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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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規

篇1

[關鍵詞]消防法律法規;農村;實效;價值

中圖分類號:D911.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2-0267-02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消防法制建設得到較快發展,近年來,農村消防安全問題凸現,為有效解決農村消防問題,推進農村消防工作法治化進程,國家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針對性法律法規。關于當前法律法規在農村的實施成效值得研究探討。

1 我國的農村消防安全現狀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多樣化發展,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二、三產業崛起,使得農村火災隱患增多,火災形勢日漸嚴峻,農村的火災起數、死傷人數、直接財產損失上升幅度遠遠高于城市,已嚴重威脅到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直接影響了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農村消防安全問題凸顯在缺乏科學的消防規劃,建筑物防火間距小,消防基礎沒施薄弱,建筑耐火等級低,農民消防安全意識淡薄,缺乏安全用火用電常識,逃生自救能力差,消防保衛力量不足等等。導致農村消防安全問題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幾點:

1.1 農村消防工作起步較晚

由于經濟、社會等因素的制約,長期以來,我國消防工作一直以城市為重點,忽視了農村消防安全,忽略了農村消防工作,認為農村即使發生火災,造成的危害也不會太大。因此在消防站建設、消防力量部署、公共消防設施設置、消防投入上均集中在城市。直到近十年來農村火災高發,火災損失逐漸加大,農村消防安全才開始引起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的重視。

1.2 基礎設施底子薄

我國多數鄉鎮無消防規劃、沒有專業消防力量,村莊缺乏消防水源、沒有配備基本消防器材設施。此外,農村建筑物的耐火等級較低,抗火能力差,建筑物之間缺乏必要的防火間距,甚至毗鄰而建,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火燒連營,同時,缺少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消防通訊,逃生救援都十分困難。

1.3 消防監督管理少

長期以來,農村消防工作缺乏必要的監管,失控漏管現象嚴重,許多農村甚至處于消防監管的真空。九十年代末《消防法》實施以后,農村消防工作主要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派出所監管,近幾年開展的農村消防工作也主要由各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深人農村開展,一直都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唱“獨角戲”。 但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由于人力、物力等因素的制約.使得深入開展農村消防工作顯得力不從心,不能解決所有農村消防工作中遇到的全部問題。

1.4 抗災救援力量薄弱

常年以來由于我國消防資源的嚴重短缺,只有城市設立了公安消防站,農村滅火救援力量幾乎空白。“遠水解不了近渴”,農村火災發生后,無法及時撲滅,連片而燒。雖然一些農村自發組織了群眾性滅火隊伍,但力量甚微,缺乏專業培訓和滅火設備,難以承擔防火、滅火任務。有的村寨,年輕力量基本全部外出務工,村中留守的都是老弱病殘,農村消防組織名存實亡。

1.5 民眾消防安全意識淡泊

由于農民群眾受教育程度低,自我保護意識差,加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不到位,導致消防安全意識淡薄消防知識和技能匱乏,缺乏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常識,普遍存在亂倒爐灰、隨意燒荒、小孩玩火、迷信燒紙、亂接電器線路和保險絲等現象。

2 針對農村消防工作出臺的法律法規

農村消防工作是保障農村安全、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實現我國消防工作社會化的重要環節。2006年以來中央1號文件連續三年提出加強農村消防工作要求,中央七部門聯合制定《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消防工作的指導意見》,對加強農村消防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按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應采取有力措施,長短并重,標本兼治,建立農村消防工作的長效機制,切實加強農村消防規劃、消防設施建設,建立健全農村消防組織,增強農村抗御火災的能力。

2008年8月1日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編制的國家標準《村莊整治技術規范》(GB50445-2008)實施,該規范專設一節“消防整治”,規定了村莊整治消防安全應當堅持的原則和村莊整治中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裝備、建筑防火等具體內容。

2009年5月1日新《消防法》頒布實施,明確在第三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第三十一條規定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第三十二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2011年6月1日國家標準《農村防火規范》GB50039-2010正式實施,規范著重在農村消防規劃、村民的自用住宅、用火用電用氣用油等環節的技術防范措施、“三合一”場所的消防安全技術要求、火災預防、初起火災撲救和逃生自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內容做了技術規定。

同時,各級人民政府就貫徹落實國家法律規法出臺了一系列地方性法律和法規,旨在進一步推進農村消防安全工作法治化進程。就浙江省相繼頒布實施了《浙江省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辦法》,下發了《浙江省農村消防管理工作若干規定》和《新農村消防工作建設標準》等。

3 消防法律法規在農村的實效性評價

3.1 取得的成效

近年來,隨著針對農村的消防法律法規頒布實施,農村消防安全工作在建立法制化推進過程中,各級法律法規發揮積極作用,取得了成果,主要體現在:

3.1.1各級政府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計劃內容,納入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建設和平安建設,建立了政府消防工作管理體制。

3.1.2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得到了建設,建立了集政府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治安聯防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隊伍。

3.1.3公共基礎消防設施得到了改善,并納入到農村公路、人畜飲水、農村電網、農村沼氣、舊鎮舊村改造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3.1.4政府建立了村級消防宣傳陣地,開展了針對性消防宣傳。

3.1.5村中“出租屋”、“三合一” 場所、易燃建筑集中連片情況得到了一定的整治、農戶電氣線路、爐灶等得到了相應的改造。

3.2 不足之處

不難發現,各級消防法律法規頒布后,主要成效集中體現在政府層面,而在引導制約村民主動履行消防責任上遠未達到要求,居上臨下的法律法規短時間內并未改變村民自身的消防治法生活。主要體現以下幾點:

3.2.1農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遠離法律制度,多以村規民約制約行動,村民對消防法律法規相當陌生,嚴厲的條款難以接受,消防法律法規在村民中普及遭遇到困境。村民不會利用法律保障自身的消防安全,也忽略法律規定的消防責任。我們能看到村民用火用電用油用氣依然我行我素,家庭電器線路亂拉亂接并未改善,只要無人管理,亂倒爐灰、隨意燒荒、迷信燒紙、亂搭亂建屢禁不止。

3.2.2經濟與法律相脫節。盡管農村經濟已經有了長足發展,但距離法律所需的實施環境尚還差著很大距離,消防法律法規在村民中的存在和發展舉步維艱。我們看到全國農村的經濟發展極不平衡,有的農村村民溫飽問題尚未完全保障,有房可住已屬不易,就無從談房屋是否符合消防規范建設,安全用火用電更是理想化。即使在經濟相對較富裕的農村,村民也尚在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消防安全工作對他們而言始終是其次。同時,過高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也使他們退而遠之。

3.3.3宣傳力度不夠,未深入到村民。近年來出臺的農村消防工作法律法規涉及面廣,工作要求高,而到達村民個人層面上的宣傳普及卻只有只言片語,稍復雜便不被村民理解,而負責宣傳普及消防法律法規的專業人員缺乏,村民工作大多依靠村干部,而村干部自身對消防法律法規知識了解有限,所以固然有完整的消防法律法規,但村民的法律意識與之幾代傳承的防火意識并未提升。

4 未來消防法律法規在農村的價值取向

當前,農村火災形勢依然嚴峻,火災起數居高不下,隨著農村經濟的崛起,火災損失將越來越大,農村消防安全要求極度迫切。可以說,目前的農村消防法律法規建設已較完備,但如何深入有效的體現其價值得探討。對未來法律法規的推廣建設,筆者有幾點建議做探討:

4.1 重視地區性差異

當前針對農村的消防法律法規雖完備,但不適宜大而全的實施與各個村,即使在一個鎮里,村與村之間也有很大的差異,應當有選擇性的配套解決各村消防問題,對經濟發展迅速的村,應當重在規劃建設,加強民眾法律責任;對人口多、房屋密集錯綜、歷史久的村,應首先解決歷史問題,加強改造;對經濟落后、條件差的村,應首先整治居住房消防安全隱患;對人煙稀少、老弱留守多的村,應加強政府救助力量;對第三產業發達的村,應普及法規,加強村民法律責任。

4.2 重視村民自身需求

過高的消防安全要求會使消防法律法規遠離村民,應當積極調研村民對消防工作的需求,首先解決村民最迫切的消防要求,從而再進一步開展消防工作。

4.3 重視歷史遺留問題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人口眾多,有約3/4 的國人生活在農村,歷史久遠,在農村形成了固定的習慣和文化,當前很多農村消防安全問題不是一部法律一臺法規所能化解。應當通過法律的逐步實施穩健的解決農村消防問題,不可求勝心切,一夜無法改變農村消防現狀。

4.4 重視執法隊伍建設

目前,針對農村的法律法規相對完備,但執法隊伍的建設嚴重滯后,除公安消防部隊這支專業的隊伍外,沒有其他專門負責農村消防工作的隊伍,而公安消防部隊在做農村工作時有較大的局限性,與村民的溝通存在較大的不足。通過完備的法律法規應當建立健全專門針對農村的規劃、建設、宣傳、檢查、執法部門,確立適合的專業人員,同時,部門人員必須要能夠全面了解消防法律法規,改變現有的由公安消防部門指導其工作的模式。

參考文獻

[1] 村莊整治技術規范,GB50445-2008

[2] 農村防火規范,GB50039-2010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8.10

[4] 羅家祥.探討新《消防法》實施下的新農村消防工作.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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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職業院校;旅游法規;教學方法

《旅游法規》是職業院校旅游專業開設的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這門課程主要是培養學生的旅游法律意識和旅游法律素質,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旅游法律知識解決各種實際問題的實踐能力。當前教學中不少職業院校仍采用單一傳統的教學方法即課堂講授法,即以教師為主體,教師講、學生聽。課堂講授法中教師重視的是對理論知識的講解,忽視了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從而造成理論與實踐的脫離,使學生逐漸失去了對這門課程的興趣。

針對職業院校《旅游法規》課程教學方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結合筆者多年的實際教學經驗,筆者認為在《旅游法規》課程的教學方法上可以進行以下幾種探索。

一、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是指在教學中,將案例討論的方法運用到課堂教學活動中,通過剖析典型事件,增強學生感性認識,提高教學質量和效果,培養學生認識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有助于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活躍課堂氣氛。很多案例貼近生活,便于學生理解掌握,有些案例還具備一些故事情節,能夠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活躍課堂氣氛。案例教學法還有助于突出重點、難點,增強學生學習信心。運用案例講解知識點,針對性強,學生理解分析較容易,便于學生靠自己的能力解決問題,從而增強了學生的學習信心,能夠培養學生的創造能力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當然,采用案例教學法也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案例討論結束教師要給出案例問題的明確答案和法律依據,確保學生對知識點準確理解和掌握。二是要注意由淺入深,循序漸進。先從知識點少、淺顯的小案例入手,再到知識點多、復雜的綜合案例演練,給學生一個從了解、接受到熟練、掌握的適應過程。

二、多媒體教學法

多媒體教學法是指多媒體教學技術的教學應用,即利用多媒體計算機綜合處理和控制符號、語言、文字、聲音、圖形、圖像、動畫等多媒體信息,把各個多媒體要素按教學要求,進行優化組合,通過人機交互作用,呈現教學內容,完成教學任務的方法。多媒體教學以圖文并茂、動靜相宜、聲像俱佳的表現形式,將課堂教學引入全新的境界,教學手段生動活潑,能夠吸引學生注意力。

多媒體教學能夠在課堂教學的有限時間內,通過圖片、文字的演示,通過超級鏈接各種相關資料和互聯網上的最新信息,傳遞給學生大量的信息,拓寬了學生的知識面。多媒體教學也將教師從課堂的板書書寫中解脫出來,教師可以用更多的精力去進行課堂教學內容的組織和講授,有效地提高了教學效率和效果。

隨著現代職業教育的發展和職業院校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多媒體技術已廣泛進入課堂。但是運用多媒體教學法也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教師要注意組織教學秩序,掌握好教學各環節的時間分配,適時引導學生思考、討論。因為多媒體教學手段活潑,若學生的自制能力差,容易造成看熱鬧的場面,因此要求教師組織好教學,引導學生獨立思考問題,組織學生討論問題,以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二是教師要注意教學信息量輸出適度,信息內容與教學內容、實際生活相關,重難點突出。因為多媒體教學使得教學內容豐富,若信息量過大,與學生接受能力不適應,則會造成學生無法把握重點,不能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

三、旅行社、旅游景點咨詢式教學方法

旅行社咨詢式教學方法是一種實踐教學法,是指定期組織學生到旅行社參觀考察,與旅行社工作人員座談,了解有關旅游糾紛、爭議的處理程序及方法,在旅行社允許的范圍內,協助旅行社工作人員處理有關旅游法規方面的糾紛、爭議。旅行社咨詢式教學方法可以使學生靈活運用學習到的知識,能夠調動學生學習興趣與求知欲。另外,這種方法處理業務的仿真性強,對培養學生的職業判斷能力、業務處理能力、人際交往能力也非常有益。

此外,作為補充教學方法,旅游景點咨詢式教學方法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當采用。該教學方法是組織學生定期到一些旅游景點采訪游客,了解游客旅游過程中出現的糾紛、爭議以及解決方式,針對游客在旅行過程中遇到的特殊事件,學生也可以運用自己所學的旅游法規知識對相關的事件提出一定的解決方法。旅游景點咨詢式教學方法把學生投入到真實情境中去,可以開闊學生的視野,提升學生利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當然,旅行社、旅游景點咨詢式教學方法實施起來有一定難度,需要旅行社、旅游景點及游客的配合,要求學生有一定的知識積累,最好在本門課程教學最后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而且要教育學生注意禮貌禮儀,做好充分準備,以便達到預期實踐教學效果。

目前,旅游行業在我國蓬勃發展,旅游專業職業教育以培養實用型人才作為根本出發點,因此,教師應當以此為目標,在《旅游法規》課程的教學中不斷加強理論學習,增強實踐水平,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不斷嘗試教學方法改革創新,努力提高教學質量和教學效果,促進職業教育更快更好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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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制仿冒行為呼喚“商業標識”概念

仿冒行為的實質是導致市場混淆,誤導消費者或者用戶,使其作出錯誤的消費決策。我國過去的仿冒行為主要表現在:一是將商標注冊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即把與他人已經注冊的知名商標(甚至馳名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自己的企業名稱:二是將企業字號注冊為商標使用,即把與別人已經登記注冊的知名字號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自己的商標。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這種以注冊商標(或馳名商標)為對象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被稱為典型的搭便車或“傍名牌”行為。這些仿冒行為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了極為消極的影響,因而受到競爭法律的嚴厲規制。我國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對其進行規制。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經營者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不正當仿冒行為也不斷變化翻新。仿冒的對象(客體)已經從原來只是針對商標仿冒轉向對其他各種商業標識的仿冒,從同類別商品的仿冒發展到跨類別、跨行業的商品和服務的仿冒;仿冒的手法也更加隱蔽難辨。但由于我國法律中只規定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或者姓名”,以及特定的“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和產地”等,在其他具有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顯著特征的,還可以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中尋求保護。此外,對那些由經營者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等構成的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如果具有獨特性,也解釋為屬于上述“裝潢”之列。在商品經營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自然人筆名、藝名等,也解釋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姓名”。但這個范圍仍然不能覆蓋故意仿冒其他顯著標識導致混淆的其他情形,遠遠不足以包含仿冒商業標識導致混淆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制度不及時發展變化,就不能滿足對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的需要。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其修改中引入“商業標識”,正是體現了法律的這種發展變化與適應。

二、商業標識的引入是競爭法的完善之舉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送審稿)引入了商業標識的概念,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在先使用的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其他商業標識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業標識,造成市場混淆”。這既能夠將包括商標、企業字號等在內統一納入商業標識的框架予以保護,解決他們之間的權利沖突問題,又可以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范圍擴大到仿冒注冊商標和企業名稱以外的其他商業標識。

商業標識是經營者付出投資、時間和金錢基礎上產生的信譽載體,是一種無形的財產。獨特顯著的商業標識的價值是長期使用過程中產生的,也是產品質量和服務標準的體現,是消費者不用花費時間比較,可以直接信賴的保障。正是由于商業標識的這種在特定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內在聯系,使得競爭法必須保護商業標識不被混淆,防止市場秩序混亂和消費者受到損害。為了更好地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保護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利益,對于顯著的商業標識的仿冒,應當納入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范圍,這實際上也符合國際慣例。

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下定義為:“凡在工商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競爭行為即構成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將“不正當競爭”表述為:凡在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行為,即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其中,特別禁止“對同行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造成具有混同性質的一切行為”,這表明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商品商標、標記、記號、標簽、廣告語、包裝、形狀或色彩,或者商人使用的各種其他顯著性標記。顯然這里混淆商業標識既包括對商品標識的混淆行為。也包括對營業標識的混淆行為。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不正當競爭保護示范條款中對《巴黎公約》中的上述規定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將不正當競爭行為界定為:在工商業活動中,與他人的企業或者其活動,尤其是該企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產生或者可能產生混淆的任何行為或做法,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解釋:商標、商品或者任何其他商業標識,在消費者眼里是與特定的商業來源或出處連在一起的,對來源或出處產生或者可能產生混淆的任何行為都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混淆的概念不應當僅僅限制在與商業來源或出處的混淆,還應當包括對能夠識別商業關系的任何東西的混淆。即便商品或服務不是同一出處,但因其相似性可能導致消費者的誤解,使人認為有關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使用已得到另一企業的同意。

從巴黎公約的規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解釋中可以看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客體具有廣泛性,包括了商標、商號及任何其他商業標識,并且由仿冒假冒行為導致的混淆也是廣義的,包括能夠識別商業關系的任何東西的混淆,不管這種混淆是現實的混淆還是潛在的可能混淆。

在我國,對廣義上的商業標識的仿冒混淆現象已經不在少數,亟須立法加以規制。因為過去的仿冒者在進行商標注冊時,一般選擇與其他企業原有的知名商標同屬于一類的商品進行,并在商標內容上通過細微變化(增加或者減少其他符號)的方式加以區別。但新興的仿冒行為在跨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一旦注冊成功,仿冒者便跨類別使用該注冊商標,并通過包裝裝潢等方式故意凸顯原有的他人知名商標的特征,以達到混淆的目的。如杭州奧普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普公司”)便遭遇了這樣的升級版傍名牌。奧普公司創建于1993年,其奧普品牌也先后被認定為“浙江名牌產品”和“中國馳名商標”。浙江一家公司將“aopu奧普”和“凌峰奧普”注冊為商標。并授權一家電器公司使用,并在其推出的集成吊頂用照明、取暖等產品的外包裝上放大了“奧普”兩字。縮小了“aopu”的字樣。這樣的行為明顯會造成消費者在購買過程中的混淆。

2010年11月的另外一個案例,使我們對法律修改中引入“商業標識”的必要性更加清楚。國投恒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在自己的企業字號中使用了“國投恒泰”,這與國家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國投”)這一知名服務名稱十分相近。不僅如此,“國投恒泰”還故意將其經營地址遷至“國投”公司的原辦公地點“國投大廈”。該行為是仿冒的一種新形式,之所以認為它構成不正當競爭,是因為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他人誤以為國投恒泰與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存在緊密聯系(母子公

司關系或其他關聯關系),從而造成混淆的后果。在本案中,經營地址的遷移行為本身并非不正當商業行為。因而也不是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由于該公司所遷入的地址“國投大廈”與國司存在緊密的內在聯系,而遷址行為的主體又使用了與“國投”十分接近的“國投恒泰”,兩個行為聯系在一起就構成不正當競爭。

由此可見,把仿冒的范圍擴大到注冊商標之外的企業顯著的商業標識是十分必要的,這是對規制仿冒行為,呼喚法律發展的一種積極回應,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之舉。

三、商業標識的引入有利于全面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一)有利于保護未注冊知名商標。《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經濟立法,其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從而保護競爭者利益、消費者利益乃至社會利益。就我國現行法律而言,馳名注冊商標的反淡化偏重于商標法的保護。因為商標法授予馳名商標以排他性專用權,為馳名商標提供廣泛的跨類保護。因此。對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既不要求有混淆之虞,也不要求存在同類產品的競爭關系。但未注冊知名商標的反混淆反假冒則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主,只要存在競爭關系,對他人知名標記作相同或近似的擅自使用,即構成仿冒混淆,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反不正當競爭法》(送審稿)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在先使用的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其他商業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業標識,以免造成市場混淆。這是一個重大進步。這意味著即便一個標識未在中國注冊、或在中國并不知名,其也可能會受到保護,從而使其免于受到假冒風險。上述保護范圍較之現行法律更加廣泛,現行法律要求只有在中國知名的未注冊標識才會受到保護。此外,較之現行《商標法》規定的保護范圍,上述保護范圍也廣泛得多,現行《商標法》僅保護注冊標識和知名標識(《巴黎公約》規定)。對于那些尚未在中國注冊其標識,可能難以證明其標識在中國知名,但能夠確立使用以及可能證明其標識“為公眾所知”的外國公司來說,上述擬議的保護范圍拓寬可能會使它們從中受益。

(二)有利于進一步保護注冊商標。如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等訴深圳市三木電器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被告三木公司、百度數碼公司未經許可,生產模仿“百度”商標的MP3、MP4侵權產品,并在其產品上突出使用“百度”商標。借“百度”馳名商標混淆社會大眾,誤導消費者認為原告與被告具有相當程度關系,可能致使原告利益受到損害。被告為達到“傍名牌、搭便車”之目的,專門設立百度網站。以不正當競爭手段利用原告“百度”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商業原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送審稿)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傍名牌”行為的規制,有利于對注冊商標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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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小麥銹病的癥狀

小麥銹病俗稱黃疸,黃銹,因發病部位產生鐵銹色的粉瘡,后期表皮破裂,出現銹褐色粉狀物而得名,分條銹病、稈銹病、葉銹病3種,主要危害部位以葉片為主。葉鞘、莖稈及穗部也可受害。苗期到成株期均可發病。受害葉片產生大量黃色粉皰(夏孢子堆),成株期排列成條狀、斑狀。后期在同一部位長出黑色粉皰。夏孢子堆鮮黃色,狹長形至長橢圓形;冬孢子堆狹長形,埋在表皮下,成條狀。

1.2小麥銹病的生物學特性

小麥銹菌生長發育所要求的溫度較低。菌絲生長和夏孢子形成的適溫為10℃~15℃,夏孢子萌發的最低溫度為2℃~3℃,最高溫度為20%~26%,適宜的侵入溫度為9℃~12℃。夏孢子萌發不需光照,但侵入后需光照。光照充足時,病菌在植物上能正常生長和發育;光照不足時,生長發育受抑。夏孢子的萌發和入侵需飽和濕度或葉面留存水滴(水膜)。條銹菌夏孢子不耐高溫,在36%下經2天即失去生活力。

1.3小麥銹病的浸染和循環

夏孢子隨氣流傳播到小麥的植株上以后,遇到適宜的溫度和濕度,2~3h即可萌發長出芽管。芽管沿葉表生長,遇到氣孔后,形成頂端略膨大的附著胞。附著胞下方長出侵入絲,在小麥葉片氣孔下腔內形成泡囊,再長出侵染菌絲,在小麥葉肉細胞間隙蔓延生長,以球形、囊狀或分支狀吸器伸人寄主細胞內,奪取寄主的營養。

小麥銹病是嚴格寄生菌,它主要侵染小麥,它的轉主寄主是小檗。銹菌與寄主形成特異的互作關系,其致病特點是先不殺死寄主細胞,而是利用其代謝產物,最終導致其死亡。

小麥銹病侵染小麥以后,病菌持續大量產生夏孢子堆,條銹菌每個孢子堆日產孢子1800個左右,持續8~10d,每平方厘米葉面日產孢子量可達25000個,病菌孢子短時間大量產生是小麥銹病爆發流行的內在原因。

小麥條銹病菌主要以夏孢子在小麥上完成周年的侵染循環。其侵染循環可分為越夏、侵染秋苗、越冬及春季流行4個環節。小麥條銹菌在我國甘肅的隴東、隴南、青海東部、四川西北部等地夏季最熱月份旬均溫在20%以下的地區越夏。秋季越夏的菌源隨氣流傳到我國冬麥區后。遇有適宜的溫濕度條件即可侵染冬麥秋苗,秋苗開始發病多在冬小麥播后1個月左右。秋苗發病早晚及發病株多少,與菌源距離和播期早晚有關,距越夏菌源近、播種早則發病重。當平均氣溫降至1℃~2℃時,條銹菌開始進入越冬階段,在四川、云南、湖北、河南信陽、陜西關中、安康等地則可以菌絲狀態在病葉里越冬,成為當地及鄰近麥區春季流行的重要菌源基地。翌年小麥返青后,越冬病葉中的菌絲體復蘇擴展,當旬均溫上升至5℃時顯示癥狀產生孢子。如遇春雨或結露,病害擴展蔓延迅速,引起春季流行,成為該病主要危害時期。在具有大面積感病品種前提下,越冬菌量和春季降雨成為流行的兩大重要條件,秋苗發病早,冬季比較溫暖,早春氣溫偏高,又有春雨的條件下發病重。品種抗病性差異明顯,但大面積種植具有同一抗源的品種,由于病菌小種的改變,往往造成抗病性喪失。

2防治方法

該病是氣傳病害,必須采取以種植抗病品種為主,栽培措施為輔,藥劑防治為重點的綜合防治策略,才能有效地控制其危害。

2.1選用抗病品種,做到抗源布局合理及品種定期輪換

要有計劃地推廣抗性相對較好的小麥品種,以減輕銹病的流行。在應用抗病品種時,注意抗銹品種合理布局,避免品種單一化,但也不能過多,并注意定期輪換,防止抗性喪失。

2.2農業防治

2.2.1適期播種適當晚播,不要過早,可減輕秋苗期條銹病發生。

2.2.2合理施肥提倡施用堆肥或腐熟有機肥,增施磷鉀肥,搞好氮磷鉀合理搭配,增強小麥抗病力。

2.2.3合理灌溉土壤濕度大時或雨后注意開溝排水,后期發病重的需適當灌水,減少產量損失。

3藥劑防治

3.1藥劑拌種

用種子重量0.03%(有效成分)三唑酮或用15%三唑酮(粉銹寧)可濕性粉劑200g拌麥種100kg,或12.5%特譜唑(烯唑醇、速保利、禾果利)可濕性粉劑60~80g拌麥種50kg,拌勻后悶1~2h播種,可減少或延緩苗期發病。

篇5

現行消防法律法規從廣義上講,包括國家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規章以及各種規范性文件。這些都是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從事日常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但目前國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技術標準中普遍存在“陳舊和規格低、執行難、執法監督少”等問題,突出表現出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是政出多門,法制統一性不強。目前有相當多的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存在著與消防法律、行政法規不相吻合的條款,絕大部份行政機關自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一些“土政策”都沒有向社會明確公示,透明度不高,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

二是司法審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據WTO有關司法審查的規定,成員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如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章,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將納入到法院的司法審查范圍;部分終局行政裁決行為將納入到法院的司法審查范圍。目前我國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中還不包含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消防監督機構制定的一些事關管理相對人權益的規范性文件還無法進行司法審查。在火災事故原因認定、責任認定等工作中還有行政終局決定的規定,直接排除了司法審查的可能性。

三是消防法規體系不夠完備。雖然國家已經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但是總體而言,我國的消防法制體系本身還很不完備。有些消防法規己明顯滯后,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我國加入WTO形勢的需要,《消防法》就存在諸如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各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不夠明確、具體,消防行政審批過多和行政處罰前置條件過多,對消防違法行為的處罰缺乏必要的強制措施,基層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執法主體地位不明確等等。有的消防技術規范條文相互間有矛盾,不便執行,有的技術規范己不適應新材料、新工藝和新技術的發展和應用要求。消防法還有許多條文需要修改,一些急需的消防法規、消防技術規范和標準沒有出臺。

四是絕大多數技術規范的溯及既往性。我國現行的消防技術規范絕大多數都溯及既往。特別是技術規范在不斷修改和完善,而這些修改條文又都是強制性條款,要求新老單位都要立即實施整改,而沒有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時間要求,這就給當事人的消防安全權利造成了不穩定性。

這些特點都不符合WTO規則對法制統一性、透明性和穩定性以及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基本要求。為加速與WTO規則的有效接軌,形成適應WTO和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筆者認為,加快消防法規的立、改、廢工作迫在眉睫。

當前最緊迫的是抓緊修訂《消防法》或出臺《消防法》的實施細則,這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和上行法。《消防法》不修訂,其他法律法規特別是地方性法規無從出臺。有的技術性標準規范可采取直接引用的方法,為我所有。對現有法律法規規章之間有沖突、有矛盾的,這主要體現在《消防法》、國務院344號令、公安部18號令、30號令、36號令、37號等法律法規之間,要抓緊修定,該刪除的刪除,該統一的統一,該延伸的延伸。不管怎樣,無論是新出臺的法律法規,還是修訂的法律法規都要提高立法質量,避免政出多門和與WTO規則相抵觸,保持法制統一,保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穩定性、統一性、先進性、公開性。

其次要抓緊創制新的法律法規。針對當前消防工作的新形勢、新特點和消防法制中的空白,要抓緊創制新的法律法規,建立起與WTO相銜接的消防法規體系。

筆者認為,消防監督管理的有關法規,在立、改、廢過程中應重點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完善建筑工程防火設計消防監督審核驗收法律制度

《消防法》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裝修工程防火設計實施消防監督審核驗收,這是我國落實消防安全源頭管理,實施消防安全事前監督的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但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消防法》對建筑工程消防審核驗收的范圍的規定是“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需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驗收,這一標準過于原則,而且范圍過大,在經濟快速發展,公安消防機構人員編制緊張的情況下,公安消防機構越來越難以及時、有效地完成監督審核驗收工作任務,同時也增加了一些社會單位(個人)的運營成本,因此,有必要對這項制度進行修正和完善。一是要進一步明確并逐步縮小建筑工程防火設計消防監督審核驗收制度的適用范圍,將有限的警力集中在自動消防設施、重點工程、公眾聚集場所以及生產、儲存。銷售危險物品的建筑工程等方面的監督審核和驗收上,并著重在“監督”二字上下功夫。二是進一步明確和落實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的防火設計責任,在工程審核驗收過程中一旦發現有違反國家強制消防技術標準的情形,一方面要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同時還應當追究設計單位、設計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三是要完善監督審核驗收程序,對申報、受理、審核驗收期限、法律文書的出具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通過規范程序,合理分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公安消防機構等單位(部門)對建筑工程防火設計所應承擔的責任,提高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

(二)完善消防安全檢查法律制度

《消防法》規定公眾聚集場所開業(使用)前和大型活動舉辦前應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消防監督管理的實踐證明,設立這一法律制度是必要的,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一是公眾聚集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裝修的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在程序上重復,實體內容也基本相似,從方便社會、節省警力的角度,將兩者合并為消防安全檢查制度比較適宜。二是法律沒有對公眾聚集場所明確定義給法律適用帶來困難,應當進一步明確公眾聚集場所的內涵和外延。三是法律沒有明確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的有效期限,不符合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狀況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這一事實,應當建立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年檢和撤銷制度,公安消防機構對場所進行一次年檢,根據場所實際情況重新核發意見書。另外公安消防機構在日常抽查中一旦檢查發現曾經檢查合格的公眾聚集場所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應當及時撤銷曾經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四是通過修改《消防法》,將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延伸到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開業和使用,建立起對易燃易爆行業長期有效的監督管理。

(三)完善消防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現行消防法規關于消防行政處罰的規定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一些消防法律規范要素不完整,只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或者只給行為人設定了義務,但沒有對違反禁止性規定或不履行義務的行為設定行政處罰,致使法律規范得不到有效實施。二是《消防法》規定了大量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處罰,但對如何確保這類處罰的執行缺乏有效措施,大量“三停”處罰難以執行。三是將責令限期改正作為實施處罰的前置條件,與責令停產停業處罰形成邏輯悖論。例如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擅自開業,按照《消防法》的規定,首先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才可以實施責令停止使用的行政處罰,但從法理上講,這里的責令限期改正已經包括了責令停止營業和補辦消防檢查手續兩方面的內容。四是一些處罰設定得不夠合理。例如《消防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營業性場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而實際上,像安全出口上鎖、疏散通道堆放雜物等影響疏散的行為,應當責令立即改正,并給予適當的罰款處罰即可,無需限期改正,處以停產停業則過于嚴厲。五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期限三個月屆滿之后才可以提出,這一規定不完全符合消防安全工作的特點,因為需要責令停產停業的場所,往往是火災隱患比較突出的場所,隨時都有發生火災的危險。因此,要通過消防法規立、改、廢,完善消防法律規范,避免因法律規范本身不完整造成執行上的困難。(1)取消或減少實施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2)減少停產停業處罰的設立,同時要明確“三停”處罰的執行手段和執行途徑,授予公安消防機構采取必要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確保停業處罰及時、切實地執行。(3)按照合理、有效的原則,對不同違法行為和違法情節設定不同的處罰種類和幅度,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等等。

(四)完善火災事故調查立法,加大對火災事故責任人的處罰力度

目前在火災事故責任追究方面,《刑法》對消防責任事故罪規定不合理。《消防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罰款:(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對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監督是采取抽樣性監督檢查的方式,因此公安消防機構不可能對每一個公民或者單位都能夠監督到,因而也就不可能去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該如何處理呢?這就出現了一個悖論,違法了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已經造成了嚴重后果的卻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建議對《刑法》第139條有關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條文進行修改,規定只要違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規引發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即可按照消防責任事故罪定罪量刑,而不把“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作為定罪的要件,這樣就可以擴大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處延,有利于火災事故刑事責任的追究。同時,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造成火災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從嚴設立行政處罰。

(五)進一步完善確立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的立法

公安部頒布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作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對強化單位的消防安全主體意識,落實社會消防安全責任,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但是貫徹61號令,還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用部門規章的形式給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定(或明確)消防安全職責,其權威性受到局限,建議通過修改《消防法》將有關規定直接上升為法律。二是61號令對單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行為沒有設立有效的處罰措施,不利于貫徹執行,建議通過修改《消防法》加以改正。

篇6

關鍵詞:棗尺蠖;桃小食心蟲;發生規律;防治

棗樹蟲害種類多,分布廣,危害重,是造成棗樹產量低、質量差的重要原因[1],當前棗樹發生的蟲害主要有:棗尺蠖、桃小食心蟲、棗飛象、棗癭蚊、棗龜蠟蚧、棗癭螨、棗粘蟲等[2]。這些害蟲中尤以棗尺蠖、桃小食心蟲為害較大[3,4],現將這2種蟲害的發生規律及防治技術介紹如下。

1棗尺蠖

1.1分布與危害

河南省棗尺蠖多分布于鄭州、安陽、濮陽、周口、三門峽等市。以幼蟲為害幼芽、幼葉、花蕾。

1.2發生規律

棗尺蠖的生活習性為1年發生1代,以蛹在樹下土內3~10cm處越冬,多集中于距樹干1m左右處,3月下旬至4月中旬為蛹羽化期,雄蛾羽化期潛伏于樹干上,等待雌蛾上樹交尾。雌蛾羽化后則潛伏于樹根雜草處,天黑時爬上樹與雄蛾交尾。交尾后第2天即可產卵,卵常產于樹干粗皮裂縫處及雜草中。卵期10~25d,4月下旬幼蟲開始孵化,5月上旬為孵化盛期。此期正是棗樹萌芽期,故棗芽長出后即被吃光,危害嚴重期為5月中下旬,幼蟲危害期25d,5月下旬幼蟲開始入土化蛹越冬,6月上旬為入土盛期。

1.3癥狀

初孵幼蟲為害嫩芽,常稱“頂門吃”,并且吐絲纏繞,阻礙樹葉伸展,嚴重時可將樹葉全部吃光,將棗樹啃成光桿。

1.4防治技術

可采取李連昌教授設置的5道防線防治,即在樹干基部周圍330m范圍的地面上采用一綁、二堆、三挖、四撒、五涂等5項防治措施。3月15~20日完成前3道防線。一綁:在緊貼樹干基部距地面5~10cm處綁1條8~10cm的塑料布,接口用塑料膠粘合或用小鞋釘釘緊,使雌蛾不能上樹;二堆:在塑料袋下,堆筑圓錐形土堆,土堆表面要拍實、光滑,上緣要埋住塑料布1.5cm,使塑料布更加牢固,無縫可入;三挖:在土堆周圍挖寬深各10cm的小溝,溝壁直而光滑,使爬不上的雌蛾集中跌落在溝里;以上3道防線要求在驚蟄前完成。成蟲出土后再進行第4、5道防線,即四撒:春分成蟲出土后,在小溝內和土堆上撒施10%辛拌磷粉或2.5%敵百蟲粉,或3%的1605,或35%甲基硫環磷毒土(藥土比例為1∶10),以殺死小溝內和土堆上的雌蛾;五涂:少數產在土塊石塊縫隙下的卵粒,約于棗芽萌動期開始孵化上樹危害,在幼蟲上樹前,要在塑料布上緣1.5cm處涂1圈粘殺幼蟲的藥膏(藥膏用黃油10份,機油5份,50%的1605或其他有觸殺作用的有機磷1份混勻制成),藥效可維持40~50d。未能及時用5道防線防治的棗區,可采用藥劑防治,在幼蟲大多處在3齡以前,向樹冠噴5%高效順反氯氰菊酯1 000倍液,或25%滅幼脲ⅲ號1 500倍液,或0.5%綠寶威1 000~1 500倍液。

2桃小食心蟲

2.1分布與危害

河南省大部分棗區均有桃小食心蟲分布。以幼蟲蛀果為害。

2.2發生規律

1年發生1~2代。越冬幼蟲于4月底5月初開始出土,雨后出土最多,5月中旬到6月上旬為出土盛期,整個出土期要延續1個多月。蛹期9~15d。5月下旬成蟲開始羽化,羽化后2~3d產卵,盛期為6月上中旬,卵期6~7d。幼蟲蛀果后,在果內危害20d左右,從6月下旬開始老熟脫果,7月上中旬是脫果盛期。其中一部分入土結夏繭化蛹,發生第2代;另一部分則結繭越冬。第1代成蟲7月上旬開始發生,盛期為7月下旬至8月上旬;8月上旬幼蟲開始脫果,一直延續到10月上旬,盛期在8月下旬至9月上旬。脫果后即入土結繭越冬。

2.3癥狀

果實被害后,蟲糞留在果內,形成“豆沙餡”,發生嚴重時,被害果變紅,提早脫落。

2.4防治技術

(1)摘拾果實。從7月下旬開始,每4~5d拾1次地面落果和摘除樹上蟲果,以消滅果內幼蟲。

(2)揚土曬繭。于秋冬季和早春,把樹干周圍1.2m、深12cm的表土揚開于地表,使越冬繭晾曬受凍而死。

(3)樹盤覆膜或培土壓繭抑制幼蟲出土。在越冬幼蟲出土盛期,在冠下外圍取下,培于樹干1.5m范圍內,培土7~10cm,把棗桃小夏繭壓于土下,可有效地阻止其羽化出土。5月幼蟲出土前,在樹干周圍半徑1m以內的地面,覆蓋地膜,抑制幼蟲出土。

(4)用性誘劑誘殺。在棗園,每隔30~50m在樹上掛1個性激素誘捕器。

(5)藥劑防治。自誘到第1個雄蛾時,進行樹上噴藥,一般用藥2次,間隔7~10d噴1次。地面用藥,在樹冠下噴布50%辛硫磷200~250倍液,要充分噴濕,噴后立即鋤耙,樹上用藥,一般在7月中上旬至8月上旬噴藥,可選用50%辛硫磷乳劑1 000倍液、25%滅幼脲ⅲ號1 500~2 000倍液、2.5%敵殺死乳油或20%速滅殺丁、10%天王星乳油10 000~15 000倍液。

3參考文獻

[1] 林曉安.河南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技術[m].河南:黃河水利出版社,2005.

[2] 李文義.棗樹病蟲的防治[j].現代農業科技,2006(3):58-59.

篇7

【關鍵詞】 武漢輕軌 聚類分析 隨機過程 優化 區間估計

1 輕軌站點的分類

由于武漢輕軌站點比較多,后面的工作是研究客流量分布規律及結合進出站客流量研究發車間隔、停靠時間的設置從而優化輕軌站點的運行效率,因而有必要對這25個站點進行分類,再從中選取代表性站點,這樣能夠實現問題的簡化,并且加工后的數據更加能體現出問題的內在聯系,這樣可為后面的研究奠定良好基礎。

1.1 基于聚類分析的站點分類

利用箱圖對數據進行預處理后,對最終得到的數據(起始站和終點站除外),采用K-Means聚類分析方法進行聚類,其計算過程如下:

①確定聚類的類別k=4;

②SPSS軟件會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各個類別的初始中心點;

③計算所有樣本數據點到k個類中心點的歐氏距離

其中的w即為因子分析中得到的權重,SPSS按照距k個類中心點距離最短原則,把所有樣本分配到中心點所在的類中,形成一個新的k類,完成一次迭代過程。

④SPSS重新確定k個類的中心點;

⑤重復(3)、(4),直到達到指定的迭代次數或終止迭代的判斷要求為止。

從五環路站到新榮站依次標為1--23號,由表1可以得到各個站所在的類別,第一類站點即為傳統意義上的“小站”,客流量基本維持在較低水平;第二類站點視為“成長型站點”,這類站點可能由于周邊商貿的處在發展中,客流量逐步增大,有潛力發展為新的大站,武漢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應對這類站點提高重視;第三類站點客流量基本處于穩定,少數站點會在高峰期有較大客流量,但是整體來看這類站點為“中站”;第四類站點大多處在交通樞紐地帶,周邊集中大量商貿區,因而擁有持續的大的客流量,這些站點對輕軌的運行效率要求最高。

1.2 基于判別分析的站點分類

每個站點用一個三維向量表示,分別描述站點平峰客流量,高峰客流量,停靠時間這三個屬性。站點間相互獨立,即向量之間相互獨立,則利用貝葉斯判別能夠得到較好的分類效果。

記起始站和終點站分別為,聚類分析得到四個類。根據貝葉斯定理i=1,2,3,4當且僅當時,將未知樣本分配給類。對于全部類為常數,且假定,這樣問題最終轉化為給定類時,樣本X的似然度最大化,即將樣本X分配給類。這樣依次將堤角站,東吳大道劃分到已知的四類里。

通過SPSS運算得出,堤角站和東吳大道站均屬于第二類,得到所有站點的分類情況。

2 發車間隔優化模型

泊松過程是描寫隨機事件累計發生次數的基本數學模型之一。已經有很多學者證明來到某公共汽車站的乘客是泊松過程,因此我們認為,來到輕軌各站點的乘客也是泊松過程。假設乘客按照強度為λ的Poisson過程來到某站點,車與車之間相隔時間為t,以在t之內到達的乘客等待時間的總和的期望值最小為目標函數建立優化模型,其中Ti是第i個乘客來到的時刻,為簡化問題以便于研究,假設每次列車的周期不變,每天運行的列車總次數不變,不考慮停靠時間帶來的影響。

根據隨機過程理論求得乘客等待時間的總和的期望:

T1為高峰每天的運行時間,t1為高峰的發車間隔;T2為平峰每天的運行時間;t2為平峰的發車間隔;N為輕軌每天的運行總次數;

bi(t)為在i站的下車率;ai(t)為在i站的上車率;

所以優化模型為:

其中,分別為高峰和平峰的泊松過程的強度,即每小時到達站點的人數,可由運行系統對乘客人數的記錄得知,M為車的最大容量,第i站t時刻的乘客到達率和下車率按照不同時段的交通調查獲取。這樣,便得到了在一定約束條件下的平峰和高峰的合理的發車間隔。

但是可以發現,由于站點大小的不同導致各站點的到站率與下車率不同,從而導致求得的發車間隔不同,以各站點的客流量的相對比重作為權重對發車間隔進行加權得到最后的發車間隔。

經過實際交通調查,得到相關參數如表2。

代入模型分別求得三個站點的發車間隔,得到建議平峰發車間隔分別為5.88min、5.98min、6.06min,得到建議高峰發車間隔分別為3.1min、3.01min、2.95min,比較結果發現,大、中、小站求得的發車間隔時間極為相近,說明最優發車間隔不會隨各站點到達率和下車率變化而發生較大的變化,它是一個全局最優解,不會隨站點的改變而改變,因此可以放棄使用模型中的加權平均法,從而得到建議平峰發車間隔為6min,建議高峰發車間隔為3min。而現有的平峰發車間隔平均為5.5min,高峰發車間隔平均為4.8min,因此建議輕軌運營公司可以適當地增長平峰發車間隔,縮短高峰發車間隔時間,以達到節約乘客平均出行時間的目的。

3 停靠時間估計模型

停靠時間的設定對乘客出行時間也會有較大的影響,由于停靠時間主要和上下車的人數有關,因此,假設人的步速等其他因素是穩定的,認為停靠時間的設置只與上下車人數有關,顯然,在這樣的假設下停靠時間與上下車人數是呈線性變化的。

為估計平均停靠時間,可以利用線性回歸求得停靠時間與上下車人數之間的線性關系,但是考慮到軌道交通在每個站的停靠時間不可能隨時變化,這樣求得的結果便沒有了意義。在應用回歸分析中,也可以利用回歸預測置信區間,但是對數據繪制散點圖發現,人流通過時間與上下車人數之間相關性并不大,更沒有顯著的函數關系,因此不能進行回歸分析。

為解決回歸估計的這個缺陷,利用區間估計理論進行估計,區間估計不僅能給出包含平均停靠的區間,而且能有效彌補點估計不能給出精度的這種不足。對于非正態總體,因為其確切的抽樣分布往往難以求出,這時進行參數的區間估計時有一定的困難,但是我們可以求出某些統計量在大樣本條件下的近似分布,這樣將問題的本質又歸結于正態總體情形。鑒于人流通過時間與上下車人數相關性不大,放棄尋找它們之間的關系,而直接對人流通過時間進行區間估計,這樣便避免了對影響人流通過時間的復雜因素的考慮。

在計算平均停靠時間的抽樣分布時,利用大樣本原理認為它在大樣本條件下是近似服從正態分布的,利用樞軸量法求解它的平均停靠時間的置信區間,具體如下:

以為統計量,構建樞軸量,易知;

則可求得,在95%的置信水平下,平均停靠時間的置信區間為:

經過實際調查,對數據進行處理后,求得不同站點在高峰時段和平峰時段的平均人流通過時間及其方差如表3。

得到在平峰時段,以利濟北路為代表的大站的建議停靠時間區間為[11.56s,19.91s];以二七路為代表的中站的建議停靠時間區間為[8.58,9.42];以舵落口站為代表的小站的建議停靠時間區間為[5.42,7.82];在高峰時段,以利濟北路為代表的大站的建議停靠時間區間為[19.23s,27.4s];以二七路為代表的中站的建議停靠時間區間為[9.85s,11.15s];以舵落口站為代表的小站的建議停靠時間區間為[5.70s,7.56s]。對比現有的在各站點的停靠時間區間,發現現有的停靠時間偏長,對乘客的節約時間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建議輕軌運營公司適當縮短列車停靠時間,在滿足乘客上下車需求的情況下,節約乘客的出行時間。

求得的置信區間即為高峰段和平峰段不同的停靠時間區間,它以95%的概率包含平均停靠時間,因此輕軌可以在這個區間進行微調以根據不同時刻的客流量調整停靠時間。

4 研究結論

經過數據的預處理后,對站點進行聚類分析和判別分析,把所有站點分為了四類,大站、成長型站點、中站、小站。

在獲取數據后,以泊松過程理論為基礎,以乘客等待時間的總和的期望最小為目標建立優化模型求得發車間隔,新確定的發車間隔切實考慮了乘客的需要,并且可以節約乘客的平均停靠時間。利用實際調查的數據,分別得到了高峰時段和平峰時段的建議發車間隔,并建議武漢市輕軌運營公司適當增長平峰發車間隔,縮短高峰發車間隔。

在獲取大量數據后,利用區間估計理論求得在95%的置信水平下的平均停靠時間的置信區間,它以較高的概率包含了平均停靠時間,因此以它作為停靠時間區間是合理的。利用實際調查的數據,分別得到了不同類型的站點在平峰時段和高峰時段的停靠時間區間,并建議武漢市輕軌運營公司適當縮短停靠時間,以節約乘客的出行時間。

本文從不同角度,利用不同的方法對武漢輕軌客流分布規律和運行效率進行了研究。以聚類分析為基礎的客流量分布規律研究,不僅簡化了問題而且能得到比較全面的結論,最優發車間隔模型與停車時間估計模型從不同的角度對運行效率進行了研究,得到的結果合理并且充分考慮了乘客最重要的節時問題,為軌道交通提高運行效率提供理論依據與參考。

參考文獻:

[1]徐瑞華,徐永實.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客流分布的實時預測(J),同濟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11.39(6):858-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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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清梅.軌道交通車站客流承載能力的評估與仿真研究(D),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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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消防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執法理念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G3198.2016.07.070

1消防執法中存在的常見問題

1.1法律條款理解不到位,適用范圍存在錯誤

一是對法律條款掌握不準確,引用條文存在錯誤,針對違法事實錯誤的適用了法律條款;二是法律文書中填寫具體條款時,描述不清晰,條款項不全;三是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相混淆,很多應說明具體技術規范條款的,只是闡明了法律法規的條款,例如:法律法規說明應符合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相關法律文書中完全未體現出具體技術規范的條款;四是法律文書使用不當,人為增加或減少法律文書,還有的仍然使用過期法律文書.

1.2證據意識不強,調查取證不到位

一是不重視現場證據的收集、固定和保存,未按規定使用執法記錄儀等相關設備,造成證據滅失;二是調查筆錄、詢問筆錄等制作不規范、重點環節存在缺失;三是取證不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常常事后再進行補充,造成證據的證明力不足;四是監督檢查不能正確填寫相關法律文書,屢屢出現填寫錯誤、漏簽字等情況.

1.3忽視執法程序,執法隨意性大

一是立案、調查取證、告知、裁決、執行不按照程序規定進行,往往忽略前期程序直接裁決,裁決后又久拖不執行;二是違反辦案二人執法原則、一人履行全部程序,并常常有代簽字的情況;三是行政處罰中不按規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四是忽視法律文書送達環節,或是不按程序送達,或是送達后未按規定填寫送達回證.

1.4時限意識薄弱,拖延程序造成執法缺位

一是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下發后到期不按時復查;二是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等行政許可項目不按時限要求出具書面意見,給申報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三是對到期未履行的行政處罰決定人為拖延,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消防執法存在問題的剖析

2.1對消防行政執法的內部監督力度不足

消防行政執法的內部監督主要是指消防部門內部上級對下級、單位領導對單位執法監督人員依照程序規定進行執法情況的監督,這種內部監督由于機制不健全、程序不嚴謹,造成監督不力或者個別存在一定的包庇,導致消防行政執法內部監督遠遠未跟上執法規范化建設的要求.

2.2群眾法制意識淡薄,外部監督缺乏

在現階段,法制意識的淡薄是社會中存在的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消防法制觀念的淡薄源于消防法律知識的貧乏,使群眾不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這就造成對消防行政執法的外部監督大大缺失,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很多具體問題就沒有及時糾正的動力.

2.3消防執法人員綜合素質不高

一是系統培訓不夠.很多監督人員僅滿足于對原有法律法規的掌握,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理解不深、不透,對法律法規綜合運用的程度不高,達不到在執法實踐中熟練應用的程度;二是法制意識淡薄.少部分監督干部的執法理念扭曲、責任心不強,受社會上不良風氣的影響,造成徇私枉法、.

3提升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建議

3.1不斷加強和完善消防執法的監督工作

一是建立和完善執法責任體系.造成消防行政執法出現問題的一個原因就是對執法內部監督不足,通過消防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執法責任體系,形成良好監督機制,確保監督人員自覺抵制不符合規定的行為,堅持嚴格執法,認真履行自身執法職責.二是將執法質量考評結果列入績效考核.在執法監督制度的框架之下,細化完善執法監督工作的實施細則,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并對突然問題進行通報,每次執法質量考評的結果進行打分和排名,并列入績效考核.三是健全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堅持消防執法公開化,將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全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各界對消防執法程序的監督,做到被監督事項“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不斷減少執法程序漏洞,全面提升執法質量水平.

3.2強化學習培訓,端正執法理念

一是強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結合實際工作,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深刻領會“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理念,在各項執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為本、執法為民,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二是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建立并落實集中培訓、定期培訓、日常學習和考核評比等制度,實際執法工作中嚴格實行執法資格和持證上崗制度,提升監督人員的對法律法規綜合運用的水平.

3.3加強消防法律知識的宣傳

加大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一方面可以提升人們群眾對消防事業的重視,提高全社會抗御火災的能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全社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從而形成一個對消防執法工作的有效監督機制,促進消防執法工作的規范化建設.只有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再是擺設時,才能夠有效的督促消防執法工作更加合法、公正.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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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防火監督 現狀 檢查 對策

隨著國民經濟水平不斷地提高,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對于消防問題也越來越關注,根據我國相關消防法規定,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社會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以及企業在消防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實行監督和檢查,將一些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及時地改正,同時依法實施相應處罰,從而降低火災損失,有效維護社會持續,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一、防火監督檢查的現狀

目前我國的防火監督檢查的方式主要有五點:第一,對公共場所聚集地在投入使用之前的防火監督檢查;第二,對單位必須履行的防火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第三,對投訴舉報的防火違法行為的核查;第四,在一些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行之前的防火檢查;第五,需要進行防火監督檢查的其他地方。據調查研究表明,做好防火監督檢查工作能夠有效地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及時發現和消除存在的火災隱患。

當前我國防火監督檢查工作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防火監督的工作人員思想覺悟還比較低,其自身的職權管理意識不夠強,將國家賦予的監督權力作為自己獲取不義之財的手段,沒有將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阻礙了消防監督工作的正常運行。第二,防火監督檢查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和健全,同時單位以及個人的防火安全意識較為薄弱,在防火安全教育的宣傳工作上還不到位。第三,防火監督檢查工作過于形式化,在防火監督檢查上主要分為內部和外部兩種監督管理模式,不管是從外部還是從內部上上,防火監督檢查工作都沒有落到實處,其管理模式過于形式化,沒有充分發揮出監督檢查的作用。

二、防火監督檢查的相關對策

根據相關消防安全法律法規中的規定,防火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以下幾點:第一,對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備、運輸等過程中是否滿足防火技術的條件和要求,對于設備和容器中的安全閥、爆破片、阻火器等一些防火安全裝置的檢查,是否符合國家物品的標準。第二,對用電和用火情況的管理,比如氣焊、電焊、烘烤、熱處理等不同用火情況的管理,檢查其是否具備相關地安全措施,在安裝線路和電氣設備的時候,選擇安全場所是否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建筑的防雷措施和防靜電是否滿足防火安全的規定。第三,在建筑物平面布局上,防火間距、建筑與設備裝置之間的安全距離是否滿足城市規劃建設的要求,建筑的耐火等級以及裝修上是否滿足消防防火安全技術的要求,建筑中的消防水源是否準備充足,消防道路的通暢性。

(一)加強防火監督檢查工作人員的素質

在進行防火監督檢查工作的時候,必須要加強工作人員職業素質的培養,促使防火監督檢查工作人員能夠樹立起一種正確的工作意識,并且具有很強的工作原則。此外,防火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對于其工作職責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和了解,具有不不怕苦、不怕累的工作精神,積極面對各種困難,公平、公正的執行相關的各項防火法規,確保防火監督檢查工作在基層思想上的發展。

(二)加大防火安全的教育和宣傳

將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與防火監督檢查工作結合在一起,加大防火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定期開展一些防火安全的教育活動,普及一些與人民群眾實際生活相關的消防防范知識以及如何滅火逃生方面的知識,積極開展消防安全方面的培訓,提高人民群眾的自救和自防能力,同時還可以與新聞媒體單位加強配合和協作,增強人民群眾的防火意識,將防火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實處,為防火監督檢查工作奠定好群眾基礎。

(三)加大防火監督檢查相關部門的監管力度

任何一項權利的實施如果沒有一個良好地監督和制約的話,很容易造成人民群眾的利益受到損害。同樣在防火監督檢查工作中,要想更好地實施防火監督檢查工作,就必須要規范其行為,加強相關部門的監管力度,對于在防火監督檢查過程遇到的問題要進行及時地糾正并解決,對于人民群眾所舉報和投訴的各種問題,相關監督檢查部門要引起重視,及時地進行調查和解決問題,并第一時間將其結果向人民群眾予以公示,對于違反相關消防法律法規的工作人員給予嚴厲的處分。

(四)構建防火監督檢查機制

所謂防火監督檢查機制就是指專門負責防火監督檢查所具備的相關業務技能和素質的專職部門才采用的實際性管理機制,便于防火監督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最大程度地保留防火監督檢查工作中的骨干,增強防火監督工作的公開性和穩定性。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相關消防法規定,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社會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以及企業在消防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實行監督和檢查,將一些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及時地改正,同時依法實施相應處罰,從而降低火災損失,有效維護社會持續。就目前我國防火監督檢查工作的實際情況來看,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需要引起廣大消防監督部門的重視,提高防火監督檢查工作的質量,真正將防火安全措施落到實處,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加大防火安全教育的宣傳,積極開展防火安全教育活動,提高防火監督檢查人員的職業素質,使其在工作中將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增強防火監督檢查的監管力度,從而避免發生火災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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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鄧軍,王楠,陳曉坤,文虎,張曉光.高水膠體防滅火材料物化性能實驗研究[J].西安科技大學學報.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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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ombining with the curr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situation and social system, this paper proposed that the future fire supervision management mode should mainly start from constantly promoting the socialization process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fire training, fire publicity education, social personnel of fire responsibility, and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gradually establishing the omni—directional and multi—level fire oversight management mode, and establishing the socialization mode of grading and classific specialization fire oversight check system and fire supervision check.

關鍵詞:消防監督管理;模式;現狀;發展趨勢

Key words: fir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mode;the status quo;development trends

中圖分類號:D035.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27—0291—03

0 引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一方面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不但在數量上大幅度增加,而且在行業上也不斷向多樣化、復雜化、高科技化發展;另一方面,社會對良好的安全環境要求越來越高,僅由消防機構來對企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已經不能滿足社會對消防安全的需要。

1 當前國內消防監督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1.1 消防法規存在的問題 一些急需的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規范、標準尚未制定出來,尤其是涉外的、與WTO規則接軌的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規范、標準更是缺乏。因此,我們要 根據實際的需要制定合理的消防法,建立健全消防法律法規體系,改進和強化消防監督工作,為實現全社會消防安全提供前提和基礎[1]。

1.2 消防監督管理內容繁多 消防機構實行的行政領導技術的管理機制,運用法律法規以及消防技術規范,為單位個人提供全面的保姆式服務,導致消防機構在人力和物力上不堪重負。一方面,消防機構作為政府的業務主管部門,承擔著諸如消防工作會議、消防規劃、消防宣傳、消防培訓、消防安全檢查、消防組織建設等政府行政管理職責。另一方面,公安消防機構承擔法律賦予公安消防機構的社會消防管理職能。如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開業審批,確定重點單位,限期消除隱患,火災事故調查等社會消防管理工作。

1.3 警力不足是消防監督不力的先天性缺陷 繁雜的消防管理內容,要求基層消防監督工作有八種崗位,建審、監督、火調、宣傳、規劃、產品、法制、內勤。實際工作中需要更多,什么審驗分離,專業分工,導致更多的崗位產生。而基層消防監督人員編制極少,一般三四人,有的地方只有一人。在實際工作中,因為管理內容較多,光重點單位和列管單位的定期檢查,加上各種專項治理,就已經人困馬乏了。結果是消防機構忙于應付,碰到什么事,說什么事,根本不可能按計劃行事,沒有精力和時間對業已存在的火災隱患死盯不放,更不可能監督到位[2]。如在一段時間內進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專項治理工作,大部分人員就被抽出來專門搞消防專項治理,其他建審業務、開業審批等工作只能擱置。

1.4 消防宣傳培訓和教育制度不規范 近年來,我國的消防宣傳教育有了較大發展,全社會普遍認識到消防宣傳教育的重要作用,目前,消防知識得到廣泛的傳播,但與發達國家還存在著不小的差距。我國的社會消防培訓僅僅是消防部門對相關人員進行臨時性培訓,但是,對于專業上有差異,層次上有差異的相關人員,沒有制定相匹配的培訓教材、提出更適合每類人員的要求和標準,培訓質量不盡相同。特別是從這些年來我國發生的重特大火災來看,我國公民還是很缺乏消防安全意識 [3]。消防法雖然規定了政府部門需要承擔消防宣傳教育的義務,但是實際上卻沒有很好地進行消防宣傳、也沒在社會上造成較大的影響,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消防工作社會化。

2 當前部分發達國家的消防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