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問題的法律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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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問題的法律思考

篇1

【關鍵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法;實體法

2014年7月3日,鄭州市紫荊山地鐵口,11個宣傳架把一馬路攤兒圍了起來。各種"甄體"、"淘寶體"等輪番上陣,一直藏起來的馬路攤主終于現身,收攤兒。這是鄭州市城管執法局在進行"圍觀執法"。上述事件其他的城市里面也有出現,比如"美女執法"、"城管瞪眼執法"等等,城管執法仿佛進入了一個"執法怪圈"。本文從城管執法的概念和特點分析入手,著重分析目前鄭州市城管執法遭遇的困境,并試圖探討解決困境的出路。

一、城管執法概述

"城管"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簡稱,是中國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簡稱城管執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執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各城市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其特點表現在:第一,主動性。城管執法是為了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一種活動,它必須依職權積極自覺地采取行動,主動而不是被動地進行行政執法。第二,范圍的特殊性。經常是城市各部門將管不好、不好管的、面對弱勢群體的讓城管來管,比如市容環境衛生、違章建筑(有執照的歸規劃部門)等等。第三,強制性。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規范中所規定的義務時,就會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以達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目的,當然,行政執法的強制性要由法律來明確加以規定,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依法進行強制。

二、鄭州市城管執法遭遇的困境

(一)立法有待完善

由于沒有一部直接針對城管執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規,僅根據《行政法》、《行政處罰法》、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文件的相關規定執法,顯然不能有效解決城管執法中存在的問題。雖然法律規定許多權利相對集中于城管執法人員手里,解決了以往多頭執法、重復處罰及執法空當的情況,但這就使得城管擁有廣泛、自由的裁量權。城管任意執法、胡亂執法的事情就時有發生。

(二)執法程序問題

任何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都會構成矛盾,但當這一個矛盾涉及到生存,就會變得格外尖銳起來。目前鄭州市正在加速經濟發展,市容環境整治、違法建筑的拆除管理、流動攤販的占道經營等等情況,都需要城管來介入。這些被管理的對象,不少正是孤寡殘疾、下崗職工、外來務工等人群,維系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由此使二者關系異常敏感。面對這些被管理對象,執法車輛開著宣傳車沒日沒夜的宣傳,執法人員起早貪黑的堵截,而結果是人員一走,小商販立馬現行。為此,有的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性大、隨機性也較為突出,這種關系的處理一直都很棘手。

(三)執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鄭州市從事一線工作的城管人員大多沒有較高的學歷,文化素質偏低,法律意識淡薄,執法觀念不強,也沒有專門接受過崗位培訓,因此在執法過程中比較機械、死板,不會靈活處理問題,只能處理一些簡單的事情,一旦問題比較復雜,難以解決,他們就無從下手。為了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于是他們會出現亂執法,與群眾之間的矛盾就由此產生。暴力執法畢竟是少數執法人員的作為,然而正是這小部分人員損壞了城管執法隊伍的形象,人們抵觸城管人員執法,不理解執法,其實如果沒有城管執法隊伍,我們生活的城市環境是很難維護整潔和平靜的。

三、鄭州市城管執法困境的出路探析

(一)從立法層面上和執法層面上完善制度建設

國家應制定一部針對城管執法的專門法律,確立執法規范,規定城管執法的范圍、種類、限度及執法的程序,讓城管在執法過程中有法可依、有律可循,改變以往的以權代法、以人代法的情況,同時也減少以往執法的盲目性。程序合法是實體合法的保障,鄭州市城管執法局應該按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部門的實際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處罰分級管理和備案制度,行政處罰錯案追究制度等,并用有關監督力量保障各項制度的規范化運行。

(二)完善隊伍建設

鄭州市城管執法隊伍要嚴格控制協管人員的人數,提高進入城管隊伍的門坎,實施評議考核制度,定期進行考察,對不合格、不稱職人員予以處分、開除,以此強化隊伍質量,提高執法效率;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增強他們的法律涵養,讓其做到知法守法;認真加強隊伍的自身建設,使隊伍形成分工合理、科學、高效的運行機制,以創新的執法理念、以友善的執法方式為切入點,推動隊伍作風轉變,進一步提高執法服務水平,樹立城管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加強隊伍管理,定期進行訓練,樹立隊伍"能吃苦、能戰斗、能忍耐、能奉獻"的精神,把他們培養成為一支紀律作風嚴謹、嚴格文明執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隊伍。

(三)提高人民對執法工作的法律認識

鄭州市執法部門應加大城市管理宣傳力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識,利用網絡、報刊等平臺,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報道城管執法中的好人好事,使城管執法的依據、原因及好處深入人心、家喻戶曉,讓人們充分認識和理解城管執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消除"法不責眾"的觀念,真正認識、支持、參與城管的執法工作,做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讓城管的工作得到百姓和大眾的支持,這樣城管執法人員工作就會事半功倍。

參考文獻

[1] 關保英. 執法與處罰的行政權重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 黃榮英. 城管執法的行政法分析[J]. 求實,2013,(2)

[3] 姚文勝. 破解城管與攤販沖突的治本之策[J].深圳大學學報,2014,(1)

篇2

關鍵詞:暴力執法;失效;人性化執法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12-0321-02

城管執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種具體手段,是城市良好發展的必要條件,但城管執法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領域,涉及社會生活和生產的各個層面,與每一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都有著直接且緊密的聯系。作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層政府管理人員,其行為方式將直接影響民眾對政府管理體制的信任和評價,而現階段我國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執法行為,不僅損害政府形象,而且嚴重威脅了社會穩定,為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同時也與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馳,使城管執法面臨著失效的困境。

1 城管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為執法方的政府部門確有權力和責任對城市管理中的違章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而執法相對人確實有許多是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從事違法行為,所以,兩者之間的矛盾是難以調和的,執法問題的現狀主要是執法人員的暴力執法行為,其原因主要表現在下面四方面:

1.1 落后的城管執法觀念

當前行政處罰是城市管理部門實現管理目標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導是輔助的管理手段,這種方式很難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處罰的群眾不但會叫屈喊怨,而且也不會對法律產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執法觀念的指引下,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盡管執法部門突破“障礙”,但執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發了很多矛盾甚至沖突。城管執法中暴露的諸多問題實質上反映了社會處于轉型期的大背景下,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沖突,傳統管理手段與多元化社會中日益復雜管理對象之間的沖突。長期以來,我國實行政府社會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看成僅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體在城管執法中的參與權被剝奪了,執法部門與執法對象處于直接對立的境地。

1.2 執法人員的素質低下

新形勢下對執法隊伍的素質要求在提高,而我們的執法隊伍構成復雜,其中一部分執法人員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崗位基本素質培訓,并且有些執法人員公仆心不強,作風不正派,這都與我們重使用輕教育的城管執法觀念有關,為少數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提供了條件。在執法過程中,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既不出示證件也不說明理由便直接進行處罰,執法無程序或程序被簡化掉的現象造成雙方地位不平等,這也嚴重損害了城管執法隊伍的形象。

1.3 城管執法程序不規范

城管執法人員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然而在城管執法過程中,尤其是影響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很多情況下并沒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存在程序違法,徇私枉法人為剝奪當事人權利的現象時常發生,如沒收商品不開罰單,不說明情況,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甚至動用暴力將執法對象的商品、搗亂等,都嚴重損害了城管隊伍的社會形象。根據有關部門在一個城市通過問卷調查的顯示,該市市民對城管卷查工作的滿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認為某些監察人員,不依法辦事;22.78%的人認為某些監察人員有貪贓枉法行為;40.15%的人對城管監察部門的總體評價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執法中存在、執法違法、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等現象。

1.4 相關法律保障機制不健全

到目前為止全國還沒有一部關于城管執法的專門法規,現在城管執法的依據僅是《行政處罰法》中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城管執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顯不足,城管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處于一種尷尬境地:它不僅面臨著執法相對人的質疑,而且在與其他部門打交道的過程中也處于“弱勢地位”。同時,也沒有法律對城管執法人員的權利義務、法定職責以及履職范圍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城管執法的范圍不斷擴大,從市容環境到工商管理,從城市節水到公安交通,幾乎無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使得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被城管執法者任意使用,這就使城管執法方式簡單化、粗暴化,增大了發生的幾率。

2 化解的相關對策

2.1 轉變城管執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員應該明白他們的職責就是為社會弱勢團體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而現行的城市管理體制是一種以城市為中心的決策產物,傳統的觀念驅使,使得城管執法者一開始就將被執法者放在了對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維和行為定位在“如何懲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觀念和手段來管理普通民眾,視那些擺攤的小販們只是管理的對象,這種暴力執法行為不僅解決不了弱勢群體生存之艱和權力部門執法之難的困境,長久下去恐怕還會引發更多更大的對抗和沖突。所以,應該將暴力型執法理念向以人為本的人性化執法理念轉變。

人性化的執法理念主要表現在“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觀念上,但因為執法對象大都是由農村涌入城市的農民和城市里的下崗職工所組成的弱勢群體,他們的活動大都是為了維持生計,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員更應該做的是優先考慮窮人和弱勢群體的利益,適度降低行業管理的門檻,建立一批攤位費便宜或不收攤位費的公益性市場,實行分梯級管理,將為弱勢群體提供公共服務作為政績的重要標準來對待。

2.2 完善法律保障機制

由于相關法律規范不明確,存在法律空白地帶,處罰設定寬泛,法律規范實效性不強等諸多原因,急需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出一部專門的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使城管執法部門能夠得到執法相對人的更大認同。同時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壓縮自由裁量權彈性,避免出現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的城管現象,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的質量和水平。

2.3 規范城管執法程序

城管執法,不僅要嚴格遵循實體性,而且還要嚴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實體合法的保障,在實體合法的基礎上重視程序,才能保證行政執法行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該按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部門的實際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處罰分級管理和備案制度,行政處罰錯案追究制度,行政處罰證據及暫扣制度,調查取證制度,聽證制度,審查決定制度等,并用有關監督力量保障各項制度規范化運行。

2.4 提高城管執法人員的素質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適應新形勢對城管執法工作的嚴峻挑戰,必須高度重視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首先,要強化用人管理,嚴把進人關,嚴格參照工作人員錄用標準和程序向社會公開招考執法人員,特別是應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以逐步提高城管執法隊伍整體的法律素質;其次,要嚴格評議考核制度,不僅在執法機關內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會考核制度,讓公民參與對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從而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第三,加強思想教育,通過對城管執法人員進行崇法尚禮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禮貌的執法隊伍,從而提供真正高質量的文明的服務。

參考文獻

[1]趙榮福.試論城管執法工作的基本原理[J].城市管理,2005,(4).

[2]封揮.粗暴執法行為的誘因和對策[J].城市管理,2006,(2).

[3]黃祝山.城管執法的嚴格公正與文明[J].城市管理,2006,(4).

[4]王雁紅.服務型政府與城管行政執法改革[J].科學決策,2006,(4).

篇3

【關鍵詞】城市管理;行政效率;依法行政;行政指導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4―123-01

改革開放以來,北京市為完善城市日常環境秩序的管理工作,首先建立了城市綜合管理執法機制,在這十多年來的發展過程中,這一機制一直備受關注。客觀的說,我市城市管理機制在日趨成熟,現就此行政機制的可取之處和完善建議進行簡述。

一、我市綜合管理執法機制取得的經驗

(一)綜合管理執法機制的積極意義

我市城市綜合管理執法機制,于1998年在北京市原宣武區試點成立,試行一年后在全市試行。綜合執法機制的突出特點為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將過去各行政機關分別行使的執法權,統一交由城市綜合管理機構行使,極大改善了過去各行政機關之間因為交叉管理而產生的推諉扯皮、辦事效率低下等現象;對困擾地方城市環境的痼疾頑癥,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

(二)綜合管理執法機構的組織模式

1.行政組織機構體系。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架構為,市一級設置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下屬區一級設置各區執法大隊,再在街道一級分設各執法分隊形成三級執法體系。市局向上一級不再有專門的行政機關,在隸屬關系上,各區各街道執法隊還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在受市執法局直接領導的同時,還要接受各區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的工作指導。

2.執法權的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授權了綜合執法機構行政執法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表明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范圍。

二、我市城市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城管執法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國的城管執法制度還停留在各地方政府自管的階段,為實現在城市管理綜合體制的長遠發展和健康發展,應當從法律文件角度完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確市級以上的專司城市綜合管理執法的組織部門,理順組織架構,明文說明同市政市容委員會的業務關系、從屬關系;明確同平級職能部門,如工商、衛生、環衛等部門的權責問題,建立一個工作目標清晰,工作權限透明的組織機構;明確全國統一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專業法律,聚合現行的地方性市容類法律法規,聚合已交由綜合執法機關的各項行政權,研究制定適應新形勢、解決新問題的城市管理法律。

(二)完善城管執法的職能范圍

城管執法工作的建立初衷是為了解決多部門間交叉管理的問題,集中行使多個部門的執法權,包括14個大項100余項行政處罰權,這其中也包括了類似食品安全、燃氣安全、環境污染等專業性很強的領域。針對這樣的行政執法工作,還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由具有專業資質的和完整全套專業設備的專職部門來行使執法權,由城管部門發揮協調能力強,同社區居民、商戶單位聯系緊密的優勢,開展監督和協作工作。這樣既避免因為不專業造成執法權行使過程中出現失誤或執法對象對執法工作產生反感,又能使執法者的執法權來源得到公眾的信服。

(三)完善城管執法的執法手段

解決目前執法工作中存在執法隊員同執法對象間存在的“貓鼠游戲”,解決城市環境秩序管理中同一類問題,同一違法相對人,甚至在同一地點重復違法的問題。考慮到城市管理工作中處罰過程簡單、單一且社會效益成本高昂,而處罰金額只有50至200元,無法對存在暴利的違法行為,起到有效遏制的問題。

1.依靠行政指導,探索柔性執法方式。順應近幾十年來行政民主化、柔軟化的潮流,作為通過行政相對人自愿同意和協力而起作用的行政指導行為得以廣泛應用。這種兼具柔軟靈活性質的行政指導方式,對于沒有行政許可權的城管,不失為一種為其減輕矛盾的手段。對法律未能及時覆蓋的行政管理領域,盡量不使用過于強硬的手段、或采取消極態度不作為的方式來處理,積極推行行政指導的方式,多用建議、示范、勸導的辦法,在問題發生之前加強監督、提示,吸收國外先進經驗,開創行政執法新格局。

2.聯合主責部門,有效解決痼疾頑癥。對由于前期行政審批不到位造成后期產生管理漏洞的問題,協調原職責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工作;對由于“暴力抗法”或惡意不配合、不執行等行為,造成正當執法程序受阻的問題,應完善同其他行政部門的合作機制,采取有效手段,堅決維護法律尊嚴。

篇4

一、廣開渠道,認真查擺“三為”突出問題

為做好查擺問題工作,根據工作特點、部門職能和崗位職責,我局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征集意見活動,一是通過座談和個別訪談等形式,廣泛聽取環衛工人、城管隊員、服務對象、退休職工對我局干部作風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二是發放征求意見表,征求街道城管辦、管理服務對象,對我局領導班子和黨員干部工作作風和工作效能的意見和建議。三是在局機關和各城管中隊設置意見箱,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同時對征求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分類梳理,并分層次原汁原味地轉達反饋。

二、深入剖析,客觀查擺“三為”突出問題

(一)存在廉而不勤的問題

1、我局作為同基層群眾直接溝通的部門,少數干部職工缺乏應有的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工作敷衍應付,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安于現狀,不思進取,憑個人喜惡辦事,熱衷于形式主義。多年來存在的老舊化糞池的安全隱患問題,老舊市政設施破損嚴重問題,城區的燒烤規劃問題,無物管小區的管理問題就避而不談。導致這些問題拖了又拖,至今也沒有拿出相關的解決辦法,同時在工作中缺乏長效管理意識和工作機制,只講完成任務,不求精益求精,導致工作長期出現反彈,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時好時壞。

2、少數領導對工作不深入,不具體。習慣于辦公室辦公,習慣于電話聽匯報,習慣于遠程指揮。出現困難問題時有的班子成員不愿意主動走出機關,深入城管隊伍、服務對象中對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而是閉門造車,脫離實際的分析,在新情況新形勢如何開展城市管理學習的不夠深入。

3、滿足現狀,缺乏銳意進取精神,對困難缺乏斗志,思想上不求進步,精神上沒有動力,滿足于既有“地位”,缺乏創新,放松思想,不再追求進步。

(二)“中梗阻”“踢皮球”的問題

1、少數領導對相關分工看太清楚,沒有站在全局的高度看待問題,注重部門利益,各打各的“小九九”,遇事“踢皮球”,導致很多工作難以開展。比如揚塵治理工作,即涉及環境衛生工作也涉及市容執法工作,兩個部門之間工作協調存在問題,各部門各自為政,缺少團隊合作精神,導致工作效果開展不佳。

2、個別干部職工對工作挑三揀四,好辦、易辦,在辦公室就能辦的的工作就做,難辦、要跑路、要斗硬、要下功夫思考的工作就推諉。對市級部門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工作不認真思考,馬虎應對,與上級部門和區委區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對接存在“大懶支小懶”的情況,不親力親為,不過細,造成工作脫節。

(三)吃拿卡要的問題

由于城管隊伍人員較為復雜,在招聘時未嚴把思想關卡,導致部分城管執法隊員執法水平低下,簡單粗放,亂執法、粗暴執法、不依程序執法,甚至出現“吃拿卡要”行為。

(四)漠視群眾的問題

城管工作存在特殊性,一方面是面臨生存問題的攤販群體,另一方面是占道擾民的不規范現象,開展城管執法工作難,管理者與被管理對象之間的矛盾大,部分執法人員在開展工作中存在管理思維死板,服務思維淡薄的現象,在工作沒有做好相關的解釋工作,造成部分群眾不理解城管執法工作,加劇了矛盾的產生。

三、問題的根源

針對查擺出的問題,我局進行了深入剖析,抓住問題實質,深挖思想根源,找準問題存在癥結,一是工作中缺乏競爭氛圍,少數同志在本職崗位上工作平平,不犯錯誤,總認為過得去就行,單位也沒有嚴格依照有關規定糾正這些人的思想和行為,造成這些人缺乏立足本職鉆研業務的精神,業務水平不高,辦事效率低下,影響了整個機關的工作效能;二是官本位思想時有存在,部分干部職工總認為行政管理部門是執法管理的主體,僅僅把自己當成管理者、執法者,沒有真正樹立服務的理念,強化管理而淡化服務,在服務態度、服務質量、服務的切入點等方面都還達不到高標準,難以充分滿足群眾需求,此外主動服務、創新服務的意識還不夠強;三是思想還沒有徹底解放,很多方面還不能突破體制和機制的限制,缺乏憂患意識和進取精神,思想上固步自封,難字當頭,缺乏改革創新的膽略;與時俱進做得不夠,面對瞬息萬變的形勢,不能適應信息時代要求,解決日常工作難題感覺束手無策;四是制度落實缺乏有效監督,導致違規違章現象偶有發生,懲防機制和激勵機制還不夠健全,部分干職工思想懈怠,對工作缺乏熱情,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好人主義傾向,一些干部怕得罪人,不敢管,不愿管,工作起來和稀泥,制度自然難以落實到位。

四、加強作風建設,認真整改“三為”突出問題

(一)提高認識,集中宣傳教育

緊緊圍繞“三嚴三實”、“十個不準”的要求,全面落實干部職工隊伍管理的各項措施,大力加強機關作風建設,不斷提高城管系統干部職工的業務素質和思想政治素質,強化宗旨意識、法律意識、大局意識、中心意識。同時,牢牢堅持“晚抓不如早抓,被動抓不如主動抓”的工作思路,在思想上高度重視紀律作風教育整頓工作,針對本單位本系統干部職工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講危害、打招呼、提要求,真正讓全體干部職工受到教育、受到觸動、受到警醒。

(二)結合實際,確保整治效果

一是繼續落實“十不準”的執法紀律,在各中隊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嚴禁重管理、輕服務,以罰代法、以言代法;執法監管方式不當吃拿卡要、粗暴執法、酒后執法等違紀現象;二是加強對執法人員進行素質培訓和法制培訓,切實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三是加強對城管輿論的正確引導,發揮輿論引導的主動性,以正確的輿論導向促進城管工作,獲得人民理解支持,塑造城管形象。

篇5

一段時期以來,由于諸多方面的原因,國家每出臺一些法律、法規,各城市相應管理部門就增加一支執法隊伍,形成了七八頂執法“大蓋帽”去管一頂“破草帽”的違背立法初衷的局面。以我市為例,目前,具有城市管理職能的部門包括工商、公安、交通、環衛、環保、城建、城管、衛生、規劃、市政、園林、文化等部門在內就有十幾家之多,部門之間各自為政,職能交叉,事權分散,有利的一哄而上,不好管的推諉扯皮,既不利于統一指揮,更讓管理對象無所適從,納稅人負擔加重。車亂停、攤亂擺、人難行、亂貼亂畫、污水亂流、垃圾亂倒、部門亂扯皮現象久治不愈,齊抓共管局面沒有真正形成。想管的無執法權管不了,能管的相互之間缺乏銜接,執法脫節、執法撞車現象難以避免,管理工作效率低下。

鑒于此,1996年至20__年底,國務院先后批準北京市的8個區、天津市的4個區以及廣東、黑龍江、吉林、遼寧、河北、山東、湖南、廣西等省(區)的14個設區的市在城市管理領域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本文點工作。在此基礎上,20__年9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又下發了《關于繼續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通知》,對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試點的管理體制、擴大試點范圍、促進試點工作與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相結合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試點工作的方向。20__年,國務院再次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__17號),對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進行了部署,同年,黨的十六大報告也明確指出:要繼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切實解決層次過多、職能交叉、人員臃腫、權責脫節和多重執法等問題。

在上述方針政策的指引下,截至目前,全國已經有北京、天津、重慶3個直轄市和22個省、自治區的75個城市進行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僅我市周邊,就有鄭州、晉城、安陽等城市實行了城市管理相對集中綜合行政執法。這種新的城市管理體制,變條條管理為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形成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層級管理體系,降低了執法成本,提高了執法效率及成果,因而得到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人民群眾的廣泛認同。

由此可見,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在城市管理領域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既是深入貫徹《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和適應新形式下城市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對現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勢在必行。

有了這些成功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我認為,我市也應該開展綜合執法工作。主要有如下原因:

一、目前城市管理中有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

(一)機構職能交叉,人員臃腫,執法成本較高。按目前的行政體制,涉及到城市管理的職能部門有城管、環衛、城建、環保、工商、市政、衛生、公安等多個部門,其中許多管理部門的職能是交叉重疊的。如無證占道擺攤賣服裝的行為,既屬侵占道路行為,又屬無證經 營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政(公用事業)部門、工商部門等均有法律賦予的職能予以管理。又如小販在人行道上賣削皮甘蔗行為,既侵占了道路,又屬無證經營;既影響環境,又影響通行。交警、工商、城管、環衛、環保等部門都可以實施管理。據此,各有關部門都堂堂正正地成立有執法隊伍,分別開展行政執法。由于機構職能交叉,造成人員編制重復和浪費,增大了行政執法成本。

(二)多頭執法,重復處罰,造成執法擾民。上述兩個例子,由于相關的行政部門均有職能和執法隊伍,對一宗違法違章案件,甲部門發現處罰后,乙部門發現后又可以再處罰,乙部門處罰后丙部門還可以處罰。這樣多頭執法,重復處罰,就必然引發對行政相對人不公的問題,帶來行政相對人對政府執法部門怨聲載道的負面影響。

(三)扯皮推諉問題較為突出。由于職能交叉,同一個城市管理方面的違章案件,多個部門都有權管理,容易造成部門之間有利爭著管,無利都不管,推托責任的理由都很充分等現象,造成很多城管熱點難點問題無法解決,廣大人民群眾反響強烈,影響了執法隊伍本身及政府的形象。

(四)城市管理存在真空地帶。目前,在城鄉結合部和市區的部分大街小巷,存在著許多城市管理的真空地帶,其主要原因是:有權管理的職能部門由于人力問題,管理不能全方位覆蓋城鄉的各個角落;街道辦(鎮)、居委會(村)一級由于沒有行政執法權想管又管不了。因此,便出現亂搭建、亂擺賣、亂堆放等現象屢禁不止。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優勢

所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是指一個行政機關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領域幾個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的一種行政執法制度。它是根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基本原則,為解決城市管理領域長期存在的執法機構林立,職能交叉,各自為政,有利爭著管,無利都不管等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而開展的綜合執法。

在我國城市管理領域中,絕大多數管理部門的傳統模式是“一條龍”管理,從立規矩到執行,從管理、審批到監督、處罰,都由一個部門決定,既是裁判員又是執行員,不僅需要有自己的專門執法隊伍,同時缺乏有效的監督。而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以后,審批部門只負責審批,處罰工作統一由執法局行使,實現了“判罰分離”,更顯公正。同時也提高了行政執法的水平與效率,減少了人員、機構設置。據了解,各地通過成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原有執法隊伍被撤銷或者相應精簡,多數>:請記住我站域名/

三、如何改革現有城管執法體制

根據中央編委、國務院法制辦關于推進相對集中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__4號文)精神以及外地市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成功經驗,本人認為,我市改革城市管理執法體制的條件已經基本具備。如何改革,我覺得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探索:

(一)市和市轄區均成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形成市、區二級執法機制。即市、區執法局均有執法主體資格,均屬行政單位。(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實施行政執法工作的主體必須是行政單位,而我市目前的市、區城管隊伍大多數是事業編制,執法主體與許可法相違背),區執法局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市執法局主要是負責行政復議、業務指導、監督和對重大案件、跨區案件的查處。

(二)將相關部門與城市管理有關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到執法局行使,建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需要集中的處罰權:一是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方面的職能,如對破壞市容市貌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二是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職能,如對破壞城市綠化行為的處罰;三是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職能,如對違反規劃建設行為的處罰;四是市政設施管理方面的職能,如對破壞城市道路、供水、燃氣管道設施行為的處罰;五是環境保護方面的職能,如對飯店油煙、污染企業的處罰;六是工商管理方面的職能,如對街頭無證經營行為的處罰;七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職能,如對人行道上機動車輛亂停亂放的處罰等(《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中已歸納為七個方面)。

(三)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組建高素質的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根據相關部門將部分行政處罰權移交執法局的情況,調整理順有關部門的人員編制和職能,清理整頓相關部門原有的行政法隊伍,通過競爭上崗,公開招考,擇優選調等形式,組建集中統一、廉潔公正、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素質過硬的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同時,實行財政全供,嚴格獎懲,通過確保人員工資、隊伍經費、裝備到位,避免重復過去因工作經費不足造成的以罰代管,重收輕管等問題。

篇6

關鍵詞:柳州;城市管理;對策

一、前言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在柳州的發展已有幾十年的歷史,從最初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發展到今天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經過了幾個歷史階段和革新廢舊的過程,在每個階段都發揮著不可缺失的作用。2005年12月6日,為了適應新形勢下柳州城市管理的需要,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正式掛牌成立,有效解決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領域存在的機構膨脹、多頭執法、重復處罰、執法擾民、推諉扯皮等問題,為柳州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柳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也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分析

第一,管理制度不夠健全,管理流程不夠規范。雖然各級地方政府都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專門機構和部門,也對其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有了明確的規定。但從國家立法層面來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城市管理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執法主體、執法手段、執法范圍等問題還是不夠明確和具體。在目前的國家立法中,除了《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有原則性規定外,尚無一部權威性的法律對各試點城市的成功經驗予以肯定,并對存在問題予以規范。柳州市政府雖然也出臺了指導規范城市管理的相關文件和規定,但是其法律效力過低,內容比較分散,不足以規范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

此外,從柳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自身來說,雖然在成立的6年中制定了相關管理規章和制度,對于執法局的工作職責、處罰權限、執法過程進行了相應的約束和規范,但是這些規章和制度還是不夠全面和具體,對于行政執法人員的行為規范、工作職責等方面的規定過于籠統,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執法流程和規范的管理。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體制不夠完善,難以做到監督執法隊員各個方面的表現,不利于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在完成執法文書的過程中,因為沒有詳細、嚴格的規定,填寫過程不夠統一,采集證言筆錄、送達回執過程也出現很多問題,以致辦案效率下降。

第二,財政撥款不足,員工工作待遇不高。伴隨著我國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和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范圍和對象也日益擴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作為應對城市管理難題而出現的。地方政府部門對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重要性的認識有一個過程,對于執法局的部門設置、辦公條件、人員編制等問題還缺乏深入的了解。柳州市政府最初設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是迫于城市管理壓力,應付城市管理的需要。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市容管理局合署辦公,一套人員,兩塊牌子,是柳州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由此可以看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際上是在原市容部門管理機構基礎上進行的簡單重組。

柳州市對執法局的財政撥款和人員編制安排與其應當承擔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不相匹配,現有的城管執法經費與日益增加的執法辦案實際需要有很大差距,以致辦公經費拮據,基礎設施落后。目前,柳州市局各部門特別是市局直屬大隊、各城區執法局等一線執法單位,辦公經費不足、車輛短缺、硬件設施缺乏。此外,由于受編制限制,執法局聘用的編外人員占較大比重,這些執法人員工資待遇普遍較低,對于日常工作的開展產生了一系列不良影響,容易出現“靠執法養執法”、“執法靠狠、經費靠罰”的作法,形成“執法經濟”的不正常現象,從而背離城市管理工作的宗旨,激化執法人員與普通大眾的矛盾。

第三,執法人員綜合素質不高,行政執法水平有待提升。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員工來源比較復雜,有一部分是復轉軍人和地方農村城管人員,雖然2005年以來新進入的人員主要是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招錄的,對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專業知識等的要求都比較嚴格,但受到單位編制限制,這部分人員在整個行政執法隊伍中所占的比重較低。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總體上來說還是偏低,并且參差不齊。某些同志有熱情、有社會經驗,但是缺少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更主要的是缺少行政執法的工作經驗,在現實工作中表現為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上存在偏差,在執法的程序的理解不完備。部分隊員的思想狀態不穩定,思想情緒波動,在工作中不能團結協作,對于自己的工作目標和責任主觀認識不到位。

某些執法一線的大隊長、中隊長等基層領導不能正確地指導工作,對隊員的思想教育不夠重視,關心不多。極少數執法人員政治觀念淡薄,理想信念動搖,對黨的方針政策理解不透,執行不力,特權思想嚴重,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淡化。此外,由于人事體制上的差異,在編人員享受國家公務員待遇,工作穩定且社會地位較高,而一些臨時聘用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較低,在單位內部的地位也較低,容易產生不滿情緒,造成在編執法人員和部分聘用人員存在不同的價值取向。少數執法人員缺乏依法執法的自覺意識,不尊重行政相對人的人格,濫用強制措施,越權辦案,容易造成執法過程中與執法對象產生激烈沖突,影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第四,行政執法人員的形象不佳,綜合監督機制不完善。柳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方式和方法相對來說比較溫和,暴力執法或者野蠻執法的現象也相對較少,但是由于執法人員需要和違章群眾正面接觸,并且雙方存在明顯的利益沖突,使得柳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人員與執法對象發生沖突的事件還時有發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整個行政執法隊伍的公眾形象。此外,在全國范圍來看,關于“城管野蠻執法”、“毆打當事人”等的負面報道不少,執法對象“暴力抗法、執法后遭報復”的事也屢見不鮮,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公眾對行政執法隊伍的印象。

城管執法部門手中的權力集中,地位高,但配套內外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健全,權力和金錢交換的問題屢禁不止。缺乏應有的監督獨立性,執法監督制度不夠健全,監督工作尚未做到經常化、制度化,靠搞突擊檢查,過后依然如故。未普遍建立并認真實行監督責任制,出現執法違法行為時相互推諉,無人查究。執法監督機制的缺失,往往導致監督不力,心有余而力不足,造成許多空擋,執法監督工作中形式主義嚴重。此外,群眾監督難以受到重視,因而逐漸喪失民主監督的積極性。輿論監督的獨立性不夠,相應的安全保障不夠,對重大監督案件往往只能避重就輕地作事后報道。社會組織的監督分散和乏力,人民群眾的監督渠道有限。

三、改進和完善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對策與建議

第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規范管理。為保證日常行政工作的正常運行,要制定出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規范用語》、《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儀容風紀規定》、《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勤規則》、《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廉潔自律規定》、《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禁酒規定》等相關規定,切實做到以制度約束人,以制度規范人。并對著裝、儀容、稱呼、舉止、風紀行為、違反規定的處罰都做出明確規定,要求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佩戴統一制發的標志及行政執法證,做到持證上崗,著裝整齊,切實達到儀容端正、風紀嚴謹、統一化、規范化。同時將內部管理制度印制成冊,逐個下發,做到人手一冊,便于人員學習和提高執法質量。在使用全市范圍內統一的行政執法文書的基礎上,從采集證言筆錄,規范填寫使用各類執法文書,到下達處罰決定、送達回執、建檔立卷等各個執法環節,都由市局法制科及執法大隊長嚴格把關,以達到依法辦案、依程序辦案、處罰適當,適用法律準確的目標。

第二,積極爭取上級財政支持,改善辦公條件和員工待遇。隨著柳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成立,柳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處罰的范圍和內容不斷擴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難度也在不斷加大,特別是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權益保護意識的增強,也對柳州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通過相關途徑積極爭取各級政府的財政支持,提高辦公經費等的投入水平。要改變“以罰代管”的“執法經濟”,樹立公正、廉潔的執法形象,惟有從根本上解決辦公經費不足、車輛短缺、硬件設施缺乏以及執法人員工資、福利待遇保障等問題。執法機構所需經費必須由市政府財政予以全額保障,嚴禁以“罰沒收入返還”作為經費來源或補充,真正做到權力與利益完全脫鉤。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有利于調動廣大行政執法隊員的工作積極性,可以有效杜絕“靠執法養執法”、“執法靠狠、經費靠罰”的作法,避免“執法經濟”的不正常現象。

第三,努力提升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執法人員業務水平。近年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結合現有人員實際,采取多種途徑進一步提升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溝通協調能力、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等,從而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對抗性較強,且直接面對執法對象,如果簡單地采取強制措施,很可能引發矛盾,嚴重的情況下甚至可能引發暴力沖突和。因此,平時應加強對執法人員法律知識、人本觀念的學習,引導執法人員牢固樹立依法行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確立“以人為本,公平正義”的執法理念,使得城管執法人員將合法、合理性結合起來,既要考慮現行法律的規范性,也要考慮城管執法的社會效果。此外,還要強化對執法人員業務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和考核,加強執法人員業務技能訓練,培養扎實的業務能力。執法過程中復雜多變的情況,要求執法人員苦練基本功,能在最短的時間,準確無誤地填好執法文書,以最簡單、最方便的辦法處理問題,以減少沖突和對抗。

第四,樹立行政執法的良好形象,強化各項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對象主要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他們生活在社會的底層,生活條件和生活環境都相對較差,如果簡單地對他們在城市中的違章行為進行強制處理,甚至采取暴力執法手段沒收其生產經營工具,無法有效達到城市管理的最終目的,也容易引發社會各界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誤解和偏見。因此,應深入開展對城管執法人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大力弘揚文明執法、秉公執法的工作作風,樹立行政執法隊伍中的先進典型,宣傳他們的先進事跡,引導執法人員學習他們的執法技巧和工作經驗,從而切實改善執法人員的工作作風,樹立行政執法人員的良好形象。此外,應強化對柳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制約機制,特別是充分利用信息網絡環境下的監督手段和方式,采取公開辦事制度、公開辦事程序、公開辦事結果等形式,完善外部的監督,特別是權力機關的監督,主動地接受人大的監督以及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的民主監督。在群團組織、社會各界聘請廉政監督員,健全群眾性監督網絡,定期召開座談會,傾聽意見和建議,虛心接受批評和監督。通過健全制度、舉報投訴制度等方式接受社會的監督,把嚴格執法、秉公執法落實到人。

參考文獻:

1.尹艷華.現代城市政府與城市管理[M].上海大學出版社,2003.

2.連玉明.中國城市報告[M].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4.

3.郭金儀.城市管理呼喚人性化執法[J].城市管理,2005(4).

4.王雁紅.服務型政府與城管行政執法改革[J].科學決策月刊,2006(4).

篇7

大家好!

幾年前適逢城管局組建,我有幸成為這個充滿生機、團結溫暖的大家庭中的一員,這幾年來,從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到綜合行政執法過渡,我親生經歷了綜合執法走過的每一個腳步,也親眼目睹了在我們城管人的手中一天天變美了,變綠了,變靚了!作為它的見證人和參與者,我既為我們局對這個城市得建設做出的貢獻感到驕傲,也為我能是這支隊伍中的一員而感到非常自豪。

今天,站在這個演講臺上,我已經不是一名新兵了。年的軍旅生涯,從一個學生成長為一名營職干部,是部隊這所大熔爐錘煉了我,鍛造了我。在年的軍營生活中,我先后擔任過排長、連長和師機關助理員,也到過茫茫戈壁灘,上過巍巍昆侖山,在生命練生存,在騰格里沙漠抗嚴寒。嚴格的軍營生活培養了我一絲不茍、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艱苦的環境造就了我吃苦耐勞的良好品質。也正是部隊這個匯集五湖四海兄弟的地方成就了我博大的胸懷和爽直的性格。以情帶兵,以理服人使我積累了一定的管理經驗。這些在今天看來,既是我人生的一種礪練,更是我今后從事城市管理工作的基礎和財富。

從踏進城市管理領域的第一天起,我就把綜合執法工作作為我人生事業的轉折點和新起點,“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是我當時心情的真實寫照。幾年多的實踐,我先在執法科工作,后到直屬大隊擔任副大隊長,我個人的能力和水平伴隨著城管局的日益壯大得到了進一步提高。

幾年中,讓我感受最深的是,局黨組團結一心,身體力行的工作作風,全局上下相互支持,團結向上的良好氛圍。正是因為有了領導的關心和大家的支持,才有了我個人在思想上、工作上的提高和進步。無論在局機關工作還是在直屬大隊擔任副大隊長,我深感肩上責任的重大,日常工作中,要求隊員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在任何時候始終顧全大局,團結同志,不斷學習,精通業務。用堅定的信念,過硬的作風,甘愿吃苦,樂于奉獻的精神去感染教育隊員。在工作中,我作為大隊的副職,注意擺正位置,尊重大隊長的權威,維護大隊長的威信,多交心多通氣,多請示勤匯報,甘當綠葉,切實做到了到位不越位,補臺不拆臺,踏踏實實,兢兢業業,鍛煉自己,干好工作。

幾年中,讓我體會最切的是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系統性、社會性的工作,事關百姓安居樂業,事關經濟發展,牽動千家萬戶,不是中心,影響中心,需要上下聯動,各方協作,不斷創新。幾年來,無論干什么工作,我都努力鉆研業務,不懂就問,不會就學,使自己盡快的成為城市管理的行家里手,眾所周知,城市面貌要變化,建設是基礎,管理是關鍵,規劃是龍頭。如何嚴格規劃執法,杜絕城市建設中的無序狀態,確保按照規劃審批程序,最大范圍的遏制批低建高、批少建多、隨意改變規劃定點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是我從事規劃等執法工作以來思考最多的問題。通過長期的一線執法和深入調研,我個人有以下幾點體會,一是預先介入,全程跟蹤監督,是消除規劃違法行為的重要手段。從建筑單體定線、放線到建筑工地建檔管理,從違法建設立案查處到違章建筑的拆除,我們轉變事后查處的工作方法,建立全程監督的新型管理方式,從立項、規劃、征地、設計、招投標、施工監理等方面預先介入,現場監督,全程跟蹤,反應快,動手早,實現了在建工程的科學管理,從源頭上防止了規劃違法案件的發生,把違法違規建筑消除在萌芽狀態。二是依法行政,正確履行職責,是加大拆除違章建筑的關鍵。我們是行政執法者,更是遵紀守法的排頭兵,要不斷增強遵紀守法的法律意識,提高業務素質,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在拆除各類違章建筑中,特別在今年的沿街一層建筑拆除中,我親身經歷了許多拆除過程,我深感只要宣傳教育到位,工作扎實細致,方法措施得當,拆除工作就會迎刃而解。幾是多措并舉,加大協調力度是保證規劃執法效果的有效措施。在日常工作中,我們注意協調與規劃、城建、市政等相關部門的關系,使行政執法從事后查處轉變為事前監督,從單一處罰轉變為協同管理。就拿拆除工作來說,我們不是簡單的一“拆”了之,而是在拆除的同時,就協調規劃、城建等部門會同被拆除單位共同做好后續建設工作,著力于綠化、美化、靚化。與此同時,構建宣傳網絡,堅持輿論先導,強化宣傳效果。要求隊員既做執法員,又做宣傳員,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向社會,向新聞媒體多解釋,多宣傳,取得理解,贏得支持。不斷強化“執法進社區”、案件查處回訪、法律咨詢等工作,努力營造領導重視,社會各界參與,市民群眾理解支持的執法環境。四是心系群眾,執法為民是我們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工作中,對市民反應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我都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正確對待,注重調查研究,具體分析,統籌兼顧,以“群眾想的是什么,群眾盼望的是什么,群眾需要的是什么”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及時研究解決問題的對策和方法,積極為群眾排憂解難。

幾年中,讓我認識更明確的是吃苦耐勞,嚴于律己,雷厲風行,求真務實是我們工作的必備素質。作為直屬大隊的領導,業務上自然要求精通,要成為城市管理領域內的專家,不但要掌握專業性的法律法規,還要對相關的城市規劃執法理論也應當有所了解。幾年來,我系統學習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的專業性法律法規40余部。通過學習,增強了法制觀念,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對綜合執法工作有了明確的認識,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不斷增強,適應了綜合執法工作的發展于創新。同時,綜合執法工作需要吃苦耐勞、雷厲風行、求真務實的作風。打鐵先要自身硬,我一直嚴格要求自己,把部隊期間養成的優良作風發揚光大,辦事不拖拉,工作上不含糊,以身作則,在工作和生活中,自己老老實實做人,勤勤懇懇干事,勤政廉潔,嚴于律己,嚴格要求隊員。贏得了大家的信賴和支持。

篇8

此次市局組織開展的作風紀律整頓活動,對于我大隊的隊伍建設和工作開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推動作用。我們應以此為契機,徹底解決思想松懈、紀律松弛、作風松散等問題,不斷提高大隊的隊伍建設水平和全體人員的執法能力。

參照市局下發的《作風紀律整頓活動方案》,回顧一段時間以來的個人工作和學習情況,發現了一定的問題,剖析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思想作風方面:忽視了日常的政治理論學習,放松了對人生觀和價值觀的改造,政治理論水平停滯不前,作為一名黨員,未能以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領導方式上,過多的采用過去的一套老辦法,創新意識不強,沒有加強對新問題、新情況的思考、研究和解決;科學決策和民主領導在自己身上落實的不夠好,更多的是采取大隊長的意見和辦法,沒有完全發揮自己在領導班子中的作用;在日常工作中過不了人情關,有時礙于情面給熟人和朋友開綠燈,沒有做好廉潔自律;作為大隊督察工作的負責人,工作中過多的體諒一線弟兄的辛苦,對于小問題視而不見,未能嚴格按照考核標準辦理,實際上阻礙了大隊建設的不斷提高。

(2)、工作紀律方面:存在中午喝酒問題,雖然多是陪同市局領導和招待客人,但在客觀上違反了大隊規定,在這里做出檢討;上班的時間有時不著裝,沒有給隊員起好表率作用;因為辦個人的私事發生過遲到早退。

(3)、執法能力方面:過多的以領導身份自居,忽視了對條例法規的學習和掌握,導致自身的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停滯不前,對所領導的中隊更多的看成績,對具體執法工作的開展和落實不夠重視,解決棘手問題過多的采取老辦法、依靠一線隊員。

(4)、執法形象方面:執法形象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如工作時間著便裝接待群眾,不著裝下一線檢查工作,對待一些上訪業戶態度不能做到文明、親切等,今后要堅決改正。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產生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缺乏系統的學習,直接導致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停滯不前;二是創新意識不夠,工作方法因循守舊;三是對自身要求不嚴,不能時刻以領導干部和黨員的標準要求自己。

為了實事求是地改正缺點,下一步從以下措施入手:

(1)、學習政治理論知識,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以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工作中率先垂范,起好帶頭作用。

(2)、順應時代和社會發展增強創新意識,提高領導決策水平,加強與班子其他成員的溝通和協作,對新情況、新問題采取新思路、新舉措來解決。

篇9

一、注重溝通協調,標本兼治進行疏導

1、馬路菜場疏導點的設置和管理情況

針對AA鎮城管工作中面對的相關問題,AA分隊開展了調查分析,并積極與鎮政府及相關部門溝通,在資金及疏導點等方面,取得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通過多次的選址和協調,成功地設置了**老街、**車站、****、**西(來源于公文有約)路等疏導點,真正落實了疏堵結合的管理模式。

目前,**車站、****、**西路已進入有序管理階段,得到附近群眾的稱贊。**老街入市準備工作已完成,即將入市管理。AA分隊通過探索與實踐,馬路市場疏導工作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基本解決了馬路市場的管理難點問題,為其他分隊馬路市場疏導工作樹立了典范。

2、整治店招店牌的工作方式

AA分隊在管理過程中,加強前期的宣傳,有情管理,以理服人。在AA鎮的城市管理工作中,未組織過大型的聯合執法活動;在店招店牌的整治前期,分隊專門安排隊員協助鎮政府相關部門挨家挨戶做好宣傳工作,取得了各店家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實施拆除店招店牌過程中,未發生店家阻撓等情況,同時也節省了城管隊員現場監管的人力。

3、違章建筑拆除的做法

(1)宣傳先行,“三步”到位。勤于“跑”——多次上門宣傳各項法律法規,提高違章當事人的守法意識;用心“聽”——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耐心“勸”——盡可能讓違章當事人在認識到違章行為后,主動配合拆除工作。

(2)區別對待,人性拆違。對于確實符合建房條件且建后自用的違章建筑,采取老房換新房的措施;其余建筑,根據年限,區分情況,逐步取締,分期分批限期拆除,尤其在對**路洋房小區的違章搭建(后被確定為翻修屋面)處理過程中,由于調查細致、協調有力、方案合理、各部門聯動配合,圓滿解決了反復投訴的難點問題,**電視臺就此事予以采訪報道。

(3)理順機制,分工明確。結合實際,分隊形成了一套處理違章建筑的工作機制,按照違章建筑“一口受理”操作流程,及時做好違章搭建受理、分轉、處理等各項工作。屬于城管職責范圍內的違章搭建情況,充分整合城管、協管、規土三支隊伍的力量,分工明確,快速高效處理問題;屬于規土部門職責范圍的違章搭建,城管隊員做好拆違的協助工作。

二、實行捆綁式管理,推行分組錯時制管理

AA分隊注重城管、協管捆綁式管理,城管隊員和協管隊員融合在一起,劃分網格區域,推行分組錯時制管理:1、日常網格組。主要安排協管女隊員定人、定崗、定責在網格區域固守和巡查,宣傳勸導違章行為,并清除“三亂”;2、日常巡查組。城管隊員與協管隊員分成三組,以網格區域及主要道路為主,開展日常巡查執法工作;3、中班巡查組。由四名城管隊員和二名協管隊員組成,從15:30到20:00,開展巡查執法工作;4、夜間值班兼早班組。由二名城管隊員和二名協管隊員組成,主要做好夜間值班、巡查和處理夜間違章及舉報投訴工作,并在第二天從6:30到8:30對早點攤等違章進行理;5、行政管理組。由隊長、內勤人員、舉報投訴、接待受理及違章受理窗口人員組成。通過捆綁式管理,加強了城管執法力量和凝聚力,通過分組錯時制管理,有效地遏制了“城管下班,流動攤販上班”的現象,理順了長效管理機制。

三、重視隊伍建設,增強戰斗力

1、抓好隊伍素質,提高力

AA分隊在隊伍管理方面,圍繞提高隊員思想素質、業務素質、團隊意識三個方面開展工作:(1)利用城管、協管現有的宣傳人才資源,設立了宣傳小組,定期更新板報、政務公開等各項宣傳內容;(2)組織城管、協管隊員開展政治業務學習,研討相關法律法規;(3)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及時貫徹落實大隊、鎮政府下達的工作任務,開展執法工作研討;(4)每周五開展文體活動,早上堅持隊列操訓練,下午下班后與派出所、規土等隊員進行足球等比賽活動,增強隊員之間的溝通和交流,提高隊伍的凝聚力。

2、用好協管隊伍,成為好助手

分隊充分利用好協管隊伍的力量,把協管與城管緊密聯系在一起:平等對待,相互尊重,相互照顧。協管隊伍隊員加班、生病等情況,與城管隊員一樣對待。在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交流,各取所長;在學習中,一起學習,一起探討;在各項活動中,共同參與,各顯身手,使協管隊員深深感受到平等尊重的氛圍,從而調動協管隊員工作積極性,真正體現出捆綁式管理的實質,成為城管隊伍的得力助手。

AA分隊工作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特點:

1、責任心強,善于思考解決問題。以較強的工作責任心面對城管工作中的各種困難,變壓力為動力,善于思考分析各種具體問題,認真探索解決方法,積極做好溝通、協調、請示工作,有效地解決了一些棘手的難點問題。

2、抓住重點,開展工作有條不紊。工作中能把握重點,抓住關鍵,緊緊圍繞大隊部署的相關重點任務,有序地開展各項工作,疏導點落實、錯時制實施、“百條道路”、“百個污染點”治理等重點工作,有條不紊地推進和落實,工作成效的體現提高了城管分隊的工作地位。

3、創造性好,事半功倍抓出成效。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解決問題的毅力,在疏導點選址過程中,面臨**老街無地方可疏導的情況,分隊通過無數次的排摸、協調和請示,成功地找到了一塊地方解決了疏導問題。在協管隊伍管理、錯時制管理等方面,也具有獨創性,取得了鎮領導的認可和支持,使各項工作的開展進入良性循環,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4、方法得當,較好塑造城管形象。在工作思路上,分隊從“以人為本、為民服務”理念著手,對馬路市場采取了以疏為主的方式;在兩支隊伍管理方面,采取捆綁式管理;在活動和工作中,給予協管員平等對待和尊重;在錯時制管理方面,充分考慮各個時段的工作需要;在工作方法上,以宣傳教育為主導。AA分隊有效的工作方法較好地塑造了城管形象,值得各城管分隊研討和借鑒。

AA分隊在長效管理工作中,探索出了不少好的經驗,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其他分隊在城管工作中,也積累了一些經驗,創出了自己的特色,特別是我區文明城區創建工作,各分隊戰斗在城管第一線,取得了相應的工作成效,但有些分隊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請各分隊予以對照分析:

1、長效管理工作還流于形式

大隊部署的網格責任區管理、捆綁式管理、錯時制管理、疏導點落實等長效管理措施,未認真研討、具體落實,還流于形式。

2、與鎮政府及相關部門缺乏有效的溝通

對本鎮相關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措施缺乏研討,缺少思路,忙于應付導交辦的事務和會議,與相關領導缺乏溝通,從而有些鎮領導對城管隊伍及協管隊伍缺乏重視,使城管工作未進入良性循環。

3、業務開展方面,還不足以很有效地解決問題

篇10

關鍵詞:小商販;法律保護;途徑

中圖分類號:?F2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2)08-0144-06

我國大多數城市都存在者下崗人員、無業人員、進城失業人員、生活貧困者等,他們既沒有工作,生活也沒有保障,甚至也享受不到最基本的社會保障,為了自己及其一家老小的生計,他們往往成為“小商販”,流走于城市的各個角落。而這些小商販由于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沒有營業執照,沒有固定的經營時間,也不向政府交納相關稅費,理所當然地被我國的城管執法部門列為整頓的對象,小商販與城管之間的沖突就必然地產生了,甚至愈演愈烈。而在這場沖突中,群眾似乎一邊倒地給予小商販同情和關注,這與政府對待小商販的態度截然相反,不禁讓人思考問題的癥結所在。小商販為何不被政府所容納?小商販在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中處于什么樣的地位?小商販究竟有無擺攤的權利?如果有,如何來保障他們的權利。這都將是本文探討的問題。

一、小商販的定位與特征

(一)小商販的定位

小商販是指未經過工商登記注冊,無固定的經營場所,利用路邊空地、廣場等公共空間從事小規模商業經營者。從私法角度看,小商販未經商事登記,不屬于法定的商事主體。小商販是以自然人個人或家庭從事營業并以此為業的商事主體。正是因為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他們經常由于種種原因“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人們也稱其為“流動商販”;也因為沒有營業執照,被稱為“無證商販”。

我國由于采商主體類型法定原則,法定的商主體類型限于法人、合伙、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其屬于例外,無須工商登記),其他的商主體類型均需符合法定的要件經過法定的程序才能獲得合法的商主體地位。而小商販的經營行為自發的,本于一種謀生的需要,其未經工商登記注冊,無固定的經營場所,無營業執照,無固定的經營時間,也不向政府交納相關稅費,所以它不屬于法定的商事主體。我國商事法律沒有承認小商販的主體資格,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其相應的權利義務,因此這種經營行為未得到法律的明文認可。這也為城管部門打壓小商販留下了口實,進而釀成小商販與城管之間的悲劇。這也敦促者學者們為尋求小商販地位的合法化盡綿薄之力,以化解這場悲劇。

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嚴格固守商主體的形式特征,以登記為取得商主體資格的要件,不僅不合時宜,也無法解決當下小商販與城管的沖突問題。早期商法強調商主體的形式特征,以登記為資格要件,現代商法則強調商主體的行為特征,以從事商事經營活動為要件。《法國商法典》第1條規定:“從事商活動并以其作為經常性職業者,為商人。”《日本商法典》第4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商人,指以自己名義,以實施商行為為業者。”除此之外,由于《德國商法典》采用主觀的商人主義立法例,而隨著時代的進步,各種商事主體、商事公司不斷出現,對原有的商人概念又無法進行擴展和作出法律解釋。因此,通過在商法典以外制定單行法進行規范,確乎是一種切實可行的方式。《意大利民法典》等國家的商事立法也都重視商主體的行為特征,反映了各國商法從早期商人法向現代商行為法的轉變。凡持續性地從事營利性活動并以此為業者,都應賦予商主體資格,營利性是商人資格的本質屬性。

(二)小商販的特征

小商販,顧名思義,“小”是指其規模小、成本低,這也反映出小商販的社會地位比較低,屬于弱勢群體;“商販”說明了一切商主體的本質,即營利,其買進商品是為了賣出,然后賺取差價,以謀得生活的來源。從商法角度分析小商販這一社會群體的特征,并與我國法定的商主體類型進行比較,試圖提出我國小商販合法化的相關途徑。

1.未經工商登記

在我國法定的商主體類型中,除農村承包經營戶作為例外,無須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外,法人、合伙、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均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履行工商登記才能取得主體資格,從而獲得從事商事經營活動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從事商事經營活動和生產活動。如《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條關于公司設立程序的規定:“設立公司,應該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9條:“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者或者其委托的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關于合伙、個體工商戶也有類似的規定。而小商販基本上由城市下崗人員、無業人員、進城失業人員、生活貧困者等群體組成,他們在城市中的地位低,生活沒有保障,為了人類最基本的需求——生存而掙扎在城市的邊緣,繁雜的登記程序以及相關費用都是小商販承受不起的,這也是他們寧愿選擇與強大的城管部門打游擊戰,也不愿按照法定的程序辦理工商登記的原因所在。

2.無固定的經營場所

小商販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他們只能在穿梭于人流比較集中的路邊、街頭等公共空間。小商販通常以三輪車、自行車作為運銷工具,有些只用行李袋,可以隨時兜售,隨時轉移,機動性強。同時為了躲避城管部門的“圍追堵截”,走東串西成為了他們的生存本能,所以具有極強的流動性。我國法律關于法人、合伙、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設立都要求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而小商販由于其自身能力的限制,難于提供固定的經營場所,只能集中在路邊、街頭等公共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