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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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006年2月,財政部了新會計準則,其中顯著變化之一是對金融工具相關概念的引入。其所包含的具體內容有我們以前在舊準則中接觸過的,也有真正全新的交易和業務。此外,對于初次接觸金融工具的非銀行會計人員來說,會計準則和會計指南的規定并不十分詳細,理解并準確把握其概念、確認與計量有一定的難度,對于那些對會計不是很熟悉的財務報告使用者來說難度更大,而且準確理解金融工具的相關概念是關鍵。由于與金融工具相關的內容較多,筆者在此主要對其形成的金融資產進行分析。
2金融資產的涵義及分類
2.1金融資產的涵義
金融資產是一切可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價的金融工具的總稱。金融資產的最大特征是能夠在市場交易中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遠期的貨幣收入流量。盡管金融市場的存在并不是金融資產創造與交易的必要條件,但大多數國家經濟中金融資產還是在相應的金融市場上交易的。
2.2金融資產的分類
在1993年最新公布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中,從統計目的出發對金融資產作了以下分類:(1)貨幣黃金和特別提款權;(2)通貨和存款;(3)股票以外的證券(包括衍生金融工具);(4)貸款;(5)股票和其他權益;(6)保險專門準備金;(7)應收/其他應收賬款。
SNA中的金融資產;實際是按國民經濟各個部門的資產負債表記錄的這些統計對象所有金融資產和負債。對每一部門來說,資產負債表顯示的是該部門為籌集資金發生的金融負債和該部門已經獲得的金融資產,它提供了有關一個部門金融手段運用程度及該部門在債權、債務關系中所處地位的雙重關系。
一般來說,根據金融資產的經濟性質可以將金融資產分為:庫存現金(包括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墊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債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衍生金融資產等。
而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則根據對金融資產投資交易的持有意圖的不同,將金融資產分為:(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的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3金融資產的確認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3.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3.1.1交易性金融資產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
(2)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3)屬于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權和期貨。但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上述三個條件表明,交易性金融資產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企業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其持有目的是為了短期獲利。根據舊準則對長短期的劃分,此處的短期也應該是不超過一年(包括一年);
(2)該金融資產具有活躍的市場,其公允價值能夠通過活躍市場獲取;
根據這兩個特征可以看出,舊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如果僅僅是為了隨時通過出售獲利,則應當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
3.1.2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當金融資產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應將其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2)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3.2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貸款和應收款項。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資具有以特征:
(1)持有至到期投資是非權益性的投資;
(2)在初次確認時即明確確定一直持有該投資到期才收回,除非有企業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企業無法再對該項投資持有至到期,此時應將其重新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3)該投資到期時收回的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根據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征可知,舊準則中的長期債權投資中準則持有至債權到期的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此外,對于到期時間短于1年的投資,如果滿足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其他條件,也應該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因此,舊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如果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持有至到期,也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3.3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賬款,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1)準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4)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企業所持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不應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賬款的概念明確,確認相對容易。
3.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準則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1)貸款和應收款項。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指南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比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與前面三類金融資產相比,可出售金融資產具有以下特征:
(1)該資產有活躍市場,公允價值易于取得;
(2)該資產持有限期不定,即企業在初次確認時并不能確定是否在短期內出售以獲利,還是長期持有以獲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圖界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與持有至到期投資之間。
(3)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能是短期持有,也可能長期持有,為了保持計量的一致性,因此與交易性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不同,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5金融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的關系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規定,按長期股權投資形成方式或來源不同將長期股權投資分為三類:(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3)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根據投資是否對被投資單位擁有控制及控制的方式或者重大影響分為四類:(1)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2)能夠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的投資;(3)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4)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根據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式分為兩類:(1)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
結合前面對金融資產的分析及長期股權投資的不同分類,筆者認為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與金融資產的確認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長期股權投資在初次確認時即能確定將長期持有。筆者認為此處的長期為超過一年的期間;
(2)如果權益性投資目的是出于對被投資者的長期控制、共同控制或者能夠施加重大影響,則該項權益性投資無論是否具有活躍市場和公允價值,均應按相關規定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反之持有意圖并不是為了控制或重大影響,則應確認為相應的金融資產;
(3)對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權益性投資也應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反之,對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報價、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長期權益性投資應當考慮確認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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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資產;損益;減值;確認
中圖分類號:F832.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14-0104-02
金融工具是一把雙刃劍,它既是規避風險的手段,其本身又是一個巨大的風險源,世界各國都加強了對金融工具的管理。我國在2006年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相關準則,從會計角度對金融工具進行規范。根據CAS22,主要研究分析了金融資產分類的標準和結果及其對企業持有期間金融資產損益確認的影響。
一、CAS22金融資產的分類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借鑒2003年修訂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披露與列報》應用指南的描述,我們將金融工具劃分為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基本金融工具包括現金、應收款項、應付款項、債券投資和股權投資等。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金融互換、金融遠期和凈額結算的商品期貨等。
金融工具的這種分類方法有助于金融工具的不同性質和組成。但研究金融工具的會計核算時,從會計角度了解金融工具,確定科學的確認和計量方法,我國借鑒了國際和其他國家經驗,并結合實際,2006年我國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風險管理要求,將取得的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分為以下幾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的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主要是指為了從價格或交易商保證金的短期波動中獲利而購置的金融資產,即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資產,“為交易而持有”反映的是企業管理者對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意圖。持有至到期的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如果企業管理層決定將某項金融資產持有到期,則在該金融資產未到期前不能隨意改變其“最初意圖”。也就是說,投資者在其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應當是明確的,除非也到一些企業所不能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與計的獨立事件,否則將持有至到期。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不屬于以上三類的金融資產,應該被歸類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這同樣取決于企業管理人員持有金融資產的意圖和能力。
2006年之前,我國會計準則和制度中只規范了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等基本金融工具的的會計處理,但隨著金融工具的創新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現,在我國會計準則和制度中沒有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進行規范,而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全面地規范了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滿足了金融工具發展要求。同時,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將金融工具分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明確符合會計對象的分類――會計要素。總之,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金融資產的四種分類是以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和意圖與投資者的潛在利益最為相關為標準的。
二、金融資產損益的確認
(一)金融資產持有期間損益的確認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資產)后續計量是以公允價值為標準,且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資產其持有的目的就是要尋找短期價格波動所帶來的獲利機會。持有這一類金融資產,說明企業愿意承擔該項金融資產所帶來的市場價值風險,其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是企業各項投資決策的結果。因此,企業應該將這部分價值變動計入當期的利潤表中。
2.持有至到期的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后續計量是以攤余成本為標準。這類金融資產的成本一般是可以實現的,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這類金融資產只有在終止確認、發生減值和成本攤銷時才應予以計入損益。
3.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是以公允價值為標準,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公允價值下降幅度較大或非暫時性時計入資產減值損失)。這一類金融資產不同于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資產,持有該種金融資產的目的不是為了近期內出售以賺取價差,該類金融資產的持有或處置,服從于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企業可以將其處置和終止確認,但又并非隨時準備這將其處置和終止確認。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但由于公允價值的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沒有計入當期損益,而計入所有者權益,直到該類金融資產出售,才將以前期間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二)金融資產的減值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確認資產減值,計提減值準備。
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攤余成本后續計量,其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外來現金流量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計入當期損益。該類金融資產確認減值后,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減值后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以攤余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后的余額。對于已確認減值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不得通過損益轉回,其原因是權益工具價值的增加是一個很綜合的指標,很難分辨因其價值增長的原因是引起減值的事項減緩或消失,還是權益工具價值在其他方面的增長,因此,可供出售的權益工具減值的轉回不能計入損益,而應計入所有者權益。
(三)金融資產重分類損益
根據CAS22的規定,企業以持有金融資產的意圖和目的為基礎將其分為四類,由于類別的不同導致金融資產后續計量和損益確認的差異,因此,持有意圖和目的是最直接的原因。如果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過程中,持有的意圖和目的發生改變,那么,企業就不能按照初始確認時所作的分類繼續進行后續計量和損益確認,需要對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并按照新的分類進行計量和損益確認。
企業對于以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評估,企業一旦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持有至到期的條件,就必須將其重新分類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并按公允價值重新計量。在重分類日,將該類金融資產的賬面金額和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損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通過“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直到金融資產出售時,以前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或損失,轉入當期損益。
篇3
為支持國有企業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中國信達、長城、華融和東方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已先后正式成立。新成立的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其主要業務有四部分:一是債務追償和重組,資產置換、轉讓和銷售,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及階段性持股;二是投資咨詢和顧問,財務及法律事務咨詢和顧問,企業審計及破產清算,資產及項目評估;三是商業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貸款,發行債券;四是資產管理范圍內的推薦上市和債券股票承銷,直接投資、資產證券化。
各國都成立了專門的機構來重組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基于兩方面考慮。一方面是銀行積累的不良資產規模很大,單靠銀行自身的盈利和正常的呆賬核銷已難以化解這些不良資產;另一方面是由于分工經營的限制,銀行盤活不良資產總是遇到種種限制和困難,資產管理公司所具有的特許的法律、政策優惠和多種業務手段,有利于提高不良資產的回收率,從而在整體上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各國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使命是收購、管理、處置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與國外相比,我國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除了這一使命外,還同時肩負著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的使命。即運用債權轉股權、資產證券化、資產置換、轉讓和銷售等市場化債權重組手段,實現對負債企業的重組,推動國有大中型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轉變經營機制,最終建立現代制度,達到脫困的目標。
一、當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作的難點
(一)道德風險問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為商業銀行卸去了一個沉重的包袱,同時賦予資產管理公司本身處理不良資產很大權力。因此,很容易產生商業銀行借機擴大不良債權和資產管理公司本身,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道德風險。避免商業銀行借機擴大債權,就必須確定從銀行中剝離不良資產的標準。
1.確定時間。我國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確定剝離的是1996年底前的不良資產。這是因為在《商業銀行法》頒布以前,4家國有商業銀行缺乏經營自,并承擔了大量的政策性業務,相當一部分不良資產是因為承擔的政策性業務過多造成的。
2.合理確定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數量和范圍。剝離不良資產的目的是使4家國有商業銀行在剝離不良資產后達到相當健康的標準,從而穩健運營。對不良資產劃分的方法要繼續沿用“一逾兩呆”的傳統辦法,這樣便于操作。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平價收購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由于不良資產的實際價值低于其賬面價值,以平價收購,意味著不良資產形成的損失完全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承擔。因此,資產管理公司不可能盈利,只是虧損多少的問題。鑒于此,必須制定合適的標準加強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考核。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持整個資產處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杜絕操作中的隨意性。同時,應設計市場化的機制,防止資產管理公司內部工作人員,使國家遭受損失。
(二)資金問題。資金問題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功的一個前提條件。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按賬面值收購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然后進行處置。每一家所需的幾千億元的收購資金來源包括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商業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人民銀行再貸款、營業收入。其中,注冊資金100億元人民幣由財政全額撥入。不過,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說,彌補幾千億元不良資產造成的損失,100億元是遠遠不夠的。直接融資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債券,鑒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特殊性應由財政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額要低于可以回收的不良資產額,以保證國有銀行的信貸資金安全,避免國有銀行發生新的不良資產;中央銀行再貸款是投放基礎貨幣,要防止發生通貨膨脹;商業借款要有法律和政策優惠。
(三)不良資產的回收率問題。要提高不良資產的回收率,就必須弄清不良資產形成的原因。我國不良資產形成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1.信貸資金財政化,用銀行貸款充當國有企業和建設項目的資本金;2.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混亂,大量貸款投入到房地產和股市中收不回來;3.政府干預,銀行對經營管理水平低下、重復建設、產品無銷路的國有和集體企業發放的貸款;4.企業還款意識不強,盲目借款,盲目擴張。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作后,對占較大比例的承擔財政職能的信貸資金而形成的固定資產,可以通過債權轉股權的手段有效降低企業和建設項目的資產負債率,使企業減輕財務負擔,然后通過重組和包裝上市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收回資金;通過對企業提供管理咨詢、充當財務顧問,促進重復建設的企業和項目兼并和重組;對房地產貸款證券化;對政府干預、泡沫經濟破滅、企業盲目擴張等無法救活的企業的不良資產可以采用大宗折價出售等方式收回資金。所以,不良資產的回收率應當是比較理想的。
(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效率問題。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涉及數十萬家企業,如果處置不良資產效率不高,一方面會影響不良資產的回收效率,另一方面可能會使化解不良資產的過程無限制地延長。為此要做到:對外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供寬松的法律環境和政策環境;對內要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從目前的情況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一些業務手段還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有的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抵觸。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特別法》。政府要給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更多的政策和手段,如自主決定不良資產的轉讓價格,能夠開展各項投資銀行業務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內部要建立市場化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否則,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就不一定明顯高于國有商業銀行自身。
二、債權轉股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作的突破口
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把債權轉股權作為運作的突破口。所謂債權轉股權,就是將國有企業所欠的30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務轉變為股權,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由債權人變為股東,國有企業由債務人變為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股的公司。
債權轉股權,是國有企業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博奕選擇的一種結果。
首先,從國有企業來看,愿意債轉股的比較多。因為大部分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都很高,債轉股后,企業不必再付利息,大大減少了企業的財務費用,降低了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具體講,有3類企業迫切希望債轉股。第一類是發展前景良好,經營管理較好,但債務負擔重,缺乏償債能力的企業。這些企業債轉股后可以輕裝上陣,更好地發展。第二類是目前債務負擔沉重,經營尚可,但前景極不確定的企業。
這些企業債轉股的目的不僅在于減輕當前的財務負擔,還要與銀行分擔將來經營的風險。第三類是目前債務負擔沉重,經營困難且前景不好的企業。這類企業債轉股的目的是逃避債務。
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角度看,只有將經營狀況、發展前景良好的企業進行債轉股才符合自己的利益。因為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說,只有在資本金安全,在債轉股后收益有所增加或至少保持不變時,將債權轉化成股權才是適當的,這時他們也才愿意債轉股。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債權轉股權規定了五個基本條件:1.產品品種適銷對路,質量符合要求,有市場競爭力;2.工藝設備為國內、國際領先水平,生產符合環保要求;3.企業管理水平較高,債權債務清楚,財務行為規范;4.企業領導班子強;5.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方案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各項政策措施有力、減員增效、下崗分流的任務得到落實。可以說,符合這些條件的企業也是好企業。
債轉股并沒有給企業注入新的資金,它只是改變了企業的財務狀況。但債轉股改變了企業的股權機構,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為企業的股東,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經營管理。因此,債轉股最主要的效果是促使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機制。
三、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公司核心業務
所謂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缺乏流動性但仍具有未來現金流量的不良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真實出售、破產剝離以及信用升級等手段轉變成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以融通資金、改善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證券化克服了銀行貸款期限長、流動性差的局限,使銀行貸款成為流動性的證券。通過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商業銀行調整資產結構,改善資產質量,擴大資金來源,分散信用風險,增加業務收入。
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證券化有一定難度。首先,我國資本市場容量有限,難以發揮證券市場流動性優勢。資產證券化是依托資本市場的,用流動性帶來盈利性和安全性。世界發達國家在處理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都是依托資本市場,特別是債券市場,以減少債務重組的成本。我國的資本市場還處于欠發達時期,特別是沒有一個具有深度和廣度的債券市場,公司債券市場很小,機構投資者的規模和實力很弱,吸納不良資產的能力有限。其次,資產證券化的一個基本要求是能夠將這些資產按照風險、金額、還款期限等各方面因素分組打包,使每組中的資產在各方面特征上都基本一致,從而才可能對其進行分析和定價。而我國銀行不良資產中大部分屬于對虧損企業的貸款,這些債權中許多記錄不全,債務人產權關系不明,很難衡量風險,至于將資產進行分組打包、證券化、定價等,處理起來難度大。最后,債權證券化需要債務追償上的充分服務,以及這方面配套的法律和操作規范。債權人如果無法有效追賬,則債權失去價值;如果追賬沒有成熟的規范,債權一旦證券化,原來的債權人就會有道德風險,不會全力以赴追賬,各個債券投資者又只在每項債權中擁有很小的份額,也不可能自己去追賬,結果使證券大大貶值,影響債券市場的發展。
要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證券化順利進行,一個可行的選擇是提高資產化債券的信用等級。增加信用等級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財政部門擔保。由政府對債券提供擔保,當不良資產的清償出現問題時,由財政部門彌補該清償缺口,以保證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2.超額抵押。用超額不良資產作為發行債券的抵押擔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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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持國有企業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中國信達、長城、華融和東方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已先后正式成立。新成立的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其主要業務有四部分:一是債務追償和重組,資產置換、轉讓和銷售,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及階段性持股;二是投資咨詢和顧問,財務及法律事務咨詢和顧問,企業審計及破產清算,資產及項目評估;三是商業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貸款,發行債券;四是資產管理范圍內的推薦上市和債券股票承銷,直接投資、資產證券化。
各國都成立了專門的機構來重組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基于兩方面考慮。一方面是銀行積累的不良資產規模很大,單靠銀行自身的盈利和正常的呆賬核銷已難以化解這些不良資產;另一方面是由于分工經營的限制,銀行盤活不良資產總是遇到種種限制和困難,資產管理公司所具有的特許的法律、政策優惠和多種業務手段,有利于提高不良資產的回收率,從而在整體上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各國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使命是收購、管理、處置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與國外相比,我國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除了這一使命外,還同時肩負著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的使命。即運用債權轉股權、資產證券化、資產置換、轉讓和銷售等市場化債權重組手段,實現對負債企業的重組,推動國有大中型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轉變經營機制,最終建立現代制度,達到脫困的目標。
一、當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作的難點
(一)道德風險問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為商業銀行卸去了一個沉重的包袱,同時賦予資產管理公司本身處理不良資產很大權力。因此,很容易產生商業銀行借機擴大不良債權和資產管理公司本身,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道德風險。避免商業銀行借機擴大債權,就必須確定從銀行中剝離不良資產的標準。
1.確定時間。我國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確定剝離的是1996年底前的不良資產。這是因為在《商業銀行法》頒布以前,4家國有商業銀行缺乏經營自,并承擔了大量的政策性業務,相當一部分不良資產是因為承擔的政策性業務過多造成的。字串8
2.合理確定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數量和范圍。剝離不良資產的目的是使4家國有商業銀行在剝離不良資產后達到相當健康的標準,從而穩健運營。對不良資產劃分的方法要繼續沿用“一逾兩呆”的傳統辦法,這樣便于操作。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平價收購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由于不良資產的實際價值低于其賬面價值,以平價收購,意味著不良資產形成的損失完全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承擔。因此,資產管理公司不可能盈利,只是虧損多少的問題。鑒于此,必須制定合適的標準加強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考核。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持整個資產處置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杜絕操作中的隨意性。同時,應設計市場化的機制,防止資產管理公司內部工作人員,使國家遭受損失。
(二)資金問題。資金問題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功的一個前提條件。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按賬面值收購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然后進行處置。每一家所需的幾千億元的收購資金來源包括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商業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人民銀行再貸款、營業收入。其中,注冊資金100億元人民幣由財政全額撥入。不過,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說,彌補幾千億元不良資產造成的損失,100億元是遠遠不夠的。直接融資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債券,鑒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特殊性應由財政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額要低于可以回收的不良資產額,以保證國有銀行的信貸資金安全,避免國有銀行發生新的不良資產;中央銀行再貸款是投放基礎貨幣,要防止發生通貨膨脹;商業借款要有法律和政策優惠。字串5
(三)不良資產的回收率問題。要提高不良資產的回收率,就必須弄清不良資產形成的原因。我國不良資產形成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1.信貸資金財政化,用銀行貸款充當國
有企業和建設項目的資本金;2.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混亂,大量貸款投入到房地產和股市中收不回來;3.政府干預,銀行對經營管理水平低下、重復建設、產品無銷路的國有和集體企業發放的貸款;4.企業還款意識不強,盲目借款,盲目擴張。
篇5
【關鍵詞】區分;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四類:一是交易性金融資產;二是持有至到期投資;三是貸款和應收款項;四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但在實務工作中,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容易產生混淆,本文在此就兩者的在會計實務中應特別注意的方面進行簡要分析。
一、正確劃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內容是相同的,主要包括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那么在會計實務中如何將其正確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呢?首先,要正確理解分類方式;新企業會計準則對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定義是直接的,即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通常是以賺取價差取得收益為目的,如企業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基金等。而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不是直接定義的,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對于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企業才可以將其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其次特別要根據管理層持有的目的和時間;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分類標準還在于管理層對兩者的不同持有目的和時間。交易性金融資產是為了出售而購入的,管理層的持有目的不是長期持有,更談不上持有至到期,而在于盡快出售,賺取交易收益,周轉速度較快,持有時間一般為3個月,最長不超過1年。相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意圖不明確,短期內不準備積極地進行交易,持有時間通常超過1年。綜上所述,能確定其公允價值持有時間短的債券投資和股票投資應該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能確定其公允價值長期持有但不到期的債券投資和能確定其公允價值長期持有但對被投資企業無重大影響的股票投資應劃歸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最后,還要注意其在資產負債表的歸屬類別和列報方式。由于我國資產負債表采用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列報方式,交易性金融資產變現能力較強,周轉速度較快,應歸屬流動資產,列報位于貨幣資金之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變現能力和周轉速度正好相反,則歸屬于非流動資產,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列報排序在非流動資產的最前列。
二、正確確認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計量屬性相同的,都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是確認和計量這兩類金融資產的關鍵。以公允價值作為這兩類金融資產的計量屬性,主要是為了反應該類金融資產相關市場變量變化對其價值的影響,把該類金融資產和市場緊密的結合。在取得金融資產的時候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尚未領取的利息或股息,都單獨通過應收項目來核算。如果初始取得價款中包含有已到付息期尚未領取的利息或股息,都要將這部分利息或股息單獨通過“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來反映。但初始取得時發生的交易費用的會計處理完全不同。初始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發生的交易費用直接通過“投資收益”計入當期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取得時發生的交易費用則是計入了資產的初始確認成本。當然,根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資產形式不同,計入的賬戶不同,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股票的,交易費用可直接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債券的,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照面值計量,所以交易費用應記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均構成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
三、正確處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未計量
(一)在資產負債表日,兩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化時的會計處理
當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變化時,該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和還是當期損益,關鍵是要看金融資產所屬的分類,不同類別的金融資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企業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變化時,應將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和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當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時,就形成企業的當期收益;反之,則形成企業當期的一項損失。企業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動幅度較小或暫時性變化時,企業應當認為該項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是在正常范圍的變動,應將其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將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由此產生的對財務報表的影響也不相同,這也是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最顯著的差別之一。交易性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計量其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直接作為當期利潤處理。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在資產負債表日計量其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作為“所有者權益”中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處理,因而不影響當期利潤總額。在財務報表的列報方面,“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是作為利潤表中的利得項目進行列報的,包含在企業凈利潤中,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直接計入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
(二)在資產負債表日,兩類金融資產的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
企業在持有這兩類金融資產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但這兩類金融資產在會計處理上仍有區別。就企業擁有的權益類金融資產來看,無論是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都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的投資收益。但企業擁有的債券類金融資產在計息日的會計處理方法有所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按債券的票面利率計算應收利息,同時確認為企業的投資收益;但企業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來確認企業當期的投資收益。
(三)在資產負債表日,兩類金融資產的發生減值的會計處理
交易性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僅對其公允價值變動進行調整,不進行減值測試。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需要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減值測試,并要求單獨計算減值額,具體作法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后的余額。
四、正確處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的轉銷
企業應按照出售金融資產取得的收入與該項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企業的投資收益,此外為了正確的核算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還應當結轉相應的科目。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時要注銷“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兩部分價值—成本和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并將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收益轉作當期“投資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時要注銷“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四部分價值—成本、未攤完的折溢價余額、應計未收的利息和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并將原先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收益作為“所有者權益”中的資本公積掛賬余額,同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價值組成的“公允價值變動”余額相抵銷,其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收益”處理。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篇6
關鍵詞:保險;儲蓄;家庭金融資產
伴隨著與城鎮居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就業、住房、醫療、教育、社會保障等社會制度的深化改革,在中國,家庭金融資產的概念正逐步完善。除了傳統的儲蓄之外,證券、房地產等各種類型的投資產品近年來發展迅速。然而,在歐美早已成為家庭必需品的保險產品,在中國家庭的普及卻阻礙重重。如何加強中國家庭金融資產結構的調整,將潛在的保險需求向現實的保險需求轉化,探討家庭金融資產與保險消費需求之間的相互關系顯得很有必要。
一、保險產品的金融資產特性
關于保險的性質,國內外學術界至今爭論不休,主要分歧在于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是否具有共同性質的問
題。日本學者園乾治教授就以此為界,把近代保險學理論歸納為“損失說”、“非損失說”和介于二者之間的“二元說”。三種理論分別指出保險具有損失補償、共同分擔和儲蓄、補償二者擇一的性質。然而,這些討論由于一直糾結于保險的物質形式而難以蓋棺定論。其實,無論保險的對象是財產還是人身,在家庭的范疇下剝開保險的外在形式,所有的保險都具有鮮明的金融資產特性。
家庭金融資產,簡單說,就是家庭所擁有的各種金融產品或金融工具。當今的家庭金融資產種類繁多,既有現金、存款、信托等傳統意義上的金融產品,也有股票、債券、保險等現代意義上的金融產品。
保險之所以被視為家庭金融資產的組成部分,其主要原因是,現代保險不僅具有風險保護功能,還同時具有儲蓄、投資等功能。以人壽保險產品為例,保險可以分為有形保險商品(疾病住院、子女教育、退休養老等)、引申保險商品(促銷贈品、售后服務等)和核心保險商品三個層次。不同的保險層次區分反映不同的保險內容,不同的保險內容反映不同的保險本質,其中最能反映保險本質內容的是核心保險商品。在一定意義上說,保險所具有的投資工具功能和保險能夠顯示保險購買者的經濟實力、社會地位、社會責任與愛心等特征,是現代保險的本質所在。正因為如此,保險不只是家庭金融的組成部分,而且能夠成為其他家庭金融產品的“代言品”。
二、保險產品與中國家庭金融資產構成
近年來,中國居民家庭金融資產大量增加,尤其是城鎮居民。從1984年到2005年的20年間,城鎮居民戶均金融資產增長顯著。截至2005年底,中國居民金融資產余額總量達到20.65萬億元,比1978年的376億元增加了554.8倍,扣除物價因素,年均增長速度高達19.3%。(表1)
家庭金融資產數量增長的同時必然伴隨著家庭金融資產的結構調整。這不僅是因為在家庭金融資產數量變大的同時,出現了新的家庭消費需求,同時也是為了進行家庭理財,提高家庭金融資產使用效率的需要。從表2可以看出,1984年之前,我國居民金融資產結構相對較為單一,主要是居民儲蓄存款和現金兩種,證券也基本上都是有“金邊債券”之稱的政府債券。但進入20世紀九十年代,特別是近十年來,隨著證券市場、保險市場等的興起,居民金融資產結構已由單一化逐步趨于多樣化。有價證券、保險的占比逐漸增加,尤其是保險準備金,增長速度驚人。(表2)
1985~2005年中國保險業實現了年均30%左右的增長速度。以保費收入指標為衡量標準,保險需求總量從1985年的4.6億元上升至2005年的4,927.34億元,保險深度由0.1%上升至2.7%,保險密度由0.47元上升至375.64元。從某種意義上說,家庭金融資產的變化與保險發展特別是人壽保險的發展存在著密切的關聯性。家庭金融資產的增加刺激了保險消費需求的增加,促進了保險業的發展,保險的發展也反過來推進了中國家庭金融資產結構的多樣化進程。
三、國內外家庭金融資產構成中保險產品差異分析
表面的繁榮不能掩蓋事實的尷尬。在保險占家庭金融資產的份額快速增長的同時,也暴露出中國居民的有效保險需求不足,保險使用率偏低等問題。保險使用率通常用保險滲透率和投保率等指標來表示。有資料顯示,中國城鎮的保險滲透率大部分在30%以下;保險投保率特別是長期人身保險的投保率,還不足10%。與世界平均水平80%的投保率相比,指數偏低;與國民經濟增長和民眾生活的保險消費需要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根據前幾年中國保險消費市場的一個抽樣調查,在被訪家庭中,49%的家庭僅擁有社會保險;4%
的家庭僅擁有商業保險;19%的家庭同時擁有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另有28%的家庭既沒有社會保險,也沒有商業保險。這從另外一個側面反映出,在家庭金融資產增長的同時,作為家庭金融資產重要組成部分的保險并沒有得到同步增長,保險在家庭金融資產中還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究竟一個家庭的金融資產如何分配才是合理的?保險又應該在其中扮演一個怎樣的角色?在尋找問題答案的時候,不妨先看看美國和日本的數據。2005年同期的日本居民金融資產構成中,存款和現金的占比比中國低16.5%,有價證券的占比比中國高10.5%,保險資產所占的比重則高達15.5%;美國居民金融資產的構成中,各項存款、現金以及證券所占的比重約為15.7%和52.1%,分別是居民金融資產中占比最低和最高的項目,而居民對保險資產的持有量則高達30.8%。
為了更好地和中國當前的情況對比,考察這兩個國家的人均gdp達到l,000美元和3,000美元前后家庭金融資產的構成對我們更有參考價值。(圖1、圖2)1966~1973年日本完成人均gdp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飛躍僅用時7年。從圖1可以看出,安全資產在日本家庭金融資產中的比例一直穩定在60%左右;保險和退休金等家庭金融資產在整個家庭金融資產中的比重呈逐漸上升趨勢,達到20%以上,領先于債券和風險資產等其他家庭金融資產;而美國的人均gdp早在1942年就達到了l,000美元,又用了大約20年的時間,于1962年實現了人均gdp3,000美元的跨越。在這個時期,美國的家庭金融資產構成變化較大。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其安全資產在家庭金融資產中一直占據20%左右的份額,但進入八十年代以后,安全資產在家庭金融資產中的比例開始下降。風險資產的變動也出現過類似的情況,只有保險和退休金等家庭金融資產在整個家庭金融資產中的比例穩步上升,超過30%。
縱觀兩個國家居民家庭金融資產構成的變化及其特點,可以得出一個簡單結論,那就是:隨著家庭金融資產總量的不斷增加,安全資產等家庭金融資產在整個家庭金融資產中的比重不斷下降;保險和退休金等家庭金融資產在整個家庭金融資產中的比重則逐步上升。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保險能夠在家庭金融資產中成為其他安全資產的“替代品”。
雖然中國的家庭金融資產種類也在朝向多樣化發展,但對比美國和日本的數據,在經濟發展相同的階段,中國家庭金融資產結構卻沒有產生相似的變化。2007年中國人均gdp為2,456美元。可根據國家統計局《城市家庭財產調查報告》的統計,在中國居民戶均擁有的人民幣和外幣金融資產中,儲蓄存款所占比重分別高達69.4%和96.45%,以絕對優勢排在首位。中國人民銀行對全國城鎮儲戶問卷調查的結果同樣顯示,2003~2004年期間,認為“更多儲蓄”最合算的居民占比高于30%;2005~2006年初,該比率受加息的持續影響,已經增長到40%左右;即使在股市較為紅火的情況下,2007年第一季度居民擁有的最主要的金融資產仍為儲蓄存款。
中國家庭將大量的金融資產主要用于銀行儲蓄,相應的,花費在保險和其他金融消費的家庭金融資產比例就很難提高。如此一來,發揮保險在安全資產中的作用,并以此拉動家庭保險需求,促進家庭保險業的發展就無從談起了。
四、影響中國家庭保險產品購買因素分析
(一)實證檢驗。家庭保險的發展不完全等同于保險業的發展。影響中國家庭保險深入發展的因素也是具有其自身特點的。除了高儲蓄率之外,收入、其他金融資產的投資都有可能會影響家庭對保險產品的投入。
通過一個簡單的實證檢驗來說明,如表3。表3是檢驗數據,檢驗區間是從有我國有保險數據統計以來的1985~2006年,因變量為保費。由于在這里考察的是家庭保險,所以數據是由財產保險中的家庭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個部分相加而得,自變量分別為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城鎮居民儲蓄余額(億元)以及有價證券余額(億元)。選擇城鎮居民的數據主要是由于農村居民目前購買保險的比例還很小,不具有代表性。數據來源于1996~2007年中國統計年鑒以及1986~2006中國金融年鑒。(表3)
首先對數據做散點圖處理,看它們之間是否存在線性或是非線性的關系,以利于進一步的分析研究。通過散點圖可以看出,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保費之間存在很強的線性關系,儲蓄余額和保費之間存在半對數關系,而有價證券與保費之間的關系則并不明確。(圖3)
對于這個存在非線性關系的非線性模型,不妨先假設其表達式為:
insi=c(1)+c(2)inci+c(3)lndepi+c(4)f(seci)+μi
很明顯,這是一個時間序列模型,所以對保費以及其余三個影響參數的時間
序列的平穩性進行檢驗,分別得到時間序列圖,如圖4所示。(圖4)
從時間序列圖初步可以判斷,除了有價證券這一序列之外,其余三組數據都是非平穩序列。而經過相關圖檢驗,有價證券序列的確是平穩序列,而保費、儲蓄余額和收入經過一次差分后也都變成了平穩序列。
根據之前假設的模型,用非線性最小二乘法對該模型進行初步的估計:
d(ins)=c(1)+c(2)×d(inc)+c(3)×dlog(dep)+c(4)×sec(-1)
得到結果如表4所示。(表4)
結果很顯然,十分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有價證券和保費之間的對應關系很難確定。在模型試驗中,除了采取差分法以外,還試驗了相對變化增長以及開方等方法,效果都不明顯。反觀時間序列圖,發現除了有價證券外,其余三組數據雖然具有各自的波動規律,且都不平穩,但它們之間似乎存在一個長期穩定的比例關系。因此在這里,把有價證券因素剝離,接下來對保費、可支配收入和儲蓄余額進行johansen協整檢驗。(表5)
從檢驗結果看,三個變量之間不存在長期均衡關系的原假設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已被拒絕,說明它們之間是具有協整關系的。因此,從計量經濟學模型的意義上講,建立如下模型:
insi=c(1)+c(2)inci+c(3)lndepi+μi
模型是合理的,隨即干擾項也一定是“白噪聲”,模型參數也有合理的經濟解釋,可以用經典的回歸分析方法建立因果關系回歸模型。用非線性最小二乘法回歸后得到的結果如表6所示。(表6)
由于復雜的歷史原因,數據的因果聯系并不十分完美。但在保證數據真實性的前提下,通過t檢驗,可見系數r2也顯示擬合程度接近95%,已經相當難得了。
因此,模型近似可寫成:
insi=4794.535+0.668inci-708.244lndepi+μi
(二)理論分析。通過實證分析,發現原以為可能和家庭保險存在此消彼長關系的有價證券事實上卻并沒有與家庭保險的發展產生必然聯系,而收入和儲蓄的確是影響中國家庭保險發展的兩大主要因素。在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社會結構的變遷必然地引起了社會階層的分化和動態調整。各階層之間雖然在獲取政治資源、聲望等級方面有所區別,但最顯著的差異在于各社會階層所擁有的經濟資源。收入有限以及中國家庭固有的對于傳統儲蓄的偏愛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家庭保險的發展。
1、收入限制。保險消費有兩個前提:一是風險的客觀存在;二是購買保險的經濟實力。借鑒新和新韋伯主義的研究框架,我國學者根據經濟因素判斷的階層類型分為富有者階層、中產階層和低收入階層。資料顯示,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家庭金融資產分布不均,世界各國家庭金融資產分布的客觀現實就是大量的金融財富集中在少數富有者階層手中。例如在美國,財富最多的10%家庭,擁有將近60%的安全金融資產,將近100%的債券和超過70%的風險金融資產。中國的情況也同樣如此。隨著中國城鄉居民之間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家庭金融資產向中產階層以上家庭集中的趨勢比較明顯,戶均家庭金融資產最多的20%家庭,擁有66.4%的城市家庭金融資產。而大部分低收入階層家庭由于受到其購買保險的經濟實力限制,投保比率偏低,這也屬于正常現象。
2、認識偏差。即使在具有足夠購買能力的中國富裕家庭中,保險在家庭金融資產中所占的比重仍然不盡如人意。根據中國市場營銷中心數據庫提供的調查結果,中國居民投保人身保險的投保率走勢是一種“倒u字”曲線,呈現出“兩頭低,中間高”的狀態。具體地說,家庭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者和家庭月收入在20,000元以上者購買保險的比例也偏低,唯有家庭月收入在2,000~20,000元之間者購買保險的比例偏高。高收入家庭出現的保險效用遞減現象,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中國家庭對保險功能的認識是存在一定偏差的。
首先是不了解保險的保障功能。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對全國城鎮儲戶問卷調查的結果,當問到城鎮居民儲蓄的目的時,“攢教育費”、“養老”和“防病、防失業或意外事故”等回答長期居于前列。這表明居民儲蓄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保值增值,而是為了防范未來風險。然而,人們卻往往忽略了一個事實:保險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實現同樣的目的。根據中國市場營銷研究中心提供的調查數據,2006年有30%的中國城市家庭對壽險了解甚少、甚至根本不了解,有高達87%的城市居民沒有購買保險的意向。實際上,保險正是個人以小額成本即保險費替代大額不確定損失的一種機制,損失發生后的經濟補償正是現代保險最基本的功能。
第二個認識偏差是有關保險產品作為投資工具的功能。不少居民在購買分紅保險、萬能保險等新型壽險產品時大都將其回報和銀行存款進行
比較,但當股票市場、基金產品火暴之時,他們卻往往盲目地選擇退保。盡管僅從收益率上看不及股票或基金,但它們有著股票、基金等金融產品無法替代的功能——風險保障。一味將保險作為股票或基金投資的替代品,過度重視新型保險產品的投資工具功能,抹殺保險產品的基本保障功能,便又走入了另一個認識誤區。
3、信任危機。除了文化傳統和體制因素之外,還有一個現實原因,那就是社會大眾對保險業的信任度不夠。保險商品與一般商品的區別在于,它是一種無形的服務性商品。保險公司賣給每一個家庭成員的保險單僅是對未來特定情況的“一紙承諾”。這一承諾是否履行取決于在一定時間內保險事件是否發生。而在現實生活中,保險方存在的夸大保險作用、誘導購買、誤導客戶、承保容易理賠難等失信行為,讓中國的消費者倍感寒心。
主觀上具有購買保險的愿望和需求,客觀上不敢購買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保險誠信與保險需求、保險發展三者之間客觀上存在著一種連動關系。保險誠信是拉動保險需求的前提,滿足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是保險業發展的目的所在。
4、供給不足。2007年中國的保險公司超過100家,但是仍不能滿足中國家庭保險的需求。供給數量很多,但是有針對性的、個性化的保險產品太少。
家庭生命周期理論認為,家庭與個人一樣,也具有生命周期。家庭生命周期中的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標志,家庭成員會根據不同的生命周期階段的需要,做出不同的行為選擇。一般來說,影響家庭生命周期的因素,通常包括戶主的年齡、種族、婚姻狀況、教育狀況、職業狀況、是否有子女以及子女的數量和年齡等。處在不同生命周期階段的家庭,因不同的家庭消費需要而持有不同的家庭金融資產。保險消費作為其中的一部分,在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也會出現不等的消費數量和不同的消費形式。
然而,目前中國保險市場上銷售的幾千種保險產品,同類保險產品在保險責任、保單費率等合同的主要內容方面基本雷同,差異只是體現在保險金額等合同的非主要方面。由此看來,很多家庭沒有買保險并不是因為他們沒有保險需求,而是保險市場沒有能夠提供他們需要的保險產品。
五、結論
保險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理應成為每個中國家庭金融資產的必要組成部分。理想是美好的,現實卻要面對兩個必須解決的問題——收入問題和意識問題。
中國人身保險投保率倒“u”字型的曲線走勢,從另外一個角度提醒我們,中間階層的形成可能成為中國保險消費的一支主要力量。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標準,到2020年,中等收入群體的規模將由2005年的5.04%擴大到45%。根據法國巴黎百富勤公司測算,2010年中國達到中等收入階層標準的家庭將有1億個,戶均收入15萬元,戶均資產60多萬元。麥肯錫咨詢公司的研究報告則認為,中國中產階級將經歷兩次大的發展,到2025年其人數將高達5.2億人,超過中國城市人口的一半。盡管這些研究機構對于中國中產階級的界定不盡相同,但有一點共識是中國社會的收入結構正在由“金字塔形”變為“橄欖形”,中國家庭廣泛購買保險將在不久的將來成為可能。
收入問題隨著經濟的發展能夠得到有效的解決,但國民意識問題卻沒有辦法限定解決的期限。保險意識是中國潛在保險需求向現實保險需求轉化的前提條件。只有人們能夠意識到保險與銀行儲蓄之間具有替代性,能夠意識到用保險的方式防范風險的效果會更好,人們的保險需求量才會隨之大幅增長。
如果等待國民保險意識的自我覺醒遙遙無期,不如從保險供給的角度給一點刺激。瑞士、英國等發達國家每年有三百多個新險種投入市場,保險險種的更新率高達23%。這種險種的快速更新,不僅大大提高了保險公司的競爭力,而且有效地刺激了保險市場需求。中國的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借鑒這種經驗,在對中國家庭潛在保險需求充分調研和市場細分的基礎上,利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協調產品開發部門與銷售部門、投資部門之間的關系,設計、開發和推廣適合不同家庭需要的保險產品,調整保險產品結構,把保險市場做大做精,這也不失為一種主動而明智的選擇。
主要參考文獻:
[1]魏華林,楊霞.家庭金融資產與保險消費需求相關問題研究.金融研究,2007.10.
[2]魏華林,林寶清主編.保險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國家統計局城調總隊課題組.城市家庭財產調查報告.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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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交易性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投資 貸款和應收款項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金融工具的廣泛運用和規范確認計量。由此,為真實反映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揭示金融工具的潛在風險,財政部在2006年初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即《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準則》),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試行。該準則基本采納了國際會計準則39號(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內容,是我國會計制度向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重要表現之一。同時,中國會計準則在某些項目的安排上作了適當調整,將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分解為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套期保值、金融資產轉移三個準則項目,將復雜的金融工具業務進行細分,以更好地指導實務。在實際運用中,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及持有至到期投資等四類金融資產會計處理方法較難掌握和區分,便于使用者更好地了解這四類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本文從以下四個方面對它們進行了歸納比較和分析。
一、四類金融資產會計處理的比較
(一)概念
交易性金融資產屬于衍生工具,或指為了近期內出售、回購或贖回而取得的金融資產,或指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證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持有至到期投資屬于非衍生金融資產,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其至到期。權益性工具投資不得劃分為此類。
貸款和應收款項屬于非衍生金融資產,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于非衍生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
資產,以及除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及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外的金融資產。
如果某項金融資產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就不能再重新劃分為其他三類金融資產;反之,亦然。
(二)初始計量
1、金融資產初始入賬金額。企業取得此四類金融資產,進行初始確認時,都應當按照各自的公允價值計量,具體如下表:
類別
計量金額
借方科目
貸方科目
交易性金融資產
公允價值
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銀行存款或其它
持有至到期投資
公允價值+交易費用
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按面值或本金計入)
—利息調整
(按溢價部分金額計入)
銀行存款或其它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按折價部分金額計入)
貸款和應收款項
公允價值+交易費用
貸款或應收款項科目
吸收存款或其它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公允價值+交易費用
股權投資
銀行存款或其它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債權投資
銀行存款或其它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利息調整
(按折價部分金額計入)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按面值或本金計入)
利息調整
(按溢價部分金額計入)
2、企業取得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不計入金融資產各自的初始入賬價值,應單獨列作應收項目。
(三)后續計量
1、后續計量依據。
⑴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或許會發生費用,但該費用不抵減公允價值。
①交易性金融資產。計量日,若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相等,不另做會計處理;若不等,按差額分兩種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②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包括股權投資形成的金融資產和債權投資形成的金融資產,會計處理對應的科目也有所不同。
第一種情況,股權投資形成的金融資產:計量日,若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相等,不另做會計處理;若不等,分兩種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種情況,債權投資形成的金融資產:計量日,若公允價值和攤余成本相等,不另做會計處理;若不等,按差額分兩種情況進行會計處理,處理方法同第一種情況:
⑵ 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對其進行后續計量。
① 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情況下,能夠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主要是債權性投資。若按面值購買,計息日,不另做會計處理;若沒有按面值購買,應收利息以面值乘以票面利率的金額計量,投資收益以期初攤余成本乘以實際利率的金額計量,分如下兩種情況處理:
② 貸款和應收款項。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會計處理,與持有至到期投資大體相同。
2、期末計息的處理。
類別
借方科目
貸方科目
交易性金融資產
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投資收益
持有至到期投資
一次還本分期付息
應收利息(按票面利率計算)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折價購買)
投資收益(按實際利率計算)
持有至到期投資
—利息調整
(溢價購買)
一次還
本付息
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按票面利率計算)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折價購買)
貸款和應收款項
應收利息或其他應收款項科目
投資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股權投資
應收股利
投資收益
債權投資
一次還本分期付息
應收利息(按票面利率計算)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利息調整(折價購買)
投資收益(按實際利率計算)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
(溢價購買)
一次還
本付息
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按票面利率計算)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利息調整(折價購買)
(四)重分類或終止確認的計量
1、交易性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計量。借:銀行存款,借或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貸或借:投資收益。同時,借或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貸或借:投資收益。
2、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和終止確認的計量。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貸: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余額),借或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差額)。⑵出售,借:銀行存款,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借或貸:持有至到期 投資—利息調整;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應計利息,貸或借:投資收益。⑶到期收回,借:銀行存款;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應計利息(應收利息)。
3、貸款和應收款項。企業收回或處置貸款和應收款項時,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貸款和應收款項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和終止確認的計量。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貸: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余額),借或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差額)。⑵ 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金額),借或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公允價值變動,貸或借:投資收益。
二、建議
通過上文的圖示比較和文字分析,可以發現新準則對金融資產的處理進行了詳細的規范,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出存在一定的問題:用不同的計量方法對相同的費用、相同的內容進行處理,并且使用了較多的過渡性科目,增加了科目之間的結轉次數,容易產生混亂等。針對這些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參考性建議:
1、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都是企業對外投資的一種方式,它們在對交易費用的處理上應該盡量統一。
篇8
【關鍵詞】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核算;差異
金融資產是一切可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價的金融工具的總稱。
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出售而持有、在活躍市場上有公開報價、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獲得的金融資產。通常情況下,企業以賺取價差為目的、利用閑置資金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包括:被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或未歸類為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因此,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企業直接指定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它是指企業獲得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公開報價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因獲取投資的意圖不十分明確,而被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另一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企業全部金融資產中未劃分為其他三類金融資產的部分。
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最大區別就在于持有目的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持有目的是為了近期出售,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目的并不十分明確。
一、初始確認差異分析
企業購入交易性金融資產,購入成本包括公允價值(報價)和支付的交易手續費(如傭金、手續費、印花稅等)兩部分。因購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支付的交易費用相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來說,數額極小,我國會計準則規定將其作為投資費用處理,在支付交易性金融資產手續費時,直接借記“投資收益”。
購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購入時的公允價值加上相關交易費用入賬。其初始成本包括了初始直接費用。這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初始計量上的不同。
金融資產的購買價格中包括的已經宣告發放但尚未支取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尚未領到的利息,不應作為購入成本入賬,應單獨以“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反映。這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一樣的。
【例1】2011年1月1日,A企業購入10萬股面值100元的股票。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時實際支付價款1050萬元(含已宣告發放的股利50萬元),另外支付交易費用10萬元。
如果將該股票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分錄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0 000 000
應收股利 500 000
投資收益 100 000
貸:銀行存款 10 600 000
如果將該股票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10 100 000
應收股利 500 000
貸:銀行存款 10 600 000
由上面的會計分錄處理可以看出,兩類金融資產在取得之時,初始確認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對與投資相關的交易費用的處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將發生的交易費用直接沖減當期損益,用“投資收益”科目來進行核算。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將發生的交易費用資本化處理,直接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
因此,同等條件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入賬價值會大于交易性金融資產。
二、持有期間收益差異分析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者現金股利,都應當計入投資收益。就權益類金融資產來看,無論是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都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的投資收益。但債券類金融資產在計息日的會計處理方法并不相同。交易性金融資產,要求以債券的票面利率為依據,來計算應收利息,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要求按實際利率法來確認當期的投資收益。
【例2】2011年1月6日,A企業收到股利50萬元。
對股利而言,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分錄相同,應為:
借:銀行存款 500 000
貸:應收股利 500 000
三、期末計價差異分析
為了使其能反映預計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以及預計獲得價差的能力,在資產負債表日,應按當日各項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交易性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都是如此。
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高于賬面價值時,一方面記錄為該交易性金融資產待實現收益的增加或待實現損失的減少,另一方面反映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當公允價值低于賬面價值時,一方面記錄為該交易性金融資產待實現收益的減少或待實現損失的增加,另一方面反映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失。分錄與增加時相反。
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處理則不盡相同。一般情況下,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而不計入當期損益。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終止確認(如出售、處置、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等)時,再將與之相應的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例3】2011年12月31日,A企業持有股票公允價值為1120萬元。
篇9
【關鍵詞】 金融資產; 金融負債; 抵銷權
一、引言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于2011年1月28日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目的是為了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和美國公認會計原則(GAAP)關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建立一個共同的標準。此征求意見稿將在修改后替換《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列報》(IFRS32)中的抵銷要求,并且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披露》(IFRS7)中的相關披露要求作出修訂。該征求意見稿對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從目標、概念和相關術語的定義,到具體的抵銷標準、列報和披露等均作出了詳細的規范和要求。相比較而言,我國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對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規范并不詳細,對于概念性的術語并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考慮到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持續全面趨同的要求,國際會計準則的修訂必將對我國相關會計準則產生影響。鑒于此,本文分析了IASB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范及其對我國相關會計準則的影響。
二、我國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規范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中規定,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不得相互抵銷,但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相互抵銷后的凈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
一是企業具有抵銷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且該種法定權利現在是可執行的;
二是企業計劃以凈額結算,或同時變現該金融資產和清償該金融負債。
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轉出方不得將已轉移的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進行抵銷。
從上述規定來看,我國對于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的抵銷還是持比較謹慎的態度的,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原有規定大體一致。但可以看到,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沒有說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目標,沒有界定什么是抵銷,什么是抵銷權,這種抵銷權是無條件抵銷還是有條件抵銷。對于這些基本的概念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必然會對會計實務的操作帶來一定的模糊性,增加了會計人員職業判斷的難度。在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中,雖然提到了抵銷權的定義,但僅僅是一筆帶過地描述。講解還以列舉的方式提出了7種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不能相互抵銷的情形。本文認為這種做法在當前我國企業持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較簡單且交易較少的情況下是適用的。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持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比重及其交易的復雜性將會不斷增加,以列舉的方法僅僅規范的是在原有環境下可能出現的情形,一旦出現新的情形,則難以應對。因此需要對這些概念有明確的界定,從而為不斷出現的新問題提供指引和規范,避免我國陷入“救火式”準則的制定中。
三、對IASB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征求意見稿的分析
(一)相關規范及概念界定
IASB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征求意見稿首先說明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目標:本準則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建立了一個原則,即,僅當滿足以下條件時,企業才應當抵銷已確認的金融資產和已確認的金融負債:
1.在與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基礎上,企業擁有僅對凈額的權利或僅為凈額的義務(即企業實際上擁有單一的凈金融資產或凈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導致的金額,反映了企業結算兩項或多項單獨的金融工具所產生的預期未來現金流量。
對于列報的要求,征求意見稿規定,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企業應當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進行抵銷,并以凈額在財務狀況表中列示:
1.具有無條件的和法定可執行的抵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權利。
2.有意圖:(1)以凈額結算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2)在變現金融資產的同時清償金融負債。
在其他所有情形中,對已確認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主體應當按照他們作為資產或者負債的性質,在財務狀況表中分別單獨列示。
在這一抵銷標準之后,征求意見稿對于一些關鍵的術語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如規定“抵銷”是指一項或多項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以單一凈額在財務狀況表中列示。“抵銷權”指債務人的一項法定權利,根據合同或其他協議,按照來自債權人或第三方的全部或部分到期金額結算或以其他方式清償對債權人的相應的全部或部分到期金額。“無條件的抵銷權”是指該抵銷權的執行力不以未來事件發生為條件的權利。“有條件的抵銷權”是指該抵銷權的執行只能以未來事件發生為條件的權利。“法定可執行的抵銷權”指在任何情況下抵銷權都可執行的權利(即,不論是在正常業務過程中,還是其中某個對手違約、無力償還或破產時均可強制)。另外,征求意見稿還對抵銷標準中的“同時”這一術語進行了界定,即只有當金融資產變現和金融負債清償在同一時間被執行時,兩者才被視為同時發生。這些界定能夠幫助我們全面清晰地理解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相關概念、標準、范圍,也易于會計實務的操作。
(二)關于抵銷標準的分析
征求意見稿提出,當企業具有無條件的和法定可執行的抵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權利,且有意圖以凈額結算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或在變現金融資產的同時清償金融負債時,企業應當對已確認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進行抵銷。本文認同征求意見稿的抵銷標準,因為抵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法定執行權的存在,本身并不足以構成相互抵銷的基礎,因此這個抵銷權必須除了是法定可執行的外,還要必須是無條件的。若一方以未來發生事項的不確定為由拒絕抵銷,則對于債權人來說是不利的,他們的權利就得不到保障。同時,在企業確定打算行使這項權利或同時結算時,以凈額為基礎的資產和負債的抵銷更能恰當地反映預期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和時間以及這些現金流量承受的風險。因此企業在進行抵銷時,應該要滿足征求意見稿提出的標準。
(三)關于無條件抵銷權的分析
征求意見稿提出,當且僅當企業擁有無條件的和法定可執行的抵銷權時,才要求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必須抵銷。該提議規定,無條件的和法律上可執行的抵銷權必須是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可執行的(即,在正常的商業進程和對方違約、無力償還或破產等情況下都是可執行的),且此執行力不能視未來事項而定。本文支持這一觀點,具體原因如下:
因為抵銷權是債務人根據合同或協議而具有的法定權利,未來事項不應該影響到抵銷權的實現。規定無條件的抵銷權在任何情況下都可執行并且執行力不能視未來事項而定,這樣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在抵銷制度下,一方面可以免除當事雙方履行債務的行動,方便當事人,節省履行費用;另一方面互負債務的當事人一方財產狀況惡化,不能履行所負債務時,通過抵銷起到擔保作用,如出現一方當事人破產等事項,對方履行支付的財產將作為破產財產,而未收回的債權要求在各債權人之間平均分配,這顯然不利于對方當事人。而通過抵銷,可以使對方當事人的債權得到迅速滿足。從這一點來說,無條件的抵銷權要求在所有情況下都可執行,并且執行力不能視未來事項而定,這樣可以實現在任何不利情況下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四)關于多邊抵銷協議的分析
征求意見稿對滿足抵銷標準的雙邊和多邊抵銷協議都要求抵銷。本文認為滿足抵銷標準的雙邊抵銷應予以抵銷,但是對于多邊抵銷應當謹慎。由于多邊抵銷涉及到多方主體,假如多邊協議涉及到的主體不同,協議的性質亦不同,相關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此基礎之上的多邊抵銷顯然是不合理的。即使抵銷所涉及的協議、主體在各方面都相似,多邊抵銷使原本就已復雜的報表更難以理解,而且審計和監管也會有困難;另外,多邊抵銷協議的存在可能會導致報表使用者更難以根據列示的凈額去評估企業預期的未來現金流量,這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所定義的目標是相違背的。同時多邊抵銷還有可能將這些企業捆綁成一個利益整體――導致關聯交易的產生。因此,不管是從可操作性上講,還是從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上說,在多邊協議的抵銷方面應該出臺更為詳細的操作細則。在抵銷披露上,企業除應該披露相關抵銷金額等信息之外,為方便理解,在考慮成本效益原則下,還應該較為詳盡地披露多邊抵銷金額計算過程或選擇其他更易理解的方式披露。
(五)關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披露的分析
征求意見稿中11-15段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問題提出了詳細的披露要求,但是筆者不完全同意征求意見稿所有披露要求。因為,披露如擔保協議、以公允價值計量確定的組合層面的調整數,以反映主體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凈暴露,包括那些權利的性質和管理層如何確定每種類型等,這些信息雖然對信息使用者了解其公司起到很大作用,但過多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一旦被其競爭者獲悉,可能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同時,如此細致的披露要求,無形中增加了會計人員的工作量,而且存在信息過度披露的問題。這會導致公司考慮其成本效益原則,不愿過多披露。因此,這樣的披露要求,可能執行起來會較為困難。
四、對我國相關會計準則的影響
IASB對關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修訂已進入征求意見階段,因此其未來實施的可能性極大。一旦進入實施階段,將會對我國企業特別是金融機構產生重大影響。例如有關多邊抵銷的問題,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06)》中并沒有涉及。考慮到我國當前的各項制度還不是很完善,在我國實行多邊抵銷可能會產生更多的問題。因此我國在企業會計準則的持續全面國際趨同過程中應該認真考慮這一方面的問題,積極向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反饋我們對這些問題的意見和看法。
另外,考慮到我國對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相關規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規范仍存在較大的差異,我們需要研究制定我國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一個完整的相關規范,包括抵銷的目標、抵銷標準及相關概念、列報及披露等要求,以更好地應對未來環境變化而產生的新問題。因此,國內會計理論界與實務界都要加強對國際會計準則的相關研究,以便更好地應對國際新形勢,實現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向國際財務報告的持續全面趨同。
結束語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IASB對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目的是很明確的,即為實現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和美國公認會計原則(GAAP)下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建立一個共同的標準。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要求及其披露等相關內容的修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美國公認會計原則之間要求的不一致,實現IASB與FASB之間準則的趨同。我國作為新經濟體的國家之一,應該積極主動地參與國際會計準則的修訂過程并及時反饋意見,向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反映我們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維護自身的權益。總體來說,IASB對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修訂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對于一些規范,如多邊抵銷協議的處理、抵銷的披露要求等,可能會帶來一些潛在的問題(如利潤操縱,關聯方交易),涉及商業秘密,披露成本過大等,這還需要我們今后作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M].人民出版社,2008.
篇10
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此類資產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成本,發生的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持有期間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1.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出售。例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
(2)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組合中有某個組成項目持有的期限稍長也不受影響。
(3)屬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的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2.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不能隨意將某項金融資產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即長期股權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只有在滿足以下條件時,企業才能將某項金融工具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2)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此類資產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持有期間按照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認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
1.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受以下條件限制
(1)如果企業管理層決定將某項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則在該金融資產未到期前,不能隨意地改變其“最初意圖”。也就是說,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應當是明確的,除非遇到一些企業所不能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否則將持有至到期。
(2)企業應當于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或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處理。
(3)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如5%),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后應立即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注意:這是懲罰性規定)。
2.持有至到期投資作為一種承諾,表示一種信用與能力,對資產結構產生影響,從而對信息使用者作決策產生影響;如果改變,則可能意味著違背承諾,必須作出合理的解析才能免除懲罰。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未到期時出售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對出售后余下部分不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此種情況產要包括:
①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②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③因發生重大企業合并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④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⑤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金融企業按當前市場條件發放的貸款,應按發放貸款的本金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一般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債權,通常應按從購貨方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作為初始確認金額。持有期間所確認的利息收入,根據實際利率計算。
貸款和應收款項泛指一類金融資產,主要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但不限于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非金融企業持有的現金和銀行存款、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債權(不包括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債務工具)等,只要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可以劃分為這一類。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類的金融資產,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其主要差別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產,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資那樣在出售或重分類方面受到較多限制。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如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例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此類資產按取得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持有期間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交易性金融資產后續計量的主要差別是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而不是計入當期損益,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因證券市場的波動引起利潤的波動。因而在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金融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同時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對應處置部分的金額由資本公積轉出,計入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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