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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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江蘇省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的背景
江蘇連云港市海州灣漁場是眾多海產經濟動物的產卵場和索餌場,歷史上盛產魚、蝦、貝、蟹等近百個品種,其中海參、鮑魚、扇貝等珍貴海產品是江蘇省海州灣的主要產地之一。珍貴的巖礁魚類如鯛類、六線魚等在國內外都有一定的聲譽。長期較高的捕撈強度(僅連云港市就有大小作業漁船5200多艘)和單一的捕撈作業形式(長期底拖網作業)下出現了漁業資源的嚴重衰退,漁船單產下降,漁獲質量也大不如前,多種傳統經濟魚類種質下降,資源銳減,已形不成漁汛。隨著沿海工業的發展以及淺海相關產業的興起,造成的海洋水環境的污染日趨嚴重,出現水體富營養化及營養鹽失衡、產卵場退化、海洋生物棲息地和生存環境喪失或改變等現象,對漁業生產造成了嚴重影響,海州灣海洋生態資源系統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壞,尤其是優勢生物種質資源。與日本、韓國、朝鮮等周邊國家有關海洋經濟專屬區的漁業談判結果使得我國在東、黃海失去了相當大的傳統作業漁場,在該海區作業的眾多漁船將面臨停產的困境。此外,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民對海產品質和量的需求日益增加,人類保護海洋環境與漁業資源的意識也不斷增強。面對海洋漁業資源的嚴重衰退和海洋生態環境的惡化等情況,國家和江蘇省都采取了許多措施,如實行禁漁區和禁漁期制度,實行限制網目大小,取締嚴重危害漁業資源的漁具,逐步淘汰近海拖網漁船,鼓勵外海和遠洋漁業生產以及伏季休漁政策等。這些措施對減緩漁業資源的衰退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捕撈強度過大的問題。為了保持沿海海洋漁業的可持續發展,各地正紛紛建造人工魚礁、海洋牧場等,營造一個適宜魚類生長的環境,以讓魚類有棲息之地。人工魚礁漁場的建設,是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養護漁業資源的有效措施之一,并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得到了迅速發展。日本、韓國和美國等國家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建造人工魚礁,我國近幾年也在海南、廣東、浙江、遼寧等地開始有計劃地建造人工魚礁,這是近海漁場改造的一個有力措施,也是今后近海漁業發展的方向。因此,通過開展人工魚礁建設來修復和改善江蘇海州灣的漁業資源及生態環境,引導當地漁民減船轉業,合理調整漁業產業結構,走耕海牧漁的道路是勢在必行的。
二、江蘇省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的基礎條件
海洋牧場的選址通常要考慮海洋區劃、周圍海域的功能尤其是對于主要航道、錨地及水下工程設施等的避讓及地址、水質、生物資源狀況、敵害生物等因素。江蘇海州灣是一個半開闊海灣,海底自西向東緩傾,是我國東部沿海重要的群眾漁業漁場之一,是眾多海產經濟動物的產卵場和索餌場,歷史上盛產魚、蝦、貝、蟹等近百個品種,其中海參、鮑魚、扇貝等珍貴海產品是江蘇省的唯一產地,珍貴的巖礁魚類如鯛類、六線魚等在國內外都有一定的聲譽。其海洋環境優越,生物資源豐富。海岸類型主要是粉砂淤泥質海岸,其次是基巖和沙質海岸。這里是江蘇省具備建設人工魚礁適宜底質條件的海區,水深適宜,海洋災害較少,且規劃選取的礁區建設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并考慮了航道避讓等因素。此外,人工魚礁建設項目暨海洋牧場建設項目有國家政策、法規等的有力支持,是得到農業部批準實施的重要項目,是江蘇省落實“減船轉產”政策、加快漁民轉產轉業的重要建設工程,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造福子孫后代的公益性事業。2006年,國務院通過的《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要求“積極推進以海洋牧場建設為主要形式的區域性綜合開發,建立海洋牧場示范區,以人工魚礁為載體,底播增殖為手段,增殖放流為補充,積極發展增養殖業,并帶動休閑漁業及其他產業發展,增加漁民就業機會,提高漁民收入,繁榮漁區經濟”。2008年,在之前多年人工魚礁建設的基礎上,江蘇省積極響應國家關于《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的要求,不斷豐富和擴展項目建設內容,進一步發起了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
三、江蘇省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與管理的現狀
自海州灣人工魚礁建設開展以來,農業部漁業局、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連續8年來累計投入資金2768萬元,先后如期完成了一期工程(2003-2006年)和二期工程(2007-2008年)、三期工程(2009年)及四期工程(2010年)的建設。截至2010年底累計投放三角形、十字形、回字型等混凝土魚礁6890個、改造后的舊船礁190條、浮魚礁25個,總投放規模為111457.2m3,分布大小規模不同礁群21座,形成人工魚礁調控海域面積達60km2。共人工增殖放流了中國對蝦苗等6億尾,吸納轉業漁民700余人。此外,根據牧場海藻場建設需要,在礁區內成功開展了鮑魚、牡蠣、貽貝等試養、深水網箱養魚以及江蘺、海帶、紫菜等人工附苗,并均試驗成功,為下一步海藻場的大規模建設奠定了基礎。項目建設在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灣海域實施,由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指導,連云港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統一規劃、組織實施,上海海洋大學作為技術支撐單位,負責參與實施計劃的制定和礁體設計、礁區規劃、礁體投放指導、投礁后的生態環境調查和魚礁區資源的有效利用研究;江蘇省海洋水產研究所負責參與漁業資源增殖狀況的調查和苗種放流及跟蹤監測;贛榆縣魚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協助魚礁投放水域的海上生態和資源調查及礁區的日常維護和養護,經過多年的摸索,走出了一條“官——產——學——研”發展的道路,充分發揮了出各方的優勢,為項目的實施提供了有力的保證。整個項目有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和合理規范的運行程序,設有海洋牧場建設領導組、工作組、技術專家組、招投標組、實施監督組及項目監理公司等。項目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海洋牧場建設總體規劃、建設及協調各項工作開展,并負責加強資金使用管理與審計,確保專款專用;技術專家組負責人工魚礁建設的可行性、規劃海區的生態資源條件、投放地點、投放時間、投放方式等的調研、論證以及魚礁投放后效果評價;招投標小組負責根據招投標方案采取委托招標和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人工魚礁的制作單位、運輸與投放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招投標過程堅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項目實施監督小組對礁體的制作、投放等各環節、全過程實施嚴格監督管理,對每一批礁體都派驗收小組逐個檢驗,驗收合格方可運輸投放,投放過程中,監督組親自跟船出海,對礁體投放數量、投放地點等進行全程跟蹤監督。此外,成立了魚礁生物工程公司,專門負責魚礁投放和看護及日常維護;在海州灣海域建設了海洋牧場管理平臺,目前平臺已裝備了儲水池、發電機和基本生活設施,實現了能靠船、長住人,這確保了礁區的養護效果與正常管理。
四、江蘇省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的初步效果
連續多年的項目建設不僅產生了明顯的生態效益,還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礁體投放后的跟蹤調查發現:人工魚礁對于投放水域生態環境有所改善,營養鹽結構更趨合理,生物多樣性指數增高,集魚效果明顯。2008年海州灣人工魚礁區共調查發現游泳生物60種,對照區51種。礁區游泳生物年平均生物量為50.82kg/h,對照區26.21kg/h,魚礁區是對照區的2倍。礁區平均生物密度為10239.50ind./h,對照區6662.75ind./h,礁區是對照區的1.5倍。礁區游泳生物種類數和生物量均高于對照區,表明礁區游泳生物資源比附近海區豐富。與對照區比較,2008年礁區出現較多的種類主要有褐鯧!、單指虎!、、長蛸、條斑舌鰨等戀礁性魚類,且褐鯧!這種戀礁性魚類,已經于2007和2008年連續兩年在礁區調查中發現,而對照區在調查中一直沒有發現。通過2008年和2009年的潛水攝像調查發現,投放魚礁在水下狀態良好,且魚礁上已經有生物附著,由于魚礁投放后使局部區域流態復雜多變,魚礁上方有上升流,魚礁內部和后方有渦流存在,有利于海水和營養鹽的交換,一些巖礁性魚類、蟹類、海星等在礁體上棲息,總體上魚礁區生物量較多,2009年的潛水攝像調查還發現,人工魚礁區內聚集著成群的個體較大的許氏平!,這是投礁前所沒有的。通過調查走訪漁村和漁民了解到,近年來漁業生產呈現良好態勢,還捕獲了相當數量的海參等。由此可見礁區已經形成一定的效應,吸引了大量的戀礁性魚類到此產卵,索餌。說明作為海洋牧場重要組成部分的魚礁區漸漸形成了一個新的生態環境,形成了一個適宜魚類、軟體類產卵、索餌的漁場。幾年來人工魚礁的建設對于海州灣漁場修復和漁業資源增殖效果較為明顯。另外,海州灣魚礁區漁業資源養護效果明顯,在一定程度上繁榮了漁區經濟,提高了漁民收入,帶動了休閑漁業及其他產業發展,增加了漁民的就業機會,產生了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這為連云港市進一步實施耕海牧漁戰略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同時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五、江蘇省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存在的問題與措施多年的海洋牧場建設產生了較好的效益,但是我們仍存在相關技術研究薄弱、缺少較為完善的海洋牧場資源養護法律法規體系,資金來源單一等不足,今后要著力加強以下工作:1.進一步改善海上調查的方式、方法等。漁業資源的調查在網具的使用上主要以拖網為主,較單一,在今后的調查中應增加其他漁具如刺網、張網等;隨著魚礁建設規模的增加,生態環境調查次數和站點的設置需進一步調整、增加,達到更加全面、合理的對海域生態環境的改善效果進行評價;為更加直觀的反映魚礁對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修復效果,應進一步增加水下攝影的次數和范圍等。2.進一步加強相關技術研究,完善技術規范。需要進一步整合已有的海洋牧場建設技術,并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科學的規劃和有步驟的實施,加強相關關鍵技術的研究,擺脫技術層面只能對外依托相關技術單位的局面,及時制定合理、有效、完善的技術規范或指導文件。3.進一步拓展海洋牧場的建設規模與內容。繼續加大增殖放流的力度,豐富放流的種類,擴大放流規模;大力發展筏式養殖、深水網箱養殖以及海藻場建設等;當魚礁區漁業資源比較豐富時,可以考慮結合休閑漁業的發展,建造休閑垂釣平臺、海上游泳池等,從而不斷豐富和擴展海洋牧場的建設內涵。4.資金來源單一,投入力度尚需加大。在積極爭取各級財政的同時,需整合有關生物資源養護經費,統籌使用。另外,要積極改革和探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投入、銀行貸款、企業資金、個人捐助等多元化投入機制,為海洋牧場建設提供強有力的資金保障。建立健全海洋牧場區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完善資源與生態補償機制。5.海洋牧場管理缺少法律法規體系、隊伍等支撐,亟待加強。隨著海州灣海洋牧場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應積極采取措施,加強牧場的運行與管理。一是制定、出臺海洋牧場相關管理辦法,不斷建立健全各項養護管理制度,規范海洋牧場各類開發、利用、管理行為,為該項工程的順利實施提供法制保障;二是將海洋牧場管理納入正常的漁政執法管理范圍,同時,要積極強化漁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開展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加強執法裝備建設,增強執法能力,規范執法行為,保障執法管理經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努力建設一支高效、廉潔的海洋牧場資源養護管理執法隊伍。
篇2
關鍵詞:海洋溢油 海洋污染 海洋保護
1.海洋溢油對海洋環境的危害
海洋溢油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是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體現,是石油污染環境的常見原因。石油污染海洋的具體情況與表現是多樣的。有的海洋溢油是由于在海洋油氣開發等海洋工程中的溢油,例如2011年的蓬萊溢油事件。有的海洋溢油是由于是船舶溢油造成的,例如2002年“塔斯曼?!陛喓Q笠缬途褪且驗榇霸诤Q蠛叫兄邪l生碰撞造成的石油泄漏。有的海洋溢油是由于陸源造成的石油泄漏,例如2010年大連的港口石油輸油管爆炸造成的石油泄漏。石油污染海洋的原因也是復雜的,有的是因為海洋工程責任事故造成的溢油,或者是由于違章作業造成的溢油,有的是由于突發自然災害造成的溢油。2011年的蓬萊溢油事件,被國家海洋局認定為是生產責任事故造成的海洋溢油。
石油污染海洋環境,其危害表現在對海水水質的污染、對海洋生物以及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對海洋漁業的破壞以及對海水養殖業的破壞。石油污染造成的損失即包括對海洋漁業、海洋養殖業等海洋經濟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也包括清理海洋油污、封堵溢油點等措施所支出的費用,還包括未來恢復海洋生態所需要的投入。海洋生態的恢復需要更長的時間,石油污染對海洋環境的實際危害往往也不是短時期內能夠完全體現出來的。
在近年我國發生的石油污染海洋環境事件中,2011年的蓬萊溢油事件是典型的事例。根據國家海洋局的信息,我們可以了解蓬萊溢油的初步情況。盡管在最初的有關信息中,存在著信息不完整、不全面的問題,也能夠初步反映出此次事件所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基本情況。蓬萊溢油事件的危害,首先在于造成我國渤海海洋水質以及海洋生態的損害,其次還在于造成對海洋漁業及沿海養殖業的損害。溢油事件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的具體情況,將隨著事態的發展與處理的進程而逐漸清晰。隨著對蓬萊溢油事件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調查的深入,溢油事件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情況會更加準確。
2.海洋溢油污染問題的法律規制及其完善
因海洋溢油對海洋環境的巨大危害,依法治理海洋溢油問題就成為保護海洋環境的關鍵。國際社會以及有關國家在依法治理海洋溢油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關海洋溢油污染的國際公約主要有:1954年《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1969年《對公海上發生油污事故進行干涉的國際公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美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方面, 1990年美國制定了《油污法》,作為治理海洋石油污染問題的重要法律。
我國治理海洋溢油污染問題的法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海洋溢油污染以及海洋生態保護的規定不夠具體,法律對溢油污染環境的處罰力度不夠。我國關于海洋石油污染的法律主要有: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1999年修訂后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法規主要有1983年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2006年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在《環境保護法》中,沒有對海洋溢油污染問題做出任何規定?!逗Q蟓h境保護法》的內容涉及海洋溢油應急計劃、海洋生物與海洋事態系統、海洋漁業與養殖業、海洋工程中的油污處置等方面。其中的有關海洋溢油污染問題的規定很籠統,例如該法雖然規定了國家主管部門有權對破壞海洋生態的責任人提出損害賠償,但損害賠償的范圍與內容卻不清楚。在溢油污染海洋環境的處罰規定上,《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對破壞海洋生態的罰款最高為10元,對海洋石油勘探開發中污染海洋環境的罰款最高為20萬元。這樣的罰款規定過低,不能夠達到處罰的目的。破壞海洋生態環境所造成的損失,在億元以上的常見,海洋生態的恢復期又很長,僅罰款10萬元,無濟于事。海洋工程造成溢油污染的罰款規定也太低,對大公司也不痛不癢。因此,我國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在溢油污染方面應當予以完善。
在未來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法律的修訂中,一方面,要加大對包括海洋溢油污染問題的法律治理的力度,既要完善有關法律制度中的內容,加大對污染海洋環境的處罰力度,又要加強行業環境執法工作以及及其對海洋環境執法者的法律責任,要在立法與執法上同時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另一方面要做好有關法律之間的協調,既要做到《環境保護法》與《海洋環境保護法》等專門涉及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之間的協調,統一規定海洋溢油污染、海洋生態保護等內容,又要注意這些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專門法律與國家基本法律之間的協調與統一,特別是做好與民事訴訟法的統一。在當前修訂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要體現出海洋環境保護領域的特殊訴訟問題,特別是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訴訟的特別問題。
基金項目:中央高?;究蒲袠I務費專項基金項目,項目號HEUCF2012130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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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孫春偉.法律意識形態的價值屬性分析[J].學習與探索2011(5).
作者簡介:
篇3
第一條為了防治和減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具體包括:
(一)圍填海、海上堤壩工程;
(二)人工島、海上和海底物資儲藏設施、跨海橋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電(光)纜工程;
(四)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五)海上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養殖場、人工魚礁工程;
(七)鹽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綜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
(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海洋工程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不得影響海洋功能區的環境質量或者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第六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重點海域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分配重點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刂茢盗俊?/p>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等違法行為,都有權向海洋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海洋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國家實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以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影響為重點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和評估,并提出相應的生態保護措施,預防、控制或者減輕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造成的影響和破壞。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及其他相關環境保護標準編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要求的調查、監測資料。
第九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所在海域環境現狀和相鄰海域開發利用情況;
(三)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工程對相鄰海域功能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影響的分析及預測;
(五)工程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和環境風險分析;
(六)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七)公眾參與情況;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海洋工程可能對海岸生態環境產生破壞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增加工程對近岸自然保護區等陸地生態系統影響的分析和評價。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有核準權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征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必須舉行聽證會。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
海洋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經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下列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一)涉及國家海洋權益、國防安全等特殊性質的工程;
(二)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三)50公頃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頃以上的圍海工程;
(四)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根據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核準。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區域環境影響并且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核準期限從材料補齊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后,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重大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海洋工程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開工建設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建設前,將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重新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重新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重新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可以采取招標方式確定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海洋工程指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
第十五條從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和有關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頒發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證書前,應當征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海洋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和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保護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投入運行之日30個工作日前,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海洋工程投入試運行的,應當自該工程投入試運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運行的海洋工程,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工程不得投入運行。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
第二十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該情形出現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根據后評價結論采取改進措施,并將后評價結論和采取的改進措施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備案;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禁止在經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進行圍填海活動。
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設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的侵蝕、淤積和損害,危及領?;c的穩定。
進行海上堤壩、跨海橋梁、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建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海岸的侵蝕或者淤積。
第二十三條污水離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污水離岸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在實行污染物排??偭靠刂频暮S?,不得超過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四條從事海水養殖的養殖者,應當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減少養殖餌料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因養殖污染海域或者嚴重破壞海洋景觀的,養殖者應當予以恢復和整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固體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工程的建設、運行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圍懸浮擴散,破壞海洋環境。
第二十六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配備油水分離設施、含油污水處理設備、排油監控裝置、殘油和廢油回收設施、垃圾粉碎設備。
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臺、移動式平臺、浮式儲油裝置、輸油管線及其他輔助設施,應當符合防滲、防漏、防腐蝕的要求;作業單位應當經常檢查,防止發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稱固定式平臺和移動式平臺,是指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鉆井船、鉆井平臺、采油平臺和其他平臺。
第二十七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應當辦理有關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第二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過程中需要進行海上爆破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爆破作業前報告海洋主管部門,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事、漁業等有關部門。
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信號,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作業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活動的,應當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的產卵期。
第二十九條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應當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拆除或者改變用途后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棄置的,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影響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關海洋傾倒廢棄物管理的規定進行。
海洋工程拆除時,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拆除的環境保護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和損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產生的污染物的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經稀釋排放入海,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應當集中儲存在專門容器中,運回陸地處理。
第三十一條嚴格控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類,確需添加的,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水基泥漿和鉆屑。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工程試運行或者正式投入運行后,應當如實記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及其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并按照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權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
排污者應當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四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安裝污染物流量自動監控儀器,對生產污水、機艙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進行計量。
第三十五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氣體,確需排放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并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十六條海洋工程排污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全部專項用于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運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及其相鄰海域的環境、資源狀況;
(二)污染事故風險分析;
(三)應急設施的配備;
(四)污染事故的處理方案。
第三十九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期間,由于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同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污染事故分級規定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h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海洋自然保護區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對海洋工程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文件、證件、數據以及技術資料等,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現場進行監測、勘查、取樣檢驗、拍照、攝像;
(四)檢查各項環境保護設施、設備和器材的安裝、運行情況;
(五)責令違法者停止違法活動,接受調查處理;
(六)要求違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擴大。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應當出示規定的執法證件。用于執法檢查、巡航監視的公務飛機、船舶和車輛應當有明顯的執法標志。
第四十四條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海洋主管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上級海洋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改變,未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二)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海洋工程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未重新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時,未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按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運行,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海洋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一)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被侵蝕、淤積或者損害的;
(二)違反規定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的。
第五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圍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報告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的;
(三)未按規定將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業前未按規定報告海洋主管部門的;
(五)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按規定設置明顯標志、信號的。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未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產卵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作業,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將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的,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清理,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清理的,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指定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承擔;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海水養殖者未按規定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或者嚴重影響海洋景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養殖活動,并處清理污染或者恢復海洋景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海洋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
(二)未按規定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對海洋環境污染事故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的;
(四)未按規定征收排污費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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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科技水平的顯著提升,人們對于海洋環境的利用需求以及利用能力都有了顯著的提升,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海洋環境也極大地受到了人類活動的影響。而海洋工程作為人類進行海洋活動的重大設施,也是人類影響海洋環境的重要工程。因此,我們要想了解人類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就必須從海岸工程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出發來進行研究,進而使人類活動對海洋環境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1 海岸工程影響海洋水質
(1)海岸工程的運行影響著海水的溫度。海岸工程中的正常運行需要大量的機器來帶動,這些機器在運行的過程中會產生很多的熱量,這些熱量傳遞到附近海域當中,會明顯提升海水的溫度。海水溫度提升之后,海水中原有的微生物群、魚蝦以及水藻種類就會面臨著生存環境的改變,而這些生物的生存對于溫度的要求較高,因而,就很容易造成大量海洋生物的死亡,甚至會造成某些生物的滅絕。
(2)海岸工程的運行影響著海水的水質。在大部分海岸工程的運轉過程中,都會產生廢水,這些廢水雖然按照國家的標準進行了一定的處理,到達了排放的要求,但是其各項檢測指標依然與海水本身有一定差距,這使得這些廢水排放到海洋中之后,改變了海水原有的水質,對海水產生了一定的污染,對近岸生物的生存造成了負面的影響。
而另有一些不良分子,在監管不到的地方,肆意將未處理達標的廢水排放到海洋之中,嚴重地污染了海洋水質,威脅著海洋生物的生存。而這種污水排放由于遠遠超出了海洋的自凈能力,因而對海洋造成了不可逆轉的影響,需要人工來進行處理。
2 海岸工程影響海洋水文動力環境
海洋水文動力環境使得海洋系統內部和大自然外部都能夠形成一個良好的循環,通過這個循環,海洋系統內部能夠獲得相對穩定的生態環境,海洋外部的大自然也能夠在海洋適當運動的帶領之下得到良好的循環。但是,海岸工程對于海洋水文動力環境產生了嚴重地影響,使得海洋水文動力環境的良性循環被打破。
(1)海岸工程對海灣的納潮量產生影響。海岸工程的建立,使得海灣的納潮量明顯減小。這樣,在通過潮水流動來進行的水質交換過程中,近岸的海水就難以通過潮汐來與深海中的水產生交換,就造成了海洋當中,各種不同區域的水質差異較大,海洋舊有的生態平衡遭到破壞等狀況。而納潮量減少之后,產生的另一個重要負面影響是,海洋的自凈能力退化,由于近岸與深海之間的海水交流減少,因而難以通過潮汐和洋流實現海水自凈的效果,最終使得海洋污染難以有效控制。
(2)海岸工程對海灣潮流場的影響。海岸工程的存在減緩了進入海灣的潮流的速度,在潮流速度降低的情況下,近岸的海水與深海水難以充分地交換,這樣,就使得近海海域污染較為嚴重,同時,水質與遠海差異較大,變得不適宜生物的生存。
3 海岸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1)海岸工程對濕地的影響。首先,海岸工程使得近岸污染物增多,這些被污染的水進入到近岸濕地當中,影響著近岸濕地的生態環境。被近岸工程污染的海洋水通過循環進入到濕地當中,使得濕地中各種污染超標,造成了濕地生物的減少,影響著濕地的生態平衡。
其次,海岸工程加速了沿岸土地鹽漬化。在海岸工程的影響之下,沿岸濕地水分蒸發量上升,使得沿岸濕地的鹽漬化程度加快,使得沿岸濕地變得不適宜生物生存。最后,海岸工程用水量的增多使得地下水位迅速下降,容易造成海水倒灌,既影響人們的正常用水,也使得近岸濕地的鹽堿度失去平衡,影響濕地生物的生存。
(2)圍海造田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圍海造田對海洋生態環境產生了不可逆轉的影響,使得海洋生態環境遭到了極大的破壞。圍海造田影響了潮汐的正常流動,這使得潮汐的力度減弱,影響了海水的自凈能力,同時也使得不同水域之間的水質交換變得極為困難,影響海洋生態系統的平衡。此外,圍海造田也影響到了近岸海洋生物的生存環境,使得近岸海洋生物大量滅亡,影響了海洋生物的多樣性。
4 海岸工程對近海漁業的影響。
(1)海岸工程破壞了近海魚類的生存環境。在近岸工程的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會產生對海洋的利用,同時也會向海洋排放一定的廢水,這些廢水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屬。魚類一旦吸收這些重金屬,就會產生變異或者滅絕,這使得近海魚類的多樣性遭到嚴重地破壞,進而威脅到整個海洋的生物系統。
(2)海岸工程使得陸地積蓄的營養物質在短時間內大量向海洋釋放,造成了藻類的大量繁殖。近岸工程的建設和運行使得陸地植被顯著減少,這樣,在海洋運動的過程中,陸地積蓄的營養物質在短時間內就會大量地隨著海水向海洋釋放,這些營養物質為海藻等提供了大量的影響,使得海藻迅速繁殖。而海藻的迅速大量繁殖,不僅僅使得其消耗的海洋資源增多,同時還會釋放出大量的有毒物質,影響著近海魚類的生長和繁殖。
5 結語
綜上所述,海岸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影響,使得海洋生物多樣性減少,海洋循環功能和自凈能力下降等。而這些對海洋產生的影響最終都會回到人類身上,對人類產生極大的沖擊,包括溫室效應、地下水污染以及氣候異常等。
因此,我們在建設海岸工程的過程中,應該盡量考察海岸工程建設的必要性,減少海岸工程的數量和規模,同時,盡量合理選擇海岸工程的位置,嚴格控制海岸工程運轉過程中的廢物排放,使得海岸工程的建設和運行對海洋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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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隨著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及監督力度的加大,海洋環境監視監測工作的全面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對海洋環境保護信息的采集、傳輸、處理、分析、管理、應用及共享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工作還處在初步階段,信息化工作基礎還比較薄弱,信息化標準體系尚未形成,信息化程度與管理需求仍存在較大的差距,無法滿足當前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新形勢與新任務的客觀需求。
1.1上下聯動的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管理機制尚未形成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能力還較薄弱,信息系統建設遠遠落后于海洋環境保護管理的需要,上下級管理部門之間、業務支撐機構之間、以及管理部門與業務支撐機構之間信息交互方式還比較落后;海洋環境保護管理數據,分散于各級管理部門和各個業務支撐單位;同時,與數據對應的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劃,出現各自為政、重復建設、互不連通的現象,不利于信息化的可持續發展;另外,現有的海洋環境護數據報送手段、機制、制度尚不健全,各單位對數據報送制度的執行力度得不到有效監控和管理,造成報送數據時效性較差、缺項多。
1.2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軟硬件環境明顯不足信息化建設中軟、硬件的更新換代周期短,如果沒有持續性的投入往往無法形成有效的運行能力。近年來,部分管理部門和業務支撐機構依托其它專項或科研項目資金,初步形成了一定能力的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運行環境,然而結合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需求以及海量海洋監測數據的傳輸、管理,仍存在諸多不足,如未完全建立覆蓋國家、海區、省(直轄市、自治區)、市四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監測機構、信息支撐機構間的互連互通的網絡傳輸環境,省級以下海洋環境監測數據無法通過專用的傳輸網進行數據傳輸;大部分單位尚未配制硬件或配制的硬件設施無法滿足海量海洋環境監測與管理數據的存儲、管理、加工需要;專業的數據庫管理軟件、數據處理GIS軟件尚未配備等。
1.3缺乏可操作的技術標準目前,從國家到海區、再到地方海洋行政管理部門,針對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內容,開發、推廣并應用了很多單項的海洋環境保護管理系統,然而這些系統在開發時使用了不同的建庫方案和技術平臺,特別是系統運行的后臺數據庫,由于沒有全國統一的建庫標準與編碼方案,缺乏針對性的建設指南,導致各級管理機構、各業務支撐單位間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封閉,形成“信息孤島”。以目前執行的海洋環境監測數據傳輸為例,由于缺少全國統一的海洋環境監測數據建庫標準,各級監測單位或數據管理機構沒有建立、或只是建立了基于自己需求的海洋環境監測數據庫,造成了各單位間海洋環境監測數據的無法直接交換,更談不上業務系統的互聯互通。
1.4海洋環境保護信息資源未有效利用與共享各級管理機構和業務支撐單位運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業務系統是在不同的時期,由不同的軟件開發商根據各單位當時的需要,獨立進行開發,缺乏統一的規范和運行平臺,沒有考慮與其它業務系統的優化整合和數據共享問題,造成上下級之間管理業務數據存在不一致,如我中心每年統計的海洋傾倒區、海洋石油平臺數據,與各分局各自統計的數據對應不上。與此同時,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共享管理體制機制不順暢,信息共享缺乏統一的標準和指導性的規范文件,包括以海洋環境保護基礎地理信息、海洋環境監測信息、海洋環境保護管理信息在內的數據信息缺乏統一的共享平臺,影響了海洋環境保護信息的共享與服務。
1.5海洋環境保護業務應用系統開發相對獨立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標準規范建設滯后,由于沒有專門的信息化建設規劃,缺少統一的技術框架和體系架構的設計,海洋環境保護各業務系統的頂層設計尚未完成,這直接導致了各單位的海洋環境保護業務應用系統相對獨立;此外,多年來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積累了大量的管理業務數據,但這些數據的采集、傳輸、加工、存儲和應用比較分散,缺乏規范化,數據庫管理系統功能僅限于數據的查詢與簡單的統計分析,未能開展數據挖掘分析,將信息全面有效地轉化為可用信息資源,造成信息與決策脫節。
1.6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與運行經費不足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是一項龐大的工程,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由于各級管理部門在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中組織領導職責不夠明確,信息化經費的渠道有限等問題比較突出,信息化建設重視程度不夠。目前各級管理部門少量的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經費基本都是依托其它項目支撐,信息化建設明顯滯后于其它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同時已建設成的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項目基本都是建設投資多,運行、維護、升級改造投資少或基本沒有,造成系統部署完成后,成為擺設,沒有真正行成業務化運行。
2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對策
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以發展的眼光和創新的思維實施,實現整體構建;要充分整合國家、海區和地方各有關單位的信息資源,實現系統融合,最大限度發揮信息資源效益;要深入調查研究,充分掌握各級管理業務部門需求,利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3S技術、數據庫技術,圍繞海洋環境監測、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海洋生態保護等核心工作,加強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標準、海洋環境保護數據庫、運行軟硬件環境以及信息化安全建設,強化海洋環境監測、業務審批管理、災害應急處置以及指揮辦公、決策會商、公眾服務等多個業務系統建設,構建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的建設框架,如圖1所示;要讓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更深入、更直接、更緊密,要縮短時間、縮小空間、消除邊界,實現信息資源零距離、快捷使用。
2.1加強信息化建設引導加強國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統一規劃和指導,建立和完善各級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業務支撐機構,在國家海洋信息化總體要求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合理的信息化運行約束機制,防止各自為政、重復建設,促進信息開發,資源共享。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難度大、創新要求高,要在統一規劃的基礎上,根據輕重緩急,分步實施,分期分批開展建設工作。
2.2做好信息資源規劃做好信息資源規劃,是建設信息化的第一步。信息資源規劃是指對部門或單位的信息的采集、處理、傳輸和使用的全面規劃,其核心是利用數據庫理論與技術方法,對信息進行全面的梳理、合理規劃和快速調用。通過信息資源規劃,全面實現各級海洋環境保護信息資源的集成和整合,為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奠定全國統一的信息資源,確保各級海洋環境保護業務系統的互連互通。
2.3抓好信息化標準建設信息化標準是信息化建設的基石。建立統一的技術標準,特別是數據庫標準,是規范數據資源、統一數據接口、實現信息共享的根本要求。要在充分吸收借鑒環保、林業、漁業等相關領域已出臺的標準規范的基礎上,構建海洋環境保護信息處理標準、數據庫建設標準、系統建設標準和信息編碼規則,規范監測數據中的監測任務、監測方法、區域名稱、監測站位的命名規則,規范監測要素的存儲單位等。各級業務支撐單位要依托全國統一的標準和編碼規則對海洋環境保護信息進行整合處理,建立標準統一的海洋環境保護數據庫,這樣以前建立的各業務系統通過數據接口進行集成,以后開發的系統通過唯一代碼進行融合,確保數據在各級海洋環境保護管理綜合系統中的共享和互動。
2.4加快系統開發應用各級業務支撐單位要遵循統一的信息化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以海洋環境保護管理業務流程和海洋環境監測數據為主線,加快開發海洋環境保護管理綜合信息系統,重點建設海洋環境保護數據傳輸系統、監測數據可視化管理系統、監測數據動態評價系統、管理審批系統、應急管理系統以及基礎地理平臺、公眾服務平臺和會商決策平臺等,扭轉當前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存儲和傳輸方式,提高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共享程度和服務水平。系統建設和使用過程中,一要加強與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獲取管理機構的支持;二要加強與系統用戶的深系,把需求調研工作做深做透;三要注重借鑒,對環保、林業、農業以及海洋領域中其它業務系統的先進經驗和成功案例,要認真學習、借鑒和消化;四要應用完善,系統在運行過程中必然會產生各種問題,包括系統功能、響應速度、版面布局、操作流程等,只有經過不斷的修改和完善,系統才能走向成熟和發展。
2.5增強運行的軟硬件與安全環境建設一是加強傳輸網絡建設,重點建設國家、海區、省、市四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海洋環境監測業務機構、信息支撐業務機構的網絡體系,形成寬帶高速、互聯互通、安全可靠的傳輸網絡,二是加大投入,合理配置軟硬件設備,為海洋環境保護信息處理、傳輸,綜合系統的應用部署提供良好的運行環境;三是完善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安全體系,積極應用數據加密、身份認證、訪問控制、安全檢測、數據備份等技術,保證網絡環境下用戶身份的可靠性,增強系統的安全性。
2.6建立科學的考核機制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是《海洋環境保護法》賦予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之一。本文研究指出,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以發展的眼光和創新的思維實施,實現整體構建;要充分整合國家、海區和地方各有關單位的信息資源,實現系統融合,最大限度發揮信息資源效益;要深入調查研究,充分掌握各級管理業務部門需求,利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3S技術、數據庫技術,圍繞海洋環境監測、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海洋生態保護等核心工作,加強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標準、海洋環境保護數據庫、運行軟硬件環境以及信息化安全建設,強化海洋環境監測、業務審批管理、災害應急處置以及指揮辦公、決策會商、公眾服務等多個業務系統建設,構建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的建設框架;要讓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更深入、更直接、更緊密,要縮短時間、縮小空間、消除邊界,實現信息資源零距離、快捷使用。為此,本文進一步研究指出,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的關鍵環節是應用。在系統部署階段要搞好應用培訓,要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人員和信息支撐人員的培訓工作,形成良好的信息化應用氛圍;在系統應用階段,要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建立使用考核機制,制定考核標準,細化考核細則和指標,實現對數據資料產生、傳輸、審核、處理、存儲及業務系統使用全過程考核,并將考核成果納入年終海洋環境保護評優活動中,通過考核以促進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化工作的有效推進。
3結語
篇6
關鍵詞:海洋環境管理 分析 關系
引言
涉海企業它的海洋開發利用活動的開展,雖然會給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但同時也會嚴重污染了海洋的環境,但要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性,就要在發展海洋經濟的同時保護好海洋環境,因而,協調政府與涉海企業兩者的關系就顯得尤為重要,也是當前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
一、協調好政府和企業關系兩者的必要性
1.海洋環境作為公共物品屬性它的需要
海洋環境就是海水水體海床以及底土以及生活在海中的生物。還有圍繞在海邊的海岸濱海陸地以及靠近海洋上的大氣等天然以及人工環境所有的構成的統一的整體。海洋環境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海洋中的自然環境,比如海洋中產生的新鮮空氣,漂亮的風景等;第二就是海洋中的自然資源,如海洋的魚類,藻類以及各種資源。在人類社會很早之前,人口少,海洋也具有自我凈化的能力,所以當時海洋的自然資源與自然環境都是屬于大家集體的。因此,如果要保護海洋環境與發展海洋經濟,那么協調好以海洋環境保護為核心的主體的政府和把發展海洋經濟為核心主體的涉海企業兩者的關系至關重要。
2.海洋環境污染非常嚴重的現實所需
根據海洋環境污染的物品產生的地域不同,我們可知,海洋環境污染的物品最主要來源就是陸地上的污染源,天空中的污染以及海上的污染等。但不論這些污染源來自哪里,這些污染物品都跟企業有關系。就比如渤海地區,最近幾年,環境質量不斷地在惡化,尤其是在沿海的一些地區更為嚴重,而且污染的范圍也在不斷的增多,就這一地區的生態系統也在不斷遭受破壞,其海域功能也在逐漸消失。由此可知,中國的海洋環境破壞非常嚴重,而這些海洋問題的出現。也對我國在發展經濟和社會都有嚴重的阻礙作用。
3.推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性
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可持續發展漸漸地成為社會發展的創新想法。何為可持續性發展,就是在滿足當代人需求的前提下,又不對后代人他們滿足自己需要的能力造成危害的發展,這就強調了發展要具有的特性:公平,持續以及協調。中國是個既有陸地有還海洋的大國,當面對著嚴重的資源的短缺這一問題,并且中國的經濟與社會的發展都將越來越多地需要海洋,而企業是作為一個具有社會經濟支柱的角色,而且企業是一個更傾向于利益的主體,因而,要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要協調好政府與企業兩者的關系。
二、海洋環境的管理中政府和企業關系的現今狀況
1.政府一直將企業作為被管理的相對人
一直以來,政府從開始就有管制型政府這一觀念,并深受其影響,并把企業作為其管理的對象,所以在企業進行的經濟活動中有很多都有政府的干預,并且也出現了許多審批經濟。一些地方在進行行政審批的改革,但這并未有多大效果,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由此我們可以知道,政府與企業并不是兩個平等的主體,企業處于一種不平等的那一方被管理者的地位。
2.政府和企業在海洋的管理信息中不相符合
相關資料表明,在我國,大部分的信息資源都被政府管理著。僅僅有百分之二十是公之于眾的。并且現今國內雖有三千多和數據庫,但真正可以被公眾看到的只有不到百分之十。現今,我國沒有一部完全的信息公開法律,而那些公共信息的產生者和擁有者的主體就是政府。另外,企業也有許多信息不上報政府,那些只報好消息的現象也一直存在,比如,虛報和瞞報企業財務狀況,甚至有一些上市公司對他們的股東和公眾作假賬。這些都是致使政府不相信企業的原因,而政府為了杜絕這種現象從而不斷對企業進行干預。
3.政府與企業間的利益進行博弈
政府為了固定其核心地位,從而為自己得到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另外,一些政府為了有財政收入,并不會使用積極的方式去鼓勵企業要去采去清潔生產。就如環保收費,企業要向社會排污就需要繳納排污費,這些費用都是由環保部門收著。但如果企業并未排污,那么環保部門就無錢可收,那么它想要正常的運行都將是個困難的問題,當企業排污越多,要繳納的費用也就越多,那么,長期如此,政府就希望有企業的排污行為,污染也就更加嚴重了。另外,企業用各種方式去逃脫政府的監管,不交少交排污費。他們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利益最大化。
三、協調政府和企業關系的新想法
1.實現政府與企業之間要平等合作
因政府職能的轉變和企業的生產經營模式的變化,之前的政府和企業不平等關系正在發生變化,建立一個新型的政府和企業的合作關系在現代海洋環境的管理中至關重要。系統的整體性這一原理指出,系統的功能并非要素功能的單純相加,并且通常會大于各個部分功能總和,就是整體大于部分的總和。上面的大于并非是數量上的大,而是各部分成為系統的同時,產生了總體的作用,就是系統的功能。因而,只有當政府與企業發展為一個整體,雙方在合作的前提下發展,才能更好地使海洋經濟和環境可持續發展。企業和政府強有力的合作,政府就要給企業一些政策上與技術上的支持和幫助,這將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當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提高后,他的利潤同時也會增加,這樣政府的收入也在無形中得到增加。
2.完善法律體系,同時建立好政府信息的公開制度
海洋環境問題它是屬于社會的公共問題。要開展海洋環境保護類活動將會牽涉到各方面的利益,也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而這種合作的前提就是對環境信息的了解。當前,我國還未有一部專門用于海洋環境的部門法即信息公開法,目前大多數的海洋環境的信息,主要是指公開的法律,都是零零散散的在各個法律當中。因而,一些相關人員要想得到海洋環境信息,但因未公開而難于取得。對大多數人來講,對知道環境信息的人他們對問題更加敏感,更容易對政府和企業提出的問題提出自己的見解,這樣也更能夠推動社會與政治的改革;于消費者而言,對產品有充分的了解是其作出購買決定的重要因素,這樣才會成為一個理性的消費者;對企業來講,企業要想得到利潤最大化那么就需要環境保護的信息從而作出正確決定,進一步參加環境管理;于政府而言,充分的信息是其決策的前提,只有有了充分的信息,才能更好地進行環境管理。因而,信息公開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公開的重要性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四、結束語
綜上可知,要創造一個好的海洋管理環境,就要政府與企業合作,這樣才能達到更好的效果。
參考文獻
[1]朱賢姬,于寧,郭佩芳,孫書賢.中韓海洋環境管理的要素特征及比對分析[J].海洋環境科學.2008(06).
篇7
【關鍵詞】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設計
一、開展海洋環境責任險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目前我國正處于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涉海企業如康菲公司海洋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海洋環境,危害漁業生產、海洋生態及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如漁民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開展海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利用保險工具來參與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處理,有利于分散涉海企業經營風險,促使其快速恢復正常生產;有利于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利用費率杠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國際經驗表明,實施海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維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提高防范海洋環境風險的有效手段。
二、海洋環境責任險的探索
海洋環境責任險是環境責任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責任險又有“綠色保險”之稱,其定義各國不盡相同。參照2007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與中國保監會聯合出臺的《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概念[1],海洋環境責任險可定義為“以企業發生海洋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一般認為,海洋環境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玷污或污染海洋,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保險。當然,這種玷污和污染是有嚴格限制的。另外,目前保險公司只對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擔保險責任,而對故意的、惡意的污染視為除外責任,也不涉及累積性的環境影響。
關于船舶環境責任保險的施行情況。我國于1999年成為《〈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92年議定書》的締約國,該議定書于2000年1月5日對我國生效。同時,2010年國家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該實施辦法第二條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載運油類物質的船舶和1000總噸以上載運非油類物質的船舶,其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 同時要求中國籍船舶應當向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并公布的保險機構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并公布的保險機構以及境內銀行等金融機構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證等其他財務保證。
關于海上石油勘探和開采的環境責任保險的施行情況。在國外,海上石油勘探和開采的事故保險已經有一定的經驗。比如,2010年4月20日發生火災的位于墨西哥灣的“深海地平線”這一鉆井平臺發生爆炸并引發大火事故。這一平臺屬于瑞士越洋鉆探公司,由英國石油公司租賃。瑞士越洋鉆探公司向英國勞合社和其他一些保險商投保了7億美元的保單。在世界主要石油保險市場,英國勞合社占據了市場份額60%~65%[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從1980年開始開辦石油保險業務,第一張石油保險單承保了法國道達爾石油公司在南中國海進行的鉆井作業風險。但總體而言發展遠未達到期望的程度。
此外,關于陸上企業的環境責任險。2008年以來,我國江蘇、湖南、云南、深圳等一些省市試點開辦環境責任保險,然而實際情況是企業參保意愿薄弱、保險受益覆蓋面小、賠償金額不足以彌補污染侵害后果。
從我國實踐看,目前海洋環境責任險僅在船舶油污責任、海上石油勘探和開采責任保險方面,其涉及面十分狹窄,深度也很不夠,海洋遭受的損害并不僅僅限于油污染,還有諸如工業污水排放、海洋工程、固體廢物污染等,急需健全完善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三、拓展海洋環境責任險的建議
1.推動海洋環境責任險的立法
海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盡管在《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等法律或參加的國際公約中有所涉及,但是一部法律的個別條文顯然不能支撐整個海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另外,2007年12月,國家環保總局與中國保監會聯合出臺的《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也僅是一個政策性的“指導意見”。因此,應當在《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保險法》中加入海洋環境責任保險的條款,并進一步進行包括海洋環境在內的環境責任保險的專門立法。
2.運用行政手段,完善海洋環境責任險制度
政府在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中,應當明確各個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以政策文件或法規的形式予以確定。同時,政府在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中,對企業污染情況進行監督,監管保險公司對污染事件的賠付情況。要加緊出臺有關技術指南,國家海洋局于2007年出臺了《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但這些尚不足以支撐環境損害的評估和鑒定,需要加緊出臺相關的技術評定細則;要盡快出臺《第三方環境風險等級評估機構管理辦法》和《第三方環境損害評估機構管理辦法》,規范第三方服務機構的職責;要提供專項資金支持,專家的引進、第三方海洋環境風險等級評估機構、海洋環境損害評估機構的建立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訓等都需要專項資金作保障,政府應當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3.引導建立第三方服務機構
海洋環境風險等級的劃分、海洋環境事故中損害的評估,需要專家的指導和技術標準的支持。因此,一要建立第三方服務機構,包括:引進專業技術人員,組建專家團隊,為環境風險等級劃分、環境損害評估以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推行提供技術咨詢和指導。
4.保險企業要拓展保險范圍與項目,實行差別保險費率
從我國率先展開環境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幾個城市來看,企業參保積極性不高。由于環境責任保險的賠付率普遍較低,不僅低于國內其他一般的商業保險,也遠遠低于國外的高達70%―80%的賠付率。與賠付率低不相適應的是保險費率較高,我國目前實行的環境責任保險費率最低為2.2%,最高為8.0%,而其他險種的保險費率都在千分之幾[2]。市場經濟條件下,賠付率過低和保險費率高的矛盾必然造成企業參保積極性不高;另外,保險公司積極性不高,試點企業普遍經營污染危險性較大的業務,容易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環境污染,這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太大。
由此,保險企業:一要拓展保險范圍與項目。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可以分為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累積性的環境污染事故,相應的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也應包括這兩個方面,當然,這方面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戰略。另外,海洋環境責任保險項目應該有:油污責任保險、流域環境責任保險、海洋工程責任保險、海洋傾廢責任保險四大塊;二要實行差別保險費率,避免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由于所屬行業的不同,企業對環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程度都是不同的。比如石油、化工等行業就比港口行業更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而且一旦造成污染,其危害程度都比較嚴重。因此,我國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應確立“高風險、高保費、高賠付;低風險、低保費、低賠付”的原則,要運用科學的方法,對不同行業的風險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實行有差別的保險費率;三要要避免道德風險問題的發生,可實行“優惠費率”政策,對那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較少的被保險人,在續保時可享受相對較低的優惠費率;對于那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較多的被保險人,在續保時需要承擔相對較高的保險費率。此外,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突擊檢查來監測被保險人安全防護設施的可靠性,及時警示被保險人的安全隱患。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對已經發現的由于故意或重大疏忽引起的保險事故拒賠保險金,以及對有此情況發生的企業拒絕承保等方式來避免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
5.建立巨災共保機制
鑒于海洋環境責任保險的高賠付率、損害后果的巨大性、保險人利益的風險性等特殊性,政府可以出面促使我國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建立承保主體的共保機制。該機制要由保監會聯合推動,設立由多家公司組成的共保體,通過分擔風險,可以提高整體賠付能力。共保體按照約定的比例分攤保費、承擔風險、享受政策,實施對海洋環境責任險的承保、理賠、結算等,共同提供服務。
6.規范海洋環境責任險的模式
目前,發達國家環境責任險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以美國和瑞典為代表的強制保險的制度;二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制度;三是以英國和法國為代表的自愿保險為主、強制責任保險為輔的制度[3]??紤]我國海洋污染狀況,可針對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層次性地操作。首先是污染嚴重、生態損害風險較大的企業適用強制責任保險,如濱?;?、石油、印染、核燃料生產、有毒危險廢棄物的處理、大規模的海岸工程等。而對環境的危害呈現出漸進的、持續危害的企業的承保機構,可采取美國式的專門保險機構,由國家財政予以支持。其次是污染嚴重、規模不大的企業適用強制責任保險。因為這些企業規模不大,技術和設備方面又缺乏足夠的安全保障,很容易造成疏忽和意外,而一旦發生事故,囿于其財力,無法獨自承擔損害后果。第三是其他污染較輕的企業適用任意責任保險,如餐飲、娛樂、商業等行業。任意責任保險模式在對受害第三人的保障力度上明顯地弱于強制責任保險模式,但是,這種模式比較自由和寬松,對國家的依靠力也比較小,可以由商業性保險公司承保,由其自由決定一些除外責任和保險費率,體現一種市場化運作。
四、結語
作為海洋環境損害賠償的“第二道重要救濟防線”的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有其獨特的優勢,雖然我國的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走過一些歷程,總體水平不高,但我們已經看到了一些積極的有益嘗試。我國應當在綜合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健全完善我國的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參考文獻:
[1]國家環保總局,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07〕189號)
[2]鄭冬梅,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邊界與運行機制,保險研究,2007(9):22-25
篇8
嚴重的海洋環境污染引起了舟山市人大代表的高度關注。2008年初的舟山市五屆人大三次會議上,錢自行等代表提出了《關于加大海洋環境污染治理力度的建議》。
建議指出,浙江是海洋大省,舟山是海洋大市,舟山乃至浙江經濟對海洋的依賴度非常高。而要建設海洋強省、海洋強市,保護海洋環境是先決條件。代表們建議,一定要加大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宣傳力度,增強全民對保護海洋環境重要性的認識,提高全社會的環保意識。同時,加強對污染源的控制,切實做好污染源的這標排放。包括對重污染行業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對污水直排入海的水產企業加大整治力度,對新建的工業園區必須先行建設油污水處理裝置,加大港區航行作業船舶排污的專項整治,加快城區污水處理廠和截污管線的建設,盡快使城區的雨污合流管道分離。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海洋環境監測網絡,為海洋環境質量的評價和污染事故損失的索賠提供科學的依據;建立海域污染補償機制,開展海洋生態修復。
辦事結果 堅持標本兼治打造海上花園
代表的建議引起了舟山市政府的高度重視,舟山市環保局和市海洋與漁業局共同協作,進一步加大了海洋環境污染治理力度。
為強化環保宣傳力度,增強公眾環保意識,舟山市環保局著重對重點污染治理工程建設進程進行跟蹤報道,對污染嚴重的企業進行曝光,并加大處罰力度,以引導企業正確處理好開發海洋和保護海洋的關系,從而提高全社會海洋環境保護意識。
其次,從源頭上控制污染排放。著重加強對城市生活污水、水產品加工業及船舶修造企業等重點污染源、環境風險企業及工業園區的污染治理;加強對化工行業、油品業等高環境風險企業的監管力度,把有毒有害物入海污染的環境風險降到最低。2008年,舟山市先后新建、改造了5座污水處理廠,污水日處理能力這8萬噸以上。同時,通過對全市56家涉污企業進行關停及結構調整等舉措,較大幅度地減少了陸域污染物排海量。
目前,國家海洋局東海分局還在舟山成立了“舟山海洋工作站”,建成了岱山、嵊泗兩個縣級站和六橫島觀測站,另有兩個區級站和金塘、大巨島觀測站也已著手籌備。為加強對入海排污口的監督監測,強化對海洋污損事件及赤潮、風暴潮等海洋災害的監視監測,還大幅增加了海域環境監測臨時站點。據統計,監測站點已從2005年的23個,增至目前的100個,監測頻次也從原來的每年1次增至每年2次。
與此同時,舟山市海洋與漁業局還在全省率先實施建設項目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由相關涉海企業出資,在有關部門的監管下,對特定海域進行漁業資源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態修復。截至2008年4月,全市已對8家新建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引入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共籌集海洋生態補償資金近300萬元,并于2008年7-8月組織了一次大規模的資源增殖放流。
篇9
【關鍵詞】多環芳烴(PAHs);來源;內陸環境;大氣
海洋環境是重要的自然資源和生活空間。但由于人們對海洋的不合理開發和頻繁的經濟活動以及陸地各種污染物的傾倒,使海洋環境遭受破壞。其中海上運輸工具的使用、海底石油的開采等,使海洋環境中有機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大大增加,它們通過海水、沉積物和海洋生物的富集作用危害海洋生態環境,通過食物鏈最終危及人類健康。多環芳烴(PAHs)是一類廣泛存在于環境中具有致癌、致畸、致基因突變的有機污染物,中國、美國、歐盟、世界衛生組織等國家和國際組織均將PAHs定為環境優先控制污染物加以監測和防控。本文調查了海洋環境中PAHs的濃度水平,重點分析了PAHs及來源,試圖為海洋環境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提供科學依據。
1.海洋環境中PAHs濃度水平
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西班牙召開的會議上明確指出,要重視海洋石油污染問題,并要求對石油污染進行研究和對污染后果的嚴重性進行監測。20世紀八九十年代,人們開始將石油污染同海洋生物體內PAHs的積累結合起來,至今環境工作者對海水、沉積物和生物體內PAHs的污染狀況作了較為系統的評價。
1.1海水中PAHs的濃度水平
PAHs具有難溶于水的特性,在海水中的濃度較低,Ross等分析了1993~2001年間舊金山入???8個不同地點水柱中25種PAHs的來源及時空變化,發現水中PAHs的質量濃度范圍為7~120ng/L。Pandit等研究了印度的Creek港口的空氣和海水中PAHs的質量濃度,發現海水中PAHs的質量濃度為84.3~377.5ng/L。Tell-iKarakoc等[6]研究發現馬爾馬拉海的Izmit海灣環境中PAHs的質量濃度為11.6~13.68Lg/L。PAHs在海水中的分布與其化學性質一致,低分子量的PAHs通過揮發作用進入大氣環境,高分子量難揮發的PAHs由于沉積作用從大氣進入表層水體中。小于3環的PAHs幾乎能在2d內從水中消失,而4環以上PAHs則在水體中的最長存留時間達9d之久,最后有10%~94%的PAHs沉于水底并被沉積物所吸附,但分散劑的存在使其在水體中的滯留時間增長。
1.2海洋沉積物中PAHs的污染狀況
PAHs以水體中的懸浮物和大氣氣溶膠為主要載體,進入海洋環境并在生物體和沉積物中富集,PAHs一旦結合在沉積物上,很難發生光化學降解或微生物氧化分解,因而累積于沉積物中。Booij等研究發現,95%的PAHs在海洋沉積物中能穩定2個月之久,且以大于4環的PAHs居多。海洋沉積物對PAHs的富集能力極強,有的海洋沉積物中PAHs的積累量是其背景值的1000倍,是同一環境中貝類富集量的5~10倍,Nakata等研究證實,海洋沉積物中的PAHs的積累量占沉積物中難降解污染物總量的97%以上。
1.3海洋生物體內PAHs的污染狀況
由于PAHs具有高的脂溶性,所以易被水體中的生物吸收,海洋沉積物中的PAHs能通過各種途徑進入海洋生物體中,在海洋生物體各組織中積累,并通過食物鏈對海岸居民及海產品食用者造成威脅。不同生活習性的海洋生物對PAHs的富集能力不同,與底泥直接接觸的底棲動物對PAHs的富集能力往往強于與水體直接接觸的水生生物,低營養級的生物積累PAHs的能力更強,如海蚯蚓和蟹中PAHs的富集量遠遠高于同一環境中生長的魚類、烏賊和海豚體內的積累量,蚌體內PAHs的質量比是蟹體內PAHs的3~5倍,這是由于這些生物體與受PAHs污染的沉積物的接觸程度不同造成的。
2.PAHs的來源分析
PAHs主要來源于天然源和人為源。人為源是海洋環境中PAHs的主要來源,包括石油開采,油輪和機動船舶正常和不正常的廢物排放;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工業廢棄物、汽車尾氣、化石燃料的不完全燃燒等。不同污染源產生PAHs的類型和濃度不同,對海洋環境的貢獻率也不一樣。因此,正確判斷PAHs的來源,可以有效控制PAHs的污染,更好地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2.1源解析方法
目前,海洋環境中的PAHs源識別技術主要有比值法、特征化合物法、多元統計法等。比值法是目前PAHs源識別的最主要方法,該方法利用PAHs中各成分如菲/蒽、熒蒽/芘[57]、熒蒽/(熒蒽+芘)[FluA/(FluA+Pyr)]、茚并[1,2,3Ocd]芘/(茚并[1,2,3Ocd]芘+苯并[ghi])In/(In+BghiP)、暈苯(Cor)/苯并[ghi](B[ghi]P)等來推斷環境中PAHs的來源。Budzinski等認為石油中菲的含量比蒽高,成巖作用輸入的PAHs具有菲/蒽比值高的特點,而化石燃料不完全燃燒輸入的PAHs菲/蒽比值較低,菲/蒽比值小于15(或小于10)和熒蒽/芘比值大于1提示PAHs污染可能來自燃燒過程,反之則提示PAHs污染可能是化石燃料不完全燃燒輸入的。Sicre等\提出當熒蒽/芘的質量濃度比值大于1時,PAHs主要來源于化石燃料燃燒,而比值小于1則指示污染來源于石油類產品的輸入。芘/BaP是用以區分汽油燃燒(尾氣)的,通常認為該比值小于1可歸結為燃煤排放,比值介于1~6屬于尾氣排放。FluA/(FluA+Pyr)比值小于0.4則意味著污染來源于石油,大于0.5表明污染來源主要木柴、煤的燃燒,位于0.4與0.5之間則意味著污染源石油及其精煉產品的燃燒。In/(In+BghiP)之比小于0.2表明主要是油類排放污染,大于0.5則主要是木柴、煤燃燒污染,此間為化石燃料燃燒污染。Greenberg等提出BghiP/Cor是車輛的較好標志物,汽油、柴油燃燒后,其比值分別為1.5、2.5,而一般燃煤排放的BghiP/Cor大于1,汽車尾氣中的BghiP/Cor小于1。另外,也可根據低分子量(178~202)母體PAHs/高分子量(226~302)母體PAHs之比,與烷基化PAHs/母體PAHs比值(Alky-lPAHs/Paren-tPAHs)來識別樣品中PAHs的組成及有關來源的信息,如受油類排放PAHs污染的樣品,具有高lky-lPAHs/Paren-tPAHs比值。
2.2污染源研究
海洋環境石油烴類污染、內陸環境污染源的輸入以及大氣中PAHs的干濕沉降是決定海洋環境中PAHs的種類、含量及分布特征的主要因素。
2.2.1海洋環境中石油烴類污染源輸入
石油烴類污染主要來源于石油的開采、煉制、儲運、使用和加工過程,海洋石油污染物主要是由沿岸城市工業和生活污水排放、航道排污以及船舶油漏等造成的。據統計,每年通過各種渠道泄入海洋的石油和石油產品,約占全世界石油總產量的0.5%。傾注到海洋的石油量達200萬~1000萬t,由于航運而排入海洋的石油污染物達160萬~200萬t,其中1/3左右是油輪在海上發生事故導致石油泄漏造成的,有些沿海地區海水含油量已超過規定的海水水質標準的2~8倍。石油類污染對水質和水生生物危害很大,漂浮在水面上的油類可迅速擴散,形成油膜,阻礙水面與空氣接觸,使水中溶解氧減少,導致水生生物因缺氧而死亡。油類不僅含有低環的PAHs,還能通過各種環境因素轉變為PAHs等致癌物質。生物體內PAHs的積累程度及在體內的蓄積時間與海域環境的石油污染程度有關,油船在海上作業的活動程度也對該海域環境PAHs的成分、含量及分布具有重要影響。油類污染的PAHs往往以烷基化PAHs及低分子量PAHs為主。
2.2.2內陸環境污染源的輸入
隨著沿海區域經濟高速發展和人口迅速增長,人類活動所產生的大量污染物質通過降水和徑流作用進入沿海水域,陸源污染物入海量居高不下,造成海洋沉積物中PAHs的濃度升高。海洋環境中的PAHs除了石油類物質的輸入外,交通、養殖等行業產生的PAHs也是不可忽視的因素。據研究資料顯示,靠近交通要道、城市和工業區的近海沉積物中PAHs的含量均比較高;工業發達地區、靠近油田和其他污染源的PAHs質量濃度可高達50Lg/L,而大洋和未污染湖水中PAHs含量往往低于1Lg/L。煉鋼廠、煉鋁廠、船只修理場附近,沉積物中、近海海洋養殖區環境中PAHs的濃度明顯高于其他人類活動較少的海域環境。Paine等的研究也發現,靠近冶煉廠的沉積物中BaP的質量比高達110Lg/g,而遠離冶煉廠的只有0.135Lg/g。
2.2.3大氣中的PAHs通過干濕沉降輸入
人類活動所進行的燃煤等過程使PAHs首先在大氣中積累,進入大氣環境中的PAHs經過較長距離的空間遷移后,通過雨雪的淋溶和沖刷作用進入地表或水體環境,PAHs的沉降作用存在很大的時空可變性,其中風速和風向影響其在大氣中的滯留時間,空闊的海面環境為PAHs的遠距離遷移提供有利條件,這一方面能降低PAHs的局部濃度,但又使污染的范圍擴大,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更大的危害。大氣顆粒物的干濕沉降是大氣中3~6環PAHs的主要遷移過程,也是表層水體中PAHs的重要來源。大氣顆粒物中PAHs的含量隨季節變化突出,一般冬季大于夏季,決定了表層水體中PAHs的含量冬天較高的現象。
3.結論
綜上所述,海洋環境為人類生存提供了重要的自然資源,海洋污染會直接影響海產品的產量和質量,并通過食物鏈影響人體健康。而PAHs是海洋環境破壞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海洋環境中PAHs濃度水平及來源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海洋開發和利用的日益深入,針對PAHs的研究必將更深、更廣,這樣才能為海洋環境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提供科學依據。
【參考文獻】
篇10
[關鍵詞] 海洋環境執法體制;弊端;重構
[中圖分類號]D91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673-5595(2013)01-0054-05
科學合理的海洋環境執法體制是海洋環境執法機制有效運轉以及海洋環境執法效能充分發揮的根本保證,但由于受傳統海洋行政管理模式的影響,中國現行的海洋環境執法體制在執法職能分配、執法機構設置以及執法監督體系的設計方面還存在弊端,這不僅使中國海洋環境執法力量分散、執法效率低下,還嚴重阻礙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效果的全面實現。為此,必須在具體分析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現存弊端的基礎上對其進行重構,如此方能徹底消除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弊端,促進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活動的健康發展。
一、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概述
盡管目前學界對于海洋環境執法體制還未形成統一的概念,但顧名思義,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無非是與海洋環境執法有關的體制,為此,可以從探討海洋環境執法以及體制的概念入手來界定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概念。依據學界的通說,海洋環境執法是指海洋環境管理機關為保護國家海洋環境與資源,依據海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相關法規來行使國家賦予其海洋環境管理職權的一種專門的行政管理活動;而依據《現代漢語詞典》的定義,體制是“國家、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的組織制度”。[1] 據此,海洋環境執法體制可以定義為:它是指以海洋環境保護為目的,為保障海洋環境執法活動的順利實施而圍繞海洋環境執法職權分配、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設置以及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設計所形成的有關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組織制度體系。
作為海洋環境管理活動之一,海洋環境執法既是海洋環境管理機關執行海洋環境法規的活動,更是海洋環境管理機關行使海洋環境管理權的直接體現,因而,一國海洋環境管理權限的分配模式也會直接影響該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建立。據此,要分析一國的海洋環境執法體制,首先應了解該國的海洋環境管理模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的規定,中國采取的是分散型海洋管理模式。①依據此種模式,中國把海洋環境管理權按行業、分層級地分配給多個部門行使。中國現行的這種海洋環境管理模式是中國分部門管理模式由陸地向海域自然延伸的結果,但由于此種管理模式只注重行政區劃和各自部門的需要,卻忽略了海水的流動性以及海洋環境的整體性,致使這種在陸地上運作良好的環境管理模式根本無法適應中國的海洋環境管理要求。[2]
受這種分散型海洋環境管理模式的影響,在中國無論是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的劃分,還是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設置都處于一種分散狀態而顯得雜亂無章。依據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目前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權限主要由國家海洋局、國家海事局以及國家漁業局三個部門享有。為了行使海洋環境執法權,上述部門又分別組建了中國海監、中國海事以及中國漁政三支執法隊伍負責具體的海洋環境執法任務。此外,中國地方政府也相應成立了各自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梢姡斍爸袊Q蟓h境執法主體眾多、力量分散。目前這一問題已成為學界的共識。除此問題外,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在執法職能分配、執法機構設置以及執法監督體系建設方面還存在其他弊端,下文將予以具體論述。
二、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弊端
中國分散型的海洋環境管理模式直接導致了海洋環境執法體制在執法職權分配、執法機構設置以及執法監督體系建設方面的弊端,使執法職權交叉、執法功能弱化,執法主體眾多、執法力量分散以及執法監督缺失、執法隨意散漫等問題在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領域長期存在,直接阻礙了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活動的順利進行,弱化了海洋環境執法對中國海洋環境的保護作用。
(一) 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權分配不合理
由于目前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權由海洋、海事以及漁政三個涉海部門行使,致使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權在上述三個部門的分配在所難免,但由于目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權的分配不盡合理,使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具體而言,當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權的分配除了會增加海洋環境執法成本、降低海洋環境執法效率之外,還存在職權劃分不清以及職權配置不純等問題。
中國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年2月第29卷第1期王超峰: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弊端與重構首先,中國現行的海洋環境執法分權執法模式違背了海洋環境整體性的要求,會增加海洋環境執法成本,降低海洋環境執法效率。受海洋環境一體性的影響,盡管中國將海洋環境執法權分散于多個部門行使,但卻無法割裂上述部門在海洋環境保護中的相互制約關系。在此情況下,如果缺乏其他部門的配合,即使其中一個部門再盡力執法也無法完成對海洋環境的保護任務;而與此相應的是,即使其他執法部門都盡力執法,但只要其中一個執法部門失職也同樣無法完成對海洋環境的全面保護。②這就使得各涉海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調變得尤為必要,但為溝通和協調所做的工作則勢必會浪費寶貴的執法資源。此外,分權執法模式也會造成多頭執法,這也為執法部門相互推諉、逃避執法責任提供了借口,這是因為中國海域遼闊,再加上海洋環境破壞因素的多元和交叉,因而在現實中要查明海洋環境危害事件與哪一個執法部門的失職相關十分困難,從而也難以追究哪一個執法部門的責任。在此情況下,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工作積極性以及責任心都會大大降低,從而影響執法質量。
其次,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的劃分存在交叉重疊和界分不明問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為例,該法在授予各海上執法部門執法權時采用了船舶和水域兩個標準。依據該法第5條規定,漁船在海事局所轄港區水域造成的污染既歸海事局管理,又歸漁政局管理;而非漁業、非軍事船舶在漁港水域造成的污染既歸漁政局管理,又歸海事局管理。[3] 但該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在職能交叉重疊情形下各相關部門享有的管理職責和權限,致使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部門在處理上述交叉問題時無法合理確定各自的職責范圍。在此情形下,如果涉事部門都積極行使執法權,則容易導致海洋環境執法沖突,降低海洋環境執法效率;而如果雙方互相推諉,都不愿履行執法職責,則放任了海洋環境違法事件的發生。
再次,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權的分配存在非純化問題。按照中國現有的海洋環境管理和執法體制的設計,承擔中國海洋環境執法功能的機構在承擔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的同時,還承擔著其他的海洋執法任務。在此種情況下,中國的海洋環境職權分配體制就難以保證海洋管理部門把主要精力放在海洋環境執法方面,并且一旦海洋環境保護與海洋經濟發展發生沖突時,還有可能出現其他利益優先而環境利益退后的局面,從而使上述機構的海洋環境執法職能更加弱化,難以實現海洋環境執法目的。③此外,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權的非純化配置也難以保證國家的投入能充分用于海洋環境執法設施和執法隊伍的建設,無法滿足中國海洋環境專業化執法的要求,不利于提升海洋環境執法質量。
(二)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設置不科學
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設置不科學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執法機構不統一,執法力量分散;二是執法機構附屬于其他部門,難以保證獨立執法。這兩個問題不解決,都會影響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的效果。首先來看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不統一問題,受中國分散型海洋環境管理模式的影響,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設置也處于分散狀態,中央一級的海洋環境執法權由中國海監、漁政以及海事三個部門行使,而且為了行使自己的海洋環境管理權力,中國地方的海洋環境管理機構也相繼建立了自己的海洋環境執法隊伍,從而形成了多部門共同執法的格局。如今,海洋環境執法機構不統一已成為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面臨的主要問題,嚴重制約著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活動的順利進行。由于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互不隸屬、各執其法,不僅人為割裂了中國一體化的海洋環境,造成海洋環境執法力量的分散,而且也容易導致重復建設,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巨大浪費。此外,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不統一也導致了中國海洋環境執法主體不明確、執法職責認定不清,不僅容易產生重復執法,誘發執法沖突,也可能導致執法真空地帶的出現而放任海洋環境違法事件的發生,從而影響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的成效。[4]
除了海洋環境執法機構不統一,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還存在不獨立現象。具體來說,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不獨立主要表現為中國現有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對其他政府部門具有較強的依附性,缺乏獨立執法的基本物質條件。比如,在中央一級,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都附屬于其他的國家行政部門,上述海洋環境管理部門在行使海洋環境管理職權時,如其行使的海洋環境管理職權與其他的用?;顒影l生沖突,則難免會受到其上級管理部門的制約;而在地方一級,由于地方海洋環境管理機構都由地方政府設置,其在人事、財政方面更是完全依賴于地方政府,一旦其履行的海洋環境保護職責與地方的海洋經濟發展發生沖突,地方海洋環境管理部門一般都會屈服于當地政府的壓力而讓步,從而導致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發生,損害海洋環境執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④
(三)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設計不完善
由于當前中國海洋環境管理的重點依然是對破壞海洋環境行為的管理上面,而對海洋環境執法主體本身的執法問題還缺乏必要的關注,也沒有創設相應的體制來監督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主體,致使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處于不完善狀態。鑒于當前中國專門的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的缺失,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監督只能延續傳統的監督模式,即主要依靠行政機構的內部監督、行政相對人的維權監督、立法機關的執法檢查以及司法機關的事后監督幾種形式,但這幾種監督途徑都無法適應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關的監督要求。具體來說,首先,對于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途徑而言,由于依靠行政機構的內部監督本身就存在缺陷,再加上中國海洋環境執法主體眾多、執法職權劃分不清,在此種情況下,各海洋環境管理機構對自身進行監督的愿望和力度都會大大減弱,難以保證監督效果;其次,對于人大的監督而言,由于其監督不是常態化的,再加上海域面積遼闊,人大的監督者親臨現場監督的可能性和頻率都比較小,難以真正發揮監督作用;再次,對行政相對人的維權監督來說,由于在中國環境執法體制中普遍存在規制俘獲現象,致使行政相對人和海洋環境執法主體之間具有利益關聯,使行政相對人和海洋環境執法主體處于同一利益鏈條中,在此種情況下,行政相對人的維權監督就難以發揮作用;[5]最后,對于司法機關的事后監督來說,由于司法機關的監督具有滯后性,只有海洋環境執法主體嚴重違法而被提訟時才能發揮作用,而且事后監督重在補救,難以發揮常態化的監督作用。
由此可見,由于受到中國海洋環境管理體制以及執法區域的內在特征的影響,再加上上述監督方式自身的局限,目前上述幾種執法監督形式無法適應海洋環境執法的現實特點,也無法實現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進行監督的任務。
三、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重構
如上文所述,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弊端主要源于中國分散型的海洋環境管理體制,因此,要消除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弊端,就要在統一中國海洋環境管理職權的基礎上,通過合理分配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系統設置海洋環境執法機構、完善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等環節來重構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體制。
(一)合理分配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職能
要消除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能分配環節的弊端,就要合理分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能。針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權交叉重疊問題,解決的思路有兩個:一是通過立法對當前存在交叉的職權進行明確界分,但此種思路難以解決部門分權模式下海洋環境執法成本較高以及海洋環境執法質量較低問題;二是走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的統一化之路,實現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的集中化行使。所謂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的集中化,就是要改變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能行使的分散狀態,由統一的部門獨立行使海洋環境執法職能,如此不僅可以消除執法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提高執法效率,也能適應海洋環境一體化管理的要求。
此外,針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權的非純化問題,則要通過權力分離和重組來實現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的純化,使海洋環境執法主體只承擔海洋環境執法這一項職能而不再承擔其他的海洋執法任務,從而保證海洋環境執法的專業化發展和海洋環境執法隊伍的專業化建設。而要實現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的集中化和專一化行使,就要改變中國現行的海洋環境執法權限的分配模式,把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職權統一交予一個部門專門行使,而這有待于中國統一的專門的海洋環境執法部門的建立。由此可見,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的重新分配需要和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重新設置協同進行。
(二)系統設置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
為了落實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能的集中化和專一化行使,同時也為了消除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設置環節存在的弊端,首先就要考慮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統一問題,把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權力交由統一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行使。由于目前中國的三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都身兼數職,沒有一個是專門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并且在行業管理模式下,上述部門都有自己的歸屬行業和部門利益,把海洋環境管理權和執法權交由其中任何一個部門都難免使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受到部門行業利益的影響,進而影響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效果,因此,為了實現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的集中化和專一化,必須在系統整合中國現有的海洋環境執法力量的基礎上組建一個統一、專門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具體而言,中國應抽調中央和地方的海監、漁政、海事部門的海洋環境執法力量,成立一個專門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統一負責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工作,從而建立一支上下一體、協調統一的執法隊伍,以徹底改變中國海洋環境保護領域的多部門管理、多部門執法的混亂局面,提高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的效率和水平。[6]
此外,在考慮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統一問題的同時,還應考慮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獨立性問題。具體來說,要保證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獨立,必須從兩個方面對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進行升級。一是在中央一級,要提高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級別,把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設為直屬國務院領導的部級單位,使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脫離現有各部委的管轄,賦予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同其他的海洋執法機構同等的級別和地位,以保證中央一級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能夠在國務院的領導下獨立處理海洋環境執法問題而不受國務院其他任何部委的限制。二是在地方一級,主要是要處理好地方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使地方海洋環境執法機構在人事、財政方面脫離地方政府的控制,為此,可以實行中央海洋環境執法機構對地方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垂直領導和直屬管理,使地方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執法經費、設備配置以及人員任免等都由中央一級的海洋環境執法機構負責,從而使地方海洋環境執法機構在開展海洋環境執法時無后顧之憂,保證地方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獨立執法。
(三)全面完善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
為了解決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監督的缺失問題,需要從多渠道、全方位來建立和完善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通過相應的制度設計來提升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針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區域廣、執法機動性大的特點,在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的設計過程中,除了要繼續充實和完善中國現有的海洋環境監督機制外,還應把公眾參與機制、客觀考評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引入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以充實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監督力量,完善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
第一,在公眾參與機制方面,中國應制定相應的制度來為公眾參與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路徑。具體而言,首先,要通過信息公開制度來保證公眾的環境信息知情權;其次,要通過保障新聞媒體的報道權來實現公眾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活動的全程及時監督;最后,還應允許公眾對海洋環境執法效果進行評判,允許公眾對海洋環境狀況、海洋環境違法事件以及海洋環境執法人員的工作狀態和工作效率發表自己的意見或建議。同時,海洋環境執法部門應建立相應的采納和反饋機制,以激發公眾參與海洋環境執法監督的熱情,充分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
第二,中國還應建立海洋環境執法客觀考評體系。由于海洋環境執法區域遠離人們視野,對海洋環境執法活動進行全時監督難以實現,因此,在注重對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活動進行過程監督的同時,還應注重客觀考評體系的建立,以便為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效果提供客觀的考評尺度。為此,中國可以把一定時期海洋環境違法事件的發生率和發現率、海洋環境質量改善與否等客觀因素作為對海洋環境執法機構進行考評的標準,以此標準對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情況進行評估,增強海洋環境執法監督的客觀性。
第三,作為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監督的重要一環,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系還應引入明確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海洋環境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制定明確的處罰措施,以增加海洋環境執法人員的外部執法壓力,提高海洋環境執法監督的嚴肅性和威懾力。
通過上述幾方面的綜合設計,可以進一步完善和充實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提升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的質量和水平。
四、結語
綜上所述,要消除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弊端,就要通過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職權的重新分配、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機構的重新設置以及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監督體系的完善設計等來重構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體制。但就如中國當前的海洋環境執法體制是由中國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所確認和維持的一樣,本文對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的重構設想也只有在得到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的確認之后才能真正付諸實踐,因此,為了理順中國的海洋環境執法體制,解決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面臨的問題,中國立法部門應盡快修改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將文中所述的重構策略融入中國海洋環境立法之中。如此,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重構的目的方能真正實現,而中國海洋環境執法體制現有的弊端也才能徹底消除。
注釋:
① 依據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的規定,中國在海洋環境保護領域實行的是“分部門、多層級”的分散型的管理模式,在中央一級,海洋環境管理職權主要由環保部、海洋局、海事局、漁業局、軍隊五個部門享有,而各地方政府也根據本地的實際設立了眾多海洋環境保護機構,形成了“多龍治?!钡木置妗?/p>
② 例如,中國漁政部門負責對漁業水域環境的維護,但如果其他海域的海洋環境惡化了,鑒于海水的流動性,中國漁政部門即使盡力執法也難以獨善其身,而同樣是由于海洋的整體性,在中國某一海域發生的海洋環境問題在理論上都能波及到中國其他海域的環境。
③ 例如,中國海監部門既承擔著海洋工程項目的管理職責,同時也承擔著海洋環境保護職能,當其管轄下的海洋工程出現危害環境事件時,就會出現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由同一個部門取舍的問題,這一點從渤海油污事件中中國海監部門的反應速度上可見一斑。
④ 從近年來經媒體曝光的地方政府違法用海從而破壞海洋環境的事件中可以看出,當地的海洋環境執法部門受制于地方政府而無法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執法監督是導致上述違法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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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呂建華,高娜.整體性治理對我國海洋環境管理體制改革的啟示[J].中國行政管理,2012(5):20.