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經濟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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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英文名稱:Research on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主管單位:
主辦單位: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
出版周期:季刊
出版地址:山東省濟南市
語
種:中文
開
本: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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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范圍:國內外統一發行
創刊時間: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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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簡介
篇2
新制度經濟學首先在研究方法上對傳統的發展經濟學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人們在對新制度經濟學開山鼻祖科斯論文的詳細考察中發現,“其研究方法具有三個突出的特點:一是僅僅研究現實的經濟現象,不僅研究的對象是現實中出現的具體案例,而且模型的假定條件也要符合現實;二是注重以個案為基礎的小樣本研究,重視歸納,但不排除演繹;三是從邊際上入手”。諾斯也強調:“歷史至關重要……因為現在和未來是通過一個社會的連續性與過去連接起來的。今天和明天的選擇是由過去決定的,過去只有在被視為一個制度演進的歷程時才可以理解。”這對后來運用新制度分析方法研究發展問題的學者產生了深遠地影響。傳統經濟發展理論特別是新古典理論“被過度概括模型的危險……(能夠)在某種程度上通過對啟發式研究如何在特定環境適時并安置可變物進行詳細說明而得到避免”。在現實個案研究的基礎上,制度分析可允許我們“穿透”社會事實而不是遠離事實的分析模式來對發展問題予以說明。同時,通過“跨文化的啟發式研究”得到大量的個案積累,也“應該產生對不同的社會和文明內在的行動傾向理解水平”。
事實上,不同國別發展績效的差異,只用正式制度安排往往并不能做出有效的解釋,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在許多情況下對發展績效會有更大的影響。新制度經濟學個案研究方法的采用正是源于其對不同時空中制度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初始條件具有的較大異質性和特殊性的深刻洞見。新古典主義的約束條件根本不足以表達這諸多的復雜性。傳統的發展經濟學是在偏好既定的假定下將對經濟發展具有深遠影響的文化、意識形態等制度因素給排除了。從這個意義上說,新制度經濟學不僅克服了新古典經濟學的過度簡單化傾向,而且還克服了其把經濟理論置于抽象時空的。
早期發展經濟學家也曾就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情況進行過個案研究,但由于其主要是從總體上來把握有關變量,因而充其量只是一些粗糙的描述和分析。新制度經濟學倡導方法論個人主義,認為“對社會單位的分析必須從具體成員的地位和行動開始”,“‘社會’、‘人民’、‘企業’或‘政黨’不是再被認為是‘一個像個人一樣行動的集體’”。市場可以具有不同的特征,在行動情況中的角色既面臨約束也面臨機會,約束和機會的存在依靠各種結構的環境所組成的要素之中”。對特定環境下個體行為的重視有可能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建立堅實的微觀基礎,克服結構主義微觀基礎建構不力的缺陷和新古典主義過于抽象的不足。
雖然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在引入制度作為分析對象的前提下,基本保留了新古典主義方法的“內核”,具有與新古典主義一樣的靜態和比較靜態的分析特征。但是,以諾斯和福格爾為代表的新經濟史學派,則通過對制度變遷與經濟發展歷史的考察,更具有動態特征。避免了新古典方法將靜態方法用于分析發展這一動態問題的窘境。
2新制度經濟學的引入在發展的決定因素上給發展經濟學帶來的新變化
反貧困首先始于對制約發展因素的探討。所以對發展決定因素的求索一直是發展經濟學的核心內容之一。20世紀50年代—60年代的發展經濟學家依據哈羅德—多馬模型和羅斯托的“起飛理論”,認為對發展中國家來說,資本形成是經濟發展的約束條件和決定因素,形成了過分強調資本形成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和地位的“唯資本論”。根據這種理論,發展中國家貧困的根源在于資本稀缺。納克斯提出貧困惡性循環理論和納爾遜提出的低水平均衡陷阱理論則進一步展示了資本不足與發展停滯的惡性互動關系。
但“唯資本論”忽視了這樣的事實,即在發展中國家資本不足的同時,廣泛地存在著資本低效配置和資本浪費現象。正如麥金農所指出的,“在所謂資本匱乏并且某些特定部門遭受供給瓶頸限制的經濟中,普遍存在的卻是過剩的未充分利用的工廠和設備。”新制度經濟學指出,“土地、勞動和資本這些要素,有了制度才得以發揮作用。制度至關重要。”這充分說明,資本不足不是阻礙發展中國家發展的根本原因,而恰恰是欠發達的結果。阻礙發展的是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的制度缺陷。不少落后國家尋租盛行,不僅使生產經營者在提高經濟效率方面的動力消失,而且還導致整個經濟的資源大量耗費于尋租活動,并且通過賄賂和宗派活動增加了經濟活動的交易費用。所有這些方面無疑大大削弱了國民經濟的內在實力,并且使得發展經濟急需的投資或者難以形成或者投資方向和結構受到嚴重扭曲。
在猛烈抨擊“國家控制教條”中起家的新古典主義,認為發展中國家存在嚴重的“政府失靈”,正是“看得見的腳”對“看不見的手”的踐踏應該對糟糕的經濟績效負責。只要政府放棄對經濟的過度干預,讓經濟系統“獲得正確的價格”,市場機制會自動地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靜態的最優必將最終轉化為有效率的動態經濟發展。而作為新制度經濟學基礎的科斯定理告訴我們:交易是市場的前提。在交易成本為正的現實世界里,沒有適當的制度,任何有意義的市場經濟都是不可能的。奧爾森也明確指出,興盛的市場經濟最重要的是那些能夠保障個人權利的制度。沒有這些制度,也就沒有人會積極地儲蓄和投資。諾斯在《西方世界的興起》一書中則開門見山地指出:有效率的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也是西方世界興起的原因所在。因為制度提供了人類相互影響的框架,它們建立了構成一個社會,或者更確切的說一種經濟秩序的合作與競爭關系。
3新制度經濟學的引入在發展政策上給發展經濟學帶來的新變化
發展中國家存在結構剛性和資本短缺的結構主義的自然主張是,利用國家的力量扭曲資源價格進行資本積累,組織對國民經濟各部門進行平衡或有選擇的大規模投資,以期借此走出貧困陷阱。新古典主義則認為,只要政府“使一切自由化,使一切私有化,然后呆在一邊”,經濟就能自然地得到發展。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最重要的是建立一個有效率的制度系統。因為:①制度通過確定明確的規則,增加了資源的可得性,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因而減少了經濟活動的不確定性和風險,降低了交易成本,從而促進了市場更好的運行;②制度通過明確界定產權,使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鼓勵了創新和企業家的出現,為經濟發展提供了持續的動力;③制度通過建立社會活動的基本規則,擴大了人類在經濟、政治、法律、文化等領域的選擇機會,從而進一步豐富了發展的內涵。
篇3
關鍵詞:新制度經濟學;西方主流經濟學;市場觀
新制度經濟學市場觀,是指新制度經濟學家對諸如市場是什么、是如何產生的、為什么會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存在、其有效的運行需要什么樣產權制度前提、有什么經濟社會代價等有關市場的一些基本問題的思考和觀點。新制度經濟學家對這些問題的觀點與西方主流經濟學的觀點有著深刻的分歧。他們的思想揭示并彌補了主流經濟學市場觀許多重要的局限性或不足,有助于人們對市場獲得更為完整、深入、科學的認識。
一、市場是一種制度
“市場并不像它表面上所顯示的那樣,是一目了然的”。①西方不同流派的經濟學者對“市場究竟是什么”的問題看法并不一致。根據西方主流經濟學的觀點,市場是買賣雙方自由進行商品和勞務交換的地方,是價格存在并受供求關系影響的地方。如馬歇爾認為,“經濟學家所說的市場,并不是指任何一個特定的貨物交易場所,而是指地區的全部,在這個地區中,買主和賣主彼此之間的往來是如此自由,以至相同的商品的價格有迅速相等的趨勢”。②斯蒂格勒也認為,“市場是一個區域,在其中一種商品的價格是趨于一致”。③普瑞爾指出,市場是“(1)買者和賣者碰面議定商品和勞務交換的過程,(2)價格存在的地方,(3)價格受到供求力影響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所謂的“地區”、“區域”或“地方”,既包括有形確定的空間,也包括無形不確定的空間。④在邏輯上,價格的存在是由供求關系決定,是買賣雙方在自由進行商品或勞務交易時必然伴生的現象。所以,對西方主流經濟學來說,買賣雙方對商品或勞務進行自由交易的行為是“市場”的根本。只要存在著關于某種物品的自由交易,就意味著關于該物品的市場的存在。
新制度主義經濟學家對市場的看法與主流經濟學有明顯的不同。他們認為,主流經濟學所說的自由交易只是在一個社會選擇了市場這種制度時才會普遍存在和有效地進行的現象。科斯指出,“大多數經濟學家似乎沒有意識到經濟體系與法律體系之間的這種關系”,“實際上存在著私人法律,如果沒有這樣的法則和規定,交易就不可能迅速達成”。⑤布倫南和布坎南認為市場意味著一系列運作規則,“個人行為恰好是在這些規則之下在市場中產生的”。⑥所以,在新制度主義經濟學家看來,自由交易行為并不是市場的最為本質的東西,市場的最為本質的東西是使此種行為能夠有效進行的具有特定的“法則和規定”的“法律體系”。正是從這種角度出發,他們把“市場”看作是一種“社會安排”或一種“制度”。如阿爾欽和德姆塞茨指出,可以“把一個社會體系視為依靠技術、法規或習慣對稀缺資源使用導致的沖突的解決方案”,市場只是人類所曾采取的許多“解決方案”或“安排”中的一種⑦。張五常說,“市場本身是一種制度”,“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樣,市場被創造出來在其他約束條件下降低成本”。⑧富魯博頓和瑞切特說,“市場最好理解成便于多方進行反復交易(與個體之間的零星交易相對應)的社會安排,‘市場’這個組織由一系列的制度規則(一種制度)和人構成,人們創造了這些規則并將它運用到特定的商品交易中去”。⑨這些制度“決定了每個潛在交易者的產權分配并對這些產權如何使用或轉讓作出了規定”,其目標是使“絕大多數潛在交易方有機會參與競爭”,⑩并“有效地組織交易”。
總之,在新制度經濟學看來,市場是一種制度,是價格機制的存在和作用或人們所看到的買賣雙方自由地確定交換物品的價格和數量的過程或行為,只是在社會選擇了“市場”這種“制度”、“社會安排”或“法則和規定”的條件下才能成為普遍性存在的現象,不是“市場”本身,而是“市場”所力圖促進的東西。
二、市場是一個社會所采取的用于解決稀缺資源使用沖突的一種方式
由于主流經濟學把市場歸結為人們自由自愿的交換行為,所以,對他們來說,自由交換行為的發生,即意味著市場的產生。在主流經濟學看來,導致交換行為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作為人類的“本然的性能的”“要求互相交換這個傾向”;二是分工;三是“人類從事經濟活動”所遵循的“盡可能完全滿足其欲望的原則”。在西方經濟學家的觀念中,無論是斯密說的交換傾向,還是門格爾所說的人類經濟行為所遵循的“盡可能完全滿足其欲望的原則”,還是“分工”,都不是由人們可識辨的外在于個人的人為的有形強制行為的結果,而是自然或基于個人理性而自發生成的。把交易行為的發生或市場的產生歸因于這些自發性或自然生成的有關人性或經濟的事實表明,在主流經濟學里,市場被看作是基于個人理性自發生成的。
而在新制度主義經濟學家看來,市場制度產生的根源在于經濟資源稀缺性所必然導致的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它是作為一個社會所采取的用于解決這種利益沖突問題的一種方式而產生存在的。阿爾欽指出,經濟資源的稀缺性“阻礙了每個個人達到完全心滿意足的程度”,這也就不可避免地使得“一些人實現的一定程度的心滿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下的生活狀況為代價的”,因此社會成員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沖突”。“每個社會都必須解決它的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問題。解決(而不是消除)這一沖突的方式通稱為競爭。因為,按照定義,既然沒有辦法消除競爭,那么剩下的問題就在于:為了解決利益沖突,應當采取什么樣的競爭形式。”阿爾欽和德姆塞茨認為,人類為解決這種“利益沖突”而“作的安排包攬了人類經驗的全部范圍,包括戰爭、罷工、選舉、宗教權威、法律仲裁、交換和投機。每一個社會都采用過這些方法。社會組織之間的差別主要體現在它們所強調的解決與資源稀缺相聯系的問題而采用的特定方法上”。這里的“交換”是作為一種社會的“安排”,因此顯然不是主要指行為,而是指人們必須通過“交換”才能取得各自所需的但為他人擁有的財物的制度,即其所說的市場制度。
由于在歷史上或在現實中,人類還常用許多非市場手段如戰爭、行政安排或法律仲裁等來解決經濟利益沖突問題,所以他們強調,人們選擇市場作為解決因資源稀缺問題所導致的利益沖突的一種社會制度或手段,并不是如主流經濟學家所認為的那樣是“理所當然”的。在他們看來,只有資本主義社會才主要依靠市場來解決稀缺資源使用上的沖突。自由交換要成為一種現實的普遍的行為,“需要法庭或政府的權力來加以補充”,需要得到“以國家暴力或懲罰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因此,“沒有政府的協助是不行的”。
把市場看作是一個社會所采取用于解決其所面臨的公共經濟問題即由于稀缺資源使用而發生的利益沖突的“安排”、“方式”或“方案”,并強調它需要公共權力的“補充”表明,在新制度經濟學派看來,市場不是基于個人理性自發生成的,而是一個社會的公共選擇或集體選擇的結果,因此是基于集體理性人為建構的,具有強制的性質。這一點在新制度主義所提出的對市場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釋中有著更為明顯的體現。
三、市場是確保稀缺資源配置效率的最實用的方法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對于主流經濟學家來說,要對為什么市場會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解釋,就需要對他們賴于解釋的市場之所以產生的原因進行普遍存在性的證明。對于人類是否具有“要求相互交換這個傾向”,斯密本人和后來的經濟學家都沒有予以解釋或證明,也是難以證明的。分工的程度與市場范圍是相互依賴的,所以人們根本就不可能獨立于市場對其進行普遍存在性的證明。人類經濟行為遵循“盡可能完全滿足其欲望的原則”,只是經濟人假設的另一種說法而已。西方經濟學家至今都沒能對該假設的普遍存在性進行嚴格的邏輯證明。所以,總的來說,在西方傳統主流經濟學里,還沒有對市場的普遍存在性給予合理的理論解釋。
由于把市場看作是一個社會所選擇的用于解決經濟問題的制度安排的一種,新制度主義經濟學家就從制度成本或交易成本比較的角度對市場的普遍存在性提出了經濟學的解釋。他們認為,之所以是市場而不是“戰爭”等其他手段成了人類社會的用于“解決稀缺資源使用上的沖突”的“主要依靠”,主要是因為總的來說,市場制度的運行成本較低,能確保較高的社會經濟效率。
德姆塞茨認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產權制度其實就是一組界定行為的原則,它規定了哪些競爭方式是允許的、受鼓勵的,哪些則不受鼓勵、不被允許”。而具體規定“哪些競爭方式是允許的、受鼓勵的,哪些則不受鼓勵、不被允許”與其各自的“效率”“具有很強的關聯性”。他說,“依靠暴力進行競爭一般不受稱道,部分原因在于,如果容許使用暴力,就看不清這種競爭的前提,即無法估計其凈收益了”。而在市場上“通過‘自愿’談判進行的競爭”之所以是“允許的、受鼓勵的”,就是因為它“提供了權衡收益和成本的更合理的技術手段,同樣還提供了排除造成凈損失的手段”,[23]即“把人們愿意支付的貨幣作為計量手段,并且把造成可用貨幣計量的凈損失的那種環境篩除出去”,這就使得它“要比通過暴力的‘非自愿’方式的競爭,更能為社會增加實際財富”。德姆塞茨還認為,如果不經過市場協調就使用民主政治體制的集體決策或法庭裁定來決定資源的配置和使用,就無法得到通過自由市場交易所揭示的為確保經濟的高效運行所需要的信息,這樣“不管它們采用哪一種效率標準,都可能只是‘隔靴搔癢’,還很容易錯判”,導致比市場更低的效率。總之,在他看來,“恰恰是由于要掌握這些關于效率的先決性條件過于困難,才使得通過自由市場交易以形成最佳定位的所有權及資源使用方式成為一種很實用的方法”。
張五常指出,市場上的競爭“匯集了所有潛在所有者的知識——即可供選擇的合約安排知識和資源使用的知識”,而“合約當事人之間的競爭”又“降低了執行合約的成本”,這樣就“降低了尋找和追求最有價值的選擇來簽定合約把一種資源用于生產的成本”。他還認為,市場價格是“唯一已知的幾乎不導致或完全不導致租金消散的標準”,[27]所以在他看來,“一般來說,管理決策是不可能優于通過價格機制作出的決策。當價格信息引導從事的每一種活動時,發生錯誤的可能性必然減少”。因此張五常認為,正是由于實施自由市場制度社會的交易成本一般低于取消自由市場制度的社會的交易成本,具有更高的經濟生產力,才使得市場能廣泛地拓展到原來排斥市場的國家。
很明顯,德姆塞茨和張五常對市場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釋角度有所不同。前者直接從市場更能促進經濟效率或生產力的角度來解釋,而后者則是從市場更能節省交易成本的角度來解釋。但對于新制度經濟學來說,所有的經濟制度安排“都需要一定的成本”,“經濟制度的生產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交易成本的高低”。這表明,他們二者的解釋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以市場能比其他制度或手段更能有效促進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率為根據來解釋市場的普遍存在性。這種解釋也進一步地表明了,新制度經濟學強調市場的集體理性和集體選擇的基礎。
四、結語
從以上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新制度主義市場觀與主流經濟學的市場觀有深刻的差異。從經濟思想史的角度來說,新制度主義市場觀是一種新的市場觀。在筆者看來,無論從推進人們對市場的認識來說,還是從現在還沒有建立起能夠確保經濟持續有效運行的穩定均衡制度的社會來說,這種新市場觀都有著重要的意義。綜合起來,它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的意義:
其一,它強調市場存在的制度基礎,有助于人們認識到,自由交易并不像西方主流經濟學的分析所暗示的那樣是僅僅依賴個人理性就可以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存在的行為,它需要某種特定經濟制度的支持,好的市場在任何時候都不是完全自發的秩序,它包含并體現著某種人為的秩序,它需要建構理性主義的努力。
其二,它指出市場作為一個社會所采取的用于解決稀缺資源使用沖突的一種方式這一性質,有助于人們認識到,一個社會選擇市場,首先并不是由于市場擁有主流經濟學所宣揚的那些美好的性質,而是因為該社會存在著需靠它來解決的由于資源稀缺所導致的無法消除的使用沖突。我們現在習以為常的以自由交易的方式來獲得自己所需要——但為他人所擁有的物品的市場行為,首先并不是如正統主流經濟學所宣揚的是一種個人自發的行為,而是一種社會強制的行為。
其三,它較為深刻地闡明了市場在確保經濟的普遍效率方面所具有的為其他任何社會制度或手段所不可替代的優勢之所在,彌補了主流經濟學的不足,有助于人們更為充分地認識到在現實社會經濟條件下選擇市場經濟制度的經濟合理性和必然性。
篇4
關鍵詞:環渤海經濟區;制度創新;硬制度;軟制度
一、引言
環渤海經濟區由京津冀、山東和遼寧三個部分構成,是我國城市群、港口群和產業群最為密集的區域之一,經濟發展水平很高,2007年整個區域的GDP總值約占全國總量的24.6%。其中,京津冀GDP超過2.7萬億元;山東省GDP達到2.6萬億元,遼寧省GDP超過了一萬億元,對全國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影響力。
環渤海經濟區的概念從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提出以來,一體化進程一直沒有突破性進展,區域內三大板塊競爭激烈,區域經濟合作分工尚未形成,沒有形成統一的市場,因此如何加快該地區的一體化進程成為重要課題。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特定制度變遷模式存在的缺點是本區域一體化程度較低問題的主要原因,要想解決好問題必須更多的在制度經濟學的框架內尋找到能促進制度變遷的因素。
二、相關的制度經濟學概念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規則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所構成,這三部分是制度構成的基本要素。
1制度變遷以及制度變遷模式的特點
制度變遷是制度的替代、轉換與交易過程。制度變遷還可以被理解為對一種更有效益的制度的產生過程。制度變遷的過程中存在著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機制。這種機制使制度變遷一旦步入某一條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這就是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
制度變遷包括誘導性制度變遷和強制行制度變遷兩種類型。誘導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誘導性制度變遷是一種自下而上、從局部到整體體的制度變遷過程。強制性制度變遷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實現。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主體是國家,制度供給是國家的基本功能之一。國家推行強制性制度變遷的原因是制度安排是一種公共品,公共品是由國家生產的,并且制度的供給通常是不足的,國家推行強制性制度變遷可以校正這種不足。
兩種制度變遷的優勢和面臨的問題各不相同。誘導性制度變遷主要依據一致性同意原則和經濟原則,效率較高,但是往往存在搭便車之類的問題。強制性制度變遷的優勢在于能以最快的速度推進制度變遷,能以自己的強制力和暴力潛能等優勢降低制度變遷的成本,強制性制度變遷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統治者的有限理性、意識形態剛性、官僚政治、集團利益沖突和社會科學知識局限等。
2創新主體的基本理論
制度創新過程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集團,這些利益集團同時又是參與制度創新的行動主體,他們對制度創新成本、收益計算和預期都是從各自的利益出發,因而對制度創新方向有不同的偏好,制度創新的整個過程是各利益主體多重博弈、合作博弈相互交錯的結果。
由于不同的利益集團在制度新過程中擁有不同的地位和權力,不同的偏好體系和特殊的利益,它們在變遷中的權力結構、偏好體系和利益結構的相互沖突相互制衡共同決定制度變遷的矢量方向。在社會制度創新主體擴散中,政治權力的分配狀況、利益集團的結構狀況特別是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特權和偏好,對制度創新主體的擴散有很大影響。
三、環渤海主要問題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環渤海經濟區一體化程度較低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一下三個:
1強制性制度變遷模式的缺陷造成協調難的問題
環渤海經濟區的建立是由政府推動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模式,這種模式有其自身的優勢與不足。優勢方面是政府推進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有效的彌補了本區域協調發展所需要的制度供給不足的問題,政府強有力的推動,使本區域在較短的時間內以最快的速度推進制度變遷。劣勢方面則是政府推動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模式在一致同意原則和經濟原則方面存在欠缺,由此帶來協調難的問題。
本區域普遍的經濟發展模式都是政府主導型,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作用太大,市場作用沒有很好的發揮。在區域協調的過程中,強制性制度變遷模式在一致同意原則方面存在的不足導致各地方政府與區域總規劃的目標函數存在偏差、地方眼前利益與整個區域長遠利益之間出現矛盾的情況時有發生。各地都以追求本區域經濟最快速的發展,沒有整體的規劃和統一的思想認識。
更為甚者,當地方利益與整個區域的利益存在摩擦的時候,名義上的環渤海經濟區并沒有統一的管理組織,因此統一協調的努力往往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各地還是把地方利益擺在首位,這就導致了區域之內難以協調,沒有明確的產業分工、重復建設問題嚴重、區域內部惡性競爭等問題。這些問題是環渤海經濟區建設統一市場和實現協調發展的最大障礙,是制約整個區域經濟發展的瓶頸。例如本區域港口密集,吞吐量過億噸的大港就有9個,強大的港口運輸能力本應為區域經濟的起飛插上有力的翅膀,但是各主要港口之間缺乏明確分工與合理合作,相鄰港口競爭激烈大大降低了運輸體系綜合優勢的發揮。
2本區域的經濟結構導致缺乏創新主體和創新活力
環渤海經濟區的經濟結構中國有大型企業所占比重明顯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私營企業所占的比重過低,因此區域內行政干預的力量較強,市場配置資源的能力相對較弱,存在明顯的創新主體缺乏、創新活力不足的嚴重問題,制度創新主體主要依賴政府,其他的經濟主體的制度創新熱情難以發揮,影響了制度的供給。
制度創新不過是不同的利益集團相互博弈后形成的公共選擇過程。本地區的私營企業尚不具備與大型國有企業相抗衡的規模,一直處于從屬的地位在制度創新的博弈中處于劣勢。由于私營企業等經濟體在制度創新的博弈中得到的收益遠小于他們參與體制創新需要付出的成本,因此他們參與制度創新的積極性不高,不愿意為打破區塊分割和建立統一市場的嘗試而付出成本。導致了整個區域的創新活力不夠,無法找到打破分割的低成本的辦法。
國有大型企業可以通過政府的行政命令來獲得所需要的資源,與私營企業相比他們在分割的市場中處于更優勢地位,更容易以較低的成本獲得較多的資源,所以他們對制度創新的積極性也不大,由此導致本區域一體化進程明顯較慢,制度創新明顯落后。
3資源配置的路徑依賴使市場的作用難以發揮
環渤海經濟區重工業較為發達,能源消耗較大,電荒和水荒等問題長期存在,生產所需要的能源和一些資源供給不足。這個問題如果依靠市場解決,利用價格機制使有限的資源在整個市場之內有效的配置,則有可能成為本區域建立統一市場的有利契機,成為本區域建立統一市場的有效拉動力。
本區域國企所占比重過大的經濟結構,導致稀缺資源的分配仍然依靠政府批準,尋租現象較為普遍。國有企業在計劃經濟和改革初期雙軌制過程中,長期依靠指標和批文的方式優先獲得生產所需要的各種資源,現階段國有大型企業仍然存在依靠政府批文獲得資源的路徑依賴的問題。大型的國有企業在本區域經濟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因此國有企業的這種路徑依賴導致了整個區域資源配置方式轉變的惰性。
四、推動體制創新加快一體化進程
我們可以說本區域一體化程度較低的問題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制度創新緩慢,因此要想加快本區域的發展必須加快本區域的制度創新,加快制度的創新就要從軟制度和硬制度兩個方面著手。
1改善軟制度增加創新主體
本區域是中華文明的發源地之一,儒家思想中輕商的觀念影響較大,因此人們的下海經商的意識淡薄,不利于民營經濟的發展和創新主體的增加。因此要大力地提倡有利于商業文明發展的文化因子,利用本區域對外開放程度較高的有利條件,積極的引進外來文化因子,逐漸形成一種對經商和下海創業的提倡和尊重,改善本區域的軟制度。
必須加快形成民營企業發展的良好文化環境,引導區域內豐富的人力資源面向市場面向企業積極創業,這將會大大的促進區域內民營企業的發展,大大促進區域內的制度創新主體和制度創新活力的增加。
2創造一套有效的硬制度體系
任何一項政策長久有效的實施都要經過各方的博弈和磨合,因此區域的發展規劃要采用試驗性改革的方式。科學的方法是中央制定一些指導性方針,同時鼓勵地方政府去發現實施改革的最好方式,允許方案的適應性變化。本區域三個區塊的經濟結構和發展情況各不相同,區域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不能搞一刀切和一錘定音,必須遵循靈活機動的原則,使各地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做出相應的調整。
現階段環渤海經濟區的經濟管理者主要是各個省區的政府,同時中央政府的很多政策對這個區域的影響也很直接,但是民營經濟體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因此最好是建立起一個以行業協調機構為基本單位的協調機制,這種行業協調機構最好是加強和完善現有的各個行業的行業協會之類的組織,使他們擁有更大的權利發揮協調作用。
為了建立運行良好的協調機構,一方面政府應該適當的調整相關的政策給這些民營經濟體為主的行會組織創造較大的發揮空間,另一方面政府應該對這些行業協會的調節行為起到監督的作用。行業協會的建立要由行業內的經濟體競爭參與,有實力有威信的經濟體發揮更大的作用,在行業協會建立和運行的過程中政府不再直接參與,而是起到強有力的監督作用。這種協調機制的建立不僅有利于增加市場經濟對經濟運行的調節作用而且有利于激發本區域民營經濟的發展。
五、結論
環渤海經濟區的發展制度創新是關鍵,加快該區域制度創新要從軟制度和硬制度兩個方面人手。軟制度方面要積極的提倡有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文化因素,創造一個有利于民營經濟主體發展的文化環境,民營企業的良好發展是制度創新主體增加的前提,是增加本區域制度創新活力的基礎。
篇5
關鍵詞:新制度經濟學 發展經濟學 變化
一、新制度經濟學的引入在方法論上給發展經濟學帶來的新變化
新制度經濟學首先在研究方法上對傳統的發展經濟學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人們在對新制度經濟學開山鼻祖科斯論文的詳細考察中發現,“其研究方法具有三個突出的特點:一是僅僅研究現實的經濟現象,不僅研究的對象是現實中出現的具體案例,而且模型的假定條件也要符合現實;二是注重以個案為基礎的小樣本研究,重視歸納,但不排除演繹;三是從邊際上入手。”諾斯也強調:“歷史至關重要。……因為現在和未來是通過一個社會的連續性與過去連接起來的。今天和明天的選擇是由過去決定的,過去只有在被視為一個制度演進的歷程時才可以理解。”這對后來運用新制度分析方法研究發展問題的學者產生了深遠地影響。傳統經濟發展理論特別是新古典理論“被過度概括模型的危險……(能夠)在某種程度上通過對啟發式研究如何在特定環境適時并安置可變物進行詳細說明而得到避免。”在現實個案研究的基礎上,制度分析可允許我們“穿透”社會事實而不是遠離事實的分析模式來對發展問題予以說明。同時,通過“跨文化的啟發式研究”得到大量的個案積累,也“應該產生對不同的社會和文明內在的行動傾向理解水平”。
事實上,不同國別發展績效的差異,只用正式制度安排往往并不能做出有效的解釋,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在許多情況下對發展績效會有更大的影響。新制度經濟學個案研究方法的采用正是源于其對不同時空中制度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初始條件具有的較大異質性和特殊性的深刻洞見。新古典主義的約束條件根本不足以表達這諸多的復雜性。傳統的發展經濟學是在偏好既定的假定下將對經濟發展具有深遠影響的文化、意識形態等制度因素給排除了。從這個意義上說,新制度經濟學不僅克服了新古典經濟學的過度簡單化傾向,而且還克服了其把經濟理論置于抽象時空的。
早期發展經濟學家也曾就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情況進行過個案研究,但由于其主要是從總體上來把握有關變量,因而充其量只是一些粗糙的描述和分析。新制度經濟學倡導方法論個人主義,認為“對社會單位的分析必須從具體成員的地位和行動開始”,“‘社會’、‘人民’、‘企業’或‘政黨’不是再被認為是‘一個像個人一樣行動的集體’”。市場可以具有不同的特征,在行動情況中的角色既面臨約束也面臨機會,約束和機會的存在依靠各種結構的環境所組成的要素之中。”對特定環境下個體行為的重視有可能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建立堅實的微觀基礎,克服結構主義微觀基礎建構不力的缺陷和新古典主義過于抽象的不足。
雖然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在引入制度作為分析對象的前提下,基本保留了新古典主義方法的“內核”,具有與新古典主義一樣的靜態和比較靜態的分析特征。但是,以諾斯和福格爾為代表的新經濟史學派,則通過對制度變遷與經濟發展歷史的考察,更具有動態特征。避免了新古典方法將靜態方法用于分析發展這一動態問題的
窘境。
二、新制度經濟學的引入在發展的決定因素上給發展經濟學帶來的新變化
反貧困首先始于對制約發展因素的探討。所以對發展決定因素的求索一直是發展經濟學的核心內容之一。20世紀50年代—60年代的發展經濟學家依據哈羅德—多馬模型和羅斯托的“起飛理論”,認為對發展中國家來說,資本形成是經濟發展的約束條件和決定因素,形成了過分強調資本形成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和地位的“唯資本論”。根據這種理論,發展中國家貧困的根源在于資本稀缺。納克斯提出貧困惡性循環理論和納爾遜提出的低水平均衡陷阱理論則進一步展示了資本不足與發展停滯的惡性互動關系。
在猛烈抨擊“國家控制教條”中起家的新古典主義,認為發展中國家存在嚴重的“政府失靈”,正是“看得見的腳”對“看不見的手”的踐踏應該對糟糕的經濟績效負責。只要政府放棄對經濟的過度干預,讓經濟系統“獲得正確的價格”,市場機制會自動地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靜態的最優必將最終轉化為有效率的動態經濟發展。而作為新制度經濟學基礎的科斯定理告訴我們:交易是市場的前提。在交易成本為正的現實世界里,沒有適當的制度,任何有意義的市場經濟都是不可能的。奧爾森也明確指出,興盛的市場經濟最重要的是那些能夠保障個人權利的制度。沒有這些制度,也就沒有人會
積極地儲蓄和投資。諾斯在《西方世界的興起》一書中則開門見山地指出:有效率的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也是西方世界興起的原因所在。因為制度提供了人類相互影響的框架,它們建立了構成一個社會,或者更確切的說一種經濟秩序的合作與競爭關系。
三、新制度經濟學的引入在發展政策上給發展經濟學帶來的新變化
發展中國家存在結構剛性和資本短缺的結構主義的自然主張是,利用國家的力量扭曲資源價格進行資本積累,組織對國民經濟各部門進行平衡或有選擇的大規模投資,以期借此走出貧困陷阱。新古典主義則認為,只要政府“使一切自由化,使一切私有化,然后呆在一邊”,經濟就能自然地得到發展。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最重要的是建立一個有效率的制度系統。因為①制度通過確定明確的規則,增加了資源的可得性,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因而減少了經濟活動的不確定性和風險,降低了交易成本,從而促進了市場更好的運行;②制度通過明確界定產權,使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鼓勵了創新和企業家的出現,為經濟發展提供了持續的動力;③制度通過建立社會活動的基本規則,擴大了人類在經濟、政治、法律、文化等領域的選擇機會,從而進一步豐富了發展的內涵。
特定制度的出現與否取決于對它的需求和供給,公共選擇理論和“諾斯悖論”卻向我們昭示:政府一方面可能通過安排激勵系統來刺激經濟增長,但另一方面又可能因為統治者的偏好、意識形態剛性、官僚政治等因素而導致政府維持低效率的制度安排。有鑒于此,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在促進發展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重于一切。而有效率制度安排的出現要依靠政府和社會的共同作用,特別是對政府要施加嚴格的限制,即建立一個受限政府。從這個意義上說,新制度經濟學破除了結構主義“政府萬能”和新古典主義“市場萬能”的幻想,為發展經濟學的政策研究和取向提供了更為現實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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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改革開放正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進入深化改革的攻堅階段。改革初期提出的“打破鐵飯碗”,提倡勞動力自由流動、自主擇業的要求已經基本達到,帶來的是新的問題,即打破“鐵飯碗”后吃飯問題靠什么保障?擇業未成時誰給生活費?企業不景氣甚至破產時誰給報銷醫療費,誰發退休金?諸如此類問題,使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被擺到改革的前列,當前,保險制度的變革就引發了一系列值得深究的現實和理論問題。
首先,保險制度由企業自理、部門自理,走向社會化保障制度,產生了許多不相適應的問題。很多老企業背負著巨大的退休職工經濟包袱,削弱了老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
其次,經濟改革涉及到利益和權力的再分配,也涉及到風險和負擔的再分配。企業改革客觀要求社會管理制度建設跟得上,特別是職工本人無法解決的生老病死的問題,需要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社會保險制度來解決。社會保障制度是總的方面,它包括經常性的退休金、醫療費、住房購租等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包括突發性的大宗的偶然支出,如急病、重病、生育、房屋大修等,都需要保險制度來集千萬人的資金,資助少數人的危急之需。沒有保險制度不但不利于個人也可能拖垮企業。社會保險制度承擔了政府安定社會、解急救難的功能,因此,社會保險需要企業、單位、個人的長期、有力的支持,更需要政府予以特殊的政策,讓其早日增強實力,應付不測。
再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也要逐步成熟和完善,正如經濟改革一樣,要步步深入,層層推進,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還不發達,社會管理制度還不完善、社會積累還不豐富、人們的思想覺悟還不高,在這種現實的條件下實現社會保障制度,也只能因勢利導,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挖掘有關方面的潛力。社會保障制度既然能夠造福社會、造福人民,那么就應該發揮社會各方面的以及海外的積極性,大力支持社會保障事業,比如說,籌辦各種募捐、義賣等形式的慈善活動,充實社會保障基金。這種基金必須不以贏利為目的,而有所收益也必須如數用于社會保障事業,即使是其中的社會保險也必須堅持這一條,與商業保險劃分得越清楚,其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就越有力。社會保險發展壯大的關鍵恐怕離不開“來自社會,全心全意為社會大眾服務”的自身發展宗旨。社會保險承擔了穩定社會、救危解困、為企業和單位松綁的職能,它分擔了政府有關方面的職責,因此社會保險工作要充分考慮遵從商品經濟規律辦事,不能做長期虧損的生意,但作為政府應管的社會保障功能的分擔者,它以政府代表的名義出現更為有利。
二、社會保險實踐的啟迪
通過幾年努力,廣州的社會保險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框架,進入營運階段,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以社會保險為主力創立新型的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場史無前例的歷史創舉,也是一次舉步維艱、困難重重的改革“”。社會保險既要解決參與者的有關項目保險問題又要解決缺乏政府資金注入的問題。從廣州情況看,諸多大宗或突發性的支付項目都要依靠社會保險,其發展前途當然可觀,但在開始階段社會保險實力則令人擔憂。因為社會保險本身也需要一個資金和經驗的積累過程,難免有起伏興衰的曲折過程。
根據資料分析:1996年廣州市失業保險基金缺口400多萬元,應繳未繳的企業較多,1992年~1996年全市有300多家困難企業辦了養老金緩繳手續,緩繳金額達2億多元,靠全市調劑的單位占總數的40%。企業發展不平衡形成苦樂不均,而有了社會保險,矛盾就可以集中社會力量來解決。解決的辦法既要靠社會力量和政府投入,同時又要靠企業的改革求得生存與發展。對那些處在變革之中的困難企業更需要社會保險扶持渡過難關,這些困難企業多是紡織、電子、航運、供銷、交通、區街集體企業等,社會保險既然擔當了政府部分職能,也應得到政府財政、稅費政策的優惠和支持。對困難企業職工的救濟可以通過社會保險去發放、管理和運作。通過社會保險機構實施社會福利措施,有利于監督、測算和及時有效地運作。在改革過程中,必須兼顧公平與效率兩方面,在實現社會穩定前提下加快改革的步伐,國家、企業和職工分別合理負擔,盡快妥善建立社會保險制度,開創一個新局面。
三、完善社會保險制度,開拓更廣的領域
社會保險靠全社會的普遍參與,以千萬人的資金來資助偶然的個別支出,以長期的投入支付退休后經常的支出,以上一代人的積累支付后代的保險等,才能使社會保險的根基越扎越深,樹冠越長越大,所蔭庇的社會成員日益增加,所資助的項目更加有力。從經濟學分析,社會保險體制有幾種類型:
其一,供款基準制,即保險措施對具體受益人的提供取決于(或主要取決于)該受益人過去在保險體系中的資金貢獻量(供款量),其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是運用預籌積累的方式來籌集資金的。其原則是,先積累,后受益,而且資金積累的過程不是一次完成的,是要在若干年的時間里,按照一定的繳納比例規定,逐年逐月地交費累積而成的。其主要優點在于,它能夠保證社會保險有可靠的資金來源,不會發生寅吃卯糧的問題,受益的多少取決于積累數量的多少。其具體方法是采取個人賬戶,在社會保障體制中引入激勵機制,由于個人賬戶產權界定清晰,因而可以調動人們進行積累和勞動的積極性,避免吃“大鍋飯”的舊病復發。
其二,受益基準制,即保障措施對具體受益人的提供取決于(或主要取決于)規定中的受益與否的標準(或公式),按照受益人當前的狀況(如年齡、身體健康狀況、失業期等)是否符合特定的標準而決定。此方式注重受益條件的公平性,而不注重受益人已經在資金上貢獻的多少,從資金籌集方式看是采用現收現付制來籌集資金并滿足當期的支出,這種強調同等條件面前人人平等的分配方式有社會公證性的一面,但又可能有吃“大鍋飯”的問題,缺乏激勵機制,但管理相對簡便,主要的資金來源是稅收,不涉及投資及投資回收問題,因此管理成本較低。
其三,混合制,即上述的供款基準制與受益基準制兩種基本類型擇優而成。利用受益基準制來提供普遍性的最基本的社會保障,而使用供款基準制對具體個人提供附加的個人保障。也就是用較低的所得(薪給)稅稅率征收一部分公共財政收入,由財政支出按某種受益公式對退休、醫療、失業、傷殘、意外等提供水準較低的但普遍適用的基本保障,這一部分保障強調公開性和社會安全網的作用,但大多數人不會滿足于低水準的退休金和其他保障,因此仍要安排供款基準制的附加保障。附加保障是個人賬戶,自存自用、預籌積累式的,它提供了明確的激勵特征。
社會保險中著重在養老、醫療和傷殘、失業等幾項中具有供款基準制特征,不同于商業保險,但也帶有商業保險的某些特征,就是參與者才能享受。并且供款基準制鑒于人們對未來風險的非理性預期,必須實行強制性的儲蓄積累方式。因此,政府干預經濟的功能就更加明顯,而且不同時期可能要求不同繳款比例的儲蓄額。對于已參加公有制企業工作多年的職工,他們過去對社會積累的貢獻大都形成國有資產,因此在實施社會保險個人繳費時則應考慮到原有的貢獻,當公有制企業老職工面臨不能支付社會保險繳款的困難時,有必要從財政上予以資助。再一個途徑就是通過社會援助、募捐籌資。在新舊體制交叉的過渡時期必須通過一套漸進、協調的靈活方法來完成機制的轉換。
就廣州的現狀來說,采取分門別類的混合制更為適合,即以供款基準制為主,從每月工薪和企業中相應支付同項的籌款項目形成養老保障的部分,公有制企業及非公有制企業、個體戶也應納入其中,有余力的個人可以額外加入商業保險取得退休后比別人多些的退休保險金。對醫療保障、失業保障、生育保障等可以更多采用受益基準制,即以收納所得稅來建立,以多補少,以社會力量來救一時一人之危困。
加快社會保險體制的建成速度,必須做到教育市民認識社會保險的重要性及自覺參與社會保險的必要性。這是必須經常、深入去做的重要工作。建立新型的社會保險事業,必須有國家、企業、政府幾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成功。政府既要通過有效的機構去運作社會保障體系,又必須投入相當的財力、人力、物力才得以奏效;既要用強制性的手段(規定凡領工薪者必須參加相應的住房公積金、退休金、養老、醫療等保險),也要運用商業性的自主參預的手段(如商業人壽保險等),提高國民抵御風險、提高生活水平的能力,建立社會安全網絡不能只用一根繩,必須有多條繩有機交織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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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其各個流派中選擇新制度經濟學派專題分析,深入了解該流派的發展演變歷程;并闡述其主要內容與代表性人物;另外結合當代形勢,具體分析新制度經濟學派對我國的深化改革開放所帶來的啟示,深入學習其不同流派在經濟思想史上的地位和作用。
【關鍵詞】經濟思想史;新制度經濟學派
一、新制度經濟學派的產生與演變歷程
新制度主義經濟學派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經濟自由主義思潮復歸過程中興起的一個比較有影響力的新學派。
制度學派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美國社會主義社會,它是對美國現實的一種反映,只不過批判地反映了現代資本主義特別是美國資本主義經濟生活中的許多現象和特點。
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在接受傳統新古典經濟學基本觀點的基礎上,注重新古典經濟學所忽略的方面,不僅注意從現實世界存在的問題出發,而且注重從微觀角度研究制度的構成、運行以及制度在生活中的作用。自此之后,制度經濟學無論在方法論方面還是在理論思想方面,都發生了轉折性變化。變化的趨勢不是日漸遠離主流經濟學,而是趨與相同,以至于在一些經濟學家看來,自科斯以后的新制度經濟學是可以被主流經濟學所接納的,甚至能夠被歸并到新古典經濟學中去。
新制度經濟學不僅以其獨特的理論思想和理論特色,在整個現代經濟學體系中引人注目,而且它所運用的研究方法也頗具特色。更進一步講,在近一個世紀的時間跨度中,制度經濟學在研究方法論的演化軌跡和發展趨勢,也是頗為耐人尋味和引人入勝的。
二、新制度濟學派對我國的深化改革開放所帶來的啟示
改革開放是中國實現經濟增長與發展的轉折點,在這一過程中實現了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漸進變革,中國經濟實現高速增長。不可否認制度的變革對中國經濟增長起到關鍵的推動作用,這也從一個方面印證了新制度經濟學經濟增長理論的科學性。以下是新制度經濟學對中國經濟發展的一些啟示。
(一)產權方面
新制度經濟學的產權理論是在我國引起極大的反響西方經濟學理論之一,對我國的市場經濟改革有著重要的啟示。新制度經濟學理論認為,一國的制度結構是開啟財富潛力的鑰匙。經濟學家張五常作為科斯理論的傳播者、繼承者和創新者,特意把最近出版的《中國經濟制度》一書獻給科斯,稱“他那權利要有清楚界定的理念,喚醒了一個龐大的國家”。周其仁教授認為,中國改革就是“一部未完成的產權改革史”。科斯本人在接受《財經》記者專訪時表示,“如果產權沒有得到界定,交易費用居高不下,市場經濟就難以運轉。在過去的30年里,中國一直在通過改革來界定產權、降低交易費用,顯然是取得了很大的進展。”2003年,我國明確提出了產權制度改革的問題。十六屆三中全會更進一步的提出了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建立現代產權制度是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的內在要求。其中受影響最深刻的就是我國的農地制度。新制度經濟學為我們提供了明確產權的產權激勵問題,就農民的信息空間或農民承包土地和出賣農產品的信息成本過高提出了通過完善農地產權制度,建立一個完整的農地產權激勵機制,使產權機構向多元化方向發展,實現農地的可持續利用,推動我國農地制度變遷。
(二)制度創新
新制度經濟學在分析方法和政府行為中,提供了分析政府機構中腐敗與反腐敗問題的視角。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它實際上是公職人員和那些參與腐敗交易的人在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自利動機驅動下經過成本―收益計算后得出的合乎理性的選擇,而制度通過影響個人對成本和收益的計算最終影響著個人選擇;提供了加強政府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提高政府結構效率的依據;提供了政府行政機構改革的主要途徑――制度創新。科斯在談到中國當前面臨的腐敗問題時,曾表示“我不認為目前收入差距擴大的主要原因是腐敗,也不認為中國目前的腐敗是市場化改革的副產品。在市場化改革之前就有腐敗了。腐敗的根源是一種不良的社會體系,使一些人尤其是政府官員,得到了以腐敗牟利的機會。
(三)企業理論
制度分析方法與企業行為中,新制度經濟學指導完善公司法人內部治理結構。認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就是為解決委托―問題而提供的一種激勵約束機制,是對一個企業經營管理和績效進行監督的制度安排,是一套對公司剩余索取權進行配Z的法規構架;同時,新制度經濟學引導人們重視對中國企業文化的研究――企業與團隊精神。目前我國所進行的企業產權改革就是一種國家機制主導的制度變遷。改革和發展是我國目前最大的現實,中國經濟學要想有所突破,新制度經濟學和發展經濟學的研究是必然選擇。中國的經濟改革實踐提出了許多西方主流經濟學和傳統的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都無法解答的理論難題。最后引用科斯2010年在芝加哥大學“中國經濟改革”論壇上所說的“我一直對中國的潛力充滿信心”。
三、對新制度經濟學派的評價和對自我啟示
制度是一個復雜系統,并不能用單單一種分析方法或是僅僅通過某一種視角來了解。也許,這正是幾種不同的制度經濟學共同存在的原因。在一個多世紀的發展過程中,不同制度學派之間或多或少都存在著理論觀點上的原則性沖突。這一點不但在新制度經濟學派和舊制度主義經濟學派之間存在著,同時也在兩種新制度經濟學派之間存在,并且十分明顯。
由于存在著種種缺陷,新制度經濟學派的發展至今雖然引人矚目,但仍遠不是一種成熟的經濟理論。但是它確實彌補了西方主流經濟學在研究經濟增長問題和經濟發展史時不考慮制度因素的片面性,把制度作為經濟增長的內生變量加以考慮,把制度因素納入經濟增長理論的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恢復和發展了亞當?斯密的古典經濟學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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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由于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東(包括法人、人)利用“一股獨大” 的獨特優勢,濫用公司控制權導演了一幕幕巧取豪奪,或掏空上市公司資金、資產或業務等行為,由于上市公司作為一個以有限責任為基石原則的法人獨自承擔全部的后果,由此導致了上市公司的停牌、退市或者被清算,也使包括公司員工、債權人、供貨商等公司利益相關者受到了巨大損失,同給整體福利帶來了負效應。這種情形不是上市公司特有的情形,包括那些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有許多都未能幸免。在當前《公司法》修改的立法安排背景下,我國不少有志之士根據國內外公司法立法和實踐,針對我國1993年頒行的公司法適用過程中暴露出的種種弊端,以及當前公司運作實踐提出了將“刺穿公司面紗”這一對公司有限責任和法人獨立人格之基本原則的補充和完善之原理納入未來的修訂中。但這一過程中,更多的搖旗吶喊者是法律方面的專家、學者,而以“經世濟民”為己任之學界的同仁們卻鮮有。盡管“刺穿公司面紗”公司乃法律研究之重要范疇,但筆者擬以經濟學的視角對其進行思考。
關鍵詞:刺穿公司面紗、有限責任、委托、公司控制權、利益相關者
一、 關于“刺穿公司面紗”的含義及其基本面分析
“刺穿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揭開公司面紗” (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也有稱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 (disregard of corporation personality) ,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
所謂公司,就是指由眾多的人經營某項共同的事業所組成的一個集合體。一般來說,公司是由兩人(自然人或法人)以上,以一定形式出資聯合而成的。 公司是商品經濟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公司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經歷了起源(從羅馬帝國時期到15世紀末)、發展(15世紀末至19世紀末)和公司的發展(從19世紀末到現在)三個階段。 換句話說,公司發展大致經歷了古典、近代和現代三個階段。每一個階段事實上都是公司所處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選擇的結果。作為公司高級階段的現代公司區別與古典或近代公司的最根本特征是十九世紀法典化所確立的有限責任制度,即是說作為公司股東,僅僅以其投入公司的股本范圍內承擔責任。 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一經確立,針對它的爭議從未停止過。經歷了和時間的沉淀,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也按照這樣的路徑進行了演變,最初的萌芽和不被法定,上升為法定原則。
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作為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因其有效地防范和減少了股東的投資風險而對刺激經濟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但這一制度安排本身并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商業風險,在道德風險、機會主義和經濟人理性追求的收益最大化催化劑作用下,導致了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被濫用情形時有發生,比如惡意逃廢債務,如此導致了包括債權人在內的公司相關利益者之合法權益落空,最終了社會整體福利的帕累托改進,界和實務界對該原則進行了再思考,結果是對其適用有了放松。即是說,由曾經的股東有限責任至上主義、絕對有限責任主義轉變為有條件的例外適用。“刺穿公司面紗”制度就是股東有限責任例外適用之重要途徑、方式。
國內對“刺穿公司面紗”原則的研究主要是從法學的角度對其起源、本質及內涵解釋,適用范圍及其在我國的可適用性、再生性和改造特征等方面進行不少的研究。 對于研究比較完善而且非常深入者當數朱慈蘊(1998)的專門著作。“刺穿公司面紗”主要隨著19世紀股東有限責任普遍形成后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設。 “公司主體的獨立性通常應受到尊重,但是,當公司的形式被用于逃避已發生的責任、規避特定的法律、犯罪、或者產生不公正時,公司的面紗將被刺穿”。 刺穿公司面紗是指在某些情況下,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法院可以否定公司股東與公司間各為獨立主體,使公司的個人股東與法人股東直接對公司債務負責,以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和社會秩序。
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兩大基石。但,公司法人制度在實踐中卻表現為一柄雙刃劍:一方面,它限制了股東的債務責任,大大降低了投資風險,成為鼓勵投資、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強有力的催化劑;另一方面,它也成為一些不法投資者濫用公司法人人格、非法轉移投資風險、逃避債務責任和社會責任的工具。基于對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的追求,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應運而生。自二十世紀初美國判例法首創“刺穿公司面紗”以來,該理論為德、法、英、日等國所效仿,其已成為兩大法系普遍采用的彌補公司法人制度缺陷的重要措施。
“刺穿公司面紗”原則適用的情形主要是公司欺詐、不遵守公司的形式、資本不組、資產混合和控制。 也有人認為,“刺穿公司面紗”原則適用的情形是財產混同、人格混同、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及利用公司法人格以規避法定的或約定的責任義務之場合。
上述主張和觀點都是從法學角度對該進行了論述,但實際上,公司行為和管轄公司的法律規范可用經濟術語來進行描述和分析。 運用經濟學的原理來分析和描述公司行為和管轄公司的法律規范可能會有利于形成對公司內部操作的重要洞見。本文就從經濟學角度出發對我國相關法律中引進并植入“刺穿公司面紗”制度進行分析。
二、“刺穿公司面紗”制度植入的企業理論解釋:企業交易成本隨意擴張的終結和企業的“虛擬邊界”向的“實際邊界”轉化。
企業的契約理論由科斯首創(1937),主要包括交易費用經濟學和理論。其共同的基礎和主旨是,都把企業看作是一系列合約的聯結,都使用契約主義的考察有關企業的問題,揭示企業的秘密。科斯首先深入“黑箱”內部,他認為:企業的產生是由于交易費用,由于市場運行交易成本與企業運行交易成本的比較,即“市場的運行是有成本的,通過形成一個組織,并允許某個權威(一個‘企業家’)來支配資源,就能節省某些市場運行成本”。 他還認為,“在企業之外,價格變動決定生產,這是通過一系列市場交易來協調的。在企業之內,市場交易被取消,伴隨著交易的復雜的市場結構被企業家所替代,企業家指揮生產。”“企業的顯著特征就是作為價格機制的替代物”。 沿著科斯的思路,張五常提出,企業是一種合約代替另一種合約,是一系列合約的集合。合約對涉及的所有當事人是有約束力的。公司欺詐、不遵守公司的形式、資本不實、資產混合和控制這些情形本質上來講,就是超出合約的約定范圍。本身在一個企業內部進行的交易 應當在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內進行,而作為公司的股東們往往擅自擴大交易的范圍,本身在企業內部進行的交易可以非常好的協調其與市場交易成本,但就因為這些行為致使企業交易范圍地逐步放大,從而擴大了該公司的范圍,超越了本身的邊界,從而力求在新一輪的市場交易成本和內部交易成本的此消彼漲循環中取得新的平衡。
威廉姆森對市場交易費用產生的原因也進行了分析,他認為,形成市場交易費用的原因包括產品與市場環境和人兩個方面。產品和市場環境包括交易物的專用性、市場的不確定性、交易對手數量和交易頻率等因素,人的方面則主要指人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交易費用“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談判成本、擬定和實施契約成本,界定和控制產權成本、監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結構的成本。簡言之,包括一切發生在物質生產過程中的成本。” 交易費用經濟學派的企業理論也可以稱為“節約成本的企業”,節約交易成本既是企業存在的原因,也是企業的性質。企業內部交易代替市場交易是有成本的,為此應該確定企業的合理效率邊界。從成本費用的角度看,當某一交易通過市場來完成的成本較高時,可以考慮組建企業或由企業組織來完成;反之,市場交易的成本較低,就應該在市場上來完成。也就是說,在某一點,市場交易成成本與企業內部組織成本相等,這一點就是企業和市場的“分界點”。若在企業內部進行的交易成本較高時,就應當由市場來完成。
法人資格和有限責任制度作為外罩于公司的“面紗”在節約交易成本和提高經濟效率及資源優化配置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們討論如下情形:當存在一家母公司和子公司構成的一個獨立時的情況,由于母公司權威的過分滲透進入子公司,使本應當在子公司內部進行的節約成本的交易被外化,擴大了子公司的交易成本,但交易結果卻被母公司受讓或占有了(有利可圖和“隧道行為”),從而導致了子公司作為一個獨立企業的基本原理存在受到嚴峻挑戰(公司股東對其投資公司采取此類行為時出現的問題也類似)。“刺穿公司面紗”制度作為一種“可置信的威脅”,目的就是對此類隨意擴展行為的法定終結。一旦“刺穿公司面紗”制度適用的約束條件滿足時,這一制度就會要求利用“面紗”作為愰子而從事有損于法人之行為者承擔全部的后果,并就原來子公司的“法定的虛擬邊界”擴展至“法定的實際變界”。
“刺穿公司面紗”原則適用過程中,法院采納“企業體”理論就是對企業理論的延伸。企業體理論(enterprise entity theory)以企業體概念代替公司主體這一概念,主張一公司是否為一法律主體應該看公司事實是否與企業事實相一致。如果公司是一個獨立近一經營的企業,公司的事實與企業的事實相符合,則該公司即為一個獨立法律實體;但如果股東成立數公司以經營同意企業,那么該公司實際為同一個企業的不同部門,雖在法律上為多個不同主體,但從企業事實看,這些公司應視為同一法律主體。 三、“刺穿公司面紗”制度植入的直接效用:委托關系中委托人過度行為風險的克服
委托是法院在適用“刺穿公司面紗”原則時作為判決的理論依據之一。委托-理論把看作是委托人和人之間圍繞著風險分配所作的一種契約安排,由于利已的動機和信息的不對稱,必然出現“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因此,企業的關鍵就在于,委托人設計一套有激勵意義的合約,以控制人的敗德行為和逆向選擇,從而增大效果和減少費用(詹森和麥克林,1976)。 上述理論關注了委托問題中的一個方面,而且這種情形的出現可以視為是正常情形下公司所面臨的問題,可以理解為“不足”。但另一方面的問題則是股東對公司的“委托人過度行為”該如何來解決呢?
也有認為由于控制股東的實際的支配力和力的存在,使控制股東與公司和少數股東之間存在著一種事實上的信義關系或信托關系。實際上,無論是信義關系、信托關系還是關系,從本質上來看,股東(包括母子公司情形下的母公司以及單純作為公司的股東等情形)對公司的投資都可以視為是學上的委托人與人(此處的人是抽象的本身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之情形。按照公司人格理論,公司與股東(包括控股公司)系不同的主體,自應獨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股東除履行自己的出資義務外,本不應在承擔其他額外的法律義務。但若在公司(包括子公司)的設立、存續和經營完全依從于股東的指令時,公司實際上喪失了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特征下獨立為意思表示這一法人制度的根本要素,公司實際上就不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而淪落為股東的人了。但就控制股東(以筆者之間包括人、也包括法人如母公司)而言,其基于強大的表決力而產生的對公司的支配和影響,可能會使控制股東的實際權限完全超越股東為維護其自身利益所需要的權利限度。就資本多數決原則而言,其立論基礎和假定前提是多數派股東的意思即為公司的意思,然客觀現實卻是資本多數決原則所擬制的多數派股東的意思為公司意思的假定并不總是正確。多數派股東的意思并不一定真正體現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和需求。所以無視控制股東對公司經營事業的影響和控制股東利益與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不盡協調甚或沖突之客觀事實,單純強調公司與股東人格的獨立的有關學說和理論自然無法滿足現實生活之需要。
作為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夠依據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參與全部的交易活動。但是,當一個公司在設立、存續和經營過程中完全依從于控制股東(包括自然人、包括法人等控制股東)的指令而作為或不作為時,則該公司實際上已經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完全成為了股東之人。也即是說在這種情形下,一個公司完全是另一個公司或其股東的傀儡,為此作為公司的股東應當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性質是一種類似于補充擔保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我以為,如果主張是一種補充責任時,對公司面紗僅僅是刺破,而并未刺穿。主張屬連帶責任者,實施了刺穿即“直索”方式。作為對法人制度和有限責任制度的一種矯正機制,其實用具有非常嚴格的約束條件,但一旦符合而適用時,我們主張其為一種連帶責任可能更具有威脅力和懲罰力,這樣一來也才能大幅度阻止此類行為的發生。
四、“刺穿公司面紗”制度導入的個體誘因:對公司控制權濫用的制約
公司控制權以公司所有權為基礎。從終極結果來看,公司所有權是一種狀態依存權。但在經營過程中反應出來的則是股東對公司所有權具有實質性影響力。股東作為所有權人必須解決的問題,其中核心是如何對股東行使公司控制權進行制約,防止過分的膨脹而突破其應有的邊界。
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源于股東對公司控制權的擁有和行使。因此,控制股東控制權制約首先是“行使權力就須對其后果負責”的最基本的法理念的客觀要求。控制股東之控制權的實質是其對公司的支配力和影響力,故其本質當是一種客觀存在的“權力”。正如德國學家德里希·邁內克(Freiderich meinecke)所指出的,一個被授予權力的人,總是面臨著濫用權力的誘惑,面臨著逾越正義和道德界限的誘惑。所以,著名的法哲學家博登海默提出了“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約束和限制權力,而不論這種權力是私人權力還是政府權力”的至理名言。就控制股東與從屬公司的關系而言,二者在法律上確是兩個各自獨立的法律實體,但這種獨立僅是一種形式。從屬公司的經營實際上不能不受制于控制股東。既然控制股東行使公司控制權,就應對其支配的后果負責。這是義務與權力相對應的題中之義,也是權力須受限制的上述法哲學理念的客觀要求。
在明確出資者作為制約公司控制權主體后,就面臨如何制約的問題。對公司控制權的制約從表現形式上可劃分為動態的行為和靜態的制度兩種。動態制約行為就是制約主體通過某種許可(法律的或準法律的比如章程賦予)的行動達到對公司控制權行使的限制,從而達到勸誘、約束、阻止被制約者權力行使的目的。靜態的制度通過制約主體的堅持,也構成了對公司控制權的制約,比如法律限制、道德要求、責任設定、程序規則,這些制度架構本身不具有生命力,對公司控制權制約所起作用有限,但若制約主體嚴格堅持并要求控制權主體遵循時,這些制度在制約主體手中就演變為具有支配力的制約措施。
對公司控制權的制約從性質上來講,并非是替代被制約者改變原行為或做出新的行為,而只是通過判定原行為的效力,達到誘導、約束或阻止該行為發生效果的目的。簡而言之,對公司控制權制約的性質就是股東在其權力范圍內所處理的管理性問題轉化為法律性問題,通過法律規定的評價標準來制約公司控制權行使的過度膨脹或濫用。對公司控制權的制約的目的在于建立公司內部權力運行的良性機制而非權力之間的均衡。為何這樣說呢?首先,公司作為一種組織,權力問題是與生俱來的,權力只能受制約而不能被取消。公司內部權力就如同組成機器的各個部件,只有各個部件之間相互配合,才能發揮機器的整體效能;任何一個部件的損耗或廢棄,必將影響機器的正常工作。在此意義上來講,公司控制權制約本身并非以均衡各部件能力的大小為目的,而是為了公司更好地運行。其次,公司控制權制約發生在公司內部權力主體與權力主體之間,因此制約本身也是一種權力關系,而這種關系只有公司在運作的前提下,相互合作、相互協調,方能發揮公司整體的作用。公司控制權的制約和公司控制權為權力不同分工,也只有進行合理分工,才能確定各自的權力限度,防止權力過分集中。分工不是分立,目的仍在于保障權力之間的配合,以穩定公司內部的秩序。對公司控制權的制約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促成公司內部權力良性運行機制形成的一種手段。
現實中,股東濫用控制權的情形比比皆是,主要表現在過度控制、欺詐、資本顯著不足,隧道行為、惡意掏空等行為。權力濫用理論是近代民法為制止個人利益極度膨脹、危及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和市民的和諧秩序而出來的一條法律原則。權力濫用理論要求,一切權力的行使均須建立在正當的目的之上,如果不正當地使用權力損害他人,即構成權力的濫用或歪曲。根據權力濫用理論,控制股東可以基于正當目的行使其控制權力,但其運用其控制力對公司決策和經營施加影響時,應該是為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而行事,不得為自己謀取不正當之利益,更不能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刺穿公司面紗”也是民法權利濫用理論在公司法領域的具體反映。
五、“刺穿公司面紗”制度植入的社會誘因:公司的利益相關者的救濟和保護
科奈爾和夏皮羅(1981)指出,公司政策依賴于利益相關者的存在。一個企業在運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與所有的投入要素發生利益關系,企業的一舉一動都會造成其利益相關者的得失。 對于何為公司利益相關者以及如何界定,從1963年斯坦福大學的一個小組首次定義利益相關者算起,迄今經濟學家已提了近30中定義。 楊瑞龍和周業安在對如此眾多的定義進行分類基礎上,提出了他們的看法:他們用潛在的利益相關者和真實的利益相關者對其進行了定義:凡是能影響企業活動或被企業活動所影響的人或團體都是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雇員、供應商、消費者、政府部門、相關的社會組織及社會團體、周邊的社會成員等稱之為潛在利益相關者,只有當潛在的利益相關者向企業投入專用性資產時,才轉化為真實的利益相關者。 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沖突是企業普遍面臨的問題。從系統經濟學或生態經濟學角度看,利益相關者實質上是企業系統中不可或缺的環節,一旦企業行為對企業利益相關者權益帶來負效應時,企業也必然面臨挑戰。為使企業生態系統獲得動態平衡,公司關注利益相關者是非常必要的。
法人人格制度維持以法人為中心的法人出資人與法人債權人兩大群體之間的利益平衡。這種法人制度追求的公平、正義則是通過法人與其出資人財產獨立、法人責任獨立、法人出資人責任有限和法人自主經營等特性來實現的。而法人人格的濫用行為卻使法人制度維持的公平和正義嚴重失衡。于是,特定情形下的“刺穿公司面紗”當屬必然,即由國家運用公權力,通過追究濫用者的責任,對因濫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責任而遭遇不利益的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給予在傳統的法律制度下無法獲得的救濟。
再者,公司股東有限責任具有難以克服的價值缺陷,其中,對公司債權人以及雇員利益保護之不利,便是最主要的體現。股東有限責任在鼓勵投資的同時,亦鼓勵了相應的經濟冒險, 而且這種冒險是以公司運營成本的外部化為代價的,也就是說公司和企業將原本應由其自身負擔的成本強加于社會來負擔。
股東憑借法人資格的獨立和有限責任的保護,憑借與公司責任分隔的特權,無論公司發生多大的侵權責任,無論公司事業失敗造成多少雇員工資拖欠甚至失去工作,無論與其貿易的其他債權人、無論銀行、等債權人,股東對這些都可以不了了之。我們多少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東任意改變募集資金的使用、有多少控股股東隨意挪用、侵占、侵吞上市公司的資金、資產,又有多少的控股股東采用管理交易轉移上市公司的利潤等等,這些行為造成的后果是對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根本利益造成了損害,多少問題留給了政府、留給了社會?我們無法每一宗每一宗地去評估,可就因為該上市公司作為一個獨立法律主體的人格被濫用了,股東的有限責任被形而上學化了。獨立法人資格和有限責任在此成為了不法行為的外衣,成為了從事不法行為,損害公司利益相關者之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工具。因此,必須植入“刺穿公司面紗”制度。正如有的學者在關聯企業時所分析的那樣,在關聯企業中,母公司恒為子公司的控制股東,子公司因契約上的義務,或由于事實上的支配,常須因受制于控制股東而犧牲應有之利益,以成就關聯企業或控制股東之利益,此在母公司之股東而言,其雖亦為子公司之股東,惟其在子公司所受之犧牲,仍可從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之獲利中得到補償,而子公司之其他少數股東,卻只有受損害的份而已。“刺穿公司面紗”原則正是基于控制股東和少數股東或與被控制公司之間實力懸殊之客觀事實,而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少數股東的一種特殊保護,以實現對公平正義這一法律終極目標的追求。
結語
正義始終是法律追求的永恒目標,效率是社會進步的助推器,公平則是社會穩定的調節閥。正義、公平和效率三者之間應當是一個動態的平衡,這三個要素也構成了整個社會系統的相對穩定和平衡,若顧此失彼,使該系統的自身再平衡的調節功能失效時,整個經濟系統、法律制度及社會體系都必將受到深刻的負面影響。“刺穿公司面紗”制度的引入至少能在法人制度、有限責任及利益相關者利益的救濟和保護之間構建一個平衡的系統,從而為維護公司、為社會、為人民的共同價值目標而提供準則和機制。主要:
[1]、虞政平:《股東有限責任-——公司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
[2]、楊瑞龍、周業安:《的利益相關者及其運用》,出版社,2000年。
[3]、劉連煜:《公司法理論與判決》,法律出版社,2002年。
[4]、殷召良:《公司控制權法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
[5]、(加拿大)布萊恩 R。柴芬斯著,林華偉 魏昊譯:《公司法:理論、結構和運作》,法律出版社,2001年。
[6]、科斯:《企業、市場與法律》上海三聯書店,1991年第1版。
[7]、朱慈蘊:《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
[8]、高程德主編:《現代公司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
篇9
一、不公平性:政府財政活動中會計信息配置的基本特征
政府財政活動中會計信息配置的不公平性(unequity)主要指政府財政活動的相關人獲取相關會計信息的機會不平等。與不公平性相對應的概念是“公平”(equity)概念,其基本含義是機會平等。這里的“公平”概念不同于會計理論中的“公正”(justice)概念,前者是一種事前概念,后者是指實際結果的公平性,是一種事后概念。當然,這兩個概念并非完全無關,增強機會的平等性可能會導致結果均等,但是,機會平等比結果均等更少具有平均主義色彩,從而可以刺激人們提高效率。在考察政府財政活動中餓會計信息配置問題時,政府部門的結果均等機制不僅消除了相關人搜集會計信息的動因,而且會破壞政府財政活動中公平與效率之間的均衡關系,因為,按照平均主義觀念,風險承擔者不可能獲得額外風險溢酬。因此,機會平等可以使公平與效率更好地統一起來。
在政府財政活動中,當相關人對相關財政活動享有不同會計信息時,我們定義政府財政活動在會計信息配置上具有“機會不平等”的特征,即不公平性特征;反之,如果所有相關人都有同等機會享有相關政府財政活動的會計信息,則政府財政活動在會計信息配置上具有“機會平等”特征,即公平性特征,在這種狀態下,相關人之間的風險預期報酬都是相等的。
我們知道,會計信息是資產定價分工和專業化的結果,從本質上講來源于資產的所有權。只有首先占有資產(包括公共占有和私人占有),才有可能對資產定價和考核,才會出現遵照所有者意愿的確認原則和計量屬性表達的財務會計信息。“企業”的出現導致資產定價的第一次分工,出現了對資產定價的企業定價制度。為什么會有企業呢?因為,企業能夠發現市場定價制度無法直接發現的資產價格,并且能夠以有效的方式節約考核和定價費用。企業的定價過程就是企業搜集、評價和提供有關資產信息的過程。如果市場能夠直接對資產定價和考核,且沒有任何成本,就不會有企業,市場就會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Parato Optimality),財務會計信息處于完全狀態。“企業家”的出現改變了資產所有者的收益實現方式,進一步導致資產定價的分工和專業化。資產所有者將對企業交易的定價權讓渡給“企業家”,代之以對“企業家”服務的考核,他們關心的不再是投入要素怎樣獲得報酬,而是通過誰獲得報酬以及如何在委托結構中實現長期收益最大化。正是由于企業財務會計信息不對稱,才使得資產所有者覺得有必要建立一種會計制度,連續地對“企業家”考核,于是,企業中就出現了專門向資產所有者提供的、用于實現其長期收益最大化的財務會計信息。因此,財務會計信息實際上是企業向資產所有者提供的一種財務信息,是資產所有者對“企業家”連續考核的結果。“企業家”享有資產所有者讓渡的資產定價權,并且負責生產和提供財務會計信息,如何提供、什么時候提供、提供多少財務會計信息等,完全取決于“企業家”的理,這進一步加劇了會計信息配置的不公平狀況。因此,只要資產所有權分布不均勻,只要企業組織存在,只要存在“企業家”與資產所有者在委托結構中的利益沖突,財務會計信息配置就一定具有不公平性特征。
政府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功能增強,進一步強化了會計信息配置的“天然”不平等性。會計信息主要由從事財政活動的“內部人”提供和控制,而制定政府財政政策但遠離財政活動的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利益相關的利害關系人,只能獲得由“內部人”提供的會計信息,如何提供、什么時候提供、以及提供多少會計信息等,完全取決于“內部人”的理。這樣,會計信息在政府財政活動的“內部人”和“外部人”之間的配置上有“天然”的不平等性。有人認為,只要政府部門愿意,它們可以搜集相關會計信息,所以,政府部門之間的會計信息差別不應該看作會計信息配置不平等(inequitable)。信息經濟學理論認為,每個相關者都會主動地搜集信息,直到信息的邊際收益等于其邊際成本為止。R. Wilson(1975)證明,在信息生產過程中確實存在著報酬遞增效應,即隨著信息規模增加,單位信息的成本下降,而其價值保持不變,結果是信息的預期報酬遞增,因此,一定會出現大規模信息生產者和使用者的壟斷行為。很明顯,弱勢相關人不可能公正地獲取信息,而強勢相關人總是能夠經濟地取得信息,并因此獲取超額報酬。Baruch Lev(1988)證明,假設投資規模大的投資者能夠經濟地獲取信息,且這類信息具有報酬遞增的特征,他們預期獲得較高的超額報酬。由此可見,只要在政府財政活動中相關人在資源占有上是有差別的,會計信息配置總是不公平的,強勢相關人總是能夠經濟地搜集并應用會計信息,并因此獲得超額收益。 總之,根據現有的理論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政府財政活動中會計信息配置“天然”地具有不平等性,會計信息配置越不平等,政府支出效率就越低,政府活動的負外部效應就越強,政府的再分配功能會不斷減弱,政府在社會資源配置上的作用不斷下降,從而對整個市場形成負效應。實施政府財政審計就是為了減緩會計信息配置不公平性所導致的這種負效應。
二、帕累托改進:政府財政審計的基本目的
政府財政活動中會計信息不公平的基本原因是信息完備者擁有信息優勢(the informational advantage),按照會計準則定期公開披露相關會計信息和實施政府財政審計,就是為了抵減信息完備者的信息優勢。根據政府經濟學的基本理論,政府財政審計的基本目的并不是以信息完備者的損失為代價保護信息不完備者,從而使整個社會的損失為零;相反,其基本目的應該是減少信息不完備者的理所導致的社會負效應,從而增進社會福利,這就是政府經濟學中公共政策選擇所遵循的“帕累托改進”原理。D. Friedman (1980)說:“在我們的社會中那種政府項目應該幫助貧困者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貧困者受益以其他人的犧牲為代價,而是說,通過幫助貧困者而使社會上每個人都更好,幫助貧困者并不僅僅是使貧困者幸福的一種途徑,而是一種消除犯罪,……使我們城市更適宜住住的一種途徑,等等,從財富的觀點來看,從效用的觀點來看,它是一種帕累托改進(Pareto improvement)的再分配”。
人們通常認為,在政府財政審計中應該保護弱勢相關人,因為這些弱勢相關人通常受到財政活動中“內部人”(insider)的擺布,他們不可能充分地享有相關信息。這種觀點在理論上是很難檢驗的,S. Ross(1979)說:“內部人和外部人之間信息監管的公平收益是很難識別的,因為這種收益主要依賴于傳統觀點,即外部人受內部人支配,因而需要受到保護”。 事實上,弱勢相關人在信息享有權上的不平等問題不僅僅是一個保護問題,它至少涉及兩個更深層次的問題,即(1)弱勢相關人的權益保護是否可以以犧牲其他人的利益為代價;(2)強勢相關人的理性反映是否會在社會上形成負效應。按照公開披露準則將會計信息從信息完備者身上轉移到信息不完備者身上,并對會計信息公開披露實施審計監督,有利于帕累托改進,也就是說,在會使部分相關人更好的同時不會使有些相關人的福利變壞,因為這會增加政府財政活動的風險分擔(risk-sharing)的機會,降低會計信息的非對稱性。當然,政府財政審計在實際效果上可能導致“純福利再分配”(pure welfare redistribution),即部分相關人的福利改進以其他人的犧牲為代價,這是政府財政審計在實踐中的附帶產品。必須強調的是,即使這種再分配情況出現,它也不能成為判斷政府財政審計是否有效的依據,政府財政活動中會計信息不對稱在社會上或市場中形成負效應的可能性,才是我們判斷政府財政審計有效性的基本依據,因為,這種負效應對市場的破壞力遠遠地大于財富再分配所造成的后果,政府財政活動的主要功能是為了支撐整個市場。
政府財政審計會降低會計信息供給效率,但是,如果不對會計信息實施審計監督,會進一步加劇會計信息配置的不公平性。這就涉及到這樣一個問題,即松散的、自我約束的會計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實現會計信息配置的公平性?Baruch lew(1988)認為,如果會計信息非對稱性狀態只在較小的范圍中存在,會計信息的自愿披露(voluntary release)可以消除信息的非對稱性;如果在資本市場中廣泛地存在會計信息非對稱性狀態,自愿披露無法消除信息的非對稱性,因為,信息完備者從專有信息中獲得的私人利得遠遠地大于市場中信息非對稱性所造成的損失。按照S.A.Ross (1979)的信息披露原則,會計信息的提供者只有在自身利益驅使下才會自愿地披露會計信息,私人動機只會使信息披露處于一種次優水平(suboptimal level)。B. Lew和Penman(1987)的研究進一步驗證了上述分析,他們認為,除非投資者知道管理者擁有所需要的信息,否則,管理者沒有動機主動地披露相關會計信息,因此,依靠信息披露者自律并自動地披露會計信息,不可能實現會計信息配置的公平性。
三、公平導向的利益標準:政府財政審計標準的基本導向
會計信息供給具有非惟一性特征,即按照不同定價標準對同一資產定價,會形成不同的會計信息。會計信息的質量特征,即相關性(relevence)、可計量性(measurability)和可靠性(reliability),是會計政策選擇的結果。同時,在政府財政活動中會計信息使用者具有多樣化的特征,他們的能力和偏好各不相同,擁有的信息也不相同。更重要的是,會計信息披露涉及到不同利益團體的利益。因此,合理地確定政府財政審計標準,是有效實施政府財政審計的基本前提。
在會計信息使用者具有多樣化特征的條件下,政府財政審計標準的選擇導向是什么呢?我們知道,政府財政審計的基本目的是為了消除相關人在分享會計信息上的不公平性,以改進全體參與人的整體福利,因此,政府財政審計的基本標準應該是公平導向(equity-oriented)的利益標準,即政府財政審計應該有利于信息不完備者的利益,不應該僅僅局限于信息完備者的利益。公平導向的利益標準是政府公共政策選擇的基本標準,在政府財政審計中應用這一標準,可以降低政府財政活動中會計信息的非對稱性,減緩會計信息配置不公平帶來的負效應。
政府財政審計標準的選擇導向涉及到對財務會計基本目標的認識。FASB(1976)說:“財務報告的主要作用是為投資者和債權人提供對評估未來投資風險和報酬有用的信息。”提出所謂“決策有用論”。FASB的“決策有用論”沒有反映出會計信息配置的“天然”不平等特征,也沒有反映出會計信息使用者多樣化的特征,更沒有反映出會計信息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沖突,所以,它不能夠成為政府財政審計標準選擇導向的理論依據。事實上,“決策有用論”在理論上一直受到會計學家的質疑,Baruch Lew(1988)認為,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帶有很明顯的投資者主觀判斷(judgment)和推斷(speculation)色彩,對某一投資者決策有用的信息,對另一投資者決策可能是無關的,他總結出會計信息的基本特征,即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并不能夠在撇開具體決策內容的條件下確定,在資本市場中并不存在著絕對的、對所有投資者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他以財務報告公開披露中的盈余預測為例說明這一論斷。管理者的盈余預測是一個綜合性較強的問題,它涉及到預測質量、管理者和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管理者的道德風險和公司經營秘密等,從“決策有用論”角度,我們很難解釋為什么要對盈余預測監管,但是,從會計信息公平性的角度,這一問題是不難理解的,它至少說明(1)未來盈余預測的信息是不公平分布的,主要由公司內部人、銀行、主要投資者知道這一信息;(2)某些投資者在決策中使用這一信息會形成超額報酬(excess returns),這兩點事實是對財務報表中盈余預測披露監管的基本依據。我國會計學家郭道楊教授在考察英美法系的會計法律制度體系后得出結論,“維護與保護市場經濟下的所有者權益問題是會計法律制度建立的出發點,也是作為它的基本體系最終得以構建起來的落腳之點。”
政府財政審計中的公平導向利益標準是投資者權益保護理論的進一步深化,它要求政府審計部門在財政審計中把相關人者分為信息完備者和信息不完備者兩大類,政府財政審計應該偏重于保護信息不完備者的權益,同時不以犧牲信息完備者的權益為代價。或許有人認為,信息完備者獲取信息總是有成本的,他們應該利用這些信息獲得超額補償。根據投資決策的成本-收益分析,信息完備者的超額補償要求是合理的,但是,公平導向的利益標準認為,任何信息都有直接或間接成本,不管信息的成本和來源如何,只要這些信息分布是非對稱的,就一定會導致社會負效應。公平導向的利益標準主要是為減緩這種社會負效應而設計的,可以在總體上使市場的超額預期報酬逐漸變小,改進全體投資者的福利,并且不會抑制相關人搜集會計信息的動機。
四、結語
本文運用經濟學的均衡分析方法和信息經濟學的有關原理,考察了政府財政審計涉及到的基本理論問題,得到如下結論:
1.在政府財政活動中會計信息配置“天然”地具有不公平性特征,只有在帕累托最優的經濟狀態中,其不公平性特征才會消失。
2.在政府財政活動中,會計信息配置越不平等,政府支出效率就越低,政府活動的負外部效應就越強,政府的再分配功能會不斷減弱,政府在社會資源配置上的作用不斷下降,從而對整個市場形成負效應。實施政府財政審計就是為了減緩會計信息配置不公平性所導致的這種負效應。
篇10
[關鍵詞]日本合作金融 制度變遷 政府
一、 日本合作金融的主要特征及制度安排
農民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是弱勢群體,由于農業生產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很大,正規的商業金融機構都不愿意給農戶貸款,而小農戶在生產和購買生活資料等方面的信貸需求就不能滿足,農村中的高利貸利息率很高,給農民帶來了較大的負擔,于是,農民就聯合起來,建立資金互助組織,日本早期的“賴母子”和“報德社”就是這樣的民間信貸合作組織。194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農業協同組合法》,推動了全國農戶的高度組織化,接近100%的農戶加入農協,自此,以信用事業為主軸,包括農產品銷售、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供應,各種保險業務,農戶經營指導、農用機械與設施的共同利用等業務的綜合農協形成(綜合農協是三級組織模式的日本農協的一種基層農協)。日本合作金融是與日本農業協同組合(農協)緊密融合在一起的,為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做出了突出的貢獻。總結起來,日本合作金融的特點是:(1)三級信用組織模式,基層農協—縣聯社—中央聯社(農林中金庫)。(2)政府扶持,法制保障。(3)完備的風險體系保障。日本合作金融的成功,除了嚴密的組織體系、政府大力支持、完善法律法規以及健全的風險防范體系外,最重要的是日本農村合作金融嚴格按照合作金融原則運行,是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
二、 制度經濟學分析
諾斯的制度變遷理論把制度變遷方式分為兩類,一類是誘致性制度變遷,另一類是強制性制度變遷。日本合作金融體系的形成是政府推動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過程。無論哪一類制度變遷,變遷的動因都是主題的財富或效用的最大化,他們從事制度創新與變遷都是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無論政府、團體、個人,其制度變遷行為的最終目的都是如此。政府作為日本金融體系的主要推動者,介入制度變遷有如下好處:
首先,具有規模經濟,建立嚴密的合作金融組織體系,形成規模經濟效應。政府在農村金融供給方面,信息自愿較為充分,貸款決策成功率較高,各級信用社獨立性較強,自主性較大,同時也易于政府政策的上傳下導,提高了組織效率。
再次,制度供給的外部性和搭便車問題。日本合作金融體系作為一種公共的金融服務組織,個人或某個團體缺乏激勵去積極進行制度創新,而政府就可以強制受益者分攤成本。
另外,金融本質上是財產的借貸或財產的跨時交易活動,是一種信用轉讓活動。因此,就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風險。而風險的分散在大范圍的經濟主體之中,才能夠得到較好的控制。政府通過向合作金融組織提供信用保障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合作金融體系的穩定和持續發展,同時也減少了交易的不確定性,從而降低交易成本。
三、 結論
制度存在的一個理由是來自規模經濟和外部效果的收益。作為生產單位的個人是太小了,以致于他不能把這些經濟中的大部分內在化。為開拓這些收益需要有集體的行動,這時就需要集權組織(國家)出面強迫當事人同意,這就是霍布斯規范定理:建立法律結構,使私人協議難以達成所造成的損失最小。日本合作金融制度就是在國家的支持和推動下形成的。合作金融的必要性和生存、發展的空間乃在于弱勢群體可以通過團體合作、資金聯合的方式實現互助,解決單個社員不易解決的經濟問題,即合作金融能夠提供一種直接面向農戶、信貸交易成本較低,授信額度較小的融資方式。政府具有天然的強制性,在制度實施和組織成本方面具有優勢。日本合作金融在政府的支持下,不但可以發揮規模經濟效應,更好地緩解制度供給的外部性與搭便車問題,而且在金融風險的分散上提供了制度保障,這些金融制度安排是當時歷史條件下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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