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承包經營范文
時間:2023-03-14 1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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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雙方根據____________,經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形式為上交利潤遞增包干。
二、承包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三、上交利潤數額
1.承包方上交利潤包干基數為
2.承包方按____遞增____%比例上交利潤。
3.承包方上交利潤時間按____計算,即____年____月交____元;____年____月交____元;____年____月交____元;____年____月交____元;____年____月交____元。
四、企業留利分配
--------------------------
|項目|生產發展基金%|福利基金%|獎勵基金%|
|----|-------|-----|-----|
|企業留利||||
--------------------------
五、國家指令性產品供應計劃和生產計劃
六、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1.____年末固定資產原值____萬元,承包期間固定資產增值總額為____萬元,其中____年____萬元;____年____萬元;____年____萬元;____年____萬元;____年____萬元。字串8
2.國家資產的維護________;設備完好率達到____%;固定資產凈值率____%。
閑置資產的處理辦法________
3.新產品開發__項,主要新產品是________________。
4.承包期間技術改造投資總額____元;____年為____元;____年為____元;_____年為____元。
5.產品質量要求____。
6.主要物資能源消耗指標____。
7.安全生產和雙保指標____。
8.出口創匯指標____。
9.產值指標____。
10.人均上交利潤____。
七、貸款歸還,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處理:________________。
八、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
1.應按承包合同規定,監督企業管理好資產,監督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履行合同;做好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2.以承包方因經營管理不善,在____時間內完不成上交利潤____%,或嚴重違法經營,或____的,發包方會同有關部門核查后,可依法定程序解除承包合同或者更換經營者。
3.按合同規定兌現獎罰條款。
4.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
1.承包方的經營者____是企業在承包期內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負有全面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45條規定行使職權。
2.在國家法律、政策、計劃允許的范圍內,承包方有權建立以經營者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
3.承包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執行國家政策和計劃,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指標和任務,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企業內部的分配關系。
4.承包方完成或超額完成承包指標時,分別下列情況,對企業經營者進行獎勵: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5.承包方完不成承包指標時,分別下列情況,對企業經營者進行處罰: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
九、違約責任
1.發包方違約或非法干預,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相應調整當年上交利潤或延長承包期限。
2.承包方完不成上交利潤指標,除由經營者和其他負責人按合同規定賠償外,不足部分以企業資金補足。
3.____________。
十、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二、本合同自____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發包方、承包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____,____,____。
發包方:(蓋章)承包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法定代表人:(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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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鑒(公)證機關(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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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1. 本合同范本僅供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承包企業)承包經營時參考;
2. 企業發包時,中外合資、合作者或外方獨資者應已按照合資、合作、獨資合同的規定如數如期出資并經過驗資;
3. 發包方應是合資企業,而不應是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中的股東一方,但承包方可以是股東的任何一方,也可以是第三方;
4. 承包經營期限一般為1-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
5. 風險抵押金不得再另設擔保,不得以在承包企業中的出資作抵押,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數額均不得低于當年承包利潤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6. 承包合同應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訂立,并應符合原合資、合作、獨資合同的宗旨和原則,不得修改其中與承包經營有關的條款。
7. 合營企業在承包期間的負債余額不得超過當年承包利潤的總額。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職務:_________
承包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職務:_________
雙方根據_______________,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 承包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
二. 承包經營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日止,共__年。
三. 承包形式:稅后承包金遞增包干。
四. 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數額:承包方按__遞增___% 比例上交承包金。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時間按___計算,即
___年__月交___元;
___年__月交___元;
___年__月交___元;
___年__月交___元;
___年__月交___元。
五. 承包經營風險擔保方式: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承包者須于每年的__月__日前向承包企業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數額為人民幣___元。風險保金、保函須以銀行不可撤銷、承包企業可以單方面提款的形式提供。
六. 企業留利部分
項 目
生產發展基金%
福利基金%
獎勵基金%
七. 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1. 通過清產核資,發包時,承包企業的總資產為___元人民幣,其中固定資產為___元人民幣,流動資金為___元人民幣;
2. 承包期間固定資產應增值總額為___萬元,
其中___年___萬元;___年___萬元;
___年___萬元;___年___萬元;
___年___萬元;___年___萬元。
3. 企業資產的維護_______________;
設備完好率達到___%;固定資產凈值率___%。
4. 閑置資產的處理辦法_______________。
5. 新產品開發__項,主要新產品是__________。
6. 承包期間技術改造技術投資總額___元;
___年為___;___年為___元;
___年為___元;___年為___;___年為___。
八. 承包經營前 企業的虧損和/ 或債務的處理:_______。
九.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發包方:
1. 應按承包合同規定,監督承包企業管理好資產,監督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履行合同,做好指導、協調、服務工作,不得干預承包者對企業行使生產管理職權;
2. 負責辦理本承包合同的審批、開業、變更、注銷等批準和登記手續;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
1. 在承包期內,有權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負全面責任,并行使一切生產經營管理職權;
2. 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應嚴格執行本承包經營合同,接受承包企業董事會的監督,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3. 在承包期間不得改變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范圍,如確實需要改動,應經發包方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4. 對承包企業的財產無權行使任何形式的處置權,如,轉讓、變賣、轉移、抵押、抵押、出租、贈送等;
5. 承包經營期間,若以承包企業的名義貸款,須經發包方董事會同意;
6. 所得承包收入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7. 應每__月(季)的__日前據實向合營企業董事會報送企業的財
務報表;
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承包經營期間,企業債務的安全線為當年承包利潤的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 承包期間對企業原有人員的安排:____________。
十二. 承包期間企業的勞動管理:_______________。
十三. 承包期間工資、福利管理:_______________。
十四. 承包期間企業的保險辦理:_______________。
十五. 承包經營期間因執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業、個人等引起的糾紛的處理方式和承擔責任方式:
篇3
承包方:_________,簡稱乙方;
企業經營者: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形式
上繳利潤基數包干,超收分成。
二、承包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三、承包基數
_________年實現利潤_________元,上繳利潤_________元;
_________年實現利潤_________元,上繳利潤_________元;
_________年實現利潤_________元,上繳利潤_________元。
四、超收部分分成比例
乙方超額完成上繳利潤指標時,根據超額部分的數額,以下列比例進行分配:
(一)_________年,超收數額在_________元以下的,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超收數額在_________元以上的,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二)_________年,超收數額在_________元以下的,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超收部分在_________元以上的,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三)_________年,超收數額在_________元以下的,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超收部分在_________元以上的,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五、乙方利潤分成的使用
乙方對利潤分成部分,根據下述比例建立生產發展基金、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
(一)生產發展基金:_________年為_________%,_________年為_________%,_________年為_________%;
(二)獎勵基金:_________年為_________%,_________年為_________%,_________年為_________%;
(三)福利基金:_________年為_________%,_________年為_________%,_________年為_________%。
六、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一)固定資產增值:總額為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元。
(二)產品質量:_________
(三)新技術開發:_________
(四)企業升級:_________
(五)_________
七、甲方在乙方承包期間,有權根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對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_________。
甲方在乙方承包期間不得在法律和合同的規定之外隨意干涉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有義務:_________。
八、承包期間,乙方享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經營管理自主權。
企業經營者_________為乙方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經營管理中的下列事項,有依法自主決定的權利:_________。
九、違約責任
甲方在下列違約情況下,應負的責任是:_________。
乙方在下列違約情況下,應負的責任是:_________。
十、對企業經營者的獎懲
對企業經營者的獎勵辦法:_________
對企業經營者的處罰辦法:_________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_________。
十二、合同的擔保
_________。
十三、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以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交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裁決;
(二)交_________人民法院審判。
十四、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_________。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
_________。
十六、本合同自_________時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副本1式_________份,分送_________副本和正本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企業經營者(簽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人(簽字):_________
篇4
一、虧損企業承包經營的目標是:逐步減虧,實現扭虧為盈,不允許繼續擴大虧損額。
二、虧損掛帳,以盈補虧,工資與被虧掛鉤浮動。經核定的虧損金額,在承包經營中,可作掛帳處理,用承包期經營的利潤補虧。核定承包經營期內正常經營的利潤目標和用承包經營利潤填補虧損的任務指標是考核企業和經營者的依據。職工工資可與正常經營實現利潤和完成補虧任務
情況掛鉤浮動,或按有關規定在補虧的利潤中提取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等“兩金”。超額完成者,工資可以上浮,“兩金”可以多提。未完成目標任務者,扣減工資。虧損企業核定的工資水平不能高于同行業盈利企業的水平。
三、核定虧損方法
(一)以前年度虧損,按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的會計報表核定。
(二)預計潛在虧損。一年以上積壓商品可以按市場現價與原價對比的差價,核定預計削價損失;一年以上尚未收回的應收款,預計不能回收的部分核定為預計壞帳損失;企業外匯貸款余額,未按實際匯價進行處理的,可能發生的匯兌差額,可作預計匯兌損失。上述預計虧損,只在承
包經營中作掛賬處理,實際發生后才按實際發生額作財務處理。
(三)虧損企業要自行消化虧損額占用資金的利息。個別虧損企業利息數額較大,難于自行消化的,經批準也可以連同虧損額一起核定在承包中作掛帳處理。
四、扭虧為盈或減虧目標的確定
(一)虧損企業扭虧為盈或減虧目標,依虧損數額的大小、經營條件的優劣而確定。有的以全額作一個承包期;數額大的也可以部分虧損額作一個承包期。
(二)目標確定后,要分解到承包期內的各個年度,執行情況分年度進行考核兌現,承包期終結,經審計后,進行總的結算、兌現。
五、對虧損企業經營者的獎罰
(一)為了優選經營者和承包方案,大力推行招標承包。
(二)對扭虧為盈的經營者和有功人員,必須給予獎勵。除執行《市國營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試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按承包合同兌現經營者的收入外,成績突出者,允許在超目標利潤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為對經營者和有功人員的獎勵。
(三)對未完成扭虧為盈承包經營任務、繼續擴大虧損的經營者,或造成企業虧損的原經營者、直接責任者,必須按照《市國營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試行辦法》的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嚴肅處理。
六、對虧損企業必要的政策扶持
(一)虧損企業實行承包后,在未填平虧損以前,承包期內實現的利潤,經批準可免征所得稅,全部用于補虧還貸。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視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報經稅務部門批準,也可以減免。減免的稅收應設立專門帳戶用于補虧還貸,不得提取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
(二)經營進出口業務的虧損企業,可以用市批的進出口物資上繳款補虧還貸,但不作利潤,不得提取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三)集團(總)公司對屬下的虧損企業有責任幫助補虧。集團總公司利潤(含下屬企業向集團公司上繳的利潤)經批準可用于支持虧損企業補虧。用于支持虧損企業補虧的減免稅款,不得提取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四)虧損企業承包以后,未填平虧損以前,按規定提取的折舊費,可用于還貸補虧,但不作利潤,不可提取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五)虧損企業承包經營后擴大經營和必需資金,工商部門和金融部門應給予支持。
七、加強對虧損企業的管理和監督
(一)財務管理。財政部門(投資管理公司)對虧損額一百萬元以上的企業,必須建立檔案,加強管理。對虧損企業的財務報表要進行全面審計。虧損企業必須認真執行財務制度,遵守財政經律。
(二)工資基金管理。虧損企業的工資開支必須執行市的統一規定,不得自立工資標準。工資基金必須服從市勞動局統一管理。由市勞動局核定工資總額,年終經市財政局(投資管理公司)審核財務報表后,送市勞動局核定兌現工資。
(三)沒有承包的虧損企業,由市財政局(投資管理公司)下達經營期的目標利潤和補虧計劃。市勞動局按下達的計劃核定企業的工資總額和兌現發放工資。
(四)資金管理。銀行要加強虧損企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發現資金運用不正常時,可以查詢、批評、警告;必要時凍結帳號,收回貸款資金。
篇5
【關鍵詞】境外工程;項目承包;風險管理;風險應對
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特別是近幾年我國“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出國門,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我國境外工程承包的規模也越來越大。但企業不僅要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還需要面對包括外部風險、合同風險、承包商內部風險等各種風險的挑戰,從而面臨很大的壓力。因此,深入研究境外承包工程風險,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制定風險應對措施是企業的當務之急,不僅是企業健康、持續、穩定發展的需要,也是企業增強競爭力、系統規避風險的內在需求。
一、境外承包企業面臨風險
境外承包工程企業風險主要包括:外部風險、合同風險以及承包企業內部風險等,具體為:
1.外部風險
外部風險是指政治和社會治安風險、政策和法律風險、經濟和市場風險以及自然環境和社會人文環境風險等,這些風險都會對工程項目實施產生影響,形成諸多不確定因素,給企業經營帶來風險。
(1)政治風險
項目從投標開始到完工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導致境外工程項目周期短則幾月,多則若干年甚至更長。在工程項目建設周期內,項目所在國的政權穩定與否直接影響項目實施。項目所在國如受到國際制裁或者政權交替,那么項目被迫中止的風險隨時都會發生。例如敘利亞內戰,政府與反對派的對抗,時刻威脅著境外承包企業的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政權的不穩定,會對工程項目順利實施造成極大的影響。
(2)政策和法律風險
由于政策和法律可以主導和調節市場的穩定與發展,任何企業都必須遵循國家的政策和法律。而對于境外承包工程的企業來說,所受到的制約是雙向性的,給承包商帶來的風險是來自兩個國家的政策變動和法律調整,如稅收政策變動、進出口政策調整、匯率變動等。還有承包項目所在國的宗教、勞工政策、環境保護法等等,都會給項目實施帶來未知風險,如果企業沒有充分了解和準備,這些風險將會影響企業的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
(3)經濟和市場風險
經濟環境和市場環境的變化是造成境外承包工程企業經濟和市場風險的主要原因,如匯率和利率的變化,物價上漲等。境外工程承包工程款一般以外幣結算,匯率大幅波動無疑會使承包企業面臨外匯風險,因此結算貨幣的選擇就顯得尤為重要。另外,大部分境外承包工程都在經濟不發達的非洲地區,建筑材料和施工機械絕大部分依靠進口,匯率大幅波動及當地物價大幅上漲都會給工程成本控制帶來風險。
(4)自然環境和社會人文環境風險
自然環境風險和社會人文環境風險在境外承包工程項目中是必然存在的。例如白俄羅斯冬季持續時間長,氣溫低,降雪量大,項目實施難度大。再如毛里求斯,時常受臺風侵襲,危及企業財產安全和人員安全。上述這些都會增加企業成本,加大經營風險。另外,節假日、公休、民俗、等也會對項目實施產生或大或小影響。
2.合同風險
合同風險是指來自承包商和業主方之間的外部矛盾,如責任劃分風險、合同價格和支付風險、罰款風險和保函風險等。合同是反映承包方和業主方權利和義務的制約性文件,也是反映雙方風險程度責任的文件,其中的每一項條款都具有法律效力。例如FIDIC條款中規定,EPC模式下的合同,由承包商承擔因文件缺陷造成的風險,如果由于合同條款的遺漏或錯誤等產生的矛盾,即使是業主方提供的數據和資料,而造成的承包方工程費用增加或延期,風險也由承包方承擔。
(1)責任劃分風險
合同一經簽訂,即明確雙方應享有權利和應履行義務。合同變更修改即權利、義務變更,須經雙方共同確認。境外承包企業應妥善保管相關合同資料,按照合同約定組織施工,避免因違反合同條款給企業帶來不必要損失。
(2)合同價格和支付風險
從目前承包工程的業內整體情況來看,固定總價合同是多數業主比較傾向采用的合同形式,因為這種形式的合同不僅結算簡單方便,業主的投資額度可以在合同簽約時就完全掌握,便于開展融資工作。但對于承包方來說,固定總價合同中存在的價格風險需要自身承擔,因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很多風險都是不可預見的,由此產生的費用也是不固定的。而支付風險指的是業主方的支付能力,如業主批復結算單時間、確認結算金額及結算款支付時間等,都會給承包商帶來一定的風險。
(3)罰款風險
罰款是指在承包商違反合同時,對業主的損失進行的補償。如工程延期等。而罰款風險就是指罰款的規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包括罰款的基數、比例以及最高罰款限額。以工期延遲為例,如果合同規定,承包商工作范圍內的任何部分的工期延誤都要在合同總額的基礎上對承包商進行罰款,這意味著承包商必須杜絕自身引起的工期延誤,否則將承擔巨額罰款。
(4)保函風險
銀行的保函期限、擔保的額度以及保函的生效條件都是產生風險的因素,無條件保函銀行需無條件兌現,無需事先取得承包商的同意,承包商沒有違約,銀行業就無權拒絕付款。雖然事后可以提請仲裁,但這期間的損失還是要由承包方自身承擔。轉開保函是國際承包工程中比較常見的擔保形式,業主對異國的銀行信任度不高,轉開保函不僅費用高,承包商還要承擔業主即索,當地銀行即付的風險。
3.承包商內部風險
承包商內部風險就是融資風險、分包風險、施工過程中意外事故和人身傷害風險、采購和儲運風險以及人員管理風險等。
(1)融資風險
按工程進度付款是境外工程承包中比較普遍的支付方式,承包方先施工,業主方按監理工程師確認工程量付款,或多或少給承包商帶來資金壓力,需要通過融Y來彌補。融資渠道不同也使承包商承擔不確定的融資風險。
(2)分包風險
有些項目總承包商根據自身實際或根據業主要求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分包單位是否能夠按時保質完成工程,以及分包款項如何支付、何時支付都是總承包方需要承擔的風險。
(3)施工過程中意外事故和人身傷害風險
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意外事故,不僅會影響到工期、工程質量、更影響到企業信譽,同時使企業遭受經濟損失。
(4)采購和儲運風險
影響工程項目的因素還有采購、運輸、儲備,在這3個環節中同樣會產生各種風險。例如承包商所需采購物資大幅度漲價、供應不及時、質量不合格及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損耗等因素造成的損失,都需要承包商承擔。尤其是所在國高通脹情況下,對項目成本將有很大影響。
(5)人員管理風險
人員管理是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項目管理人員管理和現場人員的管理。例如管理人員的合理配置、職責權限、分工及施工人員管理、技能水平等都考驗著承包商的綜合管理能力、水平,直接影響到企業經濟效益,是承包企業不可回避的風險。
二、境外承包工程企業風險的應對措施
對于境外承包工程的企業來說,走出去就要直面風險,要在提高風險管理意識的同時,增強風險識別和分析能力,并采取相應對策。常用的風險對策有風險回避、風險預防和降低、風險轉移和風險承擔等
1.風險回避
由于所在國政治動蕩,在安全不能得到保證的前提下,境外承包企業只能采取風險規避的方法,如利比亞、敘利亞、蘇丹、伊拉克等國爆發戰爭,在局勢未穩定之前,風險較大的情況下,短期放棄該市場或項目,并持續對該市場或項目保持關注或跟蹤。
2.風險預防和降低
境外承包企業應通過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多渠道關注所在國相關媒體報道,隨時收集風險信息,開展風險分析與評估,實時動態管理;還要與我國駐當地使館經商處建立密切聯系,充分尊重他們的意見,以了解所在國政治、經濟、民生等官方信息;同時也要和其他中資機構溝通,全面提升企業風險意識,提前做好防范。承包企業還應著重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做好合同評審簽訂工作,組織技術、財務、商務、法律、項目管理等專業人員參加合同評審。合同計價貨幣盡量選擇能夠自由兌換的、堅挺的國際貨幣,同時加入匯率約束條款,規避匯率風險。合同中還要與業主明確風險責任,特別是結算方式選擇上應爭取對自身有利的條件,例如采用工程進度結算與信用證結算相結合的方式,即工程配套設備采購通過信用證結算,這樣可以減少承包企業資金占用,緩解流動資金壓力。
(2)由于匯率遠期波動無法準確預測,境外承包企業可在編標報價時加入不可預見費,以彌補可能出現的匯率損失;對于有多個駐外機構的境外承包企業來說,有條件的還可成立境外資金結算中心,對各駐外機構的剩余資金統一集中管理,利用結算中心合理調動資金,防范匯率風險。如國內某著名民企就在非洲毛里求斯成立了結算中心;恰當選擇金融工具,結合國際匯率變動趨勢,規避外匯風險,如利用遠期外匯交易、外幣掉期業務、提前支付或延期支付等。
(3)在銀行的協助下,對保函條款嚴格審核。同時合理利用預付款保函或質保金保函,提前取得項目預付款或質保金,降低資金回收風險。
(4)做好境外項目資金計劃,確保資金安全。企業境外開戶銀行應選擇國際性銀行,有條件的可以選擇中國銀行的分支機構,特殊情況下,可以增加應急儲備現金額度保證遇到突發事件時資金的使用;做好資金管理,工程結算款應及時收取,如遇到業主拖欠工程款情況應及時和業主溝通,評估業主資金狀況,爭取獲得詢證函、律師函等證據,必要時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向業主追討;做好資金使用計劃,尤其是大宗材料采購要根據施工進度制定資金使用計劃,不能盲目采購,占用資金;分包款的支付也應該根據合同及工程進度制定支付計劃;合理利用銀行信貸,減少自有資金投入量,分散資金投入風險。
(5)材料采購要制定招標制度,對大宗物資采購實行招標,避免采購、使用質次價高材料,影響工程質量,增加工程成本。同時還要密切關注市場動態,尤其是非洲貧困落后地區,極易發生通貨膨脹風險,承包企業要制定相應材料采購預案,避免不必要成本費用增加。
(6)境外承包企業應選擇具有豐富施工、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員擔任管理者,建立有效的考核機制和獎懲機制及完善的決策機制,盡量規避和降低決策風險;要重視工程項目的勞務人員的培訓和選派,做好現場人員的思想工作,及時了解并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狀況,對勞資糾紛和突發事件的發生要快速妥善理。
3.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可以使承包商自身承擔的風險降低或避免。而風險轉移的對象可以是業主、分包商、保險公司或銀行等。
(1)境外承包企業應時刻關注國際金融市場動態,加強對匯率走勢的研究、分析、預測。在預判到匯率將有較大波動時,可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在合同中加入固定匯率條款或是匯率波動幅度條款,從而實現轉移部分匯率風險目的。境外承包企業還可投保外匯風險保險,在發生匯率損失時,可從保險公司獲得一定補償,相應減少風險給自身造成的影響。
(2)境外承包企業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受人員、技術、資金以及所在國法律的限制,自己獨立實施某些分項目可能風險更高。因此企業可以采用分包方式將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轉移給分包商,以實現降低施工風險目的。例如在白俄羅斯,電梯必須由當地具有資質的公司安裝,否則不頒發驗收合格證,電梯也就無法投入運營。
(3)境外承包企業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辦理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和財產保險。在遇到人員工傷事故或財產損失時,可以獲得保險賠付,達到轉移部分風險目的。
(4)境外承包企業在所在國政局動蕩時,為降低自身風險,可通過租用當地機械設備減少自身資金的投入,將風險轉移給當地機械分包商。
4.風險承擔
境外承包企業走出去,就意味著風險與機遇并存。當對某些風險有了充分認識后,出于某些特殊考慮,企業也可采用風險承擔策略。企業要在制定有效降低、轉移風險策略的同時,權衡成本效益原則,確定一個風險承受度。即企業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通過各種手段和措施,將風險和損失降到最低。比如,可盡量多的雇用當地員工來回避中方人員人身安全風險;多租用當地大型機械設備來轉移大額設備損失風險等。同時,承包企業還要制定合理的應急預案,對突發事件,應有有效應急措施。后期承包企業還可根據合同權利,向業主、保險公司等索賠應有權益。
三、總結
海外巨大的工程承包市場給企業發展提供了廣闊的舞臺,我國承包企業在境外承包工程項目中,要正視風險,分析風險,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合理防范風險,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在取得經濟效益的同時,樹立中國的良好形象。
作者簡介:
[1]陳紅鵬.中國企業境外承包工程風險管控研究[J].環球市場信息導報,2016(9):47.
篇6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9-239-02
一、問題緣起:司法實踐中建筑企業無法承受之痛
房地產行業的持續走熱,導致建筑企業盲目追求快速發展,由于建筑企業自身條件局限,直屬項目部過于匱乏,工程項目大多采用外部掛靠,所以在建筑企業經營活動中,就會產生大量所謂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存在。
由于建筑企業缺乏有效管理,對一些名為承包,實為轉包、分包、掛靠的項目基本只收取管理費用,從不過問工程的施工管理,項目工程所需的人、財、物均由轉包人、分包人、掛靠人負責,如果工程進展順利,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到位,項目尚且可以維持,但是一旦項目資金鏈條斷裂,這些責任人往往逃之夭夭,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涉及的主體較為復雜,內容也涉及工程施工管理的方方面1面,這些工程一旦發生糾紛,由于責任人大多已不知所蹤,導致糾紛事實無法厘清,給建筑企業帶來沉重的負擔,甚至造成建筑企業破產倒閉。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涉及的法律關系盤根錯節,錯綜復雜,而作為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往往會將建筑企業訴諸法庭,要求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即應依這種轉承責任的原理來確定適格被告。建筑企業作為被告的訴訟案件糾紛中,起因幾乎無一例外是涉及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由于建筑企業缺少日常管理,對于下屬工程項目缺乏有效監督制約,在訴訟活動中,往往因為缺少第一手證據材料而敗訴,給建筑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現狀梳理:建筑企業如何立于風口浪尖
雖然建筑企業經濟總量巨大,但是大部分建筑企業都是家族性產業,經營管理中家長作風、家族管理、同宗同鄉關系普遍存在,企業內部缺少高素質的職業經理人和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待遇相對不高,工程管理從業人員流動過快。建筑企業如何在風口浪尖中立足,打鐵還需自身硬。究其根本,還是要靠堵住自身種種管理漏洞。建立人才培養制度。企業發展以人為本,建筑企業需要引進和培養工程施工管理人員,加大職業技能培訓,建立自有的項目管理人員班子,塑造企業文化,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建立良性的職務晉升通道,完善匹配的物質待遇階梯。建立監督制約制度。內部承包經營無須談虎色變,要懂得揚長避短,充分調動合同承包人的積極性,以企業制度制約和進行管理,加大對工程項目的監管,從項目引進、合同簽署、開工建設、材料購買、施工質量和安全等環節介入,做到有章可循、權責分明。
建立法務跟蹤制度。大多建筑企業只重經營,不重法律。通過分析建筑企業涉案的特點,敗訴的原因往往是企業缺少高素質的法律人才,無法在有效時間收集證據材料,雖然施工資質一級或特級的建筑企業往往設有法律事務部門,但主要還只是起到事后彌補作用,充當消防員和救火員的角色,并未將法律管理納入企業管理體系,所以亟需一批有經驗的法律人融入企業日常管理當中。
三、理解與反思:辨識建筑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施工人依約定完成建設工程,由建設人按約定驗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建筑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是指建筑企業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內部職工之間簽訂的,將其承建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施工,建筑企業許可下屬分支機構或內部職工在企業資質范圍內組織施工人員、施工物資及資金等眾多施工因素,并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完成一定的項目施工,施工項目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由承包人向建筑企業繳納管理費的合同。而轉包、分包、掛靠則不在此類范疇。
(一)轉包、分包、掛靠的性質界定
轉包、分包、掛靠本質上都是建筑企業不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義務,而將其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擔主要合同權利和義務,由于第三人往往沒有施工資質,所以這幾類行為嚴重違背發包人的意志,損害發包人的權益,而經過層層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質量難以確保,存在嚴重的質量隱患,所以,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轉包、分包、掛靠三類行為由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
《合同法》第272條第2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筑法》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建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性質分析
“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認定,是否等同于轉包合同或掛靠經營,是否屬于當然禁止的范圍,對外效力如何,一旦發生爭議究竟應適用何種法律,理論界及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
1.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效力。建設工程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是建筑企業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在冊職工簽訂的,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施工,并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的合同,并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
2.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應受何種法律法規調整。主要分歧表現為是受勞動法范疇調整還是合同法范疇調整,有學者認為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是作為用人單位的企業和與之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完成一定生產任務而訂立的協議,與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有著本質的區別,而與勞動合同的性質最為接近。所以,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理應受勞動法調整。
主要依據如下:首先,建筑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是作為用人單位的建筑企業和與之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二者之間具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屬于不平等主體;其次,合同主體之間相互有隸屬關系,勞動者除受外在合同的約束外,還要受企業意志的約束。最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不同。違反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而違反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內部承包人還得接受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處分。
而其他學者認為,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應受合同法調整,基于如下理由:雖然內部承包經營合同之合同主體具有特殊性,即主體間具有隸屬關系,但是,此種隸屬關系并不能左右整個合同的內容,該合同充分顯示了合同法意義上所具有的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等原則。另外,內部承包經營合同體現了對價原則。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即使合同承包人是建筑企業的內部員工,有人身的隸屬關系,但從根本上來說,作為簽署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相對平等的民事主體,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表現為調整經營性利益的分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大部分應適用合同法的調整,而且建筑企業采用內部承包經營合同,可以有效的利用企業內部資源,更大限度的激勵承包人管理項目,節約資本,提高效率,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
(三)如何判定是否屬于內部承包經營合同
1.承包人是否為建筑企業的內部成員。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人必須是建筑企業的下屬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或者職工個人,而轉包、分包、掛靠中的合同承包人則與建筑企業沒有人事關系。對于內部成員身份的判定,可以依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有無繳納社會保險等予以認定。
2.建筑企業對項目工程技術、資金、質量、安全等方面是否加以實質性的管理和監督。建筑企業內部承包條件下,建筑企業對工程項目能加以實質性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工程的安全、質量等符合國家規定。而轉包、分包、掛靠中,建筑企業沒有參與工程施工的管理與監督,工程質量得不到保障,施工安全存在極大風險。
3.能否體現建筑企業的資質要素。國家設立建筑企業資質的本意在于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建筑企業具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能為承包人提供足夠的資金和技術支持。而轉包、分包、掛靠等行為顯然無從體現建筑企業的資質要素。
4.財務上是否統一管理。建筑企業對承包人有管理的義務,在財務上實行統一管理。而轉包、分包、掛靠中,建筑企業不能控制資金的使用,往往工程款直接撥付給承包人,而不是建筑企業的賬戶內;或者雖然撥至建筑企業,但企業在扣除管理費后,余款全部劃撥給承包人。
篇7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先保。
原告劉先保,系即墨市段村鎮建筑公司經理。1988年3月,即墨市段村鎮人民政府以段字(1998)第3號文件任命劉先保為段村鎮建筑公司經理。1993年9月,段村鎮政府決定成立青島昶旭工貿總公司,并與鎮政府工業辦公室合署辦公。1994年1月1日,青島昶旭工貿總公司與段村鎮建筑公司簽訂《鎮屬企業承包責任書》1995年1月1日,青島昶旭工貿總公司與段村鎮建筑公司又續了一年,改名為《鎮屬企業承包合同書》。合同規定:承包期一年;銷售收入100萬元,上交利潤3萬元;承包期限內,發包方有對承包方企業經營者(廠長、經理、財務科長、主管會計)的人事管理權力。合同簽訂后,原告劉先保作為承包方段村鎮建筑公司的經營者即組織履行合同。1995年6月27日,被告段村鎮政府以原告所負責的企業持續嚴重虧損、原告無能力經營為由,作出了段政發 (1995)13號文件,免去了原告劉先保段村鎮建筑公司經理的職務。原告劉先保不服鎮政府的免職文件,以段村鎮政府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為由訴諸法院。
[審判]
被告段村鎮政府認為:根據段村鄉(后改為鎮)政府《關于在深化改革中促進鄉村集體企業發展的試行規定》:鄉辦企業承包經營者由鄉政府任免。因此,被告段村鎮政府免去原告段村鎮建筑公司經理職務是正常的人事任免活動,是合法的。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段村鎮政府免去原告段村鎮建筑公司經理職務沒有法律依據,其行為超越了職權。侵犯了原告所負責的段村鎮建筑公司的經營自主權,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504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1款第2項和第67條第1款的規定,作出判決:(一)撤銷段村鎮政府段政發(1995)13號文件。(二)賠償原告工資損失5040元。
被告段村鎮政府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的理由是:段村鎮政府工業辦公室與青島昶旭工貿總公司合署辦公。段村鎮政府的任免決定是根據鎮屬企業承包經營合同、鎮政府文件和農業部16號令作出的,是合法有效的。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段村鎮政府(即鎮政府工業辦公室)雖與青島昶旭工貿總公司合署辦公,但所簽合同的雙方是青島昶旭工貿總公司與段村鎮建筑公司。合同在權利義務中明確規定發包方(即青島昶旭工貿總公司)有對承包方企業經營者的人事管理權利。段村鎮政府以段政發(1995)13號文件免去被上訴人段村鎮建筑公司經理職務的行為超越職權,侵犯了被上訴人段村鎮建筑公司的經營自主權。原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上訴理由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1條第一項之規定,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段村鎮政府不服二審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訴。1999年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終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法(經)復(1991)4號文《關于企業經營者依企業承包合同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中的規定,該案不應受理,一、二審法院企業經營者以企業承包經營合同要求以行政審理下判,適用法律錯誤,要求再審糾正。段村鎮人民政府向檢察機關申訴,稱劉先保并非承包人,其經理職務來源于鄉政府的原始任命,任免決定是根據鄉政府文件和農業部16號令的規定作出的,是合法的,劉先保主張權利無法律依據,原判缺乏法律依據。
再審法院認為,青島昶旭工貿總公司、段村鎮建筑公司均屬集體企業。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法(經)復(1991)4號文件《關于企業經營者依企業承包經營合同要求保護其權益的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是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的規定作出的,不適用本案。因此,該糾紛作為行政案件法院予以受理并無不當,原審法院認為段村鎮政府免去劉先保段村鎮建筑公司經理的職務超越職權并依法作出判決是正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1條第(1)項的規定作出判決:駁回抗訴,維持二審判決。
[評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機關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行政案件。從案件的一、二審來看,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該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三項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而提起的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經營者依企業承包經營合同要求保護合法權益的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規定:“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的規定,承包經營合同的發包方是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承包方是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企業經營者通過公開招標或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確定之后,即成為企業的廠長(經理)、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全面負責。企業經營者因政府有關部門免去或變更其廠長(經理)職務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擔任廠長(經理)的,屬于人事任免爭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企業經營者為請求兌現承包經營合同規定的收入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屬于合同糾紛,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依上述規定,顯而易見,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在本案中,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發包方青島昶旭工貿總公司和承包方段村鎮建筑公司均屬集體企業。關于鄉鎮企業承包經營如何開展,農業部《鄉鎮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規定》已有明確的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法(經)復(1991)4號文件《關于企業經營者依企業承包經營合同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是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暫行條例》的規定作出的,顯然不適用本案。因此,本案人民法院作為行政案件受理,是符合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三項規定的。
二、關于段村鎮政府是否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問題
關于“企業經營自主權”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法律無明確規定。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與“企業經營自主權”相似的表述有:“企業經營權”、“企業自主權”和“企業管理權”等。這些概念是否統一,相互是怎樣一種關系,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又因企業的性質不同,法律所規定的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內容范圍也不同。縱觀相關的法律規定,“所謂企業經營自主權,是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遵守國家法律規定和國家計劃的基礎上,擁有自行調配和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財力和組織生產經營的權利及人事管理權利”,“所謂行政機關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是指行政機關采用行政手段限制剝奪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利。”構成行政機關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要件:一是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必須是行政機關;二是必須是侵犯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在本案中,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發包方青島昶旭工貿總公司和承包方段村鎮建筑公司均屬集體企業。雖然段村鎮政府曾任命劉先保為段村鎮建筑公司經理,但劉先保并非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且在1994年、1995年實行企業承包責任制后,劉先保作為企業的經營者代表段村鎮建筑公司與發包方青島昶旭工貿總公司簽訂了承包合同。合同明確規定:發包方青島昶旭工貿總公司享有對段村鎮建筑公司的人事管理權。段村鎮政府作為合同的監證機關參與了合同的簽訂,但不是發包方,沒有對段村鎮建筑公司的人事管理權。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段村鎮建筑公司的經營自主權是該承包合同取得的,也符合農業部《關于鄉鎮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規定》第31條第三項的規定。段村鎮人民政府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免去劉先保段村鎮建筑公司經理職務,其行為違反了農業部《關于鄉鎮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規定》第31條第三項的規定,超越了職權,侵犯了段村鎮建筑公司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因此,法院判決撤銷段村鎮政府對劉先保的免職決定,是正確的。
三、關于劉先保是否具備原告資格的問題
篇8
[關鍵詞]京津冀協同發展 民營中小企業 信用能力擔保
1.引言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發展以及中國的入世,民營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愈發顯示出其舉足輕重的地位。由于我國民營中小企業缺乏良好的外部信用環境,企業自身又缺乏對不同發展階段信用規律的科學認識和理性的信用管理機制,信用能力和擔保問題成為我國中小企業改革進程中的阻礙因素。京津冀協同發展為三地民營中小企業特別是河北的企業帶來巨大的發展機遇,但同時由于三地資源共享、競爭激烈,也存在一定的挑戰,如何把握京津冀發展、雄安新區建設帶來的機遇,提高民營中小企業的信用能力、有效解決擔保問題,成為當下學者們關注的熱點,本文基于此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實踐應用價值。
2.京津冀協同發展對民營中小企業信用和擔保的影響
隨著京津冀協同發展進程的推進,三地民營中小企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加上大數據、互聯網金融的滲透,民營中小企業迫于自身和外在的壓力,不斷提高財務信息透明度,優化資源配置,不斷提高企業價值,從而增強了信用能力,獲得更多擔保機構的支持。特別是政策性擔保機構對三地民營中小企業提供了政策支撐,提高了中小企業的資金保障能力。
京津冀協同發展同時也給民營中小企業信用和擔保帶來了挑戰,如何在京津冀三地分配資金流?三地企業如何分享融資資源?如何應對激烈的資本市場競爭?這些都是民營中小企業面臨的問題,因此,除了利用外部的有利環境,更重要的是提高自身資產質量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有效的信用風險監控機制,這給中小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其面臨的挑戰。
3.民營中小企業信用能力和擔保存在的問題
通過實證調研和文獻研究,下文分析了民營中小企業信用能力和擔保中存在的問題。
(1)擔保機構不健全
目前我國真正成熟的信用中介機構數量很少而且關于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也不健全、中介機構對企業的評估標準不統一,多數中介機構只是徒有虛名,并不具備為企業提供資金幫助的能力。即使是有能力的中介機構,企業若想辦理財產抵押也需要提供許多相關的資料,辦理一系列復雜的手續,而且抵押登記和評估費用很高,銀行對企業的貸款抵押率較低,企業通過抵押實際得到的貸款數額相對較小。而擔保機構也存在數量少、機構不健全、擔保種類少、整體實力弱、擔保費用高等問題。
(2)信息不對稱
民營中小企業由于自身一些限制,和金童機構的溝通存在問題,信息不對稱的程度較高。民營中小企業為了獲得擔保或者融資,故意隱瞞一些不利信息,信用存在問題,導致金融機構對其借貸信息了解不全面,對其償債能力難以做出判斷,使得中小企業較難獲銀行的信用貸款,及時能獲得貸款成本也較高,進一步加大了企業信用的難度。
(3)企業自身財務制度不健全
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財務信息透明度低,財務核算水分大,信用口碑不好,不易@得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些企業一般規模較小,資金匱乏,資產抵押實力不足,償債能力弱,加上部分中小企業財務制度落后,財務信息透明化程度低,內部缺乏有效的監督和檢查,外部沒有審計部門確認的財務報表和良好的經營業績,甚至沒有完整的、令人信服的信用記錄,增加了銀行對企業財務信息的審查難度,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難以通過審核企業的財務報表來評價其資信,使他們對企業的信用放款較難,從而影響了企業的正常信用。
4.提高民營中小企業信用和擔保能力的對策
針對上述民營中小企業信用能力和擔保存在的問題,結合京津冀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現狀,提出以下幾點有效性對策。
(1)強化政府作用
政府要從政策上加強對民營中小企業信用和擔保能力的支持,更好地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功能,優化資源配置,從財政、稅收、立法等各方面入手,為中小企業創造好的融資環境。從立法方面來看,要更好的維護中小企業的權益,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使得相關的財政、稅收政策能夠得以執行。在市場方面,要加大監督力度,規避市場不法行為,進而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2)建立健全有效的擔保體系
建立健全有效的中小企業擔保體系,大力發展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對不同性質的擔保機構,實施不同的市場定位,由政府出資或參與的擔保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只提供貸款擔保。由于政府財力有限,尋求其他性質的信用機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發展商業性的擔保機構,這類是由民間出資,帶有營利目的,業務范圍較廣的信用機構。多種形式的信用機構,擴大了中小企業的信用渠道,為其發展提供了資金支持,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提供了更多更好的服務。
(3)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中小企業應加強內部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提高信息質量;把信用作為戰略管理的內容,主動與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聯系,保證信息通暢,保證與銀行有良好的信息溝通。銀行一方面可以利用同業信息共享等方式盡可能地去收集相關企業的信息來完善企業資信評級制度,以客觀、公正的資信評級結果為商業銀行貸款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另一方面銀行需要建立自己的數據庫,通過數據庫提供的信息,與信譽良好的企業建立長期的聯系,并進一步獲取借款企業的信息來完善自己的數據庫。這樣不僅減少了收集信息的成本,還可以更容易的識別信用風險。
降低信息不對稱不僅是中小企業和金融機構兩者要解決的問題,政府在其中也要發揮一定的作用。首先,政府要建立高效的擔保體系,建立專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方便,加強對中小企業借款還款的管理。其次要大力發展中小金融機構。中小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的聯系較為密切,在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方面擁有信息上的優勢,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對稱給企業信用帶來的負面影響。信息不對稱歸根結底是由于市場化機制不健全,所以必須要建立和完善真正的市場機制。發揮市場的作用,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使企業和銀行形成一個自由選擇的過程,從而使中小企業信用難的問題迎刃而解。
篇9
探索建立“國家有投入、科技作支撐、農民有收益”生態建設長效機制,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保護與利用并重原則,穩定和完善個人承包經營未治理沙區及治沙生態林的主體地位,進一步明晰林地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配套完善相關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沙漠治理與生態保護的積極性,促進生態、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二、目標任務及范圍
一)總體目標。
全面完成沙區及治沙生態林承包治理經營任務。通過治理經營、發展林下特禽養殖、種植中藥材等方式,利用2年時間。拓展新的增收致富渠道,充分調動全社會參與沙漠治理和生態保護的積極性,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二)承包范圍。
縣境內權屬清楚、國家所有的未治理沙區及治沙生態林區。
未治理沙區是指全縣防沙治沙規劃中要求治理的沙地、關井壓田區。
治沙生態林區是指通過多年治理后形成的以梭梭為主的灌木林地。
三、承包辦法
一)承包主體。
采取個人、聯戶、企業承包經營的方式,堅持“誰經營、誰投入、誰管護、誰受益”原則。面向社會發包。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鄰近鄉鎮、村社的群眾。
二)承包期限。
治沙生態林區承包治理經營期限為3050年。未治理沙區承包治理經營期限為70年。
三)承包程序。
承包公告。由林業部門依據規劃方案。
個人需提交身份證明)并提交治理經營方案(包括治理經營方式、進度、措施、目標等內容)經林業主管部門公示確認后,承包者提出申請(法人單位需提交營業執照、驗資報告和法人身份證明。按規定審批,并簽訂承包合同。
由林業部門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治理經營方案進行綜合評價,若單宗承包地申請人數較多時。擇優確定承包人。
四)承包形式。
1.治沙生態林區。
探索治理與發展的途徑,劃分為重點保護區和治理保護區。西線一帶屬重點保護區。穩步推進;東線、北線及綠洲內部沙地沙丘屬治理保護區,鼓勵發展、支持發展。治沙生態林區在維持原有林地、林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承包給個人、企業進行管護、經營。
2.未治理沙區。
維持現有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綠洲未治理沙區。承包給個人、企業進行治理、管護和經營。
尊重歷史,農區附近及綠洲內部沙丘沙灘、關井壓田區。結合現實情況,承包給有能力的個人進行治理、管護和經營。
五)承包面積。
個人承包經營的面積一般不得超過1000畝。
企業承包經營的面積一般不得超過5000畝。
四、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治沙生態林區。承包者在不破壞林草植被、保障林木良好生長的前提下,可在承包的治沙生態林區發展林下經濟,經營活動的合法收入歸承包者所有。
2.未治理沙區。政府按有關規定檢查驗收。符合標準的國家有項目扶持政策的前提下,優先享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項目、三北五期造林補助、退耕還林工程等有關優惠政策;發展后續產業等經營活動的合法收入歸承包者所有。
3.未治理沙區及治沙生態林承包不收林地、林木承包費用;投資階段免征各種稅收。治理經營期間的林地、林木經營權可流轉、轉讓、繼承,但必須報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水權從現有生態水權中調劑,4.在治理、經營過程中。縣上按發展區域及規模具體確定。
二)義務。
1.承包者在承包經營期間。
2.承包治沙生態林的必須確保區域內林木資源不萎縮、不退化。確保治沙生態林能夠發揮最大的生態防護效益。
3.承包未治理沙區的必須在承包之日起兩年內采取工程治沙、人工造林、人工模擬飛播等措施進行治理。植被覆蓋度必須達到30%以上,否則縣政府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治理經營權。
4.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內必須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落實“五禁”政策。嚴格遵守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對違反政策、不履行合同約定內容的根據情況按有關規定處理,直至終止合同;造成生態植被破壞的嚴肅追究承包者的相關法律責任。
凡遇重大項目需征占用林地的由縣政府按合同約定對由承包者投資形成的附著物進行補償后解除合同。但對由國家投資形成的附著物不予補償。承包期內。
五、方法步驟
關系生態安全,沙區及治沙生態林承包治理經營、關系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林區長期發展和穩定。實施承包過程中必須精心謀劃、統籌安排,有步驟、分階段地組織實施。
一)前期準備
1.建立機構。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為本次沙區及治沙生態林承包治理經營的領導小組辦公室,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為本次沙區及治沙生態林承包治理經營的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工作。
2.調查規劃。摸清轄區內沙區及治沙生態林面積、權屬、經營狀況等,組織人員深入現場。并結合實際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規劃方案。
3.宣傳培訓。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承包治理經營的重大意義和政策措施,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做到家喻戶曉。全縣上下要統一思想,統一認識,全面落實承包治理經營的政策措施。要不斷加強承包治理經營工作人員業務能力和方針政策的培訓學習,提高指導、服務、組織等方面的工作能力。
二)勘界承包
1.勘界。對每宗承包治理經營的林地進行實地勘界,由縣政府負責抽調相關部門業務人員組成勘界確權組。做到四至清楚、界限明確,并將勘界確權結果張榜公布。
2.確定承包主體。確定承包主體范圍。公布規劃方案,對有意承包治理的個人、企業進行調查。通過報名審查,確定承包主體。
3.簽訂合同。由承包者提出申請,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林地。經審定符合承包條件的簽訂承包合同。
4.建檔發證。林地林木尚未確權的按權屬性質報請縣政府依法核發林權證,林業部門負責對每宗承包合同進行審核、登記造冊。經審核。確定林地、林木權屬;經審核,林地林木已確權頒證的保持原有權屬不變,以承包合同內容為準依法確定承包者的承包關系,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林業部門要對承包過程中產生的文字、圖片、影像資料和專題會議記錄進行登記造冊、立卷歸檔,健全完善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
三)自查總結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宣傳。采取報紙、電視、標語、網絡等有效形式,廣泛深入宣傳沙區及治沙生態林承包治理經營的重大意義、政策、工作步驟,宣傳各級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宣傳好的做法、經驗,大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確保承包治理經營工作順利進行。
二)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沙區及治沙生態林承包治理經營作為一件大事提上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周密安排,靠實責任、扎實推進。
三)明確職責。通力協作。縣沙區及治沙生態林承包治理經營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充分認識承包治理經營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推動工作的強大合力,扎實做好沙區及治沙生態林承包治理經營的各項具體工作。
篇10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農村經濟的迅速發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農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趨突出,特別是在中央鼓勵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激勵下,隨著土地的收益顯著提高,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已經成為影響農村經濟和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糾紛時往往會遇到以下疑難問題。
一 、合同性質的認定
如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進行定性,直接影響到處理該類合同糾紛時的法律適用,是適用合同法,或適用民法等。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二種不同的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其收益直接與勞動成果掛鉤,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民事合同說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其實,由于我國獨特的社會制度,使的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和適用權相分離的,這也使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成為一種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而不是單純的行政合同或民事合同。所以我們不能簡單的從行政法或民法的角度來絕對法律的適用,而是應從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具體構成上綜合考慮、分析,進而選擇適用法律。在這點上霍菲爾德的法律關系元形式理值得借鑒,該理論認為,對復雜的、非典型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其析分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就像化學家對化合物進行的元素分析一樣。一個法律主體和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以化約為若干的法律關系的元形式。盡管該理論中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概念暫時還很難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但其中將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看成是權利束-一組權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樣可以適用于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分析,根據案件的不同,靈活、綜合適用行政法律、法規和民事法律、法規。
二、合同主體資格的認定
農業承包經營合同是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內部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兩個層次之間,在確定生產經營管理,落實聯產責任制,提取勞動成果方面形成的一種法律關系形式。農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旦發生糾紛,主體資格的確認和責任承擔便尤為關鍵。
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時,合同一方當事人發包方必須明確。發包方若是鄉(鎮)經濟管理委員會、鄉(鎮)經濟聯合社等,它代表合作經濟組織,應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具備法人資格,可將其列為訴訟主體,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發包方若是鄉一級合作經濟組織與鄉政府合二為一,合作經濟組織沒有自己的機構、人員,甚至沒有法人代表,屬鄉(鎮)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可以直接列鄉(鎮)政府作為訴訟主體,并承擔民事責任;發包方若是村民委員會,而村民委員會大致分兩種,一種是村委會同村經濟合作組織為“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一種是不設經濟合作組織,村委會兼有經濟合作組織和群眾性自治組織兩種職能。這兩種村民委員會都具有經濟管理職能,可直接列村民委員會為訴訟主體,并承擔民事責任;發包方若是村經濟合作組織,該組織行使經濟管理職能,具有經濟實體的特性,具備法人資格,可直接列村經濟合作組織為訴訟主體,獨自承擔民事責任;發包方若是村民小組,它不是一級經濟組織,而是村民委員會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但村民小組被給予了土地所有權,它可以成為土地發包人,具有經濟實體的特性,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因不具備法人資格,若無力清償債務,可由村民委員會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農業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對外發生債務時,訴訟后,承包經營者為訴訟主體,并承擔責任。若該債務確用于生產投資,承包者又無力清償時,可將發包方作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共同承擔責任。發包方不負連帶清償責任,除合同中另有約定外。作為農村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的主體一般是農村承包經營戶,即農戶(家庭)。它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是以農戶家庭為經營單位的特殊利益主體,具有獨立法律地位。若承包方即農戶與發包方及對外經濟往來發生糾紛時,可將農戶直接列為訴訟主體,農村承包經營戶主以代表與發包方及對外發生經濟往來,戶主代表行為所產生的財產后果,由農戶承擔,農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或者名為個人承包,但承包收益供家庭成員享用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承包、家庭承包、共同承包的承包主體是不同的,若承包方是數人(2人以上),在承包經營合同中明確各方均為承包人并簽字蓋章,則應認定為共同承包,在訴訟過程中應作共同訴訟人對待。承包人數眾多的,可由他們選派代表參加訴訟,但須經人民法院認可,參加訴訟的代表一經確定,其訴訟行為對全體承包人有效。數人共同承包的,對發包方或對外經濟糾紛中的債務由各方承擔,且相互是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共同承包人內部可按協議約定或投資比例承擔;至于個人承包極易與家庭承包相混淆,究其緣由,個人承包的承包方往往是一個家庭的戶主,是以自己名義還是以家庭名義簽訂合同頗值考量,當然,合同上載明確定的承包主體便一切迎刃而解,但是模糊的主體表述需要仔細甄別。通常而言,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俗稱“責任田”)取得的承包合同應認定為家庭承包,除此之外的其他承包經營合同,若無相反證據證明的,則應認定為個人承包。
三、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的承包合同是否都應認定無效
我國法律對重要承包事項都規定了民主議定原則,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承包方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對于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作為承包方的情況法律還有特別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其法理依據是土地的經營管理者必須依照所有權人的集體意愿行事,發包方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越權發包,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無效,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但是由于農產品生長周期長,季節較強,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時,基于保護農業生產穩定發展的考慮,對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應當特別慎重。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9]15號)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因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單從法釋[1999]15號的文義解釋來看,該規定適用于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訴訟。而我們認為最高院此項規定對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具有普遍意義,因為人民法院對同一事實關系的法律認定須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結果不應由于訴訟主體或訴訟請求的不 同而會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無效請求設定了1年的除斥期間,只要在承包合同簽訂后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認定合同無效,所謂“進行適當調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有效為前提的,對無效合同是沒有進行事后調整必要的。
四、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