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濟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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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農村發展一直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問題,土地制度則是農村經濟發展的根本原因。通過對比分析的方法,對國內各土地流轉試點的農業發展成果進行了綜合分析,試圖提出對我國土地制度的適應性改革中政府應該承擔的職責。
關鍵詞:
土地制度;農村經濟;土地流轉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迅速發展。但是經濟總量的迅猛發展是以初期犧牲農業發展為資本原始積累促進工業發展而取得的,處在當前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瓶頸期的土地制度一定會經歷一次徹底的制度改革。當前的國內外學者對中國農業發展問題進行了大量的數據搜集和“實證研究”。林毅夫在土地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影響的研究中認為從生產隊體制向家庭責任制體制的轉變是1978-1984年農業快速增長的主要原因,并且這種影響是動態的。盛濟川通過基于“技術非效率”的“殘差分析法”對土地制度變革分析發現農地產權制度對農業經濟增長效用不大。喬榛認為制度是實現農業增長的最重要因素,我國必須要通過制度創新促進農業增長。
一、土地制度的歷史變遷及其對農村經濟的影響
1.土地制度的歷史變遷。農村土地制度是包括農村土地的所有、占有、使用、管理、流轉、經營等體制和制度,對農村經濟發展有直接影響。我國自1950年代以來經歷的土地制度改革主要有:1950年代初開始實行土地人民私有制;1953至1957實行農村合作化,農業互助組和初級合作社的組織形式;1958至1978開始實施高級農業合作社和的組織生產方式;1979至今則發展成為一直持續到現在的形式。
2.改革開放以來土地制度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影響。1949-2014年期間我國農業總產值的發展狀況。1949-1957年我國農業總產值年均增長率為7.33%,土地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1957-1958年年均增長率達到了14.17%,之后的20年里年均增長率為6.02%。1978-1979年增長率達到了18.58%,每一次的過渡時期農業總產值都大幅度提高,農業總產值穩步增長。1979-1988年均增長率達到了19.63%,土地承包經營的法律化和與之緊密相聯系的分配方式的轉變,使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清晰簡明,農民對承包土地的權責關系及其義務明確,這是農民發揮生產積極性、創造性的強大激勵機制。1988-1998年均增長率達到了28.83%,1998-2008年均增長率為9.69%,2008-2014年均增長率為8.36%,由1978至今的數據顯示,在家庭聯產承包制下,農業總產值經歷一段飛速發展的時期之后,年均增長率呈現下降的趨勢。
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農村經濟發展狀況。隨著我國工業化步伐進程的加快,我國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人數越來越多,在農民的收入越來越高的同時農業的總產量卻沒有相應的上升,工業化使工人的工資越來越高,吸引更多的農民放棄農業生產,選擇工業化勞作,使得大量的土地被閑置;由于土地流轉效率低下,大量掌握農業知識和先進技術的農民勞動力無用武之地,他們想要通過農業的產業化和規模化發展農業、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想法不得不因為土地流轉效率的低下而放棄。1979年推行的迅速地提升了農村生產效率。但是其存在明顯的缺點:第一,土地收入占農民收入來源的比重逐漸變小,越來越多的農民選擇脫離土地的羈絆,使得土地利用率降低。第二,度使得土地存在細碎化、規模小、無法進行科學化管理、不利于農業技術的大面積推廣等缺陷。
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人口流動及其就業情況。1978—2012年我國的農村人口數整體變化不大,但是占人口總比中越來越少,鄉村就業人數總體變化不大,但是在第一產業中的人數卻越來越少。因此中國開始實行以度為基礎,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流轉為目的的二次土地制度創新。但是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流轉范圍較小,相對規模很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小規模、小范圍的流轉現象當前所急需的政策不協調使農地流轉的效率顯得更加微弱。所以,全面深入分析農地流轉效率有利于為中國的土地制度進一步改革創新提供理論依據,促進農村經濟更好的發展。
二、土地流轉制度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影響1.我國土地流轉現狀
1.1從流轉區域來看。從農村土地流轉區域的比較看,華北地區農村土地流轉占全國總樣本數的30.22%,在全國六大地區中占比最高;其次是華東地區,占21.78%;再次是東北地區,農村土地流轉比重占19.53%;以下依次是:華南地區占10.71%,西南地區占7.52%,華中地區占6.92%,西北地區占3.33%。華北和東北地區各地農業發展不均衡,差距較大,并且同一地區中經濟發達的省市,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活躍。
1.2從流轉方式上看。我國目前的土地流轉方式主要包括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和入股等五種形式。另外,在實踐中還出現了反租倒包、代耕代種、托管等新型的土地流轉形式。出租是當前農村土地流轉最常見的方式,也是最容易被農戶接受和認可的。其他方式則相對較少。
1.3從土地流轉面積來看,首先1986—2009,我國農村居民戶均耕地面積、戶均耕地塊數均出現下降;其次2002年以前土地流轉的效率并不明顯,土地流轉規模沒有明顯變化。然后2002年以來土地流轉規模迅速增大,土地流轉趨于集中。最后在流轉規模上超過三分之二的農戶希望進行中等規模的土地流轉。
2.農地流轉對農戶生產投入—收益的微觀影響。中間要素投入情況來看,轉入戶中間要素投入遠大于轉出戶和未流轉農戶,轉入戶從別的農戶中轉入土地采用集約化生產方式進行規模經營減少生產成本。從農戶勞動投入情況來看轉入戶勞動投入明顯比轉出戶和未流轉戶大,主要是因為轉入戶從事專業化農業生產進行長時間農業經營和勞動投入。
3.農耕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效率的理論分析。首先土地流轉有利于提高農民的土地收益率,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同時還有利于社會公平。農戶在得到租金的同時,還能通過大規模生產提升生產效率。其次,有利于提高農業產出率,加速農業經營現代化、科學化、規模化、產業化。農耕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使得農業生產規模化,有利于推廣先進的農業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提高農業產出效率。然后,農村土地流轉有利于減少農村失業,將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向工業生產中去,提高了勞動力的利用效率。最后,有利于提高農耕地利用率,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實現土地的高效利用
三、我國現階段試行的土地流轉模式和對政府的建議
1.我國目前的土地流轉模式及其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優缺點。近年來學者對農村經濟發展問題的研究分析以及農民的積極探索逐漸產生了多元化的演變,各個農村試點的相繼推出也多少都有相應的成效,其中主要包括股份合作制、租賃制、村辦集體農場并存制、兩田制、使用權拍賣制、活化使用權制等。以上幾種土地流轉模式在試點推行的過程中要因地制宜才能夠有效的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為各地區的農村經濟發展做出貢獻。而不能一味的選擇相同的成功模式套用。
2.對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發展的建議。
2.1完善農村土地的收益權與處置權。根據科斯定理可知,不同的權力界定,會因為交易成本的存在引發不一樣的資源配置效率。不同的土地流轉方式會形成土地的收益權和處置權的變化,但是如果變動的收益權和處置權不完善增加了交易成本,會影響土地流轉的進一步發展。所以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土地經營權的內容及邊界,提高農村土地使用效率。
2.2發展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農地流轉效率低主要在交易費用高昂,很多農戶流轉土地的途徑少,交易繁瑣,法律知識淡泊,而且沒有合理的途徑,所以很多土地即使被荒蕪,也很難流轉出去。政府應該鼓勵鼓勵土地流轉中介組織。
2.3政策扶植,并鼓勵土地承包農戶專業化。很多農戶承包土地進行種植,沒有專業化的知識和管理方式,加上農村經濟不發展,交通運輸不方便,沒有健全的保障措施,所以農戶收入少,沒有保證,風險大等。政府應該加強對農戶的培訓和專業知識培養。
2.4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制度保障。首先嚴格控制土地流轉的轉入,避免農村土地的流失;其次是嚴格農村土地流轉的征用和補償制度;然后是繼續農村戶籍改革,加強對非農戶口的農村居民的就業指導;最后是建立合理的稅務調節機制,多退少補。
四、結語
改革開放以來土地制度一直在適應著農業生產力的發展。每一個土地政策在實施初期都高效的推動了當時農業經濟的發展,同時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逐漸表現出一定的束縛效應。目前我國的土地制度也在政府以及民間的積極改進中走上了新的道路,逐漸形成了以度為基礎,以土地流轉為主要方式,積極開拓土地流轉形式的多元化和科學化,使中國的農業走向科學化,規模化,集約化和現代化的現在農業發展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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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建立城鎮經濟開發區,屬縣級以上開辦的,需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屬鄉、鎮開辦的,需經地區行署或市人民政府批準,報自治區備案。申報經濟開發區,要做好可行性論證,說明開發條件、開發內容、經濟效益、占地面積,并提供開發區內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計劃等,報經批準后,方能宣布為經濟區。
經濟開發區需要擴大范圍的,應報原批準機關審查同意。
二、經濟開發區的開發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出讓和劃撥、統一管理。用地單位要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政府批準后,辦理出讓和劃撥手續。
為了有利于統一征用土地和進行初步開發,凡建立經濟開發區的市、縣設立地產公司,其主要職能是:根據城鎮建設規劃,對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征用的成片土地,具體辦理征地手續和拆遷、安置工作(舊城改造的拆遷、安置工作仍由城建部門負責);統一進行基礎開發;協助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出讓、劃撥工作。地產公司屬事業單位企業管理,隸屬市、縣土地管理局。除地產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與農民談判辦理征地事宜。
三、簡化經濟開發區土地征用、出讓、劃撥手續。其程序是:
1、自治區根據各個經濟開發區的需要,分期分批成片審批征地,同時按政策規定審批被征地農民的“農轉非”。
2、經批準征用的土地,應統一進行初步開發,按規劃設計要求搞好平整土地和道路、水、電、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確有困難的也應做到“一通一平”(通路、平整土地)。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成片出讓的,也可不經開發直接出讓.
3、經統一開發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原屬地、市和自治區審批的,委托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劃撥給用地單位后,再按審批權限上報地、市、或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4、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做好土地登記發證、資料整理歸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劃撥由政府主管領導審批。出讓可以采用協議、招標和拍賣形式。通過劃撥、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得擅自轉讓,如需轉讓、出租、抵押,按國務院(1990)第55號令和自治區人民政府(1990)第9號令辦理,并交納出讓金。
四、經濟開發區內的土地開發,要嚴格服從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建設項目地址的選定,要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項目用地要嚴格按有關定額核定,做到合理用地,節約用地。
五、科學地制定地價。地價一般有兩種:一是基準地價,主要根據成本費(包括征地、拆遷和開發支出等)和地租制定;二是出讓地價,根據區位、社會投入、繁華程度、效益大小、供求關系、土地用途(如屬高新技術開發項目的地價可從低甚至以補帖地價出讓)及使用年限而定。出讓地價可根據土地市場供求情況在基準價基礎上上浮。
地價的制定由地產公司會同物價部門提出方案,報政府審核批準。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的收入,除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定提取土地出讓業務費后,其余全部上繳財政,其中該上繳中央的部分,由市、縣財政上解自治區財政專項上繳。各市、縣留下部分,原則上70%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30%用于開發農用土地。
七、在經濟開發區內進行建設,須遵循下列各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均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2、用地者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合同。
3、事先預約用地者,需按地價總額20%預交用地定金。從預交用地定金之日起,三十天內簽訂用地合同,逾期不簽訂合同,作自動放棄,定金減半退還,地塊另行安排使用。
4、從用地合同簽字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處以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1)超過六十天未付清全部地價款的;
(2)超過一年不動工建設的;
(3)不按合同規定建設、開發的。
5、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
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八、安置好開發區內被征地的農民的生產、生活。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須依法計算支付。在規劃利用土地時,要盡可能給被征地的農民留出一定數量的生產生活用地,如土地已基本被征用,應按政策規定及時給被征地農民辦理“農轉非”,并扶持其發展第二、第三產業,妥善解決生活出路。
篇3
關鍵詞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戶籍制度;城鄉二元體制;全國社會保障體系
中圖分類號 F30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0)07-0097-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7.016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公民或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在“用益物權”一編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將這一權利明晰為一種具有財產屬性的用益物權,結束了幾年來對其根本屬性的爭論,進而促進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走向商品化和資本化。法律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提供了穩固的制度保障,繁榮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二級交易市場的形成理應指日可待。
但是,在現實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未如立法者所愿,通過市場交易創造出更大的價值,種種制約因素的掣肘,致使其實踐成效大打折扣。其中,戶籍制度便是諸多亟需克服的制約因素之一。隨著我國完成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戶籍這一形成并發展于計劃經濟時期,以穩定社會、保障經濟建設為目的而建立的舊制度愈發制約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當前,我國正處于改革開放向縱深發展之際,人口的大規模遷移,特別是農民進城務工已經成為與城市化進程相伴的社會趨勢。然而,現行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卻阻斷了作為農民工進城務工配套制度出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可行性與有效性,致使我國出現了城市化進程不徹底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低效率的雙重不利局面。因此,我們需要在認識和分析戶籍制度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相互關系的基礎上,提出以戶籍制度改革為核心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制度建議。
1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理論基礎與現狀
理論上,土地流轉包括土地歸屬關系的流轉與土地利用關系的流轉兩方面。其中,土地歸屬關系的流轉,是指土地所有權關系的轉變,如土地的買賣、贈與、征收等;土地利用關系的流轉,是指在土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土地利用關系在主體之間發生轉變。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決定了我國的土地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的現象。因此,我國土地權利交易市場的客體為土地使用權,而非土地所有權,土地流轉實際上僅指土地利用關系的轉變。具體到農村土地權利交易而言,主要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即在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及其農業用途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二級交易市場上發生的權利主體的轉變,包括轉讓、出租、入股、互換、抵押等多種形式。
從現實情況來看,盡管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已經初具雛形并日漸成熟,但近年來,這一市場的發展并不如人們所預期之繁榮順暢。事實上,雖然我國的法律與各項配套政策已經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提供了依據與基礎,但現實中各種制約因素仍然在對這一過程發揮著制約作用。一方面,土地承包經營權無法完全走人交易市場,真正作為生產要素供給手段的功能難以發揮,土地資源優化配置難以實現;另一方面,農民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取資本性收入的預期難以達到。因此,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必須減少上述阻礙因素,使土地使用權能夠充分發揮投資功能,在市場經濟中顯示出巨大威力。
2 戶籍制度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制約
2.1我國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
我國的戶籍制度是以戶口登記與管理為基礎而建立起來的一套社會管理制度,包括常規人口登記和上報制度、居民戶口或身份登記及管理制度,以及與戶口相關的就業、教育、保障和遷徙等方面。在計劃經濟時期,這種社會身份與經濟身份相包容的城鄉戶籍差異在解決社會問題、穩定社會秩序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使中國在建國初期沒有出現西方國家所普現的城市貧民問題。
改革開放之后,隨著單一的公有制模式被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模式所取代,城市中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開始活躍起來。在市場化改革的影響之下,城市居民脫離了國營、城市大集體單位,其依托于國營、大集體單位的經濟身份自然而然地隨之消失,成為了不受所屬經濟組織形式約束的自由人。與此同時,城市居民能夠基于其所具有的社會身份獲得城鎮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障,使其在自主地選擇職業、居住地的同時毫無后顧之憂。然而,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以還原經濟自由為導向的經濟身份改革未能在農民身上得以實現,同時,社會身份又決定了他們在離開土地、脫離集體經濟組織后沒有新的社會保障來源,因此,農民仍然需要依靠土地維系生存,無法以自由人的身份去尋求更廣闊的發展。可以說,現行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猶如一道無法跨越的藩籬,束縛著城鄉各階層之間的人員流動和信息交換,由此引發城鄉社會經濟結構的二元化走向。
2.2戶籍制度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之間的關系
戶籍制度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之間通過農民所具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發生聯系。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發包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承包方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交易僅局限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內。對于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取得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兩種途徑:其一,通過參與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其二,從發包方處直接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要受到嚴格限制,“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也就是說,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初次分配的過程中,只有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才能夠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對于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特別是想要承包農村土地的城鎮居民,只能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四荒”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次分配的過程中,如果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受讓方則不受限制,而受讓方非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
員,需要取得集體經濟組織一定數量以上成員的同意,并經鄉或鎮政府批準。對于農村人口來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經濟身份決定其有資格作為承包方,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對于非農人口,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就要受到嚴格限制。
2.3現行戶籍制度制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原因
農村土地對農民具有生存保障與投資的雙重作用,并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土地功能的長期趨勢將呈現為從生存保障走向投資。在此背景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實際上具有多重功能:其一,打破原有的靜態財產權分布格局,盤活農村土地資產,刺激土地投資價值的實現,促進土地作為生產要素功能的進一步市場化;其二,為打破城鄉二元化的社會結構奠定經濟基礎,為農民的自由流動創造制度可能;其三,為實現土地所承載的農民社會保障功能的貨幣化創造制度支撐。
如前所述,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實現了城鎮居民的經濟自由,但對于億萬農民來講,社會身份和經濟身份都沒有隨之改變,他們的生存仍然需要依靠土地提供最根本的保障、需要依附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行戶籍制度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根本制約就在于:這種身份差異所引發的更為深層次的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差別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三項功能難以實現。分述如下:
第一,現行戶籍制度引發的二元就業制度阻礙農民的自由流動。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迅猛發展,農民工們揮汗如雨的工作場景在城市中隨處可見。盡管如此,由于農村居民的社會身份沒有得到轉變,很多工作崗位都將農民工拒之門外,想要在城市中找到有穩定收入的工作難上加難,例如很多收入高、待遇好的崗位在招工的范圍上有嚴格限制,唯有城市居民才屬于被招用的對象,沒有城市戶口的農民只能望而興嘆。在市場化改革下,城鎮居民在經濟身份上擺脫對國營單位的依賴,獲得職業選擇的自由。但對于農民工來講,他們進入城市卻仍然屬于農村村民,社會身份沒有能夠轉變為城市居民。在這種情況下,盡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為農民的流動創造了制度可能性,但現行戶籍制度導致農民工無法自由選擇職業,使得這種可能性難以成為現實。
第二,現行戶籍制度制約土地社會保障功能的貨幣化。對于農民來講,一方面,土地上之權利作為一種動態財產權,能夠通過市場化流轉的途徑實現價值,促進土地投資功能的發揮;另一方面,作為必不可少的生產資料,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存依靠,負有生活、就業、養老三重社會保障功能。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應當能夠使土地的投資與社會保障雙重功能的價值實現貨幣化。
然而,現實的情況卻并非如此。一方面,農民在轉讓土地使用權后,只獲得了土地作為生產要素的部分資源性價值,土地的級差地租遠遠沒有在土地流轉的對價中反映出來;另一方面,土地所承載的社會保障功能的貨幣化未能得以實現。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土地社保功能貨幣化實際上是農民進城后基于身份轉變而應當取得的城鎮社會保障,而城鎮戶籍與農村戶籍的區別化使得農民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后,無法完成由農民身份到城鎮居民身份的社會身份轉化,從而導致農民在退出集體經濟組織,喪失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身份后,無法取得城市居民的社會身份,從而不能獲得與城市居民相同待遇的社會保障。這一項對于農民安身立命至關重要的功能無法實現必將造成兩重后果,并且該后果將根本制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其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價值應當囊括土地的兩項基本功能:生存保障和投資,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是這兩項功能轉向貨幣化的過程。然而,土地社會保障功能貨幣化無法實現,直接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的市場價值大幅減損,由此引發的后果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貨幣價值降低,使土地作為生產資料的財產性價值被制度性壓低。長此以往的交替循環就造成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值錢的怪現象。
其二,對于很多進城務工的農民,他們早已擺脫了土地的束縛,卻無法擺脫農民的身份,他們走進城市之中,卻無法成為城市的主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意味著將喪失土地這一自然的社會保障基礎,同時他們又無法像城市人那樣享受各種社會福利性救助,一旦遭遇失業將毫無生存保障。而事實上這種狀況已經發生,據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2008年約有2000萬外出農民工因金融危機失業返鄉,而在這些返鄉農民工中,有1000萬早已沒有“承包地”,他們正面臨著失業又失地的生存問題。嚴峻的現實狀況加重了農民的“惜地”心理,“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的想法愈發根深蒂固,他們寧愿“撂荒也不轉讓”的保守態度,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出現有效供給不足,明顯制約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可見,現行戶籍制度是直接造成土地社會保障功能貨幣化無法實現的重要根源,也是間接壓低土地資源性價值的重要根源。它使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后兩項功能落空,即農民在城鄉間的自由流動受阻,土地社保功能貨幣化無法實現。而建立動態土地資產的第一項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農民的自由流動以及土地社保功能貨幣化的實現。由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本應發揮巨大作用的三項功能基本被抽空,而其弊害則是深遠的。
其一,違背建立平等、自由的共同體成員關系的正義倫理。這里所說的社會共同體,主要表現為國家。平等意味著一國之內的所有公民應當享受最基本的權利和受到最基本的保護,國家不應根據人們的出身、職業、居住地等在政策和制度上區別對待公民,而應當對所有公民一視同仁。很顯然,現行戶籍制度無形中造成了戶口身份的高下、貴賤之分,進而引發制度歧視。
其二,阻礙生產要素在市場間的合理流動。市場經濟要求土地、勞動力等生產要素依靠價值規律的調節在市場上自由流動,現行戶籍制度卻極力限制土地、勞動力在體制內的流動和轉移,而且繼續為各種不平等的行政政策的執行提供依據和條件。這一制度早已與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不相協調,與如火如荼的城市化進程背道而馳。
其三,侵害了國民于城鄉間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這種阻隔不僅表現在阻止農民獲得城市居民的身份,同時還表現在阻止城市居民購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并基于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并享有成員權的可能。
長遠來看,這種制約將造成我國城鄉二元化的社會結構由形式矛盾走向實質矛盾,成倍放大未來改革的成本。
3 戶籍制度改革的制度構造與功能分配
根據以上所述,針對現行戶籍制度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制約,為了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功能有效發揮,本文提出以戶籍制度改革為核心的制度建議,根本目的在于協調戶籍制度與社會保障制度,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掃除障礙。具體表現為:
第一,農民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后,需要以新的社會保障方式替代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從而使土地社會保障功能貨幣化得以實現;
第二,城鎮市民受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當避免出現既享有城鎮社會保障,又擁有土地使用權的“超級公民”待遇。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轉讓權利后如何辦理城市社保接續和城鎮居民購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如何實現社保關系的轉移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對此,可以采取以下兩種對策:
其一,徹底取消城鄉二元分割的戶籍體制,實現全國戶籍的統一,進而實行全國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結合國外戶籍管理的經驗來看,戶籍制度的根本功能在于作為公民身份的證明以及國家統計人口的工具。而自19世紀形成以來,我國戶籍制度所發揮的作用已經遠遠偏離了其原初的功能。其實,現行戶籍制度的弊病不在于制度本身,恰恰在于它承載了太多原本不應當具有的社會功能。因此,改革戶籍制度的根本目標在于恢復戶籍制度的單一功能,取消附著于戶籍制度上的種種附加值,使其從區別公民待遇的手段轉變為純粹的公民身份證明和政府人口統計工具。只有建立功能一元化的戶籍制度,才能保證城鄉居民具有統一的公民身份,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事實上,現行戶籍制度造成的身份差異最主要體現在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差異化,依據城里人或農村人的不同,享有的社會保障也不相同。目前,我國城鎮的養老保險實行的是省級統籌,有些地方是地市級統籌。由于農民工普遍在其居住地以外的省市打工,他們無法取得工作地的城鎮戶口,該省市的養老保險制度也就完全將戶口不在本省市的農民工排除在外,造成了農民工無社保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之一就是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建立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并設立覆蓋所有公民的普遍社會保險金制度,實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針對這種普遍性的社會保險,公民均有資格成為投保者,并且只要投保達到一定年限,同時符合該項社會保險對領取者的要求就可以享受社會保險金。這種打破舊體制而重新建立的統一社會保障制度不僅能夠減少不同地區轉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成本,有助于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而且將從根本上解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制度障礙,以新型的社會保障方式取代土地的社會保障作用,充分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貨幣價值。當然,這種較為激進的破舊立新式改革,顯然需要付出較長的準備時間方能實現。
其二,維持現有城鄉二元的社會保障體制,僅將城鎮的社保體系加以改造,使其不再設置戶籍限制而向農民開放,即“以土地換社保,變農民為市民”的改革方法。城市居民“有社保無土地”、農村居民“有土地無社保”的現實狀況是由城鄉居民不同的生活條件決定的。相比之下,城市居民的生活風險在一定程度上比農村居民要大,因為城市居民一旦失業,將會完全失去收入來源,而農村居民尚有土地可以依賴。這種原本相安無事的局面隨著農民大量涌入城市被打破,對于農民工而言,他們的身份實質已由農民轉變為工人,但卻無法以城鎮居民的身份獲得相應的社會保障,由此引發出失地農民的生存問題。其根本原因在于公民沒有自由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即“放棄土地以換取社保”或“放棄社保以換取土地”的選擇模式沒有形成。
因此,在維持現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條件下,進一步改造城鎮社保體系可以作為解決問題的方式之一。對于在城市有穩定收入,愿意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變為市民的農民工,應當允許他們通過繳納一定社會保險費用的形式加入城鎮的社會保障體系之中。也就是說,進城農民以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為前提,真正轉變為城鎮市民,有資格參加城鎮的社會保障。這樣做便于操作和管理,可以解決失地農民和農民工的保障問題。而對于那些想要投入到農業生產中的城市人,購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當放棄城市給予的社會保障,由城鎮市民轉變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4 結語
篇4
關鍵詞:山東東營 土地經濟管理 制度 創新
引言
東營市地處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規劃前沿和山東藍色半島經濟區中心,城市化進程發展較快,未利用地面積廣,人均建設用地面積大,城市建設用地較多。為此,只有山東東營土地經濟管理制度的適度創新才是對土地制度進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優化農村土地要素配置的重要舉措。近年來,東營市在國土資源管理方面取得了驕人成績,同時也發現在土地經濟管理上存在問題,阻礙國土資源管理的良性發展態勢。為此,山東東營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加以高度重視,增加多種多樣的土地制度創新活動的方式,實現土地經濟管理的制度創新。
一、山東東營土地經濟管理存在的問題
就目前來看,山東東營土地經濟管理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但是在相關的制度管理、質量監督、資金投入上仍面臨著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東營土地經濟的有效管理。國家對農村改革和發展提供諸多的優惠政策,但從管理方面卻遇到產權問題、主體問題、制度問題等障礙,土地經濟管理的制度創新較為滯后,并沒有體現出農民是土地管理的主體地位,沒有滿足到廣大農民的需求和利益。同時目前東營土地制度管理上產權不清晰、信息不對稱、缺乏流轉機制等,造成農業投入成本高,農民的收入降低,影響了農民耕種的積極性,必然會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的存在。東營市城市化進程較快,地處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規劃前沿,在城市化建設用地上較多,但系統的規劃設計并不健全。
二、山東東營土地經濟管理制度創新的重要舉措
面對以上山東東營在土地經濟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山東東營必須積極推進土地整治,要順應時代的發展步伐推動土地經濟管理的制度創新,實施管理的新模式,主要體現在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質量管理、加強資金保障、發揮村集體和農民主體地位等方面。
(一)完善工作機制,加強領導重視
國土資源部門須加強對土地資源管理的高度重視,加強對土地經濟管理的領導力度,完善工作機制,同時制度相關的土地經濟管理的辦法和制度,促進山東東營土地經濟管理的順利展開。要以政府為主導,相關部門協助,促進工作整體進行,將土地綜合整治、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新農村建設、耕地保護相結合,一并納入政府效能考核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并把建設任務完成情況與用地審批、計劃指標管理等掛鉤,并實行動態監測機制,和干部分片包干負責制。要根據當地土地資源的實際情況,制度區域性土地制度,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村實行統一規劃家庭承包責任制,在經濟較發達地區的農村實行土地承包股份合作,并建立和健全土地的流轉機制。
(二)加強對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監督力度
要加強對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監督力度,要根據土地經濟管理的相關制度,實施強化質量管理的措施,強化監管、狠抓落實,按照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要求,嚴格規劃設計審查,在源頭把住工程質量。同時還要成立土地監督機制,讓村干部擔當質量監督的重任,責無旁貸。要把土地資源的開發工程報告進行嚴格核對,并對工程開發實施質量巡查制度,提高對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避免土地資源的浪費。
(三)實施土地產權的可分解性
要采用效率最高的產權制度形式,詳細劃分土地產權界定,人們就可以通過自愿交換的合約行為來達到土地資源配置的滿意效果,這也是土地經濟管理制度的一大變革。農民可以利用土地使用權進行入股,強化農戶經營權并進而對平均分配的資源配置低效率進行修正,促進土地產權流轉市場的發展,促進土地制度進一步變革。
(四)加大土地管理的資金投入
加大資金投入,確保土地經濟管理的順利展開,同時還要規范資金的使用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能夠落到實處。國土資源部門可以利用資金對土地資源進行合理整治,有效聚合農業、林業、水利、環保等相關涉農資金,共同投入項目建設,較好地發揮了資金的集聚和放大效應。在此基礎上,還要有相關的部門對資金流向進行嚴格審計,降低資金投入的風險性。
(五)提高農民在土地管理方面的主體地位
土地是農民的根本,農民在土地管理方面既是土地的使用者,也是土地的監督管理者。要以土地綜合整治為主體,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培育穩定的農村經濟增長點,結合農村城鎮化建設,推動農村集中社區建設。打造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城鄉統籌發展平臺,就要在項目建設中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主體作用,調動農民參與的積極性,體現出農民在土地管理方面的主體地位,改善了農民生活。
結語
通過以上對山東東營土地經濟管理的制度創新的研究分析,可以看出,積極推進土地整治,創新管理方式和實施模式是山東東營土地經濟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土地經濟管理上,山東東營的土地管理部門就應該不斷完善其工作機制,強化對土地資源的質量管理,要重視對土地資源的管理意識,加大管理資金的投入,同時還要重視農民在土地經濟管理的主體地位,讓農民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這樣才能促進山東東營土地經濟的有效管理,促進社會的穩定,人們的長治久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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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琦.我國土地利用與經濟發展相關度的區域差異比較——以百強縣區域分布為例[J],《青海社會科學》,2007;(01):33-34
篇5
[關鍵詞]經濟發展方式;機理;土地制度
一、我國現行經濟發展方式的特征
1 經濟增長主要依靠投資和出口拉動。人們一般認為,消費、投資和出口是拉動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其中消費是最主要的馬車。但長期以來我國的經濟增長主要依靠投資和出口“兩駕馬車”拉動,消費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較弱。與其他國家的消費率相比,我國的消費率明顯不足。如1993--2004年,高收入國家的平均消費率為78.4%,中等收入國家的平均消費率為73.5%,低收入國家為81.2%,而我國這一時期的年均消費率不到60%。
消費率不足,使得我國經濟增長必然依賴于投資和出口的拉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投資增長率和凈出口增長率明顯高于GDP增長速度和消費增長率(見表-1),特別是進入21世紀之后,投資和出口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更為明顯。由表2可知,2000---2007年間,資本形成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由22.4%急速增加到39.7%,對經濟增長的拉動由1.9增加到5.1;凈出口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由12.5%增加到19.7%,對經濟增長的拉動由1.0增加到2.6;而居民消費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則由65.1%下降到40.6%,對經濟增長的拉動由5.5下降到5.3。可見,“三駕馬車”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嚴重失衡。
2 經濟增長主要依靠第二產業帶動。從我國產業結構來看,第二產業比重過大,對經濟增長貢獻最大。由表13可知,2000--2008年,第一產業對經濟增長的平均貢獻率為5.2%,第二產業為53.3%,第三產業為41.5%;第一產業對經濟增長的拉動平均為0.5,第二產業為5.3,第三產業為4.1。無論是從貢獻率,還是拉動力,第二產業都顯著領先。從各個年份來看,第一產業的貢獻率最高也只有7.8%的水平;第二產業則在大多數年份中保持在50%以上的水平;第三產業貢獻有所波動,最終穩定在40%以上的水平。由此可見,第二產業是拉動我國經濟增長的主導力量。
3 經濟增長主要依靠增加物質資源消耗。經過多年努力,我國科技創新取得明顯成效,但從總體上看,自主創新不足,轉化水平不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因此,我國經濟增長仍然過多地依靠增加物質要素投入。以2006年為例,該年我國GDP總量占世界的比重約5.5%,但重要資源消耗占世界的比重都較高,比如能源消耗24.6億噸標煤,占世界的15%左右;鋼消耗量3.88億噸,占世界的30%;水泥消費量12.4億噸,占世界的54%。經濟增長過度依靠物質要素投入,一方面導致資源更加稀缺;另一方面也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從而使得資源環境成為我國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
二、現行土地制度是現行經濟發展方式形成的重要制度成因
(一)現行土地制度是我國需求結構失衡的重要原因
1 現行土地制度為我國高投資率提供土地和資金支撐。(1)現行土地制度為我國高投資率提供了土地載體。任何投資都需要一定的土地作為載體,獲得足夠數量的土地是投資活動能夠成為現實的基本前提。而在現行土地制度下,土地實際就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政府很容易獲得土地、尤其是農村土地,從而為我國高投資率提供了土地載體。(2)現行土地制度也為我國高投資率提供了資金支撐。首先,土地為政府投資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來源。我國高投資率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主導,那么政府投資的錢從哪里來?主要是從土地中來。在現行制度下,土地具有強大的資本功能,這不僅體現在其自身就能產生巨大的增值收益,更主要表現在其在吸引民間資本、外資以及融取銀行資金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目前土地收益已成為各級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政收入之一,各級地方政府進行建設的資金很多都是來源于土地。其次,土地獲取成本較低誘發企業的投資熱情。在現行土地制度下,一方面地方政府從農民手中獲得土地的成本較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控制土地出讓的形式。對于工業、倉儲用地,地方政府更看重的是工廠建成之后給本地區帶來的GDP、稅收和就業等政績利益和長期收益,傾向于采取零地價甚至負地價的方式招商引資。這樣企業獲得土地的成本較低,從而誘發企業的投資熱情。
2 現行土地制度不利于增加農民的土地財產收入。農民需求不足是我國消費性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而農民需求之所以不足主要是因為農民的收入,尤其是財產性收入增長速度長期低于整個經濟的平均增長速度。目前,家庭經營性收入和工資性收入仍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財產性收入還遠未發揮主要收入來源的作用。如2006年農村居民家庭財產性收入為100.5元,占總收入的比重僅為2%。為什么農民獲得的財產性收入很少?這就與我國現行土地制度有關。土地是農民最主要的財產,但在現行土地制度下,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并沒有得到實現,這主要表現在:農地產權主體虛置導致農民的土地財產權沒有得到相應的尊重;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限制了農民土地財產升值的空間;土地財產權實現方式的嚴格限制導致土地這種稀缺性生產要素的流動性大打折扣;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導致農民缺少利益表達權。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無法實現,使得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從而導致需求不足。
(二)現行土地制度是我國產業結構失衡的重要原因
1 土地細碎化不利于現代農業的發展。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改革開放以來,雖然我國農業得到了迅速發展,但目前仍存在基礎薄弱,以傳統農業為主,生產主要靠天吃飯等問題。這些問題與現階段的農村土地制度有著極大的關系。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是我國現行農村土地制度的主要內容,正是由于這套土地制度,導致農村土地細碎化,農業經營模式仍是分散的小農經營模式,從而導致我國農業無法實現規模化、產業化和現代化。因此,當前許多學者認為農村土地流轉是推進農業生產規模化,是改造傳統農業、轉變農業增長方式以及發展現代農業與促進農業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途徑。但在現行土地制度下,農村土地流轉面臨著諸多困境。
2 工業用地價格過低是工業領域投資過度的重要原因。目前,各級地方政府熱衷于工業立市,工業領域存在投資過度現象。從政府角度來講,其熱衷于發展工業特別是重化工業的原因主要在于現行的財稅制度下,發展工業特別是重化工業能給地方政府帶來比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第三產業更多的稅收和財
政收入。而從投資者的角度來講,其熱衷于投資工業領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工業用地價格很低。相對于商業、旅游和娛樂等經營性用地較早實行招拍掛制度而言,工業用地實行招拍掛制度較晚且規范化程度較低。
(三)現行土地制度是要素結構失衡的重要原因
首先,在現行土地制度下,土地價格經常被人為壓低,其結果必然是各經濟主體多占地、占好地,經濟增長中土地消耗過大。其次,低地價使得企業獲得土地的成本較低。這一方面會削弱它們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因為它們可以輕易獲得廉價的資源,即使生產過程中消耗過多的資源,但仍然能賺取高額的利潤,它們當然不會去冒險進行技術創新;另一方面會導致大量物耗高的建設項目的輕易進入,增加其他資源的消耗。
三、改革土地制度,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一)增加地方政府和企業獲取土地的難度
1 嚴格限定政府土地征收(征用)范圍,增強農民對征地行為的監督。調整有關法律和政策,嚴格執行公益性建設用地國家征用制度,即只有那些不以營利為目的、為社會公眾服務以及效益為社會共享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才能行使征地權。國家應盡快制定出征地目錄,進入征地目錄的用地項目才能啟動征地程序。保障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的合法民主權利,增強農民對征地行為的監督。賦予農民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建立暢通的諸如征地聽證制度等農民參與和監督渠道,讓農民對征地有發言權。尤其應賦予農民申訴權,當農民認為地方政府土地征用行為損害了自己的利益或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時,可以行使申訴權。
2 加強土地利用規劃實施管理,強化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在提高土地利用規劃科學性基礎上,加強土地利用規劃實施管理、尤其是規范土地利用規劃的修改程序,明確規劃修改的條件和程序,并將土地利用規劃實施情況納入人大、紀檢監察和地方政府考核等相關內容,強化對土地利用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考核。另外,在規劃編制和實施的各個階段和環節,要采取包括社會聽證、公告公示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參與規劃編制和實施的權利。
3 加強土地監管,嚴肅查處違法用地行為。積極利用現代科技和管理手段,建立國土資源動態監測系統,努力提高信息工作水平;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建立暢通的監督渠道;構建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土地執法的共同責任機制,加強紀委、監察、審計、司法和國土資源等部門之間的協調,建立國土資源與監察等部門聯系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堅決依法處罰違法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包括領導干部。同時還應強化對土地執法行為的監督,建立公開的土地違法立案標準,以利于社會各界監督。
(二)減少地方政府和企業的土地收益
1 賦予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相同的權利。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建設。非農建設需要占用集體土地,需要通過征地程序,而也正是這征地程序,使得地方政府和企業獲取了農村土地在城市流轉過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部分。因此,要增加農民土地收益,減少地方政府和企業的土地收益,就應打破土地制度的二元結構,賦予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相同的權利,即賦予集體土地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的權利。在實現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同權”后,政府一般不再直接參與農村土地城市流轉,而主要通過行政審批、稅費和土地總體規劃進行調控。當然,公益性非農建設項目需要占用農村土地,仍然需要政府動用征地權來完成。
2 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土地只有在流轉過程中才能體現出其價值,因此,為了增加農民的土地收益,應在明確農村土地產權主體的基礎上,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首先,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于經營性建設用地,無論是國有還是集體所有,不分城鄉居民身份和城鄉企業身份,逐步實行統一的建設用地供應政策,并且在規劃管制下,只要土地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使用權的市場開放范圍就應當一致,在市場開放上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實行同等待遇。其次,健全農用地流轉市場。加快制定完善農用地流轉法律法規,從流轉主體、流轉方式、流轉程序和流轉的權利與義務等方面規范農用地流轉行為,把農用地流轉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3 剝離地方政府的土地經營權。在土地市場中,政府的職能應在于制定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和營造市場環境上,通過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調控市場,而不是對市場的直接干預。但目前我國地方政府集土地管理權與土地經營權于一身,直接參與土地市場交易。因此必須將土地經營權從地方政府手中剝離出來,使其退出市場經營活動,從而讓政府和市場各自做好自己的事。
注釋:
①王睿,王天義居民消費需求對經濟發展方式的影響[J]紅旗文稿,2009,(23):11-13
②李書鋒,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內在要求與實現路徑[J],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2009,(5):94-98
③曹建海論我國土地管理制度與重復建設之關聯[J]中國土地2004,(11):11—14
篇6
現將公房出售中,有關復式住宅閣樓價格的計算問題通知如下:
復式住宅的閣樓價格按成本價或標準價乘以折扣系數確定(折扣系數不低于70%),折扣系數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局按閣樓的條件綜合評定。
有關復式住宅房價款計算公式如下:
篇7
一、基本的理論分析
通常的公共治理模式研究認為,國家、社會以及個人三者之間的關系構成了公共治理模式的三個要素,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運行大致成為了公共治理模式研究的基本范疇。但是,向更深的層次觀察,是什么決定了這三個變量之間的關系與運行框架?就如經濟學的研究中,企業的運行以及資源配置構成了微觀經學研究的基本內容,而什么要素構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框架也許更為重要。近代人類歷史上的公共治理模式經歷過一次大的轉變。13世紀以來,發端于威尼斯的資本主義運動,使西方國家以及日本等紛紛變成資本主義國家。在這個背景下,這些國家的基本經濟運行制度、社會制度,國家、社會以及公民個人的關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其基本的公共治理模式也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但是,中國的發展特別是公共治理模式的轉變卻呈現出與西方社會迥異的情況。中國公共治理模式轉變的特征何在?是什么導致了這種現象的出現?回歸歷史的研究,重新考察中國歷史上基本經濟制度特別是農業制度的變化與國家公共治理模式的演化就能管窺一二。中國歷史上農業制度變革影響了地方政府的公共治理模式。在中國,傳統經濟沒有演化成現達的工商業經濟,歷史學家黃仁宇認為,這是由于農業經濟發展沒有突破以下三個因素:1.資金的廣泛流通,剩余資本透過私人貸款方式,彼此往來。2.經理人才不顧人生關系的雇用,因而企業的擴大超過本人耳目所能監視之程度。3.技術上支持因素通盤使用,如交通通信、律師事務以及保險義務等,因此各企業活動范圍超過本身之能及。[3](P31)
這三個條件背后的實質因素是政府職能以及公共治理模式的轉變。如果政府沒有推動經濟發展所需要的三個條件的突破,政府本身的公共治理模式就不會在合適的條件下實現轉型。中國歷史上基本的經濟制度源于農業的發展,農業制度的發展又決定了相當時期中國基本經濟結構與社會制度。農業經濟的發展受制于自然地理條件。在中國北方,黃河中游由北至南將黃土地區割成兩半,其縱長500英里。由于黃河的流水中夾帶著大量的泥沙,河床淤塞,引起堤防潰決泛濫,造成中國北方區域財產與生命的損失,因此,治理黃河成為了歷史上中國農業經濟發展是否成功的最重要的制約條件。但是,受到科學技術發展條件的限制,黃河的治理只能通過中央政府動員全國之力進行,這為歷史上中央權威的形成提供了基本的可能。
同時,北方農業文明的發展一直受到來自長城外少數游牧民族的侵擾。為了保護農業文明的發展成果,也要求國家政權集中權力,動用全國之力來抵御北方威脅。特定的地理、水利條件與地緣關系的交匯造成了中國歷史上土地制度與公共管理模式的變化,即在強大的中央集權下,國家權力的擴大,民間社會的相對不發育;土地制度的分散格局,國家直接對大量分散農民的直接征稅。由于沒有形成社會的中間土地與中介組織,民間的產權界定以及其他相關條件難以形成,因此就不可能造成黃仁宇所說的進入資本主義與現代公共治理制度所需要的三個條件。中國歷史上土地制度與中央集權政治制度是相互交融的,這兩者之間的互動關系直接影響到中國土地制度的變革與傳統社會的發展。中國土地制度起源于春秋戰國時期的井田制。
根據錢穆《國史新論》[4]所言,春秋戰國時代,諸侯在其所居城郭之外劃出部分可耕地,平均分配給農民,按年齡受田還田,按照井田制度的標準理論,每家受田百畝,此所謂私田,八家又共耕公田百畝;每戶享受百畝私田收益,公田百畝收益歸“公家”所有,大概相當于向農民征收收獲的九分之一。這對中國后代的土地以及政治制度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在中國歷史上形成了大致平均的土地分配制度,以及帶有一定平均主義色彩的土地分配思想。戰國后,中央集權制度形成,政府直接向農民征稅,又強化了這種土地制度以及社會經濟制度,直接影響了中國傳統的公共治理模式之形成。
二、基本經濟制度、農業制度安排對公共治理模式的影響
中國歷史上的土地制度大致到明朝洪武年間基本定型。中間經過漢、唐、宋、明①,雖有很大變化,但是中國春秋時代的井田制度的平均主義思想一定程度上依然在延續,并且深刻影響到土地制度的變遷。漢以后,土地私有化以及中央集權制度基本確立,中央政府直接對分散的農民征稅,分散的農民土地基本可以保證中央政府的財政支出,因此,政治、經濟管制并不需要太多的技術支持,中央政府也有能力去維持這種分散的土地制度結構。隨著歷史的演化,行政力量對于這種特殊土地制度的安排得到不斷加強,但是,私有產權下土地的自由流轉內在地推動著土地的兼并,而土地兼并的出現與擴大,削弱了政府的稅收基礎,危及政府的財政能力與運營能力。①
這種行政力量與經濟動力的相互制約構成了中國土地制度變遷的主要脈絡,也導致了傳統公共管理模式的形成與強化。在漢代,全國土地按照比較平均數劃分給農民,這樣,就形成了無數的自然納稅主體,中央政府對農民直接征稅,由于稅基廣泛,政府對農民征收較輕的賦稅。根據荀悅《前漢記》的記載,漢代前期中央政府的法定稅率是十五稅一。但是,土地的自由買賣、流轉使得土地持續集中于若干大的地產者手中,國家的稅收持續減少。中央政府為了維持稅收的基礎,必然會抑制土地的兼并,以繼續維護耕者有其田的小自耕農制度。持續的歷史累計形成了傳統的治理模式,即中央集權下,官僚集團對無數分散的小自耕農的公共的治理。唐代實行租、庸、調與兩稅制。租庸調是指唐代田賦制度,“租”是指農民在其授田期間對國家負擔的租額;“庸”是指人民對國家的義務勞役,每人每年服役二十天;“調”是各地人民給中央的土產貢獻。這是一種經濟平均主義理想的賦稅制度。由于會計、賬簿以及中間服務制度的缺失,隨著人口變動,戶口登記制度逐漸錯亂,此種制度的維持需要高昂的成本,兩稅制的產生就是制度安排的成本收益變化導致的結果。兩稅制下,一年分夏秋兩次收稅,收稅以現居住地與現有土地為標準,同時改以實物征稅為貨幣征稅。兩稅法改按人丁為按財產征稅,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是,由于與傳統的平均主義土地制度的安排相悖,加之土地的兼并,其對中國農業制度和公共治理模式變革的作用是有限的。
在宋代,中國的土地制度發生了突變。宋代中國的工商業取得了不錯的發展,它對于造船、鑄幣、開礦等投入了非常大的精力,將其作為全國發展的基礎,在軍事上采用募兵制,用經濟的方法解決政治以及軍事問題。在王安石變法中,實行方田法、青苗法,為中國古代經濟商業化轉型與公共治理模式轉型提供了一次契機。但是,宋朝轉型并沒有成功。這是因為傳統政策一直注重培養無數小自耕農,沒有形成工商業發展所需要的產權劃分、技術儲備和會計、法律等條件。在傳統的公共治理模式中,無法界定私人財產權的絕對性,政府也無法判斷如何獲得財產為合法,以及哪種經濟、金融行為為有效,因而國家的法律、會計安排只能以簡單的傳統案例作為參考。真理在官僚組織手中,不容辯駁,政府管理大批農民,以“息爭”為原則,獨立的私人產權也不能獲得保證。雖然政府通過變革加強了金融經濟,使財政商業化,但是,傳統公共治理體制卻不能為之提供支持。
朱元璋建立明帝國后,對宋代以來超前發展的工商業部門進行了全面收縮,以落后的小農經濟為藍本對整個國家進行改造。為保持政權的穩定性,國家的經濟政策重新回到原來的重農輕商的傳統中。重新將全國土地劃分成無數小的單位,大致平均分配給全國農民,對農民直接征稅。資料研究顯示,明朝主要的稅收來自農業及其特產稅[5](P224),工商業稅收在政府的收入構成中比重下降,微乎其微。這與宋代國家的稅收以工商業稅為主有巨大的差別。同時,在國家的權力安排上,中央的權力進一步加強,地方以及民間的權力收縮。政府以官田的名義對蘇浙地區的地主課以重租,利用和羅織各種刑事案件,打擊各大家族;打擊商業階層,規定商人之家不得穿紗綢,全民不得下海。在中央集權下,明朝全國資源被分成無數細枝末節,財政部門成為一個龐大的會計機構,不參與經濟過程,不能像西方國家那樣成為經濟的發展因素。社會在收縮中實現均衡,非常有利于國家政權的穩定。但是,由于政治的集權與經濟的分散,民間的商業機構不能發育,現代的公共治理模式也不可能出現。
三、結論
回顧歷史發展,中國歷史上的公共治理模式與政治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可以概括成以下三點:
1.由于地理與國家安全的原因,形成了中國歷史上的中央集權,分散的土地制度安排與中央集權之間形成了一種脆弱的平衡。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就必須不斷加強中央集權,因此,為社會以及工商業發展所預留的空間進一步變小,社會很難形成與國家分權的中間力量。
2.傳統的公共治理模式以中央集權的政府對民間的管制為基礎,社會以及個人的發展受到國家政權的高強度制約,整個社會的發展呈現一種收縮的均衡狀態,向現代公共治理模式轉變所需要的經濟條件難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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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政治一經濟制度知識點
(一)公有制經濟的含義、內容和作用.
1.公有制經濟是主體地位——其表現有二:一、 .公有資產占優勢,既要有量的優勢,又要注重質的提高.二、 .
2.國有經濟是主導作用——其表現有二:一、對 的控制力上,如金融、通訊、鐵路、航空、電力、石油、天然氣、冶 金、化工等. 第二:國有經濟要 ,引導和影響 并在 .
3.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的經營體制:家庭承包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4.十六大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新觀點:
(1)堅持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長期穩定;(2)發展規模經營;(3)尊重農戶的市場主體地位.
(二)公有制的實現形式應該多樣化:1、一切映社會化生產規律的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都可以利用.2、這也是由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的規律決定的.3、只要符合‘三個有利于’,各種形式都可以利用.
(三)我國現階段的主要非公有制經濟
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和作用: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重要的非公有制經濟(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的經濟形式或組成部分).
注意一個易錯的說法:不能說是“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或重要經濟形式.
(四)我國初級階段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即所有制結構)
1.這項基本經濟制度存在的客觀必要性.
從根本上說是,是由生產關系一定要適合生產力發展狀況的客觀規律決定的,具體說來,是由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和初級階段的國情決定的.
1)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必須堅持公有制作為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
2)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需要在公有制為主體的條件下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
(生產力整體水平還比較落后,發展也不平衡,生產力呈現多層次性)
3)一切符合三個“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應該用來為社會主義服務.“一切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綜合國力……生活水平的所有制形式……)
2.十六大提出了兩個必須:必須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3.堅持公有制為主體,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統一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不能把這兩者對立起來.各種所有制經濟完全可以在市場競爭中發揮各自優勢,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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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第一個要素看土地。在很多討論中我都一再強調:事實上,我們國家農村的土地是不可能增加的,而且隨著人口的增長,人均土地面積在下降,再加上土地的不可移動性,使它不可能象其他生產要素一樣,可以用市場這個看不見的手來調節。這使我感到,微觀經濟學的理論在中國農村很難找到適用的前提。一是由于人均土地面積不斷減少;二是由于土地承載的雙重功能。在農村政策研究領域中,人們都知道大包干以后國家不再承擔農民的社會保障,而轉由土地來承擔,這樣就形成了土地的雙重功能。中國農村的耕地不僅具有雙重功能,而且越來越多地轉變為以承擔農民的生存保障功能為主。
人們20年來約定俗成的共識是,中國農村基本經濟制度可以被簡化為“大包干”。但什么是大包干?
我在去年出版的《中國農村基本經濟制度研究》一書別強調了一個觀點:大包干其實是一種形成制度改變的交易。80年代初期政府集權控制的解體、允許農民以集體所有的名義分戶承包土地,農戶實際上占有了土地的完整使用權和大部分收益權。政府之所以同意做這樣根本性的制度改變,是由于在原來的制度框架內交易費用太高。在這種以土地為中心的財產制度創新中,政府在放棄對農村土地和其他資產的控制的同時,也放棄了對占中國人口70%左右的農村人口的社會保障,例如對村社的行政管理、撫養鄉村鰥寡孤獨,以及其他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一般公共品的供給等;這些公共責任作為農民占有土地使用權的代價轉移到土地上。因此,在我們中國農村現行的基本經濟制度條件下,農村土地不能被單純地當作一種生產資料來完全交給市場處理。
第二個要素是勞動力。農業人口和勞動力嚴重過剩,是清末以來的長期問題,本來不是建國以來才有的現象。其實,人們只是對中國近代史上追求工業化導致二元結構體制下城鄉差別擴大引起更多的關注。現在中國農村有五億勞動年齡人口。另外,上到60歲以上的老頭老太太,下到半大小子,他們只要能動,總要到地里去干活,所以,農村整、半勞動力加起來不止五億,估計有六億以上。農業需要多少勞動力呢?一億多。那么總共有多少勞動力需要轉移呢?至少三四個億。往哪轉移?因此,如果勞動力不能轉移或者轉移得不那么順暢,在這種情況下,土地也不能增加,那么勞動力投入的邊際效用只能遞減到零以下。盡管如此,勞動力仍然不可能減少,怎么辦?農民作為勞動力的擁有者,只能被迫減少勞動時間。按現行法律規定一個勞動力一年應該勞動300天,然而卻只能在農業上勞動20多天,那剩下90%以上的時間用來干什么呢,沒有用。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勞動力不吃飯,不消費,結果呢,一個活勞動所有的消費,也就是勞動力的簡單再生產過程,都得由土地產出來保證,假如他沒有外出打工的話。因此,農業的勞動生產率就不可能提高,不僅不能提高,實際上這些年農村的勞動生產率一直在下降,大幅度低于社會勞動生產率的平均水平。在有些資源嚴重短缺的地方,農業甚至連維持勞動力的簡單再生產都不行了。
第三個要素看資金。在上述情況下,作為龍頭要素的資金當然就進入不了農業領域。因為資金投入必須要產生利潤。但是,農戶家庭經營條件下的農業生產是負效益的,導致每年農業資金至少凈流出幾千個億。為什么農業資金會流出呢?農業生產連平均利潤都達不到,資金怎么會進來呢?有人說,可以通過政府的“農業投入政策”,用政策性的政府資金來加強農業投資,但這也是杯水車薪,且不說增加投入并不能增加產出,也不能增加產出效益,如果產出效益不增加,投資敢增加嗎?就算政府真投了,那高度分散的2億多農戶到底應該投給誰,怎么投才能到那些真正需要的戶?事實上這些年政府增加投入的結果是,投入大多數下達到有關部門,轉變為部門收益和鄉村基層負債的增加。
而且,90年代以來農業的硬成本每年增加10%,從90年代中期開始,中國農業的主產品幾乎沒有國際競爭力,大部分高于國際價格。這是硬投入方面。
軟投入呢?軟投入就是所謂服務,也同樣有成本問題。例如加強技術服務,提高技術含量,等等。硬成本在九十年代中后期每年增加了10%,軟成本年平均起碼增加了9%,其結果是農業的負效益越來越嚴重。農戶調查顯示,1997年以后,家庭經營條件下,農業資金和勞動力的投入產出比逐年遞減,純收益已經是負值,1995年種植業畝均可以獲得340多元的現金收入,而到了2000年,畝均只能得到161元,下降了一半以上。如果農民真的以土地收入為主,那么在那些占全國1/3的農村人均土地不足一畝的地方,實際上一年一個人就只能收入100多元,這還沒有把勞動力的投入成本算在內。這樣看來,農村種植業人均每年一兩百塊錢的現金收入水平,怎么能保證農業的正常發展呢?
綜上所述,人們現在之所以終于接受了三農問題的提法,是因為“好一個農業了得”。這么多矛盾錯綜復雜地攪和在一起,使得我們至少在政策層次上不可能再討論純粹的農業問題。
學術界一般性地跟我們這些長期搞農村問題研究的人談市場經濟的ABC,本來就意義不大。我們是1988年最早提出農村改革是市場經濟取向的,那時面上的提法還是“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市場如何在農村經濟中發揮作用的道理,當時我們就已經說得很清楚,有興趣的人不妨翻閱一下當時的資料再參與討論。但是,情況是在不斷變化的,十幾年過去,以現在這樣的國情矛盾制約,怎么搞單純農業領域的市場化?在目前這種三要素不能被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自發調節的情況下,假如農業這個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跟不上的話,市場經濟體制以及建筑其上的高成本的管理制度在農村中如何體現?市場的話語在農民和農村經濟的語境中變得很尷尬。而我們現在強調的這些政策,請問有多少在這樣的三農問題上是不尷尬的?人們應該知道,在過去的計劃體制中,農業其實從來就不是一種符合計劃經濟特征的生產,因此才有所謂“改造農民”的問題。由于人們對農村改革的認識過于意識形態化,以為農村改革就等于市場經濟。其實,無論計劃經濟,還是市場經濟,都無法根本解決與分散小農的交易問題。但當人們把市場經濟作為一種具有政治正確性的話語放在這里的時候,似乎對現實問題就失去了解釋力。
我們可以分析一下當前人們提出的失去解釋力的那些認識誤區。
當前第一個重要的認識誤區是私有化。切不要以為,只要土地私有化就能解決農民問題,就能成規模地集中土地,而只要規模經營能夠參與國際競爭。這個道理看上去邏輯完整,實際上似是而非。現在中國人均土地就是這么少,在南方有600多個縣,人均耕地面積都低于0.8畝,有三分之一的省人均耕地少于一畝。土地已經基本上轉化為農民的社會保障,世界上有哪個國家把社會保障私有化?而那些人均耕地面積多于一畝的地方多在北方,然而北方缺水嚴重,旱魔肆虐,經常是數以千萬畝的土地遭受干旱,中國水土資源都嚴重缺乏,總體上水太少。盡管有些地方土地資源相對寬松,但水資源缺乏,仍然不能以所謂的耕地私有化來形成規模經濟,來提高生產能力,不可能依靠提高規模效益來參與國際競爭。這些所謂用西方現代經濟學理論來考量農業問題的思路,在目前我們這樣的資源環境中都要碰壁。
有人問,為什么不革新農業技術?靠技術創新提高農業效益。需知,任何一項技術都需要前期成本,這些前期成本誰來付?現在講知識產權保護,因為前期成本高才要知識產權,技術是要拿來賣的。更何況,分散的小農經濟條件下,哪個單家農戶能夠成為這種技術和投入的載體?
又有人說,為什么不提高產業層次?只有搞產業化才能解決農業的出路問題。不錯,這是一個很好的辦法。但在我們這里,農業主要投入品中,資金、化肥、農藥、種子等,以及產出品的加工、購銷領域基本上被壟斷了,產業層次如何提高?進一步看,能把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與負效益的農業結合起來嗎?當大部分涉農經濟領域幾乎都是被政府下伸的部門和政府控制的國有部門壟斷、并且憑借加強壟斷獲取利潤的時候,農業能產生利潤嗎?再說,搞產業化經營是要成本的,假如在不產生利潤的農業領域從事生產經營,組織成本從何而來?
所以,以前約定俗成的看法,在今天復雜的三農問題面前都要重新思考。在最近一次座談會上,我提出,要“慎言三農”。為什么要慎言呢?因為學術界已經多年不了解基層情況,不做調查研究,往往習慣于在兩個極端上跳舞,往往缺乏對國情問題的常識,因此會犯一些幼稚的錯誤。
我說慎言三農,并非要占有話語權。雖然首先應該感謝大家關注三農,這當然是一件好事。但我哪怕再謙虛謹慎,有時候也會不耐煩十幾年來總被人家“耳提面命”;不愿意聽“今天的你我還在重復昨天的故事”。因為,人們往往用基于各種理論的約定俗成的概念來套到三農問題的解釋上,這的確有可能幫倒忙。如果沒有大量的實地調查資料的積累和政策經驗的積累,套上去會出現很多問題。其實我們現在遇到的復雜局面,在一定意義上與長期照搬照套的做法有關。所以我大膽向學術界呼吁慎言三農。
篇10
[關鍵詞]經濟史、經濟制度、制度變遷、經濟學說史、
中圖分類號:F0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16-0244-02
古典經濟學較早的把歷史分析和制度分析引入經濟學分析,而把歷史分析和制度分析引入經濟分析最完美的理論是馬克思經濟理論。馬克思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相互作用原理,對當代經濟仍有巨大解釋能力。經濟學方法邊際革命后,新古典經濟學占據了統治地位,馬歇爾和瓦爾拉斯認為經濟中存在局部和一般均衡點,經濟制度是外生變量,生產和生產率是資源和邊際收益相結合的函數,科斯認為制度運行存在交易成本,諾斯以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為核心,運用歷史分析方法對制度變遷作了合理解釋。
一、經濟史和經濟制度的不可分割性
馬克思經濟理論認為,制度由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構成,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作用于經濟基礎。馬克思認為歷史就是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辨證關系的不斷運動過程。而將理論體系建立在“經濟人”假定基礎上的新古典經濟學,忽略了社會制度因素。經濟人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行為完全理性,市場通過完全競爭可解決一切問題,使社會各方利益得到滿足。隨著社會發展,新制度經濟學對此作了修正,主要有“經濟人”行為有限理性假定、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假定,并引入制度因素分析和交易成本概念。諾斯認為制度是社會的游戲規則,為協調人們的相互關系人為設定的制約,包括正規約束和非正規約束,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通過內部和外部兩種強制力來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交易中機會主義行為以減少交易后果的不確定性,幫助交易主體形成穩定的預期而減少交易成本。諾斯認為歷史表現為制度變遷,即制度創立、變更及隨著時間變化而被打破的方式,還包括對構成制度框架的規則、準則和實施組合的邊際調整。因此馬克思和諾斯都認為歷史和制度是不可分割的,歷史表現為制度變遷,制度變遷和生產力又密切結合在一起,盡管馬克思和諾斯對兩者間的關系解釋不同,但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都對歷史采取了制度因素分析方法。
二、經濟史的制度分析
首先,馬克思和諾斯都把歷史分析和制度分析引入經濟分析。他們都認為作為歷史的制度變遷和生產力之間有著某種聯系,都把制度因素作為分析生產力發展、社會經濟進步的主要因素。馬克思認為人們在社會生產中必然產生與物質生a力相適應的生產關系,其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基礎,其上為上層建筑,認為生產力的發展是社會制度變遷的根本動力,社會經濟的技術進步是人類社會在探索自然奧秘和生產實踐中積累起來的科學和技術知識存量,科學和技術知識存量的增長是個自然歷史過程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之間的關系是相互作用的辨證關系。當上層建筑適應經濟基礎,生產關系也適合生產力時就會為科學和技術知識的應用和發展提供可能性空間,推動生產力的發展。其次,諾思對馬克思制度演進模型的悖論。馬克思制度演進模型:技術改良和發明導致新工具出現及協作、分工等生產技術組織形式產生變化,從而導致人與人之間生產關系發生變化,最后引起政治、法律等上層建筑發生變化。新的上層建筑為科學和技術知識在經濟中的應用提供了可能性空間,刺激新的生產技術的改良和發明的出現,形成一個循環往復不斷進步的過程。諾斯用事實批評馬克思模型:1600-1685年間世界海運業并沒發生輪船代替帆船之類的重大技術進步,但海洋運輸力卻有了提高。盡管海運成本沒大的變化,但因海洋運輸變得更完善和市場經濟的擴展,船運制度和市場制度發生了變化,從而降低了海運成本,最終使海運生產力有了較大提高。諾斯得出結論:在沒有發生技術變化的情況下通過制度創新可提高生產力實現經濟進步。這與馬克思模型相悖。諾斯還用實事反駁馬克思模型:14世紀上半葉因人口增加推動了歐洲邊疆拓殖運動導致貿易的發展、需求的擴大、土地相對價格的上升,使土地專一所有權和土地轉讓權得以確立;14世紀中葉發生黑死病,使人口急劇減少,勞動的相對價格上漲,使勞動者在契約談判中的地位上升,致使封建農奴制解體,自由勞動權得以確立,從而為技術創新提供了刺激和收益保證,導致了產業革命。所以諾斯認為制度和制度變遷是生產力發展的原因,生產力發展是制度變遷的結果。再次,諾斯的新制度經濟學用交易成本理論概括了制度變遷的過程:某種模型外生變量的改變如人口的增長帶來相對價格(包括要素價格比率、信息成本、技術的變化等)或偏好的變化(來自觀念、宗教教義及其他意識形態的變化),由此引起精神結構和行為方式的變化。原制度框架內發生潛在獲利機會,但因交易成本較高,社會上存在軍事、經濟、政治組織及其他行為在原制度框架內按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原則,無法實現這些潛在利潤。在原制度框架內總會有人為獲取潛在利益來克服這些制度障礙。當潛在利潤大于制度障礙所造成的成本時新的制度安排就會出現,降低制度帶來的交易成本讓各個行為主體推動技術變革,社會生產力就會發展。馬克思和諾斯的理論與新古典經濟學的均衡分析不同,都從制度的角度分析了歷史,但他們卻得出不同的結論,關鍵在于他們對制度的理解和分析的側重點不同。
三、經濟制度的歷史分析
馬克思把邏輯分析和歷史分析統一起來,歷史是實際的存在,邏輯是主觀的過程,兩者之間不可能絕對統一,歷史的運動不可能完全被研究者的邏輯所把握。邏輯用高度概括的方式從現象中揭示其本質,有很大的能動性和相對獨立性。 首先,諾斯用歷史分析方法解釋制度變遷時,沒有否定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定和信條,只對基本假定進行了修正,即經濟人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行為傾向等。他認為人總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因認知能力有限又總是處于信息不完全環境中,在交易中會發生欺騙、偷懶、搭便車等機會主義行為,增加交易成本,最終損害自己的福利,制度就是人們為了防止機會主義而締結的契約。從而得出兩個假設成立的前提:一是發生欺騙或偷懶或搭便車的當事人,必須有能力承擔被發現后逐出交易的后果,即交易雙方都有離開對方生存的能力;二是市場交易雙方沒有離開對方生存的能力,不可能會有欺騙、偷懶或搭便車等機會主義行為的意識。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定脫離“現實”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現實中不存在經濟人的完全理性,也不存在完全市場競爭。修訂的基本假定,雖然更符合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現實,但并不一定符合制度變遷的歷史,而是用一種靜止眼光去分析動態歷史。資本主義制度不是歷史發展的產物而是歷史發展的起點,不是生產發展的結果而是生產發展的前提。其次,馬克思的歷史分析中也有人的基本假定,但其嵌入了社會制度變遷模型,科學技術決定了生產力,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人性就在生產關系中得到體現。隨著生產力的進步,人性也不斷發展。邏輯和歷史在人性的發展變化中得到了統一。諾斯認為技術變化不能解釋制度的邊際調整,即生產力生產關系、經濟基礎上層建筑的模型,即使能解釋制度的質變,也不能解釋制度的量變。因此制度不具有技術的自然歷史性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根據減少交易成本的規則發生變化,而交易成本的下降促進了生產力的提高。不是生產力決定了制度,而是制度決定了生產力。這就是馬克思和諾斯在制度涵義上的差別。諾斯說制度是社會的游戲規則,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系人為設定的契約;制度變遷是制度創立、變更及隨時間變化被打破的方式。諾斯的定義既包括制度質的方面,也包括制度量的方面。馬克思的制度是由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兩個相互聯系的層次,更強調質的方面。馬克思在論述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時,不是只有單向的決定關系,上層建筑反作用于經濟基礎,生產關系反作用于生產力。生產力水平只是決定了生產關系以至上層建筑的基本形態即質的方面,并不決定制度的具體形式即量的方面。上層建筑并不是一下子完善的,基本形態中必然殘留著不適合生產力發展的具體形式,需要在基本形態上進行制度的邊際調整。伴隨著制度的邊際調整,生產力會有或大或小的進步。漸進式的中國改革實踐更能理解馬克思反作用的涵義。
四、制度變遷對科技和生產力具有促進作用
第一,經濟制度分析無法撇開歷史分析。運用歷史和制度分析的方法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分析經濟,能尋找人類經濟發展的深層原因。兩種分析方法不能分割,歷史總是以制度變遷來表現,并螺旋式的上升,分析歷史離不開制度因素。而制度分析的邏輯必須和歷史相一致,制度分析離不開歷史分析。第二,馬克思和諾斯的理論分析各有優勢。馬克思更強調生產力,著眼于社會制度變遷大的結構,注重質變,以變化來分析變化;諾斯更強調制度,把大的框架和邊際變化結合在一起,注重量變,以不變去分析變化。從分析的角度看,馬克思的分析比諾斯更為一致、更為完美,諾斯的分析更注重制度變遷,對制度的歷史分析無法和馬克思相比。第三、理論對比分析的目的是指導我國的改革實踐。我國改革開放初期更強調發展科學技術和生產力,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發展,需要重視制度變遷對科學技術和生產力的促進作用。制度變遷不僅是制度框架的變革,而且還是制度的邊際調整,高效率的制度對技術充分發揮潛能、提高生產力水平有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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