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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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論文摘要]美國是全世界對對外貿易關系管制得很嚴密的一個國家,美國在對對外貿易方面所制定的法律也是最細致周到的。人們可以清楚地看出,美國在對別國倡導貿易自由化和多邊主義時鼓吹“主權過時論”,應“淡化”或“廢棄”主權,而當其在對外貿易中推行其貿易保護主義、抵制多邊規則時,又依“主權論”奉行其單邊的貿易政策,其對外貿易法“201條款”、“301條款”、“337條款”等充滿了進攻性和挑釁性。這種功利主義、實用主義的雙重標準倍受世界各國爭議。

[論文關鍵詞]對外貿易法 1974年貿易法 301條款 337條款

一、美國《1974年貿易法》

美國《1974年貿易法》是《美國法典》第19編關稅第12章“1974年貿易法”的內容,是美國現行法律中最主要的法律之一,其本身是對《1962年貿易擴展法》的修正。但繼《1974年貿易法》之后,又有《1974年貿易協定法》、《貿易和關稅法》,特別是《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對《1974年貿易法》又作了修改。它們的修改條文,凡與《1974年貿易法》有關的,均已歸并于《1974年貿易法》。雖經不斷修訂和增補,但習慣仍稱“《1974年貿易法》”。這部貿易法構筑了美國外貿法的框架。美國外貿法的其他部分可以說是它的原則和規定的延伸與細化。同時,在1974年之后制定的美國外貿法律,如烏拉圭回合協定的內容、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內容,有很大部分被編纂、補充到該法中,充實、豐富了該法的內容。

二、 關于目的和原則

美國《1974年貿易法》(《美國法典》第2102節)“國會目的陳述”中規定:“本章目的是通過互利的貿易協定,(1)促進美國的經濟發展和充分就業,通過公開、非歧視的世界貿易,加強美國和外國的經濟關系;(2)在保障美國商業實質上同等競爭機會的基礎上,協調、降低和消除貿易壁壘;(3)在國際貿易關系中,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4)提供適當的程序,保障美國產業和勞工免于不公平或損害性進口競爭,并幫助產業、廠商、工人和社區對國際貿易流向變化做出調整;(5)為美國商業在非市場經濟國家開發市場機會;(6)在美國市場對不發達國家產品提供公平、合理的準入。”

從美對外貿易法關于目的、目標可以直觀地看出,美國的對外貿易法是要“促進美國的經濟發展和充分就業”,“在保障美國商業實質上同等競爭機會的基礎上,協調、降低和消除貿易壁壘”, “保障美國產業和勞工免于不公平或損害性進口競爭”,“為美國商業在非市場經濟國家開發市場機會”。從一開始就是要在保障美國利益的基礎上發展對外貿易。同時其所謂的“建立公平和公正,包括GATT改革”就是要以美國為主導,以美國價值觀念、價值取向和法律原則來建立國際貿易關系,其單邊傾向和貿易保護主義流露無余。

三、對外貿易機構的權限和職責

首先是美國憲法授權國會管理對外貿易,而國會自己并不實際具體執行、實施外貿法律。從1934年起,國會周期性地授權總統進行貿易談判。《1974年貿易法》明確規定,允許總統與其他外國簽訂貿易協定,以協調、降低或消除關稅與非關稅壁壘,并在互惠的基礎上,在外國市場上為美國商品提供同等的競爭機會,同時促進國際貿易關系中的公平與公正(包括調整這些貿易規則的改革)。同時,1974年貿易法還規定了此后的國際貿易談判中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間的合作框架,引進了國會批準總統簽訂貿易協定的“快軌道程序”。具體來說,當總統確定外國或美國的現有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不當地對美國的對外貿易造成了負擔和限制,如總統確定有執行貿易協定的必要或適當,可通過公告,修訂或繼續執行現有關稅、免稅、國內稅政策,或繼續執行額外關稅。同時總統還有權適當提高或降低關稅。另外,如美國國會發現,國際貿易壁壘(和其他貿易扭曲)正降低美國農業品、工業品、礦產品、和商業在外國市場的增長,消減了互惠貿易減讓的預期互利,對美國經濟造成了不利影響,妨礙國家間公平、公正、公開的非歧視貿易,總統應在其權限內采取適當可行的措施(包括行使美國國際協定權利),以協調、降低消除國際貿易壁壘或其他扭曲等等。

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局的職能主要是前工業與貿易局的大部分職能,加上從國務院轉來的對外商業職能和財政部轉來的反補貼和反傾銷職能。國際貿易局的主要任務,是在堅持美國國家安全和對外經濟政策原則的前提下,促進美國的對外貿易。歸納起來,包括:一、貿易管理,負責對外貿易法律的實施,1980年以來還包括管理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法律;二、貿易開發,負責執行促進世界貿易、加強美國國際貿易和投資地位的政策和計劃,并監控和實施多邊貿易談判;三、國際經濟政策,旨在降低阻礙美國國際貿易和投資的外國政府壁壘,與美國貿易代表等協調美國政府在國際經濟和貿易問題上的反應和談判立場。《1974年貿易法》規定,商業部應與貿易代表要求的其他適當機構一起,對貿易代表進行的服務問題談判和服務協定的國內實施,提供人員支持和其他援助。商業部長建立服務產業發展計劃,旨在與其他有關的聯邦機構協商,制定政策,提高美國服務產業在外國的競爭力;建立評估與服務有關的政府政策和措施的貿易數據庫;與其他有關機構協商,搜集和分析美國服務產業國際運營和競爭力的信息;研究和分析與服務有關的問題,包括預測產業戰略;對國內服務產業進行部門研究。

在美國的總統行政部門內設立有貿易代表辦公室。美國貿易代表和貿易副代表是美國對外貿易中舉足輕重的角色,均由總統任命,按總統指示履行職責。貿易代表享有全權大使職銜,副代表享有大使職銜。貿易代表主要負責制定美國國際貿易政策及其實施的協調;充當總統國際貿易問題的主要顧問,就美國政府的其他政策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向總統提出建議;作為美國的主要代表負責國際貿易的談判,包括美國參加的WTO主持下的任何議題的談判;就有關國際貿易的政策的基本問題,向各部門、機構提供政策指引,包括WTO主持審議的任何問題,在必要的限度內確保國際貿易政策與其他法律協調;擔任總統的國際貿易發言人;就貿易協定計劃與其實施直接向總統和國會匯報和負責;就國際貿易的非關稅壁壘、國際商品協定和與貿易協定計劃有關的其他問題,向總統和國會提供建議;1984年貿易和關稅法要求貿易代表對構成美國商業的重大壁壘的外國貿易做法作出國家貿易報告。1988年貿易法要求貿易代表認定重點國家和重點做法,并進行報復。副代表的主要職責是依貿易法規定的權限進行談判,并履行貿易代表指示的其他職責。

美國海關總署為財政部的一個部門,其職責主要是依據《1930年關稅法》,負責關稅的估價和征收,對進入美國的人員、船只、貨物、郵件進行管理,防止關稅欺詐,執行出口管制法律,管理海事方面的法律,防止和其他非法物品的走私,實施消費者保護法,防止進出口貿易欺詐等。1988年國會還給海關增加了管理免稅企業的職責。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其前身是依1916年《威爾遜關稅法》設立的關稅委員會。關稅委員會的職責是,調查美國關稅法對財政和工業的影響,調查海關法分類表中與商品分類有關的問題,調查海關法的實施情況,包括海關法與聯邦稅收之間的關系,海關法對美國工業和勞工的影響等。現在,國際貿易委員會是美國國際貿易的顧問機構,在進口問題上作用很大,負責進口商品對國內產業實質損害的確定。另外,該委員會負責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不公平貿易做法的調查和保障條款中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裁定。

其他機構或部門如農業部、國防部、內政部、勞工部、國務院、財政部、美國貿易代表、貿易政策與談判咨詢委員會、一般政策咨詢委員會、有關的部門或職能咨詢委員會、代表非聯邦政策利益的政策咨詢委員會、私有組織或集團均應為總統或相關機構或部門提供信息或政策意見。

四、關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2136節(a)“直接或間接進口”規定:“除本章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執行根據本分章簽訂的貿易協定而公告的任何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或免稅待遇,應適用于所有外國,無論是直接進口還是間接進口。”但同時,該法作了限制或例外,如,對社會主義國家授予最惠國待遇規定了條件;對某些發展中國家的某些產品給予普遍優惠待遇。此外,該法規定如果總統確定,主要工業國沒有據雙方簽訂的協定提供減讓,或沒有在該國對美國商業提供實質上與美國商業提供的減讓同等的競爭機會,則總統應就有關問題向國會建議立法終止或拒絕對稅率或其他進口限制作出的利益減讓。《1974年貿易法》還允許在收支平衡、報復權和例外條款等方面偏離最惠國待遇。就政府采購而言,對外國或外國機構的合格產品和供應商,總統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有關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規章、程序或作法的適用,如果該適用會導致低于美國產品或產品供應商的待遇,或低于作為協議締約方的另一國家或外國機構的合格產品或其供應商的待遇。但外國或外國機構應:(1)是協議的締約國或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締約國,并且對美國產品或產品的供應商提供適當互惠的政府采購競爭機會;(2)不是主要工業國但卻承擔協議的義務,并對美國的產品和供應商提供同樣機會的外國或外國機構;(3)不是主要工業國但卻對美國產品和供應商提供同樣機會的外國或外國機構;(4)是最不發達的國家。總統可以修訂或撤銷任何豁免。從以上可以看出,美國給予最惠國待遇是有許多條件和限制的,與美國倡導的WTO規則仍有相當的距離。

同時,美國又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締約國,總協定中國民待遇的義務規定也適用于美國。在總協定之前,國民待遇主要表現在美國的雙邊協定當中。在總協定之后,美國很少有關于授予國民待遇的立法,相反在其國內立法中表現出對進口產品歧視性待遇的傾向。

另外,美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中還有(對等的)互惠待遇、為了促進美國對外貿易發展而對發展中國家的普遍優惠待遇、關稅同盟(對內無關稅,對外統一關稅制度和關稅稅境)與自由貿易區(參加國有自己的關稅制度和關稅稅境)之間的待遇。

五、關于反傾銷

《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1673節規定,如果管理當局裁定一類或一種外國商品正以或可能以低于公平價值在美國銷售;并且(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由于該商品進口的原因或該商品進口銷售(或可能銷售)的原因,美國的產業正在受到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美國產業的建立受到實質阻礙,則除對該商品征收其他稅收外,應對該商品征收反傾銷稅,其數額等于該商品正常價值超過出口價格(或推定出口價格)的數額。

六、關于反補貼

《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1671節規定,如果管理當局裁定,一國政府或一國境內的公共實體直接或間接地向進口到美國或為進口到美國而銷售(或可能銷售)的某種或某類產品的制造、生產或出口提供可抵消補貼,而且在商品從補貼協定國進口的情況下,委員會裁定由于該商品進口的原因或為進口而銷售(或可能銷售)的原因,美國的產業受到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美國產業的建立受到實質阻礙,則除對該商品征收其他稅收外,應對該商品征收反補貼稅,反補貼稅的稅額等于可抵消的凈補貼額。

七、進口救濟——“201條款”

“201條款”(《美國法典》第19章第2251節)規定,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某一物品正以如此增加的數量進口美國,以致成為對生產與進口物品相同或直接競爭物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實質原因,在其權限內,總統應采取適當可行的、其認為會促進國內產業對進口競爭進行積極調整努力、提供比成本更大的經濟和社會利益的措施。其核心內容是,“如果美國認為從外國進口的某項物品,其數量增長到足以對美國國內生產同類物品的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其面臨嚴重的威脅,則美國總統有權采取一切措施,包括在一定時期內對該有關進口物品加征額外關稅或限制進口數量,借以幫助美國國內產業針對進口產品開展競爭。”有人稱“201條款”為“例外條款”,其規定的保障措施不是對不公平的外國做法提供的救濟,如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和“337條款”不公平貿易做法的救濟那樣,而是對公平的但卻壓倒性的外國競爭的救濟。其實質是,允許美國在因進口數量增加而對相同產品的美國生產商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時候,撤回對其他國家作出的關稅減讓。也就是說,如果某貨品的進口增加達到嚴重損害國內產業的水平,美國將被允許為救濟損害而將關稅提高到協定前的水平。

八、“一般301條款”

《1974年貿易法》第1301節(《美國法典》第19章第2411節)規定,如果美國貿易代表確信,外國的某項立法、政策或做法違反了貿易協定、與貿易協定不一致,或者是不公正的,從而給美國商業造成了負擔或限制,那么美國貿易代表就應該采取行動,以實現美國依貿易協定所享有的權利,或者達到消除這一立法、政策或做法的目的。這一點是強制性的。美國總統如果有特別的命令,貿易代表在采取行動時應該遵守。

美國貿易代表針對“301條款”所采取的措施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強制措施,一類是任意措施。

如果貿易代表確定美國的貿易協定權利被否定,或外國的立法、政策或做法違反了貿易協定,與協定不符,或者否定了美國依該協定享有的權利,或是不正當的,并對美國商業造成了負擔或限制,貿易代表除接受總統的具體指示外,應采取下述措施:(1)中止、撤回貿易協定減讓利益或阻止其適用;(2)在貿易代表認為適當的時間,對該外國商品征收關稅或施加其他進口限制;對該國的服務征收費用或施加限制,而不管其他法律如何規定;(3)如果該法律、政策或做法沒有達到美國貿易法規定的享受免稅待遇的資格標準,撤銷、限制或中止這種待遇;(4)與外國簽訂有約束力的協議,使該外國取消或逐步廢止所針對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消除該法律、政策或做法給美國商業造成的負擔或限制,向美國提供貿易代表滿意的符合美國國內工業經濟部門利益的補償。本條款的核心內容是,如果美國貿易代表確認外國的某項法律、政策或做法違反了該國與美國簽訂的貿易協定,或雖未違反有關協定,但卻被美國單方認定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損害或限制了美國的商業利益,美國貿易代表便有權不顧國內其他法律以及國際條約準則作何規定,徑自依照美國貿易法“301條款”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采取單邊性、強制性的報復措施,以迫使對方取消上述法律、政策或做法,消除其對美國商業造成的損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國官方和有關經濟部門感到滿意的補償。

九、“超級301條款”

在《1988年貿易法》中,美國國會在《1974年貿易法》上增加了310條款。該條款即人們所稱的“超級301條款”,該條款要求美國貿易代表在提交1989年和1990年全國貿易評估報告后的30天,向眾議院賦稅委員會和參議院財政委員會提交報告確定美國的自由化重點。在該報告中,美國貿易代表必須識別“重點國家”和每一重點國家的“重點做法”,消除這些做法可能非常有利于增加美國出口。同時要求美國貿易代表在向國會委員會提交報告的21天內,就有關重點國家的重點做法發起調查。

然后,要求美國貿易代表與重點國家進行磋商,在發起調查后的3年內消除重點做法,或者對此做法作出賠償。如果未能達成協議,將要求美國貿易代表采取報復行動。

與 “一般301條款”不同,“超級301條款”不是由申訴人向貿易代表提起申訴而由貿易代表發起調查,而是法律要求貿易代表必須發起調查,但調查程序與“一般301條款”的程序是一樣的。

十、關于“特殊301條款”

《1974年貿易法》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有“特殊301條款” (《美國法典》第19章第2242節),該條款規定,美國貿易代表在向國會委員會提交年度報告后30天內,應認定對知識產權拒絕充分有效的保護的國家,或對依賴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拒絕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的國家,以及貿易代表從上述國家中確定的重點國家。在認定重點國家時,貿易代表只認定下述國家:(1)具有最嚴重或極端的立法、政策或做法、拒絕給予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或對依賴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拒絕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2)其立法、政策或做法對美國的相關產品有最不利的(實際的或潛在的)影響;(3)這些國家沒有進行誠意的談判,或在雙邊或多邊談判中沒有做出明顯的進步,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

篇2

關鍵詞:對外貿易;經濟;法律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4-0-01

中國改革開放以后,對外貿易有了巨大的變化,已經成為世界貿易發展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對外貿易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綠色壁壘是當前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形式,需要我們運用合適的方法進行解決,這樣才能保證我國經濟安全、持續的發展下去。在當今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越來越明顯的大背景下,國際貿易作為國際經濟一體化主要推動力之一,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各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愈加頻繁、關系愈加密切。同時,各國間的貿易競爭也達到了白熱化的程度。

一、國際貿易保護解讀

當前世界進入了經濟全球化的時代,世界各國經濟聯系密切,一些發達國家為了保護自己國家的經濟利益,采取了各種方式的貿易保護,其中最主要的方式就是綠色壁壘,綠色壁壘是指在國際貿易領域,一些發達國家憑借其科技優勢,以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為目的,通過立法,制定繁雜的環保公約、法律、法規和標準、標志等形式對國外商品進行的準入限制。它屬于一種新的非關稅壁壘形式,已經逐步成為國際貿易政策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國際貿易保護主義對我國的影響

近年來,我國對外貿易有了很大的發展,成為世界新的貿易中心,很多發達國家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對我國貿易采取了一系列的綠色貿易壁壘,這些貿易保護給我國對外貿易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影響了我國的對外經濟發展。綠色貿易壁壘影響了我國產品出口的市場范圍,我國目前的主要出口方向仍然是日本、美國、東南亞、歐盟、韓國等國家,而這些國家(或地區)多數是環保主義倡導者和擁護者,也是綠色貿易壁壘的發源地。我國出口的很多商品很容易受到綠色貿易壁壘的限制,影響產品的出口,由于我國出口市場相對比較單一,很容易受到影響,在發達國家針對我國商品設置綠色貿易保護的情況下,如果我國不采取對策,就會影響到整個對外貿易的發展。新貿易保護主義不利于我國商品拓展國際市場,削弱了傳統商品的競爭優勢。我國傳統商品出口以勞動密集型商品為主,受技術水平、人員素質等因素的限制,商品的科技含量、質量較低并且難以迅速使之得到提高。美國、日本、英國等發達國家出于保護本國經濟及生產者的利益等目的考慮,往往制定較高的質量標準以技術性標準限制我國“價廉”商品的進入,這對我國的商品出口制造了極大的障礙。

三、我國面對貿易保護主義采取貿易法律保護措施

1.借助WTO爭端解決機制

由于中國是WTO的成員,因此可以積極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和訴訟程序解決貿易糾紛,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中國可以根據WTO的貿易原則對不合理的貿易爭端進行申訴,可以在一種公平的條件下進行談判,通過和平、理性的方法來解決貿易中的問題,以保護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利益,確保發展中國家應對發達國家的貿易保護,中國應該充分利用這一原則,爭取最大的經濟利益。目前WTO并不要求其成員國實行完全的自由貿易,不要求成員國取消任何形式的貿易保護,而是要求成員國依照各自國內的商品競爭力和發展狀況,采取適合本國國情的、合理的保護措施。WTO第18條規定,發展中國家為了建立、發展新的工業或為了保護剛剛建立、尚不具有較強競爭能力的產業即幼稚產業可實行進口限制。因此,我國應積極利用此類規則,完善我國的反傾銷、反補貼及相關保障制度以保護相關產業,使其獲得寶貴的發展時間,從而在國際競爭力上具有比較優勢。

2.加強政府的指導功能

我國政府應加強對企業的引導,支持鼓勵國內大中小企業起出國門發展對外貿易,在我國企業受到貿易壁壘的時候,我國政府應該給予幫助,力爭保護我國企業的利益,加強政府與企業的合作,鼓勵涉案企業積極應訴、挽回市場,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加強國內企業的合作,成立產品聯合會,以行業協會代表全行業進行反傾銷應訴,商務部專門代表國家,幫助企業與外國政府談判。政府及時國際貿易的條例,將世界貿易壁壘的變化通知國內企業,為我國企業發展對外貿易提供支持。

3.完善現有的經濟政策法規

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相關的環保政策法規,再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制定各種保護環境的政策法規,推行各種國際上通用的環保制度,并保證其與國際上的環保法規相銜接。另外,我國尤其要強化政府的環境管理職能,對從事貿易活動中的違反環境法規的行為予以嚴懲,不僅要利用綠色貿易壁壘來保護自己,還要打擊發達國家故意制造各種事端的行為,以減輕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的負面影響。

四、小結

世界經濟一體化是世界經濟發展的潮流,我國只有適應這個發展方向,不斷發展對外貿易,才能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在應對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方面,只有采取有效的法律保護措施,合理運用國際法規,才能保護我國對外貿易的合法權益,爭取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參考文獻:

[1]劉赫,裘奇龍,朱亮.構建國際綠色貿易制度的探討[J].福建論壇(社科教育版),2010(02).

[2]李愛華,尚建珊.綠色包裝法律制度亟需建立和完善[J].環境經濟,2010(Z1).

篇3

[關鍵詞]對外貿易;立法;現狀;途徑

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簡稱《對外貿易法》),為我國外貿法制的不斷完善奠定了基礎,從我國的外貿法制發展的角度來看,有著非常重大的意義,它在推動我國外貿事業發展,維護國家利益方面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不斷加強,我國的對外貿易事業發生了新的變化,多年的外貿實踐證明,該法案還存在著很多不足之處,需要對其不斷健全與完善。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之后,新問題、新事物將會層出不窮,對《對外貿易法》進行修訂有其必然性。本文就《對外貿易法》的立法現狀進行論述,從四個方面,提出了完善的措施。

一、我國對外貿易立法現狀

(一)貨物進口

到目前為止,我國的關稅平均稅率總體上呈下降的趨勢;對外貿易立法趨向于降低進口許可證的限制;加大對外貿依法管理的力度,同時提高對外經濟貿易政策的透明度;推行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自由兌換制度。

(二)知識產權保護

對《商標法》、《專利法》以及《著作權法》進行了修改,并且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與執行細則。目前,我國關于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基本上符合國際通行做法,進一步與國際接軌。而且近期,我國還會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不斷對知識產權的相關法規進行完善與修訂。

(三)對外貿易經營體制

為了進一步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符合wto的相關要求,我國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權將從過去的許可經營模式過渡到自動登記經營模式。現階段,我國對外貿易經營主體已經向著多元化的方向邁進,并且已經批準外商投資企業自成立之日起就可以自動享有自營進出口權。

(四)服務貿易

我國將會在電信、金融、對外貿易、保險、航空等十個方面逐步拓寬對商投資的限制,進一步擴大外資金融組織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經營規模與經營試點;逐步開放電信行業的市場,由增值業務的試點,拓展到基礎電信領域;擴大航空運輸行業吸納外資航空企業的數量。從上述幾個方面,我們可以看到,我國服務貿易的開放程度,無論是在深度層面,還是在廣度層面,都大幅度增加。

(五)外商投資

我國依據烏拉圭回合所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逐步取消了產品返銷率要求、外匯平衡要求,而對外資的優惠政策也從過去的單純地區性傾斜轉為產業傾斜,并且對全國的外資政策進行了統一,增強了外交立法環節的透明度。同時,我國在現行的對外貿易法律政策的基礎上,正在積極構建新型的對外經濟貿易法律體系。

二、完善對外貿易立法途徑

(一)進出口制度的立法

為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以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客觀需要,必須對進出口制度進行完善,逐步減少進口數量的限制。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已經開始逐步取消對進口貨物數量上面的限制,在關稅化層面已經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現階段,我國實行的配額管理的產品有摩托車、汽車等15種進口產品,對于那些非配額產品主要采用的是公開招標的運行機制,目的是在數量上加以限制,對其他產品則采取登記制,通常不在數量上加以控制。所以說,現階段的進口數量限制仍舊是我國對進口貿易進行控制的有效手段。而禁止數量限制作為wto的基本原則,是成員國必須要執行的,并且就取消非關稅壁壘方面,我國目前的對外貿易體制與wto的具體要求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依據我國對外貿易體制改革的目標,進口管理中的多數非關稅限制將會被逐漸取消,政府除了那些對國計民生產生重要影響的大宗商品采取許可證管理與配額管理之外,多數的進口數量限制將會被逐漸取消。因此,為了符合wto的具體要求,以及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平穩健康發展,我國必須采取一系列積極、妥善措施,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以及適應能力,以應對市場全面開放后所帶來的巨大沖擊。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允許私營企業進入外貿行業,同時允許外資進入到外貿行業;分步驟開放國內企業的自營進出口權,逐步簡化對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的審

流程以及降低審批標準;在不同區域、不同行業展開試點,保證過渡期結束之前,我國外貿企業有能力應對新問題、新形勢,實現外貿企業能夠綜合化、集約化經營。

(二)完善服務貿易立法

我國的服務貿易自由化程度與對外貿易開放程度的緊密非常密切,服務貿易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即:境外消費、跨境提供、商業存在以及自然人移動,而我國目前主要是以商業存在的形式展開服務貿易的。現階段,我國開放的服務貿易主要有:銀行、咨詢、保險以及運輸等等。但是要對進入服務領域的外資企業的商業存在形式、經營范圍進行嚴格限制。總體來說,我國的服務貿易開放的時間較晚,但是發展的速度較快。服務貿易的快速增長,一方面需要科學技術的進步、產業結構的調整,另一方面則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以及政策引導。從目前我國服務發展的現狀來看,其發展程度遠落后于發達國家,同時立法狀況也有待加強。雖然我國近幾年先后頒布了一系列關于服務貿易的重要政策法規,比如《保險法》、《廣告法》、《會計師法》、《商業銀行法》等等,但是我國服務貿易立法還是存在著很多不足之處。一是立法數量過少;二是部分法律規范實際操作性不強;三是法規的執行力度不夠;四是法規之間存在著一些沖突。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認真研究,切實尋找措施加以解決。

(三)加強科技研發、咨詢以及服務方面的立法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想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須要加強本國在科技研發方面的投入。而從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國在對科研投入方面來看,有逐年增加的趨勢,相比較之下,我國對科技投入的重視還不夠,科研開發的投入一直處于不充足的狀態,許多企業內部的設備都比較陳舊、機械設施老化、產品更新速度慢。細數世界知名的跨國企業,其知識與技術占有的比重都非常大,科技貢獻率也很高。我國企業必須要意識到推動科技進步,加強技術改造,已經成為企業發展的必然選擇。所以,我國有必要加快科技開發立法的速度,從而利用科技開發來推動社會、單位內部組織結構的調整,依靠科技發展的巨大優勢,突出核心競爭力,增強創新能力,杜絕力量分散而出現的低水平重復的現象。比如就電信服務行業來講,雖然我國的電信技術一直都在發展、進步,但是與國際電信技術發展總是存在著一定的差距,而且從對國外引入的技術來看,并沒有在我國持續更新,我國自主創新的能力也比較弱,與國外的先進技術水平相比,無論是在工藝技術、工程技術、信息技術方面,還是在品牌、質量、服務以及管理上,都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并且這一差距還在逐漸拉大,這就需要我國盡快加強科技研發、咨詢以及服務方面的立法,促進我國科技發展與創新,從而不斷豐富對外貿易法律體系。

(四)加強知識產權立法

我國一直都十分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現階段,我國已經頒布了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比如《專利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及《商標法》等等,并且積極參加相關的國際公約,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的架構已經基本完成。但是目前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完善程度與wto規則中的具體需求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我國入世之后,需要行使wto規則中關于知識產權領域所規定的一些權利,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因此,我國必須按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相關要求,積極完善我國知識產權的立法工作,這項工作帶有一定緊迫性。我國現行的專利法,基本上符合協議的相關要求,但是還需要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的專利保護意識,調動企事業單位技術創新的積極性。除此以外,商標保護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將會面臨著更多問題,而理順《商標法》與《商標法實施細則》之間的關系;加大《商標法》執行的力度;提高企業商標保護意識及能力,將會是我國在入世之后需要做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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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加工貿易自改革開放以來在我國得到迅猛發展,現已超過一般貿易成為我國最主要的貿易方式,在我國對外經濟貿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許多文獻已對加工貿易的興起以及在我國開放經濟中的作用做了細致地分析。但是,由于加工貿易本身的特性,以及在我國發展過程所顯現出來的不足,諸如,與國內產業關聯性弱,固化我國靜態比較優勢,對一般貿易產生擠壓,不利于技術進步,以及監管困難易引發走私和稅收流失等等,也使一些學者和實際部門人士對加工貿易在我國的進一步發展以及現行優惠政策提出諸多質疑。因此,今后我國加工貿易應如何發展,現行的政策應如何調整,有必要深入探討。

一、分析的前提和框架

本文對我國加工貿易政策的分析是基于以下前提和框架展開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下文簡稱《十五綱要》)。加工貿易作為整個國民經濟的組成部分,其發展方向以及實現的目標應服從于并有助于我國整體經濟發展戰略。我國政府已制定《十五綱要》,這是今后五年內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指導性綱領,因此,加工貿易的發展及政策調整也應以此為指南。本文將以《十五綱要》所提出的經濟發展的總體目標為指導,對現行加工貿易政策進行剖析,提出我國加工貿易發展及政策調整的原則,在此基礎上,對加工貿易政策調整作出建議。

2.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已經加入WTO,這將極大地改變我國經濟建設和發展的外部環境,其中,既有有利的改變,也有不利的改變。為最大限度地趨利避害,我們在制訂一切政策時要充分考慮到“入世”的影響。我們將主要就“入世”對加工貿易的中間品替代,對加工貿易的出口以及貿易磨擦公平解決等方面來討論我國加工貿易的發展及政策調整。

3.加工貿易的“進口——加工——出口”分析框架。在現實中,加工貿易就是對“兩頭在外,中間在內”這樣一種特殊的貿易方式的界定。我們對加工貿易的理解和研究著眼于兩個方面:一是“加工”,二是“貿易方式”。“加工”屬于“中間在內”環節。它是東道國投入具有比較優勢的生產要素對進口投入要素進行加工生產的過程,它表現為國際分工。作為一種“貿易方式”,加工貿易的實質是“兩頭在外”。無論是“來料加工”,還是“進料加工”,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等由外商提供或從國際市場購入,加工制成品應全部出口。許多國家的政府為了利用“加工貿易”這一貿易方式,往往實行相關的政策措施,對原材料等中間品的進口以及加工成品的出口進行必要的管理,所實行的政策措施更多的是鼓勵性的,特別是確保加工成品的出口。之所以如此,在于加工貿易對本國的經濟、外貿發展有著其他貿易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對加工貿易的研究與對其相關的政策探討總是無法剝離的。因此,加工貿易是由“進口——加工——出口”三個環節構成的一個有機的整體,缺少其中任何一個環節都不能成其為加工貿易。本文將按照這一框架,分別對相關政策進行分析。不可避免的是,這三個部分的政策劃分不可能是十分精確的,一項政策會影響三個環節。但就我們研究政策的目的而言,這種不精確并不十分緊要,因而我們在文中并未嚴格拘泥于這種劃分。而分三個環節分別進行論述的好處在于,有利于我們基于加工貿易的內在運行機理和各個環節的突出問題來討論相關政策,從而使政策剖析和建議更具有針對性。

二、我國加工貿易發展及政策調整的目標和原則

我們認為,我國加工貿易今后一段時期內的發展及政策調整的目標和原則的確立,應緊緊圍繞《十五綱要》制定的總體戰略目標來進行。根據加工貿易本身的特性及作用,《十五綱要》中所涉及的就業、產業結構調整和擴大出口等問題值得我們在考慮加工貿易政策時重點注意:

1.關于就業。大力發展和鼓勵以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的加工貿易,在我國仍然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目前,我國加工貿易從事的大多仍是勞動密集型的產品加工,應該說這符合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所決定的比較優勢,對于緩解就業壓力,創造就業機會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因此,要實現《十五綱要》提出的有關就業的目標,有必要大力發展加工貿易。因為,首先,就業問題的解決離不開出口貿易的擴大;其次,以我國目前的工業發展水平而言,尚不具備資本、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比較優勢,換言之,要擴大出口,我們所能依賴的,就是充分發揮勞動力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產業或勞動密集程度較高的生產環節的加工貿易。

當然,這并不是說我們要永遠停留在為跨國公司當加工裝配車間的階段,相反,在發展加工貿易的過程中,我們要注意學習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建立營銷渠道,積累資本,努力將出口產業升級至更高的技術層次。但是,在完成這個過程之前,作為一種過渡,采取加工貿易的方式來緩解就業壓力,積累資金、技術包括經驗都是完全必要而且必須的。

2.關于結構調整。目前我國的加工貿易對產業結構升級的作用不夠明顯,主要表現在加工程度低,加工鏈條短,原材料國產化率低,波及效應不強等等。這是否意味著發展加工貿易與我們優化工業結構,增強國際競爭力的目標互不相容呢?我們認為,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應該是否定的。一方面,我們大力發展加工貿易為解決就業問題所必需;另一方面,加工貿易這種貿易方式本身固有的兩頭在外造成的產業關聯程度低,波及效應弱的弱點也不容諱避。這要求我們在政策制訂中努力興利抑弊,充分發揮其積極的作用,同時對其消極的一面要加以糾正克服。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具有與小國不同的特點。那些適合于韓國、新加坡等新興工業化國家的發展經驗并不能完全地照搬到我國來,而是要有選擇地加以學習吸收。在產業結構的優化這個問題上要堅持同樣的原則。大國的產業結構調整與產業升級往往毋需像小國那樣完全依賴外部的力量,因為一是國內的市場足夠大,可以讓新興產業達到足以獲得規模經濟的規模;二是因大國進行產業升級所需的技術、資本等如果全部依賴外部引進,即使供給能力不成問題,代價恐怕亦難以承受。因而,我國的產業結構升級,主要還是要依賴自身的技術研發,創新人才的培養,創新機制的建立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把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工業結構優化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外部,僅僅依靠引進技術或資金來完成,是不現實的。

這并不等于說個別處于特殊地理位置和具有特殊發展基礎的地區無法通過發展外向型經濟來促進產業結構升級。相反,深圳市以加工貿易的方式吸引了大批國際知名跨國公司前往設廠,顯著地加速了深圳市高新技術產業的建立和現有產業技術升級。在國際分工進一步深化和生產全球化程度不斷提高的今天,加工貿易無疑是發展中國家了解學習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方式,盡快建立起自己的高新技術產業的一條重要途徑。

3.關于擴大出口。出口是推動一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從加工貿易在我國對外貿易中所占有的舉足輕重的地位來看,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這種貿易方式仍是我國對外貿易增長的主要推動力量。當然,在促進加工貿易增長的同時,也要注重其質量的提高。加工貿易中存在著的出口商品結構和市場結構不合理,高科技產業加工貿易比重低,以及加工貿易增值率較低,管理中存在漏洞等問題都必須加以重視、解決。我們進行加工貿易政策設計和調整的目標,正如《十五綱要》第十七章第二節指出:“加強加工貿易管理,提高加工貿易增值率,擴大加工貿易出口。”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新的時期,加工貿易政策制訂所應遵循的原則和實現的目標是,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繼續發展加工貿易,發揮其利用我國的比較優勢,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而且,利用“入世”為我國加工貿易的大發展創造的良好外部環境努力擴大出口;同時,對加工貿易要用政策措施加以引導,注意增強其對產業結構升級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過程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揚長避短,以利于我國實現產業結構升級,培養新的比較優勢,增強國際競爭力,使加工貿易發揮促進外貿增長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三、對現行加工貿易進口環節的政策的評價

1.加工貿易中的利用外資政策。引進外資是我國對外開放的一項重要內容。《十五綱要》指出,十五期間,要積極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資,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資作為利用外資的重點,完善利用外資政策,鼓勵外商特別是跨國公司參與國有企業的改組改造,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和出口型產業,促進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我國目前利用外資的主要方式是利用外資從事勞動密集型加工貿易。當然,我們不能否定這種方式在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加工貿易還未得到充分發展時期,對于我國對外貿易額的增長和我國產品早日進入國際市場所具有的意義;但是,必須認識到,發展中國家利用外資的重要目的之一——引進先進技術和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卻未能得到很好的實現。由于我國利用外資多采取加工貿易的方式,因而外資并未帶來多少先進技術;而且,由于外資集中在勞動密集型加工行業,導致了一定程度的惡性競爭和產品的過剩。從國內看,由于外商投資的勞動密集型加工工業的過分膨脹,引起產業結構不合理更加嚴重,激化了本來就存在的能源和原材料的供求矛盾。

在加工貿易發展過程中出現上述不盡如人意的情況,有違我們利用外資的初衷,在政策方面也有值得檢討之處。有些地區在發展加工貿易的過程中,片面追求外貿數量的增長,而不注重其質量的提高,對于外資的流向,既不加限制,又不予以引導。致使外資大量進入勞動密集型簡單加工行業,而未能發揮其對我國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的應有作用。

我國現行的加工貿易政策給予產品出口型外資企業相當多的特殊優惠,其目的是促進我國對外出口規模的擴大,緩解當時我國外匯短缺帶來的壓力,充分發揮對外貿易帶動經濟增長的作用。但是,客觀上也鼓勵了外商將資金投入到“大進大出”型的加工貿易行業,利用我國的廉價勞動力,進行技術含量較低的加工工業品的生產。這在當前,已經不利于我國進一步提升產業結構,增強出口競爭力的需要。

1995年6月,國家計委,外經貿部聯合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兩個文件,目的就在于正確引導外資產業投向,盡快改變目前外商投資集中于“短平快”項目的局面。但是兩個文件下達后并未產生預期的效果,主要原因是沒有配套的政策手段及缺乏規范的地方政府行為。

目前的加工貿易政策中,對于外資投向增值較高的生產環節和產業的鼓勵尚嫌不足。大量的外資從事附加值較低的最終裝配環節的簡單加工貿易,長此以往,對我國上游原材料和中間投入品產業的成長不利。

總的看來,現行的利用外資政策促進了我國外向型經濟的發展,積極作用不容置疑;但同時,由于情況的變化,現有政策對于外資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升級和技術進步的鼓勵措施不足,將從事簡單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高附加值、高科技產品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加區別地給予優惠,并不能很好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精神,也不利于我國的加工貿易向提高增值率和技術含量的方向發展。

2.加工貿易進口環節有關提高中間品本地化率的政策。現有加工貿易中間品本地化率不高是一個公認的事實,這種狀況既是我國原有產業結構不合理,技術水平落后從而中間投入品行業產品競爭力的劣勢所決定了的,又與加工貿易本身“兩頭在外”的特點有關。但這并不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不能在發展加工貿易過程中逐步提高投入品的本地化率,從而促進國內原材料行業的發展。不少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表明,通過適當的政策引導,加工貿易投入品的本地化率會得以逐步提高,從而會更加充分地發揮加工貿易的波及效應。

我們不能硬性地規定加工貿易出口品使用的國產材料比重,因為目前我國的確還無法生產某些投入品或其產品的質量達不到加工企業的要求。況且,那樣做也違背了WTO的國民待遇原則。政策所能做到而且應該做到的,就是為國產投入品和進口投入品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已具競爭能力的國產投入品不致因為政策的歧視而失去競爭優勢。我國的加工貿易政策中的確存在這種不合理的對進口投入品的“超國民待遇”現象:加工貿易企業進口投入品可以免繳關稅、工商統一稅(增值稅和消費稅);而如果從國內購買中間投入品則只能享受部分退稅(征17%,退19%)的待遇。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原本會使用國產料件的企業也轉而進口加工所需的投入品。我國加工貿易波及效應差,與此不無關系。

令人欣慰的是,我國加工貿易發展成就最為顯著的深圳市了《深圳市關于鼓勵來料加工業務使用國產料件的通知》,鼓勵外商委托加工單位向境內企業購買料、件(除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外)進行加工裝配,成品全部交還外商出口;允許以國內購料方式委托我方加工裝配的外商,根據需要委托加工單位向市經濟發展局提交國內購料申請表,申請國內購料。但就全國范圍來看,其它地區尚無類似規定。我們認為,此類鼓勵政策,與相應的產業指導政策相結合,有利于我國中間投入品行業的成長,促進加工貿易波及效應的發揮,最終將優化我國的工業結構,提高我國工業的國際競爭力。

另有學者認為,鼓勵加工貿易企業使用國產料件不必要采取給國產料件足額退稅的手段,而可以通過對進口料件征以相當于國產料件的稅賦來實現。這種論點無異于取消對加工貿易的優惠政策,使之與一般貿易處于同等的地位。我們認為這樣做可能造成加工貿易的衰退,從而影響我國擴大出口和增加就業目標的實現。由于對加工貿易實行免稅的優惠政策為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因而我國取消對加工貿易的優惠,必將使大量加工貿易轉移到與我國處于相似發展階段的發展中國家,其結果可能是進一步影響我國對外貿易國際地位和對外開放形象,得不償失。

綜上所述,我國目前加工貿易政策中,對中間投入品國產化的鼓勵不足;加工貿易雖然規模上不斷擴大,但對于產業結構升級的促進作用卻很有限。這種狀況,不利于實現我國提升產業競爭力的目標,因而,要予以適當的調整。

3.現行加工貿易的監管政策。我國現行加工貿易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由于采取了不合國情的開放式監管模式造成嚴重的走私。這已被證明是我國加工貿易政策中的一個失誤。由于我國加工貿易已經形成了分布區域廣,涉及行業面寬的格局,此時再試圖將其納入封閉式監管模式由于成本太高而根本不現實。

盡管如此,我國的加工貿易監管部門還是試圖在增量部分作出補救。2000年4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行設立出口加工區試點)的復函》批準在大連、天津、北京、煙臺、深圳、廣州等地設立出口加工區。同年5月24日,海關總署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暫行辦法》作為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法律依據。出口加工區的設立實際上對區內加工貿易企業引入了封閉式的監管模式。《復函》中指出:“要按照優化存量、控制增量、規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針,先把新增加的加工貿易企業引入出口加工區,逐步實現對加工貿易企業的集中規范管理。”以我國現有加工貿易的龐大規模,不可能一夜之間都由開放式監管轉變為封閉式監管,因此,在建立出口加工區容納新增加工貿易企業和一部分具備條件的現有加工貿易企業的同時,也要加大管理力度,嚴格審批手續,堅決打擊利用加工貿易進行走私的犯罪活動。在這方面,我國海關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如1989年《海關總署關于對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收取保證金問題的規定》中明確指出:“對少數資信不好,管理混亂,或有走私違法前科的企業所經營的來料加工進口的料件,已批準的拆解舊汽車和廢舊家用電器來料加工合同進口的料件,以及需加強管理的特定的進口料件,先收取相當于進口稅款的保證金,加工成品出口經海關核銷后,退還保證金。”

我們相信,通過對存量加強監管力度和將增量納入封閉式監管的方法,將會較好地解決我國加工貿易中存在的走私嚴重的問題,促進我國加工貿易健康發展。

四、對現行加工貿易加工環節政策的評價

目前我國加工貿易加工環節的主要問題是增值率較低,造成這種狀況的直接原因有二:加工技術水平較低;加工鏈條短。其實這兩個問題是有聯系的,較低的技術水平決定了加工環節只能進行那些簡單加工裝配操作;只有在進一步提高技術水平后,才有可能延長加工鏈條,獲得較高的附加價值。但是從政策角度來考慮,這兩個問題要加以區分。

1.技術水平問題。加工貿易加工環節技術水平低,極少采用先進技術的狀況,與發展中國家的比較優勢以及加工貿易本身的特點是符合的。發展中國家(如我國)最大的比較優勢就是有大量廉價的非熟練勞動力,這一點吸引跨國公司將生產環節中需要大量使用非熟練勞動力的加工裝配環節轉移到我國來,進行加工貿易。可見,加工貿易實際上是國際分工的一種方式,在分工中發展中國家由于自身條件的約束,被局限在生產技術水平較低的加工裝配階段;而發達國家則利用其資本和技術的優勢,占據了生產的研發及技術含量高的生產環節。

了解了這一點,有助于我們更加清醒地認識我國鼓勵加工貿易發展的目的。這個目的不是利用加工貿易來使我國生產技術得到實質性的進步,而是利用外國資本,增加就業,以及擴大對外經濟交流,取得外匯收入等。如果我們不切實際地期望通過加工貿易的發展,就可解決我國技術水平落后于發達國家的問題,結果必然會讓我們大失所望。但這是否意味著加工貿易的加工技術水平就不需要提高,或者發展中國家政策在這個問題上就無能為力了呢?都不是。技術進步固然不是發展加工貿易的主要目的,但它是利用外資的主要目的之一。現在我國利用外資的主要方式是加工貿易,這種局面對于提升我國的生產技術水平無疑是不利的。從歷史經驗來看,一國勞動力成本的優勢僅可以保持有限的一段時間,如果在這段時間里該國生產技術水平還沒有實質性的提高,還未在其他生產環節上形成新的比較優勢,則該國的加工貿易將會成為無根工業而萎縮。同時,國際競爭力出口也將受到影響。因此加工貿易解決就業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亦不容忽視。尤其是外資大量流向加工貿易對于技術水平的提高的不利影響必須予以重視。

很明顯,政策應在引導外資流向上有所作為,而且也能夠有所作為。發展中國家一般都對于流入的國外資本投入進行政策引導。如日本在20世紀50~60年代實行的引資政策,重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這體現于《外匯及外資法》和《外資法》的規定及其運用中。凡根據1950年日本政府的《外資法》規定所鑒定的外資項目,其外國技術的輸入,合同期限超過1年以上,費用以外匯支付的叫做甲種技術輸入,這種輸入方式需要經過外資審議會、大藏省等部門批準;另一種叫做乙種技術輸入,即根據《外匯及外資法》鑒定的合同,期限在1年以下,費用以外匯支付,如果期限超過1年,費用以日元支付而無權兌換外匯,這種輸入方式只需經過日本銀行的批準。

我國也規定了引導外資流向的政策,如1985年6月頒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整體規定》,將“高新技術、先進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適應市場需求而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項目列入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而將“屬于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等。應該說,現有利用投資政策的總體思路是利用外資提高我國的產業競爭力和技術水平,這是正確的。問題是,在鼓勵加工貿易發展的政策吸引下,大部分外商投資投向沒什么技術可言的低級加工工業中去,這在一定限度內可以緩解我國就業壓力,擴大我國出口創匯,但超出一定限度就有違我國利用外資的初衷,成為一種不良傾向。我國現行加工貿易政策,并未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加工貿易的技術水平進行甄別,因而即使是對提高我國生產技術水平無益的簡單加工,也能獲得給予加工貿易企業的一切優惠。這種政策可能擴大了我國利用外資的數量,但對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而言,則是需要改進的。

2.“轉廠”問題。現行的加工貿易政策對“轉廠”施加了種種限制,這對于延長加工貿易品在我國的增值鏈,提高增值率是不利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國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海關對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采用計劃審批制度,轉出企業在申領《加工貿易登記手冊》后,即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向海關申報結轉計劃。經轉入地海關同意后,可分批辦理結轉送貨手續。”對于按轉關運輸辦理貨物結轉的情況,轉出和轉入企業必須向所屬海關提出申請。企業在辦理結轉時常常受到限制,且所需時間長,有時難以如期結轉。轉出、轉入地海關對商品名稱、數量和價格等存有異議時,手續更難以辦理。轉關查詢實需耗時1至2個星期,嚴重影響了周轉速度和貿易效率。一些外資企業對轉關產品不得不采取先出口香港特別行政區復進口的做法,徒增經營成本。因此,我國在制訂有關加工貿易結轉深加工的政策時,尚須考慮企業實際情況,精簡手續,促進加工貿易國內增值鏈的延長,以提高增值率。

五、加工貿易出口環節的政策評價

目前我國加工貿易出口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出口貧困化增長及由于原產地規則而引起的貿易摩擦。出口環節是加工貿易最后一個環節,直接決定著加工貿易所帶來的收入能否實現以及效益的好壞。因此,認真對待出口方面的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發展中國家利用自身勞動力,資源優勢發展對外貿易,存在著出口貧困化增長的可能,但是,這種貧困化增長并不一定發生。如果能夠不斷改善其出口商品結構,逐漸由初級制成品向含有更高技術含量的產品結構轉化,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口貧困化增長的噩運。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出口商品結構就是這樣不斷由低級向高級地改變著。雖然在出口的很多高科技產品中,我國并未掌握核心技術,所進行的也只是簡單加工,但是從貿易條件的角度來看,這種轉變是可喜的。有關研究表明,我國改革開放以來貿易條件并未如普雷維什等發展經濟學家所預言的那樣趨于惡化,其中很大原因就在于我國出口商品結構所發生的顯著變化。然而,要積累我國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充足的外匯,我國可能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仍必須依賴傳統初級產品、尤其是勞動密集型輕紡工業品的出口。有時,這與我們努力改善貿易條件的目標是有矛盾的,但是若我們能夠及時地利用積累的外匯來改進生產技術,提高生產效率,則我們就有可能實現外貿與經濟發展的良性互動。

至于加工貿易出口的環節中的另一個問題即原產地規則問題。我們認為,目前原產地規則方面所存在弊端并不是僅憑我國之力就可以得到克服,而是有賴于參與國際貿易的各方進行多邊磋商,最終達成合理公正的原產地認定協議。

六、關于我國加工貿易政策調整的建議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筆者對我國加工貿易政策的建議。

1.應繼續奉行對加工貿易實行鼓勵的政策。加工貿易對于擴大出口、增加就業的好處顯而易見。“十五”期間,我國經濟發展將經歷重要的轉型階段,此時,保持出口快速增長和就業機會的增加是順利實現轉型的必要條件。通過鼓勵加工貿易的發展,我國將獲得更多的外匯收入,這有利于我國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增強國際競爭力。而且,加工貿易本身,也為中國產品打入外國市場準備了良好的條件,更有利于提高中國產品的國際知名度,培訓我國的非熟練勞動力為熟悉現代工業生產的熟練勞動力。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生產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融入國際分工中,成為跨國公司國際生產鏈條中的一個環節,學習別國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成為發展中國家利用后發優勢發展本國經濟的有效途徑。加工貿易正是生產全球化的重要體現,并為技術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分工提供了重要的機遇。

“入世”以后,我國將更加開放,逐步削減關稅和非關稅的貿易壁壘,開放本國市場,目的就在于充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發展外向型經濟,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增長。長期來看,對加工貿易實行鼓勵政策與我國“入世”后的外資政策調整方向是一致的,因而更無必要加以否定。當然,對加工貿易進行鼓勵并不是說任其自由發展,不加限制。由于我們在前文中提到的原因,現行加工貿易政策中尚存在諸多問題,需加以解決。

2.增強加工貿易的波及效應。若要使加工貿易在優化我國產業結構,增強我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方面有所貢獻,就必須增強其產業關聯效應,即波及效應。

目前,這種效應未得到充分發揮,其原因既有非政策方面的,又有政策方面的,而后一個原因,是政策制定者必須著重考慮的。如何引導加工貿易向著更深層次,與國內產業發生更加緊密的聯系的方向發展,的確是一個對于發展中國家有著重大意義的課題。根據前文的分析,我們可大致地將這種引導分成兩個方面。第一,如何使加工貿易的本地化率得到逐步提高,以發揮加工貿易對東道國中間投入品行業的聯鎖效應;第二,如何延長加工貿易在東道國的加工鏈條,以提高加工貿易的增值率,并且發揮加工貿易對東道國相關深加工環節的聯鎖效應。

對于前一個問題,我們建議如下:(1)提高國產料件的質量和技術含量,力爭達到國際同類產品的標準。這應該是一條解決發展中國家中間投入品產業薄弱的根本途徑。具體的措施則可以采取引進技術改造現有生產方式;加大對人力資本的投資以培養適應現代化生產需要的工人;對國產料件企業以稅收、用地等方面的優惠;增加對國產料件企業的R&D投入;對于投資中間品生產且具有先進技術的外資方給以政策優惠等等。(2)為國產料件提供與進口料件相競爭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環境。目前,加工貿易企業實際上被鼓勵從國外進口中間投入品,即使是國內已具備生產能力的中間投入品往往也由國際市場進口,有時甚至是我國出口的產品經海外市場后再復進口。此種現象發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國內的料件生產企業由于國家稅收政策不當而遭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對待進口料件的“超國民待遇”狀況不加以改變,將會繼續對我國加工貿易生產料件的本地化率提高發生不利影響。政府需在加強國內原材料生產企業與加工貿易企業之間的溝通方面更多地發揮作用。比如建立加工貿易需求料件信息庫,給予本國料件生產企業以信貸支持,為本國料件生產企業在海外設立宣傳展覽等。

至于加強延長加工貿易的加工鏈,以提高增值率,增強其波及效應則主要體現于轉關深加工政策之中。現有的加工貿易轉關深加工辦法執行過程中存在手續繁冗,耗時較多的弊病,令一些加工貿易企業對“轉廠”望而卻步。鑒此應對加工貿易品“轉廠”的政策予以適度的簡化。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將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以促進加工貿易“轉廠”率的提高,從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長在我國的增值環節,以改變我國加工貿易效益低下的現狀。

3.以積極的政策促進加工貿易升級。促進加工貿易升級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使加工貿易產品的結構升級,逐步由勞動密集型的輕紡工業產品轉向科技含量較高的高新技術產品的加工;二是使加工貿易加工環節采用生產技術逐步升級,惟如此才能不斷提升加工貿易的技術水平,增加收入,并促進我國整體工業結構優化和國際競爭力的增強。

目前,我國給予低層次加工貿易和高新技術產品加工貿易及采用較先進生產技術的加工貿易幾乎是同等的政策,這導致了外資大部分投向簡單加工貿易,有違我國利用外資的初衷。因此我們建議對加工貿易,尤其是外資從事的加工貿易予以產業政策的引導,在鼓勵外資從事上述較高層次的加工貿易以外,取消對從事簡單加工貿易的外資企業的部分優惠,以此來刺激外資從技術層次較低的加工貿易領域撤出并投入到較高層次的加工貿易中去,從而發揮外資在技術、管理等方面對我國經濟發展促進作用。這也許會引發人們對加工貿易能否繼續如從前那樣快速增長的擔心。確實,實行上述政策可能使一部分外資因無力從事較高層次的加工貿易而退出我國,甚至會因此導致加工貿易創造就業機會的作用減弱。但也必須看到,就業和優化產業結構是魚和熊掌的關系。在兩者的取舍上,并不能厚此而薄彼。關鍵是政策上要把握適當的“度”,即使犧牲一部分加工貿易創造的就業機會,若能換來我國加工貿易的良性發展也是值得的。相反,若一味強調就業目標而忽視加工貿易的升級,這樣的加工貿易勢必會失去后勁,其創造的就業機會也不能長期保持。

4.對加工貿易的管理模式進行調整。我國目前對加工貿易的開放式監管模式不利于對加工貿易企業進行監督,加工貿易企業法律意識淡漠,因而現實中出現走私嚴重、管理成本高昂等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引起我國海關的重視。措施之一就是在大連等地設立出口加工區,對區內企業實施封閉式的監管。

對于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海關將改革加工貿易傳統的監管模式,簡化現行手續。實現加工區貨物在主管海關“一次報關,一次審單,一次查驗”的通關要求。具體做法有:(1)海關對加工區采取全封閉、卡口式24小時監管制度。卡口分別設立貨物和人員進出通道。(2)海關對加工區企業采用計算機管理模式。海關與區內企業實行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的傳輸和辦理通關手續;加工區海關與口岸海關實行計算機聯網。(3)對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取消《登記手冊》,海關改用電子帳簿管理,實行半年一次的總量扣減核銷制度。(4)對區內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貨物進(出)口時,由企業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作貨物進(出)口申報。(5)加工區與口岸、加工區與加工區之間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監管模式,一律在加工區主管海關報關并在卡口查驗放行。可以預料,隨著出口加工區模式的實行,加工貿易企業的管理將逐步規范化,從企業角度來說,減少了手續、提高了效率。從海關方面來說,這種方式更有利于實施有效監督,減少利用加工貿易進行走私的作為。這種方式是我國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發展方向。

但是在實施這些新措施時,必須注意出口加工區制度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我國加工貿易規模龐大,出口加工區難以容納。由于我國特殊國情和對外開放模式,加工貿易在我國外貿進出口中所占比重和總體規模遠高于一般國家,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點多而廣,只靠面積、功能都有限的出口加工區是難以負載的。第二,集中封閉管理,即使能遏制加工貿易走私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走私問題。應該看到,走私的根源是過高的關稅壁壘和眾多的驗關壁壘造成的進口商品國內市場價格的嚴重扭曲,這種價格量差形成了走私的暴利來源,是走私可以存在并且屢禁不絕的根本原因。利用加工貿易走私只是走私的一種適宜的管道而已,堵死了這管道,還會有新的管道出來,所以解決走私從根本上就是降低關稅壁壘和減少驗關壁壘。所以,只有配合加入WTO后國內市場的擴大開放和管理體制與管理方式的市場化改革,使我國經濟逐步與世界接軌,國內外價格漸趨一致,才能夠既最大限度遏制走私,又為加工貿易發展提供良好環境。

七、基本結論

1.今后我國加工貿易發展戰略及政策調整的目標和原則應是:繼續鼓勵加工貿易的發展,注意增強其對產業結構升級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過程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揚長避短,使加工貿易發揮促進外貿增長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2.通過引進先進技術改造我國中間品產業的現有生產方式,加大人力資本投入,增加對國產料件企業的R&D投入,給予投資中間品生產的外資企業以政策優惠等措施來提高國產料件的質量和技術含量,力爭達到國際同類產品的標準。并且,為國產料件提供與進口料件相競爭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環境。

3.政府應對加工貿易品“轉廠”的政策予以適度的簡化,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將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以促進加工貿易“轉廠”率的提高,從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長在我國的增值環節,以改變我國加工貿易效益低下的現狀。

4.對加工貿易,尤其是外資經營的加工貿易予以產業政策的引導,在鼓勵外資從事較高層次的加工貿易以外,取消對從事簡單加工貿易的外資企業的部分優惠,以此來刺激外資從技術層次較低的加工貿易領域撤出并投入到較高層次的加工貿易中去,從而發揮外資在技術、管理等方面對我國經濟發展促進作用。

5.對加工貿易實行出口加工區管理是我國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發展方向。但由于我國加工貿易規模龐大,不可能對現有的所有加工貿易企業都實行這種監管,只能將加工貿易增量部分移至設定的加工出口區內進行封閉式監管。對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海關改革傳統的監管模式,簡化現行手續,實現加工區貨物在主管海關“一次報關,一次審單,一次查驗”的通關要求。

收稿日期:200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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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我國服務業;服務貿易;服務貿易戰略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服務業的迅速發展,我國的服務貿易也有了長足的提升。在規模上,我國對外貿易服務進出口總額由1982年的44億美元增長到了2014年的2 325億美元,增長了53.84倍,年均增長率高達13.20%。在結構上,我國服務貿易在對外貿易總額中占比由1982年的9.56%上升到了2014年的12.50%。即使如此,我國同發達國家服務貿易在對外出口中占比仍有較大的差距,因此我國服務業仍應積極對外開放,利用服務貿易以及服務FDI帶來的技術外溢來推動我國服務業的發展,逐步縮小同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時至今日,貿易自由化、投資自由化已深入人心,特別是近期眾多貿易投資新規則的涌現更是給我國的投資與貿易帶來了新的挑戰與機遇,本文正是基于此,展開有關我國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相關研究,以期能夠對我國服務貿易競爭力的提升有所助益。

一、 我國服務貿易發展的現狀

下面就從我國服務貿易的規模、結構、方式等方面來分析我國當前服務業發展的現狀。

1. 服務貿易規模不斷擴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積極參與國際服務貿易,貿易規模不斷擴大,尤其是在進入新世紀之后,我國的對外服務貿易更是步入了發展的快車道。1982年我國服務貿易進出口額僅為44億美元,到了2000年我國服務貿易的進出口總額已增長至660億美元,上漲了15倍,年均增長率高達16.24%,高于我國同期的GDP增長率,在一定程度上拉動了我國的經濟增長。其中,我國服務貿易出口額由1982年的25億美元上漲至2000年的301億美元,上漲了12.04倍,年均增長率為14.82%;進口額由1982年的19億美元上漲至2000年的359億美元,上漲了18.89倍,年均增長率更是高達17.74%。進入到新世紀后,尤其是伴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的服務貿易更是得到了新的發展機遇。從2000年至2014年的14年間,我國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出口總額與進口總額的年均增長率分別為17.27%、15.72%、18.39%,均高于同期我國的GDP增長率。

2000年以來我國服務貿易額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雖然在2009年度受次貸危機影響,使得我國服務貿易出口量受到影響,服務貿易出口額1 286億美元,出口額略有下降較去年同比降低7.07%,但是在2010年就迅速得以回升至1 702億美元,并超過經濟危機前的水平。2015年,我國服務貿易量進出口總額達到7 130億美元,同比增長14.6%。其中出口額2 881.9億美元,同比增長9.2%;進口額4 248.1億美元,同比增長18.6%,增幅均比上年有顯著提升。同時,全年服務出口和進口均保持平穩較快增長,增速連續12個月以來運行在10%以上。

2. 貿易結構日趨完善。時至今日,我國已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服務貿易結構體系,服務貿易行業中已經包括了旅游服務、金融服務、建筑服務、通訊服務、運輸服務、保險服務、計算機服務等內容。盡管總體上看貿易結構還不盡合理,但已經取得了較快的發展。

目前,我國的服務貿易仍以傳統的旅游、運輸行業為主,但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建筑服務以及文化服務等迅速發展,在服務業對外貿易中的占比不斷提升。因而,服務業領域得到擴展促進了服務業種類的增多。就旅游而言,我國的旅游進出口總額由2000年的293.45億美元上升至2014年的2 217.72億美元,年均增長率達15.54%,其中出口增速為9.38%,進口增速為18.22%。但其在服務貿易總額中的比重已經由2000年的44.46%下降至2014年的36.12%,其中旅游出口比重下降29.36,旅游進口比重上升6.63%。就運輸服務而言,其總額在我國對外服務貿易中的比重基本保持穩定,在25%上下浮動,但是運輸服務出口所占比重從2000年至2014年上升了4.27%,運輸服務進口所占比重下降3.79%。在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建筑服務及其他服務領域,2000年~2014年的年均增長率分別為32.97%、18.27%、19.88%、18.70%,其中金融服務貿易的增長最為顯著。就其在服務貿易中的占比來看,金融服務在我國對外服務貿易中的占比由2000年的0.27%上升至2004年的1.54%;保險服務占比基本保持穩定,在4.5%上下浮動;建筑服務占比略有上升,由2000年的2.42%上升至2014年的3.29%。

除了旅游貿易、運輸貿易、金融貿易與保險貿易等,一些新興服務業貿易也迅速崛起,如通信、文化、廣告、傳媒等,由于國家對于這些服務領域的政策支持,其在服務貿易方面的潛力也逐步被開發出來。綜上,我國服務貿易在結構上的現狀可以總結為,傳統服務貿易穩定增長、新興服務貿易迅速崛起。

3. 貿易方式逐步國際化。隨著我國服務貿易的規模擴大與結構體系完善,我國服務貿易的方式逐步向國際化趨勢靠攏,一些新的貿易規則例如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TISA(國際服務貿易多邊協定)、負面清單、準入前國民待遇等諸多規則正在逐步的被我國解讀、接受與引進。其中,在2013年9月29日掛牌成立的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便采用了負面清單加準入前國民待遇的外資引入模式,自貿區的重要一環就是在金融服務方面的創新。自貿區首批入住了25家企業、10家銀行、1家金融租賃公司,其中25家企業中絕大多數是屬于金融領域的,此外還有文化、運輸、信息技術等領域的服務性質的企業,為自由貿易區域內服務行業的促進發展,和對對內外服務貿易的帶動具有可以說這些公司與企業都或多或少的與服務貿易相關。

4. 貿易額逆差持續擴大。從總量上看,我國服務貿易的進出口規模不斷擴大,但是服務進口與服務出口的增速卻并不同步。1982年~2014年我國服務進口的年均增長率為18.02%,而服務進口的年均增長率僅為15.21%,遠低于服務進口的增速。在此過程中,我國對外服務貿易由最初的順差逐步轉變為逆差,并且貿易逆差呈現出不斷擴大的趨勢。2014年我國對外服務貿易出口額為2 325億美元,進口額為3 816億美元,貿易逆差為1 491億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5.87%,創歷史新高。就貿易差額的結構來看,貿易逆差主要來源于旅游與運輸服務,2014年旅游服務貿易逆差為1 079.41億美元,比上年增長40.35%;運輸服務逆差為579.15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18%。2014年我國對外服務貿易的貿易順差主要來源于建筑服務、商品相關服務、電信服務、計算機服務、信息服務等,其中建筑服務貿易順差為104.85億美元,比上年增長54.82%;商品相關服務貿易順差為222.25億美元,比上年增長54.82%,比上年同期下降8.08%;電信、計算機與信息服務貿易順差為94.25億美元,比上年同期下降0.53%。相較于貿易逆差而言,貿易順差的規模還很小,這反映出我國服務貿易的 國際競爭力還比較薄弱。

二、 我國服務貿易發展存在的問題

1. 服務貿易發展不平衡。目前,我國的服務貿易的發展還存在諸多的不平衡,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我國的服務貿易總體規模發展較低,相對于我國的貨物貿易在世界貿易中所占份額和所處地位來說,我國的服務貿易所占比重與所處地位還都難以與之匹配。其次,我國服務貿易的行業發展不均衡,目前主要集中在運輸、旅游這些傳統的行業,運輸業與旅游業的貿易占服務貿易總值的五成以上,而那些技術與知識密集型的服務貿易很多還處于起步階段,國際競爭力較為低下。最后,服務貿易的發展還存在極大地區域不平衡,我國的服務貿易主要集中在東部經濟較發達地區,而中西部的服務貿易水平還較為低下,當然,這與我國的經濟發展的區域戰略有著緊密的關系。

2. 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相對低下。目前,我國的服務貿易主要集中在勞動密集型、資源密集型行業(如運輸、旅游等)中,而在知識密集型(如電信、軟件、咨詢等)與資本密集型(如銀行、保險、建筑等)行業的服務貿易規模小、層次低,沒有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大企業,國際競爭力低下。盡管我國在銀行、通訊領域已有了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但是其在國際上的競爭能力并不高,在許多方面同國際同行業的大企業還具有很大的差距,隨著并購浪潮的發展,這種企業的規模優勢也在不斷降低。此外,新國際規則的制定也給我國企業服務貿易的發展帶來了極大的挑戰,要想在國際服務貿易領域做大、做強,就必須要了解、遵守、利用國際上通行的規則。由于我國當前的經濟體制、貿易體制與國際仍有不少的差異,這就給我國企業的國際貿易帶來了挑戰,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國企業在國際服務貿易上的競爭力。

3. 相關服務貿易法律體系仍不健全。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推進,我國制定了一系列與經濟與貿易相關的法律、法規,這為我國經濟與貿易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但是隨著全球貿易的發展,以往的一些法規、條例等難以適應我國經濟與貿易發展的需要。同時,在我國的服務貿易方面,缺少一部統一基本法,在相關領域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這給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帶來了諸多不便。由于服務貿易的發展十分迅速,出現了一些以往沒有出現的貿易領域、貿易問題,在這些方面需要國家進行相關立法。此外,隨著貿易自由化程度的不斷加深,國際上出現了一些新的貿易規則,而我國現行的法規體系與這些規則具有或多或少的不兼容性,這就給我國的服務貿易發展帶來一系列的問題,需要相關部分完善法律法規,以適應國際貿易的發展。

4. 國際背景下服務貿易新規則研究較為缺乏。近年來,隨著貿易相關國際規則談判受阻,使得許多國家把談判的重心轉移到區域、復邊、雙邊上來,制定了一系列的區域協定,如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RCEP)、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PP)、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協定(TTIP)等,這些協定的制定對我國服務貿易的影響以及我國的應對策略等都值得研究。這些新的貿易規則(如TISA、負面清單、準入前國民待遇等)的適用性問題也值得我們去進行研究,在我國的服務貿易發展過程中,我國應當如何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制定什么樣的規則等也需要更多的探索。此外,我國服務貿易研究缺少完備全面的統計資料,給相關領域的研究帶來一定的困難。

三、 我國服務貿易發展的策略

1. 制定產業鼓勵政策,發揮服務貿易優勢。我國服務業產業發展戰略的制定一定要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我國最大的國情就是人口眾多,勞動力資源十分豐富,因此在我國服務業發展的過程中可以優先發展服務業中勞動密集型的行業,充分發揮我國人口優勢。同時,在我國的經濟發展歷程中實現了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但是我國的市場化程度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較大的差距,因此在服務業的發展過程中要逐步放開管制,讓市場來配置資源,在市場失靈的地方再由政府進行調控。在服務業的政府管理中就可以嘗試引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即政府只需規定出市場中企業不能做什么,未規定的地方與領域可以自由進入,“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的模式無疑會大大提高服務領域企業的發展空間,提高市場的運行效率。同時,促進國內生產業的發展,從而帶動中高端制造業,二者協同促進。此外,利用國內外兩個市場創造更開放、成熟的市場更能夠吸引外資進入,繼而享受到FDI的技術溢出效應。

2. 創立服務貿易自主品牌,提高國際競爭力。品牌意味著一定程度的壟斷,意味著更高的利益,因此我國的服務業要想走向國際必須要創立出一批世界品牌。服務不像具體的商品,其質量難以直接進行識別,市場對于服務的識別往往不得不依賴于品牌,這就要求我國從事服務貿易的企業要更加重視品牌的塑造。除了能獲得更高的市場認可度以及更高的利潤外,品牌還有助于自我保護的實現,具有屬于自己的品牌(特別是名牌),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就會得到更多的政策傾斜。因此,我國在發展服務貿易的過程中應當鼓勵、扶植貿易企業創設品牌,尤其是對那些新興服務行業(如信息、金融、傳媒等領域)更是要給予優惠政策(如在稅收、投融資等方面),使他們能夠較快的發展起來,繼而參與到國際競爭中去。此外,服務貿易自主品牌的創立能夠縮小我國服務業同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提升我國服務企業的服務水平與服務層次,這對進一步促進我國服務產業的結構升級也是十分有利的。

3. 研究貿易規則,應對貿易壁壘。近年來,隨著經濟一體化以及貿易自由化的發展,在服務貿易領域涌現出了許多新的貿易協定與貿易規則,我國要想在國際服務領域中有所作為,就必須要了解、熟知相關的國際規則,在服務貿易、服務投資中要遵守相關的國際規則,不能再按國內的規則去做事,避免不必要的貿易摩擦,規避潛在的貿易壁壘。此外,我國也不能被動的去接受規則,而是要積極地去參與制定對我國服務貿易有力的國際規則,例如“21世紀絲綢之路經濟帶”以及“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簡稱“一帶一路”)的建設對于加強我國同歐亞大陸各國的經貿聯系就十分有幫助。

4. 完善與服務行業相配套的法律規章與監管體系。相比而言,在中國的經濟立法體系中,服務貿易立法是為薄弱的一個環節。

加強與我國服務業與服務貿易相關的經濟、行政和刑事立法,完善法律法規與配套措施,尤其是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構建和完善我國服務貿易法律框架,亟需建立一整與國際接軌的中國服務業標準化體系,提高整體水平與透明度。例如,依據國際GATS規范,借鑒并逐步接納世界服務貿易法律體系的先進之處,促進我國融入國際服務貿易一體化潮流,從而提升我國的服務貿易的投資環境,為現代服務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5. 積極推進境內外服務貿易電子化與便利化。在探索推動服務業雙向開放舉措方面,將逐步推進重點行業,并且加快對外開放步伐,在金融、教育、文化、健康、電子商務等領域實施試點,形成進一步對外開放的體系;同時,依托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高新技術推動服務產業發展創新,促進服務業與服務貿易二者融合發展;此外,重點支持技術貿易、文化貿易、健康產業等重點領域發展。

6. 加強人才培養,提高服務貿易層次。人才的層次與水平在國際服務貿易競爭力的提升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位置,特別是在金融、信息等新興服務領域,可以說就是一批掌握了先進理念、先進技術的人才之間的競爭。加強富人才隊伍建設,確保龐大的優秀人才隊伍是我國現代服務業快速發展的重要保證。例如近25年來,中國香港從世界各地引進會計師、建筑師、精算師、規劃師、評估師、律師等10大行業的專業人員形成團體效應,僅僅會計師就有2.6萬余人。因而,龐大的高質量人才隊伍已成為港內現代服務業迅速發展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我國服務業發展的過程中一定要重視人才,特別是高層次人才的培養,這樣我國的服務業才能獲得長足發展,繼而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除了高水平服務人才的培養外,我們還要構建一個良好的用人環境,讓那些高水平人才學有可為、學有所為,同時也要能夠吸引外資企業中的人才“回流”,繼而逐漸縮小甚至超越外企,促進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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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進一步改進外經貿企業信貸管理辦法,完善內部信貸管理體制。各金融機構要探索建立適合外經貿企業經營特點的信用評級方法和貸款審批制度,在確定外經貿企業的授信額度時,充分考慮企業的出口收匯情況、新增貸款的還款記錄、發展潛力等。各金融機構要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及各分支行信貸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實事求是地確定其外經貿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審批權限。尤其對一些行政級別較低但外經貿業務發展較快、資金需求較大的地區以及國家級口岸所在地區,要進一步下放信貸管理權限。

二、完善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政策,加強有關部門之間的配合,繼續促進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業務發展。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做好國稅部門、各金融機構和出口企業三者間的溝通及協調工作,為國稅部門和銀行加強合作,確保出口退稅賬戶唯一性、賬戶的合理轉移提供必要支持;為商業銀行了解出口退稅企業資信及企業應退稅款信息提供方便。目前,各金融機構仍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企業的需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業務的通知》(銀發〔20*〕276號)的要求,繼續推進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業務的健康發展,對于資信可靠、該項貸款還款記錄好的企業,貸款比例可在70%的基礎上適當提高。

三、進一步支持“市場多元化”和“走出去”等外經貿戰略的深入實施。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要加強與周邊國家中央銀行及商業銀行的雙邊磋商與合作,建立、健全我國與周邊國家的國際結算渠道,將邊貿結算逐步納入到正常的銀行體系中來。各金融機構要支持具有比較優勢和較強經營能力、資金實力的外經貿企業在鞏固和增加傳統市場份額的同時,開拓有潛力的新興市場。對有條件、有實力的企業到境外投資設廠、加工裝配、開發資源或開展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各金融機構要積極予以支持,逐步擴大對境外承包工程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等中間業務。

四、針對外經貿企業特點,加大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新力度。金融機構要充分考慮外經貿企業的經營特點和自身業務條件,努力探索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要利用當前外匯資金較為充裕、本外幣利率差距縮小的有利時機,加大外匯貸款的營銷力度,同時積極試辦專利權、應收款權利等權利質押貸款。要加大福費廷、國際保理等貿易融資業務開展的力度,同時研究國際貿易融資發展趨勢,積極發展非信用證結算業務。

五、對符合條件的外經貿企業可以發放信用貸款,并繼續運用利率手段支持外經貿企業的發展。各金融機構對經貸款審查、評估,確認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外經貿企業,尤其是對已經評定為本行優質客戶的外經貿企業,可以發放信用貸款。在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布的出口收匯榮譽企業發放貸款時,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下浮,最大下浮幅度為10%。

六、繼續加大對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支持力度。中國進出口銀行要在有效控制貸款風險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出口買方信貸的規模,對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出口企業,應適當降低企業提供擔保的條件;各商業銀行要繼續擴大商業性出口信貸業務,優先支持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并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積極合作,擴大混合出口信貸業務。

七、調整、簡化、規范外匯管理政策措施,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在外匯監管中的作用。進一步放寬中資企業外匯賬戶開戶條件,推進外匯賬戶管理制度的改革。要進一步簡化進出口核銷手續,對部分優秀企業試行事后自動核銷制度,并放寬遠期收匯備案的期限,取消部分進口付匯備案登記手續,改由銀行按照結售匯管理規定進行真實性審核,事后定期向外匯局報送付匯記錄,由外匯局跟蹤核銷。要逐步清理和解決銀行信用證項下外匯墊款的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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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境外加工貿易;貿易壁壘;原產地規則

中圖分類號:F125.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05-0082-02

2009年9月11日,美國總統巴拉克?奧巴馬決定對中國輪胎“特保”案實施限制關稅,為期三年。目前來自中國的進口輪胎在美國的消費市場中占有17%的份額,其中主要集中在中低端的市場。美國企業生產的輪胎主要是為品牌汽車配備的高檔輪胎[1]。由于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美國的大量消費者開始節省開支購買相對低檔的輪胎或者是干脆減少輪胎的更換頻率。這使得美國輪胎生產廠商的利益受到巨大的威脅,也是此次美國輪胎“特保”案的導火索。我國有著天然的物質資源以及勞動力資源優勢,大量的廉價工業制成品(如紡織品、人工制品)涌進歐美市場,對當地產業工人的福利帶來嚴重沖擊,導致頻繁的貿易紛爭;歐盟森嚴的技術貿易壁壘大大限制了我國對當地的產品輸出。再加上此次的美國輪胎“特保”案,對我國無論是輪胎的出口還是其他產品的出口都是致命的一擊。出口的減少必然會帶來產品回流到本國市場,產品的的供給增多,價格下降,廠商的利潤減少,同時伴隨著失業人數的增加,以及種種的社會問題。可見,一旦我國產品的出口不能夠正常發展,其后果的涉及面是很廣的。

面對越來越多的出口貿易摩擦,尋找有效的解決辦法不僅越來越重要,而且也相當的迫切。努力發展我國的境外加工貿易,不失為一個兩全其美的方法。既能夠突破我國目前出口所面臨的瓶頸,也能夠改變我國單純依靠廉價勞動力占有世界市場的這種戰略。

一、后危機時代我國對外貿易形勢

金融危機后,各國為應對發展的窘境,降低失業率,保持經濟增長,紛紛采取貿易保護措施,各國之間的貿易摩擦增加,2009年6月17日,美國商務部就對中國鋼鐵產品發起了雙反調查。6月18日,對中國出口美國的兩種類型輪胎征收特別關稅。這是美國對中國發起的涉案金額最大的輪胎“特保”案。隨之而來的是歐盟為首的國家及地區開始對我國出口貿易發難。單從2010年1到5月份,中國受到“雙反雙保”調查近46起,涉案出口總額達77億美元,同比增長130%。金融危機后,中國制造業出口遭受了最為密集的貿易保護主義的打擊,我國出口到美國和歐洲等發達國家及地區受到層層障礙。

二、利用境外加工貿易規避貿易壁壘

1.境外加工貿易引導我國從原產地規則方面規避貿易壁壘

原產地規則也稱“貨物原產因規則”指,經一個以上國家加工制造的產品的原產地,是對該產品市價最后一個實質新改變的國家。(這種改變包括名稱特征、用途)。貨物的原產地被形象地稱為商品的“經濟國籍”,原產地規則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原產地規則對貿易壁壘的規避作用主要體現在關稅和反傾銷等一些傳統的貿易壁壘。

首先,我國對廉價工業制成品的出口造就了我國常年的貿易順差的現象,這給進口我國產品的國家帶了巨大的壓力,為了緩解這種貿易逆差的現象,他們對印有“中國制造”的產品征收較高的稅收,甚至有些國家會出現征收報復性稅收的情況,這使得我國的出口產品價格上升,出口大幅度減少。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我國提供原料,產品的生產在別國,產品最重的原產地也自然就不是我國了,那么可以避免我國出口的產品遭遇這種不公平的關稅稅率。

其次,發展境外加工貿易還可以使我國借助第三國相對優勢的出口環境,來擴大我國出口。比如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原產地規則以“增值標準”為基礎。根據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貨物貿易協定》規定,如一產品的本地加工增值不低于該產品總價值的40%,則該產品可被認為是原產于中國―東盟自貿區的產品,在進出口貿易中享受自貿區的優惠關稅待遇[2]。

2.境外加工貿易賦予了我國出口產品低成本可持續性

首先,零配件的出口稅收要遠遠低于成品的出口稅收,產品的成本就會下降。我國的產品即使在現在國內日益上漲的工資水平下,也能夠用低成本來獲取國際貿易中的利潤。

其次,那些更加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經濟,與世界接軌,會不斷的吸引外資給予我們更多的優惠政策,這些優惠包括稅收優惠即保稅、免稅等,費用優惠即對土地、廠房租金、水電的使用給予優惠價格,還有金融優惠。這些優惠也間接地降低了我們產品的成本。

境外加工貿易對我國出口產品成本的降低是可持續的,而我國大量利用廉價勞動力和自然資源以達到產品成本的降低是不可能永遠維持下去的。目前我國不少行業勞工成本不斷上升就是最好的例子。

三、我國發展境外加工貿易的可行性

所謂境外加工貿易是指我國境內企業在境外進行直接投資的同時,利用當地的勞動力開展加工裝配業務,以帶動和擴大國內設備、技術、原料、零配件的出口的一種國際經濟合作方式。我國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可是說是剛剛起步,還缺乏經驗,但是它應當被看作是培育新出口形式的一項重要戰略舉措。

1.許多政策和措施鼓勵鼓勵境外加工貿易

我國政府近年來一直都在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到境外有市場潛力的地區發展加工貿易,對于一些有著明顯的比較優勢的行業,國家給予許多政策上的支持:一是凡符合規定貸款條件的企業,有關銀行對其到海外建廠提供人民幣中長期貸款。二是凡已獲準開展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的國內生產企業,如尚未獲得自營進出口權,只要提出申請,外經貿部即賦予其自營進出口權。三是舉辦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的企業申請批準的周轉外匯貸款,銀行按正常的貸款利率執行,由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對出口企業貼息二個百分點。四是境外加工貿易項目下出口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許可證或配額,給予優先安排。五是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在外派審批手續上予以適當簡化。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外匯管理、金融服務、政策性保險等方面的政策[3]。

2.我國加工貿易經驗豐富且有充足的資源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在展開加工貿易方面獲得了豐富的經驗,培養了大批的管理人才,加工貿易本身帶來的“技術溢出”效應也使我們的經濟快速的增長,產業結構也在不斷升級為我們走出國門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此外,我國地大物博,資源豐富,某些原材料在國內有庫存積壓,通過帶料加工,即有助于國產料件的出口,也解決了東道國資源不足的問題。

3.國內的現狀決定了發展境外加工貿易的必要性

我國某些行業的生產技術已經成熟,要想在勞動力成本不斷上升的壓力下維維持產品的國際競爭理,必須將產品轉移到相對落后的地區和國家,利用那里相對廉價的勞動力來支持本多的產業結構的調整;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下,我國利用東道國較低的生產和運輸成本獲得經濟利益是完全有可能的。

4.我國有一些歷史悠久的行業具備“走出去”的實力

目前輕工、紡織服裝、機電等傳統行業仍是我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的重點行業。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我國企業的設備、技術以及產品已形成了較強的優勢,許多產品已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而且在某些行業出現了一批能夠參與國際競爭的大型企業集團。這些企業近年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迅速崛起,實力不斷加強,已經具備了參與國際競爭和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的能力。政府有關部門的大力推動和鼓勵企業到境外開展加工貿易的一系列優惠政策的出臺,加快了我國企業向境外投資的步伐,越來越多的企業正在積極探索和籌劃到境外投資辦廠,開展加工貿易。

四、我國發展境外加工貿易應注意的問題

1.選擇正確的目標市場

到境外投資辦廠,目標市場的選擇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可以選擇某些產品相對集中的銷售地區,實施“產地銷”和“銷地產”的轉變,縮短從產品到銷售地的距離、降低銷售和運輸成本。其次,選擇那些經濟欠發達的發展中國家或地區,他們不僅會提供更加優惠的投資政策,還有大量的廉價勞動力供我們使用,比如印度、埃塞俄比亞,還有許多非洲國家等[4]。第三,選擇政局穩定,投資環境較好,并且與我國關系友好,雙方有經貿合作擠出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如東南亞、南美等廣大發展中國家。

2.保證出口設備、原材料、零部件的質量

雖然我們是在經濟欠發達國家發展境外加工貿易,但是絕對不能把本國已經淘汰的設備和技術轉移到境外,這樣就是自毀前程。嚴把質量關,從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到產成品均需嚴格遵照對方的要求,盡量減少由此產生的摩擦,保證投資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并維護中國企業的信譽[5]。

3.我國出口的產品要有自己的品牌

美國的耐克體育用品大家都非常熟悉,在我國的直接投資也是以加工貿易為主的,我們在中國大陸使用的任何耐克產品都是中國制造的,但是關鍵就在于我們寧愿去選擇中國制造的外國產品也不愿意購買中國制造的國產貨,即使的前者的價格遠遠高于后者[6]。其原因就在于美國的耐克公司已經是一個有很好口碑的品牌了。品牌的力量想對比與低廉的成本是無限的、更具有競爭力更無可替代的。

4.政府應該充分的發揮自己的職能

我國開展境外加工貿易與政府的支持是密不可分的,政府應該適當的放寬政策。隨著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投資主題自己承擔著盈利和虧損的責任。投資是企業的行為,企業應當擁有決策權。政府在放寬政策的同時還應該加強服務,政府要積極的保護和推動走出去的企業經營的好。加強調查工作,深入研究從事境外加工貿易的企業,服務好企業,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1]易露霞.發展境外加工貿易應對紡織品“特保”壁壘[J].湘南學院學報,2006,(3).

[2]王亞星.中國出口貿易壁壘監測與分析報告(2010)[R].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41.

[3]顧建清.中國加工貿易研究[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21-22.

[4]郭燕.紡織服裝業“走出去”戰略[J].科學決策,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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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經濟中,國際直接投資是最能體現經濟全球化概念的經濟運作方式之一,且與國際貿易有著密不可分的內在聯系。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加快,從總體上看,國際對外直接投資與國際貿易相互作用、相互促進,都在大幅度增加和日益擴大。但具體而言,在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一國的對外直接投資與國際貿易究竟存在著何種關系,是具有互補性還是具有替代性?對外直接投資是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還是相反?在加入WTO之后,我國政府和企業如何充分利用WTO的規則,在對外直接投資中促進貿易出口的增長,本文試圖對這些問題做一分析。

一、國際直接投資與貿易的理論解析

影響國際貿易增長的因素有許多,從理論上講,僅就國際貿易與國際直接投資的關系而言,直接投資究竟是構成對貿易的替代,還是產生了對貿易的創造,這主要取決于國際直接投資的類型。

按照小島清對外直接投資的理論,從一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動機分析,國際直接投資可分為三種類型:①(1)自然資源導向型投資。在東道國尋求某種自然資源既是為了滿足母國本國的需要,也可以向其他國家出口。因此,資源導向型的投資不僅擴大了母國自然資源的生產規模,而且也促進了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的國際貿易發展,甚至還擴大了與其他國家之間的國際貿易發展。(2)市場導向型投資。如細分起來還可以分為突破貿易壁壘型投資和占領市場型投資。因此,在這種類型中,國際直接投資與國際貿易之間的關系比較復雜。如:跨國公司在東道國投資后的初始階段,因各種需求的存在,貿易是創造性的;當投資和生產形成一定規模時“,就地生產,就地銷售”的結果勢必會減少貿易的往來,因而具有貿易替代效應。但如果是突破貿易壁壘型投資,也許這種投資對貿易的間接促進會使貿易的規模進一步擴大。但全面地分析,即使是前面所述的替代貿易時,在東道國進行市場導向型投資也可能會帶來服務貿易方面新的需求。(3)生產要素導向型投資。這主要是指在東道國尋求低成本勞動力的投資。這種類型的投資,因國家之間比較優勢而形成的國際分工,在初始乃至相當長的一個階段中無疑是加大了貿易的發展,如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投資而進行的加工貿易。但因比較優勢是動態而非靜態的,這種投資與貿易的關系也要視具體情況而進行具體分析。

在理論上闡述對外直接投資對母國貿易的替代關系的還有佛農(Vernon.R),他在其著名的產品周期理論中,通過對新產品、新技術的創新、模仿和擴散的動態分析,闡述了母國的出口與對外直接投資的關系。在新產品的第一階段,產品在技術創新國國內的生產、銷售主要以滿足國內需要為主(也存在向收入水平和消費結構比較接近的其他國家出口的可能性);但是,隨著技術的成熟化,同時又面對其他國家企業的競爭,降低產品成本成為技術創新企業維持其海外市場占有率的必然要求,這時便出現了技術創新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佛農認為,一般地這種對外直接投資不會產生對母國出口的替代效應。但是,如果這種投資發生得過早,就有可能替代母國的出口。在技術進步日益加快的情況下,隨著跨國公司國際化程度的提高,新產品的生命周期不斷縮短,對外直接投資對母國出口貿易的替代影響將越來越明顯。①總之,對外直接投資與國際貿易的關系即存在互補性,也具有相互替代性,這要根據母國(或跨國公司)投資的動機、類型和發展階段而定。

二、國際直接投資與貿易的實證檢驗

當我們從實證分析的角度再來看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的關系時,會發現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這方面存在一些異同。因此,在下面的分析中,我們將對這兩類國家分別進行研究。

(一)發達國家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的關系

國外一些學者將對外直接投資與某些產業的實際出口聯系起來進行了實證研究。如,伯格斯坦(Bergsten.C.F.)認為,在美國不同的對外直接投資產業中,那些對外直接投資程度較低的產業,其出口水平也較低;隨著對外直接投資水平的提高,出口規模也相應上升;但是當對外直接投資超過一定規模后,追加的對外直接投資對出口的促進效應就逐漸消失了。因此,對外直接投資與出口貿易之間既是互補關系也是競爭關系。隨著跨國公司國際化程度的提高,其對外直接投資與出口的競爭(替代)也將不斷加劇,因而海外子公司的生產將逐漸替代美國的出口。②同時,學者們也有相反的發現,利普賽(Lipsey.R.E.)和威斯(Weiss.M.Y.)的研究表明: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上,美國的出口與美國海外子公司銷售額都是高度正相關的,而且美國海外子公司的生產銷售都部分替代了美國出口競爭伙伴中的發達國家企業的出口③。

(二)發展中國家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的關系

發展中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除去個別的現象,較大規模的起步應從20世紀60年代算起,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和委內瑞拉,亞洲的印度、韓國、新加坡、菲律賓和中國臺灣地區都是從那時起陸續向國外或境外進行直接投資的。20世紀70年代后期,中東石油輸出國組織一些成員的投資方式也從貸款轉向間接投資,再由間接投資轉向直接投資。④發展中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雖起步較晚,但發展速度較快,而且由原來主要投資于鄰近的國家和地區,逐步轉向向發達國家進行直接投資。

伴隨著經濟實力的提高,發展中國家企業進入世界級大企業的數量也在逐漸增加。1997年,發展中國家企業進入“全球500強”的僅有22家,平均營業收益率為3.6%;而2000年入圍企業增加到33家,平均營業收益率提高到5.2%,且高于“全球500強”4.7%的平均收益率①發展中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的健康發展對貿易的促進也有其特點。首先,小規模和特殊商品是發展中國家跨國公司的優勢。由于發展中國家跨國公司大多數屬勞動密集型的小規模生產,資本勞動比率比發達國家跨國公司低許多,發展中國家東道國更愿意接受勞動密集型高的項目投資。即使是進行規模較大的生產性投資項目,與發達國家相比,作為母國的發展中國家也占據勞動力成本低的優勢。同時,這種生產性投資也將給母國帶來原料、設備的出口增加,因而具有很強的投資與貿易互補性。其次,發展中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一般側重于擴大出口的市場銷售戰略。無論是為保護原有的出口市場,或是開辟新的市場,還是避開貿易壁壘,發展中國家多采取各種方式保障出口,在達到一定實力和經驗積累后,逐步再向全球經營戰略發展。

考察韓國的經濟,其迅速發展得益于通過出口把國內產業與國際市場緊密連接的結果,從而使國際市場容量的不斷增大,并對國內經濟的增長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1991年韓國全國經濟學家聯合會的一份《韓國制造業的國本外投資經營成果調查表》②中,我們看到韓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動機總的來講與貿易聯系較多,所占比重也較大。如開拓市場與回避進口限制兩項都與貿易緊密相連,其之和所占比重在韓國整個對外直接投資動機中達到35.7%。當然,從表中還可以看出,韓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動機因區域不同而有所差異。在北美洲和歐洲地區,開拓市場的動機比重最高,占到29.3%,比其他動機的比重平均高出10個百分點,這是為適應當地區域化經濟和確保新產品市場的結果;在拉丁美洲、大洋州地區,最高比重的動機為回避進口限制,占27.3%,也比其他動機高出10.4個百分點,這說明韓國對外直接投資在此兩個地區對貿易壁壘的突破動機占據很重要的地位。

但具體到韓國對外直接投資的行業,還有更進一步的動因分析。如李宏格(音譯)(Lee,Honggue)對韓國電器行業的研究。③電器是韓國最重要的制造業部門,在20世紀90年代初韓國就已成為世界第五大電器生產國。李宏格指出,韓國電器行業在1989年的對外直接投資額比1979年增長了85%,顯示出韓國在該行業的對外直接投資于20世紀80年代末達到了頂峰———盡管與韓國電器產品的出口相比其投資的規模是非常有限的:1976-1992年間電器行業對外直接投資為5億美元,而1992年電器產品的出口額卻高達161億美元。李宏格分析,韓國電器行業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動因主要表現為維持和擴大出口的需要,即通過對外直接投資提高出口產品的競爭力。那么,這種對外直接投資的壓力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韓國本身國內勞動力成本不斷上升所造成的壓力,迫使電器行業利用對外直接投資,在國外尋求廉價勞動力以降低生產成本(主要是在亞洲地區);另一方面,則是來自歐美國家貿易保護主義的壓力,在韓國擴大對歐美出口的同時,其電器產品也已成為反傾銷的對象———這一點對我國在加入WTO之后,重新審視海外投資與貿易的關系時,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綜上所述,盡管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的動因有所不同,但總的趨勢是積極的,對外直接投資有利于一國的對外貿易乃至國際貿易;由于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的互補關系和替代關系在不同的發展階段表現不一,所以對外直接投資對母國出口的影響具有動態效應;在經濟全球化的今日世界,對外直接投資已不僅僅是發達國家的“專利”,它對發展中國家來講同樣是必不可少的經濟運作方式。

三、中國海外投資發展與貿易的關系

為了論述的方便與國土概念上的準確,我們把以下涉及的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稱為“海外投資”。

(一)中國海外投資的發展與現狀

中國海外投資的發展,比較準確的提法應該從1949年算起。但因那個時期的海外分支機構都是一些貿易企業,規模又非常小,一般不在我們的討論之內。從1978年的改革開放至今,中國海外投資的步伐越來越大。截至2001年年底,經外經貿部批準的企業就達6610家,中方海外投資總額已達83.5731億美元,遍布全球153個國家和地區①。

1.中國海外投資的區域分布。中國海外投資在全球的區域分布正逐步由集中化向多元化方向發展。但目前從投資的額度來看,集中化的表現還依然存在。截至2001年底,中國海外投資企業數量在全球主要63個國家和地區的分布見表1。從基本格局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占28.99%,發達國家(歐洲、大洋州和北美)占27.99%,加上中國港澳地區33.46%的分布,大致呈現出各占1/3的態勢,可以說是一個多元化的分布。具體的投資額度和比重見表1。

通過以國家和地區分布的形式進一步對投資額排序,我們就可以看到中國海外投資分布的集中化:即地緣優勢和人緣優勢使相鄰國家(地區)和海外華僑聚集的國家(地區)成為中國海外投資的集中區域。至于在拉美地區和非洲投資額分布得較高,一般為投資行業的原因所致,這將在下面進一步闡述。

2.中國海外投資的行業分布。中國海外投資是從貿易

型企業起步的。這些貿易型企業開始在海外做的商業性工作是為對外貿易企業提供信息、進行市場調查和客戶聯系服務的。20世紀90年代以后,在中國政府有關政策的引導下,生產加工型企業有所增加。但總的來看,服務貿易型的投資行業特點仍十分突出。根據對外經貿部的統計,截至1999年,中國海外投資中服務貿易型企業,無論從企業數量上還是在投資額度上仍占絕大多數;生產加工型企業雖然在企業數量上增加較快,但在投資額度上還處于較小規模;而資源開發型企業在投資額度上比生產加工型企業還要大些。詳見表2。

一般地,中國海外投資在發達國家的多為服務貿易型和研究開發型,即非生產性項目。服務貿易型企業的運作主要是為了服務于國內企業的出口,以促進中國產品的出口;在海外投資于研究開發型企業則是為了更有利地接近發達國家或地區的先進技術,以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而中國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則大多為資源開發型和生產加工型,即非貿易性項目。資源開發型的投資,主要是為了獲取國外開采條件較好或儲量、品位較高的石油、礦產、林業、漁業等資源,以滿足國內經濟發展的需要;生產加工型投資,主要為轉移國內長線產品的生產能力或發揮中國在技術、管理上的比較優勢以占領當地的市場,同時帶動相關材料、設備、零配件的出口。因此,這也是生產加工型的投資大多集中在非洲、拉美和東南亞地區的主要原因。

(二)中國海外投資與貿易的互動

1.中國進行海外投資的動因。從外部條件上看,經濟全球化使各國經濟進入生產、銷售、采購的全球體系成為必然。中國既然已經實行了“引進來”的改革開放,也必然要實施“走出去”的對外開放,以充分利用國內外“兩個市場”和“兩種資源”,實現資本、技術和人力等生產要素的雙向流動,提升國內的產業結構,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

從中國國內經濟發展的需求上看“,走出去”到海外投資不僅是政府的政策號召,更主要的是國內企業自身發展的利益驅動和內在要求。如前所述,一國的對外直接投資有許多動因,具體而言,中國海外投資的動因主要有如下五點:(1)尋求資源開發。中國雖地大物博,但人均資源占有率很低。在進入21世紀中國現代化的進程中,資源短缺對中國經濟將是一個嚴重的制約。其中,開發的重點放在對我國經濟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對外能源投資,即對石油、天然氣的開采;此外,還有一般性資源(如:黑色和有色金屬礦產資源、樹林資源等)的開發。在海外投資開發資源,主要是為了保障我國資源長期、有效和穩定的供應。(2)擴大出口貿易。無論是從中國政府政策的角度,還是從企業投資的角度,利用對外直接投資帶動材料、機器設備、零部件的出口,甚至帶動服務業的出口,都是目前進行對外投資最多的動機。在政府定的有關海外投資政策中,著眼點基本上都是擴大出口,是與對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貿易措施;綜合對中國海外投資企業的動機調查,擴大出口也占了相當大的比重。①(3)開拓國外市場。在中國國內需求不足以及同類企業競爭激烈的情況下,積極開拓新的國外市場是企業利益驅動的內在動力所致,也是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主要動機之一。這與理論上闡述的發展中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的動機之一———尋求市場型是相同的。(4)規避貿易壁壘。從對外直接投資的理論上講,規避貿易壁壘或突破貿易壁壘都是尋求市場型的種動機。由于我國現已加入WTO,關稅逐步下調后,規避各種貿易壁壘已成為擴大出口和占領國外市場的一個重要手段。特別是近年來,出口配額限制、對中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等情況越來越嚴重,因此利用海外投資建廠生產可謂是突破貿易壁壘的一個有效方式,也是對特殊貿易限制的一個反應。(5)獲取高新技術。在海外投資是中國企業獲取高新技術的一條重要途徑。中國的一些航天、航空、電子、生物化學和機械業的大型企業已經開始通過對外直接投資的渠道學習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少數中國企業還在國外投資建立了研究和開發機構,用最近的距離、最快的時間學習、研發最新、最前沿的技術。當然,這種類型的投資需要雄厚的資金支持,但它將是最具潛力的海外投資。

2.中國海外投資對貿易的影響。如前所述,無論是從理論研究還是實證分析上,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即存在互補關系也不乏替代關系,即存在貿易創造效應也有貿易替代效應。具體到中國的實際,由于投資行業的特點和投資區域的不同,海外投資對中國對外貿易的影響要視具體的投資行業和投資區域而定。首先,服務貿易型企業的投資,動機與目標非常明確,肯定是為擴大出口服務的,因此這類企業的海外投資對中國對外貿易的影響無疑是積極的;其次,資源開發型企業的海外投資,進口的資源都是我國相對成本低或戰略的需要,同時還能帶動設備、制成品(如鋼材)、技術和勞務的出口,雖然會帶來一定的進口貿易增長,但從整體上看對我國出口貿易還是起到了促進作用;最后,生產加工型企業的海外投資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情況較為復雜。我們將對生產加工型企業的海外投資做一個具體分析。(1)機械行業。機械行業中如汽車、摩托車零配件組裝,家用電器中的CKD、SCD①等,由于絕大部分甚至全部都要使用國內的零部件,在初期設備投資之后,后續的零部件就成為組裝生產的必備條件。因此,從總體上看,機械行業在海外投資對我國出口的帶動作用是持續且長期的。特別是大型家用電器,這是典型的加工組裝型產品,根據外經貿部的有關統計,家電行業投資帶動出口的系數比其他產品高達20-30倍。金城集團的案例也顯示,摩托車產品在海外投資建廠生產后,大幅度地帶動了該集團的出口:1997年海外銷售收入250萬美元,帶動出口近150萬美元;1998年海外銷售收入近600萬美元,帶動出口達400萬美元②。實證分析表明,機械行業由于技術與原材料、散件的高度結合,海外投資就可帶來明顯的貿易創造效應。(2)輕工行業。嚴格地講,輕工行業中也有屬于機械行業的產品,區分出來的主要是體積較小的機械產品如自行車以及其他輕工產品。這類產品的特點是,體積較小,出口運費沒有體積較大的機械產品高,與海外加工的生產成本比,在國內的生產成本更低,因此這類產品的海外投資與出口很可能出現替代關系。也就是說,在國內生產此類產品后出口更經濟,就很少會有企業再到海外投資生產;即使在海外投資并形成規模生產,對國家的出口帶動作用也不大。(3)紡織服裝行業。紡織服裝業的投資主要是規避貿易壁壘,由于根據多種纖維協議,在投資國的出口配額已經用盡時,如果東道國尚有未使用的配額,投資國便可以使用。中國在紡織品領域受歐美出口配額的限制非常嚴重,因此不少的紡織服裝企業到海外投資主要動機都是為了突破配額的壁壘,在海外尋求更廣闊的市場。這種類型的企業在海外的投資也要視情況而定:一次性投資建廠可以帶動國內紡織機械的出口,但對出口貿易沒有持續的帶動作用;使用國內材料多的,可以促進國內原材料、面料的出口,但有原產地規定比例的國家對此也有一定的限制;在有的國家(地區)可以享有免配額、免關稅的優惠,則可以大大提高我國產品出口或向第三國出口。因此,紡織服裝行業在海外的投資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是擴大還是替代,兼而有之,目前尚未找到實證數據。超級秘書網

四、結論

1.綜合國際直接投資與貿易關系的理論,回顧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關系中的發展,以及中國海外投資與貿易的現狀與特點,論述了中國海外投資對中國對外貿易的影響,我們進一步證實了對外直接投資與對外貿易既存在互補又存在替代關系、中國的海外投資既有貿易創造效應又有貿易替代效應的理論。有意義的是這些互補和替代關系,或稱貿易創造和貿易替代效應,在不同的投資領域、投資行業、不同的投資區域以及不同的發展階段中是有所差異的。

篇9

1.電子商務應用內容狹窄、效果不明顯。

目前部分企業在企業的運營過程中應用了電子商務,但是其應用由于范圍的限制,致使應用的效果不夠明顯。例如,大部分外貿企業只是將電子商務應用于網上信息等,因此無法完全發揮出電子商務的應用價值。其次,由于不同外貿企業的經營模式有所不同,以至于影響了外貿企業對電子商務的應用,無法實現其有效的普及。目前大多數中小企業未意識到電子商務應用的重要性,因此只是將其作為企業的一個營銷平臺,在企業的管理進程中很少有涉及。據統計表明,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的應用的企業不足10%。對于此現象,我國相關部門應采取相應的措施推動企業對其價值的有效利用。

2.電子商務應用環境不健全。

2.1從微觀環境看。

從微觀的角度看,由于我國中小對外貿易企業的資金有限,因此導致其在對電子商務應用的過程中,無法對硬件的更新投入大量的成本,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貿企業對硬件設備的更新,進而限制了電子商務應用在中小外貿企業中的發展。其次,由于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缺乏高素質的電子商務的人才,從而導致企業在電子商務的應用的過程中無法完善網絡的建設等。再次,在電子商務人才培養的過程中,企業未安排電子商務人員進行相應的培訓,從而導致電子商務人員的專業素質較低,無法帶動電子商務應用的發展。

2.2從宏觀環境看。

從宏觀的環境看,電子商務應用環境主要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我國未針對電子商務的應用制定相關的法律體系,從而導致企業在對電子商務應用的過程中常常出現違規的行為;第二,由于電子商務的應用利用了網絡信息,因此在網上交易的過程中,網絡信息安全應成為交易雙方關注的焦點。而目前由于我國的技術有限,導致網絡犯罪的行為頻繁發生。對于此,相關部門應結合科學技術對網絡安全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二、電子商務發展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1.對我國對外貿易主體的影響。

對外貿易的主體在傳統的對外貿易的模式中是代表外貿企業利用需求資源賺取中間差,進而為企業贏得經濟效益。而隨著電子商務在外貿企業中的應用,致使企業開始運行電子商務建立虛擬的營銷服務,并且促使其它的合作企業可以通過電子商務平臺了解本企業的產品生產信息,進而在提高服務質量的同時,為外貿企業贏得了更大的經濟效益。

2.對我國對外貿易手段的影響。

電子商務的發展對我國對外貿易的手段產生了較大的影響:第一,溝通的方式由原來的信件、合同等轉變為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而省去了傳統對外貿易手段中信件等傳輸的時間。同時也由于電子郵件的便利,致使合作企業可以利用網絡對合作進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的溝通,從而有效的提高了對外貿易中企業間的溝通效率;第二,電子商務平臺在外貿企業中的應用,解決了傳統模式下付款時間較長的問題。企業實現了電子支付方式,大大提高了付款方式的安全性。

3.對我國外貿企業成本的影響。

在電子商務平臺運用的過程中,為企業對成本的控制提供了有利的條件。第一,在對外貿易中需要通過大量的途徑來收集相關資料,因此電子商務應用的普及,大大降低了企業對信息搜集資金成本的投入,因為企業可通過網站來搜集與自己采購商品相關的資料;第二,在對外貿易的進行過程中,需要企業雙方針對付款方式等進行洽談,因此在傳統的對外貿易中洽談的成本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但是在電子商務平臺下,洽談的前期可以完全在網絡上進行,進而大大降低了洽談成本。

三、電子商務促進外貿發展的對策

1.強化電子商務應用意識和應用手段。

在外貿企業的發展過程中,對于電子商務平臺的有效運用。相關部門應采取有效的措施來強化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的意識和應用手段。例如,提供外貿企業電子商務平臺不僅可以運用在企業營銷服務中,而且還可運用企業管理等方面。在保證企業已經提高電子商務應用意識的基礎上,才能有效促使外貿企業根據自身的發展方向和發展目標,對其進行全方位的應用,并且有效提高電子商務應用水平,充分發揮其對外貿發展的積極作用。

2.轉變外貿企業的管理模式。

電子商務平臺的應用促使外貿企業要改變傳統的管理模式,實現企業管理的科學化,進而有效提高企業管理的規范性。同時通過對電子商務平臺的運用,外貿企業也應針對傳統人力資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實現其管理的數字化,進而促使現代化的管理方式能符合外貿企業發展對電子商務平臺的應用。例如,通過研發ERP系統,降低企業的購買費用。因此,外貿企業在運用電子商務平臺的進程中,一定要對企業的管理模式進行有效的轉變,以便其能符合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3.建立人性化的國際CRM系統。

外貿企業發展的核心內容就是滿足客戶的要求,而電子商務平臺的應用,有效推動企業建立人性化的國際CRM系統。促使企業在利用CRM系統滿足客戶要求的同時,還可有效提高產品的管理功能等,為企業的戰略決策的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同時通過人性化的國際CRM系統的建立,還可以促進我國外貿企業與國際企業之間的良好交流,進而使企業的發展走向國際的道路。對企業而言,在信息化時代背景下,一定要在企業的發展進程中合理運用電子商務平臺,進而拓寬企業的業務的發展范圍,促使企業走向國際化。

四、結語

篇10

關鍵詞:電子商務 對外貿易 影響

信息化技術的普及增加了電子商務的應用,電子商務是利用網絡化交易的。在虛擬市場中,用戶能夠通過對電子商務對商品進行了解進而促成交易。電子商務手段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優化交易過程,并簡化了交易期間存在的成本形式,所以在電子商務使用浪潮中,就要促進我國外貿企業的積極參與。

一、電子商務發展在我國對外貿易中存在的問題

1.觀念落后。

我國外貿企業已經開始利用電子商務,但由于各個企業對電子商務應用觀念還比較落后,推廣力度還不夠,所以導致有些外貿企業沒有采用該運營方式。而且,企業在建立的網絡平臺項目中并沒有根據企業的實際發展方向以及國際化標準來實施。特別是我國中小企業,在發展與管理中還停留在傳統管理方法中,對現代化科技的利用和管理系統并沒有及時更新。所以在市場不斷競爭模式下,一些外貿企業之所以沒有得到較快發展,是因為內部管理以及運營等方式沒有跟上時展步伐。

2.內容狹窄。

電子商務的應用面還比較窄,產生的應用效果還不夠明顯。目前,企業與企業在運營中都開始利用電子商務,但由于利用期間受一定范圍限制,在應用中還沒有體現一定效果。如:部分企業只是淺層以互聯網的方式產品信息,而且,由于電子商務在外貿企業中的經營模式不同,導致外貿企業在應用期間還不能實現有效性,從而影響企業的積極發展。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還沒有對電子商務應用形成一定認識,企業利用該平臺只是作為一種營銷方式,企業在管理中并沒有規范性運作形式,從而降低了企業在發展中的社會價值。

3.環境不健全。

電子商務的應用環境還不夠健全,在微觀環境上,我國中小型外貿企業在資金上還存在一定局限性,導致電子商務在運行中降低了對硬件設施的使用與投入,外貿企業也沒有對相關的硬件設備進行更新,電子商務并未在中小型外貿企業中有效發展。而且,由于企業在發展中對人才的缺失,導致企業在利用電子商務期間,沒有對網絡建設進行完善。其次,電子商務的利用要需要高素質的人才隊伍,但企業在電子商務使用中,并沒有對相關人員掌握的電子商務知識進行培訓,從而降低企業人員的綜合素質,抑制電子商務在企業中的發展形式。在宏觀環境發展中,我國對電子商務的實施沒有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導致電子商務在使用中出現違規行為。而且,雙方利用電子商務在信息交易期間,由于我國技術領域的限制因素,增加網絡犯罪行為,從而影響了企業在網絡上的正常交易。

二、電子商務發展對我國對外貿易影響

1.對產品結構影響。

電子商務發展影響了對外貿易產品結構,電子商務出現之前,我國企業是以勞動性密集產業為主要方式的。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新型服務產業的建設與實施成為市場發展主流,在社會經濟以及網絡化建設中都具有較大優勢。所以說,電子商務發展促進了我國對外貿易產品結構發展完善,提高了技術類產品以及服務類產品在對外貿易產品中的促銷手段。

2.對貿易主體影響。

電子商務的出現改變了貿易主體形式,電子商務出現之前,國家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是不能實現有效溝通的,生產的產品信息與質量等問題還不能及時得到更新與保證,導致生廠商與銷售商之間出現中間商,中間商靠獲得的信息來源獲取利潤。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普及與應用,全球經濟不斷發展。企業之間能夠利用網絡平臺進行信息交流,不僅減少了中間商數量,也加大了信息的傳播效率,從而保證貿易主體之間的友好交流與信息及時性等特點。在電子商務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種專門的供應公司,該公司主要利用網絡對產品消息進行獲取、顯示、傳輸等行為,生產商與銷售商在網絡信息中能夠利用該網絡平臺對信息進行傳遞或接收,從而實現信息在傳播期間的可靠性。由于電子商務的出現加大了各個企業之間的競爭趨勢,所以產品中間商在發展中就要轉換這種角色,實現對外貿易的服務形式,并利用科學、合理方式對競爭企業實施個性化服務。

3.對貿易成本影響。

電子商務的出現促進了各個企業將產品放到網絡上進行銷售,不僅為企業減少了銷售期間的店鋪成本,也減少了商品在運輸、信息創造等成本。電子商務模式的使用給企業獲取信息以及服務等方式帶來較大方便,并保證了信息獲取以及傳播的可靠性與真實性。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更新和普及,各個商家之間已經開始利用視頻、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溝通、交流,不僅實現了快捷、方便,也降低了企業的商務成本。電子商務的出現還促進一些虛擬產品的銷售形式。如:圖片、文字、聲音、視頻等資料,這些形式在網絡上進行傳輸,實現了較大方便性,并為企業獲得較大經濟效益。

4.對貿易方式影響。

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促進了互聯網時代的變化,企業實現了對外貿易方式的轉變。我國對外貿易形式已經實現了信息化、電子化形式,無論是信息交易工具,還是信息交易形式都發生較大改變。與傳統的對外貿易形式相比較,電子商務實現了新的革新。首先,電子商務的外貿形式是以網絡技術為核心實施的;而且,電子商務對外貿易形式在交易期間是按照不同的商務類型進行分類的。其次,電子商務改變了原有的、以紙質為貿易憑證的程序化依據。

三、電子商務發展對我國對外貿易實施方法

1.基礎設施建設。

電子商務在發展期間,要實現高質量的基礎設施建設。由于我國實施的電子商務基礎設施還不夠完善,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信息化建設歷程比較短,各個環節的實施還比較落后,影響了電子商務的積極發展。所以首先應對基礎設施進行完善并發展。

2.法律法規建設。

我國電子商務在飛速發展,不僅給人們帶來較大方便,也給企業帶來較多經濟效益。但我國對電子商務建設的法律、法規還存在一定缺陷。為了實現電子商務的良好發展,我國政府就要加大力度對法律法規進行建設,對市場的運行狀況、產品的交易方式以及交易期間的維權意識進行維護等,還要對已經建立的法規政策進行完善,一如國家工商總局2010年頒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2013年頒布的《關于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有力的保障了電子商務在對外貿易活動的中積極作用發揮。

3.運用能力建設。

因為企業是電子商務的主體形式,電子商務在發展中能夠為企業帶來較多優惠政策。我國中小型企業在商務運行中沒有增加一定重視,在網絡上也沒有實施新型的營銷手段進行促銷行為。特別在一些比較偏遠地區,電子商務運用還沒有得到普及,這期間,就要加大對電子商務進行宣傳、培訓,使企業能夠認識到電子商務在對外貿易發展中的重要性,然后對電子商務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從而實現企業使用電子商務運用的普遍性。

4.國際合作建設。

電子商務在自身的發展中雖然給企業發展帶來較大積極影響,但也存在較大問題。如:知識產權問題、商業運行等問題。因為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的時間比較短,很多問題還沒有解決,所以,我國企業在發展與實施期間,就要與先進國家積極合作,借鑒外國發展的相關經驗和技術,然后根據本國國情進行分析,從而創造出適合我國發展的實際策略。

四、結語

我國外貿企業要實現長遠發展,就要根據信息技術手段優化傳統的交易模式。然后利用電子商務改變傳統的交易模式,實現網上支付,從而保證支付行為的安全性。而且,企業還可以利用網絡交易平臺對產品信息進行介紹,增加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地位,以實現我國外貿企業的不斷發展和創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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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滕暉.電子商務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及對策分析[J].商場現代化,20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