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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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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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鐵第四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湖北 武漢 430063)

摘 要:在目前的技術經濟水平下,對受交通噪聲影響而導致聲環境超標的零散分布的敏感目標,多采用隔聲窗進行受聲點防護,但安裝隔聲窗施工繁瑣且周期較長。因此實踐和探討了一種新方式,即通過足量貨幣化補償的辦法,將隔聲窗安裝交由受影響對象自行實施。實施結果表明,該方式易于被受影響對象接受,有助于節約工期和減少環境投訴,但也存在被補償對象不按照協議實施噪聲防治措施,建設單位無法免除主體責任的隱患。建議確需采用該種方式時,應在補償協議中規定被補償對象的污染防治責任并監督其及時落實防治措施。

關鍵詞 :噪聲;污染防治;貨幣化補償

中圖分類號:TB535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1.018

收稿日期:2015-04-17

1 概況

交通噪聲主要指的是機動車輛、飛機、火車和輪船等交通工具在運行時發出的噪聲,具有流動性大、干擾范圍大等特點??刂平煌ㄔ肼?,首先應控制噪聲源;其次是阻斷噪聲傳播途徑,最后是受聲點防護,各種手段的最終目的均是為了保護受聲者。對于規模較小、零散分布的敏感目標,采用聲源控制或聲屏障等聲傳播阻隔措施,投資過高,在目前的技術經濟水平下,可行性較差。而隔聲窗一般可以降噪20dB以上,效果較好,且費用適中,適用性強。因此,零散分布的敏感目標受交通噪聲影響而導致聲環境超標時,通常采用隔聲窗進行受聲點防護。隔聲窗實施過程中,需要逐個測量窗戶,并替換成相應形式和尺寸的隔聲窗,由于受聲點的窗戶形式和尺寸不一(尤其是農村地區),隔聲窗的制作和安裝無法實現標準化,過程比較繁瑣,實施過程中,需要逐戶約定安裝時間,這些都延長了施工周期。而如果能將隔聲窗的實施,通過足量貨幣化補償的方式,交由受影響對象自行實施,將大大減少建設單位的工作量,節約工作時間,同時,被補償對象也可根據自身需要靈活安排,不致與自己的生產生活計劃產生沖突。在這種思路的指導下,筆者所在團隊,在某鐵路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中進行了實踐探索。

2 目的、原則與實施方法

2.1 目的、原則

貨幣化補償的目的,是為了履行建設單位的噪聲防治責任,節約工期,同時兼顧受影響對象的個性化需求。實施原則為,受影響對象自愿選擇隔聲窗實物安裝還是貨幣化經濟補償,貨幣化補償按照隔聲窗的市場綜合單價和受影響對象的窗戶面積確定,最終由被補償對象自行實施噪聲防護措施。

2.2 實施方法

貨幣化補償實施過程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①根據環保驗收整改意見和圖紙,進行現場核對,確認需實施隔聲窗的范圍;②聯系實施范圍內的單位、村委會和居民,宣講補償原則;③實地逐戶測量,和受影響居民及單位確定窗戶面積;④由居民和單位自愿選擇實物安裝或貨幣化補償,簽署補償協議;⑤轉賬付款,完成補償,對選擇實物安裝的,另行組織施工隊伍進場施工。

不論是隔聲窗實物安裝還是貨幣化補償,現場調查、實施范圍確認、原則的解釋與宣講、窗戶面積的測定均是必不可少的。最終的差別就在于,采用貨幣化補償方式后,隔聲窗實物安裝的任務由建設者轉移至了補償接受者。

3 實施結果

通過1個實施小組2周的現場工作,完成11個村鎮187戶和2所小學的貨幣化補償,補償面積約2 700m2。實施過程中發現:

3.1 受影響居民和單位普遍選擇貨幣化補償方式

由于補償單價是按市場價格確定,一方面包含了施工隊伍的利潤和相關稅費,單價相對較高,受影響對象選擇自行實施措施的貨幣化補償,有一定利潤空間;另一方面,其可以根據自身房屋的修繕和重建計劃,一并實施噪聲防護措施,避免浪費。此外,在實施的具體時間上,可以根據自身的作息時間,靈活地安排實施時段。部分舉家外出就業的居民,難于中斷工作來配合實施隔聲窗,故其樂于接受這種方式。

3.2 補償原則的宣傳和解釋工作量較大

對于噪聲防治措施的貨幣化補償,尚沒有對應的相關政策。這種補償,實質上還是一個談判和簽署契約的過程。補償范圍是由環保驗收監測結果確定的(只有驗收監測超標的受聲點,才進行補償),補償單價是考察市場價格后確定的,這些技術上和經濟上的指標,都需要向補償對象一一解釋清楚,力求公平合理。當然,直接進行實物安裝,這些宣傳工作量也是同樣的巨大。

3.3 接受補償的對象很少真正落實噪聲防護措施

以本次補償實踐為例,接受補償后,2所小學很快組織了隔聲窗采購和施工,并利用假期實施完畢,但普通居民,除了極少數因為房屋修繕和重建的原因,一并落實了隔聲窗,其余居民均未實施噪聲防護措施。究其原因,是因為噪聲污染是一種能量損耗型污染,人體對噪聲有一定的適應性,在人體感覺可以承受的范圍內,居民很少有動力去主動采取噪聲防治措施。

4 噪聲補償的探討

按照《環境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污染者擔責”的原則,交通噪聲防護的主體責任在建設單位,而不在第三方。因此,若接受貨幣化補償的受影響對象未按照協議采取防治措施時,環境保護執法部門首先追究的仍是建設單位的責任,建設單位雖然可以根據補償時簽署的協議,按照《合同法》的有關條款追索被補償對象的責任,但卻不能免除其自身的污染防治責任。但從目前的法律體系上講,交通噪聲污染補償實施后,要真正履行污染防治責任,最終還是要看防治措施落實與否。

因此,項目建設單位應盡量自行主導污染防治設施的實施,確實因客觀條件所限采用貨幣化補償方式時,應規定被補償對象的措施落實責任,包括具體的措施形式和實施時間,并監督其及時落實到位。

5 總結和建議

本次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貨幣化補償僅耗時2周,節約了建設單位的施工環節和時間,2012年實施完畢后,3年來未發現相關的噪聲污染投訴現象,可見,這種措施在工程實踐和處理噪聲投訴問題上具有積極意義,但該方式也存在隱患,確需采用貨幣化補償方式時,應規定被補償對象的措施責任,并監督其落實到位。

參考文獻

1 曲恩超,張輝,劉陽.城市道路交通噪聲污染防治現狀[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14(5)

2 解成巖.城市道路交通噪聲污染控制對策[J].黑龍江環境通報,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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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城市噪音污染已成為僅次于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的第三大城市公害,對人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影響至深。某大型網站日前進行的一項噪音污染調查,高達98%的網友表示自己曾受到噪音污染,有約63%的網友表示在生活中受到了3種以上噪音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10月29日通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已經過去十七年,但該法的普及、執行卻存在很嚴重的問題:一是相關部門,特別是政府城建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如進行城市改造時未依法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對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也未全部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二是市民對于噪音騷擾普遍投訴無門、投訴無果或投訴難處理。三是基層執法部門在噪音污染的防治中,存在實際職能權限不明晰、執法難度大、執法權力不足。法學碩士、高級律師,國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全國政協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CCTV2011年度十大法制人物施杰在人民大會堂接受本刊記者時如是說并提出了以下建議。

一是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二是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三是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四是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條之規定:將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毙薷臑椋骸皣鴦赵涵h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負有依法配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履行職責的義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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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施工噪聲;噪聲污染;城市規劃;污染防治

中圖分類號:TB5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2)17-0119-02近年來隨著城市的快速發展,城市基礎設施、舊城區改造和住宅建設的不斷加大,城市建筑噪聲給人居住環境帶來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城市人口稠密地區的建設項目施工中產生的噪聲污染,已經成為環境污染投訴的熱點問題。就馬鞍山市而言,在各類環境污染投訴中,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投訴占環境量的20%以上。因此,如何加強城市建筑施工噪聲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聲污染,給居民一個寧靜的生活環境,已成為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

1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現狀

1.1 污染源調查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源主要來源于施工機械,通過對其工作狀態調查,其噪聲平均強度見表1,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 12523-90)國家標準見表2:

1.2 建筑噪聲聲源的特點

建筑噪聲聲源常常在露天,擴散途徑不易被割斷。其特點是位置多變,噪聲源的性能、強度、種類變化的范圍大,常常伴有強烈的震動發生,還具有強度大且持續時間集中,噪聲控制難度大等特點。除此之外,建筑中使用的大噸位載重汽車的噪聲形成流動噪聲源同樣不可忽視。

1.3 污染現狀分析

第一,一些建筑施工單位受經濟因素制約,使用的施工設備簡易陳舊、質量低劣、安裝不當。與此同時,建筑施工業主普遍缺乏環保意識,對施工機械缺少必要的降噪手段。卷揚機、電鋸、切割機等產生高噪聲的設備露天安置,操作時刺耳的噪聲隨時傳播,使施工場界噪聲嚴重超標。

第二,由于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側重強調建筑質量和工程安排,兩者與施工時間發生矛盾時,自然會從經濟利益出發,導致出現夜間施工現象,嚴重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由具體的施工單位承擔污染防治責任,造成了其上游的總包企業和建設單位沒有義務來治理污染的認識誤區。另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遞交,環評文件提出的不進行夜間施工,或者必要時經環保部門批準才進行夜間施工,其內容是建設單位作出的承諾。因此,在實際執行工作中,無法對建設單位實施處罰。他們常常利用各種手段來縮短施工工期,導致部分施工企業出現“被動違法”現象。

2 建筑施工噪聲的污染防治對策

2.1 合理制定作業時間

在施工現場超出規定時間帶作業的一般是混凝土連續澆注,而且噪音的強度非常大,如在夜間作業噪音尤為突出。為了有效控制施工單位夜晚連續作業,就應該嚴格控制作業時間,特別在居民稠密區進行噪聲施工作業時,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30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規定,禁止夜間(22:00~6:00)施工,如有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報環保部門批準,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并告示附近居民。

2.2 城市規劃要合理

城市規劃和建設布局同防治噪聲污染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在制定城市規劃時,要合理安排功能分區和建設布局,對老城區改造,應實行適度開發,避免建筑施工噪聲擾民現象發生,對新區開發實行一次規劃分片施工,以減少施工噪聲污染

強度。

2.3 科學防治施工噪聲污染

推行施工噪聲降噪的實用技術,條件允許的可安裝消音、吸音設備,如使用纖維材料、顆粒材料等吸聲材料,在打樁機、攪拌機等高噪聲施工機械周邊設施吸聲屏,可降低噪聲15dB(A)左右;另外,對施工設備也可以屏蔽降噪,使用隔聲性能好的隔聲構件將施工機械噪聲源與周圍環境隔離,以減少環境污染范圍與污染程度,如用磚砌成的隔聲間,隔聲量可達30~50dB(A)??傊ㄖ块T應根據噪聲特點和經濟能力,科學地防治噪聲

污染。

2.4 完善法律法規的規定

將建筑施工噪聲的法律責任的承擔者調整為建設單位,而不再是具體承擔施工任務的建筑企業,這樣就可以落實建設期的義務,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要求相一致,實現環保部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權力、義務的一致,共同來解決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同時,環保部門在查處違法夜間施工行為時,就能順利地解決在取證、送達和執行等環節面臨的困難,提高行政執法的質量和效率。

2.5 利用經濟手段進行污染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61條明確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因此,建議在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中實行保障金退還制度,對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建筑工程大小收取一定數額的保障金,如果在今后的施工中,在限制時間內擅自進行建筑施工等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作業拒不改正的,給周圍居民生活帶來極大危害的,視其情節扣除部分保障金,如果未產生噪聲污染如數奉返保障金。

2.6 從環境管理上采取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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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環境噪聲達標區(以下簡稱達標區),是指在《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劃分的基礎上,經過強化環境噪聲的管理,使得區域內環境噪聲水平和環境噪聲管理措施達到以下各項要求的單一功能區域。

1、區域環境噪聲平均等效聲級達到該區域所執行的環境噪聲標準。

2、區域內90%以上的固定噪聲源(包括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噪聲不超過該區域所執行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不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未達到排放標準的固定噪聲源,其邊界噪聲不得超過標準5dB。

3、區域內的建筑施工噪聲不超過《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并有針對該區域內建筑施工噪聲管理的具體規定。

4、區域內對道路交通噪聲、社會生活噪聲有具體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區建成的環境噪聲達標區的環境噪聲污染源防治管理。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本辦法所稱達標區,是指通過對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的綜合整治等強化管理后,達到國家基本指標的要求,經驗收合格的區域。

第四條鞏固和完善環境噪聲達標區的基本指標和要求

1、達標區的區域環境噪聲(包括各功能區噪聲)聲級,不得高于達標區建成時的分貝數。

2、達標區的固定噪聲源排放的噪聲,達到所在區域廠界標準的百分率,不得低于達標區建成時的水平。超標的噪聲源數,不得大于達標區建成時的數量,且超標分貝數必須小于5。

3、達標區的建筑施工噪聲,不得超過場界噪聲限值。所有施工工地都須有有效的噪聲防治管理規定及措施。

4、道路交通噪聲不得超過70分貝。航運交通噪聲,達到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第4類功能區的標準值。

5、社會生活噪聲,堅持執行有效的管理措施,達到所在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達標區內環境噪聲污染。

第五條防治實行分工管理,統一監督的原則。

區環境保護局是轄區達標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噪聲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統計匯總和檢查督促。區公安、交通、文化、工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具體為: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由環境保護部門實施具體管理,主、支交通干道交通噪聲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施具體管理,社會生活噪聲由公安治安管理部門實施具體管理,其他噪聲由交通、文化和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別實施具體管理。

第六條達標區內新、擴、改建項目以及技術改造項目,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防止產生新的環境噪聲污染源。

凡在達標區內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達標區內鎮及街道辦事處應指定專職或兼職環保員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對轄區內的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等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工業噪聲污染源管理

第八條凡向周圍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依審批權限向相應的環境保護局申報登記;因生產工藝、產品結構、工作時間的改變使噪聲源的種類、數量、位置和排放的環境噪聲有較大變化的,應及時向原進行審批的環境保護局重新申報登記,同時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九條凡產生噪聲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向相應的環境保護局申報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其防治噪聲的設備,必須按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標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否則項目不予驗收,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條廠界噪聲治理達標的單位,必須制定噪聲管理制度,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及時維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保持設施的噪聲控制效果。

已驗收合格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未經原審批環境保護局批準,不得擅自拆除、閑置。

第十一條對有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經監測不合格的,由城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治理,經治理仍不達標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源管理

第十二條施工作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施工單位應當使用低噪聲機械或采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噪聲的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發包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給予施工單位合理的施工工期,避免為縮短工期增加午間、夜間作業時間,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十四條進行工程設計應當包含施工期間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編制工程預算應當包含施工期間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專項費用。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工程施工需要,安排噪聲污染的防治費用,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達標排放施工噪聲。

第十五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施工單位使用打樁機、挖掘機、混凝土泵機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應當在開工十五日以前按企業規模向具有審批權限的環保局報告該工程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的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情況。

第十六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禁止在午間、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但因搶修、搶險作業,或生產工藝要求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生產工藝要求及其他特殊情況須在午間、夜間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事前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午間、夜間施工意見書,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可在午間、夜間進行施工作業的證明,并公告附近的居民。

進行午間、夜間施工作業,禁止使用電鋸、風鎬等高噪聲設備。

第十七條在達標區范圍內向周圍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施工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繳納噪聲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八條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間,城區環境保護局依法按市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時間和區域作出限制性規定對建筑施工工地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對周圍生活環境影響大的施工工地,鎮、鄉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組織群眾監督小組,實行群眾監督;施工單位要積極配合支持以確保環境噪聲達標和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四章交通噪聲污染源管理

第二十條本法所稱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一條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強進入達標區機動車輛的管理。根據達標區中噪聲功能區的要求,公示設立禁鳴區范圍,并設置禁鳴標志牌。

第二十二條在道路交通干線和河道航線的敏感地段,設置交通噪聲管理牌。

第二十三條轄區內禁止制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規定的噪聲限值的汽車。

第二十四條在達標區范圍內行使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輛在達標區范圍內行駛,機動船舶在達標區的內河航道航行,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達標區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夜間執行緊急公務應盡量避免警報器長鳴。

火車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使,禁止使用汽笛。

第二十六條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的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禁止拖拉機和高噪聲重型車輛在達標區內行駛,并設置禁駛標志牌。特殊情況確需進入達標區的,須經公安交警部門批準,憑準行證在規定時間按規定線路行駛。

第五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源管理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商業經營場所使用音響器材播放音樂和廣告,或者采用擴音喇叭及其他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二)非特種車輛使用外掛式音響設備或車載喇叭;

(三)在夜市攤點高聲喧嘩、播放音樂、唱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四)飼養動物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五)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擾民的行為。

第三十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從事室內裝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繕等活動,禁止在午間、夜間施工;在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午間和十八時至次日八時,禁止使用電鉆、電鋸及其他產生高噪聲的工具。

第三十一條居民家庭使用音響器材、各類樂器或進行娛樂等活動時,應當采取控制音量等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二條達標區內,在居住區、廣場等區域,午間、夜間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并影響周邊居民正常休息的文體娛樂等活動。

城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學校、幼兒園進行體育、娛樂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應當合理控制音量,避免對相鄰各方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三條凡在達標區內新辦餐飲服務、娛樂性項目等對周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須遵守國家及省有關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其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四條舞廳、卡拉OK廳、影(?。┰?、錄像廳、游藝廳及其他各類文娛體育場所,要嚴格控制夜間營業時間,采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五條各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經常對商店、影劇院、錄像廳、歌舞廳、卡拉OK廳的音響和中小學及其它公共的廣播喇叭聲,進行檢查測量,對超過環境噪聲標準的,及時制止,并及時向環保部門報告檢查情況。

第三十六條城區環保部門與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積極采取多種形式,向群眾宣傳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和科學知識。

第三十七條各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發動居委會,對居民的家用電器產生的噪聲進行管理,要把噪聲控制列入文明家庭的評比條件。

第六章獎懲制度

第三十八條對在鞏固和完善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環境保護部門和各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臺條例》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局或者其它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午間”是指北京時間十二時至十四時三十分;“夜間”是指北京時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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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噪聲;污染;防治

1.噪聲污染成因

1.1交通對城市的噪聲污染

城市市區道路中的交通噪聲是城市環境污染的重要來源之一,在我國城市噪聲污染是比較嚴重的。交通車量是影響交通噪聲的首要基本因素。隨著汽車數量增加其流量也逐步增加,噪聲聲源的逐步增多,交通噪聲聲量和累積百分統計聲級呈明顯上升趨勢,但是當車數量增加到一定程度時,噪聲就基本保持在不變的程度上了,其中統計的各項參數的標準偏差會變小,交通所造成的噪聲起伏也會隨之減小。汽車噪聲的頻率大小與車速也有關,會隨車速而增加,高頻率噪聲增加幅度大于低頻率噪聲。在同一速度下,變速器處于抵擋,交通噪聲會越大,因為低擋位發動機的轉速高噪聲大。城市道路車速一般情況不會太快,在同等件下,車輛擁擠時變速器所處擋位低,并且不時要加速運動,所以比車輛流暢時交通噪聲要高一點。

1.2公路施工對城市的噪聲污染

公路施工對環境影響的問題已引起廣泛關注,公路施工的生態化建設已經成為消除噪聲的重要研究課題。公路施工噪聲破壞了公路沿線的環境,影響了人們正常的生產、生活。另外,近些年隨著城市建設的迅速發展,很多的高速道路系統在大城市和城郊結合部快速延伸及擴展,例如快速公路、高架道路、地鐵、輕軌道路等等,而且,城市交通正在向高等級、高速度等現代化方向發展。公路的發展帶來機動車數量急劇增加,使的城市道路交通噪聲污染日益嚴重。道路交通噪聲具有強度大、影響范圍廣的特點,已逐漸成為城市環境噪聲的主要污染源,也成為環境噪聲控制的難點。另外,建筑施工對環境噪聲也產生一定到影響,并且提出了相應的措施。

1.3建筑對城市的噪聲污染

部分建筑工地未取得相關部門的環保審批的情況下,在禁止施工作業的時間段和地點進行澆灌水泥、風炮鉆孔、打地基、鋸模板以及裝卸作業或者持有某部分的審批手續而進行其他部分的施工作業,這些施工所產生的噪聲嚴重影響了周邊居民正常的日常生活。

2.噪聲污染的危害

2.1噪聲影響人們的生活、工作和學習

噪聲會分散人的注意力,容易產生疲勞,致使工作效率下降。噪聲也會導致多夢、易驚醒、睡眠質量下降等。

2.2噪聲能誘發疾病

噪聲對人體最直接的危害是聽力損傷,嚴重的可能使人耳完全失去聽力。噪聲會使人出現頭暈、頭痛、失眠、多夢,甚至精神錯亂,噪聲也可導致心血管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紊亂。此外,噪聲對視覺器官、內分泌機能及胎兒的正常發育等方面也會產生一定影響。對兒童的危害就更大了,嚴重的可導致智力發育降低20%以上。嚴格的講,噪聲就是慢性毒藥,所以治理噪聲污染刻不容緩。

2.3噪聲對動植物的影響

噪聲能使植物產生影響,使植物過早凋謝,使動物失去行為控制能力,強噪聲會引起動物死亡。鳥類在噪聲中會出現羽毛脫落,影響產卵率等。

3.對城市環境噪聲綜合防治方面的思考

3.1交通噪聲污染

所有汽車全部換成低音喇叭,在主要路段禁止鳴笛,環保部門與交警配合,做好日常監督,讓交通噪聲得到良好的控制,為全面改善聲環境質量打下良好的基礎。

3.2工業噪聲污染源,改善生產和生活環境

把防治工業噪聲污染作為一個重要方面來抓,每年有計劃的集中一定的環保資金,加上企業自籌資金,安排一批工業噪聲治理項目并將一些噪聲嚴重擾民的項目納入噪聲限期治理項目。同時監理部門實行經常性的監督管理和不定期的組織檢查,對重點企業進行具體的指導,使一些噪聲污染嚴重的企業逐年得到改善。

3.3施工噪聲申報登記制度,加強建筑施工噪聲的監督管理

建筑項目要在環保部門辦理了申報登記,并按照施工噪聲的有關規定,接受環保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

3.4檢查和監督相結合

將突擊性的檢查和經常性的監督管理相結合,解決量大面廣的群眾反映強烈的噪聲問題。各環保局在實行經常性的管理的同時,組織5~7次的聯合大檢查,重點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等社會生活噪聲問題。

3.5加強城市綠化,搞好植樹造林

種植綠化林帶,由于植物葉片能反射和消耗噪聲,因此樹木及植物形成的綠化帶,能有效降低噪聲大小,選擇合適樹種、植株的密度、植被的寬度,可以達到吸納聲波,降低噪聲的作用。

3.6宣傳教育,強化噪聲管理

強化噪聲管理,加大環境噪聲消除的宣傳力度,提高居民的環境意識,樹立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的可持續發展觀,抓好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教育培養一支懂業務、會管理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專業隊伍,并提高環境監測隊伍的人員素質,使其成為噪聲防治工作的主力軍。

4.總結

工業生產的高速發展和城市人口的急劇增加,使得噪聲污染已經滲透到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個領域,成為世界環境危害之一。噪聲污染有多種來源和各種分類,有很多不同于其他環境污染的特點。噪聲的科學防治應該從聲學系統出發,綜合實踐考慮,尋求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方案。只有采取適當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噪聲污染是可以控制的。

噪聲已經無時無刻的滲透到人們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人們期待生活在沒有噪聲干擾的安靜環境中,但完全沒有噪聲是不現實的。人們除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把噪聲影響降到對人無害或對腦力活動和休息不致干擾的較低程度,還應加大環境噪聲消除的宣傳力度,提高居民的環境意識,樹立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的可持續發展觀,關心身邊的環境,真正創造—個安靜、適宜人居的環境。 [科]

【參考文獻】

[1]劉紹武.加強環境噪聲整治改善生產生活環境[J].中國環境管理叢書,2006,09(30).

[2]劉瑞雪.公路施工中的噪聲污染與防治措施[J].經濟研究導刊,201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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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并制定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政策和措施。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環境噪聲標準的適用區域。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公安部門對機動車噪聲和根據職責對社會生活噪聲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海事、漁監、港務部門及鐵路、民航管理部門分別對機動船舶、火車、航空器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的噪聲限值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工商、文化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分別對建筑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對劃定的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聲環境質量和重點噪聲污染源,進行定期監測。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區域聲環境質量狀況定期向公眾公布。

市、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環境噪聲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單位和個人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的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在本市下列區域內,不得新建排放環境噪聲的工業生產設施和排放環境噪聲超過標準的其他設施:

(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療養區、旅游度假區、歷史文化保護區;

(二)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

(三)對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域中的居民住宅、學校、幼兒園、醫院、機關、科研單位有影響的范圍。

第七條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其選址、動工建設、投產使用,必須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產使用。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雖已建成但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產或者使用。

第八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必須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并接受環境保護部門的現場檢查。

第九條環境噪聲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超過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條排放環境噪聲造成嚴重污染的單位,以及本規定第六條所列區域內原有的工業生產設施和其他設施,排放環境噪聲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

需要限期治理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省管轄的單位,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依法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二)市管轄的單位,外地駐*單位,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具備縣級以上管理職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管轄的單位,由其所在的開發區、保稅區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開發區、保稅區管理委員會決定;

(四)區、縣級市管轄的單位,分別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

(五)本條(一)、(二)、(三)、(四)項規定以外的單位,按管轄權限,分別由市、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權限內,可以授權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小型的企業、事業單位直接作出限期治理決定。

第十一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和性能完好,確保所排放的環境噪聲達到相應的規定標準。不得擅自拆除、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確需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并提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十二條不得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不得將產生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轉移給沒有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十三條禁止生產、銷售噪聲強度超過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產品。

須標注噪聲強度的產品的目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生產產生環境噪聲產品的企業,應當在產品說明書和銘牌中如實標注產品產生的噪聲強度。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四條需要使用排放環境噪聲機械設備的建筑、裝飾、清拆施工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辦理排污申報登記。

第十五條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噪聲控制范圍內禁止使用蒸氣樁機和錘擊樁機。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規定城鎮禁止使用蒸氣樁機、錘擊樁機的區域范圍。

第十六條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噪聲控制范圍內的建筑、裝飾、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場地,使用各種鉆樁機、鉆孔機、攪拌機、推土機、挖掘機、卷揚機、振蕩器、電鋸、電刨、鋸木機、風動機具和其他施工機械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除搶修和搶險工程外,其作業時間限制在六時至二十二時。

因混凝土澆灌不宜留施工縫的作業和為保證工程質量、技術需要的樁基沖孔、鉆孔樁成型等作業或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長作業時間、在夜間連續施工的,應當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證明,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告附近居民。

需要爆破作業的,經公安部門批準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

第四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機動車輛噪聲應當符合《機動車輛允許噪聲》國家標準的規定。

機動車輛不符合標準的,禁止上路行駛。對不符合標準的在用機動車輛,公安部門不得發給年檢合格證;對新購置或從外地遷入本市的機動車輛不符合標準的,公安部門不發給牌證。

第十八條在本市市區和城鎮噪聲控制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禁止鳴喇叭。

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和改善聲環境質量的需要,劃定禁鳴喇叭的路段和地區。

第十九條摩托車、拖拉機不得在禁止行駛的路段范圍內行駛。公安部門可以根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要求劃定禁止行駛的路段,并向社會公布。

摩托車進出允許其行駛的內街、小巷,在二十二時至次日七時應當熄火推行。

禁止未安裝排氣管消聲器或者排氣管消聲器失效的機動車輛上路行駛。

第二十條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應當符合公安部門的規定,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

第二十一條公共汽車報站設備的音量,應當控制在規定的限值以內。禁止營運車輛使用揚聲器招攬乘客。

第二十二條車站、車輛編組站、港口、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使用廣播喇叭,應當控制音量,減少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設在居民稠密區的營運車輛站場,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不得使用廣播喇叭和電鈴;在其他時間使用的,應當控制音量。

第二十三條路橋建設必須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輕軌道路,經過已建成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要求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有計劃地治理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十四條機動船舶的發動機應當裝置有效的消聲器,使排放的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內河船舶噪聲級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機動船舶進入*港東河道獵德閘至西河道珠江大橋東、西橋以內水域,只準使用電笛,特殊情況除外。

第二十六條船舶進入港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和亂鳴聲號。公務船執行公務使用喇叭和警響器,必須遵守港務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用于廣告宣傳的航空器,排放到地面的噪聲不得超過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二十八條鐵路機車穿越市區只準使用風笛,不得使用汽笛。

第五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在居民住宅建筑物內不得新設歌廳、舞廳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已設立的,必須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環境噪聲符合國家標準。排放的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限制其營業時間。

在其他地方設立的,必須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環境噪聲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內,應當嚴格控制設立本條規定的娛樂場所的規模和數量。

第三十條在體育場館舉辦大型經營性演唱會的,舉辦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嚴格控制邊界噪聲。其邊界噪聲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一條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噪聲控制范圍內,未經批準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確需使用的,應當經公安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禁止使用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音響設備和其他方式招攬顧客、宣傳商品。

第三十三條使用空調設備、音響等家用電器和樂器,家庭娛樂活動,排放的噪聲不得超過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三十四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宇內,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二時至次日七時,禁止使用電鉆、電鋸、電刨、沖擊鉆等工具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室內裝修、家具加工等活動。

第三十五條凡在臨街門口、道路等公共場地使用發電機,排放的噪聲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的,必須配置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使排放的噪聲符合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三十六條從事汽車、摩托車修理和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噪聲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嚴格控制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汽車、摩托車修理作業。經核準設立的,不得在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二時至次日七時進行調試發動機等造成噪聲污染的作業。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條規定,邊界噪聲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超出規定的時間或者未經批準夜間施工、作業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發電機排放的噪聲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輛在市區和城鎮噪聲控制范圍內鳴喇叭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營運車輛使用揚聲器招攬乘客的;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噪聲控制范圍內,未經批準使用高音喇叭和廣播宣傳車的;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違反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拒絕執行限期治理決定或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權限,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城鎮噪聲控制范圍,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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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和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擬定噪聲污染防治年度目標任務分解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年度目標任務情況的檢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三)建立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并組織監測,定期公布聲環境質量狀況;

(四)負責對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以及在商業、餐飲、文化娛樂等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產生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下列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一)在城鎮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排放的偶發性強烈噪聲;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或者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響器材產生的噪聲;

(三)進行集會、聚會、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裝修等活動產生的噪聲;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滑輪車、手推車等機具排放的噪聲;

(五)其他社會生活噪聲。

第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船舶排放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別對鐵路機車和航空器排放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市政、交通、文化、質監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聲環境保護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承擔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各自設立監督電話和舉報信箱,并向社會公布,受理環境噪聲污染檢舉和投訴。

第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承擔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管轄。受移送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答復當事人。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鄉建設、區域開發、交通發展和其他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納入聲環境影響評價內容。

第十一條 聲環境功能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劃定,并執行相應的聲環境質量標準。

主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其他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由所在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聲環境功能區的調整,按照編制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國家和本市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等,合理設置工業園區、交通干線、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設施等的噪聲防護隔離區域,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產生環境噪聲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配套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確定必要的噪聲防護距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時應當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的噪聲防護距離進行審核。噪聲防護距離內不得規劃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

第十四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改建、擴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或者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

禁止在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以及學校、醫院、機關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產生噪聲和振動污染的娛樂場所。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敏感建筑物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的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其配套的供水、電梯、通風、地下車庫等公用設施的隔聲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筑隔聲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影響評價規定進行聲環境影響評價,并在其銷售場所公示所銷售住宅受到外界噪聲污染情況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 向環境排放噪聲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執行排污申報及排污許可制度。

第十八條 向環境排放噪聲超過國家或者本市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進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停業、轉產、搬遷或者關閉。

噪聲超標準排污費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征收。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鼓勵采用低噪聲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禁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國家環境噪聲污染嚴重設備名錄的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條 從事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生產、施工、經營等活動,應當采取調整作業時間、合理布局噪聲污染源位置、改進工藝等措施防止噪聲擾民。

第二十一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于施工期間在施工場所公示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內容和時間、項目業主聯系方式、施工單位名稱、工地負責人及聯系方式、可能產生的噪聲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夜間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搶修、搶險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時將夜間作業項目、預計施工時間向所在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未發現險情的,不能認定為搶修、搶險作業。

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于夜間施工前4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市政設施建設及維護項目、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類重點工程必須進行夜間施工的,分別由市政、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施工單位應當在夜間施工前1日在施工現場公告附近居民。

環境保護、市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減少夜間施工作業,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十三條 除搶修、搶險作業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內以及高考、中考期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排放噪聲污染的夜間施工作業,禁止高考、中考期間在考場周圍100米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干線,應當合理避讓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批意見,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有效措施。

在交通干線兩側新建噪聲敏感建筑物的,應當符合噪聲防護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批意見,在建設主體工程的同時,采取設置聲屏障、綠化防護帶或者其他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路面應當符合本市低噪聲路面維護技術規程要求。

道路減速帶應當優化設置方案,并采用低噪聲材料建設。

第二十六條 禁止拆卸或者非法改裝在用機動車消聲裝置。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在用機動車輛開展定置噪聲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標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七條 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仍不符合國家噪聲排放要求的在用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

第二十八條 禁止機動車在禁鳴路段和區域鳴放喇叭。

主城區禁鳴路段和區域由市公安機關規定,其他禁鳴路段和區域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規定。

鐵路機車鳴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安裝和使用防盜報警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報器,應當符合公安機關的規定,非執行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

第三十條 港口、碼頭、車站、停車場、車輛修理場所應當合理規劃和選址,并采取措施防止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一條 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或者作業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使用聲響裝置,防止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禁止船舶在主城港區(長江郭家沱以上至馬桑溪大橋以下水域及嘉陵江高家花園大橋以下水域,下同)內試鳴汽笛,在視線良好、沒有其他船舶威脅本船安全時,不得習慣性鳴笛。

禁止采、運砂石船舶在主城港區進行夜間采掘和卸載作業。

第三十二條 除警用、醫療救護、森林防火等國家航空器外,禁止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通用航空器、設備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超低空飛行訓練或者從事商業性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城鎮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進行集會、聚會、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不得噪聲擾民。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非機動車和手推車、滑輪車等機具,不得噪聲擾民。

12點至14點和22點至次日8點,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噪聲擾民的室內裝修等活動,其他時段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噪聲擾民。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噪聲擾民。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

(一)搶險、搶修、救災等緊急情況;

(二)經批準的文化、體育、慶典等社會活動;

(三)各類學校、幼兒園播放廣播體操、眼保健操以及舉辦運動會、升旗儀式的;

(四)車站、港口、碼頭、機場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交叉口,在交通繁忙時刻必要的疏導活動;

(五)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其他情況。

前款規定使用的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裝置,在非緊急情況時應當合理控制音量,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噪聲污染。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招攬顧客。

第三十五條 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以及住宅區域的配電、供排水等設施、設備,應當合理設置和安裝使用,排放噪聲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或者設立娛樂場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運行,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動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商品住宅銷售場所公示所銷售住宅受到外界噪聲污染情況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裝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夜間排放噪聲擾民的,從重處罰:

(一)進行集會、聚會、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噪聲擾民的;

(二)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非機動車和手推車、滑輪車等機具排放噪聲擾民的;

(三)12點至14點和22點至次日8點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室內裝修等噪聲擾民的活動的;

(四)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噪聲擾民的;

(五)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招攬顧客的;

(六)未經批準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或者處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使用船舶聲響裝置的;

(二)船舶在禁止的時段和江段作業或者鳴笛的;

(三)船舶作業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加害人依法賠償損失。

因環境噪聲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中由國家機關任命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二)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三)交通干線是指鐵路(鐵路專用線除外)、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地面段)、內河航道;

(四)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五)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六)市政設施是指《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橋涵設施、城市公共停車場、臨時占道停車點、城市排水設施、城市照明設施等公共設施;

(七)夜間是指22時至次日6時之間的期間;

(八)噪聲擾民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2月1日公布的《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同時廢止。

環境噪聲污染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環境噪聲污染是一種能量污染,與其他工業污染一樣,是危害人類環境的公害。噪聲污染有其自身的特點。噪聲是暫時性的,噪聲源停止發聲,噪聲便消失。環境噪聲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聲影響的范圍是局限性的。我國根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數值區分環境噪聲與環境噪聲污染。在數值以內的稱為環境噪聲,超過數值并產生干擾現象的稱為環境噪聲污染。

聲環境功能區分類

在《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xx 中規定,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1)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2)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位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3)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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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管理部門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門、漁政漁港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下列分工,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一)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道路交通噪聲及由機動車輛產生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二)各級公安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三)各級鐵路管理部門負責對鐵路機車及列車運行產生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四)海事行政管理部門、漁政漁港監督部門負責對船舶產生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五)民航管理部門負責對航空器產生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級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本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調整方案及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公路、鐵路、機場、地鐵(地上部分)、城市高架橋和輕軌道路等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向環境排放噪聲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六條產生環境噪聲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按照規定到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請登記手續。噪聲源的種類、數量和噪聲強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15日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發生突發性重大改變的,必須在改變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排放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八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責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其中,對小型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限期治理決定,可以由市或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并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治理進度情況。排放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造成污染、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其轉產或者搬遷。

第九條拆除或者閑置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說明理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自接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

第十條工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噪聲超過國家標準的工業企業。原有噪聲超標的工業企業應當逐步搬遷或轉產。

第十二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對設備進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聲設備,改進工藝,并采取吸聲、消聲、隔聲、隔振和阻尼減振等治理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達到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三條在本市建成區內從事各類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

第十五條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的施工中采用人工打樁、氣打樁、攪拌混凝土、聯絡性鳴笛等施工方式。

第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在中小學生畢業和升學考試期間,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或其他活動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規定。

第十七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除搶修、搶險作業外,不得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確需夜間施工作業的,必須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單位公告當地居民。進入外環線以內的運輸建筑施工材料的車輛,必須于當日19時后進行,并于當日23時前離開。

第十八條向周圍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超過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的,確因技術條件所限,不能通過治理消除環境噪聲污染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把噪聲污染減少到最低程度,并在施工現場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與受其噪聲污染的居民組織和有關單位協商,達成一致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在本市建成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裝有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消聲器和喇叭,并保持性能良好。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公安部門規定,在非執行緊急任務或者在禁止使用警報器的地段和時段內,不得使用警報器。機動車輛應當安裝符合環境噪聲標準的防盜報警器。

第二十條禁止機動車輛在外環線以內地區(含外環線)及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的建成區內鳴放喇叭。

第二十一條各類航空器在本市建成區上空進行超低空訓練飛行或從事商業性飛行活動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鐵路機車進入本市建成區內,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禁止或限制鳴笛。各類機動船舶(包括氣墊船)在本市建成區內的河道航行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第二十二條在車站、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機場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應當降低音量并逐步改為低音廣播系統或無線電通訊聯系方式,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新建公路、城市高架和輕軌道路、鐵路、地鐵(地上部分)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應當設置聲屏障或采取對兩側敏感建筑物安裝隔聲門窗等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設備、設施的,其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第二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和其他發出高噪聲的音響器材,以及在午間和夜間進行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在建成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商業宣傳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發出過大音量的,應當在公安部門規定的活動區域和時間內進行。各類運營車輛不得使用廣播喇叭招徠乘客。

第二十六條禁止居民家庭在午間和夜間使用音響設施、各類樂器等進行噪聲擾民的家庭室內娛樂活動。

第二十七條禁止午間和夜間在住宅樓內進行噪聲擾民作業。在其他時段內作業的,應當采取噪聲控制措施,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十八條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修配加工業的經營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并應當控制夜間經營時間。禁止在居民樓內新建、擴建、改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各類經營場所。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拒報、謊報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其停業、搬遷、關閉。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的施工中采用人工打樁、氣打樁、攪拌混凝土、聯絡性鳴笛等施工方式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施工作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運輸建筑施工材料的車輛未按規定的時間進、出本市外環線以內區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安裝不符合國家及本市規定的消音器和喇叭上路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機動車在外環線以內道路(含外環線)及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建成區內道路鳴放喇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各類航空器未按規定在本市建成區上空進行超低空飛行或從事商業性飛行活動、鐵路機車駛經或進入本市建成區內不按規定鳴笛,產生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修配加工業等經營場所的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和損害,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向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六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二)"午間"是指當日12時至14時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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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給排水;管道噪聲;防治措施

中圖分類號:TL353文獻標識碼: A

0.引言

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和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很多工作已經可以在家里完成。人們每天在室內停留的時間越來越長,有數據表明,人們每天有超過80%的時間是在室內,這使得人們對室內環境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室內噪聲污染極大地影響了室內環境的舒適度。為了追求舒適、安靜的居住環境,人們對如何減少室內噪聲污染越來越關注。

1.室內噪聲污染的來源

1.1給水管道造成的噪聲污染

給水管道的噪聲是造成室內噪聲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具體噪聲產生主要是由下列原因引起的:(1)振動導致噪聲污染。管道水流的沖擊會讓給水管道產生振動,水流的流速快慢、方向的改變以及控制閥門等附件的啟動、關閉太快都會對管道造成振動,引起噪聲污染;高層建筑中的水泵也是造成管道噪聲污染的原因,水泵造成的噪聲會隨著管道傳入住房內部,對樓房底層的住戶影響非常大[1]。(2)氣蝕導致噪聲污染。氣蝕噪聲污染會隨著管道內部壓力的上升而加劇,在給水系統中,熱水給水管下行上給的管道中,冷水在加熱過程中使得冷水中的部分空氣被分離出來,在管道下行上給的出口最高的地方積聚、形成氣團,當出水口閥門開啟就會讓水流和氣體發生沖擊,造成噪聲污染。(3)水流導致噪聲污染。在管道中流動的水一定會發出聲音,流水噪聲會因為水流速度增加以及局部阻力增加而加劇。

1.2排水管道造成的噪聲污染

排水管道也是造成室內噪聲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具體噪聲來源可以分為三類:(1)排水橫管的噪聲。室內的衛生器具排水會排至橫管中,橫管中的水流和管壁沖擊會導致噪聲,而且橫管中水躍以及空氣波動會引起水封導致冒氣泡出現噪聲污染。除此之外,排水的橫管支管中的水流在進入排水立管時沖擊連接部位的T型管道或者十字型管道也會發出噪聲。(2)排水立管的噪聲。在排水橫管和立管連接處的水流在下落過程中形成旋轉水膜層以及氣塞流,導致排水立管里的氣體壓縮或者膨脹發出噪聲。另外,水流與管道管體、管道中的氣流碰撞也會導致噪聲。(3)衛生器具導致的噪聲。室內衛生器具在排水的時候會因為出現渦流而產生類似抽氣的聲音,坐便器排水時導致的噪聲污染更大[2]。

2.防治室內給排水管道噪聲的措施

2.1給水管道的噪聲防治措施

給水管道的噪聲主要來自于管道振動、氣蝕以及水流,因而要降低室內給水管道造成的噪聲也可以針對這三個方面著手:(1)減少管道振動造成的噪聲污染。在建筑過程中應該在給水管道和支托架之間設置具有彈性的絕緣墊層,例如在給水管道穿越墻壁的地方,在管道外壁和洞口處要進行彈性材料的填充,從而減少管道的振動;在給水管道入戶的地方也可以設置減振設備,從而降低用戶在用水時的相互影響。(2)為了減少由于氣蝕而導致的噪聲污染,在下行上給的系統中,利用最高配水點進行放氣,如果入戶的支管上有分戶計量表,就可以在各個供水立管頂部安裝自動排氣閥門;在上行下給的系統中可以在配水主要管道的最高處和向上抬高的管道部位設置自動排氣閥門。(3)選用合適的管道材料,降低水流造成的噪聲污染[3]。管道材料的合適與否直接影響水流對給水管道造成噪聲污染的高低,因此一定要根據實際條件選用密度較大的給水管道材料,選用開啟、關閉較慢的出水口閥門和水龍頭;除此之外,還應該選用合適管道口徑的給水管道。給水管道的選用應該根據水流速度和管道口徑來協調,生活給水管道的主要管道水流速度每秒最好不要超過1.5米,支管的水流速度每秒最好不要超過1米,在設計過程中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較慢的水流速度并適當將給水管道的管徑放大。

2.2排水管道的噪聲防治措施

2.2.1 選用低噪音管道材料: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建筑業日益蓬勃發展,特別是近些年,塑料管以價格低,安裝便捷,水流阻力小,無生銹現象,重量輕等優點在室內建筑排水系統工程中得以廣泛應運用,并且伴隨市場優勢愈發擴大,有逐漸取代傳統排水鐵管趨勢,但實際上塑料管道均有水流噪聲大(比普通排水鑄鐵管高約10dB左右)、隔聲效果較差等缺點,因此在對噪聲有嚴格要求的建筑中建議采用排水鑄鐵管,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選用重量大并且隔聲效果較好的塑料管,如近幾年性能表現較好的U- P V C 螺旋管等。另外,還可從改善排水水流工況角度出發,選用合適配件。

2.2.2選擇噪音小之排水器具

為減少坐便器和水箱進出水產生的排水噪聲,可改進坐便器結構,應選用消聲型坐便器,并且根據情況,選擇合適水箱高度,降低沖水壓力造成的噪音。坐便器沖水方式可分為虹吸式及沖落式兩種。

虹吸式分多種,虹吸漩渦式是依據虹吸和漩渦原理并用設計,因此噪聲最?。涣硗猓瑖娚浜缥讲捎锚毺貒娚淇?,排水會引起強烈虹吸作用,噪聲較??;半虹吸式為介于虹吸式和沖洗式之間設計的排水器具,噪聲較大。而沖落式則依靠落差帶來的水流壓力將污物沖掉,構造較為簡單,噪聲最大,屬淘汰產品。

2.2.3加強建筑通氣能力: 建筑排水系統可依據通氣情形分為伸頂通氣式排水系統、雙立管式排水系統、器具通氣式排水系統和環形通氣式排水系統四種方式。 根據建筑要求,在通常情況下應優先選用雙立管式排水系統,設置專用通氣立管;其能有效提升立管排水能力,平衡立管的正負氣壓,并且減少出現氣塞現象,從而起到降低噪聲作用。

采用新型排水系統也可起到降低排水管道噪聲效果;在新型排水系統上部使用特制配件,具備控制雙立管形成理想空氣芯、防止橫管水流剪斷氣流功能;在下部特制配件,能減小水躍高度,穩定排水管氣壓。

2.2.4采用同層排水系統

根據《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要求規定:住宅衛生間衛生器具排水管應避免穿越樓板進入住戶區。從考慮住宅業主私密性出發,各層各家管道問題應在同層或家中解決,由于異層排水系統經常遭遇非同層住戶在疏通管道過程中將管道捅破,或漏水需更換管道等情況,污水容易將下層住戶空間污染。同層排水系統設計指衛生器具排水管道(排污橫管和水支管)不穿越樓層進入住戶。在同樓層內平面施工設計使污水及其廢棄物排放達到甚至超過同類和其他排水方式,進入排水總管(主排污立管)處,如遇發生需要緊急疏通清理情況,在本層排水系統內即可處理的排水方式。。

2.3對管道和房間進行合理布置

要降低室內給水管道和排水管道造成的噪聲污染還可以通過對管道和房間的布局進行合理安排來實現。盡量將水泵房、衛生間等有給水、排水設備的房間相鄰布置,并且與臥室、工作室等對周圍環境要求較高的房間隔開,例如用客廳隔開衛生間和臥室、工作間。水泵房的機械噪聲污染比較大,為了避免空氣傳播加劇噪聲污染,不宜將水泵房布置在高層建筑以外的房間,而應該將水泵房設置在建筑物底層的地下室中。除此之外,為了減少噪音污染還應該對水泵房內的設備進行選擇,例如選用性能好、噪聲低的水泵機組,在水泵的進出水口設置減振機頭等[4]。

結語

噪聲污染對人體和建筑物的損害不可小覷,在室內給排水管道中的噪聲污染是很難被完全消除的。為了創建更好、更舒適的生活環境,應該在建設過程中采取相應手段對給水管道、排水管道造成的噪聲進行一定的防治措施。本文從防治角度出發,對室內給水管道、排水管道噪聲的預防提出了幾點建議,但是,在實際的建設過程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利用自身的技術條件和經濟條件進行優化,從而對噪聲污染進行合理防治,創造舒適、安靜、健康的室內生活環境,提高人們的居住水平。

參考文獻:

[1]馬惠欽,李明輝.談噪聲的危害與防治[J].生物學教學,2004,29(3):11-12.

[2]蔡增基,龍天渝.流體力學泵與風機[M].第4版.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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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交通噪聲 環境污染 防治措施

0 引言

從物理學的角度上而言,所謂噪聲就是指不同頻率、不同強度無規則地組合在一起的聲音。噪聲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心理上都會給人帶來不適感,影響人們正常的工作、學習和休息。一般地,由于人們對噪聲的感受存在差異性,所以對噪聲的感受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因此,我們通常將所有影響人的交談或思考的環境聲音都統稱為噪聲。人們一般用分貝(dB)作為衡量噪聲強度的標準,用信號噪聲比(S/N)來衡量噪聲對有用信號的影響程度。噪聲是環境污染之一,對人的身心健康危害很大。

近年來,公路交通事業的發展,帶動了所經地區的經濟快速發展,城市建設發展迅速,新建擴建的街道、馬路使原來偏僻、安靜的區域變成了繁華嘈雜的鬧市,從而加重了交通噪聲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公路交通噪聲污染已經逐漸變成沿線居民最為關注的環境污染問題。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對歐洲國家的流行病學研究,噪聲污染已經成為空氣污染之后影響人體健康的環境因素。過度暴露在噪聲污染中,不僅會嚴重影響心理健康,也會增加患心臟病等疾病的風險。

人在較強噪聲(90dB以上)的環境下長期工作和生活,會出現聽力下降的現象。人在聽到強烈聲音時都會有耳朵發聾的感覺,如果離開噪聲環境或者發出噪聲的源停止發聲,人的聽力就會恢復。但是,長期在嘈雜的環境中生活、學習和工作,持續地受到強噪聲的刺激,那么聽力下降的狀況將不能恢復,同時會使內耳感覺器官發生器質性病變,這就是所謂噪聲性耳聾。一般認為它是在暫時性聽力偏移尚未充分恢復的狀態下繼續受到強烈噪聲的反復作用而引起的。戰爭時期的炮兵戰士患耳聾癥的人很多,因為巨大的炮聲,能造成人耳膜和聽覺神經的嚴重損傷。

交通噪聲主要指的是機動車輛、飛機、火車和輪船等交通工具在運行時發出的噪聲。這些噪聲的噪聲源是流動的,干擾范圍大。目前,我國城市道路密度不斷加大,各類機動車數量迅猛增加,大多城市主干道道路交通量已呈現交通流狀,上下班高峰時期道路擁堵比比皆是,汽車在道路上行駛、擁堵、頻繁踩剎車,城市交通噪聲污染日益突出。在交通繁忙的高峰時刻,大街上的噪聲高達90dB;在交通阻塞的交叉路口,局部區域的交通噪聲可達到100dB以上。

1 交通噪聲的危害

一直以來,交通噪聲就是嚴重影響人們生活的危害之一,長此以往,不僅會危害人們的身心健康,甚至還會折損人的壽命。城市交通噪聲,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影響最為普遍、顯著。目前,我國城市交通要道的噪聲水平,已經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控制標準,需要采取控制措施。

1.1 噪聲對人體生理健康的影響

噪聲所引起的人體生理變化稱為噪聲的生理效應,它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主要表現在:

①傷害聽力。噪聲會形成耳聾。如臨時在90dB噪聲級條件下,耳聾發病率為21%,在80dB的條件下,耳聾發病率為10%。②影響睡眠和勞動。個別狀況下,40dB的延續噪聲可使10%的人遭到影響,而其忽然性的噪聲可使10%的人驚醒;70dB的延續噪聲可使50%的人遭到影響;60dB的忽然噪聲可使70%的人驚醒。③攪擾交談、思索和通信。如噪聲級和說話聲相近,正常說話就會遭到攪擾;若再增大10dB的話,說話就難以聞聲;如是60dB以上的噪聲,倆人說話的間隔必須小于70cm,此時打電話則會覺得艱難。另外噪聲使人肉體難以集中、反映愚鈍、無法思索問題。④引起人的生理、心理失調。試驗證實,噪聲會引起人體緩和的反映,使腎上腺素增添,既而能夠會引起心率轉變和血壓降低。噪聲能引起失眠、疲憊、頭暈、頭痛、記憶力衰退等,另外噪聲還會使人懊惱、易怒,甚至失去明智。

1.2 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是人們消除疲勞、恢復體力和維持健康的必要條件。好的睡眠環境,應能給人以安全和愉悅感,讓人身心放松。如果長期處于交通噪聲污染的環境下,不僅無法保證人正常的睡眠質量,還會造成身體內控制新陳代謝的生物鐘紊亂,不僅影響睡眠,還會導致疾病的發生。當人輾轉不能入睡時,就會出現心態緊張,呼吸急促,脈搏跳動加劇,大腦興奮不止等情況,影響第二天的工作和學習。

1.3 引發交通事故

人們在正常駕駛時,如果道路周圍交通噪聲刺激過強,就容易引發交通事故。經過相關醫學調查研究發現,駕駛員在強噪音刺激的情況下,生理系統會受到嚴重影響,出現煩躁、失控、遲鈍等癥狀,從而引發交通安全事故。同時高強度噪聲還會造成駕駛疲勞,帶來交通安全隱患。

2 城市道路交通噪聲的控制方法

城市道路交通的噪聲防治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主要應從聲源降噪和傳播途徑降噪兩方面考慮,特殊情況下對受聲點加以防護。

2.1 噪聲源的控制

控制噪聲源是降低噪聲污染最直接的措施,噪聲防治應從降低噪聲源開始,盡可能降低城市道路交通行駛車輛噪聲。具體來說,可從以下兩方面做起:

是選用低噪聲路面。一般來說,汽車行駛在瀝青混凝土路面噪聲要低很多。因此,使用低噪聲路面可有效降低公路交通噪聲污染;另一方面控制機動車輛。主要措施有:機動車輛主要噪聲源的控制;設計生產各種低噪聲的零部件;機動車輛的綜合控制措施。

2.2 聲屏障的降噪作用

不管在噪聲源和傳播途徑上如何采取措施,都只是降低噪聲,而無法徹底消除噪聲。在城市道路受聲點之間設置聲屏障,是一種非常有效的降噪方法。聲屏障是一個降低公路噪聲的重要設施,也是道路設計者經常采用的降噪措施,對距公路200范圍內的受聲點有非常好的降噪效果,聲屏障是一個明顯干涉聲波傳播的阻擋物或部分阻擋物,它可以阻擋聲的傳播而形成一個聲影區,其降噪效果隨聲程路程差的增大而增加。

2.3 綠化帶的降噪作用

在城市道路受聲點之間種植綠化林帶。有關研究表明,非常稠密的樹林(在生源與受聲點之間沒有清楚的視線),且樹林高度高過視線4.5以上時,樹林深入30可降噪5,如樹林深入60可降噪10,樹林的最大降噪值是10。種植林帶除具有降噪作用外,還兼有綠化美化環境的功能。增加城市綠化面積,能有效地降低空氣污染度。為使城市居民遠離交通噪聲,要致力于在道路兩側修建斜坡,加寬沿街住宅的綠化帶,并利用有限地帶開發立體綠化,增加植被面積,充分發揮綠色植物在降噪和凈化空氣污染物中的作用。

2.4 合理規劃、布局

①做好區域規劃:臨街宜建造噪聲寬容建筑,如購物中心、寫字樓、多層停車場或街市等,以將噪聲隔開。②沿街住宅平面布局:加大交通干道兩側的住宅與道路之間的距離,通過減弱室外空間的圍合程度來達到降低混響聲的干擾程度。③合理布置住宅各房間位置:通過住宅戶型設計達到降低交通噪聲的影響。

2.5 健全法制,加強監管及宣傳力度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規定,建立公眾和民間團體參與監督的信息渠道和反饋機制,定期向社會環境質量和噪聲污染信息。充分利用各種教育方式,全方位、多層面地進行環境保護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意識,使他們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減少和避免人車矛盾引發的交通事故和偶發噪聲,進而自覺支持環保工作。

3 結語

隨著我國城市交通運輸的發展,我國城市交通噪聲污染情況也越發嚴重。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居民對生活質量的要求也逐步提高,交通噪聲對環境的影響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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