是由該項目的科研經費來維持,而該項目一旦完成,專利的維持就難以繼續。對一些有前景但利益的體現需要一段時間的項目而言,如果因為缺乏維護資金而失效,導致其成為公有技術,就會造成高校財產的流失。
其次,專利實施率低。知識產權何以成為具有財產利益的經濟資源,主要體現于知識產權的實施上。而目前我國高校專利轉化率低,呈現出“成果多、轉化少、推廣難”的現象。一方面是由于高校課題項目側重理論研究,專利的核心技術比較粗糙,缺乏成熟性和穩定性,經不起復雜的現場條件檢驗:另一方面是由于高校側重于對知識產權的考核與評價,忽視知識產權的現實轉化,高校的大多數專利只是階段性成果,缺少二次開發。的成熟性,造成專利轉化風險增大;還有一方面是專利轉化機制的缺乏,使得高校和市場需求相脫節。
3.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階段
這一階段的管理失衡主要是指高校知識產權的嚴重流失。《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對策研究》的調查數據表明,近30%的高校反映有科技成果流失現象,其中外單位竊取流失占40%,化公為私占10%左右,隨人員調配占20%。目前,高校中技術開發、合作研究、技術轉讓、技術投資等科技合作活動越來越頻繁,在這一過程中高校知識產權流失現象也越來越嚴重,主要表現為:技術轉讓時作價過低;高校投資人股創辦合資企業或對學校的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時,知識產權往往不計價或評估價值偏低;在和企業合作開發研究中,企業方因提供資金、設備等條件而獲得知識產權造成學校知識產權流失。
造成以上這些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其一,知識產權意識淡薄。作為權利人的高校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發明人缺乏知識產權法律意識,認為自己研發、完成的技術成果應當歸自己所有,可以隨意支配。其二,缺乏對侵占高校知識產權行為的可實施的約束機制。其三,激勵機制不健全。我國高校長期存在“重成果鑒定、重報獎、重論文、輕專利、輕商業秘密”的現象,發明人投人了巨大的智力勞動,而只獲得遠小于投人的產出,導致發明人申請專利的積極性不高。而我國大部分高校規定的獎勵數額甚至低于法定的最低線,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無法真正發揮獎勵的效果。大部分高校規定在專利實施后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利益分配較低,沒有實現學校與發明人間利益的平衡。
三、中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完善
高校應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努力探求解決之道,不斷完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一)加強知識產權普及教育
從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現狀可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缺位是造成諸多問題的根本原因。因此,加強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就成為首要任務。首先,可以通過校內網絡、廣播、校報、校刊或在校內張貼宣傳畫冊等方式,使廣大師生員工對知識產權的相關概念有一個基礎性認識。其次,將知識產權納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授課范圍中,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的基礎知識。再次,可開設知識產權法律的公開課或培訓班,系統地傳授知識產權方面的知識。最后,還可通過舉辦講座、開展知識產權知識競賽、舉辦知識產權宣傳周等校園活動,擴大知識產權在廣大師生員工中的影響,強化知識產權意識。將知識產權納人學校的普法教育計劃,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在全部師生員工中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逐步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為學校知識產權工作的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健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鑒于掛靠式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不足,高校應設立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形成人員、場所、經費三落實和管理人員專業化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借鑒國外大學的相關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建立兩層結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上設“知識產權領導小組”,作為學校知識產權重大事件決策機構,統籌管理全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由校各職能部門領導組成,主管學術研究的副校長任責任人。下設“知識產權辦公室”,作為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并具體負責知識產權的日常維護工作。學校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聘請2名以上的專業人員或利用校外的知識產權機構完成此項工作。
高校也應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要求和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科學性、系統性、可執行性強的規章制度,完善知識產權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組織機構、技術秘密審查、專利申請及保護、產權歸屬、檔案管理、人員流動、獎勵、人員培訓等。如浙江大學制定有《浙江大學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保護若干規定》、《浙江大學專利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浙江大學專利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三)落實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具體措施
1.重視信息檢索工作。首先,高校應嚴格課題項目申請審批工作,強制施加項目申請人信息檢索的義務。要求項目申請人在提交的申請報告和階段報告中附加信息檢索報告書。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申請人的工作負擔,但有益于及時了解相關領域的最新動態,啟迪開發新思路,節約研究時間,也有益于及時終止那些失去獲得知識產權可能的項目,節約研究成本,降低風險。其次,高校可開設信息檢索與利用相關課程,指導科研人員高效地進行信息檢索工作。
2.設立知識產權專項基金。高校應設立知識產權專項基金,用于支付商標注冊申請費和維持費、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維持等相關費用,以改善高校標記商標注冊登記不均的現象和無效專利多的問題。但對于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而言,這種資金支持不是無條件的,而是要與專利的實施許可結合起來。高校可規定,在專利得到實施后,從專利實施的收益中抽取一定的比例金額作為學校的管理費用。如,中南大學規定,專利使用費的10%進人學校的專利基金,20%作為報酬直接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70%撥入相關科研課題的賬戶。專項基金的來源除了上述的專利實施收益外,還包括高校一定數額的經費撥款、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社會公眾的捐款、商標授權使用費等。
3.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首先,改善我國高校長期存在的“重成果鑒定、重報獎、重論文、輕專利、輕商業秘密”的現象。在科研人員評定職稱、業績考核時,較多考慮專利問題,并視專利的申請、授權和轉化實施階段的不同給予不同的考量。其次,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獎勵政策,有助于扼制高校知識產權流失現象,促進知識產權的轉化實施。對于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給予發明人一定數額的獎勵。對于專利轉化實施的,從轉化實施所得的凈收人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對發明人及對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對于以專利投資人股或以專利為基礎成立公司的,可將報酬或獎勵折算為公司的股份份額或出資比例,發明人及有關人員依據其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資份額獲取收益。應注意的是,高校在制定獎勵數額與獎勵比例時,應充分考慮課題難易程度、所取得的成果、市場前景等諸多方面的因素,加大獎勵的力度,使獎勵金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否則無法真正發揮激勵的效果。
4.完善專利轉化機制。首先,構建專利轉化服務體系。設立一些為專利轉化實施所需環節服務的中間機構和組織,如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技術交易保險機構、融資服務機構等,客觀、公平、科學地評估高校知識產權,減小轉化風險。其次,搭建專利轉化平臺,充分提供中介咨詢服務,定期舉辦知識產權交流會、技術博覽會等,使得高校和市場需求相互連接,為轉化提供機遇。再次,政府制定產業政策,鼓勵和引導知識產權轉化工作。如實施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轉化實施高校知識產權的,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對知識產權轉化周期長、風險大的項目,政府向高校提供一定的經費資助,或是提供向金融機構融資的渠道或服務。
高校應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致力于建立一個科學、完善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知識產權的發展,使高校發揮創新園地的作用,為建立創新型大學奠定基礎。
篇5
【關鍵詞】知識產權;質押;評估;交易
中小企業雖然在知名度和對經濟的影響力上不及大型企業那般引人注目,但實際上,中小企業通常是一國或一地就業機會的主要提供者、稅收的主要貢獻者、產業集群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中小企業由于自身勢單力薄在發展的過程往往會遇到各種難題,其中最突出的困擾當屬資金匱乏。絕大部分中小企業創業都是依賴業主自有資本,但是面臨擴大生產規模時自有資金就顯得難以為繼。目前銀行貸款政策給予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和優惠較少;同時受制于證券市場的高門檻,直接融資渠道對于中小企業而言更是難以企及,這已經成為影響到企業發展的瓶頸。
為破解這一難題,采用知識產權融資的方式被漸趨關注。2008年6月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綱要》中明確提出:要建立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制度、鼓勵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引導企業采取包括知識產權質押在內的多種融資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業界對于利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解決中小企業、特別是一些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貸款融資難問題寄予厚望。
一、高新技術中小型企業的獨特優勢――知識產權密集
“知識產權好比是新經濟時代的灰姑娘。她是一個樸素而能干的仆人,寄養在枯燥平靜的公司法律部辦公室里,直到有一天,全球化王子和技術創新王子揭示了她的真正價值,煥發出她身上的光彩,賦予她新的誘人魅力。”[1]
這種耀眼的魅力在高新技術企業中體現更為明顯,在國務院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中,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企業。它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
事實上,是否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本身就是一個企業能否被認定為高科技企業的重要指標。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高科技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主要是指:運用科學和工程技術的方法,經過研究與開發過程得到的外觀設計)、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須在中國境內注冊,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圍內獨占許可權利(高新技術企業的有效期應在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期內),并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
因此中小高新科技企業應當充分利用知識產權、發揮知識產權的最大效能,不僅要驗證“知識就是力量”的經典論斷,更要努力實現知識產權資本化,即將知識產權從靜態的產品要素轉化為動態的生產和投資要素,使知識產權成為繼貨幣資本、實物資本、人力資本之后重要的資本形態。這一過程可以通過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本文只對知識產權質押進行研究。
二、知識產權質押的特點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是區別于傳統的以不動產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新型融資方式。企業或個人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經評估后作為質押物,向銀行申請融資。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是近年來發展較為迅速的新型信貸方式,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解決資金緊張、加速知識產權資本化、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也獲得了金融界、企業界和社會各方越來越多的認可。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2006年1月至2011年6月全國已累計實現專利權質押3361件,質押金額達318.5億元人民幣(含外匯)。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登記連續5年保持高速增長,質押金額年均增長近70%。僅2011年一年,試點地區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余額超過30億元,扶持中小企業近400家。[2]
知識產權質押的特點表現為:
(一)轉移“占有”只能體現在觀念上
根據擔保法的基本原理,質押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其最大特點是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以作為債權的擔保。
而知識產權建立在人類智力成果的基礎上,具有無形性,因此在作為質押的客體時,不可能像普通動產或權利憑證那樣直接交付債權人占有。
作為無形的精神財富,知識產權雖然也擁有自己的權利憑證如專利證書、注冊商標證書等,但是對于這種無形財富的占有更多的體現在觀念上而并非實際控制或者掌握。特別是在知識產權的權利證書雖然已經作為質物交由質權人占有的情況下,必須仍然由原來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對知識產權進行后續的開發和維護,否則很有可能影響知識產權的實際價值。這在某種程度上會給質權人帶來一定的風險。
(二)知識產權的不確定性較高
知識產權的存續狀態在時間、空間上均有法律限定的范圍,一旦超出范圍即失效。即便在權利存續期間內,知識產權仍具有不確定性。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極易受外界環境的影響,企業的技術形態、生產質量甚至市場運作以及突發事件都會影響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如商標權到期后未得到展期、因突發事件導致企業商譽價值大大降低、知識產權產生經濟價值的能力發生變化等。這種不確定性會導致質押物的價值隨時可能發生大幅度變動,會對主債權產生較大影響。
(三)時間較長、程序復雜
本文是在“中小企業融資”這一命題下研究知識產權質押問題。既然是以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生產發展資金借貸的擔保,那么需要一個較長的存續期間。同時基于前文所述及的知識產權質押所存在的較大風險,債權人在接受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時必然要嚴格審查,這使得知識產權質押的程序相對復雜。
三、知識產權質押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風險因素
(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法律制度缺失
關于知識產權質押的法律法規主要以《物權法》和《擔保法》為主,輔以專利權和商標權質押的登記管理辦法。此外各個地區或有自己具體的知識產權質押辦法,但對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卻缺乏明確統一的法律規定。目前依據的主要是2007年銀監會頒布的《關于商業銀行改善和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以及《支持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政策性金融政策的實施細則》。在此之后,許多地區出臺了相應的條例,但仍缺乏法律層位上的統一規定。因此,在未來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法律制度建設,使之有法可依。
(二)知識產權評估體系尚不完善
由于知識產權內涵豐富,所涉及的權利內容和市場價值復雜,特別是知識產權的無形性使得知識產權在評估方面存在較大困難。其價值評估必將涉及會計、統計、財務管理等多學科,對評估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另外,我國現在對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下轉第226頁)(上接第224頁)缺乏統一權威的標準,評估方法眾多,如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割差法、超額收益法、分成率法)等,各有利弊。評估者往往自行其是,對同一個知識產權,幾家評估機構獨立評估之后,結果可能大相徑庭,往往缺少一個借貸雙方都認可接受的具有公信力的評估結果。
(三)用于質押的知識產權在實現質權時困難較多
有抵押或質押的主債權,在主債權不獲實現時,一般都是通過拍賣擔保物等方式來補償主債權。但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實際中,知識產權的變現能力較差。民眾對知識產權交易的意識淡薄,完善的交易市場尚未形成,知識產權的處置拍賣極難達成交易,且評估和轉讓程序復雜,處置成本相當高。[3]在知識產權不能保證順利流轉的前提下,一旦出現信貸風險,銀行無法處置質押的資產,風險不能快速轉移或分散,將直接導致信貸資產質量的惡化。
四、分散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的對策
(一)政府部門積極推進
目前,中小企業使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還存在較大風險,單靠自身信用很難取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任。同時,由銀行直接面對企業也會給銀行造成一定的負擔和壓力。從現行的北京、上海模式來看,比較可行的做法是由政府的專門機構負責對希望獲得質押融資中小企業進行前期的審查,同時提供專項資金支持,以貼息方式降低企業的貸款成本;對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有重大貢獻的科技中介機構進行獎勵等。同時,簡化質押登記程序,拓寬辦理質押登記申請的渠道,降低辦理質押登記的成本。[4]
(二)建立風險補償和擔保機制
為了調動銀行等金融機構對辦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的積極性,應當著眼于保證金融企業的收益和避免金融企業承擔過大風險。所以,應逐步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由政府負責對金融機構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按增量給予適度補助,對知識產權質押不良貸款損失給予適度風險補償;指導和協助融資服務機構在知識產權交易市場上及時處置質押物。同時可以考慮引入包括保險公司在內的第三方作為擔保以規避風險,當貸款出現壞賬時,保險公司進行賠付或由擔保方分擔風險。
(三)完善知識產權登記管理制度、加快建立知識產權交易平臺
要實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融資模式,必須保證用于質押的知識產權的商業性和合法性。因此要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的登記管理制度,特別是對于版權,應當有條件的修正自動保護機制。而實現知識產權真正的價值還需要借助市場和流通。知識產權交易市場是一個新生的事物,我國現階段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主要是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來的,各自為政且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定位和認可。知識產權交易商業運作模式不夠充分,比如交易形式單一,知識產權資產評估也沒有固定的標準。對此應當完善知識產權交易法律制度,確立可行且統一的交易規則,規范知識產權交易,杜絕違法和虛假交易,提高中介機構特別是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的素質和行業準則,促進知識產權健康便捷的流通和變現。
參考文獻
[1][蘇丹]卡米爾.伊德里斯著.曾燕妮譯.知識產權――推動經濟增長的有力工具[M].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14頁.
[2]2012年2月10日訪問.
[3]《商業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全面解析》中國銀行業公司業務創新與營銷專題研究報告2010年第2期.北京銀聯信信息咨詢中心提供2010年1月31日2012年2月13日訪問.
[4]姚樹華,張明.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推進的難點與對策建議[J].財經界(學術版)2011年第一期.
篇6
[關鍵詞]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機制
[分類號]G322.2
國立科研機構是由國家(中央政府)建立和資助的各類研究機構,包括國家大型科研機構、部門所屬研究機構和其他各類研究機構。國立科研機構是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的重要力量,主要承擔與國家使命有關的基礎研究和關鍵競爭前沿技術的開發,在國家創新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國國立科研機構每年產出大量的科研成果,但是對這些科研成果及相應知識產權的管理狀況卻不盡人意。在調查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然后借鑒國際著名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舉措,為完善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提出對策和建議。
1 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1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情況
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設置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主要采取了掛靠式和獨立式兩種管理模式。掛靠模式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一般都掛靠在科技主管部門內,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辦公室或專業管理人員。管理人員一般管理科研成果的獎勵、鑒定等,并在原有管理模式之下兼管知識產權管理。獨立模式是成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一定的經費,并確定一定數量的專業管理人員。智力成果的產生及知識產權的形成、轉移、許可和轉化都由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來統一管理。
筆者對我國64個國立科研機構的調查顯示,設有專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單位有7個,占總數的11%左右;由科技部門(如科研開發處、科技處、計劃財務處、科技投資管理處等)管理的46個,約占總數的73%;由外事部門兼管的4個,占6%;由科技部門和外事部門共管的3個,占4%;由其他部門兼管的4個,占6%。關于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配備,在被調查的科研院所中,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有5個,占8%;配備兼職人員的單位有42家,占66%;個別單位既有專職人員,又有兼職人員,專兼職人員都沒有的單位有17家,占總數的26%。有許多知識產權工作量大、面廣、任務艱巨的科研機構也沒有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的管理人員。根據訪談中了解的情況,目前許多科研機構所從事的知識產權工作都是停留在專利統計、獎勵申報和審查等流程性、事務性的管理層面。知識產權管理兼職人員往往未經專門學習和培訓,缺乏工作經驗,并且常因人員變動而難以保證。
1.2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
根據筆者調查,在64家國立科研單位中,制定了知識產權管理內部規章制度的有20家,占31%,這說明,有2/3以上的調研對象正在建立或根本沒有建立單位內部知識產權規章制度。根據對科研機構的管理制度所做的具體調研,除了少數知識產權工作開展較好的科研機構制定了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且內容比較全面之外,其他絕大多數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制度本身存在很多問題,如制度建設滯后、修訂不及時、偏重知識產權的申請和授權等。以某科研機構為例,其關于科技成果的管理制度,基本上都是20世紀90年代末制定的,部分內容亟待更新。
1.3 知識產權管理激勵機制
1.3.1 經費支持知識產權機構健全的科研機構每年都有一筆經費(大約在10萬至30萬元),用于申請國內專利以及維持專利所需的年費。一般課題組支付專利申請費,科研機構支付維持費。有的研究院所每3年進行一次專利評審,如果某專利有效益,則繼續支付專利維持費,否則研究院所就不再支付專利維持費了。根據調研結果,在對專利申請的激勵方面,64個參與調研的國立科研機構中有48個制定了支持專利申請的經費補助政策,并且政策的規定比較具體,操作性強,基本上的得到了落實。
1.3.2 科技獎勵在對科研人員的獎勵(主要是專利法規定的針對獲得專利授權的獎勵)方面,調研結果表明,絕大部分的科研機構對科研人員獲得知識產權都進行了獎勵,一般是針對不同的成果方式事先制定不同的獎勵標準,并定期兌現。
1.3.3 利益分配在知識產權利用(主要是專利的實施)過程中,科研機構通過對知識產權的轉讓或許可使用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這部分報酬一般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之間進行分配,不同單位有不同的規定。但是,關于支付科研人員專利實施報酬方面不容樂觀。許多科研機構都沒有落實對科研人員報酬的支付,只有少數科研機構以變通的方法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支付。這一方面是由于國家相關法律規范的缺失;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資金限制和部分科研機構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4 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存在的問題分析
1.4.1 知識產權管理意識偏頗 我國國立科研機構在知識產權管理中呈現重數量、輕質量,重申請、輕利用的特點。之所以重視知識產權,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科學論文和專利數量正在成為科研人員升職、晉級、評聘的關鍵要素,也成為科研機構彰顯其科研實力的重要指標。因此出現了科研人員為求數量而將一些市場前景不明,價值不大的成果申報專利,或者將一個專利分拆成多個專利的情況。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專利統計、獎勵申報和評審等事務性工作方面,而對知識產權的開發利用和產業化等知識產權管理下游階段的工作還遠沒有提上日程,導致我國專利技術應用轉化率遠低于發達國家水平,從整體上來說影響了我國的科技競爭力。這些簡單化的認識曲解了知識產權制度的社會意義。
1.4.2 缺乏專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專業知識產權管理人才 目前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通常屬于科技處的職能,科技處工作內容繁多,對知識產權管理重視程度不夠,這就使知識產權工作往往局限在成果管理的工作層面,缺乏對知識產權的申請、保護和利用上中下游管理工作進行有機結合的統籌考慮,難以進行全過程的管理。此外,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工作人員中很多都沒有法律背景,也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難以實現知識產權的高層次管理。
1.4.3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健全 根據上文對國立科研機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情況所作調查,目前2/3以上的科研機構還沒有形成規范的內部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而在已經制定規章制度的科研機構中,除了少數幾個單位制度建設比較成熟、可操作性強之外,其他絕大多數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制度本身也存在諸多問題,有待完善。
2 國外著名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策略
2.1 德國馬普學會(MPG)
馬普學會(The Max-Planek―Gesellschaft,MPG)是德
國也是國際知名的綜合性學術科研機構,成立于1948年,旨在推動科學領域的研究,下設80個科研機構和一些臨時研究中心。
MPG在眾多研究計劃中積累了相當多的研發成果,其中不乏有商業價值者。因此,MPG在1970年設立了馬普學會專利辦公室,后轉制為嘉興創新公司(Garching Innovation GmbH,GI),負責對研發成果的管理和知識產權的應用。
GI的工作人員包括科學家、經濟和法律專家以及專利工作人員,主要任務是:向研究所提供知識產權應用方面的信息;向科學家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建議;評估發明人的知識產權及其商業價值;聘請專利律師確定專利申請范圍、談判專利許可和優先協議;引導發明人與企業合作;在評價發明人思路、風險基金申報、支持的獲取等方面給予指導;在知識產權應用過程中提供數據庫、保護期限、商業利益劃分、會談和發明人聯系方面的幫助等。
GI非常重視專利申請的審查與評價,認為專利申請的審查有利于對專利轉化的可行性進行研究和審查,從而可以促進專利的后期轉化,同時也有利于對非專利信息和專利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并借此判斷專利是否能反映技術發展的趨勢。GI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在實際操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僅提高了MPG的專利申請數量和質量,而且通過專利技術許可和創辦新公司等方式加快了專利技術的產業化過程,實現了專利技術的經濟效益。
2.2 法國國家科研中心(CNRS)
法國國家科研中心(Centre National de la Recher―che Scientifique,CNRS)成立于1939年,是歐洲最大的基礎研究機構,下轄7個學部和2個國家研究所。
1992年,CNRS協同其他國家科研機構成立了法國科學發明和轉化公司(FIST S.A),作為管理其科研成果的專門機構。FIST L6j的服務包括:評價和選擇創新項目、制定和執行保護戰略,并將新技術進行直接的或在線的產業合作研究、資金注入和技術轉化合同談判、幫助發現和管理初創企業等。
CNRS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促進知識產權的應用,包括:①制定創新法(Innovation Law,1999),以此來鼓勵研究人員成為企業家,并通過孵化器和其他鼓勵措施對其進行支持;②建立信息中心,促進實驗室研究信息的傳遞,鼓勵向缺乏研發能力的中小企業進行技術轉讓;③進行專業培訓,通過對科技人員與產業界的合同關系、知識產權管理和其他相關培訓來增強實驗室創新成果向私營部門的轉化應用。
2.3 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
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是世界上最大的醫學研究及資助機構,成立于1938年,目前共擁有27個研究所及研究中心。
NIH非常重視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轉化,專門成立了技術轉讓辦公室(The Office 0f Technology Transfer,OTT),對NIH的發明資產進行評價、保護、監控和管理。OTT的職責包括對每個研究項目進行評估、跟蹤和管理,監督專利實施、談判、許可證合同,提供合作研究和開發合同(cRADAS)政策回顧等。
在NIH中,OTr占有重要地位,直接受NIH主任管轄。OTT的辦公室雖然設在NIH總部,但實際上所有的運作卻是滲透到NIH每一個組成機構之中。OTr在NIH的每一個機構和研究中心都設有“技術發展協調員”,負責與具體項目科學家進行聯系,了解項目情況。為了促進技術轉讓,OTr在美國的許多大學都設有自己的技術轉讓辦公室,如加州大學、馬里蘭大學、華盛頓大學等。技術轉讓成功后,OTT會給予大學一定比例的許可費收益。
在經費支持方面,與馬普學會各研究所承擔專利申請費用不同,NII-I的專利中請費用不需研發機構承擔,而是由OTT統一負責,而且對于任何有商業應用價值的產品,OTr都會盡力促進其商業化運作。另外,為促進研發機構的成果產出,OTT還規定,成功實現技術轉讓后將技術轉讓費的15%或25%返還給技術研發機 構,但不得超過15萬美元。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國際著名科研機構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都設立了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這些機構逐漸發展演化成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公司,配備了具有多種學科和知識背景的管理人才。一方面對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產出進行評估,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另一方面積極開展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的商業和產業轉化與利用,促進先進科技在各創新單元之間的流動,既實現了自身的經濟利益也發揮了知識產權的價值。
3 完善我國國立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的對策建議
3.1 樹立正確的知識產權管理意識
要積極開展對科研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一方面要明確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要樹立正確的知識產權價值觀。政策制定者也要從有利于科學發展和技術創新的角度來制定政策,引導科研機構以更加合理的方式來評價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在機構科技評估和人員競聘中所發揮的作用。
3.2 加快建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是知識產權管理的“作戰部”、“參謀部”和“后勤部”,設立專職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有利于集中人力、物力和資金從整體上規劃和組織知識產權的創造、申請、保護和利用的全過程,有利于充分調動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使其集中精力專職服務于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3.3 實行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制度
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素質能力直接決定了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的高低。隨著科技發展和新型科研合作方式的形成,科技成果產出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將變得越來越復雜,特別是在全球研發網絡背景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可能會涉及多國利益,因此要求知識產權管理人員不僅要具有法律背景和相關專業技術知識,還要能夠靈活處理涉外知識產權事務。實行從業資格證書制度有利于培養更高層次的綜合型知識產權管理人才。
3.4 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對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依賴于合理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應該包括以下方面:科技成果登記制度;評估、選擇申請專利的種類及保護方式的制度;科技成果及專利資助和獎勵制度;知識產權質量評估制度;科技保密制度;對職工調入和離職人員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制度;職工離職后的競業限制制度等。此外,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建設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應該與時俱進,根據實際操作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和補充。
3.5 為知識產權管理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
知識產權管理費用主要包括專利申請費、審查費、維持費和費以及對專利申請人和單位的獎勵費用和用于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辦公費用等。充裕的知識產權管理資金能夠激發科研人員和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熱情和積極性,保障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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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當今世界的競爭歸根結底是綜合國力的競爭,是科技創新的競爭,是知識產權的競爭,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知識化知識產權已成為企業、地區及國家競爭優勢的核心基礎。正因為如此.20世紀50年代以來,西方發達國家為了鞏固其在世界經濟中的強勢地位,陸續采取了一系列加強知識產權創造、管理、運用、保護的重大舉措使技術進步對經濟的貢獻明顯超過資本和勞動的貢獻。
也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2008年6月5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提出建立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制度.鼓勵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引導企業采取包括知識產權質押在內的多種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促進知識產權有效運用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是實現和促進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的關鍵一環。
二、目前我國知識產權評估的特點及評估中存在的問題
知識產權評估是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對知識產權在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我國知識產權評估業務始于20世紀90年代,與傳統的實物資產相比.知識產權的評估更為復雜,它具有許多鮮明的特點。
(一)知識產權評估業務的特點
知識產權評估具有時效性、高度不確定性和模糊性、異質性和非精確性、高風險和高收益的特點。
1.時效性
時間性是知識產權的特征之一,在知識產權的有效期屆滿或因其他原因權利失效時,其價值會從有價降到無價”。知識產權只在一定期限內有效,過了這一期限.權利隨之喪失。而且在知識產權的有效期內,也有上市期、認識接受期、暢銷期和飽和期。不同階段知識產權的價值也將有所波動。
2高度不確定性和模糊性
知識產權的價值,是人類將已有的知識運用到智力勞動成果的創造中所消耗的腦力和體力,加上其它諸多市場因素的總和。知識產權的這~特殊性決定,用來確定普通商品價值量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能作為其價值量的確定依據。知識產權評估時.除了腦力、體力消耗外,還要對有關市場因素作出綜合評價.這些因素使評估結果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和模糊性。
3,異質性和非精確性
知識產權成果由于本身固有的新穎性、創造性及獨特性特征,并涉及技術、法律、經濟等多種要素.導致知識產權成果具有異質性。根據系統科學的不相容原理:”一個系統的復雜性增大時,我們使其精確的能力必降低,在復雜性達到一定的閥值以上時,復雜性和精確性將互相排斥。”若一個對象集合中至少有兩個可以區分的對象,所有對象按照可以辨認的特有方式相互聯系在一起,就稱該集合為一個系統。從系統的定義看,知識產權是典型的復雜系統其價值受眾多復雜因素的影響,因此,其評估結果具有非精確性的特征.
4.高風險和高收益
由于知識的不可儲存性和創新效益的溢出效應使知識產權的投資風險大大增加.預期收益高于傳統企業,收益的不確定性增強。由于新技術、新產業不斷涌現,知識更新速度加快,產品的生命周期縮短,知識產權的壽命周期中伴隨著多代產品的更新換代過程,在產品、技術更迭頻繁的情況下,企業前期的大量投入往往由于技術發展或創新上的時滯而失敗,企業的失敗率比較高。在收益方面.由于知識產權一般具有較強的壟斷力,其產品在得到市場的認可之后,將產生很強的擴張能力,受益較高。知識產權的創新活動一般要經過研究開發、中問實驗、商業化等階段,每一個階段都孕育著巨大風險。
(二)目前知識產權主要評估方法還存有缺陷.評估結果難以完全客觀公正地反映知識產權的價值
我國的知識產權評估業務始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依然存在許多急待解決的問題。從一定程度上講.現行的知識產權評估方法基本上是對固定資產評估方法的借用和移植.常用的評估方法有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三種。下面逐一進行分析:首先由于我國目前尚缺乏完善的知識產權交易的市場體系.缺少應用市場法相應的參照物及必要數據,使評估主體難以找到合適的參照物作為比較的客觀基礎;另外.知識產權的異質性、新穎性創造性、獨特性、壟斷性及保密性等特點也使評估主體難以獲得相同或相近的知識產權全面系統的實際技術參數,以便“貨比三家”,進而做出客觀的評估,這使市場法評估知識產權的結果往往差異很大,有時甚至嚴重偏離資產真實價值.這使市場法的作用受到極大限制。其次,由于部分知識產權更新換代速度的加快以及智力勞動的異質性,使在不同的技術經濟條件下,取得(重置)相同知識產權所支付的費用相差極大:另外知識產權的開發成本與收益水平往往呈現弱對應性,知識產權的開發成本與收益水平并無必然的聯系,成本法的局限性是顯而易見的。
收益法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知識產權的未來收益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因而評估值并不是實際收益而是收益的期望值。收益法沒有考慮到持有知識產權進行生產時決策的特點,即根據市場行情決定是否應用及何時應用知識產權。當市場行情好時.知識產權能帶來可觀收益.因此就實施知識產權;否則,就可以等待暫不實施。
這樣就使投資決策更具靈活性.能更好地避免損失。因此收益法可能會低估專利技術的價值。總之,目前三種主要的知識產權評估方法均存在一定缺陷,因此,筆者認為,在吸收現代經濟學理論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知識產權評估實踐,建立基于期權和博弈論的知識產權評估理論與方法,對于加強我國知識產權評估與管理工作.推動我國知識經濟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三.傳統DCF方法的缺陷和期權博弈的提出
(一)傳統DCF方法的缺陷
折現現金流(DCF)方法常常用來評價一個實際項目.在這種理論框架中,不確定條件下的預期價值被用來評價項目,通過折現率來調節不同項目的風險水平,即高風險對應著高折現率。然而傳統評價方法的缺陷正如Dixit和Pindyck(1996)所言,凈現值分析思想是基于兩個常被忽略的假設:第一,投資是充分可逆的,即如果不確定的市場變得不理想,已投資的資金可以收回;第二,一個企業只能面對一個現在選擇或絕不選擇”的決策。在大多數現實環境中.這些條件并不能被滿足。
從項目評價的角度看,傳統DCF理論的關鍵缺陷之一是沒有考慮管理柔性。當不確定條件下的管理(決策)有柔性(價值)時,DCF方法可能低估項目價值。分析這種柔性價值的標準工具是Myers(1977)提出的實物期權(realoption)方法。在實物期權理論的項目評價思維中,企業所擁有的任何實際投資機會都可以看成企業所持有的實物期權,項目的投資價值由兩部分組成:項目未來收益的貼現現金流和項目投資機會的期權價值。也就是說利用隨機過程來模擬并確定項目環境變化的不確定性價值,實物期權方法在彌補傳統DCF方法缺陷的同時.也建立了更為準確也更合乎邏輯的項目價值分析評價體系。
(二)期權博弈理論的建立與發展
為介紹期權博弈理論.先介紹期權理論和博弈論,在此基礎上介紹期權博弈理論。
1.期權理論
金融期權是一種衍生性合約,期權的買方享有在特定的時間內(或某一時刻),根據合約載明的執行價格向合約的賣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權利,但無須承擔必須買入或賣出的義務。即買方享有可以在明確事物發展變化之后再做決策的權利(延遲決策的權利)。1973年5月.布萊克和斯科爾斯在(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上發表了Thepricingofoptionsandcorporateliabilitles的論文,推導出基于無紅利支付股票的任何金融衍生品必須滿足的微分方程,并成功地推導出歐式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定價的精確公式。同年,RobertC.Merton(羅伯特默頓)在(BellJourna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Science)上發表了論文——Theory ofratonaIoptionpriCing,他在更一般的框架下對期權定價的各種定量關系進行了深入分析,在若干方面又做了重要推廣.推導出支付紅利股票的期權定價公式.進一步完善了BIack—Scholes公式。這兩篇開創性論文的公開發表使期權和其它衍生證券的定價理論獲得突破性的進展.從而成為期權定價的經典模型.使期權定價理論的發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代成為第二次華爾街革命。
期權定價理論不僅可以應用在金融理論.而且可以應用于實物領域。美國學者Myers(1977)首先提出,當投資具有高度不確定的項目時,傳統DCE方法往往低估了其實際價值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不存在正式的期權和約.但投資依然擁有類似金融期權的特性。初始投資不僅給企業直接帶來現金流,而且賦予企業進一步投資的權利。由于初始投資所帶來的未來的增長機會是不確定的傳統DCF方法~般忽略了這部分價值。高度不確定條件下的投資可視同購買了一個看漲期權.初始投資可視為期權費.若未來的增長機會未出現,企業放棄執行期權,企業損失了期權費若未來的增長機會出現,企業進一步投資.可視為期權的執行.企業進一步投資的金額就是期權的執行價格。
實物期權方法是近年來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評估與決策新方法。由于該方法考慮了管理決策者在投資生產以及產品研發等決策中的選擇權,因而能充分反映實施決策的選擇權價值,更為合理準確地評估知識產權的價值。實物期權理論是金融期權思想在實物資產投資領域的拓展,其標的物一般是某投資項目的價值。實物期權是指在不確定的條件下.以期權的概念來定義的實物資產投資的現實選擇權,它反映了企業進行長期資本投資決策時擁有的未來可根據在決策時尚不確定的因素調整投資行為的~種權利。
2.博弈理論
1944年.數學家馮諾伊曼和經濟學家奧斯卡·摩根斯坦恩合著的《博弈和經濟行為的理論》一書出版這是公認的博弈論方面的開山之作。他們認為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更像是一場游戲中的參與者,相互之間預期對方的行動,因此,描述、觀察經濟現象就需要一套新的數學工具,他們將其命名為博弈論。由于人是一種社會性動物,利益沖突是人類社會關系的本質特征,當然合作也是人類社會關系的本質特征。博弈是指存在利益中突的決策主體(個人、企業、集團、政黨等)在相互對抗(或合作)中,對抗雙方(或多方)相互依存的~系列策略和行動的過程集合。博弈論是專門研究博弈如何實現均衡的規律的學科。它為人們理解中突和合作提供了一種重要的思想方法。到了20世紀70年代,博弈論逐漸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在經濟學中也逐漸取得主流地位。
3.期權博弈理論的建立與發展
實物期權方法雖然具有很多優勢.但實物期權方法也忽略了一個重要事實.即實物期權的非獨占性。由于競爭的存在.一般的投資機會都不具有獨占權。同一機會在企業之間(或其它不同主體問)的共享性導致逐利的主體之間的競爭,這種競爭的激烈程度受到市場結構的巨大影響。例如.不論是在限制性區域的土地開發、相似藥物的研發這樣的典型例子中,還是在航空業、軟飲料業復印機產業和電影業的市場運作中.主體之間相互作用影響項目價值的情況比比皆是。據此可以得出的推論是,傳統評價理論的另一個關鍵缺陷是其未考慮主體之間博弈對于項目價值的影響,實物期權方法對此無能為力。或者說,實物期權理論在構筑起現資理論基石的同時,其在策略性思考上的理論缺陷也顯露無疑,因為簡單意義的實物期權方法不能彌補傳統項目評價方法的另一個關鍵缺陷一一無法考慮項目關聯主體之間的相互作用。因此,在計量特定項目價值時,即使考慮了項目環境不確定性的實物期權價值.但如果不能分辨不同策略互動下的主體博弈價值,這種項目評價理論模型的邏輯合理性也必然受到質疑項目價值判斷的準確性也無法得到保證。因此.為提高知識產權評估的質量.必須將期權和博弈理論結合起來,建立期權博弈理論。
從期權博弈理論的建立過程來說,主要的思想貢獻包括Fudenberg和Tirole(^985)對于隨機博弈理論的重要擴展,以及McDonald和Siegel(1986)對于不確定性條件下開發最優時機的研究模式。Fudenberg和Tirole(1985)通過建立一種內生選擇機制,探討了不確定環境中企業投資均衡選擇。在他們的設置中企業進行閉環策略博弈企業的作用不被預先設定.從而企業的策略是歷史依賴(時間一致性)的。盡管沒有涉及實物期權定價和博弈均衡分析的結合問題.但Fudenberg和Tirole(1985)與McDonald和Siegel(1986)的研究成果為連續時間期權博弈模型的構建奠定了基礎。
正是借助于Fudenberg和Tirole(1985)的均衡分析思想.Smets(1991)構建了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期權博弈模型。Smets模型將傳統的搶先進入博弈模型與實物期權定價方法結合起來,從而構建了連續時間期權博弈的理論分析基礎。Smets的這項開拓性研究成果第一次說明了期權博弈模型的基本特征,展示了在實物期權模型分析中區分不同策略均衡的基本特征也展示了在實物期權模型分析中區分不同策略均衡的項目價值分析意義。
在期權博弈理論的發展歷史上,最有影響的理論成果來自于Dixit和Pindyck(1994)的研究專著。他們以Smets(1991)模型為基礎.給出了求解領先者和追隨者的最優投資時機和收益的數學證明,明確界定了主體相互作用對于投資項目價值的影響,從而建立了不確定性投資理論的標準分析框架。從2001年開始.期權博弈理論進入了快速拓展與應用深化時期其最新研究成果涉及了更為廣泛的理論領域。Imal和Watanabe(2004,2006)提出了一種二項式期權博弈模型.這種模型不僅是離散時間期權博弈和連續時間期權博弈的結合形式,也讓我們更加明確理解了基于項目的期權博弈模型所具有的項目評價意義。
四,政策建議
1.知識產權評估問題比較復雜.形式多種多樣。有些情況下.可以直接利用期權定價模型進行計算,而有些情況下,不存在解析解,只有近似解。例如.資產價格出現跳躍變化的期權定價模型就不存在解析解,這時就需要采用數值方法。建議加強有限差分法、蒙特卡洛法、三叉樹定價模型等數值方法在期權中的應用研究。
2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由于期權涉及的數學知識十分復雜,一般人直接計算困難較多,國外一般是采用計算機軟件計算期權的價值。例如國外開發了Matlab、OdrivaGem等許多應用軟件.建議國內組織力量開發國產應用軟件,以提高應用期權定價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水平。
3.動態規劃法產生于20世紀50年代.是解決階段決策過程最優化的一種數學方法,適用于金融期權和實物期權的定價,建議研究動態規劃法在期權定價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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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作價投資入股注冊公司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途徑
高校學科齊全、人才薈萃、信息暢通,具有明顯的人才、技術、信息上的優勢。近年來,通過“211工程”、“985工程”等國家專項工程的實施,科技研發、創新能力快速增強。近期,據教育部周濟部長在中外大學校長論壇上介紹:“十五”期間,高校承擔各類課題61.9萬項,累計取得科技活動經費400億元,擁有專利3.5萬項,其中擁有發明專利2萬項,可謂是碩果累累。但是,科技成果不等于現實生產力,科技成果要通過轉化,高新技術要通過產業化才能成為現實生產力,為國民經濟建設,建成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從現實看,“科技成果轉化率不高,是一個關注多年但還未得到有效解決的突出問題”。高校在大量產出科技成果的同時,有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推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
筆者認為,高校方推出可產業化或接近產業化的科技成果,吸引社會投資方共同出資與之組建公司,是科技成果轉化行之有效的一種方式。基于科技成果的成熟度、成果產業化過程需要繼續技術投入等因素,社會投資方對購買科技成果或接受專利許可進行產業化往往心有余悸,即便有可產業化的好成果,在真正出錢購買時也常常會舉棋不定。而高校方用知識產權作價投資入股,與社會其他投資方共同組建公司的方式,以資本為紐帶將投資各方緊密聯結,在產業化過程中加強了技術與資本、技術與市場的結合,大大降低了科技成果產業化過程中的風險,提高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成功率,可以有效消除社會投資方的顧慮。因此,高校方用知識產權直接作價入股與其他投資方共同投資組建公司的方式,普遍受到社會各界的歡迎,也是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重要途徑之一。
知識產權作價投資入股注冊公司新攻略
與新《公司法》同時實施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
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調整了原“公司成立后六個月內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的相關條款。由于辦理知識產權過戶手續比較復雜,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而許多科技成果的轉化往往講究時效性,注冊公司延續時間過長常常會坐失良機。為不失時機地做好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工作,筆者通過實踐,探索出以下幾種攻略:
第一種攻略:注冊資本分二步到位
高校方根據知識產權評估價值,與其他投資方商定作價金額,在得到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確定作價出資額和公司注冊資本,各方簽訂好出資協議書(出資協議需明確其他投資方同意高校方的出資第二步到位)和公司章程等法定文件。其他投資方的出資作為實收資本在公司設立時全部繳足后,向工商部門申領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不等額的營業執照。高校方知識產權作價出資待辦理完知識產權轉移過戶手續后繳足,隨后由新公司向工商部門申辦實收資本等變更手續。
第二種攻略:申領短限期營業執照
在確定高校方作價出資額和公司注冊資本后,除簽訂好出資協議書和公司章程等法定文件外,與各投資方簽訂一份知識產權轉移協議,以此與驗資機構和工商部門協商,并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好知識產權轉移過戶手續,申領短期限、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等額的營業執照,待高校方辦理完知識產權轉移過戶手續后再換領正常期限的營業執照。
第三種攻略:公司設立后購買知識產權
在確定高校方作價出資額后,簽訂好出資協議書(出資協議書需明確公司注冊完成后馬上由新公司出資購買高校方的知識產權)和公司章程等法定文件,高校方用與知識產權作價金額相當的貨幣與其他投資方共同出資注冊公司,公司設立后根據出資協議的條款由新公司出資購買高校方的知識產權,最后辦理知識產權轉移過戶手續。
第四種攻略:公司設立后實施增資擴股
在確定高校方作價出資額后,簽訂好出資協議書(出資協議需明確公司注冊完成后馬上由高校方用知識產權作價增資),其他投資方的出資作為公司的注冊資本申領營業執照,公司設立后按出資協議書規定實施增資擴股,履行知識產權轉移過戶、辦理工商增資、修改章程等手續。
各種攻略的適用條件和注意點
各種攻略均有其不同的適用條件,應用時可根據具體情況而選定。第一、二種攻略一般適用于知識產權評估作價金額商定后不作變動的情況;第三種攻略形式上是貨幣出資而不是用知識產權直接作價投資入股,須具備貨幣墊資的條件,轉讓知識產權的收益會涉及到稅收問題;第四種攻略在注冊公司時不含高校方的出資,須得到其他投資方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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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科技平臺;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手段;法律手段
科技平臺建設是近幾年國家科技部門、財政部門針對科技資源投人大量增長,但科研主體間卻未形成共享,造成投人浪費、建設重復、資源閑置、使用效率低下的狀況而提出設立的一項專項工作,旨在利用先進的現代化信息網絡技術手段,以較少的資金投人,整合帶動激活過去形成的大量科技基礎條件資源,連點成線,以線布網,建成專門的服務于科技人員科研活動的條件平臺,以對科研探索、技術發明、社會生產、自主創新提供基礎條件的支撐。
1、科技平臺的概念和目標及任務
科技平臺建設的目的,最重要的就在于避免科技資源的重復建設和閑置浪費,提高公共財政資金的投人產出和科技資源的配置效率。從宏觀層面講,科技平臺為學科交叉基礎研究提供基本支撐,為前沿創新性取得突破性進展提供必要條件,為科學研究和科技人員的成長創造公平參與、高效運行的良好環境。筆者認為科技平臺是利用數字信息化技術將分散的實物科技資源收集并標準化表達,再將信息放置到先進的網絡平臺系統中,以開放共享的理念為指導,建立創新的資源管理體制機制,實現科技資源的集中配置和高效利用,為提高國家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和建設創新性國家提供支撐的一種集實物資源、信息資源、技術資源、制度資源、標準資源、人才資源為一體的運行服務體系。可以說,科技平臺建設是科技資源管理領域中的一項“金科”工程。根據不同客體運行服務方式的特點,可以將平臺歸納為基礎資源類平臺、技術服務類平臺、面向企業創新平臺以及研究實驗基地等4種類型。一般來講,它具有基}}I,性、公益性、戰略性和動態開放等特征。
根據《2004-2010年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綱要》的描述,我國科技平臺建設的目標是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共享為核心的制度框架,初步建成適應科技創新需求和科技發展需要的科技基礎條件支撐體系,以共享機制為核心的管理制度,與平臺建設和發展相適應的專業化人才隊伍和研究服務機構。
這期間科技平臺建設的主要任務是構建和完善物質與信息保障系統,制定科學、合理、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加快實現資源的信息化、網絡化,建立適當集中與適度分布相結合的資源配置格局,建立以共享為核心的制度體系;加快推進修改、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明確各相關主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建立完善激勵機制和評估監測機制,推進管理方式創新,創造公共資源公平使用的法制環境,培育專業化的人才隊伍和機構;深化科研機構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評價體系,建立人才凝聚機制,培育、形成一支專門從事科技基礎條件管理與技術支撐的人才隊伍。
自2003年科技平臺T作開展以來,取得了很多成績,但一些深層次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這其中就包括科技平臺建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需要在對科技平臺建設進一步的思考分析和實踐發展中求解。
2、科技平臺建設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分析
2.1從辯證的角度分析
科技平臺建設以建立共享機制為核心,以資源系統整合為主線,促進全社會科技資源高效配置和綜合利用,特別強調資源、知識在全社會范圍內的流通、擴散、傳播和利用,最終目的是提高整個國家的科技創新能力。科技平臺保障的是社會知識創新,表達社會層面的發展利益。而對于科技平臺整合的相當一部分知識資源,則是基于個人的智力創造性勞動成果依法產生的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或壟斷,具有專有性、排他性。我們知道,知識的本質是信息,信息是有別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其經濟學特征是公共物品。根據效益論原理,信息的本質及其價值(實際價值與潛在價值)是界定誰將持有并行使權力的評判標準。授權與否的主要考量,則是通過給予適當激勵,促進知識或信息的生產與傳播。換而言之,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口標,是致力于創造適當的個體激勵機制,促進社會中的個體信息生產最大化,最終推動社會福利增長。對于資源共享和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已進行了很多的研究,目前基本認為:二者不是簡單的對立關系,也不是簡單的統一關系,而是既對立又統一的辯證關系。體現在個體合法權益的保障與社會福利最大化追求的對立統一上,時間性方面存在著長期與短期,創新性上存在著繼承與發展的關系。二者是一個閉環系統中不同的節點,循環往復,交錯提高。由此,在開展科技平臺建設,促進科技信息資源共享的過程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信息收集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信息在制作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以及進行信息資源鏈接中的產權保護問題。
2.2從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
科技平臺就像是知識資源的“銷售渠道”,而知識產權保護的是知識生產者對所生產的“知識”的“所有者權益”。由于知識資源天然所具有的溢出性和經濟外部性,通過科技平臺對知識資源進行流通和傳播時,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力度就會時時影響知識資源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成本和收益水平。在一定范圍內增加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度,會提高使用方的邊際成本,同時提高提供方的邊際收益,邊際收益大于邊際成本,此時社會整體的邊際收益為正,可以促進社會整體的創新效率的提高。科技平臺建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對效益的影響見圖1。圖1中,當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度從尸點向T點提高時,資源使用方的成本加大,邊際收益轉負,資源提供方的收益仍在緩慢上升,直到T點,社會系統整體的效益達到最大,創新效率達到最高,此時,產權保護和信息資源共享達到一種動態均衡。知識產權保護就像是調節器,通過調整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度,調整知識資源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成本和收益水平,影響知識的產出水平和創新效率,最終社會系統的效益曲線的最高點形成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篇10
關鍵詞: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浙江;科技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2-0028-02
農業科技創新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重要途徑,而農業知識產權在農業科技創新中具有基礎性和先導性的作用。研究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對于提高浙江省農業的競爭力、進一步完善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更好地利用農業高新技術、提高農民的收入,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農業技術的快速發展,浙江取得了大批農業科技成果,農業知識產權對農業經濟效益的貢獻率不斷提高。已經形成比較完備的組織與農業技術體系,建成一批設備較為完善的農業科研實驗室,培養了一支學科門類比較齊全、素質較高、科研能力較強的農業科研隊伍。到2009年,全省已有農業科研院所54個,農業科技推廣人員24 836人,涵蓋農、林、水產等行業,形成了以省、市級科研院所和中央級專業研究單位等科研機構為主體的農業科研體系。但是,浙江省科技基礎條件和自主創新能力相對薄弱,科技投入特別是企業研發投入仍然不足,高新技術產業化水平和外向度比較低,產學研協同攻關的體制、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1]。根據浙江省農業廳網站(2009)的資料顯示,作為農業科技創新的主體,科研院所數量不多,只有54所,農業園區基地只有67個,相對農村工業13 374這樣大的終端單位,是遠遠不夠的。農業推廣人員中,正副高級農業科技人員相對很少,大量的是初級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這個人員結構是不協調的,對提高農民的科技素質有很大的影響。目前,浙江農業知識產權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政府有關部門對農業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充分。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許多政府部門領導市場經濟觀念明顯增強,但由于長期以來工業偏好思想的影響,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產權對增強農業綜合能力和農業經濟安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農業科技與農業經濟等重要領域的決策中未能充分考慮知識產權方面的內容,導致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農業科技與農業經濟發展的調節和促進作用得不到應有的發揮。
2.侵犯農業知識產權現象還比較嚴重。由于知識產權觀念不強,許多經營者和管理者在知識產權活動中有意無意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引起知識產權的糾紛案件。資料顯示,浙江省法院受理一審涉外、涉港澳臺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數量呈現大幅度上升趨勢,2003年至2007年五年時間就翻了5番。
3.對農業知識產權工作的認識存在偏差。目前,在工商業領域,人們已經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但在農業生產領域,廣大農民群眾對知識產權還缺乏足夠的重視。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與公安司法保護部門的協調還有待加強。案件大部分來源于當事人的舉報,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主要處于被動執法狀態,通過司法程序審理的案件比例小,部分知識產權糾紛長時間得不到解決,這與浙江省每年發生亟待解決的大量知識產權侵權或糾紛案件的需求相差較遠[2]。
二、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現代農業發展的要求還不相適應,下面,我們來分析浙江農業知識產權方面存在問題的原因。
1.政府在對農業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工作體系,與農業知識產權工作做得較好的省份相比相差較遠。浙江知識產權局擔負全省知識產權管理和執法雙重職能,機構雖已升格,但人員增編和事業經費增加等問題沒有完全解決,未能形成完善的統一規劃、協調運作的行政管理體系,高層次農業知識產權管理人才和研究人才嚴重缺乏。
2.政府對農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激勵政策存在偏差。有資料顯示,1985年至 2005年 8月底 ,在浙江省的農業科研單位專利申請量為151件,授權量35件,專利所屬單位為省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稻所、中國農業科學院茶葉研究所、浙江省淡水所等。專利申請數量管理機制不健全,許多專利都由個人掌握,許多技術資料也掌握在個人手上,一旦技術的掌握人調動,或者技術資料私下擴散,國家、單位、個人的利益就得不到有效地保護。另外,缺乏具有經濟頭腦的人才,專利的申請和利用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致使科研成果大量流失。此外,缺乏公平的中介機構,也是造成高校和科研機構專利工作裹足不前的重要原因[3]。浙江注冊農業或涉農商標的主要是農業企業和經濟發達的市、縣的有關農業團體組織,落后地區商標意識還比較淡薄。尤其是農業商標,重注冊輕使用輕管理的現象還普遍存在,致使很多農業商標難以快速成長為名牌,更不用說成為馳名品牌。
三、推進浙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建議
1.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相對于工商業來說,農業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的維權意識比較淡薄,義務主體素質不高[4]。在傳統的意識觀念中,很難將知識產權與農業掛鉤。而農業知識產權的義務主體大多是農業生產者(農民占多數),對知識產權的理解受自身素質和傳統農業產業體制的制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就更為淡漠。因此,必須加大《專利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商標法》等相關法規的宣傳力度,使農業科研單位尤其是農民群眾充分認識到實施農業知識產權戰略,提高權利、義務主體的權利意識和法制觀念,促使他們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并能內生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需求,自覺地履行保護義務。
2.制定重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激勵機制
浙江省目前農業科技領域的激勵機制,主要是通過各級政府、各系統部門和農業科研單位設立的獎勵制度體現。這種評價制度,由于行政性與部門性分割而非體系化,水平標準有很大的相對性,特別是評價取向缺乏市場經濟的內涵和效應。因此,必須構建適合本省實際情況的科學的完善的農業科技成果市場化的價位評價體系,建立公平合理、有效運行的激勵機制。要科學地界定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依法規范科研人員在農業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活動中所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激勵和保障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科技人員進行農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要合理調整與平衡農業技術成果轉化中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為農業技術發明與創新成果的及時轉化和獲得最大的轉化效益提供依據和保障。
3.建立健全農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首先,在現行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下,發明和技術成果要獲得國家法律保護,必須經過相應法定程序。而獲得專利權必須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獲得動植物新品種權也必須符合法定的技術條件。獲得了知識產權后就有了國家法律保護下的排他獨占權,可獨占一方市場,從而獲得豐厚的經濟回報[5]。農業科研單位要抓緊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根據農業知識產權本身的特點,建立起適應其發展需要的管理制度,將其納入總體科研管理體系中。各級農業科研管理機構有必要積極引導、協調,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要對本地區的一定時期的重點科研項目和重大專項科研項目進行科學規劃,并對科研項目可能產生創新性技術進行分析和評估,對符合專利條件的科研成果督促發明人及時申請專利。進一步完善農業科技計劃和農業成果管理等各項管理工作中的知識產權內涵,正確處理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以提升和加強農業科研單位科技知識產權的管理水平。
其次,把知識產權管理納入科研計劃管理的全過程。一是在立項前對課題進行必要的知識產權狀況分析和評估,充分利用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力爭選準“起點高的課題”,避免低水平重復研究;二是在項目管理中把知識產權的產出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不僅把課題獲獎成果和論文作為主要考核指標,而且考慮品種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產出量;三是在項目管理中根據知識產權狀態及時調整項目的技術路線,避免作“無效勞動”;四是對引進技術項目在立項前要進行知識產權法律狀況綜合分析。
最后,要把知識產權管理納入到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研究開發項目的主要承擔人員,在項目尚未完成或知識產權尚未申請保護前要求離職、辭職等,可能泄漏項目所涉及的技術秘密的,可在簽訂技術秘密保密協議后予以批準;職工因退休、離職、辭職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前,必須對其業務工作和知識產權進行移交和說明,填寫《工作移交清單及說明表》;引進專業技術人才應注意被引進人員持有的知識產權狀況,防止被引進人員持有原單位的知識產權而發生侵權現象。
參考文獻:
[1] 樓洪興,端木斌,鄭紀慈,駱少嘉. 浙江農業科研單位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與對策建議[J].中國農業科技導報,2006,(3):73-78.
[2] 朱玉春.加入WTO后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管理對策[Z].中國農業科學院博士后研究工作報告,2004.
[3] 課題組.廣西農業知識產權發展現狀分析與對策研究[J].廣西財經學院學報,2008,(1):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