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概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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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中日韓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協定;法律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15-0143-01
1 中日韓自由貿易區的相關概念及其構建意義
(1)自由貿易區和自由貿易協定的概念。自由貿易區是區域經濟一體化初級階段的重要組織形式之一。根據關貿總協定(GATT)第24條第8款b項的規定,自由貿易區應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關稅領土中,對成員國之間實質上所有產自該領土的產品貿易取消關稅和其他限制性貿易法規(如必要,按照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和第20條允許的關稅和其他限制性貿易法規除外)。一般來說,自由貿易區的成員國享有對非成員國出口的關稅決定權和在自由貿易區范圍內對原產地規則的遵守。
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s)指的是國家之間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相關規則,為實現相互之間的貿易自由化所進行的地區性貿易安排。FTAs的法律依據主要是關稅貿易總協定(GATT)第24條和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5條。另外,FTAs還可依據GATT和WTO的“授權條款”簽署,其較一般自由貿易區的安排更為寬松。
綜上,自由貿易協定實質上是一種貿易安排,協定的締約方所形成的區域即為自由貿易區。中、日、韓自由貿易協定即為中日韓三國為實現相互之間的自由貿易而作出的貿易安排,協定所形成的區域即為中日韓自由貿易區。
(2)構建中日韓自由貿易區的意義。盡管中日韓之間因政治、歷史等方面問題的困擾,加之貿易中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大量存在,給三國間的經貿往來蒙上了陰影。但總體上看,中日韓之間的貿易往來較為密切,中日、中韓、日韓的貿易增長均超過中、日、韓在全球的貿易增長。雖然三國在農產品、汽車和鋼鐵等方面存在貿易摩擦,但三國較高的貿易依存度,即在國際分工中明顯的競爭和互補關系,為構建中日韓自由貿易區提供了很大可能性。另外,中日韓民間團體、企業和政府都對中日韓自由貿易區的構建做出了積極努力。
從北美自由貿易區的成功運作看,中日韓自由貿易區一旦成立,必定會給三國提供更多貿易創造的機會,促進三國產業結構的調整,推動三國間相互投資的增長,有利于三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另外,對于中日韓在能源、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合作,以及政治、歷史、外交糾紛等的化解也有著積極作用,進而推動東亞一體化進程。
2 構建中日韓自由貿易區存在的國際法律問題分析
(1)從簽署主體上看多邊協定較雙邊協定的簽署困難。從世界范圍內看,由于WTO框架內多哈回合、坎昆回合以及中國香港回合談判的不果而終,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在進口中的貿易歧視措施的設定以及發達國家彼此間貿易保護措施的實施,使得多邊貿易自由化進程重重受阻。在這種背景下,東亞國家和地區將經濟貿易合作的領域由“多邊”轉向“雙邊”,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已成為其經貿合作最為重要的手段和形式。目前,日本對構建中日自由貿易區態度并不積極,加之日韓自由貿易區談判的擱淺,中韓自由貿易區尚在研究之中,中日韓多邊自由貿易協定的簽署較中韓、中日與日韓自由貿易協定的簽署困難。
(2)從擬簽署協定的內容上看自由貿易開放范圍的談判任重道遠。鑒于區域自由貿易本身會帶來的貿易創造和貿易轉移效應,WTO對自由貿易區作出了兩條限制。其中之一是必須是區域內全面的自由貿易,而不能僅僅是某些方面的優惠。即自由貿易范圍的不完全開放性是不符合WTO框架下自由貿易協定規定的。這就意味著協定的簽署需要締約國在貨物貿易、投資、服務、技術、知識產權、環保等領域達成共識。其中貨物貿易所包含的農產品、紡織品、鋼鐵和汽車等產品的貿易,涉及三國的敏感產業。如果三國就各自的弱勢產業堅持實施保護措施且互不退讓,不能實現貿易范圍的全面開放,很可能會使談判陷入僵局。
(3)從擬簽署協定中爭議解決機制的規定看其選擇適用的局限性。中日韓同為WTO成員,雖三國間貿易爭議不斷,但通過WTO爭端解決機制進行解決的微乎其微,且中國多是以應訴者的身份出現。尷尬的是,在程序問題上,協定的締約方因受WTO爭端解決機制強制管轄權的限制,不能排除對其的選擇適用。在實體問題上,WTO爭端解決機制首選WTO體制下的協議作為法律依據,即使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的爭端解決機構的法官在裁判時“造法”也顯得十分謹慎,從而使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處于窘迫地位。由于WTO爭端解決機制市場的縮小且效率較低,使得一種可供涉外爭議較為高效、便捷解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爭端解決機制的選擇使用成為必要。
3 構建中日韓自由貿易區的國際法律對策
(1)實現從雙邊到多邊協定的逐步過渡。根據目前的情況,中日韓之間可依GATT(1994)第24條第5項以及GATS第5條的規定,先簽署臨時協定,然后在合理期限內實施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計劃和進程安排。中國可以先同日韓簽訂三方臨時協定,然后根據時機的成熟,分別簽訂中韓自由貿易協定、中日自由貿易協定、中日韓自由貿易協定,有步驟地實現中日韓自由貿易區的構建。
(2)擬簽署協定的內容與WTO相關規則相符合。在貿易開放范圍的具體安排上,可以參照《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貨物貿易協議》先在貨物貿易領域實現自由化,然后根據對外貿易實踐在服務貿易領域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同時可以借鑒《中國―東盟投資協議》的內容,與日韓開展投資貿易自由化的商談。
篇2
關于自由貿易區,它指向的可以是兩件不同含義的事物。
一種是雙邊或者多邊的自由貿易區(FTA),比如北美自由貿易區、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解釋,此類自由貿易區指的是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單獨關稅區通過簽署協定,在世貿組織最惠國待遇基礎上,相互進一步開放市場,分階段取消絕大部分貨物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改善服務和投資的市場準入條件,從而實現貿易和投資自由化的特定區域。
另一種則是某一國家或者地區境內設立的自由貿易區(FTZ),這一特定區域實行優惠的稅收和特殊的監管措施。根據世界海關組織的《京都公約》,自由區指的是一國的領土部分,進入這一部分的任何貨物,就進口稅費而言,通常視為在關境之外,并免于實施通常的海關監管措施。上海自貿區則屬于此種類型,德國漢堡港、愛爾蘭香農自貿區、新加坡自貿區、中國香港自由港、巴拿馬科隆自貿區等也同屬此類型。
中國商務部曾經發函規范“自由貿易區”表述,建議將前者稱為“自由貿易區”,后者統稱為“自由貿易園區”。
自由貿易園區最早以自由貿易港口的形式出現。設立于1888年的德國漢堡港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自由港。在上世紀20年代,拉丁美洲的烏拉圭和阿根廷也已經開始發展自貿區。在上世紀后50年,自貿區建設進入迅速發展階段。有數據顯示,目前全球范圍內的自由貿易園區有1200多個。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自貿區分布在發展中國家,比如巴西、哥倫比亞、印度、印尼、菲律賓、墨西哥等國。尼日利亞在拉各斯、卡諾、卡拉巴爾等地有十幾個自由貿易區,旨在通過當地生產增加稅收、創造就業機會并推動出口;土耳其國內有愛琴海自由區、安塔利亞自由區、伊斯坦布爾阿塔圖爾克機場自由區等20個自由貿易區;菲律賓有蘇比克自由港;馬來西亞有巴生港自由貿易區等。
但這并不意味著發達國家就不重視對自貿區的建設。美國的自貿區稱為對外貿易區。1936年,美國第一個對外貿易區在紐約布魯克林成立。
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為了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美國各州紛紛設立對外貿易區,數量從1970年全國的7個增至現在的250多個,幾乎遍及美國各個州。美國的自貿區內實施關稅減免、延遲等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商品可以在區內進行組裝、展示、生產、加工、重新包裝等活動。美國的自貿區還對私人企業開放,如果私人企業希望把自己企業所在地變成自貿區,可以向附近的自貿區申請成為該自貿區下屬的特別子區域。
自貿區通常取消了包括關稅和配額在內的貿易壁壘,政府的行政效率也更加高效。它們雖然被歸于自貿區的名下,但大多又有著不同的稱謂,比如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區、經濟自由區、自由港等。這些不同稱謂也反映了不同自貿區的功能。世界自由貿易園區協會主席格蘭姆?馬瑟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說,為了滿足不同國家的需求,自由貿易園區的概念一直在發生變化,其功能也在從貨物貿易轉向服務業。
雖然自貿區在功能設置上各有不同,但它們通常具有一些基本共性,比如健全的基礎設施、監管制度的靈活性、地理位置的優越性、出口導向型、包括稅收在內的優惠政策。
從這些自貿區分布的地點來看,它們大多被劃設在對貿易有利的地域范圍內,比如機場、海港附近。自貿區也被認為是制造業中心,進口的零部件和原材料在經過加工生產后出口到不同的國家。
這些自貿區的發展不僅促進了當地就業,也推動了投資。阿聯酋迪拜的杰貝阿里自貿區已經成為當地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它對迪拜GDP總量的貢獻超過兩成,占迪拜出口總額50%,占迪拜吸收外國直接投資總額20%,并為阿聯酋創造了約16萬個工作崗位。
在經過多年發展之后,自貿區從傳統的進出口貿易、轉口貿易發展為具備了倉儲、加工、金融等更多功能。如今自貿區的發展正在經歷新一輪的轉型,并因此面臨各不相同的命運。
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德國漢堡取消了自貿區,這個存在了125年的自由港就此正式終結。在歐盟一體化進程下,漢堡漸漸失去了作為自由港的優勢,漢堡自由港也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1958年在愛爾蘭設立的香農出口自由區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從事出口加工活動的自貿區。在半個多世紀的發展歷程中,香農自貿區不斷調整發展戰略,進行轉型。它最新的目標是打造一個世界級的航空業聚集區。
1969年,新加坡政府在裕廊工業區的裕廊碼頭設立了第一個自由貿易區。如今,新加坡自由港已發展成為一個高度開放的貿易自由港。新加坡的自由貿易區并非依靠稅務優惠來吸引外資進行加工制造的生產基地,而主要是提供一個免稅區,并不斷提升其在物流方面的競爭力。
篇3
歷史上最早的RTA,應當說自國家有貿易政策起就有了:幾個國家之間相互給予優惠而不給予他國。[4]19世紀,德、奧、英帝國的一些國家之間簽訂條約,成立了關稅聯盟(customs unions)。[5]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RTA有所增加,歐洲經濟共同體(EEC,1957年),拉美自由貿易區(LAFTA,1960年),中美洲共同市場(CACM,1960年)等等紛紛成立。但這些RTA在實現起發展經濟的目標方面,并不十分成功。[6]
RTA的大發展,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歐洲經濟共同體加快了建立單一市場的步伐,最終了成立了歐洲聯盟(EU);美國在“美加自由貿易協定”的基礎上成立了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向自由貿易協定的方向發展;亞太經合組織(APEC)宣布成立。[7]現在,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參加了某種RTA.[8]
RTA有多種,從單純的關稅優惠到全面的經濟一體化。從貿易安排的水平看,可以分為5類:優惠貿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s)、關稅同盟( customs unions)、共同市場( common market)和經濟聯盟( economic unions)。優惠貿易安排是給予一些貿易伙伴部分優惠,屬于最為松散的一種RTA.這包括單向安排,例如普惠制安排,也包括互惠安排。當優惠貿易安排的成員之間彼此取消了所有關稅和進口數量限制,就形成了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區成員如果取消了它們之間所有的貿易障礙,并且對外設立了共同的貿易障礙,就是關稅同盟。如果這種安排超出了國際貿易領域,不僅包括貨物和服務的自由交換,而且要求生產要素,即勞動力和資本的自由流動,便形成了共同市場。再進一步,就是經濟聯盟,連國家經濟政策,包括稅收和貨幣都是統一的。但需要指出的是,現有RTA并非都是名副其實的。例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和東南亞國家聯盟自由貿易協定都提到了自由貿易區,但其成員并沒有設想取消彼此之間的所有內部障礙。歐洲經濟共同體在實施貿易和生產要素一體化計劃之前,很早就使用了“共同市場”一詞。最典型的例子是“中美洲共同市場”,甚至連自由貿易區都不是。[9]
RTA蓬勃發展的經濟學原因,是人們認為這種安排可以提高經濟效率(economic efficiency):從消費角度看,可以在區域內促進競爭;從生產角度看,規模經濟能夠提高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效率;區域自由化還能在世界范圍內提高經濟效率,因為區域市場的擴大能夠增加內部和外部市場的整體需求。發展中國家進行這種安排,還為了促進經濟發展。[10]但從RTA的發展歷史,特別是近些年的迅速發展可以看出,歐盟的領先,美國的追趕,發展中國家的跟進,大家唯恐別人建立的大市場排斥自己的產品,使自己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是各國爭先恐后建立RTA的重要政治原因。[11]
實踐中,RTA在促進貿易方面確實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例如,有人統計,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之間的貿易比以前增加了5成。但同時,很多人批評說,RTA導致了成員的出口轉向非成員國家,對非成員國家造成了不利的影響。因此,對于RTA的影響,始終存在者“創造貿易”(trade creation)和“轉移貿易”(trade diversion)之爭。[12]
另外一個廣泛的爭論是,對于多邊貿易體制,RTA是墊腳石(building blocks)還是絆腳石(building blocks)。主張RTA對多邊貿易體制有積極作用的人認為,區域一體化將促進全球一體化,因為區域一體化比較容易實現,在一體化方面先行一步,為全球一體化打好基礎。還有人認為,區域一體化有利于促進各成員國內改革,并且成員們團結起來,可以增加多邊談判的力量。但主張RTA對多邊貿易體制有消極作用的人則認為,區域集團形成后,將更趨向于內部保護,阻礙全球一體化的發展。[13]
從這種爭論可以看出,區域安排和多邊體制關系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多邊體制如何對區域安排進行規范,以確保實現增加貿易自由的初衷。本文主要討論關貿總協定(GATT)和世界貿易組織(WTO)在這方面的規定和有關進展。[14]
一、 RTA的主要內容
如前文所述,RTA根據經濟一體化程序的不同可分為不同類型。各種類型協議的內容也不盡相同。RTA協議的內容取決于成員國選擇的自由化領域。作為基本要求,自由貿易區協議要包括削減和取消關稅和限制貿易法規所涵蓋的產品范圍、逐步取消貿易壁壘的時間表、原產地規則、貿易救濟措施的適用等。關稅同盟協議則還要包括對外實施統一關稅和貿易政策的內容。此外,成員還可選擇在投資及服務貿易、知識產權、政府采購、競爭政策等更深層次上實施一體化。甚至有些成員還增加了關于環保和勞工標準等方面的內容。
多數RTA仍以貨物貿易領域的自由化為核心內容。WTO區域貿易委員會1996年制訂了WTO成員通報RTA指導格式,多數WTO成員均依此參考格式提供相關信息。[15]從提供的信息看,通常貨物貿易領域的RTA協定包括貿易條款和一般性條款。其中貿易條款通常包括:進口限制(包括關稅及費用、數量限制、適用于關稅同盟的共同對外關稅等)、出口限制、原產地規則、技術標準和動植物檢驗檢疫措施、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反傾銷等貿易救濟措施、補貼問題、特定部門條款。一般性條款主要包括加入、例外與保留、爭端解決程序、與其它貿易協定的關系、組織機構等內容。
二、 GATT和WTO有關RTA的規則
WTO的重要原則之一是非歧視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即一成員給予來自或運往另一成員的任何產品的待遇,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它成員。最惠國待遇原則是多邊貿易體制的核心,是成員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但在一種情況下,WTO規則允許成員背離最惠國待遇原則,即通過RTA,給予一部分成員更優惠的貿易待遇。
根據WTO秘書處的統計,截止2002年3月(從GATT形成時起算),WTO成員共通報250個RTA,其中168個目前有效。在目前有效的RTA中,自由貿易區占72%,關稅同盟占9%.[16]
WTO有關RTA的現有規則包括:GATT第24條及關于解釋第24條的諒解、授權條款和適用于服務貿易領域經濟一體化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5條。其中GATT第24條是RTA規則的起源和核心。
(一)GATT第24條主要內容和紀律
人們不禁要問,既然已有了多邊貿易體制,大家在最惠國的基礎上談判削減貿易壁壘,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為何還允許成員簽訂區域性的優惠協定。在最惠國待遇原則被納入GATT多邊貿易紀律的同時,二戰后的歐洲正致力于一體化進程,美國等認為歐洲一體化進程雖然將一定程度背離最惠國待遇原則,但政治意義重大[17].因此,在GATT形成之初,即包括了第24條有關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的規則。
第24條第4款明確要求,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的協議的目的是為了便利有關領域之間的貿易,而不對其它成員與這些領域之間的貿易提高障礙。
要實現RTA創造貿易的目標,RTA在便利成員領土之間貿易的同時,不應增加與非成員之間的貿易壁壘。[18]這是RTA合理存在的前提條件。為此,第24條第5款明確規定,在建立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包括訂立臨時協定時,不得對非成員貿易實施更高的關稅和更嚴格的其它貿易法規;臨時協定的時間長度應合理,并且有最終形成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的計劃和時間表。
要真正實現便利RTA成員之間貿易的目標,而非變相限制非成員的貿易,RTA成員必須在內部貿易方面取消關稅和其它限制性貿易法規。為此,第24條第8款明確規定,對于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成員領土之間的產自該領土的絕大多數貿易,應取消關稅和其它限制性貿易法規。
在這些實體規則之外,第24條第7款還規定了程序性義務:決定加入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的成員應立即通知締約方全體并提供必要信息,以便在多邊場合對RTA與多邊規則的一致性進行審議。
(二)關于解釋GATT1994第24條的諒解
為了澄清審議RTA的標準和程序,提高透明度,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達成了《關于解釋GATT1994第24條的諒解》,要求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必須滿足第24條第5-8款的規定,對第24條的部分規定進行了解釋。主要包括:
1、根據第24條第5款(a)項評估一關稅同盟形成前后適用關稅和其它貿易法規的總體影響范圍時(general incidence of the duties and other regulations of commerce),應根據加權平均(實施)關稅稅率和實征的關稅全面評估;為全面難以量化的其它貿易法規的影響范圍時,可能審議單項措施、法規、所涉產品及受影響的貿易流量。
2、第24條第5款(c)項所指的“合理持續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0年。
3、如果形成關稅同盟的成員擬提高約束關稅,應按GATT第28條規定的程序與非關稅同盟成員進行補償性調整的談判。
4、由一工作組對按第24條第7款(a)項通報的RTA進行審議,并就審議結果向貨物貿易理事會提交報告,貨物貿易理事會可向各成員提出其認為適當的建議。
5、對于實施GATT1994第24條過程中產生的任何事項,可援引爭端解決程序。
(三)授權條款—《1979年關于特殊和更優惠待遇、互惠和發展中國家全面參與的決定》
授權條款允許GATT締約國(背離最惠國待遇原則)給予發展中國家特殊和更優惠的待遇,允許欠發達國家之間達成相互削減和取消關稅及非關稅措施的區域性或全球貿易安排。如此形成的RTA也就是前文提及的優惠貿易安排。
(四)《服務貿易總協定》第5條
GATS第5條與GATT第24條相似,規定成員簽訂服務貿易自由化協定的目的應是便利參加方之間的貿易,與簽訂協定之前的適用水平相比,對于該協定外的成員,不得提高相應服務部門或分部門內的服務貿易壁壘的總體水平。此外,服務貿易自由化協定必須涵蓋大部分服務部門;在該協定生效時或在一合理時限的基礎上,在參加方之間通過取消現有歧視性措施和/或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視性措施,不實行或取消國民待遇意義上的絕大部分歧視。
三、 多邊監督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多邊審議
目前對RTA的監督主要通過WTO成員對RTA的多邊審議進行。1996年WTO總理事會決定成立RTA委員會(CRTA),審議成員通報的RTA.例如,按GATT第24條簽訂的RTA向貨物貿易理事會(CTG)通報,CTG再將協定轉至CRTA進行審議。根據成員通報的信息和對問題的答復,CRTA進行事實審議,以確保RTA的透明度,使其它成員可以判斷某一RTA是否符合WTO規則。事實審議結束后,由WTO秘書處起草審議報告,成員進行磋商以便在CRTA意見一致后將報告提請上級機構通過。CRTA審議的目的有兩個,一是通過審議提高透明度,二是在判斷是否與規則一致的基礎上作出適當的建議。但自1995年WTO成立以來,CRTA未提交一份有關RTA審議的最終報告。
多邊審議進展緩慢,導致WTO成員簽訂的大多數RTA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確。關于RTA的法律地位,成員有兩派不同觀點。一些成員認為在未發表RTA符合規則的審議報告前,每個RTA的法律地位是不明確的。另外一些成員認為,即使CRTA的審議未得出明確結論,但只要已經進行審議且準備的報告中未包括任何調整RTA的建議,即可視作該RTA符合WTO規則。而且,如果一個RTA的設立未被提起爭端解決,就說明未產生貿易轉移的影響。但是在土耳其紡織品案中專家組裁定,一項多年未提起爭端解決的措施并不意味著被成員默認接受。[19]
以多邊審議為主要手段的多邊監督體制陷入困境的原因很多。有些原因是國際組織或國際條約約束成員國行為中常見的困難。一是在規則方面,國際條約的規定經常是含糊不清的,因為這些規定往往是締約方反復談判后達到的妥協。有時,締約方有意達成含糊不清的條文,以便日后給予不同的解釋。[20]另一方面是因為國際法缺乏強制執行機制。當然,這一點在WTO爭端解決機制得到加強后有所改進,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造成目前CRTA審議困難的現實問題很多,如RTA協議內容越來越復雜,涉及面廣;多邊審議中作出明確決定存在政治上的困難;現有RTA規則有不同的解釋;有關成員提供的信息不充分等。但關鍵問題是成員之間對RTA規則的解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21]
(二)實體問題—現有RTA規則需要澄清
長期以來,由于現有RTA規則,特別是GATT第24條,存在不同解釋,這些規則不被認為構成行之有效的約束。成員間關于如何解釋規則的辯論從GATT至WTO從未停止。
1、 關于GATT第24條的解釋
GATT第24條存在不同解釋,主要因為其中一些重要概念和條款之間的關系需要澄清,主要存在以下三個主要問題。
(1)“絕大多數貿易”(substantially all trade)的定義
第24條第8款中沒有“絕大多數貿易”的定義,盡管有1994年諒解前言第4段的闡述,[22]成員仍有不同意見。一種觀點是“定量方法”(quantitative),要求定義一個統計標準,如成員之間貿易量的一定比例。另一種觀點是“定性標準”(qualitative),要求至少無一主要部門被排除在外。由于沒有一個相對明確的標準,多邊審議中成員往往各執一詞。
(2)其它限制貿易法規(other restrictive regulations of commerce)的范圍
第24條第8款括號中列出了應取消的限制性貿易法規的例外,[23]這一列舉是否窮盡了所有允許的例外?由于GATT第6條(反傾銷和反補貼)和第19條(保障措施)都未列入其中,反傾銷和保障措施是否是允許的例外?RTA成員在實施反傾銷、保障措施時,是否可以排除對其RTA伙伴的適用,這是WTO成員長期爭執的一個問題。在韓國訴美國鋼管(line pipe)保障措施案中,韓國認為美國在實施保障措施時,排除對北美自由貿易區伙伴的適用,違反了保障措施應非歧視實施的要求。上訴機構在裁決中,根據司法經濟原則,在認定美國的一些作法違反規則后,認為“關于GATT第24條是否允許違背保障措施協議第2條第2款,排除對自由貿易區成員進口的適用,沒有必要作出裁決。”[24]
(3)第4款是否包含第5-8款以外的要求?
支持這一觀點的成員認為,RTA擴大國際貿易的作用不是自動的,第4款包括一個創造貿易或轉移貿易的測試。另一些成員認為第4款僅是介紹性語言,說明成員背離最惠國待遇時應遵守的一般原則。土耳其紡織品案上訴機構裁定第4款沒有規定額外的義務。[25]
(4)第5款中對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規定的不同紀律
第5款規定了對第三方進入RTA成員市場情況的評估,其中A項為關稅同盟的規定,B項為自由貿易區的規定。
1994年的諒解將A項關稅同盟中的適用的關稅規定為“實施關稅”(applied rates of duty)。而成員對B項自由貿易區中適用的關稅是指“約束關稅”(bound rates of duty)還是“實施關稅”意見不一。此外,似乎自由貿易區中“其它貿易法規”的范圍比關稅同盟中的“其它貿易法規”的范圍要廣。因此,一些成員認為原產地規則應包括在B項對自由貿易區的規定中。由于B項關系自由貿易區的規定中沒有“總體上”一詞,有些成員認為在形成自由貿易區時不得提高任何最惠國關稅或其它貿易法規,造成比對關稅同盟的要求更嚴格。
2、RTA規則與WTO其它規則之間的關系—第24條與其它貨物貿易規則的關系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成員曾試圖澄清1947年起草的第24條的規定,特別是有關“其它貿易法規”的澄清。但談判未達成一致。因此,GATT第24條與其它非關稅措施的關系仍未有定論。成員對此也持不同觀點。一些成員認為24條只允許成員背離GATT第一條最惠國待遇。另一些成員認為24條允許成員背離所有GATT條款,不限于第一條。土耳其紡織品案中,專家組曾裁定成員只能背離GATT第一條。[26]但上訴機構推翻了專家組的裁定,認為以GATT第24條為理由抗辯,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抗辯方必須證明形成的關稅同盟滿足24第8款(a)項和第24條第5款(a)項的條件,二是證明如果不采取該措施就不能形成關稅同盟。[27]
另外一個重要問題是,RTA協議有關原產地規則的規定與第24條中“其它貿易法規”的關系,以及與原產地規則協定附件二《關于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共同宣言》的關系。一些成員認為優惠原產地規則因不影響對第三方的貿易而不屬于“其它貿易法規”。另一些成員則認為“其它貿易法規”應包括除關稅外的所有措施,需要評估RTA中優惠原產地規則是否對第三方貿易有限制性影響。
(三)爭端解決
根據1994年關于解釋GATT第24條的解釋,WTO成員可就實施關于GATT第24條中關于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或臨時協定過程中產生的任何事項,提交WTO爭端解決。但這是否意味著可以由爭端解決機構成立的專家組審查某一RTA協議是否符合WTO規則呢?
在GATT期間,專家組的態度很明確,認為爭端解決機制不應對RTA協議進行審議,對RTA協議的整體審議應按照GATT第24條的程序進行,而爭端解決機制只審查某一具體貿易措施是否合法。[28]在土耳其紡織品案中,專家組稱“爭端解決專家組可否評估RTA協議是否符合WTO規則是可爭論(arguable)的一個問題。”而上訴機構在裁決中回避了這一問題,認為本案中只需審查是否允許土耳其實施數量限制。[29]因此,爭端解決機制可否全面審議一個RTA是否符合WTO規則仍無定論。
四、WTO新一輪談判對RA規則的發展
多哈部長宣言第29段授權進行談判,以澄清和改進現有的適用于RTA的WTO紀律和程序,談判并應考慮發展問題。
關于談判的議題,成員普遍對通報的透明度和RTA審議表示關注,希望談判能澄清關于通報時間和內容等規則,改進對RTA的審議,明確審議報告的法律地位。關于實體規則,主要集中于GATT第24條中重要概念的澄清。一是明確“絕大多數貿易”的標準,確保RTA成員間的優惠安排適用于廣泛的產品領域。二是明確RTA成員間可維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RTA成員間是否可適用WTO貿易救濟措施。此外,發達成員還提出明確發展中成員根據授權條款簽訂的RTA與GATT第24條紀律的關系,明確對授權條款下RTA的審議等。
「注釋
[1] “歐洲聯盟”、“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東南亞國家聯盟”等都是以地域為標志的。
[2] 美國與以色列自由貿易協定就不是相鄰國家之間簽訂的。另外,亞太經合組織雖然提到了亞洲和太平洋地區,但參加者之間相距之遙遠,已經很難說是地理上相連了。
[3] 世界貿易組織是典型的管理多邊貿易的機構,以至于成了“多邊貿易體制”(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的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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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中新自由貿易協定是我國與發達國家達成的第一個全面的自由協定。協定中有關自然人流動的制度安排,較之WTO及我國其他自由貿易協定,有較大的改進。具體體現為:確定自然人的類型,明確相關術語;水平承諾自由化程度更高;深化了部門承諾;增加臨時雇傭入境承諾;移民手續更便利;新增假期工作機制安排。
關鍵詞:中新自由貿易協定 自然人流動 具體承諾
中新自由貿易協定(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于2008年4月簽署,2008年10月協定正式生效。該協定涵蓋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等諸多領域,是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的第一個全面的自由貿易協定,也是我國與發達國家達成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中新自由貿易協定中有關自然人流動的制度安排,較之WTO及我國其他自由貿易協定,有較大的改進。本文重點對中新自由貿易協定自然人流動規則進行評析,以期對WTO現有的自然人流動談判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規則概述
中新自由貿易協定對服務貿易的界定采用了WTO《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模式,即將服務貿易劃分為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四種模式。其中,自然人流動是指一方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另一方境內以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服務。
中新自由貿易協定中有關自然人流動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九章及相應的附件中。協定第九章是對自然人移動進行規定的專門的一章,共計十個條款,逐項規定了定義、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快速申請程序、臨時入境的準予、臨時雇傭入境的準予、透明度、聯系點、自然人移動委員會、爭端解決。該章規定了自然人流動的一般條款和基本紀律。
中國與新西蘭有關自然人流動的具體承諾的內容包含在附件十、附件十一中。附件十是自然人臨時入境承諾,包括中方承諾和新方承諾。附件十一是自然人臨時雇傭入境承諾,僅含新方承諾。在自然人臨時雇傭入境新方承諾中,新方對中醫執業者(包括護士)、中餐廚師、中文教師助理、中國武術教練、中文導游及從事特定技術職業的技術工人進行了承諾。其中,關于技術工人的入境,所規定的職業選自新方的技術短缺部門。此承諾適用的部門將在雙方通過換文達成的安排中列明。因此,《雙方關于技術工人有關問題的換文》構成了自然人流動雇傭入境新方承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依照此規定,自然人移動委員會每5年將對所列部門進行審議。
此外,中國和新西蘭還對“假期工作機制”的實施安排達成了諒解。
規則評析
中國和新西蘭均是WTO的成員方,適用WTO有關自然人流動的規則和雙方的具體承諾。WTO現有的自然人流動規則和具體承諾存在諸多不足,旨在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服務貿易談判也遲遲未能達成協議。較之WTO,《中新自由貿易協定》的自然人流動規則及承諾有著較突出的改進,這為中新自然人流動的發展提供了更加優惠的制度支持,也為我國其他自由貿易協定中自然人流動制度的設計提供了借鑒。
(一)確定自然人的類型并明確相關術語
在WTO成員方的承諾表中存在著大量模糊的術語和定義,這為自由行政裁量提供了很大的空間,并構成了壁壘(Josephine Frawcisco,2002)。其中,對于自然人服務提供者,尚沒有一致的分類和界定。何為自然人服務提供者?分為哪些類型?WTO《服務貿易總協定》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各成員方在承諾表中也沒有達成共識。因此,含有模糊術語的承諾具有很強的限制性,實際是成員方在對自然人流動放開本國市場的同時暗地的構筑壁壘。
中新自由貿易協定明確了自然人流動規則的適用范圍,將自然人劃分為五種類型:商務訪問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公司內部流動人員、技術工人、機器設備配套維修和安裝人員。協定對這些術語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并對這些概念中所含的概念,如經理、專家,進行了界定。
依協定的規定,商務訪問者包括商品銷售人員、服務銷售人員、投資者及其授權代表。合同服務提供者是指一方服務提供者或企業的雇傭人員為履行其雇主與另一方境內服務消費者的服務合同,臨時進入另一方境內提供服務的自然人。其中,雇員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適當的學歷和專業資格,報酬由雇主支付,雇主為公司或合伙時,在服務消費國境內需無商業存在。公司內部流動人員是指在另一方境內有商業存在的一方服務提供者或投資者的雇員,限于經理、高級管理人員或專家。技術工人指一方自然人進入另一方,旨在按照與該方自然人或法人締結的合同從事臨時性工作,并具備從事該工作的適當資格和/或經驗。機器設備配套維修和安裝人員是指提供機器和/或設備配套安裝或維護服務的自然人,且供貨公司的安裝和/或服務是機器設備購買的條件。
(二)水平承諾自由化程度更高
具體承諾分為水平承諾和部門承諾,水平承諾適用于所有列入承諾表的服務行業的服務貿易。水平承諾體現了承諾的整體性,它規定了一成員方對某種服務提供方式在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上的基本規則。《中新自由貿易協定》自然人流動水平承諾較之雙方在WTO中的承諾,自由化程度更高。譬如,根據自然人臨時入境中方承諾,新西蘭商務訪問者在我國境內停留的期間為6個月。而我國在WTO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中,承諾服務銷售人員入境期限為90天。相比之下,一方面,中新貿易協定闊寬了準入的自然人類型,商務訪問者不僅包括服務銷售人員,還包括商品銷售人員和投資者。另一方面,準入的商務訪問者在我國境內停留的期限延長了約一倍的時間。這使得新西蘭的商務訪問者有了相對更充裕的時間在我國境內進行服務銷售談判,商品銷售談判或設立、擴大、監督和處置該投資者的投資。
(三)深化了部門承諾
部門承諾是針對特定部門所做出的承諾,具有靈活性,是水平承諾的必要補充。在WTO的現有承諾中,各成員方對自然人流動的承諾以水平承諾為主,在部門承諾中大都規定“除了在水平承諾部分指明的約束外,不受約束”,部門承諾形同虛設。這便無法發揮部門承諾的作用,難以滿足特定服務部門的特殊需要。服務部門種類繁多,各個部門有其特殊的情況,光靠水平承諾顯然是無法全部囊括的(李琴,2005)。
通過對協定的研讀,可以發現在中新貿易協定中,部門承諾成為了水平承諾的有益補充。譬如,在我國對自然人臨時入境的承諾中,中方對以下服務部門做出了部門承諾:醫療和牙醫服務、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筆譯和口譯服務、教育服務 (不包括特殊教育服務、國家義務教育)、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服務、國際貨運和客運服務(不包括沿海和內水運輸服務)。這些部門承諾針對特定的服務部門,做出了較之水平承諾更具體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承諾。
(四)增加臨時雇傭入境承諾
東道國公司的外籍雇員提供服務是否屬于GATS框架下的自然人流動尚屬一個不確定的問題。將這種服務提供模式納入GATS很有必要,這對于增進發展中國家和世界整體福利都是有益的(李琴,2007)。
中新自由貿易協定專門對自然人臨時雇傭入境做出了規定。臨時雇傭入境是指包括技術工人在內的一方自然人進入另一方境內,以期按照根據接收方的法律訂立的雇傭合同從事臨時性工作,且不以永久居留為目的。
在附件十一中,新西蘭就自然人臨時雇傭入境做出了承諾。與自然人臨時入境承諾所采取的水平承諾與部門承諾相結合的方式不同,自然人臨時雇傭入境承諾是針對具體職業做出的。新方對從事六類職業的中方自然人臨時雇傭入境做出了承諾,分別是中醫執業者(包括護士)、中餐廚師、中文教師助理、中國武術教練、中文導游及從事特定技術職業的技術工人。前五種職業比較具體明確,這些職業與中國特有的文化與語言相關,中國人在從事這些職業上具有絕對優勢,新西蘭人很少有人能從事上述職業。因此,允許從事上述職業的中方自然人臨時雇傭入境并不會擠占新西蘭人的工作崗位,擾亂其國內勞動力市場。相反,它能豐富新西蘭的勞動力市場,為新西蘭人提供具有中國特色的服務。
從事特定技術職業的技術工人所從事的職業必須是中新通過換文達成的安排中列明的技術短缺部門,自然人移動委員會第5年對所列部門進行審議。首次5年安排所列明的特定技術職業共計20個,分別是計算機應用工程師、高級測試分析師、結構工程師、獸醫、裝配工及車工、注冊護士、焊工、高等教育講師、幼教教師、電器/產品設計工程師、審計師、電子技師、臨床放射診斷醫師及臨床放射治療師和核醫學技術人員、船體制造工、電影動畫師、電工、管道工、汽車電工、柴油機修理工、汽車修理工。
(五)移民手續更便利
自然人流動不可避免地涉及人員的出入境,入境手續的繁復構成了一項很重要的自然人流動壁壘。為了削減移民手續對自然人流動所造成的阻礙,以避免不當影響或延誤本協定項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或投資活動的展開,《中新自由貿易協定》對移民手續規定了快速申請程序。協定要求各方應當快速處理另一方自然人的移民手續申請,包括進一步的移民手續要求或相關的延期。各方應當直接通知或通過申請人授權的代表或預期雇主通知申請人臨時入境和臨時雇傭入境的申請審批結果,包括居留時間和其他條件信息。對于依照其國內法律法規,提交的完整臨時入境和臨時雇傭入境申請,應當在提交后的10 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對該申請的決定,或告知申請人何時做出決定。應申請人的要求,該方應當提供有關申請審批進展狀況的信息,不得有不當延誤。雙方重申其在《APEC 商務旅行卡實施框架》項下的承諾。此外,協定還規定,受理移民手續的費用不應超過受理服務所需的成本水平。
(六)新增假期工作機制安排
根據《中新假期工作機制安排》,新西蘭對我國開放了一種新的工作許可類型:假期工作類。該種工作許可是針對赴新西蘭旅游度假并可能短期實習和工作的有技術的年輕人發放的。《安排》規定,新西蘭移民局對滿足一定條件的中國公民提出的申請,簽發自簽發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的臨時簽證。新西蘭政府每年發放該類簽證1000個。這對于彌補新西蘭園藝、葡萄栽培、餐館住宿(hospitality)等產業的勞動力短缺有幫助。對于我國,則為我國年輕人赴新旅游度假并短期實習和工作提供了一條新的渠道。
結論
綜上所述,黨的十七大已確定了自貿區戰略,更多的自貿區正在建設之中。中新自由貿易協定中有關自然人流動的制度安排必將為后續自由貿易協定的締結起到良好的示范性作用。此外,WTO服務貿易談判歷時九年有余,尚在進行當中。其中,自然人流動談判構成服務貿易談判的焦點和爭議點。中新自由協定較之WTO現有自然人流動規則與承諾的改進之處,對WTO現有的自然人流動談判亦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Josephine J. Francisco. Barriers to Temporary Migration of Filipino Workers as Service Providers. Joint WTO-World Bank Symposium, Geneva, 11-12 April 2002
2.李琴.析GATS下有關自然人流動的具體承諾的改進[J].時代法學,2005(3)
3.李琴.論將東道國公司的外籍雇員提供服務納入GATS[J].國際經貿探索,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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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際上對貿易與環境關系的爭論一直很激烈,其中貿易自由主義者和環境保護主義者各執一詞,貿易自由主義者認為貿易本身并不會損害環境,導致環境惡化的根源是市場和政府失靈;環境保護主義者則認為自由貿易是對環境最大的破壞(Esty,D.C,1999).
1972年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發展與環境大會上,環境問題首次成為一個世界議題。為了尋求環境和自然資源可承受的、生態和經濟可協調的長期發展模式,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ECD)于1987年提出了一份研究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正式提出“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并將其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需求的能力……不損壞地球生命系統的前提下,滿足當代人的需求的發展”(WCED,1987)。此后,可持續發展問題從概念形成進入戰略發展與制度創建階段。1987年達成《蒙特利爾協定書》;1989年達成《巴塞爾公約》;1992年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即里約會議)達成了《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化公約》、《森林原則聲明》和《里約政治宣言》;1997年達成《東京條約》;2002年9月在南非約翰內斯堡舉行的世界可持續發展首腦會議更是一次可持續發展的行動會議,在有效的機制保障和規范的管理上進一步推進了可持續發展的進程。可以說,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問題在近20年中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伴隨著人們對環境可持續問題的關注,有關貿易與環境的爭議也越來越激烈,環境與貿易在1996年成為WTO關注的一個新議題。
一、貿易與環境的理論和現實沖突
貿易與環境從屬于兩個不同的層面,貿易是經濟層面的概念,環境則是社會生態層面的概念。貿易規則的制定與實施是為了減少交易成本,克服人類行為的負內部性(即由于人為設置障礙而產生的內在于交易系統的成本),把內部成本外在化。WTO正是通過大量的貿易協議促進貿易自由化,增進各國的經濟利益。環境可持續問題則是國家或國際組織為了實現一定的環境目標而制定和實施的規則,實質是克服人類行為(主要是生產和生活行為)所產生的環境負外部性,把外部環境成本內在化。可見這兩個問題的本質并不相同。然而現實中,環境政策對貿易的沖擊和貿易對環境保護的影響不斷交織,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有關環境與貿易問題的爭論愈演愈烈,而爭論的內容和范圍也由于新問題的出現而不斷延伸和擴展。
1.理論沖突
貿易與環境的理論沖突集中體現在自由貿易主義者與環境保護主義者的對立上。
自由貿易主義者認為自由貿易對環境是有利的。首先,從福利經濟學的角度看,自由貿易有助于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從而保證生產活動能夠按照最有效的方式進行。這樣通過自由貿易的全球產出耗費的環境成本最低。例如,那些對農業高保護的國家每公頃的化肥和殺蟲劑的使用量是低保護國家的10倍。其次,自由貿易能使國家有更多的機會獲得更加環保的產品和更有效率的生產方式,尤其是對那些經濟落后的國家效益更大;最后貿易自由化還有利于消除扭曲的貿易政策措施如補貼和稅收,由于這些措施扭曲了環境的成本,使得自然資源失去合理的配置,不利于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主義者認為自由貿易對環境保護不利。一方面自由貿易所帶來的經濟活動的增加會增加對不可再生資源的耗費;另一方面在各國有權制定自己環境標準的前提下,不同的環境標準就如要素稟賦一樣會影響一國的比較優勢,這樣,自由貿易的結構會賦予環境標準較低的國家競爭優勢,其結果會出現各國競相降低環境標準,環境高標準國家的廠商將向環境低標準國家轉移,出現“污染庇護所”(BaumolandOates,1988)
2.現實沖突
(1)環境保護還是貿易壁壘
貿易和環境現實沖突最為明顯的體現是一項貿易措施是屬于環境保護還是屬于貿易壁壘。由于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文化、風俗、法制等差異很難將各國的環境標準達成完全的統一。發達國家迫于國內環境保護主義者強大的壓力以及保護全球生態環境的需要,希望通過各種可能的手段來防止環境惡化,貿易手段是其中重要的一環。發展中國家則擔心環境保護會成為發達國家推行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既綠色保護主義,從而為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制造障礙。為此,以印度和馬來西亞為首的發展中國家在多哈會議上同以歐盟為首的發達國家展開了激烈的交鋒。近十幾年來,從最著名的美墨金槍魚一海豚爭端、美國對泰國蝦的貿易禁運到歐盟的牛肉爭端等源于環境問題的國際糾紛不斷出現。
(2)WTO規則與多邊環境協議(MEAs)
雖然WTO正試圖將環境規則納入其議程,但由于WTO規則與環境保護規則的制定在現實中相互獨立,雙方的條款經常出現不協調。如何處理多邊環境協議中貿易措施和WTO規則的關系,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乃至于發達國家相互之間基于對本國利益的考慮存在明顯的分歧。如1996年歐盟提出放松GATT第20條款的限制條件,建議在這一條款中增加一條有關MEAs措施和WTO規則之間關系的備忘錄。凡是MEAs中違反WTO規則的措施都將作為例外來處理。發展中國家則認為歐盟的建議旨在使其貿易措施合法化,實質是以貿易作幌子達到保護本國市場的目的。
(3)環境貨物和服務開放還是保護
如美國以自由貿易為由試圖將環境貨物和服務納入貿易與環境的議題,要求發展中國家開放環境資源領域,而發展中國家則認為這是剝奪發展中國家保護環境的合法和正當的權利。
(4)環境標準統一還是靈活
關于環境標志問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分歧在于環境標志的制定是否應該以工藝和生產方法(PPM)為標準。即如果產品的生產方法對環境不利的話,即使這種方法對產品的性能沒有絲毫影響,這種產品也將被看作是不利于環境的產品。發展中國家認為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環境標準對各國也應不一樣,發達國家企圖將本國的環境標準和生產方法強加給發展中國家的做法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
二、貿易與環境相關性的經濟學分析
1.貿易自由化對環境影響的效應
影響環境質量的因素可以用U=F(0、I、S、P、T、R、K)函數來體現。其中U為環境質量,Q為經濟生產規模,I為收入,S為生產結構(主要由生產技術決定),P為產品成分,T為產品技術擴散,R為環境監督,K為其他因素。貿易對環境的影響主要是通過上述因子而最終作用于環境。
(1)規模效應
規模效應是指貿易對經濟規模的影響,即隨著經濟活動的增加、消費的擴大以及收入的增加,污染也可能會增加。貿易的擴大,必然帶來Q的擴大,在一定的生產技術條件下,會造成資源使用量的增加,由此造成環境質量的降低。U與生產規模體現為負相關,貿易擴大不利于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傳統貿易理論中,資金、勞動力和自然資源是貿易品的重要投入要素。隨著經濟發展,自然資源在商品貿易中的投入量雖然呈顯著下降趨勢,但自然資源仍是國際貿易的重要基礎。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尤其依賴農業和自然資源,因此發展中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消耗和不斷惡化的貿易條件最敏感(UNDP,2003)。
(2)收入效應
收入I的增加可能從多方面影響環境。首先收入增加會帶來消費增加,消費增加導致生產增加,對環境不利,但收入的增加會提高人們的環保意識,使人們購買高環保產品,由此對高環保產品的需求增加,對低環保產品的需求下降,結果促使廠商加大環保投入,增加對環保產品的生產,提高環境質量,同時收入提高也使得廠商有更多資金投入環境保護,環境質量上升。如中國、韓國、墨西哥和巴西隨著GDP的增長,環保投入也明顯增加。在生產規模和生產結構一定的條件下,收入和環境的關系呈現出著名的環境庫茲涅茨“U”曲線,該曲線表明,在:正業化進程的早期,環境條件會不斷惡化,而當人均GDP達到5000—10000美元后,環境狀況將會逐漸好轉,人均排污會逐漸下降。
最近的統計表明,當前的貿易自由化規則和政策增加了貧困和不平等,給發展中國家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如人口占世界10%的世界最貧窮49個國家的貿易額僅占世界貿易總額的0.4%。聯合國估計貧窮國家因為不公平的貿易規則每天損失2千萬美元(UNCTAD,2001)。貧困是環境惡化的一個重要因素(Melnick,2003)。可見,貿易通過收入的不均等分布間接導致環境惡化。
(3)結構效應
結構效應是指貿易對一國產業結構與國家產出污染密度的影響,即貿易結構傾向于更加環保的產品。在不存在市場和政策失效的情況下,開放經濟下自由貿易的產出結構比封閉經濟下的產出結構更符合環境資源的稟賦。在收入和生產規模一定的條件下,貿易自由化會導致產業結構從資源型到輕工業再到服務業的提升。Hettige、LucasandWheeler(1992)的研究表明內向型經濟國家更趨于發展資金密集型制造業,有毒密度比外向型國家要高。
(4)產品和技術效應
技術效應是指貿易對產業技術的影響,即隨著財富的積累和貿易的擴大,一國可以獲得更有利于環保的技術T,從而實現更加潔凈的生產過程。貿易自由化提高了產品、技術在國與國之間的跨境移動,其對環境的影響取決于產品和技術的特征。如果產品和技術對環境不利,則環境質量下降,但現在各國都對污染產品或產業進行管制。據OECDl996年的資料,環境產品和服務的全球市場每年在3千億美元左右,而且增長非常迅速,這些環保產品提供了有效的生產設備和生產工藝,由此提高了環境質量。3/4的技術擴散是通過產品來進行的,尤其是機械設備。這些產品80%來自發達國家,1/3是由發展中國家進口,因此通過產品的技術擴散或服務貿易技術許可等方式的技術擴散對提高環境質量都有很大貢獻。貿易不僅促進了技術的擴散轉移,還通過實現規模、刺激創新等方式進一步促進技術發展。Porter和Van.Der.Lide(1995)年提出“波特假說”,認為恰當的環境政策可以鼓勵創新,其節約的成本可以部分彌補甚至超過堅持環境標準帶來的成本。
(5)環境監督效應
貿易自由化能提高收入,由此提高環境監督R的水平。世界銀行的研究表明145個國家的經濟增長與環境監督是正相關的。Dean(1991)的研究表明,降低環境標準所節約的成本對一個公司的總成本來說只占很小一部分,因此對公司的競爭力不會有什么影響。如果環境成本對企業競爭力造成很大的影響,可以推理發展中國家的環境低標準會吸引發達國家的環保產業更多地投入該地區,而實際上1995年美國直接投資中只有5%投入到發展中國家,24%投入到環境監督水平高的發達國家。世界經濟論壇1997年對3000企業家進行調查,結果表明,在33項影響他們投資決策的因素中,環境監督排第22位。
貿易對環境的影響有賴于上述幾種效應,這些效應既有正效應也有負效應,因此,貿易對環境的最終影響很難精確預測。OECD的一個研究(Sprenger,1997)表明,總體而言經濟規模對環境是不利的影響,技術和收入對環境是有利的影響,他們的凈效果取決于這兩者的對比。Strutt和Anderson(1998)通過定量分析,對貿易自由化與環境借助GGE模型進行了定量分析,分析結果認為,貿易政策有助于解決環境問題,減少資源消耗。通過貿易改革和采取有針對性的環境和資源政策來降低一些嚴重的危害,可以大大增加社會福利。
2.環境保護對貿易影響的經濟學分析
環境保護如何影響一國的比較優勢,由此影響兩國的貿易結構,筆者借助H—O的要素稟賦模型進行分析。
H-O理論認為由于各國要素稟賦的不同,一國應出口本國富裕要素生產的產品,進口本國稀缺要素生產的產品。在H—O模型中并未考慮環境要素。在環境要素越來越重要的當今,環境應當作為一種生產要素被考慮進去(Siebert,1992;ThomasAnderson,1998)。為了分析環境要素對比較優勢的影響,筆者對H—O模型修正后的前提假定為:兩種要素即環境和勞動力;生產的兩種商品即密集使用環境要素的高污染產品和密集使用勞動力的低污染產品;其余的假定與H—O相同。
顯然,在封閉經濟下,I國由于環境為富裕要素,生產可能性曲線偏向高污染性產品X,在國內相對產品價格P(i)下,A為I國的最佳生產點和消費點;Ⅱ國由于環境為稀缺要素,生產可能性曲線偏向低污染性產品Y,在國內相對產品價格P(ii)下,C為Ⅱ國的最佳生產點和消費點。顯然P(i)>P(ii)。在開放經濟下,國際交換價格P(int)必定位于P(i)和P(ii)之間。這時,I國的最佳生產點將從A轉移到B;II國的最佳生產點將從C轉移到D,兩國新的最佳消費點為F。
可見,由于環境要素的不同,影響了兩國產品的競爭力。I國的高污染產品由于環境要素充裕(如環境保護標準低)獲得比較優勢,將擴大高污染產品的出口;Ⅱ國的高污染產品由于環境要素稀缺(如環境保護標準高等)處于比較劣勢,將減少高污染產品的出口。
下面,筆者進一步分析實施環境監管措施對各國的影響。
現實中對各國環境標準是否會影響競爭力的爭論較多。筆者認為,在H—O模型的基礎上可以認為環境監管、環境保護寬松的國家為環境要素富裕的國家;環境監管、環境保護嚴格的國家為環境要素稀缺的國家。
對小國而言,作為世界價格的接受者,由于實施環境監管,生產點將從A轉移到B,即生產要素從高污染產品轉向低污染產品,高污染產品生產下降,低污染產品生產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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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政策;對策
中圖分類號:F7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1-0157-03
引言
自由貿易區(FTA)是特定經濟體之間的優惠安排,也是世界范圍內的各個國家和地區經濟的融合過程。自由貿易區由于涉及國家少、見效快、區域內國家的經濟聯系相對較為緊密,易于形成較為合理的協作體系,使區域經濟一體化呈現迅速發展的勢頭。
隨著中國自由貿易區的建設和發展,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在中國國際貿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如何設計出合理、有效和寬嚴適度的原產地規則,是建立和完善自由貿易區的核心內容之一,也是中國自由貿易區建設研究的焦點。文章首先探討中國自由貿易區建設進程,然后討論中國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的實施情況,進而評價自貿區原產地規則的成就與不足,最后給出中國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建設的對策建議。
一、中國自由貿易區建設進程
中國參與自由貿易區建設起步晚,進程快。2002年11月4日,中國與東盟簽署了《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并正式啟動了自貿區建設的進程,2004年1月1日,自貿區的先期成果――“早期收獲計劃”順利實施,2007年1月,雙方又簽署了自貿區《服務貿易協議》,中國―東盟自貿區于2010年1月1日年全面建成。中國―東盟自貿區是中國目前建成的最大的自貿區。截至2010年5月,中國已與世界和區域經濟組織間建立了九個自由貿易區,正在談判的有五個自由貿易區,正在研究建立的有兩個自由貿易區,涵蓋了對外貿易總額的1/4。
二、中國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的判斷標準
原產地規則在自由貿易區貿易協定中的作用,主要在于防止非締約國產品進入區域市場時獲得同等優惠待遇。雖然WT0和世界海關組織(WCO)在統一和協調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但各國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根據本國的需要,仍實行不同的判斷標準。中國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的判斷標準,可以分為“完全獲得標準”和“非完全獲得標準”。
(一)完全獲得標準
完全獲得標準的一般性要求是指產品在出口國完全獲得或者生產。中國簽署的自貿區關于這一標準的表述方式均為分類列舉,大的類別一般都包括植物(或者農產品)及其制品、動物及其制品、礦物、水產品或者海產品、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廢舊物品或者回收物品等,但每一類均存在細微差別,這些細微差別背后的經濟利益可能是巨大的。中國實施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關于非完全獲得的主要標準是實質性改變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以下簡稱“《原產地條例》”)和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質檢總局于2004年公布的《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實質性改變標準,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稅則歸類改變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價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
(二)非完全獲得標準
非完全獲得標準適用于在出口國完成部分或者主要加工、生產過程,或者完成主要增值部分的貨物。根據《原產地條例》規定,中國的優惠原產地規則關于非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標準一般分為四類,即特定原產地標準、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區域價值成分標準和工序標準。
1.特定原產地標準。特定原產地標準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法律概念。中國早期簽訂的自貿協定將特定原產地標準與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區域價值成分標準、工序標準等標準并列,如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規則、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中國―智利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亞太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等[7]。
在中國新簽訂的自貿協定中,特定原產地標準包括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區域價值成分標準和工序標準等內容,如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后一種特定原產地標準體系有可能成為今后優惠原產地規則項下原產地標準的主要模式,這也與WTO在規范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方面的努力是一致的。
2.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目前主要有章改變標準、四位級稅號改變標準和六位級稅號改變標準等幾種形式。中國―智利原產地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既規定了章改變標準,也規定了四位級稅號改變標準。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規定的是六位級稅號改變標準(即子目改變)。
3.區域價值成分標準。在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簽訂之前,區域價值成分標準是各項自貿協定中適用的基本標準,也是優惠原產地規則中相對多變的標準,如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規則關于區域價值成分的要求是,原產于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產品的成分占其總價值的比例不少于40%;原產于非自由貿易區的材料、零件或者產物的總價值不超過所生產或者獲得產品離岸價格的60%,并且最后生產工序在東盟國家境內完成。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關于區域價值成分的要求是原產成分的比例不低于40%;中國―智利自貿協定關于區域價值成分的要求是不少于50%。
4.加工工序標準。加工工序標準,是依據生產產品的加工工序而制定的。對于需要按此項標準確定原產地的那些產品,詳盡地闡述了會改變其原產地的制造或加工工序,這些工序必須足以賦予產品某些本質特征。產品只有在一國經歷了這樣的工序才算取得該國的原產地資格。例如,規定“縫制地”為服裝的原產地。加工工序標準具有簡便易行的優點,大多適用于紡織品等少數特定產品,可適用范圍有限。
三、中國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的優惠準則
中國自由貿易區的原產地規則的優惠準則包括兩種類型:一是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二是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一)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中國于2005年1月實施的《原產地條例》是規范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的主要法律文件,根據該條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和進口貨物原產地規則統一在一起,進出口貨物實質性改變的確定標準,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稅則歸類改變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價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
(二)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中國的優惠原產地規則是為了實施國別優惠(關稅)政策而制定的原產地規則,其國內法體現為海關規章。中國的優惠性原產地規則除了包括與東盟已經簽署雙邊FTA貨物貿易協定之外,還包括了中國與智利等其他一些國家(地區)的雙邊FTA(EPA)。其中的原產地規則既有相近之處,也存在很多區別。
四、中國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中存在的問題
(一)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規則過于寬松
中國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規則最初是為了貫徹實施《關稅條例》中兩種稅率運用的規定。根據該條例,對于經過多國加工、制造的進口貨物,實行實質性加工作為判定進口貨物原產國的主要依據,即“以最后一個對貨物行經濟上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有關貨物的原產國”,實質性加工則是指《海關進出口稅則》中四位數稅號的改變,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產品總值的比例超過30%。在許多國家都傾向于實施較嚴的原產地,相對于國外不同用途適用不同原產地規則的做法,中國現有的原產地制度過于寬松,已經落后于經濟發展的需要。
(二)原產地規則體系不健全
中國現行自貿區原產地規則主要包括海關總署1986年的《海關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國務院1992年制定的《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以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1年的《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及實施辦法;海關總署2001年實施的原產地預確定制度;2002年《政府采購法》中第10條有關采購“本國貨物”的規定。中國原產地規則體系中:一是缺乏敏感商品的原產地規則。由于原產地規則在貿易保護中的作用日益提高,較之于美國、歐盟等發達經濟體對敏感性商品的原產地規則進行了單獨的規定,中國對所有商品都適用一種原產地規則的做法,顯然不能滿足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需要。二是缺乏優惠原產地規則。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中國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日益提升,一些發達國家開始逐步取消對中國的普惠制待遇,如果中國能相應地給予發展水平落后于中國的國家普惠制待遇,將有益于加強中國與最不發達國家的合作。
(三)統計口徑差異較大
中國的出口按照貨物的最終目的國(地)進行統計。對于因配額、普惠制等原因要求出口商出具原產地證書的商品,進口國在統計時主要依據原產地證書,而對于不要求原產地證書的商品,進口國主要依據出口商商業發票或其他單證上對貨物原產地的表述進行統計。由于中國大量的對外貿易通過加工貿易的形式完成,如果對原產地證書和出口商商業票據中關于原產地表述的管理過松,就容易造成外國統計的從中國進口的商品大于實際上原產于中國的出口。中國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中統計口徑問題是造成貿易統計差異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推進中國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建設的對策建議
隨著中國與周邊國家(地區)貿易安排進程的加快,中國的原產地規則因自由貿易區(FTA)的增加變得越來越復雜, 制定合理的、適用于區域貿易安排的原產地規則將是一項重要的任務,應著手準備相應的對策。
(一)擴大現有原產地規則的適用范圍,制定協調統一的原產地規則
中國應按照WTO《原產地規則協議》的規定及借鑒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制定協調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原產地規則》,將其適用范圍由單純的“簽證管理”及進口貨物征稅稅率確定擴大到包括最惠國待遇的實施、反傾銷、反補貼稅及保障措施的實施、原產地標記的監管、歧視性的進口數量限制的實施、國別進口貿易的統計等在內的所有領域。
(二)實現原產地工作由“被動管理”向“主動管理”的轉化
為充分利用原產地規則達到合理保護民族產業、引導外資投向的作用、實現原產地工作由“被動管理”向“主動管理”的方向轉化,應對被動配額產品制定較嚴的原產地標準,以確保中國原本已十分有限的被動配額利益確為“中國出口貨物”所得。另外,為配合中國預算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還應借鑒國際通告做法,制定政府采購中的“國產貨”原產地標準,以合理保護民族工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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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自由貿易在長期是有利于經濟的發展,但是在中短期,尤其是那些原來貿易保護程度較高的發展中國家,加入自由貿易區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調整成本)。因為關稅的取消、貿易壁壘的消除總會引起國內產業結構的調整,使資源在各個產業之間重新配置。然而,這個過程是痛苦的。那些原來有競爭優勢的產業會發展壯大,而那些沒有競爭力的產業則終將被淘汰,從而導致一些產業的部分資本荒置和勞動力失業。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一些國家在執行自由貿易區計劃的決心和行動。但是,如果區內貿易的擴大主要來自產業內貿易,那么,各國加入自由貿易區的成本就比較低(Dixon and Menon,1995)。因為產業內貿易并不是導致生產要素在產業間的流動,而是在同一個產業內流動,是產業內的專業化,其資本和勞動力的變動更容易適應新環境(Krugman,1981)。因此,本人認為東盟區域貿易合作,區內貿易的擴大主要是以何種形式——產業間貿易還是產業內貿易——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一、東盟的區內貿易
自1994年東盟自由貿易區計劃正式實施以來,在區內關稅減免方面取得了較大的進展。截止到2001年5月,其CEPT(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Scheme)(注:CEPT稱為《共同有效優惠關稅協定》,是東盟自由貿易區的主要運行機制。CEPT產品包括四類,即列入清單產品、暫時例外產品、一般例外產品和敏感產品。)產品的加權平均關稅由1993年的12.76%下降到2001年的3.21%,而且有98.3%的商品屬于“CEPT列入清單”,其中92.7%商品的關稅在5%以下。2000年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區內貿易總額為1595.91億美元(注:2000年泰國區內貿易的進出口值只包括頭9個月的數據。),比1993年增加了93.58%。同時,2000年東盟自由貿易區區內貿易比重為22.32%,比1993年提高了3.14個百分點,年均增長2.19%。因此,從區內貿易比重來看,東盟區域貿易合作在擴大區內貿易上有一定程度的作用。當然,東盟區域貿易合作對各成員國的影響是不同的。馬來西亞和文萊的區內貿易比重有所下降,雖然文萊的區內貿易比重居東盟自由貿易區的首位,但其區內貿易在東盟自由貿易區區內貿易總量中的份額卻很低,只有0.74%,而且文萊的出口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氣,變化起伏較大。而印尼、菲律賓和泰國的區內貿易比重有較大幅度的提升,年均增長率分別達6.67%、7.92%和4.79%,說明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建設使區域內原先貿易保護程度比較高的國家加強了同區域內其他國家的貿易聯系,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擴大經濟規模,增強其出口產品在區域內的競爭力。
二、產業內貿易指標
對產業內貿易問題的經驗性和統計性研究始于20世紀60年代,主要涉及經濟一體化對貿易專業化的影響,其代表人物有沃頓恩(Verdoorn,1960)、米歇里(Michaely,1962)、巴拉薩(1966)、格魯伯和勞艾德(Grubel and Lloyd,1975)等,他們都建立了各自的測量指標。其中,格魯伯-勞艾德指標(Grubel-Lloyd Index)是迄今為止最具權威的產業內貿易測量指標,簡稱GL,其表達式如下:
附圖
其中,X[,ij]、M[,ij]分別代表i國j產業的出口額和進口額,如果i國j產業的貿易全部為產業間貿易,則GL[,ij]=0;如果i國j產業的貿易全部為產業內貿易,則GL[,ij]=1。因此,產業內貿易指標值在0-1間變動,GL[,ij]越接近1,說明產業內貿易的程度越高,GL[,ij]越接近0,則說明產業內貿易的程度越低。
而一國所有產業的產業內貿易指標是各產業的產業內貿易比率的加權平均數,其表達式為:
附圖
表1 東盟自由貿易區區內貿易比重 單位:%
附圖
注:此處的區域內貿易比重指一國或區域的區內貿易占該國或該區域總貿易的比例。2000年泰國只包括1-9月份的進出口數據。
資料來源:ASCU Database。
人們通常用一段時間內格魯伯-勞艾德指標的變化來說明產業內貿易的重要性,如伊瑪達(Imada,1990)、阿里夫(Ariff,1991)、基旺(Kwan,1994)和拉曼薩米(Ramasamy,1995)都用此指標對東盟產業內貿易進行研究。但是我們所要說明的是建立自由貿易區的調整成本,也就是研究該時期區內貿易的增加主要來源于產業內貿易還是凈貿易(net trade,NT),(注:在此用公式對相關概念作一介紹。TTi=NTi+IITi,其中TTi=Xi+Mi,NTi=|Xi-Mi|,TTi指i國的區內貿易的進出口總額,Xi、Mi分別指i國區內貿易的出口額和進口額。tti、nti和iiti分別是一段時期TTi、NTi和IITi的增長率。)而格魯伯-勞艾德指標并不能說明產業內貿易對增加的區內貿易的貢獻程度。另外,該指標還會引起誤導,因為,有時盡管產業內貿易比凈貿易對增加的區內貿易的貢獻低,但是該指標仍然呈上升趨勢;同樣,有時該指標呈下降趨勢,盡管產業內貿易比凈貿易對增加的區內貿易的貢獻率較低,這是因為:
當iit[,i]>nt[,i]時,意味著GL[,i]是上升的,但是,如果GL[,i]<nt[,i]/(nt[,i]+iit[,i]),nt[,i]+iit[,i]>0,則Ciit[,i]<Cnt[,i];類似地,當nti>iiti時,意味著GLi是下降的,但是,如果GL[,i]>nt[,i]/(nt[,i]+iit[,i]),nt[,i]+iit[,i]>0,則Cnt[,i]<Ciit[,i]。
產業內貿易和凈貿易的貢獻率表達式如下(Menon,1996):
tt[,i]=Cnt[,i]+Ciit[,i],
(3)
其中,Cnt[,i]=(1-GL[,i])nt[,i],
(4)
Ciit[,i]=GL[,i]iit[,i],
(5)
tt[,i]、nt[,i]和iit[,i]分別是i國一段時期TT[,i]、NT[,i]和IIT[,i]的增長率,Cnt[,i]和Ciit[,i]分別指nt[,i]和iit[,i]對增加的區內貿易的貢獻率,GL[,i]指基期i國的格魯伯勞艾德指標。
三、樣本的確定與數據來源
國際貿易的商品成千上萬,確定這些貿易中哪些屬于產業內貿易,哪些屬于產業間貿易,涉及到商品的分類和產業的定義問題。本研究根據HS編碼來劃分。(注:HS編碼全稱為協調商品名稱和編碼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HS Code),也簡稱協調制度,是一種多用途的國際貿易商品分類目錄,廣泛用于國際貿易有關各國和國際組織的征稅、統計、運輸等方面,是迄今最完善、系統、科學的國際貿易分類體系。HS編碼一位數為類,兩位數為章,二者分別有22類和99章。)一般說來,產業劃分的越細,產業內貿易指標就越低,反之亦然。由于受數據的影響,本文將按章,也就是HS編碼兩位數等級數據來劃分,然后再用加權平均法計算HS編碼一位數(類)和所有商品總體的產業內貿易指標及其對區內貿易的增長貢獻率。
本文對1993年至2000年期間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產業內貿易進行實證分析,并將1993年作為基期。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產業內貿易進出口數據來源于ASCU數據庫。
四、實證研究結果及其分析
利用公式(1)-(5),本文計算了東盟自由貿易區區內貿易的產業內貿易指標。
就東盟自由貿易區整體而言,1993年至2000年期間,東盟自由貿易區區內貿易增加了94%,其中產業內貿易提高了75%,產業間貿易提升了18%,換句話說,東盟自由貿易區區內貿易的增加有近80%來源于產業內貿易。從部門看,在18類商品中,(注:本文將武器彈藥、雜項制品、藝術品和其他未分類商品排除在外,故只有18類商品。)除了動植物油脂類商品外,東盟自由貿易區其他17類商品的區內貿易值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其中機電音像設備和化工產品的區內貿易增幅最大,均超過一倍,分別達1.45倍和1.42倍。而就產業內貿易的貢獻率而言,除了植物產品、動植物油脂和木及木制品外,其他15類商品的產業內貿易的貢獻率高于產業間貿易的貢獻率。
從東盟自由貿易區各國的具體情況看,除了文萊的區內貿易下降了14.54%外,其他5個國家的區內貿易額均有較大幅度的增長,其中,菲律賓和印尼的增幅最高,分別達3.08倍和1.31倍。雖然文萊的區內貿易額有所下降,但其產業內貿易卻增加了近10%,其他5個國家的產業內貿易對擴大的區內貿易的貢獻率都大于產業間貿易的貢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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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后以來,區域一體化蓬勃。根據WTO統計,截止到年月1日,向WTO及其前身GATT通報備案的區域貿易協定中仍然生效的總計達142個,其中101個是年月WTO成立后備案的。在所有WTO成員中,除蒙古國以外,其他都是一個或多個區域自由貿易協定的當事國;協定當事國之間的貿易額占到全球貿易總額的一半以上。區域一體化對世界經濟諸領域、世界經濟的總體格局以及國際經濟秩序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區域一體化過程在全球展開,形式日益發展,排他性日益減少,合作領域日益擴大,從而為全球一體化的最終實現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本在闡述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基本理論的基礎上,對美國和拉美對組建美洲自由貿易區各自所抱的動機及各自經濟一體化的進展情況進行了介紹和分析,接著對美洲自由貿易區的談判進程及其進展受挫的原因進行了介紹和分析,最后分析了美洲自由貿易區的組建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并指出了我國應該采取的幾點對策,即調整對拉美出口產品的結構,利用好拉美現有的區域市場優勢,與拉美一些國家先行建立自由貿易區,盡快推動—東盟自由貿易區加速發展。
關鍵詞:區域經濟一體化;美洲自由貿易區;影響對策
引言
戰后的世界經濟是以貿易、生產、乃至經濟政策趨向全球一體化為特征的,而這種一體化又首先以區域經濟的一體化形式表現出來。20世紀50年代以來,區域一體化的蓬勃發展對世界經濟諸領域、世界經濟的總體格局以及國際經濟秩序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區域一體化過程在全球展開,形式日益發展,排他性日益減少,合作領域日益擴大,從而為全球一體化的最終實現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本論文在闡述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基本理論的基礎上,對美國和拉美對組建美洲自由貿易區各自所抱的動機及各自經濟一體化的進展情況進行了介紹和分析,接著對美洲自由貿易區的談判進程及其進展受挫的原因進行了介紹和分析,最后分析了美洲自由貿易區的組建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并指出了我國應該采取的幾點對策。
一、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基本理論
區域經濟一體化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出現的新現象。它首先出現于西歐,其后,拉丁美洲、亞洲和非洲的發展中國家也紛紛仿效。
(一)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內涵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經濟學教授維納(J.Viner)于1950年在《關稅同盟問題》一書中首先引入了關稅同盟的理論。這一理論成為當時區域經濟一體化理論的核心。寫作
在維納提出現代關稅同盟理論之后,荷蘭經濟學家丁伯根(J.Tinbergen,1954年)第一個提出了經濟一體化的定義。他認為,經濟一體化是指有關國家貿易的自由化,并將經濟一體化分為消極一體化和積極一體化。他認為,消除歧視和管制制度,引入經濟交易自由化是消極一體化;而運用強制的力量改造現狀,建立新的自由化政策和制度為積極一體化。[1]
英國經濟學家賓德(J.Pinder,1959年)引申了牛津字典關于“將部分合成一體即一體化”的解釋,指出經濟一體化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不僅允許商品在它們之間自由流動,而且還允許生產諸要素自由流動,為此消除各國在這些方面存在的各種歧視,做出一定程度的政策協調。美國經濟學家巴拉薩(B.Balassa,1962年)在其論文中將經濟一體化定義為既定一個過程,又是一種狀態。作為一個過程的一體化意味著取消國家間的經濟歧視,強調了動態性質;作為一個狀態的一體化意味著國家間不存在各種經濟歧視,強調了靜態性質。[2]3
前蘇聯學者馬克西莫娃(Maximova,1976年)提出的有關經濟一體化的定義認為,一體化是國家經濟間發展深層次且穩定的生產分工關系的過程;是具有同類社會經濟體制的國家群體框架內的國際經濟實體的形成過程,這一經濟一體化過程顯然由統治階級所操縱,因而,也是一個商品化的過程。這一定義更多的是從政治經濟學出發,而不是從國際經濟學出發的。
霍茲曼(Holzman,1976年)強調,一體化是一個成員國家間相似產品和同類要素價格一致化的狀態。也就是說,經濟一體化是成員國間在有關便利的制度支持下貨物、服務和要素流動無障礙的狀態。這一認識實質上將區域一體化的討論由關稅同盟進一步引向了共同市場的層次。曼尼斯和素邁(Mennis和Sauvant,1976年)的研究則將經濟一體化同產業部門的融合,政策和行政的統一聯系起來。
馬洛和蒙蒂斯(Molle,1988年)強調了一體化中傳統經濟地理因素的重要性。派內克(1988年)的研究則提出了一體化同開放經濟及經濟相互依賴等觀念的差別。[3]
總之,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定義是隨著實踐的而演進的。這一定義所揭示的內涵在于:首先,區域經濟一體化最顯著的標志是成員國之間關稅等貿易障礙的消除;其次,謀求最佳的國際生產分工是一體化的根本原則;最后,區域一體化的出發點是使每一個成員國能獲取比單獨一國時更大的利益。[4]
我國國內的學者們也對區域性國際經濟一體化的概念進行了深入探討。我們對于區域性國際經濟一體化的概念基本上可以歸納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的產品和生產要素可以無阻礙地流動和經濟政策的協調,一體化程度的高低是以產品和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差別或范圍大小來衡量的,從而區域性國際經濟一體化組織也有不同的形式。[5]區域經濟一體化指的是:在世界生產力發展的客觀推動和各國謀求國民經濟持續發展主觀努力的綜合作用下,特定區域內的國家或地區通過達成經濟合作的某種承諾或者組建一定形式的經濟合作組織,謀求區域內商品流通、要素流動的自由化以及生產分工的最優化,直至形成各國經濟政策和區域經濟體制某種程度的統一。[6]
(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組織形式
區域經濟一體化有其不同的組織模式。以一體化的目標高低為序,最低層次的是“自由貿易區”(FreeTradeZone)。在這一組織形式下,區內各國取消內部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成員國的對外貿易等各項經濟政策仍保持獨立。
在自由貿易區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關稅同盟”(CustomsUnion),同盟內部除了商品自由外,最關鍵的是建立統—的對外關稅,從而在對外貿易政策上取得某種程度的一致。
較關稅同盟再高一層次的是“共同市場”(CommonMarket)。除了統一貿易政策外,各國間還實行各種生產要素(勞動力、資本、技術等)的自由流動。
“經濟同盟”(EconomicUnion)更進一步在超越交換關系安排的基礎上,將協調機制延伸至成員國國民經濟的幾乎所有領域,在財政政策、政策、貿易政策、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和社會保障政策等方面達成一致,并謀求建立基于成員國部分讓渡的超國家協調管理機制。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最高形式是“完全的經濟、一體化”(FullEconomic&PoliticIntegration),最終形成一套放大至區域尺度的“國民經濟體制”,超國家的管理機構享有相當充分的超國家,從而擁有區域內各國所認可的經濟、政治、社會諸領域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在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實踐過程中,除了以上各項謀求不同層次制度性安排的組織形式外,還出現了另一類更關注功能性目標的區域一體化組織形式,即所謂的“開放的地區主義”的合作方式。其特征首先是開放性,即在謀求區域內的經濟合作、經濟互補和經濟融合中反對對區外國家“以鄰為壑”;其次是非體制性安排,即支持為達成經濟一體化開展國家政府間合作和設立一體化的輔常設機構,但反對組建超國家的管理機構和讓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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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對全球化,中國從對區域經濟一體化“置身事外”到“作用其中”
在經濟全球化不斷深入發展的今天,一方面,對有限世界資源的全球配置和對世界統一大市場的追求不僅已成為全球化的目標,而且也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大趨勢;另一方面,由于現存不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以及資源占有的不平等,使得各國在力圖抓住全球化機遇的同時,也在不同程度地感受著全球化帶來的各種矛盾和沖突。在此背景下,區域經濟一體化浪潮迅猛發展,世界主要經濟體都在加緊行動,構筑有利于自身發展的地區依托,以期達到既能最大限度地獲取全球化過程中的好處,又能盡量規避全球化對本國帶來的傷害。因此,可以說,區域經濟一體化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現實選擇。
目前,中國幾乎全部參加了亞洲的40多個區域和次區域的合作機制,并在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不僅如此,中國還率先與東盟達成并積極籌建自由貿易區,第一個以非東盟成員國身份加入了《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首倡研究建立東亞自由貿易區和中亞自由貿易區。中國與東盟率先達成的共建自由貿易區協議更是對東亞區域經濟一體化起到了激活作用:美國、印度、俄羅斯、日本等大國隨后都加大了對東亞區域經濟合作特別是建設自由貿易區的投入力度。鑒于已有新加坡、印度、巴基斯坦、南非、智利、澳大利亞、新西蘭、海灣合作委員會、安第斯共同體等多個國家或集團希望與我國達成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建立自由貿易區,中國正本著由近及遠、先易后難、循序漸進的方針,與上述國家有選擇地展開雙邊自由貿易談判,盡快構筑起以自由貿易區為起點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網絡。
曾幾何時,中國對機制性較強的區域經濟一體化還持懷疑、謹慎乃至排斥的態度,對其重要性無從認識并“置身事外”,到現在積極參與、大力推進和“作用其中”,乃至在許多方面發揮著引領作用,這是一個很大的轉變,表明中國已經在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方面邁出了不小的一步。
二、積極投身世界經濟區域一體化浪潮是新世紀中國最現實的戰略選擇
1.中國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為自己贏得一個良好的對外經貿環境之需
從理論上說,參與世界經濟區域一體化意味著一國對外貿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它在為成員國提供更高水平市場開放程度的同時,也要求成員國作出相應的讓渡。這就要求成員國必須進一步全方位開放市場,在較短的時間內對其他成員國實施比WTO貿易自由化承諾更優惠的政策,從而對成員國對外開放的范圍、領域和層次提出了更大、更廣和更高的要求,這不僅提升了其參與國際經濟競爭與合作的級別,而且也進一步拓寬了成員國在世界經濟舞臺上的發展空間,使之能夠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左右逢源。雖然中國“入世”已有三年,但是伴隨著經濟貿易規模及地位的快速上升,針對中國的國際貿易保護主義也與日俱增,因此,借助于世界經濟區域一體化,改善中國的對外貿易環境就成為了當務之急。
2.樹立中國和平發展、負責任的大國形象之需
中國已連續多年位居全球經濟增長率最高國家的行列。據IMF最新公布的按購買力平價的計算結果,中國的經濟總量已占世界生產總值的12.6%,排在美國(21.1%)和歐盟(19.9%)之后、位列世界第三。作為世界特大的經濟體之一,中國在亞洲經濟中的火車頭作用已日益凸顯:中國經濟憑借其外部性,通過為亞洲發展提供更多的公共產品,已經為周邊地區帶來了巨大好處。
目前,中國的進口量占亞洲進口總量的1/5。近年來,中國對亞洲國家和地區的直接投資也在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長。中國的發展無疑給世界特別是亞洲帶來了重要機遇。中國近年來不僅在對韓國、東盟國家和日本貿易中出現了可觀的逆差,而且還成為了美國、日本及韓國最大的商品進口國,成為這些國家出口增長的重要基礎。實際上,強勁的進口勢頭已經將中國推動成為其他經濟體“需求拉動”的主要因素,并對本地區各經濟體發揮著越來越顯著的有力支持作用。事實證明,中國在發展自己的同時,也充分利用其經濟發展的外部性,帶動周邊國家和地區的產業發展和對外貿易,使他國能夠分享自己的經濟增長成果,向世界展示了愿與他國一道實現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的真正負責任的大國風采。
3.提高維護國家經濟安全能力之需
在經濟全球化時代,一國的開放度與其經濟安全并非呈正相關的變化,往往是一國經濟越開放,其經濟安全系數卻也隨之變小。因此,經濟安全問題理應引起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大國的特別關注,區域經濟一體化因其能夠從地緣經濟學的角度為一國構筑起地區經濟安全,故理應成為中國經濟安全戰略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于正在實現工業化的中國來說,石油安全在國家經濟安全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通過與世界石油富產國特別是我國周邊的產油國進行區域經濟一體化,加強與周邊石油生產國的政府及石油大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建立彼此間穩定的協作關系和利益紐帶,達到擺脫過分依賴單一的石油供應、降低石油進口的脆弱性、獲得比較穩定的海外石油供給保障、提高中國的石油安全系數之目的。
4.提高我國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貫徹落實“走出去”戰略之需
所謂“走出去”戰略,又稱國際化經營戰略,是指中國企業從事對外直接投資,到海外投資建廠和投資開店。它越來越成為企業更好地利用國外資源,提升其競爭力,以及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增強中國經濟發展的動力和后勁的重要手段。
事實上,近些年來,隨著“走出去”戰略的實施,越來越多有實力的中國企業已經走出國門,到境外投資辦廠,在世界范圍尋求資源的最佳配置。截至2004年5月底,中國已在160多個國家和地區投資設立了7178家非金融類企業,協議投資總額為350億美元;累計在180多個國家和地區簽定承包工程合同,涉及金額1200多億美元,完成營業額880多億美元;簽定勞務合作合同額近310億美元,完成營業額250多億美元,外派勞務280萬人次。中國企業“走出去”的領域已從昔日的貿易、航運、餐飲等逐步拓展到生產加工、資源開發、工程承包、農業合作、研究開發等眾多領域;對外投資的方式也由早期的辦“窗口”發展到投資辦廠、帶動國產設備材料出口、跨國并購、 股權置換、境外上市、設立研發中心、創辦工業園等多種形式。
無疑,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實施可以優化中國企業開展跨國經營的環境,使我國企業在“走出去”時得到制度保障,從而加快我國 “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步伐,進一步提高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成功機率。
5.實現祖國統一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之需
完成祖國統一,是我們黨在新世紀的三大任務之一,更是戰略性的決策。實踐證明,建立由中國內地、中國臺灣、香港、澳門等一國四方組成的自由貿易區的客觀條件已經成熟。90年代中后期以來,港澳臺已經成為大陸的最重要貿易伙伴,內地與港澳臺的貨物與服務貿易額已經占其對外貿易額的首位;港澳臺已經成為內地最重要的外商直接投資來源地,對內地經濟增長及國際競爭力的提高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四地已經實現了事實上的經貿一體化格局。
由兩岸四方自發形成的經濟融合正在呼喚兩岸高層次的制度安排,以為其持續的深化發展提供保障。因此,順應經濟發展規律,推動四地經濟走向更深入的一體化,作出適當的制度安排,建立自由貿易區成為了當務之急。這是現階段進一步擴大兩岸經濟、文化交流與人員往來,實現直接“三通”,創造一個穩定發展的兩岸關系,以“一國兩制”方式推進兩岸和平統一進程,完成中華民族統一大業的最佳選擇。
三、當前中國參與世界經濟區域一體化的特點與問題
1. 立足周邊、地緣性強。
目前與中國已經達成自由貿易協定的經濟體都在我們的周邊,相互之間具有強烈的地緣優勢,且香港、澳門和東盟國家在我國出口市場結構中占到了近25%,與它們率先達成并落實自由貿易協定,完全符合區域經濟一體化重力模型的要求。然而,鑒于由種種因素,現階段東亞經濟一體化步履緩慢,所以我們也需要突破地緣限制,將參與本地區與其他地區的經濟一體化并列起來,選擇理想的貿易伙伴,盡快達成自由貿易協定,博取最大的貿易利益。
2. 起步晚,總體水平低。
從目前有中國參與的自由貿易協定,如CEPA及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來看,其核心內容都是貿易優惠安排,其實施時間也只有短短的一年,且實施內容的涵蓋面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實施內容僅限于“早期收獲”產品);與歐盟等歷經數十年、一體化水平較高的組織相比,我們的自由貿易區尚屬于較為初級的區域經濟一體化起步階段。
3. 起點高,涵蓋范圍廣,難度大。
上述有中國參與的貿易自由化內容不僅包括了傳統的貨物貿易,而且也包括了服務貿易。在內地與香港、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CEPA)中,也涉及到電子商務、商品檢驗檢疫與質量認證、中醫藥產業合作等傳統區域經濟一體化協議中的鮮見領域。此外,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還確立了雙方的優先和重點合作領域,范圍遠遠超出了傳統意義上以減稅為主的自由貿易區。這種以貿易為先導的寬領域、縱深化、全面推進的一體化模式,加大了自由貿易區的建設難度。
4. 啟動速度快,發展勢頭猛。
無論是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還是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之間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的進展步伐都很快。就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而言,從2000年雙方的可行性研究到2001年確定將用10年的時間建成,再到2002年《框架協議》的簽署,2003年10月及2004年1月中國與泰國率先廢除了188種果蔬產品的關稅、與除菲律賓以外的東盟成員間落實包括600種農產品貿易自由化在內的“早期收獲”計劃,2004年10月簽署《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貨物貿易協議》和《中國―東盟爭端解決機制協議》,并于2005年1月起全面啟動自由貿易區,發展勢頭比較猛。同時,為讓成員在短時間內享受到貿易自由化所帶來的實惠和好處,從而調動其推進自由貿易區進程的積極性,上述一體化大都選取了走階段性的發展道路,采取“速成式”策略,以獲得示范效應。
5. 靈活度高,具有一定的彈性。
在自由貿易區的談判中,考慮到成員國參差不齊的發展水平,故存在著更多的妥協條款和更大的靈活性,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還允許有特別的例外條款。例如,在“早期收獲”方案中,菲律賓就以擔心對其農業部門產生破壞作用為由沒有參加;而在已經達成的《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貨物貿易協議》里,也將減稅產品區分為“常規貿易產品”、“敏感性產品”和“高敏感性產品”等三大類:前者將從2005年7月1日開始被成員國大幅削減進口關稅,直至2010年全部取消;中者將從2012年起逐步地被削減關稅――當年將降稅20%,直到2018年減至0―5%之間;對于后者(主要是大米、糖、植物油、汽車及某些石化產品等)將繼續置于關稅的保護之下,但到2015年其關稅水平最高不能超過目前的50%。
6. 邊談判、邊建設的“干中學”方式。
由于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時間不長,對國際貿易規則尚處在學習、適應的過程中,對于類似自由貿易區這樣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應如何建立、建立時應注意什么、運行中可能會遇到怎樣的情況等操作與技術設置方式方面的問題尚缺乏實踐經驗,而我國參與的自由貿易區啟動步伐卻很快,這就迫使我們要邊干邊學,努力適應區域經濟一體化帶給我們的新規則要求。
7. 承認中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已經成為與我國進行自由貿易談判的前提條件。
截至目前已有新西蘭、南非、巴西、東盟10國、澳大利亞、巴西、阿根廷、智利和秘魯等36個國家相繼承認了中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鑒于“完全的市場經濟地位”對于中國減少來自貿易伙伴的不公平待遇、改善其出口商品國際環境的重要意義,故目前有中國參與的自由貿易協定談判大都以“承認我市場經濟地位”作為談判的先決條件。例如,已經啟動的中國首個雙邊自由貿易區的談判對象――新西蘭就是西方第一個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的國家;而對于當前正在磋商中的中國與澳大利亞雙邊自由貿易談判,中方也已經明確表示,應在澳方正式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之后才能正式開始。然而,我們也要看到,占中國進出口總額45%的前三大貿易伙伴歐盟、美國和日本尚無一承認中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在對中國發起貿易救濟措施調查位居前十位的經濟體中,絕大多數尚未認可中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而根據世界區域一體化經濟學理論,它們中的相當一部分是我們未來應該積極爭取的談判對象,如何防止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可”演變成為自由貿易談判時的障礙,成為一個重要課題。
篇10
關鍵詞:綜合保稅區;自由貿易區;鄭州新鄭綜合保稅區;上海自貿區;比較
一、概念比較
綜合保稅區是設立在內陸地區的具有保稅港區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由海關參照有關規定對綜合保稅區進行管理,執行特殊的稅收和外匯政策,集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區、港口等功能于一身,可以發展國際中轉、配送、采購、轉口貿易和出口加工等業務。
自由貿易區通常指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通過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相互取消絕大部分貨物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取消絕大多數服務部門的市場準入限制,開放投資,從而促進商品、服務和資本、技術、人員等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實現優勢互補,促進共同發展。獨立的監管、 自由地進出、發達的離岸金融和高效的物流是自貿區的主要特征。
二、鄭州新鄭綜合保稅區(鄭州航空港區)與上海自貿區主要差異比較
(一)概況比較。上海自貿區,全稱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Shanghai Pilot FreeTrade Zone),于2013年9月29日正式在上海浦東新區掛牌成立,是中國大陸境內第一個集進出口貿易,保稅倉儲,轉口,離岸貿易,混合加工為一體的復合多功能型的自由貿易區。試驗區范圍涵蓋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等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總面積為28.78平方千米,相當于上海市面積的1/226。目前,上海綜保區的經濟快速增長,據海關初步統計,2014年1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出口總值
595.6億元,環比增長2.4%。其中出口150.5億元,環比增長
5.2%;進口445.1億元,環比增長1.5%。
鄭州新鄭綜合保稅區(鄭州航空港區)簡稱新鄭綜保區,
2010年10月24日,國務院正式批準設立,2011年11月4日正式運行。鄭州新鄭綜合保稅區是圍繞著鄭州新鄭國際機場逐漸發展起來的區域,位于鄭州市的東南部,距鄭州中心城區20公里。三個區域的總面積達138平方公里,是鄭州都市區“六城十組團”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增長極和改革發展綜合試驗區之一,也是河南省對外開放的重要窗口和基地。其空間發展規劃為:一體兩翼、兩縱三橫、一脈兩心。
2013年前三季度,地區生產總值完成108.9億元,同比增長
158.6%其中進出口總值161.1億美元,同比增長1191.4%,總量占全市的76%,占全省的47.1%,其中出口87.6億美元,同比增長601.8%。在綜保區2012年進出口200億美元的帶動下,預計可帶動鄭州市經濟外向度由20.5%提升至近30%,大幅提升鄭州市建設國際化城市步伐。
(二)功能定位。鄭州新鄭綜合保稅區(鄭州航空港)地處我國內陸腹地,空域條件較好,便于接入主要航路航線,適宜銜接東西南北航線,開展聯程聯運,有利于輻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成渝等主要經濟區,具有發展航空運輸的獨特優勢。利用自己的區位優勢,形成航空、鐵路、公路、無水港優勢互補的多式聯運體系,帶動現代物流業發展。主要規劃有保稅加工、保稅物流、口岸作業和綜合服務四大功能區,重點發展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展示、保稅研發、保稅維修、國際貿易、離岸結算等產業。建設競爭力強的國際航空貨運樞紐,建設高端航空港經濟產業體系,建設綠色智慧航空都市,建設內陸開放型航空港區。力爭把綜合保稅區建設成為拉動中原、輻射中部、國內一流的綜合保稅區。
根據國務院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精神,將建立上海自貿區的總體目標確定為經過兩至三年的改革試驗,力爭建設成為具有國際水準的投資貿易便利、貨幣兌換自由、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范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為我國擴大開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路徑,更好地服務全國。根據這一目標,上海自貿區的功能定位主要在貿易模式、投資開放、金融制度、政府職能以及法制領域的試點改革。主要任務是“力爭經過兩年至三年的改革試驗,建設具有國際水準的投資貿易便利、貨幣兌換自由、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范的自由貿易試驗區”。自貿區積極探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將清單以外的投資領域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并實施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等諸多創新舉措。
(三)經濟影響。從區域的角度來看,成立上海自貿區無疑會帶來上海經濟的繁榮發展。通過放寬稅收、外匯等優惠政策,進一步擴大貿易的交易范圍和交易量,同時也會吸引更多跨國企業及金融機構入駐。貿易的發展也會帶來產業鏈的延伸,促進制造業產業結構升級。由于自貿區本身位于上海港口與機場附近,為貨物航運中海空聯運的實現創造了條件,特殊的海關監管政策也提高了物流的效率,進而促進上海發展成為中轉世界貨物的國際物流樞紐中心。而鄭州新鄭綜合保稅區是圍繞新鄭機場逐步發展起來的,為貨物航運的實現創造了條件,進而促進鄭州成為國際航空貨運樞紐,帶動鄭州經濟發展,進而輻射到周邊。就區域影響來說,上海自貿區影響范圍更廣、更深。
從全國而言,上海自貿區建設是國家戰略,通過先行先試、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來提升軟實力,促進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和優化資源配置,探索我國對外開放的新路徑和經濟增長的新模式。因此建立上海自貿區不僅是順應全球經貿發展新趨勢,同時也有利于提高中國面向全球的競爭優勢,構建與各國合作發展的新平臺,拓展在國際舞臺上的經濟增長的新空間。而鄭州新鄭綜合保稅區一個立足中原,輻射周邊,連接世界的現代化國際航空樞紐。相比較鄭州新鄭綜合保稅區,上海自貿區示范作用、戰略意義比較大。
三、上海自由貿易區較之鄭州新鄭綜合保稅區的優勢
“保稅區”的功能主要是面向實物商品開展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等,還無法實現高度自由從而高度發達的國際間貿易。而“自由貿易區”還意味著貿易和投資的自由化便利化,還必須實現金融和服務貿易的高度發展。上海自由貿易區可在普通商品貿易基礎上發展大宗商品交易,在商品貿易基礎上發展服務貿易,在實物交易基礎上發展各種金融和權益交易,在即期交易的基礎上發展遠期、衍生品交易,從而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從這個意義上說,上海自由貿易區是中國對外開放的一種新形式,是處在較高的發展階段的一種新型對外開放的經濟“特區”,應成為新形勢下中國經濟的一個增長引擎。
相比于以上經濟功能,更重要的是上海自由貿易區還被賦予了“中國改革風向標”的期望。上海自由貿易區通過改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改進政府對市場的服務和管理方式,建立有利于市場發展的經濟、社會和法治環境,實現區內貿易和投資的極大發展;同時,在“特區內”與國際市場接軌的政府管理機制和法制體系的探索和形成,又可為“特區外”廣大地區的改革實踐提供借鑒和樣板。綜上所述,上海自由貿易區不僅是新形勢下中國經濟的一個全新的增長點,而且還是中國新一輪改革的“試驗區”,因此,它實際上承擔著“經濟升級”和“推進改革”兩方面的功能。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