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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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R1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742(2013)08(a)-0025-03
現階段醫療糾紛的高發、暴力化、群體化,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從中央到地方均在探索如何公正、高效且醫患雙方滿意的糾紛解決路徑,從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7章專章對解決醫療損害侵權作了規定,到近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地方政府規章層面頒布了各地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下稱“辦法”)將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實施,但該研究認為《辦法》的一些具體規定仍需進一步明確修改,尤其是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下稱“醫調委”)的中立性、醫院自限制和醫療糾紛的仲裁問題,可能直接影響到《辦法》的具體實施效果。
1 問題的提出
1.1 醫調委的中立性問題
《辦法》第7條第2款規定在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可以“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途徑具有簡便性、靈活性和經濟性的特點,能有效節約糾紛解決的成本[1],應當予以肯定,但有必要加強醫調委的中立性。調解機構中立性是調解醫療糾紛的前提。所謂中立性是指醫療糾紛調解機構在調解過程,保持客觀、公正、不偏不倚,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偏向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言行。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客觀性:要求調解機構對糾紛事實的認定要有明確的證據認定程序,不能為了達成調解而犧牲任何一方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21、22條規定“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2、公正性:公正性要求調解機構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判斷標準主要是看調解機構是否直接或間接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利益關系。中立性是調解發揮效用的關鍵,就像被2002年以前人們反復詬病的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糾紛進行鑒定就像“老子”鑒定“兒子”一樣,如果當事人觀念上認為調解機構缺乏中立性,那么無論結果怎樣都無法有效化解糾紛。就《辦法》中關于醫調委的相關規定,其中立性有待進一步加強。
(1)《辦法》應細化涉及醫調委中立性的相關規定
中立性是醫調委能否獲得醫療機構和患方的信任最關鍵的因素,但《辦法》中并無明確規定。該研究認為,應當從組織、人事任免、經費來源、操作過程等幾方面來保證其獨立性,醫調委應與衛生行政部門、醫師團體、醫療機構等保持距離[2]。
(2)關于醫調委的評鑒制度
醫調委的評鑒制度對于快速解決醫療糾紛提供了一條新的模式,通過建立醫調委專家庫,對爭議糾紛在短期內評鑒調解,無疑提高了糾紛處理效率,應當鼓勵,但評鑒制度本身仍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法關于糾紛過錯認定的法定形式有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兩種,《辦法》第34條僅規定了專家庫的功能是“為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和調解提供技術咨詢”,未規定醫調委的評鑒職能,雖然醫調委的評鑒可以認為是醫患雙方合意下的一種糾紛快速處理方式,但當涉及到依據評鑒結果簽署調解書并形成司法確認書時,法院應當慎重。因為畢竟評鑒結果僅是基于雙方合意的非官方結論,簽收法院的調解書后當事人就喪失了救濟途徑。因此,筆者建議賦予評鑒結果一定的地位,否則司法確認的合法性存疑。
1.2 醫院財產處置權問題
《辦法》第29條規定“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采取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及第二款規定的途徑解決,不得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自行協商處理”。該條款涉及醫院財產自主處置權問題,筆者認為此種限制缺乏法律依據。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我國法人類型有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機關法人,其中公立醫療機構均屬于事業單位法人。根據法人的概念,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可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擁有財產處置權和獨立承擔責任是法人的重要屬性。醫療機構與患者協商賠償,本質上講是對自身行為法律后果的責任承擔,和解協議其本質為合同性質,應屬法人意思自治領域。從《立法法》的角度來看,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與上位法相沖突,我國《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該規定賦予了醫療機構自行與患者簽署和解協議的權利,《辦法》作為地方政府規章,對上述權利的限制缺乏法律依據。從行政監管的角度來看,《辦法》對公立醫療機構的限制似乎是出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顧慮,從最初的草案也可以看出端倪,但上述做法并不妥當,通過限制財產處置權來預防國有資產流失從經濟學上講是沒有效率的,因為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任何第三方的介入都可能增加成本。對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政府完全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監管,對證實確實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醫療機構采取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
另外,從公立醫院改革大方向來看,就是要避免政府對醫院自的過多干預,建立公立醫院自主運行機制,厘清醫院和政府之間的權力邊界,逐步釋放醫院自,以提高醫院運行效率,因此《辦法》對醫院自限制有必要進一步修訂。
1.3 醫療糾紛仲裁問題
《辦法》第7條第2款規定:“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可以試行醫療糾紛仲裁”。但根據《仲裁法》第2條規定,只有商事糾紛才能進行仲裁,“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醫療糾紛屬于人身權益糾紛,《辦法》提出醫療糾紛進行仲裁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再者,即使允許醫療糾紛爭議仲裁,仍然面臨著醫療行為過錯的認定機構和形式問題,如果仍然委托司法鑒定機構或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委托醫學會鑒定,那么仍然可能會遇到鑒定時間過長、鑒定機構中立性等問題,無法凸顯仲裁優勢。
2 相關建議與討論
2.1 增加醫調委的中立性
2.1.1 細化制度,保障醫調委中立性 《辦法》對醫調委中立性的相關規定不夠細化,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相應條款:①醫調委的設立人(或稱開辦人)應當與醫療機構無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②醫調委主要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保證獨立性,不受醫療機構和捐助機構的干預;③醫調委的經費來源應當與醫療機構、醫療責任險承保的保險公司等機構無關;④在調解案件過程中醫調委不受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的干涉;⑤醫調委應當保持非營利性。
2.1.2 完善評鑒制度 醫療糾紛爭議常見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醫患雙方對基本事實予以認可(如均認為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但對于賠償金額不能達成一致的;另一種情況是醫患雙方對于基本事實存在爭議(如患方認為醫院存在過錯或篡改病歷,而醫方認為自己無過錯)。筆者認為,對于第一種情況醫調委調解顯然合適,但對于第二種情況,多數需要醫調委召開評鑒會分清責任。筆者建議,《辦法》應當對醫調委的評鑒職能予以確認并細化,保障評鑒結論的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在此之前,在調解書申請司法確認時,法院應當對申請司法確認調解書的評鑒結論進行審查。
2.1.3 加強醫調委的經費保障 醫調委作為依法成立的民間調解組織,根據《辦法》第30條的規定,其調解不得收費。那么醫調委的運作經費必須通過其他途徑予以保障,這樣才能保證醫調委的日常運作,雖然《辦法》第8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人員、辦公場地等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有條件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對醫調委的設立及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以及《辦法》第10條規定的社會捐助方式。但上述規定還需要進一步細化,首先從“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以及“可以”等用語來看,存在著一定的不確定性,醫調委有“斷糧”的可能,因此建議醫調委經費明確由財政保障,例如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以確保其公信力[3]。其次,對社會捐助機構的規定缺乏細化。醫調委具有中立性,其接受社會捐助應當受到限制,對于可能影響其中立性的機構捐助,醫調委不得接納。如:與醫療機構有保險關系的保險公司、醫療機構等。
2.2 增加醫院自
2.2.1 解除對醫院和解權限的限制 醫療機構作為事業單位法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條的規定,其具有自行和解醫療糾紛的權利,包括訴前和解,訴中和解。《辦法》對醫療機構超過一萬元自行和解權的限制,在實際案件中可能會大大降低效率。如患者將醫療機構訴至法院后,在庭審過程中醫患雙方達成和解且和解金額超過1萬元,患方同意撤訴。此時,醫療機構能否與患者簽署和解協議書?是否還要到醫調委或衛生行政機關予以確認?根據《辦法》29條的規定,醫療機構是不能自行和解的(如果允許自行和解,是否所有超過1萬元的賠償都可以先再和解?),這顯然違背了《民事訴訟法》關于和解的精神,因此筆者建議應當解除對醫院和解自的限制,允許醫院與患者自行協商。有聲音認為,政府之所以限制醫院和解自,主要是出于保護醫院,避免“醫鬧”。對此,筆者持不同看法,“醫鬧”屬于非法行為,對于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醫鬧”,應當嚴格執法[4],《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刑法》對此都有規定,減少醫鬧,關鍵在于執法。
2.2.2 政府對公立醫療機構資產管理應當轉變方式 《辦法》第29條另一個目的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但管理方式應當轉變。在我國現有醫療體制下,政府作為公立醫院的開辦人,當然具有防止醫院資產流失的責任,但不能以限制醫院財產處置權的方式進行管理。結合我國新醫改的要求,應從醫院治理結構轉變入手,建立理事會決策、管理層執行、政府監督的權利構架。通過委派政府官員理事進入理事會的事前監督結合審計委員會的內外部審計事后監督方式,來管理好國有資產,形成良性循環,而非一味的限制醫院權利。
2.3 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關于醫療糾紛是否可以仲裁學界有不同看法。反對者認為,醫療損害屬于人身損害事項,非商事合同糾紛,因此醫療糾紛仲裁于法無據。另一種觀點認為,醫患糾紛包括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和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均屬于當事人可自由處分的具有財產性的事項,因而醫療糾紛完全可以通過仲裁方式予以解決[5]。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并認為醫療糾紛仲裁與醫調委相比,沒有明顯優勢且不符合法理[6]。從法理上說,既然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而同樣作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卻不可,難道兩者的賠償不都是具有財產權性質嗎?從專業優勢上看,醫調委建立了自己的專家庫,對于復雜有爭議的醫療糾紛通過專家評鑒制度能夠快速處理,而大部分仲裁機構缺乏專家庫支撐,難以勝任醫療糾紛的仲裁工作;從糾紛成本上看,醫調委作為獨立第三方民間調解機構,調解是免費的,對于患方來說無疑是減輕了經濟負擔,而仲裁患方則需要繳納仲裁相關費用;從快捷性來看,《辦法》第39條規定了“醫調委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終結”,相對于仲裁更加快捷;從終局性來看,《辦法》第40條規定了“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對人民調解協議書進行司法確認的,醫調委應當協助當事人進行司法確認”,如果經司法機關審查,發現醫調委的調解違反法律規定的,還可以予以糾正,但仲裁卻具有終局性,一裁終局,缺乏其他救濟途徑。另外,實踐中,深圳市有相關地方規章,但具體報道的仲裁案例為數并不多。因此,從各個方面對比來看,如果完善了醫調委第三方調解機制,醫療糾紛仲裁完全可以被取代。
3 結語
《辦法》的出臺為依法解決醫患糾紛提供了新的路徑和方法,無疑對緩和醫患矛盾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辦法》中對一些具體問題的規定仍需在實踐中不斷修正與完善,方能更好的發揮效用,該研究僅針對部分問題提出自己的見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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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醫療糾紛處理一直是各地政府頭痛的難題。浙江寧波市很早就開始探索醫療糾紛調解模式。2012年,寧波市出臺了《寧波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條例》,成為國內首個處置醫療糾紛的地方性法規。
寧波市創新性地把保險理賠和人民調解引入醫患糾紛處置,通過獨立、公正的“第三方”力量,增加醫療糾紛處置的公平性、專業性和規范性,形成了一套預防處置醫患糾紛的長效機制。經過多年實踐,取得了明顯成效,寧波模式成為醫療糾紛調解模式中的典范,被譽為醫患糾紛的“寧波解法”。
“第三方”模式探索
過去,醫療糾紛處理主要有三條途徑:一是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調解,這種方式對抗性強,易出現醫鬧;二是請求衛生部門調處,鑒定醫療事故。由于體制關系,患者對衛生部門的調解不信任,包括醫療事故鑒定在內,公信力都不高;三是法院訴訟,但訴訟過程時間長,還需支付大筆鑒定費,所以大多數人不選擇司法途徑。
面對醫療糾紛“私了”、“官了”、“官司了”都“難了”的情況,2008年,寧波市以“市長令”的形式,頒布實施《寧波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通過“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多部門協調、第三方介入”,將理賠處理機制和人民調解機制同時引入糾紛處置過程。在此基礎上,2012年,寧波市進一步推出《寧波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條例》,這是全國首部關于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的地方性法規。
“寧波解法”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一條原則,兩個機制,三點突破,四方合作”。“一條原則”是指遵循預防為主、依法處置、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為醫患雙方提供免費、依法、公平、便捷的公共服務產品。“兩個機制”是指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理賠協商機制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這是“寧波解法”的核心與靈魂。
寧波醫療責任保險不一樣的地方在于,醫療機構不但購買保險,而且還購買了理賠服務,這是寧波市醫療責任保險最大的特點。寧波市五家保險公司聯合成立了“寧波市醫療責任保險共保體”,共保體下設醫療糾紛理賠處理中心,負責全市醫療糾紛補償。目前,寧波市所有公立醫療機構都參加了醫療保險。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由財政全額撥款,參與醫療糾紛調解不收取費用。醫調會的責任主要是調解,保險所起到的作用就是協商,兩者的作用不同。醫調會和理賠中心配合互補,共同組成了“寧波解法”的兩大核心。
寧波市明確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后,1萬元以上,醫療機構不能自行解決,要么通過保險理賠,要么尋求人民調解。如果理賠協商成功了,雙方就簽署協商協議。如果協商失敗,案件就可以交給醫調會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就可簽訂賠償協議;如果調解不成功,雙方還可以走司法途徑。
“三點突破”是指統一賠償標準,設置協商賠付界線和加大醫鬧打擊力度。“四方合作”是指明確了公安、司法、衛生、保監等政府部門職責。醫療糾紛發生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相關部門都應該密切合作。
糾紛轉移是關鍵
“寧波解法”能得到良性發展,關鍵在于“三個轉變”,即雙方協商人員的轉變,由醫療機構代表轉變為理賠中心工作人員;糾紛處置地點的轉變,從醫療機構內處置轉移至院外處置,由理賠中心或醫調會專用接待場所處置;接待方式的轉變,由單次、長時間、不平等的協商轉變為多次、便捷、平等、充分的溝通和協商。
“三個轉變”有效改善了原來醫療糾紛處置過程中醫患雙方“針尖對麥芒”的對立狀態,避免了正常醫療工作秩序的破壞,提高了溝通的有效性和協商的成功率。
按照規定,對索賠金額超過1萬元的醫療糾紛,醫療機構必須通知理賠中心參與糾紛協商處理。理賠中心接到報案后,立即到場將醫療糾紛引導至理賠中心的服務點進行處置,從而第一時間將醫療糾紛“從院內轉到院外”,這個轉移的過程非常重要。過去,醫療糾紛陷入“大鬧大賠、小鬧小賠、不鬧不賠”的怪圈。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醫療糾紛發生在醫院內,患方在醫院內肯定有很大的情緒,往往難以平復,而院方在這種患方強烈情緒的壓力下甚至暴力下,也很難協商。
在醫院內處理,會陷入一種無序的,非理性的處理,把醫患雙方引出來處理,把糾紛轉移,就能使雙方都比較冷靜,也相對好處理了。
轉移出來之后,理賠中心經過案件查勘、咨詢、評估、協商等工作,提出初步協商處理意見,醫患雙方均認同的,簽訂和解協議書或是通過調委會出具調解協議對協商結果加以確認;協商不成的,醫患雙方可以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理賠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既相互獨立又互相聯動,既保證了協商的公信力,又提高了糾紛處理的效率。
除此之外,理賠處理中心還幫助衛生部門及時掌握了解各醫院的醫療缺陷和過失,并及時跟蹤責任追究。衛生部門根據建議,要求醫療機構仔細分析責任原因,對責任程度較大的當事醫務人員加大了經濟和行政處罰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醫務人員學習鉆研醫療業務知識,促進了醫療質量持續改進。
公信力是生命
截至2015年末,寧波市共受理醫療糾紛6350起,調解成功率94%,衛生部門現場處置醫療糾紛次數由最初每年50余次減少到0次。“寧波解法”不僅節約了行政和司法資源,而且大大減少了“醫鬧”,職業“醫鬧”在寧波基本絕跡。醫院對醫療糾紛處理的滿意率為98.7%,患方滿意率為97.7%,無一例反悔。
“寧波解法”多年來能取得實效,并且在全國推廣,其根基在于“第三方”的公信力,這也是“寧波解法”可持續生命所在。
為了保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公信力,醫調會不隸屬于衛生行政部門,而是由司法行政部門指導設立。醫調會政府主導下的自治組織,調解員由醫調會聘任,各項經費由各級政府財政保障,和醫院、理賠中心都沒有利益關系,這是醫患雙方信賴的基礎。最關鍵的是,醫調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完全免費。
在調解過程中,過去由于缺乏規范的處理流程和統一的理賠標準,糾紛賠償基本靠談判,談判不成就鬧事。寧波市對于賠償標準進行了統一。理賠處理中心和醫調會嚴格按規定計算賠償金額,并向醫、患雙方公開賠償標準和計算方法,及時調整賠償標準并上墻公示。
“寧波解法”在制度上,盡量保證第三方參與的調解機制的中立、公正。目前來看,這樣的公信力仍需進一步提升。由于醫療糾紛處理有很強的專業性,造成參與調解的專家大都來自醫院,其人員構成的“內部性”,能否真正做到公平與公正,仍然令患者懷疑。理賠中心直接隸屬于保險公司,醫患糾紛處理中理賠數額與其利益直接掛鉤,在理賠和調解過程中能否保障患者的利益,同樣令人懷疑。
在制度設計中,醫調會與理賠中心互相協作又彼此制約,以此保障第三方的中立、公正。但在實際運行中,由于理賠中心背后的保險公司是理賠金額的支付方,使得理賠中心擁有更多的“話語權”。而醫調會組織相對松散,沒有明確的績效考核和激勵制度,使得調解員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醫調會與理賠中心如果不能對等制約,很可能會影響其中立性和公信力。
篇3
【關鍵詞】產科;糾紛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02-0996-02
醫療糾紛是指病人或其家屬認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施了錯誤的診斷、治療、操作,導致病人發生不良后果,由此產生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發生的爭議。近年來,醫患關系十分緊張,因診療護理發生爭議造成醫患關系不和諧最常見,尤其是產科的醫療糾紛在國內各地及各醫院中均排居首位,我院也不例外。
1 產科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
1.1 規章制度欠完善 我院產科醫師大部分比較年輕,臨床經驗欠豐富,且主觀意識較強,缺乏與上級醫師的溝通,而上級醫師有時僅憑下級醫師的匯報了解情況,并未認真查房,因此在處理患者的時候有時會差強人意,導致嚴重后果;同時我縣受地域和環境人文因素的影響,有些產科患者還合并有內外科疾病,而我們的產科醫師常常忽略這些情況,未請相關科室會診,從而導致一系列后果;新生兒出生后,產科醫師查房時未仔細查看新生兒的情況,僅僅是通過家屬口頭詢問幾句,然而新生兒的情況變化很快,常常就因為醫生、護士的疏忽造成嚴重后果,從而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
1.2 科間互相推脫責任 因涉及醫療事故賠償,我院相關科室故意抬高自己而貶低別人,在言談方面進行有意識的誘導而發生一些醫療糾紛。
1.3 產婦及家屬對產科醫學知識匱乏 產婦及家屬把分娩看成一個簡單的生理過程,沒有定期到醫院和保健院做孕期產前檢查,認為到醫院分娩的母嬰絕對安全,不會出現不良結局。其實不然,分娩整個過程所隱含瞬息萬千的生理和病理變化,隨時會在極短的時間內出現無法預料情況,因此產婦及家屬就認為是醫務人員過失造成的,醫院就該承擔所有的責任。
1.4 醫患溝通不到位 產科的特殊性是妊娠早期都是正常的,但到妊娠中、晚期,會有一些合并癥出現,如前置胎盤、胎盤早剝等,會產生一些不良的妊娠結局;還有一些是分娩期并發癥,如羊水栓塞,非常兇險,是造成孕婦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這些情況都要求我們要詳細、及時、客觀地做好入院宣教和病情交代,讓產婦及家屬充分了解分娩的整個過程。很多醫療糾紛就是在出現嚴重后果時,由于產婦或家屬的誤解或不理解而造成的。
1.5 新農合保障制度尚不健全 本地區制定新農合單病種限制醫療平均費用,總收入超標醫院要倒扣醫院費用情況。醫院把這部分超支下壓到科室,致使醫務人員過分考慮患者的經濟問題,以致于該做的檢查不做,一旦出現預期不同的后果,家屬及患者難以理解,則會遷怒于醫務人員。
2 產科醫療糾紛的防范
2.1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安排兒科醫生早晚到婦產科對新生兒進行查房指導;嚴格實施核心制度會診制度,病歷書寫制度,三級查房制度,知情同意或委托同意簽字制度。
2.2 提高醫護人員的業務水平 要求醫護人員刻苦鉆研專業理論知識學習,掌握過硬的技術本領,從根本上杜絕醫療糾紛的發生。
2.3 嚴格推廣責任制護理 責任護士須完成自己所分管病人的治療和護理工作,進行24小時不間斷的護理和觀察(也可在配加液體時對母嬰進行觀察、指導),并做好切實的護理記錄,防止隱藏某些不安全的因素。
2.4 制定醫患溝通制度 加強醫患之間的溝通,既能提高患者對疾病診療全過程及其風險性的認識,又能減少醫患之間因醫療信息吻合時而產生的矛盾和糾紛,具體做到門診醫師在接診患者時、病房接診醫師在接收患者入院時、住院期間的溝通及患者出院時等溝通,并將每次溝通的情況詳細記錄在病歷中。
2.5 大力推廣孕期檢查 參合孕婦定期到醫療機構做產前檢查,減少入院后不必要的重復檢查,既能了解病情又能有效控制住院費用
2.6 建立警務室 糾紛發生后請衛生、維穩部門教育引導廣大產婦及家屬理性對待可能發生的醫療風險,準確分析醫療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如不聽勸阻,無理取鬧請警務人員參加解決,堅決制止傷害醫護人員,打砸醫院財務等擾亂正常醫療秩序行為。
2.7 完善醫療糾紛的調節處理機制 為規范醫療糾紛處理,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切實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確保國有資產不無故流失,當地政府可出具紅頭文件賠償金額超過多少元者,必須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后方可進行賠償。如無鑒定意見進行賠償者,將追究醫療單位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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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我院從2015年1開始實施創新危急值管理,為探究其應用效果,本研究隨機選取了1000例于2014年1月至12月入診我院的患者,設為A組,另隨機選取2015年1月至12月入診我院的患者1000例設為B組,所有患者均來自不同科室不同月份,且患者均接受超過3天的住院治療。A組患者男477例,女523例,內科572例,外科428例;B組患者男462例,女538例,內科562例,外科438例。兩組患者以上資料無統計學差異(P>0.05),具有可比性。1.2方法:2014年度進行常規危急值管理辦法,在檢驗以及檢查報告中發現危急值時,醫技科室電話告知相關科室,相關臨床科室必須對這些危急值進行登記和處理,醫務科每月對全院危急值登記和處理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后予以全院公示。2015年1月開始實施創新危急值管理辦法,實行院科兩級質控管理,具體如下:①科室:科級質控員全面檢查當日危急值登記和處理情況,查到未登記或處理的危急值應及時反饋給責任醫師,督促其整改并在電腦中標識紅色,而危急值已處理的標記為綠色,科級質控員未抽查到的危急值為黃色;②質控科:院級質控員負責抽查每個臨床科室科級質控員,質控的危急值和未質控的危急值,同時院級質控員也應提醒責任醫師盡快登記和處理危急值,若當日仍不處理則當月對其進行經濟處罰并全院通報,一年中累計兩次則取消其年終評先評優,一年中累計三次則延遲其職稱晉升一年;③獎懲制度:院級質控員對于科級質控員的工作進行每月考核并根據考核情況發放質控補助。科級質控員一個月中一次質控工作漏查一項危急值或不提醒責任醫師,則扣總質控補助的10%,最低發放質控補助的60%,同時視為科級質控工作考核不合格,一年中累計兩次考核不合格則取消其科級質控員資格,還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但對于考核科級質控員為優秀者,則其評先評優優先,評職稱優先;④從下而上的監察制度:質控科長對院級質控員進行考核,規定質控科院級質控員必完成既定的質控工作量,否則扣其質控補助。當院級質控員所領補助低于總補助的60%,視為院級質控員當月考核不合格,一年兩次考核不合格則取消其院級質控員資格,并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⑤PDCA循環的合理應用,自2015年開始我院使用PDCA循環理論對我院危急值管理進行調整,醫務科下發了規范危急值管理的相關文件,每季度醫務科對危急值登記和處理情況進行講評,提出做得好的方面,同時也提出一下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以將此問題放入下一個pdca循環。危急值的具體檢測方法為每月檢查一次,根據危急值的檢出情況制作月度報表,2015年根據月度報表實施獎懲制度。1.3觀察指標:對選取的所有患者進行醫療滿意度調查,使用自制滿意度調查量表對所有患者進行調查[6-8],本研究中在患者出院前指導患者填寫量表,共發放2000分量表,均收回且量表填寫完整。量表滿分100分,85~100為滿意,70~84為一般,70分以下為不滿意。對比兩組患者醫療滿意度。總滿意度=(滿意+一般)/總人數×100%。對兩個年度所有患者既往病例進行總結,統計兩個年度患者醫療不良事件發生情況[9-10]。1.4統計學處理:采用SPSS18.0統計軟件,計量資料用均數±標準差(x±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用百分比表示,采用χ2檢驗,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篇5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嚴格依法依規執業,不斷提高醫療質量,加強行業作風建設,有效預防和化解醫療糾紛,改善醫患關系,徹底改變我區醫患糾紛民意調查排名落后的現狀,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大局。
二、現狀分析
全區醫療機構共計238家,其中區直醫療機構10家,院外網點49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5家,社會團體醫療機構4家,村衛生室55家,民營醫院3家,廠礦醫院及醫務所25家,個體診所87家。全區醫療機構開設病床360張,醫務人員共計1083人。近三年來,共計發生醫鬧糾紛5起、復雜糾紛9起、簡單糾紛36起,經過政法、公安、衛生、鄉鎮(街道)等相關部門的調處,這些醫療糾紛均得到圓滿解決,醫患雙方滿意。
觀近三年來所發生的醫療糾紛,綜合分析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從糾紛發生的單位來看,醫療糾紛多發生在民營醫院,其次是個體診所。
二是從糾紛發生的科室來看,醫療糾紛多發生在普外科、婦產科和急診科。
三是從糾紛處理的結果來看,多數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極少數是通過醫學鑒定解決。部分醫患糾紛不構成醫療事故,患方拒絕作醫學鑒定,為保穩定,防止事態擴大,不進行醫學鑒定而一次性補償患方。
從糾紛發生的原因來看,除存在比較復雜的社會方面的原因外,衛生系統醫務人員本身存在一些問題,大致是以下幾個方面:
1.對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學習不夠,不能很好地運用法律法規,保護醫護人員自身的權益,有針對性地作好病人的思想工作,化解醫療糾紛,往往在醫療糾紛形成后,釀酒成醋。
2.超范圍行醫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超越手術批準權限,擅自開展二、三類手術,這類現象在民營醫院表現比較突出。其次是醫務人員充當“萬金油”醫生,內、兒、婦、外什么都干。
3.用藥不合理。主要表現在多種抗生素同時使用,其次是濫用激素類藥品。對藥物用法用量把握不準,對藥物副作用不能有效防范。
4.病歷處方書寫不規范。基層醫務人員對自己要求不高,門診病歷簡單,處方書寫不規范,住院病歷存在缺陷,病歷記錄不全面甚至空白。
5.醫療設備簡陋落后、醫生責任心有待加強。由于條件的限制,醫生在觀察和檢查病人時,存在著不認真、不全面、不及時,漏診和誤診現象時有發生。
6.技術水平有限,臨床經驗不足。個別醫人員醫學知識膚淺,對某些疑難疾病鑒別和診斷不明,對病情的嚴重程度估計不足,未能及時會診和轉診治療,延誤了有效搶救時機。
7.基層醫務人員對急診病人處置能力偏低,對急診病人治療手段和風險認識不足,加之急診科室不健全,治療效果不理想,往往是處理不下才被迫轉診。
8.基層醫療機構輔助科室不健全,或者是醫生不能正確理解檢查報告結果,不結合臨床實際情況,造成誤診漏診。
9.虛假醫療廣告或擅自亂打招牌,從某種程度上造成欺騙性招引病人,而實際療效與廣告內容相差甚遠,以致釀成醫療糾紛。
10.消毒管理不嚴格。未能認真執行《消毒管理辦法》,治療室、手術室、以及消毒打包器械等消毒不嚴,消毒檢測嚴重超標現象時有發生。
11.制定規章制度不切合實際,難以落實,或無視規章制度的存在,違反醫療護理技術操作常規。
12.某些個體診所在登記審批和校驗辦證時,所提供的醫護人員符合資質條件,并在衛生局登記注冊,而實際在崗執業的卻是未經登記注冊的人員,有的甚至不具備醫護人員資質條件。
非醫療行為引起醫患糾紛現象也時有發生。諸如患者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過高;患者不遵守醫院規章制度,擅自離院出走或采取其他治療手段;患者不配合診療;患者出現病情外的特殊意外;不良的醫德醫風、服務態度引起的醫療糾紛等等。
自六月上旬以來,我局組織衛生監督所,對城區內所有的醫療機構,進行了嚴格的執法檢查,共檢查116家醫療機構,取締無證行醫1家,下發限期整改意見書7家,處罰27家。存在問題比較突出的是民營醫療機構、個體診所、太平小區和雨母山的院外網點。從整治的效果和新醫藥體制改革的要求來看,對醫療機構強化日常監管、加大執法力度,仍是我區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內的重要工作,必須常抓不懈。
三、整改措施
1.強化組織領導。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將專項整治工作作為當前的重點工作來抓,**區醫患糾紛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1.要求轄區內一級或相當于一級的醫療機構,均應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每月召開一次工作調度會,匯報總結前段工作,研究部署下段工作。
2.強化醫療機構規范化建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厲打擊非法行醫,認真清查違規執業行為,對問題比較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罰。今后,由局分管領導組織衛生監督所和局醫政部門組成檢查組,對各醫療機構開展常規檢查、不定期檢查或明察暗訪。凡是存在問題的單位,該限期整改的則限期整改,該停業整頓的則停業整頓,該處罰的則處罰,該吊銷的則吊銷,情節嚴重的,則移交司法部門處理,決不姑息遷就。
3.加強醫患糾紛調處。認真貫徹落實衡綜治辦〔2009〕7號文件精神,對醫患糾紛的處理,采取由政府牽頭,綜治辦統一組織協調,以衛生行政部門為主,司法和公安機關密切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的醫患糾紛調解機制。醫療機構在發現醫患糾紛和醫鬧糾紛苗條時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司法和公安機關匯報,該打擊的打擊、該整改的整改,宗旨要明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則,組建**區醫患,糾紛專業調解委員會,辦公室設區司法局,運用“三調聯動”化解糾紛。開展集中排查治理醫患糾紛專項行動,對排查出來的問題,逐一登記備案集中調處,并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限期處理到位。對醫患糾紛突出、醫鬧現象嚴重的單位,實行掛牌整改,并由衛生局派出專項整改工作組,深入醫院幫助和督促專項整改工作。
4.強化“二個教育和一個培訓”。一是要加強醫德醫風教育,在診療活動中,要以病人為中心,強化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態度,不斷提高患者滿意度,為病人提供優質、便捷、價廉、及時的醫療衛生服務,設立醫德醫風舉報信箱,實行隨門診病歷同時發放“病友就診意見卡”的做法,接受病人的監督和評判;二是要加強醫療安全教育,以身邊醫療糾紛為例,組織醫務人員開展分析討論,從中吸取教訓,進一步更新醫療安全理念,切實增強風險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三是要強化“三基培訓”,每季度舉行一次三基培訓考試,同時采取多種形式的醫療質量檢查評比和醫療護理操作技能競賽活動,進一步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優化醫療環境,改善醫患關系。
5.嚴格實行責任追究。首先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部門、各科室、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和制度,并按職責和制度的要求,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督導和考核,根據考核的情況,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引發醫患糾紛負有責任的醫療機構領導和醫務人員實行責任追究,該追究行政責任的則追究行政責任,該追究經濟責任的則追究經濟責任,該移交司法處理的則移交司法處理。
6.強化衛生行政管理,嚴把衛生行政“三個準入”關。一是嚴把醫療機構設置準入關,嚴格按照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在人員、房屋、設備、制度和資金上,一律嚴格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逐條進行審批,缺一不可;二是嚴把崗位人員的資質關,凡是不具備醫護人員資質條件的,一律不許在醫護崗位上從事醫療活動,違者按非法行醫論處;三是嚴把醫療技術準入關,嚴格依據醫療機構的等級審批診療項目,重點查處超范圍行醫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并重罰屢教不改者,不斷加強醫療機構自身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穩步而健康的發展。超級秘書網
四、整治措施
一是要高度重視。區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從講政治、講大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來認識醫患糾紛處理的重要性,將醫患糾紛的預防和調處工作,列入醫院目標管理的重點,并實行一票否決。
二是要明確職責。各單位、各部門均應結合實際,制訂醫療糾紛調處工作預案,成立醫患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崗位人員職責,并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
篇6
【關鍵詞】 法治思維;調處機制;化解矛盾;維護穩定
黨的十報告首次提出,“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指出:要“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這些都給我們指出了明確的努力方向。本文就此作一探討。
一、法治思維概述
所謂“法治思維”,指執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運用法律規范、原則、精神和邏輯進行分析、判斷、推理、形成結論的思想認識過程。法治思維與人治思維、禮治思維、德治思維相對應,因其充分體現法治內核,成為現代經濟、現代社會、現代政府最優的思維選擇。我們必須推進“法治中國”建設,讓法治思維成為公仆思維定勢,讓法治精神成為公民賴以生存的空氣和陽光,并成為我們的核心精神。
二、運用法治思維與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的措施
根據近幾年來對社會矛盾糾紛的統計分析,當前社會矛盾糾紛中,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山林土地糾紛、勞務勞資糾紛、征地拆遷糾紛、施工擾民糾紛較為突出。較之于傳統糾紛,起因復雜,涉及面廣,一般是群體性規模,處置難度大,對社會穩定產生的負面影響也較大。我們認識和解決這些矛盾糾紛的方式方法也必須與時俱進,面對新時期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糾紛,必須運用法治思維與方式,正確對待和妥善處理各類矛盾糾紛。
1、推行四個對接,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
一是鄉鎮矛盾調處中心與村級調委會、民調中心戶對接。變接訪為巡訪、走訪,重心下移,主動出擊,指導基層調委會和民調中心戶開展工作;二是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對可以和解的訴訟案件堅持調解優先原則,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盡可能營造和諧氛圍;三是公安與司法行政優勢互補,實行矛盾糾紛警司聯調;四是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對接。建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發展專業化、社會化調解人員,努力化解醫療糾紛、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物業管理等方面的社會矛盾。
2、正確判斷和分析社會矛盾糾紛的現狀和性質,研究科學的處理方式和方法
正確認識和判斷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現狀,是正確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和把握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前提。目前雖然有些矛盾糾紛的對抗性有所增強,但人民內部矛盾的性質沒有改變,我們不能因為發生,甚至有過激行為的,就認為是對抗性矛盾。我們要把解決群眾困難和問題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對矛盾糾紛的分析,了解他們的不滿情緒,切忌對鬧事和扯皮的群眾簡單地冠以“刁民”或者采取粗暴的方式解決問題。我們要對人民群眾懷有深切的情感,理解和同情他們,疏導他們的不滿情緒,通過講道理和交心談心的方法,以情動人,以理服人,很多矛盾糾紛便可迎刃而解。
3、提高應對和依法解決矛盾糾紛的能力
借助當代各種信息化科技手段,建立和完善組織和管理機制,切實做到情況明了,信息暢通,努力把矛盾糾紛控制在源頭,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防止矛盾糾紛的激化,尋求各種有利于群眾情緒釋放、利益表達的途徑,降低矛盾糾紛發生的概率。要不斷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形成有法可依,依法辦事的社會氛圍,進一步把防止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逐步納入法制軌道,使社會、經濟、政治生活中的各類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行為,都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使各種關系都處于一種有序的互動之中。
三、推動專業性調處機制向基層延伸,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在全力推進平安建設的大形勢下,今后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統要從縱向、橫向、環向著力構建人民調解工作全方位、立體型、全覆蓋的大格局,確保人民調解為社會和諧穩定持續發力。要進一步推動人民調解在預防民轉刑案件、,化解積案、消除邊界糾紛上實現功能深化;要抓拓展形成“橫向”格局,完善“三調聯動”機制,積極聯合糾紛比較突出的職能部門建立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進一步擴大和加強醫患糾紛、交通事故和林業、環保、國土等專業調委會建設,推動調解資源有效整合、調解力量整體聯動、調解流程無縫對接,推動專業性調處機制向基層延伸,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如株洲市司法局順應形勢,積極探索組建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推進行業性、專業性糾紛化解。這已成為該市創新社會管理的一張名片、一個品牌,得到了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高度認可。
1、堅持三條原則抓機構
一是堅持政府主導,合力推進。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全市逐步形成了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辦和三調聯動辦牽頭協調、行業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相關部門參與的專業人民調解工作格局。如市委、市政府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綜治考核、文明城市創建和公立醫院改革的重要內容,宏觀上為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指明了方向。二是堅持突出重點,有序推進。堅持既突出重點領域、解決當務之急,又循序漸進、逐步推廣。如針對消費領域糾紛每年超過1萬起的情況,該局主動與市工商局、消費者協會協商溝通,建立了全市第一個行業人民調解組織――株洲市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又如2011年底,針對蘆淞市場廠家、商家與勞動者、消費者之間糾紛日益增多的實際,成立了株洲市溫州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創造性地將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非公經濟領域。目前,該市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已覆蓋交通管理、醫療衛生、工商聯、商會組織、物業管理等領域。三是堅持前期論證,審慎推進。鑒于有些行業糾紛成因復雜、調處專業性強的實際,該局堅持做好調研、論證等前期工作,充分考慮成立的必要性和運轉的可行性。如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前,該局提請市政協作了專項調研,向市政府提交提案,引起了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并先后兩次赴外地考察學習。
2、抓好三個方面保運轉
一是創新工作機制。根據不同行業領域的實際需要,不斷創新工作理念、機制和方法,以確保調解工作的效果。在醫療糾紛調處機制中,特別加入了商業保險要素。實行由市衛生局動員組織城區內二級以上醫院集中向保險公司投保,醫院和醫務人員共同承擔保險費用,保險公司根據人民調解協議進行理賠。這不僅實現了醫療事故處理全市統籌,也分散醫療風險,減輕了醫院負擔。同時,為突出調解主體的第三方中立性質,市醫療糾紛調處中心的人員、經費、業務均由市司法局直接管理,場地也設在衛生部門之外,體現了調處的公平公正,贏得了當事人的信任。市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糾紛調委會直接管理城市四區交通事故調處工作,一攬子解決了四區調委會的人頭經費、業務培訓等問題。株洲縣獨創性地建立了集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和“快處快賠”中心于一體的交通事故調處超市。二是加強業務指導。一方面,參照村(居)人民調委會的要求,對專業領域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規范化管理,要求場所健全、設施完善,并且統一文書格式、案卷裝訂。另一方面,加強業務培訓,對所有行業領域調解員實行調解員和首席調解員制度,由市司法局集中培訓,統一持證掛牌上崗。如在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之前,組織市區內49家一級以上醫院的醫務科長或副院長進行集中培訓,組織7名專職調解員進行專門培訓,為工作順利開展打下了良好基礎。三是強化工作保障。按照誰受益、誰設立,誰設立、誰保障的原則,解決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員、經費和辦公場地問題。市消費者協會、工商聯、溫州商會、交警隊、物管協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其人員、工資、辦公經費和場地全部由設立單位提供和管理。在此基礎上,人員方面,該局專門設立法學、醫學等專家庫,以滿足專業領域調解工作的需要;經費方面,建立行業主管部門、相關部門、財政部門多渠道籌集的經費保障機制;政策方面,為規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以市政府的名義制定下發了《株洲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對醫療糾紛的預防、處置、調解和理賠等操作程序和措施作出了明確規定。
3、發揮三大作用顯成效
一是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市醫療糾紛調處中心自2011年元月底成立以來,共調處1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82起,調解成功率95%。成立前,市區內醫鬧事件、醫療糾紛上訪事件經常出現;成立后,沒有發生一起醫療糾紛群體性鬧事、群體性上訪和越級上訪事件。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人民調解機制于2010年底建立以來,共調處成功2019起,成功率95.5%,涉案金額7550萬元,其中最高賠償額達60萬元,涉及死亡賠償176件,調解協議全部履行,無一起調后。二是保障了群眾合法權益。通過專業調解,方便快捷地解決了群眾的合理訴求,化解了群眾多年的積怨,有效地維護了群眾的合法權益。2012年7月4日,市醫調中心成功調處了唐某與市某醫院因手術引發的醫療糾紛,唐某堅持了10年零3個月的訴求得到實現,陳年積案得到圓滿化解。三是促進了行業健康發展。通過開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一些重點行業部門的糾紛得到及時有效化解,得以把主要精力放在自身業務工作上,促進了部門事業的健康發展。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開展以來,因醫療事故糾紛引發的醫院堵門、鬧事現象得到有效遏制,有效地優化了醫療衛生環境。
【作者簡介】
諶紅蕾,湖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保衛處處長,高級實驗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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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R19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3-7210(2008)02(c)-107-02
隨著物質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醫療服務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醫務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時,患者稍有不滿往往會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尤其是門診工作,由于患者集中,人多繁雜,是醫療糾紛的多發地,這嚴重干擾了正常的門診工作秩序。因此,正確認識、有效防范、合理解決醫療糾紛,對做好門診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1門診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
1.1醫原性因素
1.1.1規章制度落實不夠一些綜合醫院門診,因沒有專職醫師的編制,所以采取由各臨床科室輪流派出辦法。然而,短期到門診工作者由于不熟悉門診規章制度,易造成工作失誤。也有一些同志把門診看作是臨時單位,工作時不夠認真,以致出現失誤,導致糾紛。還有一些同志過于自信,對疑難危重病例不按規定會診、轉診,僅憑主觀經驗盲目診治,造成不良后果引發糾紛。
1.1.2服務態度欠佳在門診,由于患者多,工作繁忙,有個別醫務人員缺乏耐心,對患者提出的問題不能耐心聽取、認真解釋,對待患者態度冷漠、語言生硬,令患者及其家屬對醫務人員產生意見及不滿[1,2]。也有個別醫務人員缺乏職業道德修養,為了小團體利益小病大治,開貴重藥,或做不必要的高檔檢查,增加患者經濟支出,尤其是當花費、療效與患者期望值之間差距較大時,易發生糾紛。
1.1.3缺乏醫患溝通良好的醫患溝通是預防糾紛的重要措施。比如對就診患者做某些檢查或治療前,應說明檢查的目的、方法、費用和可能發生的風險,征得患者同意后再實施,以取得患者理解與配合[3]。再如開藥時,應列出2~3種具有相似作用的藥名,說明它們之間在療效、療程、毒副作用、價格等方面的共同點和差異,供患者選擇,這都屬于醫患溝通的范疇。做到了這些,就會大大減少不必要的醫療糾紛。但部分醫務人員不重視醫患溝通,不善于醫患溝通。
1.1.4忽視門診醫療文書有的醫務人員住院病厲寫得很好,而到門診后,放松了自身要求,在書寫門診病志或搶救記錄時,往往敷衍了事,病史記錄不完整、用詞不恰當、診斷依據不充足、治療處置過程交代不詳。一旦發生醫療糾紛,便陷于被動。
1.1.5門診流程復雜門診就診要通過掛號、就診、交費、檢查、取藥、治療處置等多個環節,患者多,程序復雜,等候時間長;有的醫院候診、叫號不規范,先來后看、后來先診或內部醫務人員攜帶患者“加楔”現象時有發生,導致患者不滿;也有個別工作人員技術不熟練,工作效率低,患者排隊等候時間長而心煩,也會成為糾紛的導火索。
1.2 非醫原性因素
1.2.1患者醫學知識欠缺對于多數患者來說,他們的醫學知識相對欠缺。尤其是對于自身所患疾病,憑著看了一些有關科普書,便生搬硬套于自身,過分強調效果好的一面,而對疾病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及其治療限度缺乏認識。所以,埋怨醫院沒有給他治好。
1.2.2個別患者或家屬動機不良極少數患者或家屬缺乏基本道德素養,有意“雞蛋里頭挑骨頭”,目的是索取經濟賠償。也有的是在家庭、社會或個人等問題上不順心,故意無事生非,小題大做,對醫務人員妄加指責,將矛盾轉嫁到醫院頭上[4]。
1.1.3工傷及交通傷害責任的轉移由于工傷、交通肇事或其他傷害不能得到應有的賠償,患者承擔不了高額醫療支出,便千方百計拒交醫療欠費,甚至收羅診療過程中的缺欠,企圖以醫療糾紛為名拒付住院費。
2門診醫療糾紛防范措施
2.1嚴格落實規章制度
近年來,我們針對本院門急診一體化、醫務人員流動性大、糾紛隱患多的問題,建立了有關門急診規章制度,詳細制定了門急診值班醫、護職責,門診病志書寫與保管,搶救記錄,交接班記錄、危重疑難病例會診制度等,并裝訂成冊、張貼上墻,要求醫護人員熟知、熟記、認真落實,有效增強了防范意識,減少了糾紛隱患。
2.2加強醫德醫風建設
良好的醫德醫風是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基礎,也是防范醫療糾紛的重要措施[5]。在日常工作中,我們注重了這方面的教育引導,要求醫務人員一定要樹立高尚的職業道德,要把患者當作自己親人,想患者之所想,幫患者之所需;要樹立“以患者為中心,患者至上”的理念,做到接待患者熱心、解釋病情耐心、診察過程精心、治療處置細心。并設立了醫德醫風投訴電話、意見箱,強化監督考評機制,嚴格懲處違規。
2.3強化醫患溝通制度
患者在門診診療時間有限,醫務人員為患者所做的一些診療措施,患者往往沒有心理準備,尤其是一些特殊診查、治療、處置,有時患者還沒有真正理解其意圖,就予以實施,事后極易造成醫患糾紛。因此,醫務人員一定要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做好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在求得患者和家屬同意情況下實施。
2.4規范門診醫療文書書寫
在門急診,最重要的醫療文書是門急診登記、搶救記錄、門診病志等。這些不僅是患者就診的原始資料,也是發生糾紛時判斷雙方責任和經濟索賠的重要依據。然而,部分同志重視程度不夠,漏寫漏登或記錄不全現象時常發生。針對這一問題,我們進一步完善了有關制度,建立了病志復寫留存制度、定期檢查考評制度等。
2.5依法保護醫務人員合法權益
近年來,患者自我保護意識逐步增強,發生醫療糾紛后,積極收集證據、甚至搶奪病歷,有的自行向外院醫務人員咨詢、有的通過網絡搜羅佐證等。由于患者及其家屬過分強調自身利益,常常形成判斷上的偏差,要求高額經濟索賠。因此,門診部領導應加強預防醫療糾紛教育[6],增強醫務人員法制觀念,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事故條例,在醫療過程中嚴格照章辦事,規范操作。在發生糾紛時,要沉著冷靜,按程序處理,依法維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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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專家咨詢
2010年1月,我國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員會(原衛生部)、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聯合了《關于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10〕5號,以下簡作《意見》),指出:“司法行政部門要會同衛生、保監、財政、民政等部門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監督指導,建立醫學、法學專家庫,提供專業咨詢指導,幫助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到依法、規范調解。”經過六年的實踐,國內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該《意見》的實施情況如何?醫患糾紛調解中實施專家咨詢制度成效如何?截至目前,關于專家咨詢制度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的運用的研究并不多見。鑒此,筆者對上海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中實施專家咨詢情況進行介紹、總結,旨在引起相關組織和專家學者的重視,從而更好地推進專家咨詢制度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的運用。
一、對專家咨詢庫建立的政策支持
2011年,上海市政府認真落實《意見》的精神,先后下發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意見》《關于<上海市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和《上海市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專家咨詢工作的暫行規定》;2014年1月11日,又公布了《上海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調解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這些規范性文件對咨詢專家在醫療糾紛調解中的任職條件、工作原則、工作紀律、回避制度等都有相應的規定。目前上海市政府已經建立起一個由醫學、法學、心理學領域專家共900多人組成的專家咨詢庫,以此來規范和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的專家咨詢工作。
二、申請專家咨詢的相關標準
(一)簡單醫療糾紛中專家咨詢的適用情況
對于一般簡單的醫療糾紛,調解時無須進行專家咨詢。人民調解員對由醫患雙方提供的資料進行預先評估,對符合“申請專家咨詢的標準”的醫療糾紛才提出申請,經所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討論同意后,方可啟動專家咨詢程序。
(二)申請專家咨詢的條件
在醫療糾紛調解中,申請專家咨詢需要滿足以下條件:預估賠付金額可能超過10萬元的;患者已死亡的;醫患雙方對爭議事實存在重大分歧的;預估保險理賠金額超過10萬元且承保機構建議的;其他需要進行專家咨詢的情形。上述條件只要符合一項即可申請專家咨詢。
三、專家咨詢的范圍
在醫療糾紛中專家咨詢涉及以下范圍:病史資料的合法性、及時性、完整性;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情形;醫療過錯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行為對患者人身損害后果所產生的作用。如果醫療損害涉及多種原因時,要對在產生損害結果的過程中各種原因的作用大小進行分析;要從法律上明確賠償責任及其計算方式;要弄清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心理健康、心理治療等問題。此外,在專家咨詢過程中,如涉及醫療機構使用醫療用品后有不良后果發生的,咨詢專家僅對醫療行為提供咨詢意見。
四、開展專家咨詢的方法及注意事項
上海市各區司法局都下屬設立有一個專門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部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醫調辦”)。這不同于具體負責調解醫療糾紛工作的各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筆者以上海市浦東新區為例,簡要介紹專家咨詢工作具體操作方法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開展專家咨詢的方法
第一,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通過收集病史和調查確認醫患雙方各自對糾紛的陳述及處理意見。如針對比較復雜的醫療糾紛案件,經過初步評估屬于專家咨詢的情形,調解員須在每周五下午的業務學習疑難案例討論會上,具體匯報該案件情況,供醫調委集體進行討論;如集體通過,該醫療糾紛案件方可啟動專家咨詢程序。第二,對須啟動專家咨詢的案件,該案主辦調解員應填寫專家咨詢申請單并準備專家咨詢所需資料,擬定需請咨詢專家的相關學科,上報醫調委主任審核;待醫調辦主任批準后,主辦調解員將相關資料提交到醫調辦負責具體與專家聯絡的工作專員處。第三,醫調辦工作專員在5個工作日內按相關學科確定擬選的咨詢專家委員和咨詢日期;應當根據回避原則,從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咨詢專家庫中選取咨詢專家;必要時可以根據調解工作實際,從專家庫外另行選取咨詢專家。第四,醫調委調解員通知醫方或醫患雙方參加專家咨詢會的具體時間與地點。第五,在醫調辦分管專家咨詢工作的領導的主持下召開專家咨詢會議。具體步驟:其一,專家咨詢會原則以會議的形式進行,根據案情需要邀請相關學科醫學專家1~2名、法律專家1名或醫調委當值律師參加,特殊案例可邀請心理咨詢專家1名;對復雜、疑難糾紛案件,可適當增加相關學科專家的數量,但受咨詢的專家委員最低不得少于2名。其二,調解員代表患方匯報案例有關情況及患方訴求。其三,醫方介紹患方診治經過和醫方對此糾紛的看法。其四,專家咨詢委員審閱糾紛有關資料,對醫方就患方診治經過進行提問,并要求醫方如實回答。其五,醫方退席,專家咨詢委員進行討論。其六,專家咨詢委員出具專家咨詢意見書。
(二)專家咨詢中所應注意的問題
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開展專家咨詢活動,需要注意以下事項:一是專家咨詢會原則上只邀請醫方參加;如咨詢專家認為需要向患方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或需要了解患者現狀的,經醫調辦領導同意,可以邀請醫患雙方參加。具體而言,人民調解員對患方先行告知陪同進行,待咨詢專家調查完患方情況后,再向醫方了解相關情況。整個過程醫患雙方須分開調查。二是由咨詢專家委員出具的咨詢意見書,僅供人民調解員在本案例調解中參考使用,不具法律效力。三是調解員在醫療糾紛調解中一般以口頭方式向醫患各方傳達專家咨詢意見,不向醫患雙方提供專家咨詢意見書的原件或復印件,其目的是為避免專家咨詢意見與醫療事故或醫療損害鑒定發生沖突時而引起不必要的情況。
五、專家咨詢工作的成效
上海市于2011年8月起開始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實行專家咨詢制度,至今已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專家咨詢約2000余例。以上海市浦東新區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為例,2011年8月至2016年2月,醫療糾紛案件受理數為2624件,其中444件案例進行了專家咨詢,專家咨詢率為16.92%;調解成功案例達2332件,調解成功率超過88%。與2013年所進行的有關專家咨詢實施情況的調查研究相比較,在符合專家咨詢案件中,實施專家咨詢的比不實施專家咨詢的調解成功率要高出33.58%。事實證明,在醫療糾紛調解中實施專家咨詢制度,這不僅對醫調委解決醫療糾紛中的難題起到了積極作用,還大大提高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成功率。
六、對開展專家咨詢工作的經驗總結
上海市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推動實施專家咨詢制度,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取得了不小的成效,有必要對其相關經驗進行總結,以有助于其他地區借鑒。一是就上海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所開展的專家咨詢活動,其本質屬于一個小型的“醫療事件鑒定會”,但較傳統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醫療損害司法鑒定,該咨詢程序具有簡捷靈活、干擾因素相對少、可信度較高等特點,這不僅大大提高了醫療糾紛損害認定的效率,而且還有效地解決了醫療糾紛。二是調解員通過參加專家咨詢,可以有效地彌補其醫學和法律專業知識方面的不足,可幫助調解員更好地明確醫患雙方的責任和調解金額范圍,為人民調解員擬定調解方案提供了專業保障。三是專家咨詢對醫患雙方完全免費,極大地降低了當事人維權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深受醫患雙方的歡迎。經過不斷地探索,目前上海市已將專家咨詢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的運用作為一項調解制度固定下來,這不僅為醫療糾紛調解提供一種高效權威的途徑,而且還極大地推動了醫療糾紛調解工作。
七、結語
當前國內對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實施專家咨詢的研究及報道較少,一方面是因為醫療糾紛調解中實施專家咨詢工作是新生事物,沒有現成的模式和標準可以借鑒,因此這一制度由于存在較大難度而未得到較廣泛的實施;另一方面是盡管國內有些省市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初步開展了專家咨詢工作,但都存在“各自為戰”的狀態,一些做法還在逐步改進之中,專家咨詢的效果有待驗證。因此,須加大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實施專家咨詢制度的理論與實踐的調查研究工作,從多學科角度分析論證專家咨詢制度的可行性與可操作性,以切實推動醫療糾紛的調解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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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 醫療糾紛;原因;對策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自我保護意識的逐步增強,醫療糾紛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患方索賠金額越來越高,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醫療糾紛不僅給醫院聲譽造成了負面影響,嚴重地影響著醫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也給廣大醫務工作者帶來了極大的精神壓力。如何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是各醫院面臨的棘手問題,也是做好醫院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
1新時期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1.1醫務工作者方面的原因
1.1.1工作上的失職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于醫療過錯或過失引而起的。包括工作中的失職和技術上的某些原因等,這些過錯往往導致對患者的傷害,從而引發醫療糾紛。
1.1.2醫務人員敬業精神和溝通能力不足除了真正由于醫療過失產生的糾紛之外,還有一種是無醫療過失行為,是因為醫務人員溝通不到位,醫德素養差,服務不周,而發生的糾紛。發生此類糾紛的原因主要是因為醫務人員敬業精神和溝通能力不足。個別醫生缺乏嚴謹的工作態度,責任心不強,治療前不履行必要的談話簽名手續,手術的風險未詳細告知,患者病情發生變化未引起高度重視,手術過程中接聽電話等,這些均容易誘發和激化醫患之間的矛盾。另外,醫患之間缺乏有效地溝通,臨床上很多醫生醫術高明,但是缺乏醫患交談技巧與語言的藝術,溝通時表現得很不耐煩,或者與患者交談時態度生硬,有些醫學術語患者難以明白,對患者合理的建議和正當權利不予理采,使患者感覺醫生高高在上難以接近。患者感覺到醫生對自己不尊重和不理解,對醫生失去信賴,心里會產生陰影,一旦發生問題,糾紛就產生了。
1.2患者方面的原因
1.2.1對于大病、重病患者需承擔較高的醫療成本我國醫療保險制度仍存在缺陷,大病、重病醫療成本仍然很高,患者認為付出了高昂的醫療費用,醫生就有責任將所有的疑難雜病都治愈。一旦錢花了,病沒有治好,醫院就要承擔責任,醫生就成了替罪羊,醫患沖突便會產生。另外,貧困患者很難負擔高昂的醫療費用,容易發生因病致貧,因貧而憤,最后把憤怒發泄于醫務工作者上。
1.2.2患者及家人醫學知識貧乏患者及家人知識水平參差,某些或者對醫療工作產生誤解,不能理解疾病具有個體性特點,認為治療后不能痊愈就是醫療事故,同時醫務工作者在進行治療時也未能盡告知責任。加上為信息貧乏的一方的患者及家屬,本身對疾病就充滿了恐懼和擔心,當這種焦慮情緒被無情的現實反復強化的情況下,容易產生防范和抵觸的情緒,哪怕醫生提供的信息是正確的、理由充分的,也難以獲得認同和信任。
1.3社會現時存在的原因
1.3.1部分社會輿論及媒體誤導近年來,一些輿論與新聞媒體缺乏醫學常識,為了吸引大眾目光,歪曲事實,對醫療事件進行夸大和不實的報導,產生了不良的社會輿論導向。如前段時間,電視、報紙上刊登的關于心臟支架9倍暴利的報道,有關醫療的話題再次升溫,引起了社會的廣泛的關注和患者很多不必要的猜測和懷疑,這些都是醫療糾紛的導火線。
1.3.2社會對醫療行業的特殊性及醫療工作的風險性理解不夠醫學科學領域有很多未知數,醫生也不是神仙,有的是尚無辦法解決的,許多疾病目前還無法明確診斷,即使明確診斷亦沒有有效的治療方法。另外,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高低有別,醫療機構的設備和級別也不一樣,即使在醫學發達國家也同樣有解決不了的問題。所以任何醫院和醫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患者進了醫院不等于進了"保險箱",而患者對醫療效果的期望值過高,也是造成醫患關系緊張的原因。
1.4醫院層面的原因
1.4.1醫院管理不到位隨著各種醫療服務項目的增加,醫院沒有及時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部分管理人員忙于應付上級檢查、外出開會、處理日常事務,對于醫務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沒有精力認真研究、及時制訂行之有效的對策,規范處理,當發生醫療糾紛后,有部分醫院采取巨額賠償解決問題,助長了一些醫鬧的氣焰。
1.4.2臨床隊伍不穩定目前在許多醫院,臨床一線醫護人員,特別是兒科,由于工作壓力大、待遇不高,而出現人員流動性較大的問題,人力資源配置不足,人員不穩定,增加了患者就醫的難度,這也是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之一。
2解決醫療糾紛的對策和建議
2.1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是防范醫療糾紛的前提在臨床工作中極少數醫生將自己凌駕于患者之上,認為患者一切都應聽從醫生的,所以,診治上一般都是自己說了算,而且態度生硬,對患者合理的建議和正當權利不予理采,使患者難以接近。醫生應與患者處在平等的位置上,認真傾聽患者的心聲,同情他們,安慰他們,耐心地解答他們提出的有關問題,幫助他們提高對本學科疾病的認識,了解有關防治知識,積極配合醫生治療。
2.2及時有效的溝通是建立良好醫患關系的重要方法大量臨床資料顯示,及時有效的醫患交談與溝通,不僅可以促進患者的心理、生理健康,而且起到藥物所不能達到的效果。在醫患交談與溝通過程中,語言簡明清晰,通俗易懂,態度親切溫和,以真誠幫助的情感與患者交談、溝通,必要時可用幽默的語言消除其心理負擔,使醫患雙方成為治療聯盟體,才能一致對抗病魔,取得良好的效果。醫生恰當的言談舉止,能給患者帶來如春風般的溫暖,能化解患者心中的疑慮,能得到患者充分信任,并調動內在的積極因素有利于疾病的康復。
2.3熟練的醫療技術是建立良好醫患關系的基石精湛的醫療技術和熟練的操作技能,是醫務人員從醫的資本,也是醫院整體實力的體現,醫療技術的優劣直接影響到醫患關系的好壞。患者來求醫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治好病,療效不好患者就會不滿意,醫患關系就會受到影響,就容易引發醫療糾紛。
2.4建立健全嚴格的醫療規章制度以往的經驗教訓證實,許多醫療事故的發生,都是因為醫護人員沒有按醫療護理常規辦事,這也反印了現在的醫療護理常規有很多疏漏,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更符合臨床實際的操作規程,以規范現在的醫療護理行為,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建立健全醫療服務質量控制體系,對違反診療規范的人員要認真查處,責任到人.建立培訓、考核制度,嚴格進修生、實習生的管理,明確帶教責任.從嚴把好質量關,使醫療技術操作達到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標準。
2.5加強醫務人員的個人素養醫生語調的高低、面部表情、身體姿勢、行為方式就是溝通的媒介,能讓患者感受到醫生的關愛和體貼。醫院在加強醫務人員醫療技術的繼續教育的同時,還應注重醫學的人文精神的培養。
3結語
在醫務人員沒有過失的情況下,醫院需要據理力爭,明確告訴患者或家人,醫院是不怕胡攪蠻纏和媒體曝光的,患者應通過法律等正常途徑獲得賠償。當發生醫療糾紛時,醫院采取巨額賠款解決問題,既縱容了某些人的不法行為,又損傷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在新時期如何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給醫院管理帶來了新的研究課題和思索。醫院應通過不斷提高醫療質量、改善就診環境、加強醫務人員法制學習等措施,以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
篇10
醫學的神圣職責是挽救病人的生命和改善生命的質量,若醫務人員只注意這種高尚的情操及特殊的診療權,而忽視了醫療工作的社會制約性和契約性,醫療行業就會與病人強烈的法律意識形成巨大反差,醫療過程中糾紛的產生不可避免。隨著社會主義法制的不斷完善和健全,人們的法律意識及維權意識不斷提高,對醫療質量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緩解緊張的醫患關系,減少或避免醫療糾紛的產生,應加強醫學生法制教育,培養他們依法行醫的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使他們具有正確的法制觀念及較強的法律意識。筆者利用外科教學中典型案例活躍課堂氣氛,強化學生記憶,培養學生對醫學的濃厚興趣,提高教學效果,同時培養醫學生法律意識,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1 典型案例的應用可培養學生嚴謹求實的工作作風
外科是以手術或手法為主要手段治療疾病的工作,而手術本身就是一種創傷性治療方法。醫生的一針一線、一言一行都與患者的生命息息相關。外科醫生不但要掌握手術的適應證,還應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良好的醫德。在講授外科感染時,以典型病例說明異物存留是引起感染的原因之一。如膿腫切開術后病人,切口愈合后仍感疼痛,遂到第二所醫院就診,醫生為了明確病因給病人施行了第二次手術,術中發現疼痛原因盡然是第一次手術時留下的一個棉球;病人作了第二次手術,術后仍感疼痛,又去第三所醫院求治,醫生又給病人施行了第三次手術,發現其原因是第二次手術時留下的一個巨大線結。這就是由于醫生的粗心和操作不當給病人帶來的無窮的痛苦,以此告誡學生,要他們重視操作技能,一絲不茍,萬無一失。
2 尊重病人知情同意權,保護病人隱私權
醫學倫理學告訴我們,手術治療應遵守知情同意原則,病人具有知情同意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也規定,醫療機構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必須取得病人的同意,并讓病人本人或家屬簽字。在講授圍手術期處理的時候,以典型案例說明尊重病 人知情同意的重要性――某醫院給病人做雙眼皮手術時,未告之術后可能出現眼瞼下垂的并發癥,導致術后不能睜眼的嚴重后果而引發醫療糾紛,造成賠款7萬及免費后續治療的判決。又如某醫院在給一前列腺增生病人施行手術時,隱瞞了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導致術后病人輸精管堵塞的嚴重后果,造成病人家屬圍攻醫院,而引發醫療官司。這些都是沒有履行告之義務而引發的醫療糾紛。若我們手術前履行了告之義務,而病人不能接受該并發癥而拒絕手術,也就避免了醫療糾紛的出現。另外,某骨科醫院在給5歲前臂骨折小孩進行手法復位治療過程中,導致前臂缺血肌攣縮的并發癥,造成小孩爪形手,病人家屬把醫院到法院,經醫療事故鑒定機構鑒定后屬于正常并發癥,由于醫生履行了告之義務而避免了醫療官司。
臨床診療中還應保護病人隱私權。所謂隱私是指病人不妨礙他人與社會利益的個人心中不愿告訴他人的秘密,包括個人私生活、財產狀況、生活習慣、通訊秘密等。隱私權的一個重要的特征就是具有真實性和隱秘性,病歷中記載的病人的諸多個人信息資料如身高、體重、婚育史、身體缺陷、疾病史及治療情況等均屬于病人的隱私,保護這些資料不被他人知悉就是對病人隱私權的保護。
3 正視醫療文書的證據作用
醫療文書包括病歷、醫囑、治療單等,是醫療行為的惟一記錄載體,是醫學鑒定、司法舉證的依據。特別是我國實行新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舉證責任“倒置”以來,醫院工作者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將會成為具有法律效應的例證,要讓醫學生充分認識書寫醫療文書的重要性。有的外科醫生認為,我們的主要任務是給病人動手術,而不是寫病歷,忽視了病歷的證據作用而導致在醫療糾紛中處于被動地位。如某骨科醫生在給手法復位外固定病人的門診病歷中寫上“3天后復查”,病人回去后第18天才來復查,導致肌肉缺血壞死的嚴重后果,但病歷上缺乏醫患溝通記錄和病人或家屬的簽字,沒有重視病歷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而導致的醫療糾紛。又如護理人員對低鉀病人提出“有外傷的危險”的護理診斷,當晚該病人由于沒有家屬陪護跌倒在廁所里而引發醫療糾紛,醫院由于沒有護理的任何記錄而敗訴。很多醫學生養成了重操作而輕理論的習慣,所以醫務人員不但要會操作,更要會書寫醫療文書,并且應規范、準確、及時、完整。
4 遵守醫療護理常規,規范醫療行為
有的醫療糾紛的產生是由于違背醫療護理常規而引起。如病人,65歲,因腹痛到縣醫院就診,醫生經X線攝片考慮肺癌;然后到省腫瘤醫院就診,醫生經X線攝片、穿刺病理檢查示可疑癌細胞,而進行了長達3年之久的化療,病人體重減輕20多斤,極度衰弱,發生昏迷,而后經專家搶救會診為肺結核,病人將這兩所醫院告上法庭,法院判決賠償病人6萬余元的治療費。醫生應遵守醫療護理常規,使醫療護理行為標準化、科學化、法制化,不能憑自己的經驗、習慣甚至醫院限有的條件行事,一切診療都應有章可循、有理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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