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經濟審計報告范文
時間:2024-04-16 18:17:3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村集體經濟審計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完善審計機構,充實審計人員,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第一條:鄉鎮均應設置審計機構;村和集體企事業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審計機構的設置。有條件的單位可設置審計委員會。
第二條:各單位均應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審計人員,確保獨立完成職責范圍內的審計任務。其中鄉鎮審計機構所配備的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名。
第三條:審計人員要經過考核,持證上崗。已領取審計證的審計人員每年要參加海淀區農村審計人員再教育培訓,經區農經管理部門審驗合格后,繼續行使職權。
二、強化農村集體資產和村級財務審計,切實搞好農民負擔專項審計,積極開展農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促進審計工作向廣度和深度發展
第四條:開展經常性的定期審計。以下幾項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以鄉鎮審計機構為主,區農經管理部門抽查。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審計;集體土地征占收入管理使用情況審計;應收款項的回收情況審計;集體資產對外投資收益情況審計;各級財政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資金使用情況審計;合作醫療基金的收入使用情況審計。
第五條:開展舉債事前可行性審計。各單位對外舉債,數額較大的要向上級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申報,進行事前可行性審計。
第六條:開展舉債經營效益跟蹤審計,一年至少審計一次。
第七條:對集體企業拍賣收入資金的收取、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集體企業的資產產權處置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撤制鄉村資產產權處置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條:加強對村級“財務公開”真實性的審計監督,在每次財務公開前,鄉鎮審計機構要對有關報表上的各項數據進行審計確認;加強對“村賬托管”情況的審計監督,區農經管理部門要對各鄉鎮托管站代管村級財務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加強對“村帳雙審”情況的審計監督,區農經管理部門、鄉鎮審計機構要對“村帳雙審”的村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做好審計結論的征求意見和審計結果的公示工作,并幫助村民理財小組提高相關知識水平。
第九條:搞好農民負擔專項審計工作。對農民承擔農業稅和農業稅附加情況、村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籌資情況以及村級財政轉移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村級報刊訂閱開支情況和村級招待費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條:開展農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離任之前必須進行審計,審計工作由其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進行。有條件的地方可按年度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一條:各級農村審計機構應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把上述第四條至第十條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報上級審計機構備案,并由上級審計機構監督執行。區農經管理部門、鄉鎮審計機構可組織下屬審計機構就一些事項進行聯合審計。
第十二條:進行內部控制制度評審,發現管理漏洞并督促被審計單位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審計質量評價體系,促進審計工作標準化、規范化。
三、嚴格審計程序,促進審計程序規范化
第十三條:審計程序可分為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報告階段、處理處罰階段、審計意見書和審計報告的送達與執行階段、審計資料清理與歸檔階段共六個階段。
第十四條:認真進行準備階段的工作:
1、編制審計項目計劃;
2、組成審計小組、選派審計人員。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名;
3、編寫審計方案;
4、制發審計通知書,通知書一般應于審計組進駐前三天送達被審計單位。
第十五條:做好實施階段的工作:
1、進駐被審計單位,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取得有關會計資料;
2、盤點現金、銀行存款等;
3、審查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帳簿、報表等。
第十六條:規范報告階段的工作:
1、撰寫審計報告初稿、內容包括:
(1)審計范圍、內容、方式、時間;
(2)實施審計的簡要過程及有關情況;
(3)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收支情況;
(4)審計評價意見;
(5)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財務收支行為定性,提出處理處罰建議及其根據。
2、根據初稿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內查、外調,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
3、審計小組進行集體討論后由審計組長定稿。
第十七條:認真對待處理和處罰階段的工作,依據審計報告所列示的問題,確定處理和處罰辦法。
第十八條:做好審計意見書與審計決定的送達與執行階段的工作:
區農經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后30日內將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員要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三個月以后對被審計單位所進行糾正的問題進行復查,對必要的問題可進行后續審計。被審計單位沒有執行處理和處罰決定的,要進行通報或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做好審計資料清理歸檔階段工作,對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草稿等有關資料,按建檔程序建立審計卷宗,分類編號歸檔。
四、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和制度建設
第二十條:各鄉鎮要把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作為農村工作的重要內容,列入黨委、政府的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聽取匯報,認真解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中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要明確審計工作的主管領導。
第二十二條:加強對審計的全面監控工作。區農經管理部門每年初根據經濟形勢需要確定全年審計工作重點,指導鄉鎮審計機構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計劃,并負責檢查計劃完成情況。鄉鎮、村級審計機構負責指導、檢查下屬單位審計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鄉鎮、村都要制定內部審計實施辦法,并認真執行。
第二十四條:鄉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和鄉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審計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在完成上級下達的審計任務的前提下,可按市場經濟的原則,開展審計服務業務。
第二十七條:本意見由區農經站負責解釋。
篇2
村級財務審計對集體經濟的評價監督具有重要作用,確保審計過程信任對稱不容忽視。通過對青海省X市D區村級財務審計的調研,探討村民對村干部、審計人員信任不對稱的現狀,分析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原因,從立法、財務公開、審計溝通、審計模式、審計方法等方面提出強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對稱的措施,探究以專業審計為核心的村級財務審計監督體系。
[關鍵詞]
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審計獨立性
村級財務審計是農村集體財產和經濟活動的有效監督形式,審計三方關系人的信任對稱對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建設,保持農村經濟持續、和諧發展意義重大。文章通過對青海省X市D區村級財務審計的調研,了解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現狀,分析產生信任不對稱的原因,并提出強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對稱的對策,以確保村級財務審計規范、有效運行,保持村級財務審計公信力。
1村級財務審計的發展
村級財務審計的產生和發展,是隨著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基于經濟監督的需要以及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形成的。起初在我國農業生產合作社、化時期,村級集體經濟的生產關系比較簡單,社內的財務收支、收益分配、財產管理活動的監督主要依靠內部村民民主監督小組、財務相互審查的方式進行,還包括上級部門組織的帶有審計性質的財務清查或清理整頓。隨著農村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革。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同時,出現不良現象,如一些地方放松對集體資產管理,農村財務管理混亂,村級集體資金被部分人員私自挪用、揮霍浪費和長期拖欠。通過國家1980年和1986年進行的兩次全國性財務清查,農村集體財務有所好轉,但由于缺乏經常性的審計,一些地方農村財務前清后亂。鑒于此情況,1986年以后,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為了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和財務活動實行經濟監督、經濟評價、經濟鑒證,逐步建立專門審計機構,配備相應審計人員。這對改善集體財務管理混亂,維護集體資產安全,提高集體經濟效益,密切黨、干、群關系發揮積極作用。1992年農業部頒布《農村合作經濟內部審計暫行條例規定》,2008年農業部辦公廳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各省市也按照規定陸續與之相應的集體經濟審計法規、條例和審計辦法,以便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提供依據和標準,加快村級審計的步伐。十指出,“要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些都表明村級財務審計逐步發展,與各方發揮監督作用密切相關。
2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現狀
村級財務審計對農村集體經濟的管理和良好運行起到重要作用,從全國來看,村級財務審計由于主體模糊,發展緩慢,其中也存在一些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問題。文章采用問卷調查方法,對青海省X市D區5個行政村的村民進行調研,包括村級財務管理、村級財務審計、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三個方面。調研中發放問卷150份,回收有效問卷145份,其中男性75人,占51.7%,女性70人,占48.3%。在調研中發現,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2.1對村干部管理集體經濟活動的信任不對稱
在回收的有效問卷中,76%的填寫者認為村干部在村級經濟管理和決策方面,存在“一支筆”現象,村民認為村干部并未完全履行自身責任,未遵守競選干部時的承諾。如某村一位村民指出,其所在村的村長在選舉時向村民保證,一定會把村里的公路修好,直至他離任公路并未完全修好。另外,換屆時對村干部沒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村民對村干部的任期行政效果并不十分滿意。另外,村干部在村中貧困戶選擇方面未做到公平公正,存在為親近的村民謀福利現象,不能使真正貧困的家庭享受國家政策。通過村民對村干部管理村級活動的評價,70%的受訪者對村干部信任不對稱。
2.2對審計人員的信任不對稱
在回答村級財務審計方面的問題時,有81%的填寫者對村級財務審計了解很少,有些甚至沒聽說過,不清楚自己所在村落有無財務審計。僅有3%的填寫者知道村級財務審計,在談到村級財務審計執行方時,只知道是由省、市、縣執行審計。從調研反映出,大部分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不了解,不知道審計是對村干部行政的一種有效監督形式,更談不上對審計人員、村級財務審計報告的信任。鑒于此,在發放問卷過程中,調研者向村民解釋村級財務審計相關的知識,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了解之后表示,在一定程度上會信任村級財務審計。
3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原因
3.1集體利益受益不均衡
基層社會公共產品的分配和受益,如基礎醫療、教育等,同一地區不同村莊的農民享受待遇不同,通過相互的比較,增加因受益不同產生的心理不平衡感,對村級財務、村干部管理績效、審計監督產生低信任感。另外,城鎮化過程中,農民土地被征用,各村按照人口數及征地面積給予補償,補償標準前后存在差異,農民從長遠生計考慮,現有失地補償不能滿足生活需求,這與當前物價高漲、生活成本加大的現實形成矛盾,加劇農民對基層政府的信任度。
3.2財務透明化程度低
調研中了解到,村委會都按照農業部監察部印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村務公開,但是村級財務管理過程中仍缺乏透明度,財務公開力度不夠。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選擇性公開與村級財務相關的信息,多數是政策指令、文件,較少涉及村級財務收支明細項目以及基礎設施建設、專項撥款使用途徑。某村2015年詳細公布第三季度財務公開收支明細信息,但時間在11月中旬,滯后了45天左右,村民未能及時了解財務信息。因此,財務信息公開缺乏時效性,村級的財務信息公開與定期及時仍有一定的距離,不排除村干部為了上級檢查而象征性公開的可能。信息公開形式單一,有時不能及時回應村民反饋信息,民主決策無法發揮應有作用。
3.3審計被認可程度不高
從調研中看出,西北部地區大多數村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較低,缺乏對審計專業知識的理解。雖然村干部的文化水平高一些,但村干部認為審計部門就是來找自己工作中的毛病,往往消極對待審計人員,導致村級財務審計工作不能及時、有效完成。村干部只是膚淺地從表層原因理解審計,并未認識到審計是評價和監督其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以達到為民著想、為民解憂、為民辦事的目的。農經站的審計人員大部分是兼職,有些在崗人員未經審計培訓即上崗,對審計專業知識掌握不熟練,缺乏必要審計程序。
3.4審計信息不對稱
在村民自治組織內部,村民有權自我管理,但不能事事都參與,一部分權力需要委托村干部行使。村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為了保護集體權益和集體經濟發展,委托農經站對村級財務管理的情況審計。基于相互之間存在的契約關系、經濟責任關系,村級財務審計應運而生。村民由于知識水平的限制,未完全了解國家相關政策,有些村干部按照益于自身的方式管理村級財務活動,而審計機構發表的村級財務審計報告不能及時向村民公開,村民無法了解本組織的經營狀況、財務情況、審計結果,不能有效發揮民主監督作用。另外,村級財務審計立法工作滯后、村級財務審計機構不健全,村級財務審計人員整體素質偏低等,導致村委會與審計部門之間不能形成對等關系。審計信息不對稱容易產生財產所有者、受托經營者和受托監督人相互之間的關系錯位,從而導致審計信任不對稱。
3.5審計主體缺乏獨立性
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除了完成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包括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外,還安排人員從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這種審計模式的公正性和真實性值得商榷,并且審計人員出具審計報告時容易受相關政府部門的干擾。而上級政府組織審計人員對其管轄的村落進行審計工作,類似于內部清查,不能起到審計外部監督作用。即目前常見的審計主體無法保持審計的實質獨立,審計人員沒有司法權,無權處理涉事責任人,審計問責機制有待完善。
4強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對稱的對策
4.1明確村級立法,完善村級財務審計制度
農村市場經濟要想走向成熟,離不開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監督。建議在法律上規定由縣級審計機關成立審計分局,配合農經站進行村級財務審計監督,并能賦予一定司法裁決權,強化法治建設,踐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為弱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關系提供法律保障。無論地區、民族、家族、職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主體地位平等。根據發達地區的經驗,以法治保證基層社會有可能實現真正的民主自治,符合憲法的精神,也符合國家投入,基層受益、滿意的宗旨,以及低成本高效率建設基層政權的目的。制定符合村級特點的財務審計條例,和相關的審計取證、報告辦法,如《農村財務審計專項制度》、《農村財務審計程序》、《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等,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2堅持民主理財,實行村級財務公開
根據芮國強,宋典(2012)對江蘇市民政府信任實證研究的結果,即政府信息公開會積極影響社會公眾的政府信任水平,因此村級財務公開也可以強化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的信任程度。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審計結果不僅要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向村民公開、向村民負責,同時公開的內容也要讓村民看得懂,以便能夠有能力監督。完善民主理財制度,民主理財小組對村級財務公開活動進行監督,審計人員入村審計與村級民主理財相結合。農村財務公開內容全面、完整,對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如村干部薪酬、村里招待費、大額債權債務信息等,采取多種渠道及時公開。對在外務工的村民代表采用郵寄方式公布,費用可從村集體資金總額中扣除,使其及時了解本村財務狀況。
4.3確保溝通順暢,認可村級財務審計
村級財務審計的三方關系中,村民、村干部、審計人員應該建立溝通渠道,使各方對村級財務審計透徹理解。村民和村干部之間形成委托關系,在此關系中,村民應廣泛接受教育,提高文化程度,以便順利接受村級財務審計知識;村干部應做到憑證、賬簿等真實,加強自身修養,提升審計接受度,及時與村民溝通,擴大審計知識宣傳范圍。村級財務審計人員也應具備相應資格證書,保持職業態度,提高職業判斷能力,確保外部監督到位。審計三方關系人之間相互信任對稱,最終構建和諧的村級財務審計關系。
4.4引入民間審計,提高審計獨立性
在提高村級財務審計獨立性的問題上,許多學者(王金鳳等,2012)提出由國家審計機關主管農村財務審計,在國家審計機關下,設立農村財務審計監督中心,并下設審計和責任追究部門,二者相互牽制提高獨立性。另外,在當前審計模式基礎上,引入注冊會計師審計(陶媛婷,2015),構建體外獨立的第三方審計體系,使村級財務審計實現外部獨立的再監督職能,以平衡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關系。
4.5創新審計方法,完善審計技術
目前村級財務審計主要任務是差錯糾弊,審計方法簡單,需要把現代審計理念引入到村級財務審計中,除財務收支審計外,還需要加強績效審計,注重事前和事中審計,并采取分析性復核程序,防范審計風險。劉家義審計長指出:“推進以大數據為核心的審計信息化建設是實現審計全覆蓋的必由之路。”因此需要逐步建立覆蓋市、縣、鄉鎮的農村信息服務網絡,各村實行電算化會計記賬,開展計算機審計,提高村級財務審計質量,加快基層政府行政效率,把村級財務審計推向現代化審計。
作者:趙思思 邢通余 周歡歡 單位:青海民族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孟祥霞,李成艾,吳瑞勤.農村審計的創新與發展—基于浙江省的視角[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8:198-230.
[2]芮國強,宋典.信息公開影響政府信任的實證研究[J].中國行政管理,2012(11):96-101.
篇3
審計監督是加強農村財務管理的重要手段。開展農村集體財務審計,有利于規范村級財務,防止集體資產流失,維護廣大農民群眾利益;有利于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遏制貪污挪用、揮霍浪費;有利于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構建農村和諧社會,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
近年來,我市在農村集體財務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少數地方管理不規范,違反財務制度的現象時有發生;二是少數地方監管不力,財務監督缺乏連續性;三是少數地方集體財務不公開或假公開的現象依然存在;四是部分村干部,甚至貪污受賄,損害農民利益,引起了群眾強烈不滿,上訪事件時有發生等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我市農村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發展。因此開展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加強農村財務審計監督,已成為我市農村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各鎮(區)、各有關部門一定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新時期開展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作為當前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村經濟、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認真抓實抓好。
二、扎實抓好農村集體財務審計的各項重點工作
1.農村財務收支審計。一是審計財務收支活動和會計資料是否真實、正確、合法、有效;各項收入是否及時全額入賬,有無私設“小金庫”、賬外賬及套支坐支現金;有無貪污、挪用、鋪張浪費等違紀問題。二是審計村集體組織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集體資產有無被侵占和無償使用現象,固定資產的增加和減少是否履行了報批手續。三是審計村級項目建設程序是否合法,資金使用是否合規。四是審計各種專項資金、上級下撥和接受捐贈的資金、物資是否做到了專款專用,有無被擠占、挪用和改變用途的現象。
2.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一是審計農村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二是審計財經法紀執行情況;三是審計農民群眾關注的財務公開、專項資金管理、土地發包、債權債務管理等熱點問題。
3.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專項審計。一是審計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是否嚴格按照專戶存儲、專賬核算、專款專用進行規范管理,實行專戶管理制度。二是審計農村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情況是否經過規定程序,支出時手續是否齊全,有無被挪作它用等。三是審計是否將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4.農民負擔專項審計。一是定期審計各項涉農收費情況,有無亂收費和搭車收費等現象。二是審計“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是否存在違反程序、超范圍、超標準籌資籌勞和將籌資籌勞款挪作它用現象。三是審計政府各項補貼和轉移支付資金到位、使用情況。
5.財政轉移支付村級補助資金審計。重點審計市、鎮對村級轉移支付資金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鎮有無截留、侵占、挪用、平調等行為;村級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
6.來信來訪案件審計。凡到省、市級的有關農村財務方面的上訪,由所在鎮(區、園)負責進行專項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上一級批復單位報告。重大上訪案件,由市委農工辦負責安排組織進行重點審計,并將結果向市有關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報告。
7.其他審計。除以上審計內容外,對農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可進行審計。
三、嚴格規范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形式和程序
(一)審計工作形式
1.聯合審計。對部分經濟業務發生額較大、集體土地征用面積多、實施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村(社區),以及重大上訪案件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涉農經濟問題,由市委農工辦統一部署、抽調人員組成聯合審計組,對農村集體經濟或涉農部門及其重點工程項目進行審計。
2.交叉審計。根據工作需要,由市、鎮兩級農經部門,集中組織抽調審計人員,選擇適當時間,進行異地交叉審計。
3.常規審計。市、鎮兩級每年要對本轄區內村集體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經濟發達的村每年進行一次,欠發達的村或經濟業務量少的村進行三年輪審。各鎮(區)要建立三年一輪審長效機制,并根據村的數量、規模,每年初制定審計計劃,分解落實審計任務,并報市委農工辦。同時,建立審計季報制度,并結合實際,重點圍繞村級財務收支審計、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與離任審計、土地征用補償費和村級項目建設資金以及反映突出問題的專項審計等,扎實推進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確保每年完成1/3村(社區)的審計。每年底將審計結果報市委農工辦備案,市委農工辦要加大對審計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力度,確保三年一輪審工作制度落實到位。
4.內部審計。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行民主理財、民主監督。各村(社區)監委會要組織村民理財小組定期審查每月的收支情況和有關賬目,并向村民進行張榜公布。
(二)審計工作程序
各鎮(區)要嚴格按照農業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的范圍和程序開展審計工作,審計前要編制審計工作計劃,制定具體審計方案,下達書面審計通知書;審計過程中要全面、客觀、真實地審查和核實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審計記錄和有關證明材料要有規范的文書格式,審計報告要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除涉及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的內容外,審計結果應向被審計單位及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布。對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建議書提出的整改或處理意見要督促檢查,抓好落實。
四、切實強化對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的組織保障
1.加強組織領導。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抓好農村財務審計各項工作,明確職責,抓好落實。市委農工辦要配備精干力量,具體抓好農村審計的組織實施工作;市監察部門要加大對審計決定的執行力度,堅決查處農村財務管理中的違法、違紀及違規案件;市財政部門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合理保障審計正常工作經費;市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積極幫助農經部門開展審計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同時,市公安、金融、法院等部門在審計的調查取證、賬務核查、審計決定執行、案件及有關涉案人員查處等方面,要加強協作,規范有序地推進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
篇4
今學期開學初是我們的實習時間。上學期期末,在同學的幫助下,我聯系好實習單位廣州市XX會計師事務所,并與對方達成的口頭協議,農歷年初十開始上班。于是,今年2月末,我開始了為期一個多月的專業實習。這次實習,可以說已經不是我的第一次專業實習,在大一大二暑假時我曾經到過一些小企業實習,但是到會計師事務所實習還是第一次,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情況還是知之甚少。因此我格外的珍惜這樣的實習機會,一開始就做好了努力克服一切困難的準備。
廣州市XX會計師事務所為廣東省內最具綜合服務功能的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綜合實力及服務功能在廣州市一百多家會計師事務所當中位列前十名,2002年—2004年連續三年被廣州市財政局、廣州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為A級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它的總部位于江南大道中,我是到位于越華路XX大廈的分所實習的。分所規模不大,由于所長沒有向我們作詳細的介紹,我對所里的情況了解不多,但這完全沒有影響我的實習情況。
分所的所長姓黃,給我感覺是一位表情嚴肅,看起來能力不錯的女強人,她領導著將近20個人的團隊,由于某些員工是自由人,平時不在辦公室上班,所以對我這個短期實習生來說,具體情況還是難以確定。我們實習生稱呼比我們大不了多少的員工師兄師姐,很自然,我們的距離就拉近了,工作起來也不會那么拘謹。實習第一天,潘師姐讓我們先閱讀以前年度的工作底稿,熟悉一下審計底稿的內容,我翻看了一部分底稿,發現所里的業務對象多數是行政事業單位,底稿里沒有涉及制造費用、生產成本等賬戶,而這些恰恰是我專業理論的薄弱之處。在以后的實習日子里,我也一直沒涉及過這些賬戶的審計,以至于這一塊專業知識尚未經過實踐的檢閱和進一步的鞏固。
我校師兄師姐的工作能力得到肯定,黃所好像對我我們廣師的學生印象也不錯,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當天下午她就安排我和同來的鄺同學跟李師兄和彭師兄出外勤了,當然也不排除是因為需要人手的緣故。這次去的是廣州一家事業單位,它有兩個機構XX局和XX培訓中心,我協助李師兄負責XX局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出發時,我們必須把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協議書(一式兩份)、管理聲明書、勞動情況表、計算器、筆袋等相關材料和工具準備好,手提電腦也是必須的,現在大多數企事業單位采取電腦記賬,并不是所有資料都打印出來,再說,把材料拷在電腦上帶回去也為我們撰寫審計報告提供方便。而且,有些客戶還需要我們當場出具審計報告,那我們就必須一連幾天都在審計單位工作,直至工作完成為止。
在我們所,如果業務量不大,會計材料不多的被審計單位,一般都是把材料拿回所里審查,我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得到更多機會鍛煉的,對我再次出外勤打下了較為扎實的基礎。出勤審查XX技術開發中心的是財務報表年度審計,對我而言,比起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會計報表審計相對簡單一些。幾乎每次帶我的前輩都不同,這一次是沈師兄,他耐心指導我,可以將應收應付等往來賬放到一起查,注意賬表的金額是否做了重分類,由于被審計單位的內控制度建立和執行都不錯,可以減少實質性測試的工作量。于是沈師兄只是讓我抽查1、3、6、9、12共四個月的憑證。由于該中心業務量不大,會計把賬做得相當好,所以查起來就比較順利。我先取報表數,核對賬簿,編制審查明細表,抽查憑證,一路下來,最后就只剩下回去寫審計報告了。
實習期內,給我影響最深的,審計期最長的要數XX村經濟合作社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及其財務收支審計了,這也是我最有成就感的一次。審計任務是十四個分社和一個聯社,其中我在師兄的指導下單獨完成了一個社,協助師兄完成了另一個社,寫了這兩個社的稅審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當然最后還是得通過三級復核,層層完善才得以通過的。
這次審計不僅考驗我的交際能力,對我專業知識也是一個挑戰。社里的會計都是村民,大部分是老年會計,性格耿直,按師兄的話就是比較難溝通,尤其是我單獨審的那個社,一個問題要討論好幾次意見還不能達成一致,最后還是師兄幫我把他說服的。臨行前一天,師兄就告訴我這次審計是我以前沒學過的,所以得提前推敲村集體的審計報告和了解上一年該村相關的審計報告,例如離任報告。該村經濟合作社遵守的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是我不了解的,涉及的許多賬戶也是我從未接觸過的,會計處理也與我平時學的有許多不同,只好求助于書本,這時我才發現自己的專業書是沒有這類內容的,幸虧師兄有備而來,把《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帶來了。我了解了相關內容就開始工作,實在不懂的就請教師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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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農村財務管理的涵義
農村財務管理是對直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支配、管理的各種資產所發生的一切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財務活動的核算、計劃、監督與控制。農村財務管理的核心是要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農村財務管理,是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客觀需要,也是規范村級財務管理的現實需要,還是加強村級干部隊伍建設的制度需要。
2 農村財務管理的有效模式--村級會計委托
村級會計委托形象地說就是會計在鄉(鎮)里,出納在村里。 2009年云南省在全省范圍內全面推行村級會計委托服務,鄉鎮成立村級會計委托服務中心,免費為村集體經濟組織記賬,實行村級財務和資金委托的管理方式,服務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核算、資金管理、財務收支、會計檔案和提供會計信息。以筆者所在的縣為例,全縣統一模式,鄉鎮掛牌設立村級會計委托服務中心,按照統一管理、集中核算的管理方式開展委托工作。村級財務在堅持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按照民主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則,在對村級進行全面清產核資的基礎上,由村集體和鄉鎮中心簽訂委托協議,將會計核算、資金管理委托鄉鎮村級會計委托服務中心代管,中心以村為主體分設賬套、獨立會計核算,取消村會計和出納,設立村報賬員。制定了縣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具體規定了現金和銀行存款、票據管理、集體資產臺賬管理、債權債務管理、財務審批、財務結報、民主理財及財務公開、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財務審計、會計檔案管理等十制度、明確規定中心主任、會計、出納、審核、微機檔案員和村報賬員崗位職責等六職責,明晰賬務處理流程和報賬流程兩流程。做到全縣統一模式制度上墻,統一配備財務軟件及相關設備,全面實行會計電算化,為加強村級財務管理提了基礎保障,截止2015年末全縣代管村集體資產4660萬余元,其中貨幣資金1883萬余元、固定資產及林木資產2688萬元,2015年度代管村級收入3419萬余元,支出2081萬余元。
推行村級會計委托服務8年來,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從根本上得到了改善。特別是長期以來村級缺乏專業會計人員,會計基礎工作薄弱,債權、債務不清等問題基本得到了解決,有效解決了村集體賬務不健全的問題,結束了過去那種農村財務白條抵賬、回憶賬、多頭賬、包包賬的歷史,使村級賬務由糊涂賬變成明白賬。
3 當前農村財務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3.1 村級會計委托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
3.1.1 機構不健全
鄉鎮村級會計委托服務中心是在整合鄉鎮農經站現有人員基礎上設立的,但鄉鎮機構改革撤消了鄉鎮農經站,中心不再單獨掛牌,致使村級會計委托服務中心在管理體制上存在著主管部門、單位性質不明確的問題,導致工作中經常出現扯皮推諉現象,直接影響著村級會計服務工作的正常開展。
3.1.2 人員素質不高
村級會計委托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直接影響農村財務管理的質量和效果。鄉鎮會計委托服務中心沒有專門的人員編制,工作人員基本是農經員兼職且部分人員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造成工作人員不穩定,且難以適應村級財務工作質和量上的要求,如一個有33個村包含5個社區的鎮,村級會計服務中心只有3名兼職工作人員,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只有2人,目前全縣中心工作人員33人,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只有17人,僅占51.51%。
3.2 村級資金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3.2.1 賬外賬和私設小金庫。村集體雖然簽訂了委托記賬協議,但沒有將全部財務收支交服務中心核算和管理,由村直接收取的資金如房屋租金、山林承包款、捐贈收入等未進入服務中心統一開設的銀行存款賬戶,以村干部個人名義儲存。資金收支管理、使用混亂,形成賬外掛賬,村級資金安全完整得不到保障。
3.2.2 資金收支缺乏有效監管。實行委托加強了核算職能,但對各村的經濟活動內容不掌握,只能以賬論賬。村開支隨意性大,村干部人人收錢,人人管錢,形成誰收錢,誰花錢,再加上審批手續不健全,個別村干部管錢、花錢、批錢自己一人負責,會計核算成了記賬員,失去了應有的監督,報賬不及時,白條列支現象普遍存在。
3.3 村級財務公開不規范
3.3.1 公開存在走過場,搞形式的問題。村級財務公開流于形式,在公開內容上輕描淡寫,沒有涉及實質性的問題,甚至出現內容與形式不一致的情況。部分村的財務公開就是直接復印幾張賬頁粘貼在公示欄,財務公開數據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
3.3.2 無監督,不透明。有些村賬務一年或幾年不與群眾見面,使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等管理制度成為一紙空文,使村級財務管理失去了應有的監督和約束力。
3.4 村級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
3.4.1 制度不健全,無章可行。有的村在財務管理方面沒有制度,財務管理無章可循。
3.4.2 執行不嚴,有章不循。雖然制定了相關制度,財務人員卻聽之任之,財務手續混亂,內部制約失控。村報賬員未按結報制度及時報賬,報賬手續不全,部分村大量列支會議費,但無相關會議記錄材料;部分工程建設未進行公開競價或招標,未簽訂施工合同,工程完工沒有結算,支付款項未按規定取得合規的票據等。
3.4.3 集體資產產權登記管理缺乏統一完善的操作程序。清產核資工作滯后,臺賬不清,資產處置不報告、對外發包不向群眾公布。
3.4.4 村級一事一議籌資捐資管理制度不完善,籌資捐資管理工作難于規范。在一事一議 公益事業項目建設籌資捐資管理中,村、組對一事一議 籌資捐資交會計委托中心管理有顧慮,給資金管理及工作帶來了困難。
3.5 各方監督不到位
3.5.1 重核算、輕監管。村級會計委托工作中只注重核算,缺乏行使村級財務監督職能的積極性。
3.5.2 村級報賬員缺乏財務知識,對村財務監督不夠,管理不嚴。
3.5.3 村財務公開制度形同虛設。村集體對財務公開隨意性很大,什么時間公開,公開什么內容,怎樣公開很大程度取決于村干部對財務工作和民主監督的認識,村民難以監督。
3.5.4 村務監督委員監督不到位、不完全。從監督內容來看,主要是對村支出的監督,對支出是否合理合法進行審核,但是對收入是否入賬并不能加以有效監督,另外由于村務監督委員缺乏財務知識,要想監督到位是很難的。
3.5.5 審計監督缺失。會計委托中心工作人員基本上由鄉鎮農經員兼職,農經人員對村集體進行審計形成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縣、鄉農經管理部門審計監督弱化。
4 加強農村財務管理的對策建議
4.1 強化委托中心機構建設,完善工作機制
村級會計委托是實現村級資金、資產、資源規范管理,促進農村穩定和諧發展的有效措施,其作用的發揮,需要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首先要從明確村級會計委托中心管理體制入手,明確縣級管理機構、細化責任、強化措施,規范對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中心的監督與管理工作,適當增加人員編制,相對穩定工作人員,從體制和管理上提高中心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建立健全農村財務管理長效機制。其次是在工作人員調配上引入競爭機制,對現有人員難以滿足工作需求的適當考慮政府購買服務,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財會人員的培訓,切實提高中心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再次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積極配合,廣大群眾的監督認可。形成思想認識統一、機構人員到位、工作措施具體有力、責任明確的村級財務管理體系,為農村財務健康運行提供強大的機制保證。
4.2 建立健全制度,規范財務行為
4.2.1 完善農村財務管理制度。各級部門特別是縣級財政、農業部門對所制定的相關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和報賬流程等規定中,已不適應當前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規定、條款,進行全面梳理完善,鄉鎮要結合實際對各項具體實施辦法和工作流程進行梳理完善,推進財務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4.2.2 完善村級資金管理制度。明晰村級資金撥付流程,強化資金支出審批,從源頭上治理賬外賬和小金庫問題,對不按資金管理程序撥付資金,造成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混亂和流失的,明確追究其責任相關規定,確保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全部納入鄉鎮會計委托服務中心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4.2.3 完善村級一事一議 籌資捐資制度。建立完善一事一議管理制度,規范議事、籌資、建設等程序,財政、農業部門做好事前引導、事中指導、事后審計,保證一事一議制度執行中的公開透明,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4.2.4 完善村級資產登記管理制度。規范資產資源承包、租賃、出讓、拍賣行為,使集體資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完善村級資產臺賬,所有資產上報委托中心登記管理,三年一屆的村兩委換屆工作中,要認真開展清產核資工作,進行資產產權登記規范管理。
4.3 健全財務監督管理機制
4.3.1 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機構,規范村務監督委員的職責、工作制度和議事規則。充分發揮村務監督委員的作用,貫徹落實農民群眾依法行使的民主權利,保證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4.3.2 完善村級會計委托中心監督機制。建立中心工作考核責任制,對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業績突出的,按《會計法》規定給予一定獎勵。提高中心工作人員的綜合業務水平,充分發揮委托中心的監督職能,加強對村集體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監督。
4.3.3 主管部門和鄉鎮配備專職或兼職財務審計人員或審計小組,切實履行財務審計監督職責,對農村財務進行常規性審計和村干部離任審計,必要時由縣審計部門直接進行審計。
4.3.4 堅持村級財務一年一審,村干部任期屆滿或離任時按規定進行審計。審計工作結束,形成書面審計報告,由審計負責人簽名后,報縣、鄉經管部門備案,審計結論在財務公開欄和村民代表會議上進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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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強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重要意義
(1)有利于農村干部的清正廉潔,可以有效杜絕或避免貪污、挪用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集體的財產屬于集體成員共有,任何個人不得侵占、挪用。但是,目前農村一部分人尤其是有些村干部,利用職權侵占集體資產、大吃大喝、奢侈浪費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削弱了集體經濟力量。如果任其發展,必然會影響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通過加強農村財務審計,能及時發現并糾正農村基層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促進農村干部依法、依規、正確、全面地落實農村政策和財務管理規定。
(2)有利于增強農村集體經濟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程度,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保護和激發廣大農民對發展集體經濟的積極性。目前,仍有一些村的財務公開不及時,或是公開的內容和帳目反映的內容不一致。因此,有必要開展農村財務管理離任審計工作,對村財務一屆來的情況實施審核、檢查,并把審核、檢查的審計情況向村民公開。這樣,有利于村民了解村財務一屆來的收支狀況,有利于改善和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促進農村社會穩定。
(3)有利于端正村干部的經營思想和經營行為,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目前,大部分農村財會人員在實際財務管理操作中僅限于“理理帳”、“報報帳”,對財務處理隨意,沒有認真地執行農村財務管理相關制度。通過農村財務審計,幫助農村財會人員提高業務素質,促使其按照《農村財務新會計制度》要求,完善審批程序、監督程序、報賬程序、公開程序,確保帳目規范、合法、合規、合理,促進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按照新會計制度報帳、建帳和記帳,保證會計資料的全面性、真實性和規范性[1,2]。
2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范圍和內容
(1)按照規范化、法制化、經常化的目標,逐步加大審計力度,提高審計覆蓋面。隨著農村審計工作的不斷深化,其審計范圍由原來的農民負擔(一事一議)專項審計、承包合同審計、群眾舉報審計、重點財務審計拓展到村干部離任審計。各種審計范圍是日常業務重點審、農民負擔(一事一議)定期審、群眾舉報專項審、重點問題隨時審、班子調整離職審。
(2)農村財務審計的內容共分為6個方面:一審財務收支帳目。查收入是否入賬,是否開具統一收據,查是否漏收、少收,開票人是誰,支付是否合理;查憑據的時效性、審批手續、用途說明、經手人;查大額開支是否經集體研究。二審貨幣資金。查現金、存款情況。三審財產物資,查賬、物是否相符。四審債權債務。查應收款、應付款、內部往來等。五審項目承包合同的簽訂、結算和兌現情況;查項目的招投標、合同、預決算情況。如是集資項目,還必須查項目集資或收費是否按照“一事一議”程序執行,是否有亂收費、亂集資行為,項目款是否專款專用。六審財務管理制度與村務財務公開執行情況。查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通訊費、干部報酬、招待費等具體規定。財務公開方面,查公開資料是否齊全,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干部誤工及招待費是否逐筆公開。同時在各個環節上,力求做到查清、查深、查透,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章進行審計和檢查。
3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1)審計程序。分為3個階段:一是準備階段。被審計的村,在接到審計通知書后,要組織好村里的相關財務人員,迎接審計人員的審計。二是實施階段。由審計人員確定審計的重點和擬訂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可采取主地審計或報送審計,重點審查財務收支帳目和經濟活動及其他有關事項,實行內查外核。三是終結階段。由審計人員對被審計村的財務帳目情況撰寫審計報告,并由農村財務審計組作出審計處理結論或決定。
(2)審計方法。著重抓住3個重點,把牢4個環節。“三個重點”:一是財務收支帳目,采用審查書面資料的方法,進行順查與逆查;二是貨幣資金和有形資產,采用直接盤點現金、存款和實物的方法;三是債權債務,包括承包合同結算兌現,采用核對、復核、查詢的方法。“四個環節”:一是把牢各項收入帳的清查,是否有漏收;二是把牢各項費用,尤其是招待費開支的票據,是否有虛假;三是把牢貨幣資金盤點核對,銀行帳戶、庫存現金是否帳實相符,審計一開始,就立即盤點現金,是否有白條抵庫及挪用公款等違紀問題;四是把牢債權債務帳戶核對,是否與帳戶相一致[3]。
4開展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幾點建議
(1)農村主要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財務審計工作,做到親自參與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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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 集體經濟 審計
一、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職能概念
1.所謂“農村集體經濟審計”
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部門的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按照一定程序,運用專門方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經濟效益進行審查,并做出客觀評價,嚴肅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的經濟監督行為。
2.“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職能”
是指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固有的功能,也是審計工作的基本屬性。通過履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職能,能夠實現四個目標:(1)審查財務收支的在此之前真實性、正確性、客觀性和合法性;(2)檢查和評估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益;(3)維護國家的財經法紀,嚴肅財經紀律,打擊違法犯罪行為;(4)考核經濟責任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職能主要包括:
2.1經濟監督
經濟監督是審計最基本的職能。就是監察和督促被審計單位的全部經濟活動在規定的范圍內、正常的軌道上運行。對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而言,就是要依法檢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是否存在違反財經紀律的現象,以保護集體經合法權益,促進被審計單位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2.2經濟評價
經濟評價就是通過審查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決策、計劃方案、財務收支、經濟效益等經濟活動狀況,對被審計單位財經紀律的執行、財務成果和經濟效益、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做出客觀、全面的判斷和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幫助被審計單位落實經濟責任,改善經營管理。
2.3經濟鑒證
經濟鑒證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及其他資料進行審查驗證,確定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真實性、公允性、合法性,并出具證明性審計報告,為審計授權人或委托人提供確切的信息,以取信于社會公眾。
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采取主要做法
1.爭取領導重視,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審計隊伍建設
遵照國發(81)10號、中辦發(86)27號以及省、州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現狀、特點、與國營企業和城市集體企業有所不同,面對審計對象的多樣性、審計職能的多元性、審計方法的靈活性、審計活動的群眾性及審計與經營管理工作的互融性,積極爭取縣政府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于七月縣政府決定成立建水縣人民政府農村審計辦公室,固定七人專門從事農村審計工作,到2002年,依據建政辦發(2002)107文件,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審計隊伍實力,安排業務骨干(農業經濟師)十二名定編、定崗定職定責,明確責任,切實抓好此項工作。
2.加強業務培訓,提高業務人員業務素質
認真組織審計人員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云南省農村審計實施辦法》全國農村經營管理干部培訓教材《農村合作經濟審計》《農業執法》讀本。委派審計人員參加各級舉辦的會計、審計、微機網絡信息培訓班進行業務學習,及時為審計工作人員“充電”,提高審計業務工作人員綜合素質。
3.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開展農村集體審計工作
僅2010年,全體審計工作人員至始至終有計劃,按步驟認真履行各自的崗位職責,并按審計職能積極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轄區內各鄉鎮農經審計工作人員對自身管轄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開展審計工作。全縣應審計村委會142個,實際審計142個,占應審村委會總數的100%,涉及村委會干部687人;應審計村民小組1562個,實際審計1392個,占應審計村民小組總數的89.1%,涉及村民小組干部1655人。審計收支單據26.30萬筆金額71697.67萬元。其中:借方發生額6.48萬筆金額48197.75萬元、貸方發生額19.82萬筆金額23499.92萬元,審計資金達11864.56萬元。審計出賬務差錯3l筆12301.45元,經核實并更正的2l筆3951.45元。現金清點長款2人56258.11元,短款4人62391.68元,對現金短款已作出限期歸回決定。現金出現書單位79個,金額190.08萬元,并依據審計原則作了帳務處理。積極配合紀檢、公安等部門處理審計出農村干部違紀違法的財務遺留問題、嚴肅財經法紀,挽救了一批最基層的農村干部,化解干群矛盾沖突,促進農村社會穩定,規范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增加農村集體資金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以致農村財務內部審計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三、存在的問題
1.體制格局不合理,農村審計辦公室沒有執法主體資格,紀委、公安執法部門對村、組違紀人員、金額分管層次過多,責任不明確,造成互相推辭,對審計出的財務違紀違法問題,很難得到解決。在廣大群眾中形成不良影響,嚴重損害了農村集體利益。
2.實行村民自治以后,部分村、組領導干部對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缺乏一定的認識,不愿意配合審計,加大了審計工作難度,村委會、村民小組出現的紅書單位逐年增加,難予控制。
3.由于缺乏必須的審計培訓經費,而無法對鄉(鎮)農經審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鄉(鎮)級部分審計人員業務素質偏低,不能嚴格按照審計程序、要求、內容、目的進行審計。
4.各級審計業務人員外出參加培訓、學習時間極少,學不到外地的一些審計經驗及先進的審計方法,審計方法單一。
四、應采取審計辦法及途徑
1.審計線索法
通過一些知情人提供的線索,加以收集證據,進行審查。審計途徑:公開審計事項提供審計組聯系方式獲取審計線索甑別線索的真偽收集證據查實問題。
2.經驗判斷法
審計經驗來源于審計實踐,是審計工作人員長期從事審計實踐積累的結果,因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和持續學習專業技術能力以及接觸的審計客體和工作時間的差異性,使得每一個審計人員所獲取的審計經驗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性。
3.追蹤資金流向審計法
按照資金的流程實施審計是審計工作人員最常用的審計應運之一,通過追蹤檢查資金流轉的各個環節,是否存在資金流轉過程中的“跑、冒、滴、漏”行為,直到資金最終得以合法、有效地使用。審計途徑:確定源頭資金總量一確定資金流轉環節一審查流轉環節資金的安全存在性一計算資金流轉的時間性一審查流轉最終的完整性一測試資金使用的合規、合法性。
4.走訪調查法
通過審計人員對所接觸到的記錄經濟活動行為記載,選擇知情人走訪調查,獲取審計線索或審計證據等資料。
5.抽樣審計和詳細審計相結合
抽樣審計是確定審計樣本的一種審計方法,是基于審計成本與時間的制約而考慮的,從手段技術上看,潛伏著巨大的審計風險,會因樣本的確定可能導致不能被揭示的內在存在問題,當對某一樣本產生懷疑時,審計人員則要擴大樣本的數量或對某一樣本的業務流程進行詳細審計。
6.實物觀察與計量審計法
通過實物的現場觀察與計量的手段,來核實資產賬面記錄的真實性、存在性和準確性。
7.效益評價審計法
通過審計客體所從事的經濟活動行為,利用數學計量或數理統計原理,在內部管理制度相對完善的狀態下,制定出量化的評價標準,科學、合理、細致的計算出經濟評價的各項指標,反映經濟的節約與效益和對社會的貢獻程度,主要是考慮資金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建議
1.希望各級黨委、政府應將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列入重點日程,常抓不懈,強化目標管理,對村委會新一屆領導班子選舉產生后,應逐級簽訂任期目標責任書,在促進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的同時,為開展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提供書面可查依據。
2.農村審計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每年撥付一定的農村審計培訓經費,用于改善農村審計工作條件。
篇8
過去,呂四港鎮的村級財務白條支出現象較為嚴重,有的村白條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為60%左右。筆者查閱了該鎮歷年的村級財務審計報告發現,一些村以節省開支為由,在購置固定資產、工程結算等大額支出方面也用白條支付,且支出沒有嚴格規范的簽批制度,隨意性較大。一些經濟收入較好的村,考慮到用公款吃喝招待或以村集體送禮等不合理開支,若用正規發票做賬容易暴露實情,就用白條沖賬,模糊不合理支出的原因。有的村為了私利,巧立名目用白條套取現金,變相給村干部發錢,公款私分。有的村用白條虛構支出內容,套取現金,占為己有。有的村干部利用從事財務管理的便利條件,或借口招待客商,或借口跑項目、購物資,或借口修橋鋪路等事項,用白條虛構支出內容,虛報冒領,套取現金,或賬外設賬,或賬外假支出,或公款私存,達到侵吞公款的目的。
在2012年7月的一次鎮黨委、政府聯席會議上,鎮領導形成了共識。“白條入賬容易造成村集體虛假支出,擾亂財經秩序,逃避財務監督,又容易滋生經濟違紀違法行為,也容易激發干群矛盾、影響社會穩定。”鎮長潘雙林說。
為解決上述問題,呂四港鎮從2012年8月開始,用半年左右的時間,對全鎮村級集體財務白條進行專項整治,并建立了制度健全、管理民主、監督有效、基礎規范、群眾滿意的村集體財務規范化管理長效機制。
一是健全制度。要求各村在原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完善并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所有費用開支必須取得合法正規的支出憑證,發生購物或工程、勞務支出需有銷貨或提供勞務單位的稅務正式發票,確實無法取得正規發票的零星支出(300元以下),使用統一印制的支出報銷憑證。每張支出憑證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名,其他白條一律不得入賬。村級雜工支出一律實行打卡發放。從2012年9月開始,3000元以上的發票,要求通過電子掃描儀掃描,記錄到農村財務信息化系統中。
二是科學處理。對2012年1-8月發生的白條,逐項登記,詳細說明情況,拿出整改意見,經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在村務公開欄公示,接受村民監督;對2012年9月之后發生的白條,采取零容忍辦法,發現一張查處一張,根據《南通市違反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規定行為問責暫行辦法》,報市紀委農村紀檢監察工作二室對相關人員進行問責。
三是嚴格把關。為了從根本上杜絕農村集體財務白條現象的發生,要求各村監委會民主理財小組嚴把理財關、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嚴把審批關、村會計嚴把報賬關、鎮記賬員嚴把記賬關和鎮農經負責人嚴把資金支付關等“五關”。
篇9
關鍵詞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問題;對策;福建莆田
中圖分類號F30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007-5739(2011)22-0386-01
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加強農村財務審計工作,不僅可以更合理、有效地使用農村集體資金,而且通過財務審計工作,可以及時發現基層財務管理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問題,及時給予糾正。同時又利于當地的村民及時了解村組財務的收支、使用狀況,改善干部與群眾群之間的關系,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1]。該文在對莆田市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現狀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加強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建議。
1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現狀
通過開展農村經濟審計工作,可正確評價農村集體經濟的運行狀況,對加強村級財務監督、規范財務管理、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據統計,2010年以來全市開展對農村財會人員以及農經人員的培訓共78場,培訓人員總數達1 829人,共對全市967個村(居)的251個村(居)進行2009年以來村集體財務收支日常審計。251個村(居)審計總金額達38 872.16萬元,查出違規使用村財務總金額88.46萬元,涉及人數33人。現已清退違規總金額71.54萬元。目前莆田市的農村財務審計工作逐步規范、農村財務系統管理的工作效率提高,使得農村的財務管理逐漸走向正常化和正規化,但還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
2農村財務審計存在的問題
2.1財務審計的環境較差
多年來,農村經管部門地位低,權威性也不高,這是目前不能有效開展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客觀原因。一方面在走訪群眾中部分群眾避而不見,有的以年數太久、記不清而推諉,有的當事人特別是一些村干部因涉及到個人利害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從而給農村審計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另一方面因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既沒有辦法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責任人進行黨紀政紀處理,又因為其違法違紀問題的界定不清,達不到立案標準,司法機關不能立案偵查[2-3]。致使問題久拖不決,沒有有效的法律依據對其處罰,整改措施不完善,最終導致審計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難以有效地遏制投機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
2.2財務審計人員素質偏低
因為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特殊性質,不僅要求財務審計人員具備較豐富的審計專業知識,而且要求掌握會計、法律等相關知識。但是就目前對莆田市農村財務審計人員的調查結果來看,無論是業務素質還是政策均達不到要求的水平,且人員文化背景差異較大,高、大、中專畢業生都有;有的曾經在村級合作經濟組織中從事過財會工作,有的是從鄉鎮其他部門調入的,還有依靠關系從事財務工作的等等。大部分審計人員不能快速地理解農村中的各項經濟政策,而對于農村財務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會計專業的一些專業術語更是一知半解,根本無法勝任當前的業務工作。
2.3財務審計機構設置不規范
目前,國家的法律法規并未涉及農村的財務審計,沒有明確指出農村財務審計的法律地位。而在農業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發文(農經辦〔2005〕12號)中規定,農村審計由農村經管站負責組織實施,工作體系是由農業部門牽頭負責,而審計活動則直接由農經站實施,致使現階段我國農村財務審計缺少明確、獨立的審計機構,缺乏必要的法律權威。目前,莆田市有部分鄉鎮、街道的經管部門存在人員編制被其他部門占用以及審計人員與其他部門混崗使用的現象,而真正專門從事經管工作的人卻寥寥無幾,甚至有些地方只有經管站長1個人負責,這種混亂的人員設置現象導致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效率低、質量差,嚴重影響農村財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4]。
3加強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對策
3.1加強農村財務審計宣傳力度
由于學習不夠,審計宣傳不到位,農村基層村、組干部和村民群眾對審計的目的、作用、職能往往缺乏足夠的認識。因此,要充分利用電視、報紙、農村廣播等新聞媒體或通過會議、座談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和機會,大力宣傳審計法規、審計方法、審計程序和審計成果。不斷擴大審計影響,提高人們的審計意識,增加對審計的理解和支持,排除對審計的阻力和干擾,從而改善審計環境,保證審計的順利實施。 3.2加大農村財務審計隊伍培訓力度
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政策性和專業性很強,客觀上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業務水平、政策理解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其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著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好壞。為了不斷提高農村財務審計人員的素質,必須定期的對農村財務審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從根本上提高現有農村財務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使他們能夠了解黨在農村的各項經濟政策,掌握必備的業務技能,在日常工作中能夠嚴格遵守相關的紀律和法規。為了確保審計工作的質量,農村財務審計人員必須做到以下方面:一是多學習,多宣傳,多協調,多溝通。二是在具體操作中必須審前準備,要找足依據;賬目審查,要注重憑據;賬外調查,要搜集實據;審計結論,要依靠證據;審計報告,要提供數據;處理意見,要講清根據。全方位確保審計質量,使得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公信力在廣大村民群眾中得到確認和提升[5]。
3.3加快農村審計法律法規制度建設
有關政府部門必須加強領導,密切配合,應盡快制訂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法律法規,切實樹立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在農村審計方面的權威性。從實際出發,充分賦予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審計部門必要的職權,讓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得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作用充分發揮。
4參考文獻
[1] 馮英.加強村級財務規范管理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J].內蒙古農業科技,2010(2):9-11.
[2] 王秀麗.加強農村財務審計管理的思考[J].公共支出與采購,2010(6):41-42.
[3] 黃偉,盧偉.淺談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及評價[J].內蒙古農業科技,2009(1):104.
篇10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是指:一是根據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將零散自然村進行撤并,向規劃中心村或保留的自然村集聚,對配置不當,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閑置、廢棄的農村居民點(戶)、村社集體管理用房用地實行復墾,將其復墾為耕地或可轉為耕地的園地及其他農用地。二是指根據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將分散在農村的閑置的廢棄磚瓦窯用地,廢棄的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倒閉企業用地或搬遷企業的原有用地和廢棄礦山等廢棄工礦用地實施復墾,將其復墾為耕地或可轉為耕地的園地及其他農用地。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管理。
第四條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辦理項目入庫審批、監督承擔單位實施項目,負責組織項目的驗收、指標和收益的管理,會同區農業等相關部門驗收復墾項目,申請市國土房管局抽查確認項目復墾面積、新增耕地面積和新增耕地質量等級;區農業部門加強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土壤質量和后期利用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區土地整理中心為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的承擔單位,負責籌集復墾項目資金,開設建設用地復墾專戶,確保復墾經費專款專用;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項目區測繪、設計、編制實施方案;負責項目的入庫備案、組織實施和竣工資料報送工作。
第六條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應當維護土地權利人(復墾項目區集體經濟組織及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應當征得土地權利人同意。村、社集體使用的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
第七條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必須堅持項目法人制度、施工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施工合同制、實施公告制、項目審計制等管理制度,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驗收標準和相關建筑規范要求。
第八條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申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土地權利人自愿申請;
(二)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
(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
(四)實施同一項目區域相對集中同一村社或鎮范圍內;
(五)單個復墾項目實施區域不超過同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兩個行政村;
(六)復墾片塊與周邊農用地連為一體,有利于復墾后的生產經營管理;
(七)具備復墾后宜農用途的管護利用條件;
(八)實施年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第九條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遵循以下申報程序:
(一)每年10月30日前,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申報下年度的復墾計劃。
(二)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在每年12月30日前,對下年度計劃復墾項目進行審查;組織踏勘、核實項目范圍、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土地權利人意愿和周邊土地利用等情況并出具現場踏勘意見書;向市局報送下年度復墾計劃。
(三)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據市局下達的年度復墾計劃,在當年8月30日前向市局申請當年復墾項目入庫核查備案,并辦理通過核查備案項目的入庫手續。
第十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資料:
(一)擬選點土地權利登記狀況表和擬選點地類統計表;
(二)拆舊建新對照表;
(三)建新處地類圖斑統計臺帳;
(四)擬復墾項目區和建新區1:1萬最新土地利用現狀圖;
(五)擬復墾區權屬證書(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
(六)建設用地抵扣或無須抵扣的明細表;
(七)土地權利人自愿申請表;
(八)項目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文件;
(九)項目區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鎮村建設規劃圖;
(十)項目區實地現狀照片(按單個區塊提供具有明顯參照物的遠、近景照片各一組以上);
(十一)項目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使用權人簽定的復墾協議書,復墾協議應明確項目位置、面積、土地權屬、安置補償方案、權屬調整方案、違約責任等內容;
(十二)集體使用的建設用地復墾,須提供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的決議;
(十三)項目區所在地農民群眾意見征求表和匯總表;
(十四)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十五)以承擔單位名義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及后期管護利用協議;
(十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申報復墾項目應提交的資料:
(一)提交項目備案申請表;
(二)項目實施方案及預算;
(三)項目片塊1:500規劃圖和項目單體工程設計圖冊(含項目區勘測報告);
(四)承擔單位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復墾協議書;
(五)資金來源證明;
(六)項目實施前及項目規劃公告;
(七)項目評審材料。
第十二條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項目實施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成立建設用地復墾項目領導小組,并派專人現場協調管理,在項目區公布擬實施項目的工程量、投資和工期要求,接受群眾監督,確保項目順利實施。項目承擔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項目投資、進度、工期、安全和合同管理進行現場監督,并派駐專職代表負責現場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質量要求
(一)新增耕地圖斑范圍內的建筑物必須全部拆除,礫石及瓦礫含量不超過15%。
(二)同一田塊內田面應保持平整;高差應與周邊農田相一致,路、溝、渠與周邊農田相連。土壤耕作層不小于40厘米,達到農作物耕種要求。
(三)坡度大于15度的,應設置成水平梯田(土),不同水平梯田(土)間高差在1米以上應設置石砌田(土)坎。
(四)復墾區內道路布局合理暢通,結合周圍耕地設置相連的生產路,路面夯實或硬化。
(五)復墾區應布置排水溝,復墾為水田的應有溝渠配套,無水源保證的地方,應建造灌溉用的蓄水池。
第十四條項目竣工驗收
項目驗收按“初驗—竣工驗收—驗收確認”的程序進行:區土地整理中心組織初驗,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市國土房管局組織驗收確認。承擔單位申請項目竣工驗收應提交的資料:
(一)項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項目竣工報告及其相關附件;
(三)1:500復墾項目規劃圖和單體工程設計圖;
(四)1:500復墾項目竣工圖、現狀圖和1:1萬復墾前后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及電子光盤;
(五)工程審核報告;
(六)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及批復文件;
(七)新增耕地測算報告;
(八)新增耕地分等報告;
(九)工程監理總結或農民群眾監督資料;
(十)土地權屬調整報告;
(十一)新增耕地符合補劃基本農田條件的圖件、表冊、責任書;
(十二)復墾前后對比照片(按單個片塊提供具有明顯參照物的遠近景照片1組以上)和土地整治標志、標識牌照片;
(十三)招投標資料和相關合同、協議書;
(十四)工程質量檢驗資料;
(十五)工程移交及后期管護協議等資料;
(十六)申請項目驗收的圖、表、冊及初驗意見。
第十五條項目后期管護利用
在項目竣工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需要調整權屬的土地進行調整分配,并同項目區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及時簽定后期管護和利用協議,確保項目區工程設施的管護和土地的充分利用。
第十六條補償補助標準及程序
(一)補償補助標準。
1、退出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筑物補助標準。擁有合法宅基地且戶籍在宅基地所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自愿申請將宅基地交回集體經濟組織并承諾整戶不再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退出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筑物的建(構)筑物補償、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購房補助和土地所有權人收益后,征地時不再享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補助權利。
(1)建(構)筑物補償標準。擁有合法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且結構完整的房屋,參照現行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對建筑物進行補償(見附表1)(以房屋產權證載面積為準)。擁有合法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結構不完整但尚有殘值的房屋,對其房屋殘值按5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按房屋產權證載面積)。
宅基地附屬設施用地范圍內的構(附)著物等按4500元/畝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償,構(附)著物等由土地使用權人自行清除。
(2)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標準為1.5萬元/畝(以土地使用權證載面積為準)
(3)購房補助標準為2.0萬元/人(以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筑物時在籍農業戶口人數為準,不含掛靠人口)
(4)室內裝修綜合定額補償標準(見附表2);
(5)土地所有權人收益。以市驗收確認的減少農村建設用地指標為準,按1.7萬元/畝的標準支付給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有權人收益的90%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10%用于復墾后土地的后續管護和利用。
在集體經濟組織擁有合法宅基地,但戶籍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自愿申請將宅基地交回集體經濟組織的,按本條(1)、(2)、(4)項標準補償。
因繼承或接受贈予取得宅基地并完善了繼承或贈予手續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自愿申請將宅基地交回集體經濟組織的,按本條第(1)、(4)項標準補償。
建新拆舊或應拆未拆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范圍內構(附)著物等按4500元/畝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償,構(附)著物等由土地使用權人自行清除。
2、自愿在經批準的規劃確定的新村居民點新建或聯建房屋的,其建(構)筑物補償、宅基地附屬設施用地范圍內構(附)著物等補償以及土地所有權人收益按本條(1)、(5)項標準執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按退騰的宅基地證載面積扣除新村居民點占用宅基地面積后,按1.5萬元/畝標準補償;建房補助標準為1.0萬元/人(以在籍農業戶口人數為準,不含掛靠人口)。
3、農村其他建設用地建(構)筑物補助標準。擁有合法產權證書的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愿申請并經批準納入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的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益事業及基礎設施用地按本條(1)、(2)、(4)項標準補償。廢棄的磚瓦窯、礦山等無主建設用地,在復墾項目區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由項目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作出書面說明,村、鎮簽署意見后再實施復墾,按本條(1)、(2)項標準補償給所在集體經濟組織。
土地所有權人收益按本條第(5)項標準執行。
(二)補償補助支付程序
1、原宅基地(其他建設用地)及建(構)筑物補償支付程序。
(1)清理丈量。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土所對納入復墾范圍的宅基地房屋占地、宅基地附屬設施用地、其他農村建設用地等進行實地清理丈量、登記造冊(面積以投影面積計算,單個圖斑補償面積不得大于實測1:500現狀圖實施面積)。
(2)公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清理丈量基礎上,計算各原宅基地(其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各項補償費用后,在項目區較集中的地點張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接受群眾監督。
(3)審核。公示無異議并經項目所在國土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無誤的,報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核同意后,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協議,收回原土地房屋產權證書交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注銷。
(4)兌現。復墾項目經市國土房管局入庫備案后,項目承擔單位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補助費用直接從專項經費中撥付到原宅基地(其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帳戶。
2、建(購)房補助支付程序。
(1)申請。原宅基地使用權人憑本人身份證明、戶口薄、補償協議、原房屋“兩證”或房地產權證、商品房購房合同或房地產權證或去向證明、新建房證明等,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建(購)房補貼申請。
(2)公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在項目區較集中的地點張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
(3)審核。公示無異議并經項目所在國土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無誤的,報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核。
(4)兌現。復墾項目經驗收確認后,經審核符合建(購)房補助條件的,將建(購)房補貼從專項經費中直接撥付到原宅基地使用權人帳戶。
3、土地所有權人收益支付程序。項目實施完成后,根據市驗收確認的減少農村建設用地指標以及指標使用的進度分期支付到集體經濟組織帳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管,確保該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工作經費。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的工作經費按照驗收確認的減少農村建設用地面積計算。
屬區土地整理中心投資并組織實施的項目,土地整理中心分別按1500元/畝支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項目所在國土所工作經費;分別按200元/畝支付給項目所在村、社集體工作經費,專項用于復墾項目工作。
經區政府批準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投資并組織實施的項目,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按3000元/畝、1500元/畝支付給區土地整理中心和國土所工作經費,用于項目申報、規劃設計、方案編制、入庫備案、竣工驗收的協調和管理工作,分別按200元/畝支付給項目所在村、社集體工作經費,專項用于復墾項目工作。
經驗收合格下達減少建設用地指標合格證起一個月內,由項目組織實施單位一次性支付給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