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最好的解決辦法范文
時間:2024-04-11 16:18:0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醫療糾紛最好的解決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近年來,醫療糾紛、醫療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趨勢,輕者致人傷殘,重者使人斃命,且往往伴隨著巨大的經濟損失。一些重大的醫療事故案例,不時見諸報端。《法制日報》1999年2月24日第3版《醫療意外?醫療責任事故?》披露,一次普通的隱睪手術,竟使一名兒童成為植物人?!冻鞘性鐖蟆?000年第105期第2、3版《一根指頭要了一條命》披露,一個身體健康無任何病史的23歲小伙因接一根斷指而被活活地斷送了性命。……類似的案例不勝枚舉。中國消費者協會關于醫療方面的投訴表明,1996年以來醫療投訴的月平均數為:1996年2.64件/月,1997年10.17件/月,1998年11.75件/月,1999年前4個月猛升到22.25件/月。
目前,醫患糾紛已成為人們議論的熱門話題。如何解決醫患糾紛,專家學者及平民百姓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而作者認為,事先防止要比事后尋求解決辦法更好。為此,我們應當探索采取適當的措施來避免醫患糾紛的發生。
二、解決醫患糾紛的現有途徑
目前解決醫患糾紛仍然依照國務院1987年6月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該辦法現在看存在許多問題。該辦法第18條規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償。補償費的標準由省級政府規定,北京市的補償標準最高是8000元,其他省市更低。這些補償根本不足以彌補受損害的病員的損失。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該條將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的其他傷害排除在補償范圍之外,這是極不公正的。辦法規定醫療事故的確認是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來完成的,而由醫學專家臨時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其日常工作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的,這無異于自家人給自家人的行為下結論;再加上鑒定必不可少的原始病歷均在醫院一方,是否涂改、偽造、隱匿和銷毀,鑒定委員會無從知曉,既便它是公正的,也難保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宗旨是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障病員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但結果是保障了后者的利益而忽視了前者的合法權益。一些明顯的醫療責任事故甚至被鑒定為醫療意外! 這是暗箱操作的必然結果,而暗箱操作又是因為《辦法》在立法上存在的上述問題造成的。在此前提下,醫護人員的責任心不可能得到增強,這是醫患糾紛不降反升的根本原因。很明顯,《辦法》是事后解決問題的規則,不可能事先防止醫患糾紛的發生。同時,實踐中也未起到事后妥善“處理”醫患糾紛的良好作用。相反,正是該《辦法》的存在才造成了患者的醫療事故鑒定難、打官司難、打贏官司更難的艱難處境。
《辦法》規定的醫療事故補償是一種過失責任,與《民法通則》的一般侵權責任相仿,但又不符合《民法通則》一般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其賠償只是象征性的。因而也違反了《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
三、《辦法》修改的最新進展
因為《辦法》存在的嚴重問題,社會各界強烈要求修改《辦法》,并提出各種各樣的建議、設想。有人提意出臺患者權益保護法和醫療糾紛處理法,建立醫療事故保險制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建立醫療事故仲裁機構,或在人民法院設立衛生法庭負責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和處理等。但目前正在進行的工作主要是修改《辦法》,《南方周末》披露,始于1996年的《辦法》修訂工作到2000年4月17日,征求意見稿已出到第10稿。衛生部主持的《辦法》修訂研討會,場面相當激烈,法律界、醫院及衛生系統兩大派針鋒相對,偶爾爆發的笑聲是雙方在互相嘲笑“不懂醫”或“不懂法”。這種本是雙方相互學習請教的研討會如果變成雙方相互指責的會議,很難想象會有什么結果。這就是多少年來老百姓期盼的最新成果!
一位醫療事故受害者的母親曾告訴作者,她聽一位從事衛生行政管理的官員說過:“這次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還是對我們有利”。從這句話中,我們不難看出這位政府官員的本位主義思想。他現在是一位衛生專業的工作者,但總有一天,他以及他的親友也會成為患者,醫療事故發生在他們身上也是可能的。這時,相信他會后悔他所說的這句話。
法律的靈魂只能是公正! 如果立法者的出發點是自己的或者本單位的利益而非公共利益,這樣出臺的法律是十分可怕的!
四、患者、醫護人員和醫療機構三者的關系及責任劃分
1、患者、醫護人員和醫療機構三者的關系
為了尋求預防和解決醫患糾紛的辦法,有必要先弄清患者、醫護人員和醫療機構(或稱醫院)三者之間的關系。
患者與醫療機構的關系
醫療機構對社會的職責是救死扶傷,醫治患者的傷痛。醫護人員通常被稱為白衣天使,但是,醫療機構所肩負的使命絕對不是純粹的奉獻,他們的付出是有償的,并且其提供的服務不是強制性的。這種有償的服務足以說明,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的關系不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上下級關系,而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平等的民事合同關系。于是,這種合同關系理所當然地要由《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來調整。
患者與醫護人員的關系
在診療服務當中,患者與醫護人員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醫護人員雖然直接為患者服務,但他的服務是一種職務行為,其服務是醫療機構對患者義務的履行。
醫護人員與醫療機構的關系
雙方是一種聘用與被聘用的聘用(或勞動)合同關系,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由聘用合同來約定,受《勞動法》或人事法規的調整。
2、醫患糾紛產生之后的責任劃分
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是顯而易見的,而最簡單的診療服務合同內容應該是,患者向醫院支付金錢,醫院為患者診斷并提供藥物或采取其他手段來醫好患者的傷痛。如果患者掏了錢,醫院卻沒給患者治好病,醫院的責任是什么呢? 按照診療合同的約定,醫院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至于醫院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如果醫院又給患者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它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出公平和雙方的平等。也就是說,只要醫院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對患者醫治的義務,它就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無需要求醫生的診療必須構成醫療事故。醫院對患者承擔的責任首先是違約責任;如果醫院在診治過程中又給患者造成了其他傷害,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方式應該有兩種,一種是傷害的后果及責任方式被合同明確預見并載明的情形,這時醫院可以依合同約定來確定其責任;另一種是傷害的后果未被合同載明的情形,這時醫院應該承擔的是損害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應該屬于民法上的特殊侵權責任,即舉證責任例置,也就是在醫院一方。
3、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
造成醫療事故的主體不是醫院而是醫護人員個人?!掇k法》應當作為造成事故的醫護人員對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作為衛生行政機關對構成醫療事故責任人的處罰依據或者作為檢察機關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依據。作為衛生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辦法》調整的行為主體應該是醫護人員、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患者在此只能作為第三方?!掇k法》不應超越職權地對第三方的權利做出限制性的規定,也不應為患者設定義務。
五、診療服務合同的引入
醫患雙方的關系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合同關系,在法律界基本上已經形成共識。但是,我們卻很少有人考慮用合同約定的方式來避免和解決醫患雙方可能發生的糾紛,而是把精力放在了難以對這種糾紛進行調整的用于事后解決的《辦法》修訂上。合同本身的價值其實正在于預防和解決合同當事人的糾紛。毫無疑問,解決醫患糾紛最好的辦法也是醫患雙方簽訂書面的診療合同。
作為一種服務合同關系的當事人,雙方都有權利設定這種合同具體的權利義務內容。比如,患者有權知道他的病被醫生診斷的結果,有權知道治療他這種病需要多長時間和花費多少錢。如果他患的是一種醫學上目前還無法完全治愈的疑難病,或者因為患者年齡及體質上的原因,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可能會發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不利情形。醫院應該讓患者知道疑難病治愈的可能性有多大,發生不利情形時醫院愿意承擔多大的責任或根本不愿承擔責任。除此之外,合同還應該包括其他有可能發生爭議的內容。這些內容不僅要為患者所知,同時合同的文本也要為患者所持有。
但是目前的狀況是,我們每一位患者都不享有本該屬于我們的權利。這種原本醫患雙方都應該清楚的權利義務,作為弱者的患者卻不清楚。患者就是這樣糊里糊涂地把錢交給醫院的,也是糊里糊涂地被治療的。在此情況下,患者的病被治好的,皆大歡喜。一旦出現糾紛,麻煩可就大了。
作者認為:醫療事故限于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很難避免。但同時又相信:發生醫療事故后的當事雙方的糾紛是可以避免的。只要我們將合同引入,事先將產生事故的責任承擔方式進行約定,糾紛則完全可以避免。
六、初步的方案
鑒于病人所患疾病有大有小,有難有易。并且醫院的規模有大有小,水平有高有低。為使合同能夠順利地引入醫療服務當中,國家應將目前所知的疾病分類分等級,同時將醫院劃分為綜合性的和??菩缘牟煌燃壊煌Y質的醫療機構。確定相應規模及資質的醫院可以收治相應類型以下難度疾病的患者,不具備資質的醫院不得收治其無權收治的病人,但為搶救需要可以采取應急措施。
因為許多人的疾病具有相似性的特征,醫院的治療方法也大致相同,所以診療合同可以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對于患疑難雜癥及年齡較大體質較差的病人可以采用特別約定的方式簽訂合同。對于因技術原因造成其他傷害可能性較大的疾病,醫院在合同中可以約定較小的責任;對于造成其他傷害可能性小的疾病,醫院在合同中可以約定較大的責任。以便使患者知道,他在遭受上述傷害時,自己能夠得到醫院多大程度的補償,從而做出是否接受治療的決定。
因為醫學技術的發展水平所限,現代醫療手段仍然無法弄清某些疾病的病因,或者弄清病因的疾病尚未找到理想的醫治方法。這時,醫院對患者的醫治帶有一定的探索性,風險性相當大。為此,醫院可以在診療合同中對有可能造成的傷害約定免責或減責條款??紤]到這種醫治還帶有一定的科學研究性質,醫院甚至國家都可以設立相應的科學研究基金,來補償遭受傷害的患者,也可以減免患者的醫療費用。另外還可以將限額賠償制度和保險制度引入到醫療傷害賠償當中,當然,這些制度已經不再屬于診療合同約定的內容。
在醫療實踐當中,診斷和治療是可以相對分離的,有些疾病一旦為醫生確診,患者可以自己到藥店購買非處方藥品(OTC)或根據醫生的處方購買處方藥品;也可以選擇自己認為方便的醫院治療。這樣可以把醫療合同分為診斷合同和治療合同或者既包括診斷又包括治療的綜合性診療合同。
篇2
論文關鍵詞 司法考試 法學本科教學 結合
一、法學本科教學與司法考試結合的必要性
(一)法學本科教學面臨司法考試帶來的壓力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已經歷時4年時間的實踐?!皩嵤┺k法”第15條第4款規定“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生可以報考。也就是說能夠獲得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文憑的在校大學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這一規定的出臺,為法學本科教學方式的改革提供了方向和動力,但同時給法學本科教學帶來了巨大的壓力[1]。以往完成本科階段的法學課教學任務后,學生走上工作崗位,或者繼續上研究生,司法考試只能靠他們自己的努力了,是否通過似乎不能直接反映本科階段的教學效果。然而當前的形勢是學生在畢業班這個階段即可參考司法考試,那么就要求在當年的9月之前必須完成所有的法學課程學習。幾個月后反映出來的通過率直接衡量了之前的法學教學質量和水平,這就對法學本科教學提出了嚴峻的考驗。
(二)司法考試給法學本科教學帶來動力
當然我們也要更注重事物發展的正面。在2001年沒有統一司法考試之前,那時的法學課堂教育似乎比較隨意,教師們各有各的教學套路,沒有明確而堅定的目標,這樣的弊端就是學生可能不能一直保有對法學學習的熱情和動力,司法考試的出現似乎給他們打了一針“強心劑”。整個大學階段都會圍繞整個考試而努力的進行準備,比如從認真地聽好每一堂法學課開始。從2003年開始,司法考試的出題也吸納法學教育界的意見,開始增設沒有標準答案的試題。考生憑借接受過的法學教育,掌握的知識答題,無論肯定或者否定的答案都會給分。這樣的出題方式意在希望考生不要指望光背誦法律條文就可以通過考試,而是要培養自己充分運用所學知識去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再加上08年的在校生也可參加司法考試的新規定,使在校的本科生從入學開始就能一直保有學習的熱情和一次性通過考試的憧憬,使整個本科教學過程無論是教還是學都是充滿希望和動力的。
二、本科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結合的具體實踐
(一)在課堂教學中貫穿司法考試講義
在這里,我們要警惕不能將法學本科教學變成純粹的司法考試輔導班。法學每一門主干課教學的課時數相對于司法考試輔導班的課時數來說是遠遠超出的。應該說有足夠的時間來消化輔導班中的精華部分。任課教師除了系統的掌握現有教科書的內容編排外,更應該熟悉當年司法考試輔導教材中的內容。比如在刑法學的教學中,就可以很好的應用司法考試相關教材,刑法學總則反映在教材中的重點和司法考試教材差異并不大。但是分則就不同了。如果光是按照書本教材來講授,是沒有重點的。刑法分則罪名到達400多個,一一講解時不可能的。那么司法考試的講義就起到很強的引導作用。教師應在備課時,充分消化歷年真題,歸納出哪些是高頻考查罪名,那么這些正是在課堂上需要重點講授的。這樣做也是讓學生少走彎路,直擊重點,上完每堂課都可以回憶起本節課的重點,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似乎每個罪名都學習過,但是到頭來一個也沒記住。再如《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的教學,這個部分對于參加過司法考試的考生來說,都覺得是最難把握,最難拿分,甚至都放棄的部分。司法考試的考點相對于其他刑法、民法等考點相對固定的法律部分來說是很生僻的。更需要法學教師費神的是這門課的法學本科教材編寫非常細致,面面俱到,直至看不出重點。作為本科階段的教材來說是很好的,但是學生們反映一本書學完了,如果做起司法考試的相關真題,腦子里仍是一片空白。這就說明這門課的教學必須加入司法考試的元素,否則只能是學生反映的“上了和沒上一樣”。讓法學本科教學成了“虛設”。那么司法考試輔導教材就是很好的講授導向。但是司法考試教材也不是“圣經”。就有學生反映,《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這門課,如果直接學習輔導教材會覺得一頭霧水,做試題也是帶著碰運氣的心態去試試,而不是真正的掌握,這時傳統的法學教材就起到了關鍵作用,只有老老實實上完了幾十個學時的課,在這個基礎上再出消化輔導教材就能豁然開朗。
(二)對司法考試真題的訓練
在課外不少學生會有疑問,以什么作為法學課的平時基礎練習呢?特別是大一和大二的新生,剛從題海戰術的高中過來,總覺得學習如果沒有練習可做就不是學習。如果非要做紙上練習,那么近幾年的司法真題就是最好的選擇。在試題的選擇上,可由授課教師隨著教學進度的推移歸納出與本章課程內容相關的試題讓學生們先感受一下出題的方式。一般來說,司法考試的每道題目的知識點的涵蓋面都很廣,有時一道選擇題能同時考查好幾個易混淆知識點,而且跨度很大,例如刑法學的試題,貌似考查總論的內容,其實需要考生多分論內容相當熟悉,這樣學生們就隨教學進度來做題就很困難。教師應當再備課時將試題加以改裝,簡化,配合當下的教學進度來對試題進行講解。因此,不能簡單的將司法考試真題一通扔給學生,讓他們自己去消化,教師在這時還是需要在學習方法上加以引導。在這里不可忽視的是案例分析訓練。案例分析室法學本科生在大學學習階段必然要掌握的能力。結合司法考試真題案例分析部分的訓練不失為一種理想的方法。但是這里存在一個問題,司法考試主觀題的案例分析部分答題有其特殊的模式和套路,如果從應試教育的角度看,教會學生答題的技巧也很重要,特別是類似“請運用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的原理全面分析本案”這樣的籠統的問題,要在平時課堂上加強訓練。
(三)將模擬法庭等實踐性課程列入教學計劃
司法考試旨在選拔合格的法律人才進入我國的法律職業隊伍,將來能從事律師、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公證員等實踐性工作,因此在試題的設計上幾乎每一個選項都是一個小案例,在本科法學教學中加大實踐性課程的比重是大勢所趨。模擬法庭是經過多年檢驗的的有效地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教學方法。之前多數院校只還是將模擬法庭作為一種課外活動,或者結合“法律協會”等學生社團來開展。這樣的結果是只有積極性的學生等到鍛煉,大部分學生只是當看客,不能全面覆蓋教學過程。目前的做法是在本科法學教學中直接將模擬法庭列入教學計劃,制定教學大綱和確定學分。讓法學專業的學生都來參與案例的選擇,角色的扮演,法律文書的寫作等環節,并有評價學生參與水平的考評機制。筆者所在的福建中醫藥大學醫事法律專業就開設了模擬法庭,司法文書等實踐性課程,讓整個專業的學生都參與到整個教學過程中來,無形中提高了學生們對司法實踐的認識水平。當然這樣一來,經費保障和專業教師的配備要同時跟進。另外還可以結合講座的方式,定期請司法實務部門的專家為學生介紹司法實踐經驗,最新動態,操作規程等,拓展學生視野。
三、法學本科教學與司法考試結合的完善
(一)課堂講授要處理好法學教材內容與司法考試內容的比重
都說“司法考試時本科法學教學的風向標”。這句話要辯證的去看待。一方面,可以以當年輔導教材中的重點內容帶動書本教材講授,這樣可以讓學生們感覺到學有所用,目的性較強。另一方面,不能絕對得以當年輔導教材為講稿,那樣就把法學本科教學課堂變成了司法考試輔導班,失去了法學本科辦學的意義。就拿三國法來說,《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這三門學科也是法學本科教學中的主干課程,但是各自在司法考試中的分數比重就比較小,而且這三門課往往在教學計劃中是安排在接近司法考試的階段學習,這個時候學生們已經開始在司法考試的“苦?!敝星靶?,根本就騰不出心思來重視這些課程,而是現實地將更多的精力放在刑法,民法等分值較大的科目上。在上《國際法》等課程時,學生無暇顧及老師的講授而是自己在下面看司法考試教材。就有學生說“老師,國際法整個學期的內容,我們在輔導班半天就串講完了”。這是學生的心聲,那么作為法學教師,怎么去向學生解釋一整個學期32個課時和輔導班半天串講的關系呢?試想一下,如果完全照搬輔導班模式,只要學生通過司法考試行,那么本科法學教學就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了。?但是法律品格的培養,法律意識的熏陶,法律技能的掌握,法律思維的形成,法律邏輯的訓練都是需要一定的時日,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
(二)增強法學本科教學的實踐性
法律診所是最近幾年在中國大陸新興起的法學實踐教學模式。當前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一般設置為選修課作為高年級學生選修。筆者所在的福建中醫藥大學醫事法律專業則是將其設置為必修課,學時32,并且自編教材,旨在為學生們提供較長時間穩定的實踐方式,讓學生直接與當事人交流甚至受理有關案件,并適時直接處理有關案件的法律問題,作為人為保護當事人權益訴諸法庭,通過實踐環節要求學生在一定程度上掌握法律實務的技能,如:司法文書寫作、摘要和辯論、起草法律文書、訴訟技巧、法庭辯護、事實調查、為客戶提供咨詢的技巧、集團代表、談判、調解和其他爭議解決辦法等。開辦法律援助中心是配合法律診所學習的很好方式。筆者所在的福建中醫藥大學于2011年11月對外開辦醫療法律援助站,該站以醫療法律扶貧、扶弱為宗旨,以動員各方面法律援助資源為手段,為醫療糾紛當事人免費提供醫療法律咨詢、指導等,為弱勢群體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幫助,并為醫事法律專業學生的教學實踐提供平臺。這一系列舉措雖然剛剛步入軌道,但是無形中對學生參與司法考試是一股強大的助力。
(三)定期對任課教師進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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