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稅務稽查范文
時間:2023-04-04 09: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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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電子商務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經營方式。具體講,電子商務是一種通過網絡技術的應用,快速而有效地進行各種商業行為的最新方法。它不僅指基于國際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局域網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創造新的商機的所有商務活動,包括從銷售到市場運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內的眾多企業行為。
參與電子商務的實體有4類:顧客(個人消費者或企業集團)、商戶(包括銷售商、制造商、儲運商)、銀行(包括發卡行、收單行)及認證中心。盡管互聯網上提供的銷售、服務多種多樣,但就其方式而言,綜合歸納起來不外乎兩大類,即間接電子商務方式和直接電子商務方式。
1、間接電子商務方式。企業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創建"虛擬商店"、"在線(online)目錄",提供供貨信息,客戶通過電子函件系統向銷售商發出訂購單,在互聯網上完成必要的電子單證信息交換后,銷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傳統的郵寄方式或直接上門送貨方式完成產品的交付。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實體產品,如消費產品(服裝、餐飲、鮮花)等。在這種場合,互聯網的使用只是給交易雙方提高了時間和財務效率,而在實質上,它和傳統的通信或交貨渠道如電話、傳真或郵寄等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2、直接電子商務方式。主要針對無形貨物或服務(指可以數字化的產品),像音樂、軟件、圖片、VCD等內容的在線(online)訂購、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規模的信息服務。在這種場合,互聯網是有形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它使交易雙方越過地理界線直接進行無縫的電子交易,最適用于遠程購物。
電子商務涵蓋的范圍很廣,不僅包括通過因特網、EDI所進行的網絡上的商業數據交換和電子交易,還包括政府職能部門提供的電子化服務、電子銀行、電子稅務、電子郵政、企業協作等等。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個人與企業之間(如網上購物)、個人與政府之間(如網上報稅)、企業與企業之間(EDI)、企業與政府之間(如網上報關)等多種類型。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是綜合運用信息技術,以提高貿易伙伴間商業運作效率為目標,將一次交易全過程中的數據和資料用電子方式實現,在商業的整個運作過程中實現交易無紙化、直接化。電子商務可以使貿易環節中各個商家和廠家更緊密地聯系,更快地滿足需求,在全球范圍內選擇貿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利潤。
電子商務的發展相對于傳統的商務活動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它有許多現行稅收體制無法適用的特點,在某種程度上為商家和消費者避稅提供了機會。從最根本上說,電子商務有如下特點:
1、電子商務的交易具有無國界性、無地域性。由于互聯網是開放的,人們傳統貿易中刻意追求的國界概念在互聯網下將變得毫無意義,國內貿易和跨國間貿易并無本質上的不同,很多跨國交易甚至可不受海關檢查而自由進行,因而網上貿易是突破了地域觀念的貿易。
2、電子商務中使用的貨幣是電子貨幣(Electronic Money, 以下簡稱EM)。EM是一種可轉換貨幣,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可以迅速轉移。從稅收的角度看,傳統的現金逃稅是有限的,因為現金交易數額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申由于交易金額巨大,且隱秘、迅速、不易被追蹤和監督,因此逃稅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電子商務中的交易人員具有隱匿性。由于缺少對互聯網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隱匿居住地;企業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一部電話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因而對使用者交易活動的地點也難于確定。
4、電子商務中的交易場所是虛擬市場。電子商務是一個通過虛擬手段縮小傳統市場的時間和空間界限的場所。互聯網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以虛擬方式出現。
5、電子商務中的交易信息載體是數字化是無形的。能在互聯網上傳輸的信息大都是二進制的或數字化的信息,這些信息在傳輸時一般都已被壓縮。所以除非將信息下載,并進行轉換,否則很難了解所傳輸的內容。電子支付體系的采用,使貨幣、賬簿也變得電子化、無形化,加大了對交易內容和性質的辨別難度。加上加密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鑰才能破解信息。
反電子商務中的交易商品來源具有模糊性。互聯網上大多數站點都設有鏡像站點,鏡像站點通常是位于其他國家的計算機,其中存貯著與原始站點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鏡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聯網上 "交通阻塞",使互聯網用戶訪問與之物理位置相對較近的計算機,從而加速信息的交互過程。為此,對網絡貿易的消費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個國家的計算機為他提供了產品或服務。當然對消費者而言,只要獲得所需的產品和服務,它們的來源情況如何是無關緊要的。然而這一特性卻加大了稅務當局的工作難度。
二、電子商務對稅務稽查帶來的影響
(一)積極影響
1、有利于稅務稽查實現由"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轉換。目前,稅務稽查是根據納稅申報表,發票領、用、存情況,各種財務賬簿和報表等信息,來確認稽查對象并實施稽查的。企業提供的涉稅信息的充分性和可靠性非常有限。實行電子商務后,可以通過互聯網獲取該企業所屬行業信息、貨物交易情況、銀行支付情況、發票稽核情況及其關聯企業情況等,促進稽查約有效實施。同時,稽查人員可隨時獲取法律、法規、條例等信息,甚至可以網上取證。
2、電子商務推動稅務稽查的方法和手段走向現代化。稅務機關與銀行聯網,通過"網上銀行"、"電子貨幣"、"電子支票"來收繳查補稅款,加快了稅款人庫時間。傳統的查賬將被"網上稽查"所代替,通過稅務機關與電子商務認證中心、網上銀行、海關、工商、外T管理局、法院、公安等部門的聯網,共同建立專門的電腦稅務稽查與監控網絡,研制具有網上追蹤統計功能的網上稽查軟件,查處電子商務中稅收違法案件,從而加強了依法治稅的手段和力度。
3、有效降低稽查成本,促進了稅務稽查部門的廉政建設。電子商務促進了對納稅人實行電腦化、網絡化管理,稽查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以電子郵件形式,把電子賬冊、電子票據等信息發送到稽查部門,實行網上稽查,避免了目前繁瑣的實地稽查和調賬稽查,避免了與納稅人接觸,更加符合稅收的簡便和最小征收費原則,也促進了廉政建設。
(二)不利影響
稅務機關要進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須掌握大量有關納稅人應稅事實的準確信息,以作為稅務機關判斷納稅人申報數據準確性的依據。為此;各國稅法普遍規定納稅人必須如實記賬并保存賬簿、記賬憑證以及其他與納稅有關的資料若干年,以便稅務機關實施以賬證追蹤審計為主要形式的檢查,從法律上奠定了稅收征管的基礎。
1、在互聯網這個獨特的環境申,由于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上進行,使得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又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2、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便跨國交易的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的水平,一些資深銀行紛紛在網上開通"聯機銀行"業務,開設在國際避稅地。國際避稅地也稱國際避稅港,源自英文Tax Haven,含義是"稅務天堂"、"避稅樂園".一般來說,國際避稅地就是一國政府或一個地區,為了吸引外國資本流人和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對外國人在本國或本地區投資開設的企業不征稅,或者只征收遠低于其他國家稅率的稅,從而向外國投資者提供不承擔或少承擔國際稅負的特殊有利場所。"聯機銀行"更是成為稅收籌劃者獲取"稅收保護"的工具。目前國內銀行一直是稅務機關的重要信息源,即使稅務當局不對納稅人的銀行賬號進行經常性的檢查,潛在的逃稅者也會意識到面臨的風險。如果信息源為境外等地的銀行;則稅務當局就很難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從而也喪失了對逃稅者的一種重要威懾手段。
3、數字現金的使用也應引起重視。從傳統方式看,現金貨幣在逃稅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數字現金不但具有現金貨幣的特點,且可以隨時隨地通過網絡進行轉賬結算,避免了存儲、運送大量現金的麻煩,加上數字現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難以追蹤,較之現制。
4、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對納稅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的保護規定,又要廣泛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管理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美國政府要求執法官員擁有進人每一臺計算機的"鑰匙",但即便如此也無濟于事。因隨著加密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只有具有企業的"私人鑰匙"才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責令企業交出"鑰匙",又將與法律規定的隱私權保護相悸。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人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難題。
三、稅務稽查如何面對電子商務的挑戰
(一)完善稅務登記制度
實行電子商務后,企業的形態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虛擬企業(網上企業)。因此,必須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要求所有上網單位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實施稅務稽查時,稽查人員可以通過查詢企業網站,來獲取企業的信息是否與申報信息一致,以便及時對企業實行監控。
(二)建立完善稅務稽查電子系統
基于稅務系統的四級廣域網,實施辦公自動化與征管信息系統、稅務稽查系統、"大面額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稽核系統"、"出口退稅用專用稅票認證系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報警系統"、電子郵件等系統的系統集成,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之間涉稅信息的快速傳遞、發票函件調查和相互協調。
(三)在當前的電子商務發展狀況下,必須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節展開稅務稽查。目前,通過網上銀行,大額、實時、跨國資金結算還未實現,電子貨幣還未推行(即便實行電子貨幣也需要一個將初始金額裝人系統的金融中間人),電子商務法律不健全,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還未確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發生根本變化。從最近查處的兒起網上偷逃稅案件來看,都是從銀行賬戶資金往來情況這一關鍵環節著手的。
(四)在實際稽查工作中,必須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這個強有力的武器,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認看得見、摸得著的形式存在的合同。在電子商務時代,"書面合同"還包括看得見卻摸不著的"電子郵件".1999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況順應時展要求,正視電子數據交換對《合同法》和《訴訟法》的影響,第一次明確了自然人作為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也是合同的書面形式。這就為互聯網經濟的發展鋪平了道路,它的影響是劃時代的。在總共428條的新《合同法》中,有兩個條文對電子商務有重大影響:《合同法》中,對電子商務影響最重要的是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條規定,第一次確立了自然人作為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在享有權利的同時,自然人和法人要承擔相同的義務。因為新的《合同法》引人了"要約"與"承諾"的概念。當一個人在網站上一個商品的價格服務時(要約),如果另一個人選擇確定購買(承諾),那么在法律上就成為正式的合同關系。《合同法》中另一個對電子商務有重大影響的條款是第十一條。該條款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解釋為: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項條款奠定了新《合同法》在網絡時代的"比特法律"地位,網絡在國內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得以確立。
(五)加大稅務稽查人員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方面的培訓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來查看企業各種財務報表的水平。同時,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企業開始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當地的稅務機關提供財務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使用。目前,金蝶、用友等財務軟件開發商已經開發了基于電子商務的網絡財務軟件。網絡財務是電子商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基于悶絡計算技術,將幫助企業實現財務與業務協同,遠程報表,報賬,查賬,審計等遠程處理,業務中動態會計核算與在線財務管理,實現集團型企業對分支機構的集中式財務管理,支持電子單據與電子貨幣,改變財務信息的獲取與利用方式,財務數據將從傳統的紙質頁面數據、初步電算化的磁盤數據發展到網頁數據。
(六)加快立法,尤其需要修改《會計法》,確認電子賬冊和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還要考慮電子商務環境下,如何解決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后帶來的網上認證和法律效力等問題。從長遠來看,必須制定相關的稅收法規,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在保證鼓勵新技術發展的同時,防止稅收流失。
篇2
一、電子商務的特點
1、全球性。電子商務利用互聯網無國界、無地域距離限制的優勢,可以觸及到世界每個角落,開辟了巨大的網上商業市場,使貿易發展空間跨越國界,遍布全球。
2、虛擬性。首先,網絡技術的興起,使得一些看不見、摸不著的網絡企業、網上企業、以及以信息資源為主導服務的信息中介服務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地建立和發展起來,這些企業都是虛擬化的;其次,完成電子商務交易全過程都是虛擬化的,充分體現了用信息流組織和支配資金流、貨物流的優點,從磋商、簽訂電子合同到支付、交貨都在網絡這個虛擬化的環境進行,全過程都不用面對面;另外、交易活動沒有固定場所,任何人只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就可通過互聯網參與國際貿易活動。
3、電子化、數字化。電子商務條件下,越來越多的交易都被無紙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現金,無需開具收支憑證,沒有作為征稅依據的賬簿、發票等紙制憑證,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傳統的實物交易和服務被轉換成數據,在互聯網上傳輸和交易。
4、高度自主、自由的松散聯系系統。互聯網是一個國際性網絡,不受任何一國法律的約束和管轄,且國際間尚未達成有關公約或協議來規范其形式和內容。任何區域性電腦網絡只要在技術上執行互聯網協議,就可聯入互聯網,任何企業交納注冊費后,即可獲得自己專用的域名,在網上自主從事商務活動和信息交流。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稅收管轄權的影響(1)、電子商務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INTERNET是通過網絡在服務器上實現的,服務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確認。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遠在千里之外,使得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產生爭議。(2)、居民稅收管轄權受到嚴重沖擊。現行稅制一般都以有無“住所”、是否是“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為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運用,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國家,造成納稅主體的多元化、模糊化和邊緣化,從而使稅務機關很難根據屬地原則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及個體經營者征收增值稅、所得稅。再次,電子商務的常設機構難以確定。傳統稅收以常設機構即納稅人進行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來確定經營所得來源,但電子商務完全建立在虛擬市場上,納稅人的貿易活動不需固定營業場所、商等有形機構,大多數產品或勞務的提供僅需一個網站和能從事相關交易的軟件就能完成,致使無法確定貿易目的地和消費地,無法判定常設機構概念。
2、電子商務對現行課稅要素的影響
(1)、納稅主體難以確認。電子商務超越國界,交易直接、方便、快捷,交易雙方不必親自出場,且消費者可以隱匿姓名,制造商可以隱匿其居住地,從而使納稅主體國際化、復雜化、邊緣化和模糊化,具有不確定性。
(2)、課稅對象性質難以確定。電子商務運用互聯網的電子郵件和下載功能,將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產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提供,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產品的性質,使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對這些數據和信息是應視為提供勞務、提供特許權使用還是買賣商品很難界定。
(3)、納稅環節不確定。由于電子商務采用互聯網傳遞的方式,使得傳統交易中漫長的交易過程可在瞬間完成,且交易具有隱匿性,交易對象不易認定,使原有的納稅環節難以適用。
(4)、納稅地點難以確認。現行稅法對納稅地點以領土原則和有形原則為本,每個稅種都有固定納稅地點。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和無形化,使納稅地點具有流動性、隨意性,使我們無法確定貿易的供應地和消費地,而且電子商務下究竟應在消費地征稅還是在提供地征稅各國尚有爭議,從而使得傳統的課稅地問題變得復雜化。
(5)、納稅期限難以確定。現行稅制以傳統支付方式、銷售貨物發票的開具時間來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以INTERNET為基礎的在線交易,既沒有紙質發票,又沒有現金、支票流動,使現行稅法規定無法生效。
3、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征管的影響
(1)、稅源失控。在現行稅收征管制度下,稅務登記依據的基礎是工商管理登記,其目的是使稅務機關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本轄區內納稅戶的總數及行業分布情況,掌握稅源分布。但“網上公司”并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無需辦理工商登記,且擁有無限的經營空間,網站的經營者還可使用匿名,從而使稅務機關難以對其進行控管。一、用戶足不出戶即可購買外國廠商的成品,(如網上軟件較易)使正常渠道進出口貨物和勞務數量受到了影響,造成各國關稅、國內增值稅的流失。二、大量的網上廣告比傳統媒體上的廣告費用低,很多企業會把廣告費投向網絡,間接導了致營業稅收入的減少。三、所得稅問題加劇。A.常設機構的概念和范圍界定遇到了困難。OECD稅收協定范本還規定:非居民在某國內設有人,而后者又有代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則可以認定該非居民在某國設有常設機構。然而,許多客戶通過互聯網購買外國商品和勞務,外國銷售商并沒有在該國擁有固定的銷售場所,其人也無法確定。這樣,就不能依照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進行征稅。B.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在一國對非居民行使什么樣的稅收管轄權的問題上,目前國際上一般都堅持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電子商務的出現,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了爭議。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源地,于1996年11月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一文,聲稱要加強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這樣,“發達國家憑借其技術優勢,在發展中國家屬地會強占其原屬本國的稅源,使發展中國家蒙受稅收損失。”C.國際投資所得避稅問題將更加嚴重。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完善,網上國際投資業務會蓬勃發展,設在某些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可以對客戶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假定某國際投資集團獲得一筆來自全球的證券投資所得,為躲避所得稅,就可以將其以電子貨幣的形式匯入此類銀行。
轉貼于
(2)、課稅憑證失滅。傳統意義上的稅收征管以納稅人的真實合同、賬簿、發票、往來票據和單證等紙質憑證為基礎。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紙質的文字記錄消失,代之的是電子憑證、電子單據,存儲于磁性介質上。肉眼無法直接識別,甚至可能被刪改而不留痕跡,難以實現諸如簽字、蓋章等,使這些信息證據化的操作。導致會計記賬憑證基礎受到沖擊,稅務審計難度加大。
(3)、偷逃稅加劇。電子商務采用了信息加密手段、匿名電子支付工具,稅務機關難以了解和掌握交易雙方的具體交易事實。此外,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可視會議、IP電話等技術為跨國企業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可輕易地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貿易,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以逃避國內稅收。
(4)、代扣代繳問題。傳統的貿易方式存在很多中介機構,使稅款代扣代繳工作得以順利進行。但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營銷方式,使用互聯網交易的雙方可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可直接選擇條件、價格相宜的合作伙伴,減少了許多商業中介環節,如商、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機構代扣代繳稅款的作用被弱化甚至取消,從而增加了稅收征管的復雜性。
4、電子商務對稅務稽查的影響(1)、稽查對象難以確定。稅務機關進行稽查工作,必須先確定稽查對象,并掌握大量納稅人應稅事實的信息和準確的證據。而電子商務交易不見面、交易地點不確定,交易雙方無固定的場所和倉庫,使稽查人員難以掌握信息,確定稽查對象。
(2)、稽查方法難以確定。傳統的稽查方法是通過檢查納稅人的各種原始憑證、納稅資料、賬簿等進行的。而電子商務采用“無紙化”方式,買賣雙方的合同、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痕跡。因此資料的電子化、不完全和不充分使傳統的稅務稽查難以運用到電子商務稽查中。
(3)、稽查速度問題。電子商務的特點是快捷、高效,具有實時性,發現線索必須迅速投入稽查,否則可能功虧一簣。并且要求稽查人員具備專業的計算機知識,即使納稅人不合作,不肯交出密碼,稽查人員也能解開密碼,否則時間一長,納稅人可以偷偷利用密碼,輕易刪除有價值的資料,使稽查工作失去有力的證據。
(4)、貨幣流量的不可見性。電子貨幣支付是在線貿易的一個重要環節,具有匿名性、方便性、流動性的特點,諸如電子現金、網絡現金等新型貨幣可以隨時隨地通過網絡進行轉賬結算,已被越來越多的網上購物者認可。但電子貨幣的匿名性,使稅務機關難以掌握納稅人的貨幣流量,難以獲取交易價格及款項支付信息,增加了稅務稽查的難度。
三、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管理的建議
1、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確定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一是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二是暫不單獨開征新稅,不能僅僅針對電子商務這種新貿易形式而單獨開征新稅。三是保持稅制中性,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形式的選擇造成歧視。四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礎上,謀求全球一致的電子商務稅收規則,保護國家應有的稅收利益。
2、完善現行法律,補充有關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和征稅對象,在我國現行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
3、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要求所有上網經營業主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網上開戶銀行等上網資料,必須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
4、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養既懂稅收業務知識又懂電子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查看企業財務報表的水平。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自動征稅專業軟件,采用高科技術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5、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關鍵環節開展稅務稽查。目前,在我國通過網上銀行,還未實現大額、實時、跨國資金結算,電子貨幣還未推行,電子商務法律不健全,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尚未確立。因此,付款手段還未發生根本變化,通過銀行資金帳戶往來情況進行稅務稽查是當前應對電子商務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聯網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可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將規范的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設置在主頁中。納稅人通過計算機登錄訪問該主頁,將需要的納稅申報表等下載到自己的計算機中,輸入有關的申報數據后,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到稅務機關的電子信箱中,同時簽發一封信件寄給稅務機關,以確認該項申報的有效性。稅務機關在收到確認信后,對電子信件進行安全性檢查,然后轉入稅務機關計算機處理系統中,確認該項申報有效。
篇3
摘要: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一種新的貿易形式——電子商務蓬勃發展起來,它正以其空前的無限的生命力推動著部門經濟、區域經濟、國民經濟和世界經濟躍上一個新的臺階。但同時電子商務也對傳統的商業經濟模式和方法形成了巨大的沖擊,特別是對現行稅收制度、稅收管理模式提出了全面的挑戰。本文認真分析了電子商務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并積極研究和提出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對策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致使稅務管理部門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管對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約束企業的電子商務行為,出現了稅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導致應征的稅款白白流失。從理論上分析,從互聯網上流失電子商務的稅收主要有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據測算,美國的函購公司搬遷到互聯網之后,政府每年大約損失各種稅收約30億美元。由于電子商務可以規避稅收義務,大大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因此,一些企業紛紛通過上網規避稅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稅收的同時,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電子商務給現行稅收帶來的主要問題涉及多個方面。
1、常設機構的判斷問題
(1)納稅人身份及企業性質的判定問題
納稅人身份判定的問題,就是稅務機關應能正確判定其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及交易活動,這種判定是以實際的物理存在為基礎,因此,在傳統交易活動中,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問題。但在互聯網的環境下,互聯網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的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以虛擬方式出現;而且,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居住地等,企業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從一個高稅率國家移至低稅率國家。所有這些,都造成了在對納稅人身份判定上的難度。
大多數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注冊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術園區,擁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且其營業執照上限定的營業范圍并沒有明確提及電子商務業務。有些企業營業執照上注明從事系統集成和軟件開發銷售、出口,但實際上主要從事電子商務業務。這類企業是屬于所得稅意義上的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型企業,還是屬于生產制造企業、商業企業還是服務企業,因判定性質不同將導致企業享受的稅收待遇有所不同。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電訊企業按3%稅率繳納營業稅,而從事電子商務的普通企業則需繳納5%的營業稅。那么,被定性為什么樣的企業就成為關鍵問題。
(2)客戶身份難以確定
按照現行稅制,判斷一種商業行為是否應課稅及課稅數量與客戶身份密切相關。比如我國目前實行的出口退稅和對進口商品征收關稅的政策,這些活動都必須查明客戶的身份。如果將現有的稅收原則不加修改地應用于電子商務稅收,本來有納稅義務的企業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國外供貨并以此騙取出口退稅,或是通過隱瞞商品的真實消費從而逃避進口關稅。雖然科技在發展,但是從技術角度看,無論是追蹤付款過程還是供貨過程,都難以查清供貨目的國或是買方身份,從而無法確認應征稅的貿易究竟是國內還是國際貿易,使傳統的稅制在應用過程中遇到了極大困難。
2、稅收征管體制問題
(1)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簡單地說就是在確定了納稅主體后,是否有足夠的依據收到應收的稅,證據是否足夠、是否可查。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還處于初級階段,網上CA和網上支付體系正在建設中,在線的電子商務交易數額還是較少。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主要是商談、合同和訂單處理,還基本上沒有進入電子支付階段。所以,在間接的電子商務階段,商務交易過程電子化,而送貨或電子成份更高的間接電子商務擴大或普及時,考慮到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的虛擬性,相關交易環節的具體情況有賴于交易的如實申報,所以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會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過程中。
(2)電子商務過程的稅務稽查問題
在具備稅收管轄權,交易過程可追溯的前提下,電子商務稽查就成為保障電子商務稅收的重要一環,即是否能定額征收的問題。在互聯網這個獨特的環境中,由于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上進行,使得無紙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又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并且,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刺激了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加大了稅務機關通過銀行的支付交易進行監管的難度;還有,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大難題。
3、課稅對象認定問題
(1)數字產品性質的認定
電子商務將原先以有形財產提供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提供,使得網上商品購銷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服務所得還是銷售商品所得,目前稅法
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縱觀各種形式與產品的電子商務,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不僅具有一般形態的電子商務所具有的商流與信息流的虛擬性,更因其產品形態的特殊性,數字產品電子商務又具備物流的虛擬性的特點,這一特點使其在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上與稅務稽查上有效實現的難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說,如果一個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經營者不如實地履行各項納稅申報,那么對于稅務機關,可以說基本上沒有什么有效的方法與途徑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資金的各項細節。這一問題已引起世界各國普遍關注,歐洲有些國家曾提出按勞務征收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稅的設想,但總體來看,至今還沒有太好的辦法來解決這一難題。
(2)印花稅的繳納問題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實現了無紙化操作,且交易雙方常常“隱蔽”進行。使得印花稅的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網上訂單是否具有紙基合同的性質和作用,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目前也不明確。
4、稅收管轄權問題
(1)雙重征稅問題
一個極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個中國公民,在馬來西亞的電子商務網站上訂購貨物,并且要求將貨物發往泰國,這樣做的結果可能是,你將同時得到三個國家的稅單。首先,按照居民稅收管轄權征稅辦法,中國政府將有權向你征收所得稅;按照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的話,泰國政府也有權向你征收流轉稅;而馬來西亞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發生地為依據,也可根據來源地,有權向你征稅。對同一筆稅源,由于稅收管轄權的重疊,而導致重復征稅。
(2)納稅人避稅問題
電子商務的便捷性與高流動性為跨國公司操縱利潤、規避稅收提供了便利。跨國公司通過互聯網,只要按幾下鼠標就可以輕松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到低稅區或避稅港。
二、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對策
1、在指導思想上應引起重視
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尚處于萌芽階段,但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已成為一種勢不可擋的歷史趨勢和時代潮流,在認識和對待我國電子商務和稅收的關系上,應本著“積極面對、加強研究、互促互動”的指導思想來加以處理。所謂“積極面對”就是面對全球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我們應采取一種積極面對的態度,樹立超前意識,更新傳統觀念,以順應和迎接新的時代。所謂“加強研究”就是面對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制度、稅收政策和現行國際稅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戰,我們首先必須通過加強研究來弄清情況,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的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明白其對我國現行稅制、稅收
、涉外稅收等的影響之所在,從而緊密結合中國具體國情并參照世界稅制、稅則變動最新情況提出我們的應對舉措和方略。所謂“互促互動”,就是說,一方面我們的稅制、稅則和稅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另一方面,現行稅收的安排,又要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實踐中去不斷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2、我國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
它是指征稅不應影響企業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之間的經濟選擇,不應該對高新技術的發展構成阻力。以我國目前的國情而論,在我國信息產業還處于稚嫩時期,網址資源已相當緊張,加上我國企業經營方式落后、機制僵化、信息不靈,因而急需上網經營。如果我國稅收政策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僅會妨礙了企業的經營發展,而且使稅收也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2)公平稅負原則
從長遠來看,應保持傳統貿易與電子商務的稅負一致。希望各國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還希望同納稅人合作,以求做到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會公平臺理。
(3)適當優惠原則
即對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暫時采取適當輕稅的稅收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猛發展,開辟新的稅收來源。對于這一嶄新、具有重大意義及強滲透性的產業,在其發展初期,國家從政策優惠的角度對電子商務給予一定程度的支持還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法律
我國應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政策和法規,重新修訂和解釋一些傳統的稅收概念,補充有關電子商務所適用的稅收條款,對電子商務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備要素給予明確界定,以使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有法可依。
(1)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
電子商務交易的產品(數字化產品)是種無形商品,現行稅制對其納稅存在一定困難。為了減少稅收對電子商務的負面影響,可適當擴大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對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數字產品征收增值稅,使其與傳統有形產品的稅收待遇相同,從而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這是法律應盡快予以明確的。在稅法上將電子商務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明確納稅義務,劃清征管權限。為了平衡地域間的稅源分布,將消費者居住地確定為電子商務的征稅地,即通過互聯網進行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無論商品和勞務是在線交易還是離線交易都由消費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征一道增值稅,而消費地已繳納稅款可作為公司已納稅金予以抵扣。這樣: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消費地已納稅額
這樣不僅有助于消除重復課稅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強服務貿易的流動性,并可防止出于財政利益考慮對網上貿易的干擾。
(2)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
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征管。
(3)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和統一稅票
考慮電子商務在線交易商品和提供勞務特殊性,及目前傳統交易此類商品的稅負情況,利潤按獨立公平的原則在消費者居住地進行分配,消費者居住地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征收,消費地當期應納稅額:銷售額X固定稅率,固定稅率不宜過高,一般以1%一2%為宜。這樣既可以平衡地區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時又不會出現退稅。由于電子商務跨地域性,銷售地稅務機關與消費者居住地稅務機關都有征稅,而且消費地稅務機關征的稅可以用作抵扣,從征管角度出發要求使用統一的稅票,并逐步使用無紙票據,以及采取電子化的增值稅納稅申報。這樣也便于稅務機關通過本身局域網展開交叉稽查,防止逃騙稅發生。
4、深化征管改革,實現稅收電子化
(1)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實現電子申報
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首先由納稅人申請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填報《申請電子商務登記的報告書》,并提供網絡的有關資料,特別是計一淮南工業學院學報社科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的備份。其次,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要注意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個鑰匙管理系統。同時,稅務系統也應做好電子商務用戶專門稅務登記,并與銀行、網絡技術服務部門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納稅人信息,使稅收監管更加有力。該制度要求采用國家標準對電子商務納稅人設立唯一的納稅識別碼。
電子申報是指納稅人利用各自的報稅工具,通過電話網、分組交換網、Internet等通訊網絡系統,直接將申報資料發給稅務局,完成納稅申報。電子繳稅是指稅務局、銀行、國庫建立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稅款結算,劃解的過程。該環節完成了納稅人、稅務局、銀行和國庫間電子資金的交換,實現了稅款收付的無紙化。
(2)開發電子征稅軟件
稅務機關應與銀行、網絡技術部門合作,共同研制開發適用于網絡貿易的具有自動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該軟件可存儲在稅務網絡服務器上,以備納稅人下載自行計稅,并可通過國際互聯網自動向發生網絡貿易納稅義務的網址發出納稅通知。當技術成熟后,還可以在企業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從而完成針對電子商務的無紙稅收工作。
(3)建立電子稽查制度
該制度要求稅務機關將自身網絡與國際互聯網及財政、銀行、海關、國庫、網上商業用戶的全面聯接,實現各項業務的網上操作,達到網上監控與稽查的目的,堵塞網上交易的稅收漏洞。
此外,還需要建立完善的稅務稽查電子系統,基于稅務系統的廣域網,實施辦公自動化與征管、稅務稽查、大面專用發票防偽系統、出口退稅專用票證系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報警系統、電子郵件等系統的系統集成,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之間的涉稅信息的快速傳遞,發票函件調查和相互協凋。
5、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協調
要防止網上貿易所造成的稅收流失,應加強我國與世界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運用國際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加強國際情報交流,深入了解納稅人的信息,使稅務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據。在國際情報交流中,尤其應注意有關企業在避稅地開設網址及通過該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交流,防止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貿易進行避稅。對于發展中國家,可采取居民管轄權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轄權傾斜。隨著電子貿易快速發展,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越來越難以適應國際稅收的要求,但從保護本國利益出發,發展中國家一時很難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了與本國稅收的接軌,防止國際互聯網貿易中的雙重征稅問題,發展中國家應逐步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積極與發達國家進行磋商、協調、爭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網絡系統建設和人才培養
篇4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致使稅務管理部門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管對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約束企業的電子商務行為,出現了稅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導致應征的稅款白白流失。從理論上分析,從互聯網上流失電子商務的稅收主要有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據測算,美國的函購公司搬遷到互聯網之后,政府每年大約損失各種稅收約30億美元。由于電子商務可以規避稅收義務,大大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因此,一些企業紛紛通過上網規避稅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稅收的同時,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電子商務給現行稅收帶來的主要問題涉及多個方面。
1、常設機構的判斷問題
(1)納稅人身份及企業性質的判定問題
納稅人身份判定的問題,就是稅務機關應能正確判定其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及交易活動,這種判定是以實際的物理存在為基礎,因此,在傳統交易活動中,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問題。但在互聯網的環境下,互聯網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的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以虛擬方式出現;而且,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居住地等,企業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從一個高稅率國家移至低稅率國家。所有這些,都造成了在對納稅人身份判定上的難度。
大多數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注冊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術園區,擁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且其營業執照上限定的營業范圍并沒有明確提及電子商務業務。有些企業營業執照上注明從事系統集成和軟件開發銷售、出口,但實際上主要從事電子商務業務。這類企業是屬于所得稅意義上的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型企業,還是屬于生產制造企業、商業企業還是服務企業,因判定性質不同將導致企業享受的稅收待遇有所不同。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電訊企業按3%稅率繳納營業稅,而從事電子商務的普通企業則需繳納5%的營業稅。那么,被定性為什么樣的企業就成為關鍵問題。
(2)客戶身份難以確定
按照現行稅制,判斷一種商業行為是否應課稅及課稅數量與客戶身份密切相關。比如我國目前實行的出口退稅和對進口商品征收關稅的政策,這些活動都必須查明客戶的身份。如果將現有的稅收原則不加修改地應用于電子商務稅收,本來有納稅義務的企業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國外供貨并以此騙取出口退稅,或是通過隱瞞商品的真實消費從而逃避進口關稅。雖然科技在發展,但是從技術角度看,無論是追蹤付款過程還是供貨過程,都難以查清供貨目的國或是買方身份,從而無法確認應征稅的貿易究竟是國內還是國際貿易,使傳統的稅制在應用過程中遇到了極大困難。
2、稅收征管體制問題
(1)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簡單地說就是在確定了納稅主體后,是否有足夠的依據收到應收的稅,證據是否足夠、是否可查。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還處于初級階段,網上CA和網上支付體系正在建設中,在線的電子商務交易數額還是較少。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主要是商談、合同和訂單處理,還基本上沒有進入電子支付階段。所以,在間接的電子商務階段,商務交易過程電子化,而送貨或電子成份更高的間接電子商務擴大或普及時,考慮到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的虛擬性,相關交易環節的具體情況有賴于交易的如實申報,所以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會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過程中。
(2)電子商務過程的稅務稽查問題
在具備稅收管轄權,交易過程可追溯的前提下,電子商務稽查就成為保障電子商務稅收的重要一環,即是否能定額征收的問題。在互聯網這個獨特的環境中,由于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上進行,使得無紙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又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并且,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刺激了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加大了稅務機關通過銀行的支付交易進行監管的難度;還有,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大難題。
3、課稅對象認定問題
(1)數字產品性質的認定
電子商務將原先以有形財產提供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提供,使得網上商品購銷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服務所得還是銷售商品所得,目前稅法
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縱觀各種形式與產品的電子商務,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不僅具有一般形態的電子商務所具有的商流與信息流的虛擬性,更因其產品形態的特殊性,數字產品電子商務又具備物流的虛擬性的特點,這一特點使其在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上與稅務稽查上有效實現的難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說,如果一個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經營者不如實地履行各項納稅申報,那么對于稅務機關,可以說基本上沒有什么有效的方法與途徑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資金的各項細節。這一問題已引起世界各國普遍關注,歐洲有些國家曾提出按勞務征收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稅的設想,但總體來看,至今還沒有太好的辦法來解決這一難題。
(2)印花稅的繳納問題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實現了無紙化操作,且交易雙方常常“隱蔽”進行。使得印花稅的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網上訂單是否具有紙基合同的性質和作用,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目前也不明確。
4、稅收管轄權問題
(1)雙重征稅問題
一個極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個中國公民,在馬來西亞的電子商務網站上訂購貨物,并且要求將貨物發往泰國,這樣做的結果可能是,你將同時得到三個國家的稅單。首先,按照居民稅收管轄權征稅辦法,中國政府將有權向你征收所得稅;按照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的話,泰國政府也有權向你征收流轉稅;而馬來西亞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發生地為依據,也可根據來源地,有權向你征稅。對同一筆稅源,由于稅收管轄權的重疊,而導致重復征稅。
(2)納稅人避稅問題
電子商務的便捷性與高流動性為跨國公司操縱利潤、規避稅收提供了便利。跨國公司通過互聯網,只要按幾下鼠標就可以輕松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到低稅區或避稅港。
二、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對策
1、在指導思想上應引起重視
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尚處于萌芽階段,但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已成為一種勢不可擋的歷史趨勢和時代潮流,在認識和對待我國電子商務和稅收的關系上,應本著“積極面對、加強研究、互促互動”的指導思想來加以處理。所謂“積極面對”就是面對全球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我們應采取一種積極面對的態度,樹立超前意識,更新傳統觀念,以順應和迎接新的時代。所謂“加強研究”就是面對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制度、稅收政策和現行國際稅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戰,我們首先必須通過加強研究來弄清情況,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的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明白其對我國現行稅制、稅收、涉外稅收等的影響之所在,從而緊密結合中國具體國情并參照世界稅制、稅則變動最新情況提出我們的應對舉措和方略。所謂“互促互動”,就是說,一方面我們的稅制、稅則和稅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另一方面,現行稅收的安排,又要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實踐中去不斷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2、我國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
它是指征稅不應影響企業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之間的經濟選擇,不應該對高新技術的發展構成阻力。以我國目前的國情而論,在我國信息產業還處于稚嫩時期,網址資源已相當緊張,加上我國企業經營方式落后、機制僵化、信息不靈,因而急需上網經營。如果我國稅收政策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僅會妨礙了企業的經營發展,而且使稅收也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2)公平稅負原則
從長遠來看,應保持傳統貿易與電子商務的稅負一致。希望各國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還希望同納稅人合作,以求做到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會公平臺理。
(3)適當優惠原則
即對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暫時采取適當輕稅的稅收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猛發展,開辟新的稅收來源。對于這一嶄新、具有重大意義及強滲透性的產業,在其發展初期,國家從政策優惠的角度對電子商務給予一定程度的支持還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法律
我國應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政策和法規,重新修訂和解釋一些傳統的稅收概念,補充有關電子商務所適用的稅收條款,對電子商務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備要素給予明確界定,以使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有法可依。
(1)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
電子商務交易的產品(數字化產品)是種無形商品,現行稅制對其納稅存在一定困難。為了減少稅收對電子商務的負面影響,可適當擴大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對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數字產品征收增值稅,使其與傳統有形產品的稅收待遇相同,從而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這是法律應盡快予以明確的。在稅法上將電子商務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明確納稅義務,劃清征管權限。為了平衡地域間的稅源分布,將消費者居住地確定為電子商務的征稅地,即通過互聯網進行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無論商品和勞務是在線交易還是離線交易都由消費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征一道增值稅,而消費地已繳納稅款可作為公司已納稅金予以抵扣。這樣: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消費地已納稅額
這樣不僅有助于消除重復課稅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強服務貿易的流動性,并可防止出于財政利益考慮對網上貿易的干擾。
(2)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
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征管。
(3)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和統一稅票
考慮電子商務在線交易商品和提供勞務特殊性,及目前傳統交易此類商品的稅負情況,利潤按獨立公平的原則在消費者居住地進行分配,消費者居住地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征收,消費地當期應納稅額:銷售額X固定稅率,固定稅率不宜過高,一般以1%一2%為宜。這樣既可以平衡地區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時又不會出現退稅。由于電子商務跨地域性,銷售地稅務機關與消費者居住地稅務機關都有征稅,而且消費地稅務機關征的稅可以用作抵扣,從征管角度出發要求使用統一的稅票,并逐步使用無紙票據,以及采取電子化的增值稅納稅申報。這樣也便于稅務機關通過本身局域網展開交叉稽查,防止逃騙稅發生。
4、深化征管改革,實現稅收電子化
(1)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實現電子申報
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首先由納稅人申請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填報《申請電子商務登記的報告書》,并提供網絡的有關資料,特別是計一淮南工業學院學報社科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的備份。其次,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要注意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個鑰匙管理系統。同時,稅務系統也應做好電子商務用戶專門稅務登記,并與銀行、網絡技術服務部門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納稅人信息,使稅收監管更加有力。該制度要求采用國家標準對電子商務納稅人設立唯一的納稅識別碼。
電子申報是指納稅人利用各自的報稅工具,通過電話網、分組交換網、Internet等通訊網絡系統,直接將申報資料發給稅務局,完成納稅申報。電子繳稅是指稅務局、銀行、國庫建立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稅款結算,劃解的過程。該環節完成了納稅人、稅務局、銀行和國庫間電子資金的交換,實現了稅款收付的無紙化。
(2)開發電子征稅軟件
稅務機關應與銀行、網絡技術部門合作,共同研制開發適用于網絡貿易的具有自動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該軟件可存儲在稅務網絡服務器上,以備納稅人下載自行計稅,并可通過國際互聯網自動向發生網絡貿易納稅義務的網址發出納稅通知。當技術成熟后,還可以在企業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從而完成針對電子商務的無紙稅收工作。
(3)建立電子稽查制度
該制度要求稅務機關將自身網絡與國際互聯網及財政、銀行、海關、國庫、網上商業用戶的全面聯接,實現各項業務的網上操作,達到網上監控與稽查的目的,堵塞網上交易的稅收漏洞。
此外,還需要建立完善的稅務稽查電子系統,基于稅務系統的廣域網,實施辦公自動化與征管、稅務稽查、大面專用發票防偽系統、出口退稅專用票證系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報警系統、電子郵件等系統的系統集成,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之間的涉稅信息的快速傳遞,發票函件調查和相互協凋。
5、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協調
要防止網上貿易所造成的稅收流失,應加強我國與世界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運用國際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加強國際情報交流,深入了解納稅人的信息,使稅務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據。在國際情報交流中,尤其應注意有關企業在避稅地開設網址及通過該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交流,防止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貿易進行避稅。對于發展中國家,可采取居民管轄權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轄權傾斜。隨著電子貿易快速發展,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越來越難以適應國際稅收的要求,但從保護本國利益出發,發展中國家一時很難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了與本國稅收的接軌,防止國際互聯網貿易中的雙重征稅問題,發展中國家應逐步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積極與發達國家進行磋商、協調、爭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網絡系統建設和人才培養
加快稅務機關的信息化建設,建立電子稅務,來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所謂電子稅務,通俗地講就是把稅務各項職能搬到網上,實現網上辦公、網上征管、網上稽查、網上服務、網上發票認證等。它首先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在公眾信息網上建立自己的站點,提供稅務機關信息資源和有關的應用項目。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實行稅務網站與辦公自動化聯通,與稅務機關各部門的職能緊密結合,把稅務機關的站點變成為民服務的窗口。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流、資金流和物流的統一,它的運行從根本上離不開銀行網上支付的支撐。因此,發展電子商務客觀上要求銀行業必須同步實現電子商務化,以保證資金流正確、安全地在網上流通,進而保證電子商務目的的最終實現,為確保電子商務稅務征收,還必須加強銀行、稅務機關、海關之間的聯網,真正實現電子商務稅收的電子化。
知識經濟時代的稅收事業,離不開那些既懂計算機又懂外語和稅收專業知識的高素質人才。稅務部門應加大稅務稽查人員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方面的培訓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來閱讀、分析企業各種財務報表的水平。培養復合型的稅務管理人才,以適應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趨勢,確保國家稅收利益。
篇5
[關鍵詞] 電子商務 稅收 稅率 增值稅 消費稅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致使稅務管理部門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管對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約束企業的電子商務行為,出現了稅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導致應征的稅款白白流失。從理論上分析,從互聯網上流失電子商務的稅收主要有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據測算,美國的函購公司搬遷到互聯網之后,政府每年大約損失各種稅收約30億美元。由于電子商務可以規避稅收義務,大大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因此,一些企業紛紛通過上網規避稅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稅收的同時,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電子商務給現行稅收帶來的主要問題涉及多個方面。
1.常設機構的判斷問題
(1)納稅人身份及企業性質的判定問題
納稅人身份判定的問題,就是稅務機關應能正確判定其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及交易活動,這種判定是以實際的物理存在為基礎,因此,在傳統交易活動中,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問題。但在互聯網的環境下,互聯網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的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以虛擬方式出現;而且,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居住地等,企業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從一個高稅率國家移至低稅率國家。所有這些,都造成了在對納稅人身份判定上的難度。
大多數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注冊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術園區,擁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且其營業執照上限定的營業范圍并沒有明確提及電子商務業務。有些企業營業執照上注明從事系統集成和軟件開發銷售、出口,但實際上主要從事電子商務業務。這類企業是屬于所得稅意義上的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型企業,還是屬于生產制造企業、商業企業還是服務企業,因判定性質不同將導致企業享受的稅收待遇有所不同。從事電子商務服務的電訊企業按3%稅率繳納營業稅,而從事電子商務的普通企業則需繳納5%的營業稅。那么,被定性為什么樣的企業就成為關鍵問題。
(2)客戶身份難以確定
按照現行稅制,判斷一種商業行為是否應課稅及課稅數量與客戶身份密切相關。比如我國目前實行的出口退稅和對進口商品征收關稅的政策,這些活動都必須查明客戶的身份。如果將現有的稅收原則不加修改地應用于電子商務稅收,本來有納稅義務的企業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國外供貨并以此騙取出口退稅,或是通過隱瞞商品的真實消費從而逃避進口關稅。雖然科技在發展,但是從技術角度看,無論是追蹤付款過程還是供貨過程,都難以查清供貨目的國或是買方身份,從而無法確認應征稅的貿易究竟是國內還是國際貿易,使傳統的稅制在應用過程中遇到了極大困難。
2.稅收征管體制問題
(1)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簡單地說就是在確定了納稅主體后,是否有足夠的依據收到應收的稅,證據是否足夠、是否可查。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還處于初級階段,網上CA和網上支付體系正在建設中,在線的電子商務交易數額還是較少。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主要是商談、合同和訂單處理,還基本上沒有進入電子支付階段。所以,在間接的電子商務階段,商務交易過程電子化,而送貨或電子成份更高的間接電子商務擴大或普及時,考慮到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的虛擬性,相關交易環節的具體情況有賴于交易的如實申報,所以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會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過程中。
(2)電子商務過程的稅務稽查問題
在具備稅收管轄權,交易過程可追溯的前提下,電子商務稽查就成為保障電子商務稅收的重要一環,即是否能定額征收的問題。在互聯網這個獨特的環境中,由于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上進行,使得無紙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又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并且,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刺激了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加大了稅務機關通過銀行的支付交易進行監管的難度;還有,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大難題。
3.課稅對象認定問題
(1)數字產品性質的認定
電子商務將原先以有形財產提供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提供,使得網上商品購銷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服務所得還是銷售商品所得,目前稅法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縱觀各種形式與產品的電子商務,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不僅具有一般形態的電子商務所具有的商流與信息流的虛擬性,更因其產品形態的特殊性,數字產品電子商務又具備物流的虛擬性的特點,這一特點使其在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上與稅務稽查上有效實現的難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說,如果一個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經營者不如實地履行各項納稅申報,那么對于稅務機關,可以說基本上沒有什么有效的方法與途徑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資金的各項細節。這一問題已引起世界各國普遍關注,歐洲有些國家曾提出按勞務征收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稅的設想,但總體來看,至今還沒有太好的辦法來解決這一難題。
(2)印花稅的繳納問題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實現了無紙化操作,且交易雙方常常“隱蔽”進行。使得印花稅的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網上訂單是否具有紙基合同的性質和作用,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目前也不明確。
4.稅收管轄權問題
(1)雙重征稅問題
一個極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個中國公民,在馬來西亞的電子商務網站上訂購貨物,并且要求將貨物發往泰國,這樣做的結果可能是,你將同時得到三個國家的稅單。首先,按照居民稅收管轄權征稅辦法,中國政府將有權向你征收所得稅;按照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的話,泰國政府也有權向你征收流轉稅;而馬來西亞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發生地為依據,也可根據來源地,有權向你征稅。對同一筆稅源,由于稅收管轄權的重疊,而導致重復征稅。
(2)納稅人避稅問題
電子商務的便捷性與高流動性為跨國公司操縱利潤、規避稅收提供了便利。跨國公司通過互聯網,只要按幾下鼠標就可以輕松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到低稅區或避稅港。
二、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對策
1.在指導思想上應引起重視
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尚處于萌芽階段,但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已成為一種勢不可擋的歷史趨勢和時代潮流,在認識和對待我國電子商務和稅收的關系上,應本著“積極面對、加強研究、互促互動”的指導思想來加以處理。所謂“積極面對”就是面對全球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我們應采取一種積極面對的態度,樹立超前意識,更新傳統觀念,以順應和迎接新的時代。所謂“加強研究”就是面對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制度、稅收政策和現行國際稅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戰,我們首先必須通過加強研究來弄清情況,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的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明白其對我國現行稅制、稅收、涉外稅收等的影響之所在,從而緊密結合中國具體國情并參照世界稅制、稅則變動最新情況提出我們的應對舉措和方略。所謂“互促互動”,就是說,一方面我們的稅制、稅則和稅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另一方面,現行稅收的安排,又要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實踐中去不斷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2.我國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
它是指征稅不應影響企業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之間的經濟選擇,不應該對高新技術的發展構成阻力。以我國目前的國情而論,在我國信息產業還處于稚嫩時期,網址資源已相當緊張,加上我國企業經營方式落后、機制僵化、信息不靈,因而急需上網經營。如果我國稅收政策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僅會妨礙了企業的經營發展,而且使稅收也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2)公平稅負原則
從長遠來看,應保持傳統貿易與電子商務的稅負一致。希望各國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還希望同納稅人合作,以求做到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會公平臺理。
(3)適當優惠原則
即對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暫時采取適當輕稅的稅收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猛發展,開辟新的稅收來源。對于這一嶄新、具有重大意義及強滲透性的產業,在其發展初期,國家從政策優惠的角度對電子商務給予一定程度的支持還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法律
(1)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
電子商務交易的產品(數字化產品)是種無形商品,現行稅制對其納稅存在一定困難。為了減少稅收對電子商務的負面影響,可適當擴大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對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數字產品征收增值稅,使其與傳統有形產品的稅收待遇相同,從而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這是法律應盡快予以明確的。在稅法上將電子商務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明確納稅義務,劃清征管權限。為了平衡地域間的稅源分布,將消費者居住地確定為電子商務的征稅地,即通過互聯網進行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無論商品和勞務是在線交易還是離線交易都由消費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征一道增值稅,而消費地已繳納稅款可作為公司已納稅金予以抵扣。
這樣: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消費地已納稅額。
這樣不僅有助于消除重復課稅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強服務貿易的流動性,并可防止出于財政利益考慮對網上貿易的干擾。
(2)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
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征管。
(3)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和統一稅票
考慮電子商務在線交易商品和提供勞務特殊性,及目前傳統交易此類商品的稅負情況,利潤按獨立公平的原則在消費者居住地進行分配,消費者居住地采用獨立固定的稅率征收,消費地當期應納稅額:銷售額X固定稅率,固定稅率不宜過高,一般以1%~2%為宜。這樣既可以平衡地區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時又不會出現退稅。由于電子商務跨地域性,銷售地稅務機關與消費者居住地稅務機關都有征稅,而且消費地稅務機關征的稅可以用作抵扣,從征管角度出發要求使用統一的稅票,并逐步使用無紙票據,以及采取電子化的增值稅納稅申報。這樣也便于稅務機關通過本身局域網展開交叉稽查,防止逃騙稅發生。
4.深化征管改革,實現稅收電子化
(1)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實現電子申報
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首先由納稅人申請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填報《申請電子商務登記的報告書》,并提供網絡的有關資料,特別是計一淮南工業學院學報社科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的備份。其次,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要注意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個鑰匙管理系統。同時,稅務系統也應做好電子商務用戶專門稅務登記,并與銀行、網絡技術服務部門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納稅人信息,使稅收監管更加有力。該制度要求采用國家標準對電子商務納稅人設立惟一的納稅識別碼。
電子申報是指納稅人利用各自的報稅工具,通過電話網、分組交換網、Internet等通訊網絡系統,直接將申報資料發給稅務局,完成納稅申報。電子繳稅是指稅務局、銀行、國庫建立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稅款結算,劃解的過程。該環節完成了納稅人、稅務局、銀行和國庫間電子資金的交換,實現了稅款收付的無紙化。
(2)開發電子征稅軟件
稅務機關應與銀行、網絡技術部門合作,共同研制開發適用于網絡貿易的具有自動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該軟件可存儲在稅務網絡服務器上,以備納稅人下載自行計稅,并可通過國際互聯網自動向發生網絡貿易納稅義務的網址發出納稅通知。當技術成熟后,還可以在企業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從而完成針對電子商務的無紙稅收工作。
(3)建立電子稽查制度
該制度要求稅務機關將自身網絡與國際互聯網及財政、銀行、海關、國庫、網上商業用戶的全面聯接,實現各項業務的網上操作,達到網上監控與稽查的目的,堵塞網上交易的稅收漏洞。
此外,還需要建立完善的稅務稽查電子系統,基于稅務系統的廣域網,實施辦公自動化與征管、稅務稽查、大面專用發票防偽系統、出口退稅專用票證系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報警系統、電子郵件等系統的系統集成,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之間的涉稅信息的快速傳遞,發票函件調查和相互協凋。
5.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協調
要防止網上貿易所造成的稅收流失,應加強我國與世界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運用國際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加強國際情報交流,深入了解納稅人的信息,使稅務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據。在國際情報交流中,尤其應注意有關企業在避稅地開設網址及通過該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交流,防止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貿易進行避稅。對于發展中國家,可采取居民管轄權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轄權傾斜。隨著電子貿易快速發展,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越來越難以適應國際稅收的要求,但從保護本國利益出發,發展中國家一時很難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了與本國稅收的接軌,防止國際互聯網貿易中的雙重征稅問題,發展中國家應逐步接受居民管轄權原則,積極與發達國家進行磋商、協調、爭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網絡系統建設和人才培養
加快稅務機關的信息化建設,建立電子稅務,來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所謂電子稅務,通俗地講就是把稅務各項職能搬到網上,實現網上辦公、網上征管、網上稽查、網上服務、網上發票認證等。它首先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在公眾信息網上建立自己的站點,提供稅務機關信息資源和有關的應用項目。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實行稅務網站與辦公自動化聯通,與稅務機關各部門的職能緊密結合,把稅務機關的站點變成為民服務的窗口。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流、資金流和物流的統一,它的運行從根本上離不開銀行網上支付的支撐。因此,發展電子商務客觀上要求銀行業必須同步實現電子商務化,以保證資金流正確、安全地在網上流通,進而保證電子商務目的的最終實現,為確保電子商務稅務征收,還必須加強銀行、稅務機關、海關之間的聯網,真正實現電子商務稅收的電子化。
知識經濟時代的稅收事業,離不開那些既懂計算機又懂外語和稅收專業知識的高素質人才。稅務部門應加大稅務稽查人員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方面的培訓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來閱讀、分析企業各種財務報表的水平。培養復合型的稅務管理人才,以適應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趨勢,確保國家稅收利益。
參考文獻:
篇6
[關鍵詞]會計信息系統;電子稅務;稽查
一、ERP概述
ERP是Enterprise Resources Planning(企業資源計劃)的縮寫,最初是美國的Gartner Group公司在20世紀90年代初提出,是指將企業的各方面資源充分調配和平衡,為企業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運營水平,建立高效率供銷鏈,減少庫存,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客戶服務水平等方面提供強有力的工具,同時為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經營決策提供科學的依據,有效地提高盈利水平,最終全面建立企業競爭優勢,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ERP強調的是人、財、物、產、供、銷全面結合,全面受控,實時反饋,動態協調,以銷定產,以產求供,效益最佳,成本最低,流程式管理,扁平化結構,體現了最先進的管理思想和理念,作為一種管理工具,同時又是一種先進的計算機管理系統。ERP在管理上是信息化的管理,管理跨越時空,信息共享,決策敏捷準確,能快速響應客戶的需求,適時生產市場所急需的產品。在業務管理上,能做到企業內部業務的協同與管理,企業之間的業務也能實現協同與管理。
二、ERP對稅務稽查的影響
21世紀,人類全面進入了信息社會,網絡化、數字化、電子化等現代科技的發展,帶來了管理手段的革命。電子商務、網絡經濟、ERP管理應運而生。越來越多的企業應用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進行會計核算工作,這一方面為稅收征管管理創造了很大的發展空間,也為稅務稽查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ERP對稅務稽查有以下影響:
(一)ERP對稅務稽查數據來源的影響
企業采用ERP管理,運行ERP軟件以后,數據存儲方式發生了變化,企業的會計系統由手工會計工作中的紙介質,轉變成電算化信息系統下的磁介質。傳統的手工會計核算的會計信息是以紙質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為直接載體,其特點是直觀,稅務人員可以直接查看紙質的信息,進行會計核算,及對會計數據的稽查工作。實行ERP管理軟件后,財務信息以數據的形式存放在電腦軟件中,通過計算機程序集中化、自動化處理。如果稅務人員對企業財務軟件和會計核算程序的了解有限,會對企業會計核算及稅務稽查工作帶來錯誤判斷。
(二)ERP核算程序和方法對稽查的影響
1.ERP賬務程序電子化。ERP是一種先進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是在計算機上操作使用的管理軟件,這表現在數據存儲電子化。財務數據增加、修改、刪除都是在計算機上操作,操作可以不留痕跡,給納稅檢查帶來諸多不便。
2.計算機做賬,使企業可以設置多套賬。手工會計操作過程中,都是存儲在紙介質上的會計內容,企業如果使用ERP管理軟件,ERP管理軟件可以建立999套賬套,財務人員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多個賬套,可以有內部管理使用,也可有對外部報送使用,賬套與賬套之間可以根據不同的需要填寫不同的數據。在手工記賬情況下,是需要做兩倍的工作量,但采用計算機記賬,就變得十分容易。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對以前的賬簿或修改、刪除、添加財務數據后的賬簿進行備份保存,企業建立多套賬,給稅務稽查工作帶來困難。
3.多臺計算機建立賬套。ERP管理軟件的實施,既可以在局域網運行又可以進行單機運行,有些企業會在局域網之外,單獨設立計算機獨立運行財務軟件,進行財務核算,逃避稅務稽查人員稽查,從而達到逃避稅收的目的。
4.多人員操作不同賬套。ERP管理軟件強調的是人、財、物、產、供、銷全面結合,會有相應的模塊全面綜合操作,也會有相應的權限人員進入不同的模塊操作。比如系統管理員對ERP管理軟件進行系統管理,財務主管對總賬模塊操作,倉庫主管對存貨模塊操作等,因為是計算機操作,會導致~人身兼數職,人員分工不明確,違反財務規定,影響稅務稽查工作。
(三)ERP對稅務稽查技術的影響
21世紀,是信息化社會,我國目前太中型企業基本實現了電算化,相當數量的小型企業也使用了財務軟件,更有一些大型企業集團,由于其經濟和財務的信息量和業務量相當大,傳統的稽查方法已經不能適應或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為此,稅務部門的稅務檢查要適應高科技發展的要求,將傳統的稅務稽查方法與先進的計算機技術相結合,開發出先進的稅務稽查賬務系統,以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提高稅務稽查的工作質量和效率;
(四)ERP對稅務稽查人員的影響
電算化稅務稽查是對會計、稅務、稽查、信息技術與計算機應用相結合的綜合,為了應對信息化下管理企業的稅務稽查,稅務人員的知識結構和能力需求必須做適當調整,稅務稽查人員不但要具有豐富的會計、財務、稅務稽查知識和技能,熟悉財務、稅務法律、法規,而且應該熟練掌握計算機知識及應用技術,掌握數據處理和管理技術,掌握財務會計軟件的核算程序、核算方法和操作要點。
三、推動ERP管理環境下電子稅務稽查的對策及建議
(一)會計核算軟件備案制度
稅務稽查人員在稽查會計數據過程中,如果對ERP管理軟件核算程序不清楚,對ERP軟件不會操作,對企業的財務會計稽查數據就會不真實,就無法真實反映企業的經濟情況。稅務部門的稅收稽查人員可以通過將會計核算軟件備案,即在企業基本信息中增加是否實行會計電算化,加強對會計電算化納稅人的管理,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辦事,大力宣傳有關法規規定,檢查監督使用計算機記賬的納稅人,及時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一)ERP管理環境下人工和計算機相結合的稽查方法
1.對會計電算化應用系統的檢查。在對ERP管理環境下的企業進行稅務稽查時,稽查人員首先要對會計電算化應用系統進行檢查。稽查人員要向被稽查單位的財務會計人員了解各項應用程序的處理原則;向被稽查企業的計算機管理部門取得上述有關被稽查程序的計算機文檔資料:對被稽查企業的會計電算化的應用系統進行可靠性分析;對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應用系統進行測試。
2.對會計電算化內部控制的檢查。稅務稽查人員在對會計電算化內部控制進行檢查時,要對會計電算化應用程序內部控制系統的檢查。會計電算化應用程序內部控制系統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采用ERP管理軟件的企業,這種管理軟件可以建立999個賬套,賬套的名稱一般為“XXXX年”,在稅務稽查時,可以查看企業的賬套名稱,看在管理軟件中是否存在設立兩個以上
的賬套,如企業在賬套管理中設置了2010年001,2010年002,這表明企業設置了兩套賬,此時應將企業會計報表,納稅資料與兩個賬套核對,稅務稽查人員應對這兩套賬進行對比分析,采用科學的稽查方法,查找兩套賬的差異點和原因,看企業是否隱瞞真實的核算情況。
其二,ERP管理軟件的實施,既可以在局域網運行又可以進行單機運行,有些企業會在局域網之外,單獨設立計算機獨立運行財務軟件,進行財務核算,逃避稅務稽查人員稽查。企業給稅務人員看的財務數據都是企業認為沒有問題并放在局域網上,不想讓稅務人員看的內容往往在單獨設立的計算機上,這對稅務稽查人員檢查難度較大,這臺計算機可能被隱藏,不在財務室中。對此,稽查人員應仔細查看。稅務人員還可以對銷售部門、倉庫庫存的人員及相關部門核對,看是否與財務記錄不一致的數據資料。
其三,ERP管理模塊之間的數據是否一致。ERP管理軟件有很多模塊,如負責財務的總賬模塊,負責倉庫的存貨模塊,負責銷售的銷售模塊,負責供應的供應模塊,稅務稽查人員在稽查過程中,要仔細核對銷售、供應、存貨的數據是否與財務核算的數據~致,并與賬簿核對。
ERP管理環境下,內部控制非常重要,稅務稽查人員除了對應用程序內部控制各級組織檢查之外,還要對會計電算化系統崗位責任的內部控制系統的檢查。這主要表現在人員上,ERP管理軟件強調的是人、財、物:產、供、銷全面結合,會有相應的模塊全面綜合操作,也會有相應的權限人員進入不同的模塊操作。比如系統管理員對ERP管理軟件進行系統管理,財務主管對總賬模塊操作,倉庫主管對存貨模塊操作等,因為是計算機操作,會導致一人身兼數職,人員分工不明確,違反財務規定,影響稅務稽查工作。在ERP管理軟件中,有個系統管理的模塊,在這里可以看到企業賬套所有人員,也能看到所有人員的權限。稅務稽查人員可以根據人員及權限,檢查是否有違反財務規定,檢查是否存在一人做多套賬。
3.對電算化會計數據進行檢測。稅務稽查人員在對電算化會計數據進行檢測時,要檢測數據的完整性;憑證順序號是否正確;企業內、外數據是否相符等。
(三)強制規范會計軟件,推行通用數據接口
所謂軟件規范,就是對軟件的基本功能、數據輸入輸出和處理、數據庫結構、運行環境等進行規范性要求。所謂通用數據接口,就是要求各種通用軟件和定制開發的軟件,必須有一個統一數據結構、統一輸入輸出要求,相互之間可以實現數據交換和共享。雖然財政部和相關行業協會已有一些規定,但缺乏具體實施的措施,其約束力較低。筆者建議有關部門盡快頒布更高位階的法律法規,增加有關軟件規范和數據接口的具體要求,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保證其得到貫徹執行;對于已有的不符合規范的會計軟件系統,要求其限期改進,保證稅務稽查數據的順利取得。
(四)加強稅務稽查人員的專業培訓
在ERP管理軟件環境下的稅務稽查,有必要對稅務稽查人員的知識結構進行有針對性的更新和完善。一是各級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一線稅務稽查人員計算機操作水平和應用能力的培訓,使廣大稅務稽查人員掌握計算機基本操作、會計核算軟件和稽查軟件的操作和使用,能夠及時調取被查對象的電子賬證資料開展檢查,能夠對稽查軟件進行基本的參數設置和日常維護,有效開展電子稽查工作;二是稅務部門要提供人才支持,選配有較強計算機應用能力的干部到稽查崗位,并對他們進行會計、稅收和稽查等綜合業務知識的培訓,使他們成為開展電子稅務稽查工作的中堅力量;三是稅務稽查人員應該加強學習,不斷更新知識,熟練掌握和運用會計電算化技能,并在稅務稽查的工作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以應對新形勢下稅務稽查的復雜局面,檢查和督促各企業照章納稅。
參考文獻
篇7
一、互聯網技術促成了電子商務的發展
互聯網技術無疑是人類歷史上最重大的技術創新之一。歷史上每項重大新技術的誕生都會帶來一輪新的經濟增長浪潮。技術創新給各個國家和地區既帶來機遇又帶來挑戰。網絡技術對經濟社會的巨大深遠影響來自于它所具有的廣泛滲透特性。網絡技術不是僅僅影響幾個產業的創新,而是直接滲透到各個產業、各個企業和各個家庭的技術革命。
互聯網的發展直接導致了電子商務模式的誕生。電子商務就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處理技術,將整個貿易活動電子化、網絡化和數字化。
互聯網具有開放性、全球性、交互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這也促成電子商務較傳統商務的優越性所在:(1)交易虛擬化。電子商務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動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從而大大提高了效率。(2)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商務流通模式,將傳統的商務流程電子化、數字化,減少了中間環節,使得生產者和消費者的“面對面”交易成為可能,同時以信息流代替了部分實物流,從而大幅度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營效率。(3)電子商務建立了新型的商務通信通道。傳統的商務通信主要是單向通道,而互聯網的交互性使傳統的單向商務通信變成了雙向的通信,為商務交流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據美國著名的《財富》雜志統計,全球500強企業幾乎都從事過電子商務,美國各大企業1998年的電子商務交易額就達290億美元,而且這個數字還在不斷增長。而我國比起西方發達國家來,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但正在努力縮短差距。我國外經貿部部長石廣生在2001年2月 9日于北京舉行的亞太經合組織(APEC)電子商務與無紙貿易高級別研討會上發表講話提出,目前中國正在制定《中國國際電子商務推進計劃》,旨在為企業開展國際電子商務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中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力爭在2005年中國70%以上從事進出口的企業有能力運用電子商務手段進行國際貿易活動。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
(一)對電子商務是否應該征稅
世界各國在這一問題上觀點分歧。早在1998年,聯合國就曾提出關于征收“比特稅”的提案,即按因特網上網絡傳輸的字節數征稅,但這一提案遭到了東道國美國的強烈反對。美國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會挫傷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和個人的積極性,從而遏制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卻認為,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如果不征稅會促使偷漏稅現象蔓延,從而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給國家經濟發展帶來負面影響。筆者認為,盡管對電子商務目前尚未征稅,但隨著電子商務在世界貿易中的比重不斷擴大,征稅是必然的,至少在象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
(二)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的諸多問題
電子商務的虛擬實體、虛擬環境使得傳統稅收方法顯得手足無措,主要體現在:
1.納稅義務人難以確定
傳統的貿易模式下,交易雙方是明確的,很容易被界定;而在網絡貿易尤其是國際間電子商務中,情況則復雜得多。就我們現有的稅法而言,稅務人員征稅是依據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在居民稅收管轄權中,目前各國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是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標準。而在電子商務中,一個企業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個國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國家,這就給稅務人員判定法人居民身份帶來困難。對于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而言,在國際間網上貿易時,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時所涉及到的常設機構判斷原則也遇到了障礙。傳統的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而在因特網中,一國在另一國設立的用以開展商務活動的服務器能否被視為常設機構尚未可知,有待進一步確認。
2.現行稅法的某些方面不適用于電子商務
網絡貿易使得生產者和消費者“面對面”交易,減少了許多中間環節,這就導致現有在中間環節征收稅款的方法失效,如現行增值稅。另外現行稅法中有關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的規定也不適用于電子商務,亟待制訂出相應法規。
3.電子商務改變了交易商品的性質,導致稅務處理混亂
在網絡貿易中,許多商品和勞務是以數字化形式、通過電子流來實現轉化的,而數字化信息易被復制或下載,因而很難區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使用費之間的界限,會因為不知其適用于哪個稅種而導致稅務處理混亂。例如,傳統書店銷售圖書,稅務機關按其銷售額征收增值稅;而對于網上書店,消費者可以通過下載書籍內容來實現傳統意義上的“買書”,這時稅務機關既可以將其視為有形的商品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可以將其視為無形的特許權使用征收所得稅,因而陷入兩難境地。
4.網絡貿易給稅收征管和稽查帶來嚴峻挑戰
傳統稅收征管和稽查的憑據是企業財務帳冊、財務報表等一些書面形式憑證,而這些憑證在無紙化、數字化的網絡經濟中卻無處可尋。非但如此,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對于網上企業的相關資料,一般都設有密碼保護,因而給稅務人員搜集相關信息帶來困難,使得傳統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
5.網絡貿易中國際避稅問題日益突出
在傳統貿易方式下,利用轉讓定價規避稅負的情形已屢見不鮮,而在網絡貿易中卻成為一件輕而易舉的事。各大跨國公司通過因特網,可以輕松地與其設在國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進行內部關聯交易、通過轉移定價方法轉計原材料和商品價格。其內部交易價格的確定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稅務人員難以查實,因而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
6.電子商務易引起國際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發生分歧
就目前情況而言,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征稅都同時采用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即國家同時對其居民在全世界范圍內的所得和對于本國來說的非居民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稅。這樣對于一個跨國納稅人而言,就要面對兩種稅收管轄權的制約。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直接關系到稅收利益在國與國之間的分配關系。
三、網絡貿易中稅收應采取的對策
網絡貿易的蓬勃發展給稅收原則、稅法修訂、稅務征管、稅務稽查、稅務人員隊伍素質等都提出了嚴峻挑戰。面對這些挑戰,應積極采取措施以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大趨勢。
1.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合理解決好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
稅收中性原則包含兩個方面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納稅人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其帶來額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將稅收中性原則運用到電子商務中,就是指稅收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考慮,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商貿形式,應該從政策上給予大力支持,至少現在不要對它課征什么新稅,而應該努力使現有稅種特別是增值稅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2.盡量利用既有稅法原則,在此基礎上作適當調整,以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
從稅收中性原則引申出來,運用既有的稅收法規來形成對電子商務征稅的規則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國際共識的最好方法。2000年6月,美國前財政部部長助理、普林斯頓大學羅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座談會上強調指出,網絡經濟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有的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應盡可能讓網絡經濟適應已有的稅收政策。在保持既有稅法的基礎上做相應修改,補充適應網絡貿易的稅收條文,包括對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的規定,使稅務人員在征管時有法可依。
3.積極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
納稅人在辦理了網上交易手續后必須到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有關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手續,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依此對納稅人進行監督管理。
4.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協調與合作,避免稅款流失
網絡貿易的強隱匿性、高流動性極大地削弱了稅務人員獲取納稅人網上交易信息的能力,而這迫切需要各國稅務機關之間的協調合作加以解決。本國的稅務機關應經常同外國稅務機關互通稅務情報和相互協助監控,詳細掌握納稅人的境內、境外信息,以避免國家稅款流失。
5.按照國際稅收協定原則,正確處理好國與國之間稅收利益分配關系
在涉及電子商務中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時,為合理解決國際間的利益分配關系,需要按照國際稅收協定,正確處理好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二者之間誰具有優先權,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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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稅收征管
中圖分類號:F810.4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1-0163-03
一、電子商務概述
隨著計算機技術換代升級的加快,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電子商務(E-commerce)成為現代社會中越來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譽為現代營銷學之父的菲利昔。科特勒大師對來勢洶洶的計算機網絡技術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冠以“新經濟”的概念來概括,也就是用數字革命以及對顧客、產品、價格、競爭對手和營銷環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來構建“新經濟”的基礎,而電子商務則是“新經濟”的主要代表。
所謂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采用數字化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活動,主要包括利用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E-mail)、電子資金轉賬(EFT)及Internet的主要技術在個人間、企業間和國家間,按照一定的標準所進行的各類無紙化的商貿活動。電子商務是虛擬的組織在虛擬的市場進行虛擬的交易,突破了時空的限制,具有無形性、隱匿性、虛擬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點。按電子商務應用服務的領域范圍可將其分為四類,即企業對消費者(B―C)、企業對企業(B-B)、企業對政府機構(B-G)和消費者對消-費者(C-C)的電子商務。
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統計,預計2006年全球電子商務貿易額將達到12萬億美元。在全球從事電子商務的網絡公司中,美國企業約占2/3;在全球電子商務銷售額中,美國企業占主要份額,約為75%。而且,美國的電子商務活動幾乎涉及到各個行業。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
面對日益普及和發展的電子商務,在稅收領域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它不僅是一個國內問題,又是一個國際性、全球性的問題;不但涉及較高的技術性,又涉及現行稅收政策、法律、體制等。據專家預測,到2010年,全世界國際貿易將會有1/3通過網絡貿易的形式完成。
當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已成為焦點問題。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都有著不同的觀點。美國依然推行的電子商務免稅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的支持。而加拿大稅法學者阿瑟?科德爾和荷蘭學者路?休特等人則建議:以在互聯網上傳輸的和由網絡用戶接受到的計算機數據信息單位“比特”的數量為計稅依據,征收一種“比特稅”。德國稅務工會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國《商報》采訪時透露,因無法控制眾多的企業通過網絡進行電子商務交易,聯邦財政部每年損失稅款近200億馬克。
不可避免地,這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發展必將使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式發生革命性的變化,從而給予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原有的所得來源的確認標準的沖擊。在多數國家,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財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有不同的課稅規定。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大量的商品和勞務是通過網絡傳輸的無形的數字化產品,這些數字化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來人們普遍接受的產品概念,改變了產品的性質,使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
2.電子商務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隱匿性、交易標的模糊性、交易地點流動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點,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獲取納稅人的交易信息頗為困難。而且,隱私權的保護是電子商務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各國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予以保護。網絡上也廣泛地采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如SSL技術、SET協議、防火墻、長密鑰(128位)加密通訊、電子簽名、數字ID等先進的加密和認證技術措施,預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傳輸過程中被非法竊取,確保只有合法用戶才能看到數據。
3.電子商務為跨國公司進行避稅提供了更多的條件。電子商務為納稅人逃避稅務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等技術為跨國企業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輕易地就可以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任何一個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稅國設立的網站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貿易,形成一個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以逃避國內稅收。
4.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在加劇。全球電子商務活動具有“虛擬化”的國際市場交易;交易參與者的多國性、流動性和無紙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國基于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的國際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由于電子商務代替傳統的經濟貿易方式,以往對納稅主體、客體的認定以及納稅環節、地點等基本概念(如“常設機構”)均陷入困境;傳統的稅收理論、稅收原則,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國家之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進一步加劇。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稽征管理的沖擊
1.電子商務中的交易無紙化,使得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傳統稅收征管離不開對憑證、賬冊、報表的審核,而Internet的發展促使納稅人的財務信息不斷走向無紙化。傳統財務軟件中存貯賬表的是紙介質和磁盤,而Internet財務軟件中的存賬表越來越趨向于網頁方式和以網頁為主體的多媒體方式,而且,網頁數據可以輕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2.電子商務中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使得交易無法追蹤。電子商務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使得跨國交易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的水平。如果納稅人在國際避稅地開設聯機銀行,稅務當局就很難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數字現金的使用也存在類似問題,數字現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難以追蹤。
3.電子商務中,中介機構代扣代繳稅款的作用被削弱。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交易企業的數量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數量大大增加。同時,由于廠商和消費者可以通過Internet進行產銷直接交易,不再借助商業中介機構,使商業中介機構代扣代繳稅款的作用被嚴重削弱甚至取消。稅務機關必須從更多分散的納稅人那里收取相對來說金額較小的稅款,從而使得征稅成本急驟增加,征收效率下降。
4.電子商務中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使得稅務征管難度加大。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信息來掩蓋有關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
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納稅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加以保護,又要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從而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對策
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符合社會發展要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實現和完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工作。
(一)加強立法。應該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改革、補充和完善現行法律法規,特別是適應電子商務發展需求的稅法
1.我國于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電子簽名法》,這將傳統的合同范疇延伸到了虛擬的網絡空間,當事人可以依據電子合同文本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而且交易的認證也為交易者提供了安全上的保障。這是對電子商務立法的一個較好例證。然而,有關其他法律法規仍需完善、修改和補充。如在堅持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的基礎上,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應重新界定國際稅收領域的相關概念,如“居民”、“所得來源”、“常設機構”、“商品”、“勞務”、“特許權”等概念,明確其內涵和外延。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關稅中不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條款做以修訂、補充和完善。
2.修改《稅收征管法》。完善稅務登記制度,在電子商務初期就要及時完善稅務登記,已在Internet上登錄的商業網站,必須將真實的網址和服務范圍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使稅務機關能及時有效地查詢稅務登記和進行稅收檢查。建立電子貨幣發送者數字身份證明,在銀行建賬號的電子商務網站,必須先到稅務機關進行登記,申請網上交易稅務登記號后才能進行交易。
(二)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1.加快稅務機關的信息化建設,建立電子稅務。所謂電子稅務,就是把稅務機關的各項職能搬到網上,實現網上辦公、網上征管、網上稽查、網上服務、網上專用發票認證等。這首先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在公眾信息網上建立自己的站點,提供稅務機關信息資源和有關的應用項目。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實現稅務網站與辦公自動化聯通,與稅務機關各部門的職能緊密結合。
2.積極組織技術力量與金融機構、網絡技術部門及公證部門緊密配合,開發出統一、實用、高效的自動征稅軟件和稽核軟件。這種軟件可存儲于稅務機關的網絡器上,以備納稅人下載自行計稅。當技術進一步發展后,還可在企業的智能型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當然,這種征稅軟件在設計時應加上防篡改、防計算機病毒的安全防護系統。
3.效仿增值稅發票,為電子商務活動設置專用發票。效仿增值稅發票的專用性,各國可以考慮同時開設網絡貿易專用發票,以適應網絡交易無紙化的特點。當網絡交易達成時,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相關的網絡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結算。同時,通過網絡,稅務機關也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核,這樣既保全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稅務機關征收網絡貿易稅收的完整性。
(三)加強合作
1.加強協作與交流在稅務征管過程中,不僅要加強與工商、海關、公安等部門的聯系,還要加強國際情報交流,稅務機關要積極同國外稅務機關互換稅收情報,加強協助監控,深入了解納稅人信息,使稅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據,尤其應注意有關企業在避稅地開設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資料,以防企業利用國際電子商務進行避稅。
2.加強與銀行等中介機構的信息交流,獲取真實可靠的征管信息,開展稅務稽查。稅務機關應與金融機構緊密合作,通過互聯網取得企業網絡貿易的各種信息,并對企業資金流動進行有效監控,開展稅務稽查,防止企業逃稅行為的發生。
(四)其他對策
1.建立嚴格的處罰制度。對于在網絡交易中出現的偷稅、漏稅、逃稅行為予以高額罰款,取締其經營權。超過一定數額并構成犯罪的應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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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子商務使傳統的稅收稽查陷入窘境
在電子商務交易的條件下,隨著交易人、批發商、零售商的消失,產品直接提供給消費者,整個商品的選擇、訂購、支付、交付都在網上完成,稅務機關從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課稅點課稅,變為直接向消費者課稅。同時,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利潤轉移也更加容易。電子商務還可以輕易改變營業地點,其流動性與隱蔽性造成稅務稽查的難度加大。
2、課稅憑證的電子化加大了稅收稽查的難度
傳統的稅收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憑證、賬冊和各種報表的基礎上,通過對其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等的審核,達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電子商務的各種報表和憑證,都是以電子憑證的形式出現和傳遞的,而且電子憑證可以輕易修改、刪除而不留痕跡和線索,無原始憑證可言,使得傳統的稅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憑證和信息,變得很被動。另外,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收集資料很困難。
3、貨幣流量的不可見性增加了稅務檢查難度
電子貨幣和電子銀行的出現使紙質憑證不復存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發票、賬簿等在計算機網絡中均可以電子形式填制,且能修改,不留任何痕跡,而且購銷雙方也可通過交易密碼掩藏交易信息,并用非記賬的電子貨幣完成付款業務。此外,在網上貿易中已經開始出現在避稅港開設聯機銀行為交易方提供“稅收保護”的現象,這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獲取交易價格及款項支付信息,無法對交易人的銀行賬目進行經常性檢查。稅務機關不僅難以掌握交易雙方的具體情況,而且無法通過對國內銀行實施經常性檢查來監控貨幣流量,從而喪失了貨幣監控能力和對逃稅者的威懾力。
電子商務使得稅制要素難以確認
1、納稅人的身份難以確認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無紙化的網上交易使稅務機關無法得知進行網上交易的是誰,同時,因特網網址與所有者身份并無必然聯系,無法提供有關所有者的真實信息,不易確認納稅人的位置。
2、征稅對象的性質和數量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征稅對象以信息流為主,有形商品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信息以及交易金額,即便是掌握了數字化信息的內容,也難以確定交易的類別。同時,因為沒有物流,稅務機關難以掌握有關信息,導致稅收流失。如果是國外數字化商品銷售給國內,還會導致關稅的流失。
3、電子商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難以認定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無紙化的網上交易使稅務機關無法得知網上交易在什么時間發出商品、收到貨款,無從掌握稅收情況,無法對企業進行日常稽查,稅收征管的鏈條難以連接。
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加劇
1、電子商務的發展弱化了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在電子商務中,由于交易的數字化、虛擬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交易場所、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和使用難以判斷,使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失效。外國企業利用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準軟件的智能服務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服務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因此,電子商務使得各國對于收入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
2、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
現行稅制一般都以有無“住所”、是否“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為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然而,電子商務超越了時空的限制,促使國際貿易一體化,動搖了“住所”、“常設機構”的概念,造成了納稅主體的多元化、模糊化和邊緣化。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國家。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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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隨著我國電子科技的快速發展和信息化社會的建立,電子商務逐漸成為人們消費的主要方式之一。作為新興產業,電子商務在帶給我國貿易機會的同時,也給傳統的稅收法律以及征收管理方式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在分析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存在的一系列問題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對于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維護國家稅收利益有著重大意義。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 對策
一、引言
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和互聯網的迅猛發展,電子商務逐漸成為一種大眾的、新興的、引導性的交易方式,是我國乃至全世界貿易的發展趨勢。據統計,我國網上交易數額每年都在大幅度增加。但由于電子商務交易具有隱蔽性、無形性和電子化的特點,電子商務與稅收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明顯的矛盾。一方面,電子商務是我國一個重要的潛在稅源,將為增加財政收入帶來巨大能量;另一方面,現行稅收法律、政策和征管水平落后,造成了稅款的大量流失。因此,我們應深入思考并分析電子商務可能為我國稅收法律和管理水平帶來的各種問題,尋找有效的解決對策以促使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健康、快速發展。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存在的問題
1.我國有關電子商務稅收法律不健全
電子商務這種新型消費方式迅猛發展,已遠遠超前于現行法律,導致我國有關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滯后和不健全。相比于其他發達國家,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起步雖然相對較晚,但并非是新興事物。我國之所以遲遲未出臺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主要原因是存在以下兩方面的爭議懸而未決:
(1)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問題存在較大爭議
關于電子商務是否應當征稅,我國相關領域的專家和學者大致存在著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對電子商務產生的營業額征稅,因為電子商務只是實體商品或服務通過網絡這個媒介進行的交易,本質上與在實體經營場所進行的交易并無差異,屬于法律規定的應稅范圍并且符合稅收公平原則。而另一種觀點認為,電子商務作為我國新型的支柱產業,對國家的經濟增長貢獻巨大,國家應予以鼓勵和支持,因此不應當對電子商務這種交易方式征稅。
(2)關于是否應當開征新的稅種眾說紛紜
有些人主張應對電子商務交易開征新的稅種,針對其特殊性可以效仿外國的比特稅,按照網上交易信息流量的多少征稅,以精準的計算稅款征收的額度。其他人則認為不應當開征新的稅種,可以僅對電子商務征收現有的增值稅、營業稅等稅種即可。因為電子商務稅收在我國尚處于初級階段,征管手段還未能保證該新稅種的征收,由此所增加的征收管理行政成本不足以彌補稅收收益,從而影響整個稅收體系的效率和質量。
2.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水平落后
現階段,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水平落后于我國經濟的發展速度,更落后于發達國家,難以保證電子商務稅收的順利實施。主要問題集中在以下兩方面:
(1)稅收管轄權難以確定
我國實行地域和居民的雙重管轄權,由于中國尚屬于發展中國家,其資金和技術相對落后,為引進先進技術和避免稅款流失,則強調以地域管轄權為主。但電子商務這種特殊的交易不同于傳統的交易形式,互聯網使得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將交易發生地、交易人所在地模糊化,令稅務機關無法追蹤虛擬的電子交易,更無法明確在何地、向何人征收稅款。由此,電子商務地域管轄權的范圍難以明確,使得電子商務稅收的實施遇到了瓶頸。
(2)稅收征管和稽查難度加大
電子商務的特殊交易方式大大增加了稅收征管和稽查的難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交易形式極大地沖擊了現有稅收管理體制。為保證高效的稅收征管和稽查,稅務機關必須掌握納稅人應納稅款的證據,因此要求納稅人根據交易事實登記入賬,以備稅務機關審查。而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交易完全顛覆了稅務機關追蹤憑證、賬簿的傳統審查模式,也使稅務稽查失去了書面憑證的征管依據。另一方面,電子商務交易記錄缺乏客觀性和真實性。絕大多數的電子交易都在網上進行,電子記錄的修改和刪除十分容易操作,而且計算機加密技術為應稅企業的偷逃稅提供了客觀條件,使得稅務機關無法取得交易的真實信息,征管和稽查難度加大。
3.我國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難題加劇
隨著電子商務在世界范圍內的興起和不斷發展,在給各個國家帶來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國際稅收難題,主要體現在如下兩方面:
(1)國際避稅問題更加普遍
電子商務為企業和消費者創造了跨地區直接自由交易的平臺,也為代扣代繳機構的稅款征繳帶來了更大的難度。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跨國公司為了降低納稅成本,不斷加強自身的網絡系統建設、應用網絡信息交互技術,使其內部組織機構實現高度一體化和經營活動的高度統一。在這種條件下,跨國公司更容易操縱轉移價格和轉移利潤,更容易利用國際避稅地進行偷稅、避稅,將高稅國的利潤輕而易舉地轉移到低稅國。而我國由于地域限制并不能掌握納稅人的真實交易信息,使跨國公司征稅問題更加困難和復雜。
(2)國際稅收標準難以統一
國際稅收標準難以統一主要表現在國際稅收管轄權難以實現國際共識。如今世界上多數國家都實行居民和地域的雙重管轄權,由此產生的重復征稅通常通過雙邊稅收協定予以解決[3]。但電子商務具有交易場所隱蔽性、交易形式虛擬化等特點,還沒有任何標準為各國稅收管轄權提供實踐參考。對此,各個國家紛紛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管轄權政策,以爭取到更多的稅源。發達國家由于其資本和技術通常處于輸出狀態,更加強調居民管轄權;而發展中國家由于需要引進大量資金和先進的技術,則更傾向于地域管轄權。隨著電子商務的逐漸發展和完善,其稅款額度也越來越大,國際稅收標準難以統一不但會引起對電子商務的重復課稅,還可能引發各國爭議乃至國際稅收糾紛。
三、解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對策
1.完善和健全我國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
要建立和完善我國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制度,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排除相關爭議、統一觀點,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順利實施鋪平道路。國家應當從以下角度出發,吸取各不同觀點的精華,并充分兼顧不同主張提出的擔憂和顧慮,從而解決和統一不同的觀點。
(1)明確對電子商務征稅,制定戰略性規劃
國家應當首先對電子商務征稅保持肯定的態度,不能放棄對這一稅源的征稅權力。雖然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起步較晚,但發展迅猛、交易量和交易額呈逐年遞增態勢,將是我國稅源的巨大支撐力量。如果國家不對電子商務征稅,將會造成國家的稅款流失,對國家和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都將不利,國家也很難維持對于電子商務行業的資金支持和投入。另外,國家應當制定針對電子商務戰略性的近期和遠期規劃。為了考慮扶持和鼓勵這一新興產業,國家可以在短期內對電子商務免稅或給予稅收優惠,實行過度性稅收政策并加緊相關法律和征管的完善。但在不久的將來,當電子商務征收條件成熟時最終要實現對其稅款的征收。
(2)明確不開征新稅種,努力完善現行稅法
針對“根據電子信息流量多少計量開征新稅”這一觀點,國家應予以否定。這種征稅方式其實并不合理,也不適合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一方面,我國的征收和監管手段尚處于對實體行業的征管水平,并不能為新稅種的實施提供技術上的支持和保證;另一方面,電子信息的流量并不代表企業的盈利水平,以這種方式征稅可能會導致稅收公平性減弱。但國家需要對與之相關的現行稅法進行修改和完善,在現行的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和關稅中添加電子商務的相關條款,建立和明確電子商務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納稅期限、納稅申報等一系列規定,以完善和健全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
2.加強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機制
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機制包括稅收征收手段和稅務稽查措施。要提高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機制,首先要確定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其次要提高稅收管理水平。
(1)確定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
對于我國電子商務地域管轄權范圍難以確定這一問題,應當合理確定相關的稅收管轄權。為了明確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權限,可以將電子商務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疇,凡是通過電子商務進行的商品或服務交易都征收增值稅,以保證電子商務征收范圍,明確稅收管理權限。對于稅收機關不能確定交易發生地、交易人所在地這一問題,國家可以將電子商務納稅地規定為消費者的居住地。這樣的稅收規定既可以使稅務機關明確應征稅的地點,又可以使國家不同區域的稅收來源實現平衡和穩定。
(2)加強和提高稅收監管水平
為保證電子商務稅收的有效開展,必須加強稅務機關的電子信息化建設,以提高其征管水平。首先,應當建立獨立的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電子商務納稅人必須到當地稅務機關進行電子商務登記,如實填寫其網址、密鑰以及電子郵箱,不經批準不得隨意刪改。其次,應當實行財務備案制度。要求電子商務納稅人將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和方法以及財務軟件到稅務部門進行登記備案,使稅務機關能夠全面掌握應稅企業的財務信息。再次,針對電子商務無紙化交易形式應當對其使用專門的電子商務專用發票,并且要求納稅人使用居民身份證到銀行開立專門賬戶并登記,以防止電子商務稅款的流失。最后,稅務機關應當建立與其他部門的信息共享。稅務部門應加強與銀行、工商、公安、海關等部門的合作和協調,形成龐大而全面的信息網,以充分實現納稅人信息共享,阻斷納稅人偷逃稅機會。
3.加強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的統一
加強各國之間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統一不但可以使我國電子商務的理論和實踐更加完善,還能解決因地域限制造成的征稅困難。因此,我國應當積極參與國際信息交流合作,積極促進電子商務國際稅收標準的統一。
(1)加強國際信息交流與合作
對于我國難以掌握跨國公司電子商務交易信息這一問題,可以通過加強國際信息的交流與合作方式予以解決。電子商務的開放性和無地域性使得我國難以掌握應稅企業真實、全面的交易信息;同樣,其他國家也是如此。因此,我國可以和其他國家達成互惠互利合約,加強應納稅企業有關信息的交流和傳遞、互換稅收情報、互助征稅,減少甚至消除跨國公司利用電子商務的隱匿性和跨國的地域差異進行偷稅和避稅,以降低我國稅務機關對跨國公司征繳稅款的難度。此外,我國還應當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稅收方面的交流會議,吸取各國有效的立法規則和征收管理措施,以實現電子商務稅收手段與國際趨同。
(2)統一電子商務國際稅收標準
由于各國對于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難以統一會導致一系列國內和國際問題,因此應當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標準,以實現全世界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的統一。首先,相關國際組織應當硬性規定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的使用方法,以避免各國重復征稅和稅收糾紛。可以規定采用單一的居民或地域管轄權,已達成國際統一標準。此外,應當制定有關各國稅收利益平衡的規定。若采用居民管轄權,對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利益不利;若采用地域管轄權則對發達國家不利。因此應當出臺國際稅收平衡政策,以使各國都能服從相關規定,不至于因為國際硬性規定而影響國家征稅數額。
針對我國現階段電子商務稅收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國家應該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分析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等稅收制度改革為契機,尋找適合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方法和策略。
參考文獻:
[1]吳雷.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研究[J].現代商業.2012(6):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