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人保護法范文
時間:2024-03-27 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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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我們幼兒園的工作性質面對的是天真無邪的孩子,他們的心靈像白紙一樣純潔無暇,我們教師精心的呵護著他們,尊重理解平等的對待每個孩子,保護幼小的心靈,工作中的每一天,作為教師的我盡心盡力、盡職盡責,把自己的愛獻給我的孩子們,我們加強各方面的學習,使自己的思想得到進一步升華,使自己有了新的理解和認識,尤其學習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我觸動更大,深深的體會到其中的意義和價值。
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幼兒園為孩子們創造了學習發展的良好環境,即培養孩子們的綜合素質,使他們各方面的能力得到更大的提高,我們全身心的保護孩子的自尊心不受到任何傷害,如今頒布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更進一步強化我們的責任和保護孩子的意識,我們每位教師時時刻刻嚴格約束自己,為身邊的人做出表率。并引導家長和社會界的各個人士,共同維護孩子們受保護的權利。如今面對社會組織形式的多樣化,未成人保護工作的對象和依托發生了重要變化,未成年人保護越來越被人們接受和重視,多種渠道加深人們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意識,保護他們使孩子們健康快樂的成長,已逐步成為全社會的共同目的。社會各方面的保護和幫助還要通過多方面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教師、家長和社會要時時刻刻呵護著未成年人保護他們心靈不受到傷害,這是我們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也是維護法律的尊嚴,因此加強各個家庭、幼兒園、學校以及社會保護的同時,還要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也是十分必要。
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我理解了,我們對孩子實施良好教育的同時讓每個孩子們獲得發展,教師就必須把教育建立在愛和理解尊重的基礎上。
作為教師,知法是重要的權利義務,學法是重要的必修課程,守法是重要的師德內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護法是重要的基本職責。通過對法的學習,進一步的提高了教師們的認識,有利地指導了我們每位教師們工作,就像一面鏡子時時的檢驗自己的言行,使自己的各個方面做得更好
我都認真學習其中的基本內容,不斷增強自己的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引導中,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孩子們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的意識和能力,提高各方面能力和水平。
篇2
一、我國農村留守未成年人權利法律保護現狀
農村留守未成年人,是指父母離開戶籍所在地到異地務工,長期不能與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滿18 周歲的農村未成年人。農村留守未成年人同其他少年兒童一樣具有生存權、受教育權、發展權、參與權、受保護權等權利。但嚴峻的現實是,目前在留守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方面存在諸多問題,以致對其健康成長造成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與危害。
1. 生存權需要更加重視。生存權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權利,是實現其它權利的前提和基礎。農村留守未成年人一方面,由于年齡尚小、抵抗力弱,可能受到臨時委托的監護人或者同學、親戚朋友、社會上的邪惡勢力等方面的侵害; 另一方面,由于他們辨別能力、自控能力較差,經不起不良思想文化的侵蝕,容易受騙上當,使自己生命安全處于危險境地。未成年人的父母擔負著保護其生命安全的責任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的成長過程中應盡量使其避免遭受來自外界的各種損害和不法侵害。然而,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長年在外打工,監護人長期缺位,加之寄養教育或隔代教育的偏差,使其生存權受到不同程度危害的事件時有發生。
2. 受教育權嚴重缺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受教育的權利主要包括: 第一,學習的權利,即適齡兒童和少年等權利主體享有接受教育并通過學習而在智力和品德等方面得到發展的權利。第二,義務教育的無償化。第三,受教育的機會均等。
留守未成年人的教育包括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兩個方面。在偏遠鄉村,未成年人在學前教育階段,以家庭教育為主。由于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很小時就外出打工,他們普遍缺乏父母的教育和關愛。留守兒童的監護人絕大多數是未受過家庭教育培訓的中老年人,他們很難在行為和學習習慣養成上給留守未成年人應有的指導與幫助。在學前教育階段,有的留守未成年人家庭認為讀書無用,就讓孩子一直輟學在家,既不享受受教育的權利,也沒有履行受教育的義務。在學校教育方面,學校亦不能有效保障留守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實踐表明,學校教育只有與家庭教育相互交融才能達到預期效果。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把孩子的教育寄希望于學校,學生的臨時監護人往往與教師缺乏溝通交流,對受教育者的真實情況知之甚少,這必然導致學校對未成年人的教育陷入尷尬境地。學校以為監護人在教育管理留守未成年人,監護人則認為學校在教育留守未成年人,而實際上,有的未成年人在真空中混日子,他們兩邊撒謊,一邊欺騙老師,一邊蒙騙臨時監護人。學校對有的品行較差的留守未成年人,在他們不聽從管教時,或漠視他們的存在,或勸其退學,或開除學籍,使其流入社會,成為問題少年。
3. 發展權現狀堪憂。發展權,是指未成年人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未成年人的發展權包括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的全面提高。在農村,留守未成年人群體在學業方面由于長期缺乏父母的教育與引導,難以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其學業成績與非留守未成年人相比相差甚遠,從而使少數留守未成年人滋生厭學情緒,在義務教育階段就輟學打工。據教育部門提供的統計數據顯示,在我國農村基礎教育階段,初中升高中的比例目前僅18. 6%,比1985 年的22. 3% 下降了3. 7%。尤為嚴重的是,每年我國農村有近200 萬的少年在小學畢業后,放棄中學階段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即走向社會,成為社會新一代低素質的廉價勞動力。他們文化程度如此之低,必然影響其未來的健康成長與事業發展。留守未成年人正處于人格形成的關鍵時期,特別需要父母關心呵護和正確引導。由于父母長期在外務工,不能給予他們情感上的交流與溝通,更談不上在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方面對其提供正確引導,他們極易形成畸形的人格品性。不少留守未成年人格發展表現出兩種極端: 一是攻擊型,自制力差,動輒打架斗毆; 二是畏縮型,冷漠、畏懼、自卑、不合群、不愿與同學交往等。
4. 參與權有待加強。參與權是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自由獲取信息的知曉權和自由表達自己意見的表達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并聽取他們的意見。由于父母外出務工,留守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成為其監護人,而他們自身的文化程度偏低,往往不善于主動與孫輩溝通,更談不上讓未成年人知曉一些與他們利益相關的政策法規知識,致使留守未成年人的發言權受限,參與權無保證,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心智的良性發展。
5. 受保護權缺位。受保護權,是指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主要包括通信權、隱私權與人身自由權以及未成年人免受歧視、虐待或疏忽照料的權利,以及對失去家庭的未成年人的保護等等。《民法通則》第16 條的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只有其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才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擔任監護人。而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外出務工時,把孩子委托給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親戚監護。委托監護人年事已高、文化程度較低,同時他們還得從事田間勞作以維持生計,且需要給留守未成年人準備一日三餐,對于監護自己的孫輩往往力不從心。此外,有的留守未成年人不僅長期得不到父母在物質上的支持和精神上的關愛,而且還要照顧年老體弱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其受保護權嚴重缺失。
留守未成年人經常由于缺乏保護而被侵害的問題長期存在。目前留守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存在責任心不強、管理方式不當等諸多問題,給未成年人的安全帶來了隱患,同時也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最近公安部的一項統計表明,農村留守未成年人已成為受各類犯罪侵犯的高危人群,人販子注意的目標多鎖定在留守未成年人中的男孩,犯的對象則往往是未成年人中的女孩。除了犯罪分子的侵犯以外,監護人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他們沒有與留守未成年人經常進行情感交流,留守未成年人又長期缺乏父母的關愛,致使留守未成年人出現心理障礙,或者行為失控,走上違法犯罪甚至自殺輕生之路。
二、完善農村留守未成年人權利法律保護措施
要真正解決好留守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問題,就必須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切實搭建留守未成年人法律保護平臺,并落實到位。
1. 完善法律制度,強化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保護留守未成年人的生存權。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應盡監護的責任和義務。《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對于《未成年人保護法》提到的其他監護人問題,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明確規定: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才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擔任監護人。沒有死亡的有監護能力的父母必須承擔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但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將其委托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親朋好友監護,沒有切實履行其監護義務和責任。因此,應該盡快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促使父母切實履行其監護職責,以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
2. 完善法律制度,強化政府職能,進一步健全城鄉教育運行機制。應及時修改《義務教育法》,完善對外來農民工子女隨父母異地入學的相關措施,從法律制度上為農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實現鋪平道路。各級人大和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法律的實施細則,增加留守未成年人受教育權保護的相關內容,對具體的處罰辦法要進行細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從制度層面看,留守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缺失的主因是城鄉二元結構所導致的義務教育的城鄉分割局面。要從根本上消除留守問題,必須調整相關政策和修改相關法律。在接受教育的問題上,農村留守未成年人與城市未成年人存在明顯差別。根據《義務教育法》第12 條第1 款規定: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這種要求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是農村留守未成年人群體產生的重要原因,同時也造成了義務教育的城鄉區別。該法條同時在第2 款規定: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2006 年,國務院明確規定,農民工子女就學應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學校為主。為全面落實中央精神,很多地方出臺了相應措施,以保證留守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實現。但是,由于政策設計與政策執行存在巨大差距,并未從根本上解決留守未成人的受教育問題,一部分留守未成年人仍被排斥在公辦學校的大門之外。目前我國正全面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這為從根本上解決留守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帶來了福音。各級政府要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增加就業的機會,使農村剩余勞動力就地得到充分吸納,農民增收的門路不斷拓寬,使農民離土不離鄉,以緩解留守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缺失問題。
3. 加強立法,確保農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平等發展權。我國農村留守未成年人與城市未成年人在學習和就業等方面發展機會存在不均衡狀況。因此,務必破除城鄉二元體制,推動城鄉發展一體化,在法律上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平等發展權,以促使各級政府切實履行對所有未成年人平等發展的責任。讓農村留守未成年人與城市未成年人擁有同樣的發展機會,享有同樣優質的教育,使他們成為健康發展、主動發展、和諧發展的一代新人。
4. 尊重留守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保護其參與權。未成年人年齡雖小,但同樣有著對自由、安全、平等的追求,同樣享有人格尊嚴,有權要求別人尊重他們,獲得參與家庭事務的話語權。父母應尊重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獨立法律地位。學校要有意識地培養未成年人的參與意識,讓他們積極投身到與自己的利益相關的活動中去歷練自己。
5. 加強法律知識和安全防范意識教育,確保留守未成年人的受保護權。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監護是父母的法定責任與義務。當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未能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其監護和教育責任的,有關部門應責令其改正,對不作為者應當剝奪其監護資格。父母在選擇臨時監護人時要慎重,要首先考慮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應盡可能選擇責任感強,能對自己孩子進行更好地監管和指導的親朋好友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篇3
[關鍵詞]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
一、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的不足之處
未成年人的權益能否被更好地維護,與審判階段中的每一道程序都息息相關。目前我國對未成年權益的保護已經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在審判制度、對未成年人的辯護權利的保護以及對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等方面仍存在著一些不足。
(一)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在審判制度的不足之處
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世界各國大多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少年審判組織,由專門機關或者人員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我國,雖然在少數大城市法院也建立了少年法庭,遺憾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兩部全國性法律均未對少年法庭有明確的認可,更未對少年審判司法制度作必要的完備性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亦尚未對少年司法制度,特別是少年法庭的地位問題作明確的規定和認可。可以說,我們的未成年審判組織“尚未得到法律的認可”,少年法庭的存在都受到威脅,在基層法院很少設立少年法庭。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是由所謂的“少年專審法庭”審理,其實這種少年法庭名義上是專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質上只是普通法庭的“變體”。普通法庭的審判組織原封不動,只是被冠以“少年法庭”的名號而已。[1]這樣的審判主體制度安排并不能對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權益的特殊保護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未成年人辯護權利的保護不足之處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末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在偵察階段律師不是以辯護人的身份介入的,而只有進入審判階段的時候,律師才可以以辯護人身份介入。在審判階段才能作為辯護人,這會使律師沒有充足的時間閱卷、了解案情,為辯護做準備,而且也不利于監督偵查機關的行為。[2]這樣使得辯護人不能為未成年人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三)對未成年人定罪量刑規定的不足之處
在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不判處死刑,最多判處無期徒刑,我國刑法中的無期徒刑是有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但對未成年人判處無期徒刑違背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刑法規定。另外自首與立功制度,特別是緩刑制度中,沒有關于未成年人從寬量刑的規定,把未成年人等同于成年人對待,這對未成年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二、 完善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措施
(一)完善未成年人審判制度的建設
首先,應加強少年法庭和少年法院的建設。200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統一規定,它使得我國少年法庭工作進一步規范化。但還需從法律上明確少年法庭的法律地位,條件成熟可以設立獨立的少年法院,其具體的設置可作如下設計:級別屬于基層人民法院,它設置于設區的市,全市的涉少一審案件均到該少年法院審判,少年案件的終審權則歸屬該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對于中央直轄市內少年法院的設置,因為目前的直轄市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中級人民法院,為此,可在中級法院轄區內設置一個基層人民法院級別的少年法院,終審權屬該中級法院。[3]其次,可以由普通刑事法院審理未成年人案件,但對法官要有特殊的限制。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設置方面,可以由一名女法官擔任審判長,會同兩位人民陪審員專門負責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因為女法官善于發揮女性特有的縝密、細致、耐心的長處及敏銳的觀察力,易發現被忽視的細微枝節問題或事實,并以此作為突破口而消除法官與未成年被告人間的隔閡。且女法官的母性本質,更富教育感化能力,其豐富的感情、溫和的言談更易博得未成年被告人的信任和敬愛,從而使他們能向女法官主動傾訴真言。[4]另外,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議庭可以吸收心理輔導專家、教師作為人民陪審員,對未成年被告進行心理疏導,緩解其緊張情緒,這樣不僅更加有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而且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幫扶作用很大,把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傷害降到最低。
(二) 將指定辯護提前到偵查階段
由于未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后果的識別能力相對較弱,對法律的了解較少,也有可能存在對司法機關的畏懼心理,所以更易做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律師的加入可以有效防止刑訊逼供或其它的侵犯未成年人權利的行為。律師也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其成長經歷,分析案情,更早地為辯護做準備,從而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另外,律師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以避免犯罪污染。對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保護未成年人的辯護權,將為未成年人指定律師提前到偵查階段,能夠切實保護好未成年人的權益。
(三)正確使用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措施
對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措施,向非監禁化和非刑罰化發展,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替代刑制度。自由刑是剝奪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罰。針對各國刑罰發展、青少年犯罪特點及
的審判制度,對那些經開庭審理已經查明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只能在審判期限內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實行暫緩判決,法官就有時間區別和判斷各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同情況,最大限度地挽救犯罪未成年人,開辟了一條教育矯治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新途徑。
盡可能大量適用自首與立功制度、緩刑制度。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犯緩刑制度及配套的調查、監督和社會幫教制度,促使未成年人犯再社會化。嚴格區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適用緩刑制度的標準。對未成年人犯盡可能大量適用緩刑制度是未成年人犯恢復性司法的有效措施,對促進未成年人犯回歸社會有良好效果和重要意義。
三、結語
少年時期是人生成長經歷中十分關鍵又十分脆弱的時期,需要我們特別的照顧和保護。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意義并不單純在于防治青少年犯罪,更為深度的價值訴求是彰顯成人社會對未成年人的重視、 尊重與關愛。在刑事訴訟領域, 我們應當以開闊的視野、創新的理念為指導,使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訴訟程序走向科學化、理性化。
[參考文獻]
[1]馬柳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護程序制度的構建與完善.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2.
篇4
[關鍵詞] 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全面司法保護;少年司法改革
[中圖分類號] C913.5 [文獻標識碼] A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下半年提出了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發揮法院的各項審判職能,從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等方面全方位地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以實現對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護的思路。
一、程序上突出未成年人權益的特殊司法保護
(一)強調審判的及時性
為所有的未成年人案件特設“綠色通道”: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前提下,強調快審快結。對于一些急需用錢的未成年原告人,堅持急事急辦的原則,盡可能在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前提下,在最短的時間內使其獲得司法救濟。針對撫養費、變更撫養關系等涉及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的案件,針對當事人訴訟能力不足而可能導致案件不能及時處理的情況,充分發揮法官的釋明、引導作用,在必要時還依職權到孩子住所地的村委、社區、學校復核相關證據,有效地提高了訴訟效率。對于未成年人執行案件,采取迅速啟動執行程序和依職權進行財產取證的方法,使全市法院的未成年人執行案件呈現出高結案率和短執行期的良好局面,為未成年人權益的最終實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強調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保障
一是從立案時即關注未成年人的訴求,從有利于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的角度提供法律指導和幫助。二是制作專門的權利、義務告知書,向未成年人案件的所有當事人送達,不僅依法保障其知情權,還從源頭上強化其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意識。三是對于經濟困難的未成年當事人,減免訴訟費以及通過司法援助途徑為其指定辯護或律師,以確保未成年人獲得司法救濟及律師幫助的權利。四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判中,盡可能通知其法定人以及選擇一些有豐富經驗的未成年人工作者參與訴訟,使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中不僅能獲得成年家長的幫助,還能獲得社會專業人士的輔導。五是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簡化審時,適用具有未成年人特點的訴權不簡、調查不簡、教育不簡的“三不簡”原則,以便在這類程序的適用中也充分保障其訴訟權利。
(三)強調未成年人人格權的保護
一是法院依職權到與未成年當事人相關的學校、住所等地復核證據時,注意時間、地點、衣著的選擇;與未成年當事人對話時注意審判作風、方式及態度,尊重其人格尊嚴,保護其名譽,減少其訴訟壓力,盡可能使其在寬松的環境中參與訴訟,同時也向成年當事人傳遞司法對未成年人的關懷。二是在審判被告人為未成年人以及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案件時,依法適用不公開審理制度,不向外界披露未成年當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在制作必須公開的裁判文書時,除了根據裁判需要必須寫明的信息外,盡量不向公眾公布其它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以充分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三是在民事審判中注重調解,調動社會力量,形成解紛機制。做到送達與庭前、當庭與庭后、訴訟與社會多層次調解的結合,盡量多調少判、案結事了,以避免義務人不自覺履行判決而對未成年人再次造成傷害。四是在執行環節中規范執行行為及方法,堅持不直接到學校找未成年人;不當著未成年人的面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執行時不開警車、不穿制服,慎用其他警械警具;盡量不讓旁人圍觀,保護被執行人隱私的“四不”原則,以避免傷害未成年當事人及成年當事人的未成年子女的自尊心。
(四)強調寓教于審功能的發揮
一方面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始終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通過談話、庭審以及專設一個教育階段等多種形式,實現審判各個階段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及行為矯正;引入心理疏導機制,由從事心理學工作的人民陪審員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疏導,通過入情入理的教育,幫助其認罪、悔罪;聘請社會調查員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進行審前調查,形成書面意見,并參與法庭教育,增強庭審教育與個案矯正的針對性;有選擇地采用圓桌審判的庭審方式,緩和法庭氣氛,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緊張心理,以利于對其法制教育和情感教育;在判決書中增加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分析及在法律文書后適當加入“法官后語”,充分發揮刑事裁判文書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作用。另一方面,將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的寓教于審功能,向民事審判及執行環節輻射。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審判中強調把工作做細做透,不僅查明案件事實,還了解案件產生的社會背景和心理因素,以對未成年當事人進行道德教育;對于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離婚案件,法官不僅注重自己對當事人的教育疏導,還在必要時聘請專門的心理學專家作相應的心理輔導,盡量消除當事人的情感隔閡,并在裁判文書后附加《法官特別提示》,有針對性地提示離婚父母妥善處理未成年人的撫養、探望問題,以幫助未成年人獲得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在執行環節中對被執行人進行思想道德及法制教育,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喻人,努力促使案件和解執結。
二、在實體裁判上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
在刑事審判中,對于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重大暴力犯罪案件,加大打擊力度,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充分體現嚴打精神。對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首先嚴把被告人的年齡事實關,堅持實現被告人供述、父母證言、當地戶籍證明在被告人出生時間上的一致。近年來,有多起年齡存疑的案件經審判人員認真核查,更正了公訴機關的指控年齡,直接避免了未成年被告人受到不應受的刑事處罰。其次在對未成年人進行刑罰處罰時,強調特殊預防的刑罰目的。一方面引入緩刑聽證程序,由法庭充分聽取各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及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對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的意見,增強非監禁刑適用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將監禁刑作為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最后處罰方法,充分考慮輕處罰情節,盡量適用非監禁刑,既有效避免了監禁的“交叉感染”,又充分發揮了刑罰的教育矯正功能,實現了未成年人權益的最大化。
在民事審判中,對于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離婚案件,不僅應慎重處理當事人訴訟請求之內的未成年人問題,還應妥善處理當事人訴訟請求之外的未成年人生活、學習等權益保障問題,以保障未成年人在這類案件中接受撫養、教育、親情探視等權利的實現;對于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在賠償金額上給予未成年受害人政策上的傾斜;在特定情況下還可以通過公平原則的適用,將受害未成年人的損失分散到社會中,以有效地實現其權益保護。對于普通民事案件,注意平衡各方成年當事人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在實現權利主張人合法訴求的同時,通過保留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或適度延長履行期限等方法,為權利義務人的家庭保留必要的撫養未成年人的財產,以實現未成年人權益的全面司法保護。
在執行程序中,對于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案件,努力做到“三個窮盡”,即窮盡執行程序、窮盡執行措施和窮盡財產線索;同時大膽拓寬執行思路,例如對于申請人執行權利的實現涉及到未成年人生活、教育等基本保障問題,通過對被執行人所在單位提前支取10年勞務費等方法,及時保障了未成年申請人基本生活及接受教育的權利。對于撫養費案件的執行,特設銀行儲蓄卡制度,通過款項交接在銀行,有效地避免離婚雙方當事人見面,提高義務人履行義務的積極性,較好地保障撫養費的專款專用。對于生活困難急需執行款,而被執行人一時無法找到或確無履行能力的未成年申請人,優先適用“執行救助基金”,通過臨時性的經濟幫扶,使其維持基本生活及接受必要教育。
三、適度延伸,進一步擴大審判工作的社會效果
對于符合適用非監禁刑條件的在校未成年被告人,主動與學校聯系,努力為其保留學籍。2003年至2006年蘇州市法院共幫助527名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犯落實監管幫教措施,并為其中半數以上人員保留了學籍,使其獲得繼續完成學業的機會。
針對審判中發現的管理混亂、易滋生犯罪或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社會、家庭因素,及時向相關單位及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促進其及時堵塞漏洞、加強管理。
建立回訪制度。刑事審判庭定期到少管所,幫助被判處監禁刑的未成年犯再社會化;不定期地通過個別談心、集中座談、上法制課以及“我和小樹一同成長”的植樹活動等形式,對被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犯進行幫教,有效地將蘇州市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下。民事審判庭在回訪中,通過發放“一份調查表”、“一份公開信”、“一份法制宣傳資料”的舉措,來了解和幫助涉案未成年人更好地生活、學習。執行庭為申請執行的特困未成年人設立特困檔案,在案件執結后通過有針對性地回訪、與當地基層組織保持聯系等方式,督促義務人自覺履行義務,以確保涉案未成年人維持基本的生活、接受親情探視等權利。
篇5
通過認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使我對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知識有了初步的了解,對未成年人有哪些權益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么辦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未成年人年齡雖小但同樣享有人格尊嚴,學校或教師不得對其人格進行侮辱或誹謗。特別是在未成年人發生違紀的情況時,少數教師會粗暴侮辱、厲聲訓斥,甚至體罰或變相體罰,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為。再聯想我自己平日的班級管理與對學生的教育方式與上文提到的現象相似之處,令我不禁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我這是在違法!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得到保護,必須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問題提高到法制的高度來認識,并自覺落實到自己的行動中。我經過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之后,聯系學過的教育心理學知識,我認為教師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方面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識,使教育者自覺遵守法律規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應落實到每一位教師在日常教學的具體行動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觀需要,不以教師的主觀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處在生長發育的過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點。比如孩子好動,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樣長時間安靜地坐著不動。因此,教師應充分認識和理解未成年人發展的客觀規律,不能憑者自己的主觀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認識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危害性。不尊重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會使學生未成熟的心靈受到殘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兒會形成懦弱或強烈逆反的性格,將來可能成為對自己和社會都不利的人;受體罰的孩子為了躲避受罰,可能會養成說謊的惡習。因此,教師對孩子人格尊嚴的侮辱,可以說是殘害兒童幼小心靈的無形殺手,必須堅決予以杜絕。
四是教師在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講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教師既要嚴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對學生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在師生之間建立一種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關系,以達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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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人類的希望,國家、民族的未來。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予以特殊保護,做好他們的培養教育工作,是一項具有戰略性的,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系統工程。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承擔著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培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神圣義務。因此,我們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識,不斷增強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教學中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的意識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處于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決定了其始終處于一種被撫養、被監護、被教育、被保護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常常受到監護人、教師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嚴重傷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學校里,侵犯學生權利、傷害學生自尊心的現象時有發生,或多或少存在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如有時罰站,有時一個學生違紀全班同學挨批,優待尖子生,有時對后進生態度粗劣等.這些做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嚴重危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們教師要全面準確地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的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杜絕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教書和學習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師的人生,還應該有創新精神。年年春草綠,年年草不同。而我們的學生亦是如此,因為人與人之間存在差異,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體學生,又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為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讓每一個學生主動。
篇7
針對日益突出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北安市院結合檢察工作實際,認真開展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始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幫教,挽救失足青少年。他們從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入手,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中,切實把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擺上了重要日程。
(一)認真學習,提高認識。最高檢《規定》下發后,該院黨組非常重視,組織刑事檢察部門干警對《規定》進行了認真的學習和研究,還組織他們學習了青少年犯罪心理知識,掌握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技巧,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做好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工作。
(二)成立組織,專人負責。為貫徹落實《規定》,該院公訴科和偵查監督科分別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查組,由兩位經驗豐富、作風細膩,具有耐心,熱心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女同志任組長,專門負責此類案件的審查工作。
(三)措施得力,效果顯著。該院在辦案中立足"教育、感化、挽救"的前提,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一是做到依法提前介入。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提前介入,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二是適當靈活掌握程序,使之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今后成長。在辦案中注意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譽,不公開或不傳播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相關資料,注意是否有被脅迫情節和存在被教唆犯罪。在辦案中還盡量縮短辦案時間,盡快結案,以減輕未成年人在看守所中受到成年人的不良影響。在庭審中采用特殊的指控方式,對未成年人進行人生觀、道德觀、價值觀教育,使他們鼓起開始新生活的勇氣。三是在制度上保證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他們結合工作實踐,根據《刑法》和《刑訴法》的有關精神,大膽推出"暫緩"制度。對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改表現的未成年人,暫不作或不決定,而是設定一定的考察期,由檢察機關、學校、居民委等部門進行幫教考察,根據表現,決定作出或不決定。四是不定期召開"失足少年幫教會"。該院根據一段時期內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召開"失足少年幫教會",在幫教會上,檢察官與失足少年的家長、教師廣泛接觸,共同查找他們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對癥下藥,做耐心細致的幫教工作,使失足少年和家長深受教育,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五是加強法制宣傳,做好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他們以給學生、退伍軍人講法制課的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還進行了"為了明天"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圖片展覽,全市12個中小學校學生及青少年家長參觀了展覽,使他們深受教育。為了進一步加強青少年犯罪預防工作,該院還先后在北安一中、北安二中、兆麟小學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并分別為這三所學校配備了兼職法制副校長,開設法制教育園地,進行校園周邊治安狀況的調查,及時向政法委、教育局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促使全社會共同關心教育事業。
篇8
關鍵詞:器官移植,未成年人,生命權益,法律保護
器官移植是指通過手術等方法,替換體內已損傷的、病態的或者衰竭的器官。器官移植是20世紀以來醫學領域的一項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新技術,它為人類醫學救死扶傷帶來了革命性的變化。伴隨著新世紀的來臨,器官移植也進入了一個蓬勃發展的新時期。據全球移植中心名錄(WTCD)的統計,迄今已有60余萬名身患不治之癥者通過器官移植獲得了第二次生命,移植的器官不僅具有良好的功能,而且他們身心健康,過著和正常人一樣的生活,育齡婦女能懷孕生育,少年兒童能健康成長。在我國,器官移植自50年代末期即已開始,70年代開始應用于臨床。目前已開展了10多種臨床器官的移植,其中肝移植技術已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居世界第四位;而在腎臟移植、小腸移植等方面也取得了較大的突破,獲得了廣泛的社會贊譽和良好的療效。但與此同時,在進行器官移植的過程中也引發了大量的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對未成年人生命權益侵害問題便是其中之一。生命權益即圍繞人的生命而產生的各種生命權益,具體包括人的生命權、健康權、長壽權以及與健康權密切相關的身體權等。由于“人的生命是人存在的基礎,是人維持其生活的基本物質活動能力”,因此,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保護人們的生命權益就成為維持人生存和發展的必需。當前,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我國當代社會主旋律的情勢下,探討如何在進行器官移植的過程中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對于豐富和發展我國的法制建設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器官移植及其可能對未成年人生命權益造成的損害
從科學哲學的角度上來說,科學技術是一把“雙刃劍”,器官移植作為一項具有相當難度的生命科學技術,其發展為許多具有器官移植疾病或器官功能性障礙的患者帶來重獲健康希望。但與此同時,器官移植作為一種實驗性的治療行為,也潛藏著種種風險。盡管現有的器官移植手術是建立在長期總結治療經驗或反復科學實踐的基礎上的,已經具有了相當的適應性,但由于醫方的失誤、供體器官的衛生狀況以及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自身的狀況等原因,依舊極有可能引發一些嚴重的諸如身體傷害甚或死亡等侵害生命權益的事件。而在這些生命權益侵害的事件中,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侵害顯然也在其中。在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既可能會作為供體捐獻或提供身體器官,也可能會作為受體而接受他人捐獻的器官。而無論是在前一種情況下還是在后一種情況下,客觀上都存在著其生命權益被侵害的可能。具體說來:
(1)無論作為供體還是作為受體,器官移植手術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一定的創傷及痛苦,并有可能引發某些并發癥,導致其健康狀況下降。
(2)器官移植有可能會使作為供體的未成年人的器官儲備功能受到一定貶損,導致其疾病防御能力下降。
(3)在供體器官的衛生狀況等存在隱患時,器官移植手術可能會導致作為受體的未成年人術后的健康狀況比先前更為下降。例如,在供體患有遺傳性傳染病的情況下,接受移植的未成年人會因為接受了供體的器官而染上與供體同樣的疾病。
(4)由于醫方在診斷時存在嚴重過失,致使不需要和不應當接受器官移植的未成年人接受了器官移植,導致其健康的器官被切除。
(5)由于其他醫療事故也可能會導致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在捐獻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手術時受到損害。例如,未成年人自愿捐獻的是自己的左肝,但由于醫方的失誤而將其右肝摘取;再如,在進行器官移植手術的過程中,醫生誤將手術器具、藥棉等遺留在未成年人體內,造成其痛苦;等等。
不僅如此,在未成年人尚不具備足夠的判斷能力,對器官移植的后果還難以清醒認識的情況下,其他人慫恿或欺騙他們誘使其捐獻自己的器官,或者未經其允許而偷摘其身體器官用于器官移植的行為,無疑也將構成對其生命權益的侵害。此外,在器官移植技術已經相當發達的今天,可供移植的器官仍然主要來自人類自身,多數情況下依舊需要犧牲一個個體去挽救另一個個體,由于需要接受移植的患者眾多而器官來源又嚴重不足,導致人體器官成為一種具有高利潤性的物。為此,某些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通過綁架、麻醉等手段強制摘取未成年人身體器官用于販賣的情況也會發生。這類情況無疑都會對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構成嚴重的威脅或造成現實的損害。
二、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法律保護
器官移植中對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損害往往具有多方面的原因,醫生責任感的缺失、器官移植技術負面效應的不明顯性以及法律保障的失利等,都是導致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生命權益易受侵害的重要原因。但筆者以為,其中最為主要的原因則是法律保障的失利。由于當前我國在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步伐相對滯后,還沒有制定專門規制器官移植的《器官移植法》,因而導致醫療實踐中的器官移植操作極不規范,對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未予充分重視和保護。事實上,未成年人作為一類正處于生長發育階段之黃金時期、生命還相對脆弱的特殊群體,其生命權益應受到法律的特殊保障。這是現代法制文明的內在要求,也是社會進步的客觀需要。為此,筆者以為,針對器官移植中出現的上述各種侵害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現象,我國應當加快器官移植立法的步伐,制定一部專門的《器官移植法》,通過《器官移植法》及于之相配套的民事及刑事制度來保障器官移植各方權利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為此,首先需要我國未來《器官移植法》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獻器官
器官捐獻是一種高尚的道德行為,對這種行為的提倡有助于提高公民的道德素養。所以,對于公民自愿捐獻其身體器官的行為,立法應予以積極的倡導。然而,立法所倡導的這種自愿捐獻器官的前提條件應當是其不會對捐獻者造成生命安全方面的威脅和健康方面的損抑,而且,也不會產生或者可能產生其他負面效應。當前,活體器官移植的理論前提是其不會對供體的生命健康帶來損害,而事實上,這一理論前提還是存在一定的可證偽性的,就是說,“器官移植并不是絕對不會對供體身體健康造成任何損害的。” 這是因為,器官移植主要是通過手術的方式來進行的,這其中必然會存在一定的生命風險和健康損害,至少會在短期內給供體帶來一些肉體上的痛苦。未成年人作為正處于生理發育最佳時期的一類特殊社會群體,在如對摘除器官后的承受能力、對被摘除器官的未來健康需求等許多方面都還具有不確定性的特點,容易引發損害其生命權益的事件發生;加之未成年人一般都缺乏足夠成熟和理性的自我判斷能力和情緒控制能力,對器官移植的后果等都難以具有足夠清醒的認識和理解,容易出現糾紛。因此,對于未成年人自愿捐獻器官的行為,未來《器官移植法》應當仔細權衡、謹慎考慮。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在此問題上的態度來看,基本上都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獻器官,而轉而以“成年”作為捐獻器官的主體要件之一,如美國的《統一組織提供法》就規定,自愿捐獻器官者須年滿18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身體健康;法國的《關于器官摘取之法律》以及臺灣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也都有類似的規定。這表明,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獻器官是當前各國立法所普遍采取的立法傾向。我國是在器官移植立法方面相對滯后的國家,在基本上還沒有什么立法經驗可言的情況下,顯然應當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身體健康等作為未來《器官移植法》允許并提倡自愿捐獻器官的前提條件,拒絕提倡未成年人捐獻器官。這是保護未成年人在器官移植中的合法生命權益的需要。
(二)建立供受體健康狀況調查制度及器官移植對供受體健康的影響評估制度
設立供受體健康狀況調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醫方對器官移植前后供受體的健康狀況進行認真調查和分析,以此為受體的健康狀況是否已經惡化到必須接受器官移植的程度和供體的健康狀況能夠允許其捐獻器官提供現實依據,提高進行器官移植的安全系數。同時,通過對供受體術后健康狀況的了解和調查,可及時發現那些隱匿的手術并發癥或后遺癥,了解器官移植對供受體生命健康狀況的影響,以便及時采取適宜的補救措施,切實保障供受體的生命與健康。而建立器官移植對供受體健康的影響評估制度的主要作用則在于保障醫方對將要進行的器官移植手術的可行性及其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進行科學的評估,以提出影響或可能影響器官移植安全進行的因素的分析報告以及消除這種影響的醫療方案設計,保證器官移植手術安全進行,不會對供受體的生命健康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在《器官移植法》中設立這兩項制度,對于保障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器官移植供受體的生命權益顯然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義。
(三)建立器官移植手術許可證制度
器官移植是一項高難度的醫療手術,并非任何醫療單位都具備實施這類手術的能力,也并不是每個醫師都有能力和水平進行這種手術。所以,出于對手術安全性的考慮以及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需要,應當在《器官移植法》中確立器官移植手術的許可證制度,對申請從事器官移植手術的醫療單位和醫師個人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就審查的內容來說,應當包括:醫療單位是否具備進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醫療設備;實施器官移植手術的醫師是否具有相關的臨床經驗、實際水平和能力等等。這也是防止因醫療單位和醫師不具有進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資質而擅自進行器官移植以致損害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生命權益以保障器官移植手術安全進行的需要。
(四)禁止人體器官的買賣,嚴厲打擊販賣人體器官的活動
在當前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人數眾多而可供移植的器官又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器官的高利潤性使得器官買賣成為器官移植中所面臨的一類嚴峻社會問題,它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了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良好形象。現實生活中,我國已發生了許多買賣人體器官的事件,更有甚者,有些不法分子受人體器官買賣高利潤性的誘惑,不惜鋌而走險,通過拐賣、誘騙、麻醉等犯罪手段偷偷摘取或強制摘取他人的身體器官加以販賣,未成年人由于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和防護能力,經常會成為這些不法分子獵取的目標。這不僅對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和損害,且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而當前我國現行立法對人體器官買賣問題的立法空位,則客觀上為人體器官買賣在現實世界中的自流提供了法律上的空隙。為此,立法應當明令禁止人體器官的買賣,對買賣特別是販賣人體器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體器官的行為予以嚴厲和有效的打擊。這是在器官移植中保護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一項前瞻性工作,也是使我國器官移植保持向公益性方向健康發展的一個基本要求。
(五)設立器官來源的嚴格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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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讓我最深感觸的是家庭保護里的第11條: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等行為。
有的家長自己本身的思想和品行有些不正確,再加上科學教育方法缺乏。就說我爸爸,自己沉迷于游戲就算,還拖弟弟下水。有一次晚上,爸爸給弟弟買了一份他最喜歡和他最夢寐以求的禮物-游戲機,弟弟得知爸爸給他買了游戲機,在當天晚上,他玩得暈頭轉向,就連老師布置的作業都沒有完成,在第二天時,弟弟因為這樣而被老師罵。然而他的成績一落千丈,有時媽媽還找他“談話”,弟弟因為被媽媽的“談話”而使他從這以后再也不接觸游戲了。
我的媽媽以前是一位很爛賭的家庭煮婦,她每天都出去打麻將,從來沒有問過我們的學習成績,學習情況,這樣的家庭教育是不行的。
在中國,正所謂上梁不正下梁歪,你們想這樣的家庭教育能教育好孩子嗎?有些家長每次教育孩子都用臟話,弄得孩子都滿口臟話,使得他們出口成章(臟話)例如我們班有一個同學,他張口閉口都是臟話,如果同學們不小心碰了他一下,即使同學們到了歉,他也要用臟話罵那個同學狗血淋頭。有一次,我放學遲了點回家(因為那個同學有問題請教我),她什么解釋都不聽,她就拿起雞毛掃,打我,打到斷。我想,許多的家長都會像我爸爸媽媽那樣,這樣的家庭教育是不行的。
不管在家還是在外,我們都要熟知規章制度,因為我們都會有出錯的地方。
篇10
關鍵詞:小學思品課 法制教育 個案剖析 未成年人
一、更新理念,提高認識
在日常生活中,教育工作者的錯誤認識和觀念,往往容易導致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侵害。因此,我們首先組織廣大教師,尤其是實施“個案現象剖析”教學班級的思品課教師,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兒童權利公約》、《品德與社會(生活)》課程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一是為了提高教育者的理論素養與自身素質,二是為了構建在思品課堂中實施未成年人思想教育的知識內涵和內在聯系。
二、廣采個案,精心設計
小學思品課堂教學,有課程標準規定的教學內容與要求,因此在思品課堂教學中實施“個案現象剖析”教學,教師必須精心選擇教學個案,借注新課程教學理念上生成課。
近幾年來,我們選取的關于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個案有:
個案1:學校中班隊干部制度是兒童參與民主生活和民主管理的一種重要形式和途徑,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班隊干部是由教師任命或指定的。
剖析:未成年人平等參與的權利仍然沒有得到有效保障。在全國各類兒童文學藝術成果的評獎或推薦過程中,也很少聽取兒童的意見。
個案2:張惠敏去年夏天從她的家鄉海南省跑到北京,她的父親騎電動自行車在后面跟著她。前些時候,在中國南方,一名父親把10歲的女兒黃澧的手和腳捆上,看著她在冰冷的江水里游了3個小時。這兩位父親都說,他們是在幫女兒實現夢想,一個希望女兒參加奧運會賽跑,另一個希望女兒游泳穿越英吉利海峽。
剖析:組織未成年人參加公益性活動和演出無可厚非,但是不能不顧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承受能力。上述活動的強度,遠遠超出了兒童的體力和認知水平,已經構成了對兒童的傷害,這樣的做法是與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規定背道而馳的。
個案3:在各類兒童參加的集會中,我們很難聽到真正的兒童聲音。兒童的發言稿要么是成人授意,要么干脆由成人。
剖析:一般的規律是兒童參加的會議規格越高。成人化的程度也越高。實際上,不是孩子不會說孩子話,也不是不敢說真心話,而是許多大人不想聽、不敢聽,更不敢讓他們說。于是孩子漸漸習慣了不相信自己的語言,不相信自己的眼睛,也不相信自己的大腦,其惡劣影響十分深遠。現在已發展到了全社會都在呼喚“誠信”。
個案4:擔任干部的、學習成績優異的、長相漂亮的、伶牙俐齒的……學校在對外交流或者參與重大活動中,往往把交流的機會或者自我展示的機會給這些所謂“優秀”的學生。那些平時被認為表現不好、又沒有什么特長的、長相一般的普通學生則很難有機會,甚至活動期間被派回家。
剖析:一些兒童工作者往往傾向于把更多的機會給那些聽話的孩子,或者那些容易給成人臉上增光的孩子,這樣的一些做法在許多地方已經成為慣例。但是從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角度看,這種做法是需要改變的。學校應該為每個未成年人提供平等的參與機會。
以上這些現象司空見慣,讓人習以為常,甚至還有人認為出發點很好,有道理,但不知如此卻已是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權利。
針對篩選出的個案,教師首先要認真思考,認真備課。在實施教學中,我們精心設計了教學流程:問題呈現(事情、思考)一問題聚焦一生成課嘗試(立題――剖題――破題――答題)一問題診斷與思考。在實踐中,教師可以依據課堂教學實際情況,對這一教學模式實施動態調整,不斷創新。
三、強化管理,注重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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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未成年保護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